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LV 欧盟汽车报废指令

ELV 欧盟汽车报废指令
ELV 欧盟汽车报废指令

汽車類廢品指令

歐盟議會和歐盟理事會2000年9月18日第2000/53/EC號

歐盟議會和歐盟理事會

注意到成立歐洲共同體的條約,特別是其中第175(1)條;

注意到歐盟委員會的建議;

注意到歐盟地區委員會的意見;

此指令根據經協調委員會於2000年5月23日審批的聯合文本中第251條文;

鑒於:

(1)根據歐盟各國家所制定的關於汽車產品的措施整理如下:

第一,減少汽車產品對環境的破壞,並致力於環境的保護,資源的保護,及能源節約。

第二,確保國際市場有序運行及避免破壞國際社會競爭。

(2)為了確保各國家的法案如以上所呈述的內容,特別是汽車產品的設計方面,如反復利用,設備的處理及收集,達到再利用的,迴圈利用,並考慮輔助原則和污染者支付原則,制定一項國際社會可行性的框架法令法規。

(3)國際社會年汽車廢品800萬噸和900萬噸之間,這些廢品必須有妥善方式處理。

(4)為了有效執行預防和防止的相關的條令,以及國際社會廢品管理條令,盡可能避免產生廢品。(5)關於廢品的再使用和恢復使用的基本原則,可選擇廢品的再利用和迴圈利用。

(6)各成員國聲明採取一系列措施以確保商業性運營人針對汽車類廢品建立收集,處理及恢復使用的處理系統。

(7)成員國聲明確保此類廢品的持有人或所有人不需花任何成本的前提下將汽車類廢品交到經授權的處理機構,汽車類廢品不應產生負面影響和市場價值影響。會員國要求製造商必須有成文的措施及成本執行以上的措施。確保市場發揮其正常作用。

(8)此指令涉及汽車類及汽車類廢品,包括其配件,材料及備品,替代品,符合安全標準,氣體的排放和噪音控制。

(9)此指令中術語是參考其它現有的相關指令,1967年7月27日頒發的理事會指令67/548/EEC,關於分類,包裝,及有害物質標識的相關法律法規,管理的條文;1970年2月6日頒發的理事會指令70/156/EEC,此法律關於成員國聲明的相關機動車和拖車類的審批核准;1975年7月15日頒發的關於廢品類的指令(理事會指令75/442/EEC)。

(10)舊古車類,指具有歷史意義的車輛或具有收藏價值的車輛或博物館陳列用的車輛,運用適當的方式保存且對環境不造成任何負面影響,備用或分拆部件,此類不適用於75/442/EEC 指令中的廢品定義,也不適用於此指令範圍。

(11)必須運用預防措施來管理汽車廢品,特別是汽車類的有害物質的減少使用及有效管理。為了防止有害物質對環境負面影響,再迴圈利用和妥善處理有害物質。

特別是禁止使用鉛、汞、鎘、鉻。此類重金屬必須在清單規定的範圍內使用。有利於確保某些材料和配件不需粉碎或焚燒或垃圾掩埋。

(12)汽車類廢品的所有塑膠品的再迴圈利用必須持續改善,委員會目前加強針對PVC對環境的影響監測。在此工作基礎上,委員會提出用於汽車類的塑膠件的合理利用提案。

(13)針對汽車類廢品及配件的拆裝,再利用,迴圈利用,必須對新汽車的製造及設計進行整合。(14)鼓勵開發迴圈利用的材料的市場。

(15)為了確保汽車類廢品丟棄而不危害環境,必須建立有效的收集制度。

(16)引進損毀證明,用於汽車類廢品註銷的一項條件。會員國聲明當汽車類廢品轉讓給處理方,損毀證明制度用於通知有資歷的機構。

(17)此指令不用於防止成員國給予汽車的臨時註銷。

(18)收集,處理此類廢品經營商允許經營(獲得允許或註冊代替允許,或符合規定的條件)(19)鼓勵汽車類的迴圈利用及恢復利用。

(20)為了防止對環境的負面影響和避免破壞正常的交易和競爭,必須妥善保存和處理。

(21)為了短期利益和長遠利益,給予經營商,消費人和公共機構必要的觀念,經營商必須設定合格目標,如再利用,迴圈利用,恢復使用。

(22)製造商必須確保汽車的設計和製造達到合格的目標(再利用,迴圈利用,恢復使用)。為了修改相關的歐盟汽車類型的審批立法,委員會推動制定歐盟標準的準備同時採取其它必要的措施。

(23)成員國確保執行競爭指令條文,特別就中小型企業的收集,拆裝,處理,迴圈利用市場准入。

(24)為了便於拆裝或恢復使用,特別是汽車類廢品的迴圈利用,汽車類製造商應該提供合格的處理設施及必要的拆裝資訊特別是有害物質材料。

(25)歐盟標準制定在準備中,汽車製造商和材料製造商應該使用符合標準的配件材料,此標準由委員會制定,相關委員協助。為準備此標準制定,委員會將適當考慮,此項工作將會在此區域的相關國際論壇上進行。

(26)為了有效進行監管此指令的執行,需有關於汽車類廢品的國際認可資料及資料。

(27)為了及時調整他們的行為及態度,必須及時告知消費者,相關的商業性經營商必須及時發佈。

(28)成員國根據相應的經濟成份協定選擇執行相應的條文,及提供相應的條件。

(29)處理設備及有害物質的使用所適用的科技進步要求,還有損毀證明的最少標準的採用。資料庫的格式和執行必要的管制使其符合合格目標,此目標委員會程式下由委員會所實施。(30)根據理事會決議1999年7月28日所頒發的1999/468/EC關於委員會所授予的執行的權力制定此程式,執行此指令。

(31)成員國提前實行此指令條文,並提供符合此條約相關的措施。

已實施此指令:

第一項

宗旨

首先,為了防止汽車類的廢品大量產生;另外,為了減少廢品的處理對汽車類廢品及配件的

再利用,迴圈利用,及汽車類廢品和配件其它形式的恢復使用。為了有效對環境的改善,和

改善汽車的壽命週期和特別是汽車類的廢品直接處理。特制定此指令。

第二項

定義

此指令用途:

1.根據70/156/EEC指令的附件IIA,汽車分類為M1或N1,92/61/EEC指令中三輪機動車輛但不包括三輪摩托車;

2.“汽車類廢品”在75/442/EEC指令的第1項定義為報廢汽車。

3.“製造商”指汽車類製造商或成員國的專業進口商。

4.“防止”指此類措施致力於減少汽車類廢品和材料和物質的數量和對環境的有害影響。

5.“處理”是指汽車類廢品的處理行為,目的是減少污染進行拆裝,焚燒,粉碎的一些設備,恢復使用或對粉碎廢物的處理準備工作,其它的恢復使用和汽車類廢品和配件的處理的工作。

6.“再利用”指汽車類廢品的配件用於相同的用途的工作。

7.“迴圈利用”指用於其原用途或其它用途但排除能源的恢復使用,對廢材料的重新處理過程。“能源恢復使用”指易燃廢物的利用通過直接焚燒或只熱量產生但沒其它廢品產生,其目的是產生能源。

8.“恢復使用”指根據75/442/EEC指令的附件IIB 提供妥善方式進行恢復使用。

9.“處理”指根據75/442/EEC指令的附件IIA提供適當的方式進行處理。

10“商業性經營商”指製造商,經銷商,收集商,機動車類保險公司,拆裝經營者,粉碎經營者,恢復使用經營者,再迴圈利用經營者和針對汽車類廢品包括配件和材料其它處理經營者。

11.“有害物質”指根據67/548/EEC指令中被認定為有危險的物質。

12.“粉碎機”指用於將汽車類廢品,包括用於直接可再利用的金屬塊,分成塊或分成段的一種設

備。

13.“拆裝資訊”指對汽車類廢品的妥善,不損害環境的處理資訊。汽車製造商和配件製造商通過

電子媒體和其手冊形式傳播此類資訊(拆裝的處理設備資訊)。

第三項

範圍

1.此指令涉及汽車類和汽車類廢品包括配件和材料。與第5(4)不發生衝突,不涉及在使用汽車的過程中,如何服務或修理;根據公約或當地的條文不涉及製造商是否提供安裝的配件或其配件是否用於備品或替代品。

