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时履行抗辩权——抗辩权(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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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时履行抗辩权

同时履行抗辩权

法律上所谓抗辩权,是阻碍对方当事人行使其权利的对抗权。

根据抗辩权行使的效果是使对方的请求权消灭还是使对方抗辩权的效力延期发生为标准,法律上的抗辩权分为永久的(消灭的)抗辩权和延缓的(一时的)抗辩权。

在前者,以因时效届满所产生的抗辩权作为著例。

在后者,以同时履行抗辩权和不安抗辩权为其代表。

我国合同法第66条规定了同时履行抗辩权制度,当前在该制度的理解和适用中,出现一些分歧和诸多疑难问题:诸如,主给付义务和附随义务之间是否具有牵连关系,并能否适用同时履行抗辩权?在一方违约后,另一方如何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如何限制一方在对方违约时滥用同时履行抗辩权?同时履行抗辩权在何种情形中不能适用?在被告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时,人民法院应如何处理?诸此等等。

本文拟在对同时履行抗辩权的法律基础、制度功能、适用条件以及适用排除等问题阐释的过程中,研讨上述司法实务中的疑难问题,以期在司法实践中正确地理解和适用合同法第66条。

一、同时履行抗辩权的法律基础及其制度功能一般认为,同时履行抗辩权的法律根据在于双务合同的牵连性,即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之间相互依存、互为因果的相互依赖性。

这种牵连性的表现有三:其一,成立上的牵连性,即指一个合同产生两项方向相反、互为对价、互为条件的债务。

其中一项债务不成立或无效时,另一项债务因此也不成立或无效。

其二,履行上的牵连性,是指在双务合同成立后,一方负担的义务以他方负担义务为前提,假若一方不履行自己的义务,其义务的履行也要受到影响。

其三,存续上的牵连性,即如果非因双方的过错导致合同事实上履行不能时,所发生的危险应由何方负担的问题(注:王利明、崔建远:《合同法新论·总则》,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年3月版,第335-336页。

)。

一言以蔽之,双务合同的牵连性决定了双务合同的重要特点是:双方当事人所承担的债务具有对价性、交换性和相互依赖性,双方为了实现各自的债权而不得不履行各自的义务,而在当事人一方不履行义务的情况下,这种牵连性所首先导致的结果,正是同时履行抗辩权的发生。

马工程《民法》之债法期末简答题重点整理

马工程《民法》之债法期末简答题重点整理

一、简述提起同时履行抗辩权的条件同时履行抗辩权:是指双务合同的当事人互负的债务应同时履行的情况下,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或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的权利。

条件:1、须有同一双务合同互负债务;2、须双方互负的债务均已届清偿期;3、须对方未履行债务或未提出履行债务;4、须对方的对待给付是可能履行的。

二、简述要约与要约邀请的区别1、要约: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的内容必须具体确定并含有表意人在该意思表示被接受时就受其约束的意旨。

(注意—要约是一种意思表示,而不是法律行为)。

2、要约邀请:也称为要约引诱,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

是一种事实行为,仅是当事人订立合同的预备行为,因此,不具有法律意义,即对行为人不具有约束力。

3、二者的区别:(1)要约一般情况下是向特定人发出的,要约邀请是向非特定人发出的;(2)要约的内容具体确定,而要约邀请的内容没有这一要求;(此为原则性区分)(3)要约旨在订立合同,一经受要约人承诺,合同即成立;而要约邀请旨在引诱对方当事人向自己发出要约。

(4)要约是订立合同的行为,因此,要约对要约人具有约束力,而要约邀请是订立合同的预备行为,对行为人不具有约束力。

行为人未表示不愿接受约定者为要约;反之为要约邀请。

三、简述提存对债权人的法律后果提存:指在债权人受领迟延的情况下,债务人或其他清偿人将有关货币、物品以及有价证券等提交给一定的机关保存,以消灭自己对债权人负债的法律事实。

对债权人的效力:(1)债权人取得提存物所有权,产生孳息的亦归债权人;(2)债权人承担提存物上的风险;(573条)(3)债权人的可随时领取提存物并承担提存费用(574条);(4)债权人自提存之日起5年内不领取提存物的,领取权消灭。

