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LV 欧盟汽车报废指令(DOC)
欧盟ELV汽车指令
➢ 挥发性有机组分:保留时间在正己烷到正十六烷之间的具 有挥发性的化合物的总称
➢ 醛酮组分: 甲醛,乙醛,丙烯醛,丁烯醛,丁酮,丁醛, 甲基丙烯醛,苯甲醛,戊醛,甲基苯甲醛,环己酮,己醛 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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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OC化合物的测试(INTERTEK)
•
电子元器件在玻璃或陶瓷基化合物中所含有的铅,除了灯泡和火花塞的釉料,需要加贴标签
• 12.Pyrotechnic initiators ( Vehicles type-approved before 1 July 2006 and replacement initiators for these vehicles)
• 在电路板和其他电子应用中的焊锡,需要加贴标签或标识*
• 9.Copper in friction materials of brake linings containing more than 0,4 % lead by weight, up to 1
July 2007, need to be labelled or made identifiable
• 欧盟为了能更好的回收和再利用废旧报废汽车,从1997开 始制定有关于报废汽车的法案。并于2000年10月21颁发了 End of Life Vehicles Directive(Directive 2000/53/EC - the “ELV Directive” )。
• 个欧盟国成员将于2002年4月21月前将该指令转为正式的国 家法律
• 总挥发性化合物(TVOC)的定义为:熔点低于室温而沸点 在50~260℃之间的挥发性化合物的总称。在常温下可以 蒸发的形式存在于空气中
elv报废车回收指令
elv百科名片ELV(End-of-Life Vehicle)即报废车辆指令。
ELV为欧盟委员会和欧洲议会为保护环境,减少车辆报废产生的废弃物,制定的报废车辆回收指令。
有2个内容,一为2003年7月以后生产的汽车禁用铅、镉、汞和6价铬四种有害物,第二为提高报废汽车回收利用率,回收费用成本的全部或大部分由制造厂承担。
回收指令确定了欧盟报废汽车“再使用与再利用”和“再使用与回收利用”的两个阶段及回收利用率目标,并明确说明了回收利用率的限值及禁止或限制使用的重金属。
目录ELV主要指令:ELV主要要求:在所有部件和材料中禁用组分的限量可回收利用率、可再利用率要求:企业ELV 常规的开展流程:做ELV测试的国外认证行BV必维国际检验集团ELV主要指令:ELV主要要求:在所有部件和材料中禁用组分的限量可回收利用率、可再利用率要求:企业ELV 常规的开展流程:做ELV测试的国外认证行BV必维国际检验集团展开编辑本段ELV主要指令:2000/53/EC 2000年9月18日发布2005/64/EC 2005年10月26日发布编辑本段ELV主要要求:在所有的汽车部件和材料中对有害物质的含量及使用进行限制1.在车辆的设计过程减少有害物质的使用2.2003年7月1日后,投放市场的车辆中确保不含Hg Cd Pb Cr(VI),, 组分(豁免条例中规定的除外)在所有部件和材料中禁用组分的限量镉(Cd) ≤100ppm(0.01%)汞(Hg) ≤ 1000ppm(0.1%)铅(Pb) ≤ 1000ppm(0.1%)六价铬(CrVI) ≤ 1000ppm(0.1%)荷兰罚款每违反一天10,000欧元关闭公司德国罚款最高50,000欧元法国罚款约450欧元/台/件意大利罚款3,000~30,000欧元禁锢6个月~2年丹麦罚款、禁锢2年以下(限制铅的情况下)中国ELV的要求(汽车产品可回收利用率及禁用限用物质管理办法-发改委/科技部/环保总局)在所有部件和材料中禁用组分的限量可回收利用率、可再利用率要求:编辑本段企业ELV 常规的开展流程:p立项阶段:对供应商的培训,主要部件的摸底及发展方向的制定p 数据收集:对所有部件进行拆解进行有害物质含量的测试,收集回收率统计数据p 数据整理:统计数据录入数据库,并按照相关要求统计回收率p 控制治理:对超标的零部件进行控制,改善,并使之符合法规要求p 回收体系:建立完善的报废车辆回收体系和方法,满足环保要求由于关于企业贯标流程信息涉及商业机密,不便贡献请多原谅。
废车辆指令 (ELV)
廢車輛指令(ELV)一、管制精神/要項ELV指令(2000/53/EC)廢車輛指令(End-of-life Vehicle)主要規範汽車製造之4項危害物質管理(Pb, Cd, Hg, Cr6+)及廢棄車輛回收率要求。
二、簡介自1990 年起,歐洲的車廠已開始強調在汽車中使用可回收的材質與零組件的再利用,但是直到1996 年,歐盟才開始討論廢車輛指令的建立,指令中主要是包括設計與製造、回收系統、廢車處理的要求等。
最後,歐盟在2000 年9 月18 日通過廢車輛指令,並於同年10 月21 日公告,正式成為EU 2000/53/EC 的指令,各會員國必須於2002年4月21日以前制定國內法,以符合ELV指令的要求。
根據該指令規定,歐盟會員國應確保2003年7月1日起投入市場的車輛中(包括材質與零件)四項重金屬含量不得超過2002/525/EC制定的濃度上限值。
另在2002 年 6 月27 日則對該指令附錄二做了部分修正。
本指令(共有12 條)的目的在於預防因車輛廢棄所產生的廢棄物,並藉由增加廢車輛中零件與材質的再生比率,以減少其對環境的衝擊。
1.指令目的預防因車輛所產生的廢棄物,並藉由增加廢車輛中零件與材質的再生比率,以減少對環境的衝擊(第一條)。
2.重要名詞定義指令中對一些專有名詞的定義整理如表 1 所示。
本指令所管制的主要是一般小客車或小貨車,而一些特定用途的車輛如遊覽車、聯結車等則不在本指令的管制範圍內。
表專有名詞定義3.管制內容(1)範疇應用本指令時,不應違背歐盟既有的安全、空氣污染、噪音防制、土壤及水資源保護等相關規定。
而指令的範圍涵蓋車輛與廢車輛之材質與零件,但是有些特殊的車輛對指令中部分條文可以豁免,如遊覽車、聯結車等並不在本指令的管制範圍內(第三條)。
(2)預防(prevention)措施為了減少廢棄物,會員國應鼓勵車輛、材質及設備製造商,應限制並儘可能地減少車輛中有害物質的使用,除避免有害物質釋放到環境中外,並應使用再循環材質以避免廢棄物最終處置的難題。
elv报告与rohs报告
ELV报告与RoHS报告欧盟汽车废物指令(End-of-Life Vehicles Directive,简称ELV)以及限制使用某些有害物质指令(Restriction of Hazardous Substances Directive,简称RoHS)是两个重要的环境保护法规。
它们旨在保护环境,减少废弃汽车对环境造成的影响,并限制电子产品中有害物质的使用。
本文将详细介绍ELV报告与RoHS报告的相关内容,并解释它们的作用和实施步骤。
1. ELV报告ELV报告是指根据欧洲委员会发布的关于废弃汽车回收利用的法规要求,车辆制造商或进口商需要提交的一份报告。
ELV报告旨在确保车辆制造商和进口商遵守回收利用的要求,减少废弃汽车对环境造成的负面影响。
ELV报告包括以下几个主要内容:•车辆回收利用率:报告中需要提供车辆回收利用率的数据,即废弃汽车中被回收利用的部分所占的比例。
•有害物质处理:报告中需要说明废弃汽车中的有害物质如何得到处理和处理的效果,以及是否达到了相关法规的要求。
•回收利用网络:报告中需要提供回收利用网络的信息,包括回收站点的数量、位置以及与回收站点的合作关系等。
•监管措施:报告中需要说明车辆制造商或进口商采取了哪些监管措施来确保其在废弃汽车回收利用方面的合规性。
2. RoHS报告RoHS报告是指根据欧洲委员会发布的限制使用某些有害物质指令的要求,电子产品制造商需要提交的一份报告。
RoHS报告旨在限制电子产品中有害物质的使用,减少这些物质对环境和人体健康的危害。
RoHS报告包括以下几个主要内容:•有害物质清单:报告中需要列出电子产品中禁止使用的有害物质清单,包括铅、汞、镉、六价铬等。
•材料声明:报告中需要提供电子产品中使用的材料的声明,以确保其不含有害物质。
•测试方法:报告中需要说明测试有害物质的方法和标准,以及测试结果的合规性。
•供应链管理:报告中需要说明电子产品制造商如何管理供应链,以确保供应的材料符合RoHS指令的要求。
欧盟汽车报废指令ELV2000-53-EC补充豁免指令2005-673-EC.pdf
欧盟汽车报废指令ELV2000-53-EC补充豁免指令2005-673-EC.pdfCOUNCIL DECISIONof20September2005amending Annex II of Directive2000/53/EC of the European Parliament and of the Council onend-of-life vehicles(Text with EEA relevance)(2005/673/EC)THE COUNCIL OF THE EUROPEAN UNION,Having regard to the Treaty establishing the European Community,Having regard to Directive2000/53/EC of the European Parliament and of the Council of18September2000on end-of-life vehicles(1),and in particular Article4(2)(b)thereof,Whereas:(1)Under Directive2000/53/EC the Commission is requiredto evaluate the use of lead,mercury,cadmium or hexa-valent chromium which are prohibited by Article4(2)(a)of that Directive.