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法定优先受偿款的说明
优先受偿权书面申请书模板
尊敬的XXX法院:我XXX(申请人姓名),性别:XXX,身份证号码:XXX,住址:XXX,联系电话:XXX,现就关于XXX(被申请人名称)欠薪和社保欠缴费用优先受偿问题,向贵院提出书面申请书。
一、申请事项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我特此向贵院申请,请求对贵院拍卖XXX(被申请人名称)厂房所得价款优先支付我XXX(申请人姓名)及其他欠薪员工共计XXX元整的欠薪和社保欠缴费用(具体金额详见附件一、XXX有限公司员工工资优先受偿汇总表)。
二、事实与理由1. 解决员工工资社保问题,是XXX(被申请人名称)厂房拍卖的前置条件。
根据XXX年X月X日XX开发区管委会向XX人民法院《关于回复XXX公司厂房处置函》的明确规定,厂房拍卖前必须先解决员工的工资社保问题。
2. 工人工资具有优先权,且这种优先权及于债务人的全部财产,包括被抵押财产在内的特殊优先权财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建筑工程的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优于抵押权和其他债权。
因此,我作为XXX(被申请人名称)的欠薪员工,有权要求优先受偿。
3. 生存权优先于发展权,劳动报酬应当优先保护。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应当按时足额支付,保障劳动者的基本生活权益。
在此,我恳请贵院充分考虑劳动者生存权益的保障,支持我的优先受偿权申请。
三、法律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人民法院在审理房地产纠纷案件和办理执行案件中,应当依照本条规定,认定建筑工程的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优于抵押权和其他债权。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工资。
3.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六十三条: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其限期缴纳或者补足。
四、证据材料1. XXX有限公司员工工资优先受偿汇总表(附件一)2. XXX年X月X日XX开发区管委会向XX人民法院《关于回复XXX公司厂房处置函》复印件3. 其他支持申请人优先受偿权的证据材料为确保我及其他欠薪员工的合法权益得到及时保障,恳请贵院依法审查并支持我的优先受偿权申请。
法定优先受偿款包括哪些
法定优先受偿款包括:
1、发包人拖欠承包人的建筑工程价款
2、已抵押担保的债权数额
3、支付处分抵押房地产的费用(律师费、拍卖费、执行费、评估费等)
4、扣除抵押房地产应缴纳的税款(出让金、土地增值税、营业税及附加、契税等)
支付抵押权人的金额:
1、债权本息、支付的违约金
2、违反合同而对抵押权人造成的损害赔偿
《房地产抵押估价指导意见》
法定优先受偿款是指假定在估价时点实现抵押权时,法律规定优先于本次抵押贷款受偿的款额,包括发包人拖欠承包人的建筑工程价款,已抵押担保的债权数额,以及其他法定优先受偿款。
《天津房地产估价》2008年9月第三期P18
通常其他法定优先受偿款包括:
1处分抵押物的各项中介费(支付处分抵押房地产的费用):律师费、拍卖费、执行费、评估费等。
2政府税费(扣除抵押房地产应缴纳的税款):应补交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土地增值税、营业税及附加、契税等;
商品房在建工程抵押价值=假定未设立法定优先受偿权利下的市场价值-拖欠承包人的建筑工程价款-已抵押担保的债权数额-政府税费-处分抵押物的各项中介费
《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
第四十七条处分抵押房地产所得金额,依下列顺序分配:
(一)支付处分抵押房地产的费用;
(二)扣除抵押房地产应缴纳的税款;
(三)偿还抵押权人债权本息及支付的违约金;
(四)赔偿由债务人违反合同而对抵押权人造成的损害;
(五)剩余金额交还抵押人。
建设工程合同法定优先权18个月
建设工程合同法定优先权18个月一、背景及意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实施,为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的处理提供了新的法律依据。
其中,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规定,成为承包人维护自身权益的重要法律武器。
最高人民法院于2020年12月29日公布的《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将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行使期限由原来的6个月延长至18个月,这一改判对于承包人来说无疑是一大利好消息,有助于更好地保护其合法权益。
二、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内涵及法律依据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是指承包人在发包人未支付建设工程价款的情况下,就该建设工程折价或者拍卖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的权利。
这一权利体现了公平原则,保障了承包人的劳动报酬和材料款等实际支出费用能够得到及时支付,有利于维护建筑市场秩序。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286条规定:“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
