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论刑事审前程序中的人权保障
刑事被害人权利的程序保障和权利救济
刑事被害人权利的程序保障和权利救济段守亮胡泰忠肖波对刑事被害人的权利保护是人权保障的重要方面,而现行法律和现在学术界大都是从被害人权利实体保障方面来阐述的,即刑事被害人应该具有什么样的权利来阐述,例如被害人应该享有国家补偿权,被害人享有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权利等等。
然而,无救济则无权利,权利就是程序。
现行法律和学界对如何在程序上保障被害人各种诉权和实体权利的落实、如何在权利受到漠视和侵犯时给予程序上的救济,则规定与研讨甚少。
缺乏救济的权利是画饼充饥似的权利;缺乏程序上的保障,这是司法实践中被害人诉讼主体地位被虚置的根本原因。
本文拟从被害人权利的程序救济角度展开对被害人权利保障的探究。
一、问题的提出我国刑事诉讼法中关于被害人及其亲属的法律地位和权利有颇为先进的明文规定。
我国刑事诉讼法中刑事案件被害人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一样具有当事人的地位。
我国刑事诉讼法对被害人主要规定了四项权利:1、控告复议权,如刑事诉讼法第八十六条的规定;2、安全保障权,如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五条的规定;3、申请回避权,如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二十九条的规定;4、提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权,如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七条规定。
然而在司法实践中,这些规定又有多少得到真正落实,多少刑事案件的被害人利益得到赔偿、权利得到保障、冤情得以伸张?在司法实践中,被害人被告知诉讼权利的情况较少,被害人参与刑事诉讼过程的更少,被害人在刑事诉讼结束后得到赔偿和补偿的情况就更是少之又少。
尽管刑事诉讼法对被害人及其亲属的法律地位和权利有颇为先进的明文规定,但在盗窃、诈骗、合同诈骗等侵财型犯罪的刑事案件中,被害人通常被冷落在一边,对审判的实质性进展不知就里。
而中国司法的一个颇具特色的传统是以被害人为轴心反复演绎伸冤话语,[1]刑事被害人由于冤屈无法澄清不停的申诉、控告、上访。
有人把被害人权利在诉讼过程中受到的侵害成为“第二次被害”。
[2]对于被害人权利保护,我国理论界提出的进一步解决方案大致如下:首先,赋予刑事被害人与被告人对等的权利,比如对等的起诉权、上诉权等等;其次,赋予刑事被害人请求国家补偿权;第三,扩大被害人的赔偿范围,赋予被害自然人精神损害赔偿请求权。
浅论刑事审前程序中的人权保障
共识 的。在 刑事诉 讼 中, 刑事 诉讼 的 目的是 为 了惩 罚犯罪 , 护 法》 《 维 、国家赔 偿法》 等建立 起 了一个 审前程 序中 的人权 保障体 系。
社会 正常秩 序 , 公 民 的合法权 益 等 。 保护 在我 国虽 然犯 罪嫌疑 人 在法 律 中明确 了公 民享 有人 身 自由、 住宅 、 产 、 财 言论 自由、 讯 通
( ) 一 人权保 障 的理论 基础
是刑 讯逼 供屡 禁不 止 。而 且在 现行 的法 律 文本 中缺 乏对 法律 服
务者 、 证人 、 事侦 查人 员 、 刑 一些 技术鉴 定人 等主体 的人权保障规
定。
四、 审前 程序 中人 权保 障 制度构 建 的几点 建议
( ) 立 完善 的司 法审 查制度 一 建
何人 或组织 侵犯 , 能保护 , 自己或是 国家 。 只 由
2 权 利制 约权 力理论 对 人权保 障 的实 践提 出 了很 好 的方 法 .
体, 宽泛 的审 查主 体导 致权 力 的滥用 。 制措 施的批 准权应 该统 强
一
收归法院行使 , 各执行机 关可 以拥 有对法 院批准 令状 的异议权 。
中缺 乏相应 的人 权保 障制 度 的规 定 。虽然 新 的律师 法把 律师 介 作 人员在 行使 职权 时侵 犯 人 身财产 权利 时 ,受害 人有权 获得赔
入提前 到 了侦查阶 段 。 无论 是在制 度层 面还 是实 践 中, 但 审前 程 偿 , 并明确 了赔偿 的程 序 、 体和 标 准等 。但这 些只 是法 条文本 主 序中 对人权 的保 障是 远远 不够 完 善的 。本 文就 人权 保障 的理论 上 的理论保 障 , 司法 实践 中 并没 有得到 很好 的执行 。 别突 出的 特 基础进行 探 究, 比国际 刑事 司法 准则 中对人 权 的保 障, 对 对我 国 审前程序 中 的人权保 障 制度 构建提 出几 点 建议 。 二、 国际 司法准 则对 审前 程序 中 的人权 保障
刑事诉讼法修正案的法理学思考——权利保障与权力制衡
《 修 正案》 基 本内容理解的基础上 , 就《 修正案》 的相关 问题进行 分析 , 从法理学的角度认识和评价《 修正案》 。
一
监督机关的检察机关 , 在行使权力时更应主动保持足够的谨慎 、 自制和谦抑 。这是树立并强化权 限意识的主观 内在要求 。 “ 由于有权力 的人 都容易滥用权 力”[ 5 1 , 为 了防止公共权 力 异化为侵害公民权利 的暴 力 , 结合本次《 修 正案》 的具体 内容 , 笔 者认 为 , 本次 《 修正案》 的核心思路 为二 : 一 是权利保 障 ; 二 是权 力制衡 。 前者重在通过加强犯罪嫌 疑人 的权利保障 , 实现权利对
2 0 1 2 年3 月1 4日, 第十一届全 国人 民代 表大会第五次会议 决 定对《 中华 人民共和 国刑事诉讼法 》 作 出修改 , 这标志 着我 国
刑事诉讼法 向前迈进 了一大步 。鉴于此次刑事诉讼法修订是对
较弱 , 而不是 由于这些人对社会更有道德价值。与此相类 似 , 给 予个人的更 多的权利保护 , 是因为面临政府滥用权力的时候 , 个 人是脆弱的。 权利理论强调个人权利 , 因为需要特殊保 护的是个
