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侵权现有技术抗辩研究
专利纠纷中现有技术抗辩的对比方式
专利纠纷中现有技术抗辩的对比方式
在专利纠纷中,现有技术抗辩是指被告声称其所被控侵权的专
利并不具备新颖性或者非显著技术进步性,因为该技术已经存在于
公开的先前技术中。
现有技术抗辩的对比方式可以从多个角度进行
全面的分析:
1. 技术文件对比,首先,被告可以通过对比被控专利的技术内
容与先前公开的技术文件,如专利文献、学术论文、技术报告等,
来证明所涉技术并非新颖或者非显著技术进步。
这需要对技术细节
进行深入比对和分析,以确定是否存在重叠或相似之处。
2. 实际应用对比,其次,被告可以通过对比所涉专利与先前技
术在实际应用中的差异性来进行抗辩。
这包括对产品、方法或者技
术的实际运作原理、功能特点、效果等方面进行对比,以证明所涉
专利并非对先前技术的显著改进或者区别。
3. 专家意见对比,此外,被告还可以聘请专业领域的专家对所
涉专利与先前技术进行对比分析,并提供专业意见和技术评估报告,以支持现有技术抗辩的合理性和可信度。
4. 法律依据对比,最后,被告需要从法律角度对所涉专利与先
前技术进行对比,以确定是否存在侵权行为。
这包括对专利法律条文、先前案例判例、法律解释等进行对比分析,以确定现有技术抗
辩的法律依据和合理性。
综上所述,现有技术抗辩的对比方式涉及技术文件、实际应用、专家意见和法律依据等多个方面的全面分析,以确保抗辩的全面性
和合理性。
在专利纠纷中,被告需要充分准备相关证据和论据,以
支持现有技术抗辩的有效性和可信度。
现有技术抗辩适用
现有技术抗辩适用现有技术抗辩(prior art defense)是一种常见的知识产权抗辩方式。
该方法通常被用于专利案件中,被控侵权方声称其所涉及的技术在专利申请日(或关键日)之前已经被公开。
在这种情况下,授权的专利就无法对该技术施加限制或控制,因为专利法要求相对于现有技术进行比较。
现有技术抗辩的主要目的是证明与专利主题相同或类似的技术已经存在。
这包括已经发表的文件、已获得的专利、出售或使用的产品、书籍或杂志、国际展览或公开演示等。
此外,专利审查员评估专利性质时,也会参考现有技术。
专利申请必须说明独特的技术贡献,通常这些贡献包含了专利发明的关键特征。
如果已经公开的技术包含与专利相同或类似的特征,那么被授权的专利就会受到限制或无法授权。
在这种情况下,专利申请人可以使用现有技术抗辩来证明专利所涉及的技术已经被公开在了独立公众的知识领域。
技术公开必须满足两个条件:公开的内容必须与专利主题相同或类似,公开的内容必须足以让人们理解技术的本质和实际应用。
对于专利申请人来说,因为技术公开是无法控制的,所以在提交专利申请之前必须进行充分的调查,以确保专利所涉及的技术与现有技术不同或比现有技术更好。
如果申请人无法证明其技术的独特性,那么被授权的专利就可能会面临现有技术的抗辩。
在适用现有技术抗辩时,被授权专利的主题必须与每个参考文件的主题相同或相似。
如果不同,即便某项技术已经被公开,它也无法通过现有技术抗辩来限制专利权。
此外,抗辩方还需要证明技术已经被公开,其信息足够准确且易于查证,以证明此技术对公众相当可见。
总之,现有技术抗辩是一种有力的保护知识产权的方法,旨在证明专利所涉及的技术在授权日之前已经被公开或者以前已经存在。
在知识产权诉讼中,抗辩方可以使用现有技术抗辩来弱化专利的限制或使专利失效。
因此,在提交专利申请之前,要进行充分研究,以确保其技术的独特性,并避免授权后受到现有技术的抗辩。
专利侵权诉讼中现有技术抗辩的审理规则
现有技术抗辩,是专利侵权案件中常见的抗辩理由之一,是被控侵权人针对专利权人依据专利权提出的停止侵害、赔偿损失等请求权的一种防御性主张,以求阻却请求权的效力。
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简称专利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在专利侵权纠纷中,被控侵权人有证据证明其实施的技术或者设计属于现有技术或者现有设计的,不构成侵犯专利权。
”此即现有技术抗辩制度的法条基础。
137、现有技术抗辩,是指被诉落入专利权保护范围的全部技术特征,与一项现有技术方案中的相应技术特征相同或等同,或者所属技术领域的普通技术人员认为被诉侵权技术方案是一项现有技术与所属领域公知常识的简单组合的,应当认定被诉侵权人实施的技术属于现有技术,被诉侵权人的行为不构成侵犯专利权。
在诉讼中,现有技术抗辩须以当事人的明确主张为前提,当事人未提出现有技术抗辩的,法院并不依职权而主动审查。
而且,在提出现有技术抗辩时,当事人必须明确被控侵权技术实施的系哪一项具体的现有技术方案,而不能笼统地仅主张实施的是现有技术。
那么,现有技术抗辩在什么条件下能够成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简称专利侵权解释一)第十四条规定:“被诉落入专利权保护范围的全部技术特征,与一项现有技术方案中的相应技术特征相同或者无实质差异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被诉侵权人实施的技术属于专利法第六十二条规定的现有技术。
”从该条可见,现有技术抗辩成立的要件有两个:一是使用一项现有技术进行比对;二是被控侵权技术方案与现有技术方案的技术特征应当相同或者无实质性差异。
虽然最高人民法院在上述司法解释中的用词为“一项现有技术方案”,但实践中通常亦允许将一项现有技术方案与所属领域公知常识进行简单组合的情形。
