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货物运输保险法律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管理规定实施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管理规定实施细则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设立条件第三章审批登记程序第四章年审和换证第五章业务管理第六章罚则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国际货运代理市场秩序,加强对国际货运代理业的监督管理,促进我国国际货运代理业的健康发展,经国务院批准、根据原外经贸部1995年6月29日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制订本细则。
第二条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企业(以下简称国际货运代理企业)可以作为进出口货物收货人、发货人的代理人,也可以作为独立经营人,从事国际货运代理业务。
国际货运代理企业作为代理人从事国际货运代理业务,是指国际货运代理企业接受进出口货物收货人、发货人或其代理人的委托,以委托人名义或者以自己的名义办理有关业务,收取代理费或佣金的行为。
国际货运代理企业作为独立经营人从事国际货运代理业务,是指国际货运代理企业接受进出口货物收货人、发货人或其代理人的委托,签发运输单证、履行运输合同并收取运费以及服务费的行为。
第三条国际货运代理企业的名称、标志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与其业务相符合,并能表明行业特点,其名称应当含有"货运代理"、"运输服务"、"集运"或"物流"等相关字样。
第四条《规定》第四条第二款中"授权的范围"是指省、自治区、直辖市、经济特区、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在商务部的授权下,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国际货运代理业实施监督管理(商务部和地方商务主管部门以下统称行业主管部门),该授权范围包括:对企业经营国际货运代理业务项目申请的初审、国际货运代理企业的年审和换证审查、业务统计、业务人员培训、指导地方行业协会开展工作以及会同地方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规范货运代理企业经营行为、治理货运代理市场经营秩序等工作。
国务院部门直属企业和异地企业在计划单列市(不含经济特区)设立的国际货运代理子公司、分支机构及非营业性办事机构,根据前款的授权范围,接受省商务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国际货物运输法律制度
国际货物运输法律制度国际货物运输法律制度通常涉及多个国家和国际公约,以确保货物在不同国家之间安全、高效地运输。
以下是国际货物运输法律制度的几个关键方面:1. 国际公约和协议:- 海运:《海牙规则》、《海牙-维斯比规则》、《汉堡规则》等,这些公约规定了承运人的责任、货物的索赔期限和赔偿限额。
- 空运:《华沙公约》、《蒙特利尔公约》等,规定了航空公司的责任和赔偿标准。
- 陆运:《国际公路货物运输合同公约》(CMR),适用于国际公路运输。
- 多式联运:《联合国国际货物多式联运公约》(UNCITRAL),适用于多种运输方式的货物运输。
2. 运输合同:- 承运人与托运人之间的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包括货物的交付、运输方式、费用、保险等。
3. 货物保险:- 货物运输保险是保护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免受损失的重要手段,通常包括海运保险、空运保险等。
4. 海关和边境控制:- 国际货物运输需要遵守各国的海关法规,包括货物的申报、关税、税收和禁止或限制进出口的货物。
5. 货物追踪和监控:- 现代技术如GPS和物联网(IoT)使得货物的实时追踪和监控成为可能,有助于提高运输效率和安全性。
6. 争议解决:- 国际货物运输中可能出现的争议通常通过仲裁或法院解决,国际商会(ICC)等组织提供了仲裁服务。
7. 环境和安全法规:- 随着全球对环境保护和运输安全的关注增加,相关的法规也在不断更新,如国际海事组织(IMO)的安全和环保规定。
8. 电子数据交换:- 电子数据交换(EDI)和电子运输记录的使用,提高了国际货物运输的效率和透明度。
9. 贸易壁垒和制裁:- 国际货物运输需要考虑目标国家的贸易政策,包括关税壁垒、制裁措施等,这些都可能影响货物的运输和成本。
10. 合规性:- 遵守国际和地区的法律法规,如反洗钱法规、反恐融资法规等,是国际货物运输中不可忽视的一部分。
这些方面构成了国际货物运输法律制度的基础,确保了国际贸易的顺畅进行。
国际经济法 第五章 国际货物运输保险法律制度(二)s
例题4 例题
中国公司与瑞典公司签订了出口一批蜡烛的合同。合同约定与本合同 有关的争议适用瑞典法律。主要成交条件是:CIF哥登堡每箱32美元, 9月装船。1994年7月20日,该批蜡烛7500箱经中国商检商门检验合 格后装上了某远洋公司的"Qimen"轮上,鉴于蜡烛如放在40℃左右的 地方时间一长会变形,因此托运人指示承运人在运输中应注意适当通 风。承运人收货后签发了清洁提单。依合同约定的贸易条件,中国方 公司向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投保了一切险。在运输途中"Qimen"轮与一 日本籍"海城丸"号发生碰撞,导致一货舱进水,使装于该货舱的700箱 蜡烛及其他货物湿损。为修理该船以便继续航行,该轮开进附近的避 难港,并发生了避难港费用和必要的船舶修理费用。"Qimen"到达目 的港后,收货人发现余下的6800箱蜡烛已变形,不能用于正常的目的, 收货人只能按市价30%出售,经查蜡烛变形是运输中未适当通风导致 温度过高所致。
仓至仓责任 如未抵达上述仓库或储存处所,30天 其他
二、国际陆上货物运输保险条款
(一)保险人的承保范围 1、陆运险 2、陆运一切险 (二)责任期间 仓至仓,60天
(三)被保险人的义务
及时提货,有损失要及时告知 对遭受危险的货物,及时保全,避免损失扩大 在向保险人索赔时,提供所涉单证
海运 赔付标准(一)
海运赔付标准(一)海运赔付标准概述海运作为一种重要的国际贸易运输方式,其赔付标准对于各方利益相关者都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针对海运赔付标准进行探讨和总结。
