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计委关于调整乌鲁木齐市公共汽车票价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汽车运价规则实施细则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汽车运价规则实施细则总则第一条为正确执行国家价格政策,统一全区汽车客货运价计算办法,加强运输市场管理,发挥汽车运输在各种运输方式中应有的作用,更好地为自治区工农业生产发展、城乡物资交流和各族人民生活服务,根据交通部颁发的《汽车运价规则》,结合我区实际情况,本着运价基本上要和价值相适应,在南昌市运输质量和社会经济效益的基础上,实行薄利多运和按不同运输条件分别计价的原则,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汽车客货运价是国家计划价格的组成部分。
细则是计算公路汽车客货运费的依据。
凡在我区境内从事营业性汽车客货运输者,一律按本细则规定的汽车客货运价率办理。
第三条涉外运输、国际联运的运率,按特定运率和对外运率计费。
跨省货物整车运输和客运按区内外运价分段计算,零担货物运价按国家统一规定计算。
有跨省客货运输协议者按协议执行。
货物运价第一章货物运输的计费重量第四条重量单位整车货物运输的计费重量以吨为单位,吨以下保留至十公斤,尾数不足十公斤的,四舍五入。
零担货物运输的计费重量以公斤为单位,起码计费重量为十公斤,不足十公斤的按十公斤计费,超过十公斤的,以实际重量计费,尾数不足一公斤的,四舍五入。
第五条重量确定一般货物:无论整车、零担货物,除专用车辆运专用物资另有规定者外,计费重量均按实际毛重及第四条有关规定计算。
轻浮货物:是指一公斤重的货物,体积超过四立方分米或每立方米重量不足二百五十公斤的货物。
整车轻浮货物装载的高度、宽度和长度不得超过交通监理部门规定的限度,并以车辆标记吨位计重。
零担轻浮货物以货物包装最高、最长、最宽部分为准计算体积,按四立方分米折算二百五十公斤计算重量。
第二章货物运输的计费里程第六条里程单位货物运输计费里程以公里为计算单位,长途运输不足一公里的尾数,四舍五入;短途运输计费里程以半公里为计算单位,不足半公里的尾数,进为半公里。
第七条里程确定货物运输的营运里程以自治区交通厅核定颁发的公路汽车营运里程为准。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计委关于乌鲁木齐市中小学收费及有关问题的答复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计委关于乌鲁木齐市中小学收费及有关问题的答复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计划委员会•【公布日期】2002.11.04•【字号】新计价费[2002]1744号•【施行日期】2002.11.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计委关于乌鲁木齐市中小学收费及有关问题的答复(新计价费[2002]1744号二00二年十一月四日)乌鲁木齐市计委(物价局):你局《关于理顺我市中小学收费及有关向题的意见》(乌市价费字(2002)85号)收悉。
经研究,现对你局提出的有关间题答复如下:近几年来,自治区在进行公办学校办学体制改革试点、鼓励社会力量办学、改造薄弱学校、扩大优质教育资源、推进义务教育阶段招生考试制度改革等方面取得了明显成效。
为了加强对义务教育学校的收费管理,规范学校收费行为,保障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以及国家三部委《义务教育等四个教育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的规定,自治区1999、2000年对乌鲁木齐地区中小学教育收费进行了规范。
目前我区中小学教育收费贯彻以财政拨款为主,收费为辅的原则。
根据上述情况我们意见:一、目前不宜调整乌鲁木齐外国语学校收费标准。
根据国家教育部、国务院纠风办教电(2002)269号《关于进一步做好治理中小学乱收费工作的紧急通知》的规定:“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较高、社会声誉较好的公办中小学是长期积累形成的公共教育资源,不得改为民办或以改制为名实行高收费。
”因此,乌鲁木齐外国语学校收费标准仍按照原规定执行。
二、特长班教育收费项目及标准。
按照国家教育部教基(2002)1号《关于加强基础教育办学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的规定:“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因教育教学改革确需举办实验班、特长班的,必须经地市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高中举办实验班、特长班的,须经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并不得在政府有关部门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标准以外加收费用。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计委关于对昌吉市西行客车票价问题的复函-新计价能[2001]1651号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计委关于对昌吉市西行客车票价问题的复函
正文: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计委关于对昌吉市西行客车票价问题的复函
(新计价能[2001]1651号二00一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昌吉州物价局:
你局《关于昌吉西行客运车辆绕道加价等问题的请示》(昌州价工字(2001)135号文)收悉。
关于312国道乌--奎段改建期间临时调整有关票价问题,我委以新计价能(2001)1164号文件批复,但由昌吉市西行的客运车辆,需经昌吉收费站方可进入高速公路行驶,过路费增加后对相关票价的调整在该文件中没有规定。
现经测算,对昌吉收费站的过路费,按1元/人计入客运票价,同时因车辆绕行增加运营里程,票价增加0.5元/人。
以上临时调整票价的规定,自312国道改建完成后自行废止
——结束——。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计委关于核定北方BFC6120WB型客车运价率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计委关于核定北方BFC6120WB型客
车运价率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计划委员会
•【公布日期】2001.03.29
•【字号】新计价工[2001]391号
•【施行日期】2001.04.10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价格