行关系 , 但 由于公安机关的特殊性 质 , 决定 了在审前程序 中形成
了以侦查 为中心 的诉讼格局 , 并确立了警主检辅 的关 系 , 公诉职 能的有效发挥在一定程 序上依赖于侦查职能 ,从而造成 了检察 机关对侦查活动实际监督 乏力 ,检察权对侦查权 的控制相对较
弱, 这直接影响了侦诉质量和 司法精神。
的 核 心 条 文 进 行 了 系统 解 读 , 从 而发掘 本次修 改在保 障人权 与职权 机 关间权 力制衡这 两者之 间的价 值住 阶。
关键词 : 刑诉 法修 正案 ; 法理 学 ; 权利 中图分类 号 : D9 2 5 . 2 文献标 识码 : A 文章 编号 : 1 0 0 8 - 4 4 2 8 ( 2 0 1 3 ) 0 8 -1 2 4- 0 2
论确立审前程序人身保护令救济制度
作 为 公 民的基 本权 利之 一加 以规定 ,庄严 宣 告 了 “ 止非 法拘 禁 和 以其 他 方法 非法 剥夺 或 者 限制 禁 公 民的人身 自由 。 尽管 宪法 没 有进一 步规 定 当公 民的人 身 自由受 到 侵犯 时 的具 体救 济 措 施 ,但 ” 这 已经体 现 出 宪法对人 身 自由 的尊重 和保 护 。新宪 法修 正案 将 “ 国家尊 重和 保 障人权 ”写 进 了宪
的 。即使 上述 这种 理 解符 合立 法 原 意 ,那 么 这 也 不 符 合 国 际人 权 法 的 基 本 要 求 。更 为 重 要 的
是 ,这 种 申诉 、ຫໍສະໝຸດ 告 本 身并 不具 有 司法救 济属 性 ,显然 不 能作 为审 前羁 押 的司法 救济 方式 。 由此 可 见 ,我 国现 行 法并 没有 规定 被羁 押 的犯罪 嫌 疑人 、被 告人 享有 对羁 押 的合 法性 向 司法机关 提 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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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 东社会 科 学
20 0 6年 第 4期
论 确 立审 前程 序人 身保 护令 救济 制 度
薛 鲍 传 丽
[ 提 要 ]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没有确立审前羁押的司法救济程序,被羁押者不能援用司法救济方式
质疑 审前羁押 的合 法性 ,导致 司法实践 中审前 羁押 率居高不下和超期羁押 问题较 为严 重。解决这 一 问 题 的根本 出路在 于将人身保护令制度 引入我 国审前程序 中 ,赋 予被羁押 者对羁押 的合法性提 出质疑 的 权利 ,使 中立的司法机 关对羁押 的根 据进 行 司法 审查 ,从 而将 审前羁押 纳入 司法控 制 的范畴 ,利 用司
以防止非 法羁 押嫌 疑人 。
严格 意义 上讲 ,我 国现 行刑 事诉 讼法 没有 规定 任何 质 疑羁押 合法 性 的条款 ,也 没 有确认 被羁
论我国刑事审前程序中司法权的再配置
论我国刑事审前程序中司法权的再配置中图分类号:d925 文献标识:a 文章编号:1009-4202(2010)01-127-03摘要我国刑事审前程序中对司法权的非合理配置,是造成被追诉人的合法权益保障不足、法院中立地位弱化的主要根源。
本文通过分析我国审前司法权配置的现状及其所存在的弊端,提出通过建立司法令状制度实现对我国刑事审前司法权优化配置的有效途径。
关键词审前程序司法权配置司法令状最近发生的“躲猫猫”事件引起了社会对于我国刑事诉讼审前程序中存在的超期羁押以及侵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合法权益问题的关注和热议。
以此为序,被追诉人的合法权益应当受到何种程度的保护,权力机关应如何行使职权,司法机关的公信力如何确立等问题被逐步提上议事日程。
笔者认为,这些问题的根源在于我国刑事审前程序中司法权的配置已不适应目前刑事司法的发展。
刑事审前阶段在刑事诉讼中具有特殊的地位,从某种意义上说,我国刑事诉讼中真正决定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命运的程序不是审判,而是审前程序。
刑事审前程序,在我国是“指人民法院开庭审判前的立案、侦查和审查起诉诸阶段,即所谓的‘大审前程序’”。
而审前程序中司法权的配置,是指在审前程序中,公安机关、检察院、法院所享有的职权及其相互之间的关系。
审前程序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享有的权利与追诉机关的职权处于相对立的关系,前者处于弱势地位,直接受追诉机关职权的影响。
因此,审前司法权配置合理与否便构成了公检法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之间,社会公众与司法权威之间产生矛盾的主要原因。
一、我国刑事审前程序中司法权配置之现状在刑事审前程序中,刑事强制措施担负着惩治犯罪与保障人权的双重职能,其能够有效保证被追诉者不逃避侦查、起诉和审判,不毁灭、伪造、隐匿证据和不继续犯罪,然而,若权力运行不当也有可能严重侵犯公民的合法权利。
因此,相对被追诉人而言,是一种强制性的处分。
如何科学设定并准确运用这些强制性处分一直是法治国家不懈探索的课题。
探究刑事诉讼法对人权的保障精选3篇(浅论新刑事诉讼法对人权的保障)
探究刑事诉讼法对人权的保障精选3篇浅论新刑事诉讼法对人权的保障探究刑事诉讼法对人权的保障摘要:法律体系中,刑事诉讼法是仅次于宪法的基本法,它被称为小宪法。
两次人代会审议最终通过,对于过去十六年的法律进行了意义深远的大规模修改。
引起国内外的广泛议论。
本文在阐述新刑事诉讼法的基础上,结合宪法人权等内容,重点阐述新修订的法条对人权保护的措施及意义。
关键词刑事诉讼法人权保障探究刑事诉讼法对人权的保障:浅论新刑事诉讼法对人权的保障摘要:尊重和保障人权,是中国宪法确立的一项重要原则。
新刑事诉讼法将"尊重和保障人权"写入总则第二条,既有利于彰显我国司法制度的社会主义性质,也有利于公安司法机关在刑事诉讼程序中更好地遵循和贯彻这一宪法原则。