如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案例苏州工业园区新海宜电信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诉南京普天通信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工业园区华发科技有限公司侵犯专利权纠纷一案中,二审法院即认为:可以对前述司法解释第十四条的适用作谨慎地扩张,即在一份对比文献中记载的一项现有技术方案结合公知常识简单组合的基础上,认定现有技术抗辩成立。
现有技术抗辩
现有技术抗辩的性质及其适用的逻辑顺序辨析现有技术抗辩是指在专利侵权诉讼中,被控侵权人通过提出并且证明自己所使用的是同现有技术完全相同或不存在实质性差异的技术,而并不是通过行政手段否定专利本身的有效性,从而证明侵权不成立的一种抗辩形式。
2001年6月最高人民法院在其制定的《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中,第一次以司法解释的形式认可了公知技术抗辩作为合法的抗辩理由。
并且在公知技术抗辩成立的情况下,法院不必中止案件的审理,可以直接作出不侵权的判决。
1随之,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62条的相关规定为现有技术抗辩的适用提供了直接的法律依据。
该条款规定:在专利侵权纠纷中,被控侵权人有证据证明其实施的技术或者设计属于现有技术或者设计的,不构成侵犯专利权。
随着科学技术的不断发展以及立法的日趋完善,有关专利侵权的纠纷大幅增加,其中涉及到现有技术抗辩的案件层出不穷。
而各地、各级法院对现有技术抗辩的适用问题见仁见智,存在不同地区对待类似问题意见不统一,甚至相同地区、不同级别的法院在相同问题上判决意见的不统一。
这种不统一首先表现在我国司法实践中法院适用现有技术抗辩所采用的逻辑顺序并不一致。
主要分为两种情况,一是优先适用现有技术抗辩,若抗辩不成立再进一步判断是否构成专利侵权。
二是优先进行专利侵权判断,若侵权成立再进一步审查现有技术抗辩。
这两种情况分别体现了两种原则,笔者概括为“现有技术抗辩优先原则”和“侵权判定优先原则”。
法院采用不同的原则,体现了法院对现有技术抗辩性质的不同认识,采用“现有技术抗辩优先原则”是将现有技术抗辩视为一种事实抗辩,具体来讲是事实抗辩中的权利障碍抗辩,或称为不侵权抗辩。
采用“侵权判定优先原则”则是将现有技术抗辩视为一种权利抗辩即抗辩权,或称为侵权例外抗辩。
笔者将在下文中就现有技术抗辩的性质及适用的逻辑顺序加以辨析。
正如笔者在前文所述,现有技术抗辩的性质决定了其适用的逻辑顺序。
专利侵权诉讼之「现有技术抗辩篇」
专利侵权诉讼之「现有技术抗辩篇」日前,最高人民法院颁布实施的专利侵权纠纷司法解释二对现有技术或现有设计如何进行界定给出了明确的规定,就此本文对专利侵权诉讼中现有技术抗辩的理解和适用进行了简单的梳理,以便大家分析讨论。
一、现有技术抗辩作为法定抗辩权的法律依据及配套规定现有技术抗辩是我国第三次修订专利法时新增加的规定(2009年10月1日起实施),现行专利法第62条规定,在专利侵权纠纷中,被控侵权人有证据证明其实施的技术或者设计属于现有技术或者现有设计的,不构成侵犯专利权。
我国专利法第22条第5款规定:“现有技术”是指专利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为公众所知的技术。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4条规定(2010年1月1日起实施,以下简称为专利侵权纠纷司法解释一):被诉落入专利权保护范围的全部技术特征,与一项现有技术方案中的相应技术特征相同或者无实质性差异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被诉侵权人实施的技术属于专利法第六十二条规定的现有技术。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22条规定(2016年4月1日起实施,以下简称为专利侵权纠纷司法解释二),对于被诉侵权人主张的现有技术抗辩或者现有设计抗辩,人民法院应当依照专利申请日时施行的专利法界定现有技术或者现有设计。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专利侵权判定指南》第125条规定(2013年9月4日下发,指导北京法院知识产权法官审理专利民事案件之用,以下简称专利侵权判定指南),现有技术抗辩,是指被诉落入专利权保护范围的全部技术特征,与一项现有技术方案中的相应技术特征相同或者等同,或者所属技术领域的普通技术人员认为被诉侵权技术方案是一项现有技术与所属领域公知常识的简单组合的,应当认定被诉侵权人实施的技术属于现有技术,被诉侵权人的行为不构成侵犯专利权。
二、现有技术抗辩的比对对象及对比方式专利侵权诉讼中,在使用现有技术抗辩时会存在以下三个对象:“涉案专利的技术特征”、“被控侵权产品的被控技术特征”以及“现有技术的相应特征”。
专利侵权诉讼中现有技术(设计)抗辩若干问题的探讨
专利侵权诉讼中现有技术(设计)抗辩若⼲问题的探讨现有技术抗辩/现有设计抗辩,是2009年专利法修改时增加的⼀项制度,是被诉侵权⼈⽤于对抗专利权⼈侵权指控的⼀种不侵权抗辩,该制度的理论基础是,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不得包括现有技术或者现有设计。
2009年⽣效的专利法第六⼗⼆条规定:在专利侵权纠纷中,被控侵权⼈有证据证明其实施的技术或者设计属于现有技术或者现有设计的,不构成侵犯专利权。
