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缺陷完善
浅析我国隐私权保护立法的缺陷与完善
浅析我国隐私权保护立法的缺陷与完善作者:韩绪来源:《文艺生活·文海艺苑》2012年第04期摘要:我国宪法及法律、法规对公民个人隐私的保护作了诸多规定,但这些不全面的保护缺陷是非常明显的,针对我国隐私权保护立法方面的缺陷构建一个较为完善的隐私权法律保护体系,是当前乃至今后立法、司法界要重点研究的问题。
关键词:隐私权;立法保护中图分类号:D92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5-5312(2012)12-0275-01一、我国隐私权保护立法的缺陷1、立法比较零散。
我国宪法、刑法、民法中均有许多保护隐私权的规定,但所有这些立法,在隐私权的保护问题上都显得比较零散,没有一个比较系统的全面保护隐私权的立法。
一些重要的部门法未能全面正确地贯彻宪法中保护公民隐私的原则性规定。
2、保护不太完全。
一般认为隐私权作为一种民事私权,应当由其基本法民法来保护。
由于我国民事研究起步晚,对人格权研究较为薄弱,人格权中的隐私权历来与阴私相混淆,同时又受到中国特有的文化影响,其保护程度和保护的方法没有受到立法者的重视。
3、难题还没有解决。
第一,隐私权保护的内容和范围。
许多国家对隐私权保护的内容与范围均有规定,其明确了隐私权的边界,以利于公民知道、了解隐私权内容与范围,减少隐私权的侵害。
由于科学技术的不断进步,隐私权的内容在加大,侵害的行为类型在增多,从立法上对隐私权的内容和范围进行规范将是今后我国隐私权立法中要着重解决的一个难题。
第二,侵权责任的认定。
包括责任主体的认定,过错的认定以及责任承担方式等都是隐私保护立法中要予以解决的问题,同时因为隐私权本身的特殊性,这些问题又是立法中不太好解决的问题。
4、网络技术的发展给隐私权保护立法提出了新的课题而立法未能适时应对。
随着社会生活的复杂化以及网络信息化的形成,人们对高科技产品的依赖性越来越强,个人数据的搜集与再利用也较以往更为容易和快捷。
个人隐私已逐渐暴露于公众当中,隐私被窥探的可能性随之大增。
浅析高校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缺陷及完善对策
摘要: 学生 的活 动 区作 为高校 构建 和谐 校 园重要 的阵地 之一 , 有 学生 的居 住 密度 大 、 相对 的 滞 留时 间较 长 、 动 的 隐秘 性较 高的特 点 拥 其 活 而如何 对其 中可 能的 、 潜在 的突发 事件及 时 的进行 有效 的处 置 , 成 为 了各 高校 所需解 决 的重要课 题 。而 实践也证 明 了, 定一 套切 实 而有 效 的 就 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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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 高校突发 事件应急预案 的缺 陷及 完善对策
Th a y i f Eme g n y Pr g a e An l sso r e c o r mm i g Fa l l g s a d Pe f c t a e i s n u t i Co l e n r e tS r t g e sn e
可行性应 急预 案就 具有 重要 的意 义。
Ab ta t td n cii raa jrcl g oio o h ih sho ob i amo iu a u a h h rce si flres d n src:Su etat t ae samao ol ep st nfrtehg co lt ul h r no scmp sh stec aatr t so ag t et vv e i d i c u
浅析我国民法强制缔约制度的立法缺陷与完善
浅析我国民法强制缔约制度的立法缺陷与完善[摘要]在市场经济发展过程中,大型垄断企业、公用事业经营者利用其强大的经济实力、特殊的市场地位侵害处于弱势地位的消费者权益的现象并不少见。
本文在分析我国民法强制缔约制度的立法缺陷的基础上,提出了完善违反强制缔约义务的法律责任规范的相关对策。
[关键词]强制缔约;法律制度;研究一、我国民法强制缔约制度的立法缺陷(一)适用的范围较为狭窄依现行立法,只有供电营业机构、邮政企业、电信部门、医疗机构和交通运输部门等少数主体才有接受社会普通民众发出的要约,与之缔结契约的义务,或依法律强制发出要约的义务。
但事实上,对要约人或受要约人正常生产生活产生重要影响而应负强制缔约义务的绝不仅仅局限于以上主体,许多组织提供的服务对社会公众日常需求的满足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有些公共服务组织是社会大众正常生产生活所需服务的唯一提供者,如自来水、煤气供应部门;有些组织提供的公共服务对维持社会正常生产生活秩序有重要意义,如商场、旅馆、浴室等。
(二)未规定拒绝缔约的正当理由强制缔约并不意味着在任何情况下,强制缔约的受要约人都负有缔约义务,在特定的情况下,基于对缔约当事人双方利益的平衡,法律应允许受要约人可在有正当理由时拒绝缔约。
对受要约人可拒绝缔约的理由,我国立法仅在少数法律规定中有所体现。
在大多数适用强制缔约情形的相关立法中未作规定,即便规定了受要约人可在一定情况下拒绝缔约的立法,也存在着规定不够全面的问题。
比如,根据《汽车客运规则》和《出租汽车客运管理规定》的规定,出租汽车内无乘客,且无其他任务时,遇到招拦停车后,出租汽车一般不得拒载乘客。
上述规定仅明确了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况下,在要约人提出的服务要求在受要约人的服务范围和服务能力内时,受要约人不得拒绝与要约人缔结契约。
但若患有严重精神障碍的乘客要求乘坐出租汽车、若乘客要求违反交通规则超速行驶,出租汽车司机是否都不能拒绝?类似问题未在法律规定中得到明确,这使受要约人的缔约义务不合理扩大。
浅析我国艾滋病立法缺陷及其完善
一
歧视进行 了合作 , 在工作场所开展艾滋病教育 , 感染者提供支持 ; 给 肯 尼亚 、 马拉维 、 德国 、 吉尔吉斯 等国家建 立了由政府 、 专业机构和社区 代表构成的顾问体系; 尼加拉瓜和乌于达通过 网络联系各界力量展开 讨论修改和完善法规 。 2 0 年 6月, 01 联合国大会特别会议上通过了《 关于艾滋病病毒 艾 滋病承诺宣 言》 指 出过去一些消极的法律 因素一直在 阻碍对 艾滋病 , 的认识 、 教育 、 预防 、 、 关爱 治疗及支持帮助等方面的努力 , 召所有 并号 国家都来颁布 、 加强或执行立法 、 规则或其他措施 , 保护 艾滋病 病毒/ 艾滋病患者和 弱势群体的人权和基本 自由, 消除一切形式的歧视。
