2012司法测试民法重点解读-动产质权
民法中的动产质权设立条件
民法中的动产质权设立条件动产质权是一种在民法中非常重要的权利制度,它为借款人提供了一种以物权“抵押”的方式来取得借款的手段。
由于动产质权具有一定的限制性和风险性,因此在设立动产质权时,需要符合一些特定的条件,以保障交易双方的权益。
本文将重点探讨民法中动产质权设立的条件。
一、质权物必须是动产根据民法的规定,动产质权的设立首要条件是质权物必须是动产。
所谓动产是指可以移动的、不以地物为主体的财产,如动物、机械设备、车辆等。
因此,不动产如土地等是不能作为动产质权的质权物的。
二、债务履行义务的存在动产质权设立的第二个条件是债务履行义务的存在。
借款人在动产质权设立时,必须存在待偿还的债务。
动产质权的目的就是为了确保债权人在借款人无力偿还债务时可以通过动产质权实现债权。
三、质权合同的成立动产质权设立的下一个条件是质权合同的成立。
质权合同是质权设立的法律依据和约束力的来源。
质权合同需要满足一定的形式要求,例如合同的订立必须是自愿的、平等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等。
四、登记或交付质押物在动产质权设立时,需要进行登记或者交付质押物。
登记是指将质权设定通知登记在地基的权利登记簿上,以公开质权信息。
交付质押物是指借款人将质权物交付给债权人,并取得债权人的控制。
五、不得违反法律禁止最后,设立动产质权时还需遵守法律的规定,不得违反法律的禁止。
例如,一些特定的动产质权设立可能需要获得法律规定的特殊许可或批准。
需要注意的是,以上是动产质权设立的一般条件,具体情况还需要根据国家和地区的法律法规进行具体规定和补充。
动产质权的设立条件不仅仅是对债权人的保护,同时也为借款人提供了一种以质押动产的方式来获得资金的途径。
因此,在动产质权设立时,借款人应当仔细了解相关的法律规定,并与债权人协商明确双方的权益与义务。
总结起来,动产质权设立的条件包括质权物必须是动产,债务履行义务的存在,质权合同的成立,登记或交付质押物,以及不得违反法律禁止。
只有在满足这些条件的情况下,动产质权才能有效地设立,在债权人和借款人之间产生法律效力。
什么是动产质权
什么是动产质权一、动产质权的概念《担保法》第63条规定:“本法所称动产质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动产作为债权的担保。
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本法规定以该动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动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动产质权有以下几层含义:(一)动产质权是于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供为担保的动产上设定的权利(二)动产质权为担保物权(三)动产质权是由债权人占有质物的担保物权二、动产质权的设定动产质权的设定是动产质权的创设继受取得方式。
当事人设定质权的行为也就是质押法律行为,亦即质押合同。
(一)动产质权合同的当事人在质押合同中,当事人为出质人和质权人。
出质人是指提供动产作为债权担保的一方当事人。
出质人可以是主债务人,也可以是第三人。
出质人为第三人的,也就是物上保证人。
质权人是于质权成立后享有质权的人。
因质权是担保债权的,因此质权人须为动产质权所担保的债权的主债权人。
(二)质押合同的形式质押合同应采书面形式。
但是,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的,若出质人一方将出质动产交付质权人,而质权人也接受的,质押合同仍成立,质权人可取得质权。
(三)质押合同的内容1.被担保的主债权的种类、数额2.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3.质物的名称、数量、质量、状况4.质押担保的范围5.质物移交的时间6.当事人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四)动产质权的标的物动产质权的标的物亦即质物,质物应当符合以下两个条件:(1)须可为让与且法律不禁止流通的动产。
(2)须为特定的动产。
(五)动产质权的成立生效动产质权以转移质物的占有为成立要件。
就质押合同来说,当事人就设定质权达成合意即可成立,只要符合合同法规定的合同有效的条件就可生效。
出质人交付质物的时间也就是质权发生的时间。
三、动产质权的效力(一)动产质权所担保的债权范围动产质权所担保的范围,依质押合同中约定的为准。
质押合同对担保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质权所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质物保管费用和实现质权的费用。
善意取得动产质权的要件
善意取得动产质权的要件善意取得动产质权的核心要件包括:质权人取得动产的占有、出质人须以设定质权为目的、质权人须为善意。
1、质权人取得动产的占有是善意取得动产质权的基本条件之一。
这包括三种占有方式:现实交付、简易交付和指示交付。
现实交付是指质权人自己占有动产;简易交付是指在质押合同成立时,质权人已经占有动产;指示交付是指动产由第三人占有,出质人将其对第三人的返还请求权让与质权人1。
2、出质人须以设定质权为目的。
这意味着出质人将动产移交债权人占有,必须有设定质权、担保债权的意图和目的。
如果出质人没有这个意图,则不构成有效的质权设定12。
3、质权人须为善意。
善意是指质权人不知出质人无处分权,且无重大过失。
重大过失是指质权人在交易中未能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
对于过失的判断,通常以交易经验作为衡量标准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一条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受让人依据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