(2)Having carried out the requisite technical and scientificassessments the Commission has reached a number ofconclusions.(3)Certain exemptions from the prohibition should not beprolonged because the use of lead,mercury,cadmium orhexavalent chromium in those applications has becomeavoidable.(4)Certain materials and components containing lead,mercury,cadmium or hexavalent chromium should beexempt or continue to be exempt from the prohibitionof Article4(2)(a),since the use of these substances in those specific materials and components is still unavoidable.In some cases it is appropriate to reviewthe expiry date of these exemptions in order to assess whether the use of the prohibited substances is still unavoidable in the future.(5)In the case of aluminium for machining purposes with a lead content up to1,5%by weight,described in point(2)(a)of the Annex,the Commission will assess,by1July 2007,whether the expiry date of that exemption has tobe reviewed in relation to the availability of substitutes of lead.(6)In the case of lead-bearing shell and bushes,described in point(4)of the Annex,the Commission will assess,by1July2007,whether the expiry date of that exemptionhas to be reviewed in order to ensure that lead-free technology can be applied in all engines and trans- missions without harming their proper functioning.(7)In the case of the use of hexavalent chromium in corrosion preventive coatings related to bolt and nut assemblies for chassis applications,described in point (13)(b)of the Annex,the Commission will assess,by1July2007,whether the expiry date of thatexemption has to be reviewed in order to ensure thatno accidental disconnection of essential mechanical parts can occur in the lifetime of the vehicle.(8)In the case of the use of cadmium in batteries for elec- trical vehicles,described in point17of the Annex,the Commission will assess,by the end of2007,whether theexpiry date of that exemption has to be reviewed inorder to ensure the availability of alternative battery tech- nologies and electrical vehicles.(9)Directive2000/53/EC should therefore be amendedaccordingly,HAS ADOPTED THIS DECISION:Article1Without prejudice to Commission Decision2005/438/EC(2), Annex II to Directive2000/53/EC shall be replaced by the text set out in the Annex to this Decision.(1)OJ L269,21.10.2000,p.34.Directive as last amended byCommission Decision2005/438/EC(OJ L152,15.6.2005,p.19).(2)OJ L152,15.6.2005,p.19.This Decision shall apply from1July2005.Article3This Decision is addressed to the Member States.Done at Brussels,20September2005.For the CouncilThe PresidentM.BECKETT‘ANNEX IIMaterials and components exempt from Article4(2)(a)Materials and components Scope and expiry date ofthe exemptionTo be labelled or madeidentifiable in accordancewith Article4(2)(b)(iv)Lead as an alloying element1.Steel for machining purposes and galvanised steelcontaining up to0,35%lead by weight2(a).Aluminium for machining purposes with a lead content up to1,5%by weight1July20082(b).Aluminium for machining purposes with a lead content up to0,4%by weight3.Copper alloy containing up to4%lead by weight4.Bearing shells and bushes1July2008Lead and lead compounds in components5.Batteries X6.Vibration dampers X 7(a).Vulcanising agents and stabilisers for elastomers in fluidhandling and powertrain applications containing up to0,5%lead by weight1July20067(b).Bonding agents for elastomers in powertrain applicationscontaining up to0,5%lead by weight8.Solder in electronic circuit boards and other electricapplicationsX(i)9.Copper in friction materials of brake linings containingmore than0,4%lead by weight1July2007X10.Valve seats Engine types developedbefore1July2003:1July200711.Electrical components which contain lead in a glass orceramic matrix compound except glass in bulbs andglaze of spark plugs X(ii)(for components other than piezo in engines)12.Pyrotechnic initiators Vehicles type-approvedbefore1July2006andreplacement initiators forthese vehiclesHexavalent chromium13(a).Corrosion preventive coatings1July200713(b).Corrosion preventive coatings related to bolt and nut assemblies for chassis applications1July200814.Absorption refrigerators in motorcaravans X Mercury15.Discharge lamps and instrument panel displays X Cadmium16.Thick film pastes1July200617.Batteries for electrical vehicles After31December2008,Xthe placing on the marketof NiCd batteries shallonly be allowed as repla-cement parts for vehiclesput on the market beforethis date1July2007X18.Optical components in glass matrixes used for DriverAssistance Systems(i)Dismantling if,in correlation with entry11,an average threshold of60grams per vehicle is exceeded.For the application of thisclause,electronic devices not installed by the manufacturer on the production line shall not be taken into account.