大部分国家在艾滋病流行初期会采纳传统公共卫生管理的法律 . 诸如检疫 、 限制结婚和生育 , 并且对卖淫和吸毒等有可能传播艾 滋病 病毒的行为加重打击。与此同时还要求艾滋病病毒携带者 、 艾滋病患 者进行隔离 , 向当局定期汇报、 限制其活动 。原 有的法律框架基本上 是以通过牺牲被感染少数 人群 的自由, 从而保护大多数公众的健康为 原则。将艾滋病病 毒感染 者、 艾滋病患者 的人权 、 利益放在了次要地 位 。在此情形下 , 艾滋病病毒 感染 者、 滋病 患者的心态是否会发生 艾 异变?在艾滋病 日益蔓延 的今天 , 其所带来负面效应不得 不引起我们 的反省——这种强制性的公共健康干预措施是否还 能有效 地减少和 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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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我国艾滋病立法缺陷及其完善
◎周 曦澍
( 门大学法学院, 门 31 0 ) 厦 厦 6 5 0 摘要 : 艾滋病的防治是一个亟待解决的严 峻社会 问题。但 与此 同时, 对艾滋病病毒携带者、 艾滋病患者应得到相应 的保护、 保 障措施 , 使其合法权益免受侵犯。我 国在借鉴澳大利亚等 国防范艾滋病病毒 、 艾滋病传播 的同时, 也应 进一步完善立法体 系, 以保 障艾滋病病毒携 带者 、 艾滋病患者 的合法权 益。 关键词 : 滋病; 法; 歧视 艾 立 反 中图分类号 :4 6 2 5 0 6 F 1. 1 F 3. 9 文献标识码 : A 文章编号 :6 3 0 9 (0 ) 9一 2 0 0 l 7— 9 2 2 1 0 A 0 0— 2 O
浅析医疗事故鉴定中的立法缺陷及完善措施
透 明, 对于 保障 鉴定 结论 的公正 具有积 极的意 义 。 但 是 目前 的鉴 理 条例》 对其 性质之 规定 而言 并非法 定鉴 定部 门 也仅是 人 民法 定制度 仍然存 在一定 的缺 陷, 特 别是在 诉讼制度 的衔接 上存 在一 院可 以指 定的 鉴定部 门之一 。 在诉 讼 过程 中, 不仅 当事人 可 以协 些 问题 。 有必 要就此 进行 深入 地分析 , 并提 出相 应的 对策 、 措施。
求处 理医疗 事故 争议 的 申请 后 ,对 需要进 行 医疗事 故技 术鉴 定 定人 员 , 协商 不成 的, 由人 民法院指 定” 。显然 , 除非具有 医疗事 的, 应 当交 由负责 医疗事 故技术 鉴定 工作 的医学 会组织 鉴定 : 医 故技 术鉴 定资格 的仅仅 有 医学会 一家 , 那 人 民法 院就 别无选 择 。 生患双 方协 商解 决 医疗事 故争 议 ,需要进 行 医疗事 故技 术鉴 定 在诉讼 中 , 如 果一方 当事 人或者 双方 当事人均 不同意 由医学会受
《 医疗 事故处理 条例》 的颁布 , 对 医疗事 故技术鉴 定具有 重大 需 要鉴定 的, 应当交 由法定 鉴定部 门鉴定 ; 没有法定鉴 定部 门的, 的意 义 , 这使 鉴定 的组 织机构 、 人员 资格选择 、 鉴定程 序更加 公开 由人 民法 院指 定的鉴 定部 门鉴定 ” 。 因此 , 医学会就 《 医疗 事故 处
其 次, 卫生 部发《 关于< 医疗 事故处 理办法> 若干 问题的说 明》 起诉 强行 终止行 政处 理 的方式 以回避 医 学会 的鉴 定。 因此无论 中对 “ 医疗 事故鉴 定委 员会 的性质 ” 明确加 以 了规定 , “ 它 是本地 是 医学会 的首 次鉴定还 是再 次鉴 定, 在这 种情况 下 , 特别 是在诉 区医疗事 故技术鉴 定 的唯一合法 组织 , 只 有它 的鉴定结 论才 能作 讼过程 中 , 其他 具备鉴定 资格 的机构就 可 以合 法地参与 到鉴定工 为 认定 和处理 医疗 事故 的” , 而对 医学会 的性 质 , 《 医疗 事 故处理 作 中来 。事 实上 , 最 高人 民法 院 《 人 民法 院对 外委 托司法 鉴定管 条 例》 并 没有相 同或 类似 的规定 。 前 者本 身 已明确地 否定 了当事 理规 定》 、 司法部 《 司法鉴 定机 构登记 管理 办法》 及其 他法律 法规 人 及人 民法 院对 是否有 医疗 事 故鉴定委 员 负责 鉴定进 行选 择 的 规定 , 均 确定 了大量 的具备 鉴定 资格 的机构 , 并且有 些鉴 定质 量
浅析汽轮机调节系统常见缺陷及解决方案
浅析汽轮机调节系统常见缺陷及解决方案摘要针对调节系统工作不稳定的情况,对其进行科学的理论分析,总结并归纳了影响汽轮机调节系统工作稳定的各种原因及处理措施。
从而确保汽轮发电机组安全稳定的运行。
关键词汽轮机调节系统缺陷迟缓率稳定汽轮机调节系统是由调速器、错油门、油动机和调速汽门等组成的,主要作用是调节汽轮机进汽量,满足系统负荷变化的需求。
但是,在实际的工作中,由于检修或运行调整不当,汽轮机的调节系统经常会发生一些异常现象,给设备的安全运行带来隐患。
下面就介绍几种常见的缺陷,并浅析缺陷的解决方案。
1、调节系统不能维持汽轮机空转汽轮机在启动过程中,当主汽门全开后,汽轮机空转转速不能维持在额定数值,而是连续上升,甚至达到危急保安器的动作转速,使机组不能并网,原因如下:1.1调速汽门自身存在缺陷。
一种情况是调速汽门的阀碟与阀座因研磨不佳或在生产运行中长期受蒸汽冲刷而逐渐腐蚀、磨损,使结合面不严而漏入蒸汽;另一种情况是因为阀碟和蒸汽室壁的安装位置处有缝隙或者沙眼,蒸汽绕过调速汽门进入汽轮机内。
这些缺陷可以采用研磨补焊的方式加以消除。
1.2同步器调整不当,下限偏高。
例如:调速汽门下限行程不够,使阀杆移动至下限限位点时,调速汽门仍处于悬空状态。
这些情况可以通过调整调速汽门行程界限及同步器工作范围加以消除。
1.3错油门、油动机和调速汽门等部件发生卡涩。
造成卡涩的原因有很多,如果蒸汽品质不良,会使调速汽门的阀杆积盐积垢,造成调速汽门卡涩;如果油中有杂质,会使错油门和油动机的滑阀和活塞卡涩;在安装或者检修过程中,调速汽门的阀杆安装歪斜,会造成单面卡涩。
解决这类缺陷和隐患时,应依据造成卡涩的不同情况而采取相应的措施,如提高蒸汽品质和透平油的质量等。
1.4调速系统中传动杠杆的铰链连接发生松动或脱落。
在机械传动的调速系统中,因机组震动而使得铰链连接松脱,造成调速汽门不能正常开启和关闭。
因此,机组在正常运行中,应定时检查调速系统的铰链连接是否有松脱现象。
浅析《劳动合同法》中竞业限制法律制度的缺陷及完善
浅析《劳动合同法》中竞业限制法律制度的缺陷及完善摘要:竞业限制制度是保护企业竞争力的重要制度,关系整个经济竞争秩序和企业的财产权益,它所包含的矛盾突出地反映着劳动合同的特性,因此,深刻理解我国现行法律制度下的竞业限制制度有利于繁荣劳动力市场,和完善用人单位的管理制度。
本文的目的即通过对《劳动合同法》中竞业限制法律制度的分析,深刻剖析当前竞业限制制度中的缺陷,试图将其完善。
关键词:内涵;作用;缺陷;完善一、竞业限制的内涵及其作用1、竞业限制的内涵竞业限制,又称竞业避止、竞业禁止,英美法上称之为”not-tocompete”。
竞业限制作为一种法律义务,最早规定于民法的代理人制度中,旨在用法律防止代理人对被代理人利益的侵害。
劳动法中竞业限制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劳动者在劳动合同履行和终止后一定期限内,出于保密的目的,不得自营或为他人经营与本单位同类相竞争的业务。