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适用前两款规定。
第三百一十二条所有权人或者其他权利人有权追回遗失物。
该遗失物通过转让被他人占有的,权利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或者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让人之日起二年内向受让人请求返还原物;但是,受让人通过拍卖或者向具有经营资格的经营者购得该遗失物的,权利人请求返还原物时应当支付受让人所付的费用。
权利人向受让人支付所付费用后,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追偿。
《民法典》抵押权、留置权、质权区别
《民法典》抵押权、留置权、质权区别一、定义:抵押权,是指债权人对于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移转占有而提供担保的财产,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得就该财产的价值优先受偿的权利。
留置权,是指债权人按照合同的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债务人不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留置该动产,并依照法律的规定将动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后的价款优先受偿的权利。
质权,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或财产权利证书转移给债权人占有,以之作为债务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就该动产或财产权利的价值优先受偿的权利。
二、特征:抵押权1、抵押权是从属于债权的担保物权,是就抵押物卖得的价金优先受偿的权利。
2、抵押权不移转抵押物的占有。
3、抵押权具有物上代位性。
4、抵押权人在全部债权受清偿前,可就抵押物的全部行使其权利。
5、标的物是动产也可以是不动产。
留置权1、留置权具有从属性。
2、留置权具有不可分性。
3、留置权是法定的担保物权。
4、留置权的标的物只能是动产。
质权1、质权的设定必须移转占有,以某些特定财产作质物时,还必须依法办理登记手续。
2、质权的标的物主要为动产或权利,不包括不动产。
3、质权具有物上代位性、从属性和不可分性。
标的物抵押权的标的物为不动产、不动产用益物权和动产;质权的标的物为动产和除不动产用益物权外的其他财产权利,包括债权、股权、知识产权等财产权利;留置权的标的物仅为动产。
抵押权和质权两种担保物权的标的物在动产上有交叉。
于动产上成立的担保物权究竟为抵押权或质权,以债权人是否占有标的物为区别。
留置权的动产是债权人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
债权人留置的动产,应当与债权属于同一法律关系,但企业之间留置的除外。
成立和保持要件除签订抵押合同外,抵押权的成立原则上以抵押登记为条件;抵押权的成立不以抵押物的交付为条件;抵押权的保持也不以抵押权人占有抵押物为条件;经登记成立的抵押权,以登记记载的存在为其保持的条件,注销登记即意味着登记的抵押权不复存在。
民法典的动产质权的定义有什么规定
民法典的动产质权的定义有什么规定
在债务纠纷事件中,⼀般债务⼈会在约定时间之内将⽋款还给债权⼈,这些债务可以是现⾦,也可以是不动产。
⽽且对于动产⽅⾯,债权⼈还可以先进⾏占有。
那么动产质权的定义有什么规定呢,店铺⼩编已经整理了如下的内容供⼤家做法律参考。
⼀、民法典的动产质权的定义有什么规定
根据《民法典》
第四百⼆⼗五条为担保债务的履⾏,债务⼈或者第三⼈将其动产出质给债权⼈占有的,债务⼈不履⾏到期债务或者发⽣当事⼈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债权⼈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
前款规定的债务⼈或者第三⼈为出质⼈,债权⼈为质权⼈,交付的动产为质押财产。
⼆、动产质权的含义
1.交付质押财产是质权的⽣效要件动产质权的标的是动产,动产具有易于转移、难以控制的特点,为了保障动产质权的实现,也为了保护善意第三⼈的合法权益,本条规定动产质权的设⽴以交付为⽣效要件。
2.质权⾃出质⼈交付质押财产时设⽴出质⼈与质权⼈订⽴动产质权合同,该合同⾃成⽴时⽣效,但在移转质物的占有之前,并不发⽣担保物权的效⼒,出质⼈只有实际移转质物交付到质权⼈占有时,质权才发⽣效⼒。
出质⼈代替质权⼈占有质物的,质权不成⽴。
质权合同中对出质财产约定不明,或者约定的出质财产与实际移交的财产不⼀致的,以实际交付占有的财产为准。
在质权合同⽣效前质权⼈已经占有质押财产的,质权⾃合同⽣效之⽇起发⽣效⼒。
在涉及到债务纠纷案件中,⼀般来说涉及到的⾦额很⼤,⽽且债务⼈很有可能会转移财产,这种情况下债权⼈可以先将债务⼈的动产进⾏占有,如果对⽅到期不履⾏债务,这个时候债权⼈可以优先将该动产进⾏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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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司法考试卷三民法多项选择真题及答案解析
2012年司法考试卷三民法多项选择真题及答案解析51.根据公平正义理念的内涵,关于《物权法》第42条就“征收集体土地和单位、个人房屋及其他不动产”所作的规定,下列哪些说法可以成立?( )A.有公共利益的需要,方可进行征收,实现国家、集体和个人利益的统一B.征收须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保证程序公正C.对失地农民须全面补偿,对失房市民可予拆迁补偿,合理考虑不同诉求D.明确保障住宅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保护正当利益和民生【答案】ABD【考点】征收【解析】选项A、B正确。
