芜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芜湖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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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了!芜湖滨江宝藏地块马上拆迁,一批人身价要涨

定了!芜湖滨江宝藏地块马上拆迁,一批人身价要涨

定了!芜湖滨江宝藏地块马上拆迁,一批人身价要涨劲爆!芜湖主城健康路水厂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稿在这两天公开了,得益于独特的地理位置,这里是名副其实的宝藏地块。

健康路水厂地块位于主城区滨江公园附近,滨江路以西、海关路以北,总面积约23.27亩,根据之前得到的材料,地块内包含45户家庭。

这次征收主要是为了改善城市环境、提升城市品质,推进旧城改造。

趁着地块内部还未正式拆迁,今天我来到现场,记录下真实的一幕幕。

健康路水厂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稿近期公开就在上周五,健康路水厂项目房屋征收不长方案征求意见稿公开,现将部分重要内容整理如下:◆ 征收范围:该项目北至太古路,南、西至海关路,东至滨江路(详见项目红线图)范围内国有土地上房屋、构筑物及其附属物;范围内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 征收搬迁期限:签约搬迁期限:自房屋征收决定公布之日起30日内。

◆ 房地产评估机构选择及相关规定:(一)评估机构的选择方法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在房屋征收部门公布的名录中且在规定时间内协商选定;在规定时间协商不成的,由房屋征收部门通过组织被征收人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投票决定,或采取摇号、抽签等随机方式确定。

(二)被征收人对评估报告有异议的处理方法被征收人对评估报告有疑问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作出解释说明。

被征收人对评估价格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评估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

申请复核评估的,应当向原房地产评估机构提出书面复核评估申请,并指出评估报告存在的问题。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自收到复核评估申请之日起10日内给予答复。

评估结果发生变化的,应当出具复核报告;评估结果没有发生变化的,应当书面告知复核申请人。

被征收人对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复核结果之日起10日内,向被征收房屋所在地房地产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芜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芜湖市市区房屋征收补助、奖励标准的通知

芜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芜湖市市区房屋征收补助、奖励标准的通知

芜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芜湖市市区房屋征收补助、奖励标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芜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4.05.14•【字号】芜政办〔2024〕5号•【施行日期】2024.05.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住房改革与发展正文芜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芜湖市市区房屋征收补助、奖励标准的通知芜政办〔2024〕5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皖江江北新兴产业集中区、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三山经济开发区、亳州芜湖现代产业园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驻芜各单位:为进一步适应经济社会发展要求,经2024年5月13日市政府第68次常务会议同意,决定对《芜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芜湖市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补助奖励规定的通知》(芜政办〔2022〕3号)、《芜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修改芜湖市市区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暂行办法的决定》(芜政办〔2018〕18号,芜政办秘〔2023〕21号延期)中住宅房屋的补助和奖励标准进行调整,具体如下:一、住宅房屋补助对住宅房屋的被征收人可给予一定的征收补助。

国有土地上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补助标准不超过被征收房屋价值(含附属设施及装饰装修价值)的10%;选择产权调换的补助标准不超过被征收房屋价值(含附属设施及装饰装修价值)的10%。

集体土地上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具体补助标准不超过人均标准补偿面积补偿(含附属设施及装饰装修费用)的5%;选择产权调换的具体补助标准不超过人均标准补偿面积补偿(含附属设施及装饰装修费用)的10%。

二、住宅房屋奖励对签约期限(征收规定期限)内签约搬迁的被征收人可给予一定的奖励。

国有土地上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奖励标准不超过被征收房屋价值(含附属设施及装饰装修价值)的5%;选择产权调换的奖励标准不超过被征收房屋价值(含附属设施及装饰装修价值)的15%。

集体土地上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具体奖励标准不超过人均标准补偿面积补偿(含附属设施及装饰装修费用)的5%;选择产权调换的具体奖励标准不超过人均标准补偿面积补偿(含附属设施及装饰装修费用)的10%。

芜湖农村拆迁补偿标准

芜湖农村拆迁补偿标准

芜湖农村拆迁补偿标准
芜湖农村拆迁补偿标准,根据当地政府的要求,分为房屋补偿和土地补偿两部分。

具体标准如下:
一、房屋补偿
1. 住房补偿:根据被拆除住房的建筑面积、年限和所属区域不同,补偿标准也不同。

一般情况下,被拆除住房的建筑面积每平方米的补偿标准在1000元到1500元之间。

2. 货物补偿:根据被拆除住房内的家具、电器等财物的种类、数量和原值计算补偿。

3. 临时安置补助:根据被拆除住房的户口、家庭人口等情况,提供临时安置房,并给予一定的生活补贴。

二、土地补偿
根据被拆除土地的用途、土地面积、土地地段等情况,补偿标准也不同。

一般情况下,被拆除土地的补偿标准在每亩10到20万元之间。

补偿标准以上仅供参考,具体补偿情况以当地政府颁布的文件为准。

芜湖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2006修订)

芜湖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2006修订)

