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行政复议的功能与构造_历史_现状与改进构想
当前行政复议制度主要问题及改进措施(共5篇)
当前行政复议制度主要问题及改进措施(共5篇)第一篇:当前行政复议制度主要问题及改进措施当前行政复议制度主要问题及改进措施摘要:如今,行政复议制度在国内外己经普遍建立起来, 但是由于各国的政治制度、历史背景和法律文化等不同, 彼此之间有着较大差异,它是通过行政司法程序化解行政争议的救济制度。
我国行政复议不仅执行对公民权利的救济功能,而且强调它的监督作用。
但是,行政复议制度自身的价值却没有得到充分的体现,究其原因主要是行政争议特征的变化和社会利益格局的深度调整,以及立法的滞后性。
为了保护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和避免行政机构的行政腐败和行政违法,必须很好地解决我国当前行政复议中的不良问题。
本文讨论了当前我国行政复议存有的问题和原因,研究了国内外复议的差异与相同,提出了解决我国行政复议问题的基本对策。
关键词:行政复议机构独立行政宣传功能定位导言50年代,我国的行政复议制度出现。
第一次使用复议这词,是在《税务复议委员会组织通则》1中,1991年我国开始实行《行政复议条例》,之后于1999年开始实施《行政复议法》,2004年又推出《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2007 年实施的《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2。
通过我国关于行政复议相关法律条文的不断推进,我国的行政复议制度不断完善,同时提升了行政复议工作的指导思想和理念。
但在不断改进的行政复议制度中,依然存在着较多的问题和弊端,本文即是基于此,对行政复议制度中存在的问题进行研究与分析,提出相应改进12 张越著:《行政复议法学》,中国法制出版社2007 年版,第194 页.刘芬:《浅论行政复议制度存在的问题与对策》,经济研究导刊 2015年版,第317页措施,期望能够对行政复议制度的进步贡献一点自己的小小力量。
一、研究目的及意义行政复议制度是行政机关内部自我纠正错误的一种监督制度。
其对行政相对人权利的保护来得更直接、更有效,对纠正行政机关的错误行为更有力、更快捷。
3同时对于促进行政机关进行行政工作,对于政府树立良好的政府形象都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我国行政复议制度的发展与完善
浅析我国行政复议制度的发展与完善摘要:行政复议是一项解决行政纠纷的重要法律制度,在世界各国法律体系中占据着举足轻重的地位,行政复议制度在我国法律体系中亦是不可或缺的。
从行政复议制度的初步建立至今,它在取得巨大成效的同时也存在着许多未尽人意的问题,致使其社会公信力和民众认同感逐年下降,行政复议工作陷入困境。
对此,有必要就现行复议制度所出现的问题进行剖析并提出解决之道。
关键词:行政复议;行政救济;行政监督;行政复议委员会一、行政复议概述(一)、行政复议的概念行政复议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按照法定的程序和条件向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提出申请,由受理申请的行政机关对该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复查并作出复议决定的活动①。
(二)、行政复议的性质从形式上看,行政复议就是行政机关作为纠纷或争议双方的居中裁判者,依法判定是非。
行政复议的范围、管辖和复议程序等都具有司法性的特征。
但是,从根本上看,行政复议属于行政救济制度的范畴,行政复议本质上是一种行政行为,尽管其内部部分程序体现出一定的司法性,但是这不应该成为动摇其行政性根基的因素。
只有明确了其行政行为的性质,才能准确的用行政法原理剖析我国目前的行政复议制度,才能更精确的把握行政复议制度所存在的缺陷。
行政复议是行政行为。
首先,行政复议的起因是行政争议,即行政法律关系一方主体因认为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而向有关机关提起审查的请求.其次,行政复议的对象是行政主体的具体行政行为。
再次,行政复议的主管机关是行政机关。
按照我国法律规定,行政复议机关一般是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上级机关,属于我国行政机关的范畴。
再次,行政复议的基础是行政主体上下级之间的权力监督或者领导关系。
事实上,行政复议制度是一种行政主体内部纠错机制。
最后,行政复议的行政性还体现在行政复议决定的非终局性上。
行政相对人对于行政复议的决定不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这体现了行政复议决定的非终局性,而司法所具有的特殊的性质使得司法裁决是终局性的。
论我国行政复议制度
论我国行政复议制度近年来,我国的行政复议制度逐渐得到完善,成为监督和指导行政机关行使职权的有效手段。
本文将探讨我国行政复议制度的发展历程、特点、优势以及存在的问题。
一、发展历程我国的行政复议制度起源于198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条例》,但是在实践中,《行政复议条例》的实施效果并不理想,很多人甚至认为它相当于一纸空文。
为此,2003年8月1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再次制定和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进一步完善我国的行政复议制度,成为我国行政法治化进程中的重要一环。
二、特点我国的行政复议制度具有以下特点:1.行政复议是中央和地方两级法律监督机构之间的衔接。
2.行政复议的启动程序简单,任何人在特定条件下均可提起复议申请。
3.行政复议的效果明确,当事人获得复议决定后,可以立即对行政机关的违法或错误行为进行申诉和控告。