提存物扣除提存费用后,归国家所有。

第五百七十三条标的物提存后,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债权人承担。

提存期间,标的物的孳息归债权人所有。

提存费用由债权人负担。

抗辩权在继续性合同中的应用

抗辩权在继续性合同中的应用

抗辩权在继续性合同中的应用抗辩权是指权利人用以对抗他人请求权的权利,可分为延期的抗辩权与永久的抗辩权。

延期的抗辩权又称为一时的抗辩权,包括同时履行抗辩权、先履行抗辩权和不安抗辩权。

永久的抗辩权又称消灭的抗辩权,指时效届满后债务人的抗辩权,其行使的效果将直接导致对方请求权的消灭,以诉讼时效为典型。

由于继续性合同除了有一个总括的请求权,还存在每个期次个别的请求权,而请求权与抗辩权是处于对立地位的,因此,抗辩权在继续性合同中也体现出与众不同之处。

一、同时履行抗辩权同时履行抗辩权是指“在双务合同的当事人一方在对方未为对待给付以前,可以拒绝履行自己债务的权利。

”在继续性合同的场合,存在诸多的期次履行,通常是一方当事人先履行给付义务,另一方当事人按期支付对价,此时问题在于同时履行抗辩权仅存在于各期的给付与对待给付之间,还是说可以允许一方以对方未履行甲期之给付为理由而拒绝其为乙期之给付?笔者认为,从其表面上看,同时履行抗辩权在继续性合同中没有适用的余地,而只有先履行抗辩权和不安抗辩权。

如在租赁合同中,必有出租人租赁物交付义务的在先履行,承租人的使用收益以及租金的支付与其不可能同时交换,先为给付义务的一方没有同时履行抗辩权的引用。

但是,从另外一个角度看,如果将继续性合同存在的个别给付与整体给付看作是一种“手段—目的”的关系,个别给付为手段,目的在于对方对待给付的全部,当事人双方均致力于得到所有的对待给付,其考虑的是双方全部的给付,并不是与个别给付相对应的对待给付。

基于此,我们可以看出,同时履行抗辩权可以适用继续性合同,不仅存在于各期的给付与对待给付之间,而且可以允许一方以对方未履行甲期之给付为理由而拒绝其为乙期之给付。

二、先履行抗辩权《合同法》第67 条规定:先履行抗辩权是指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先履行一方未履行之前,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

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

不安抗辩权,同时履行抗辩权,后履行抗辩权的区别,请举例子说明同时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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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安抗辩权,同时履行抗辩权,后履行抗辩权的区别,请举例子说明同时履行抗辩权的例子不安抗辩权,同时履行抗辩权,后履行抗辩权的区别,请举例子说明不安抗辩权, 是指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先履行的一方有确切证据表明另一方丧失履行债务能力时,在对方没有履行或者没有提供担保之前,有权中止合同履行的权利。

规定不安抗辩权是为了切实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防止借合同进行欺诈,促使对方履行义务。

比如,我和某一公司鉴定了一个货物买卖合同,我为卖主,约定货到付款,但是公司突然破产了,我就可以行使不安抗辩权。

同时履行抗辩权:指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一方在对方履行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

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

比如,一般的买卖中,都存在这种情况,就是所谓的一手交钱一手交货。

后履行抗辩权是指在双务合同中应当先履行的一方当事人未履行或者不适当履行,到履行期限的对方当事人享有不履行、部分履行的权利。

后履行抗辩权属延期的抗辩权,只是暂时阻止对方当事人请求权的行使,非永久的抗辩权。

对方当事人完全履行了合同义务,后履行抗辩权消灭,当事人应当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行使后履行抗辩权致使合同迟延履行的,迟延履行责任应由对方当事人承担。

比如,货物买卖合同,案例和第一个一样,如果我没有交货或者部分交货,公司就可以提出抗辩。

什么是同时履行抗辩权?同时履行抗辩权,是指在没有规定履行顺序的双务合同中,当事人一方在另一方当事人未履行合同义务以前,有权拒绝先行履行合同义务的权利。

我国《合同法》第六十六条就是关于同时履行抗辩权的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

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

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

另外,必须在符合以下条件的情况下才可以主张同时履行抗辩权:1,双方必须在同一个双务合同中互负债务。

2,双方互负的债务均已届清偿期。

同时履行抗辩权论文

同时履行抗辩权论文

浅议同时履行抗辩权【摘要】履行抗辩权是我国《合同法》中新确立的一项重要抗辩权,在平时生活中得到广泛适用及好评。

同时履行抗辩权主要应用于双务合同,在合同顺利履行,保证交易安全,提高效率,增强相互信任这些方面都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本文从同时履行抗辩权的概念解析,适用条件,与相关制度的联系与区别等角度进行阐述,并对制度的完善提出一些意见。