国际海运赔付标准1.国际海运公约–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公约(Hague Rules)是最早的国际海运赔付准则之一,适用于全球范围内的海上货物运输合同。
–公约规定了承运人的责任、货物损失和延误赔偿的标准,以及通知和索赔的时限等内容。
2.联合国国际海洋法公约–联合国海洋法公约(UNCLOS)是国际海洋法的根本文件,其中规定了海洋环境保护、航行自由、海洋资源开发等各个方面的原则和规则。
–公约对海运赔偿也有相关规定,包括海上碰撞、擦擦或沉船事故等情况下的责任和赔偿责任。
国内海运赔付标准1.单一船舶责任制度–根据我国《海商法》以及相关规定,海运承运人的赔付责任以单一船舶责任制度为基础,即根据货物的货值或实际损失金额进行补偿。
–在海运货物运输过程中,若发生货物破损、灭失等情况,承运人需要按照约定进行赔偿。
2.承运人责任限制–根据相关法律和合同,承运人在一定条件下可以限制其赔偿责任,例如事前公告、合理损失预期、不可抗力等情况。
–承运人责任限制的具体条件和标准在国内法律法规中有明确规定。
更多海运赔付标准1.国际运输商赔付规定–国际运输公司通常会有自己制定的赔付规定,以便更好地保护自身利益和维护良好的合作关系。
–这些规定可能会与国际公约和国内法律存在差异,各方在签订合同前需要仔细阅读并明确双方的权益和责任。
2.保险赔付标准–在海运过程中,各方可以购买海洋运输保险以降低风险和损失。
–海运保险的赔付标准一般由保险合同中明确规定,包括保险金额、赔付比例和索赔程序等内容。
结论海运赔付标准是确保国际贸易运输顺利进行和减少损失的重要依据。
国际和国内的法律法规、公约以及各方合同约定都对海运赔付标准进行了规定。
作为参与海运的相关方,了解和遵守这些标准将有助于维护自身权益和实现风险管理的目标。
货物运输保险合同运输合同保险条款
货物运输保险合同运输合同保险条款一、保险标的本保险合同所指的“货物”是指被保险人承运的货物,包括但不限于商品、物品等。
保险标的范围包括货物在运输途中发生的一切意外损失或损坏。
二、保险期限保险期限自投保生效之日起至货物到达目的地或者交付接收人的当时止,不超过自投保生效之日起的三个月。
三、保险责任1. 本保险合同项下的保险责任仅限于货物在运输途中因意外事故导致的损失或者损坏。
意外事故包括但不限于交通事故、火灾、爆炸等。
2. 保险公司对于保险标的的赔偿范围为实际货物的价值,不包括任何间接损失。
3. 保险公司对于货物的保险责任以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为限,超出保险金额部分不予赔付。
四、保险费用和赔偿1. 保险费用应当按照约定的比例按时足额交纳,否则保险合同自动失效。
2. 货物发生保险事故后,被保险人应当及时通知保险公司,并提交相关证明文件。
3. 保险公司收到通知后,将尽快进行核实,并在法定期限内对损失进行赔偿。
五、免责条款1. 由于货物本身固有的缺陷或者价值波动引起的损失不在保险范围之内。
2. 由于被保险人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导致的货物损失,保险公司有权拒绝承担赔偿责任。
3. 由于海啸、龙卷风等不可抗力因素导致的货物损失,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六、保险合同解释本保险合同的解释权归保险公司所有。
七、争议解决对于本保险合同的解释和执行如有争议,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应提交相关争议至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进行裁决。
以上为货物运输保险合同运输合同保险条款,双方应遵守并执行。
物流相关国际法规
物流相关国际法规一、海商法海商法对船舶、船员、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海上旅客运输合同、船舶租用合同、海上拖航合同、船舶碰撞、海难救助、共同海损、海事赔偿责任限制、海上保险合同、时效、涉外关系的法律适用等问题进行了规定。
二、国际货物运输相关法规1.国际铁路货物运输我国是《国际铁路货物联运协定》(简称《国际货协》)的缔约国,物流企业在办理国际铁路货物运输时要遵守该公约的规定。
该公约与国内铁路货物运输相比,有很多不同之处。
(1)运单的性质和作用根据《国际货协》的规定,运单的法律性质和作用如下∶1)运单是国际铁路货物运输合同的证明。
2)运单是铁路方收到货物和承运运单所列货物的内容的表面证据。
3)运单是铁路方在终点到站向收货人检收运杂费和点交货物的依据。
4)运单是货物出、入沿途各国海关的必备文件。
5)运单是买卖合同支付货款的主要单证。
(2)合同双方的义务1)托运人的义务。
物流企业作为托运人,除了要遵守国内铁路运输中托运人须遵守的义务以外,还必须遵守以下义务必须将在货物运送全程为履行海关和其他规章所需要的添附文件附在运单上,必要时,还须附有证明书和明细书。
这些文件只限与运单中所记载的货物有关。
如果物流企业不履行这项义务,承运人应拒绝承运。
2)承运人的义务。
与国内铁路运输中承运人的义务相同。
(3)合同的变更《国际货协》明确规定合同变更的权利属于托运人,托运人对合同可作下列变更∶1)在发站将货物领回。
2)变更到站,此时在必要的情况下应注明货物应通过的国境站。
3)变更收货人。
4)将货物返还发站。
托运人在变更合同时,不准将一批货物分开办理,只能变更一次合同。
铁路在下列情况下,有权拒绝变更合同或延缓执行这种变更应执行变更合同的铁路车站,接到申请书或发站或到站的电报通知后无法执行时违反铁路运营管理时与参加运送铁路所属国家现行法令和规章有抵触时在变更到站的情况下,货物的价值不能抵偿运到新到站的一切费用时,但能立即交付或能保证这项费用的款额时除外。
26396-第六章 国际货运代理法
(1)国际货运代理作为承运人的法律责任
①迟延运输责任。 ②货物赔偿责任。 ③承运人间的连带责任。
(2)国际货运代理作为仓储保管人的法律 责任
· 无论代理人是以自己的名义还是以本
人的名义与第三人订立合同,也无论代理 人在订约时是否说明了本人的存在,只要 代理人在其权限内合法代理,其后果最终 都归于本人,由本人向第三人负责。
6.1.6 中国的外贸代理制度
· 外贸代理制度,是指外贸公司充当国
内用户或供货部门的代理人,代其与外商 签订进出口合同,外贸公司收取一定佣金 或手续费的制度。
6.3.3 国际货运代理业务行为规范
1. 依法经营 2. 按章收费
关键概念
· 代理 代理权的产生 无权代理 代理关
系的终止 代理的法律关系 国际货运代理 业务经营范围 民事法律地位 责任 除外责 任 责任保险 业务经营资质 行为规范
· 国际货运代理协会联合会(FIATA,
菲亚塔)将其定义为“根据客户的指示, 并为客户的利益而揽取货物运输的人,其 本身并不是承运人。
