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批转乌鲁木齐市中小学机构编制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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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批转乌鲁木齐市中小学机构
编制核定实施意见的通知
【法规类别】义务与基础教育
【发文字号】乌政办[2003]211号
【发布部门】乌鲁木齐市政府
【发布日期】2003.11.26
【实施日期】2003.11.26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批转
乌鲁木齐市中小学机构编制核定实施意见的通知
(乌政办[2003]211号)
乌鲁木齐县、各区人民政府,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市属各委、局、办:
《乌鲁木齐市中小学机构编制核定实施意见》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批转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三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乌鲁木齐市中小学机构编制核定实施意见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央编办、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制定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1〕74号)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教育厅财政厅关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中小学机构编制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新政办发〔2003〕103号)、自治区编办《关于下达乌鲁木齐市中小学职工编制的通知》(新机编办字〔2003〕106号)精神,结合本市实际,现提出我市中小学机构编制核定的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原则
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是我市事业编制的重要组成部分,科学合理地核定中小学教职工编制,对进一步合理配置教育资源,优化教职工队伍,提高教育教学质量,促进我市基础教育事业的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乌鲁木齐市中小学机构编制核定的指导思想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按照深化教育管理体制改革的要求,积极稳妥地做好中小学机构编制的核定工作。

做好这项工作,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保证基础教育发展的基本需要;
(二)与经济发展水平和财政承受能力相适应;
(三)精简、高效、规范;
(四)从实际出发、因地制宜、实事求是。

二、主要内容
要统筹规划,调整布局结构,优化教育资源配置,精简、优化教学机构,减少冗员,提高教师素质,推进后勤服务社会化。

要因地制宜地合并某些学校,提高教学质量和办学效益。

要结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中小学机构编制管理暂行规定》所规定的中小学编制标准,着重解决学校人员编制不完善、不规范,发展相对滞后,以及部分学校超编严重、聘用代课人员的问题,改革内部运行机制,实行优胜劣汰的用人制度,提高办学效
率。

三、内设机构和领导职数
(一)普通中学内设机构原则上设教导处(室)、总务处(室)、办公室;12个教学班以上(不含12个)的学校可增设1-2个内设机构,各内设机构可配主任1名。

(二)普通中学(含高中、初中,下同)一般配校长、书记各1名,副校长1名;民汉合校的学校和12个教学班以上(不含12个)的学校可增配副校长1名,36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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