【关键词】概念解析;适用条件;联系与区别;重大影响;建议为了适应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推动法律制度的完善,我国出台了《合同法》。

在最近这些年的社会生活与经济生活中,《合同法》发挥了它重要的作用。

而《合同法》第66条关于同时履行抗辩权的规定,是将大陆法系的抗辩制度引入并与我国具体实际相结合的立法创新。

这对规范当事人履行合同及维护其合法权益意义重大。

虽然在法条中规定仅寥寥数字。

但是,这依然难以否认,同时履行抗辩制度是新《合同法》的一大亮点。

本文结合学界的通说及平时学习,发表一些浅薄的观点。

一、同时履行抗辩权概念解析对一个制度的深入探究,首先要从这个制度本身着手,所以本文先从其概念着手进行研究。

首先,同时履行抗辩权见于德国民法典第320条规定:“因双务契约而负担债务者,在他方未为对待给付前,得拒绝自己的给付,但自己有先为给付的义务者,不在此限。

”我国新《合同法》就是借鉴了德国法的定义。

从德国法及我国《合同法》第66条我们可以了解,所谓同时履行抗辩权,是指“双务合同中当事人一方在他方未为对待给付以前,有权拒绝自己的义务履行,又称为履行合同抗辩权。

”同时履行中“同时”之理解。

同时履行,看似是一个时间的概念。

即法律要求,合同当事人在同一时间点完成互相之间存在的义务。

但是从常识上来说,这又是不可能完成的,所以同时履行就必有它的深层含义及要求。

首先我们应该明确,同时履行抗辩权的设立,并不是浅显的追求合同履行时间上的一致性,而是为了规避风险,保证对方的履行。

同时履行抗辩权的法律规定主要取决于双务合同的关联性。

同时履行抗辩权的法律规定是怎样的

同时履行抗辩权的法律规定是怎样的

同时履行抗辩权的法律规定是怎样的一、民法典同时履行抗辩权法律常识:当事人双方互负债务并且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

一方若没有履行,对方可以拒绝其履行请求。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五条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

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

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

二、同时履行抗辩权和不安抗辩权区别是什么一、同时履行抗辩权和不安抗辩权区别是什么同时履行抗辩权是在双务合同中,一方当事人在他方当事人未履行对价义务而请求其履行时。

由拒绝履行自己义务的权利。

不安抗辩权是在双务合同中,应先履行债务的一方发现后履行一方有财产状况恶化等情形,可能危及其债权时,在后履行方未履行其债务或提供担保前,有拒绝先履行自己债务的权利。

两者在下面方面有所不同:(一)时间不同:同时履行抗辩权没有先后履行顺序;不安抗辩权和先履行抗辩权有先后履行顺序。

(二)主张权利的条件不同:同时履行抗辩权是在对方当事人未履行其债务或者未适当履行期债务时主张。

先履行抗辩权是在先履行一方未履行或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主张。

不安抗辩权是先履行方须有先履行之义务,且后履行方有财产恶化等情形时方可主张。

《民法典》一百九十二条?诉讼时效期间届满的,义务人可以提出不履行义务的抗辩。

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义务人同意履行的,不得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抗辩;义务人已经自愿履行的,不得请求返还。

二、抗辩权的种类有哪些(一)抗辩权按其是否从属于主债权而存在,可以分为独立抗辩权和从属抗辩权独立抗辩权是指抗辩权的一方当事人自己不必有主债权存在,只是在另一方行使债权请求权时,有对请求权予以抗辩的权利。