芜湖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2006修订)【法规类别】房屋住宅建设【发文字号】芜湖市人民政府令第20号【发布部门】芜湖市政府【发布日期】2006.04.25【实施日期】2006.05.01【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失效依据】芜湖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废止和宣布失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四)的决定芜湖市人民政府令(第20号)《芜湖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已经2006年3月23日市人民政府第36次常务会议修订,现予发布,自2006年5月1日起施行。

2003年10月25日市政府令发布的《芜湖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二00六年四月二十五日芜湖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保障城市建设项目顺利进行,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安徽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拆迁,并需要对被拆迁人补偿、安置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拆迁人是指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单位。

本办法所称被拆迁人是指被拆迁房屋的所有人。

本办法所称房屋承租人是指与被拆迁人具有合法租赁关系的单位和个人。

第四条市、县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简称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房屋拆迁工作。

各县区政府、建设、国土、规划、物价、市容、工商、教育、公安等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互相配合,保障房屋拆迁管理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五条拆迁人应当依照本办法规定,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安置;被拆迁人应当服从城市建设需要,在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第六条城市房屋拆迁必须符合城市规划和有利于城市旧区改造,促进城市生态环境的改善,切实保护文物古迹。

第二章拆迁管理第七条拆迁房屋的单位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后,方可实施拆迁。

申请领取房屋拆迁许可证,应当向房屋所在地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提交下列资料:(一)建设项目批准文件;(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三)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四)办理存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出具的拆迁补偿所需专项资金证明;(五)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

芜湖市XXXX年房屋拆迁补偿标准

芜湖市XXXX年房屋拆迁补偿标准

芜湖市二○一○年度房屋拆迁补偿标准二、区位价格:(二)商业用房区位价格(国有划拔土地使用权)(四)生产(含生产性办公)、仓储用房区位价格(国有划拔土地使用权)单位:元/㎡三、非住宅房屋用途分类:四、成新系数:(一)住宅房注:总层数八层(含八层)以上的住宅房各楼层系数均为0。

注:层次四层(含四层)以上的商业用房修正系数等同于三层。

七、各类房屋拆迁补偿计算公式:(一)住宅用房基准价格=重置价格×(成新系数+楼层系数)+区位价格被拆迁房屋补偿金额=基准价格×房屋建筑面积(二)商业用房基准价格=重置价格×成新系数+区位价格×修正系数被拆迁房屋补偿金额=基准价格×房屋建筑面积(三)办公用房基准价格=重置价格×成新系数+区位价格被拆迁房屋补偿金额=基准价格×房屋建筑面积(四)生产(含生产性办公)、仓储用房被拆迁房屋补偿金额=生产(含生产性办公)、仓储用房的重置价格×成新系数×房屋建筑面积+区位价格×土地使用权面积注:1、未列入的附属设施可参照表中相近的设施给予补偿,或者根据其重置价格结合成新给予补偿;2、涉及供电设施或各种管、杆、线迁移的,应由相应资质单位评估后,由拆迁人根据评估结果确定补偿金额。

附二、房屋装璜补偿一、搬迁补助费(一)实行货币补偿的:住宅房:国有土地上按被拆迁房屋有证建筑面积10元/m²一次性计发,集体土地上按被拆迁房屋确认的建筑面积10元/m²一次性计发。

非住宅房:国有土地上按被拆迁房屋有证建筑面积15元/m²一次性计发,集体土地上按被拆迁房屋确认的建筑面积15元/m²一次性计发;有重型机械按重型机械所处房屋建筑面积增加10元/m²;有大型设备的,按拆迁时点货物运输价格计算。

(二)实行产权调换以现房安置的,按上述标准计发。

(三)实行产权调换以期房安置的,按上述标准计发两次搬迁补助费。

芜湖市拆迁补偿标准

芜湖市拆迁补偿标准

芜湖市拆迁补偿标准在城市发展和改造的过程中,拆迁补偿是一个重要的环节,也是关系到广大市民切身利益的问题。

芜湖市作为一个经济发达的城市,拆迁补偿标准一直备受关注。

下面我们就芜湖市拆迁补偿标准进行一些详细的介绍。

首先,芜湖市的拆迁补偿标准是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地方政策来确定的。

按照相关规定,拆迁补偿主要包括房屋补偿、过渡补助和安置补助等内容。

对于被征收房屋的补偿,一般是按照房屋的建筑面积、房龄、市场价值等因素来确定补偿金额。

而对于被征收户家庭的过渡补助和安置补助,也是根据家庭人口、居住情况、收入水平等因素来确定的。

其次,芜湖市的拆迁补偿标准是动态调整的。

随着城市的发展和改造,拆迁补偿标准也会随之做出相应的调整。

政府会根据实际情况和市民的需求,及时对拆迁补偿标准进行修订和完善,以保障市民的合法权益。

再次,芜湖市在执行拆迁补偿标准时,注重公平和公正。

在实际操作中,政府部门会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和程序来执行拆迁补偿标准,确保每一位被征收户都能够得到公平合理的补偿。

