菏泽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菏泽市生物医药产业发展领导小组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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菏泽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市政府机构简称的通知

菏泽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市政府机构简称的通知

菏泽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市政府机构简称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菏泽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1.01.21•【字号】菏政办字〔2021〕3号•【施行日期】2021.01.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菏泽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市政府机构简称的通知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开发区、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根据市政府机构设置情况,我们对市政府机构简称进行了规范和明确。

为方便使用,经市政府同意,现将规范后的《市政府机构简称》印发给你们。

菏泽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1年1月21日市政府机构简称(括号内为机构简称)一、市政府工作部门菏泽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菏泽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发展改革委)菏泽市教育局(市教育局)菏泽市科学技术局(市科技局)菏泽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菏泽市公安局(市公安局)菏泽市民政局(市民政局)菏泽市司法局(市司法局)菏泽市财政局(市财政局)菏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菏泽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菏泽市生态环境局(市生态环境局)菏泽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菏泽市城市管理局(市城管局)菏泽市交通运输局(市交通运输局)菏泽市水务局(市水务局)菏泽市农业农村局(市农业农村局)菏泽市商务局(市商务局)菏泽市文化和旅游局(市文化和旅游局)菏泽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市卫生健康委)菏泽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市退役军人局)菏泽市应急管理局(市应急局)菏泽市审计局(市审计局)菏泽市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市外办)菏泽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市国资委)监督管理委员会菏泽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市行政审批服务局)菏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市场监管局)菏泽市体育局(市体育局)菏泽市统计局(市统计局)菏泽市医疗保障局(市医保局)菏泽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市人防办)菏泽市人民政府研究室(市政府研究室)菏泽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市地方金融监管局)菏泽市信访局(市信访局)菏泽市林业局(市林业局)菏泽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挂菏泽市机关事务管理局、菏泽市大数据局牌子。

菏泽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菏泽市市属企业投资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菏泽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菏泽市市属企业投资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菏泽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菏泽市市属企业投资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菏泽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菏泽市市属企业投资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开发区、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市直各单位,市属各企业,各大中专院校:《菏泽市市属企业投资监督管理办法》已经2019年8月12日第65次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菏泽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9年8月12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投资监管体系建设第三章投资事前管理第四章投资事中、事后管理第五章投资风险管理第六章责任追究第七章附则菏泽市市属企业投资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规范市属企业投资管理,防范投资风险,落实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根据《山东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省属企业投资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鲁政办字〔2019〕16号)文件,结合市属企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菏泽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根据市政府授权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市属企业(以下简称企业)。

本办法所称投资是指企业在境内从事的固定资产投资和长期股权投资。

所称主业是指经市国资委确认并公布的企业主要经营业务;非主业是指主业以外的其他经营业务。

第三条企业是投资的决策主体、执行主体和责任主体,职责包括:(一)依据功能定位和发展战略规划,合理确定投资方向、策略和标准;(二)健全投资管理制度,制定本企业投资负面清单,完善投资科学决策机制;(三)制定和执行年度投资计划;(四)强化投资项目尽职调查、可行性研究、审查论证等前期工作,审慎决策投资项目,特别监管类项目履行决策程序后报市国资委审核;(五)组织实施投资项目,开展项目后评价;(六)报告投资管理制度、投资计划及执行、投资项目后评价等情况,配合监督检查。

菏泽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菏泽市生物医药产业发展领导小组及各成员单位工作职责的通知

菏泽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菏泽市生物医药产业发展领导小组及各成员单位工作职责的通知

菏泽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菏泽市生物医药产业发展领导小组及各成员单位工作职责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菏泽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3.10.08•【字号】菏政办字[2013]53号•【施行日期】2013.10.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菏泽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菏泽市生物医药产业发展领导小组及各成员单位工作职责的通知(菏政办字〔2013〕53号)市政府有关部门:为充分发挥菏泽市生物医药产业发展领导小组组织协调作用,促进全市生物医药产业健康快速发展,经市政府同意,现将领导小组及各成员单位工作职责公布如下:一、领导小组主要职责研究部署和指导全市生物医药产业发展的各项工作;研究制定我市促进生物医药产业发展的政策措施;审议生物医药产业重大项目计划、重大专项资金安排等重大事项;协调解决全市生物医药产业发展中遇到的重大问题;部署年度工作计划;督促和检查各成员单位、各县区工作推进及政策配套落实情况;不定期召开会议对全市生物医药产业发展工作进行研究部署;争取省政府在产业布局、政策、重大项目、资金等方面的支持;建立重点企业、重点项目包保责任制;建立知名院校、科研院所和制药百强企业定期联系制度。