与2009年引⼊现有技术、现有设计抗辩相适应,最⾼⼈民法院强调[1]:应依法认真审查各种不侵权抗辩事由和侵权责任抗辩事由,合理认定先⽤权,依法⽀持现有技术抗辩。
本⽂将对专利侵权诉讼实务中有关现有技术抗辩或者现有设计抗辩的⼏个重要问题进⾏探讨,以期明确司法机关对于相关问题的审查和认定标准。
⼀现有技术或者现有设计的确定⼈民法院在对现有技术及现有设计抗辩进⾏审查时,对于现有技术或者现有设计的确定应当依照现⾏专利法第⼆⼗⼆条以及专利法第⼆⼗三条的规定,即:“本法所称现有技术,是指申请⽇以前在国内外为公众所知的技术”;“本法所称现有设计,是指申请⽇以前在国内外为公众所知的设计”。
⽽2000年专利法对于现有技术和现有设计的确定标准则是“相对新颖性标准”,即:新颖性,是指在申请⽇以前没有同样的发明或者实⽤新型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在国内公开使⽤过或者以其他⽅式为公众所知;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应当同申请⽇以前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或者国内公开使⽤过的外观设计不相同和不相近似。
因此,不同版本专利法的适⽤对于确定现有技术或现有设计存在很⼤不同。
为了明确在审查现有技术抗辩或者现有设计抗辩时的法律适⽤问题,最⾼⼈民法院在2016年⽣效的《最⾼⼈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法律若⼲问题的解释(⼆)》第⼆⼗⼆条作出了规定:对于被诉侵权⼈主张的现有技术抗辩或者现有设计抗辩,⼈民法院应当依照专利申请⽇时施⾏的专利法界定现有技术或者现有设计。
现有技术抗辩的构成条件
现有技术抗辩的构成条件
技术抗辩是指在专利侵权诉讼中,被告以被控侵权的专利无效为由进行辩护的一种辩护手段。
技术抗辩的构成条件可以从多个角度来进行分析。
首先,技术抗辩的构成条件包括专利权的无效性、专利权的限制和排除、专利权的侵害行为。
专利权的无效性是指被控侵权的专利在技术上不具备创造性、新颖性、工业应用性等专利法规定的条件,或者专利权人在申请专利时存在违反法定程序的情形。
专利权的限制和排除是指专利权的范围受到法律规定的限制,或者被控侵权行为并未超出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专利权的侵害行为是指被告的行为是否构成对专利权人专利权的侵害。
其次,技术抗辩的构成条件还包括被告提出的证据和理由是否充分。
被告在提出技术抗辩时需要提供充分的证据来证明被控侵权的专利无效或者专利权受到限制和排除,以及被告的行为并未构成对专利权人专利权的侵害。
被告还需要提出合理的理由来支持技术抗辩的主张,例如专利权的无效性是否符合专利法律规定,专利权的限制和排除是否符合法律规定,被告的行为是否构成对专利权人专利权的侵害等。
最后,技术抗辩的构成条件还包括法院对技术抗辩的认定。
法
院在审理技术抗辩时需要对被告提出的证据和理由进行审查和认定,判断被控侵权的专利是否存在无效性、限制和排除,以及被告的行
为是否构成对专利权人专利权的侵害。
法院的认定将直接影响技术
抗辩的成败。
总的来说,技术抗辩的构成条件包括专利权的无效性、专利权
的限制和排除、专利权的侵害行为,被告提出的证据和理由是否充分,以及法院对技术抗辩的认定。
在实际的专利侵权诉讼中,被告
需要全面考虑这些条件,并提供充分的证据和理由来支持技术抗辩
的主张。
现有技术抗辩原则
现有技术抗辩原则
现有技术抗辩原则(principleofexistingtechnologydefense)是指在知识产权纠纷中,被指控侵犯他人专利权的一方可以抗辩自己使用的技术已经存在于公开技术文献中,即先前已经存在的技术,不属于被指控的侵权行为。
该原则是国际上普遍适用的知识产权法律原则之一。
现有技术抗辩原则可以有效防止专利权的滥用和不合理扩张。
例如,某公司申请了一项专利,但在专利授权前已有其他公司公开了类似的技术,申请的专利就无法通过现有技术抗辩原则的检验。
另外,现有技术抗辩原则也可以促进技术的共享和创新。
如果某项技术已经存在于公开技术文献中,那么其他人可以在遵守相关法律规定的前提下使用该技术进行创新和研发,以推动技术的进步和发展。
总之,现有技术抗辩原则是保护知识产权的一项重要原则,可以避免专利权的滥用和不合理扩张,同时也可以促进技术的共享和创新。
- 1 -。
先用权抗辩、现有技术抗辩和专利无效辨析
先用权抗辩、现有技术抗辩和专利无效辨析先用权抗辩、现有技术抗辩和专利无效,是应对专利诉讼时,被告一方有可能采取的对抗策略中比较相似的三种手段。
对此,个人花费了一些时间和精力进行了简单的辨。
先用权抗辩,依据的是专利法69条,“在专利申请日前已经制造相同产品、使用相同方法或者已经做好制造、使用的必要准备,并且仅在原有范围内继续制造、使用的,不视为侵犯专利权。
”现有技术抗辩,依据的是专利法62条,“在专利侵权纠纷中,被控侵权人有证据证明其实施的技术或者设计属于现有技术或者现有设计的,不构成侵犯专利权。
”专利无效,依据的是专利法22条,”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和实用新型,应当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
“三种手段分别规定在专利法不同条文中,相互之间必然是有区别的。
但问题在于,如果能够适用三种手段中的一种,似乎也能够适用另外两种。
比如,如果属于现有技术抗辩手段中的现有技术的话,专利似乎就丧失了创造性,完全可以采用专利无效手段。