同时,政府还会加强对拆迁工作的监督和管理,确保拆迁补偿工作的公正性和透明度。

最后,芜湖市还积极推动拆迁补偿标准的公开透明。

政府部门会通过各种途径向市民公布拆迁补偿标准的相关信息,包括执行标准、操作流程、申诉渠道等内容,让市民了解到自己的权利和义务,保障市民的知情权和参与权。

总的来说,芜湖市的拆迁补偿标准是依法合规、动态调整、公平公正、公开透明的。

在拆迁工作中,政府部门将继续努力,不断完善相关政策和措施,确保拆迁补偿工作的顺利进行,让市民能够在城市建设中得到合理的补偿和安置,共同分享城市发展的成果。

《芜湖市市区拆迁安置房管理办法》

《芜湖市市区拆迁安置房管理办法》

《芜湖市市区拆迁安置房管理办法》随着城市化进程的不断推进,城市拆迁和重建已成为当今社会中重要的变革之一。

作为发展快速的城市,芜湖市面临着大量的市区拆迁。

为了保障拆迁居民的权益,芜湖市规定了《芜湖市市区拆迁安置房管理办法》,该办法旨在为拆迁居民提供安全、舒适的住房条件,让他们在城市变革中受益。

一、背景芜湖市作为安徽省人口第三大城市,市区拆迁已经成为发展的必然。

由于市区拆迁涉及到拆迁居民的安置问题,因此需要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来规范拆迁居民的安置,以避免因城市变革而带来的负面影响。

二、政策目标“《芜湖市市区拆迁安置房管理办法》的核心目标是保障拆迁居民的基本住房权利,提供优质的住房条件,让他们在城市变革中得到实实在在的利益。

”具体来说,该办法旨在:1.为拆迁居民提供合理的安置方案芜湖市鼓励开发商在原房地产项目的土地上建设新的安置房,并给予一定的政策支持。

同时,对于无法在原地安置的拆迁居民,芜湖市会按照政府公告的市场租金标准,提供租赁住房或者购买二手住房的资金补贴。

2.严格管理和监督安置房的质量和售价芜湖市推行“先评估、后销售”的销售方式,对于新建或者改建的安置房,必须经过房产评估机构对房屋是否满足使用要求、是否符合国家和地方标准进行确认后,才能进行销售。

此外,芜湖市还设立了拆迁安置房管理委员会,对安置房的建设、销售、使用等情况进行监督,保障拆迁居民的权益。

3.实施差别化政策,照顾不同居民的需求芜湖市针对拆迁居民的不同需求制定了相应的差别化政策。

例如,对于生活困难、无业或家庭困难的拆迁居民,可以提供延长住房租赁期限或减免租金等优惠政策。

此外,城市管理部门还将为拆迁居民提供必要的心理及法律援助。

三、政策实施自实施以来,《芜湖市市区拆迁安置房管理办法》为保障拆迁居民的权益发挥了重要作用。

通过对安置房质量的严格把控和对销售价格的严格管理,芜湖市保障了拆迁居民的合法利益,防止了漫天要价和恶意炒作现象的出现。

此外,芜湖市市民政局还开发了一款“芜湖市拆迁安置房管理系统”,该系统实现了拆迁居民在网络上的安置信息查询、缴费、审批等业务,为拆迁居民提供了更为便捷和透明的服务,使其对政府工作更加满意。

芜湖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2003)-芜湖市人民政府令第3号

芜湖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2003)-芜湖市人民政府令第3号

芜湖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2003)正文:---------------------------------------------------------------------------------------------------------------------------------------------------- 芜湖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芜湖市人民政府令第3号二OO三年十月二十五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保障城市建设顺利进行,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安徽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拆迁,并需要对被拆迁人补偿、安置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拆迁人是指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合法建设单位。

本办法所称被拆迁人是指被拆除房屋及其附属物的所有人(包括代管人、国家授权的国有房屋及其附属物的管理人)。

第四条市、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称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房屋拆迁工作。

市、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负责与城市房屋拆迁有关的土地管理工作。

公安、工商、教育等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互相配合,保障房屋拆迁管理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五条拆迁人必须依照本办法规定,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安置;被拆迁人必须服从城市建设需要,在规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第六条城市房屋拆迁必须符合城市规划和有利于城市旧区改造,促进城市生态环境的改善,切实保护文物古迹。

第二章拆迁管理第七条单位需要拆迁房屋,必须持下列文件向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提出房屋拆迁申请:(一)建设项目批准文件;(二)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三)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四)拆迁补偿所需专项资金证明;(五)拆除房屋及其附属物的现场勘察、丈量调查表;(六)拆迁计划、拆迁方案和提供一定数量供被拆迁人安置或购买的安置用房。

芜湖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芜湖市集体土地上房屋、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

芜湖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芜湖市集体土地上房屋、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