即为避免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被侵犯,,员工依法定或约定,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或劳动关系结束后的一定时期内,不得到与本企业生产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且具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兼职或任职,也不得自己生产与原单位有竞争关系的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
我国《公司法》对董事、经理等高级经营管理人员主要规定了其任职期间即劳动合同履行过程中的竞业禁止义务。
《公司法》《合伙企业法》和《个人独资企业法》对在职的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这一特定主体规定的法定竞业禁止义务的相关规定都有别于《劳动合同法》中对于竞业限制的规定。
理性分析《劳动合同法》第23、24条对竞业限制的规定,尚属原则概括,存在一些不足与缺陷,需要进一步完善。
2、竞业限制的作用时任微软公司副总裁的李开复博士跳槽到google任全球副总裁及中国区总裁而引发的诉讼,引起了一场对”竞业限制”的热议。
微软公司认为李开复违背了曾签署的竞业限制协议,将google公司及李开复一并告上法庭。
最终双方达成和解,李开复可以继续为google工作,条件是工作范围将受到限制,且李开复不能从微软招募员工,该协议执行到李开复与微软签署的竞业限制协议期满为止。
浅析我国职业病诊断鉴定制度的缺陷及完善
浅析我国职业病诊断鉴定制度的缺陷及完善[摘要]目前实践中,我国的受害劳动者在职业病诊断鉴定过程中困难重重。
笔者从现行《职业病防治法》存在的问题出发,有针对性的提出了笔者的一些完善建议,以期促进职业病诊断鉴定的法律制度之完善。
[关键词]职业病诊断鉴定制度;社会救助;建议南海中泰制釉厂工人付朝权的职业病诊断鉴定之路生动地为我们揭示了我国受害劳动者在职业病诊断鉴定过程中困难重重、举步维艰的局面,同时也暴露了我国职业病诊断鉴定制度中存在的一系列问题及缺陷。
因此,笔者拟从我国现存问题出发,提出一些有建设性的意见,以推动我国职业病诊断鉴定制度的发展。
一、我国职业病诊断鉴定制度之缺陷(一)职业病诊断鉴定过程中申请材料繁多,对用人单位依赖性过强,且欠缺对用人单位的法律惩戒1.申请材料繁多,增加维权难度根据《职业病防治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职业病诊断,应当综合分析下列因素:(一)病人的职业史;(二)职业病危害接触史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情况;(三)临床表现以及辅助检查结果等。
《职业病诊断及鉴定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当事人申请职业病诊断鉴定时,应当提供以下材料:(一)职业病诊断鉴定申请书;(二)职业病诊断证明书;(三)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材料;(四)其他有关资料。
从法律规定我们可以看到在职业病诊断鉴定过程中需要提供的材料有职业病诊断鉴定申请书;职业病诊断鉴定证明书;职业史、既往史;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职业健康检查结果证明;工作场所历年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资料等。
由此我们可以看出,职业病患者在进行职业病诊断鉴定过程中所需材料极其繁多,程序极其复杂。
而这些名目繁多的申请材料在客观上提高了他们进行诊断鉴定的门槛,增大了他们职业病维权的难度。
2.职业病诊断鉴定中所需材料对用人单位过度依赖在职业病诊断鉴定中,所需的申请材料一般都具有较高的专业性和保密性,一般都由用人单位单方掌握。
对于文化层次较低、处于弱势、被动地位的职业病患者而言,要获得这些“证明用人单位与过错”的资料,难度可想而知,此时便需要用人单位的配合。
浅析预制剪力套筒灌浆质量缺陷处理施工
装配式混凝土建筑是将工厂生产的预制构件、配件、部品等建筑产品运输到施工现场,再采用可靠的连接方式装配而成的建筑。
现浇结构通过搭脚手架、支模板、绑钢筋、浇混凝土流程在施工现场完成,但现浇结构效率低、现场乱、消耗大、垃圾多,对环境影响大,劳动力需求大;装配式结构部件在工厂生产,现场装配,具有标准化、工厂化、机械化、信息化等优点。
装配式结构对提高工程质量、降低建造成本、促进节能减排、改善人居环境、转变建筑业生产方式等有积极意义。
1工程概况本工程预制结构体系采用现浇剪力墙结构+装配整体式框架结构,包含的预制构件有预制楼板、预制剪力墙、预制叠合板、预制楼梯、预制阳台、预制空调板等,标准层预制构件数为79件,最大预制构件重达6.57t ,预制率达到30%。
其中,预制剪力墙为竖向受力构件,每层共计8件。
预制剪力墙区域为现浇剪力墙应力较小区域,预制内剪力墙区域应力水平不高,截面抗剪、抗压、受拉及受压较大的边缘构件仍采用现浇结构。
预制剪力墙上下层连接方式采用套筒灌浆连接。
2预制剪力墙构造预制剪力墙上下层连接形式、连通腔区域、套筒分布如图1~图4所示。
浅析预制剪力套筒灌浆质量缺陷处理施工陈玉林(上海建工集团投资有限公司,上海200080)摘要:以某项目的预制剪力墙为例,该预制剪力墙预留横向分布筋,锚入两端现浇暗柱内,锚固长度满足规范要求;竖向连接方式是下层预制剪力墙预留竖向分布筋,待顶板混凝土浇筑完成达到上人强度后,吊装上层预制剪力墙与下层预留钢筋进行对接。
在构件生产过程中在预制剪力墙内预埋半灌浆套筒。
采用一点灌浆的方式对连通腔进行灌浆,灌浆料采用压浆法从灌浆套筒下灌浆孔注入,从构件其他灌浆孔、出浆孔流出后及时封堵。
灌浆套筒内灌浆段用于钢筋锚固的深度为112mm 。
预制剪力墙内预埋9~11个半灌浆套筒,套筒呈梅花形布置。
每层预制剪力墙套筒灌浆按照设计核定的灌浆节点进行灌浆施工。
关键词:预制剪力墙;套筒灌浆;缺陷处理中图分类号:TU755.7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1-6945(2023)10-152-04图1预制剪力墙上下连接套筒详图图2多筒联通仓横剖投影构造图施工技术3套筒及灌浆料简介武汉源锦建材科技有限公司的装配式建筑钢筋连接用套筒灌浆料,水料比为1:0.13,灌浆料初始流动度为345mm ,30min 流动度为310mm ;1d 抗压强度为42.1MPa ,3d 抗压强度为72MPa ,28d 抗压强度为96.7MPa ;3h 竖向膨胀率为1.0%;各项指标均符合JG/T 408-2013标准要求。
浅析软件缺陷的问题
浅析软件缺陷的问题作者:朱小燕曲俊燕来源:《无线互联科技》2013年第04期摘要:在软件的开发过程中,软件缺陷的产生是不可避免的。
那么究竟什么是软件缺陷,造成软件缺陷的主要原因又有哪些呢?本文将从软件缺陷的类型、级别和软件缺陷产生的原因等方面进行阐述。
关键词:软件缺陷;级别;状态;原因1 软件缺陷所谓软件缺陷,即为计算机软件或程序中存在的某种破坏正常运行能力的问题、错误,或者隐藏的功能缺陷。
软件缺陷的产生主要是由软件产品的特点和开发过程决定的。
软件缺陷的主要类型有:⑴软件没有实现产品规格说明中提到的功能;⑵软件中出现了产品规格说明指明不应该出现的错误;⑶软件没有实现虽然产品规格说明未明确提及但应该实现的目标;⑷软件难以理解,不容易使用,运行缓慢。