《物权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
选项C错误,选项D正确。
《物权法》第四十二条第三款规定,征收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应当(而非可以)依法给予拆迁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征收个人住宅的,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
52.下列哪些情形属于无效合同?( )A.甲医院以国产假肢冒充进口假肢,高价卖给乙B.甲乙双方为了在办理房屋过户登记时避税,将实际成交价为100万元的房屋买卖合同价格写为60万元C.有妇之夫甲委托未婚女乙代孕,约定事成后甲补偿乙50万元D.甲父患癌症急需用钱,乙趁机以低价收购甲收藏的1幅名画,甲无奈与乙签订了买卖合同【答案】BC【考点】合同的效力【解析】选项A错误。
《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一)项规定,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的,合同无效。
本项中,甲医院虽然以国产假肢冒充进口假肢,高价卖给乙,但其行为并没有损害到国家利益。
因此,该买卖合同不属于无效合同。
另外,《合同法》第五十四条第二款规定,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据此可知,甲医院与乙签订的合同属于可变更、可撤销合同。
选项B正确。
《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三)项规定,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合同无效。
2012政法干警考试民法学模拟试题
考生注意事项1.答题前,考生须在答题卡和答题纸指定位置上填写姓名和准考证号。
同时在答题卡上涂写考试科目和准考证号的信息点。
2.选择题的答案必须涂写在答题卡相应题号下,非选择题的答案必须书写在答题纸指定位置上。
写在其他地方无效。
3.填(书)写部分必须使用黑色字迹钢笔、签字笔或圆珠笔,涂写部分必须使用2B铅笔。
4.考试结束,将答题卡、答题纸和试题本一并交回。
一、单项选择题:第1~35小题,每小题2分,共70分。
下列每题给出的四个选项中,只有一个选项符合试题要求。
请在答题卡上将所选的字母涂黑。
1.某宾馆为了8月8日的开业庆典,于8月7日向电视台租借一台摄像机。
庆典之日,工作人员不慎摔坏摄像机,宾馆决定按原价买下,以抵偿电视台的损失,遂于8月9日通过电话向电视台负责人表明此意,对方表示同意。
8月15日,宾馆依约定向电视台支付了价款。
摄像机所有权何时转移?()A.8月7日B.8月8日C.8月9日D.8月15日2.孙某委托吴某为代理人购买一批货物,吴某的下列行为中违反法律法规的是()。
A.吴某生重病,停止了购买货物事宜,并通知了孙某B.及时将购买货物过程中的情况报告给孙某C.经孙某同意,另行委托林某,办理购买事宜D.与陆某恶意串通,以明显的不合理的高价格购入货物3.按照我国有关的法律规定,遗产继承的第一顺序继承人为()。
A.配偶子女父母B.兄弟配偶子女C.子女父母兄弟D.父母兄弟配偶4.张某11周岁,小学五年级学生,经常在其学校门口的一家小卖部买零食和一些学习用品,部分赊账,年终时共欠小卖部340元。
小卖部老板拿着账单要求张某父亲付款,遭到张某父亲拒绝。
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张某购买零食和学习用品的行为是无效的民事行为,其父亲作为监护人,无需赔偿B.张某购买零食和学习用品的行为是合法有效的民事行为,其父亲作为监护人,应当付款C.张某购买零食和学习用品的行为是无效的民事行为,其父亲作为监护人,应当赔偿D.张某购买零食和学习用品的行为是合法有效的民事行为,应当由其自己付款,不应当由其父亲付款。
名词解释质权的意思
名词解释质权的意思质权,作为一个法律概念,是指权利人凭借其所拥有的某种财产对该财产享有的绝对控制权。
这种绝对控制权包括使用权、处分权和收益权,也可以理解为财产权的独占性。
在现代法律体系中,质权常常与债权相对应,构成了合同法领域中的重要组成部分。
质权作为一种权益,主要体现在法律主体对财产的支配权上。
对于人们来说,财产是生活中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而质权则给予了人们对财产的绝对支配权。
具体来说,质权的实质是对财产的支配权,具有使用权、处分权和收益权三个方面。
首先,使用权是质权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通过质权,权利人可以享有对财产的使用权,即对财产进行开发、使用、处分等。
在生活中,人们拥有质权后,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愿合理地使用财产,使财产带来最大的益处。
其次,处分权也是质权的重要内容之一。
借助质权的支配,权利人可以随时由自己决定财产的去留。
例如,在房地产领域,权利人可以自主决定买卖和租赁财产,以满足自己的需求。
这种处分权的行使不仅能够提高财产的价值,也增加了人们对财产的掌控感和满足感。
最后,收益权是质权的重要方面。
权利人可以享有财产所带来的经济效益。
例如,在金融领域,权利人可以将自己的财产作为担保,从而从中获取贷款,将财力作为资本进行经营活动,从而获得利润。
这种收益权的行使使得财产成为了经济活动的基础,并为人们创造了更多利益的机会。
然而,质权的行使也面临着一些约束和限制。
首先,质权的行使必须符合法律的规定和社会伦理道德。
例如,在土地质权中,虽然具有使用权的行使,但人们仍然需要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以确保环境保护和公共利益的平衡。
其次,质权的行使也受到债权人的制约。
债权人有权根据约定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如未履行,甚至有权依法处置质权物。
