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题一刑法的学派之争
0刑法中的学派
刑事实证学派基本主张
• 1.决定论。决定论与自由意志论相对立,源自于自然因 果关系理论。实证学派从自然科学的因果论中得到启发, 将犯罪现象看作是由某种原因所引起的必然结果,犯罪 作为人的一种特殊行为,是由生理、遗传、心理等异常 因素,和特定的自然、社会以及家庭环境决定的。他们 认为,人的行为并不是自由的,因为支配他们的意志是 不自由的;基因遗传、骨骼异常、心理障碍、性格扭曲 等内在因素,在社会动荡、经济危机、政治紊乱、生活 贫苦、缺少教育等外部恶劣环境作用下,行为人没有任 何选择的余地,这是必然产生犯罪的原因。实证学派的 主倡者们,通过实证科学的方法从生理学、遗传学、心 理学、犯罪学、社会学、哲学等不同方面对这一理论展 开论证。得出的结论是,犯罪行为不是意志的自由选择, 而是被决定了的;支配犯罪行为的不是道义非难的恶意 志,而是行为人反社会的危险人格,这种危险人格,是 心理、生理与社会环境相互作用的结果。
刑事实证学派基本主张
• 4.功利论。(注:实证学派从个别预防出发提出功利论的主 张是与一般预防相对立的,是通过对有犯罪倾向的人采取措 施以预防犯罪的发生。参见马克昌主编:《近代西方刑法学 说史略》,中国检察出版社1996年版,第143页、186—188 页。)功利论与报应论相对立,这一理论从犯罪产生的原因 入手,分析和讨论预防犯罪的根本方法。实证学派认为,犯 罪作为一种复杂的社会现象,必须动用各种社会力量,采取 各种方法进行预防;刑罚是专门对付犯罪的法律措施,它的 主要功能就是预防犯罪。功利论反对将刑罚作为单纯惩罚和 报应的手段,认为这样就失去刑法的社会价值和意义,如果 刑法不能有效的阻止犯罪,而只是跟在犯罪的后面,对已经 造成的无可挽回的社会危害束手无策,那么,即使给犯罪人 以再严厉的处罚也无济于事。所以,仅仅为了造成犯罪人痛 苦并不是刑罚的目的,刑罚只有发挥预防犯罪的功能才能对 社会及• 2.道义责任论。道义责任论是关于刑事责任根据 的解释论,它以自由意志论为基础,认为犯罪是 在主观意思支配下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主观 意思是犯罪内在的决定因素。意志是自由的,行 为人应当对自己行为以及所造成的危害结果承担 责任。当人们能够辨别和控制自己的行为,同时 又能够选择合法、善的行为时,却作出相反的决 定,实施了犯罪、恶的行为,这种恶意志必然要 受到道义的责难,因而道义责任应当成为刑事责 任的根据。刑罚是对犯罪行为的谴责,其根据是 道义对恶意志的非难。
刑法学派之争述要
刑法学派之争述要及启示摘要:刑法理论上最基本的学派是旧派(古典学派)和新派(近代学派和实证学派),后者还包括刑事人类学派与刑事社会学派。
旧派和新派在基本价值观、犯罪论领域、责任领域、刑罚论方面都有着截然对立的观点,笔者将就这些对立的观点做简单的总结和述评。
关键词:旧派、新派、争议在刑法的理论上产生过众多学派,但这些学派基本被归类为两个学派,即旧派和新派,而其中旧派又被划分为前期旧派和后期旧派。
今天对旧派和新派主张的理论已经有了比较成熟的认识,所以现在来探讨刑法学派间的争论,笔者想最重要的目的就是找出这些理论中最适合于我国当前社会政治经济法律形势的理论。
一、前期旧派的基本思想前期旧派指18世纪中后期到19世纪前半期的旧派。
这一时期的旧派刑法理论以社会契约论、自然法理论为思想基础,具体表现为否定封建刑法。
这是与当时的资产阶级大革命的历史背景相关联的,新兴的资产阶级思想家为了反对封建专制、封建刑法和神权,系统地提出了资产阶级人权、法治、民主等理论,形成了古典自然法学派,进而衍生出刑事古典学派。
他们提出并坚持罪刑法定主义,反对类推和扩张解释,反对法律溯及既往。
他们对封建专制下的过度刑罚持有异议,主张罪责刑相适应,刑罚的轻重与责任轻重、犯罪轻重相当。
他们提倡刑罚人道主义,反对酷刑,建立以自由刑为中心的刑罚体系。
其代表人物有意大利的贝卡利亚、英国的边沁、德国的费尔巴哈以及康德和黑格尔。
前期旧派学者基本上都主张自由意志、行为主义、道义的责任、报应型、一般预防。
即人都是具有自由意志的,对于基于自由意志所实施的客观违法行为,能够进行非难、追究其道义上的责任;为追究这种责任,对行为进行报应的方法就是刑罚,刑罚是对恶性的而过,以对犯罪人造成痛苦为内容;对犯罪人进行报应,可警告一般人,以期待一般预防的效果,刑罚以一般预防为主要目的。
①二、新派的基本思想新派是指19世纪中叶出现的刑法学派。
其出现的历史背景主要有二个:其一,伴随着产业革命浪潮出现的犯罪浪潮,前期旧派的刑法理论在新的犯罪现象面前的无能为力,使人们对刑法理论进行检讨和批判。
刑法理论流派
刑罚的目的仅仅在于:阻止罪犯再重新侵 害公民,并规诫其他人不要重蹈覆辙。
追求最佳效果的刑罚适用原则
刑罚应该是公开的、及时的、必需的,在既定条 件下尽量轻微的、同犯罪相对称的并由法律规定 的。
人的心灵就象液体一样,总是顺应着它周围的事 物,随着刑场变得日益残酷,这些心灵也变得麻 木不仁了。……严峻的刑罚造成了这样一种局面: 罪犯面临的恶果越大,也就越敢于规避刑罚。为 了摆脱对一次罪行的刑罚,人们会犯下更多的罪 行。刑罚最残酷的国家和年代,往往就是行为最 血腥最不人道的国家和年代。
人类学因素 自然因素 社会因素
恩里科·菲利(Enrico Ferri,1856—1929)
人身危险性与刑罚替代
他们忘记了罪犯的人格,而仅把犯罪 作为抽象的法律现象进行处理。
在人类处于最野蛮的状态下,其刑法 典都有惩罚规定,而没有关于矫正犯 罪的规定;随着人类文明的进步,则 出现了与此相反的只有矫正没有惩罚 的观念。
(二)后期古典学派的主要代表
卡尔·宾丁
法规与规范
“规范就是行为的 命令及禁止,它是作为 一定的刑罚法条的前提 而存在的行为法即行为 规范。”
毕克迈耶
自由意志论的报应刑论 因果关系论及共犯论 保安处分论
贝林格
875—1923)
主张构成要件符合性具有对违法性 的推定机能。 刑罚目的的“分配理论”
废除死刑的主张
滥施极刑从来没有使人改恶从善。这促使 我去研究,在一个组织优良的社会里,死 刑是否真的有益和公正。人们可以凭借怎 样的权利来杀死自己的同类呢?