2 软件缺陷的级别和状态⑴软件缺陷大体可分为四种级别,分别为:1)致命的缺陷。
出现致命的错误,往往导致系统或应用程序崩溃、死机,或者造成数据丢失、主要功能完全丧失。
2)严重的缺陷。
出现严重的错误,表现为功能特性没有实现,主要功能部分丧失,次要功能完全丧失,或者出现致命的错误声明。
3)一般的缺陷。
出现一般的错误,表现为不太严重,虽然有一些缺陷存在,但是不会影响系统和程序的基本使用,功能没有被很好的实现,如次要功能丧失,提示信息不太准确,或用户界面差,操作时间长等,没有达到预期要求。
4)微小的缺陷。
出现微小的错误,都是无关紧要的小问题,软件还可以使用,而且不影响功能的实现。
⑵从表现状态方面,软件缺陷可分为以下五种。
1)激活状态(Open):问题没有解决,测试人员新报告的缺陷或者验证后缺陷仍旧存在。
2)已修正状态(Fixed):开发人员针对缺陷来修改程序,认为已解决问题或者通过单元测试。
3)关闭状态或非激活状态(Close):测试人员验证已经修正的缺陷后,确认缺陷不存在后的状态。
4)保留状态:当所报告的缺陷目前无法解决或是第三方产品引起的,可以看成保留状态。
5)不一致状态:当所报告的缺陷暂时不需要解决或者在下一版本解决的会更好些,可以看成是不一致状态。
浅析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缺陷与改进
浅析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缺陷与改进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是指法律上公司法人与公司股东、董事等自然人之间在特定情况下可以否认公司法人的独立身份,使公司法人和自然人之间的法律责任可以相互替代。
这一制度在一定程度上保护了公司股东、董事等自然人的利益,但也存在一些缺陷和问题。
本文将就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缺陷进行浅析,并提出改进的建议。
1. 法律规定过于模糊在中国公司法中对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规定较为模糊,缺乏具体的适用标准和程序。
这导致在实际操作中,很难确定何种情况下可以进行人格否认,以及具体如何进行人格否认。
这种模糊不清的规定容易导致法律适用的不确定性,给司法实践带来困扰。
2. 利益冲突问题较为突出在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中,公司法人与公司股东、董事等自然人之间存在着利益冲突问题。
一方面,自然人可能会利用公司法人的独立身份来逃避个人责任;公司法人否认自身独立身份可能会损害其它相关利益人的利益。
这种利益冲突问题在一些具体案例中可能会导致法律适用的混乱和矛盾。
3. 程序不够规范在理论上,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应当是一个相对复杂的程序,需要经过严格的审查和判定过程。
然而在实际操作中,由于规定较为模糊和程序不够规范,导致公司法人人格否认的程序往往较为随意和混乱,容易出现不公正的情况。
二、改进的建议2. 强化利益保护在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中,应当重视对不同利益相关人的保护。
在制定具体案例中,应当充分考虑不同利益相关人的权益,避免由于利益冲突问题导致不公正的情况发生。
可以考虑设立专门的仲裁机构或者专门的法官小组来处理相关案件,以确保相关利益的保护。
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在保护公司股东、董事等自然人利益的也存在一些缺陷和问题。
为此,我们需要完善相关的法律规定,强化利益保护,规范程序流程,来提高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适用效果和公正性。
希望相关部门和专家学者可以针对以上问题提出更具体和切实可行的改进建议,以促进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不断完善和进步。
浅析夫妻公司的缺陷与完善【范本模板】
浅析夫妻公司的缺陷与完善浅析夫妻公司的缺陷与完善【摘要】夫妻公司是公司中存在夫妻作为股东而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此类公司有许多令人称道的优点,但这并不能掩盖其所存在的诸多问题。
本文通过对夫妻公司存在的问题进行深入的探讨,对夫妻公司的法人人格进行分析,提出适用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条件,并提出完善夫妻公司的建议。
【关键词】夫妻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公司人格一、夫妻公司存在的问题2005年修改的新《公司法》大幅降低了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门槛,家庭小作坊、家庭化的合伙纷纷升级为有限责任公司。
实践中,“夫妻店”往往演变成了“夫妻型有限责任公司",其特点在于公司的股东就是夫妻,或者公司的主要控股股东就是夫妻二人。
“夫妻型有限责任公司”继承了“夫妻店"经营灵活、转向迅速的优点,又具有公司股东仅承担有限责任,有利于降低风险投资,它的存在以及良好的运作对于繁荣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具有重大作用.夫妻公司虽然有很多可取的优势,但其仍存在较大弊端。
(一)公司经营风险大对于夫妻之间来说,公司在经营中存在很大风险,因为夫妻意思表示的高度一致性,因此可以看做夫妻两个股东决策权集于一人之手。
虽然股东并不必参与经营,但股东仍然在一些重大问题上享有决策权。
与其他公司不同的是在夫妻公司中,其中的一个股东对另一股东所作出的决策有更多的影响机会,甚至有可能一方完全放弃决策权而让另一方完全的决策权。
在此情况下,一个错误或有不良影响的决定能够轻易地获得通过。
因此,在设立夫妻公司之初时,两位股东应弄清其在股东会所作出的决定承担与其出资相应的责任.因此,任何一方都应当珍视自己的决策权。
(二)易发生财产混同,损害债权人利益对于夫妻公司在进行违法行为时相较其他有限责任公司会更加隐蔽,对夫妻公司的监管相比其他公司而言应受到更多的重视。
在夫妻中,通常是夫妻中一人作为股东的同时自任董事、经理,此时复数股东之间的相互制衡和公司内部三大机构之间的相互制衡相对于普通有限公司来说作用微小。
浅析我国物流市场准入法律制度缺陷及完善
浅析我国物流市场准入法律制度缺陷及完善论文摘要随着经济的发展,各行业为了提高效益,催生并促进了物流产业的发展。
相比物流产业现代化的进度,我国物流法律规范十分落后,使得物流市场继续发展将面临无法可依的局面。
本文从主体资格角度出发,分析我国现有物流市场准入法律制度存在的缺陷,并针对其法律位阶过低、协调统一性差、存在立法空白和法律滞后性提出初步的建设性意见。