二、领导小组办公室主要职责协调落实领导小组关于促进生物医药产业发展的各项工作;负责领导小组有关会议的筹备及各成员单位的日常协调、统筹工作;协调组织制定推进生物医药产业发展的相关配套政策和文件;协调办理需提交领导小组审议的重大事项;跟踪了解各县区、相关部门推进生物医药产业发展的工作进展情况,建立信息沟通机制,收集、整理、发布生物医药产业工作各项信息;落实生物医药产业发展重点企业、重点项目包保责任制;组织开展生物医药产业有关调研并提出工作建议,为市委、市政府提供决策参考;对各县区推进生物医药产业发展的工作情况进行督促,协调推进目标责任考核评价有关工作;对招商引资奖励、科技创新平台建设、新药创新资助等财政资金安排提出建议;协调落实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中共菏泽市委办公室 菏泽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菏泽市规范涉企收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中共菏泽市委办公室 菏泽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菏泽市规范涉企收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中共菏泽市委办公室菏泽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菏泽市规范涉企收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菏办发〔2013〕41号各县区党委和人民政府,市直有关部门、单位:《菏泽市规范涉企收费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共菏泽市委办公室菏泽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3年8月12日菏泽市规范涉企收费工作实施方案为进一步规范涉企收费,减轻企业负担,优化营商环境,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按照国家和省市优化营商环境的要求,全面清理规范涉企收费和服务价格,实现在全省和鲁苏豫皖交界地区涉企收费项目最少、标准最低、收费政策全面公开的工作目标,营造一流的营商环境。

二、工作目标(一)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执行国家、省有关政策。

对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凡国家、省明令取消和暂停的,予以取消和暂停;凡国家、省收费标准有上下限幅度的,一律执行下限标准;凡省授权市制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执行市级最低收费标准。

对因收费标准降低影响正常工作开展的,经费由财政部门予以保障。

(二)涉企服务价格执行有区别的价格政策。

对工业和现代服务业企业(包括金融保险、现代物流、科技服务、软件和信息服务、服务外包、商务服务、文化创意、电子商务、工业设计、旅游服务等行业)收费,按不高于国家、省规定价格下限的50%执行;对传统服务业企业收费,按不高于国家、省规定价格下限的60%执行;对房地产企业收费,按不高于国家、省规定价格下限的70%执行。

以上各类调整后的价格高于现行实际价格的,一律按现行实际价格执行。

(三)涉企社会团体收费严格执行会费标准。

涉企社会团体只准收取合理会费,制定或修改会费标准须经会员大会半数以上表决通过,主管部门要严格把关。

通过的会费标准应分别报业务主管部门、社团登记机关和物价、财政部门备案,严禁擅自扩大范围、提高标准收取会费。

三、保障措施(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

规范涉企收费工作在市优化营商环境工作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进行,由市物价部门会同市财政、发展改革、监察、纠风、法制、审计、民政、经济和信息化、商务、地税等有关部门共同实施。

菏泽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菏泽市支持生物医药产业创新发展八条意见的通知-

菏泽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菏泽市支持生物医药产业创新发展八条意见的通知-

菏泽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菏泽市支持生物医药产业创新发展八条意见的通知正文:----------------------------------------------------------------------------------------------------------------------------------------------------菏泽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菏泽市支持生物医药产业创新发展八条意见的通知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开发区、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市直各单位,市属各企业,各大中专院校:《菏泽市支持生物医药产业创新发展八条意见》已经2018年10月19日第45次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菏泽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8年10月19日菏泽市支持生物医药产业创新发展八条意见为支持我市药品医疗器械企业创新发展,推进生物医药产业新旧动能转换,根据国家、省、市关于深化审评审批制度改革,支持生物医药产业创新发展的意见,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意见:一、支持创新服务平台建设。