体现公共意志的法律憎恶并惩罚谋杀行为, 而自己却在做这种事情:它阻止公民去做 杀人犯,却安排一个公共的杀人犯。
刑法学派
学派之争——旧派与新派旧派或称古典学派,是资本主义上升时期反映资产阶级刑法思想和刑事政策的刑法学派。
一、前期古典学派:指18世纪后期到19世纪前半期的旧派,其以社会契约论、自然法理论为思想基础,具体表现为否定封建刑法。
(一)封建刑法具有以下四个特点:干涉性:刑法干涉到社会生活的所有领域;恣意性:对何种行为处以何种刑罚,事前并无法律规定,通常由一定得人恣意裁量;身份性:同样的行为由于行为人、被害人身份的不同,而导致处罚的有无与轻重;残酷性:刑罚方法大都是死刑或者身体刑。
(二)前期古典学派的代表人物及其学说1、贝卡利亚(1)社会契约论——刑罚权的根据在他看来,人们原来为你争我夺得战争所困扰,自由得不到保证,于是缔结契约,让出各自的部分自由以便能够享受剩下的部分自由,这部分少量自由得结晶形成了刑罚权。
凡是超过这个根据和限度行使刑罚权都是全力的滥用。
(2)罪刑法定主义其根据三权分立的学说,主张只有代表根据社会契约联合起来的整个社会的立法者才能制定法律,任何一个法官都不得寻找借口增加对犯罪公民的既定刑罚,他也没有解释刑法的权利。
(3)客观主义他认为衡量犯罪的标准时行为人的行为使社会遭受的危害,而不是行为人的犯罪意图。
(4)罪刑相适应(5)刑罚人道主义一种正确的刑罚,它的强度只要足以阻止人们犯罪就够了。
除此之外的一切都是多余的,因而也是野蛮的。
对犯罪最强有力的约束力量不是刑罚的残酷性而是刑罚的必定性和及时性。
反对死刑。
(6)一般预防主义刑罚的目的既不是要摧残一个感知者,也不是要消除业已犯下的罪行......刑罚的目的仅仅在于:阻止罪犯重新侵害公民并告诫其他人不要重蹈覆辙。
2、边沁他反对古典自然法学派的理性主义观点,主张功利主义,认为功利主义思想的核心是避苦求乐,任何行为都服从这两项动力。
(1)功利主义的犯罪观(2)罪刑相称为罪刑相称原则的具体化提出了五个规则:A、刑罚之苦必须超过犯罪之利;B、刑罚的确定性越小,其严厉性就应该越大;C、当两个罪行相联系时,严重之罪应该适用严厉之刑,从而使罪犯有可能在较轻阶段停止犯罪;D、罪行越重适用严厉之刑以减少其发生的理由就越充足;E、不应该对所有罪犯的相同之罪适用相同之刑,必须对可能影响感情的某些情节予以考虑。
大陆法系刑法学派之争
(三)后期旧派的理论及旧派与新派的理论分歧
• “针对新派的主张,旧派学者给予了强烈反击,展开了真正意义上的 ‘刑法学派之争’。”宾丁、贝林格、毕克麦耶、麦耶等是后期旧派 的代表人物。后期旧派的理论与前期旧派存在着许多共同点,如都承 认自由意志,都主张基于自由意志而发动的客观行为应当科处与之相 当的报应刑。但后期旧派与前期旧派也有着一定的差别: 前期旧派的理 论明显倾向于自由主义,而后期旧派的国家主义、权威主义的色彩较 为浓厚;前期旧派的报应刑论以一般预防为目的,而后期旧派的报应 刑论则是带有强烈的绝对报应、赎罪的倾向;前期旧派所谓的意志自 由是一种感性上的概念,而后期旧派认为意志自由是形而上学的,没 有原因的自由意志;前期旧派对法与伦理进行严格区分,后期旧派则将 法与伦理同等看待。“概括起来,后期旧派主张自由意志、行为主义、 道义的责任、相对报应刑论,但与前期旧派相比,具有明显的国家主 义、权威主义倾向。”
旧派与新派的理论分歧集中体现为: 1.在犯罪原因上表现为自由意志论和决定论的对立; 2.在犯罪论上表现为客观主义和主观主义的对立; 3.在责任的本质上表现为道义责任论和社会责任论的对立; 4.在刑罚论上表现为报应刑论和目的刑论的对立; 5.在犯罪观与刑罚观上表现为个人本位与社会本位的对立。
旧派重规范、新派重事实。旧派往往从规范出发,而规范是针对 一般人制定的;旧派同时注重对个人自由的保障,在一般性规范适用 于具体的人时,为了救济人情弱点,又要求因人而异地考察个人的知 能水平是否适用一般性规范的要求。新派一般从事实出发,认为各个 人都是不同的,有的天生具有犯罪的社会危险性,有的则不具有。但 同时又注重对社会的防卫,甚至认为,不具有一般人的知能的人都是 对社会有害的人,于是,他们又以一般人的标准要求所有的人。
学术之盛需要学派之争(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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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术之盛需要学派之争
