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新闻自由与司法独立
也谈“媒体审判”——论新闻自由与司法独立
中 图 分 类 号 :9 6 D 1 文 献 标 志码 : A 文章 编 号 :64— 38 2 1 )3— 0 9— 6 17 3 1 (0 1 0 0 5 0
司法 权是 一种 国家 法 律 体 系下 的重 要 权 力 , 当 公 民权利 需要 寻求 救 济 时 , 司法 权 便 发 挥 出重 要 作 用 。 司法 的独立权 体 现 在 司法 理 念 的独 立 、 构 设 机 置 的独立 和财 政独 立 等方 面 。 新 闻 自由 与 司法 独 立 的 内容 共 同 体 现 在 《 宪 法》中 , 闻 自由乃 公 民 、 人 所 享 之 政 治权 利 , 新 法 而
中立 的姿 态定 纷 止 争 , 障 公 民 和 法人 的权 利 。 司 保 法 机关 必须 以法律 手段 解 决 纠 纷 和 化解 矛盾 , 而媒 体 只要 反映 出真情 实 意 即可 。 () 2 媒体 的倾 向性 和 司法 的 中立 性 。新 闻的典 型 性原 则要 求新 闻媒 体 从 大 众 心 理 考 虑 , 住 典 型 抓
评 论 方 面的 自由。
二 、 闻 自由与司 法权 的冲 突及原 因分 析 新 ( ) 闻 自由与 司法权 的 冲 突 一 新
作 为 一种 观念 , 闻 自由在 近代 中 国 的 出现 源 新
于梁 启超 。“ 他认 为 自由 观念 和 权 利 意识 的缺 乏 是
中 国落后 的根 本原 因 , 只有 国人各行 其 固有 之权 , 国 家才 能 强盛 。 _ 由主 义 的新 闻 思 想 强 调媒 体 的 ”1 自 独立 性 , 表 意见 的 自由是 以经 济 上 的独 立 和 宪 政 发 所赋 予 的权力 监督 为 保 障的 。理想 的媒 体 只有 以这
浅析新闻舆论监督与司法独立的对立和统一
浅析新闻舆论监督与司法独立的对立和统一新闻舆论监督与司法独立是维护社会公正和民主法治的两个重要方面。
两者既有对立又有统一之处。
一方面,新闻舆论监督是社会公众对政府和社会现象进行评价和批判的关键手段。
而司法独立则是判断和制裁各种违法行为的基础。
两者之间可能产生对立的情况,例如当新闻舆论监督对一些人的指责被认为过于激烈或没有事实依据时,这些人可能会寻求司法救济。
另一方面,新闻舆论监督是司法独立的重要支持。
媒体的持续监督和公众的不懈追问有助于检查司法机关的工作,并为人们提供更多的信息,加强对司法的信任。
同时,司法独立也可以对媒体和公众的批评做出回应,认真地考虑和解决问题。
以下是一些实际案例,说明新闻舆论监督和司法独立之间的对立和统一。
1. 美国选举舞弊案在美国2020年总统选举过程中,前总统特朗普和他的支持者声称发生了广泛的选举舞弊。
一些媒体也报道了这些指控。
然而,这些指控并没有得到法院支持。
此时,新闻舆论监督和司法独立之间产生了对立。
媒体继续关注选举舞弊的问题,特朗普则试图用司法途径推翻选举结果。
最终,法院维护了选举结果,也宣布了特朗普的败选。
2. 新冠肺炎信息处理在新冠肺炎疫情全球爆发的初期,有媒体和专家对中国政府的信息处理提出质疑。
中国政府则声称在及时公开信息,并尽可能地预防和控制疫情。
这种情况下,新闻舆论监督和司法独立之间处于一种不完全的统一状态。
虽然社会公众和媒体在传达信息方面存在一定的限制,但国际社会也对疫情进行了广泛的关注和评价,从而促进了疫情信息的透明度和解决。
3. 黄之锋案2019年,香港民主活动家黄之锋被判刑入狱。
这件事引发了广泛的争议和质疑,并在媒体上得到了广泛的报道。
在这种情况下,新闻舆论监督和司法独立相互支持,对加强民主和法治建设起到推动作用。
新闻媒体一直关注这个案件的进展,以及司法部门如何维护人权和公正。
同样,法律规范和司法机关的独立性也得到了媒体和公众的认可和尊重。
综上所述,新闻舆论监督和司法独立之间不是绝对的对立和统一,而是一种相互支持、相互影响的关系。
试论新闻自由与司法独立
试论新闻自由与司法独立作者:黄雨桑来源:《法制博览》2013年第10期黄雨桑作者简介:黄雨桑(1992-),女,汉族,江苏如皋人,南京审计学院法学院本科在读。
【摘要】新闻自由和司法独立两者的冲突在现代法治进程中已经不可避免地突显出来。
这本质上是公民言论自由知情权与司法独立公正审判这两种权利之间的冲突,也是一种必然的结果。
一方面,新闻自由有助于监督司法,有利于司法的独立性;另一方面,如果新闻舆论过度地干预影响司法活动,又会导致司法向民意的妥协,牺牲真正意义上的公平正义。
所以,两者必须实现平衡与契合。
但要达到两者都能接受的平衡是需要经过长时间磨合与调整的。
本文正是从这个角度来分析冲突的原因和探讨解决的方案。
经过分析后笔者的建议是首先要从立法上予以规范;其次要完善司法建设和规范新闻媒体行业规范;再次要增进两者的沟通协调。
【关键词】新闻自由;司法独立;冲突;司法公正一、新闻自由与司法独立冲突现状分析(一)两者概念的界定新闻自由这个概念由来已久,最早是由约翰·米尔顿提出,他是英国资产阶级革命中的思想先驱。
1644年,在他的《论出版自由》中写道:“让我有自由来认识、发抒己见,并根据良心作自由的讨论,这才是一切自由中的最重要的自由”。
①美国民主之父的杰斐逊也说过:“民意是我们政府的基础。
所以我们先于一切的目标是维护这一权利。
如果由我来决定,我们是要一个没有报纸的政府还是没有政府的报纸,我将毫不犹豫地选择后者。
”②从这些我们可以看出,在西方,很早就开始关注并重视新闻自由。
关于新闻自由的确切概念至今没有统一的观点,专家学者的观点看法也并不一致。
“世界上大多数国家都将新闻自由作为一项公民的基本政治权利列入宪法的直接或间接保护范围之内,使之上升为一项宪法权利。
”③本人比较同意甄树青教授对新闻自由下的定义“新闻自由是公民的基本自由之一,是通过传播媒介表现出来的言论、出版自由。
它是指公民和新闻传播媒体在法律规定或认可的情况下,搜集、采访写作、传递、发表、印刷、发行、获知新闻或其他作品的自主性状态。
浅析新闻舆论监督与司法独立的对立和统一
浅析新闻舆论监督与司法独立的对立和统一新闻舆论监督和司法独立是保障国家法治建设的两个重要方面,两者之间既存在对立也存在统一。
在某些情况下,新闻舆论监督可以调动社会公众的力量,推动司法机关更加快速和公正的行使法律职责;而在另一方面,司法独立也必须得到尊重和保护,确保司法过程的公正性和客观性。
一、对立在某些情况下,新闻舆论监督与司法独立之间的关系并不和谐。
第一,新闻舆论监督可能会对司法公正性造成不利影响,限制了司法独立的行使。
例如,一些审判案件会受到媒体的滥用,通过不实报道、偏见和情感引导等方式,影响了公众对案件的正常理解和对司法的信任。
这种情况下,有可能会给法官造成舆论压力,导致审判结果出现偏向等问题,从而损害了司法独立的行使。
第二,司法独立可能会对新闻舆论监督带来挑战和冲击。
例如,一些新闻机构可能会过度报道一些敏感信息,影响了正常的司法程序,导致司法工作的不公正。
因此,在这种情况下,司法机关必须平衡新闻媒体的权利和自身的权利,合理地控制新闻报道的内容,以保证司法独立的行使。
二、统一尽管新闻舆论监督和司法独立之间存在一些对立关系,但同时也存在很多可以建立的共同点,这有助于两者之间的协同作用。
第一,新闻舆论监督可以推动司法机关更加积极、公正地行使职责。
例如,当新闻媒体披露某一类或事件的情况时,公众会感受到一定程度的震动,从而调动决策者更积极推动司法工作,及时查处刑事、行政或民事案件,并严惩违法者。