· 国际货运代理可依这些条件,从事与
运输合同有关的活动,如储(寄)存、 报 关、验收、收款等事项”。
· 我国2002年1月1日起施行的《国际货
物运输代理业管理规定》第2条明确:“国 际货物运输代理业,是指接受进出口货物 收货人、发货人的委托,以委托人的名义 或者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办理国际货 物运输以及相关业务并取得报酬的行业。”
第六章 国际货运代理法
学习目标
【知识目标】 掌握代理的概念和法律特征 熟悉代理权的产生、内容和代理关 系的终止 掌握国际货运代理的概念、业务范 围及其法律地位 熟悉国际货运代理的责任与责任风 险的防范
第7章-国际货物运输法
第二节 国际海上货物运输法(海商法)
(三)航次租船合同与定期租船合同的主要条款 1、定期租船合同的主要条款 (1)船舶说明条款 (2)租期条款 (3)交船条款 (4)航区条款 (5)供给分担条款 (6)货物限定条款
第四节 国际铁路货物运输法
四 索赔和诉讼 (三)索赔和诉讼时效
逾期交货的索赔和诉讼时效为2个月,其他诉讼请求和诉讼 的时效为9个月。
第五节 国际货物多式联运
一 多式联运的定义及要件 (一)定义
按照国际货物多式联运公约的定义,所谓国际货物多式联 运是指按照多式联运合同,以至少两种不同的运输方式,由多 式联运经营人将货物从一国境内接管货物的地点运到另一国境 内指定交付货物的地点。
第四节 国际铁路货物运输法
(二)铁路方面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4、一定情况下,铁路方面对货物的灭失、毁坏不负责任。
5、按照规定的条件把运单项下的货物运至目的站,交付给收货 人;参加运输的铁路方面在规定的责任期间和责任限额内,对 货物承担连带责任;执行托运人按协定提出的变更合同的要求; 妥善保管发货人在运单内所记载并添附的文件。
通过背书(背书是指托运人或受让人在提单背面签名)转让。
(五)承运人的权利与义务 1、承运人的基本义务 (1)承运人应恪尽职责提供适航的船舶 (2)承运人应适当和谨慎地装载、搬运、记载、运送、保管、 照料和卸下所承运的货物。
第二节 国际海上货物运输法(海商法)
(五)承运人的权利与义务 1、承运人的基本义务 (3)承运人应按约定的或习惯的或者地理上的航线将货物运 往卸货港。 (4)承运人应当在明确约定的时间内交货。
国际货物运输之提单制度
国际货物运输之提单制度提单制度是国际货物运输中的一项重要法律安排,它规定了货物运输过程中各方的权利与义务。
以下是关于国际货物运输之提单制度的主要内容:1. 提单的定义:提单是承运人或其代理人在货物装船后,向托运人出具的一份证明货物已经装船的文件。
它通常包含货物的描述、数量、重量、装运日期、装货港、卸货港、运费条款等信息。
2. 提单的种类:提单分为直运提单、转船提单、联运提单等。
直运提单指货物直接运至目的港,无需中途转运;转船提单则指货物在途中需要转运;联运提单则涉及多种运输方式,如海陆联运。
3. 提单的功能:提单具有货物收据、运输合同、货物所有权凭证的三重功能。
作为货物收据,它证明承运人已经接收了货物;作为运输合同,它规定了承运人和托运人之间的运输条款;作为货物所有权凭证,它代表了货物的所有权,可以转让。
4. 提单的转让:提单可以背书转让,即通过在提单背面签名并注明转让条件,将提单的所有权转让给第三方。
提单的转让通常涉及货物所有权的转移。
5. 提单的法律效力:提单是国际货物运输中的重要法律文件,其内容受到国际公约如《海牙规则》、《海牙-维斯比规则》和《汉堡规则》等的规范。
这些公约规定了承运人的责任、托运人的权利和义务,以及提单的法律效力。
6. 提单的签发:提单通常由承运人或其代理人签发,签发时必须确保提单上的信息准确无误,以避免后续的法律纠纷。
7. 提单的修改和更正:如果提单上的信息有误,需要在货物交付前进行修改或更正。
修改提单通常需要承运人和托运人双方的同意,并可能涉及额外的费用。
8. 提单的遗失和补发:如果提单遗失,托运人应及时通知承运人,并可能需要提供保证金或保险,以便承运人在确认货物所有权后补发提单。
9. 提单的电子化:随着技术的发展,电子提单(e-BL)逐渐被采用,它具有与传统纸质提单相同的法律效力,但更加便捷和高效。
提单制度是国际贸易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它确保了货物运输的顺利进行,同时也为货物的所有权转移提供了法律保障。
国际货物运输法律法规及运输方式
国际货物运输法律法规及运输方式在国际贸易中,货物的运输是非常重要的一环。
为了确保货物的安全、快捷和合规运输,各国纷纷制定了相应的法律法规。
本文将介绍国际货物运输的法律法规和运输方式,并对其进行详细探讨。
一、国际货物运输法律法规1. 货物运输合同法货物运输合同法是国际贸易中的核心法律之一。
该法律涉及货物运输合同的签署、履行和违约等方面的规定。
其中,国际商会制定的《国际运输条款》(INCOTERMS)是最常用的货物运输合同规则之一,包括了各方在货物交付、运输费用和风险等方面的责任和义务。
2. 货物运输保险法货物运输保险法规定了货物运输保险的相关规则和制度。
在国际货物运输中,由于各种不可预测的风险,货物运输保险显得尤为重要。
根据该法律,货主可以购买货物运输保险以保障货物在运输过程中的损失或损坏。
3. 国际海商法国际海商法是对海洋航运进行规范的法律体系。
其中包含《海洋航行法》、《国际货物海洋运输合同公约》等。
该法律法规主要涉及海上货物的承运、运费计算、船舶碰撞事故、海盗袭击等方面的法律规定。
4. 国际航空运输法国际航空运输法是规范国际航空运输的法律法规体系。
其中包括《国际民航公约》、《中国航空运输条例》等。
该法律法规主要涉及航空公司的责任、承运条件、货物的装载和包装要求等方面的规定。
5. 国际铁路运输法国际铁路运输法是规范国际铁路运输的法律法规体系。
其中包括《联合国国际铁路公约》、《中国铁路货物运输规则》等。
该法律法规主要涉及铁路承运人的责任、运输合同的签署和履行、货物装卸要求等方面的规定。
二、国际货物运输方式1. 海洋运输海洋运输是国际贸易中最常用的运输方式之一。
通过海洋运输,货物可以跨越国界高效地运送到全球各地。
海洋运输具有大批量、长距离和低运输成本的特点,但也面临着海上风浪、天气不确定性等风险。
2. 航空运输航空运输是一种快速、高效的国际货物运输方式。
通过航空运输,货物可以在短时间内快速到达目的地,特别适用于对时间要求较为紧迫的货物。
运输中的风险转移和责任承担
运输中的风险转移和责任承担运输行业是现代经济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但在运输过程中,风险也时刻存在。
无论是货物损坏、丢失还是人身伤害,运输中的风险都需要得到适当的转移和责任承担。
本文将讨论运输中的风险转移和责任承担问题,重点关注国内和国际运输中的相关法律和保险制度。