这张脸, 也就是要明确并合理发挥刑法可能具有的各种机能。但是, 一方面, 要彻底认清和准确描绘刑 法这张脸实在太难, 一个学者要想同时顾及这张脸上所表达的各种表情、 感情与心情更难。着眼于被害 人及其家属的悲伤与愤怒时, 常常会忽略对犯人将来的期望与祈盼; 着眼于对犯人的怜悯与体恤时, 往 往会忘记一般人对犯罪的愤懑与怨恨; 认为需要对犯人科处作为报应的刑罚时, 可能疏于考虑是否存在 预防犯罪的必要; 认为没有预防犯罪的必要时, 社会大众又可能出于伸张正义而要求处罚犯人; 即使人 们知道需要考虑对立一方的心情, 但也很难找到进入对方错综复杂心灵的途径。 所以, 对刑法这张脸的描绘与对 “法是什么” 的叙述一样, “不可能存在一个权威性的整体或最终的 解释, 可能总是存在着不同于一种叙述的另一种叙述, 总是存在着应予考虑的另一个因素。所有的解释
〔 ! 〕[英] 韦恩 ・ 莫里森: 《理论犯罪学》 , 中译本序, 刘仁文等译, 法律出版社" 第! # # $年版, * "页。 〔"〕 , : / / / / / / 0 1 3 4 5 3 6 7 1 0 1 8 9 : 7 ; 9 0 / 0 1 3 4 < ! + ( % $ ! " " # ) 7 # " 7 = > > > > > > > 7 . 2 2 ? . 2 〔 ) 〕[日] 西原春夫: 《刑法!根底"#$%!》 , 成文堂" 第! # # )年增补版, % & * ! % +页。
〔 ! 〕[英] 韦恩 ・ 莫里森: 《法理学》 , 李桂林等译, 武汉大学出版社’ 第’页。 * * )年版, 〔 " 〕[德] 科殷: 《法哲学》 , 林荣远译, 华夏出版社’ 第’ * * )年版, ’ *页。 〔 # 〕[德] 科殷: 《法哲学》 , 林荣远译, 华夏出版社’ 第( 、 、 * * )年版, ! ( " ( #页。 〔 $ 〕 参见李德顺主编: 《价值学大辞典》 , 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第’ & & "年版, ( )页。
刑法中的旧派与新派
大陆法系刑法中的旧派与新派万志鹏(湘潭大学法学院,湘潭湖南)引言在西方刑法理论中,长期存在旧派与新派两大阵营的对峙。
旧派又称为古典学派,可分前期旧派(刑事古典学派)与后期旧派(后期古典学派)。
前期旧派以贝卡里亚、边沁、费尔巴哈、康德、黑格尔等人为代表,形成于18世纪末到19世纪初。
由于旧派理论未能阻止19世纪后期西方国家的犯罪浪潮,新派于19世纪末兴起,以龙勃罗梭、菲利、加罗伐洛、李斯特、牧野英一等人为代表。
为反驳新派观点,后期旧派也于19世纪末形成,以宾丁、贝林格、毕克迈耶、迈耶、麦兹格、小野清一郎等人为代表。
1一、旧派与新派的学术背景及主要分歧旧派学者主要从法规范学的角度出发,立足于法的正义性,论证刑法的存在理由及实定法上的建构。
前期旧派是在反对中世纪封建刑法的斗争中形成的。
贝卡里亚最先吹响了罪刑法定、罪刑均衡、罪责自负等现代法治主义刑法理念的号角,反对酷刑和刑讯,将刑法推进到了科学时代。
他主张自由意志,认为刑罚应以预防犯罪为依据。
边沁继承并发扬了贝卡里亚的思想,他以哲学上功利主义为方法论,运用抽象思辩和逻辑演算的方法深入研究了刑罚理论,也是预防论者。
费尔巴哈则提出了著名的“心理强制说”,重视刑罚对社会一般人的威吓作用,被认为是一般预防论中的立法威吓论者。
与前三者不同的是,同为旧派学者的康德和黑格尔则在刑罚论上持报应主义,康德是等量(一说等害)报应主义和道义报应主义者,黑格尔是等价报应主义(一说等质)和法律报应主义者,但二者都是绝对报应主义者,即刑罚只是对犯罪的回应,绝不为其他什么别的原因而存在。
二者都坚持理性人和自由意志观点。
综上,前期旧派一般都认为,人是具有自由万志鹏(1976—),男,祖籍湖北黄陂,湘潭大学法学院讲师,西南政法大学在读博士,主要研究方向为刑法学。
1也有人把贝卡里亚、边沁归为启蒙主义刑法学派,而不将其归为古典学派,因为,其一:这两人的思想主要是受启蒙主义思潮的影响;其二:他们主张的预防论思想与黑格尔等古典学派人物主张的报应主义思想是截然不同的。
个案背后的刑法学派之争
个案背后的刑法学派之争个案背后的刑法学派之争近年来,涉及罪案的个案不断涌现,在各方面的舆论影响下,学界的刑法学派之争也愈加激烈。
这些个案,涉及的犯罪形式五花八门,不同时期发生的,走向不同。
但是经过解决这些案例的过程中,个中的刑法学派之争不断趋紧,引起各方的激烈争议。
这些争论不仅反映了学科理论领域的竞争,更是不同学派对刑法实际应用理解和对现实社会认识的差异。
我国刑法学派的主要分为法律宗派与思想宗派,即正统学派、法治主义学派和功利主义学派。
在这些学派中,正统学派主张对于刑法的解释和适用应遵守法律本义,依据自然法理进行理性分析和抽象推导,典型代表为民法学派成员;法治主义学派则从国家的权威角度出发,强调公正和规则,典型代表为法学宗派成员;功利主义学派则强调实效和效率,把刑法制定和适用与社会效益相联系,典型代表为社会科学派成员。