正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计委关于核定
北方BFC6120WB型客车运价率的通知
(新计价工[2001]391号二00一年三月二十九日)
自治区公路运输管理局:
你局要求核定北方BFC6120WB型客车运价率的函收悉。
自治区旅客运输公司购买的北方BFC6120WB型豪华卧铺大客车,经你局评定为高一级大型客车,其运价率经我委研究决定在现行卧铺运价率的基础上加成75%确定,人公里运价率平均为0.21元(其中上铺0.20元,下铺0.22元)。
请通知有关单位自2001年4月10日起执行。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行政府定价或指导价的涉企经营服务收费
详见文件
熏蒸消毒企业
39
出入境业务代理收费
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关于调整进出境业务代理收费标准的通知》(新计价费〔2003〕513号)
全区、企业
详见文件
代理报检机构
40
阿拉山口口岸服务费
口岸
《关于阿拉山口陆港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收取服务费事宜的批复》(新发改收费〔2008〕569号)
全区、企业
详见文件
全区、接受水文专业技术服务的企业
详见文件
水文局
22
公路工程试验检测服务收费
交通
《自治区计委关于公路工程试验检测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新价非字〔2001〕487号)、《航道建设管理规定》(交通部公告〔2007〕3号)
全区、企业
详见文件
公路工程检测机构
23
公路建设项目设计文件审查费
交通
《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公路建设项目设计文件审查等计费标准(试行)》的通知》(新计价费防范工程检验收费标准问题的函》(新计价费〔2004〕516号)、《关于公布工程建设领域收费目录及相关政策的通知》(新发改医价〔2012〕1950号)
全区、企业
详见文件
气象服务机构
12
防雷装置检测技术服务收费
气象
《关于新增防雷检测技术服务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批复》(新发改收费〔2006〕1733号)、《关于气象系统部分防雷装置检测技术服务收费标准的批复》(新发改收费〔2010〕1811号)
全区、企业
详见文件
防雷检测机构
13
司法鉴定服务收费
检测检验机构
2
建筑工程材料及构件检测服务费
建设
《建设工程材料及构件检测服务收费标准》(新计价费〔2002〕897号)、《关于公布工程建设领域收费目录及相关政策的通知》(新发改医价〔2012〕1950号)
乌鲁木齐市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特许经营管理办法-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令第80号
乌鲁木齐市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特许经营管理办法正文:---------------------------------------------------------------------------------------------------------------------------------------------------- 乌鲁木齐市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特许经营管理办法(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令第80号2006年8月17日市人民政府第43次常务会议通过2006年9月20日公布自2006年10月20日起施行)第一条为规范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特许经营活动,加快城市公共汽车客运事业发展,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特许经营活动及其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特许经营,是指经市城市交通局依照法定程序,通过招标方式,授予特许经营者在特许经营期限、范围内从事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经营并取得合理收益的行为。
第四条市城市交通局是本市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特许经营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具体履行下列职责(一)监督获得特许经营权的经营者履行法定义务和特许经营协议规定的义务;(二)对获得特许经营权的经营者的经营计划实施情况和服务质量以及安全生产情况进行监督考核;(三)受理公众对获得特许经营权的经营者的投诉;(四)在危及或可能危及公共利益、公共安全等紧急情况下,临时接管特许经营项目;(五)协助相关部门核算和监控特许经营者的成本,提出价格调整意见;(六)依法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五条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特许经营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和公共利益优先的原则。
第六条市城市交通局应当根据城市公共汽车客运发展专项规划制定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特许经营权出让实施方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市城市交通局制定特许经营权出让实施方案,应当通过召开听证会或其他公开方式听取公众意见。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汽车客运站收费规则实施细则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汽车客运站收费规则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区境内汽车客运站(中心站)的收费行为,保护承运人、旅客和汽车客运站的合法权益,根据交通部、国家计委交公路发(1996)263号文颁发的《汽车客运站收费规则》和国家有关道路运输管理和价格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凡我区境内经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核准经营的汽车客运站(以下简称客运站)适用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客运站是面向社会、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经济实体。