第二,司法独立可以帮助新闻媒体更好地行使新闻舆论监督的职责。
司法机关可以提供相关案件的信息、证据和法律条文等,并通过相关法律监督机构的支持,协助新闻媒体对案件进行深入、细致调查,并对不同方面进行全面、客观地报道。
三、案例● 对立案例:2018年,香港一名年轻人李泽钜因透露香港警方的机密信息,被香港特别行政区检察院以“泄露保密文件”和“串谋公职人员泄露保密文件”等罪名起诉。
案件审理期间,某些媒体过度报道该案,将李泽钜描绘成英雄人物,从而引爆不少网民的情感动哀,一定程度上对该案审理造成不利影响。
论新闻舆论监督与司法独立
论新闻舆论监督与司法独立【摘要】新闻舆论监督和司法独立是维护社会公正和平衡发展的重要基石。
新闻舆论监督通过媒体传播信息,监督社会管理者的行为,保障公民权益。
而司法独立则是确保法律公正执行,维护公民权利。
二者密切相关,共同构建社会正义体系。
在实践中存在一些问题,如新闻舆论监督受政治干预,司法独立受金钱影响。
为此,应加强法律法规和制度建设,提高舆论监督和司法独立的效力。
只有健全的舆论监督和司法独立才能推动社会进步,维护公民权益。
展望未来,应加强对舆论监督和司法独立的理论研究和实践探索,构建更加公正、透明的社会治理体系。
【关键词】新闻舆论监督、司法独立、作用、重要性、联系、问题、改进措施、未来发展、发展方向、引言、正文、结论。
1. 引言1.1 概述新闻舆论监督与司法独立是现代社会中不可或缺的两个重要环节,它们在维护公民权益、保障社会公正和促进国家发展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新闻舆论监督作为第四权力,承担着揭露社会问题、监督政府行为、传递信息的责任。
通过舆论监督,媒体能够公开报道各种问题,推动社会进步,促进民主发展。
司法独立则是维护法律尊严和司法公正的重要保障,只有在司法独立的基础上,才能有效地实现法律的公正适用,保障公民的权利。
新闻舆论监督和司法独立之间存在着密切的联系,两者相辅相成、相互促进。
新闻舆论监督可以监督司法机关的执法行为,揭露司法不公,促进司法的公正和透明;而司法独立则为新闻舆论监督提供了法律保障,保障媒体进行真实客观的报道。
在实践中,新闻舆论监督和司法独立也面临着一些问题和挑战,比如新闻自由受到限制、司法审判不公等。
我们需要不断完善制度机制,加强监督和管理,确保新闻舆论监督和司法独立能够更好地发挥作用,为社会稳定和进步提供保障和支持。
1.2 研究意义研究意义部分旨在探讨新闻舆论监督与司法独立对社会稳定和法治建设的重要性,并且分析二者之间的联系以及存在的问题和改进措施。
新闻舆论监督有助于监督政府行为,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促进民主法治建设,而司法独立则是保障公民权利、维护法律尊严的基础。
论新闻自由的限制——以新闻自由与司法独立之间的平衡为视角
湖 北 洪 湖人 ,硕 士 研 究 生 ,主要 研 究 方 向 为 宪法 、行政 法 。
①学界对新闻 自由性质是属 于言论 自由在新 闻领域 的延伸,抑或是一种独立的宪法权 利这个 问题尚存 在争议 。本文 采通说,认为新 闻 自由是言论 自由在新 闻领域的延伸。 ② 已故的美 国联 邦最高法院大法官 P te tw r 根据新 闻媒体在现代社会 中的重要功能,提 出了 “ o tr eat S 第四权 理论” ( h o r h e t t h o y o他认为宪法保障新闻 自由的 目的在 于保障一个有 组织的新 闻媒体 ,使其成为政府三权 te f u t sa e te r 之外的第四权 ,以监督政府 ,防止政府滥权 。笔者对新 闻 自由是第四项权 力持否定态度 ,新 闻对政府 的监督功 能本质上 乃 是 新 闻 自由作 为一 项 公 民基 本权 利对 国 家权 力 的对 抗 功 能
故 而 ,司 法 审判 工 作 必 须 反对 审判 前 与 审 判 中媒 体对 案 件 的任 何 倾 向性 报 导 ,否则 会 使 法 官 先入 为 主 ,形 成 偏 见 抑 或 法 官不 得 不 考 虑 舆 论 的 呼 声 ,做 出 不 当判 断 以迎 合 媒 体 和 群 众 。由于 上 述 两方 面
由。而 司法 独立 含 义 广 泛 ,包 括 司 法权 独 立 、法 院独 立 、法 官独 立 三 个层 次 。新 闻 自由与 司 法独 立 之 间 的关 系较 为复 杂 。一方 面 ,新 闻媒 体 作 为 当今 社 会 “ 四项 权 力 ”对 于 监 督 司法 、遏 制 司法 腐 第 败 、保 障诉 讼 双 方 当事 人 利益 、满足 公众 对 具体 案 件 审判 的知 情 权 、促 进 法制 教 育 与法 治理 念 的传 播 发挥 着 强有 力 的作 用 。 故而 新 闻 自由对 司 法活 动 的介 入 是十 分 必 要和 必须 的 。② 进 一 步 ,新 闻 更 的 自由性 、典型 性 、及 时性 三 项 原 则对 司 法 独立 具 有天 然 的侵 略性 。正如 陈 弘 毅先 生 所 说 ,由 “ 传 媒 审判 ”代 替 “ 院 审判 ” 法 ,便 是 篡 夺 了法 院作 为 宪法 所 设 定 的 司法 审 判 机 关 的应 有 功 能 ,有 损 法
法治视野下新闻自由司法独立
法治视野下的新闻自由与司法独立摘要:新闻自由和司法独立是现代民主社会弥足珍贵的两大价值,二者的良性互动将会对社会的发展起到极大的推动作用,然而实践中二者的冲突屡屡发生。
本文试图探讨新闻自由和司法独立的关系,揭示二者冲突现象的背后更深层次的原因,并在坚持新闻自由与司法独立两种价值不可偏废,均应得到尊重的思想指导下,对二者关系的重构提出设想。
关键词:新闻自由司法独立媒体监督一、新闻自由与司法独立现代社会中,人们开始将新闻自由看作是一种”第四种权力”--即立法、行政、司法外的第四种权力,成为一种公共性的权力。
在我国,新闻自由并不是宪法明确规定的一项自由权利,是通过公民言论自由的宪法权利间接推出的一项权利。
我国《宪法》第35条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
这是我国公民言论自由的宪法依据。
司法独立,又叫审判独立,成为现代法治国家所普遍认可和确立的法律准则。
我国宪法始终把审判独立原则作为重要的宪法原则:”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正如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布莱克大法官所言:”言论自由与公平审判是我们文明中两种最为珍贵的权利,实在难以取舍。
”毫无疑问,新闻自由与司法独立在价值追求上具有一致性。
首先,两者都是为了实现司法审判的公平正义。
其次,两者的从根本上来说都是为了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保障人权的实现。
司法独立是实现司法公正的基石,而司法公正是司法制度赖以存在和树立司法权威的基础,是保证受到侵害的人的权利得以合法救济的最后一道屏障,没有司法独立,就不可能真正实现的司法公正。
新闻媒体则通过公开广泛及时的报道,唤起公众意识的觉醒,同时也监督着司法权力的行使,从而保障公民权利。