论文关键词物流市场市场准入法律制度一、物流市场准入制度的概述(一)物流市场准入法律制度的内涵物流市场准入法律制度是指国家从公共需求出发,对物流企业的资质和进入物流市场后从事的法律行为、对监管机构的职权和监督行为予以规范的法律的总和。
具体调整范围涉及准入实体条件、程序条件与监管机构的职能设置。
物流市场准入法是公法私法性质交叉的法律,其中公法因素占主导地位。
同时,物流市场准入法是主体法与行为法、实体法与程序法的结合。
物流市场准入法的核心要义在于确定具备什么条件的市场主体可以进出市场,是一部主要规制市场主体资格的法律。
而有关政府部门要规范企业的登记设立行为,监督企业的经营行为,从而带有行为法的因素。
对于市场主体进出市场的准入条件中,兼具实体和程序要求。
实体条件主要有注册资本、工作场所、规章准则、组织机构形式、经营范围等标准。
程序条件主要是指市场主体在向相关部门申请登记、登记机关审查核准并办理登记注册的过程,主要表现为要式的法律行为。
(二)建立物流市场准入制度的意义物流市场准入制度是经济学和法学交叉重叠的一个研究领域,只有将法学、经济学的学科原理结合法律、经济现状才能制定出科学的法律制度。
李昌麒教授认为,规范化、制度化、系统化的法律,是经济进步的“燃料”。
因此,建立物流市场准入制度对经济的推动、对秩序的维持、对冲突的协调是十分有益的。
而构建系统全面、科学合理的物流准入制度对于规范和调控我国物流市场有着不可比拟的积极影响。
第一,规范企业的设立行为,培育适格的市场主体,优化资源配置,推动物流产业转型升级。
浅析当前公允价值计量存在的几点缺陷及完善措施探讨
种趋 利 避害 的心 理 ,而企 业 又是 一些 利益 相关 者 的结 合 体 ,这些 各利 益相 关者 的 目标不 尽 相 同 ,其经 济利 益 通常 会发 生 冲突 ,从 而导 致得 到 的公 允价值 并 不是 真 正 的公 平 公 允 价 值 的 内涵 公 允 价 值 ,英文 为 F i Vau ,F i 的 含 义 主 要指 公 价 格 。 ar le ar 市场主体判断的主观性使得公允价值实务操作中产生 平 、公 正 ,我国将 其翻译 成 “ 允” 公 ,主要 指公 正 、允当之
意 。国际会 计准 则 委员会 ( C)认 为 ,公 允价 值 是指 在 I AS 公平 交易 中, 熟悉情 况 的当事人 自愿据 以进行 资产 交换或 债 务清 偿 的金 额 。美 国财 务会 计准 则 委员 会 ( AS F B)认 为 , 公 允价 值 是 双 方在 当前 的交 易 ( 不 是被 迫 清 算 或 销售 ) 而 中, 自愿购 买 ( 或承担) 或 出售 ( 清偿)一 项资 产 ( 或 或负 债 )的金 额 。我 国 《 企业会计 准则 第 2 2号一 金融 工具 确认 和 计 量》 则规 定 : “ 允价 值 ,是 指在 公平 交 易 中 ,熟 悉 公
XI NNONGC UN
2 2 01 O1 .
浅析当前公允价值计量存在的几点缺陷及完善措施探讨
徐 丹
( 西南财 经 大学 经 济与信 息工程 学院 ,四川成都
摘
完善 措 施 建 议 。 关 键 词 :公 允价 值
金 融危 机 历 史 成 本
6 13 ) 1 1 0
要 :金 融危机 的爆发 暴露 了公 允价值计 量存在 的不少缺 陷,本文主要探 讨 了 目前公允价值计量存在 的缺 陷并提 出几点
浅析船舶涂装常见的缺陷及预防修正措施
浅析船舶涂装常见的缺陷及预防修正措施摘要:本文对船舶涂装常见的缺陷与维护进行了研究,目的是改进船舶建造中原本不达标的涂装工艺、方法及技术问题,对常见的涂装缺陷进行修正,提高涂装效率,降低成本,提高涂层寿命,从而延长船舶生命周期,使船舶更安全。
关键词:船舶;涂装;缺陷与修正现代船舶以钢铁为主要结构材料,海洋是船舶营运的主要环境之一。
海水中含有大量盐类物质,海水对钢制船舶具有较强的强腐性。
船舶在航行时,海浪、海流、潮汐都会对船体产生冲击和低频往复应力,加之附着生物、微生物等对腐蚀过程产生的加速作用,船舶在海洋环境下极容易发生腐蚀破坏。
腐蚀破坏一方面使船体结构壁厚减薄,使得局部区域出现深坑甚至穿孔,极大降低船舶结构的强度准备;另一方面,腐蚀还会与交变外力联合作用,造成腐蚀疲劳,引发构件断裂,导致事故发生。
一、船舶涂装过程中常见的涂层缺陷分析1.1流挂在涂装过程中,由于船舶船体材料温度升高,或涂料粘稠度和附着力下降等原因,而出现涂料流挂问题。
这里的流挂从定义上而言,主要是指垂直船体喷涂的涂料,因重力作用出现沿船体表面向下流淌的现象,该类问题多出现在船舶涂装期间。
如该船体流挂程度严重,且流挂面积分布较广,将严重影响船体外观及其涂装功能。
一般解决途径:在喷涂中,选定孔径适当的喷嘴,通过调整喷涂泵压参数,并对稀释剂进行定量控制来解决;然后借助湿膜仪控制湿膜喷涂厚度;通过充分换气和温度控制提供稳定喷涂工艺环境。
1.2缩孔缩孔是指喷涂完成后,在船体漆膜表面所形成的各类碗状凹坑,其中凹坑中心处常出现部分条状物或水状物,有时还会出现不同程度的边缘隆起问题。
一般解决途径:在未涂覆前,应当对船舶船体表面进行清洁,对涂层成膜干燥处的清洁情况进行查看,同时对被涂设备较硬和平滑部分进行打磨处理,防止出现缩孔问题。
1.3针孔针孔是指漆膜在涂装中出现的针尖型孔,其主要的形成途径在于漆膜尚未完全干燥和固化期间,因混入气泡且而无法流平形成。
浅析社会组织管理的制度缺陷与改进对策(一)
浅析社会组织管理的制度缺陷与改进对策(一)摘要]由于我国现行的社会组织管理体制存在着法律和行政管理制度滞后、社会组织的内部管理与外部监管机制不健全等缺陷,从而导致我国的社会组织在繁荣发展的同时,也出现了许多治理问题,因而需要从制度建设的角度完善社会组织管理体制,提高社会组织的运行规范和效率。
关键词]社会组织;管理;制度缺陷所谓社会组织,从广义而言,即是政府与企业之外的其他组织;从狭义来讲,则是指政府编制之外的,一般通过提供公益服务和调整群体之间的利益关系,参与社会公共事务管理的民办社会机构,通常具有志愿性、非营利性、民间性、自治性等特点。
根据登记注册情况,我国的社会组织可分为两大类:一是在民政部门登记注册,并分别以社会团体、基金会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等形式存在的社会组织;二是非民政部门登记注册的,包括在工商部门登记注册,或者未取得任何登记注册的大量社会组织。
截止到2007年底,我国共有38.7万个社会组织依法在民政部门登记注册,其中社会团体21.2万个,民办非企业单位17.4万个,基金会1340个,每年的资金运作规模近300亿元,是推进公益事业发展、化解社会矛盾、实现社会稳定、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不可或缺的重要力量。
然而,由于种种原因,在社会组织繁荣发展的同时,挪用善款、行贿受贿、内部交易、变相洗钱等各种形式的治理问题也开始在该领域出现,如中国牙防组违规认证、中国性学会违规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事件,以及汶川地震后中国红十字会的“万元帐篷”事件。
这些事件一经媒体曝光,往往给整个社会组织的发展带来负面影响,破坏社会组织的声誉和形象。
笔者就社会组织管理的制度缺陷及改进对策进行探讨。
一、现行的社会组织管理体制存在的主要缺陷(一)法制建设滞后目前,从整体来看,我国关于社会组织的法律管理框架尚不完善,现有的法律、法规存在着法律位阶不高、涵盖面不够、操作性不强且相关条款彼此缺乏衔接与协调等问题。