一、国内在国内运输中,风险的转移和责任的承担主要由《中华人民共和国运输法》和相应的商业保险条款来约束和规范。
根据该法律,运输公司和承运人对于货物的损失或延误负有一定的责任。
在货物运输中,承运人应当对货物实施保护措施,采取合理的防护措施来确保货物的安全。
如果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发生损坏或延误,承运人应承担损失的责任,但承运人可以通过一定的方式来减轻或免除部分责任。
例如,在货物签收前,运输公司通常会让受运人签署运输合同,约定一些合理的责任限制,如货物价值的承担上限等。
除了运输公司的责任,货主也需要承担一定的责任。
在国内运输中,货主有义务提供准确和详尽的货物信息,遵守包装要求并支付相应的运输费用。
如果货主未履行自己的义务,导致货物损失,那么货主也需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为了进一步降低运输风险,货主和运输公司可以根据自己的需求购买货物运输保险。
货物运输保险可以将运输风险转移给保险公司,并根据具体情况进行赔偿。
在购买货物运输保险时,货主应当仔细阅读保险合同,了解保险责任和保险限制,并选择适合自己的保额和保险条款。
二、国际在国际运输中,风险的转移和责任的承担相对更加复杂,因为涉及到多个国家和不同的法律体系。
国际货物运输主要受《联合国国际货物运输提单规则》(通称“海牙规则”)和《国际商会统一运输文件》(通称“ICC条款”)等国际法律和规则的约束。
根据海牙规则,承运人对货物的损失或延误承担一定的责任,但货主也需要履行一定的义务,如提供准确和详尽的货物信息,并支付相应的运输费用。
另外,承运人可以通过在运输合同中添加或签发不可抗力条款等方式来减轻或免除部分责任。
ICC条款是国际商会制定的一份通用的国际货物运输合同模板。
《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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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是指接受进出口货物收货人、发货人的委托,以委托人的名义或者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办理国际货物运输及相关业务并收取服务报酬的行业。
第三条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企业必须依法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资格。
第四条国务院对外贸易经济合作主管部门负责对全国的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实施监督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和经济特区的人民政府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地方对外贸易主管部门)依照本规定,在国务院对外贸易经济合作主管部门授权的范围内,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实施监督管理。
第五条对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实施监督管理,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适应对外贸易发展的需要,促进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的合理布局;(二)保护公平竞争,促进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服务质量的提高。
第六条从事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务的企业,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行政法规、接受有关行业主管机关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实施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设立条件第七条设立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企业,根据其行业特点,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与其从事的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务相适应的专业人员;(二)有固定的营业场所和必要的营业设施;(三)有稳定的进出口货源市场。
第八条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企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经营海上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务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500万元人民币;(二)经营航空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务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300万元人民币;(三)经营陆路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务或者国际快递业务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200万元人民币。
经营前款两项以上业务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其中最高一项的限额。
第五章国际货物运输法
2.提单是承运人接管货物或将货物装船的证明 承运人签发提单,就意味着一定数量、品质条件的特定货物已 装上船,或者在其保管下。《海牙规则》规定,提单是承运人 已按提单上所载情况,收到货物的初步证据(Prima Facie Evidence)。 如果承运人实际收到的货物与提单上的内容不符,承运人就必 须证明自己尽了适当谨慎职责,否则应按提单内容向提单持有 人负责。 特别是对经受让而变成的提单善意持有人,承运人不得以提单 中的“承运人对货物数量、重量、件数、表面状况未详”或 “托运人装船并点数”等“未知条款”(Disclaimers/ Unknown Clauses)免除自己按照提单中所列的数量或表面良 好的状况向收货人交货的义务。 为避免纠纷,《维斯比规则》和英国1992年《海上货物运 输法》规定:对善意的受让人而言:提单是承运人收到货物的 最终证据(Conclusive Evidence)。