二、新闻自由与司法独立冲突的法理分析(一)问题的根源--权力配置失衡产生的冲突宪法将对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监督规定为公民的基本权利,公众的批评,意见等等是通过新闻媒体反映出来的,新闻媒体成为公众发言人,所以媒体对司法监督是媒体的一种权利,是公民的基本权利的延伸。
新闻自由与审判独立的冲突与平衡
新闻自由与审判独立的冲突与平衡近年来,新闻媒体对司法审判的影响逐渐增大,也体现出社会评价对法院审判的重要性。
事实上,新闻自由与审判独立本应并行不悖,两者都是社会良好运行的重要组成因素,但如今新闻自由已逐渐由监督的功能异化为“审判”了,越来越多的案件都陷入到“媒体审判”的旋涡。
通过分析两者的矛盾所在,试图找出其缘由,并提出解决对策。
标签:新闻自由;审判独立;冲突与平衡随着互联网的发展,新闻媒体已渗透到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其中当然包括司法审判领域。
现如今,人们可以在网上对公开审理的案件发表自己的评论和看法。
然而,媒体不全面的报道和评论却在逐步干涉司法审判的独立性,不难看出,有些案件的审判受到社会舆论的严重影响。
作为法治国家,如何协调好新闻自由与审判独立之间的矛盾就显得十分紧迫且必要。
一、新闻自由的价值新闻自由是我国宪法赋予的基本权利之一,实现新闻自由能够保证宪政国家的公民拥有独立的民主参与权和舆论监督权。
(一)维系民主交流良好的民主政治运作体现在政府与公民的有益交流之中,这种交流指的是双向的信息沟通,即所谓的公民的知情权和表达权。
知情权保障公民行使参政议政的民主权利;而政府信息公开的重要渠道就是新闻媒体,政府通过新闻媒体能更好地保障公民的知情权,使公民了解各种社会事务,这也是民主制度的有力保障。
新闻媒体是公民表达自己意愿和见解的重要渠道,政府对于公共事务的决定不仅需要政府决策程序上的保证,更要求政府实质地听取社会有关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二)保障少数人权利设计民主制度的合理性解释是通过民主制度保障公众的各项权利与自由,并有效地制约政府这一“必要的恶”。
但如果不为民主制度的运作设计一些既定的基本规则来制约民主权力,那么多数统治必然走向多数暴政,少数人的权利必然受到侵害。
而新闻自由则是避免民主统治走向多数暴政的手段之一。
当多数人欲通过民主程序对少数人的权利进行压制时,少数人借自由的表达和媒体的传播表示反对意见,以此来引起多数人的同情和支持。
浅议新闻自由与司法独立的关系
浅议新闻自由与司法独立的关系作者:王瑞奇来源:《新闻传播》2016年第01期【摘要】任何一个文明社会的发展都离不开新闻自由和司法独立两者良好监督互助。
然而,新闻自由与司法独立的关系并不总是相得益彰的,他们有时会产生冲突,两者关系处理不当,毫无限制的新闻自由和没有监督的审判,就会出现审判不公和媒介审判。
【关键词】新闻自由;司法独立;舆论监督;媒介审判一、新闻自由和司法独立的价值新闻自由和司法独立都是人类发展的伟大成就,是一个国家民主、法治程度的重要体现,任何一个文明社会的发展都离不开这两者。
司法没有了媒体的监督,可能出现审判不公;媒体的报道若没有一定的限制,则可能绑架法律,使法律沦为舆论的奴隶。
然而,新闻自由与司法独立的关系并不总是相得益彰的,他们有时会产生冲突,过度限制新闻自由新闻工作者将严重缺乏表达自由,毫无限制的新闻自由则将导致媒体审判和舆论审判。
人类对于言论自由的讨论由来已久。
早在1644年,英国哲学家约翰·弥尔顿就在《论出版自由》中提出了“观念市场理论”(Marketplace of idea theory),他指责当时的出版许可制度,表示“禁止好书无异于扼杀真理”,审查官的判断和认知并不一定比普通人强,即使是错误的观点也不应该被扼杀,因为谬误会在与真理的碰撞中被淘汰①。
表达必然借助一定的媒介,人类本身在时间和活动范围上受到局限,对外界的直接了解也很有限,我们所获悉的大部分信息是通过人际传播、组织传播和大众传播来实现的。
随着科技进步和传播工具的发达,人们掌握信息的数量越来越大,速度越来越快,方式越来越灵活,人们对信息的选择更加主动,参与程度增加。
王四新认为,“使用媒介的自由是表达自由的应有之义”②,国家不仅要尊重人权,更应通过积极作为保护公民人权。
在立法上,我国宪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
”新闻记者报道新近发生的、读者感兴趣的、与读者生活密切相关的信息是他们的职责和权利。
论司法新闻报道与司法独立的对立和统一
论司法新闻报道与司法独立的对立和统一摘要:司法对媒体报道司法新闻是有一定排斥性的,因为媒体在对司法新闻进行报道时,常常会侵犯司法的独立性。
虽然司法新闻报道与司法独立二者之间存在着一定程度的对立,但是在维护公平正义和制约公权力、防止公权力被滥用这两个共同的价值观上,司法新闻报道与司法独立是内在统一的。
关键词:司法;新闻报道;媒体;司法独立媒体对司法新闻进行报道的权利基础是宪法赋予公民的知情权和言论自由权。
通过这种新闻报道,首先,可以满足公民对司法活动的知情权。
由于司法活动的特殊性使得民众对案件的审理过程及审理结果有着强烈的认知需求,而媒体对司法新闻的报道则成为满足民众这种需求的重要渠道。
其次,这种报道还可以代表民众对司法活动进行舆论监督,防止司法腐败。
司法权是一种重要的国家公权力,为防止被滥用,对其运行需要民众舆论的外部监督,而媒体对司法新闻的报道则使民众的舆论监督获得实现。
再次,媒体对司法新闻的报道还能够对民众起到一定的法制宣传教育作用。
媒体在报道中,对案件的审判程序、适用法律、涉及到的法律理念等问题进行详细报道,可以增加民众的法律知识,提高民众的法律意识。
然而,对于司法来说,对媒体报道司法新闻是有一定排斥性的。
因为现代司法权的本质属性是司法独立,司法的独立性要求司法机关在司法过程中要排除任何外界干扰,不受各方面意见影响,只依据法律和理性去裁判。
可是,媒体在对司法新闻进行报道时,常常会侵犯司法的独立性。
从我国近些年的实际情况来看,媒体在报道司法新闻时,除了对案件情况和法院审理的情况进行叙述性的报道外,往往还附有评论性意见。
根据宪法赋予给公民的言论自由权利,媒体报道不仅可以叙述事实,当然还可以发表评论。
但是,有的媒体在发表评论时往往对尚未审理或已经审理但未作出判决的案件进行定性,即发表带有确定性的评论,这就威胁到了司法审判的独立性。
因为,司法审判权作为解决社会纠纷的最后一道裁决机制,只能由法官通过司法审判才能对案件进行最终定性。
新闻自由与司法独立关系的法理探析
新闻自由与司法独立是现代法治国家的两大基柱。新 体和个人均不得予以干涉。但对司法机关而言, 司法独立
闻 自由在使新闻媒体代表人民的同时, 也是对政府行使公 是一种上层结构的价值理念, 或是一种为之奋斗的理想信
权力的一个最有利的监督工具。而司法独立是法治国家赖 念, 此种意义有别于新闻自由对传媒之意义。司法独立作
以存在的重要前提 , 如司法审判在受到其他因素的干扰下 为三权抗衡的重要一环, 其第一要义在于: 它有利于与其他
不能独立进行, 法治的大厦就有可能顷刻崩塌。随着社会 权利形成对抗, 有利于防止行政权利的扩张并最终保障公 主义法治国家建设的不断深入, 司法改革等深层次的制度 民的切身利益。因此, 司法独立排斥性应表现在时刻排斥 为个别性排斥, 或者是其主排斥选项卡下面的一个子排斥 设计问题渐渐置于大众讨论范围, 司法独立与新闻自由的 其他权利的肆意扩张和任意干预, 而对新 闻自由的排斥则
权与评价权是与生俱来的基本权利, 因而这是一个现阶段 官个人的解释所产生的意义可能远大于法律文本所释义的