4.行政复议的权威性高,复议决定具有法律效力,被行政机关必须予以执行。
三、优势我国行政复议制度的发展弥补了我国行政诉讼制度的不足,具有以下优势:1.为当事人提供了及时有效的救济途径,使其权益得到有力保护。
2.促进了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强化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约束力。
3.促进了公共权力的合理行使,有助于避免“权力寻租”和“疏漏行为”。
4.有助于事实的查清和证据的核实,减少了司法救济的次数,提高了司法效率。
四、存在的问题虽然行政复议制度在我国得到了广泛应用和完善,但也存在一些问题,主要有以下几点:1.行政复议相关规定不够明确,导致有些行政机关对复议结果、复议期限等问题不太重视。
2.行政复议决定存在不公正的情况,有些行政机关在复议中违反法律和程序、忽视当事人的权益。
3.行政复议程序长,其中也存在一些繁琐的环节,需要进一步简化和完善。
4.行政复议机构能力不足,特别是地方基层行政复议机构能力相对较弱,存在审理能力不足、人员紧缺等问题。
五、结论总的来说,我国的行政复议制度为我们的行政监督提供了有效的手段,让权利受到侵害的当事人有得到合理救济的机会。
论我国行政复议制度之改革与完善
论我国行政复议制度之改革与完善当一个制度的缺陷阻碍了其本身作用的发挥以及对其他制度造成危害,那么这个制度就有改革的必要了。
我国现行的行政复议制度正是如此。
就目前的情况而言,行政复议制度的缺陷是显而易见的,因此,行政复议制度进行司法化改革是十分必要的。
第一,行政复议法的规定导致了我国行政复议机构的设置明显缺乏独立性。
根据《行政复议法》规定,我国的行政复议机构是各级行政复议机关的法制工作机构。
首先,由于复议机构隶属于复议机关,其并不拥有最终意义上的决定权,在具体承办复议事项时难免由于行政机关内部的上下级领导关系而受部门利益或偏私的影响,从而无法保证在复议审查中的公正、中立的立场。
其次,这些部门并不是专一进行复议审理的机构,它们除复议职能之外还兼有其它的职能。
行政复议机构一方面要承办复议案件,另一方面还担负着大量的、琐碎的行政管理工作和法制工作,导致其不能专心办案,也必然影响办案的专业性。
由于立法上明确了行政复议的非司法化,因而复议机构的独立性就不为人们所重视,使得这些机构虽然担负着裁决纠纷的职责,却无法保证其独立的地位。
第二,复议审查的书面审理减少了复议当事人参与的机会,侵害了当事人的知情权、申辩权;使办案人员有可能进行暗箱操作,影响行政决定的公正;并且无法核实证据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还有过于行政化的程序,使行政复议的办案过程极不规范,用办文的方式办案,用请示汇报替代案情分析和讨论,影响案件处理的公正性。
第一,《行政复议法》规定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复议决定,比行政诉讼作出第一审判决少用30日的时间。
然而,行政复议主要程序在行政复议机关内部之间运作,坚持的是行政机关层层请示、汇报、审批的办事规则,形成复议决定一般要经复议办案人员建议、复议处长意见、法制机构领导意见、复议机关领导批准等环节。
审批就要逐级批,不能越过哪一级。
如果某主要领导去外地学习或开会等,只有等待。
所以,有些案件在60日内难以结案,至于5日内立案的要求则更使法制机构勉为其难,行政复议及时的原则难以体现。
探析行政复议审理机制的变革之道
探析行政复议审理机制的变革之道【前言】行政复议是一种法律途径,通过行政机关审查和变更其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从而保障公民和企业的合法权益。
在中国,自2000年4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开始实施以来,行政复议机制已经经历了近20年的发展变革。
本文旨在探讨行政复议审理机制的变革之道,以期对当今我国行政复议制度的优化与进一步发展提出一些思路和建议。
【一、加强制度建设,提升法治化水平】行政复议制度是一个重要的法制机制,其关系到行政公正和司法公正的统一。
为确保行政复议的公正性和透明度,我们需要加强制度建设,提高法治化水平。
具体而言,可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1)优化行政复议制度,制定规范的程序和标准。
需要制定更为明确的行政复议程序,制定对行政机关行为的申请、受理、复议、裁决、公告等步骤,以及评估、监督、处罚等补充性步骤的规定,使得整个行政复议过程更加透明、规范、成体系。
(2)强化行政复议的公正性和独立性。
需要明确行政复议机构独立于行政机关的职能和作用,制定严格的行政复议机构人员的选拔、培训和考核机制等,并建立行政复议机构的监督机制,确保他们依法行使职权,不受其他部门和利益集团的干扰。
(3)加强行政越权和违法行为的监督。
要完善行政复议的留置和申诉机制,加强行政越权和违法行为的监督,及时发现、查处并纠正有关行政机关的不当行为。
【二、加强司法保障,提升效力和权威性】作为司法途径之一,行政复议的效力和权威性直接关系到其公正性和可信度。
为加强司法保障,提升行政复议的效力和权威性,我们需要注意以下几个点:(1)加强与行政诉讼制度的衔接,逐步建立起统一的法律途径。
作为行政复议的后续措施之一,行政诉讼的还应当作为整个途径的重要组成部分,二者的衔接互补,共同维护公正和文明法制的实现。
这也为高效、便捷、公正地解决行政纠纷提供了重要的司法保障。
(2)确保审理事项的合法性和权威性。
应该建立明确的审理标准和流程,制定相应的法律规定,及时公开审理结果,确保审理的结果公正、权威和具有法律效力。
浅谈行政复议制度现状及完善
浅谈行政复议制度现状及完善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深入,行政复议制度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行政复议作为一种行政监察手段,对于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保障社会公平正义乃至推动政府治理水平的提升都有着不可替代的作用。