在具体的个案中,这些刑法学派的不同理念和观点被反复对着这些案例的具体情况进行激烈的讨论和争辩。
同时这些争论也将学界外的舆论场轰轰烈烈的进行了,这也促成了一些涉案人员的网红化。
如前不久在某省发生的,一个人在商场中杀人后捅了自己一刀,脱离生命危险而没有死亡,这涉及到除故意杀人罪之外的很多法律问题,如该人回忆不清精神异常导致的妄想症,社会网络下的推手,刺杀的犯意和精神病症状的呈现方法等等,这些问题产生的促进作用也在刑法学派之上受到了矛盾的反角读者的质疑。
这些案例的演变,同时也引发了学者对刑法学派的不断探究。
通过对案例的专业分析和研究,主要讨论基于罪与刑关系的法学派的刑事法律体系结构内部的容易出现的问题。
在刑法解释和适用方面,正统学派强调的法律本义可能在实际操作中面临一些法律模糊的问题。
而思想宗派强调的公正、规则和功利主义学派的社会效益可能与现实生活中的法律问题产生冲突,导致刑法的适用和实践遇到困境。
当然,我们不容忽视刑法的总体条件下的必要性。
此外,应注意的是,由于法律原则和刑事政策的差异,刑法学派存在一定的交互和交叉现象。
走向学派之争的刑法学
所有的婚姻不受破坏,而有的国家仅仅保护军婚);同样,杀人罪群和伤害罪群的分层也是不同的(有的国家的刑法典把杀人罪具体分为种族灭绝罪、谋杀罪、一般杀人罪、受托杀人罪、中止妊娠罪、遗弃致死罪、过失致死罪等,而有的国家的刑法典仅仅规定了杀人罪和过失致死罪;有的国家的刑法典规定了伤害罪、危险伤害罪、严重伤害罪、伤害致死罪、过失伤害罪、参与群殴罪等,而有的国家的刑法典仅仅规定了故意伤害罪和过失伤害罪)。
法文化的不同对于这种规范的内容范围所产生的影响,在分则部分表现得特别明显和突出。
法国哲学家帕卡斯在《沉思录》中的名言“比利牛斯山这边是真理,到了另一边就成了谬误”,就是受法文化影响的国别刑法学相对科学性的最直观的写照。
另外,历史的、宗教的因素也会对刑法分则部分产生影响。
穆斯林国家、信奉佛教的国家、印度教国家刑法典上的犯罪目录就和政教分离的国家、基督教国家刑法典上的犯罪目录很不相同。
没有国别的刑法学不可能要求所有国家在具体的犯罪目录部分整齐划一。
第六,刑法制裁制度上的内容安排,尤其是刑罚种类的选择、自由刑的高度、刑罚幅度的大小,都是本国价值观的典型反映。
法律后果的表现形式,比如缓刑和假释,就可以以普遍有效的学术洞见为基础,当然,还要参酌实证的研究结论。
第七,如果没有普遍有效的刑法学,那么学理的研讨和交流以及制度的借鉴就没有一个基本的平台。
从一个国家获得的成果引进另一个国家刑法典的效力范围,可能就会缺少学术上的合理性。
事实上,人们所研究和应用的刑法学理并不是某个国家特有的东西,而只不过是刑法科学的这种学术做法仅仅在某些国家发展、发达得较为久远一些罢了。
第八,发达的刑法学理体系在世界上的传播,对于学理体系还没有形成或欠发达的发展中国家是很有帮助的。
这种体系可以把具体的问题纳入一个大的体系性的关联中进行考察,便于为问题的最终解决找到实质正确的方法和结论。
但是,这种体系只是发现实质正确的结论的一种方法,如果在国际的研讨中它被证明是过时而错误的,那么和其他专业的工作方法一样,它就会被一种更好的方法替换掉。
专题一刑法的学派之争
第一节 刑法的概念、性质和种类
三、刑法的种类
刑法可以根据不同的标准或者从不同的角度分为不同的 种类,如何区分,学者 之间意见多有分歧。拟将刑法分为以 下几种:
(一)形式意义的刑法与实质意义的刑法
形式意义的刑法,有的学者称为狭义的刑法,指“所谓
现行的刑法典”。
实质意义的刑法,有的学者称之为广义的刑法,指“规
定犯罪与刑罚的一切法规,即意味着与刑法典相对应的实质
意义的刑法,也包含特别刑罚法规” 。
第一节 刑法的概念、性质和种类
三、刑法的种类
(二)普通刑法与特别刑法 普通刑法,也称一般刑法,“实质的意义的刑法中,刑法
典的场合称一般刑法 (或者普通刑法),其以外称特别刑法 (广义)。 特别刑法(广义)包含特别刑法(狭 义)与行政刑法、 其他刑法(商法的‘罚则’等)”这里所说的特别刑法,指 狭义 的特别刑法,系为了规定犯罪与刑罚而制定的刑法典以 外的法律。
第一节 刑法的概念、性质和种类
(二)刑法的称谓
关于“刑法”的称谓,有称刑法与犯罪法的不同, 这是由于各国文化传统不同所致,实质并无差别, 自应尊重各国传统。至于当前对普通刑法应否改称 “刑法和保安处分法”,我们赞成耶赛克等的观点。 现在许多国家将规定刑罚与保安处分的法典,仍然 称为刑法,除了耶赛克等说明的理由外,我们认为 这是由于“刑法”一词简单明了,并且有历史渊源 的缘故。
到了17、18世纪,这一时期的刑法思想与中世纪的刑法思 想完全不同,它以平等主义、合理主义、理性主义、世俗主 义为特征。然而,在启蒙思想中,也可以看到初期的启蒙即 启蒙绝对主义的刑罚思想与自由主义启蒙的刑法思想存在显 著的差异。