(ii)Dismantling if,in correlation with entry8,an averagethreshold of60grams per vehicle is exceeded.For the application of this clause, electronic devices not installed by the manufacturer on the production line shall not be taken into account.Notes:—A maximum concentration value up to0,1%by weight and per homogeneous material,for lead,hexavalent chromium and mercury and up to0,01%by weight per homogeneous material for cadmium shall be tolerated.—The re-use of parts of vehicles which were already on the market at the date of expiry of an exemption is allowed without limitation since it is not covered by Article4(2)(a).’。
欧盟ELV(汽车)指令及VOC测试简介(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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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LV指令的目标:
Time At moment Before 1/1/2006 Before 1/1/2015 85 95 Reuse/Recovery Rate Reuse/Recycle Rate (% by average weight per vehicle) (% by average weight per vehicle) 75 (metal content) 80 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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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LV指令的豁免
2005/673/EC, Annex I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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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ad as an alloying element 铅一个作为合金元素 1.Steel for machining purposes and galvanized steel containing up to 0,35 % lead by weight 为了机械加工目的钢和镀锌钢中的铅不超过0.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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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Copper in friction materials of brake linings containing more than 0,4 % lead by weight, up to 1 July 2007, need to be labelled or made identifiable 在制动衬面的摩擦材料中的铜,铅不超过0.4%,至2007年7月1日,需要加贴标签或标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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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LV指令的豁免
• • • Lead and lead compounds in components 成分中的铅和铅的化合物 8.Solder in electronic circuit boards and other electric applications, need to be labelled or made identifiable* 在电路板和其他电子应用中的焊锡,需要加贴标签或标识*
汽车指令(ELV)
汽车类废品指令欧盟议会和欧盟理事会2000年9月18日第2000/53/EC号欧盟议会和欧盟理事会注意到成立欧洲共同体的条约,特别是其中第175(1)条;注意到欧盟委员会的建议;注意到欧盟地区委员会的意见;此指令根据经协调委员会于2000年5月23日审批的联合文本中第251条文;鉴于:(1)根据欧盟各国家所制定的关于汽车产品的措施整理如下:第一,减少汽车产品对环境的破坏,并致力于环境的保护,资源的保护,及能源节约。
第二,确保国际市场有序运行及避免破坏国际社会竞争。
(2)为了确保各国家的法案如以上所呈述的内容,特别是汽车产品的设计方面,如反复利用,设备的处理及收集,达到再利用的,循环利用,并考虑辅助原则和污染者支付原则,制定一项国际社会可行性的框架法令法规。
(3)国际社会年汽车废品800万吨和900万吨之间,这些废品必须有妥善方式处理。
(4)为了有效执行预防和防止的相关的条令,以及国际社会废品管理条令,尽可能避免产生废品。
(5)关于废品的再使用和恢复使用的基本原则,可选择废品的再利用和循环利用。
(6)各成员国声明采取一系列措施以确保商业性运营人针对汽车类废品建立收集,处理及恢复使用的处理系统。
(7)成员国声明确保此类废品的持有人或所有人不需花任何成本的前提下将汽车类废品交到经授权的处理机构,汽车类废品不应产生负面影响和市场价值影响。
会员国要求制造商必须有成文的措施及成本执行以上的措施。
确保市场发挥其正常作用。
(8)此指令涉及汽车类及汽车类废品,包括其配件,材料及备品,替代品,符合安全标准,气体的排放和噪音控制。
(9)此指令中术语是参考其它现有的相关指令,1967年7月27日颁发的理事会指令67/548/EEC,关于分类,包装,及有害物质标识的相关法律法规,管理的条文;1970年2月6日颁发的理事会指令70/156/EEC,此法律关于成员国声明的相关机动车和拖车类的审批核准;1975年7月15日颁发的关于废品类的指令(理事会指令75/442/EEC)。
elv法规要求(一)
elv法规要求(一)Elv法规要求引言Elv法规(Electric Vehicle End-of-Life Vehicles Directive)是欧洲国家对废弃电动车辆进行回收和处理的法规要求。
其目的是鼓励环保用车,减少废旧电动车辆对环境的污染。
该法规具体要求如下:1. 回收目标要求•回收目标要求了解具体规定目标,以回收废弃电动车辆中的不可再利用的部分,最大限度地减少对环境和资源的影响。
•例如,根据Elv法规要求,欧洲国家需要在特定时期内回收至少80%的废弃电动车辆。
2. 废弃电动车辆的识别和记录•Elv法规要求制定机制以便追踪、识别和记录废弃电动车辆。
•这有利于监测和控制废弃电动车辆的数量和分布,为回收和处理提供准确的信息支持。
•假设一辆废弃电动车辆被发现在神经中心城市地带停放超过两周,根据该法规,相关部门将记录该车辆并联系所有者进行处理。
3. 环保拆解和处理要求•Elv法规要求废弃电动车辆拆解和处理过程中必须符合环保要求。
•这意味着必须采用符合环保标准的方法将废弃电动车辆进行拆解,以便将其中有害物质和可再利用部分分离处理。
•比如,在拆解过程中,必须使用防护设备和环保工具,以减少对环境和工人的污染和伤害。
4. 废弃电动车辆的材料回收和再利用•Elv法规强调废弃电动车辆中的材料回收和再利用,以最大程度地减少资源的浪费。
•例如,可回收的材料如锂电池、电机、金属部件等必须进行分类回收和处理,以便进一步利用于新能源车辆的制造。
结论Elv法规要求欧洲国家制定回收目标、实施废弃电动车辆的识别和记录,执行环保拆解和处理要求,并推动废弃电动车辆中的材料回收和再利用。
通过这些措施,Elv法规促进环保用车,减少对环境的污染,推动可持续发展。
欧盟报废车辆指令
From: http://ec.europa.eu/environment/waste/elv_index.htm
End-of-Life Vehicle (Concept) Reuse Recycling & Recovery
Reuse 再使用:对报废车辆零部件进行的任何针对其设计目的的使用 Recycling 再利用:经过对废料的再加工处理,使之能够满足其原
最低检测限 2 ppm
有害物质测试技术
汞含量检测方法
预处理:EPA 3052, 微波消解法 检测仪器:ICP-OES, AAS
最低检测限 2 ppm
有害物质测试技术
六价铬含量检测方法
预处理:Non-Metal: EPA 3060B; Meta: ISO 3613; IEC62321 检测仪器:UV-VIS, AAS
来的使用要求或者用于其它用途不包括使其产生能量的处理过程. Recovery 回收利用 :经过对废料的再加工处理,使之能够满足其 原来的使用要求或者用于其它用途,包括使其产生能量的处理过程.