然而,当前我国的行政复议制度仍存在着一些问题,亟待加以完善,本文就对于行政复议制度的现状及完善进行探讨。
一、行政复议制度现状目前我国的行政复议制度主要包括两种类型,一种是行政复议内部机构,另一种是行政复议外部机构。
行政复议内部机构主要指的是行政机关自行设立的处理行政复议事宜的机构,比如人民政府的行政复议室、人民法院的行政审判机构等。
行政复议外部机构一般由立法机关、政府行政部门或者社会团体设立,如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立法选项、全国人大代表的监察权等。
在现实生活中,行政复议制度运作过程中也存在一些问题。
第一,复议申请流程较为复杂,申请人需要交纳复议费用、提供大量的文件材料,耗费时间和精力。
同时,具有强制性的行政决定,需求办理行政诉讼才能解决问题,劳资成本较高。
第二,行政复议机构对于复议事宜的审理可能存在偏离事实、不甚公正等问题。
第三,行政复议机构人员素质和部分复议所依据的法律法规不完善,对于上述问题的处理不够严谨、科学。
二、行政复议制度的完善针对上述问题,应当加以完善行政复议制度,健全起来可为广大民众提供更好的保障服务。
具体的建设措施如下:1.简化复议程序应当通过各种途径维护公民合法权益和保护公共利益,同时合理化复议流程,简化处理步骤。
不仅要为申请人设立便捷的复议申请渠道,并扩大简要材料形式接收的范围,减轻个人劳资成本。
同时,在复议机构的处理过程中,应当提高处理效率,尽量提高复议结果的透明度与可信度。
2.加强复议机构的人员素质和法律法规,提高复议质量为了确保行政复议程序的合法性和科学性,行政复议机构需要设定岗位聘任的行政复议人员,从事专业复议职务,赋予相应的权力和职责。
对于复议人员的工作素质和能力要求相对较高,应当求证其资格与能力。
行政复议制度改革的的探索与反思
行政复议制度改革的的探索与反思一、引言随着法治国家建设的不断深入,行政复议制度作为行政监督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其改革与完善成为了当前行政法治领域的重要议题。
本文旨在探讨行政复议制度改革的背景、进展、成效以及存在的问题,并对其进行深入反思,以期为进一步完善行政复议制度提供有益参考。
二、行政复议制度改革的背景与进展近年来,我国行政复议制度在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然而,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行政法治的推进,行政复议制度在实践中也暴露出一些问题,如复议机构独立性不足、复议程序繁琐、复议效率不高等。
为了解决这些问题,我国政府积极推进行政复议制度改革,取得了显著进展。
在改革过程中,我国政府加强了行政复议机构的独立性,提高了复议效率,优化了复议程序,加强了对复议决定的监督和执行力度。
同时,还加强了对行政复议制度的宣传和普及,提高了公众对行政复议制度的认知度和信任度。
这些改革措施的实施,为行政复议制度的进一步完善奠定了坚实基础。
三、行政复议制度改革的成效与问题行政复议制度改革的实施,取得了显著成效。
首先,行政复议机构的独立性得到了加强,复议决定的公正性和权威性得到了提高。
其次,复议程序得到了优化,复议效率得到了提高,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了更好保障。
最后,行政复议制度的普及和宣传,提高了公众对行政复议制度的认知度和信任度,增强了社会法治意识。
然而,在改革过程中也暴露出一些问题。
首先,行政复议制度在解决行政争议方面的作用尚未充分发挥,一些复杂疑难案件的处理仍存在一定困难。
其次,行政复议制度与其他行政监督制度之间的衔接不够紧密,存在重复审查、资源浪费等问题。
最后,行政复议制度在实践中仍存在一些操作不规范、执行不到位等问题,需要加强监督和管理。
四、对行政复议制度改革的反思针对行政复议制度改革中存在的问题,我们需要进行深入反思。
首先,我们需要进一步明确行政复议制度的定位和作用,充分发挥其在解决行政争议方面的优势。
浅谈我国行政复议制度的不足与几点完善建议
浅谈我国行政复议制度的不足与几点完善建议所谓行政复议制度确实是行政机关自我纠错的一项重要监督制度。
国务院于1990年12月24日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条例》,对行政复议作了比较系统规定。
行政复议法在总结1990年国务院制定的《行政复议条例》实施以来实践体会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了行政复议制度。
1999年4月29日经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是以立法的形式将行政复议制度法制化。
笔者在本文中就我国行政复议制度的不足与几点完善建议进行了浅谈。
一、我国行政复议制度的进展现状我国的行政复议制度正式成立于1990年,那时为了适应和配合《行政诉讼法》的执行,国务院遂公布了《行政复议条例》,使行政复议真正实现了实施进程中的法律保障,有力地增进了该制度的进展。
接着,1999年4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又制定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它的公布标志着我国行政复议制度进入了进一步完善的新时期。
一、行政复议在申请和审理上的相关规定都加倍完备《行政复议法》延长了相对人提请行政复议的申请期限(从15日延长至60日),并引入了书面和口头相结合的申请方式,而关于行政复议机关的受案审查期限却相应的缩短了(从1O日缩短为5日)。
另外,在审理程序上,《行政复议法》在《行政复议条例》书面审查的基础上增加了言词审理的方式,并第一次明确了被申请机关的举证责任问题。
二、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大大拓宽《行政复议法》以归纳加列举的方式明确除法律排除的之外,一切侵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具体行政行为都属于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并第一次将部份抽象行政行为纳入其中。
