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鼓励民营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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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鼓励民营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葫政发[2016]8号
【发布部门】葫芦岛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6.03.23
【实施日期】2016.03.23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鼓励民营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
(葫政发〔2016〕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园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为认真贯彻落实《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辽宁省发展民营经济实施方案的通知》(辽政发〔2015〕31号),促进我市民营经济加速发展,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优化民营经济营商环境,提高服务效率
(一)研究设立“代办服务中心”,为企业提供兜底式服务。及时调查整理企业需求信息,为企业协调生产要素并提供代办服务。同时,对各地区、各部门帮助、服务企业情况进行监督、考核。(市经济和信息化委负责)
(二)支持民营企业成立协会、商会、产业联盟等组织。为部分商会悬挂“招商分局”牌匾,并给予经费支持,鼓励其依托自身优势,在我市招商及企业服务工作中发挥更大的积极作用。(市招商局负责)
(三)进一步简政放权。民营企业到相关部门办理手续,除国家法律法规及省有关规定外,不再设置地方性前置审批项目。加快各级行政审批服务中心建设,简化审批手续,实行限时办理制度。(各相关行政审批部门负责)
(四)规范行政执法,减轻企业负担。进一步清理和规范对民营企业的各种收费和检查,政府部门到企业检查要实施登记卡制度。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民营企业依法进行的生产活动。(市监察局负责)
(五)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和质量品牌建设。加大专利行政执法力度,健全知识产权维权援助体系,形成保护、创新、发展的良性循环。建立健全产品质量和产品溯源管理制度,积极开展产品质量提升活动,支持民营企业争创名牌。(市科技局、市质监局、市工商局负责)
二、放宽市场准入,鼓励民营经济创新创业
(六)扩大民间资本投资领域。鼓励民营资本通过PPP等多种方式参与政府相关项目建设。除国家明令禁止的以外,所有领域一律对民间资本开放。(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住建委、市工商局、市交通局、市水利局、市国资委、市卫计委、市教育局、市文广局、市国土资源局、市政府金融办负责)(七)加快创新创业载体建设。集中力量重点打造孵化器大平台,构建一批低成本、便利化、全要素、开放式的众创空间。通过整合资源,积极打造创新创业集聚区。(市科技局、市人社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委负责)
(八)推进登记注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