由于县级以上交通部门的道路运输管理部门实施行业管理。
第四条客运站在向承运人和旅客提供有偿服务时,必须执行本实施细则规定的收费标准,使用自治区交通厅统一印制、发放的票据,向承运人和旅客计收费用,接实价格主管部门和交通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章车辆站务收费第五条客运站向承运人提供客运代理,客车发班,行包运输代理,车辆清洗清洁,车辆停放,车辆安全,车辆保温等服务项目时,可收取规定的费用。
第六条客运站为承运人代办组织客源、售票、检票、发车、运费结算等客运业务,按客运运费(不含客运附加费)的一定比例向承运人计收客运代理费。
地、州市级站按8%提取;县(市)及以下站(含口岸站、经济区站)按7%提取。
第七条只为承运人提供统一安排班次、发车车位和候车室,但不代为售票、检查等服务,客运站可以收取最高不超过客运运费6%的客车发班费,不得再收取客运代理费。
第八条客运站代承运人受理行包托运业务,按行包运费的5%计收行包运输代理费。
第九条客运站具备对车辆进行清洗条件(清洗台、清洗工具专职人员),应承运人要求提供车辆外部清洗和车厢内清洁服务,可按每车辆次承运人计收车辆清洗费。
外部清洗:大、中型车,每辆次5元;小型车,每辆次3元。
车厢内清洁(含扫、洗):大、中型车,每辆次5元;小型车、每辆次3元。
第十条承运人需在客运站内停放车辆(应发班除外)委托客运站负责看管,客运站可向承运人计收车辆停放费。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物价局关于乌鲁木齐市城市供水价格、污水处理费、垃圾处理费定价权的复函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物价局关于乌鲁木齐市城市供水价格、污水处理费、垃圾处理费定价权的复函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物价局
•【公布日期】2002.04.22
•【字号】新计价房[2002]546号
•【施行日期】2002.04.22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价格
正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物价局关于乌鲁木齐市城市供水价格、污水处理费、垃圾处理费定价权的复函
(新计价房[2002]546号二00二年四月二十二日)
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已将《关于请求授予乌鲁木齐市自来水价格、污水处理费、垃圾处理费定价权的请示》(乌政发(2002)13号)转至我委,根据阿不都热依木副主席4月18日的批示,现函复如下:
乌鲁木齐市城市供水价格、污水处理费、垃圾处理费的定价权授予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
市政府在制定上述三项城市公用事业价格时,应充分考虑消费者的经济承受能力等方面因素,认真做好调定价工作。
调定价前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和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第10号令《政府价格决策听证暂行办法》有关规定,精心组织价格决策听证,广泛听取各有关方面的意见,以疏导、协调或解决相关矛盾。
有关调价文件应向自治区计委备案。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乌鲁木齐市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乌鲁木齐市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发展计划委员会•【公布日期】2002.09.01•【字号】新计价房[2002]1258号•【施行日期】2002.09.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关于乌鲁木齐市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新计价房[2002]1258号二00二年九月一日)乌鲁木齐市计委(物价局)、各房地产开发企业:自2001年开始,自治区对乌鲁木齐市地区经济适用住房实行了指导价水平控制办法,经过一年运行,实行指导价管理对控制经济适用住房价格水平,引导市场,促进消费起到了积极作用。
为进一步完善指导价水平控制的管理办法,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补充框架中高层(8层以上至14层)经济适用住房平均销售单价的指导价。
框架中高层按套内建筑面积计算的起价为,三级地每平方米2840元,四级地每平方米2390元,五级地每平方米2040元。
楼层差价参照框架结构高层(15层以上)的经济适用住房规定执行。
二、框架结构多层(7层及以下)指导价参照砖混结构多层的指导价执行。
三、经济适用住房的地级划分以及平均销售指导价的浮动幅度仍按新计价房(2001)345号文件规定执行。
四、根据自治区计委、建设厅、国土资源厅《关于下达自治区2002年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投资计划(第一批)的通知》(新计投资(2002)375号)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建设的高层或中高层住宅一律不得列入经济适用住房计划。
因此本通知和新计价房(2002)345号文件规定的中高层和高层经济适用住房平均销售单价的指导价,只适用于2001年12月31日前列入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计划并开工建设的中高层和高层住宅。
五、乌鲁木齐市经济适用住房指导价不含税。
各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时未享受免税政策的,可在规定销售价的基础上加税销售。
乌鲁木齐市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管理条例-
乌鲁木齐市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管理条例正文:---------------------------------------------------------------------------------------------------------------------------------------------------- 乌鲁木齐市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管理条例(2006年9月29日乌鲁木齐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2006年11月24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管理,维护公共汽车客运市场秩序,保障营运安全,维护乘客和经营者及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的规划、设施建设和经营活动,均应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城市公共汽车,是指在城市中按规定的线路、站点、班次、票价和时间营运,供公众乘坐的客运车辆。