回收利用 recovery (零部件)reuse 再使用 (材料)recycling 再利用 (材料)能量回收 不明残余物 (材料)
欧盟产品环保性要求指令与 相关要求的规范比较
SGS检测流程
填写申请表 咨询 交送样品 付款 技术支持 测试 出报告
样品要求
均一固体样品量:40克以上 均一液体样品量:120 毫升以上 不同材料分开测试 同材料不同色样品在不能分割情况下才能混合测试 特殊样品由SGS建议
检测费用
元素 铅 镉 汞 六价铬
Amendment to 2000/53/EC 对指令的补充 Exemption chemical and material lists 化学物质及相关材料豁免清单
ELV指令
DIRECTIVES指令COMMISSION DIRECTIVE 2011/37/EUof 30 March 2011amending Annex II to Directive 2000/53/EC of the European Parliament and of the Council on end-of-life vehicles欧盟委会2011年3月30日第2011/37/EU号指令修改关于报废车辆的欧洲议会和委员会第2000/53/EC号指令的附件II(Text with EEA relevance)与欧洲经济区相关的文本THE EUROPEAN COMMISSION,欧盟委员会Having regard to the Treaty on the Functioning of the EuropeanUnion,考虑到建立欧盟共同体的条约Having regard to Directive 2000/53/EC of the European Parliament and of the Council of 18 September 2000 on end-of-life vehicles (1), and in particular Article 4(2)(b) thereof,考虑到欧盟议会和欧盟理事会2000年9月18日得有关报废汽车的第2000/53/EC号指令,特别是它的第4(2)(b)条款Whereas:鉴于:(1) Directive 2000/53/EC prohibits the use of lead, mercury, cadmium or hexavalent chromium in materials and components of vehicles put on the market after 1 July2003, other than in cases listed in Annex II to that Directive and under the conditions specified therein. Pursuant to Article 4(2)(b) of Directive 2000/53/EC, Annex II to that Directive should be adapted to scientific and technical progress by the Commission on a regular basis.(1)虽然关于报废汽车的第2000/53/EC号指令,禁止在2003年7月1日后投放市场的汽车的物料和零部件含有铅、汞、镉或六价铬,但是也允许若干豁免情况,详情列于指令附件II。
(ELV)EndofLifeVehicleDirective—Europe汽车报废指令
8
9 10
(含铅材料)
(含铅材料) 玻璃
节气门阀座
制动衬片摩擦材料 车窗、镜子、车灯
Prepared by:keggin
2018/10/4 6
有毒有害物调查涉及的材料和部件
序号 材料类别 对应零部件或应用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陶瓷
橡胶 合成橡胶 塑料 皮革 纤维 烟火起爆剂 (含镉材料) (含镉材料) 涂层
Prepared by:keggin
2018/10/4 7
中国汽车禁用/限用物质调查
主要含铅样品统计表
Prepared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by:keggin
2018/10/4 8
中国汽车禁用物质豁免清单
Prepared by:keggin
2018/10/4 9
中国汽车禁用物质豁免清单
Prepared by:keggin
2018/10/4 10
欧洲ELV指令铅的豁免要求
Prepared by:keggin
2018/10/4 11
《汽车产品回收利用技术政策》要求
2010年起:
1. 2. 所有国产及进口的M2类和M3类、N2类和N3类车辆的可回收利用率要达到85%左右,其中材料的 再利用率不低于80%; 所有国产及进口的M1类、N1类车辆的可回收利用率要达到80%,其中材料再利用率不低于75%。 除含铅合金、蓄电池、镀铅、镀铬、添加剂(稳定剂)、灯用水银外,限制使用铅、汞、镉及六 价铬
环保预处理-零部件拆解-机械化破碎-机械化分选-回收利用
Prepared by:keggin
2018/10/4 14
中国汽车材料数据管理系统(CAMDS)
欧盟汽车报废指令ELV
汽车类废品指令欧盟议会和欧盟理事会2000年9月18日第2000/53/EC号欧盟议会和欧盟理事会注意到成立欧洲共同体的条约,特别是其中第175(1)条;注意到欧盟委员会的建议;注意到欧盟地区委员会的意见;此指令根据经协调委员会于2000年5月23日审批的联合文本中第251条文;鉴于:(1)根据欧盟各国家所制定的关于汽车产品的措施整理如下:第一,减少汽车产品对环境的破坏,并致力于环境的保护,资源的保护,及能源节约。
第二,确保国际市场有序运行及避免破坏国际社会竞争。
(2)为了确保各国家的法案如以上所呈述的内容,特别是汽车产品的设计方面,如反复利用,设备的处理及收集,达到再利用的,循环利用,并考虑辅助原则和污染者支付原则,制定一项国际社会可行性的框架法令法规。
(3)国际社会年汽车废品800万吨和900万吨之间,这些废品必须有妥善方式处理。