支持政企共建药学研究中心、药物安全性评价中心(GLP)、药物临床试验基地(GCP)、合同研发(CRO)和合同注册申报(CRAO)机构、药物中试基地及共享(CMO)车间等公共技术服务平台。

对首次获得药品非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GLP)认证的单位,一次性给予1000万元奖励,实现与发达国家双边或多边互认的再增加100万元奖励;对首次获得药物临床试验(GCP)资格临床试验机构,一次性给予100万元奖励,实现与发达国家双边或多边互认的再增加100万元奖励;对投资建设药物中试基地或共享CMO车间的,按固定资产投资总额的5%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

二、支持药品医疗器械产品创新和引进。

对取得药品生产批件落地我市生产、营销结算的新药,按照创新药(含化学药、中药、生物制品,下同)、改良型新药、首仿药每个品种1000万元、800万元、500万元分别给予奖励。

菏泽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菏泽市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近期重点工作安排的通知

菏泽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菏泽市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近期重点工作安排的通知

菏泽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菏泽市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近期重点工作安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菏泽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12.10•【字号】菏政办发[2009]80号•【施行日期】2009.12.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综合规定正文菏泽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菏泽市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近期重点工作安排的通知(菏政办发〔2009〕80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属各企业,各大中专院校:《菏泽市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近期重点工作安排》(以下简称《工作安排》)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二○○九年十二月十日菏泽市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近期重点工作安排根据《中共山东省委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中发〔2009〕6号文件精神进一步深化我省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鲁发〔2009〕16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近期重点实施方案(2009-2011年)的通知》(鲁政发〔2009〕90号)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医药卫生体制改革2009年重点工作安排的通知》(鲁政办发[2009]83号)精神,为更好地推动我市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现提出近期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重点工作安排。

一、加快推进基本医疗保障制度建设(一)扩大基本医疗保障覆盖面。

主要工作目标是:1.大力推进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城镇职工医保)、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城镇居民医保)参保扩面工作。

做好城镇非公有制经济组织从业人员、灵活就业人员和农民工的参保工作。

(市劳动保障局负责)2.年底前将在校大学生全部纳入城镇居民参保范围。

(市劳动保障局、教育局负责)3.多渠道筹集资金,将依法关闭破产国有企业退休人员全部纳入属地城镇职工医保,实现医保待遇与企业缴费脱钩。

指导和督促各县区解决其他破产企业退休人员和困难企业职工的参保问题。

(市劳动保障局、国资委负责)4.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下简称新农合)参合率稳定在95%以上。

菏泽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菏泽市落实山东省国家中医药综合改革示范区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

菏泽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菏泽市落实山东省国家中医药综合改革示范区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

菏泽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菏泽市落实山东省国家中医药综合改革示范区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菏泽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2.09.26•【字号】菏政办字〔2022〕46号•【施行日期】2022.09.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药政管理正文菏泽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菏泽市落实山东省国家中医药综合改革示范区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菏政办字〔2022〕46号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市属各企业,各大中专院校:《菏泽市落实山东省国家中医药综合改革示范区建设实施方案》已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菏泽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2年9月26日菏泽市落实山东省国家中医药综合改革示范区建设实施方案为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中医药工作的重要论述,根据《山东省国家中医药综合改革示范区建设方案》要求,结合我市中医药工作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目标以山东省国家中医药综合改革示范区建设为引领,到2025年,中医药服务体系进一步健全,在治未病、重大疾病治疗和疾病康复中的特色优势进一步彰显。

中医药传承创新能力进一步强化,中医药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进一步优化,居民健康水平的中医药贡献度进一步提升,形成可复制的改革创新成果,在全省发挥示范作用。

二、重点任务(一)推进中医药治理体系建设。

深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中医药传承创新发展的意见》,充分发挥党委在中医药工作中的核心领导作用,将中医药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政府议事日程,每年召开1次市县促进中医药工作发展领导小组会议。

建立健全中医药工作联席会议机制,不定期召开会议,研究协调解决中医药发展的相关事宜,将中医药放在工作全局中一体谋划、一体推进、一体落实、一体考核,统筹推进中医药事业发展。