芜湖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芜湖市集体土地上房屋、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芜湖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0.12.10•【字号】•【施行日期】2020.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民政其他规定正文芜湖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芜湖市集体土地上房屋、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江北产业集中区、经济技术开发区、三山经济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驻芜各单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定,按照《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全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皖政〔2020〕32号)和《安徽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加快推进被征收土地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标准报备工作的通知》(皖自然资耕函〔2020〕128号)精神,现将《芜湖市集体土地上房屋、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印发给你们,并就芜湖市集体土地上房屋、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等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各县(市)、区政府要做好新旧征地补偿标准的衔接工作,加强政策宣传解释,妥善解决实施过程中的有关问题,确保新补偿标准顺利实施。

二、芜湖市集体土地上房屋、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自2020年1月1日起执行。

2020年1月1日以前,经依法批准征收的集体土地,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已经批准的,按已批准的方案执行;未批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按照新补偿标准执行。

2020年12月10日芜湖市市区(不含江北区域、湾沚区、繁昌区)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标准二、住宅房屋区位价格三、住宅房屋成新系数四、住宅房屋楼层系数注:总层数八层(含八层)以上的住宅房各楼层系数均为0。

五、住宅房屋征收补偿计算公式基准价格=重置价格×(成新系数+楼层系数)+区位价格被征收房屋补偿金额=基准价格×房屋建筑面积六、鸠江区沈巷镇、二坝镇、汤沟镇、白茆镇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标准另行制定。

本标准由市住建局会同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共同解释,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芜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芜湖市市区集体土地住宅房屋拆迁补

芜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芜湖市市区集体土地住宅房屋拆迁补

芜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芜湖市市区集体土地住宅房
屋拆迁补偿安置补充规定的通知
【法规类别】行政区划与地名
【发文字号】芜政办[2008]64号
【发布部门】芜湖市政府
【发布日期】2008.11.03
【实施日期】2008.11.03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失效依据】本篇法规已被《芜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芜湖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规定的通知》(发布日期:2009年3月1日实施日期:2009年3月1日)废止
芜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芜湖市市区集体土地住宅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补充规定的
通知
(芜政办〔2008〕64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经济技术开发区、长江大桥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驻芜各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芜湖市市区集体土地住宅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补充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八年十一月三日
芜湖市市区集体土地住宅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补充规定
为保障市区集体土地住宅房屋拆迁工作的顺利进行,经研究,对《芜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芜湖市市区住宅房屋拆迁补偿补充规定的通知》(芜政办〔2008〕3 号)中有关集体土地住宅房屋拆迁补偿安置作如下补充规定:
一、取消3号文第二条第(四)项第1目。

芜湖市房屋征收补偿标准

芜湖市房屋征收补偿标准

芜湖市房屋征收补偿标准
芜湖市房屋征收补偿标准是指在城市建设和改造中,政府依法对居民房屋进行
征收,并对被征收房屋的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进行经济补偿的标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芜湖市房屋征收管理办法》,芜湖市房屋征收补偿标准主要包括补偿款计算方法、补偿款支付方式、补偿款标准等内容。

首先,补偿款计算方法是根据被征收房屋的建筑面积、房屋性质、使用年限等
因素进行综合评估,确定补偿款的数额。

具体计算公式为,补偿款=建筑面积×补
偿标准。

其中,建筑面积是指被征收房屋的实际建筑面积,补偿标准是由政府根据当地房地产市场价格和相关政策规定确定的每平方米补偿金额。

其次,补偿款支付方式包括一次性支付和分期支付两种方式。

一次性支付是指
政府在征收房屋后,一次性向被征收房屋的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支付补偿款。

分期支付是指政府在征收房屋后,根据约定的时间和方式分期向被征收房屋的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支付补偿款。

最后,补偿款标准是根据被征收房屋的不同情况和地段确定的补偿金额标准。

一般来说,城市中心地段和高档住宅区的房屋征收补偿标准会相对较高,而一般住宅区和农村地区的房屋征收补偿标准会相对较低。

此外,对于有特殊历史价值或者文化遗产保护价值的房屋,政府还会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进行特殊补偿。

总的来说,芜湖市房屋征收补偿标准是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地方政策规定,对被征收房屋的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进行经济补偿的一项制度性安排。

在实际操作中,政府部门需要严格按照相关规定执行,确保被征收房屋的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能够依法获得应有的补偿款,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促进城市建设和改造的顺利进行。

芜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芜湖市市区被征地农民享受城市居民政策待遇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芜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芜湖市市区被征地农民享受城市居民政策待遇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芜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芜湖市市区被征地农民享受城市居民政策待遇的若干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芜湖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6.11.23•【字号】芜政办[2006]43号•【施行日期】2006.11.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芜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芜湖市市区被征地农民享受城市居民政策待遇的若干规定的通知(芜政办〔2006〕43号)各县、区人民政府,经济技术开发区、长江大桥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驻芜各单位:经市政府同意,现将《芜湖市市区被征地农民享受城市居民政策待遇的若干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六年十一月二十三日芜湖市市区被征地农民享受城市居民政策待遇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为妥善解决市区被征地农民享受城市居民政策待遇问题,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农村集体土地被依法征用后,人均实际占有耕地面积不足0.3亩的市区村民,经区政府批准,成建制转为社区居民后,享受城市居民政策待遇,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适用本规定的村民转为社区居民,以村为单位办理。