人由此所造成的损失负责赔偿。
(三)国内法 美国1893年就通过了《关于船舶航行、提单以及与财产运输 有关的某些义务、职责和权利法》,即著名的“哈特法”(Hart Act)。 澳大利亚、新西兰等国也纷纷制定了海上或水上货物运输法, 英国制定了《1924年海上货物运输法》。 《海牙规则》生效后,很多缔约方以国内法的形式将《海牙规 则》法典化,如美国1936年的《海上货物运输法》等。 中国于1992年11月7日通过了《海商法》,以调整海上货物运 输、旅客运输、海上保险、海上救助等法律关系。
第二节提单运输
一、提单的概念和作用 (一)提单的概念 提单是指用以证明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和货物已由承运人接收或 装船,以及承运人保证据以交付货物的单证。 提单中载明的向记名人交付货物,或者按照指示人的指示交付 货物,或者向提单持有人交付货物的条款,构成承运人据以交 付货物的保证。 货物由承运人接管或装船后,应托运人的要求,由承运人、船 长或承运人的代理人签发提单。 (二)提单的作用 1.提单是承运人与托运人之间达成的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证 明 提单不是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本身,却能证明运输合同的存在及 其内容。运输合同在实践中是指托运人在承运人处填制的订舱 单。 除承运人与托运人事先另有约定外,提单上的条款是承运人与 托运人之间达成的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内容。然而,提单的内 容与运输合同条款不一致时,承运人与托运人之间的权利和义
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概论
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概论第一章国际货运代理行业简答题1.国际国运代理的定义是什么?2.国际货运代理在货运时起到什么作用?3.中国国际货运代理行业组织的全称是什么?成立于哪一年?4.国际货运代理除开展传统的货运业务外,还可以拓展哪些业务?第二章国际货代法律地位与责任保险简答题1.简述普通法系国家国际货运代理的法律地位。
2.简述大陆法系国家国际货运代理的法律地位。
3.简述国际国运代理的责任限制。
4.FIATA是什么组织?5.解释委托代理的定义。
6.解释法定代理的定义。
7.解释指定代理的定义。
8.代理具有哪四个基本特征?请说明。
9.委托代理权终止的原因主要有几个方面?请说明。
10. 我国《合同法》实施后,订立和履行合同应特别注意哪些方面?11.国际货运代理人有哪些权利?12.国际货运代理人应尽哪些义务?13.国际货运代理有哪些责任?14.国际货运代理的责任限制及除外责任有哪些?15.货运代理作为代理人的主要风险有哪些?16.货运代理作为当事人的主要风险有哪些?17.如何防止或减少国际货运代理的责任风险?18.适用于各种保险,包括责任保险的保单中,除外条款和限制通常有哪些?请简述。
第三章国际货代与国际贸易一.单项选择题1.在外贸实际业务中,当合同采用FOB术语时,买方可以委托卖方代为租船、订舱,其费用均由买方负担。
但是一旦到期订不到舱,租不到船,则()A.卖方不承担责任,其风险由买方承担B.卖方承担责任,其风险也有卖方承担C.买卖双方共同承担责任、风险D.双方均不承担责任,合同停止履行2.根据国际商会《INCOTERMS2000》解释,进口方负责办理出口清关手续的贸易术语是()A.FAS B. EXWC. FCAD. DDP3.当外贸合同中采用FOBST成交时,则买卖双方风险的划分界限是()A. 货交承运人B. 货物越过装运港船舷C. 货物在目的港卸货后D. 装运港码头4.大连美和进出口公司与美国鲁尼公司签订了合同,价格术语为FOB DALIAN,并以通过海运方式出口全棉针织衬衣5000打,装箱率为1打/箱,每箱毛重为18公斤,净重为15公斤。
杨帆国际经济法讲义---精品模板
国际经济法讲义(2012年)(一)国际货物买卖法律制度1、国际贸易术语(性质属于国际惯例)《200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1)根据卖方义务从小到大分为EFCD四组,其中卖方义务最小的为EXW(工厂交货),卖方义务最大的为DDP(完税后交货)(2)除了EXW和DDP,其余的均为卖方完成出口手续,买方完成进口手续六个常用的贸易术语FOB、CIF和CFR区别:共同点:(1)风险转移的时间相同:装运港越过船舷(2)交货地点相同:装运港(3)进出口手续办理相同:卖方办出口,买方办进口(4)适用于相同的运输方式:海运和河运使用时特别注意的事项:FOB:两个充分通知:买方租船后给卖方充分通知;卖方交货时给买方充分通知CIF:如果买方没有特殊要求,卖方只有义务投保海运最低险(平安险)CFR:卖方交货时给买方充分通知FCA、CIP和CPT(1)货物风险自卖方将货物交给第一承运人时转移;(2)交货地点为第一承运人所在地;(3)适用于一切运输方式;(4)其余各方面FOB和FCA、CIF和CIP、CFR和CPT一一对应。
《201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特别注意:如果要使合同适用《201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应在合同中明确表明。
例如:CIF (指定地点)适用《201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或Incoerms®規則2010).(1)将13个贸易术语减少为11个《2010年通则》用两个新术语:DAT运输终端交货(……指定目的地)和DAP目的地交货 (……指定目的地)代替了《2000年通则》中的DAF、DES、DEQ和DDU术语。
DAT和DAP术语都规定需在指定目的地交货,二者的主要区别是:在DAT术语下,卖方承担将货物从运输工具上卸下并交由买方处置的义务;而在DAP术语下卖方只需将货物交由买方处置即可,无须承担将货物从交通工具上卸下的义务。
D组只剩三个术语:DAP(运到)、DAT(运到、卸下)和DDP(运到、卸下、完税)。
货物运输中的损失赔偿规定
货物运输中的损失赔偿规定随着全球贸易的不断发展,货物运输成为了连接各个国家和地区的重要方式。
然而,在货物运输过程中,不可避免地会发生损失或损坏的情况。
