节能科技资金管理办法
项目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办法
关于下发《项目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办法》的通知公司有关单位为加强公司项目专项资金的管理合理、有效、规范使用专项资金根据国家有关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的《项目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办法》已经公司批准现予下发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二○一三年九月三十日项目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办法1总则1.1为加强公司项目专项资金的管理合理、有效、规范使用专项资金根据国家有关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1.2项目专项资金是指公司在科技研发、环境保护、节能减排、产品创新等方面符合国家和省市地产业发展需要纳入重点支持类产品和项目而获得国家和省市地有关主管部门指定特定用途拨付的资金。
1.3专项资金管理和使用坚持科学安排、合理配置、专款专用、专账核算、严格监管原则。
2工作职责2.1项目专项资金归口管理单位为公司经济运行管理部门分口管理单位为公司经济运行管理部门、财务部门、科技管理部门、产品营销管理部门等单位。
2.1.1归口管理单位负责公司专项资金工作的分工安排、组织协调和统筹管理。
2.1.2分口管理单位负责密切关注、研究符合国家和省市地各主管部门有关专项资金管理规定或政策负责组织完成专项资金项目的可行性分析和可研报告的编制负责组织完成专项资金项目的备案、申报、答辩及审批落实工作负责向财务部门、归口管理单位及时移交项目专项资金申报方案及批准的资金拨付文件负责对项目实施单位专项资金的使用范围进行指导负责向专项资金主管部门上报项目实施进度、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等资料和报告负责组织完成专项资金项目的检查、验收和评价工作。
2.2项目实施部门负责专项资金项目的组织实施负责按照项目专项资金预算范围按计划合理使用专项资金负责按照分口管理单位要求提供项目实施各阶段基础数据资料和项目总结负责提请审计部门组织对项目各工程进行结算审核负责提请分口管理单位组织对项目各工程进行内部竣工验收和评价负责配合分口管理单位接受主管部门的检查、验收和评价工作。
江苏省省级科技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2013年印发)
江苏省省级科技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共江苏省委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创新驱动战略推进科技创新工程加快建设创新型省份的意见》(苏发〔2011〕10号)和《中共江苏省委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相结合技术创新体系建设的意见》(苏发〔2012〕17号)精神,全面提升我省自主创新能力,省财政厅、科技厅进一步加强科技专项资金整合,设立自然科学基金、科技条件建设与民生科技、前瞻性研究、企业创新与成果转化等四项科技专项资金。
为规范和加强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科技部有关资金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科技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充分体现政府目标导向,遵循“集中财力、突出重点,分类支持、多元投入,单独核算、专款专用,科学安排、注重绩效”的原则。
第三条科技专项资金由省财政设立并列入年度财政预算,由省财政厅、省科技厅共同管理。
第二章使用方向及重点第四条自然科学基金:主要面向我省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大需求,重点支持青年科技人员自主选题,自由探索,开展科学研究,攀登科技高峰,为提升我省自主创新能力提供技术和人才储备。
第五条科技条件建设与民生科技专项资金:主要以提高科技持续创新能力和科技惠民为目标,在高新技术产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域布局和提升建设一批重大研发机构和科技公共服务平台等;开展重大疾病的临床治疗技术研究与示范应用,加快推进医学研究成果向临床诊疗的转化应用,构建以临床为主导的医学科技创新体系。
第六条前瞻性研究专项资金:围绕高新技术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农业现代化、生态文明建设等重点领域,加强前沿技术、关键共性技术和公益性技术等的研发与应用,加强国内外产学研合作与协同创新,引导各类创新主体紧密合作,开展关键技术集成创新与应用示范,抢占产业科技制高点。
第七条企业创新与成果转化专项资金:主要支持以企业为主体实施符合产业发展的创新需求、已取得自主知识产权科技成果、经中试并进入产业化开发或直接进入产业化开发、能够较快形成产业化、显著提升相关产业技术水平和核心竞争力的重大科技成果转化项目。