3、《行政复议法》强化了复议的法律责任。
原《行政复议条例》尽管也有类似规定,但由于过于笼统故而缺乏有效性。
现行的行政复议制度对此进行了完善,在责任主体、责任形式和适用情形上都做出了新的较为具体的规定。
4、行政复议制度的功能定位力求凸显它的救济功能《行政复议法》开篇提到“避免和纠正违法的或不妥的具体行政行为,爱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能够看出立法机关开始更为准确的对待行政复议制度。
浅谈我国行政复议制度现状及完善
浅谈我国行政复议制度现状及完善背景介绍行政复议制度作为一项行政监督制度,是保障公民权益,维护国家法制的重要保障。
我国自198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颁布实施以来,经过多年改革和完善,行政复议制度已经成为我国行政监督制度中重要的一环。
然而,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深入推进,社会经济、文化等领域的快速发展,行政复议制度也在不断面临着新的挑战和问题。
本文旨在围绕我国行政复议制度的现状以及如何完善进行探讨。
现状分析行政复议的概念行政复议,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作出的特定行政行为不服,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提出要求改变、撤销或确认合法性,由行政机关自行或组织行政复议委员会进行审查和处理的一种行政监督制度。
行政复议的程序我国行政复议程序主要包括申请、受理、审查、裁决等环节。
一般情况下,行政复议自受理之日起,不超过60日作出裁决;特殊情况下,可适当延长。
行政复议裁决是行政机关作出的最终行政行为,具有法律效力。
我国行政复议制度具有以下特点:•可行性:公民及其他组织可以自愿选择行政复议进行申诉,没有强制性。
•快速性:行政复议裁决期限较短,一般情况下为60天,保证了案件处理的速度。
•规范性:行政复议程序按照法规规定,具有一定的规范性。
•责任性:行政机关需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
行政复议存在的问题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深入推进,行政复议制度也面临着一些新的挑战和问题:行政复议效率低下公民和企业进行行政复议申请时,由于行政机关的工作效率不高,容易出现复议期限到期仍未作出裁决的情况,给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造成了损害。
行政复议范围不清行政复议的申请范围有限,受到政治干预以及其他原因的影响,不少案件难以得到处理。
行政复议流程繁琐,不少人对行政复议制度的认知程度不高,申请者应付证明责任等积极要求对复议的有效性产生影响。
完善建议针对我国行政复议存在的问题,需要进一步完善,以更好地维护公民利益和国家法制。
加强行政复议机构的建设加强行政复议专业队伍建设,增加专业人才配备。
行政复议制度的历史演变与今后发展趋势
行政复议制度的历史演变与今后发展趋势随着中国现代法制建设的不断深入,行政复议制度作为一种重要的行政监督和申诉方式,日益受到重视和关注。
本文将介绍行政复议制度的历史演变,分析其现状和存在问题,并探讨未来的发展趋势和可行性建议。
一、历史演变行政复议制度起源于上世纪50年代初期。
当时,我国刚刚开展行政工作,法律法规体系不完善,行政错误和冤假错案频发。
为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国家开始研究和制定行政复议制度,规范和限制行政机关的行为。
随着法律法规不断完善和国家行政管理水平的提高,行政复议制度逐渐得到了推广和普及。
在2003年行政诉讼法的出台之后,行政复议制度得以正式确立,并成为行政监督和申诉的重要渠道之一。
二、现状和存在问题目前,行政复议制度已经成为公民通过合法途径申诉行政机关决策的常规方式。
但是,由于行政复议制度具有行政机关自身的监督和复议,行政复议决定往往是以行政机关的利益为出发点,而非公民利益为依据。
因此,在实际应用中,行政复议制度存在一些问题:1.认定事实不全面或不正确。
由于行政机关对某些具体问题的掌握不够全面或对事实的认定存在误差,导致行政复议结果不准确。
2.程序不尽完善。
在行政复议过程中,行政机关对公民的诉求不够及时或不够细致,导致公民的权利得不到切实保障。
3.复议决定过于“行政化”。
行政机关的复议决定缺乏普遍性和约束力,难以对行政机关的行为产生有效的监督和制约,因此公民对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判断无法得到有效保障。
三、未来发展趋势与建议未来行政复议制度的发展应该围绕以下几个方向展开:1.完善行政复议的制度和程序,加大对复议机关的职责和监督力度。
应该对复议机关的组织结构和工作流程进行优化和改进,严格执行复议程序,增强复议决定的合法性、权威性和可操作性。
2.扩大公民参与,提高公民使用行政复议的积极性。
应该通过政策引导和信息公开等手段,加强对公民的宣传和教育,鼓励公民通过行政复议保护自身权益,规范行政机关的行为。
论行政复议的功能与构造
论行政复议的功能与构造行政复议作为行政法中一项重要的制度,其功能和构造对于行政管理具有重要的意义。
一、行政复议的功能行政复议的功能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1. 维护公民合法权益行政复议是公民寻求行政救济的一个重要途径,通过对行政机关行政行为的复议,可以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
同时,对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适当性进行评估和判断,有利于行政机关修正错误、完善行政决策。