比如时效完成抗辩权、先诉抗辩权。

从属抗辩权则是指有抗辩权的一方当事人自己须有请求对待给付的债权,此抗辩权只是从属于自己的债权而存在,本质上起担保作用,因而此债权一旦消灭,则其抗辩权也随即消灭。

民法典三大抗辩权的定义分别是什么

民法典三大抗辩权的定义分别是什么

民法典三⼤抗辩权的定义分别是什么民法典是现今⼤数⼈都会接触⽐较多的,但是对于民法典⾥⾯所涉及的相关名词,我相信很多⼈都不是⾮常清楚,⽽且概念也⾮常模糊,对于民法典⾥⾯所提出的三⼤抗辩法是什么呢,下⾯店铺⼩编就为⼤家说明⼀下民法典三⼤抗辩权的定义分别是什么。

民法典三⼤抗辩权的定义分别是什么⼀、同时履⾏抗辩权的定义是指在没有规定履⾏顺序的双务合同中,当事⼈⼀⽅在当事⼈另⼀⽅未为对待给付以前,有权拒绝先为给付的权利。

同时履⾏抗辩权的构成要件(1)须有同⼀双务合同互负债务同时履⾏抗辩权的根据在于双务合同功能上的牵连性,因⽽它适⽤于双务合同,⽽不适⽤于单务合同和不真正的双务合同。

可主张同时履⾏抗辩的,系基于同⼀双务合同⽽⽣的对待给付。

如果双⽅当事⼈的债务不是基于同⼀双务合同⽽发⽣,即使在事实上有密切关系,也不得主张同时履⾏抗辩权。

因此,成⽴同时履⾏抗辩权,必须有双⽅当事⼈基于同⼀双务合同互负债务这⼀要件。

这⾥的债务,⾸先应为主给付义务。

在从给付义务的履⾏与合同⽬的的实现具有密切关系时,也应认为它与主给付义务之间有牵连关系,产⽣同时履⾏抗辩权。

双⽅互负的债务应具有对价关系。

该对价关系不强调客观上等值,只要双⽅当事⼈主观上认为等值即可。

(2)须双⽅互负的债务均已届清偿期同时履⾏抗辩权制度,旨在使双⽅当事⼈所负的债务同时履⾏,所以,只有双⽅的债务同时届期时,才能⾏使同时履⾏抗辩权。

如果⼀⽅当事⼈负有先履⾏的义务,就不由同时履⾏抗辩权制度管辖,⽽让位于不安抗辩权或先履⾏抗辩权。

(3)须对⽅未履⾏债务或未提出履⾏债务原告向被告请求履⾏债务时,须⾃⼰已为履⾏或提出履⾏,否则,被告可⾏使同时履⾏抗辩权,拒绝履⾏⾃⼰的债务。

不过,原告未履⾏的债务或未提出履⾏的债务,与被告所负的债务⽆对价关系时,被告仍不得主张同时履⾏抗辩权。

原告的履⾏不适当时,被告可⾏使同时履⾏抗辩权,但在原告已为部分履⾏,依其情形,被告拒绝履⾏⾃⼰的债务违背诚实信⽤原则时,不得主张同时履⾏抗辩权。

合同履行中抗辩权有哪些种类

合同履行中抗辩权有哪些种类

Doing good deeds is the only truly happy action in life.悉心整理助您一臂(页眉可删)合同履行中抗辩权有哪些种类1、同时履行抗辩权,指双务合同(双方互负义务)的当事人应同时履行义务的,一方在对方未履行前,有拒绝对方请求自己履行合同的权利。

2、先履行抗辩权,指双务合同中应先履行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未履行时,对方当事人有拒绝其履行请求的权利。

3、不安抗辩权,指双务合同中应先履行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有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不能或可能不能履行义务时,在对方当事人未履行合同或提供担保之前,可以暂时中止履行合同的权利。

一、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包括哪些(一)同时履行抗辩权同时履行抗辩权是指双务合同(双方互负义务)的当事人应同时履行义务的,一方在对方未履行前,有拒绝对方请求自己履行合同的权利。

同时履行抗辩权的成立条件有四个:(1)双方之债务基于同一双务合同而发生。

(2)须双方互负的债务均已届清偿期。

(3)同时履行抗辩权的行使须相对人有不履行或履行不符合约定的行为。

(4)同时履行抗辩权的行使应以合同具备能履行的客观条件为准。

(二)先履行抗辩权先履行抗辩权是指双务合同中应先履行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未履行时,对方当事人有拒绝其履行请求的权利。

其成立条件是:(1)双方当事人互负债务;(2)两个债务之间有先后履行顺序;至于该顺序是当事人约定的还是法律直接规定的,在所不问;(3)先履行一方未履行或其履行不符合法律规定和合同的约定。