不断完善中医药管理体系,配齐配强管理工作力量,市疾病预防控制部门要安排专人负责中医药疾病预防工作。

菏泽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菏泽市中医药振兴发展重大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

菏泽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菏泽市中医药振兴发展重大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

菏泽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菏泽市中医药振兴发展重大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菏泽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4.01.25•【字号】菏政办字〔2024〕6号•【施行日期】2024.01.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医政医管其他规定正文菏泽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菏泽市中医药振兴发展重大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菏政办字〔2024〕6号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市属各企业,各大中专院校: 《菏泽市中医药振兴发展重大工程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菏泽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4年1月25日菏泽市中医药振兴发展重大工程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医药振兴发展重大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23〕3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中医药振兴发展重大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鲁政办字〔2023〕167号),结合《中共菏泽市委、菏泽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促进中医药传承创新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菏泽市中医药发展“十四五”规划》部署要求,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目标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对照《山东省中医药振兴发展重大工程实施方案》确定的工作任务,完善符合中医药特点的体制机制和政策措施,配套实施一批市级重点项目,确保菏泽市中医药振兴发展重大项目全覆盖。

到2025年,高质量完成重大工程项目,激发中医药振兴发展的巨大潜力和活力,带动全市中医药服务体系进一步健全,中医药传承创新能力进一步提升,中医药特色优势进一步彰显,中医药产业核心竞争力进一步增强,中医药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水平进一步优化,公民中医药健康文化素养进一步提高,创建山东省中医药综合改革先行市和中医药强市取得明显成效。

二、主要任务(一)中医药健康服务高质量发展工程。

中共菏泽市委办公室、菏泽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全市优化营商环境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

中共菏泽市委办公室、菏泽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全市优化营商环境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

中共菏泽市委办公室、菏泽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全市优化营商环境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共菏泽市委办公室,菏泽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3.08.12•【字号】菏办发[2013]43号•【施行日期】2013.08.12•【效力等级】地方工作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商务综合规定正文中共菏泽市委办公室、菏泽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全市优化营商环境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菏办发〔2013〕43号)各县区党委和人民政府,军分区,市委和市政府各部门(单位),各人民团体,各大中专院校:为进一步加强对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的组织领导,创建鲁苏豫皖交界地区一流的发展环境,促进全市加快发展科学发展,经市委、市政府研究决定,成立全市优化营商环境工作领导小组。

现将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名单公布如下:组长:孙爱军市委副书记,市长副组长:段伯汉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孙丰华市委常委,市纪委书记成员:陈建华市纪委常务副书记,市监察局局长魏琳市委组织部副部长、市编办主任吴修印市政府副秘书长、办公室主任马志伟市政府副秘书长、法制办主任张耀忠市纪委常委、市纠风办主任张培华市发展改革委主任闫凌市经济和信息化委主任戴文潮市教育局党委委员,市政府正县级督学朱继法市公安局政委李士三市民政局局长周铁伦市财政局局长史步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局长张善甲市安监局局长李玉明市国土资源局局长崔学民市规划局局长王乃光市城乡建设局局长姜守民市城市管理局局长练建军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局长程传政市交通运输局局长王尊亮市水利局局长张钢强市农业局局长胡钦畅市商务局局长陈庆勇市文广新局局长闫传银市卫生局局长史国生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局长杨自源市环保局局长沙启忠市民族宗教局局长张代卿市林业局局长宋波市人防办主任马长安市物价局局长彭春臣市畜牧兽医局局长饶生存市地震局局长范业赞市工商局局长朱文魁市国税局长刘新建市地税局局长赵波市质监局局长张建霞市国安局局长郭建民市气象局局长鞠波菏泽检验检疫局局长韩勇菏泽海关关长XXX 市人行副行长党明娜菏泽银监局局长焦培文市消防支队支队长领导小组下设三个专项工作组和办公室。

菏泽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发展改革委菏泽市2021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通知

菏泽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发展改革委菏泽市2021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通知