2. 促进行政规范化行政复议制度在行政管理中起着明显的规范作用,强化了行政机关的责任和义务。
通过行政复议制度,可以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加强对权力过度运用的监督,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3. 促进行政效率提升行政复议作为一项法定的行政救济程序,可以缓解行政诉讼压力,降低行政诉讼负担,节约司法资源。
在行政复议过程中,可以对行政机关出现的问题进行及时纠正,提升行政效率。
二、行政复议的构造行政复议的构造主要包括复议机构、复议程序、复议结果等内容。
1. 复议机构复议机构包括行政机关本级和上级行政机关,行政机关本级作为行政复议的第一审申请机关,行政机关上级作为行政复议的第二审申请机关。
各级行政机关有不同的行政复议职责和权限,其中行政机关上级复议机构除有行政复议职责和权限外,还有行政指导、协调、检查等职责。
2. 复议程序行政复议程序主要包括申请、受理、审查、听证、作出复议决定五个环节。
(1)申请环节当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某一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自己合法的权益和利益时,可以向具体的行政机关本级申请行政复议。
(2)受理环节行政机关本级应及时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并告知申请人,对于不应受理的行政复议申请,行政机关本级应当在五日内作出书面决定,并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
(3)审查环节行政机关本级应对行政复议案件进行审查,并查明事实、认定法律适用和分析意见。
对于不符合法定条件或者已经被调解、裁决等处理的案件,可以不予进行复议。
(4)听证环节如果行政复议申请人请求听证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安排听证。
行政复议制度改革的现状与发展方向
行政复议制度改革的现状与发展方向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行政复议制度在维护公平正义、保证人民权益方面扮演着重要的角色。
然而,现行行政复议制度在实践运行中也暴露出一些问题,亟待进行改革与完善。
本文将从行政复议制度的现状与存在问题、改革的基本方向与路径两个方面展开探讨。
一、行政复议制度的现状与存在问题作为我国行政管理领域的重要法定程序,行政复议制度在维护公平正义、保护人民权益等方面取得了积极的成效。
然而,在实践运行中也存在一些问题和不足之处。
首先,行政复议程序繁琐、时间过长成为影响公平正义的主要因素。
目前,行政复议程序多为书面方式,涉及申请、审查、调查、听证等多个环节,办理时间较长,程序不仅复杂而且效率较低。
此外,行政复议决定对行政行为效力不具有法律强制力,当事人仍需诉诸行政诉讼,造成诉讼成本和时间的双重浪费。
其次,行政复议机构的制约和监督机制不健全。
行政复议机构的组织形式分散,职能不清晰,权力配置不合理。
行政复议机构的判决往往以同级行政机关的意见为准,容易出现“自审自判”现象,缺乏独立的审判监督。
这种情况下,公平正义难以得到保障,行政复议制度的效力也受到质疑。
最后,行政复议制度的透明度与公开性不足。
行政复议程序中的申请、复议决定等文件不对外公开,导致公众对行政复议的了解程度相对较低,公众监督和参与度不高,容易招致公众的质疑和不满。
二、改革的基本方向与路径为了解决存在的问题,行政复议制度亟待进行改革与完善。
下面从提高效率、完善机构、加强透明度三个方面提出改革的基本方向与路径。
提高效率是改革的首要目标。
可以从简化程序、优化流程等方面进行改革。
首先,可以通过采用电子化审批、在线申请等方式,简化行政复议程序,加快办理进度。
其次,可以考虑引入强制执行制度,加强行政复议决定的强制执行力,减少后续的行政诉讼。
此外,还可以增加行政复议职能部门的人力配备,提高工作效率。
完善机构是改革的关键环节。
应该通过整合、划分、明确行政复议机构的职能和权限,建立独立、公正的复议机构,从根本上保障行政复议制度的效力和公平正义的实现。
改进和完善我国现行行政复议制度的若干设想
改进和完善我国现行行政复议制度的若干设想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行政复议制度在维护公民权益、促进政府依法行政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然而,目前我国现行行政复议制度还存在一些问题,有待进一步改进和完善。
以下是一些设想,旨在提高行政复议制度的效率和公正性。
首先,应加强行政复议机构的独立性和专业性。
行政复议的机构应该独立于行政机关,确保其能够独立行使职权,依法行使审查和裁决职责。
此外,行政复议机构应该拥有专业的人员和专业的知识背景,确保对复议案件能够进行准确、及时的判断和处理。
其次,应提高行政复议的透明度和公开性。
公众对于行政复议的结果和程序应该有所了解,以增加公众对行政复议制度的信任度。
行政复议机构应该及时公布复议案件的处理结果,并对复议案件的程序进行公开,确保行政复议的公正性和公平性。
再次,应建立健全行政复议的救济机制。
对于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当事人,应提供进一步救济的途径。
可以设立行政复议法院,作为行政复议案件的最后一审机构,对于复议决定不服的当事人提供司法救济。
此外,还可以设立行政复议中心,为当事人提供专业的法律援助和咨询服务,帮助其维护合法权益。
最后,应加强行政复议制度的法治化建设。
行政复议的程序和标准应该有明确的法律依据,确保行政复议的工作依法进行。
行政复议机构应加强内部的法治意识和法律培训,提高行政复议人员的法律素养和专业水平。
此外,行政复议工作的统一性和权威性应该由法律予以明确。
总之,改进和完善我国现行行政复议制度是一个长期而复杂的过程。