关键词:刑事诉讼法;修改;人权保障2012年3月14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决定》。
刑事诉讼法有“公民权利小宪法”之称,新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新刑诉法)在增加了技术侦察等有利打击犯罪的措施的同时,更加关注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权保障问题。
在人权的各种保障方法中,法律保障是人权保障体系中最基本、最具权威性的。
新刑诉法在以下具体规定中体现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原则:一、尊重与保障人权写入刑诉法原则性规定彰显刑诉法之价值保护人权是宪法中非常重要的法律理念,新刑诉法为了充分体现了这一重要理念,把惩治犯罪和保护人权的关系处理得当,将“尊重和保障人权”写入总则第二条,突出保障基本人权在刑事诉讼过程中的重要性,并在多项具体规定中贯彻这一原则。
能否正确处理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的关系,是衡量一个国家法治文明程度的重要标志。
评价一个国家人权保护的状况,不光要看对其是否尊重和保障“无罪的人”的人权,更要看其“犯罪分子”的人权是否得到尊重和保护。
这次对刑诉法的修改,既是我国刑事诉讼法价值之彰显,也是我国最高权力机关重视和保障人权的具体体现,更是我国人权事业从理念到行动的深刻进步。
我国刑事诉讼法人权保障论文
我国刑事诉讼法的人权保障摘要:2012年新刑诉法将”尊重和保障人权”写入总则,这是宪法有规定以来,我国部门法第一次有了人权规定。
本文结合新刑事诉讼法对加强人权保障工作的新修改,针对我国刑事诉讼中人权保障存在的主要问题提出了几点完善策略,充分肯定了新刑诉法对人权保障制度的积极意义。
关键词:刑诉法;人权;保障17、18世纪,资产阶级为了反对神权和贵族、僧侣特权,发展资本主义,提出”天赋人权”的口号,人权被认为是人的天赋的、基本的和不可剥夺的权利。
法律是保障人权最普遍、最基本、最有效的形式和手段。
人权规范几乎渗透在一切法律部门中,并且成为各部门法应当体现的基本价值。
其中最为突出的是刑事诉讼法。
刑事诉讼法作为公法的范畴之一,其调整的基本内容是刑事诉讼中公民与国家、公民基本权利与国家权力的关系。
2012年新刑诉法的修改第一次在部门法中将”尊重和保障人权”写入总则,使我国刑事诉讼中的人权保障逐渐全面迈上法制化轨道。
”刑事诉讼法的修改完善,既要有利于保证准确及时地查明犯罪事实,正确应用法律,惩罚犯罪分子,又要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尊重和保障人权,保护公民的诉讼权利和其他合法权利。
”由此更进一步表明刑诉法是一部直接关系公民权益和基本权利的刑事诉讼法律,决定公民的生命、财产、自由等基本权利。
一、我国刑事诉讼中人权保障存在的问题(一)立法保障不充分尽管我国宪法确立了国家保障人权的义务,明确规定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但能够直接体现刑事诉讼中人权保障的内容并不多见。
我国宪法第39条和第40条分别对公民的人身自由、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规定了相应的保护措施,直接涉及到刑事被追诉人的也只有第125条被告人辩护权的规定,除此之外,就没有能够直接体现刑事诉讼中人权保障内容的宪法条款了。
并且我国宪法在司法实践中只起宏观上的指导作用,并不能作为法院裁判案件的直接法律依据。
因此,在我国,公民无法提起违宪诉讼以获得宪法上的权利救济。
(二)审判制度存在缺陷--被告人存在受双重追诉的危险我国的二审制度和审判监督制度都存在使被告人被二次追诉的危险。
论刑事审前程序的独立价值——以犯罪嫌疑人权利保障为视角
疑人 告知其应 有 的权利 ;律师 会见犯 罪嫌 疑人难 ;在 一定程度 上存 在着刑 讯逼供 ;变相 羁押 、超期羁 押现 象严重 ;变更 强制措 施难 以落 实;律师 代理 申诉 、控 告难 以落 实 ;律 师取证 难 、证人 出庭 难 ;律 师 自身权益难 以得 到有 效保护 ;公 、检 、法三机 关协 调办案现 象 十分严重 ,律师 与协 调一致 的三机 关 抗衡,无疑 是鸡蛋碰 石头 。① 究其实质 ,现 阶段我 国刑 事审前程 序存 在上述 问题 的根源 在于 :刑事 诉讼程 序本身 的合法 性未受 重视 、犯罪 嫌疑人 权利 保障缺 失 ;刑事 审前程 序 的独立价值 无法 实现 。 事诉讼程 序本 身是有 价值 的: 刑 它可 以通过确 保刑事 诉讼 各方 参与 的程 度来 保障 各方 的人格尊 严 以及 自主 意志 ,刑事诉讼 的正 当程序 对 裁判 结果 的正确 性具 有重要 的保 障作 用 。正义 ” “ 要求法 院只对 那些 实际上 有罪 的人予 以定罪和 惩罚 ;
对 无 辜者作 出有罪判 决 ,即便 能实现某 种更 高 目标 的价 值也应 予 以否定 。任 何公 民都应 当享有 不受非
法追 究的权利 。在 刑事 审前程 序 中 ,犯 罪嫌 疑人 处于 困境和 危 险状 态 ,其各 种 权 利更 容 易受到侵 犯 。 理论上 ,基于 无罪推 定原 则 ,犯 罪嫌疑 人 、被 告人 的诉讼 主体地 位应 受到尊 重 ,但 事实 并非如此 。勿
从人权保障的视角论我国审前羁押制度的改革
的持 续 性 在 过 去 的法 律 实 践 中广 泛 存 在 着 被 诟 病 的超 期 羁 本 就 不 存 在 审 前 羁 押 不 合 法 的 问题 .只要 作 出拘 留 、逮 捕 决 押 和 变 相 羁 押 的 情 况 .笔 者 认 为 存 在 这 种 现 象 的原 因体 现 在 定 法 律 就 推定 之后 漫 长 的羁 押 案 件 都 是 合 法 的 ” _ 3 _
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