2.此指令不會與所現有的法律和相關的國家法律發生衝突,特別是安全標準,氣體排放,及噪

1,269/37 歐盟官方刊物21.10.2000 音控制和水土的保護。

3.製造商僅製造或進口汽車根據8(2)條款可免除70/156/EEC指令;根據此指令7(4),8,9條款成員國可免除製造商和汽車類。

4.在70/156/EEC指令4(1)(a)條款第二條內容所定義特殊用途的汽車不包括此指令第7條款。

5.此指令的5(1)(2)和6條款適用於三輪機動車。

第四項

預防

1.為了鼓勵成員國的廢品預防工作的不斷改善,特別是以下幾個方面:

(a)汽車類製造商應與材料和設備製造商保持聯繫溝通,限制在汽車產品類的有害物質的使用,盡

可能減少使用汽車的觀念,預防有害物質排放到環境中,使再迴圈利用更容易,儘量避免有害廢品的處理需求。

(b)新汽車的設計與生產應該充分考慮和使其廢品和配件,材料更有利於拆裝,再利用,恢復使用,

特別是迴圈利用。

(c)汽車製造商應該與材料和設備製造商保持聯繫和溝通,為開發迴圈利用的材料的市場,整合汽

車類和其它產品的迴圈利用的材料日益增加的數量。

2.(a)成員國應確保2003年7月1日後的投放市場材料和配件不含鉛,汞,鎘,六價鉻(在此

指令的附件II的清單)。

(b) 根據條款II所制定的程式,由於科技進步的要求,委員會將在基本法規的基礎上,修正附

件II。目的在於:

I 設定必要可接受的最小濃度值,在規定的材料和汽車類配件的物質含量,在前面小(a)提及

的物質。

II 如果此類物質不可避免的使用,此類物質和配件免除小段(a)條款。

III 如果這些物質可以避免使用,從附件II刪除這些材料和汽車配件。

IV 在第1和第II條款中指明汽車類配件和材料在進一步處理前必須先剝離,並進行有效標示或適當的方式以便識別。

(c)委員會首次對附件II修正時間不會遲於2001年10月21日。在2003年1月1日前,在此沒有免除專案列在此附件清單將會從此附件中刪除。

第5項

收集

1.成員國將會採取必要的措施確保以下事項:

——商業性經營商為收集汽車類廢品建立制度,技術可行性,當修理客車類時,消除含廢品的部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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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其範圍內有充分的收集設施。

2.成員國應該採取的措施確保汽車類廢品轉交給授權的處理設施的經營商。

3.成員國根據損毀證明作為一項汽車類廢品註銷條件設定制度。當汽車類廢品轉交給處理經營

商,這證明將發放給持有人或所有人。根據第6項條款,處理經營商獲得許可權發放損毀證明。成員國允許製造商,經銷商,收集商代表授權的處理經營商發放損毀證明用於保證汽車類廢品轉交給授權的處理經營商和公共機構註冊。

處理經營商或經銷商或收集商代表授權的處理經營商發放損毀證明,但不賦予這些機構負責財務索賠,除成員國已明確規定。

成員國沒有登出制度在此指令實行日期前,成員國建立一項制度當汽車類廢品轉交給處理經營商,損毀證明用於通知其它相關具有資質的機構。此制度必須符合這一段的條文。成員國利用此小段通知委員會其中的原因。

4.成員國根據第3段要求,在汽車持有人或所有人不花費任何成本的前提下,採取必要的措施確

保汽車的交給授權處理經營商。汽車類廢品不會對市場價值產生負面影響。

成員國採取必要的措施製造商負擔所有成本或執行這些措施的大部分成本。或第一小段所提到的相同條件回收汽車類廢品。

假如汽車類廢品不含汽車類的重要配件特別是發動機,汽車車身設計與製造,或汽車類廢品中添加廢品,成員國提供汽車類廢品的處理不完全免費。

委員會對第一小段的條款執行進行定期監測以確保不損害市場,如有必要,將向歐盟議會和理事會提交一個修正案。

5.根據第三段,成員國將採取必要措施以確保有資質的機構互相認可和接受其它成員國所的發放

的損毀證明。不遲於2001年10月21日,委員會將起草關於損毀證明最低要求。

第六項

處理

1.根據75442/EEC指令第四項中制定的整體要求,並適合於此指令附件I 規定的最低技術要求,而且符合國家的衛生及環境法規,成員國採取必要的措施以確保汽車類廢品的暫時性存儲和處理。

2.成員國採取必要的措施以確保處理經營商獲得資質機構的註冊,許可。符合75/442/EEC指令第9項,第10項,第11項。

3.75/442/EEC指令中第11項(1)(b)提及的損毀許可要求可應用於相關的汽車類廢品的恢復使用,按照此指令附件1(3)汽車類廢品處理後,在註冊前經有資質機構進行審核。機構將核實以下內容:

(a) 處理廢品的數量和類型;

(b) 所應用的一般技術要求;

(c )所採取的安全預防措施;

為了達到在75/442/EEC 指令中第四項所提到的目的,此審核頻率為一年一次。

4.成員國採取必要的措施以確保處理商鬚根據附件1履行以下義務,職責。

(a)為了減少對環境的影響,汽車類廢品在進一步處理前必須對其剝離,或其它相應的工作。配件

和材料必須標識,根據第4(2)在進一步處理前剝離並標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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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有害材料和配件必須消除並用較好的方式隔離,為避免汽車類廢品污染其它的廢品。

(c)用類似的方式進行剝離和儲存以確保汽車配件的再利用和恢復使用,特別是迴圈利用的穩定性。為防止汽車類廢品污染,盡可能按照附件1(3)中規定進行處理工作。

5.成員國採取必要的措施以確保在第二段提到的註冊或許可包括所有必要條件並符合第1,2,3段的要求。

6.成員國鼓勵處理商的引進,並核實處理商符合環境管理體系。

第七項

再利用和恢復使用

1.成員國採取必要的措施鼓勵所使用的配件可適合用於再利用,配件的恢復使用不能用於再利用和對環境不損害的前提下用於迴圈利用。配件再利用,恢復使用,迴圈利用必須符合汽車類安全及環境要求如氣體排放和噪音控制。

2.成員國必須採取必要的措施確保商業性經營商符合以下要求:

(a)不遲於2006年1月1日,針對汽車類廢品,每輛汽車和每年可用于再利用和恢復使用的配件

帄均重量至少為85%。在相同的時期內,每輛汽車和每年可用于再利用和迴圈利用的配件

至少為80%。

在1980年1月1日前所生產的汽車,用於再利用和恢復使用,成員可制定更低的要求,但不能低於75%;用於再利用和迴圈使用,不能低於70%。成員國將此小段的內容通知給委員會和其它成員國。

(b)不遲於2015年1月1日,針對汽車類廢品,每輛汽車和每年用於再利用和恢復使用的帄均重

量至少為95%;在相同時期內,每輛汽車和每年用於再利用和迴圈使用帄均重量至少為85%。

截止2005年12月31日,委員會報告的基礎上及提案,歐盟議會和理事會將重新考核目標參考(b)條款。在此報告中委員會將考慮汽車類材料成分的開發和有關汽車類相關環境方面的因素。

根據第11項所制定的程式,委員會將制定詳細的條例符合成員國在此段所制定的目標。委員會將考慮所有相關因素和其它的資料和汽車類廢品進出口的放行。不遲於2002年10月21日,委員會將採取這項措施。

3. 在委員會的提案基礎上,歐盟議會和理事會將制定2015年後的再利用和恢復使用,再利用和

迴圈利用的目標。

4..為準備70/156/EEC指令的修正案,委員會推動有關汽車拆裝,恢復使用,迴圈利用的歐盟標準。一旦標準制定,不遲於2001年底,歐盟議會和理事會在委員會提案基礎上,進行70/156/EEC 指令的修正,按照指令進行車輛類型的審批,在70/156/EEC指令修正案通過的三年後,投放市場的每輛汽車用於再利用或迴圈利用重量至少為85%,每輛汽車用於再利用或恢復使用的重量至少為95%。