第一节 启蒙主义的刑法思想
二、主要启蒙思想家的刑法思想
张明楷:学派之争——旧派与新派(下)
张明楷:学派之争——旧派与新派(下)刑法关于犯罪与刑罚的规定以及刑事司法上关于犯罪的认定与刑罚的适用,是应当重视行为还是重视行为人,旧派与新派形成了行为刑法与行为人刑法的对立。
“行为刑法(Tatstrafrecht)即是以客观的违法行为作为刑罚的根据;对于行为人是否加以处罚,则必须视该行为人对该行为是否有构成可罚责任的因素而定,是采‘行为责任(Tatschuld)的立场。
反之,行为人刑法’(Taeterstrafrecht)是直接以犯罪人的危险性格,作为刑罚的依据,即因不法的行为显现出来的危险人格而必须负‘生活操行责任’(Lebensfuehungsschuld)。
这种理论主要在于寻找危险性与责任概念之间的架桥。
”李斯特提出过“应受处罚的不是行为而是行为人”的著名口号,他针对以旧派思想为基础的行为刑法指出:“我们刑法立法的根本错误不仅仅是未考虑人民的法律意识,而且是造成它在与犯罪作斗争中的无能为力,在于过高地估计了行为的外在结果和未顾及行为人的内心思想…在规定刑罚的种类和范围时,在法律和判决中,有必要将重点更多地放在行为人的内心思想上,而不是行为的外在结果上。
”“相对于行为人的反社会意义,犯罪行为的法学特征退居次要的地位。
”行为刑法与行为人刑法在犯罪论领域表现为客观主义与主观主义。
不管是旧派还是新派,都没有采取客观归罪与主观归罪的立场;对于犯罪的成立,都要求客观上有符合犯罪构成要件并且违法的事实,主观上具有责任能力与故意、过失等。
但是,在客观要素与主观要素之间,究竟重视哪一要素,则会得出不同结论,于是形成了客观主义与主观主义。
如下一章所言,客观主义认为,刑事责任的基础是表现在外部的犯罪人的行为及其实害。
客观主义立场旨在限制处罚范围,实现罪刑法定原则:如果仅以行为人的主观恶意作为处罚依据,就混淆了法律与道德的区别,从而导致刑法的干涉性,形成刑法介入国民生活的各个角落的局面;如果犯罪概念不是客观的,就容易造成认定犯罪的困难以及法官的恣意判断,从而导致刑法的恣意性。
刑法中的旧派与新派
大陆法系刑法中的旧派与新派万志鹏(湘潭大学法学院,湘潭湖南 411105)引言在西方刑法理论中,长期存在旧派与新派两大阵营的对峙。
旧派又称为古典学派,可分前期旧派(刑事古典学派)与后期旧派(后期古典学派)。
前期旧派以贝卡里亚、边沁、费尔巴哈、康德、黑格尔等人为代表,形成于18世纪末到19世纪初.由于旧派理论未能阻止19世纪后期西方国家的犯罪浪潮,新派于19世纪末兴起,以龙勃罗梭、菲利、加罗伐洛、李斯特、牧野英一等人为代表。
为反驳新派观点,后期旧派也于19世纪末形成,以宾丁、贝林格、毕克迈耶、迈耶、麦兹格、小野清一郎等人为代表。
1一、旧派与新派的学术背景及主要分歧旧派学者主要从法规范学的角度出发,立足于法的正义性,论证刑法的存在理由及实定法上的建构。
前期旧派是在反对中世纪封建刑法的斗争中形成的。
贝卡里亚最先吹响了罪刑法定、罪刑均衡、罪责自负等现代法治主义刑法理念的号角,反对酷刑和刑讯,将刑法推进到了科学时代.他主张自由意志,认为刑罚应以预防犯罪为依据。
边沁继承并发扬了贝卡里亚的思想,他以哲学上功利主义为方法论,运用抽象思辩和逻辑演算的方法深入研究了刑罚理论,也是预防论者。
费尔巴哈则提出了著名的“心理强制说”,重视刑罚对社会一般人的威吓作用,被认为是一般预防论中的立法威吓论者。
与前三者不同的是,同为旧派学者的康德和黑格尔则在刑罚论上持报应主义,康德是等量(一说等害)报应主义和道义报应主义者,黑格尔是等价报应主义(一说等质)和法律报应主义者,但二者都是绝对报应主义者,即刑罚只是对犯罪的回应,绝不为其他什么别的原因而存在。
二者都坚持理性人和自由意志观点。
综上,前期旧派一般都认为,人是具有自由意志的理性人,刑罚是对自由人违反刑法的理性反动.犯罪是违反法律,也是违背道万志鹏(1976—),男,祖籍湖北黄陂,湘潭大学法学院讲师,西南政法大学在读博士,主要研究方向为刑法学。
1也有人把贝卡里亚、边沁归为启蒙主义刑法学派,而不将其归为古典学派,因为,其一:这两人的思想主要是受启蒙主义思潮的影响;其二:他们主张的预防论思想与黑格尔等古典学派人物主张的报应主义思想是截然不同的。
刑法学的理论概述
刑法理论概述:一、刑法学理论学派1、刑事古典学派(旧派)古典自然法对刑法思想学派的影响自然法实质是道德法,从反封建的目的出发,强调从自然规律出发,从人类原始社会状态出发,那时并没有国家,也没有法律,但是当时仍有规则,那么就是道德,也就是符合人类自然规律的法,即自然法,而自然法则是人类理性的体现。