《江苏省省级节能减排专项引导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江苏省省级节能减排专项引导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经济贸易委员会苏财企[08]179号苏经贸环资[08]326号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印发《江苏省省级节能减排(节能与循环经济)专项引导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各市县财政局、经贸委,省各有关单位:《江苏省省级节能减排(节能与循环经济)专项引导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已经省政府批准,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江苏省省级节能减排(节能与循环经济)专项引导资金管理暂行办法》202x年10月27日附件:江苏省省级节能减排(节能与循环经济)专项引导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节能减排促进可持续发展的意见》和《江苏省节约能源条例》、江苏省人民政府《加强节能工作的意见》(苏政发〔202x〕152号),省购政设立江苏省省级节能减排(节能与发展循环经济)专项引导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支持节能降耗和发展循环经济。
为加强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绩效,充分发挥专项资金对节能降耗和循环经济发展的导向和激励作用,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遵循公开透明、公正合理、定向使用、科学监管的原则。
第二章支持范围第三条节能项目专项资金围绕重点领域节能,以冶金、化工、建材、电力纺织等高耗能行业和重点耗能企业为重点,推广节能技术、产品,实施节能改造工程。
专项资金支持的工业节能改造项目,年节能量不低于500吨标准煤。
(一)工业节能1.工业锅炉(窑炉)节能改造。
采用新型高效锅炉更新、替代低效锅炉,集成先进技术改造观有锅炉系统等节能改造,综合利用生产废弃物替代锅炉燃煤改造;淘汰落后工业窑炉,对现有工业窑炉进行综合节能改造。
锅炉改造项目应使锅炉热效率提高5个百分点以上或节能量不低于1,000吨标准煤。
2.区域热电联产。
热电厂为扩大供热范围、淘汰集中供热范围内小锅炉实施的改造;为提高效率,实施的抽凝机组改背压机组;利用低热值燃料和秸秆等综合利用示范热电厂。
节能资金管理制度
节能资金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为加强对节能资金的管理,提高节能资金使用效益,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资金来源1.国家财政拨款:国家在年度预算中拨付的节能资金;2.地方财政拨款:各级地方政府在年度预算中拨付的节能资金;3.其他资金:各类社会资金、企业自筹资金和项目招标资金等。
第三章资金使用1.资金使用范围:节能资金主要用于支持节能技术研发、节能工程建设、节能设备更新等与节能相关的项目;2.资金使用原则:节能资金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规定使用,保证资金使用的合法性和效益性;3.资金使用方式:节能资金可以通过拨款、贷款、投资等多种方式使用;4.资金使用管理:节能资金使用应当建立相应的管理制度,明确资金使用责任人、资金使用程序和流程,确保资金使用的合规性和透明度。
第四章资金监管1.监管机构:国家发改委和各地方发改委是节能资金的主要监管机构,负责节能资金的审批、监督和管理;2.财务监管:各级财政部门和国家审计机关对节能资金的使用进行监督和审计,确保资金使用的合规性和安全性;3.社会监督:社会公众、媒体和相关利益相关方应当对节能资金的使用进行监督和舆论监督,保障资金使用的公开透明。
第五章资金评估1.项目评估:节能项目在申请资金支持前需进行评估,评估内容包括项目的技术可行性、经济合理性、社会效益和环境影响评估等;2.资金绩效评估:对节能资金的使用结果进行绩效评估,包括资金使用的效益和成果,确保资金使用的有效性和可持续性。
第六章资金使用纠纷处理1.纠纷处理机制:对于节能资金使用中的纠纷,应当建立相应的纠纷处理机制,包括咨询、协商、调解和仲裁等方式进行解决;2.法律途径:在资金使用中发生法律纠纷时,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进行解决,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第七章资金信息公开1.公开透明:节能资金的管理应当保障信息公开透明,包括资金的使用情况、管理情况、绩效评估结果等;2.信息公开渠道:信息公开可以通过政府网站、媒体报道、公开听证会等方式进行,确保公众对资金使用情况的知情权。
国家电力公司科技项目管理办法
国家电力公司科技项目管理办法一、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国家电力公司科技项目的管理,保证项目的顺利开展,根据财政部、原电力工业部<关于印发《国家电力公司技术开发费收取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工字〔1997〕11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技术开发费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9〕49号)和科学技术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管理办法》(国科发政字〔2000〕063号)的要求,按照国家电力公司科技管理和经费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电力公司科技项目经费的使用范围是: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及推广的各项费用,包括新产品设计费、工艺规程制定费、设备调整费、原材料和半成品的试验费、技术图书资料费、末纳入国家计划的中间试验费、研究机构人员的工资、研究设备折旧、与新产品的试制及技术研究有关的其它经费、委托其它单位进行的科研试验费和试制失败的损失。
第三条国家电力公司科技项目研究的宗旨是解决国家电力公司生产、建设和经营发展中的重大科学技术问题,推动和促进企业技术水平的提高和经济效益的增长,为国家电力公司发展奠定技术和装备基础。