这种限制对于保护债权人的权益和债务人的合法权益至关重要。
综上所述,质权作为一种法律概念和权益形式,在现代法律体系中具有重要地位和作用。
通过质权,人们获得了对财产的绝对支配权,包括使用权、处分权和收益权三个方面。
动产质权设定契约
动产质权设定契约是指当事人通过协商一致,在符合法律规定的前提下,就动产质权设定相关事宜进行约定的合同。
本文将从动产质权设定契约的定义、要素、效力、格式等方面进行探讨。
一、动产质权设定契约的定义动产质权设定契约是指当事人就动产质权设定的事项进行协商和约定的合同。
动产质权设定是指当事人就某一动产确定权利范围、设定担保物权的一种行为。
设定契约是设定质权的行为,即当事人通过约定确定质权的种类、范围、期限等要素。
二、动产质权设定契约的要素动产质权设定契约的要素包括当事人、设定质权的动产、设定质权的范围、设定质权的目的、设定质权的期限等。
1. 当事人:动产质权设定契约的当事人通常是债权人和债务人,即债权人要求将其拥有的一定动产设定为担保物权,债务人同意将该动产作为担保物权进行设定。
2. 设定质权的动产:动产质权设定契约的核心是设定质权的动产。
当事人需要约定明确的动产,包括动产的种类、数量、规格、等级等信息。
3. 设定质权的范围:设定质权的范围涉及动产的所有权、使用权、收益权等各种权益,当事人需要约定清楚。
4. 设定质权的目的:设定质权的目的是指当事人设定质权的具体原因和目标,通常是为了保障债权人的权益,并为债务人提供担保。
5. 设定质权的期限:设定质权的期限是指设定质权的具体时间范围,当事人需要约定清楚设定质权的起始时间和终止时间。
三、动产质权设定契约的效力动产质权设定契约的效力受到《合同法》的规定。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当事人达成的合同具有法律效力,相关权益和义务应当遵守。
动产质权设定契约是合同的一种,当事人约定的设定质权事项将依法产生法律效力。
同时,动产质权设定契约是否有效还要符合相关法律规定的要求。
例如,根据《担保法》的规定,质权设定应当以书面形式,并办理抵押登记等手续。
只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的要求,动产质权设定契约才能生效。
四、动产质权设定契约的格式动产质权设定契约应当以书面形式进行,并应当由当事人签署。
民法学上物权的分类-司法考试民法答疑
民法学上物权的分类-司法考试民法答疑考生问:民法学上物权的分类是怎样的?我们司法考试解答:在学理上根据不同的分类标准,通常对物权做以下的分类:1、自物权与他物权自物权是权利人对于自己的财产所享有的权利。
因其与他人之物无关,故称为自物权。
所有权是最典型的自物权。
他物权是在他人所有的物上设定的物权。
他物权是对他人财产享有的权利,其内容是在占有、使用、收益或处分某一方面对他人之物的支配。
2、动产物权与不动产物权这是根据物权的客体是动产还是不动产所做的分类。
不动产所有权、地上权、永佃权、典权、不动产抵押权等是不动产物权,而动产所有权、动产质权、留置权则是动产物权。
这种分类的意义在于动产物权与不动产物权的取得方法、成立要件等各有不同,一般来说动产物权的公示方法为交付,而不动产物权的公示方法为登记。
3、主物权和从物权这是以物权是否具有独立性进行的分类。
主物权是指能够独立存在的物权,如所有权、地上权、永佃权。
从物权则是指必须依附于其他权利而存在的物权。
如抵押权、质权、留置权,是为担保的债权而设定的。
地役权在与需役地的所有权或使用权的关系上,也是从物权。
这种分类的意义在于,在物权的取得、变更、丧失问题上,从物权应与其所依附的权利共命运。
4、所有权与限制物权这是以对于标的物的支配范围的不同对物权所做的区分。
所有权是全面支配标的物的物权,限制物权是于特定方面支配标的物的物权。
一些学者认为所有权也要受法律、相邻关系等的限制,故应避免使用限制物权这一概念。
日本学者松冈正义首创了定限物权一词,表示所有权以外的他物权内容是有一定限度的。
但这只是名称之争,关于所有权与限制物权分类的实质内容是一致的。
限制物权与所有权相比较,指的就是所有权以外的物权。
所有权是一种于全面关系上支配物的权利,是一种完全的权利。
而其他物权与所有权不同,是在他人之物上设定的权利:只是在一定方面支配物的权利,没有完全的支配权。
如地役权、地上权仅限于一定方面使用他人土地,而抵押权、质权、留置权仅是提供债的担保,通常不得对物使用、收益。
2012年政法干警招录考试物权法重点法条解读讲义
二、 物权变动(一)物权变动概述《物权法》第九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第十四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
第十五条 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
第二百一十二条 质权自出质人交付质押财产时设立。
第二百二十四条 以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出质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
质权自权利凭证交付质权人时设立;没有权利凭证的,质权自有关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1.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
特点:①法律行为(单方、双方、多方法律行为)必须有效。
我国物权法不承认物权变动的无因性,基础关系(法律行为)不成立、无效或者被撤销的,即使动产已经交付或者不动产已经办理了登记手续,仍不能发生物权变动。
②原则上必须公示。
除非法律另有规定,基于法律行为的不动产物权变动必须完成登记,基于法律行为的动产物权变动必须完成交付。
2.非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
特点:①不以法律行为的生效为要件(如善意取得),或者与法律行为无关(如先占、附合、合法建造房屋)。
②物权变动不需要公示。
非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一般不要求登记或交付的公示方法,即可发生物权变动。