并由此作为出发点,来说明当代国家的权力的来源,提出了社会契约思想,三权分立思想,来证明当代国家中的法律应当是社会公众通过契约让渡权利,委托国家管理社会的结果,从而得出主权在民的结论,人人自由、平等就是必然的结论。
古典刑法学派受古典自然法学思想的影响形成旧派。
旧派刑法理论,以社会契约论、自然法理论为思想基础,具体表现为否定封建刑法。
因此,理解这一学派基本观点的前提,是明确封建刑法的特点。
大抵可以认为,封建刑法具有以下四个特点:一是干涉性,即刑法干涉到个人生活的所有领域,包括干涉个人的私生活;二是恣意性,即对何种行为处以何种刑罚,事前并无法律的明文规定,通常由一定的人恣意裁量;三是身份性,即同样的行为由于行为人、被害人的身份不同,而导致处罚的有无与轻重;四是残酷性,这是指刑罚方法大部分是死刑与身体刑。
[5]形成封建刑法上述特点的最根本原因在于国家权力的集中性、庞大性与绝对性,国家是个人生活的唯一场所,个人与国家的关系成为人类社会生活的全部内容,于是个人极为渺小,权利惨遭剥夺。
为了从根本上否认这一点,就必须使人民主权得以实现,使国家权力受到限制。
因此,旧派学者开始必然推崇社会契约论,[6]论证国家权力源于人民,从而达到限制国家权力,实现刑法的补充性、法定性、平等性与人道性的目的。
代表人物:贝卡利亚:近代刑法学的开创者之一,《论犯罪与刑罚》一书的作者,这本书对启蒙思想的直接承续并在刑法上的科学引申,直接导致了刑事古典学派的产生。
他用自然权利与社会契约来论证刑罚权的来源。
他也假定在自然状态下人人都有一份不可侵犯的自由,这就是天赋的自然权利。
外国刑法学要点归纳
外国刑法学要点归纳刑法与刑法理论刑法的概念与机能一、刑法的概念狭义:刑法典(系统规定犯罪与刑罚的法典)广义:普通刑法(即刑法典)特别刑法(刑法典以外的刑罚法规)保安处分法(刑法上用以补充或代替刑罚以维护公共利益的措施。
)二、刑法的机能(刑法的作用)(一)行为规制机能刑法将一定的行为规定为犯罪,并给予刑罚处罚,表明该行为在法律上是无(非)价值的(评价规范)。
同时命令行为作出不实施这种犯罪行为的内心意思决定(决定规范)。
(二)法益保护机能所有的刑法规范都是为了保护某种法益而制定的,故刑法具有法益保护机能。
法益:法律所保护的利益。
(三)自由保障机能自由保障机能指刑法具有限制国家刑罚权的发动、保障国民个人自由的机能。
刑法是“善良市民的大宪章”、“犯罪人的大宪章”和“受刑人的大宪章”第二节刑法理论一、学派之争旧派(刑事古典学派)前期旧派(18C中后期——19C前半期)主要表现:用社会契约论,自然法理论,来否定封建刑法。
代表人物:贝卡利亚:意大利,刑事古典学派创始人,刑法学鼻祖。
1764年出版《论犯罪与刑罚》(近代刑法理论的奠基之作)主张:社会契约论;罪刑法定主义;客观主义;罪刑相适应;刑罚人道主义;一般预防主义。
首次从理论上系统论证死刑的残酷性、不人道性与不必要性,明确提出废除死刑或严格限制死刑的适用。
费尔巴哈:德国,近代刑法学之父。
(创建刑法学体系)主要观点:法律与道德“二元分立”论;心理强制说(是罪刑法定原则的理论基础。
)对于基本观点能够展开来回答:自由意志、行为主义、道义的责任、报应刑和一般预防。
犯罪原因:意志自由论(非决定论)旧派主张人的意志自由(非决定论),认为在社会中,任何一个人都有选择自己行为的自由,人在本质上是自由的。
刑事责任实质:道义责任论(价值理念是因为犯了罪所以要惩罚要回复原秩序)旧派认为行为人承担责任是一种道义责任,是对自己基于意志自由而做出的行为选择所产生的后果的一种承担方式,是行为人对自己负责的一种表现方式。
刑法总论-刑法概述
二、刑法学派之争
(一)前期旧派
否定封建刑法 基本观点:
封建刑法
干涉性 恣意性 身份性 残酷性
(1)个人主义、自由主义。世界以人为基础而存在,人的存在本身即是目的;应当限制代表国家权 威与规制的刑法的处罚范围。 (2)自由意志论。人都具有理性和自由意志,可以任意地将某种引诱力作为行为的动机或者不作为 行为的动机。 (3)客观主义:刑事责任的基础是表现在外部的犯罪人的行为及其实害。 (4)道义责任论:责任是指能够就符合构成要件的不法行为对行为人进行非难或者谴责。 (5)报应刑论:刑罚的正当化根据在于报应的正义性。
• 罪刑法定原则并不禁止扩大解释。但不是所有的扩大解释的结论都符合罪刑法定原则。 扩大解释方法本身并不违反罪刑法定原则,但其解释结论则可能与罪刑法定原则相抵触。
刑法总论
一、刑法学的本体
刑法学的本体是解释论。 刑法解释学——与刑法哲学本身没有明显的界限。解释学不是低层次的学问, 刑法解释学也不是低层次的学问,而是含有深层的哲学原理。刑法解释学与刑 法哲学并非性质不同的两种学问。刑法学可谓刑法解释学与刑法哲学的统一体。 刑法教义学——原本就是刑法解释学或者狭义的刑法学。 不管是使用刑法教义学的概念还是使用刑法解释学的概念,解释学永远是刑 法学的本体。
关系?