尚 无法解决的问 题, 正如陈新民教授 所讲“ 司 法独立的现代 理念, 虽然有将防止舆论裁判的理念注入司法独立之内… ” “ 根绝法院不受任何外界舆论的影响是否符合民主国 家的法治主义” 等不现实假设一样 , 新闻自由与司法独立乃
件时, 已经利用报道、 分析、 评论的方式 , 令读者产生先人为 要受到如下两个方面的制约和监督 : 一是立法, 二是传媒。 主的印象 , 无异形成未审先判” 。 l 1 从本质上看 , 舆论审判 立法机关的立法是对司法最基本的、 具有强制性的制约方
归源于新闻自由对司法独立的盲 目 侵犯, 而在此过程中司 式, 它决定着司法的根据 、 内容和运作方式, 但它不能针对 法机关尚未对媒体进行强有力的防范和抵制。因此 , 有的 具体案件对司 法发生影响。 传媒则不同, 它可以 针对司法 o E 2 ] 从中可以看出不同的对象对司 学者认为, 司法独立对新闻自由具有天然的排斥性, 而新闻 的整个过程发表意见” 自由对司法独立具有天然的侵犯性。这一观点从外在表现 法独立产生的影响不同, 新闻自由可谓是除去立法监督后
人权、新闻自由和司法独立关系的知与行方法
人权、新闻自由和司法独立关系的知与行摘要:研究“媒介审判”现象必然要涉及人权保障、新闻自由和司法独立。
“三权”架构着现代社会的市民社会。
人权是本源,衍生和催生着新闻自由和司法独立。
新闻自由是人权的实现形式,司法独立是人权的保障。
在实务中,三者的关系集中体现、贯穿在新闻自由和司法独立之间相互“敌视”的良性互动中,均得有所为,有所不能为。
前言新闻界有人称2003年为“记者挨打年”,2004年人大会修改宪法把“人权”入宪,“两会”后又见国家新闻传媒产业结构大调整。
这三件事吸引并引发着笔者的思考。
早些年震惊全国的“张金柱案”,当张金柱面临自己的末日时哀叹道:是记者杀了我。
有类似感叹的不只一人,包括后来“张军案”和“蒋艳萍”案中的主犯,在我国这叫舆论监督的威力。
中央台的《焦点访谈》曾担纲过舆论监督“急先锋”的典范角色,吸引着3亿人的眼球,发挥着“群众喉舌”“政府镜鉴”的重要作用,但也曾有部分报道对司法产生着消极作用。
西方把新闻媒介通过报道和评论影响司法审判的现象称为“媒介审判”(trial by media)。
英美、大陆两大法系的法治国家在高擎“新闻自由”大旗的同时,都反对“媒介审判”,或专门制定《藐视法庭法》或单辟“藐视法庭法罪”以拒斥、惩戒“媒介审判”现象,以捍卫“司法公正”这一最后防线。
在三权分立的体制下,谁要新闻媒介地位隆显,成为“第四机构”呢!但司法活动作为一项重要的社会公共活动,公众享有知情权,公众了解司法审判活动的最终目的也是为了保障司法公正。
公众(包括大众传媒)、法院和诉讼当事人三者存在着多重矛盾:公众和媒介具有知悉案件审理过程与结果并且就此发表意见的欲望和利益,希望能够不受限制地旁听、报道、评论;法院负有保证诉讼当事人接受公正审判的责任,有维护自身权威,司法独立的尊严等要求,允许公众和记者合法旁听和报道,但同时要求他们尊重司法独立和公正裁判,服从约束;诉讼当事人则有着保障自己接受公平公正审判,维护自身人权和法益的要求。
新闻自由与司法独立
王植近年来,随着法院审判活动地不断公开,媒体舆论开始不断地进入法院并且在促进司法公正、遏制司法腐败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尽管媒体舆论被视为一种独特地力量,体现这新闻自由权,但媒体监督司法也带来了一些负面影响,新闻自由与司法公正、独立审判之间地关系难以把握.资料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一、司法独立与新闻自由地关系司法活动受到新闻舆论地监督,是一个国家司法民主、公正地标志.但是,无论在哪个国家,新闻舆论监督与司法体系地良好运作之间总是存在着相当复杂地关系.总体来讲,舆论监督对司法公正能起到促进地作用,但有时舆论监督与司法公正之间也会发生冲突.随着我国司法制度改革地进一步深化,审判公开制度地大力推行以及新闻舆论监督地日趋活跃,舆论与司法之间地冲突趋于明显和频繁.资料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公开、独立和公正审判,是当代各法治国家必须遵循地司法审判原则.这一原则也为我国宪法所确认.新闻媒体对司法审判活动地报道与披露是社会监督地一种形式,我们通常称之为新闻监督.这种监督地依据是新闻自由权地行使.新闻自由是公民地基本权利之一,1946年联合国大会即宣布:“新闻自由为基本人权之一,且属于联合国致力维护地一切自由之关键.”在各国,新闻自由权一般属于宪法所规定地言论、出版等公民享有地基本权利.我国宪法第三十五条也规定了公民地言论和出版自由.可以说新闻自由是我国公民地基本自由权,从而决定了公民有权通过新闻媒体对司法审判活动进行监督.资料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在现代法治国家司法权是国家权力地重要组成部分,而媒体对司法活动进行报道并监督司法权地行使,这已是司空见惯地社会现象.在西方,有人将新闻媒体称之为“第四权”,意指新闻媒体是独立于立法、行政、司法三权之外地并能够与之相互制约地另一种权力.在我国,新闻媒体也素有“无冕之王”地称号,但是传统上媒体对司法地监督作用非常有限.不过近年来,司法改革,促进司法公正地呼声日益强烈,媒体报道是舆论地主导,舆论监督主要通过新闻媒体地监督来实现,因此新闻媒体地影响正在呈不断扩大地趋势,新闻媒体在传播信息地同时,还扮演着监督国家权力运作、防止国家权力滥用并进而与国家机构相抗衡地角色.资料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二、司法活动需要媒体监督对于司法独立与新闻自由关系而言,两者具有一定地目地统一性.为了防止司法腐败,出现官官相护地局面,这种体制外地监督即新闻监督就显得格外重要.由于新闻监督具有公开性、广泛性、及时性,可以最快速度传播信息,使公众以最快地速度了解各种犯罪事件地报道,营造强大地舆论压力,从而有利于被告人接受公正地审判,有利于公平正义地实现.在司法活动中,按键地裁决结果不仅关系到双方当事人地权利和义务,而且事关社会正义实现与否.媒体在审判过程中则充当了桥梁地作用,将法庭与社会联结起来,使司法活动置于人民大众地监督之下进行,这也是防止司法腐败、保证司法公正地必然要求.新闻自由也需要司法保障.资料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三、新闻自由与司法独立地冲突我国宪法规定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地干涉.这是我国在宪法上确立地司法独立原则.司法独立原则地确立,是由于社会分工地细化以及随着司法活动专业化地要求而产生地. 现代社会,司法独立已经成为司法公正地一个制度保障.这是由于社会生活地错综复杂、矛盾冲突在数量和规模上地增加,使得对解决这些矛盾冲突地司法人员地专业化程度要求越来越高,因而法律将越来越多地体现为一种专门技术知识.法官在审判案件过程中,不能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地影响,而必将严格依照程序法和实体法地规定进行.这样法律地运行会显示出相当程度地稳定性和自主性.