同时,根据《物权法》第31条的规定,通过非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方式取得不动产物权的,未经宣示登记,不得处分(登记是处分要件,不是变动要件)。
善意取得(《物权法》第106条) 生效法律文书(《物权法》第28条) 继承(遗嘱继承、受遗赠)(《物权法》第29条) 非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 合法建造房屋、拆除房屋(《物权法》第30条) 征收、没收、强制执行(《物权法》第28条) 物权 无主物的先占 变动 添附(加工、附合、混合) 取得孳息(《物权法》第116条) 单方行为(抛弃物权、捐助) 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 双方行为(买卖、赠与、抵押、质押、承包合同等) 多方行为(合伙、设立公司) (二)物权变动的原因 1、基于法律行为物权变动的区分原则(★★★)《物权法》第十五条 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的效力。
民法典下的质权规定
民法典下的质权规定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正式实施,质权作为民法典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广泛的适用范围和深远的影响。
本文将从质权的含义、质权的设立与转让、质权的限制以及质权的保护等方面,对民法典下的质权规定进行探讨。
一、质权的含义和特征质权是指权利人以其合法占有的动产为担保对债权人履行债务的一种权利。
它具有以下几个特征:1. 动产质权:质权的标的是动产,包括物权法中的合法占有的动产和准予转让的动产。
2. 相对权利:质权是债权人在特定情况下拥有的一种相对权利,其存在是为了实现债权的保障和优先受偿。
3. 担保性质:质权的设立是为了提供担保,确保债务人能够履行债务。
二、质权的设立与转让根据民法典的规定,质权的设立主要通过协议、拍卖或公告等方式进行。
债权人和债务人可以通过书面协议达成质权设立的意愿,并要求登记该质权,以确保其效力。
质权的转让则可以通过法定转让和约定转让两种方式进行。
三、质权的限制质权的设立和行使是受到一定限制的。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以下情况下质权可能受到限制:1. 法律规定的限制:根据特定法律规定,某些动产可能不适用质权的设立。
2. 债务人的权益保护:在质权设立时,债务人的利益应当受到保护,质权不得对其合法权益进行侵犯。
3. 公共利益的限制:为了维护公共利益,根据法律规定的限制,某些动产可能无法设立质权。
四、质权的保护为了保护质权人的权益,民法典在质权的保护方面做出了明确规定。
主要包括以下几点:1. 质权登记制度:债权人可以通过质权登记,确保其质权优先于其他债权人的权益。
2. 质权的实现:质权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的情况下,可以通过要求拍卖、协议处分或者请求返还等方式实现其质权。
3. 质权与其他权益的协调:质权与债权、合同权利等其他权益之间的关系应当得到合理协调,确保各方的权益得到维护。
结语民法典下的质权规定是对质权制度的法律化、规范化和完善化的体现。
质权作为债权人保障权益的重要手段,对于促进经济发展、保障市场秩序具有重要作用。
质权的定义名词解释汇总
质权的定义名词解释汇总质权,又称为抵押权,是指债权人以借款人的财产作为债务履行的保障。
质权凭证或者抵押物是债权债务人经过法律程序设定的抵押品。
下面将对质权相关的定义名词进行解释和汇总,以便更好地理解这一概念。
先从质权本身来解释,质权是指借款人将个人或企业的财产作为债务保障的一种法律权利。
质权的设立主要通过合同方式,债务人经过同意并通过法律程序将其财产抵押给债权人。
债务人未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可以行使质权并依法处置质押物。
质权在一定程度上保护了债权人的利益,同时为借款人提供了一种相对灵活的融资途径。
接下来,我们来了解一下质权的主体。
一方面,质权的主体是债务人,他们通过抵押自己的财产来获得借款。
另一方面,质权的主体也是债权人,他们通过接受质押物来保证其债权的履行。
债权人通常是金融机构、银行或其他有能力提供贷款的个人或机构。
进一步,我们来了解一下质权的设立与转让。
质权的设立需要通过法律程序实施,通常是通过质押合同来确立。
质押合同中应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包括质物的具体描述、质权的范围、质权的期限等。
此外,质权也可以通过转让来变更质权人。
质权转让是指债权人将自己在质押合同中获得的权利转让给第三方。
质权转让的前提是经过债务人的同意,并且按照法律程序履行转让手续。
我们还需要了解一下质权的行使与债权的实现。
质权在债务人未能履行债务的情况下可以行使,而债权的实现则是指债权人为了保障自己的利益,依法处置抵押物并以此收回债务。
债权的实现方式可以是公开拍卖、协商出售或债权人自己收回等,依据实际情况和法律规定来决定。
最后,我们需要了解质权的法律保护与限制。
质权在法律上是得到充分保护的,质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履行质权合同,并在债务人违约时行使质权。
同时,法律也对质权的行使进行了一定的限制。
质权人不能随意变卖质物,必须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条件进行处理。
此外,法律也规定了质权人不能剥夺债务人正常履行债务所需的必要条件。
总结起来,质权作为一种重要的金融工具,对于借款人和债权人来说都具有重要意义。
司法考试复习资料民法:动产质权的设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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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复习资料民法:动产质权的设立