先履行一方未履行,既包括先履行一方在履行期限届满前未予履行的状态,又包含先履行一方于履行期限届满时尚未履行的状态。

在先履行抗辩权的行使问题上,在先履行一方未构成违约时,先履行一方未请求后履行一方履行的,先履行抗辩权的行使不需要明示,先履行一方请求后履行一方履行的,后履行方拒绝履行需要明示。

在先履行一方已构成违约并请求后履行一方履行时,先履行抗辩权的行使需要明示。

合同法律制度

合同法律制度

合同的履行
不安抗辩权的正确行使:
第68条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 (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三)丧失商业信誉; (四)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第69条当事人依照本法第68条的规定中止履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对方提供适当担 保时,应当恢复履行。中止履行后,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适当担 保的,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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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约责任
违约责任
一、违约责任概述 二、归责原则——合同法将违约责任规定为无过错责任 三.违约责任的构成要件——违约行为
(一)不履行 1、拒绝履行 2、根本违约(违约导致根本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3、预期违约 (二)不适当履行 (三)迟延履行
违约责任
四、免责事由——免除债务人违约责任的法定免责条件
(一)不可抗力(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1.我国采取规则原则,免责事由只有不可抗力,不可抗力的影响来确定是否免责(117) 2、如果迟延履行以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责。 3.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 损失,并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 4.当事人一方违约后,对方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 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当事人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 违约方承担。 (二)货物本身的自然性质或合理损耗 (三)债权人的过错
合同的保全
撤销权的正确行使及注意事项
撤销权的行使主体是债权人,以自己的名义 向法院请求撤销,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 为限,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 年内行使。 撤销权行使的效力。

2021法考必备考点:双务合同履行抗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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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法考必备考点:双务合同履行抗辩权【导语】宝剑锋从磨砺出,梅花香自苦寒来。

坚持备考的人生,很积极,很宝贵,很励志。

冲吧,努力吧!以下为本店铺整理的了“2021法考必备考点:双务合同履行抗辩权”,欢迎阅读参考!更多相关讯息请关注本店铺!一、同时履行抗辩权(一)同时履行抗辩权的概念1、在未约定先后履行顺序的双务合同中,当事人应当同时履行,一方在对方未为对待给付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

此项权利,称为同时履行抗辩权。

《合同法》第66条对此作了规定。

2、同时履行抗辩权只适用于双务合同,如买卖、互易、租赁、承揽、保险等合同。

只有在双务合同中,当事人之间才存在对待给付,即当事人之间的给付具有对等关系或对应关系,一方为给付是为了换取对方的给付。

正是这种对应关系,使得同时履行抗辩权具有公平性。

单务合同(如赠与合同)和不真正的双务合同(如委托合同)不适用同时履行抗辩权。

(二)同时履行抗辩权的成立条件(1)在同一双务合同中互负对待给付义务。

(2)双方债务均已届清偿期。

(3)对方未履行债务。

(4)对方的债务可能履行。

同时履行抗辩权的宗旨是促使双方当事人同时履行债务,如果对方的对待给付已不可能,则不发生同时履行抗辩权问题,而应依合同解除制度解决。

(三)当事人一方违约与同时履行抗辩权1.部分履行与同时履行抗辩权债务人原则上无部分履行的权利,因此,双务合同的一方当事人提出部分履行时,对方当事人有权拒绝受领,但若拒绝受领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则不在此限;若受领部分给付,可以提出相当部分的对待给付,也可以主张同时履行抗辩权,拒绝为给付,除非如此违背诚实信用原则。

2.瑕疵履行与同时履行抗辩权《合同法》第66条规定:“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

”债务人瑕疵履行,债权人可请求其消除缺陷或另行给付,在债务人未消除缺陷或另行给付时,债权人有权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拒绝为对待给付。

二、不安抗辩权(一)不安抗辩权的概念我国合同法上的不安抗辩权,是指先给付义务人在有证据证明后给付义务人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情况时,有权中止自己的履行;后给付义务人收到中止履行的通知后,在合理的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或者未提供适当担保的,先给付义务人有权解除合同。