我们应该不断总结经验,借鉴国际先进经验,加强研究和探索,推动我国行政复议制度的进一步发展和完善,以更好地保障公民权益,促进政府依法行政。
行政复议在行政诉讼中的作用与改进
行政复议在行政诉讼中的作用与改进近年来,由于我国法治建设的推进,行政复议在行政诉讼中的作用逐渐凸显出来。
行政复议作为一种解决行政争议的法律途径,为公民和法人提供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重要途径。
然而,行政复议在实践中也存在一些问题,需要通过改进来更好地发挥其作用。
首先,行政复议的作用在于解决公民与行政机关之间的争议。
行政机关作为国家权力机关,对公民和法人的行政行为进行管理和监督。
在行政决策或行为引发争议时,公民和法人可以通过行政复议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行政复议旨在让行政机关重新审查自己的决策,以便纠正可能的错误或不当行为。
通过行政复议,公民和法人可以在不进入司法程序的情况下解决争议,减少了争议的成本和时间,并有助于保持良好的社会秩序和稳定。
其次,行政复议有助于提高行政机关的审慎和规范行为。
行政机关在面对行政争议时,常常需要重新审视自己的决策和行为是否符合法律法规。
通过行政复议,行政机关可以通过外部的视角重新审查和评估自己的决策依据和程序的合法性。
这种审慎和规范的行政行为有助于减少决策错误和不当行为的发生,提升了行政机关的透明度和公信力。
然而,目前行政复议在实践中还存在一些问题和挑战,需要加以改进。
首先,行政复议时效性较差。
当前,行政复议案件的处理速度相对较慢,导致当事人等待的时间较长,无法及时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因此,有必要加强行政复议机构的人员配置和工作效率,提高复议案件的审理速度。
第二,行政复议的独立性有待加强。
行政复议机构作为行政机关的一部分,与被复议的行政机关存在一定程度的利益关系。
因此,要确保行政复议机构的独立性,避免受到行政机关的影响和干预。
可以考虑将行政复议机构独立设置,拥有独立的预算和人员配备,以确保其公正、公平地履行复议职责。
第三,行政复议的结果应当有约束力。
目前,行政复议的结果未必对行政机关具有直接约束力,可能存在一些复议结果无法得到有效执行的问题。
因此,有必要明确行政复议结果的法律效力,确保行政机关按照复议结果作出必要的调整和改变。
探析我国行政复议制度的完善空间
探析我国行政复议制度的完善空间摘要:行政复议在实现行政机关内部自我监督的同时,更成为行政相对人可选的争议解决方式之一。
然而由于立法技术的不成熟,我国的行政复议制度无论是在机关设置、法律责任承担、审理程序还是在与司法的衔接问题上都存在诸多不足。
本文将在具体分析这些缺失后提出几点完善建议。
关键词:行政复议行政机关审理方式审理制度外部法律责任司法监督一、我国行政复议制度的发展现状我国的行政复议制度正式建立于1990年,当时为了适应和配合《行政诉讼法》的执行,国务院遂颁布了《行政复议条例》,使行政复议真正实现了实施过程中的法律保障,有力地促进了该制度的发展。
接着,1999年4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又制定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它的颁布标志着我国行政复议制度进入了进一步完善的新阶段。
首先,行政复议制度的功能定位力求凸显它的救济功能。
《行政复议法》开篇提到“防止和纠正违法的或者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可以看出立法机关开始更为准确的对待行政复议制度。
其次,行政复议的管辖体制从原先的“条条管辖”【1】转变为现行的“条块结合管辖”,即《行政复议法》第12条规定的相对人既可以向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同时,国务院“最终裁决权”的出现不仅拓宽了相对人不服省部级机关行政复议决定的救济渠道,而且还强化了国务院对其所属各部门及省级人民政府的监督。
第三,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大大拓宽《行政复议法》以概括加列举的方式明确除法律排除的以外,一切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具体行政行为都属于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并首次将部分抽象行政行为纳入其中。
第四,行政复议在申请和审理上的相关规定都更加完备。
《行政复议法》延长了相对人提请行政复议的申请期限(从15日延长至60日),并引入了书面和口头相结合的申请方式,而对于行政复议机关的受案审查期限却相应的缩短了(从1O日缩短为5日)。
行政复议论文:论行政复议的功能与构造
行政复议论文:论行政复议的功能与构造摘要:在我国行政复议制度发展历史中,其基本功能长期以来被确定为内部监督和自我纠错。
在当下行政纠纷日益激增的情形下,这种功能定位与现实需求之间的缺口已逐渐显现,因此,行政复议的基本功能应当向解决纠纷转变,以实现制度存在与制度效能的正向关系。
功能的实现需要有相应的制度机制,当行政复议的功能定位于纠纷解决之后,独立性的复议机构、司法性的复议程序以及多元化的复议方式便是其应然内容。
关键词:行政复议;基本功能;司法性;制度构想一、我国行政复议传统功能的形成按照学界的一般认识,我国行政复议制度建立于建国初期,其基本标志是1950年12月15日政务院政务会议通过的《税务复议委员会组织通则》,该规则第一次在法规上正式出现了“复议”二字,并明确规定了税务复议委员会的性质、任务及受案范围。
经过了20世纪60至70年代的停滞时期,行政复议制度在80年代后期得到迅速发展。
据统计,到1990年12月为止,我国已有100多个法律、法规规定了行政复议制度。
[1]尽管如此,由于统一的行政复议法律规范的缺位,行政复议的范围、管辖、审理、程序以及时限等基本内容均在不同程度上存在着矛盾与冲突,直到1990年《行政复议条例》的颁布,我国行政复议工作才开始逐渐走向系统化、正规化和法制化的轨道。