的 部 门应 该 怎 样 处 理 等 . 并 没 有 很 实 际 的救 济 渠 道 法 律 实 践 中. 即使 被 羁 押 人 向 有 关 机 关 如 公 安 机 关 、 司法机关 提 出
在 于“ 尊重 和保障人权 ” 的宪 法 精 神 得 到 了 充 分 体 现 下 面 就 申 请 . 这 些 部 门也 往 往 置 之 不 理 . 从 而 导致 亲友 等诉 诸 “ 上
还有学者甚至认 为 , “ 从严格意 义上讲 . 我国 1 9 9 6年 《 刑
所 谓 羁 押 不 是 我 国 的强 制 措 施 的一 种 .而 是 逮 捕 犯 罪 嫌
事诉 讼 法 》 没 有 规定 任何 质 疑 超 期 羁 押 合 法 性 的 条 款 . 也 没 有
疑 人 之 后 的一 种 剥 夺 相 对 人 人 身 自由 的状 态 .具 有 一 定 时 间 确 认 被 羁 押 者 对 审 前 羁 押 享 有 司 法救 济 的权 利 即在 我 国根
无从确立 ” 。 对 比 国际 上 审 前 羁 押 制 度 , 我们可以知道 : 为 了防 成 ‘ 罪犯 ’ 的流水线上 的不 同位置 . 他们 在宪法 上处于 ‘ 分 工 范 对 公 民 的人 身 自 由的 侵 犯 .在 审 判 之 前 往 往 采 取 逮 捕 和 羁 负 责 、 互 相配合 、 互相 制约 ’ 的关 系 , 相 互 之 间 只 有 职 责 分 工 押分离的制度 。 但是在 我国 , “ 逮捕 本 身就 意 味着 羁 押 , 公 安 机 关 在 依 照 检 察 机 关 的 逮 捕 决 定 抓 捕 犯 罪 嫌 疑 人 后 就 当然 享 有 的不 同 . 没 有 法 律 地 位 上 的 区 别 ” 尽 管 有 立 法 决 策 人 士解 释. 设 计“ 公检 法三机关分工负责 、 相 互 配合 、 相互 制约” 的模
刑事诉讼法与人权保障
刑事诉讼法与人权保障在一个社会中,人权的保障是至关重要的,而刑事诉讼法作为一项法律制度,旨在维护公正和法治。
然而,这两个概念之间的关系并不总是紧密的,因为在追求正义的同时,也需要平衡个体的权利和保障。
本文将探讨刑事诉讼法与人权保障之间的关系,旨在寻求一个合理的平衡点。
首先,刑事诉讼法确保了人权的保障。
它确保了被告人在诉讼过程中享有一系列权利,例如被告人有权保持沉默、有权寻求法律援助和有权与律师会面。
这些权利的保障确保了法律程序的公正和透明,避免了权力滥用和不公正对待。
刑事诉讼法还规定了审判程序的法定要求,确保法官必须遵守法律程序进行审判,从而保护了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然而,刑事诉讼法与人权保障之间也存在一些挑战和矛盾。
一方面,为了追求正义,刑事诉讼程序可能会侵犯被告人的权利。
例如,在紧急情况下,检察机关可能会采取强制措施对嫌疑人进行拘留,这可能会侵犯被告人的自由权。
此外,一些调查手段可能也会侵犯被告人的隐私权,例如对个人通讯的窃听和监控。
因此,刑事诉讼中人权保障的具体实践需要进行平衡和权衡。
为了解决这些挑战,一些国家和地区采取了一系列措施来保护被告人的人权。
例如,一些国家规定了对强制措施的使用进行监督和制约,确保其不会滥用。
此外,在调查阶段,一些国家要求警察必须获得法院发出的搜查令才能进行搜索,以保护个人的隐私。
这些措施的目的是确保在追求正义的同时,也保障了被告人的权利和尊严。
另一个需要探讨的问题是,刑事诉讼法在维护人权方面是否充分。
尽管刑事诉讼法确保了被告人的一系列权利,但它是否足够保障了被害人和其他利益相关方的权益呢?有人认为刑事诉讼法过于注重保护被告人的权益,导致被害人的权益被忽视。
在一些重大刑事案件中,被害人可能需要承受长时间的审判过程和心理创伤,这可能对其权益产生负面影响。
因此,刑事诉讼法需要进一步完善,以兼顾被告人和被害人的权益。
在国际层面上,人权保障也得到了一定程度的保障。
例如,国际刑事法庭成立以来,它已成为保护人权的重要机构。
法院刑事审判工作存在的问题与对策
法院刑事审判工作存在的问题与对策法院刑事审判工作是司法机关的核心职能之一,直接关系到社会公正与法律权利的实现。
随着社会的发展和法律环境的变化,一些问题也相应地出现在法院刑事审判工作中,需要及时识别和解决。
本文将分析当前法院刑事审判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有效的对策以促进司法公正和效率。
当前法院刑事审判工作中的一个突出问题是审判透明度不足。
尽管法院审判公开是司法公正的基本要求,但实际操作中,一些案件的审判过程缺乏必要的公开和透明度,导致公众对审判结果产生疑虑和不信任。
为解决这一问题,可以通过加强审判活动的记录和公示,提高法官和法庭行为的公开度,确保案件审理过程的公正性和透明度,增强公众对司法的信任感。
法院刑事审判中存在的另一个问题是审判效率低下。
随着案件数量的增加和审判程序的复杂化,一些案件往往审理时间过长,影响到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司法效率。
为提升审判效率,可采取的对策包括优化案件分流和审理程序,加强法官和法院人员的专业培训与管理,提升司法资源的配置效率,确保案件能够依法及时审理,减少不必要的诉讼成本和时间浪费。
第三,法院刑事审判工作中还存在着司法公正和人权保护方面的问题。
在司法实践中,一些案件可能因为调查不彻底、证据不足或程序不规范而导致不公正的判决,甚至侵犯被告人的基本人权。
为保障司法公正和人权,应加强司法审判的独立性和公正性,严格依法保障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加强对侦查、审判程序的监督与评估,确保司法决策的合法性和公正性,有效防止冤假错案的发生。
法院刑事审判工作中需面对的问题还包括司法资源不足、司法人员素质不均等现象。
在资源有限的情况下,可通过优化司法资源配置和管理,提升司法人员的职业道德和专业素养,加强队伍建设和人才培养,确保司法人员能够胜任各类复杂案件的审理工作,保障审判工作的高效性和公正性。
在当前法院刑事审判工作中,除了上文提及的问题和对策外,还存在一些需要重视和解决的具体情况。