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按照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的以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
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这一条款为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
三、18个月行使期限的合理性分析1. 保障承包人权益的需要。
延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行使期限,有助于承包人在发包人逾期支付价款时,有更充足的时间采取措施,保障自身权益。
在工程建设过程中,承包人往往需要垫付大量资金,延长行使期限有利于承包人回收资金,减轻财务压力。
2. 建筑工程项目周期长的特点。
建设工程项目周期一般较长,从开工到竣工往往需要数年时间。
原6个月的行使期限过于短暂,可能导致承包人在项目竣工后,仍处于结算、催款过程中,无法及时行使优先受偿权。
延长至18个月,更符合工程项目的实际需求。
3. 公平原则的体现。
延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行使期限,有助于平衡承包人和发包人之间的权益关系。
合同法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民法典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在建筑工程领域,工程价款的支付是项目顺利进行的关键。
为了保护承包商的合法权益,民法典赋予了承包商一定的优先受偿权。
本文旨在通过一个范本,解析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相关内容。
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是指在发包人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情况下,承包商有权依法对其施工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附属设施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这一权利的设立,是为了确保承包商能够及时收回工程款,保障其正常运营和资金链的稳定。
我们需要明确的是,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行使是有条件的。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承包商必须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的一定期限内提出优先受偿的请求。
如果超过了这个期限,承包商可能会丧失这一权利。
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行使范围是有限的。
它通常仅限于承包商实际完成的工程部分,不包括尚未施工或未完成的部分。
如果存在多个债权人,那么他们之间的受偿顺序也需要按照法律规定来确定。
我们来看一个具体的范本。
在这个范本中,甲乙双方约定了以下内容:1. 甲方(发包人)应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和金额支付工程价款给乙方(承包商)。
2. 如甲方未按时支付工程价款,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支付逾期付款利息。
3. 在甲方未能支付工程价款的情况下,乙方有权依法对其施工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附属设施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4. 乙方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的一定期限内向甲方提出优先受偿的请求,并提供相应的证据和资料。
5. 如果甲方对乙方的优先受偿请求有异议,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或者提起诉讼。
通过以上范本,我们可以看到,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相关规定在合同中得到了明确的体现。
这对于保护承包商的合法权益,维护建筑市场的秩序具有重要的意义。
需要提醒的是,虽然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为承包商提供了一定的保障,但在实践中仍然存在一定的风险。
因此,承包商在签订合同时,应当仔细审查合同条款,确保自己的权益得到充分的保护。
同时,也应当加强与发包人的沟通协调,争取通过友好协商的方式解决可能出现的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意见9则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意见9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意见9则(2017最新修改)2017-08-28 工程人互联整理 / 陈鑫范刘移陶鸿来源 / 律行天下(lxtx-cxf)本文9则意见摘录自《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总第34辑-总第66辑)中【民事审判信箱】栏目下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意见,以方便广大同仁及建设工程相关从业人员参考。