浅谈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

浅谈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

浅谈合同履⾏中的抗辩权随着现代物流的迅猛发展,交易风险⽆时不在。

所以,只有⼒尽完善法律规范,才能较⼤限度保护交易各⽅的利益。

我国民法典规定的抗辩权制度,对于督促当事⼈履⾏合同、减少损害、保护受害⼈利益,具有的重要作⽤。

本⽂拟从抗辩权分类、概念、构成条件等进⾏论述。

合同履⾏抗辩权可分为同时履⾏抗辩权和不安抗辩权。

⼀、同时履⾏抗辩权,是指双务合同的当事⼈⼀⽅在他⽅未为对等给付之前,有权拒绝⾃⼰的履⾏。

民法典第五百⼆⼗五条规定:“当事⼈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顺序的,应当同时履⾏。

⼀⽅在对⽅履⾏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要求。

⼀⽅在对⽅履⾏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要求。

”同时履⾏抗辩权的法律基础是诚实信⽤原则,即依照诚信原则,当事⼈必须按照合同的约定履⾏⾃⼰的义务,否则⽆权要求另⼀⽅当事⼈履⾏义务;同时在对⽅当事⼈未按合同履⾏义务的情况下,也有权拒绝履⾏⾃⼰的义务。

同时履⾏抗辩权⼀般适⽤于买卖、租赁、互易等双务合同中,但其有严格的构成条件:(⼀)须当事⼈在同⼀合同中互负债务。

此条件包含两个含义:第⼀,即当事⼈相互间的债务是基于同⼀合同关系。

如果当事⼈间的债务不是基于同⼀合同,则不适⽤同时履⾏抗辩。

第⼆,需当事⼈双⽅互负债务。

如果合同的⼀⽅当事⼈仅享有权利不负担义务,另⼀⽅当事⼈仅负担义务不享有权利,则不能适⽤同时履⾏抗辩。

同时需要明确的是,当事⼈之间互负的债务必须具有对价或牵连关系,即其债务之间互为条件、互为牵连。

如果当事⼈之间的债务没有牵连性,则不能适⽤同时履⾏抗辩。

(⼆)须双⽅的债务均已届清偿期。

由于同时履⾏抗辩权的适⽤条件之⼀是,当事⼈双⽅的债务必须同时履⾏,否则不构成同时履⾏抗辩,因此清偿期对双⽅债务来讲是同⼀的,也就是说,双⽅债务⼀定是同时到期。

此外根据该条件的要求,当事⼈双⽅的债务必须已届清偿期,否则任何⼀⽅当事⼈均⽆权要求对⽅履⾏,从⽽也⽆适⽤同时履⾏抗辩权的余地。

如果当事⼈双⽅明确约定了债务清偿期,则很容易判断债务是否到期,进⽽判断是否适⽤同时履⾏抗辩。

抗辩权

抗辩权

双务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来源:作者:日期:2009-10-27 我来说两句(0条)所谓抗辩权,是指对抗请求权或否认对方的权利主张的权利,又称异议权。

抗辩权的重要功能在于通过行使这种权利而使对方的请求权消灭或使其效力延期发生。

双务合同中的抗辩权,包括同时履行抗辩权、先履行抗辩权和不安抗辩权。

一同时履行抗辩权也称为履行合同的抗辩权,是指双务合同的当事人一方在他方未为对待给付以前,有权拒绝自己的履行。

同时履行抗辩权是在双务合同中产生的,并且主要使用于双务合同关系。

其法律依据在于双务合同的牵连性,所谓双务合同的牵连性,是指在双务合同中,一方的权利与另一方的义务之间具有相互依存、互为应果关系。

其中牵连性表现为三方面:一是发生上的牵连性,指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由一个合同所产生,双方的权利义务从一开始就互为条件,一方的权利不发生、不成立或无效,另一方的权利也发生同样的效果;二是履行上的牵连性,是指在双和同成立后,当事人各基于合同负履行义务,一方负担的义务以他方负担义务为前提,如果一方不履行自己的义务,对方的权利不能实现,其义务的履行也要受到影响;三是存续上的牵连性,是指如果非应双方的过错导致合同事实上履行不能时,所发生的危险应有哪一方负担的问题。

既然双务合同中双方当事人应同时履行自己所负的债务,一方当事人只有在已经履行或者已提出履行的前提下,才能要求对方当事人履行义务,那么反之,在对方未为对待履行或未提出履行以前,可以将自己的履行暂时终止,而拒绝对方的履行要求。

