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LV 欧盟汽车报废指令(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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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車類廢品指令

歐盟議會和歐盟理事會2000年9月18日第2000/53/EC號

歐盟議會和歐盟理事會

注意到成立歐洲共同體的條約,特別是其中第175(1)條;

注意到歐盟委員會的建議;

注意到歐盟地區委員會的意見;

此指令根據經協調委員會於2000年5月23日審批的聯合文本中第251條文;

鑒於:

(1)根據歐盟各國家所制定的關於汽車產品的措施整理如下:

第一,減少汽車產品對環境的破壞,並致力於環境的保護,資源的保護,及能源節約。

第二,確保國際市場有序運行及避免破壞國際社會競爭。

(2)為了確保各國家的法案如以上所呈述的內容,特別是汽車產品的設計方面,如反復利用,設備的處理及收集,達到再利用的,迴圈利用,並考慮輔助原則和污染者支付原則,制定一項國際社會可行性的框架法令法規。

(3)國際社會年汽車廢品800萬噸和900萬噸之間,這些廢品必須有妥善方式處理。

(4)為了有效執行預防和防止的相關的條令,以及國際社會廢品管理條令,盡可能避免產生廢品。(5)關於廢品的再使用和恢復使用的基本原則,可選擇廢品的再利用和迴圈利用。

(6)各成員國聲明採取一系列措施以確保商業性運營人針對汽車類廢品建立收集,處理及恢復使用的處理系統。

(7)成員國聲明確保此類廢品的持有人或所有人不需花任何成本的前提下將汽車類廢品交到經授權的處理機構,汽車類廢品不應產生負面影響和市場價值影響。會員國要求製造商必須有成文的措施及成本執行以上的措施。確保市場發揮其正常作用。

(8)此指令涉及汽車類及汽車類廢品,包括其配件,材料及備品,替代品,符合安全標準,氣體的排放和噪音控制。

(9)此指令中術語是參考其它現有的相關指令,1967年7月27日頒發的理事會指令67/548/EEC,關於分類,包裝,及有害物質標識的相關法律法規,管理的條文;1970年2月6日頒發的理事會指令70/156/EEC,此法律關於成員國聲明的相關機動車和拖車類的審批核准;1975年7月15日頒發的關於廢品類的指令(理事會指令75/442/EEC)。

(10)舊古車類,指具有歷史意義的車輛或具有收藏價值的車輛或博物館陳列用的車輛,運用適當的方式保存且對環境不造成任何負面影響,備用或分拆部件,此類不適用於75/442/EEC 指令中的廢品定義,也不適用於此指令範圍。

(11)必須運用預防措施來管理汽車廢品,特別是汽車類的有害物質的減少使用及有效管理。為了防止有害物質對環境負面影響,再迴圈利用和妥善處理有害物質。

特別是禁止使用鉛、汞、鎘、鉻。此類重金屬必須在清單規定的範圍內使用。有利於確保某些材料和配件不需粉碎或焚燒或垃圾掩埋。

(12)汽車類廢品的所有塑膠品的再迴圈利用必須持續改善,委員會目前加強針對PVC對環境的影響監測。在此工作基礎上,委員會提出用於汽車類的塑膠件的合理利用提案。

(13)針對汽車類廢品及配件的拆裝,再利用,迴圈利用,必須對新汽車的製造及設計進行整合。(14)鼓勵開發迴圈利用的材料的市場。

(15)為了確保汽車類廢品丟棄而不危害環境,必須建立有效的收集制度。

(16)引進損毀證明,用於汽車類廢品註銷的一項條件。會員國聲明當汽車類廢品轉讓給處理方,損毀證明制度用於通知有資歷的機構。

(17)此指令不用於防止成員國給予汽車的臨時註銷。

(18)收集,處理此類廢品經營商允許經營(獲得允許或註冊代替允許,或符合規定的條件)(19)鼓勵汽車類的迴圈利用及恢復利用。

(20)為了防止對環境的負面影響和避免破壞正常的交易和競爭,必須妥善保存和處理。

(21)為了短期利益和長遠利益,給予經營商,消費人和公共機構必要的觀念,經營商必須設定合格目標,如再利用,迴圈利用,恢復使用。

(22)製造商必須確保汽車的設計和製造達到合格的目標(再利用,迴圈利用,恢復使用)。為了修改相關的歐盟汽車類型的審批立法,委員會推動制定歐盟標準的準備同時採取其它必要的措施。