1、享有优先权保护的建筑工程价款范围如何界定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以下简称《批复》)第3条规定,“建筑工程价款包括承包人为建设工程应当支付的工作人员报酬、材料款等实际支出的费用,不包括承包人因发包人违约造成的损失”。
实践中,对享有优先权保护的建筑工程价款不包括承包人因发包人违约造成的损失一项没有争议,但对于是否包括承包人的应得利润存在争议,请问,享有优先权保护的建筑工程价款范围应如何界定,是否包括承包人的应得利润?答:关于享有优先权保护的建筑工程价款范围的界定,应结合《合同法》第286条和《批复》第3条加以确定。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设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价格管理暂行规定》第5条规定,建设工程价款由成本(直接成本、间接成本)、利润(酬金)和税金构成。
根据该条规定,一般来说,工程价款可分为四个部分:一是直接成本,又称直接费,包括定额直接费、其他直接费、现场管理费和材料差价。
其中,定额直接费又包括人工费、材料费和施工机构使用费三部分。
二是间接成本或称企业管理费,包括管理人员工资、劳动保护费等十多项。
三是利润,由发包人按工程造价的差别利率计付给承包人。
四是税金,包括营业税、城市建设税、教育费附加税三种。
这四部分构成工程价款的整体,缺一不可。
在实践中,建设工程价款的表现形式有工程估算价、设计概算价、施工图预算价、施工预算(概算)价和竣工结算价五种。
《合同法》第286条中所称工程价款,如指已竣工工程,应指竣工结算价。
建设工程合同的优先受偿权
建设工程合同的优先受偿权在我国法律体系中,优先权制度是一项重要的法律制度,旨在保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在建设工程合同中,承包人享有优先受偿权,即在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情况下,承包人可以优先受偿其建设工程价款。
本文将从建设工程合同的优先受偿权的法律依据、权利性质、行使条件及优先顺序等方面进行探讨。
一、法律依据建设工程合同的优先受偿权主要依据我国《民法典》第807条的规定。
该条规定: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
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根据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将工程依法拍卖。
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二、权利性质关于建设工程合同承包人优先受偿权的权利性质,实践中存在三种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属留置权,主要发生在承揽合同中。
第二种观点认为属抵押权,因为承包人在建设工程中投入的劳动和材料等财产,可以视为对工程的一种抵押。
第三种观点认为属债权优先受偿权,即在发包人逾期不支付价款时,承包人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三、行使条件承包人行使建设工程合同优先受偿权,需要满足以下条件:1. 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
2. 承包人已经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
3. 发包人逾期不支付价款。
4. 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或者拍卖的除外。
四、优先顺序在建设工程合同中,优先受偿权的优先顺序如下:1. 消费者权益。
如果在建工程已以预售形式向消费者销售,且消费者已支付全部或大部分房款,消费者的权益优先于在建工程的优先权。
2. 承包人的建筑工程优先受偿权。
承包人的建筑工程优先受偿权应优先于银行的抵押权。
五、结语建设工程合同的优先受偿权是承包人在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时的一种法律保障。
了解其法律依据、权利性质、行使条件和优先顺序,有助于更好地维护承包人的合法权益。
在实际操作中,承包人应当注意保存相关证据,及时行使优先受偿权,以确保自己的权益得到有效保障。
担保法律法规债权人优先受偿权
担保法律法规债权人优先受偿权一、引言在经济活动中,当借款人无法按时履行债务时,担保机构的参与可以提供额外的保障,保证债权人能够获得应有的权益。
担保法律法规赋予了债权人优先受偿的权利,保障了债权人的利益。
本文将探讨担保法律法规对债权人优先受偿权的具体规定。
二、担保法律法规简介担保法律法规是指国家立法机关制定的有关担保活动的规章制度,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银行业金融机构担保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等。
这些法规的出台旨在维护金融秩序,保护债权人的权益。
三、债权人优先受偿权的法律依据担保法律法规明确规定了债权人优先受偿权的法律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担保债权一般可以优先受偿。
同时,根据《银行业金融机构担保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九条的规定,债权人可以按照约定或者法律的规定,在债务人违约时先行享有担保物权。
四、债权人优先受偿权的范围债权人优先受偿权的范围包括担保债权的本金、利息、违约金、赔偿金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担保债权的利息、违约金、赔偿金等权益,享有与债权本金相等的受偿权。
五、债权人优先受偿权的限制债权人优先受偿权并非没有限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担保债权的受偿权受到法律规定的顺序限制。