菏泽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发展改革委菏泽市2021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菏泽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1.04.08•【字号】菏政办发〔2021〕4号•【施行日期】2021.04.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发展规划正文菏泽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发展改革委菏泽市2021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通知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开发区、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市属各企业,各大中专院校:市发展改革委《菏泽市2021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已经市第十九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执行。

菏泽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1年4月8日菏泽市2021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市发展改革委一、2020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2020年,面对突如其来的新冠肺炎疫情冲击,全市上下在市委的坚强领导下,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决策部署和省委、市委工作要求,抢抓突破菏泽重大机遇,全力推进“四个突破”,扎实做好“六稳”“六保”工作,经济社会呈现全面恢复、总体平稳、稳中求进的态势,基本完成了市十九届人大五次会议批准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一)疫情防控科学精准,复工复产迅速高效。

第一时间成立市委统筹疫情防控和经济运行指挥部,建立统一指挥、协同高效、落实有力的领导推进机制,实现了“两不误”“两到位”。

一手抓疫情防控,超前研判疫情趋势,严密实施精准防控策略,迅速建立联防联控、群防群控机制,强化“人物同防”,全面开展重点领域排查。

我市始终处于低风险区,万人感染率为0.018,与省内各市和周边8市相比均属最低。

一手抓经济社会发展,及时出台53条硬核措施,认真制定“六保三促”工作方案,全面落实减税降费政策,集中研究解决原材料短缺、供售不畅、外来入菏人员绿色通道等突出矛盾问题,上半年基本实现全面复工复产、复商复市,全年为市场主体新增减税降费66.5亿元。

菏泽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菏泽市市级政府性投资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菏政办发[2013]4号

菏泽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菏泽市市级政府性投资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菏政办发[2013]4号

菏泽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菏泽市市级政府性投资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 菏泽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菏泽市市级政府性投资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菏政办发〔2013〕4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属各企业,各大中专院校:《菏泽市市级政府性投资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菏泽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3年1月28日菏泽市市级政府性投资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政府投资行为,加强对政府性投资项目资金的管理,提高项目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山东省财政监督条例》、财政部《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府性投资项目是指用市级政府性资金安排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公用事业项目和其他投资类项目。

第三条市级政府性投资项目资金包括:(一)市级公共财政预算安排的建设资金;(二)市级政府性基金安排的建设资金;(三)市级财政专户安排的建设资金;(四)政府转贷、融资担保安排的建设资金;(五)各项捐赠建设资金;(六)其他政府性建设资金。

第四条市级政府性投资项目资金管理适用于本办法。

第五条市财政部门是市级政府性投资项目资金的管理部门,具体负责投资项目资金的筹集、支付、工程预算审核、政府采购的监管、工程结(决)算资金审批以及对项目资金实施全过程评审监督。

市发展改革、规划、建设、城管、房管、国土资源、水利、交通、教育、卫生、监察、审计等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政府性投资项目资金管理的相关工作。

菏泽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菏泽市药品安全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菏泽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菏泽市药品安全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菏泽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菏泽市药品安全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菏泽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1.06.16•【字号】菏政办字〔2021〕30号•【施行日期】2021.06.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应急正文菏泽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菏泽市药品安全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开发区、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市属各企业,各大中专院校:《菏泽市药品安全事件应急预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菏泽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1年6月16日菏泽市药品安全事件应急预案1 总则1.1 编制目的1.2 编制依据1.3 工作原则1.4 适用范围1.5 事件分级2 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分工2.1 市级应急指挥机构2.2 县级组织指挥机构2.3 现场指挥机构3 监测、报告、预警3.1 监测3.2 报告3.3 预警4 应急响应4.1 应急响应分级4.2 先期处置4.3 Ⅰ级(特别重大)应急响应4.4 Ⅱ级(重大)应急响应4.5 Ⅲ级(较大)应急响应4.6 Ⅳ级(一般)应急响应4.7 信息发布与舆论引导5 善后与总结5.1 后续处置5.2 补偿和补助5.3 总结评估6 保障措施6.1 组织保障6.2 资金和物资保障6.3 医疗救治6.4 信息和技术保障6.5 培训演练和社会动员7 附则7.1 预案管理7.2 预案解释7.3 预案实施1 总则1.1 编制目的指导和规范药品(含医疗器械,下同)安全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各类药品安全事件,最大程度地减少药品安全事件对公众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的危害。