集体土地被依法征用后的村剩余土地由集体经济组织交由市土地收储中心收储。

第四条劳动就业待遇在劳动就业年龄范围内,有就业愿望和劳动能力没有就业的,经劳动保障部门认定后,发放《安徽省就业服务卡》,享受免费职业介绍服务和职业培训补贴等政策。

对就业困难人员,实行就业援助政策。

对原农村救助对象和城市低保对象,初次参加职业技能鉴定,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可以享受一次性职业技能鉴定补贴政策。

第五条养老保险待遇(一)符合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件的,鼓励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在其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按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政策规定,享受相关养老保险待遇。

(二)已在单位就业的,由所在用人单位为其办理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从事个体经营(包括自由职业者)或未就业的,以个体工商户、灵活就业人员参保缴费方式,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芜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芜湖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规定的通知-芜政办[2009]7号

芜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芜湖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规定的通知-芜政办[2009]7号

芜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芜湖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规定的通知正文:---------------------------------------------------------------------------------------------------------------------------------------------------- 芜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芜湖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规定的通知(芜政办〔2009〕7号)各县、区人民政府,经济技术开发区、长江大桥综合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驻芜各单位:《芜湖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规定》已于 2009年 2月22日经市政府第15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九年三月一日芜湖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规定为进一步规范拆迁补偿安置行为,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拆迁工作的顺利进行,现对市区国有土地和集体土地上的房屋拆迁补偿安置作如下规定:一、住宅房屋拆迁补偿安置(一)国有土地上住宅房屋拆迁补偿安置1.国有土地上住宅房屋拆迁根据被拆迁人的房地产权证等有效证明给予补偿安置。

2.货币补偿。

被拆迁人选择货币补偿的,依据市房屋拆迁补偿标准中的基准价格(以下简称“基准价格”)结合房屋的结构、成新、楼层、区位、面积计算补偿金额。

本市城镇居民在2000年12月31日前建造的无有效证照住宅房屋,按照市房屋拆迁补偿标准中的重置价格(以下简称“重置价格”)结合成新、楼层的60%给予货币补偿。

3.产权调换。

被拆迁人选择产权调换的,实行“拆一还一”,并按照被拆迁房屋有证面积或按照人均标准安置面积15平方米就近靠档选择安置房。

被拆迁房屋小于人均15平方米,按标准安置面积安置。

拆迁双方当事人应按被拆迁房屋与安置房屋各自基准价格计算结构、成新等差价。

(1)结构差价。

不同结构房屋之间按重置价格计算差价。

安置到总层数8层以上的高层房屋,结构差价按25%计算;安置到7层以下的多层房屋,结构差价按50%计算。

安徽省芜湖市关于拆迁安置补偿方面的规定

安徽省芜湖市关于拆迁安置补偿方面的规定

安徽省芜湖市关于拆迁安置补偿⽅⾯的规定芜湖市⼈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国有⼟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有关问题的通知芜政〔2011〕10号为规范我市国有⼟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国有⼟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本市实际,现就贯彻实施《条例》有关问题通知如下:⼀、充分认识贯彻实施《条例》的重要性国有⼟地上房屋征收直接关系到群众切⾝利益和现代化建设的全局,是⼀项涉及⾯⼴、影响⼤的系统⼯程。

《条例》的颁布实施,为规范国有⼟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推动⼯业化、城镇化的健康有序开展提供了有⼒的政策依据。

各级政府和各部门要统⼀思想,提⾼认识,准确把握《条例》的丰富内涵,深刻领会其精神实质,增强做好房屋征收补偿⼯作的紧迫感和责任感,切实采取有⼒措施,组织好《条例》的学习和贯彻落实⼯作。

⼆、准确把握贯彻实施《条例》的重点与要求(⼀)严格规范征收程序各级政府要严格按照《条例》的规定,在实施房屋征收时,应严格规范履⾏房屋征收程序,认真做好房屋征收补偿⽅案制定、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房屋状况调查登记、房地产评估机构选择、征收决定和征收补偿决定发布、法院强制执⾏的申请等各项⼯作。

(⼆)科学制定征收计划各级政府要⾼度重视房屋征收计划管理,遵循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客观实际,科学合理制定本地区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地利⽤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各项规划应充分论证并⼴泛征求社会公众意见。