第四条国家电力公司科技项目内容包括:1、重大技术研究与高科技产品开发项目;2、重大应用理论研究项目;3、科技成果转化项目,包括商品化开发、重大中间试验与示范工程项目;4、软科学研究项目。
第五条在国家计委、科学技术部、国家经贸委立项,由国家电力公司主持研究的国家攻关项目,按三部委的管理办法实施管理.二、科技项目的选题2第六条国家电力公司重大技术研究与高科技产品开发项目应符合下述条件:1、以国家电力公司科技发展规划为依据,为公司生产、运行、重大工程技术和中长期发展需要服务的带有全局性、方向性的关键技术;2、跟踪国际电力科技发展,3-5年内在某些关键技术方面能取得重大突破,达到国际先进水平,为公司可持续发展提供技术支撑的项目;3、公司发展中亟待解决的重大科技问题,对电力科技发展有重大作用,具有较强的引导示范作用或重大影响的项目;4、对提高公司经济效益和改善环境有较大作用,有广泛的推广应用前景,对电力企业技术进步有重要推动作用的项目;5、能够形成公司新的经济增长点的高技术产品与重大产业化开发项目。
节能减排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最新】
节能减排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完善、规范节能减排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进一步推动本区节能减排工作,根据《市节能减排(应对气候变化)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和《区关于培育壮大优势产业集群推进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的意见》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资金来源区财政预算每年安排节能减排专项资金(以下简称“节能专项资金”)3000万元,街镇(园区)视情况予以配套。
根据年度执行情况,可适当调整下年度预算额度。
第三条使用范围节能专项资金主要用于重点领域节能减排、能源结构优化、节能环保产业发展、管理能力建设等方面。
具体如下:(一)工业节能减排。
支持产业园区、企业绿色发展;支持工业领域有显著节能减排降碳成效的技术改造和技术升级(含重点耗能设备改造、替代)项目。
重点支持本区调整、淘汰高耗能、高污染、低附加值的劣势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产品和落后工艺。
(二)服务业节能减排。
重点用于引导商场、商务楼、宾馆、饭店等服务业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开展对水、电、气等设备设施的节能改造。
绿色旅游饭店创建。
(三)建筑节能减排。
重点用于支持绿色建筑、装配整体式建筑、可再生能源与建筑一体化应用、既有建筑节能改造等示范项目,区级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的用能分项计量、能耗监测系统建设、能源审计等。
支持市下达的目标分解项目。
(四)交通节能减排。
重点用于淘汰高耗能、高污染交通运输工具(设施设备),推广交通运输工具(设施设备)应用新能源、清洁燃料替代的项目。
鼓励应用新技术、新产品、新设备开展节能减排技术改造和技术升级项目。
(五)公共机构节能减排。
重点用于区级机关单位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外墙及屋面维护系统改造、设施设备更新改造和节能技术应用推广等)。
(六)可再生能源开发和清洁能源利用。
重点用于支持风能、太阳能、生物质能、地热能等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应用。
支持分布式供能项目。
支持清洁能源利用项目。
支持“互联网+”智慧能源建设。
(七)节能环保产业发展。
节能专项资金分配方案
节能专项资金分配方案一、背景和目标随着全球能源问题的日益突出以及环境保护意识的增强,各国纷纷制定并实施了节能减排的政策措施。
我国作为世界上人口最多的国家之一,也有着巨大的节能潜力和责任。
为了推动我国的节能事业,政府决定设立节能专项资金,并制定了分配方案,以支持各节能项目的开展和推进。
二、资金来源节能专项资金的来源主要包括国家财政拨款、社会捐赠和企事业单位自筹等,其中国家财政拨款占主要比例。
政府将根据国家经济发展情况、能源消耗状况以及相关政策目标的需要,适时调整资金的规模和分配方式。
三、资金分配原则1. 公平公正原则:在资金分配过程中,坚持公平公正的原则,确保各地区、各行业、各类型节能项目均能得到适度支持。
资金分配将根据各项目的质量、效益以及节能潜力等因素进行评估和决策。
2. 积极引导原则:节能专项资金将积极引导经济结构优化和绿色发展,重点支持新能源、清洁能源技术的研发与推广,以及节能环保相关项目的实施。
力争通过有效利用资金,形成产业链和价值链,促进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3. 激励约束原则:资金分配过程中将采用激励和约束相结合的方式,对涉及到创新技术、新模式、示范工程和高风险项目给予重点支持。
同时,也将对已有项目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和考核,确保资金的使用效果和经济社会效益。
四、资金分配方式1. 项目申报评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将根据本地区的实际节能需求,组织相关单位和专家组成评审团队,对节能项目进行申报评审。
评审主要从技术可行性、经济效益、环境效益和社会效益等方面进行综合评估。
2. 资金分配原则:在申报评审的基础上,根据资金规模和项目类型的需要,按照积极引导和公平公正的原则,确定资金的分配比例和标准。
重点关注新兴产业、能源设施更新改造和关键技术创新等领域的项目,并适度支持传统能源行业的节能改造和技术升级。
3. 资金使用监督:节能专项资金的使用将严格按照相关程序进行监督,确保资金流向的合理性和透明性。