当债务人同时存在多个担保债权人时,按照优先次序对各个债权人进行优先受偿。
同时,根据《银行业金融机构担保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多个债权人对同一财产享有担保的情况下,以先成立的担保权为优先。
六、债权人优先受偿权的实现方式债权人优先受偿权的实现方式主要包括拍卖、变价、受偿等形式。
在债务人逾期未支付的情况下,债权人可以通过拍卖债务人的财产来实现债权。
同时,债权人还可以与债务人协商变价或者以其他方式受偿。
这些方式能够有效保障债权人的权益,提高债权人的追偿成功率。
七、债权人优先受偿权保障的作用债权人优先受偿权的设立和保护,对于债权人来说具有重要意义。
建设工程合同的优先受偿权
建设工程合同的优先受偿权一、优先受偿权的概述优先受偿权是指在债务人破产或者清算时,债权人依法享有的优先于其他债权人接受清偿的权利。
在建设工程合同中,如果发包人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承包人可以依法行使优先受偿权,从工程拍卖或者变卖所得价款中优先获得偿付。
二、优先受偿权的适用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建设工程合同中的优先受偿权主要适用于以下情况:1. 工程质量问题:如果发包人在验收过程中发现工程质量存在问题,可以要求承包人进行修复或者赔偿损失。
在这种情况下,承包人的修复费用或者赔偿款项应当优先于其他债权得到偿付。
2. 工程进度延误:如果承包人未能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完成工程,导致发包人遭受损失,发包人可以要求承包人支付违约金。
在这种情况下,违约金应当优先于其他债权得到偿付。
3. 工程款支付问题:如果发包人未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和金额支付工程款,承包人可以依法行使优先受偿权,从工程拍卖或者变卖所得价款中优先获得偿付。
三、优先受偿权的行使条件要行使优先受偿权,必须满足以下条件:1. 存在有效的债权关系:承包人和发包人之间必须存在有效的债权关系,即双方已经签订了建设工程合同,并且合同中明确规定了工程款的支付方式和时间。
2. 债权已届清偿期:承包人的债权必须已经到期,即发包人未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和金额支付工程款。
3. 债务人破产或者清算:发包人必须是处于破产或者清算状态,否则承包人无法行使优先受偿权。
4. 无其他优先受偿权人:在行使优先受偿权之前,承包人需要确认没有其他优先受偿权人的存在。
如果有其他优先受偿权人,他们的权益应当优先于承包人的权益得到保障。
四、优先受偿权的行使程序行使优先受偿权需要遵循以下程序:1. 提出申请:承包人应当向法院提出申请,要求确认其对发包人的债权以及优先受偿权的存在。
2. 提供证据:承包人需要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其与发包人之间存在有效的债权关系,以及发包人未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和金额支付工程款的事实。
房地产估价中的法定优先受偿权问题
况下 , 金融 机 构 作 为房 地产 抵 押 权 人 , 已经 享有 法 定 优 先 受 偿权 利 , 是 这 种权 利 受 到 一 些 限 制 , 但 就其 范
围来 说仅 限于抵 押 物 , 就其 优先 的层 次来 说也 仅仅 相 对 于其 他普通 债权 人 。尚有 一些 物权 和债 权优 先 于抵
于 破产 债权 , 当金 融机 构 拥有 抵 押权 的抵押 物 已被变
卖 并 用 于支 付 破 产 费用 或破 产 企业 所 欠 职 工 工 资和 劳 动 保 险 费用 、 欠税 款 时 , 融机 构 即丧 失 了对 于 所 金 抵押 物 的法 定 优先 受 偿权 利 , 能和 其他 普通 债 权人 只
的影 响。 又如 抵押 房地 产在 实现 抵押 权 时一 般 都经过
还抵 押 权 人债 权 本 息 及 支 付 违 约 金 …… 抵 押 房 地产 处 分 时发 生 的拍 卖 费、 估 费 、 缴 的税 费 及 转 让 时 评 欠
发 生 的税 费显 然属 于法 定优 先受 偿权 利 。 至于 处分抵
理应 认 定为 处分 抵押 房地 产 的 费用 。
2 如 果 抵 押 人 破产 , 定优 先 受 偿 权 利 就 更 多 . 法 了, 据 《 业 破 产 法》 三 十 四 条规 定 : 列破 产 费 根 企 第 下
相对 于 其 他债 权 人 对特 定 的财 物 享 有 优 先 获 得 受偿
及。
3 各类房地产抵押估价都应当根据 《 . 担保法》 第 四十 七条 规定 , 除预计 应支 付 的处 分抵 押房 地产 的 扣 费用和抵押房地产应缴纳 的税款后确定房地产 的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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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普资讯
民法典工人工资优先受偿依据
民法典工人工资优先受偿依据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工人工资优先受偿是指在企业破产、瓦解或者解散、依法宣告破产,或者撤销登记时,工人的拖欠工资优先于其他债权得到偿还的权利。
下面是工人工资优先受偿的相关参考内容。
一、民法典第585条的规定民法典第585条规定了工人工资优先受偿的基本原则。
该条规定,企业破产时,工人仍有未领取的工资,应当优先支付。
优先受偿的范围包括已经到期但未支付的工资、经济补偿以及其他失业保险、社会保险等法定福利待遇。
此条款的规定保障了工人的权益,确保了工人获取合法报酬的权利。
二、民法典第586条的规定民法典第586条对工人工资优先受偿的具体内容进行了细化说明。