5.委員會將確保配件的再利用不會損害安全和環境前提下進行70/156/EEC指令的修正,此修正案將汽車的拆裝,恢復使用,迴圈利用的能力進行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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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項

編碼標準/拆裝資訊

1.成員國採取必要措施以確保相關的材料設備製造商應用配件,材料的編碼標準。特別有助於標識適用于再利用和恢復使用的材料及配件。

2.不遲於2001年10月21日,根據此指令第11項的第1段條款,委員會將制定標準。委員會考慮此項工作在相關的國際論壇上展開和選派合適人員參與這項工作。

3.成員國採取必要的措施以確保製造商新類型車輛投放市場後六個月內提供詳細的拆裝資訊。

處理設施須符合此指令條款,不同汽車配件和材料及汽車類所有有害物質的存放,須特別注意第七項中所所制定的目標。

4.與工商保密性不產生衝突,成員國採取必要的措施以確保汽車類配件製造商具有資質的處理設施,提供拆裝,儲存的資訊,對再利用的配件進行檢測。

第9項

報告和資訊

1.每隔三年,成員國將一份關於此指令執行狀況的報告呈交委員會。基於問卷調查或委員會根據91/692/EEC(1)指令第六條款關於汽車類廢品建立資料庫或處理,委員會起草一份報告或大綱,此報告必須包括相關資訊如,機動車類的結構改變,收集,拆裝,粉碎,恢復使用,迴圈利用的行業,導致成員國之間不利於競爭的資訊。此報告實施前六個月鬚髮給成員國。在此報告實施第三年年底的最後的9個月內呈新報告給委員會。

第一份報告從2002年4月21日開始執行,執行期限為3年。

基於以上資訊,委員會在9個月內收到成員國的報告,委員會將發佈一份關於此指令執行狀況的報告。

2.成員國要求相關的經營商發佈相關的資訊:

——汽車和配件的設計應考慮恢復使用和迴圈利用方面因素;

——汽車類廢品的處理不會對環境產生負面影響,特別是所有流動的拆裝的廢品不應損害環境;——相關的恢復使用和迴圈利用取得進展減少廢品處理數量並增加了恢復使用和迴圈利用率。

製造商應該提供給潛在的汽車買主提供相關資訊。包括新汽車銷售的推廣資訊。

第十項

執行

1.成員國從2002年4月21日起根據此指令執行法律,法規,管理條例。成員國立即就此通知委員會。

2.成員國採取措施,此類措施須參考此指令,或參考官方發佈的相關內容。這此措施由成員國制定。

3.如果此指令目前已實現或達到,成員國改變4(1),5(1),7(1),8(1),9(2)的條款,並通過資質機構和相關經營商達成協議方式,規定第5(4)詳細執行條例。此類協議須符合以下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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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可實施的協議;

(b)協定須規定達成目標的相應期限;

(c)協議須在國家官方刊物上發佈或以正式檔發佈而且發給委員會。

(d)根據協定,對其效果定期監測,並報告給資質機構和委員會,在協定規定的方式進行發佈結果。

(e)在協定規定中資質結構制定條款用來檢測其進展;

(f)與協議非一致,成員國必須通過立法,法規,管理措施來執行此指令的相關條款,

第十一項

委員會程式

1.根據75/442/EEC指令第18項成立委員會,以下簡稱“委員會”。

2.1999/468/EC決議可應用,已注意到期第8項的條款。

1999/468/EC決議第5(6)期限設定為3個月。

3.委員會採取程式中規則。

4.根據此條款,委員會將採取以下措施:

(a) 此指令5(5)條款,損毀證明最低要求;

(b) 7(2),第三小段,詳細的規則;

(c) 第9項中所提到的相關資料庫的格式;

(d)科技發展的要求,需修正此指令的附件。

第十二項

實施

1.此指令實施日期為歐盟官方刊物發佈此指令日期;

2.5(4)應用於:

——2002年1月1日汽車投放市場日期;

——2007年1月1日汽車投放市場日期;

成員國可應用於5(4)在第二段規定的日期前.

第十三項

此指令發送給成員國。

地址:布魯塞爾

日期:2000年9月18日

歐盟議會理事會

主席主席

N〃FONTAINE H.VERDRIN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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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I

按照6(1)和(3)制定最低處理技術要求

1.處理前的汽車類廢品存儲場地(包括臨時存儲)。

——具備要求:無滲透性表面的區域(溢出收集設施,玻璃水瓶,清潔劑,脫脂劉)。

——按照衛生和環境法規,須具備水處理設備,包括雨水。

2.處理場地:

——具備要求:無滲透性表面的區域(溢出收集設施,玻璃水瓶,清潔劑,脫脂劉)。

——拆裝備件的妥善存儲,包括油污染的備件的無滲透性存儲;

——用於儲存電池的容器(現場電解中和或其它場所),篩檢程式,有電容器的PCB/PCT。

——汽車類廢品液體的隔離存儲箱:燃油,電動機潤滑油,變速箱油,潤滑油,水壓油,冷卻液體,防凍劑,制動液,電池酸液,空調系統的液體和汽車類廢品所含其它液體。

——按照衛生和環境法規,須具備水處理設備,包括雨水。

——舊輪胎的儲存,包括預防火災和過多庫存品。

3.汽車類廢品防污染處理操作:

——清除電池和液化汽油箱;

——潛在爆炸配件清除或中和;(氣包)

——假如相關的配件沒有必要再利用,對於燃油,電動機油,潤滑油,變速箱油,水壓油,冷卻液體,防凍劑,制動液,空調系統液體和汽車類廢品所含其它液體。須清除或分開收集和存儲。

——盡可能將含汞的所有配件進行標識,如有可行性,進行清除;

4.為促進迴圈利用進行處理工作:

——清除或催化反應;

——在粉碎處理過程中,如此類金屬沒有隔離,將含銅,鋁,鎂成份的金屬必須清除;

——清除輪胎,大塑膠配件(緩衝器,汽車儀錶板,裝液體容器),假如這些材料在粉碎過程中沒有將其隔離,這些材料不能有效進行迴圈利用。

——清除玻璃。

5.針對含液體的配件或恢復使用的配件和備件,為避免損害,應妥善存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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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II

免除4(2)(a)材料和配件

根據4(2)(b)條款內容,委員會評估以下事項:

——在鋁產品中(輪緣,引擎配件,和車窗控制杠)鉛作為一種合金成份;

——電池中所含鉛;

——帄衡重器所含鉛;

——在電子部件,玻璃和小型陶瓷中含鉛;