对因公共利益需要实施房屋征收的,应做好房屋征收中长期计划和年度计划,计划⼀经审批确定,要严格执⾏。

(三)认真做好调查登记各级政府在作出征收决定之前,对拟征收范围内的房屋权属、区位、⽤途、建筑⾯积等情况要认真组织调查登记。

同时,要依法依规做好未发证登记建筑的调查、认定和处理⼯作。

(四)及时公开各类信息房屋征收要对房屋征收补偿⽅案、征收范围内的房屋相关状况、分户补偿情况等及时向被征收⼈公开和公布,充分听取被征收⼈的意见和建议。

芜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芜湖市市区拆迁安置房建设交付工作考核与督查办法的通知

芜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芜湖市市区拆迁安置房建设交付工作考核与督查办法的通知

芜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芜湖市市区拆迁安置房建设交付工作考核与督查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芜湖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6.01•【字号】芜政办[2009]19号•【施行日期】2009.06.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芜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芜湖市市区拆迁安置房建设交付工作考核与督查办法的通知(芜政办〔2009〕19号)各县、区人民政府,经济技术开发区、长江大桥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驻芜各单位:经市政府同意,现将《芜湖市市区拆迁安置房建设交付工作考核与督查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九年六月一日芜湖市市区拆迁安置房建设交付工作考核与督查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强化我市市区拆迁安置房建设交付工作,切实加快拆迁安置房建设进程,缩短被拆迁人拆迁安置过渡时间,根据《芜湖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芜湖市市区拆迁安置房管理办法的通知》(芜政〔2006〕37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对本市市区拆迁安置房(含统一配建的廉租住房)建设进度、按期竣工和交付使用等工作的考核与督查。

第三条市城乡建设、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市区内各拆迁安置房建设责任单位(包括各区人民政府,经济技术开发区、长江大桥开发区管委会,市重点工程建设管理局,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设责任单位)拆迁安置房建设与交付完成情况的评分考核,并将考核情况上报市政府作为年终目标考核的重要依据。

市监察部门负责对建设责任单位的拆迁安置房建设项目的工程进度和按期竣工交付等情况进行督查,调查项目建设中的的违法违纪行为。

第四条拆迁项目在办理拆迁许可证前必须落实拆迁安置房源,除原地回迁安置外,拆迁安置房建设项目须在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或已经施工的,方可核发拆迁许可证。

拆迁安置房建设项目所在地尚未完成拆迁或不具备开工条件的,不得核发拆迁许可证。

第五条拆迁项目的拆迁安置方案中,需要明确拆迁安置房建设项目的位置、建设工期、竣工交付时间、建设主体、责任人等内容,在相关部门审查后10日内,报送市拆迁安置工作领导小组备案,并进行网上公示。

芜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芜湖市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助奖励等标准暂行办法的通知

芜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芜湖市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助奖励等标准暂行办法的通知

芜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芜湖市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助奖励等标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芜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6.03.29•【字号】芜政办〔2016〕6号•【施行日期】2016.03.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住房保障正文芜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芜湖市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助奖励等标准暂行办法的通知芜政办〔2016〕6号各县、区人民政府,省江北产业集中区、经济技术开发区、长江大桥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驻芜各单位:《芜湖市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助奖励等标准暂行办法》已经2016年3月18日市政府第3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6年3月29日芜湖市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助奖励等标准暂行办法为维护公共利益,切实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 590号)等规定,现就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助奖励等标准做如下规定:一、补助和奖励(一)补助。

对住宅房屋的被征收人可给予一定的征收补助。

补助按被征收房屋认定的合法面积计算,具体补助标准不超过被征收房屋价值(含附属设施及装饰装修费用)的10%。

非住宅房屋不设定补助。

(二)奖励。

对签约期限内签约搬迁的被征收人可给予一定的奖励。

奖励按被征收房屋认定的合法面积计算,具体奖励标准不超过被征收房屋价值(含附属设施及装饰装修费用)的10%。

(三)住宅的补助和奖励具体发放标准。

对住宅房屋按时搬迁在规定时间内并购买普通商品房或选择安置房产权调换的,最多给予20%奖补(10%奖励、10%补助);对按时搬迁选择货币补偿的,最多给予15%奖补(10%奖励、5%补助);对未按时搬迁但选择购买普通商品房或选择安置房产权调换的,最多给予10%补助;对未按时搬迁选择货币补偿的,最多给予5%补助。

201七芜湖拆迁补偿政策标准有哪些

201七芜湖拆迁补偿政策标准有哪些

201七芜湖拆迁补偿政策标准有哪些2017年芜湖拆迁补偿政策标准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房屋补偿标准芜湖市对于被拆迁房屋的补偿标准主要以房屋面积和房屋评估价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根据房屋所在地的不同,补偿标准也会有所区别,具体如下:1.城区房屋补偿标准:城区拆迁房屋补偿标准主要分为经济适用房、小高层住宅、高层住宅和老旧住宅四个等级。

经济适用房的补偿标准为20500元/平方米,小高层住宅的补偿标准为23760元/平方米,高层住宅的补偿标准为26340元/平方米,老旧住宅的补偿标准为20615元/平方米。