一方面,法院刑事审判中的法律适用问题时有发生。
犯罪嫌疑人的人权保障研究
犯罪嫌疑人的人权保障研究【摘要】保障人权是刑事诉讼的目的和核心价值。
当今世界先进国家刑事诉讼制度也是以人权保障为发展的方向。
刑事诉讼法作为犯罪嫌疑人的权利保障法律,其必然高度重视人权保障。
而侦查过程中对犯罪嫌疑人人权的保障更是重中之重。
而受传统形式观念的影响,我国司法机关只注重查出案件的结果,这样就造成偏重于惩罚犯罪而造成对犯罪嫌疑人的人权侵犯。
我们必须充分认识到犯罪嫌疑人人权保障的重要性,对此,应深刻吸取教训认真总结经验,不断提高相关立法,建立健全司法机制,不断完善对犯罪嫌疑人的人权保障。
【关键词】侦查阶段;犯罪嫌疑人;人权保障;法律监督;司法审查一、人权保障和刑事诉讼目的、价值的理论分析(一)犯罪嫌疑人人权保障的理论分析人权是人之为人的价值的一种社会认可,它是人的本性,具有一定历史阶段性,与一定的经济和文化发展水平相适应。
17至18世纪西方的启蒙思想家主张天赋人权,人人生而平等。
将人权作为人生而有之的权利,是不可剥夺与放弃的。
我国有学者提出,人权是一种道德权利也是一种法律权利。
笔者认为人权是人应当享有的和实际享有的、被社会承认的道德权利、自然权利及法定权利的总和。
犯罪嫌疑人的基本人权,是指在侦查程序中享有或应当享有的基本诉讼权利。
犯罪嫌疑人的法律地位与国家专门机关即侦查机关应保持平等性。
如果抹杀了犯罪嫌疑人享有基本人权,那就难以抵御来自国家公权力的种种侵犯。
(二)刑事诉讼目的与犯罪嫌疑人人权保障刑事诉讼的直接目的在于实现惩罚犯罪和保障人权,实现司法公正。
长期以来,我国刑事诉讼法通过使用刑罚来抑制犯罪,以此来达到保护人民的目的。
在惩罚犯罪的同时,刑事诉讼的另一个也是最重要的目的是保障人权。
现代法治国家都很重视刑事诉讼的程序性的价值,只有从程序上实现价值,才能真正实现刑事诉讼价值,也才能真正实现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因此必须对公权力加以必要的监督和限制,防止公权力的滥用。
实现刑事诉讼的内在核心价值就是要保障犯罪嫌疑人的人权。
论刑事强制措施中人权保障的不足与完善
论刑事强制措施中人权保障的不足与完善作者:吴畅杨军来源:《首都教育学报》2013年第10期摘要:我国刑事强制措施在人权保障方面存在着缺乏必要监督、审前羁押常态化、违法适用、适用不当、救济机制缺乏等问题。
对此,应当明确比例原则,完善强制措施体系,强化权利救济机制,以有效保障人权。
关键词:强制措施;人权保障;完善一、我国刑事强制措施中人权保障方面的缺陷(一)强制措施的适用缺乏必要监督在我国,除公安机关适用逮捕须经检察机关批准以及检察机关自行决定的逮捕须由公安机关执行外,公、检、法三机关都有权根据自己的办案需要决定是否适用强制措施和适用何种强制措施,而且三者的权力也没有大小和从属之分,也没有统一或独立的权力审查机关。
司法实践中,公、检、法三机关对于各自所采用的强制措施,一般不存在相互监督或制约,彼此都不干涉和过问。
虽然理论上法律赋予了检察机关侦查监督权,但由于这种监督属于一种事后监督、间接监督手段,其所能起到的监督制衡作用也相当有限。
由于权力没有受到真切的制衡,侦查机关出于完成侦查破案任务、查明犯罪事实的需要,通常都会最大限度地利用自己的权力,强制措施适用的随意性和频繁性也就不可避免。
(二)审前羁押成为常态我国法律中规定的“羁押”一词,是指将被拘留或者被逮捕的人关押于看守所进行严格监管,使其完全失去人身自由的措施。
它是执行拘留、逮捕的结果,是附随于拘留、逮捕的一种状态,而不是与拘留、逮捕相并列的独立的刑事强制措施,从而导致实践中审前羁押普遍化现象非常突出:1.现行法律规定可以拘留的情形相当宽泛。
侦查机关负责人可自行决定拘留措施导致审前拘留的大量存在,与此同时,缺乏审批控制机制导致司法实践中随意延长拘留羁押期限大行其道。
2.“捕押合一”的情况使得一旦适用逮捕措施就可能导致对犯罪嫌疑人数月甚至数年的羁押。
由于羁押后对调查取证和讯问非常方便,因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一旦被羁押后,除非迫不得已,司法机关很少考虑是否还有继续羁押的必要而改变为其他强制措施的情形。
刑事案件中的刑事强制措施与人权保障
刑事案件中的刑事强制措施与人权保障刑事案件发生时,为了维护社会秩序和保障公民的人身安全,司法机关可能会采取刑事强制措施对犯罪嫌疑人进行限制和约束。
然而,这些刑事强制措施在实施过程中,需要与人权保障相平衡,以确保其合法性和公正性。
本文将探讨刑事案件中的刑事强制措施与人权保障的关系。
一、拘留拘留是最常见的刑事强制措施之一,用于对刑事嫌疑人进行限制自由。
根据刑事诉讼法,拘留应当在法定期限内执行,并严格限制拘留的方式和条件,以防止对犯罪嫌疑人的不当限制和虐待。
拘留所应当提供良好的生活条件,保障嫌疑人的基本人权,比如提供适当的休息和饮食,防止任意殴打和虐待。
二、取保候审对于不存在逃避追诉和证据销毁等风险的犯罪嫌疑人,司法机关可以依法决定取保候审。
这种刑事强制措施的实施应当确保犯罪嫌疑人的人身安全和合法权益,同时遵循法律程序和程序公正的原则。
取保候审人员应当享有与其他公民相同的权利,比如在适当时候参与案件审理、无罪推定等。
三、羁押在一些严重刑事犯罪案件中,司法机关可能会依法对犯罪嫌疑人进行羁押。
然而,羁押作为一种对自由的最严格限制,必须符合法律规定和法定程序,不能随意滥用。
在实施羁押时,必须确保犯罪嫌疑人的基本人权,比如健康权、言论权和宗教信仰自由等。
羁押期限也应当在法定范围内,避免无限延长。
四、限制出境在涉及逃避刑罚或邀请国际法庭调查等情况下,司法机关可能会限制犯罪嫌疑人的出境权。
然而,这种限制必须有明确的法律依据,符合法律程序和正当理由,并尊重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
限制出境应当根据具体情况,严格遵循法定期限,并确保相关决定符合法律规定和证据支撑。
五、其他刑事强制措施除了上述常见的刑事强制措施外,刑事诉讼法还赋予司法机关其他权力,如搜查、查封、冻结财产等。
