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非法集资问题专项整治活动的通知
淮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全市政务公开专项检查总体情况的通报
淮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全市政务公开专项检查总体情况的通报【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发文字号】淮政办秘[2016]99号【发布部门】淮北市政府【发布日期】2016.08.18【实施日期】2016.08.18【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淮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全市政务公开专项检查总体情况的通报(淮政办秘〔2016〕99号)濉溪县、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16〕8号)等精神,进一步提升我市政务公开工作水平,近期市政务公开办在全市开展了为期一月的政务公开工作专项检查,以自查、集中检查、互查相结合的方式,找出政务公开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原因,提出解决问题的对策和措施,并及时整改。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专项检查及整改总体情况通报如下:一、专项检查开展情况本次专项检查活动历经2个检查周期,7月1日至31日开展了全市政务公开工作专项检查,发现梳理了存在问题并以反馈单形式反馈各被检查单位;8月1日至12日,开展了全市整改落实情况集中“回头看”督查,形成整改结果反馈单反馈给各被检查单位。
具体情况为:6月30日下发了《淮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全市政务公开工作专项检查的通知》(淮政办秘〔2016〕73号),部署了专项检查的内容、标准、时间人员安排、工作要求。
此次专项检查活动分四个阶段进行,历时一个月,共集中抽调各县区、市政部门、直属机构、企事业单位和镇办人员45人次,集中检查了79家单位(市本级1个,县区4个,市直各部门54个,企事业单位20个)政务公开网站,梳理问题45类,发现问题合计1787个(其中企事业单位379个,县区185个、市直各部门1223个,问题超过30个的有8家单位,问题少于10个仅有3家单位)。
按照市领导建立健全政务公开工作“三查三单”制度的工作要求,本次专项检查列出和分解了问题清单、责任清单,各单位也针对性提出了整改措施清单,为确保检查取得实效,8月1日至4日由市政务公开办牵头对全市整改。
淮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促进融资担保行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淮政办〔2016〕11号
淮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促进融资担保行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正文:----------------------------------------------------------------------------------------------------------------------------------------------------淮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促进融资担保行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淮政办〔2016〕11号濉溪县、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融资担保行业加快发展的意见》(国发〔2015〕43号)和《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融资担保行业加快发展的实施意见》(皖政办〔2016〕4号)精神,切实提升我市融资担保行业发展水平,更好服务调结构、转方式、促升级,助推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经市政府同意,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一、全市融资担保行业发展目标以大力发展政策性融资担保公司为基础,加快发展主要为小微企业和“三农”服务的新型融资担保行业;以做强市级政策性融资担保公司,发展壮大县(区)政策性融资担保公司为主线,形成数量适中、结构合理、稳健运行、密切合作的机构体系。
逐步建立健全融资担保业务风险分担机制和规范有效的事中事后监管体系。
力争到2017年,全市融资担保在保余额达到50亿元,全市平均放大倍数不低于5倍,其中市级政策性融资担保公司放大倍数达到7倍,县(区)政策性融资担保公司放大倍数达到5倍;市级政策性融资担保公司小微企业担保户数比重不低于75%,县(区)级政策性融资担保公司不低于90%。
二、支持融资担保行业发展的举措(一)加快完善融资担保行业体系。
发展壮大政策性融资担保公司,建立政策性融资担保为主导的融资担保行业体系。
加快再担保体系建设,深化市、县(区)融资担保公司与省信用担保集团合作。
鼓励市同创融资担保集团与县(区)融资担保公司开展再担保业务,引导县(区)融资担保公司更好地为小微企业和“三农”服务。
淮北市人民政府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淮北市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
淮北市人民政府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淮北市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公示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法规类别】行政处罚与行政复议信息公开【发文字号】淮政办秘[2016]61号【发布部门】淮北市政府【发布日期】2016.06.02【实施日期】2016.06.02【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淮北市人民政府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淮北市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公示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淮政办秘〔2016〕61号)濉溪县、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淮北市