1.2 编制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管理办法》《药品召回管理办法》《医疗器械召回管理办法(试行)》《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和再评价管理办法》《山东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山东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山东省药品安全事件应急预案》和《菏泽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等要求,制定本预案。

菏泽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生物医药产业发展的意见

菏泽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生物医药产业发展的意见

菏泽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生物医药产业发展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菏泽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3.10.08•【字号】菏政发[2013]29号•【施行日期】2013.10.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宏观调控和经济管理综合规定正文菏泽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生物医药产业发展的意见(菏政发〔2013〕29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属各企业,各大中专院校:为加快我市生物医药产业发展,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意见。

一、发展目标和重点(一)发展目标。

着力培育菏泽高新区、市经济开发区、鄄城舜王城中药科技园三大生物医药园区。

到2016年,菏泽高新区创建为国家级医药高新区,全市生物医药产业主营业务收入达到1000亿元,跨入全国医药产业十强市。

(二)发展重点。

重点发展现代中药、化学原料药及制剂、医疗器械、生物制品、医用材料、诊断试剂等生物医药产业,构建研发、生产、流通相协调的生物医药产业体系。

二、扶持措施1.加快高新区国家级生物医药孵化器建设。

菏泽高新区要加大工作力度,2014年建成符合国家标准的生物医药孵化器。

市政府补助资金1000万元,用于孵化器基础设施建设。

对入驻孵化器的生物医药项目的引进、孵化、科研成果转化以及产业化,高新区要配套制定更加优惠的政策,扶持加快发展。

2.市内医药企业、科研机构引进的国家“千人计划”、泰山学者等高层次医药人才或团队,市政府设立的人才发展专项资金优先给予支持。

鼓励高新区等县区建设专家公寓、公租房等配套设施,以成本价租售给生物医药科研团队,市政府在用地、建设规费等方面提供优惠政策。

3.入驻山东鲁南药物研究院等生物医药创新服务平台的专家研发团队、省级以上生物医药研发机构在菏泽设立的分支机构,开展生物医药项目科技研发的,市财政给予20-50万元的启动资金。

4.市内生物医药企业、科研单位开展新药和生物制品研发的,财政分不同阶段给予补助。

完成临床前研究,并申报药物临床试验的项目,补助30-60万元;完成药物临床试验,并取得新药证书的项目,补助60-120万元。

菏泽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市属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的通知

菏泽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市属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的通知

菏泽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市属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菏泽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9.12.05•【字号】•【施行日期】2019.12.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菏泽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市属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的通知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市直各单位,市属各企业,各大中专院校:《关于市属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已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菏泽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9年12月5日关于市属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根据中央、省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市属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有关问题提出如下处理意见:一、转制单位工作人员人事劳动及社会保险关系转换市属事业单位经市政府批准转制为企业(以下称“转制单位”)后,原事业单位与其工作人员聘用关系自动解除。

转制后,转制单位应当按照《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与原编制内工作人员订立劳动合同,根据职工个人意愿一次性选择按照事业或企业职工标准缴纳各种社会保险费。

转制后新进人员按照企业社会保险制度执行。

(一)基本养老保险。

转制单位养老保险经办工作由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并登记和管理。

选择按照企业职工标准缴纳社会养老保险费及相应年金的,截至转制基准日,已按照国务院决定启动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账户档案移交企业养老保险。

转制单位给予原编制内在职职工一次性养老保险补贴,由其所在单位通过社会保险机构转入职工企业基本养老个人账户。

补贴标准为:转制前本人按国家规定计发的月基本工资×机关事业单位(军队)工作年限×0.5%×120个月,与原参加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个人账户储存额一并记入个人账户。