那么三种手段之间的具体差异是什么?现有技术抗辩与专利无效:首先,现有技术抗辩的判断标准应遵循“被诉落入专利权保护范围的全部特征与一项现有技术方案相应特征相同或无实质性差异”,是对侵权产品和现有技术进行比对;而不是侵权比对中的对侵权产品和专利技术进行比对。
因此不能适用等同侵权的判定方法“以基本相同的手段,实现基本相同的功能,达到基本相同的效果,且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无需创造性劳动就能联想到”。
二者相比“无实质性差异”这一标准相较于专利侵权的“等同”标准更加严格。
相应的,现有技术抗辩和专利无效(新创性)之间关于区别特征的判定标准不同。
其次,专利权效力抗辩(专利无效)的适用范围相对更广,《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六十五条规定了十三种无效理由;而在现有技术抗辩中的抗辩理由,适用范围有限。
第三,专利权效力抗辩(专利无效)对于涉案专利的威胁更大,专利权被宣告无效的法律效果是专利自始不存在,专利自始无效;现有技术抗辩成立的法律效果是不构成侵权,无需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而非否定原告专利权的效力,原告的专利权和相应的请求权仍然存在。
专利侵权中的公知技术抗辩
专利侵权中的现有技术抗辩前言现有技术或者现有设计,即公知技术或者公知设计,是指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为公众所知的技术。
在专利侵权诉讼中,原告主张被告实施的技术方案落入原告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被告通常会以自己实施的技术是一项在专利申请日前,已为公众所知的技术,并未侵犯原告的专利权作为自己的抗辩理由,这种抗辩就是现有技术抗辩或现有设计抗辩。
专利制度本身即是为了促进科学技术的进步,更好地促进社会公共利益而进行的制度设置,因此在其运作过程中就不可避免的引入成本效益的分析,避免在审查专利申请的过程中耗费过多的成本。
具体而言,在发明专利申请过程中,通过检索来确认对比文件,并以此为基础进行新颖性的判断,不满足此条件即不符合专利授权条件。
由此可见检索对于发明专利授权的重要性。
但是基于成本的考虑,经过检索没有发现可以推翻非显而易见性的对比文件,且审查员认为继续检索找到推翻专利申请的非显而易见性的对比文件的可能性很小,因而没有必要时,可以停止检索,这也就从制度层面为不符合专利授权标准的申请授予专利权留下了空间。
而实用新型专利在申请时只进行形式审查,并不进行检索和使用对比文件判断新颖性、创造性的工作,因此得到实用新型专利权的技术方案并不一定符合专利授权的标准。
一、现有技术和现有设计抗辩的由来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现有技术和现有设计抗辩也是应客观现实的需要而产生,其最初出现并无明确的依据,随着专利理论的发展,法官在个案中基于公平的理念,对于被诉侵权技术方案明显是使用现有技术和现有设计而被纳入专利权保护范围的情况进行纠正,驳回专利权人的诉讼请求。
现有技术和现有设计抗辩最早出现于最高人民法院2001年6月19日通过的《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九条的规定。
该条第一款(二)项规定了人民法院在审理侵犯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案件中,被告在答辩期间内请求宣告该项专利权无效,且被告提供的证据足以证明其使用的技术已经公知时,人民法院可以不中止诉讼。
现有技术抗辩适用
现有技术抗辩适用现有技术抗辩是一种专利侵权辩护方法,指的是被控侵权的被告人认为其行为并不侵犯原告的专利权,因为该技术已经存在于公开文献中,即“现有技术”。
在专利侵权案件中,原告需要证明被控侵权的技术与其专利权的技术要素相同或者等效,而被告则有权在其答辩中提出现有技术来反驳原告的主张。
下面详细介绍现有技术抗辩的相关内容。
一、现有技术的内容现有技术是指在专利申请日之前,以书面或实物形式公开的、能够为同行所理解并能够采用的、具有该技术领域中的普通水平的技术知识和技术方案。
现有技术的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形式:1.期刊论文:国内外各类学术性期刊、研究报告等,其形式多为文字和图片。
2.专利文件:专利文件具有权威的技术讲解和描述,以及相关技术图示。
3.技术手册:由厂商或者技术研究单位编制的技术指南手册等,包含文字、图片、技术参数等。
4.会议论文集:学术会议上发表的稳固论文、摘要等。
5.互联网资料:包括博客、论坛、科技网站、视频网站等。
现有技术抗辩有一定的要求,主要包括以下两个方面:1.存在性和可公开性。
现有技术必须存在于专利申请日之前,而且其内容应该是公开且能够为同行所理解和采用的。
如果内容已经被公开,但并不能为同行所理解和采用,则不能作为现有技术来抗辩。
2.相关性和等效性。
现有技术必须与被控侵权行为相关联,其技术方案必须与原告专利权的技术方案相同或等效。
如果现有技术中的技术方案相对较少或不明确,而被告方又没有提供足够详细的理由来说明其与专利权技术方案的等效性,则这种技术无法被认为是现有技术。
1.搜集与被控侵权行为相关的现有技术资料,确保其存在性和可公开性。
3.阐述现有技术的等效性原理,并提供能够证明其等效性的详细说明和依据。