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公示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16年6月2日淮北市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公示工作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进一步加大政府信息公开和数据开放力度,提高行政管理透明度和政府公信力,按照《安徽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联席会议办公室关于印发安徽省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公示工作方案的通知》(皖信用办〔2016〕7号)总体要求,全面开展我市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公开公示工作(以下简称“双公示”),现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按照国家、省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公示的统一部署,依据各级权责清单目录中确定的行政许可(对应行政审批,下同)和行政处罚事项,坚持“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的原则,明确工作职责,优化业务流程,制定公示规范,畅通公开渠道,确保依法依规、及时准确公示具体信息,促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切实转变政府职能。
2016年6月10日起,各县区、各部门按照省和市有关要求,在本县区、本部门门户网站设置“双公示”栏目,公示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同步在市政府信息公开网站公示并推送至省政府信息公开网站、信用中国、淮北信用网。
二、主要任务(一)落实推进机制。
在市政府的组织协调下,由市政务公开办负责督促、协调全市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的集中归集、公示,市发改委(物价局)负责与省对口部门联系沟通。
淮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淮北市市本级政府性投资项目管理细则的通知
淮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淮北市市本级政府性投资项目管理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淮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8.03.12•【字号】淮政办秘〔2018〕35号•【施行日期】2018.03.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信托与投资正文淮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淮北市市本级政府性投资项目管理细则的通知濉溪县、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淮北市市本级政府性投资项目管理细则》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18年3月12日淮北市市本级政府性投资项目管理细则为进一步提升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质量和效益,建立健全更加科学的政府投资决策、实施和监管制度,夯实项目申报单位的主体责任、服务单位的职能责任、出资单位的效益责任,根据《淮北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项目管理的暂行办法》(淮政秘〔2017〕73号)等相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一、规范项目开工(一)编制项目实施方案。
对2018年新开工项目,项目申报单位要根据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市本级政府性投资项目计划》(以下简称《项目计划》)编制实施方案。
实施方案应包含项目建设内容、进度安排表、责任人及推进任务单(需相关部门和属地政府配合的事项、进度)等。
同时,项目申报单位要提供相关资料,交由出资单位评估投资效益。
今后,我市在编制市本级政府性投资计划时,项目申报单位需提供项目实施方案,出资单位要提出投资效益评估意见和项目投融资计划。
(二)会议审定启动开工。
对基本具备开工条件的项目,项目申报单位要提请市委、市政府相关会议(包括市委常委会议、市政府常务会议、市投融资管理委员会会议及市政府专题会议)审定项目进度安排表、推进任务单和项目投融资计划,启动开工。
(三)申请季度集中开工。
为推进项目建设,原则上每季度开展一次集中开工活动。
项目申报单位应根据《项目计划》的时间安排,主动对接相关部门及县区政府,完善前期工作,申请纳入集中开工。
淮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淮北市循环经济引导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淮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淮北市循环经济引导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淮北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05.29•【字号】淮政办[2008]66号•【施行日期】2008.05.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淮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淮北市循环经济引导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淮政办〔2008〕66号)濉溪县、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淮北市循环经济引导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第4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八年五月二十九日淮北市循环经济引导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循环经济引导资金的管理,提高循环经济引导资金使用效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循环经济引导资金是由市政府设置的财政专项资金,专门用于支持发展循环经济。