——用於電車的電池含鎘

首先,盡可能相應地修改附件II。關於電車的電池含鎘,委員會將根據4(2)和整體環境進行評估,考慮尋求替代品或保留電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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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車類廢品指令 歐盟議會和歐盟理事會2000年9月18日第2000/53/EC號 歐盟議會和歐盟理事會 注意到成立歐洲共同體的條約,特別是其中第175(1)條; 注意到歐盟委員會的建議; 注意到歐盟地區委員會的意見; 此指令根據經協調委員會於2000年5月23日審批的聯合文本中第251條文; 鑒於: (1)根據歐盟各國家所制定的關於汽車產品的措施整理如下: 第一,減少汽車產品對環境的破壞,並致力於環境的保護,資源的保護,及能源節約。 第二,確保國際市場有序運行及避免破壞國際社會競爭。 (2)為了確保各國家的法案如以上所呈述的內容,特別是汽車產品的設計方面,如反復利用,設備的處理及收集,達到再利用的,迴圈利用,並考慮輔助原則和污染者支付原則,制定一項國際社會可行性的框架法令法規。 (3)國際社會年汽車廢品800萬噸和900萬噸之間,這些廢品必須有妥善方式處理。 (4)為了有效執行預防和防止的相關的條令,以及國際社會廢品管理條令,盡可能避免產生廢品。(5)關於廢品的再使用和恢復使用的基本原則,可選擇廢品的再利用和迴圈利用。 (6)各成員國聲明採取一系列措施以確保商業性運營人針對汽車類廢品建立收集,處理及恢復使用的處理系統。 (7)成員國聲明確保此類廢品的持有人或所有人不需花任何成本的前提下將汽車類廢品交到經授權的處理機構,汽車類廢品不應產生負面影響和市場價值影響。會員國要求製造商必須有成文的措施及成本執行以上的措施。確保市場發揮其正常作用。 (8)此指令涉及汽車類及汽車類廢品,包括其配件,材料及備品,替代品,符合安全標準,氣體的排放和噪音控制。 (9)此指令中術語是參考其它現有的相關指令,1967年7月27日頒發的理事會指令67/548/EEC,關於分類,包裝,及有害物質標識的相關法律法規,管理的條文;1970年2月6日頒發的理事會指令70/156/EEC,此法律關於成員國聲明的相關機動車和拖車類的審批核准;1975年7月15日頒發的關於廢品類的指令(理事會指令75/442/EEC)。 (10)舊古車類,指具有歷史意義的車輛或具有收藏價值的車輛或博物館陳列用的車輛,運用適當的方式保存且對環境不造成任何負面影響,備用或分拆部件,此類不適用於75/442/EEC 指令中的廢品定義,也不適用於此指令範圍。 (11)必須運用預防措施來管理汽車廢品,特別是汽車類的有害物質的減少使用及有效管理。為了防止有害物質對環境負面影響,再迴圈利用和妥善處理有害物質。 特別是禁止使用鉛、汞、鎘、鉻。此類重金屬必須在清單規定的範圍內使用。有利於確保某些材料和配件不需粉碎或焚燒或垃圾掩埋。 (12)汽車類廢品的所有塑膠品的再迴圈利用必須持續改善,委員會目前加強針對PVC對環境的影響監測。在此工作基礎上,委員會提出用於汽車類的塑膠件的合理利用提案。 (13)針對汽車類廢品及配件的拆裝,再利用,迴圈利用,必須對新汽車的製造及設計進行整合。(14)鼓勵開發迴圈利用的材料的市場。

欧盟汽车技术法规发展动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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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车辆防飞溅系统技术指令修订本 2010年3月9日,欧盟委员会发布技术指令2010/19/EU:“为适应在某类机动车辆及其挂车防飞溅系统领域技术进步的目的修订理事会指令91/226/EEC、欧洲议会和理事会指令2007/46/EC的委员会指令”。 欧盟此次主要对车辆防飞溅系统(Spray suppression system)技术指令91/226/EEC的附件1到附件3进行修改,有些修改内容直接影响到车辆产品的市场准入,主要体现在如下方面: 1.1 增加轻型车辆的安装内容 原技术指令91/226/EEC规定最大质量超过7.5吨的N2类车辆,以及所有N3、O3和O4类车辆必须安装符合指令要求的防飞溅装置。新的技术指令2010/19/EU基本上仍维持这一强制性安装要求,规定最大允许载质量不超过7.5吨的N类、O1类、O2类车辆不强制要求防飞溅系统,但车辆如果安装了这类装置,则一定要满足指令2010/19/EU的要求。 新的技术指令2010/19/EU还对N1类车辆和最大允许载质量不超过7.5吨的N2车辆做了特殊规定,规定企业可以选择对这两类车辆采用技术指令78/549/EEC:机动车辆护轮板(该技术指令是专门针对M1类车辆的)中的相关要求。 1.2 针对新的整车框架技术指令2007/46/EC,对车辆防飞溅系统及其安装的型式批准规程做了修改欧盟新的整车型式批准框架技术指令2007/46/EC 将欧盟统一的整车型式批准制度从M1类车辆扩展到其它所有的车辆类型(M2、M3、N、O类),为适应这一新的制度,新的技术指令2010/19/EU对车辆防飞溅系统及其安装的型式批准规程做了许多修改,包括型式批准的申请、颁发;批准证书的格式、内容等。 2 整车型式批准框架技术指令2007/46/EC的修订本 欧盟委员会于2010年4月16日发布法规(EC)371/2010,该法规是对2007/46/EC的最新修订本,更新了2007/46/EC中的4个重要附件,即: a) 附件5(欧盟车辆型式批准规程); b) 附件10(生产一致性规程); c) 附件15(企业可被指定为技术服务机构的技术指令目录); d)附件16(企业或技术服务机构可使用虚拟试验方法的技术指令目录)。 (EC)371/2010进一步明确描述了欧盟的车辆型式批准程序(如技术服务机构的评价规程、试验报告的格式、生产一致性规程等),同时对企业自行进行试验,和进行虚拟试验在2007/46/EC的基础上做了进一步的扩展和完善。(EC)371/2010的发布和实施,意味着2007/46/EC确立的欧洲联盟新的汽车整车型式批准制度得到进一步的贯彻,并有了新的发展,对汽车产品进入欧盟市场的企业的认证工作有较大影响,这主要体现在如下方面:

ECE和EEC(EC)汽车技术法规介绍

ECE和EEC(EC)汽车技术法规介绍 一、ECE汽车技术法规介绍 1 ECE汽车技术法规及其目前的体系结构 WP29(世界车辆法规论坛)目前同时运作《1958年协定书》(目前该协定书修订版的全称为《关于对轮式车辆、安装和/或用于轮式车辆的装备和部件采用统一技术法规以及采用统一条件以相互承认基于上述技术法规的批准的协定书》)和《1998年协定书》(目前该协定书全称为《关于对轮式车辆、安装和/或用于轮式车辆的装备和部件制定全球性技术法规协定书》),进行ECE汽车技术法规和全球统一汽车技术法规的制修订和实施工作。在ECE汽车技术法规的制修订方面,目前已正式制定颁布的ECE法规共有121项,其中针对汽车产品(M、N、O类车辆)的ECE法规95项,针对摩托车产品(L类车辆)的ECE法规21项,针对农林拖拉机产品(T类车辆)的ECE法规5项。在针对汽车产品的95项ECE法规中,欧洲联盟的汽车整车型式批准框架性技术指令2001/116/EC (70/156/EEC的最新修订本)中,规定58项ECE法规完全等同于相应的欧盟技术指令,即按照这些ECE法规所作的ECE汽车零部件产品型式批准,等同于欧洲联盟整车型式批准框架中的相应的汽车零部件产品的EEC/EC型式批准。目前已颁布的121项ECE法规的体系结构如表1所示: 表1 ECE汽车技术法规结构体系 2 已颁布的121项ECE汽车技术法规目录

表2 已颁布的121项ECE汽车技术法规目录

117ECE R116 关于机动车辆防盗保护的统一技术规定 118ECE R117 在滚动噪声方面批准轮胎的统一规定 119ECE R118 用于某些类型机动车辆内部结构的材料的燃烧特性的统一技术规定 120ECE R119 关于批准机动车辆转弯灯(弯道照明灯)的统一规定 121ECE R120关于就净功率的测量批准农林拖拉机和非道路机动机械装用的内燃机的统一规定 “▲”表示该ECE法规为摩托车、轻便摩托车法规项目;“○”表示该ECE法规为农林拖拉机法规项目。 二、EEC(EC)汽车技术法规介绍 1、前言 欧洲联盟所制定的EEC(EC)技术指令(即欧洲经济共同体技术指令,由原欧洲经济共同体——EEC制定,《马斯特里赫特条约》生效实施后,EEC指令逐渐改称EC指令——欧洲共同体指令)是根据《罗马条约》针对国民经济中各种有关安全、环保、节能的产品而制定的,与联合国欧洲经济委员会的ECE汽车技术法规不同,EEC(EC)技术指令涉及国民经济的各行各业,有关车辆产品的EEC(EC)技术指令只是其中的一部分。所有的EEC(EC)技术指令都按年度按印发时间顺序统一编号,如EEC对汽车产品实施整车型式批准(WVTA)的技术指令70/156/EEC,70为年度,表示1970年;156为在该年度内印发的、涉及国民经济各行各业的所有EEC技术指令中的顺序号。第一次印发的EEC技术指令为基础指令,以后对基础指令的所有修改本,都是单独的技术指令,独立编号,修改本一般都