4.对原告专利权存在的问题进行深入研究和分析,找出其瑕疵与不足,以便强有力地为现有技术辩护。
现有技术抗辩制度及其与无效程序的关系研究-zhpeng(化学部介绍稿)
比较法研究
日本 总结: 日本现有技术抗辩制度可以用于等同侵 权和相同侵权,确切地说,已经扩展到 无效理由抗辩 目前日本侵权法院正在积极争取在特许 厅审判部之前做出判断。由此也导致了 日本侵权和确权之间出现了很多冲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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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较法研究
美国
美国本无现有技术抗辩制度存在之必要,与之功能近 似的制度是“假想权利要求规则” 假想权利要求规则:首先假想一个足以在字面上包含 被控侵权技术的权利要求,然后判断该假想的权利要 求相对于现有技术是否具有进步性, 并且该进步性 足以使得美国专利和商标局批准该假想的权利要求。 如果不能被授权,那么使得专利的保护范围通过等同 原则将被控侵权技术包含在其中的主张不能得到支持, 等同侵权不成立 注意:Hughes Aircraft案
通过检索等方式,合法获得涉案专利申请日之 前公开的自由公知技术的可得利益; 通过获得涉案专利申请日之前公开的专利的专 利权人实施许可等方式,合法使用在先专利的 可期待可得利益;现有技术抗辩制度的制度价 值就在于保障善意第三人的这种可得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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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论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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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论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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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论基础
其他观点的反驳 “权利滥用”理论的危害与反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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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较法研究
德国 总结:德国将现有技术抗辩作为等同侵 权的例外,采用的对比方式是被控侵权 技术与现有技术之间的单独对比,采用 的对比标准包括新颖性和创造性。
26Βιβλιοθήκη 较法研究日本无效程序优先阶段:“确认权利要求范围的审 判是以专利权有效为前提的,因此,在这样的 诉讼中不能讨论专利的内容是否公知的问题” 公知技术排除阶段:将公知技术作为限制权利 要求保护范围的方式 自由技术抗辩阶段:申请时公知的技术属于公 众共有的财产,„„,不构成侵权 权利滥用理论阶段:2000年Kilby案以及2004 年专利法第104条之三
专利侵权抗辩书
专利侵权抗辩书尊敬的仲裁机构:我司是一家致力于创新和研发的科技公司,长期以来一直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积极主动。
然而,最近我们收到了关于我们的某一产品涉嫌侵犯贵公司的专利权的指控。
经过我们的调查和分析,我们对这项指控表示强烈的反对,并认为贵公司的专利权不应被承认。
在此,我司正式向贵机构提交本专利侵权抗辩书,并就我司的观点详细陈述如下:1. 关于专利权的有效性首先,我们质疑贵公司所指称的专利权的有效性。
在深入研究了贵公司所提供的专利文件以及相关的技术背景之后,我们发现该专利与我们公司的产品并不具有显著的技术创新。
我们的团队在研发过程中对技术创新进行了大量的研究和开发,并在市场上取得了巨大的成功。
因此,我们拒绝接受贵公司对专利权的主张,并要求仲裁机构仔细评估该专利的技术水平和我们的产品之间的关联关系。
2. 先前技术的存在其次,我们在市场上广泛存在的先前技术清楚地表明,贵公司所主张的专利没有达到“新颖性”的标准。
我们的产品并不依赖于贵公司专利所揭示的技术要素,而是基于已经存在于公共领域的技术。
我们已经购买了在市场上公开销售的产品,并得出结论:贵公司专利所宣称的技术在先前技术中已有所体现。
基于此,我们坚信贵公司所主张的专利权不具备先驱性,不应当予以承认。
3. 专利权的范围与适用性限制此外,我们认为贵公司所主张的专利权的范围存在着明显的过度扩大。
根据我们的调查和分析,贵公司的专利声明了过于宽泛的技术内容,与贵公司所要求保护的实际革新并不匹配。
专利权的范围应当严格按照技术发明和职责原则来定义,而不能过于宽泛地适用于其他技术领域。
因此,我们希望仲裁机构对贵公司所主张的专利权进行一次详尽的范围审查,并根据专利法的要求进行合理的限制。
4. 合理使用权的主张最后,即使贵公司能够证明其专利权的有效性和适用性,我们仍然主张我们的使用属于合理使用权的范围之内。