菏泽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菏泽市行政审批事项联合办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菏泽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菏泽市行政审批事项联合办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菏泽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菏泽市行政审批事项联合办理试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菏泽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4.06.20•【字号】菏政办发[2014]36号•【施行日期】2014.06.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菏泽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菏泽市行政审批事项联合办理试行办法的通知(菏政办发〔2014〕36号)《菏泽市行政审批事项联合办理试行办法》已经市政府第21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菏泽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4年6月20日菏泽市行政审批事项联合办理试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规范审批行为,简化审批环节,优化发展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联合办理,是指对两个及以上部门分别实施的行政审批事项,由市政府或市政府授权市政务服务中心组织各相关部门及其窗口联审联办的方式。

第三条市政务服务中心根据联合审批事项的性质或市委市政府领导意见,主持召开联审会议,或确定主办窗口,会同有关联办窗口进行联合办理。

第四条主办窗口根据确定的联合办理事项,代表所在部门牵头召集、主持联审会议,协调、督促各相关审批部门窗口及时办理审批事项。

第五条与联合办理业务相关联的部门窗口,应当积极配合主办窗口的工作,按照要求规范工作程序,确定专人负责,及时参加联合办理并出具办理意见。

第六条对重大审批事项,由市政府召开联合办理联席会议,研究解决行政审批过程中遇到的问题。

第二章联合办理工作流程第七条联合办理工作的一般流程是:(一)一门登记。

市政务服务中心对申请联合办理的事项进行统一登记,对符合联合办理条件的事项,录入审批系统,视有关情况,确定联合办理的牵头主体和流程。

(二)集中告知。

市政务服务中心或主办窗口组织召开审前集中告知会议,由各相关窗口共同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和收费事项等。

菏泽市人民政府关于实行生物医药产业发展项目包保和招商联络责任

菏泽市人民政府关于实行生物医药产业发展项目包保和招商联络责任

菏泽市人民政府关于实行生物医药产业发展项目包保和招商
联络责任制的通知
【法规类别】国家产业政策
【发文字号】菏政字[2013]29号
【发布部门】菏泽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3.10.08
【实施日期】2013.10.0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菏泽市人民政府关于实行生物医药产业发展项目包保和招商联络责任制的通知
(菏政字〔2013〕29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属各企业,各大中专院校:
为加大项目建设和招商引资工作力度,促进全市生物医药产业健康快速发展,市政府研究确定,对全市新建、在建的34个重点生物医药项目实行包保责任制,对全国医药百强企业和重点生物医药大专院校、科研院所实行招商联络责任制。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项目包保责任制主要任务
(一)市生物医药产业领导小组各副组长和成员单位对重点企业、重点项目实行目标责任制,将任务落实到年度和项目,确保按时完成目标任务。

(二)认真贯彻市委、市政府关于生物医药产业发展方面的政策、措施,运用好各项优惠政策,主动帮助企业协调各级各部门,做好项目准入、技术创新、人才培育、招商引资等各方面工作,为企业发。

菏泽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菏泽市服务业发展领导小组组成人员的通知-菏政办字[2013]52号

菏泽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菏泽市服务业发展领导小组组成人员的通知-菏政办字[2013]52号

菏泽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菏泽市服务业发展领导小组组成人员的通知正文:---------------------------------------------------------------------------------------------------------------------------------------------------- 菏泽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菏泽市服务业发展领导小组组成人员的通知(菏政办字〔2013〕52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和人员变动情况,市政府确定对菏泽市服务业发展领导小组组成人员进行调整。

现将调整后的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名单公布如下:组长:孙爱军(市委副书记、市长)副组长:段伯汉(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成员:吴福华(市政府副秘书长、金融办主任)张培华(市发展改革委主任)闫凌(市经济和信息化委主任)陈宝华(市教育局党委书记)侯婕(市科技局局长)李士三(市民政局局长)周铁伦(市财政局局长)王有杰(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党组书记)李玉明(市国土资源局局长)崔学民(市规划局局长)王乃光(市城乡建设局局长)姜守民(市城市管理局局长)练建军(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局长)程传政(市交通运输局局长)张钢强(市农业局局长)胡钦畅(市商务局局长)陈庆勇(市文广新局局长)闫传银(市卫生局局长)史国生(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局长)张魁(市体育局局长)高会峰(市统计局局长)马长安(市物价局局长)邓露(市旅游局局长)刘增莹(市供销合作社理事会主任)范业赞(市工商局局长)朱文魁(市国税局局长)刘新建(市地税局局长)赵波(市质监局局长)XXX(人民银行菏泽中心支行行长)党明娜(菏泽银监分局局长)陶鑫(市服务业办公室主任)领导小组负责对全市服务业工作进行宏观指导,研究制定促进服务业工作发展的重大方针和政策措施;协调解决服务业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对全市服务业工作进行督促检查。