欧盟汽车技术法规发展动态

1 车辆防飞溅系统技术指令修订本 2010年3月9日,欧盟委员会发布技术指令2010/19/EU:“为适应在某类机动车辆及其挂车防飞溅系统领域技术进步的目的修订理事会指令91/226/EEC、欧洲议会和理事会指令2007/46/EC的委员会指令”。 欧盟此次主要对车辆防飞溅系统(Spray suppression system)技术指令91/226/EEC的附件1到附件3进行修改,有些修改内容直接影响到车辆产品的市场准入,主要体现在如下方面: 1.1 增加轻型车辆的安装内容 原技术指令91/226/EEC规定最大质量超过7.5吨的N2类车辆,以及所有N3、O3和O4类车辆必须安装符合指令要求的防飞溅装置。新的技术指令2010/19/EU基本上仍维持这一强制性安装要求,规定最大允许载质量不超过7.5吨的N类、O1类、O2类车辆不强制要求防飞溅系统,但车辆如果安装了这类装置,则一定要满足指令2010/19/EU的要求。 新的技术指令2010/19/EU还对N1类车辆和最大允许载质量不超过7.5吨的N2车辆做了特殊规定,规定企业可以选择对这两类车辆采用技术指令78/549/EEC:机动车辆护轮板(该技术指令是专门针对M1类车辆的)中的相关要求。 1.2 针对新的整车框架技术指令2007/46/EC,对车辆防飞溅系统及其安装的型式批准规程做了修改欧盟新的整车型式批准框架技术指令2007/46/EC 将欧盟统一的整车型式批准制度从M1类车辆扩展到其它所有的车辆类型(M2、M3、N、O类),为适应这一新的制度,新的技术指令2010/19/EU对车辆防飞溅系统及其安装的型式批准规程做了许多修改,包括型式批准的申请、颁发;批准证书的格式、内容等。 2 整车型式批准框架技术指令2007/46/EC的修订本 欧盟委员会于2010年4月16日发布法规(EC)371/2010,该法规是对2007/46/EC的最新修订本,更新了2007/46/EC中的4个重要附件,即: a) 附件5(欧盟车辆型式批准规程); b) 附件10(生产一致性规程); c) 附件15(企业可被指定为技术服务机构的技术指令目录); d)附件16(企业或技术服务机构可使用虚拟试验方法的技术指令目录)。 (EC)371/2010进一步明确描述了欧盟的车辆型式批准程序(如技术服务机构的评价规程、试验报告的格式、生产一致性规程等),同时对企业自行进行试验,和进行虚拟试验在2007/46/EC的基础上做了进一步的扩展和完善。(EC)371/2010的发布和实施,意味着2007/46/EC确立的欧洲联盟新的汽车整车型式批准制度得到进一步的贯彻,并有了新的发展,对汽车产品进入欧盟市场的企业的认证工作有较大影响,这主要体现在如下方面: 2.1 17项单项的汽车零部件和系统EEC/EC技术指令可以由企业自行进行试验,这就意味着在这些单项项目的型式批准工作中,企业只要符合条件就可以被欧盟成员国的车辆型式批准主管机关指定为技术

欧洲联盟汽车技术指令

欧洲联盟汽车技术指令介绍 一、欧洲联盟的整车型式批准框架技术指令 欧洲联盟对车辆产品建立了统一的型式批准制度,该制度同时涉及整车产品和车辆零部件与系统的型式批准,其中整车产品按照车辆种类分为汽车产品(M、N、O类车辆)、摩托车与轻便摩托车产品(L类车辆)、轮式农林拖拉机产品(T类车辆)。欧盟对这三类整车产品分别制定和实施了不同的整车型式批准框架性指令,其中对汽车产品的整车型式批准框架性指令及其发展详见表1: 表1 欧洲联盟汽车产品整车型式批准框架性技术指令

2009年7月13日,欧盟政府又发布新法规:(EC) 661/2009“就机动车辆及其挂车,它们所使用的系统、部件和单独技术单元的一般安全性的型式批准要求的欧盟议会和理事会法规”,该法规的制定和发布意味着欧洲联盟对其汽车产品技术指令体系和型式批准制度继发布实施新的整车型式批准框架技术指令2007/46/EC后的又一次重大的变革。在未来相当长的一段时期内,对汽车产品进入欧洲联盟市场将产生巨大的影响。 (EC) 661/2009的核心内容具体体现在以下2个方面: ●简化现行的欧盟车辆型式批准体系,撤消现行的欧盟汽车产品型式批准制度中50项安全和环 保零部件单项技术指令,直接用相应的联合国ECE汽车技术法规代替,以适应欧盟进一步融入国 际化的进程。具体项目见表2中带 * 号的项目; ●进一步提高车辆的安全要求,增加具有先进安全技术的部件和装备,对车辆提出新的技术要求。 二、欧盟汽车零部件和系统技术指令 除了上述整车型式批准框架性技术指令外,原欧洲经济共同体(EEC)和现在的欧洲联盟还针对这些车辆产品的零部件和系统制定了涉及安全、环境保护和节能等方面的EEC(EC)单项技术指令,并根据这些技术指令开展对车辆产品的零部件和系统的单项型式批准,这些车辆零部件和系统的单项型式批准既单独存在,同时又构成其整车产品型式批准必不可少的一部分,例如在目前欧洲联盟统一进行的M、N和O类车辆的整车型式批准中,必须首先完成不同类别的车辆所要求的各单项汽车零部件和系统的型式认证,合格后才能获得欧盟的各类整车型式批准。单独进行并通过欧盟车辆零部件和系统型式认证的产品粘贴“e”标记,在欧盟27国范围内相互承认。 欧盟针对汽车产品(M、N、O类车辆)的零部件和系统目前共发布实施61项单项技术指令,其中涉及M1类车辆的技术指令共计51项。技术指令体系分类及目录清单详见表2,它们构成整车产品型式批准必不可少的一部分。(由于61项单项技术指令中的(EC) 79/2009“对氢能机动车辆型式批准并修改技术指令2007/46/EC的欧洲议会和理事会法规(2009年1月14日发布)”及其具体实施技术指令:委员会法规

ECE和EEC(EC)汽车技术法规介绍

ECE和EEC(EC)汽车技术法规介绍 ECE和EEC(EC)汽车技术法规介绍 一、ECE汽车技术法规介绍 1 ECE汽车技术法规及其目前的体系结构 WP29(世界车辆法规论坛)目前同时运作《1958年协定书》(目前该协定书修订版的全称为《关于对轮式车辆、安装和/或用于轮式车辆的装备和部件采用统一技术法规以及采用统一条件以相互承认基于上述技术法规的批准的协定书》)和《1998年协定书》(目前该协定书全称为《关于对轮式车辆、安装和/或用于轮式车辆的装备和部件制定全球性技术法规协定书》),进行ECE汽车技术法规和全球统一汽车技术法规的制修订和实施工作。在ECE汽车技术法规的制修订方面,目前已正式制定颁布的ECE法规共有121项,其中针对汽车产品(M、N、O类车辆)的ECE法规95项,针对摩托车产品(L类车辆)的ECE法规21项,针对农林拖拉机产品(T类车辆)的ECE法规5项。在针对汽车产品的95项ECE法规中,欧洲联盟的汽车整车型式批准框架性技术指令2001/116/EC(70/156/EEC的最新修订本)中,规定58项ECE法规完全等同于相应的欧盟技术指令,即按照这些ECE法规所作的ECE汽车零部件产品型式批准,等同于欧洲联盟整车型式批准框架中的相应的汽车零部件产品的EEC/EC型式批准。目前已颁布的121项ECE法规的体系结构如表1所示: 2 已颁布的121项ECE汽车技术法规目录