城市公共汽车客运设施,是指为城市公共汽车客运服务的站台、站牌、候车亭、专用停车场、站务用房、枢纽站及其他相关设施。
第四条市城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城市公共汽车客运行业的行政主管部门。
其所属的市客运管理机构负责本市城市公共汽车客运行业的日常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
发展和改革、财政、建设、规划、国土资源、公安、工商、环境保护、市政市容、质量技术监督等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管理工作。
第五条市人民政府应将城市公共汽车客运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坚持政府主导、政策扶持、优先发展的原则。
第六条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的发展应当坚持全面规划、统一管理、公平竞争、安全营运、方便快捷、优质服务、保护环境的原则。
第二章规划建设第七条市城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应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组织编制城市公共汽车客运发展专项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进一步放开部分收费定价权限和明确相关收费政策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进一步放开部分收费定价权限和明确相关收费政策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18.09.04•【字号】新发改收费〔2018〕854号•【施行日期】2018.09.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进一步放开部分收费定价权限和明确相关收费政策的通知新发改收费〔2018〕854号乌鲁木齐市发展改革委:你委《关于乌鲁木齐社会化机动车驾驶员考试收费等有关问题的请示》收悉。
为了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价格机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28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放开部分服务价格意见的通知》(发改价格〔2014〕2755号)、《关于全面深化价格机制改革的意见》(发改价格〔2017〕1941号)精神,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作用,促进我区相关服务行业健康有序发展,决定放开我区民办教育、社会化机动车驾驶员考试中心、机动车号牌安装等服务价格审批权限。
现就相关事宜通知如下:一、放开部分收费定价权限(一)民办学校。
依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价格机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28号)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民办教育发展的意见》(新政发〔2013〕83号),对民办高等教育、民办中小学学历教育、民办幼儿园、民办社会化培训服务机构的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管理,收费标准由上述机构与消费者协商确定。
(二)社会化机动车驾驶员考试中心服务价格。
由社会培训机构投资建设的机动车驾驶员考试中心收取“考试场地模拟训练服务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管理,收费标准由上述机构与消费者协商确定。
未实行改制的事业单位等机动车考试中心的“考试场地模拟训练费”收费审批权限,仍按现有规定执行。
(三)机动车号牌安装等服务价格。
对机动车检测机构、二手车交易市场等社会服务机构,在车辆业务延伸服务中提供机动车辆安装号牌、喷字、喷放大号、拓印(发动机号、车架号)、证件资料复印费等未纳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定价目录》的价格,实行市场调节价管理,收费标准由上述机构与消费者确定。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总工会领导调研乌鲁木齐公交集团工会改革创新工作
乌鲁木齐市公共交通集团有限公司 供稿2018年11月30日,乌鲁木齐公交集团机关党支部组织全体党员举办名为“凝心聚力 · 共创未来”的党课培训及拓展活动。
法学博士毛志强通过学理论、讲实践、举实例的方式,为大家呈现了一场严肃而生动的党课。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党委常委、市委书记徐海荣冒雪调研乌鲁木齐公交冬运服务保障工作2018年12月4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党委常委、市委书记徐海荣冒雪深入大街小巷,查民情、听民声、解民忧,看望慰问公交车驾驶员,调研城市公交冬季运营服务保障工作。
乌鲁木齐公交集团领导康建军、赵明杰等陪同调研。
徐海荣来到公交车场慰问一线驾驶员,感谢他们为保障市民出行付出的辛劳。
随后登上暖心1路公交车,查看公交车内部情况;在二级平台听取了关于车辆调度管理等情况介绍。
徐海荣指出,进入冬季,越来越多的市民选择乘坐公交车出行,要时刻把安全放在首位,加强教育培训,提高职工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引导职工树牢安全意识,不断提高安全操作技能,确保严格规范驾驶,全力为市民提供安全、舒适、便捷、优质的出行环境。
(文 水 卉 子)乌鲁木齐公交集团党委开展大走访大调研活动连日来,根据集团党委统一部署,为深入了解基层动态,充分掌握企业营运生产状况,切实解决基层突出问题,增进党员领导干部与职工群众的密切联系,集团领导康建军、赵明杰、张平、王文胜等班子成员分别前往各基层单位开展大走访大调研活动,访民情、汇民智、释民惑、解民忧,凝聚发展合力,助推公交发展。
活动中共发现收集问题52个,其中共性问题9个,现场解决28个,正在解决24个,让广大职工的获得感、温暖感、幸福感倍增。
(卉 子 文 水)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总工会领导调研乌鲁木齐公交集团工会改革创新工作2018年11月21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总工会党组成员、副主席李忠运,乌鲁木齐市总工会党组书记、副主席张明,市总工会党组成员、副主席黄光林等一行6人组成调研组莅临公交集团,就深入推进工会改革创新工作进行大调研。