这些措施的实施必须严格遵循法律规定和程序要求,以确保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和人权保障。
总结:刑事案件中的刑事强制措施必须与人权保障相平衡。
司法机关在实施这些措施时,应当尊重和保障犯罪嫌疑人的人权和合法权益,遵循法律程序的规定,防止任意滥用权力和不当限制自由。
论刑事诉讼中的人权保障
论刑事诉讼中的人权保障【摘要】在刑事诉讼中,人权保障至关重要。
本文从人权保障的重要性、刑事诉讼中的人权保障原则、具体体现、不同阶段的落实以及存在的问题等方面进行探讨。
人权保障在刑事诉讼中是司法公正和法治社会的重要体现,保障被告人的权利、加强程序公正、确保案件审理的公正性都是刑事诉讼中人权保障的基本原则。
在具体实践中,人权保障可体现在审查起诉阶段、庭审程序中以及刑罚执行等不同阶段。
在实践中仍存在一些问题,如刑事诉讼中证据不足导致的冤假错案等。
为了有效保障刑事诉讼中的人权,还需要进一步加强相关法律制度建设和司法实践。
人权保障在刑事诉讼中的重要性不容忽视,只有不断完善相关制度,才能真正实现司法公正和保障人民的合法权益。
【关键词】刑事诉讼、人权保障、重要性、原则、具体体现、不同阶段、存在问题、结论1. 引言1.1 引言在任何一个国家的刑事诉讼中,人权保障都是至关重要的。
人权是一项基本权利,是每个人应该享有的权利,无论何时何地,都不应该被侵犯。
在刑事诉讼中,保障人权不仅是对被告的一种尊重,更是对整个司法体系的一个检验。
人权保障的重要性体现在许多方面。
全面保障人权是司法公正的基础。
只有在人权得到有效保障的前提下,司法才能发挥其应有的作用,确保案件的公正审理。
人权保障可以帮助减少冤假错案的发生,保护无辜者不受冤狱之累。
人权保障是一个国家法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国家形象和声誉的体现。
在今天的社会中,刑事诉讼中的人权保障问题日益受到关注。
越来越多的人意识到,人权保障不仅仅是一种理念,更是一种现实需要。
只有在刑事诉讼中有效保障人权,才能更好地推动司法公正和法治建设。
结束。
2. 正文2.1 人权保障的重要性在刑事诉讼中,人权保障的重要性不言而喻。
人权是人类共同的价值观和原则,是每个人生而平等且不可剥夺的基本权利。
在刑事诉讼中,人权保障是确保公正、公平和合法程序的基础,是保障被告人权利不受侵犯的重要保障措施。
人权保障的重要性体现在保障被告的权利平等和自由。
程序保障人权维护
程序保障人权维护人权是指每个人依法享有的基本权利和自由,是人类的共同价值观和精神追求。
为了保护人权,各国都制定了一系列法律和程序,以确保人权得到有效维护。
程序保障人权维护是一个重要的方面,它既包括了司法程序的保障,也包括了行政程序和立法程序的保障。
本文将从这三个层面来探讨程序如何保障人权维护。
一、司法程序的保障司法程序的保障是保障人权维护的核心。
司法是最直接、最重要的权力机关,它通过审判和解决纠纷来保护人权。
在司法程序中,法官的公正性、独立性以及程序的合法性至关重要。
首先,法官的公正性是指法官要在审判中不受任何外界利益的干扰,客观、公正地作出判断和裁决。
法官应该严格遵循法律,不偏袒任何一方,保持中立的立场,确保裁决的公正性。
其次,法官的独立性是指法官要能够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政治、经济等方面的干扰。
法官应该只根据案件事实和法律规定,依法判断,不受他人的指示或者压力。
最后,程序的合法性是指司法程序必须符合法律的规定。
这包括了审判过程的合法性、证据的合法性以及裁判结果的合法性等方面。
程序的合法性是保护人权的基石,只有在符合法律规定的程序下,才能对人权进行有效的保护。
二、行政程序的保障行政程序的保障是程序保障人权的重要组成部分。
行政程序是政府行使权力的程序,包括了决策、执行和监督等环节。
在行政程序中,公平公正的原则是核心。
首先,政府决策过程应该透明,即决策的理由、依据、过程都应当公开,确保公众对决策有监督的权力。
公众可以通过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来维护自身的人权。
其次,政府行政的执行应当符合法律规定,并且要考虑人权的保护。
政府的行政行为要具有合法性、合理性、适当性以及对人权的尊重。
最后,监督机构的建立和运作也是行政程序的重要内容。
监督机构应当独立、公正地履行职责,监督政府行使权力是否合法、合理,并及时纠正违法行为,保障人权的正当权益。
三、立法程序的保障立法程序的保障是维护人权的基础。
立法程序是指制定、修改和废止法律的过程。
刑事案件中的审判程序与流程
刑事案件中的审判程序与流程在刑事案件中,审判程序与流程是确保司法公正和维护法治的重要环节。
它包括多个阶段和环节,每个环节都有其特定的目的和程序要求。
本文将从立案阶段、调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一审审判阶段、二审审判阶段以及执行阶段,分别阐述刑事案件审判的程序与流程。
一、立案阶段立案是刑事案件审判的起点,也是对犯罪行为的认定和相关证据的收集的开始。
一般,刑事案件的立案是由检察机关依法决定,根据被害人或公民举报、检察机关自己掌握的线索以及公安机关侦查发现的犯罪事实等,判断是否符合立案条件,并作出立案决定。
立案决定的基本条件包括犯罪事实、证明材料以及犯罪行为符合刑事法律规定等。
二、调查阶段调查阶段是对案件事实的核实和证据的进一步收集以及犯罪嫌疑人的审讯等过程。
公安机关在调查阶段拥有重要的权力和职责,他们进行案件侦查,收集相关证据,了解犯罪嫌疑人的肯定的事实,确定犯罪嫌疑人的身份等。
三、审查起诉阶段审查起诉阶段是检察机关依法对办理的案件进行事实认定、法律适用和审查起诉的过程。
检察机关会依据调查阶段收集的证据和材料,对犯罪嫌疑人的行为进行评估,确定是否符合起诉条件,并决定是否将案件提交法院审理。
四、一审审判阶段一审审判阶段是刑事案件的核心阶段,也是案件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的重要环节。