刑法必须在法益保护机能与人权保障机能之间进行调和。但这种调和没有明确的标准,只能根据适用刑法时 的客观背景与具体情况,在充分权衡利弊的基础上,使两个机能得到充分发挥。可以肯定的是,只能在罪刑法定 的限度内发挥刑法的法益保护机能。在此意义上,人权保障机能优先于法益保护机能。但是,在符合罪刑法定原 则的前提下,必须充分发挥和尽量实现刑法的法益保护机能。
就刑罚论而言,新派提倡的目的刑论并没有被淘汰。当今的刑罚理论,基本上是在报应刑 的框架内,容纳了新派的刑事政策主张(相对报应刑论)。另一方面,一般预防论也在从消 极的一般预防论向积极的一般预防论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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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前期古典学派的刑法思想
一、概述
古典学派又称旧派,前期古典学派又称前期旧派或径称古 典学派,它是资本主义上升时期的刑法理论。日本平野龙一 教授认为,前期古典学派的刑法理论是“以初期资本主义社 会的个人主义和自由主义为基础的理论”,它否定中世纪的 非合理主义,而从以理性为基础的合理主义出发。代表人物 有贝卡里亚、费尔巴哈、康德和黑格尔。
第三节 刑法学
二、广义的刑法学
广义的刑法学,指刑事法学或称全刑法学。 我们认为,广义的刑法学或者说最广义的刑法学,都只是
学者的主张,实际上 其中所包括的各个部分并没有按照一定 的体系形成一个统一体,亦即没有形成一个学科。正如德国 著名学者耶赛克所说:“为了克服专业的片面性,实现各部分的 有机 统一,是冯·李斯特所追求的伟大目标,他将之称为‘整 体刑法学'。由于各专业的 任务和方法的不同,在这一领域并 没有出现一个统一的学科,但它促进了各学科的 相互了解和 专业上的合作。”
基石,从正义是服从无上命令出发,认为对侵害正义的犯罪, 根据理性的命令,应当科处刑罚,或者说对犯人科处刑罚是 正义的当然要求。 (四)黑格尔的刑法思想 在康德之后使德国观念 论哲学达到其顶峰。他舍弃康德 所承认的社会契约论,而主张辩证法的思考方法展示了从客 观的精神的抽象的法到道德、人伦的辩证法的发展,也展示 了从人伦、家 庭到市民社会、国家的辩证法的发展,被康德 分离的法与道德再次被统合。
霍布斯:认为,法律可以分为两大类,刑法属于成文法, 犯罪只能由行为构成,应该否定思想可以构成犯罪的观点。
洛克:把刑罚权的基础归之于社会契约,把为了社会 全 体的幸福而各人提供的自由总体作为刑罚权的根据。
普芬多夫:继承格老修斯的刑法思想,认为刑罚的合理性 在于对国家的有用性。
第一节 启蒙主义的刑法思想
“近代刑法学鼻祖”。他主张严格区别法与宗教、道德,认 为犯罪是对法的违反,是对权利的侵害(权利侵害说),客 观的行为是处罚的对象(客观主义) 。表明这一主义的“无 法则无犯罪、无法则无刑罚”的有名文句即为费尔巴哈 首 先提出。
第二节 前期古典学派的刑法思想
二、主要代表人物的刑法思想
(三)康德的刑法思想 康德提倡纯粹实践理性,以作为理性存在者的人为思考的
(一)规制的机能 “所谓规制机能,指以一定的行为类型的犯罪,明示对该
行为的规范的评价,以不实施这样的行为规制人的行动的机 能”,简言之,“规制的机能是由于刑法预告对违反者科处 一定的制裁事先限制人的行为的机能” 。
第二节 刑法的规范与机能
三、现代刑法的机能
(二)保护的机能 “所谓保护的机能,是通过惩罚犯罪,保护该犯罪侵犯的
第一节 刑法的概念、性质和种类
三、刑法的种类
刑法可以根据不同的标准或者从不同的角度分为不同的 种类,如何区分,学者 之间意见多有分歧。拟将刑法分为以 下几种:
(一)形式意义的刑法与实质意义的刑法 形式意义的刑法,有的学者称为狭义的刑法,指“所谓
现行的刑法典”。 实质意义的刑法,有的学者称之为广义的刑法,指“规
定犯罪与刑罚的一切法规,即意味着与刑法典相对应的实质 意义的刑法,也包含特别刑罚法规” 。
第一节 刑法的概念、性质和种类
三、刑法的种类
(二)普通刑法与特别刑法 普通刑法,也称一般刑法,“实质的意义的刑法中,刑法
典的场合称一般刑法 (或者普通刑法),其以外称特别刑法 (广义)。 特别刑法(广义)包含特别刑法(狭 义)与行政刑法、 其他刑法(商法的‘罚则’等)”这里所说的特别刑法,指 狭义 的特别刑法,系为了规定犯罪与刑罚而制定的刑法典以 外的法律。
第三节 刑法学
一、狭义的刑法学
狭义刑法学,指刑法解释学。刑法解释学即通常所说的 刑法学。
所谓刑法解释学,指根据对刑法规范的意义的解释体系上 认识的学问” 。
刑法学的中心课题是明确犯罪是否成立的解释论上的归结, 担当这样任务的刑法解释进行之际,应当知道有“体系的思 考”与“问题的思考”两种观点。
第一节 刑法的概念、性质和种类
二、刑法的性质
(一)作为公法的刑法 (二)作为实体法的刑法 (三)刑法的独立性、从属性、补充性 刑法的独立性与被称为“刑法的从属性”或者“刑法的补
充性”(也称“刑法的 辅助性”)的思想相对应。所谓“刑 法的从属性”或者“刑法的补充性”,指刑法从属于民法、 商法、行政法等其他法的领域,只有在这些法的制裁不充分 的场合刑法才能被适用的思想。与此相对应,所谓刑法的独 立性,指刑法不论其概念构成或者机能,均不从属于刑法以 外的其他法的领域而有独立性的思想。