乌鲁木齐市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乌鲁木齐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的决定(2004)
乌鲁木齐市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乌鲁木齐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的决定(2004)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乌鲁木齐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04.06.03•【字号】•【施行日期】2004.07.01•【效力等级】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交通运输综合规定正文乌鲁木齐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乌鲁木齐市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乌鲁木齐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的决定》已于2003年12月19日由乌鲁木齐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2004年5月28日经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布,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
乌鲁木齐市人大常委会2004年6月3日乌鲁木齐市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乌鲁木齐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的决定(2003年12月19日乌鲁木齐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修改2004年5月28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批准修改)乌鲁木齐市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审议了市人民政府提请审议的《乌鲁木齐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修改案》,决定对《乌鲁木齐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一、将第二条修改为:“本条例所称客运出租汽车是指提供客运服务和车辆租赁服务的客运车辆及按规定的线路提供营运服务的城市小公共汽车。
客运服务是指按照乘客意愿提供运送服务,并且按照里程、时间或行驶线路收费的出租汽车经营活动。
车辆租赁服务是指向用户出租不配备驾驶员的客运车辆,并且按照合同收费的出租汽车经营活动”。
二、将第四条修改为:“市人民政府城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市客运出租汽车行业实施管理,具体管理工作由其所属市城市客运统管办公室(以下简称客运管理机构)负责。
公安、建设、工商、税务、发展计划、质量技术监督、劳动和社会保障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按各自职责做好客运出租汽车行业的管理工作”。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计委关于调整乌昌线客票价格的通知
1 / 1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计委关于调整乌昌线客票价格的通知
【法规类别】价格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新计价工[2001]647号
【发布部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计划委员会
【发布日期】2001.04.13
【实施日期】2001.05.20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失效依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告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计委关于调整乌昌线客票价格的通知
(新计价工[2001]647号二00一年四月十三日)
自治区公路运输管理局:
随着机场高速公路的通车使用,乌鲁木齐至昌吉客运线路营运的车辆必须经高速公路行驶,由于现行客票价格当中未包含高速公路的通行费用,为适当减轻客运经营。
乌鲁木齐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调整乌鲁木齐市出租车起步价的通知-乌发改医价[2013]234号
乌鲁木齐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调整乌鲁木齐市出租车起步价的通知
正文:
---------------------------------------------------------------------------------------------------------------------------------------------------- 乌鲁木齐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调整乌鲁木齐市出租车起步价的通知
(乌发改医价〔2013〕234号)
乌鲁木齐市交通运输局、乌鲁木齐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根据《国家发改委关于提高国产陆上天然气出厂基准价格的通知》(发改电【2010】211号文件)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天然气销售价格有关问题的通知》(新政办发[2010]216号)关于“车用天然气价格调整后各地出租车行业,可采取建立燃料与运价联动机制,通过调整出租车运价或燃料附加标准予以疏导”的精神,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决定调整我市出租车起步价,现通知如下:
一、从2013年4月10日起,乌鲁木齐市出租车起步价由现行6元可乘3公里调整为10元可乘3公里。
续租价、等候费仍按现行标准执行。
二、市客运统管办应制定详细的计价器调整计划,并负责组织实施。
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提前做好全市出租车计价器调整的各项准备工作,确保起步价调整工作平稳有序进行。
特此通知!