2.郊区房屋补偿标准:郊区拆迁房屋补偿标准主要分为经济适用房、小高层住宅和老旧住宅三个等级。

经济适用房的补偿标准为14000元/平方米,小高层住宅的补偿标准为16600元/平方米,老旧住宅的补偿标准为11800元/平方米。

二、临时安置补助标准对于因拆迁而需要临时搬迁的居民,芜湖市将提供相应的临时安置补助。

根据不同的市、区、乡镇,临时安置补助标准也会有所不同。

以芜湖市中心城区为例,市中心城区的临时安置补助标准为每人每月190元,市郊区的临时安置补助标准为每人每月130元。

三、经济补偿标准由于拆迁造成的经济损失,芜湖市将提供相应的经济补偿。

具体的标准如下:1.重安置的补助标准:每户一次性补助金为4万元,其中含储备金2万元,同时还有一年的经济补偿金,补偿标准根据各个区域的不同而有所不同。

2.轻安置的补助标准:每户一次性补助金为1万元,同时还有一年的经济补偿金,补偿标准根据各个区域的不同而有所不同。

四、公共设施补偿标准对于因拆迁而影响到公共设施的拆迁安置对象,芜湖市将提供相应的补偿。

具体的补偿标准如下:1.电力、通信及其他公共设施补偿标准:按照实际拆迁公共设施的费用进行补偿。

2.道路、桥梁、给排水等公共设施补偿标准:按照实际拆迁公共设施的费用进行补偿。

以上就是2017年芜湖拆迁补偿政策标准的主要内容。

拆迁补偿标准根据不同地区和拆迁对象的不同而有所差异,以满足不同居民的合理需求,并确保拆迁工作的顺利进行。

芜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政府采购拆迁安置房管理办法的通知-芜政办[2009]53号

芜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政府采购拆迁安置房管理办法的通知-芜政办[2009]53号

芜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政府采购拆迁安置房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芜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政府采购拆迁安置房管理办法的通知(芜政办〔2009〕53号)各县、区人民政府,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长江大桥开发区管委会,市各有关单位:《政府采购拆迁安置房管理办法》已经2009年10月30日第2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九年十一月二十五日政府采购拆迁安置房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快市区拆迁安置进度,保障被拆迁人的权益,降低政府运行成本,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辖区政府(包括经济技术开发区和长江大桥开发区管委会,下同)安置征地、拆迁的被拆迁人统一批量采购商品房的行为。

第三条各区政府根据本辖区的拆迁安置具体情况,将确定采购的规模和价格送市住房和城乡建委,并会市审计局初审后,报市政府审批。

第四条各区政府采购的拆迁安置房参照商品房预售管理的规定,在市住房和城乡建委办理合同备案手续。

办理合同备案时,要提交市政府批准文件、采购合同、开发地块平面图、购房明细清单和预付款凭证。

第五条各区政府本着平等竞争、公开透明和成本最小化原则确定采购价格,原则上约请两家以上房地产开发商商谈,合理确定最优惠价格(或采取竞价竞买方式确定)。

第六条各区政府要根据采购规模和价格合理安排资金。

拆迁安置采购房资金出现暂时困难的区政府,可向市资金管理领导小组报告,统筹调度资金。

第七条采购环节中产生的契税和营业税形成的财力归买方,即采购方区政府。

对跨区采购的区政府,在签订采购房合同并付款后,凭市政府批准文件、采购合同、付款凭证及缴纳的各项税收资料向市财政局提出申请,市财政局予以核实,并通知卖方所在区财政局和买方所在区财政局。

芜湖市人民政府关于芜湖县被征土地房屋等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

芜湖市人民政府关于芜湖县被征土地房屋等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

芜湖市人民政府关于芜湖县被征土地房屋等地上附着
物及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芜湖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12.12.29
•【字号】芜政秘〔2012〕256号
•【施行日期】2012.12.29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机关工作
正文
芜湖市人民政府关于芜湖县被征土地房屋等地上附着物及青
苗补偿标准的通知
芜湖县人民政府:
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安徽省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皖政〔2012〕67号)、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做好新征地补偿标准实施工作的通知》(皖国土资〔2012〕166号)和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对芜湖市被征土地房屋等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标准审查意见的函》(皖国土资函〔2012〕2064号)精神,现就你县被征土地房屋等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标准等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2013年1月1日起,被征土地房屋等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标准按调整后的《芜湖县农村集体被征土地房屋其他附着物及青苗补偿标准》执行(见附件)。

二、2013年1月1日以前,经依法批准征收的集体土地,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已经批准的,按已批准的方案执行。

附件:1.芜湖县农村集体被征土地房屋等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
2.芜湖县农村集体被征土地青苗补偿标准
2012年12月29日
附件
1
芜湖县农村集体被征土地房屋等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
附件2
芜湖县农村集体被征土地青苗补偿标准。

安徽芜湖拆迁补偿标准

安徽芜湖拆迁补偿标准

安徽芜湖拆迁补偿标准安徽芜湖拆迁补偿标准拆迁补偿是指拆迁人对被拆除房屋的所有人,依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给予的补偿。

拆迁补偿的方式,可以实行货币补偿,也可以实行房屋产权调换,还可以选择货币补偿和产权置换相结合的补偿方式。

房屋拆迁如何赔偿?补偿标准是什么?房屋拆迁补偿标准的计算公式拆建单位依照规定标准向被拆迁房屋的所有权人或使用人支付的各种补偿金。

一般有:(1)房屋补偿费(房屋重置费),用于补偿被拆迁房屋所有权人的损失,以被拆迁房屋的结构和折旧程度划档,按平方米单价计算。

(2)周转补偿费,用于补偿被拆迁房屋住户临时居住房或自找临时住处的不便,以临时居住条件划档,按被拆迁房屋住户的人口每月予以补贴。

(3)奖励性补偿费,用于鼓励被拆迁房屋住户积极协助房屋拆迁或主动放弃一些权利如自愿迁往郊区或不要求拆迁单位安置住房,房屋拆迁补偿费的各项标准由当地人民政府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和国家有关法律政策加以确定。