各接受资金支持的项目单位应按照合同及相关约定,认真执行项目,并按期报告项目进展和效果。
财政部、科技部关于印发《国家重点研发计划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2021年)-财教〔2021〕178号
财政部、科技部关于印发《国家重点研发计划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2021年)正文:----------------------------------------------------------------------------------------------------------------------------------------------------关于印发《国家重点研发计划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21〕178号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科技厅(委、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科技局,有关单位: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科研经费管理改革有关要求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中央财政科研经费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21〕32号),我们对《财政部科技部关于印发<国家重点研发计划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科教〔2016〕113号)进行了修订。
现将修订后的《国家重点研发计划资金管理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国家重点研发计划资金管理办法财政部科技部2021年9月29日附件国家重点研发计划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国家重点研发计划资金管理和使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务院关于优化科研管理提升科研绩效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发〔2018〕25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中央财政科研经费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21〕32号)等文件,以及国家有关财经法规和财务管理制度,结合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管理特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重点研发计划(以下简称重点研发计划)由若干目标明确、边界清晰的重点专项组成,重点专项采取从基础前沿、重大共性关键技术到应用示范全链条一体化的组织实施方式。
重点专项下设项目,项目可根据自身特点和需要下设课题。
科技创新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附件:吉林省省级科技创新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省级科技创新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的规范性、安全性、精准性和有效性,促进我省科技事业快速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吉林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提高省级专项资金精准性和有效性的意见》、《省对市县专项转移支付管理办法》、《中共吉林省委办公厅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省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实施意见>的通知》等文件精神,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吉林省省级科技创新专项资金是由省级一般公共预算安排,用于支持我省科技事业发展,提高科技创新能力,改造传统产业,加快转型升级,培育新经济和新业态,促进科技与经济紧密结合的资金。
第三条专项资金的管理、分配和使用应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符合全省国家和省科技创新发展战略和规划,以及财政资金管理相关要求,具体遵循以下原则:—1—(一)统筹使用,突出重点。
专项资金的使用要与我省产业发展规划和产业布局紧密结合,着力聚焦经济增长热点,精准扶持科技创新,集中支持,避免分散。
(二)政府引导,多元投入。
遵循科技发展自然规律,充分发挥市场机制和财政资金引导作用,多元化投入,鼓励、吸引企业、社会资金积极参与,强化科技对经济社会发展的支撑引领作用,促进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相统一。
(三)公平公正,公开透明。
专项资金的管理使用要严格按照规定程序、权限和要求进行,坚持公平公正原则,相关信息要及时向社会公开。
(四)专款专用,注重绩效。
专项资金应纳入项目单位财务统一管理,单独核算,专款专用。
严格按照目标和任务,科学合理使用资金,建立绩效考评制度。
第二章管理职责第四条专项资金由省财政厅、省科技厅共同管理,各负其责。
省财政厅主要职责:(一)负责专项资金设立、调整和撤销等审核工作,并按规定程序报省政府审批。
公司科技项目专项经费管理办法