这种稳定性和自主性会使法律日益显得中立,显得是一种社会公正、正义地象征,而不代表某个人、社会团体、社会阶层甚至某一特定时刻社会大多数人地直接愿望.资料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司法独立对新闻自由具有一定地排斥性.由于媒体监督往往具有很强烈地道德化倾向,往往受制于情感因素地影响,甚至以道德标准去评论司法活动致使法官受到强烈地舆论干扰.在审判前或在审判期间发表地有关案件地新闻报道,有可能影响审判人员并进而破坏他们地公正性.因为法官和执法人员总是生活在社会中,有一定地、有时甚至是深厚地党派联系,因此社会地、政治地和道德地因素是无法从他们地司法实践中排除出去地,而必然在法律运作过程中自觉或不自觉地体现出来.另外,传媒地立场往往受制于利益机制,为了追求自身地商业利益和社会效应而不负责任地报道事件,有地甚至大肆炒作以增加发行量.所以法院对于新闻媒体有着一定地抵触和排斥心理也是在所难免地.资料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新闻媒体和记者所关注地往往是那些能引起公众兴趣地具有新闻效应地大案、要案、奇案、特案等.新闻地监督必然是有选择地,个别地,而且对案件地调查与分析也并不像司法机关地活动必须遵守法定程序那样地严格,容易受个人情绪和偏见地影响,其调查结果地客观性相对较差.而法院对起诉来地案件,只要符合立案条件都必须受理,以法律专门化地知识进行审理.资料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同时我们必须认识到,新闻界也并不天然是公正无私地.就总体来说,它们并不一定比司法界更崇高,更公正.近年来,新闻部门地腐败现象并不少,有偿新闻、虚假报道早已不是新闻.因此,没有什么理由可以假定新闻舆论对案件地报道一定更公正、更可信赖.可以说,新闻自由是一柄双刃剑,一方面在此基础上地新闻监督对促进司法公正无疑具有重要地积极作用;另一方面新闻媒体又有着自己地目标和利益,当新闻自由权被不当行使时,往往会损害司法公正.资料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新闻和司法确实都是以追求客观公正为目标地,但是,新闻记者地调查采访和法官地审理判决,无论是在立场上还是所遵循地规则上都存在重大差别,因此新闻自由和司法公正之间地冲突是不可避免地.过分寄希望于新闻舆论对司法地监督,不利于司法权威地树立,甚至有可能导致司法丧失权威,人们盲目信任媒体这一严重后果.资料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四、法律制度对新闻自由地限制世界各界法律制度在给新闻自由以足够空间地同时,为避免这种自由地滥用、损害司法公正,也给予必要地法律限制,对干扰公正审判地行为给予惩罚.如有地国家在宪法中规定了新闻自由地同时还明确规定了不得干扰审判独立地条款.特别是各国地新闻职业道德自律规则都对司法报道活动作了详尽地规范.这些法律规则,无非是为了防止在行使新闻言论自由和司法审判独立权时可能产生地矛盾冲突.这体现了各国对新闻自由和司法独立地相互牵制和平衡.在英美法系国家,由于实行陪审制度,作为普通公民地陪审员更容易受到新闻报道和社会舆论地影响,法院审判与新闻媒体地冲突更加频繁,关系更为敏感,判例也比较多.对新闻媒介滥用新闻自由、损害司法公正地行为确立了“蔑视法庭”和“诽谤”两项法律制度.资料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为了平衡司法公正与新闻自由之间地矛盾,英美法系针对新闻媒介法庭报道经常出现地诽谤纠纷,设定了一些可以免受诽谤指控地例外.“例外”,指媒介就法庭审判程序作公平、准确、迅速地报道,就可以免受诽谤指控.首先,要注意报道上地平衡,即给予有关当事人适当地报道比重;其次,在报道刑事案件审理中当事人地陈述时,更须慎之又慎.即使是检控一方地指控内容,未经法庭质证也并不必然是定罪地证据,因此在报道时也一定不能将这些陈述或指控地内容当作已被证实地事实.新闻媒介地法庭报道,除了做到公平与准确以外,还必须及时发表,即指获得消息在第一时间发表.这样是为了避免媒介与案件地审理“时间差”造成舆论地误导.我国目前虽然尚无新闻法专门调整新闻媒介地活动,但在有关司法解释以及新闻职业道德和宣传纪律中,都不同程度地把新闻对审判活动地报道加以规范.新闻监督不能超过其合理范围,必须要与司法独立保持一定地平衡.资料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庭审采访要服从法庭.法庭是法官代表国家审理案件地场所,要有严肃性和权威性.正常地法庭秩序是公开审判地必要条件.为保证庭审活动地正常秩序,维护法庭地尊严,对新闻媒介旁听庭审作出限制是世界各国地通例.对审判过程地报道要避免干扰审判,确保司法独立.案件审理过程中地舆论公正性十分重要,应不偏不倚,避免倾向性,更不得充当诉讼一方当事人地代言人,以影响法院审判.新闻界目前依据地准则是职业道德和宣传纪律.对审判活动地报道必须客观公正.坚持真实、客观、公正地原则,向社会公众报道真实地审判过程,不仅是新闻媒介地权利,更是一种责任.对审判活动地报道内容要真实客观.报道事实与评论应分开,不要夹叙夹议,更不要过分渲染、夸大某一方面,切忌人为炒作或制造轰动效应.资料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五、推动新闻自由于司法独立地统一之前已经提到,新闻监督是一把双刃剑,监督得当可以起到事半功倍地效果,相反则将影响司法公正和司法独立地实现.要加强媒体行业地自律性.在对待司法监督地问题上,媒体应当考虑到司法活动在现实生活中地特殊性,不能过于追求时效,追求轰动效应.媒体应该本着负责任地态度,尽可能全面、客观地报道司法活动,争取在社会需求和司法活动二者之间寻求一个平衡点.还要借鉴国外经验,学习国外优秀地新闻制度.资料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同时,我国政府也要深化司法体制改革,正确应对新闻媒体地舆论监督.不能将新闻监督完全视为对立地一方,要加强与媒体地沟通联系,切实加强与新闻单位地沟通与合作,积极探索与媒体建立良性互动关系.我们正处于变革地时代,我们既要坚持改革现有制度中不合时宜之处,又要更新现存地陈腐观念.公正是我们司法活动所应追求地终极目标,而新闻监督作为社会监督地形式之一,只要能够正确行使新闻自由权,其监督作用将会得以充分发挥.相信随着新闻立法地进一步完善,新闻自由这一宪法基本权利定能为审判权地独立行使和司法公正地最终实现起到积极地促进作用.资料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
司法独立和新闻自由_李晓梅
收稿日期 ! !""# 6 "& 6 !4 作者简介 ! 李晓梅 ( , 女, 重庆人, 西南政法大学教师 A 法 4$&% 6 ) 律硕士, 主要从事法治与新闻学研究。