注:备注栏中“等同EC指令”表示该ECE法规在2001/116/EC中被规定与相应的欧盟技术指令完全等同; “▲”表示该ECE法规为摩托车、轻便摩托车法规项目;“○”表示该ECE法规为农林拖拉机法规项目。 二、EEC(EC)汽车技术法规介绍 1、前言 欧洲联盟所制定的EEC(EC)技术指令(即欧洲经济共同体技术指令,由原欧洲经济共同体——EEC制定,《马斯特里赫特条约》生效实施后,EEC指令逐渐改称EC指令——欧洲共同体指令)是根据《罗马条约》针对国民经济中各种有关安全、环保、节能的产品而制定的,与联合国欧洲经济委员会的ECE汽车技术法规不同,EEC(EC)技术指令涉及国民经济的各行各业,有关车辆产品的EEC(EC)技术指令只是其中的一部分。所有的EEC(EC)技术指令都按年度按印发时间顺序统一编号,如EEC对汽车产品实施整车型式批准(WVTA)的技术指令70/156/EEC,70为年度,表示1970年;156为在该年度内印发的、涉及国民经济各行各业的所有EEC技术指令中的顺序号。第一次印发的EEC技术指令为基础指令,以后对基础指令的所有修改本,都是单独的技术指令,独立编号,修改本一般都只有修改或补充的内容,而不包括基础法规或以前修改本的内容,所以查阅某一EEC(EC)技术指令修改本时。必须同时参阅其基础指令以及以前所有的修改本。而且EEC(EC)汽车技术指令在编号上彼此之间没有关联,不象ECE汽车技术法规,ECE R1一直到目前的ECE R121是ECE专为车辆产品设定的技术法规编号,不涉及车辆以外的其它产品,因此我国汽车行业长期以来对EEC(EC)车辆产品技术指令的项目结构构成没有一个清晰的认识,觉得EEC(EC)技术指令很乱不象ECE法规容易查找和识别,下面系统详细地介绍欧盟车辆产品技术指令的最新目录清单及其结构构成。 2、EEC(EC)车辆产品技术指令的总体结构构成 要认识EEC(EC)车辆产品技术指令的总体结构,首先要联系欧洲联盟目前对车辆产品型式批准制度,该制度同时涉及整车产品和车辆零部件与系统的型式批准,其中整车产品按照车辆种类分为汽车产品(M、N、O类车辆)、摩托车与轻便摩托车产品(L类车辆)、轮式农林拖拉机产品(T类车辆)。欧盟对这三类整车产品分别制定和实施了不同的整车型式批准框架性指令。详见表1。 除了上述整车型式批准框架性技术指令外,原欧洲经济共同体(EEC)和现在的欧洲联盟还针对这些车辆产品的零部件和系统制定了涉及安全、环境保护和节能等方面的EEC(EC)技术指令,并根据这些技术指令开展对车辆产品的零部件和系统的单项型式批准,这些车辆零部件和系统的单项型式批准既单独存在,同时又构成其整车产品型式批准必不可少的一部分,例如在目前欧洲联盟统一进行的M1类车辆的整车型式批准中,必须首先完成47项汽车零部件和系统的型式批准,合格格不入后才能获得欧盟的M1类整车型式批准。单独进行并通过欧盟车辆零部件和系统型式批准的产品粘贴“e”标记,在欧盟15国范围内相互承认。

汽车整车及零部件出口欧洲的认证修订稿

汽车整车及零部件出口 欧洲的认证 WEIHUA system office room 【WEIHUA 16H-WEIHUA WEIHUA8Q8-

汽车整车及零部件出口欧洲的认证-欧盟车辆型式认证0 首先,介绍一下欧洲汽车技术法规体系: 1.欧洲经济委员会汽车技术法规(简称ECE法规) 法规制定机构:UN/ECE/WP29(United Nations/Economic Commission for Europe/Working Party on the Construction of Vehicles,联合国/欧洲经济委员会/车辆结构工作组) 法规实施方式: E-mark认证 ECE法规是推荐各成员适用﹐不是强制性标准﹒成员国可以套用ECE法规﹐也可以延用本国法规﹒目前从市场需求来看﹐通常ECE成员愿意接收符合ECE 法规的测试报告及证书﹒E-mark认证涉及的产品是零部件及系统部件﹐没有整车认证的相应法规﹒获得E-mark认证的产品﹐是为市场所接受的﹒国内常见E-mark认证产品有汽车灯泡﹐安全玻璃﹐轮胎﹐三角警示牌﹐车用电子产品等﹒E-mark认证的执行测试机构一般是ECE成员国的技术服务机构﹒E-mark证书的发证机构是ECE成员国的政府部门﹒各国的证书有相应的编号﹕ E1—德国 E2—法国 E3—意大利 E4—荷兰 E5—瑞典 E6—比利时 E7—匈牙利 E8—捷克 E9—西班牙 E10—南斯拉夫 E11—英国 E12—奥地利 E13—卢森堡 E14—瑞士 E16—挪威 E17—芬兰 E18—丹麦 E19—罗马尼亚 E20—波兰 E21—葡萄牙 E22—俄罗斯 E23—希腊 E25—克罗地亚 E26—斯洛文尼亚 E27—斯洛伐克 E28—白俄罗斯 E29—爱沙尼亚 E31—波黑 E37—土耳其 2.欧洲经共同体汽车技术指令(简称EEC指令),现为欧盟理事会指令(EC)

欧洲联盟汽车技术指令.doc

欧洲联盟汽车技术指令一、欧洲联盟汽车整车型式批准框架性技术指令 序号整车型式批准框架性指令(基础指令) 1.2007/46/EC《建立机动车辆及其挂车,和用于这类车辆的系统、 部件和单独技术单元的批准框架的指令》 (2007/46/EC 的实施日期为: 2009 年 4 月 29 日,自该日起, 欧盟原汽车产品的整车型式批准框架性指令70/156/EEC 及其 修订本被撤销) 二、欧洲联盟汽车单项技术指令 指令修订本 (EC) 1060/2008 (EC) 78/2009 (EC) 79/2009 (EC) 385/2009 (EC) 595/2009 (EC) 661/2009 2010/19/EU (EU) 371/2010 (EU) 183/2011 (EU) 582/2011 (EU) 678/2011 (EU) 65/2012 (EU) 1229/2012 (EU) 1230/2012 (EU) 143/2013 (EU) 171/2013 (EU) 195/2013 2013/15/EU (EU) 133/2014 (EU) 136/2014 (EU) 214/2014 (EU) 540/2014 (EU) 1171/2014 (EU) 45/2015 (EU) 166/2015 (EU) 758/2015 (EU) 2016/1004 序号基础指令号技术指令名称指令修订本环境保护

序号基础指令号技术指令名称 1.(EU)540/2014 关于机动车辆及消声系统的声级( sound level) 2.EC 715/2007关于轻型乘用车和商用车排放污染物(欧 5 和欧 6)的型式批准以及获取汽车维护 休息信息的法规 指令修订本 (EC) 692/2008(EC) 595/2009(EC) 566/2011(EU) 459/2012(EC) 143/2013(EC) 171/2013(EU) 195/2013 3.72/245/EEC机动车辆装用的火花式点火发动机产生 的无线电干扰的抑制 4.( EC) 595/2009 在重型车欧六排放及获取车辆维护修理 信息方面的机动车及发动机型式批准要 求 5.2006/40/EC机动车辆空调系统的排放 6.( EC) 715/2007 就轻型乘用车和轻型商用车的排放(欧和 欧 6 排放)以及车辆维修和保养信息的获 取方面对机动车辆的型式批准 主动安全技术指令 89/491/EEC 95/54/EC 2004/104/EC 2005/49/EC 2005/83/EC 2006/28/EC 2006/96/EC 2009/19/EC (EU) 582/2011 (EU ) 627/2014 (EU ) 136/2014 (EU ) 133/2014 (EU ) 2016/1718 管理性条款及协调的测量: (EC) 706/2007 5 ( EC) 692/2008(EU) 566/2011(EU) 459/2012(EU) 630/2012(EU) 143/2013(EU) 171/2013(EU) 195/2013(EU) 136/2014(EU) 2015/45 (EU) 2016/646(EU) 2016/427 1. 70/222/EEC 机动车辆及其挂车后牌照板的固定及其安 2003/76/EC 装空间 2. 70/311/EEC 机动车辆及其挂车的转向装置 92/62/EC