在这个阶段,法院依法组织庭审,对犯罪嫌疑人进行审问,听取辩护人的意见和被害人的陈述。
通过听证、质证等程序,综合权威证据,法院最终根据事实和证据的审查判断,作出犯罪责任认定和量刑。
五、二审审判阶段二审审判阶段是对一审判决的核查和复核的过程。
一审审判的一方当事人或上级人民法院不服一审判决的情况下,有权对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二审庭审过程中,再次审查一审判决的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是否正确。
如果对一审判决有瑕疵或错误,二审法院有权对案件进行纠正,并作出自己的判决。
六、执行阶段执行阶段是指法院对判决结果的执行过程。
在执行阶段,法院会发出执行文书,通知相关机关或个人执行刑事判决,以落实刑罚以及保障被害人的权益。
人权保障原则的具体体现
人权保障原则的具体体现新刑事诉讼法把“尊重和保障人权”载入刑诉法典。
这是我国人民政治生活中的一件大事,更是我国民主与法治进程的一个里程碑。
1999年以来,我国两次修宪,1999年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作为治国的基本方略写进宪法,2004年把“尊重和保障人权”写进了宪法,把人权保障原则上升为宪法原则。
按照刑诉法是国家法律体系中基本法的定位,基于刑事诉讼法作为重要的部门法,必须贯彻落实宪法的规定,加大人权保障的力度,加强对公权力行使的制约和规范的考虑,这一次刑事诉讼法的修改把“尊重和保障人权”写进了刑诉法典。
“尊重和保障人权”在我国刑诉法中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我国刑事诉讼法第2条增加规定:“尊重和保障人权”,把人权保障作为刑诉法的一项重要任务规定下来。
即“尊重和保障人权,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
”需要说明的是,人权保障原则不仅仅是刑事诉讼的一项重要的任务,更是刑事诉讼的一项重要指导原则,刑诉法的立法和执法,都要以“人权保障原则”作为一项重要的指导原则。
从这个意义上说,刑诉法就是一部人权保障法。
第二,调整诉讼结构,改革刑事辩护制度,把人权保障原则落到实处。
新刑事诉讼法把刑事诉讼中控、辩、审三种基本职能进行调整和优化组合,解决了长期以来侦查阶段律师辩护缺位的问题,把律师介入刑事诉讼的时间从审查起诉阶段提前到侦查阶段,使我国刑事诉讼结构全面实现了控诉职能、辩护职能、审判职能的优化组合,达到了现代刑事诉讼结构的基本要求。
刑事诉讼法第33条明确规定:“犯罪嫌疑人自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有权委托辩护人;在侦查期间,只能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
被告人有权随时委托辩护人。
”我国刑事诉讼法的修改,不仅提前了辩护律师介入诉讼的时间,而且还扩大了律师的辩护权,把律师参加刑事诉讼落实到诉讼的各个阶段,对我国刑事辩护制度作了重大改革。
刑事案件审判保障措施
刑事案件审判保障措施一、引言随着社会的发展和变迁,刑事案件的数量不断增加,为了确保司法公正和社会安全,刑事案件审判保障措施不可或缺。
本文将从多个方面深入介绍刑事案件审判保障措施,以保障司法公正和维护社会安全。
二、法庭安全法庭是刑事案件审判的核心环节,其安全至关重要。
为了确保法庭的正常运作,需要采取一系列保障措施。
首先,建立完善的安保系统,包括安排专门的保安人员和安全设施,确保法庭内外的安全。
此外,还需制定严格的入场制度,对进入法庭的人员进行身份验证和安全检查,杜绝携带危险物品的可能性。
三、证据保护刑事案件审判过程中,证据的收集和保护至关重要。
为了确保证据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审判保障措施必不可少。
首先,应建立专门的证据保存机构或部门,负责证据的归档和保管。
其次,应加强对证据链的追溯和查证,防止证据被篡改或伪造。
同时,加强对相关人员和机构的教育培训,提高其对证据保护的重视和意识。
四、当事人权益保障在刑事案件审判中,保障当事人的权益是司法公正的基础。
为了确保当事人在审判过程中的权益受到保障,需要采取一系列措施。
首先,要保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包括合法的辩护权、知情权和参与权等。
其次,要确保当事人的人身安全,防止任何形式的恶意攻击和滥用权力。
最后,要尽量减少当事人的心理压力和精神伤害,提供必要的心理辅导和支持。
五、审判透明审判透明是维护司法公正和社会安全的重要手段。
为了保障刑事案件审判的公开透明,需要采取一系列措施。
首先,要加强对审判活动的监督和评估,确保审判程序的严谨性和公正性。
其次,要加强对审判过程的记录和公开,使公众能够了解和监督刑事案件的审判程序。
此外,还要加强对媒体报道的管理和引导,防止不实信息的传播和影响。
六、司法人员素质提升司法人员的素质直接关系到刑事案件审判的质量和效果。
为了确保司法人员的公正、专业和高效,需要采取一系列措施。
首先,要加强对司法人员的培训和教育,提高其法律意识和职业道德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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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论刑事审前程序中的人权保障
作者:杨小明
来源:《法制与社会》2010年第07期
摘要我国法治现代化建设已逾三十个春秋。
人权自“法律移植”时代就进入我国法治现代化建设的理论研究。
2004年人权入宪,但在实际法律实施中没有完善的制度保障。
人权保障的紧迫性在刑事诉讼中尤为突出,特别是刑事审前程序中。
本文就刑事审前程序中的人权保障制度构建作了简要的探讨。