根据专利法规定,如果我们的产品或技术是出于非商业目的,并且对贵公司专利权的使用不会对贵公司的合理利益造成实质性损害,我们有权主张合理使用权。
现有技术抗辩原则及其司法适用
现有技术抗辩原则及其司法适用现有技术抗辩原则是指当一项技术发明被指控侵犯他人专利权时,可以通过证明该技术已经存在于公共领域中而抗辩反对证明专利权的有效性。
这个原则是保护专利权的同时也避免了专利权的滥用。
现有技术抗辩原则在司法实践中发挥了重要作用。
下面就介绍三个案例:案例一:荔枝移动(中国)有限公司 v. 北京易淘联科技有限公司在这个案件中,荔枝移动指控易淘联侵犯了其专利权。
易淘联得以成功抗辩是因为他们证明了所涉技术在专利申请日之前就已经存在于公共领域中,因此不可能侵犯荔枝移动的专利权。
这个案例表明在涉及专利侵权时,现有技术抗辩是有效的辩护工具。
案例二:1010data, Inc. v. Julius Shiskin在这个案例中,1010data指控Shiskin侵犯了其专利权。
尽管Shiskin承认没有得到专利权拥有者的许可,但他成功地否认了他的产品实际上实施了专利权要求的所有要素。
他指出,所涉技术不仅已经存在于公共领域中,还是一种广泛使用的技术,因此不能被认为具有创新性和非显然性。
这个案例强调了现有技术抗辩原则,证明了只要技术是公开的,即使它没有正式发表,也可以成功地抗辩专利侵权指控。
案例三:SRI International Inc. v. Internet Security Systems, Inc.在这个案例中,SRI控告ISS侵犯了其专利权。
然而,ISS成功抗辩是因为他们证明所涉技术在专利申请日之前就已经存在于公共领域中,而且专利所要求的元素是由其他人而不是SRI首先开发出来的。
这个案例证明了公众已经存在的技术也可以成功地抗辩对专利权的侵犯指控,并强调了专利与现有技术之间的边界。
总之,现有技术抗辩原则是一种十分重要的辩护工具,已经成为了司法实践中的一个重要因素。
通过前面三个案例的介绍,我们可以发现,无论是产品的使用,还是技术的发展,只要它曾经出现于公众视野中,就不应该在知识产权范围内得到承认。
现有技术抗辩适用
现有技术抗辩适用现有技术抗辩是指在专利侵权诉讼中,被诉侵权人以该技术在专利权申请日之前已经在国内使用或已经成为公众专有技术为由,进行的一种无效抗辩。
其主要理念是在保护专利权人权益的同时,保障公众的合法权益,防止专利权利用的过度,限制了技术的进步和发展。
现有技术抗辩的适用范围相对较广,包括国内使用先于专利权申请日的实施圈(含制造、销售、租赁等),以及公众可获得的技术,如论文、报纸、期刊、文件、知识产权数据库、展览会等。
前者称为“国内已有技术”,后者称为“公开技术”。
在如何判断是公开技术还是国内已有技术方面,应根据创新贡献的大小和技术体系的完整性来确定。
若技术对技术体系做出了重要贡献,则属于国内已有技术,否则属于公开技术。
此外,应注意公开技术必须在可获取的数据库或者文献中有相关记录,不能只是口头讲解或者相关人员的切身经验。
要对现有技术进行抗辩,必须证明被诉侵权人在专利申请日之前已经使用了该技术,并且能提供证据支持其使用的时间、地点、范围及使用目的等,还需要证明该技术能被公众获取到。
通常的证明材料包括相关的销售记录、验货单、客户订单等业务相关记录,以及相关行业的市场调查报告、技术报告、专家证明书等。
需要注意的是,现有技术抗辩虽然对于专利权人的权益构成了威胁,但是并不是所有合法的实施都可以为所欲为地使用该技术。
在实施该技术时,还需要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不得侵犯他人的知识产权。
总之,对于某些企业来说,现有技术抗辩是一把利器,可以为其在专利侵权纠纷中提供一种缓和、协商的选择,实现公平公正的竞争。
但是,要注意在使用该抗辩理由时,不能侵犯他人的知识产权,并需与法律规定保持一致。
现有技术抗辩适用
现有技术抗辩适用现有技术抗辩适用是指在专利权因侵犯行为而受到指控时,被告可以通过证明其产品或方法已经被公开技术所包含或使用来抵制专利权的起诉。
现有技术抗辩适用是专利权侵权诉讼中的一项重要辩护手段,其合理运用可以保护企业的合法权益,避免不必要的损失。
以下是关于现有技术抗辩适用的文章。
一、现有技术抗辩适用的法律依据在我国,现有技术抗辩适用的法律依据主要包括专利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
专利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在专利权期限有效期内,他人实施了专利权保护范围内的技术,可以提出现有技术抗辩。
”这一规定明确了被告在专利权纠纷案件中可以提出现有技术抗辩的权利,为企业提供了法律支持。
根据我国专利法和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现有技术抗辩适用的条件主要包括以下几点:1. 被控侵权产品或方法已被公开技术所包含或使用;2. 被告已经合法开展相关技术活动;3. 被告对公开技术的使用行为具有证明责任。
在实际操作中,被告需要充分了解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和公开技术的内容,将公开技术与被控侵权产品或方法进行比对,确定其是否包含或使用了公开技术,然后提出现有技术抗辩。
在行使现有技术抗辩权利时,被告需要准备充分的证据,包括公开技术的相关资料、被告合法开展相关技术活动的证明等。
被告还需要在法定期限内向法院提出现有技术抗辩,提出书面辩护意见,并在庭审中对公开技术的内容及其与被控侵权产品或方法的关系进行详细解释。