欧盟新版EMC指令——2004/104/EC介绍

欧盟新版EMC指令——2004/104/EC介绍 最新版的欧盟指令2004/104/EC于2004年11月13日在欧洲官方期刊OJ(officialjournalofEu—ropeanunion)上发布,取代欧盟关于汽车电磁兼容指令95/54/EC,并自发布之日20天后生效,于2006年1月1日开始执行,2009年1月1日全面执行。该指令的历次修订情况介绍如下:首次制定并由欧洲官方发布于1972年7月6日OJNo.L152,指令号为72/245/EEC;历次修订情况为:1989年8月15日OJNo.L238发布89/491/EEC; 1995年11月8日OJNo.L266发布95/54/EC; 2004年11月13日OJNo.L337发布2004/104/EC。 下面就最新版的欧盟指令2004/104/EC(以下简称为“04指令”)的特点和与旧版指令95/54/EC(以下简称为“95指令”)的内容变化差异进行介绍。 1适用产品和应用范围要求 1.1适用于车辆的电磁兼容性及车辆上安装的零部件或独立技术单元的电磁兼容性。车辆可以是厂家提 供的汽车或挂车(以下统称“车辆”)。 1.2车辆上安装的零部件或独立技术单元的某些功能涉及电磁抗扰性要求,这些功能是关于车辆的直接 控制功能;关于驾驶员、乘客和其它道路使用者的保护功能;关于造成驾驶员和其它道路使用者驾驶混乱的功能。 1.3指令旨在控制无用的辐射发射和传导发射以保护自己或邻近或附近的车辆上的电气或电子设备的 正常使用;提高汽车抗骚扰的能力。 1.4关于车辆抗扰性的功能,涉及的电气/电子组件(ESA)功能有: 1.4.1关于车辆直接控制的功能: ◇发动机、传动装置、制动器、悬挂、自动驾驶、速度限制器等设备的性能降级或改变; ◇影响驾驶员的位置,如座位或方向盘位置; ◇影响驾驶员的视野,如前照灯、雨刮器。 1.4.2关于驾驶员、乘客和其它道路使用者保护的功能: ◇安全气囊和安全约束系统。 1.4.3受到骚扰时,引起驾驶员或其它道路使用者陷入混乱的功能: ◇视觉骚扰:转向灯、制动灯、示廓灯、后位灯、应急系统、警示灯等的错误操作; ◇声音骚扰:防盗警报、喇叭等的误操作。 1.4.4关于车辆数据总线性能的功能: ◇影响车辆数据总线系统的数据传输;妨碍传输其它抗扰度功能的正确性的确认。 1.4.5受到骚扰时,影响车辆法定数据的功能,如转速表、里程表。 1.5除上述涉及车辆抗扰性功能的ESA外,应用指令2004/104/EC,判定其他电气/电子组件(ESA)的 适用性,可以依据图1流程图。 2指令框架及型式认证要求 2.1 04指令含有指令规定条文6条、该指令过渡期规定条文4条、10个技术要求附件。关于车辆的电磁 兼容性及车辆上安装的零部件或独立技术单元的电磁兼容性方面的内容主要在10个附件中。而95指令仅有9个附件。04指令增加了附件10“电气/电子组件瞬态发射及其抗扰度的测试方法”。两版的指令结构相同。 2.2该指令既规定了技术要求也规定了测量方法。而04指令中主要变化在于通过引用国际标准 (CIS—PR、ISO标准)来加强指令的技术规定,使指令更简化、可操作、与国际标准更趋统一。不过,指令使用者需要查看相关的国际标准才能详细了解指令内容。

欧盟ELV指令

欧盟ELV指令(报废汽车指令)要求镉、铅、汞、六价铬限量 欧盟ELV指令(报废汽车的技术指令),ELV即End-of Life Vehicle,包括从2003年7月1日起生效的 2000/53/EEC以及其补充文件2002/525/EEC。2005年,欧盟颁布了2000/64/ec指令(elv附属指令,简称回收指令),该指令规定:2006年1月1日后,所有新车型在报废时,再使用率达到85%,再利用率达到80%;2015年1月1日后,所有在销车型在报废时,上述两项比率应分别达到95%和90%。 目前,欧盟法规对于中国出口的汽车产品略微放宽了要求,规定在2008年7月15日后,新车型报废时,在符合有害物质含量限值方面,再使用率应达到85%,再利用率要达到80%;2010年7月15日前,所有车型的上述两项比率达到85%及80%;2015年1月1日后,所有车型的上述两项比率达到95%和90%。 ELV指令的目标 ?建立收集、处理、再用的机制,鼓励将报废汽车的部件重复利用; ?订立了汽车废弃物处理的最低技术规范;. ?于2003年7月1日后推出市场销售的小汽车、小型货车及货车,限制铅,汞、镉及六价铬等重金属的含量,其中镉的含量不得超过100ppm,铅、汞、六价铬的含量分别不得超过 1000ppm。 ELV指令的回收指标 ?2006年1月1日起,每年每一辆报废汽车其平均重量至少有85%.能够被再利用,其中,材料回收率至少为80.%.。 ?2015年1月1日起,这两项指标将分别提升至95%和85%。 ELV指令有害物质标准及相关要求举例 同一种材料的四种元素总量小于0.1.%,其中镉含量小于0.01.% 铝合金轮胎、引擎零件及窗门手柄的铅成份:欧委会建议在2005年7月1日前,有关铝合金制品的含铅量最高可达2%,到2008年7月1日,最高含铅量将降至1%;钢材及镀锌钢的铅成份:欧委会建议含铅量最高可达0.35.%在汽车部件的玻璃或陶瓷层使用铅:欧委会认为应准许引擎的PZT型部件使用铅,但须符合若干条件,另外最迟于2005年1月1日禁止在火花塞及灯泡使用铅。

世界汽车技术法规与标准系列课程

世界汽车技术法规与标准系列课程 课程介绍及培训通知 一、背景和目的 最近几年我国汽车工业飞速发展,2006年度我国汽车产量位于世界第三,销量位于世界第二,国内竞争越来越激烈,与国际接轨,建立我国科学系统的汽车法规体系,提升我国汽车工业的核心竞争力和保证汽车工业的持续发展已经成为业界的共识。我国许多有实力的汽车企业在立足于国内市场的同时,也在积极开拓国外市场,出口规模日益扩大。但是,我国不少的出口汽车企业对国外技术法规与标准了解不够,在产品设计、认证、检验、质量标准、知识产权、技术性堡垒等诸多环节面临困难和挑战,特别是向欧美出口整车的企业,对产品进口国的竞争者利用技术法规以及新车评价规程等设立技术性堡垒和障碍的认识不够,导致负面报道频频,极大地影响了我国汽车企业的声誉。加强对世界汽车技术法规和标准的研究、培养相关的技术人才、破解技术性堡垒、规避由于技术法规的变化带来的风险,成为我国汽车企业特别是出口汽车企业的当务之急。 随着汽车工业的迅速发展,汽车的产销量和保有量大幅度增加,带来的交通事故、排放污染和噪声以及石油短缺等问题越来越严重,为了满足有关安全、环境保护和节约能源等方面的需要,世界各国的有关立法部门和国际组织制定了若干规定和法律,并以强制性的“法规”形式加以颁布和实施。技术法规是汽车制造者、销售者和使用者必须遵守的守则,并成为汽车设计和制造的准则、汽车认证和商品检验的基础和汽车进出口的技术性壁垒和障碍。汽车技术法规主要有安全、防公害(排放、噪声、电磁干扰)和节约能源等三个方面,所谓技术法规体系是指在汽车技术法规的范围内,由于其内在联系所形成的有机整体。汽车技术法规具有强制性、地