(一)同时履行抗辩权制度,具有如下作用:第一,平衡当事人之间的权益,维护当事人的权利。

既然双务合同双方当事人是对等的,相互牵连的,则一方不履行自己的债务而要求对方履行,意味着只享有权力不承担义务这显然与公平的观念背道而驰,至于一方当事人仅提供部分履行、履行有瑕疵,是否可以使另一方拒绝履行,亦应以公平、诚实信用原则来判断。

第二,维护交易秩序。

同时履行抗辩权允许一方当事人在另一方未履行时,可以拒绝履行,这直接关系到双方能否依合同履行义务的问题,因此当事人不能随意行使此种权利。

同时履行抗辩权案例

同时履行抗辩权案例

同时履行抗辩权案例“同时履行抗辩权”是指在一起诉讼中,被告在法庭审理前或者审理过程中提出同时履行,即被告承认欠款或者违约事实,但要求在履行判决时,由原告将被告方的清偿义务转嫁到第三人身上。

这种抗辩权的主要目的是防止被告重复承担同一个义务,同时保护其合法利益。

下面,我们将围绕“同时履行抗辩权案例”进行讲解。

一、案例描述2006年,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了一份合同,甲公司向乙公司借款80万元,并承诺逐年按比例归还。

但在还款过程中,甲公司未能按期归还,乙公司提起诉讼要求甲公司支付欠款。

法院审理后,判决甲公司向乙公司支付欠款80万元。

在执行期间,甲公司向法院提出了“同时履行抗辩权”申请,称其有一名客户欠其一笔巨额债务,请求法院将其转化为一个对抗执行的案件。

二、司法解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被告主张同时履行的,应当提交明确的、证明第三人与其有债权关系的证据。

同时,在被告人申请同时履行的情况下,法院需要依照合同约定或者交易习惯严格审查该理由的真实性和合理性,不能任意批准。

三、分析与评价在这个案例中,甲公司直接的债权人为乙公司,但甲公司主张有一名客户欠其巨额债务,希望法院将其清偿义务转化为对抗执行的案件,显然属于同时履行的范畴。

但是,在法院对该申请的审查过程中,发现甲公司既没有提交第三人与其有债权关系的明确证据,也无法举出足以说明其理由真实性和合理性的证据,因此法院没有批准甲公司的申请。

同时,法院在判决案件时,也应当权衡被告及第三人的合法权益,确保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例如,在甲公司无法提交足够的第三人债权证据的情况下,法院可以视情况将执行案件暂停,等待甲公司完成被执行人的清偿义务,再进行对抗执行。

总之,同时履行抗辩权能够有效保护被告的合法权益,但同时也需要严格的审查制度来防止滥用。

在实践中,法院需要深入研究和完善相关法律和司法解释,保障各方合法权益的平衡。

同时履行抗辩权例子

同时履行抗辩权例子

同时履行抗辩权例子
以下是一些同时履行抗辩权的例子:
1. 公司员工因违反公司的纪律而被解雇。

员工可以同时声称公司违反了劳动法规定,并提出工会组织的支持来行使抗辩权来寻求赔偿和重聘。

2. 货物运输期间发生损坏。

货运公司可以声称货物的损坏是由于货主提供的包装不良所致,并提出其运输货物的方式符合行业标准。

货主可以声称货物的损坏是由于货运公司在运输货物过程中的过失所致,并提出证据来支持其抗辩请求。

3. 房屋租赁期间发生争议。

租户可以提出抗辩权,声称房东未按法律规定进行必要维护和修缮,并要求获得租金减免或退还。

房东可以声称房屋的损坏是由于租户的行为所致,并提出证据来支持其抗辩请求。

4. 买卖合同纠纷。

买家可以声称卖家提供的产品有质量问题,因此拒绝支付全部价款,并提出抗辩权来要求赔偿。

卖家可以声称买家不履行其合同义务,并提出证据来支持其抗辩请求。

民法典规定的常见的抗辩权都有哪些

民法典规定的常见的抗辩权都有哪些

民法典规定的常见的抗辩权都有哪些抗辩权是我国民法典中规定的⼀种权利,民法典中常见的抗辩权有同时履⾏抗辩权、先履⾏抗辩权、不安履⾏抗辩权,关于抗辩权的⽽更多下⾯由店铺⼩编为读者进⾏相关知识的解答。