(23)成員國確保執行競爭指令條文,特別就中小型企業的收集,拆裝,處理,迴圈利用市場准入。

(24)為了便於拆裝或恢復使用,特別是汽車類廢品的迴圈利用,汽車類製造商應該提供合格的處理設施及必要的拆裝資訊特別是有害物質材料。

(25)歐盟標準制定在準備中,汽車製造商和材料製造商應該使用符合標準的配件材料,此標準由委員會制定,相關委員協助。為準備此標準制定,委員會將適當考慮,此項工作將會在此區域的相關國際論壇上進行。

(26)為了有效進行監管此指令的執行,需有關於汽車類廢品的國際認可資料及資料。

(27)為了及時調整他們的行為及態度,必須及時告知消費者,相關的商業性經營商必須及時發佈。

(28)成員國根據相應的經濟成份協定選擇執行相應的條文,及提供相應的條件。

(29)處理設備及有害物質的使用所適用的科技進步要求,還有損毀證明的最少標準的採用。資料庫的格式和執行必要的管制使其符合合格目標,此目標委員會程式下由委員會所實施。(30)根據理事會決議1999年7月28日所頒發的1999/468/EC關於委員會所授予的執行的權力制定此程式,執行此指令。

(31)成員國提前實行此指令條文,並提供符合此條約相關的措施。

已實施此指令:

第一項

宗旨

首先,為了防止汽車類的廢品大量產生;另外,為了減少廢品的處理對汽車類廢品及配件的

再利用,迴圈利用,及汽車類廢品和配件其它形式的恢復使用。為了有效對環境的改善,和

改善汽車的壽命週期和特別是汽車類的廢品直接處理。特制定此指令。

第二項

定義

此指令用途:

1.根據70/156/EEC指令的附件IIA,汽車分類為M1或N1,92/61/EEC指令中三輪機動車輛但不包括三輪摩托車;

2.“汽車類廢品”在75/442/EEC指令的第1項定義為報廢汽車。

3.“製造商”指汽車類製造商或成員國的專業進口商。

4.“防止”指此類措施致力於減少汽車類廢品和材料和物質的數量和對環境的有害影響。

5.“處理”是指汽車類廢品的處理行為,目的是減少污染進行拆裝,焚燒,粉碎的一些設備,恢復使用或對粉碎廢物的處理準備工作,其它的恢復使用和汽車類廢品和配件的處理的工作。

6.“再利用”指汽車類廢品的配件用於相同的用途的工作。

7.“迴圈利用”指用於其原用途或其它用途但排除能源的恢復使用,對廢材料的重新處理過程。“能源恢復使用”指易燃廢物的利用通過直接焚燒或只熱量產生但沒其它廢品產生,其目的是產生能源。

8.“恢復使用”指根據75/442/EEC指令的附件IIB 提供妥善方式進行恢復使用。

9.“處理”指根據75/442/EEC指令的附件IIA提供適當的方式進行處理。

10“商業性經營商”指製造商,經銷商,收集商,機動車類保險公司,拆裝經營者,粉碎經營者,恢復使用經營者,再迴圈利用經營者和針對汽車類廢品包括配件和材料其它處理經營者。

11.“有害物質”指根據67/548/EEC指令中被認定為有危險的物質。

12.“粉碎機”指用於將汽車類廢品,包括用於直接可再利用的金屬塊,分成塊或分成段的一種設

備。

13.“拆裝資訊”指對汽車類廢品的妥善,不損害環境的處理資訊。汽車製造商和配件製造商通過

電子媒體和其手冊形式傳播此類資訊(拆裝的處理設備資訊)。

第三項

範圍

1.此指令涉及汽車類和汽車類廢品包括配件和材料。與第5(4)不發生衝突,不涉及在使用汽車的過程中,如何服務或修理;根據公約或當地的條文不涉及製造商是否提供安裝的配件或其配件是否用於備品或替代品。

2.此指令不會與所現有的法律和相關的國家法律發生衝突,特別是安全標準,氣體排放,及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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