按照是否统一于一部法律规范文件的标准划分,我国既有的涉及社会组织管理的法律规范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专门性的法律规范;另一类是非专门性的法律规范。
浅析行政听证制度的缺陷与完善
浅析行政听证制度的缺陷与完善尊敬的评委老师:行政听证制度是一项重要的法律制度,它对于维护公正和权益保护有着举足轻重的作用。
然而,行政听证制度也存在极大的缺陷,需要不断完善。
本文将围绕行政听证制度的缺陷和完善方案展开讨论。
一、行政听证制度的缺陷1.参与方不平等在行政听证过程中,权利主体和行政机关权利相对,这就使得行政机关在行政听证的过程中,具有一定的话语权,容易对结果产生影响。
同时,听证会的形式可能会对行政权利主体形成一定的压力,使其难以全面阐明自己的观点,导致听证结果不够公正客观。
2.过程不公开透明行政听证的过程不够公开、透明,缺乏充足的记录和公示,这给了行政决定的制定者和听证机构强大的处理权。
由此,容易产生一些不合理的决策,甚至产生一些不正当行为,导致公正和权益保护的目的无法达成。
3.证据收集和审查不规范在听证过程中,证据的收集和审查容易出现规范不一和标准不清的情况,甚至出现放弃证据适用的情况。
这导致了可能会有一些证据无法得到充分证明,甚至给一些不当行为带来了便利条件。
4.听证机构的独立性不足听证机构的独立性虽然有法律保障,但是社会对其独立性往往怀有疑虑,例如行政机关对听证机构的资金投入以及人员安排进行更多的控制,导致听证机构难以真正成为一个独立、公正的机构,也就难以承担起其应有的责任。
二、行政听证制度的完善1.建立平等参与制度为了更好地维护权利主体的合法权益和公正公平的倡导,可以建立平等参与制度。
参与听证人应当收到固定的时间和地点通知,有足够的时间准备和明确的听证事项。
同时,行政机关应对证据事实做出澄清,支持证据充分展示,给予听证人表述机会,并保障其在听证过程中的权利。
2.完善制度,实现公开透明建立更完善公开透明的制度,公布行政机关作出听证决定的标准和依据,披露听证会的结果和原则,加强对听证程序的记录和公示,并国家监督执行等方式,使听证会的过程更加公开、透明、公平和有利于保护权益。
3.制定证据收集和审查标准结合实践,匹配行政机关具有的职能专业,制定言简意赅的证据收集和审查标准以及具体应对方案。
浅析零件翻边开裂缺陷及解决办法
本文针对冲压零件翻边成形过程中开裂风险与翻边高度、角度设置及零件材料选择的内在联系方面进行详细的阐述,分析了进行产品冲压零件设计时,各个翻边结构设计参数对翻边开裂风险的影响程度、产生影响的原因,以及可行的规避措施,从而指导设计方案优化。
在汽车车身冲压零件的设计中,两次翻边造型是一种非常常见的设计结构,起到增大零件匹配焊接搭接面以及提高零件强度等作用。
但实际在冲压零件成形过程中,两次翻边结构经常会出现翻边起皱、翻边叠料以及翻边开裂等缺陷,造成制件品质下降。
某些汽车车身关键部位的冲压零件存在以上问题点时,会造成车身强度降低,甚至危及乘员安全。
上述冲压零件缺陷在产品设计阶段可通过运算分析,改善设计结构进行规避。
本文通过对翻边开裂缺陷进行分析,通过开裂缺陷与翻边高度、角度设置及冲压零件材料选用等设计参数的内在联系,分析冲压件选择不同材料时,结构翻边高度及角度存在的限制,从而尽可能地从设计阶段进行优化,规避后期冲压零件出现开裂缺陷的风险。
采用的翻边结构如图1所示,在冲压件设计中,通常采用的翻边结构主要有三种:第一,制件普通平板部位边缘翻边;第二,制件折弯同时两面的边缘并向内翻边;第三,制件折弯同时两面的边缘均并向外翻边。
对于折弯并向内的翻边结构,我们通常采用的成形工艺是先折弯成形,后凸缘面翻边成形。
通常产生的制件缺陷是第二次翻边导致凸缘面部位产生起皱。
折弯并向外的翻边结构,通常有两种成形方式:一种是如图2所示的拉延后翻边工艺,采用此种工艺的制件在后翻边的凸缘面上易出现翻边起皱缺陷;另一种成形方式是如图3所示的先一次翻边后再二次折弯成形工艺,采用此种工艺的制件在先翻边的凸缘面上易出现二次折弯部位料边边缘开裂缺陷。
本文主要针对先一次翻边后再二次折弯成形工艺的折弯并外翻边结构(见图3,以下简称“两次翻边”)的开裂缺陷进行分析,并探讨在设计阶段产品结构可采取的规避措施。
翻边开裂的原因造成冲压件开裂的原因有很多,但是产生的根源在于开裂部位成形时拉伸程度超过了材料所能承受的强度极限,即成形过程材料流动的拉伸量超过了材料允许的最大拉伸率。
浅析我国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的缺陷和完善
浅析我国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的缺陷和完善论文摘要作品权利人对自己合法权益的保护已经不能满足维权的需要,因此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作为权利人合法利益的保护手段登上历史舞台,并成为了衡量一个国家著作权集体管理保护水平的重要标志。
本文从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的定义谈起,通过研究我国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的现状,发现我国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存在的缺陷,最后针对缺陷提出相应的完善建议。
论文关键词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述著作权人管理组织在我国现行的立法上,2005年3月实行的《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第二条所给的定义是:著作权集体管理是指著作权管理组织得到权利人的授权,以自己的名义集中行使著作权人的权利,其中包括与使用者订立有关权利许可使用合同、向使用者收取相关费用、向权利人转付使用费等等,这是从行为的具体方面对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的理解。
笔者认为,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是指著作权人因自己行使权利不方便或者很难实现自身权益时,便将权利转让给集体管理组织,该组织以自己的名字代为行使著作权人的权利,与使用者订立使用合同,向使用者收取使用费用,最后将所得收益过渡给真正的著作权人的一种制度。
一、我国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的现状分析(一)我国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的立法现状我国的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立法虽然起步较晚,但在借鉴他国经验和自己探索的基础上,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还是取得了可喜的发展。
1991年6月1日开始实施的《著作权法实施条例》对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做了初步的规定,同时也确立了集体管理组织的合法地位。