该条规定,工人工资优先受偿的期限为以工人在应得工资支付日为基准的最后一年,即包括应到期未支付的工资、经济补偿以及其他法定福利待遇。
该条款的规定明确了工人工资优先受偿的具体期限,保障了工人在破产时期获取工资和福利待遇的权益。
三、民法典第587条的规定民法典第587条对工人工资优先受偿的总额进行了限制。
根据该条的规定,工人工资优先受偿的总额不得超过破产财产的剩余额。
也就是说,如果企业破产时破产财产不足以支付所有工人的工资和福利待遇,那么优先受偿的工资额度将被限制在破产财产的剩余额内。
这个规定能够避免破产企业债权人的损失过大,也体现了对工人权益的保护。
四、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补充除了民法典的规定,我国还有相关法律法规对工人工资优先受偿进行了补充。
例如,中国破产法的规定明确了破产程序及相关程序中工人工资优先受偿的具体实施细则。
此外,我国还有《劳动合同法》、《社会保险法》等法律对工人工资的支付和福利待遇进行了具体规定,这些法律也间接地保障了工人工资优先受偿的权益。
综上所述,根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补充,工人工资优先受偿的内容包括未领取的工资、经济补偿以及其他法定福利待遇,受偿期限为以工人在应得工资支付日为基准的最后一年,总额不得超过破产财产的剩余额。
合同法关于优先受偿权的规定
合同法关于优先受偿权的规定合同主体:1、甲方(债权人):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2、乙方(债务人):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合同标的:本合同旨在明确甲方作为债权人在特定情形下对乙方财产所享有的优先受偿权的相关事宜。
具体包括优先受偿权的适用范围、条件、实现方式等。
权利义务:1、甲方的权利和义务11 甲方有权在符合法律规定和本合同约定的条件下,主张对乙方特定财产的优先受偿权。
111 甲方有义务按照法律程序和本合同约定,行使优先受偿权,不得滥用该权利损害乙方的合法权益。
112 甲方应积极配合乙方提供必要的协助,以实现优先受偿权的顺利行使。
2、乙方的权利和义务21 乙方有权对甲方主张的优先受偿权提出合理的异议,但需提供充分的证据和依据。
211 乙方有义务按照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保障甲方优先受偿权的实现,不得设置障碍或进行阻挠。
212 乙方应如实向甲方披露与优先受偿权相关的财产状况和债务情况。
违约责任:1、若甲方违反本合同约定,滥用优先受偿权或未按照法定程序行使权利,导致乙方遭受损失的,甲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2、若乙方违反本合同约定,故意隐瞒财产状况、设置障碍阻挠甲方优先受偿权的实现,乙方应承担违约责任,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并赔偿甲方因此遭受的全部损失。
3、若因乙方的违约行为导致甲方无法实现优先受偿权,乙方应承担甲方为实现权利而支出的合理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评估费等。
争议解决方式:1、本合同的解释和执行过程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
2、若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有权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本协议自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建设工程合同价款优先受偿
【合同名称】建设工程合同价款优先受偿协议【合同编号】_____________【甲方(发包方)】名称:__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___________【乙方(承包方)】名称:__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___________鉴于甲乙双方就_____________(工程名称)工程项目的建设达成以下协议:一、合同价款的支付1. 甲方应按照合同约定向乙方支付工程款项,包括但不限于工程预付款、进度款及竣工结算款。
2. 工程款项的支付应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遵循合同约定的支付条件和程序。
二、优先受偿权的确认1. 为保障乙方的利益,甲方同意在工程款项未能按时足额支付的情况下,乙方对已形成的工程价值享有优先受偿权。
2. 优先受偿权的行使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
三、优先受偿权的行使条件1. 甲方未能按照约定时间支付工程款项,且逾期支付时间超过约定的宽限期。
2. 乙方应提前书面通知甲方,明确未付款项的金额和要求支付的期限。
1. 乙方可通过协商或法律途径实现优先受偿权。
2. 如通过法律途径,乙方有权向人民法院申请拍卖或变卖相应的工程项目资产,以优先获得偿付。
五、其他约定1. 双方应严格遵守合同约定,任何一方违约均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 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至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并结清全部款项之日终止。