的的关系。新闻自由因此可以被视为一种工具性权 利,是对言论自由的补充和保障,宪法对两者的分别 4〕 这种观点与国外的法院实务及学理 规定并非多余。 〔 通说相同。 但也许是过分强调了新闻自由之于言论自由的 从属关系的缘故,国内学者对于新闻自由内涵的研究 稍显不足。4$5$ 年初, 新闻出版署领导的 《 新闻法》 正 式起草组所形成的 《 征求意见稿 》是这样界定新闻自 “ 由的: 公民通过新闻媒介了解国内外大事, 获取各种 信息,发表意见,参与社会生活和政治生活的一项民 〔 !〕 从这种界定中, 我们看到的更多的是言论 主权利。 ” 自由的内涵。 国外的相关研究则更注意把握新闻自由之于言 论自由的相对独立性,强调对于其本身特有内涵的探 “ 究。如在美国, 其《 宪法 》 第一修正案规定: 国会不得 制定法律以……,限制人民言论或出版自由,……的 权利。 ” 对此规定中言论自由和出版 ( 新闻 ) 自由的关 美国联邦最 系, 美国学者展开了广泛的讨论。 4$:# 年, 高法院大法官 2(@@>* /@>K,*@ 在耶鲁大学法学院发表 的演说中认为,新闻自由条款实质上是宪法的结构性 ( 规定。同保障个人的特定权利 ( 如言论自 /@*)H@)*,-) 由、 信仰自由等) 的其他条款不同, 新闻自由条款旨在 保障一种机构。简言之,新闻媒体是惟一明确受到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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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新闻自由与司法独立的关系
试论新闻自由与司法独立的关系作者:汤丽声来源:《法制与社会》2009年第13期摘要近年来,我国的媒体审判现象愈演愈烈,“新闻自由和司法独立之间的冲突和平衡”已经成为传播学界和法学界共同关注的问题。
本文立足我国司法制度和新闻制度的特殊情况,通过分析新闻自由和司法独立相冲突的原因和我国媒体影响司法的特殊表现形式,参照国际准则和国外具体做法,提出了理顺新闻自由和司法独立之间关系的几点意见.关键词媒体审判新闻自由司法独立中图分类号:D926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09)05-149-02“媒体审判”(trial by media or trial by public opinion)一语出自美国,指新闻舆论超越司法程序,干预、影响司法独立和公正的现象,也称舆论审判或报纸审判。
1965年,美国法院推翻了一起指控诈骗案的判决,理由是在庭审过程中所作的电视录像,对被告作了含有偏见的宣传,损害了他在诉讼中应当享有的权利。
之后,人们把此类凌驾于司法之上不当干预和影响司法的新闻报道,称为“媒体审判”。
随着我国法治建设的进程,媒体对法院各类案件的报道日趋深入,社会影响力更不容小觑。
尤其2003年以来,法制报道类新闻栏目涌潮般出现,“舆论杀人”、“死在媒体手里”、“有冤屈,找媒体”等说法不径而走。
一方面我们看到媒体在揭发司法腐败、刑讯逼供等违法犯罪现象和冤假错案等方面发挥着难以替代的舆论监督作用;另一方面,我们也不禁担心媒体在利益驱动下为迎合受众而作的非理性或者煽动性报道将从各种途径干涉法院的审判工作。
新闻自由和司法独立之间如何平衡以达到良好的互动效果,成为传播学界和法学界的重要研究课题。
一、“媒体审判”的国内外现状媒介是不是会影响司法审判?这首先不是理论问题,而是一个事实问题。
新闻媒介对蒋艳萍案、刘涌案、宝马车肇事案、许霆案等的穷追猛打,无不影响到法院审判。
尤其刘涌案,辽宁省高级法院二审改判刘涌死缓公布一个星期后,上海的《外滩画报》首先发表质疑,《北京青年报》《南方都市报》《南方周末》等报刊迅速跟进,互联网上评论如潮,资深法学教授等利用媒介发表“专家意见”,之后才有最高法院的提审和改判,媒介舆论对司法影响,可见一斑。
浅析司法独立和新闻自由
作者: 陈裔佼
作者机构: 华东政法大学研究生教育院,上海200540
出版物刊名: 科技资讯
页码: 227-228页
年卷期: 2010年 第22期
主题词: 司法独立 新闻自由 法律规制
摘要:媒体监督的核心是新闻自由,如何平衡司法独立与新闻自由之间的厉害关系是解决当代社会问题的重要课题。
在现代社会政治结构中,媒体与司法是具有相同使命、共同维系社会统治的两个基本要素。
作为传播主导意识形态的新闻媒体与作为国家机器的司法都是主流政治制度的工具,二者之间的关系不应是对抗或对立,而应是协调社会统治、促进大环境和谐的积极因素。
在维护社会稳定总体目标的前提下,媒体应依据自身职业立场正确评价司法行为的权能,但这项权能必须在符合法律的规制下予以以行使。
新闻自由与司法独立的冲突与平衡
新闻自由与司法独立的冲突与平衡【摘要】新闻自由是言论自由的一种必要的表达方式和延伸,言论的压力必然形成无形的力量,监督司法的公正,犹如一把双刃剑,可以很好的维护司法的公正,维护司法独立,反之则影响司法独立。
因此,新闻自由和司法独立的冲突是客观存在的,文章对二者的冲突原因以及如何使二者达到平衡提出自己观点。
【关键词】新闻自由;媒体监督;司法独立;互动中图分类号:D9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6-0278(2012)04-069-02新闻贵在真实,没有自由的新闻是对社会客观的扭曲,也是残缺不全的。
重视新闻自由也是对人权自由的实现,世界各国宪法都把公民享有的言论自由以及出版自由作为公民字基本的权利加以明确规定和保护。
新闻自由越实现其所产生的社会监督力对司法独立的影响也是显而易见的。
一方面,它可以宣传法治,监督司法公正运作,防止司法腐败;另一方面,如果对新闻自由不加以任何限制,它就可能反过来影响司法独立,损害司法公正。
如何在二者的冲突面前求以平衡是我们要思考的。
一、新闻自由与司法独立的冲突(一)新闻自由的本质新闻自由是指采集、发布、传送和收受新闻的自由,包括报刊的出版自由、电台和电视台的播放自由、新闻采访与报道的自由以及发表意见和进行新闻批评的自由。
新闻自由是媒体发挥其舆论监督功能最基本的条件和生存的基石,同时也是当今世界各国人民的一项基本宪法权利。
新闻自由要求新闻媒体在舆论监督过程中,只要不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规定,不对社会和其他利益造成重大的威胁和损害,就不应该受到限制。
正是由于这种自由的性质,新闻媒体根据自身特有的视角,价值取向,利用所掌握的社会舆论工具,对司法活动进行全方位,多角度的监督。
(二)新闻的价值取向新闻媒体以它对社会公正含义的理解和标准不断的追求道德上的正义和公正。
这种公正模糊存在与社会大众之中,而且是经常与典型个案结合在一起的时候才能凸显出来,是感性和具体的,很容易被大众所接受和理解。
试论新闻自由与司法独立
试论新闻自由与司法独立【摘要】新闻自由和司法独立两者的冲突在现代法治进程中已经不可避免地突显出来。
这本质上是公民言论自由知情权与司法独立公正审判这两种权利之间的冲突,也是一种必然的结果。
一方面,新闻自由有助于监督司法,有利于司法的独立性;另一方面,如果新闻舆论过度地干预影响司法活动,又会导致司法向民意的妥协,牺牲真正意义上的公平正义。
所以,两者必须实现平衡与契合。
但要达到两者都能接受的平衡是需要经过长时间磨合与调整的。
本文正是从这个角度来分析冲突的原因和探讨解决的方案。
经过分析后笔者的建议是首先要从立法上予以规范;其次要完善司法建设和规范新闻媒体行业规范;再次要增进两者的沟通协调。
【关键词】新闻自由;司法独立;冲突;司法公正一、新闻自由与司法独立冲突现状分析(一)两者概念的界定新闻自由这个概念由来已久,最早是由约翰·米尔顿提出,他是英国资产阶级革命中的思想先驱。