在庭审过程中,被告可以通过技术报告、专家意见、证人证言等方式进行证明,为现有技术抗辩提供充分的支持。
如果被告成功提出现有技术抗辩,对方需对专利权保护范围进行重新审查,判断被控产品或方法是否超出专利权保护的范围,从而减轻被告的法律责任。
近年来,我国法院审理的专利侵权案件日益增多,其中现有技术抗辩的案例也相对较多。
某公司在生产某一种型号的手机时被控侵犯了他人的专利权,但通过提出现有技术抗辩,成功证明其产品已被公开技术所包含,从而获得了胜诉。
现有技术抗辩适用
现有技术抗辩适用现有技术抗辩是指当某项专利申请被审查时,发现该专利申请所声称的发明或创新已经被其他人发掘出来或者已经存在于某些技术资料或文件中,这项技术已经属于公共领域,且该技术已在申请专利之前被公开,此时申请人可以通过现有技术抗辩的方式进行反驳。
现有技术抗辩是现行专利法的一项规定,其目的在于保护公共领域中的技术不被他人独占并获得专利保护。
现有技术抗辩的应用层面很广,尤其在高科技行业,由于技术的迅猛发展,很多技术在短时间内就可能成为公共领域中的技术,此时专利申请人使用该技术作为其专利申请的基础是不合法的。
一、现有技术抗辩适用于专利的审查阶段。
如果在专利审查阶段,审查人员发现申请的专利不符合专利法规定的要求,例如已被他人发现并使用,此时专利局可以基于现有技术抗辩规定,拒绝该专利的授予。
如果在专利诉讼阶段,被诉侵权方认为该专利的内容已经存在于公共领域中,即现有技术,可以通过现有技术抗辩来抵制专利权的主张。
如果在专利授权之后,另一方认为该专利权的主张有问题,可以通过无效宣告程序提出异议,现有技术抗辩可以成为无效宣告程序的理由之一。
申请人需要具备证据来证明其声称的技术已经在公共领域中存在。
证据可以是技术资料、期刊或其他相关文件。
证据必须证明被申请人要求的专利已经存在于公共领域中,而且是在申请专利之前的时间点上,证据不应该与申请专利的时间点相同或者是该时间点之后。
证据必须明确并准确描述技术的基本特点和性质,并且证据必须足以证明技术已经向公众展示或者公开。
证据必须足够可靠,仅凭口头证言是不够的,例如可以使用历史文献、标准化文档以及技术期刊等文件作为证据。
总之,现有技术抗辩是对专利法保护的技术领域进行监督和控制的重要手段,它避免了对原有技术的不合理或不公平的独占性利用。
对于专业领域的人员来说,对现有技术的认识和了解是很有必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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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红 枝
( 中南财 经 政 法大 学 2 0 1 2 级 硕 士研 究 生 法律 硕士 专 业 湖北 武汉 )
[ 摘 要] 我国新 修 订的 Ⅸ 专利法 》 以立 法 的形 式确 立 了现有 技 术抗 辩制 度 , 这 是我 国专 利确 权 制度 单独设 置 模 式的一 大进 步 。 专 利 侵权 诉讼 中被 告可 利用 该 制度 维护 自 己的合法 权益 , 但 立足 于 当前 我国 的司 法实 践 , 对 现有 技术 抗辩 的对 比方式 以及 对 比标准 上存 在一 定 的误读 。 本 文试 图从 现有 技术 抗辩 的对 比方 式 应 当是被 控侵 权技 术 与现有 技 术进 行对 比, 对 比标 准应 当是 新 颖性标 准 的角度 对 现有 技术 抗辩进 行 阐释 。 [ 关键词] 专利 侵 权 现有 技术 现有 技 术抗 辩 中图 分类 号 : D 9 2 3 . 4 2 文献标 识码 : A 文 章编 号 : 1 0 0 9 — 9 1 4 x ( 2 0 1 4 ) 4 4 — 0 l 5 1 —0 3
我国于 2 0 0 8 年1 2 月就《 中华 人民共 和 国专 利法 》 进行 了第三 次修 订 , 此次修 订首 次 以法 律 的形 式引入 了现有 技术 抗辩 制度 , 该 项制 度的增设 将对 我 国专 利 制度 产生 重大 影 响。 纵 观该 制度 这几 年在 我 国实施 的状 况看来 , 理 论 界和实 务 界对 于该制 度 的法 律适 用一直存 在较 大的争议 本 文尝试 着通 过 比较 研究 的方 法, 探 究现有 技术 的本 质 , 厘 清 问题 之所 在 , 以期对我 国 的司法 实践 有所 帮助 。
的基础 和前提 。 以上述 第 一组 比对 优先适 用进 行 比较 , 体现 了 以专利 为 中心的 思想 并充分 尊重 专利权 , 否则 与我 国立法 原则 不符 , 偏 离 了以权 利要 求的 内容 确定 保护 范围 的法律规 定。 故笔者 认为应 优先适 用专利 权与被 控侵权 专利 的 比 对。 鉴于 此 , 我们反 证 , 若 优先 适用第 三组 比对 , 若现 有技术 抗辩 成立 , 其实 际还 存在“ 被控侵权物未落人专利权权利要求保护范围” 和“ 被控侵权物的技术已落 人 专利 权保 护范 围 ” 的两 种情 况 。 若为 前者 , 则 应该 明确得 出 不侵权 结论 , 则 现 有 技术抗 辩 即为 不侵 权抗辩 , 其 就失 去 了存 在价值 , 后者 , 如 不在《 专 利法 6 9 条 例 外情 形之 内 , 应得 出侵 权的结 论 , 只 是《 专利法 修 正案三 》 录入 了现有 技术 抗 辩之规 定 而使 “ 侵权人” 可 略过 行政 程序 使 专利 权无 效 , 直 接得 出不侵 权之 结 果, 可见 此为 法定 例外 。 兰 、国外 主要 酋家 现 有技 术抗 辩 的比 较分 析 ( 一) 现 有技 术 抗 辩 与确 权 制 度 的关 系 目前 , 就 专利确权 纠纷 与专利侵 权纠 纷之 间的关系 而言 , 存 在两 种立法例 : 单独设 置模 式和 并行设 置模 式 。 单 独设置 模 式的特 点在 于 , 专利 确权 纠纷 的解 决独立 于专 利侵 权 纠纷 的解 决 。 自一项 专利权 被授 权之 日起 , 任 何 民事主 体认 为其不符 合法 定授权 条件 的 , 只 能 向专 门机构 提出 主张 , 由专 门机构加 以审理 , 在专利侵 权纠 纷解决 的过程 中不应 涉及专 利权有效 性 的问题 。 采用 单独设 置模 式的有 德 国、 韩国 、 中国等 国家 。 并行 设置 模式 的特 点在于 , 处理 专利侵 权 纠纷 的司法机关可以根据侵权纠纷当事人的请求对专利的有效性进行认定 , 采用该 模式 的 国家主 要为 美 国 。