六、争议解决因本协议引起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双方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可提交_____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或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七、附则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本协议未尽事宜,可由双方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甲方(盖章):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年__月__日乙方(盖章):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年__月__日。
论建设工程款优先受偿权的行使
论建设工程款优先受偿权的行使1. 引言1.1 建设工程款优先受偿权的重要性建设工程款优先受偿权的保护对于维护建筑行业的正常秩序和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通过建立健全的建设工程款优先受偿权制度,可以有效保护建设工程款的受益人,促进建设工程项目的顺利进行,维护建设行业的良好秩序,有利于提升整个建设行业的信用水平和竞争力。
建设工程款优先受偿权的重要性不可忽视,应该在建设工程项目中得到充分的重视和实施。
1.2 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是指建设工程款优先受偿权在我国法律体系中的相关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建设工程款优先受偿权是指债务人为竣工建设工程所借款项的继续融资和向有关方面提供担保担保时设定的优先受偿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工程质量法》也明确规定,在建设工程施工、监理合同中,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建设单位可以约定应付款额的支付顺序,确保建设工程款优先受偿权的实施。
针对建设工程款优先受偿权的法律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二四条规定,借款合同的债权人优先受偿权。
我国法律体系对建设工程款优先受偿权的规定较为完善,保障了债务人在建设工程中的权益。
建议建设工程参与各方在合同中明确规定建设工程款优先受偿权的行使条件和程序,以充分发挥其作用,保障各方利益的实现。
2. 正文2.1 建设工程款优先受偿权的行使条件建设工程款必须是属于优先受偿权范围内的款项。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建设工程款优先受偿权只适用于施工单位的建设工程款,其他款项无法享有此权利。
受益人需要提供相关证据证明自己对建设工程款有合法权益。
这可能包括与原合同的关系证据、发票、付款凭证等文件。
只有证明了合法权益的受益人才能享有建设工程款优先受偿权。
受益人还需要证明自己已经履行了合同义务或者是相关法律规定的情形,例如经法院判决确认法律事实的。
只有具备了合同履行的条件,才能享有优先受偿权。
受益人需要在规定的期限内提出申请,申请过程需要符合法律程序。
优先受偿权的法定条件
优先受偿权的法定条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19条规定,具有优先
受偿权的法定条件包括:
1. 劳动者工资、劳务报酬和社会保险费款优先受偿权。
即企业破产时,未支付的劳动者工资、劳务报酬和社会保险费款应优先受偿。
2. 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和其他税款优先受偿权。
即企业破产时,未支付的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和其他税款应优先受偿。
3. 未受清偿的公共债务优先受偿权。
即企业破产时,未支付的公共债务应优先受偿。
4. 进口货物在通关前支付的相关费用的优先受偿权。
即企业破产时,未支付的进口货物在通关前支付的相关费用应优先受偿。
5. 与金融机构的债务、存款业务关系、财产或债权保全与执行,以及其他与金融机构的交易有关的债务的优先受偿权。
即与金融机构相关的债务应优先受偿。
以上是中国法律对于优先受偿权的法定条件的规定,具体情况还需要根据实际法律法规进行解释和判断。
建筑工程合同法定优先权
建筑工程合同法定优先权是指在建筑工程合同中,承包商在发包商未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支付工程价款的情况下,依法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这种优先权是法律规定的,旨在保障承包商的合法权益,确保工程建设的顺利进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建筑工程承包商有权就其所完成的工程,在发包商未支付工程价款的情况下,优先受偿。
这意味着,如果发包商未能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支付工程价款,承包商可以要求优先受偿,而无需等待其他债权人。
建筑工程合同法定优先权的行使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
首先,当事人之间产生的法律关系应是因建设工程合同所生之债权。
其次,涉案的标的物应为发包人所有的建设工程。
此外,承包人必须按照合同的约定全部适当地履行了义务,如工程按期完工,质量合格且经过竣工验收。
如果承包人存在违约行为,发包人拒付工程款的,承包人不得行使优先权。
在实际操作中,承包商行使建筑工程合同法定优先权时,应当先行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工程价款。
如果发包人在催告期限届满后仍未支付,承包商可以依法行使优先权。
优先权的实现方式分为协议和拍卖两种方式。
当事人应尽量通过协商解决,只有在协商未果时,才准予债权人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依法拍卖。