为了保障货物运输的顺利进行,各国普遍制定了相应的损失赔偿规定,以确保受损方的权益得到有效保护。
本文将探讨货物运输中的损失赔偿规定的相关内容。
一、国际在国际货物运输中,最重要的法律文书为《国际货物运输合同公约》(CMR公约),它是货物运输领域最具影响力的国际公约之一。
根据该公约,承运人对货物的运输负有义务,若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发生损失或损坏,承运人应承担损失赔偿责任。
具体的赔偿责任由各国的国内法律或国际公约进行规定。
1. 运输责任和过错责任根据CMR公约,承运人应对货物运输的损失或损坏承担责任,除非能够证明损失发生的原因与其无关。
这意味着承运人承担了运输责任,并被认为存在过错责任。
因此,承运人应当妥善保管货物,并采取必要的预防措施来避免货物的损失或损坏。
2. 赔偿限额CMR公约规定了货物运输中的赔偿限额。
根据公约的规定,对于货物的毁损或部分丧失,赔偿金额为每千克货物2特别提款权(SDR),但不得超过每件货物1250SDR。
而对于货物的完全丧失,赔偿金额为每千克货物8SDR,同样不得超过每件货物2500SDR。
这些赔偿限额旨在平衡承运人的责任和风险,同时为货主提供一定的保护。
3. 时效要求根据CMR公约的规定,对于货物丧失或损坏的索赔,货主必须在交货后的7天内提出书面通知,并在收到货物后60天内提起诉讼。
这些时效要求旨在确保索赔的及时提出,并给予承运人合理的时间来进行调查和处理。
二、中国在中国,货物运输的损失赔偿规定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货物运输法》和《海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1. 运输责任和过错责任根据中国的货物运输法律规定,承运人对货物的运输应承担安全保管的义务,如果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发生损失或损坏,承运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货物的损失或损坏的原因由货物运输合同约定,如果没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法律规定进行处理。
运输公司货物保险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确保公司货物运输安全,降低货物运输风险,保障客户和公司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货物运输业务,包括国内、国际货物运输及仓储、配送等相关业务。
第三条本制度遵循“预防为主、安全第一”的原则,强化货物运输过程中的风险管理,确保货物运输保险工作的规范化和制度化。
第二章保险责任范围第四条本制度规定货物运输保险责任范围如下:1. 由于自然灾害、意外事故、火灾、爆炸等原因导致的货物损失;2. 由于运输工具故障、设备损坏等原因导致的货物损失;3. 由于货物包装不当、标志不清等原因导致的货物损失;4. 由于运输过程中被盗、丢失等原因导致的货物损失;5. 由于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因导致的货物损失。
第五条保险责任范围不包括以下情况:1. 由于货物本身缺陷、质量不合格等原因导致的损失;2. 由于人为故意破坏、恶意损坏等原因导致的损失;3. 由于保险合同约定以外的其他原因导致的损失。
第三章保险办理流程第六条保险办理流程如下:1. 客户在货物运输前,应向公司提出保险需求,并填写《货物运输保险申请表》;2. 公司根据客户需求,选择合适的保险公司,并与保险公司签订货物运输保险合同;3. 公司在货物运输过程中,负责向保险公司申报保险责任,确保保险合同有效执行;4. 货物运输过程中发生保险事故,公司应及时向保险公司报案,并配合保险公司进行事故调查和理赔;5. 保险事故处理完毕后,公司应及时将理赔结果通知客户。
第四章保险理赔第七条保险理赔流程如下:1. 发生保险事故后,公司应及时向保险公司报案,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2. 保险公司对事故进行调查核实,确认事故原因及损失金额;3. 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约定,向公司支付保险赔偿;4. 公司收到赔偿后,应及时将赔偿款支付给客户。
第五章保险费用管理第八条保险费用由公司承担,具体费用标准根据货物运输实际情况及保险合同约定执行。
第九条公司应定期对保险费用进行核算,确保保险费用合理、合规。
外贸公司国际运输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公司国际运输管理,提高运输效率,降低运输成本,保障运输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公司所有国际运输业务,包括货物进出口、空运、海运、多式联运等。
第三条本制度遵循国家法律法规、国际惯例和公司内部规章制度,确保运输业务顺利开展。
第二章运输计划与调度第四条运输部门负责制定运输计划,包括货物种类、数量、目的地、运输方式、预计运输时间等。
第五条运输计划需经相关部门审核,确保运输计划符合公司利益和客户需求。
第六条运输部门根据运输计划,合理调度运输资源,确保货物及时、安全、准确地送达目的地。
第三章运输方式与路线第七条运输部门根据货物特性和客户要求,选择合适的运输方式,如空运、海运、多式联运等。
第八条运输部门制定合理的运输路线,确保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减少时间和成本。
第九条运输部门与运输服务商保持密切沟通,确保运输过程中各项事宜得到妥善处理。
第四章货物包装与标识第十条货物包装需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确保货物在运输过程中不受损坏。
第十一条货物包装上需注明货物名称、数量、目的地、收货人等信息,方便运输和清关。
第五章运输安全与保险第十二条运输部门负责制定运输安全措施,确保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安全无虞。
第十三条运输部门根据货物价值和运输风险,为货物购买相应的保险,降低运输风险。
第十四条运输部门对运输过程中发生的意外事故进行及时处理,减少损失。
第六章运输费用管理第十五条运输部门负责运输费用的核算和支付,确保费用合理、合规。
第十六条运输部门与运输服务商签订运输合同,明确费用标准和支付方式。
第十七条运输部门定期对运输费用进行统计分析,为优化运输方案提供依据。