司法考试复习资料民法:动产质权的设立。
要参加司法考试的朋友已经开始紧张复习,要合理调整备考节奏和备考重点,民法作为重中之重,一定要认真对待,在复习中投入更大精力。
1.质权合同。
质权的设立,通常都是以合同进行的。
当事人签订的质权合同应采用书面形式,一般包括以下内容:
(1)被担保的主债权种类和数额。
(2)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3)质押财产的名称、数量、质量、状况。
(4)质权的担保范围。
质权的担保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质物保管费用和实现质权的费用。
但质权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5)质物移交的时间。
(6)当事人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质权合同不完全具备上述内容的,当事人可以补正。
质押关系的当事人是质权人和出质人。
质权人即质权所担保债权的债权人。
出质人即提供质物的人,一般是债务人自己,但第三人也可以用自己的财产为他人设定质权。
但是,出质人以其不具有所有权但合法占有的动产出质的,不知出质人无处分权的质权人行使质权后,因此给动产所有人造成损失的,由出质人承担赔偿责任。
在质权合同中,出质人和质权人不得约定在债务履行期届满,质权人未受清偿时,质物的所有权转移为质权人所有。
质权合同中的此种约定无效,但该部分内容的无效不影响质押合同其他部分内容的效力。
出质人与质权人可以协议设立最高额质权。
最高额质权除适用物权法动产。
中国政法大学物权2012年6月期末真题及答案
2011-2012学年第二学期《民法学原理》(三)期末考试试题(A)一.单项选择题(每题所给的选项中只有一个正确答案。
共10题,每题1.5分,共15分)1.依据我国《物权法》的规定,下列说法中错误的是()。
A.土地承包经营权自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生效时取得B.地役权的取得,非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C.因继承或者受遗赠取得房屋所有权的,自房屋登记时取得所有权D.因拆除房屋消灭物权的,自房屋被拆除后物权消灭2.王某承包了集体的一块荒沟,雇佣于某挖鱼塘。
于某在挖鱼塘时挖到一只瓷瓶,经文物鉴定机关鉴定该瓷瓶属国家一级文物。
王某认为该瓷瓶是在自己承包的地下挖出,应归自己所有;于某则认为瓷瓶是自己挖出的,应归自己所有;集体组织认为该荒沟属于集体所有,挖出的东西当然属于集体所有。
后经协商三方达成协议:瓷瓶归三方共同所有。
集体经济组织和于某将自己拥有的份额转让给王某,王某在一个月内向集体经济组织和于某分别支付转让款8万元。
由于王某未按约定支付转让款,集体经济组织和于某遂诉至法院。
对于该案,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
A.瓷瓶埋藏于地下,为于某所挖得,此物系所有人不明的埋藏物,于某作为发现人可以取得该埋藏物B.瓷瓶虽然埋藏于荒沟的地下,但该荒沟属于集体所有,集体作为荒沟的所有权人有权取得该埋藏物C.瓷瓶虽然埋藏于地下,但因为是王某雇佣于某挖荒沟,所以王某应该是发现人,王某可以无条件取得该埋藏物D.瓷瓶所有权属于国家,王某、于某、集体经济组织均不享有所有权,三方达成的共有协议,系属无权转让行为,瓷瓶归国家,王某也不承担支付对价的义务3.在下列几种行为中,不构成公民甲的物权消灭后果的是()。
A.甲将自己的运动鞋扔掉B.甲将自己的自行车卖给乙C.甲的汽车被烧毁D.甲将自己的房屋抵押给银行4.家住深圳的王佳暑假结束回校后,带了一ipad,同班同学小李借用以后,爱不释手,对王佳说卖给我吧,你再叫家里寄一个来,王佳同意了。
小李取得该ipad的交付方式是()。
动产质权的保全与实现方式
谢聆听
成共识。
协商内容
协商过程中,当事人可以就质物的 保管、处置、价值评估等问题进行 讨论,并寻求双方都能接受的解决 方案。
协商结果
如果协商成功,双方应签订书面协 议,明确各自的权利和义务,以便 后续执行。
诉讼解决机制
诉讼程序
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请求法院对动产质权保全与实
现中的争议进行裁决。
债务未清偿
债务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 后仍未清偿债务的,质权 人可以采取保全措施。
质权人合法占有
质权人必须合法占有质物 ,否则无权采取保全措施 。
保全措施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该法规定了动产质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等事项,为动产 质权的保全提供了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该法规定了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和解除等事项,为动产质权保 全中涉及的合同问题提供了法律依据。
诉讼准备
在提起诉讼前,当事人应收集相 关证据材料,如质押合同、质物 清单、评估报告等,以便在法庭
上证明自己的主张。
诉讼结果
法院将根据事实和法律规定对争 议进行裁决,当事人必须遵守法
院的判决结果。
仲裁解决机制
1 2 3
仲裁协议
当事人在动产质权合同中可以约定仲裁条款,或 者在争议发生后达成仲裁协议,将争议提交仲裁 机构进行裁决。
制定完善的风险管理制度和流程,明 确风险管理职责和权限。
强化风险意识
定期风险评估和报告
定期对动产质权保全与实现过程中的 风险进行评估和报告,及时发现和解 决潜在问题。
加强对员工的风险意识培训,提高全 员风险防范意识。
05
动产质权保全与实现中争议解决机制
协商解决机制
简析动产质权的几个实践问题(二)
简析动产质权的几个实践问题(二)简析动产质权的几个实践问题问题一:动产质权的范围和适用对象有哪些?•动产质权指的是抵押权、质权和留置权等权益在动产上设立的情形。
