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洲联盟汽车技术指令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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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洲联盟汽车技术指令介绍
一、欧洲联盟的整车型式批准框架技术指令
欧洲联盟对车辆产品建立了统一的型式批准制度,该制度同时涉及整车产品和车辆零部件与系统的型式批准,其中整车产品按照车辆种类分为汽车产品(M、N、O类车辆)、摩托车与轻便摩托车产品(L类车辆)、轮式农林拖拉机产品(T类车辆)。欧盟对这三类整车产品分别制定和实施了不同的整车型式批准框架性指令,其中对汽车产品的整车型式批准框架性指令及其发展详见表1:
表1 欧洲联盟汽车产品整车型式批准框架性技术指令
2009年7月13日,欧盟政府又发布新法规:(EC) 661/2009“就机动车辆及其挂车,它们所使用的系统、部件和单独技术单元的一般安全性的型式批准要求的欧盟议会和理事会法规”,该法规的制定和发布意味着欧洲联盟对其汽车产品技术指令体系和型式批准制度继发布实施新的整车型式批准框架技术指令2007/46/EC后的又一次重大的变革。在未来相当长的一段时期内,对汽车产品进入欧洲联盟市场将产生巨大的影响。
(EC) 661/2009的核心内容具体体现在以下2个方面:
简化现行的欧盟车辆型式批准体系,撤消现行的欧盟汽车产品型式批准制度中50项安全和环保零部件单项技术指令,直接用相应的联合国ECE汽车技术法规代替,以适应欧盟进一步融入国际化的进程。具体项目见表2中带 * 号的项目;
进一步提高车辆的安全要求,增加具有先进安全技术的部件和装备,对车辆提出新的技术要求。
二、欧盟汽车零部件和系统技术指令
除了上述整车型式批准框架性技术指令外,原欧洲经济共同体(EEC)和现在的欧洲联盟还针对这些车辆产品的零部件和系统制定了涉及安全、环境保护和节能等方面的EEC (EC)单项技术指令,并根据这些技术指令开展对车辆产品的零部件和系统的单项型式批准,这些车辆零部件和系统的单项型式批准既单独存在,同时又构成其整车产品型式批准必不可少的一部分,例如在目前欧洲联盟统一进行的M、N和O类车辆的整车型式批准中,必须首先完成不同类别的车辆所要求的各单项汽车零部件和系统的型式认证,合格后才能获得欧盟的各类整车型式批准。单独进行并通过欧盟车辆零部件和系统型式认证的产品粘贴“e”标记,在欧盟27国范围内相互承认。
欧盟针对汽车产品(M、N、O类车辆)的零部件和系统目前共发布实施61项单项技术指令,其中涉及M1类车辆的技术指令共计51项。技术指令体系分类及目录清单详见表
2,它们构成整车产品型式批准必不可少的一部分。(由于61项单项技术指令中的(EC) 79/2009“对氢能机动车辆型式批准并修改技术指令2007/46/EC的欧洲议会和理事会法规(2009年1月14日发布)”及其具体实施技术指令:委员会法规(EC)406/2010只针对氢能车辆,因此该项目不列入该表中。)
表2 欧洲联盟汽车产品零部件和系统技术指令体系分类及目录清单
注:
√适用此指令。
序号前加*的项目,根据欧盟新法规:(EC) 661/2009的要求,今后将撤消,用ECE法规直接替代的项目。
(1) 此类车辆应安装适当的风窗除霜和除雾装置。
(2) 此类车辆应安装适当的风窗洗涤和刮水装置。
(3) 94/20/EC指令的要求仅适用于装有连接装置的车辆。
(4) 98/91/EC指令的要求仅适用于制造者为运输危险物的车辆申请EC型式批准时。
(5) 对于LPG或CNG车辆,在未对70/221/EEC指令作出相应修订以增添包括LPG和CNG 容器的内容前,车辆的认证按照UN/ECE R67-01或R110法规要求进行。
(6) 最大质量不超过2.5吨的车辆。
(7) 由M1类车辆派生的车辆。
(8) 仅适用于70/220/EEC(98/69/EC)指令附件1中所述的1型N1类车辆。
三、欧盟其它与汽车产品市场准入相关的技术指令
1. 欧盟政府针对汽车CO2排放新法规
欧盟政府从1999年开始,采取放弃立法,由汽车工业界自主行动来达到预定的汽车CO2排放控制目标值,但经过几年的实践,欧盟政府发现这种方式效果并不理想,如果继续采取企业自愿措施,预计将无法达到欧盟政府对汽车CO2排放控制所要求的目标值,即:到2012年平均CO2排放量达到120g/km的目标值。因此欧盟政府决定放弃原有的工业界自我行动方式,对汽车CO2排放进行立法,于2009年4月23日发布法规(EC)443/2009:“作为欧共体对轻型车辆减少CO2排放的统一措施的一部分,对新轿车设定CO2排放性能指标的欧洲议会和理事会法规”。该法规的一些主要要点包括:
(EC)443/2009适用M1类车辆(但不包括由该类车辆改装的专用车),规定2012年达到平均120g/km的目标值(其中130g/km的目标通过车辆措施, 10g/km的目标通过其它措施来满足);
对于企业应达到的CO2排放具体目标值,(EC)443/2009规定不同质量的车辆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出应达到的限值要求:
车辆特定的CO2排放限值=130 + a ×(M –M0)
其中:M=车辆的质量(单位:kg)
M0=1372
a=0.0457
企业所有车辆特定的CO2排放限值的平均值为(EC)443/2009规定企业应满足的目标值。
企业可以分步达到目标值,2012年要求企业65%的车辆达到目标值;2013年该比例为75%;2014年80%;2015年及以后为100%。
2012起对达不到目标的企业罚款,根据超出目标值的CO2排放值克数进行罚款,5欧元/第1克;15欧元/第2克;25欧元/第3克;95欧元/第4克起。自2019年开始,统一按照95欧元/每克进行罚款。
2020年达到平均95g/km的目标值;
2.欧盟汽车油耗和CO2排放量信息披露法规
1999年12月13日,欧洲联盟公布技术指令1999/94/EC:“消费者对上市的新乘用车(passenger car)燃油经济性和CO2排放量的信息获取”,该指令要求欧洲联盟各成员国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