1993年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发出的《关于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和音乐著作权人之间几个法律问题的复函》使得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得到了进一步的认可。
最后,我国在2005年3月1日正式实施《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该条例对我国著作权集体组织在机构设立、管理活动、管理原则等方面做了明确的规定,并详细地规定了集体管理组织的监督机制,从而有效的限制了集体管理组织滥用垄断地位出现损害著作权人利益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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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缺陷及其完善来源:中国论文下载中心 [ 06-07-24 10:21:00 ] 作者:刘晓丽编辑:凌月仙仙论文摘要作为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律制度开始建立标志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已经出台6年多了。
行政执法的实践表明,《反不正当竞争法》对于鼓励公平竞争,反对不正当竞争,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其中暴露出一些问题,如缺乏总则条款,法律规范过于原则、抽象,内容涵盖不完整,操作性差;对市场中出现的新型不正当竞争行为难以规制,缺乏调控力;行政强制措施及调查取证手段不适应有效打击不正当竞争行为的需要;法律责任制度不完善,无法有效遏制不正当竞争行为;相关法律竞合、冲突现象普遍,造成《反不正当竞争法》的适用困难;行政干预大,有法难依等。
应采取如增加新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规定,进一步拓宽执法范围;扩大执法权限,强化查处力度,保障反不正当竞争行为主管机关有效实施行政职权;加重法律责任,增强追究法律责任的可操作性,增加查处不正当竞争违法行为的深度;进一步排除地方保护主义的干扰等措施加以完善。
关键词:反不正当竞争法问题对策1993年9月2日,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下称《反不正当竞争法》),并于1993年12月1日开始施行。
十年来,该法对于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鼓励和保护公平竞争,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
然而,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我国加入WTO、融入全球经济一体化,以及层出不穷的新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该法表现出的问题日益突出,如缺乏可操作性,对经济领域中出现的新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缺乏周密规范,对不正当竞争行为查处力度不够等,最终给具体的行政执法工作带来诸多不便,同时也无法维护正常的市场竞争秩序,促进经济的发展,这种情况就使得完善反不正当竞争法律制度迫在眉睫。
一、《反不正当竞争法》存在的问题(一)缺乏总则条款,法律规范过于原则、抽象,内容涵盖不完整,操作性差这部法律明确将11种行为定为不正当竞争行为,而那些在法律上没有明确规定的行为就不能被视为不正当竞争。
然而,由于人们的认识能力有限,特别是人们不可能预见到未来出现的所有不正当竞争行为,为了能够及时阻止这样的行为,法律上就应当有一个一般性的规定,或者称为总则性的条款。
即便法律对某种不正当竞争行为明确做出禁止性规定的情况下,法院仍然可以使用总则性条款来处理案件。
这即是说,总则性条款既可起到“兜底”的功能,弥补其他条款的不足之处;又具有和其他条款“竞合”的功能,即它们和具体行为的条款不是相互排斥的。
1、该法对不正当竞争行为概括不完整该法忽视了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本质特征,对实际执法工作约束较大,对实践中出现许多扰乱市场竞争秩序、具有不正当竞争性,但不属于其所列的11种行为无法规制。
比如传销活动就应被定为不正当竞争行为。
传销是指行为人在商业交易中,由本人或通过其他人从事的以许诺给予好处的方式促使非商人购买商品或者服务的行为。
传销的特点是,参加人得付出一定的代价,以取得推销商品或者服务或者介绍他人参加传销活动的权利,并由此获得佣金或者其他经济利益。
这种靠“套人头”,及依靠那种“你不花一分钱,却能享受高额回报”的蛊惑人心的宣传的经营方式当然违背了市场公平竞争的原则,是不正当竞争行为。
2、该法对行为主体的概括不完整该法设定的行为主体是“经营者”,不能囊括现实中参与竞争和对竞争秩序有影响的主体。
3、对禁止性行为的规定过于原则,概念含糊,不易掌握如对“低于成本”、“质次价高”等概念的内涵外延不明晰,实践中难以操作。
再如,对“商品的质量”以外的企业信誉、能力、交易条件等作虚假宣传的,以及对商品有关的信息应告知而不告知等引人误解的宣传行为不能涵盖。
而在实践中,企业信誉等无形资产的误导、虚假宣传,其后果更为严重,影响更为恶劣。
(二)对市场中出现的新型不正当竞争行为难以规制,缺乏调控力《反法》对诸如恶意利用专利,仿冒知名商品特有的包装、装潢,以专利权对抗包装、装潢的在先使用权;仿冒知名商品特有的外观结构形状;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标志、图形、文字代号,造成对商品来源产生误认;利用有奖活动从事不正当竞争;以对比广告影射、诋毁竞争对手;利用网络技术在互联网、电子商务中从事不正当竞争;利用不正当手段阻碍他人之间的交易,抢占客户等行为;企业名称中的字号、商标与互联网域名的冲突问题;以及强买强卖行为、交易条件、交易行为的欺诈行为等等缺乏调控力。
(三)行政强制措施及调查取证手段不适应有效打击不正当竞争行为的需要法定行政措施缺乏法律保障手段,实施起来软弱无力。
《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了监督检查部门在调查取证中的询问、查询、复制、检查等权力,但未明确授予查封、扣押财产等强制措施权。
这种行政处罚权与行政强制执行权相分离,使工商部门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后,不具备强制执行的权力,在很大程度上削弱了工商机关执法的严肃性、权威性,无形之中放纵和助长了不正当竞争行为。