2013年4月9日
——结束——。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降低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告-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降低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告正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降低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告为进一步减轻企业和居民负担,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实施<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任务分工的通知》(国办发﹝2013﹞22号)要求,自治区决定降低4个部门6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收费标准。
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一、自治区决定从2013年10月1日起,在全区范围内降低以下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具体项目和收费标准见附件),请各地、各部门认真贯彻执行。
二、上述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降低后,有关执收部门和单位要按规定到原核发《收费许可证》的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
各级财政部门要按照相关规定,妥善安排有关部门和单位预算(不包括公证费按经营服务性收费管理的公证机构),确保其工作正常开展。
三、各地区和有关部门要严格执行本通知规定,对公布降低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或者拒绝执行。
各级价格、财政部门要加强对本通知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对不按规定降低收费标准的,按有关规定给予处罚,并追究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
2013年9月24日附件降低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一、公安部门(一)机动车抵押登记费,由现行的每辆次100元降为每辆次70元。
(二)因丢失要求补发因私护照的收费标准,由现行的每本400元降为每本200元。
二、司法部门公证收费(包括按行政事业性收费进行管理的公证收费和经营服务性公证收费)中证明财产继承、赠与、接受遗赠的收费标准,由现行按受益额的2%收取下调为:受益额20万元以下的部分,按不超过1.2%收取;超过20万元不满50万元的部分,按不超过1%收取;超过50万元不满500万元的部分,按不超过0.8%收取;超过500万元不满1000万元的部分,按不超过0.5%收取;超过1000万元的部分,按不超过0.1%收取。
乌鲁木齐市公交票制票价优化研究
乌鲁木齐市公交票制票价优化研究【摘要】公交票制票价对城市公交优先发展措施有着重要影响,文章通过分析乌鲁木齐市公交票制票价发展的现状,指出其所存在的问题,并针对主要问题提出了乌鲁木齐市公交票制票价发展的对策。
【关键词】公共交通;公交优先;交通管理;票制票价0 引言随着乌鲁木齐市城市化进程和机动化进程的加快,随之而来的城市交通道路拥堵问题日益显著。
国内外许多成功经验表明,在有限的道路资源条件下,优先发展公共交通是一种解决城市交通拥堵问题的有效途径[1]。
2012年,乌鲁木齐市正式入围全国首批30个城市组织开展的“公交都市”建设示范工程,公共交通方式将被确立为乌鲁木齐市居民出行的主体。
因此,大力发展公共交通,落实公交优先政策,提高公共交通服务水平是未来乌鲁木齐市公共交通发展的主旋律,而如何落实公交优先政策也成为研究重点。
交通方式的选择主要受到出行主体的特性、出行特性以及交通设施的特点这三个因素的影响,而票制票价属于交通设施特点的因素,对居民的出行交通方式选择会产生导向作用,公交票制票价的公民满意度更是直接影响居民对公交的方式选择,对城市公交优先发展战略的影响重大[2,3]。
因此,非常有必要对乌鲁木齐市现有公交票制票价进行研究,促进公交优先战略的实施。
本文在总结乌鲁木齐市公交票制票价现状经验发展的基础上,分析公交票制票价发展中存在的问题,提出乌鲁木齐市公交票制票价优化发展的对策,以期促进公交优先发展战略的实施。
1 乌鲁木齐市公交票制票价现状乌鲁木齐现状公共交通系统主要由快速公交和常规公交两种方式构成(此外,轨道交通1号线于也于2014年3月正式开工建设,计划于2018年12月底通车试运营)。
目前快速公交和常规公交均实行单票制票价体制,即按乘次收费,除部分线路外,其余线路每乘次收费1元(其中66、909路全程3块;312路全程2.5元;19、307、202路全程2块;509、533、10路全程0.5元)。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计委关于在自治区开通全国统一价格举报电话号码12358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计委关于在自治区开通全国统一价格举报电话号码12358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计划委员会•【公布日期】2001.04.18•【字号】新计电[2001]9号•【施行日期】2001.04.