公司科技项目专项经费管理办法XXXX科技有限公司科技项目专项经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司科技项目财政专项资金管理,保证专项资金受控并合规、有效使用,根据国家和地方政府专项资金管理有关规定和政策,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和公司财务制度,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各级政府安排的财政专项资金的管理。
财政专项资金是指经公司申请,由中央、地方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审批后下达到公司,用于指定项目的资金。
该资金要求进行单独核算,专款专用,不能挪作他用。
第二章各部门职责第三条公司建立健全的专项经费管理责任制,明确公司相关职能部门在专项经费使用和管理中的职责和权限。
第四条财务部:负责建立项目资金专帐与凭证;负责专项经费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指导项目负责人编制项目经费预算,审查项目经费决算,监督、指导项目负责人按照项目立项通知书或合同约定,以及有关财政法规在其权限范围内使用科研经费;第五条项目申报与施行部门:负责专项资金项目可行性论证与可研的编制,负责专项资金项目备案、申请及报批工作,负责专项资金对应项目评价、对外对上汇报、内外对接,负责项目施行进度安排与督办,负责资金使用统计、台账建立、情况说明与总结,负责项目运行各阶段的总结及数据统计与分析工作,负责项目验收准备各项工作、完成验收。
第六条项目组:负责专项资金项目实施运行各过程中的执行和配合工作,包括项目实施过程中设备采购、项目材料采购、项目任务和考核指标的具体实施完成等工作。
第七条项目负责人:负责专项资金项目实施方案等重大事项的集体决策、民主集中、会议决定;根据公司财务制度,负责专项资金支出、调整的最终审批。
第三章专项经费管理要求第八条专账管理:对各专项资金分别建立专帐,由财务部指定,单独核算,单独开支,单独建账,专款专用,划清各专项资金之间界限,不得互相占用。
第九条指定用途:专项资金严格按科技计划项目预算批复的计划与用途使用,项目组不得擅自变更批复的预算内容。
湖北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湖北省节能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湖北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湖北省节能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财政厅,湖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字号】•【施行日期】•【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湖北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湖北省节能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各市、州、直管市、林区、县(市)财政局、发展改革委:根据《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鄂政发[2007]53号)和《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节能中长期专项规划和“十一五”节能行动计划的通知》(鄂政发[2008]13号)的要求,政府决定安排省级财政节能专项资金,采取“以奖代补”方式对节能技术改造和节能技术推广项目给予适当支持和奖励。
为加强财政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省财政厅、省发改委制定了《湖北省节能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湖北省节能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鄂政发[2007]53号)和《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节能中长期专项规划和“十一五”节能行动计划的通知》(鄂政发[2008]13号)的要求,省财政设立“节能专项资金”(以下简称节能资金)。
为加强节能资金管理,充分发挥资金使用效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节能资金,是指省财政预算安排的,专项用于支持重点企业节能技术改造和节能技术推广项目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节能资金采取“以奖代补”方式,资金分配与节能量挂钩,对项目建成后完成节能量目标的项目承担企业给予奖励,促进形成稳定的节能工程能力。
第四条节能量是企业通过节能技术改造和节能技术推广直接产生的,可核查、可报告、可证实减少的能源消耗量,其核定采取企业报告,第三方审核,政府确认的方式。
企业提交改造前用能状况、节能措施、节能量及计量检测方法,由省节能主管部门委托的经认定的第三方机构进行审核,第三方机构对出具的节能量审计报告负责。
广东省科技有偿使用资金管理办法
广东省科技有偿使用资金管理办法(暂行)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为促进科技与经济的紧密结合,提高科技资金的使用效率,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委托贷款管理办法和省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科技有偿使用资金是经省政府批准保留用于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和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专项有偿资金。