需要注意的是,并非所有的建设工程项目都享有优先受偿权,对于不宜拍卖、折价的工程不得行使优先权。
建筑工程合同法定优先权的设立,对于承包商来说具有重要的意义。
首先,它保障了承包商的合法权益,使承包商能够在发包商违约的情况下,及时取得工程款,减轻了承包商的经济压力。
其次,它有利于维护建筑市场的秩序,防止发包商恶意拖欠工程款,促进交易的公平和诚信。
最后,它有助于保障工程建设的顺利进行,确保工程质量的稳定,维护社会公共利益。
总之,建筑工程合同法定优先权是一项重要的法律制度,它为承包商提供了一种有效的法律救济手段,使承包商能够在发包商违约的情况下,保障自身的合法权益。
同时,它也对于维护建筑市场的秩序,促进交易的公平和诚信,保障工程建设的顺利进行具有重要的意义。
工程价款优先受偿范文
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声明书
致:[发包方全称]
地址:[发包方地址]
我方[承包商全称],地址位于[承包商地址],作为贵方[工程项目名称]的承包商,兹声明如下:
1.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零七条之规定,作为建设工程的承包人,在贵
方未能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情况下,我方依法享有对该建设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的权利。
2.我方已按合同约定完成[具体工程内容],并通过了必要的验收程序,确认工程质量符合合同
及国家相关标准。
3.贵我双方约定的工程结算总额为人民币[具体金额]元整(大写:[金额大写]),截至本声明
书出具之日,尚有人民币[未付金额]元整(大写:[未付金额大写])工程款未予支付。
4.在此,我方正式通知并要求贵方尽快支付剩余工程款项。
若在合理期限内仍未支付,我方
将不得不依据法律规定,采取必要措施,包括但不限于申请法院对已完成的工程进行评估、拍卖,并就所得价款优先受偿,以保障我方合法权益。
我方保留在法律允许的最大范围内行使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及其他合法权利。
特此声明。
承包商(盖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签字):______
日期:____年____月____日。
建设工程合同优先受偿的范围
建设工程合同优先受偿的范围是指在建设工程合同履行过程中,承包人因发包人未支付工程价款而享有的一种优先受偿的权利。
这种权利是为了保障承包人的合法权益,确保工程建设的顺利进行。
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阐述建设工程合同优先受偿的范围。
一、建设工程合同优先受偿权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规定:“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
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按照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的以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
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这一法律规定明确了承包人在发包人未支付工程价款时,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二、建设工程合同优先受偿的范围1. 工程价款本金:承包人施工完成后,发包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
如果发包人未支付,承包人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这里所说的工程价款本金,包括承包人为履行合同所支出的各项费用,如人工费、材料费、设备费、施工机具使用费等。
2. 法定利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逾期支付价款的,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利息。
因此,承包人在发包人未支付工程价款时,有权要求支付法定利息。
3. 违约金:如果发包人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属于违约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违约方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支付违约金。
因此,承包人在发包人未支付工程价款时,有权要求支付违约金。
4. 损害赔偿金:如果发包人的违约行为给承包人造成了损失,承包人有权要求发包人支付损害赔偿金。
损害赔偿金的数额应当根据承包人实际损失的大小确定。
5. 诉讼费用:如果承包人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产生的诉讼费用应当由发包人承担。
三、建设工程合同优先受偿权的行使承包人在行使优先受偿权时,应当遵循以下程序:1. 催告:承包人应当先向发包人催告,要求其在合理期限内支付工程价款。
工程合同优先受偿条款范本
工程合同优先受偿条款范本---第一条: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如甲方未能按照约定支付工程款,乙方有权在发出书面催告后,依法对其施工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进行查封、拍卖或者以其他法律允许的方式优先受偿。