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发展规划正文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计委关于在自治区开通全国统一价格举报电话号码12358的通知(新计电[2001]9号二00一年四月十八日)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地、州、市县物价局:为加大各级物价部门在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中的力度,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方便社会各界和人民群众参与价格社会监督,投诉举报价格违法行为,根据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计办价检(2001)239号《国家计委办公厅关于开通全国统一价格举报电话号码的通知》和新疆电信公司运行维护部第46号传真电报,在全区开通并向社会公布全国统一的价格举报电话号码12358,作为各地物价部门受理价格投诉举报的专用电话号码。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号码开通范围和时间:12358价格举报电话开通范围:是自治区、各地、州、市、县、区三级价格举报中心。
开通时间为4月25日,各地接到本通知后立即电话通知各县物价局到当地电信公司办理开通事宜。
二、号码开通方案:(一)自治区与乌鲁木齐市及所辖区县,各地、州、市与所在市可租用新疆电信所属的新疆公众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经营的全疆声讯联网平台,开通投诉举报电话服务(目前全疆声讯,联网平台开机的地区有乌鲁木齐市、塔城市、博乐市、奎屯市、哈密市、克拉玛依市)。
系统将12358电话号码按市做入相应平台,实现自动语音提示,并转入人工服务,如:在博乐市投诉人拨通12358,话号码后,语音提示:这里是价格举报中心,向博乐市投诉请按1,向博州投诉请按2。
各价格举报中心可同时拨入若干个电话,应根据受话量设置电话单机数产生连选。
(二)新疆电信所属的新疆公众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经营的全疆声讯联网平台没有开机的地、州、市和全疆各县两级物价部门采取租用当地电信公司模拟电路电话受理价格举报,待新疆电信所属的新疆公众信息声讯联网平台开机后,上述地,州,市及地、州所在市,再改用方案(一)的方式开通价格举报电话。
国务院关于同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调整乌鲁木齐市部分行政区划的批复
国务院关于同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调整乌鲁木齐市部分行政区
划的批复
无
【期刊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报》
【年(卷),期】2001(000)006
【摘要】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你区《关于乌鲁木齐市区、县部分行政区划调整的请示》(新政发[2000]82号)收悉。
现批复如下:一、同意将乌鲁木齐县大湾乡划归乌鲁木齐市天山区管辖,二工乡和地窝堡乡划归乌鲁木齐市新市区管辖,大湾乡仓房沟村和二工乡九家湾村(不含八队)划归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管辖,地窝堡乡河南庄子村划归乌鲁木齐市头屯河
【总页数】1页(P)
【作者】无
【作者单位】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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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计委关于调整乌鲁木齐市公共汽车票价的
通知
【法规类别】价格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新计价房[2001]463号
【发布部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计划委员会
【发布日期】2001.04.13
【实施日期】2001.05.01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失效依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告2014年第2号--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现行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废止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计委关于调整乌鲁木齐市公共汽车票价的通知
(新计价房[2001]463号二00一年四月十三日)
乌鲁木齐市物价局:
自1999年11月5日调整乌鲁木齐市公共汽车票价以来,因大量车辆更新和燃料价格上涨较快,造成2000年客运亏损较大,预计2001年客运亏损额将继续加大。
按照国务院“十五”计划中提出的积极发展城市公共交通和国家计委在调整成品油价格时提出的要疏导公交企业价格矛盾,减轻燃料价格上涨给城市公交企业增加的负担,我委在调查测算论证的基础上,结合乌鲁木齐市实际情况,听取听证会代表意见,并兼顾经营企业
实际困难和消费者承受能力,同时参照全国同类大、中型城市公共汽车票价水平,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决定对乌鲁木齐市公共汽车票价做以下调整:
一、零售票价:
(一)市区零票价格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