第三条科技有偿使用资金是一种引导资金,通过吸引地方、企业、科技创业投资机构和金融机构增加对科技的投资,促进我省科技进步,发挥科技对我省经济增长的推动作用。
第二章科技有偿使用资金来源、支持范围及使用原则第四条科技有偿使用资金来源:㈠省财政拨入的高新技术产业发展资金有偿使用部分及其历年有偿滚动使用积累的资金;㈡省财政拨入的科技成果转化资金有偿使用部分及其历年有偿滚动使用积累的资金;㈢科技三项费用历年有偿使用回收的资金;㈣原科研机构减拨的经常性事业费用作科技周转金历年积累的资金;㈤上述资金的增值费等。
第五条科技有偿使用资金的支持范围:㈠科技有偿使用资金重点支持符合国家科技产业政策,有较高的创新水平和较强的市场竞争力,有较好的、潜在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有望形成新兴产业的高新技术成果转化的科技项目;㈡科技有偿使用资金优先支持具有自主知识产权、高技术、高附加值、节能降耗、有利于环境保护和出口创汇的科技项目;㈢企业、科研机构、高校促进高新技术商品化、产业化、国际化以及运用高新技术改造传统产业过程中的资金投入;㈣科研机构、高校、中小科技企业科技成果的推广应用、开发及其产业化启动的资金投入,鼓励产学研相结合。
第六条科技有偿使用资金的使用原则: ㈠必须与我省科技计划项目的实施相结合,对列入省重大科技专项和省级以上科技计划的高新技术产业化启动和科技成果转化过程中有贷款要求的科技项目给予优先支持; ㈡实行低息有偿使用,坚持“科学评估、择优支持、专款专用、有效投放、滚动投入”的原则。
利率按低于国家同期贷款利率一定幅度上下浮动,使用期限根据科技项目的实施期限和实现效益的时间长短而定,一般为2年,最长不超过3年;申请额度一般不超过500万元; ㈢实行省科技厅统一管理,采用委托金融机构贷款的形式进行。
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河北省节能技术改造财政奖励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河北省节能技术改造财政奖励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15.04.30•【字号】冀财建〔2015〕162号•【施行日期】2015.04.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科技奖励,节能管理正文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河北省节能技术改造财政奖励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各设区市、省财政直管县(市)财政局、发展改革委(局)(工信局):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节能技术改造财政奖励资金管理,充分发挥专项资金使用效益,根据《预算法》等有关文件要求,我们对《河北省节能技术改造财政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冀财建〔2008〕184号)进行了修订,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发展改革委2015年4月30日河北省节能技术改造财政奖励资金管理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奖励对象和方式第三章奖励条件第四章奖励资金的申报、审查和下达第五章绩效预算管理第六章奖励资金的监督管理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快推广先进节能技术,提高能源利用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和《河北省节约能源条例》,河北省安排专项资金,采取“以奖代补”方式,对企业实施节能技术改造给予适当支持和奖励。
为加强财政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节能资金,是指省财政预算安排的,专项用于奖励企业用于节能技术改造项目的资金。
第三条为了保证节能技术改造项目的实际节能效果,节能资金采取奖励方式,实行资金量与项目节能量挂钩,对企业实施节能技术改造项目给予奖励。
第四条专项资金由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根据职责分工共同管理,各司其职、各负其责。
各级财政部门负责专项资金的预算管理、资金拨付工作,配合发展改革部门组织项目申报,对发展改革部门提出的资金使用分配方案是否符合专项资金的支持方向和支持重点进行审核,并会同发展改革部门不定期对资金使用和管理情况等开展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
科技创新经费使用管理办法(★)
科技创新经费使用管理办法(★)第一篇:科技创新经费使用管理办法音西煤矿科技费用管理办法为大力推进科技兴安、科技兴企战略,为科技项目提供足够配套经费保障,规范科技费用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努力实现音西矿“十二五”战略规划目标,加快科技创新型企业建设,结合我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科技费用的基本原则1.坚持加大科技投入,提高科技对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的贡献率,提高企业经济效益、效率的原则;2.坚持构建适应市场经济的科技创新机制,充分调动科技人员积极性、创造性的原则;3.坚持科技兴企、科技兴安,提高企业安全治灾、抗灾、防灾能力的原则;4.坚持科技项目先评估立项、后实施,再考核验收的原则;5.坚持对科技投入试行宏观调控、分级管理的原则;6.坚持科技费用预算管理、公开透明使用的原则;7.坚持开展创新型企业建设、知识产权优势企业建设,从机制、体制上有利于上级科技中心运行的原则。