⼀、民法典规定的常见的抗辩权都有哪些(⼀)同时履⾏抗辩权。

(⼆)先履⾏抗辩权。

(三)不安履⾏抗辩权。

相关的法律规定:《民法典》 第五百⼆⼗五条【同时履⾏抗辩权】当事⼈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顺序的,应当同时履⾏。

⼀⽅在对⽅履⾏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请求。

⼀⽅在对⽅履⾏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请求。

第五百⼆⼗六条【先履⾏抗辩权】当事⼈互负债务,有先后履⾏顺序,应当先履⾏债务⼀⽅未履⾏的,后履⾏⼀⽅有权拒绝其履⾏请求。

先履⾏⼀⽅履⾏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请求。

第五百⼆⼗七条【不安抗辩权】应当先履⾏债务的当事⼈,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有下列情形之⼀的,可以中⽌履⾏: (⼀)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转移财产、抽逃资⾦,以逃避债务; (三)丧失商业信誉; (四)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债务能⼒的其他情形。

当事⼈没有确切证据中⽌履⾏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第五百⼆⼗⼋条【⾏使不安抗辩权】当事⼈依据前条规定中⽌履⾏的,应当及时通知对⽅。

对⽅提供适当担保的,应当恢复履⾏。

中⽌履⾏后,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能⼒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视为以⾃⼰的⾏为表明不履⾏主要债务,中⽌履⾏的⼀⽅可以解除合同并可以请求对⽅承担违约责任。

⼆、什么是抗辩权抗辩权是指妨碍他⼈⾏使其权利的对抗权,⾄于他⼈所⾏使的权利是否为请求权在所不问。

⽽狭义的抗辩权则是指专门对抗请求权的权利,亦即权利⼈⾏使其请求权时,义务⼈享有的拒绝其请求的权利。

因此,我们需要了解什么是抗辩权以及抗辩权的形式,才能当发⽣合同纠纷时还需要根据不同情况进⾏适⽤。

这是法律的相关规定,对于当事⼈来说有很重要的意义。

看完本⽂的内容之后,如果您有其他问题,欢迎咨询店铺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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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同时履行抗辩权,根据《合同法》第66条的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

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

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

同时履行抗\法律教育;网\原创辩权只适用于双务合同,如买卖、互易、租赁、承揽、保险等合同。

之所以同时履行抗辩权只适用于双务合同,是因为只有在双务合同中,当事人之间才存在对待给付。

同时履行抗辩权的构成要件包括:第一,在同一双务合同中互负对待给付义务;第二,双方债务均已届清偿期;第三,对方未履行债务;第四,对方的债务可能履行。

这里还要强调一点是:《合同法》第66条规定的,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

由此,我们可以知道,债务人原则上无部分履行的权利,一方提出部分履行时,对\法律教育网,原创方当事人有权拒绝受领,除非违反诚实信用原则。

另外,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时候,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这就是瑕疵履行抗辩权的问题。

债务人瑕疵履行,债权人可以请求其消除缺陷或者另行给付,否则,债权人有权拒绝对待给付。

现在举个例子:某小区小贩王麻子和个体户老张订立了一份买卖鱼虾的合同,在合同中,双方约定王麻子于2007年11月8日将100斤鱼虾交给老张,老张支付给王麻子5000元人民币。

结果,到了11月8号的时候,王麻子没有交付鱼虾,却要求老张先支付价款。

这怎么能行呢?之前明明说好了要一手交钱,一手交货,现在王麻子想耍赖,不行!此,法律教育,网|原;创时,老张就可以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拒绝王麻子的请求;再比如,王麻子在11月8号只是向老张交付了80斤鱼虾,要求老张支付4000元价款,好家伙,又想耍赖,也不行!老张此时同样可以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因为王麻子是部分履行,一般情况下,债务人没有部分履行的权利,而且老张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也不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因此老张抗辩王麻子的部分履行要求是合理的;又比如,王麻子交付鱼虾;法律教育;网|的时候,耍了个小心眼,将10斤臭鱼虾混合在90斤鱼虾中,想蒙混过关,结果被老张给发现了,王麻子的给付存在瑕疵,老张也可以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

所以老张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的情形实际上包含三种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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