1644年,在他的《论出版自由》中写道:“让我有自由来认识、发抒己见,并根据良心作自由的讨论,这才是一切自由中的最重要的自由”。
①美国民主之父的杰斐逊也说过:“民意是我们政府的基础。
所以我们先于一切的目标是维护这一权利。
如果由我来决定,我们是要一个没有报纸的政府还是没有政府的报纸,我将毫不犹豫地选择后者。
”②从这些我们可以看出,在西方,很早就开始关注并重视新闻自由。
关于新闻自由的确切概念至今没有统一的观点,专家学者的观点看法也并不一致。
“世界上大多数国家都将新闻自由作为一项公民的基本政治权利列入宪法的直接或间接保护范围之内,使之上升为一项宪法权利。
”③本人比较同意甄树青教授对新闻自由下的定义“新闻自由是公民的基本自由之一,是通过传播媒介表现出来的言论、出版自由。
它是指公民和新闻传播媒体在法律规定或认可的情况下,搜集、采访写作、传递、发表、印刷、发行、获知新闻或其他作品的自主性状态。
”[4]从这个定义,可以看出他有三层意思:首先,把新闻自由定义成公民的基本自由之一;其次,新闻自由包括了搜集、采访写作、传递、发表、印刷、发行、获知新闻和其他作品,概括的比较全面具体;最后,强调是通过传播媒介的,强调他的媒介特征。
新闻自由与司法独立关系的法理探析
新闻自由与司法独立关系的法理探析查献群【期刊名称】《鸡西大学学报》【年(卷),期】2015(000)002【摘要】Independence of jurisdiction and freedom of press are relationship between the opposition and the unification , harmo-ny and conflicts coexist .Apart from the high degree of consistency on the target , their intrinsic value conflicts , which leads to the tension between the judicial activity and the news media .The paper analyzed the complex relations between independence of juris -diction and freedom of press from the perspective of jurisprudence , which should be taken as the presupposition for our country to carry out relevant judicial reforms .%新闻自由与司法独立之间是对立与统一、和谐与冲突并存的关系。
二者在终极目标上具有高度一致性的同时,其内在价值的冲突不可避免引致司法活动与新闻舆论关系的紧张。
从法理学的视角来探析这两者之间复杂关系,应当成为我国进行相关司法改革的认识前提。
【总页数】3页(P82-84)【作者】查献群【作者单位】广西大学法学院,广西南宁 530004【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D926【相关文献】1.论新闻自由与司法独立的关系 [J], 张淑芳2.浅论新闻自由与司法独立的关系 [J], 丁琪3.新闻自由与司法独立的关系 [J], 赵敏晶;张媛;马海婷;4.浅议新闻自由与司法独立的关系 [J], 王瑞奇5.探析新闻自由与司法独立间的辨证关系 [J], 杨晓娟因版权原因,仅展示原文概要,查看原文内容请购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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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新闻自由与司法独立【摘要】新闻自由和司法独立两者的冲突在现代法治进程中已经不可避免地突显出来。
这本质上是公民言论自由知情权与司法独立公正审判这两种权利之间的冲突,也是一种必然的结果。
一方面,新闻自由有助于监督司法,有利于司法的独立性;另一方面,如果新闻舆论过度地干预影响司法活动,又会导致司法向民意的妥协,牺牲真正意义上的公平正义。
所以,两者必须实现平衡与契合。
但要达到两者都能接受的平衡是需要经过长时间磨合与调整的。
本文正是从这个角度来分析冲突的原因和探讨解决的方案。
经过分析后笔者的建议是首先要从立法上予以规范;其次要完善司法建设和规范新闻媒体行业规范;再次要增进两者的沟通协调。
【关键词】新闻自由;司法独立;冲突;司法公正一、新闻自由与司法独立冲突现状分析(一)两者概念的界定新闻自由这个概念由来已久,最早是由约翰·米尔顿提出,他是英国资产阶级革命中的思想先驱。
1644年,在他的《论出版自由》中写道:“让我有自由来认识、发抒己见,并根据良心作自由的讨论,这才是一切自由中的最重要的自由”。
①美国民主之父的杰斐逊也说过:“民意是我们政府的基础。
所以我们先于一切的目标是维护这一权利。
如果由我来决定,我们是要一个没有报纸的政府还是没有政府的报纸,我将毫不犹豫地选择后者。
”②从这些我们可以看出,在西方,很早就开始关注并重视新闻自由。
关于新闻自由的确切概念至今没有统一的观点,专家学者的观点看法也并不一致。
“世界上大多数国家都将新闻自由作为一项公民的基本政治权利列入宪法的直接或间接保护范围之内,使之上升为一项宪法权利。
”③本人比较同意甄树青教授对新闻自由下的定义“新闻自由是公民的基本自由之一,是通过传播媒介表现出来的言论、出版自由。
它是指公民和新闻传播媒体在法律规定或认可的情况下,搜集、采访写作、传递、发表、印刷、发行、获知新闻或其他作品的自主性状态。
”[4]从这个定义,可以看出他有三层意思:首先,把新闻自由定义成公民的基本自由之一;其次,新闻自由包括了搜集、采访写作、传递、发表、印刷、发行、获知新闻和其他作品,概括的比较全面具体;最后,强调是通过传播媒介的,强调他的媒介特征。
可以说这个定义全面具体,关键是突出了传媒的媒介特征。
司法独立,它是指法官只依据法律和事实进行不偏不倚的审判,而不受其他任何干扰;且审判结果应得到全社会的承认与执行。
尤其不受政府等权力机关的干涉。
概括地说,司法独立就是: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不受任何其他机关、团体和个人的干涉,依据法律事实,依照法律的规定对案件作出公正的判决。
司法独立是民主社会的一个重要标志,在司法独立的要求下法官只依据法律和事实进行审判。
司法独立它既是社会进步和民主发展的结果,又是民主法治社会的必然要求。
只有司法独立,才能为实现社会公平正义提供更好的司法保障,才能保障公民接受公正审判的基本人权。
对司法裁判的遵从或对法院的服从有赖于公众对法官的操守和独立的信心。
法官的操守和独立性最终依赖于他们无所畏惧或不偏不倚的行为。
目前,司法独立已成为一项国际公认的基本原则。
(二)冲突现状及其原因分析1997年的张金柱案以最终被执行死刑终结,他的代表律师认为,张金柱在这个案件中,已经不仅仅是交通肇事的被告人,甚至已经成为公安队伍中违法乱纪的典型代表,被当成了公安队伍中的反面人物。
种种非法律因素影响了该案的最后判决结果。
包括其他的如孙志刚收容被伤害致死案、刘涌案以及最近的许霆案,从中我们都可以看到媒体的介入对司法审判的影响。