(四)法律责任制度不完善,无法有效遏制不正当竞争行为《反不正当竞争法》虽对低价倾销行为、搭售行为、商业诋毁行为作了禁止性规定,却无行政制裁手段,没有设定相应的罚则。
对行为人、利害关系人及证明人拒绝提供资料没有设定其应当承担的行政责任;同时,部分条款罚款金额难以计算,计罚标准不科学,处罚幅度不合理,且一些罚则的自由裁量权过大,处罚下限过高,罚额幅度大给准确执罚带来难度。
(五)相关法律竞合、冲突现象普遍,造成《反法》的适用困难《反不正当竞争法》第3条第二款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监督检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其他部门监督检查的,依照其规定。
”而在具体查处不正当竞争案件的实践中,执法人员却发现与该法相竞合的法律诸多,单项立法肢解《反法》的问题严重,且有愈演愈烈之势。
比如:《建筑法》规定建筑工程中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检查;《价格法》规定低价倾销等不正当竞争行为由政府物价部门监督检查;《招标投标法》规定招标投标的业务主管部门和项目审批部门对招标投标行为监督管理等等。
这些与《反不正当竞争法》相竞合的法律法规在具体禁止某几类不正当竞争行为上,又有其针对性的制约处罚条款,而这些法律法规的执法主体又非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因此在实践办案中,针对不正当竞争的定性处罚问题,容易造成执法主体混乱不清,职责不明的现象。
九届人大四次会议上雷世均代表曾经指出:由于《反不正当竞争法》没有赋予对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唯一执法主体,造成执法主体多元,在实际工作中常常出现有法难依的问题。
由于不正当竞争行为是我国市场经济发展的重大障碍,违反了市场经济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违背了公认的商业道德,虽然市场经济的其它法律法规对其违法行为有所规范,但行政执法权应集中于一个执法主体,执法主体的多元化,常常导致多头执法。
单项立法蚕食、肢解了《反法》的内容,动摇了其作为经济宪法、竞争秩序基本法的地位,形成了新的行业和行政壁垒,不利于社会主义统一市场的监管和发展。
(六)行政干预大,有法难依一是地方保护主义制约和阻滞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正常执行。
一些地方政府为了各自的利益,采取市场封闭管理的做法,限制了商品的正常流通。
二是公用企业普遍存在不正当竞争行为,工商部门依法查处难。
三是执法水平低,监管手段不适应。
目前工商部门监管市场的方式、方法、手段比较陈旧,人员素质有待提高;办案经费严重不足,交通、通讯设备匮乏,且在公平交易执法中存在的调查难、取证男、定性难等问题,一时难以得到有效解决,导致执法效率低下,执法效果有限。
四是部门协作办案不够。
在实际执法过程中,有的部门因利益驱使,该配合不配合,该移交的案件不移交,甚至有的一罚了之。
二、完善《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对策随着我国市场经济运行机制逐步与国际接轨,各类不正当竞争行为已成为市场经济运行过程中的“绊脚石”。
为此,通过立法手段制止可能产生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维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已经成为建立规范、有序的市场竞争环境的首要任务。
加快《反法》的修订进度。
要从明确执法主体、统一执法职能、改变多头执法的状况入手,解决法律依据的欠缺问题;要对现行涉及反不正当竞争行为相关的法规进行全面清理,废除《反法》中的除外规定,解决现行法律、法规、规章前后矛盾、相互竞合等问题,以此建立科学统一、独立执法的反不正当竞争行为法律体系。
同时,要进一步加快司法和行政解释出台的进度,从被动答复到主动制订,及时完善《反法》现有的配套规章和出台对应的实施细则,以此细化《反法》的实用操作条款。
(一)应增加新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规定,进一步拓宽执法的范围法律的稳定性相对于法律所调整的社会经济关系的变动性、灵活性而言是滞后的。
法律一旦制定就具有稳定性,而社会经济关系则是在不断变化的。
在国外,不正当竞争行为以其广泛且不确定而著称。
我国经济体制正处于转轨变型时期,旧的体制正在消失,市场经济体制正在形成。
这种新旧体制交替在竞争秩序上表现得尤为明显,导致许多新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出现。
我国现行的《反不正当竞争法》根据当时经济领域不正当竞争的情形,只规定了十一种不正当竞争行为,每种行为都有明确的适用界定,致使许多新出现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无法纳入到现行法律的调整范围。
十一种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界定,也限制了《反不正当竞争法》作为商标、专利、版权法的后盾法的作用的发挥。
人们曾形象地把传统知识产权的三项主要法律(专利法、商标法、版权法)比作三座浮在海面上的冰山,而把反不正当竞争法比作在下面托着这三座山的海水,商标、专利、版权法管不到的违法行为,由《反不正当竞争法》来管。
如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0条虽然为专利法保护不到的发明创造提供了更宽保护,但仍比较弱。
而如何在版权法之外提供更宽的保护,还没有相应的规定。
《反不正当竞争法》本应保护到商标法所管不到的违背诚实信用的商业行为,仅以假冒他人注册商标作为不正当竞争行为为例,既不是《商标法》的调整对象,也不是《反不正当竞争法》的适用范围,影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法律效力的发挥。
为了弥补《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不足,一些地方性法规细化、拓展了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范围。
但是,按照《行政处罚法》第11条的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对违法行为已经作出行政处罚规定,地方性法规需要作出具体规定的,必须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规定。
”因此,建议在修订和完善《反不正当竞争法》时,第一,对不正当竞争行为采取概括加列举的方式,明确规定一般条款,并为一般条款设置相应的罚则,以适应纷繁复杂的现代经济生活,同时也避免以行政立法、地方立法、部门立法修改基本法律之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