第一节 刑法的概念、性质和种类
(二)刑法的称谓
关于“刑法”的称谓,有称刑法与犯罪法的不同, 这是由于各国文化传统不同所致,实质并无差别, 自应尊重各国传统。至于当前对普通刑法应否改称 “刑法和保安处分法”,我们赞成耶赛克等的观点。 现在许多国家将规定刑罚与保安处分的法典,仍然 称为刑法,除了耶赛克等说明的理由外,我们认为 这是由于“刑法”一词简单明了,并且有历史渊源 的缘故。
专题一刑法的学派之争
第一章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刑法与刑法学 第二章 近代刑法理论
第一章 刑法与刑法学
第一节 刑法的概念、性质和种类 第二节 刑法的规范与机能 第三节 刑法学
第一节 刑法的概念、性质和种类
一、刑法的概念 (一)刑法的界定
刑法学对刑法的界定仍有各种各样的表述 日本学者板仓宏说:“所谓刑法,可以说是规定在什么场合
到了17、18世纪,这一时期的刑法思想与中世纪的刑法思 想完全不同,它以平等主义、合理主义、理性主义、世俗主 义为特征。然而,在启蒙思想中,也可以看到初期的启蒙即 启蒙绝对主义的刑罚思想与自由主义启蒙的刑法思想存在显 著的差异。
第一节 启蒙主义的刑法思想
二、主要启蒙思想家的刑法思想
被称为自然法之父的格老修斯:在其著作《战争与 和平 法》(1625年)中,展开了脱离教会、以人的理性为基础的 刑法思想。他认为法 来源于自然,来源于人的理性,人性是 自然法之母,自然法是正当的理性法则。
第二章 近代刑法理论
第一节 启蒙主义的刑法思想 第二节 前期古典学派的刑法思想 第三节 近代学派的刑法思想 第四节 后期古典学派的刑法思想 第五节 刑法学派之争 第六节 二战后的刑法思想
第一节 启蒙主义的刑法思想
一、概述
近代以前的中世纪,在基督教神权支配下封建专制制度的 刑法与刑法思想的特色是法与道德不可分的结合、罪刑擅断 主义、以死刑或身体刑为中心的刑罚的苛酷性、基于身份的 处罚待遇的不平等,因此,可以说中世纪的刑法是不合理的、 擅断的、威吓的、身份的,是受宗教思想支配的。
一定的利益(侵害法益———保护法益),也称为法益保护机 能。” (三)保障的机能
“所谓保障的机能,是由于预先明示什么是犯罪,对怎样 的犯罪科处怎样的刑罚 而保障国民行动自由的机能,也称为 自由保障机能。”
第一,意味着保障国民如果没有实施犯罪就不受国家刑罚 权干涉的自由。
第二,意味着保障犯 罪的人不被科处作为法律效果所规 定的刑罚之外的刑罚的自由。
第一节 启蒙主义的刑法思想
二、主要启蒙思想家的刑法思想
卢梭:以社会契约论为基础,认为犯罪是 破坏社会契约 的,犯人作为国家的反叛者失去法律保护,应该把他当作公 约的破坏 者而流放出境,或者当作一个公共敌人处以死刑。
布莱克斯顿:他的刑法思想使自然法与实定法相 调和, 被认为显著地受到格老修斯、普芬多夫、洛克、孟德斯鸠的 影响。
第二节 前期古典学派的刑法思想
二、主要代表人物的刑法思想
(一)贝卡里亚的刑法思想 关于刑罚的目的,他主张“刑罚的目的仅仅在于:阻止罪
犯再重新侵害公民,并规诫其他人不要重蹈覆辙” 。 这清楚表明在罪与刑的关系上他持的是相对主义。 (二)费尔巴哈的刑法思想 受启蒙思潮的影响,展开其精致的刑法理论,被称为
二、主要启蒙思想家的刑法思想
莱布尼兹、托马修斯:各个说明法与道德的区别。 沃尔夫:从功利主义的立场论述由刑罚产生的威吓。 孟德斯鸠:在《论法的精神》中根据三权分立论,即立法、
行政与司法三种权力 互相分立的见地,认为法院应当机械地 适用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从而给罪刑法定主义奠定了一个 理论基础;对刑罚,他重视基于威吓的犯罪预防,同时论述刑 罚的宽和化,主张刑罚的轻重应当协调,罪与刑之间应有适 当的比例。 伏尔泰:在刑罚的有用性上求其合理性,强调犯罪预防的 必要性。
这样的规范论不仅是对规范的构造的分析,而且在通过规 范进行社会生活管理的意义上,可以与“刑法的机能”论相 联结。
第二节 刑法的规范与机能
二、刑法机能的历史变化
“刑法总是历史的、社会的产物。”社会发生变化,刑法 也跟着发生变化。刑法的机能与刑法的性质密切联系,刑法 的性质发生变化,刑法的机能也会相应地发生变化,这一现 象为历史所证明。
(1)欧洲古代 (2)中世纪在德国 由此可见,我们现在讲刑法的机能,不是随便任何一种刑
法的机能,而是以罪刑法定主义为基本原则重视保护个人权 利的现代刑法的机能。
第二节 刑法的规范与机能
三、现代刑法的机能
大野真义对此还特别予以说明:“刑法的本质的机能,从法 的理念看成立于刑法的目的之关联性的原因。作为法的理念 以 今日被承认的正义、公共福祉与法的安定性三个命题为前 提,与此相对应的刑法的目的是刑罚、法益保护与个人自由 的保障。而作为反映这些目的的,在刑法方面有规制的机能、 保护的机能与保障的机能三个固有的机能。”
犯罪成立这一处罚的前提条件与对犯罪科处什么刑罚这一处 罚的内容的法。” 德国学者克劳斯·罗克辛指出:“刑法是由一些条文组成的, 这些条文规范着作为刑罚或者保安处分所威胁的行为的条件 或者后果。” 参酌以上观点,可以对“刑法”作如下界定: 刑法是规定 什么行为是犯罪与对犯罪如何科处刑事制裁的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