在实践中,动产质权的范围和适用对象常常引发以下问题:1.动产质权是否只适用于有形动产,还是包括无形动产?2.动产质权是否适用于个人财产,还是只限于企业或机关团体?3.动产质权的适用对象是否包括第三人因利害关系而成为动产质权人?问题二:动产质权的设立条件和程序有哪些?•动产质权的设立条件和程序对于权益保护具有重要意义。
常见的问题有:1.动产质权的设定是否需经过书面形式?2.动产质权的设立是否需要合同或协议作为依据?3.动产质权的设立是否受制于抵押物的合法来源和确权的要求?问题三:动产质权的变动和终止方式是怎样的?•动产质权的变动和终止方式影响着质权人和质权人之间的权益关系,以下问题常见:1.动产质权是否可以转让或变更?2.动产质权的终止是否需要履行一定的程序?3.动产质权的变动和终止是否需要登记或通知相关方?问题四:动产质权在跨境交易中的适用问题是怎样的?•随着经济全球化程度的提高,动产质权在跨境交易中的适用问题受到关注,以下问题值得思考:1.动产质权在不同国家法律制度下的适用差异有哪些?2.跨境交易中动产质权的登记和执行程序是否存在障碍?3.如何解决在跨境交易中动产质权权益保护的问题?问题五:动产质权的强制执行问题如何解决?•当质权人追索权益时,动产质权的强制执行问题往往引发争议,以下问题需要探讨:1.如何有效进行动产质权的查封、扣押、拍卖等强制措施?2.动产质权的强制执行是否存在审核不严、程序不规范等问题?3.如何平衡债权人与债务人的权益,确保强制执行的公正性?以上是针对动产质权实践中的几个常见问题的简析,通过对这些问题进行研究和探讨,可以进一步完善动产质权的法律规制,提高质权人和债务人的权益保护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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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产质押质权设立和解除的法律程序
动产质押质权设立和解除的法律程序动产质押是指当事人将动产作为债权的担保物,由债权人拥有的一种担保权利。
在实际操作中,动产质押质权的设立和解除需要遵守一定的法律程序,本文将就此进行探讨。
一、动产质押质权设立的法律程序1. 协议订立动产质押质权的设立首先需要当事人达成一致,即双方通过协议订立。
协议内容应明确约定质权的设立、被质押动产的种类和数量、质押的范围和用途、质权的期限、质押物评估方式等相关事项。
2. 财产登记在动产质押设立后,质权人应当将相关事项向登记机关进行登记。
登记内容应包括债务人、债权人、质物描述以及设定的质权数额等。
3. 质物交付质权设立后,质物应当及时交付给质权人。
质权人可以选择委托第三方保管质物,但需保证质物的完整性和安全性。
4. 公告要求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质权设立后,质权人应当通过官方媒体等渠道进行公告。
公告主要目的是向第三人通知质物已被质押,确保公示公告的透明度和公平性。
二、动产质押质权解除的法律程序1. 债权履行动产质押质权的解除需要债务人履行相应的债务。
债权履行包括合规还款、赎回质物等方式,确保债权得到满足。
2. 解除协议质权人和债务人可以通过协商一致的方式解除动产质押质权。
协议应明确解除的质权范围和时间,并办理相应的解除手续。
3. 财产登记注销质权解除后,质权人应当向登记机关办理质权注销手续。
登记机关将质权注销信息予以公示,确保解除结果的可查性和法律效力。
4. 质物返还根据质权解除协议的约定,质权人应当及时将质物返还给债务人。
返还的质物应当保持完好,并由双方共同确认。
三、动产质押质权设立和解除的公告在动产质押质权设立和解除的过程中,公告是不可或缺的环节。
质权设立时的公告是通知第三人该动产已被质押,以防第三人善意与债务人进行交易。
质权解除时的公告是通知第三人该质权已被解除,以便第三人知晓动产可自由处置。
四、违约处理在动产质押质权设立过程中,债务人未履行还款义务或其他违约行为时,质权人有权采取相应的违约处理措施。
什么是动产质权
什么是动产质权你是否也对什么是动产质权有⼀些疑问呢?很多⼈都在⽹上寻找答案,今天店铺⼩编针对什么是动产质权这个问题,梳理了以下内容,希望可以帮您答疑解惑,赶紧来⼀起来了解看看吧!什么是动产质权动产质权是指债务⼈或者第三⼈将其动产移转给债权⼈占有作为债权的担保,当债务⼈不履⾏到期债务或者当事⼈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出现时,债权⼈享有就质押给债权⼈的动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该动产的价款优先受偿的权利。
动产质权法律关系的当事⼈为出质⼈和质权⼈,客体为质押财产。
出质⼈指为担保债的履⾏⽽提供质押财产的债务⼈或者第三⼈。
质权⼈指接受质押担保的债权⼈。
质押财产指出质⼈提供的⽤于担保债务履⾏的特定的物。
⽐如,甲向⼄借款200万元⼈民币,为保证按时偿还借款,将⾃⼰的珠宝质押给⼄。
在这个法律关系中,甲既是债务⼈,⼜是出质⼈;⼄既是债权⼈,⼜是质权⼈;珠宝是质押财产。
有时,提供质押财产的⼈并⾮债务⼈,⽽是主合同之外的第三⼈,该第三⼈就是出质⼈。
⽐如甲向⼄借款,丙将⾃⼰的珠宝质押给⼄,作为甲向⼄履⾏债务的担保。
该种情况,丙为出质⼈,⼄为质权⼈。
质权具有以下法律特征:(⼀)动产质权是在他⼈的财产上设⽴的物权。
动产质权是在债务⼈或者第三⼈的动产上设定的担保物权,因此属于他物权。
质权的标的可以是债务⼈⾃⼰的财产,也可以是第三⼈的财产,债权⼈没有必要在⾃⼰所有的财产上为担保⾃⼰的债权设定质权。
(⼆)动产质权由债权⼈占有质物为⽣效条件。
质权是以质权⼈占有质物为条件的,质权⼈只有占有质物才享有质权,移转质物的占有是质权与抵押权的根本区别。
因此,出质⼈须将质物交付质权⼈占有,质权⼈才能取得质权。
(三)动产质权是就质物价值优先受偿的权利。
由于动产质权的设定是以担保特定债权的实现为⽬的,因此,当债务履⾏期届满⽽债务⼈不履⾏债务或者出现债务⼈与债权⼈约定实现质权的情形时,质权⼈有权就质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该质物的价款优先受偿。