(4)为了有效执行预防和防止的相关的条令,以及国际社会废品管理条令,尽可能避免产生废品。
(5)关于废品的再使用和恢复使用的基本原则,可选择废品的再利用和循环利用。
(6)各成员国声明采取一系列措施以确保商业性运营人针对汽车类废品建立收集,处理及恢复使用的处理系统。
(7)成员国声明确保此类废品的持有人或所有人不需花任何成本的前提下将汽车类废品交到经授权的处理机构,汽车类废品不应产生负面影响和市场价值影响。
会员国要求制造商必须有成文的措施及成本执行以上的措施。
确保市场发挥其正常作用。
(8)此指令涉及汽车类及汽车类废品,包括其配件,材料及备品,替代品,符合安全标准,气体的排放和噪音控制。
(9)此指令中术语是参考其它现有的相关指令,1967年7月27日颁发的理事会指令67/548/EEC,关于分类,包装,及有害物质标识的相关法律法规,管理的条文;1970年2月6日颁发的理事会指令70/156/EEC,此法律关于成员国声明的相关机动车和拖车类的审批核准;1975年7月15日颁发的关于废品类的指令(理事会指令75/442/EEC)。
欧洲ELV和ROHS指令(与“车辆”相关文档共38张)
1 第1页,共38页。
What’s ELV
End-of-Life Vehicle
报废车辆
NELV: Nature ELV 自然报废车辆 PELV: Premature ELV 交通事故报废车辆
2000/53/EC
报废车辆指令
2 第2页,共38页。
Brief Description 欧盟关于ELV 2000/53/EC指令的补充附录II
欧盟关于ELV 2000/53/EC指令的补充附录II (备件) 对2005/63/EC的废除指令
欧盟关于ELV 2000/53/EC指令的补充附录II (备件)
2005/673/EC
欧盟关于ELV 2000/53/EC指令的补充附录II 涉及车辆中18种部件材料
可回收利用率 recoverability rate
车辆质量
不明残余物 (材料)
参考:《道路车辆可再利用性和可回收利用性计算方法》(GB/T 19515-2004/ ISO 22628:2002 Directive Introduction (I)
主要指令: 2000/53/EC End-of Life Vehicle (ELV) 18,Sep.2000, 发布;13款。
Promotion& increase use ratio of recycling materials and its parts 促进增加再生材料及部件的使用比例
铅铜合金轴承外壳1和.衬套在车辆制造中增加 可循环使用的材料比例
电池-按照本指令Article 4(2)(b)(iv)要求必须在部件上贴上确认标签
附属指令:材料部件豁免指令 2005/673/EC
欧盟报废车辆指令
欧盟产品环保性要求指令与 相关要求的规范比较
SGS检测流程
填写申请表 咨询 交送样品 付款 技术支持 测试 出报告
样品要求
均一固体样品量:40克以上 均一液体样品量:120 毫升以上 不同材料分开测试 同材料不同色样品在不能分割情况下才能混合测试 特殊样品由SGS建议
检测费用
元素 铅 镉 汞 六价铬
可再利用率recycle ability rate 可回收利用率 recoverability rate 车辆质量 参考:《道路车辆可再利用性和可回收利用性计算方法》(GB/T 19515-2004/ ISO 22628:2002)
End-of-Life Vehicle (objectives)
4 main objectives 4个目标
Amendment to 2000/53/EC 对指令的补充 Exemption chemical and material lists 化学物质及相关材料豁免清单
End-of-Life Vehicle
Directives (Cont'd)
Commission Decision 2003/138/EC 2001/753/EC 2002/151/EC 2005/293/EC 2002/204/EC Brief Description 部件 & 材料编码标准 欧盟各成员国的调查报告 对破坏认证的最低要求 监控细则 荷兰实施的汽车残骸废物处理系统
End-of-Life Vehicle - 2000/53/EC 欧盟报废车辆指令
End-of-Life Vehicle Directives
2000/53/EC 欧盟报废车辆指令
Effective from July 1, 2003. 自2003年7月1日生效
欧盟ELV指令
欧盟ELV指令第一篇:欧盟ELV指令欧盟ELV指令(报废汽车指令)要求镉、铅、汞、六价铬限量欧盟ELV指令(报废汽车的技术指令),ELV即End-of Life Vehicle,包括从2003年7月1日起生效的2000/53/EEC以及其补充文件2002/525/EEC。
2005年,欧盟颁布了2000/64/ec指令(elv附属指令,简称回收指令),该指令规定:2006年1月1日后,所有新车型在报废时,再使用率达到85%,再利用率达到80%;2015年1月1日后,所有在销车型在报废时,上述两项比率应分别达到95%和90%。
目前,欧盟法规对于中国出口的汽车产品略微放宽了要求,规定在2008年7月15日后,新车型报废时,在符合有害物质含量限值方面,再使用率应达到85%,再利用率要达到80%;2010年7月15日前,所有车型的上述两项比率达到85%及80%;2015年1月1日后,所有车型的上述两项比率达到95%和90%。
ELV指令的目标•建立收集、处理、再用的机制,鼓励将报废汽车的部件重复利用;•订立了汽车废弃物处理的最低技术规范;.•于2003年7月1日后推出市场销售的小汽车、小型货车及货车,限制铅,汞、镉及六价铬等重金属的含量,其中镉的含量不得超过100ppm,铅、汞、六价铬的含量分别不得超过1000ppm。
ELV指令的回收指标•2006年1月1日起,每年每一辆报废汽车其平均重量至少有85%.能够被再利用,其中,材料回收率至少为80.%.。
• 2015年1月1日起,这两项指标将分别提升至95%和85%。