二、科技费用的来源为进一步加强企业技术创新工作,完善技术创新保障体系,切实将上级有关技术创新精神落到实处,解决好各项技术创新工作所需经费,音西矿在建设期间按投资额的3%提取科技经费(其中包括上级提取的科技经费按投资额的1%进行预算),以此确保科技工作的正常开展。
三、科技费用的主要用途1.科技费用主要用于企业技术创新活动和新技术推广应用方面。
包括:自主研究开发、委托研究开发、联合研究开发三种类型。
技术创新活动是指从事研究开发新产品(包括新品种、新材料)、新工艺和新技术活动。
新技术推广应用活动,是指上级明确规定的成熟技术项目在生产活动中的推广应用。
2.科技费用应重点支持企业急需解决的项目,如对提高企业安全生产、产品质量、工艺创新、安全治灾、效率、效益具有重要推动作用的技术进步项目。
3.科技费用的使用必须是经矿及以上审查立项的科技进步项目,未被审查立项的技术进步项目一律不得在管理费用中的“技术开发费”列支和统计。
四、科技费用的开支范围1.研究开发活动中直接消耗的材料费(含燃料动力费、低值易耗品)。
《国家科技重大专项资金配套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全文_细则_
《国家科技重大专项资金配套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全文为规范和加强国家科技重大专项地方配套资金的管理,制定了《国家科技重大专项资金配套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下面详细内容,欢迎阅读。
《国家科技重大专项资金配套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依据) 为规范和加强国家科技重大专项地方配套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家科技重大专项资金配套管理办法》(沪府办发〔20xx〕38号)(以下简称《办法》),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实施细则适用国家科技重大专项项目(课题)的承担单位。
第三条(申请条件) 凡承担国家科技重大专项任务、且已获得由国家科技重大专项本市牵头责任部门(以下简称“市责任部门”)出具的地方政府资金配套承诺的单位,可向市责任部门申请地方配套资金资助。
1、项目(课题)牵头单位申请地方配套资金,应当同时满足以下条件:(1)项目(课题)已获得国家科技重大专项实施管理办公室的立项批复,牵头单位与国家科技重大专项实施管理办公室已签订任务书。
(2)项目(课题)任务合同书中明确了项目(课题)牵头单位、负责人、研究目标与内容、考核指标、任务分工和时间节点等内容;任务合同书和预算书中明确了中央财政资金预算和地方配套资金预算。
2、项目(课题)参与单位申请地方配套资金,应当同时满足以下条件:(1)项目(课题)牵头单位与国家科技重大专项实施管理办公室签订的任务合同书中明确了项目(课题)参与单位、负责人、研究目标与内容、考核指标、任务分工和时间节点、中央财政资金预算额度和地方配套资金预算额度等内容。
(2)参与单位承担的任务有独立的预算,即明确了中央财政资金预算和地方配套资金预算。
第二章支持方式及开支范围第四条(支持方式) 地方配套资金根据项目(课题)立项时确定的性质,采取前补助、后补助等财政支持方式,并按照实际留沪中央财政资金的预算额度,以及《办法》明确的分类配套原则,分别确定地方配套资金支持额度。
循环经济节能专项资金管理办法doc关于对《北仑区(开
循环经济节能专项资金管理办法doc关于对《北仑区(开第一章总那么第一条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国发〔2006〕28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节能降耗工作的通知»〔浙政发〔2006〕35号〕和«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意见»〔甬政发〔2006〕75号〕等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依照«北仑区〔开发区〕关于进一步加强节能工作的意见»〔仑政〔2007〕31号〕要求,设立北仑区〔开发区〕循环经济、节能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由区财政局负责统筹安排,每年许多于1500万元。
为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作用,提高资金使用的经济社会综合绩效,特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专项资金要紧用于推进全社会节能降耗、促进循环经济和清洁生产,着力构建具有北仑特色的资源节约型社会。
第三条专项资金由区循环经济、节能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区循环办、节能办〞〕,遵循〝公布透亮、择优引导、扶持重点、绩效优先〞的原那么负责治理。
第二章专项资金使用方式和范畴第四条专项资金采纳补助、奖励、服务采购三种方式。
第五条专项资金使用范畴〔一〕循环经济、节能降耗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的开发和推广应用;〔二〕工业、建筑、交通运输、商贸服务业、农业等领域的循环经济节能重点项目和合同能源治理示范项目;〔三〕重点新能源、可再生能源建设项目;〔四〕清洁生产和资源综合利用项目;〔五〕循环经济、节能降耗监察和公共服务体系建设支出;〔六〕循环经济节能降耗标准制定或定额编制工作支出;〔七〕循环经济节能降耗课题研究、教育宣传、培训交流、考核奖励等支出。
第三章专项资金扶持重点第六条节能降耗〔一〕促进节能产品生产。