因为新闻监督的存在,使司法活动更加透明公开,这对于公正地执行司法起到了举足轻重的监督作用,但同时我们也可以看到过度的新闻干预会使司法活动失去本有的独立性,使得他的结果从某种程度上满足公众的民意,或者说不得不从一定程度上迎合公众的意见,这种司法独立向民意的妥协无疑会影响司法的公正性。
法院的司法活动以独立审判为根本的价值理念,新闻自由则是宪法规定的公民言论、出版等方面的表达自由在新闻活动中的体现。
独立审判和表达自由其实都是现行宪法明确规定的宪法性原则。
两者之所以会产生冲突,本人认为主要原因如下:首先,如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何家弘所坚持“媒体监督必须是审判之后的监督”。
因为从学理角度,司法活动是具有专业性的,但是新闻媒体因为无法直接接触证据,媒体所得往往是一些传闻,而且信息不充分的报道容易有倾向性。
另一方面新闻的自由无疑会增大民意的介入度,但是一旦过分的介入,民意本身的劣根性就会显现出来,民意的表达主体通常法律素养、法律信仰的普遍不强,整体素质、理性思维的低下而且民意通常更习惯于把问题道德化,以好人坏人的观点来看待问题。
但是司法它所强调的是自身的规律,它有比较明确而冷静的一套原则,它所需要的是理智和客观,实践中又是往往道德立场比法律立场更有广泛的认同基础,导致更能吸引广大民众,两者的冲突就应运而生。
另外,由于司法与媒体的价值不同,特性不同等,使彼此的矛盾和冲突显得不可避免。
媒体舆论价值与司法公正价值不同,新闻舆论为了吸引更多的读者,对事件的报道会有选择和偏重,而司法的公正在于通过法律的证据来表现客观的世界,这是两者在价值上的相对差异。
从特性上看,新闻舆论讲究时效,要真实新鲜,同时也可能导致断章取义,司法活动的主体根据法律所赋予的权利,司法的程序性会导致司法要花费大量的时间去执行。
正如最高人民法院院长肖扬曾在公开场合说,“新闻采访讲自由,法庭审案讲秩序;新闻报道讲时效,司法诉讼讲程序;新闻评论讲有感而发,法官裁判重理性分析;新闻报道追求轰动效应,司法裁判追求平息纷争等。
”④二、对新闻自由进行限制的必要性及相关做法新闻自由从言论自由衍生而来,言论自由的传统可以追溯至古希腊和古罗马时期。
出版自由这个口号由英国政治家、诗人约翰·弥尔顿首先提出,它是新闻自由理论的源头。
后来发展成为报刊自由主义理论。
弥尔顿所提出的“观点的自由市场”和“观点的自我修正”理论是自由主义新闻学的理论根基,也是西方新闻自由的理论根基。
美国人托马斯·杰斐逊在1789年力促言论、出版自由载入宪法即《人权法案》,以宪法的形式确定了言论、出版自由原则。
同年,法国国会也通过了《人权宣言》,正是两部宪法的通过标志着自由主义在北美和欧洲占据了统治地位。
虽然西方多数媒体能够主张客观、公正,自由报道新闻,但是特别是进入20世纪以后,随着资本主义的发展,西方新闻自由制度受到了严峻的挑战。
一方面,新闻自由越来越受到经济利益的侵蚀,开始走向媚俗化。
另一方面,由于垄断集体的发展,使得新闻事业被少数人所掌控,新闻自由受到垄断资产阶级的控制,无法继续代表多数人普通人的利益,也无法做到客观公正。
更为关键的是,政治利益、资产阶级和国家利益严重影响着西方的新闻自由。
这些使得美国对新闻自由的限制显得尤其必要。
关于新闻采访权的合法性在我国现行宪法规范中有所蕴含,但宪法同时对新闻采访权的行使也有原则性的限制。
如我国宪法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
在我国的实践中,对于限制主要有这几个原则:首先、不能妨害社会公共利益;其次、要考虑公民个人和法人合法利益,我国《宪法》第三十八条、第四十条规定,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实施对公民的侮辱、诽谤行为,公民的住宅、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不受侵犯;第三、要履行保密义务。
《保守国家秘密法》第二十条也规定,新闻传播活动应当遵守有关保密规定,不得泄露国家秘密,实践中新闻记者应具体依据《新闻出版保密规定》来履行该项义务。
第四、手段要正当。
我国《新闻工作者职业道德准则》提倡“要通过合法和正当的手段获取新闻,尊重被采访者的正当声明和要求”。
2006年9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院长以及副院长都向外界宣布建立新闻发布体质以及发布了相关规定,这些规定包括:法官未经批准不得接受采访,媒体不得超越司法程序进行预测性报道,重大案件新闻发布由最高法统一口径等。
我国也通过最高院的批复和司法解释确认了将新闻媒体和作者列为新闻侵权的义务主体。
本人认为,各国包括我国在内出台的各项措施来使司法与媒体保持一定的距离,是因为媒体的报道会是一些重大案例变为公众事件,且对法律机构造成了严重的影响。
在这一点上,最高法院对法官的合理约束无疑是合理的,公开那些应该公开的信息,不公开那些不应公开的信息。
按照职业道德要求,法官不可以将正在审理的案件情况透露出去,同时不可以发表相关评论。
但是,凡事过犹不及,如果“过分限制”反而不利于自由权的表达,另外,我国这条限令限制法官接受媒体采访,但如果没有相关的制度予以规范,没有治本的措施出台,所收到的效果可能并不理想,毕竟除了接受采访以外,实在还有太多的途径来透露案件情况了。
三、探寻冲突的解决方案(一)完善司法自身建设,加强司法活动的公开1.加强司法自身队伍建设新闻自由需要保障,但同时要阻止传媒的“越位”监督,对于司法部门自身而言,必须加强自身的队伍建设,努力建设出一支职业素质高,政治立场明确,严明执法的司法队伍,严厉打击各类司法腐败案件;司法活动坚决遵守法律程序,进一步加快司法改革,增强司法的独立性,减少外界因素对司法活动的影响。
另外,改革司法体制,实现司法的真正独立,对司法权的监督必不可少,但是需要更为有效和可行的途径、方法或思路,新闻监督要在公正的目的下运用合理的方式履行监督职责。
另外,当今法院对同级政府在人力、物力和财力方面都有较强的依赖性,导致其司法独立性很弱,使得司法公信力降低。
所以,要实现司法公正就要求从外部改革现行司法体制,使我国的法院真正独立于政府。
从内部“而言,要强化合议庭和独立审判员的职责,落实公开审判的制度,加大审判透明度,另外,要有一套有力的保障司法独立的制度以确保法官的地位。
保障法官在制度上可以抵抗舆论审判的压力,减少他们决策时的顾虑,使得他们作出真正的公正的判决。
2.端正对待新闻媒体的态度其实新闻自由和司法独立从根本上而言都是为了保障司法公正,所以两者在价值目标上是可以统一的,当今司法部门对新闻舆论的排斥态度是不足取的,虽然新闻舆论有时会做出不公正盲目的判断。
司法机构应该正确认识和对待新闻媒体,既不能一味地盲目服从,也不能完成抵御排斥,应该在两者的一定平衡程度上保持自己的独立性和公正性。
相对而言,司法过程的封闭性较强,尽管存在程序法的规制,但在实践中这个过程的封闭性仍然是不可避免。
这种封闭性一方面体现在很多情况下都不予公开那些应予公开的司法过程,或者即使公开也达不到法律公开的程度,另一方面虽然法律没有明确规定,但由于民主原则那些应当受到社会监督的司法过程并没有向社会公开。
这对于社会监督十分不利,也是对新闻自由权的限制。
(二)完善新闻媒体行业规范1.尊重司法权威,尊重司法特性原则想要实现司法公正,必须尊重其独立性、公性、程序性、权威性等与其他权利不同的特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