由宅基地区位补偿价、被拆迁房屋重置成新价构计算公式为:房屋拆迁补偿价=宅基地区位补偿价×宅基地面积+被拆迁房屋重置成新价。

(一)房屋拆迁补偿计算标准(1)房屋拆迁货币补偿=合法拥有房产评估价格+房屋装修装饰商定补偿金额(或经评估确定的房屋装修装饰补偿金额)(2)房屋拆迁补偿差价=合法拥有房产评估价格+房屋装修装饰商定补偿金额或经评估确定的房屋装修装饰补偿金额)-被拆迁人获得调换产权的房屋的评估价格(二)房屋拆迁安置费计算标准(被拆迁人或承租人)房屋拆迁安置费=搬迁补助费+没有提供周转房情况下的临时安置补助费+超过过渡期限的临时安置补助费+非住宅房屋因停产、停业造成的损失赔偿费注:1、如果拆迁人提供周转房且拆迁房屋使用人居住,则公式第二项补助费为0;2、如果拆迁房屋属住宅房屋,则公式第四项赔偿费为0;3、被拆迁人获得补偿,表明该房屋由其自用。

(三)农村房屋拆迁补偿标准(1)被征地的村或者村民小组建制撤销的,以及建制虽然不撤销,但不具备易地建房条件的,被拆迁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与货币补偿金额问等价值的产权房屋调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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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产权调换。被拆迁人选择产权调换的,实行“拆一还一”,并按照被拆迁房屋有证面积或按照人均标准安置面积15平方米就近靠档选择安置房。被拆迁房屋小于人均15平方米,按标准安置面积安置。拆迁双方当事人应按被拆迁房屋与安置房屋各自基准价格计算结构、成新等差价。
(1)结构差价。不同结构房屋之间按重置价格计算差价。安置到总层数8层以上的高层房屋,结构差价按25%计算;安置到7层以下的多层房屋,结构差价按50%计算。
芜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芜湖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规定的通知
【法规类别】财政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芜政办[2009]7号
【发布部门】芜湖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芜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芜湖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规定的通知
(6)多层及多层以下的被拆迁房屋安置到总层数11层及以下的高层,按“拆一还一”面积的2%增加安置面积;安置到总层数12至18层的高层,按“拆一还一”面积的4%增加安置面积;安置到总层数19层及以上高层,按“拆一还一”面积的6%增加安置面积。
(7)安置房产权。按本规定实行产权调换取得的安置房为完全产权。
(2)成新差价。按照市房屋拆迁补偿标准中的成新系数结算成新差价。
(3)区位差价。不同区位安置,按照市房屋拆迁补偿标准中的区位价格(以下简称“区位价格”)计算被拆迁房屋和安置房屋之间区位差价。
(4)楼层差价。用于产权调换的安置房屋,按照“谁先搬迁、谁优先选房”的原则办理,安置房楼层差价由拆迁人确定。
(5)面积差价
被拆迁房屋面积小于标准安置面积的部分,被拆迁人按安置房基准价格的90%购买;
就近靠档选择的安置房面积超出“拆一还一”面积或人均标准安置面积的部分,被拆迁人按安置房基准价格购买;
被拆迁房屋面积大于安置房面积的部分,按照本规定国有土地上房屋拆迁货币补偿标准计算补偿;
被拆迁人就近靠档选择的安置房面积超过被拆迁房屋面积或人均标准安置面积不足15平方米,可申请跨一档选房,跨档选房增加的面积按安置房基准价格增加5%购买。
(二)集体土地上住宅房屋拆迁补偿安置
1.集体土地上住宅房屋拆迁根据《集体土地使
一、住宅房屋拆迁补偿安置
(一)国有土地上住宅房屋拆迁补偿安置
1.国有土地上住宅房屋拆迁根据被拆迁人的房地产权证等有效证明给予补偿安置。
2.货币补偿。被拆迁人选择货币补偿的,依据市房屋拆迁补偿标准中的基准价格(以下简称“基准价格”)结合房屋的结构、成新、楼层、区位、面积计算补偿金额。
本市城镇居民在2000年12月31日前建造的无有效证照住宅房屋,按照市房屋拆迁补偿标准中的重置价格(以下简称“重置价格”)结合成新、楼层的60%给予货币补偿。
(芜政办〔2009〕7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经济技术开发区、长江大桥综合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驻芜各单位:
《芜湖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规定》已于2009年2月22日经市政府第15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九年三月一日
芜湖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规定
为进一步规范拆迁补偿安置行为,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拆迁工作的顺利进行,现对市区国有土地和集体土地上的房屋拆迁补偿安置作如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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