ELV指令有害物质标准及相关要求举例同一种材料的四种元素总量小于0.1.%,其中镉含量小于0.01.% 铝合金轮胎、引擎零件及窗门手柄的铅成份:欧委会建议在2005年7月1日前,有关铝合金制品的含铅量最高可达2%,到2008年7月1日,最高含铅量将降至1%;钢材及镀锌钢的铅成份:欧委会建议含铅量最高可达0.35.%在汽车部件的玻璃或陶瓷层使用铅:欧委会认为应准许引擎的PZT型部件使用铅,但须符合若干条件,另外最迟于2005年1月1日禁止在火花塞及灯泡使用铅。
欧洲汽车报废回收制度
欧洲汽车报废、回收制度考察报告 耿磊(中国汽车技术研究中心天津 300162)由国家政府有关部门组织的赴欧考察团于2005年6月对英国、荷兰、瑞典等国家进行了考察。
考察团分别访问和考察了上述国家的有关政府部门、政府代理机构、车辆检验机构、车辆回收及拆解企业等。
笔者做为考察团成员,在考察过程中获得很多收获和感想,现对上述国家的汽车报废回收的政策、法规、管理及企业运作情况做一简要介绍。
1 总体情况英国及荷兰是欧盟成员国,按照欧盟指令2000/53/EC的要求,积极推动报废汽车的回收利用工作,并将有关要求转化为各自的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
瑞典不是欧盟成员国,但是瑞典从1975年开始,就陆续制定了多个与车辆回收和拆解有关的法律法规,涉及废弃物、环保、汽车拆解、限制重金属应用等多方面,因此瑞典在汽车回收利用方面不落后于欧盟指令的要求(也不滞后欧盟各成员国在汽车回收利用方面的平均水平)。
为了提高汽车的回收利用率、减少报废汽车对环境的影响,被考察国家均采取了对汽车收回、拆解、粉碎等进行全面管理,各政府部门分工协作、各司其职的方式,主要是在政府主管部门的授权和指导下,由政府代理机构(如车辆检查机构、环保机构)实行对车辆检测、报废汽车收回、拆解和粉碎企业及有关工作流程的认可、监管,并且制定相应的具体标准法规。
英国、荷兰、瑞典在车辆管理方面有各自的特点,英国主要依靠市场行为和对车辆制造商提出要求达到报废车辆控制和回收的目的,荷兰建立了车主信息中心并由RDW统一管理车辆相关工作,瑞典主要依靠收取车辆注册金及注销时返还的方式。
在回收后的拆解及再利用方面,荷兰对拆解企业及拆解材料的控制工作出色,而瑞典则在车辆部件的翻新及再利用方面有独创之处。
2 英国2.1基本情况英国的国土面积24.4万平方公里,人口5800万,汽车保有量达2900万辆,年销售和报废汽车约200万辆(销售量略高于报废量)。
报废车辆主要分两大类:事故中报废的相对较新的车辆,被称为提前报废车辆;正常达到使用周期的车辆或自然报废车辆。
欧盟ELV指令豁免的清单
欧盟ELV指令豁免的清单欧盟ELV汽车及其检测一、欧洲ELV指令(废汽车指令,2000/53/EC)(2001/10/21生效,2002/6/27修改)2003年7月以后,对在欧洲市场登记的新车采取禁止使用铅、水银、镉、六价铬等有害物质。
汽车厂有回收废车、再利用的义务再生率(包括热回收):2006年1月1日前,85%以上,再利用率(不包括热回收)80%以上限用有害物质及实施日期内容铅汞六价铬镉最大容许浓度0.1%0.01%环境污染物质对人体的影响名称铅(Pb)水银(Hg)镉(Cd)六价铬(Cr)6+实施日期2003年7月1日以后症状四肢麻痹、贫血、食欲不振、头痛、病痛发作等对皮肤/眼睛的刺激、肺水肿、肾障害、运动失调等用途焊接、接点、保险丝类部品电镀、电线热安定剂萤光灯、液晶显示的背光涂料、颜料刺激眼睛、衰弱、肺气肿、肾障害、接点类(开关、继电器等)食欲不振、软骨症病等温度保险丝、涂料、颜料皮肤/粘膜的溃疡、支气管炎、肾障害、肺癌等螺丝类、钢板类的电镀1.欧盟ELV欧盟ELV指令豁免的清单(2005-673-EC)材料及部件合金铅1.机械加工用钢材或镀锌钢(铅≤0.35wt%)例外条款的范围及豁免期限暂无期限2.(a)机械加工用铝材(铅≤1.5wt%)年7月1日2.(b)机械加工用铝材(铅≤0.4wt%)3.铜合金(铅≤4wt%)暂无期限暂无期限4.含铅轴瓦和轴套年7月1日部件用铅和铅化合物5.蓄电池 6.减震器7.(a)液体处理及动力装置用合成橡胶的硫化剂及稳定剂(铅≤0. 5wt%)7.(b)动力装置用橡胶黏合剂(铅≤0.5wt%)8.电路板及其他电气部位的焊料暂无期限暂无期限暂无期限暂无期限2006年7月1日9.制动衬片摩擦材料中的铜年7月1日10.气门座11.含铅玻璃或含铅陶瓷基化合物的电气部件(不包含灯泡玻璃和火花塞釉面)12.起爆器六价铬13.(a)防腐涂料年7月1日13.(b)底盘装配用螺钉,螺母防腐涂料年7月1日14.旅居车内的吸收式冰箱汞15.放电灯和仪表板显示器镉16.厚塑料薄膜年7月1日17.电动车辆用电池年1月1日18.用于驾驶员辅助系统的玻璃基光学部件年7月1日备注:汽车产品中使用的有害物质限值是,均匀材料或部件中铅、汞、六价铬的含量分别为0.1wt%,镉的含量为0.01wt% 2.暂无期限2003年7月1日之前开发的发动机型号:2007年7月1日暂无期限暂无期限欧盟ELV二、中国中国对报废车的管理2006年2月14日,发布了由国家发改委、科技部和环保总局联合制定的《汽车产品回收利用技术政策》,要求在2010年之前陆续实施。
ELV废弃车辆指令(精)
歐盟已於2000年10月21日正式公告ELV廢棄車輛指令(Directive on End-of-Life Vehicles,2000/53/EC),各會員國必須於2002年4月21日以前制定國內法,以符合ELV指令的要求。
根據該指令規定,歐盟會員國應確保2003年7月1日起投入市場的車輛中(包括材質與零件)四項重金屬含量不得超過2002/525/EC制定的濃度上限值。
ELV指令的目標建立收集、處理、再利用的機制,鼓勵將報廢汽車的零部件重複利用。
訂立汽車廢棄物處理的最低技術規範。
於2003年7月1日後推出市場銷售的小汽車、小型貨車及貨車,限制鉛、鎘、汞、六價鉻等重金屬含量。