企业开发生产符合国家、省、市节能技术〔产品〕导向名目中节能产品的技术进步项目,年销售一千万以上,一次性给予10万元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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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天津市节能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津财企一〔2007〕28号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提高能源使用效率,市政府设立了天津市节能专项资金,市财政局会同市经委拟定了《天津市节能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 ○ 七年七月十二日
天津市节能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进一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提高能源利用效率,促进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按照国家和我市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天津市节能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由市人民政府设立,由市财政预算安排,专项用于支持我市提高能源使用效率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专项资金的管理与使用,应遵照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符合国家及我市节能降耗工作的要求,遵循诚实申请、公开受理、择优支持、目标管理、专款专用和科学监管的原则,确保专项资金规范、安全和高效使用。
第四条专项资金的来源:
(一)财政预算资金;
(二)上年结转资金。
第五条市经委会同市财政局根据国家及我市有关政策定期发布专项资金支持
的方向和重点,对申报项目进行审核并组织专家评审。
市经委负责组织专项资金项目的申报工作,下达专项资金项目投资计划,对项目建设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市财政局负责专项资金预算管理,下达专项资金使用计划,办理资金拨付手续,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追踪问效。
第六条专项资金使用范围
(一)节能降耗改造项目建设;
(二)节能和替代传统能源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的推广应用项目;(三)开展节能降耗管理、诊断、咨询等;
(四)建立和完善节能管理工作体系;
(五)其它市政府批准的节能降耗支出。
第七条专项资金采取贷款贴息和补助方式对节能降耗项目予以支持:
(一)贷款贴息:对项目建设过程中实际发生的固定资产贷款利息,在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利率范围内,给予适当贴息。
(二)补助:对项目建设过程中所发生的购买科技成果、专利技术转让、项目前期工作、设备购置及节能降耗管理、诊断、咨询等费用,给与适当拨款补助。
对区县单位有本级财政配套资金支持的和列入本市节能技术推荐目录的,优先给予考虑。
第八条同一企业、同一项目,已通过其他渠道取得财政资金支持的,专项资金不再予以支持。
第九条申请使用专项资金的条件
(一)基本条件:企业法人治理结构规范,产权明晰,独立核算,守法经营,财务制度健全,经济效益良好或发展趋势良好,按规定向财政主管部门报送财务报表,3年内无违反节能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所申报项目符合国家和本市项目建设有关规定和程序。
(二)技术条件:符合国家有关产业政策、《中国节能技术政策大纲》、“十大重点节能工程”要求,节能降耗效果明显。
第十条申请专项资金的单位应提供下列材料:
(一)专项资金使用申请报告;
(二)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后的上一年度会计报表和审计报告(原件和复印件,原件经审核后退回企业);
(四)银行固定资产贷款合同、借据、利息单(贷款贴息项目提供)。
第十一条凡符合专项资金申报条件的单位,均可提出申请。
市属企业应向其所属集团(控股)总公司提出申请,集团(控股)总公司按照有关规定对项目进行初审后,上报市经委。
中央企业可按要求直接上报市经委。
其他单位可向所在地经贸委(经委)提出申请,各区县经贸委(经委)会同区县财政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对项目进行初审,报经区县人民政府同意后,联合上报市经委。
第十二条市经委会同市财政局对项目及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初步筛选出入围项目,经专家组进行评估论证,上报市政府批准后,联合下达项目投资和资金使用计划。
第十三条市财政局通过国库集中支付方式将专项资金拨付项目单位。
第十四条项目承担单位收到财政贴息资金,冲减财务费用;收到财政补助资金计入资本公积,由全体股东共享,不得挪作它用。
第十五条市经委对项目进度和完成情况进行不定期检查、会同市财政局对专项资金使用效果和项目进行追踪问效。
第十六条项目单位应在项目建成1个月内向市经委和市财政局报送项目建设和资金使用情况及总结报告。
如不能按期完成的项目,需书面说明不能按期完成项目的理由和预计完成日期。
第十七条市财政局或委托中介机构对每年度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审计。
对项目单位违规支出、截留、挤占、挪用专项资金的,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并采取相应措施收回违约资金,取消项目单位今后三年内申请专项资金的资格。
第十八条本办法由市财政局和市经委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