第七章运输服务与客户关系第十八条运输部门提供优质、高效的运输服务,满足客户需求。
第十九条运输部门定期与客户沟通,了解客户反馈,不断改进运输服务质量。
第二十条运输部门建立客户档案,为后续业务提供便利。
第八章运输信息管理第二十一条运输部门建立健全运输信息管理系统,实现运输信息的实时更新和共享。
货物运输中的货物损坏与延误的赔偿规定
货物运输中的货物损坏与延误的赔偿规定货物运输在现代经济中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
然而,在运输过程中,货物损坏和延误是不可避免的问题。
为了保障消费者和生产商的利益,各个国家和国际组织都制定了相应的赔偿规定。
本文将深入探讨货物运输中的货物损坏与延误的赔偿规定。
一、国内货物运输的赔偿规定在中国,国内货物运输的赔偿规定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运输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根据这些法律法规,运输人应当妥善保管货物,按照合同约定进行运输,并对错误交付、损毁、丢失或者延误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如果货物损坏,受损部分的价值将作为赔偿的基础。
运输人应当根据货物的实际情况,最大限度地修复受损货物或者补偿货物的价值差额。
对于货物延误造成的损失,运输人应根据延误的时间和货物的实际价值赔偿。
此外,国内货物运输还有相关的保险制度。
货主可以选择购买运输保险,以弥补法律规定赔偿范围不足的问题。
购买保险不仅可以保障货主利益,还能够提高运输人的责任意识和服务质量。
二、国际货物运输的赔偿规定在国际货物运输中,最重要的赔偿规定是由国际商会颁布的《国际货物运输通则》(Incoterms)。
Incoterms规定了不同贸易术语下买卖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以及运输过程中货物损坏和延误的责任和赔偿问题。
根据Incoterms规定,不同的术语下,运输人和货主之间的责任和赔偿义务是不同的。
例如,根据CIF(成本保险费)贸易术语,运输人负责将货物交付到目的港口,并在保险范围内承担货物损坏和延误的责任和赔偿。
而根据EXW(工厂交货)贸易术语,货主将负责所有货物损坏和延误的责任和赔偿。
此外,国际海上货物运输还有《海上运输托管公约》(Hague-Visby Rules)和《国际运输货物联合条约》(CMR公约)等法律文件。
这些法律文件规定了国际货物运输中的责任限制和赔偿规定,对货主和运输人的权益提供了保障。
三、应对货物损坏与延误的措施为了降低货物损坏与延误的风险,货主和运输人可以采取一些有效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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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被保险人从第三者获得了损害赔偿的,保险人可 以在支付保险金时将上述损害赔偿金额相应扣减。
保险人行使代位求偿权不影响被保险人就未取得赔偿 的部分向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
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未赔偿保险金前,被保险人
放弃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 保险金的责任。保险人赔偿保险金后,被保险人放弃 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的,该行为无效。
委付(abandonment)
委付是指在推定全损的情况下,被保险人将残存 货物的所有权转让给保险公司,请求取得全部保 险金额。是海上保险特有的制度。 委付是被保险人单方行为,保险公司没有必须接 受委付的义务,但委付一经接受则不能撤回。接 受委付后,保险公司取得残存货物的所有权,当 损失是由第三者过失引起的,同时取得向有过失 第三者代位追偿的权利。如果追偿的金额超过保 险公司的赔付额时,不必将超过的部分退还被保 险人。
一、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保险条款
(一)基本险 1、平安险 平安险是我国保险业的习惯用语,来源于国际 保险市场的“ (Free From Particular Average F. P. A.) ”,原意是“单独海损不赔”,保险人只对于因 海损事故和自然灾害造成的货物全部损失承担赔偿 责任。但是现在该原则已经有所改变。保险人仅对 自然灾害造成的单独海损不赔,对特定意外事故 ( 如搁浅、触礁、沉没、焚毁等 ) 所引起的单独海 损亦予以承保。
国际货物运输保险合同是进出口商对进出口的货物按照一定
的险别向保险公司投保,缴纳保险费,当货物在国际运输途 中遇到风险时,由保险公司对进出口商遭受的保险事故造成 的货物损失和产生的责任负责赔偿。
根据运输方式的不同,分为国际海上货物运输保险合同、国
际航空货物运输保险合同、国际铁路运输保险合同、国际公 路运输保险合同等。
所谓外来原因说的是货物以外客观
存在的可能发生的危险。
2003年79题
广州甲公司与德国乙公司签订了出口一批鱼粉的合同,价格条件是CIF 汉堡,甲公司依合同的规定将鱼粉用木桶装妥后交承运人所属的“海星” 号货轮运输。该批货物投保了水渍险。“海星”号在途中由于突遇“蒲 公英”号强台风,船舶剧烈颠簸。德国公司在目的港提货时发现货损, 经检验货损系正常管货情况下鱼粉自燃所致。对于该案,下列选项哪些 是正确的?AB
(2)单独海损(particular average)
单独海损指货物由于承保风险引起的不属于共同海损
的部分损失。 单独海损是海上运输中不是任何人为有意行为造成的, 只涉及船舶或货物单独一方利益的部分损失,这种损 失只能由受损失方自己承担。 保险公司对单独海损是否赔偿,取决于当事人投保单 险别以及保险单的条款。
2、部分损失
是除了全部损失外的一切损失,在海上货物运输保险中,包括共同海
损、单独海损和单独费用。 (1)共同海损(General Average)。按照我国《海商法》的定义, 共同海损是指在同一海上航程中,船舶、货物和其他财产遭遇共同危 险,为了共同安全,有意、合理地采取措施所直接造成的特殊牺牲、 支付的特殊费用。 A、必须有危及船舶、货物和其他财产的共同危险存在,不能是主观臆 想和推断。 B、作出的费用和牺牲是特殊的、直接的,是超出船舶正常营运情况外 所承担的责任,不包括船期损失和货物市价下降导致的间接的损失。 C、采取的措施必须是有意的,主观上明知会导致船舶或货物的损害, 但不得已采取的措施,是人为有意识的行动,这是判断共同海损的重 要标准。如撞船导致货物灭失是单独海损,为了防止船舶搁浅故意抛 弃货物则是共同海损。 D、采取的措施必须是合理的,是必要节约的。 E、共同海损的措施必须有效果,达到了全部或部分地保全船舶和货物 的目的。