现有技术抗辩概述 抗辩权是一种用以拒绝相对人的给付请求权的民事权利。 根据民法抗辩权 理论 , 诉 讼当 中的被 告可 以引用三 种抗辩 权 : 权利 障碍的抗 辩 、 权利毁 灭的抗 辩 和抗辩权。 前两者是程序法上的抗辩权 , 后者为实体法上的抗辩。 [ 1 ’ 现有技 术抗辩 的理论 体系来 源于 民法 的抗辩 权理 论 , 其 虽然是 现行 专利法 所特 有 的抗辩 事 由 , 但 其 本质上 是属 于抗 辩权 的一 种 , 故具 有抗辩 权 的一般 特 征: 客体是具有财产内容的请求权。 现有技术抗辩权作为一种非攻击陛的权利, 其并不能否认、 变更或消灭对方的请求权 , 具有防御型权利的特征。 有效地行使 现有技术抗辩有阻却请求权的效力, 其结果是人民法院确认被控侵权人的 侵权 行为不成立 , 其无须承担侵权责任, 但是相对人的请求权和实体权利并不因为 被 控侵 权 人行 使现 有 技术 抗辩 而 改变 。 【 2 】 现有 技术 抗辩 , 日本学 术界称 为 “ 自 由技术 水准 的抗 辩 ” 或者 “ 自由技术抗 辩” , 德 国学术 界称 为 “ 自由技术 水准 抗辩 ” , 我 国学术 界 目前多 数 采用“ 公知 技 术抗辩” 这一概念。 《 专利法》 修正案第6 2 条规定, 在专利侵权纠纷中, 被控侵权 人 有证据 证 明其实施 的技术 或者设 计属于 现有技 术或者 现有设 计 的, 不 构成侵 犯专利权 。 3 由于现行专利实施细则及审查指南对现有技术的概念作了明确的 界定. 4 其内涵和外延都为知识产权实务界和学界所熟知 基于此, 上述法条中 使 用了现 有技 术和现 有设计 的概念 , 并 且《 利法》 正案 中对于 现有技 术和 现有设 计 的概念 有 明确的规 定 , 而使用公 知技 术的概 念容 易引起 混淆和误 读 , 5 所 以笔 者 认为将 上 述制 度称 为 “ 现有 技术 抗辩 ” 更 为 准确 。 =. 现 有技 术抗 辩 的法律 性 质 专利 侵权抗 辩包 括侵权例 外抗辩 、 不 侵权抗 辩、 专利权无 效抗辩 、 现 有技术 抗辩等。 《 专利法* 第6 2 条规定明确了使用现有技术不构成侵犯专利权, 但没有 进一步明确现有技术、 抗辩法律本质是不侵权抗辩还是侵权例外抗辩。 通常专利侵权判定可以分为两步 , 首先依据权利要求书确定专利权的保护 范围, 然后将其与被控侵权专利进行比较。 如果被控侵权专利的权利要求内容 完全落入了专利权保护范围之内, 且其不属于法律规定的特殊例外情况, 则就 构成专利侵权 若要证明不侵权, 或证明被控侵权专利未落入专利保护范围内, 此 为“ 不 侵权抗 辩 ” , 或证 明其权 利要 求 内容虽 落人 了对 方专 利保 护范 围之 内 , 因属于 法 定例 外情 况 , 故 不视 为侵 犯专 利权 , 此为 “ 侵 权例 外 抗辩 ” 。 但 新修 改 的《 专利 法》 引入 “ 现 有技 术抗 辩 ” 制 度之 后 , 判 定是 否侵 犯 专利 权, 除需考虑 专利权 权利 要求 和被控 侵权物 之外 , 还要 参照 “ 现有 技术 ” 的 影响 , 三者 的比对 关系更为 错综复 杂 。 依排列 组合 原理 , 必然 形成三 组 比对 关系 : 第一 组 为原先 专利 权权利要 求与 被控侵 权物 的 比对 , 第二 组为专 利权 与现有 技术 比 对, 第 三组为 被控 侵权物所 涉 技术与现 有技术 之 问的 比对 。 如 此种 种 l 青 况下, 当 被 控侵 权 人 援引 现有 技术抗 辩 时 , 审判 机 关何 去何 从? 若优 先 选用上 述第 三组 比对 , 即现有技 术抗 辩 比对 , 其有 利条件 为 先不用 确 定专利 保护 范围而 进行较 容易 的对被控 侵权 物与 现有技术 比对 , 如 比较结果 是被控侵 权物 在现有 技术 范围之 内 , 则 说 明被 控侵 权物 不侵犯 专利权 , 为“ 不 侵 权 抗辩 ” , 如被控 侵权 物未落 入现有 技术 范围之 内 , 还必须 进行被 控侵权 物与 专 利权 比较 , 如 落入 则侵权 , 如 不落人 则不 侵权 , 也 为“ 不 侵权抗 辩 ” , 可知, 首先适 用 现有 技 术抗 辩 的 , 则其 性质 为 “ 不 侵权 抗辩 ” 。 如先 进 行第一 组 比对 , 即专 利权 与被控 侵 权物之 问 的比对 , 在 专利 权权 利 要 求充 分公 开且 明确 的基 础 下 , 如 被控 侵权 物技术 范 围未 落入保 护 范围 , 则 不 侵犯专利权 , 属于“ 不侵权抗辩” , 反之 , 则构成侵权 , 在被控侵权人主张现有技 术 抗辩 的前提 下 , 进一步 进行 第三组 比对 , 若 能证 明被 控侵权 物为 现有技 术 , 则 被 控侵 权 物也处 于 专利权 保护 范 围之外 , 此情 况下 现有 技术抗 辩为 “ 侵 权例 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