也正是在《行政复议条例》中,第一次对行政复议的基本功能作了定位,将其界定为“维护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防止和纠正违法或者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从立法者语义表达的侧重来看,“维护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在功能定位中居于主要地位。
也就是说,我国行政复议制度的功能在定型之初是作为行政系统的一种自我监督和纠错机制而存在的。
与《行政复议条例》相比,1999年制定的《行政复议法》关于行政复议功能定位的规定在语言表述上发生了某些改变,将“为了防止和纠正违法的或者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作为其基本功能。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民主与法制89一、我国行政复议传统功能的形成按照学界的一般认识,我国行政复议制度建立于建国初期,其基本标志是1950年12月15日政务院政务会议通过的《税务复议委员会组织通则》,该规则第一次在法规上正式出现了“复议”二字,并明确规定了税务复议委员会的性质、任务及受案范围。
经过了20世纪60至70年代的停滞时期,行政复议制度在80年代后期得到迅速发展。
据统计,到1990年12月为止,我国已有100多个法律、法规规定了行政复议制度。
[1]尽管如此,由于统一的行政复议法律规范的缺位,行政复议的范围、管辖、审理、程序以及时限等基本内容均在不同程度上存在着矛盾与冲突,直到1990年《行政复议条例》的颁布,我国行政复议工作才开始逐渐走向系统化、正规化和法制化的轨道。
也正是在《行政复议条例》中,第一次对行政复议的基本功能作了定位,将其界定为“维护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防止和纠正违法或者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从立法者语义表达的侧重来看,“维护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在功能定位中居于主要地位。
也就是说,我国行政复议制度的功能在定型之初是作为行政系统的一种自我监督和纠错机制而存在的。
与《行政复议条例》相比,1999年制定的《行政复议法》关于行政复议功能定位的规定在语言表述上发生了某些改变,将“为了防止和纠正违法的或者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作为其基本功能。
尽管如此,笔者认为二者在内在倾向上仍是一脉相承的,这可以从相关的立法说明中得到佐证。
国务院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行政复议法(草案)的议案中,在立法说明部分用两处文字表明了将行政复议的功能定位于自我监督与纠错的意图。
该立法说明开宗明义地指出:“行政复议是行政机关内部自我纠正错误的一种监督制度。
完善行政复议制度,充分发挥行政复议制度的作用,对于加强行政机关的内部监督,促进行政机关合法、正确地行使职权,维护社会经济秩序,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具有重要意义”;在说明立法指导原则时,再次强调各项制度设计“体现行政复议作为行政机关内部监督的特点,不宜、也不必搬用司法机关办案程序,使行政复议‘司法’化。
”行政复议法出台后,国务院曾专门下发文件部署该法的贯彻实施事宜,其中又重申“行政复议是行政机关自我纠正错误的一种重要监督制度”,事实上将行政复议与现有的行政监察、层级监督和信访制度相提并论。
[2]至此,我国形成了以自我监督和纠错为指向的行政复议及其制度构造。
二、现实困境对行政复议制度的拷问从制度设计者的初衷来看,行政复议制度作为政府主导模式下的纠错制度,具有程序灵活快捷、成本低廉等优势,因此它理应成为当下行政相对方救济其权益、监督行政机关的最佳选择,但实践中的行政复议却与制度设计者的最初设想相去甚远。
在《行政复议法》颁布之前的十年时间里,我国行政复议案件基本维持在每年2万4千件左右;《行政复议法》施行之后,行政复议案件在经过短暂的激增之后,又逐渐陷入了瓶颈,有的地方出现了案件审理数量不断下滑乃至闲置或萎缩的征兆。
有学者做过专门统计,“2001-2005年间,我国行政复议案件数量分别是83487件、76456件、75918件、81833件和90624件。
近三年虽然有所增长,但基本上维持在年均8-10万件左右。
”[3]尽管这仍然是一个庞大的数字,但相对于目前上千万的信访案件和数十万的行政诉讼案件而言,仍是小巫见大巫。
对此现象,我国有不少学者从不同角度进行了反思,并试图探寻解决问题的对策。
如有的学者从复议管辖体制角度建议“在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设立统一的行政复议委员会,由其专司行政复议职能,改变行政复议机关林立、机构分散与不独立的现状,以促使行政复议质量的提高与复议功能的发挥”;[4]有的学者认为,应当设立独立的复议机构;[5]还有学者认为应当引入准司法程序,以增强行政复议解决纠纷的功能,[6]等等。
在笔者看来,在所有原因中,功能定位的偏差是问题的根源和关键所在。
任何法律的制定总是负载着一定的目的功能或宗旨的,正如耶林所言:“目的是全部法律的创造者,每条法律规则的产生都源于一种目的,即一种事实上的动机。
”[7]目的功能既是法律中所有条文的灵魂和统帅,也是制度设计者进行具体制度安排的最重论行政复议的功能与构造———历史、现状与改进构想卢护锋(广东金融学院法律系,广州510521)作者简介:卢护锋(1976-),男,湖南桃江人,法学博士,广东金融学院法律系讲师,主要研究行政法学。
摘要:在我国行政复议制度发展历史中,其基本功能长期以来被确定为内部监督和自我纠错。
在当下行政纠纷日益激增的情形下,这种功能定位与现实需求之间的缺口已逐渐显现,因此,行政复议的基本功能应当向解决纠纷转变,以实现制度存在与制度效能的正向关系。
功能的实现需要有相应的制度机制,当行政复议的功能定位于纠纷解决之后,独立性的复议机构、司法性的复议程序以及多元化的复议方式便是其应然内容。