关键词刑事诉讼审前程序人权保障
中图分类号:D92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0)03-275-01
一、引言
欧洲思想启蒙时代的大师提出了“天赋人权”的思想,自此人权的保障被提到国家制度建设、社会治理的首要考虑的重要地位。
各国对人权的内涵界定各有出入,但在人的生命权、自由权和人赖以生存的财产权作为人权的核心内容这一点上是达成了共识的。
在刑事诉讼中,刑事诉讼的目的是为了惩罚犯罪,维护社会正常秩序,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等。
在我国虽然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都是公民,但在“着重打击犯罪”的理念下,这类刑诉中“弱势群体”的合法权利未能得到切实的保障。
特别是审前程序中缺乏相应的人权保障制度的规定。
虽然新的律师法把律师介入提前到了侦查阶段。
但无论是在制度层面还是实践中,审前程序中对人权的保障是远远不够完善的。
本文就人权保障的理论基础进行探究,对比国际刑事司法准则中对人权的保障,对我国审前程序中的人权保障制度构建提出几点建议。
二、国际司法准则对审前程序中的人权保障
(一)人权保障的理论基础
1.自然权利理论是自然法理论孕育的重要成果。
所谓自然法,是指凌驾于实然法之上,并指导和规范实然法的某些理性化的、普遍的、永恒的公理。
自然法理论包含着对某种永恒正义的信念。
此观点认为人的权利不是由其特定的社会关系得到的,而是因为人这个特定的主体而拥有的。
是上天所赋予的,不能被任何人或组织侵犯,只能保护,由自己或是国家。
2.权利制约权力理论对人权保障的实践提出了很好的方法论。
两种主要的权力制约理论是以德制权和以法制权。
无论是中国儒家的德治与柏拉图的哲学王之治都提倡以德治权,但这只是一种理想状态。
极富有现实意义的三权分立理论对人权保障有极大的推动作用,美国为实践的典范。
在刑事诉讼中对人权的侵犯的主要主体是拥有国家公权力的国家机关。
对国家公权力的制约是在刑事诉讼中特别是刑事审前程序中对人权保障的主要内容
(二)国际刑事司法准则对审前程序中的人权保障
审判中心主义为核心的审判模式中审前程序为重要阶段,包括立案、侦查、审查起诉等重要环节。
联合国和各国际组织先后制定了和签订一系列法律文件和国际公约,明确对审前程序中的人权保障。
如:《国际人权宪章》、《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欧洲人权公约》、《非洲人权和人民权利宪章》、《联合国预防犯罪和刑事司法标准和规范》、《预防和控制有组织犯罪准则》等。
对人所应有的权利与自由的确认与宣告,包括:生命权、自由权、财产权、人格权、等基本人权。
对审前的不得违法逮捕、刑讯逼供等做了相应规定。
各法治发达国家和地区的具体法律制度中也有完善的规定,如德国实行法官保留原则,对犯罪嫌疑人或其他人的逮捕、羁押的命令在非紧急情况下只能由法官签发,紧急情况下有检查官签发的命令必须在3日内提请法官确认。
台湾日本也有类似的规定。
三、我国审前程序中人权保障的现状
在形式上,我国现行的法律,包括《宪法》、《刑法》、《刑事诉讼法》、《国家赔偿法》等建立起了一个审前程序中的人权保障体系。
在法律中明确了公民享有人身自由、住宅、财产、言论自由、通讯自由等基本权利;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的批准或人民法院的决定,并由专门机关执行,不受逮捕;行使侦查、检察职能的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侵犯人身财产权利时,受害人有权获得赔偿,并明确了赔偿的程序、主体和标准等。
但这些只是法条文本上的理论保障,司法实践中并没有得到很好的执行。
特别突出的是刑讯逼供屡禁不止。
而且在现行的法律文本中缺乏对法律服务者、证人、刑事侦查人员、一些技术鉴定人等主体的人权保障规定。
四、审前程序中人权保障制度构建的几点建议
(一)建立完善的司法审查制度
强制措施的实行必须得到合法的审查批准才有效,所以令状批准过程的制度完善显得尤为重要。
现实中侦查机关的侦查权力没有得到有效的约束,在侦查阶段中对人权的侵犯尤为明显。
我国目前法律规定的各项强制措施没有一个统一的审查批准主体,宽泛的审查主体导致权力的滥用。
强制措施的批准权应该统一收归法院行使,各执行机关可以拥有对法院批准令状的异议权。
(二)完善律师法律援助制度
侦查、公诉机关切实保障律师对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援助的各项权利的有效行使。
如:会见权、阅卷权、调查权、通信权、在场权等。
明确律师介入到侦查阶段的诉讼地位,将律师的辩护从实体辩护转变到实体程序综合辩护。
确立侦查讯问犯罪嫌疑人时律师在场、全场录音、全场录像“三项制度”。
(三)完善审前程序中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以外的诉讼参与人的人权保障制度
之外的诉讼参与人主要包括:证人、专门技术鉴定人员和公诉、侦查人员等。
虽然在审前程序中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人权最容易受到非法侵犯,但对以上者几类诉讼参与人的人权侵犯的可能性是存在的。
主要注意对证人的人身保护,确保专门技术鉴定人的中立性,保障侦查人员的人权保障。
注释:
[德] 海因里希·罗门著.姚中秋译.自然法的观念史和哲学.三联书店.2007年版.第138.139页.
陈卫东.刑事审前程序与人权保障.中国法制出版社.2008年版.第168页.
陈光中.刑事诉讼法学.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
赵海林.刑事诉讼程序中的人权保障-访中国政法大学樊崇义教授.人权名家访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