A.本案应由甲公司与承运人签订海上货物运输合同 B.本案应由甲公司办理投保 C.乙公司应就该货损向承运人索赔
D.乙公司应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
二、除外责任
1、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或过失所造成的损 失。 2、发货人责任引起的损失(如包装不足 等)。 3、货物的自然损耗或自然渗漏、自然磨损。 4、货物品质的内在缺陷或特性造成的损失。 5、市价跌落、运输延迟造成的损失。 6、战争险和罢工险条款规定的责任和除外 责任(如原子、热核武器的使用等)。
2、水渍险
水
( With Particular Average, WPA or WA )原意是 “单独海损负责”, 1981 年 1 月 1 日 修 订 的 CIC 规定,水渍险的 承
渍 险 保范围包括,在平安险 承保范围的基础上,加 上由于自然灾害造成的 被保险货物的部分损失。
3、一切险(All Risks)
2、国际货物运输中的风险
(1)自然灾害,与航行有关的人无法控制抗拒 的自然风险,如海啸、地震、飓风等; (2)意外事故,与航行有关的人力造成的事故, 如触礁、碰撞、失踪等; (3)外来风险,指由偷窃、受潮、串味、玷污 等外来原因和由战争、罢工、暴动等特殊原 因造成的货物灭失等。
(二)赔偿的损失
1、全部损失
(3)单独费用(particular charges)
单独费用是为了防止货物遭受承保风险造成的损失或灭失而
支出的费用。
由于保险单通常都有“诉讼和营救条款”,因此单独费用都
能得到保险公司补偿。 施救费用(Sue and labor charges)指被保险的货物在遭受 承保责任范围内的灾害事故,被保险人或其代理人与受让人, 为了避免或减少损失,采取的抢救或防护措施所支付的合理 费用。自己救自己的费用 救助费用(Salvage charges)指被保险的货物在遭受了承保 责任范围内的灾害事故时,由保险人和被保险人以外的第三 者采取了有效的救助措施,在救助成功后,由被救方付给救 助人的一种报酬。其他人救发生的费用。
由于被保险人的过错致使保险人不能行使代位求偿权 的,保险人可以相应扣减保险赔偿金。
4、近因原则
近因是造成保险标的损害的主要的、起决定作用的
原因,只有近因属于保险责任,保险公司才承担保 险责任。
货物损失的发生和承保范围内的意外事故间存在直
接的因果关系,如果货物损失不是由承保范围内的 意外事故引起的,或属于承保免责范围,则保险人 不予赔偿。
二、承保的风险与损失
(一)承保的风险 1 、风险与可保风险的区别:风险是潜在的危险,随时可能发 生,但又预想不到。有些风险是不可保的(如价格涨落), 有些风险又是无需保的(如地球爆炸),所以风险须具备四 个条件,保险公司才予以承保。 ①危险的发生必须是可能的,不可能发生的危险无需投保。 ②危险的发生必须是偶然的,有些风险如商品途耗,机器运输 途中折旧等是必然的,就不能投保,例如,土豆水份减少。 ③危险的发生必须是意外的,危险产生是由某些客观、外界原 因形成。人为的、主观故意造成的风险,或发生了事故后不 及时采取补救措施,保险公司不负责赔偿。 ④危险需不是投机性的,保险只是一种损失的补偿制度,而投 机性的风险是不予承保的,如股票价格、期货价格、黄金价 格等都无法投保。
总结
平安险 海上风险 三大基本险 水渍险 风险 意外事故 一切险 一般外来风险 一般附加险 外来风险 特别外来风险 特别附加险 特殊外来风险 特殊附加险 损失 全部损失 实际全损和推定全损 部分损失 共同海损和单独海损 自然灾害
第二节 国际海上货物运输保险法律制度
我国进出口货物运输最常用的保险条款是 CIC中国保险条款,是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 份有限公司制定,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保监会 审批颁布,分为海洋、陆上、航空、邮包运输 保险条款四大类,对于某些特殊运输商品,还 配备了海运冷藏货物、陆运冷藏货物、海运散 装桐油及活牲畜、家禽的海陆空运输保险条款, 投保人可以按照需要选择投保。
(1)实际全损。货物全部毁灭或因受损失去原有用途,或保险 人已无可挽回地丧失了保险标的。对于实际全损,保险人给予 赔偿。
(2)推定全损。是指货物受损后对货物的修理费用,加上续运 到目的地的费用,估计将超过其运到后的价值。对于推定全损, 由被保险人选择,或者按照实际全损进行赔偿,或者按照部分 损失进行赔偿。按照实际全损赔偿,被保险人必须向保险人发 出委付通知,如不发通知,视为按照部分损失进行处理。
财产保险的投保人应下列事由产生的经济利益具有可保
利益:1、对标的享有所有权、占有权;2、担保物权和 债权;3、依法承担的风险和责任;4、因标的物的保全 可得到利益或期得利益。 《保险法》第11条。
3、补偿责任原则
当发生承保范围内的自然灾害或意外事 故时,保险公司需按照合同规定承担赔偿责 任,该与被保险人以经济上的补偿。被保险 人或投保人不得依据保险合同获得超过保险 金额的额外利益。 代位追偿权:当货物损失是由第三方的 过失和疏忽引起的,保险公司向被保险人支 付保险赔偿后,享有取代被保险人想第三者 进行索赔的权利。
平安险的承保范围
①被保险货物在运输途中由于恶劣气候、雷电、海啸、地震、洪水等 自然灾害造成整批货物的全部损失或推定全损。
②由于运输工具遭受搁浅、触礁、沉没、互撞,与流冰或其他物体碰撞以及失 火、爆炸等意外事故造成货物的全部或部分损失。 ③在运输工具已经发生搁浅、触礁、沉没、焚毁等意外事故的情况下,货物在 此前后又在海上遭受恶劣气候、雷电、海啸等自然灾害所造成的部分损失。 ④在装卸或转运时由于一件或数件整件货物落海造成的全部或部分损失。 ⑤被保险人对遭受承保责任内危险的货物采取抢救、防止或减少货损的措施而 支付的合理费用,但以不超过该批货物的保险金额为限。 ⑥运输工具遭遇海难后,在避难港由于卸货所引起的损失,以及在中途港、避 难港由于卸货、存仓以及运送货物所产生的特别费用。 ⑦共同海损的牺性、分摊和救助费用。 ⑧运输合同订有“船舶互撞责任”条款,根据该条条款规定,应由货方偿还船 方的费用。
案例分析1:
有一批货物已照发票总值 110% 投保了平安险,载运 该批货物的海轮于 5 月 3 日在海面遇到暴风雨的袭 击,使该批货物受到水渍,损失货值为 5000 元, 该轮在继续航行中,又于 5 月 8 日发生触礁事故, 又使该批货物发生部分损失,亦为 5000 元,试问 保险公司按平安险条款应赔付多少钱?为什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