第二条:甲方应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和金额支付工程款项。
若甲方逾期支付,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向乙方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
第三条:在不影响建筑物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的前提下,乙方有权就其完成的工程部分提出优先受偿的请求。
乙方提出的优先受偿总额不得超过甲方未支付的工程款总额。
第四条:若甲方破产或者清算,乙方根据本合同所享有的债权,应当优先于其他普通债权人获得清偿。
第五条: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甲方应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最终结算。
若甲方未能按时完成结算,乙方有权依据本合同及相关法律规定,要求优先受偿。
第六条:甲方不得擅自转让本合同项下的债务,未经乙方书面同意,任何债务转让行为均视为无效。
第七条:本合同项下的优先受偿权利,不因甲方的变更、合并、分立或者其他任何形式的重组而受到影响。
第八条:甲方应保证乙方在本合同项下的优先受偿权利不受第三方的影响。
若因甲方原因导致乙方不能行使优先受偿权利,甲方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第九条:本合同的签订、效力、解释、履行和争议解决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第十条: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双方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任何一方均可向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以上范本仅供参考,具体条款应根据工程的实际情况和双方的具体需求进行调整。
在签订合同时,建议双方详细阅读并充分理解合同内容,必要时可寻求专业法律人士的帮助,以确保合同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在实际操作中,优先受偿条款的设置需要考虑到工程项目的特殊性,包括工程的规模、周期、付款方式等因素。
同时,还需要考虑到可能出现的风险和争议,以及解决这些风险和争议的法律途径。
通过明确具体的优先受偿条款,可以为承包方提供一定的保障,减少因资金问题导致的工程延误或其他损失。
建设工程合同法定优先权
建设工程民法典定优先权一、合同主体与标的明确合同的主体是基础。
在建设工程合同中,通常涉及建设单位和承包单位两方。
建设单位负责提供工程需求和资金支持,而承包单位则负责具体的施工任务。
合同标的则是双方合作的工程项目,包括但不限于建筑工程、装修工程等。
二、合同内容合同内容是双方权利义务的具体体现。
在建设工程合同中,应详细列明工程的规模、质量要求、工期、付款方式等关键条款。
还应包括违约责任、争议解决机制等内容,以保障合同的顺利执行。
三、法定优先权的概念及应用法定优先权是指在特定情况下,法律赋予某些债权人优先于其他债权人受偿的权利。
在建设工程合同中,如果承包单位因建设单位的违约行为导致损失,承包单位可以依法行使优先权,优先从工程款中获得赔偿。
例如,如果建设单位未能按时支付工程款,导致承包单位无法正常施工,承包单位可以要求先行支付欠款或采取相应的担保措施。
在这种情况下,承包单位的债权相对于其他普通债权具有优先受偿的地位。
四、合同变更与解除在合同执行过程中,由于各种不可预见的因素,可能需要对合同内容进行变更或解除。
此时,双方应遵循合同约定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通过协商一致的方式处理。
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以免造成不必要的法律风险。
五、风险控制与防范为了有效控制合同风险,双方应在签订合同前进行充分的市场调研和风险评估。
同时,建立健全的风险防范机制,如设立保证金制度、采用第三方担保等方式,以降低潜在的经济损失。
六、结语建设工程民法典定优先权是保护承包单位合法权益的重要法律手段。
通过合理利用这一权利,可以在发生争议时为承包单位提供更为有力的法律支持。
因此,双方在签订合同时应充分考虑到这一点,并在合同中做出相应的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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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法定优先受偿款的说明
重庆市中融信房地产土地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
本公司(或本人)对委托贵公司评估的资产(详见委托评估明细表或产权证明)有关法定优先受偿款作如下说明,并承诺以下说明是真实准确的并愿意承担由此可能带来的相关法律责任。
一、关于应付工程款
截止评估基准日年月日,修建委估资产尚欠施工单位应付工程款万元。
其明细如下:
1、;
2、;
3、。
二、关于已抵押贷款情况
截止评估基准日年月日,以委估资产作为抵押物向银行贷款情况为:银行支行贷款万元、银行
支行贷款万元。
三、其他优先受偿款
除上述法定优先受偿款项外,我公司还有法定优先受偿款万元。
四、本次评估是用于本公司(或本人)向银行申请(新增贷款、转贷)。
委托方盖章:债权人(施工单位、金融机构等)盖章:
委托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人签字:(债权人不能盖章的由委托方说明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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