欧洲联盟汽车技术指令

如有你有帮助,请购买下载,谢谢! 欧洲联盟汽车技术指令 一、欧洲联盟汽车整车型式批准框架性技术指令 序号整车型式批准框架性指令(基础指令)指令修订本 1. 2007/46/EC《建立机动车辆及其挂车,和用于这类车辆的系统、 部件和单独技术单元的批准框架的指令》 (2007/46/EC的实施日期为:2009年4月29日,自该日起, 欧盟原汽车产品的整车型式批准框架性指令70/156/EEC及其 修订本被撤销)(EC) 1060/2008 (EC) 78/2009 (EC) 79/2009 (EC) 385/2009 (EC) 595/2009 (EC) 661/2009 2010/19/EU (EU) 371/2010 (EU) 183/2011 (EU) 582/2011 (EU) 678/2011 (EU) 65/2012 (EU) 1229/2012 (EU) 1230/2012 (EU) 143/2013 (EU) 171/2013 (EU) 195/2013 2013/15/EU (EU) 133/2014 (EU) 136/2014 (EU) 214/2014 (EU) 540/2014 (EU) 1171/2014 (EU) 45/2015 (EU) 166/2015 (EU) 758/2015 (EU) 2016/1004 二、欧洲联盟汽车单项技术指令 序号基础指令号技术指令名称指令修订本

如有你有帮助,请购买下载,谢谢! 序号 基础指令号 技术指令名称 指令修订本 环境保护 1. (EU)540/2014 关于机动车辆及消声系统的声级(sound level ) 2. EC 715/2007 关于轻型乘用车和商用车排放污染物(欧5和欧6)的型式批准以及获取汽车维护休息信息的法规 (EC )692/2008 (EC )595/2009 (EC )566/2011 (EU )459/2012 (EC )143/2013 (EC )171/2013 (EU )195/2013 3. 72/245/EEC 机动车辆装用的火花式点火发动机产生 的无线电干扰的抑制 89/491/EEC 95/54/EC 2004/104/EC 2005/49/EC 2005/83/EC 2006/28/EC 2006/96/EC 2009/19/EC 4. (EC )595/2009 在重型车欧六排放及获取车辆维护修理信息方面的机动车及发动机型式批准要求 (EU )582/2011 (EU )627/2014 (EU )136/2014 (EU )133/2014 (EU )2016/1718 5. 2006/40/EC 机动车辆空调系统的排放 管理性条款及协调的测量: (EC) 706/2007 6. (EC )715/2007 就轻型乘用车和轻型商用车的排放(欧5和欧6排放)以及车辆维修和保养信息的 获取方面对机动车辆的型式批准 (EC )692/2008 (EU )566/2011 (EU )459/2012 (EU )630/2012 (EU )143/2013 (EU )171/2013 (EU )195/2013 (EU )136/2014 (EU )2015/45 (EU )2016/646 (EU )2016/427 主动安全技术指令 1. 70/222/EEC 机动车辆及其挂车后牌照板的固定及其安2003/76/EC

ECE和EEC(EC)汽车技术法规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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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CE和EEC(EC)汽车技术法规介绍 一、ECE汽车技术法规介绍 1 ECE汽车技术法规及其目前的体系结构 WP29(世界车辆法规论坛)目前同时运作《1958年协定书》(目前该协定书修订版的全称为《关于对轮式车辆、安装和/或用于轮式车辆的装备和部件采用统一技术法规以及采用统一条件以相互承认基于上述技术法规的批准的协定书》)和《1998年协定书》(目前该协定书全称为《关于对轮式车辆、安装和/或用于轮式车辆的装备和部件制定全球性技术法规协定书》),进行ECE汽车技术法规和全球统一汽车技术法规的制修订和实施工作。在ECE汽车技术法规的制修订方面,目前已正式制定颁布的ECE法规共有121项,其中针对汽车产品(M、N、O类车辆)的ECE 法规95项,针对摩托车产品(L类车辆)的ECE法规21项,针对农林拖拉机产品(T类车辆)的ECE 法规5项。在针对汽车产品的95项ECE法规中,欧洲联盟的汽车整车型式批准框架性技术指令2001/116/EC(70/156/EEC的最新修订本)中,规定58项ECE法规完全等同于相应的欧盟技术指令,即按照这些ECE法规所作的ECE汽车零部件产品型式批准,等同于欧洲联盟整车型式批准框架中的相应的汽

车零部件产品的EEC/EC型式批准。目前已颁布的121项ECE法规的体系结构如表1所示: 表1 ECE汽车技术法规结构体系 主动安全及一般安全(共计73项) 灯光视野防盗轮胎车身结构操纵控制件与信号装置火灾预防安全玻璃制动其它38项3项3项9项5项3项2项1项4项5项 被动安全(共计25项) 车辆倾翻防护门锁和车门保持件内外凸出物座椅、安全带和头枕碰撞防护2项1项3项6项13项 污染控制(环保)和节能(共计23项) 发动机排放污染噪声无线电干扰抑制节能其它8项6项1项2项6项 2 已颁布的121项ECE汽车技术法规目录

欧洲联盟汽车技术指令

欧洲联盟汽车技术指令 一、欧洲联盟汽车整车型式批准框架性技术指令 序号整车型式批准框架性指令(基础指令)指令修订本 1. 2007/46/EC《建立机动车辆及其挂车,和用于这类车辆的系统、 部件和单独技术单元的批准框架的指令》 (2007/46/EC的实施日期为:2009年4月29日,自该日起, 欧盟原汽车产品的整车型式批准框架性指令70/156/EEC及其 修订本被撤销)(EC) 1060/2008 (EC) 78/2009 (EC) 79/2009 (EC) 385/2009 (EC) 595/2009 (EC) 661/2009 2010/19/EU (EU) 371/2010 (EU) 183/2011 (EU) 582/2011 (EU) 678/2011 (EU) 65/2012 (EU) 1229/2012 (EU) 1230/2012 (EU) 143/2013 (EU) 171/2013 (EU) 195/2013 2013/15/EU (EU) 133/2014 (EU) 136/2014 (EU) 214/2014 (EU) 540/2014 (EU) 1171/2014 (EU) 45/2015 (EU) 166/2015 (EU) 758/2015 (EU) 2016/1004 二、欧洲联盟汽车单项技术指令 序号基础指令号技术指令名称指令修订本

1. (EU)540/2014 关于机动车辆及消声系统的声级(sound level ) 2. EC 715/2007 关于轻型乘用车和商用车排放污染物(欧5和欧6)的型式批准以及获取汽车维护休息信息的法规 (EC )692/2008 (EC )595/2009 (EC )566/2011 (EU )459/2012 (EC )143/2013 (EC )171/2013 (EU )195/2013 3. 72/245/EEC 机动车辆装用的火花式点火发动机产生的无线电干扰的抑制 89/491/EEC 95/54/EC 2004/104/EC 2005/49/EC 2005/83/EC 2006/28/EC 2006/96/EC 2009/19/EC 4. (EC )595/2009 在重型车欧六排放及获取车辆维护修理 信息方面的机动车及发动机型式批准要求 (EU )582/2011 (EU )627/2014 (EU )136/2014 (EU )133/2014 (EU )2016/1718 5. 2006/40/EC 机动车辆空调系统的排放 管理性条款及协调的测量: (EC) 706/2007 6. (EC )715/2007 就轻型乘用车和轻型商用车的排放(欧5和欧6排放)以及车辆维修和保养信息的 获取方面对机动车辆的型式批准 (EC )692/2008 (EU )566/2011 (EU )459/2012 (EU )630/2012 (EU )143/2013 (EU )171/2013 (EU )195/2013 (EU )136/2014 (EU )2015/45 (EU )2016/646 (EU )2016/427 主动安全技术指令 1. 70/222/EEC 机动车辆及其挂车后牌照板的固定及其安装空间 2003/76/EC 2. 70/311/EEC 机动车辆及其挂车的转向装置 92/62/E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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