ELV指令濃度上限值相同材質物料所含的鉛(Pb)、汞(Hg)、六價鉻(Cr6+),最高濃度不得超過重量的0.1%(1000ppm)相同材質物料所含的鎘(Cd)最高濃度不得超過重量的0.01%(100ppm)不同材質、不同顏色和相同材質不同顏色都必須分開測試。
ELV指令的回收指標2006年1月1日起,每年每一輛報廢汽車其平均重量至少有85%能夠被再利用,其中,材料回收率至少為80%。
2015年1月1日起,這兩項指標將分別提升至95%和85%。
歐盟包裝材料指令根據歐盟包裝材料指令(94/62/EC)之第三條(Article 3)的定義,「包裝」意指『一切消耗性資源,用來盛裝、保護、搬運、運送及呈現貨品,範圍乃涵蓋原料至製程,從生產者至消費者』。
目的對包裝材料進行管理/管制的主要原因在於包裝材料常在使用過後,被消費者任意地丟棄,進而至環境土壤中,其中所含的危害物質將會直接對環境造成危害。
最高濃度限值歐盟包裝材料指令(94/62/EC)規範四大重金屬(鉛、汞、鎘及六價鉻)最高濃度限值:鉛(Pb) + 鎘(Cd) + 汞(Hg) + 六價鉻(Cr+6) <100ppm根據第十一條(Article 11)所規範的四大重金屬最高濃度限值:A. 1998年7月1日起至兩年內,濃度不可超過600 pp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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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車類廢品指令歐盟議會和歐盟理事會2000年9月18日第2000/53/EC號歐盟議會和歐盟理事會注意到成立歐洲共同體的條約,特別是其中第175(1)條;注意到歐盟委員會的建議;注意到歐盟地區委員會的意見;此指令根據經協調委員會於2000年5月23日審批的聯合文本中第251條文;鑒於:(1)根據歐盟各國家所制定的關於汽車產品的措施整理如下:第一,減少汽車產品對環境的破壞,並致力於環境的保護,資源的保護,及能源節約。
第二,確保國際市場有序運行及避免破壞國際社會競爭。
(2)為了確保各國家的法案如以上所呈述的內容,特別是汽車產品的設計方面,如反復利用,設備的處理及收集,達到再利用的,迴圈利用,並考慮輔助原則和污染者支付原則,制定一項國際社會可行性的框架法令法規。
(3)國際社會年汽車廢品800萬噸和900萬噸之間,這些廢品必須有妥善方式處理。
(4)為了有效執行預防和防止的相關的條令,以及國際社會廢品管理條令,盡可能避免產生廢品。
(5)關於廢品的再使用和恢復使用的基本原則,可選擇廢品的再利用和迴圈利用。
(6)各成員國聲明採取一系列措施以確保商業性運營人針對汽車類廢品建立收集,處理及恢復使用的處理系統。
(7)成員國聲明確保此類廢品的持有人或所有人不需花任何成本的前提下將汽車類廢品交到經授權的處理機構,汽車類廢品不應產生負面影響和市場價值影響。
會員國要求製造商必須有成文的措施及成本執行以上的措施。
確保市場發揮其正常作用。
(8)此指令涉及汽車類及汽車類廢品,包括其配件,材料及備品,替代品,符合安全標準,氣體的排放和噪音控制。
(9)此指令中術語是參考其它現有的相關指令,1967年7月27日頒發的理事會指令67/548/EEC,關於分類,包裝,及有害物質標識的相關法律法規,管理的條文;1970年2月6日頒發的理事會指令70/156/EEC,此法律關於成員國聲明的相關機動車和拖車類的審批核准;1975年7月15日頒發的關於廢品類的指令(理事會指令75/442/EEC)。
(10)舊古車類,指具有歷史意義的車輛或具有收藏價值的車輛或博物館陳列用的車輛,運用適當的方式保存且對環境不造成任何負面影響,備用或分拆部件,此類不適用於75/442/EEC 指令中的廢品定義,也不適用於此指令範圍。
(11)必須運用預防措施來管理汽車廢品,特別是汽車類的有害物質的減少使用及有效管理。
為了防止有害物質對環境負面影響,再迴圈利用和妥善處理有害物質。
特別是禁止使用鉛、汞、鎘、鉻。
此類重金屬必須在清單規定的範圍內使用。
有利於確保某些材料和配件不需粉碎或焚燒或垃圾掩埋。
(12)汽車類廢品的所有塑膠品的再迴圈利用必須持續改善,委員會目前加強針對PVC對環境的影響監測。
在此工作基礎上,委員會提出用於汽車類的塑膠件的合理利用提案。
(13)針對汽車類廢品及配件的拆裝,再利用,迴圈利用,必須對新汽車的製造及設計進行整合。
(14)鼓勵開發迴圈利用的材料的市場。
(15)為了確保汽車類廢品丟棄而不危害環境,必須建立有效的收集制度。
(16)引進損毀證明,用於汽車類廢品註銷的一項條件。
會員國聲明當汽車類廢品轉讓給處理方,損毀證明制度用於通知有資歷的機構。
(17)此指令不用於防止成員國給予汽車的臨時註銷。
(18)收集,處理此類廢品經營商允許經營(獲得允許或註冊代替允許,或符合規定的條件)(19)鼓勵汽車類的迴圈利用及恢復利用。
(20)為了防止對環境的負面影響和避免破壞正常的交易和競爭,必須妥善保存和處理。
(21)為了短期利益和長遠利益,給予經營商,消費人和公共機構必要的觀念,經營商必須設定合格目標,如再利用,迴圈利用,恢復使用。
(22)製造商必須確保汽車的設計和製造達到合格的目標(再利用,迴圈利用,恢復使用)。
為了修改相關的歐盟汽車類型的審批立法,委員會推動制定歐盟標準的準備同時採取其它必要的措施。
(23)成員國確保執行競爭指令條文,特別就中小型企業的收集,拆裝,處理,迴圈利用市場准入。
(24)為了便於拆裝或恢復使用,特別是汽車類廢品的迴圈利用,汽車類製造商應該提供合格的處理設施及必要的拆裝資訊特別是有害物質材料。
(25)歐盟標準制定在準備中,汽車製造商和材料製造商應該使用符合標準的配件材料,此標準由委員會制定,相關委員協助。
為準備此標準制定,委員會將適當考慮,此項工作將會在此區域的相關國際論壇上進行。
(26)為了有效進行監管此指令的執行,需有關於汽車類廢品的國際認可資料及資料。
(27)為了及時調整他們的行為及態度,必須及時告知消費者,相關的商業性經營商必須及時發佈。
(28)成員國根據相應的經濟成份協定選擇執行相應的條文,及提供相應的條件。