菏泽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菏泽市医疗联合体建设规划方案的通知-菏政办发〔2017〕36号

菏泽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菏泽市医疗联合体建设规划方案的通知-菏政办发〔2017〕36号

菏泽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菏泽市医疗联合体建设规划方案的通知正文:----------------------------------------------------------------------------------------------------------------------------------------------------菏泽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菏泽市医疗联合体建设规划方案的通知菏政办发〔2017〕36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开发区、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市直各单位,市属各企业,各大中专院校:《菏泽市医疗联合体建设规划方案》已经2017年9月11日第15次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菏泽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7年9月11日菏泽市医疗联合体建设规划方案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医疗联合体建设和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7〕32号)及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医疗联合体建设推进工作方案的通知》(鲁政办发〔2017〕51号)等文件精神,进一步优化医疗资源结构布局,推进医疗联合体(以下简称医联体)建设和发展,更好实施分级诊疗和满足群众健康需求,提升医疗服务体系整体效能,经市政府同意,特制定如下规划方案。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以及全国、全省、全市卫生与健康大会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立足我市经济社会和医药卫生事业发展实际,以落实医疗机构功能定位、提升基层医疗服务能力、理顺双向转诊流程为重点,不断完善医联体组织管理模式、运行机制和激励机制,逐步建立完善不同级别、不同类别医疗机构间目标明确、权责清晰、公平有效的分工协作机制,推动构建分级诊疗制度建设。

(二)基本原则1.政府主导,统筹规划。

落实政府规划、指导、协调、监管、宣传等职能,以城市和县域为重点,根据区域医疗资源结构布局和群众健康需求,按照业务相关、优势互补、双向选择、持续发展等要求,兼顾既往形成的合作关系,统筹安排医疗机构组建医联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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菏泽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菏泽市生物医药产业发展领导小组及各成员单位工作职责的通知
【法规类别】干部与工作人员
【发文字号】菏政办字[2013]53号
【发布部门】菏泽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3.10.08
【实施日期】2013.10.0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菏泽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菏泽市生物医药产业发展领导小组及各成员单位工作职
责的通知
(菏政办字〔2013〕53号)
市政府有关部门:
为充分发挥菏泽市生物医药产业发展领导小组组织协调作用,促进全市生物医药产业健康快速发展,经市政府同意,现将领导小组及各成员单位工作职责公布如下:
一、领导小组主要职责
研究部署和指导全市生物医药产业发展的各项工作;研究制定我市促进生物医药产业发展的政策措施;审议生物医药产业重大项目计划、重大专项资金安排等重大事项;协调解决全市生物医药产业发展中遇到的重大问题;部署年度工作计划;督促和检查各成
员单位、各县区工作推进及政策配套落实情况;不定期召开会议对全市生物医药产业发展工作进行研究部署;争取省政府在产业布局、政策、重大项目、资金等方面的支持;建立重点企业、重点项目包保责任制;建立知名院校、科研院所和制药百强企业定期联系制度。

二、领导小组办公室主要职责
协调落实领导小组关于促进生物医药产业发展的各项工作;负责领导小组有关会议的筹备及各成员单位的日常协调、统筹工作;协调组织制定推进生物医药产业发展的相关配套政策和文件;协调办理需提交领导小组审议的重大事项;跟踪了解各县区、相关部门推进生物医药产业发展的工作进展情况,建立信息沟通机制,收集、整理、发布生物医药产业工作各项信息;落实生物医药产业发展重点企业、重点项目包保责任制;组织开展生物医药产业有关调研并提出工作建议,为市委、市政府提供决策参考;对各县区推进生物医药产业发展的工作情况进行督促,协调推进目标责任考核评价有关工作;对招商引资奖励、科技创新平台建设、新药创新资助等财政资金安排提出建议;协调落实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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