关键词:行政复议;基本功能;司法性;制度构想中图分类号:D922.104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002-7408(2011)05-0089-04要依据。
当我们将行政复议作为一种内置式的自我纠错手段时,那么与之相配套的必然是以行政层级为基础的、以强调监督实际效率为出发点的制度构造,因而所谓复议机构的独立性、程序的司法性以及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的对抗性、协商性等内容就难以有适度的制度空间可以兼容。
这就意味着,当行政复议功能定位未发生转变之前,围绕行政复议所有制度构设而展开的探讨,其意义和价值都是十分有限的。
制度总是特定历史时期的制度,这是毋庸置疑的。
因此,制度功能的正当性只有其与特定的历史条件相吻合时才能获得。
行政复议制度确立之初,整个中国社会的转型还刚刚开始,诸多领域的变革尚未进入实质性的攻坚阶段;行政法治程度还相对较低,行政观念的转变不彻底;人们的权利意识没有充分彰显,中国行政纠纷处在平稳的低速增长阶段。
在这个背景之下,将行政复议制度视为一种自我纠错机制,对于行政法治观念的推行、依法行政的实现以及行政相对方合法权益的保护无疑是具有积极意义的。
但是,随着社会转型的深入,特别是近年来专业性、技术性以及政策性行政纠纷的日益增多,如果仍将行政复议仅仅视为是一种自我监督与纠错机制的话,那么其与现实需求之间的缺口将会越来越大。
因而,笔者认为,尽管层级监督与内部纠错依然是行政复议制度的功能之一,但其基本功能的定位应当向解决行政纠纷转变。
三、行政复议纠纷解决功能的确证在我国,首次在立法层面肯定行政复议制度的纠纷解决功能的是《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
该《实施条例》第1条明确规定:“为了进一步发挥行政复议制度在解决行政争议、建设法治政府、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制定本条例。
”可以说,这是针对我国转型期行政纠纷激增而作出的务实性反应,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正如国务院法制办公室的有关负责人在介绍《实施条例》制定背景及必要性时所指出的那样,“全国平均每年通过行政复议这个制度平台解决行政争议8万多起,纠正了一大批违法或者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努力将行政争议化解在基层、化解在初发阶段、化解在行政系统内部……为了在新形势下进一步发挥行政复议制度在构建和谐社会中的重要作用,根据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提出的完善行政复议制度的要求,有必要总结行政复议实践经验,把行政复议法规定的各项制度具体化,进一步增强行政复议制度的可操作性。
为此,国务院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
”为了实现行政复议的纠纷解决功能,《实施条例》从复议的申请、受理和复议决定等方面作了某些具有针对性的制度安排,其中最为典型的是行政复议和解与调解制度。
但是,一个不能否认的事实是,《实施条例》只是一种执行性行政立法,囿于其自身的法律地位,其制度构设仍不可脱离《行政复议法》的窠臼。
对此,天飞龙博士在分析行政复议调解制度时便作了中肯批判:“没有明确设定行政复议调解的审查原则;没有设定不适用和解与调解的范围及判断基准,可能造成行政机关偏离公共利益,放弃追求行政目标和提供公共政策的责任;……如果复议和解与调解制度丧失基本的程序要素及保障机制,以及缺乏对公共利益与公共政策的判断基准,新制度将很可能使行政复议蜕变为一般的行政信访和申诉处理。
这是新条例‘制度性失衡’的反映。
”[8]因此,要想真正实现行政复议功能的转变,最经得起考验的办法是修改《行政复议法》,真正从解决纠纷的视角来构设行政复议制度。
这已为我国学界与实务界所认可。
例如,2010年6月在杭州举行的“行政复议论坛”上,国务院法制办副主任郜风涛就明确指出,完善行政复议制度首先需要重点关注和研究行政复议的功能定位问题。
“要准确把握行政复议在新的历史条件下的功能定位,使行政复议实现从内部监督、自我纠错为主向救济权利、化解争议为主的根本转变,才能明确和把握行政复议制度完善的方向。
”[9]将行政复议的功能定位于纠纷解决至少存在着如下优势:其一,有利于行政相对方权利的救济。
行政复议机关处理行政争议不像法院那样受制于特定的政治体制,它既可以审查法律问题,也可以审查其中的事实问题和政策问题;既可以撤销原来的行政决定,还可以作出新的行政决定代替最初的行政决定。
很显然,可以为公民的合法权益提供更好的救济保障。
其二,有利于法院负担的减轻。
诉讼社会的到来使得诉讼案件持续增加,有限的法院资源难承重荷,其直接后果是诉讼周期的延长,积案的居高不下以及裁判质量的低迷,并有可能导致司法公信力的降低和社会正义底线的动摇。
行政复议具有程序简易、时效迅速、成本低廉和高度专业性的优势,充分发挥其纠纷解决功能,可将大量的矛盾或纠纷化解在初发阶段和行政系统内部,而不会导致过多纠纷涌向法院,引发不必要的阻塞。
其三,有利于公共政策的平衡。
行政复议“非法律专业”可以使它“更好地保持决策的连贯性,并且更有能力通过对法律所规定问题的现实状况的解释分析和对当今社会条件的反映,给予法律背后的政策以影响。
政府官员、知识型非专业人士作为裁判人员,比普通法官更有能力预见他们决定的潜在影响,因此更能避免决策中潜在的异常和不一致。
”[3]四、功能转变后的构造重塑功能的实现是需要相应的具体制度作支撑的。
行政复议的基本功能转变之后,如何最大限度地发挥其纠纷解决功能,是具体构造安排应当着力思考的另一个问题。
从权力属性而言,解决纠纷应当是一种司法性质的权力,它是专门机构对行政争议作出裁断的活动。
因此,在笔者看来,具体构造首先必须凸显的是行政复议的司法属性,以克服我国目前的行政化复议体制制约行政复议功能发挥的弊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