(29)處理設備及有害物質的使用所適用的科技進步要求,還有損毀證明的最少標準的採用。
資料庫的格式和執行必要的管制使其符合合格目標,此目標委員會程式下由委員會所實施。
(30)根據理事會決議1999年7月28日所頒發的1999/468/EC關於委員會所授予的執行的權力制定此程式,執行此指令。
(31)成員國提前實行此指令條文,並提供符合此條約相關的措施。
已實施此指令:第一項宗旨首先,為了防止汽車類的廢品大量產生;另外,為了減少廢品的處理對汽車類廢品及配件的再利用,迴圈利用,及汽車類廢品和配件其它形式的恢復使用。
為了有效對環境的改善,和改善汽車的壽命週期和特別是汽車類的廢品直接處理。
特制定此指令。
第二項定義此指令用途:1.根據70/156/EEC指令的附件IIA,汽車分類為M1或N1,92/61/EEC指令中三輪機動車輛但不包括三輪摩托車;2.“汽車類廢品”在75/442/EEC指令的第1項定義為報廢汽車。
3.“製造商”指汽車類製造商或成員國的專業進口商。
4.“防止”指此類措施致力於減少汽車類廢品和材料和物質的數量和對環境的有害影響。
5.“處理”是指汽車類廢品的處理行為,目的是減少污染進行拆裝,焚燒,粉碎的一些設備,恢復使用或對粉碎廢物的處理準備工作,其它的恢復使用和汽車類廢品和配件的處理的工作。
6.“再利用”指汽車類廢品的配件用於相同的用途的工作。
7.“迴圈利用”指用於其原用途或其它用途但排除能源的恢復使用,對廢材料的重新處理過程。
“能源恢復使用”指易燃廢物的利用通過直接焚燒或只熱量產生但沒其它廢品產生,其目的是產生能源。
8.“恢復使用”指根據75/442/EEC指令的附件IIB 提供妥善方式進行恢復使用。
9.“處理”指根據75/442/EEC指令的附件IIA提供適當的方式進行處理。
10“商業性經營商”指製造商,經銷商,收集商,機動車類保險公司,拆裝經營者,粉碎經營者,恢復使用經營者,再迴圈利用經營者和針對汽車類廢品包括配件和材料其它處理經營者。
11.“有害物質”指根據67/548/EEC指令中被認定為有危險的物質。
12.“粉碎機”指用於將汽車類廢品,包括用於直接可再利用的金屬塊,分成塊或分成段的一種設備。
13.“拆裝資訊”指對汽車類廢品的妥善,不損害環境的處理資訊。
汽車製造商和配件製造商通過電子媒體和其手冊形式傳播此類資訊(拆裝的處理設備資訊)。
第三項範圍1.此指令涉及汽車類和汽車類廢品包括配件和材料。
與第5(4)不發生衝突,不涉及在使用汽車的過程中,如何服務或修理;根據公約或當地的條文不涉及製造商是否提供安裝的配件或其配件是否用於備品或替代品。
2.此指令不會與所現有的法律和相關的國家法律發生衝突,特別是安全標準,氣體排放,及噪1,269/37 歐盟官方刊物21.10.2000 音控制和水土的保護。
3.製造商僅製造或進口汽車根據8(2)條款可免除70/156/EEC指令;根據此指令7(4),8,9條款成員國可免除製造商和汽車類。
4.在70/156/EEC指令4(1)(a)條款第二條內容所定義特殊用途的汽車不包括此指令第7條款。
5.此指令的5(1)(2)和6條款適用於三輪機動車。
第四項預防1.為了鼓勵成員國的廢品預防工作的不斷改善,特別是以下幾個方面:(a)汽車類製造商應與材料和設備製造商保持聯繫溝通,限制在汽車產品類的有害物質的使用,盡可能減少使用汽車的觀念,預防有害物質排放到環境中,使再迴圈利用更容易,儘量避免有害廢品的處理需求。
(b)新汽車的設計與生產應該充分考慮和使其廢品和配件,材料更有利於拆裝,再利用,恢復使用,特別是迴圈利用。
(c)汽車製造商應該與材料和設備製造商保持聯繫和溝通,為開發迴圈利用的材料的市場,整合汽車類和其它產品的迴圈利用的材料日益增加的數量。
2.(a)成員國應確保2003年7月1日後的投放市場材料和配件不含鉛,汞,鎘,六價鉻(在此指令的附件II的清單)。
(b) 根據條款II所制定的程式,由於科技進步的要求,委員會將在基本法規的基礎上,修正附件II。
目的在於:I 設定必要可接受的最小濃度值,在規定的材料和汽車類配件的物質含量,在前面小(a)提及的物質。
II 如果此類物質不可避免的使用,此類物質和配件免除小段(a)條款。
III 如果這些物質可以避免使用,從附件II刪除這些材料和汽車配件。
IV 在第1和第II條款中指明汽車類配件和材料在進一步處理前必須先剝離,並進行有效標示或適當的方式以便識別。
(c)委員會首次對附件II修正時間不會遲於2001年10月21日。
在2003年1月1日前,在此沒有免除專案列在此附件清單將會從此附件中刪除。
第5項收集1.成員國將會採取必要的措施確保以下事項:——商業性經營商為收集汽車類廢品建立制度,技術可行性,當修理客車類時,消除含廢品的部件。
1,269/38 歐盟官方刊物21.10.2000——在其範圍內有充分的收集設施。
2.成員國應該採取的措施確保汽車類廢品轉交給授權的處理設施的經營商。
3.成員國根據損毀證明作為一項汽車類廢品註銷條件設定制度。
當汽車類廢品轉交給處理經營商,這證明將發放給持有人或所有人。
根據第6項條款,處理經營商獲得許可權發放損毀證明。
成員國允許製造商,經銷商,收集商代表授權的處理經營商發放損毀證明用於保證汽車類廢品轉交給授權的處理經營商和公共機構註冊。
處理經營商或經銷商或收集商代表授權的處理經營商發放損毀證明,但不賦予這些機構負責財務索賠,除成員國已明確規定。
成員國沒有登出制度在此指令實行日期前,成員國建立一項制度當汽車類廢品轉交給處理經營商,損毀證明用於通知其它相關具有資質的機構。
此制度必須符合這一段的條文。
成員國利用此小段通知委員會其中的原因。
4.成員國根據第3段要求,在汽車持有人或所有人不花費任何成本的前提下,採取必要的措施確保汽車的交給授權處理經營商。
汽車類廢品不會對市場價值產生負面影響。
成員國採取必要的措施製造商負擔所有成本或執行這些措施的大部分成本。
或第一小段所提到的相同條件回收汽車類廢品。
假如汽車類廢品不含汽車類的重要配件特別是發動機,汽車車身設計與製造,或汽車類廢品中添加廢品,成員國提供汽車類廢品的處理不完全免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