希望以上回答有帮助到您!正如亚⾥⼠多德说过的,法律就是秩序,有好的法律才有好的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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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司法测试民法重点解读:动产质权
动产质权,是以动产作为标的物的担保。
《物权法》第208条规定: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出质给债权人占有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
1、动产质权的设立
(1)出质人和质权人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质押合同。
质押合同的内容应当包括如下条款:被担保的主债权种类,数额;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质物的名称、数量、质量、状况;质押担保的范围;质物移交的时间;当事人认为需要认定的其他事项。
质押合同不完全具备上述内容时,当事人可以事后补正。
(2)移转动产的占有。
动产质权,仅有质押合同的生效并不能发生质权,只有出质人将出质的动产移交给债权人占有,质权才能成立。
在质押期间,质权人也必须控制质押物的占有。
对于标的物的移转占有要注意以下几点:(Ⅰ)根据《物权法》的规定,标的物的占有移转是质权设立的条件,但不是质押合同的生效条件,故动产质押
合同不再是实践合同。
(Ⅱ)出质人代质权人占有质物的,质权没有设立。
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未按合同约定的时间移交质物的,质权不能成立。
但债权人可以要求质押合同的相对人承担违约责任。
(Ⅲ)因不可归责于质权人的事由而丧失对质物的占有,质权人可以向不当占有人请求停止侵害、恢复原状、返还质物。
(Ⅳ)出质人以间接占有的财产出质的,书面通知送达占有人时视为移交。
占有人收到出质通知后,仍接受出质人的指示处分出质财产的,处分行为无效。
(Ⅴ)质押合同中对质押的财产约定不明,或者约定的出质财产与实际移交的财产不一致的,以实际交付占有的财产为准。
(3)流质条款无效。
和抵押合同一样,质权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前,不得与出质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质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
如有这样的条款,则该条款无效,但该条款无效不影响质押合同其他部分的效力。
根据《物权法》规定,出质人与质权人可以协议设立额质权。
额质权除适用动产质权的有关规定外,参照额抵押权的规定。
2、动产质权的标的物
动产质权的标的物必须具备下列条件:(1)可让与性。
法律禁止流通的物,不能作为质权的标的。
(2)特定化。
动产质权的标的物必须特定化。
因此如果将金钱以特户、封金、保证金等形式特定化后,也可以作为动产质权的标的物。
(3)出质人有处分权。
但出质人以其不具有所有权但合法占有的动产出质的,法律保护善意质权人的权利。
善意质权人行使质权给动产所有人造成损失的,由出质人承担赔偿责任。
法律||教育网
动产质权的效力及于质物的从物。
但是从物未随同质物移交质权人占有的,质权的效力不及于从物。
3、动产质权的效力
动产质权对于出质人而言,会产生如下效力:
(1)动产出质后,出质人仍享有质物的所有权,但其处分权受到限制。
根据《物权法》第214条的规定,质权人在质权存续期间,未经出质人同意,擅自使用、处分质押财产,给出质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债务履行期届满,出质人请求质权人及时行使权利,而质权人怠于行使权利致使质物价格下跌的,由此造成的损失,质权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动产质权对于质权人而言,会产生如下效力:
(1)占有质物。
对质物的占有,既是质权的成立要件,也是质权的存续要件。
在债权得到清偿以前,质权人有
权占有质物。
(2)收取质物的孳息。
如果在质押合同中当事人没有特别约定质物的孳息收取,则质权人有权收取质物所生的孳息。
质权人收取孳息,并非取得孳息所有权,而是将孳息作为质权标的。
(3)质物转质权。
质权人在债权存续期间,为了对自己的债务提供担保而在该质物上设定新的质权,而将质物移转占有给第三人,这种情况称为转质。
经过同意的转质,称为承诺转质,承诺转质只能在原质权担保的债权范围内设定,超过的部分不具有优先受偿的效力。
转质权的效力优先于原质权。
未经同意的转质成为责任转质。
根据《物权法》规定,未经同意的转质,质权人对因转质而发生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此规定,《物权法》承认了责任转质,只是如果转质对原出质人造成损害的,质权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4)因不能归责于质权人的事由可能使质押财产毁损或者价值明显减少,足以危害质权人权利的,质权人有权要求出质人提供相应的担保;出质人不提供的,质权人可以拍卖、变卖质押财产,并与出质人通过协议将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5)债务履行期届满质权人未受清偿的,质权人可以一直占有质物,并以质物的全部价值行使权利。
债务人履
行债务或者出质人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的,质权人应当返还质押财产。
(6)质权人可以放弃质权。
债务人以自己的财产出质,质权人放弃该质权的,其他担保人在质权人丧失优先受偿权益的范围内免除担保责任,但其他担保人承诺仍然提供担保的除外。
(7)优先受偿权。
质权人有权就质物卖得的价金,优先受偿,从而实现其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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