市财政局设立循环经济引导资金专项账户,实行专款专用。
第三条循环经济引导资金的使用和管理遵循公开公正、规范操作、科学监管的原则。
第二章资金来源第四条循环经济引导资金来源:(一)市财政根据财力情况负责筹措资金,现有相关财政专项资金要优先用于循环经济企业;(二)国家、省级安排的循环经济补助资金。
第五条科技三项经费、排污费及其他经济发展专项资金优先支持发展循环经济。
第三章使用范围和形式第六条循环经济引导资金主要用于:(一)配套支持市循环经济示范企业和示范项目建设;(二)支持循环经济重大项目前期工作;(三)资助循环经济技术的研发;(四)鼓励在发展循环经济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
第七条循环经济引导资金根据支持对象的不同特点,主要采取贴息、补助、奖励的方式。
第四章申报条件和程序第八条凡申请循环经济引导资金的项目,申报单位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健全的财会核算和管理制度;(二)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地区鼓励发展的产业方向,符合我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及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三)对提高地区资源、能源利用效率具有带动作用,对循环经济建设有明显促进作用,对建设节约型社会有典型示范作用的项目。
淮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淮北市政府立法咨询工作规则》等
淮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淮北市政府立法咨询工作规则》等3项制度的通知(附:淮北市政府立法公开征求意见反馈办法、淮北市政府规章立法后评估办法)【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发文字号】淮政办秘[2017]221号【发布部门】淮北市政府【发布日期】2017.12.29【实施日期】2017.12.29【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淮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淮北市政府立法咨询工作规则》等3项制度的通知(淮政办秘〔2017〕221号)濉溪县、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淮北市政府立法咨询工作规则》《淮北市政府立法公开征求意见反馈办法》和《淮北市政府规章立法后评估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2017年12月29日淮北市政府立法咨询工作规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和改进立法工作,充分发挥专家学者等在立法中的作用,推进立法决策的民主化、科学化,提高立法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和国务院《规章制定程序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所称立法咨询员,是指由市政府聘请的、为市政府开展立法工作提供咨询意见的从事相关理论研究和实务工作的专业人士。
市政府立法咨询员的人选以法律专家为主,吸收部分住房城乡建设、城市管理、城乡规划、历史文化保护、环境资源等领域的专家学者和实务工作者。
市政府法制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法制办)负责市政府立法咨询员的日常联络和服务管理工作。
第三条市政府立法咨询员在市法制办的统一安排下,履行下列立法咨询职责:(一)就市政府五年立法规划草案和年度立法计划提出意见和建议;(二)参与市政府重要规章草案的起草、修改和审查;(三)参与立法过程中重大、疑难、分歧意见较大问题的研究、讨论;(四)参与市政府规章集中清理、立法后评估工作,提出完善立法的意见、建议;(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与政府立法工作有关的工作。
第四条市政府立法咨询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按照要求参加市法制办组织的立法活动,认真履行咨询职责,及时提出咨询意见、完成受委托的事务;(二)遵守保密制度,不得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其他不宜公开的信息;(三)不得将在立法咨询过程中获得的信息用于盈利或其他不正当目的;(四)不得以市政府立法咨询员名义,从事与市政府立法咨询职责无关的活动;(五)市法制办要求遵守的其他规定。
解析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依法处置非法集资活动的紧急通知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依法处置非法集资活动的紧急通知(皖政办明电[2007]20号)各市人民政府,省直有关部门:中共安徽省委办公厅、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依法处置非法集资活动的通知》(皖办电〔2006〕8号)印发后,各地、各有关部门采取一系列措施打击非法集资。
但由于多种原因,非法集资活动并没有从根本上得到有效遏制,部分地区还呈现出扩大化苗头,非法集资手法也不断翻新和变换,如不及时依法严厉打击,将严重危害地方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
针对当前非法集资出现的新动向,根据省政府领导要求,现就进一步做好依法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紧急通知如下:一、高度重视,认清非法集资的危害性据有关部门不完全统计,截至2007年3月末,我省涉嫌非法集资活动已涉及到17个市,集资额20亿元左右,少数企业非法集资活动跨至多省市。
非法集资企业多以农产品种养、开发等名义,采用投资入股、承诺高额回报等方式,在宣传上营造多种氛围,对社会不特定群体进行非法集资。
参与集资的人员结构复杂,大多数是中老年人、农民以及文化程度较低、自我保护意识较差的群体。
少数不明真相的群众,受高额回报的影响,不顾客观经济规律,为非法集资企业做宣传。
相当一部分群众由于缺乏市场调查,盲目投资。
随着这些企业集资规模的不断扩大,需要支付的股息、红利不断增加,企业本身没有加工、销售的产业链,不可能通过正常的生产获得高额利润来回报投资者,只有依靠不断募集资金来维持。
集资企业中相当一部分管理混乱,对募集的资金不作任何投资,同时通过多种手段大量转移或藏匿资金,甚至当作个人财产挥霍乱用。
由于没有经济实体做支撑,这些企业没有任何偿债能力。
目前部分企业已基本停止集资款的兑付,绝大部分企业资金链随时可能断裂。
一旦企业崩盘或企业高管携款外逃,极易造成社会不稳,甚至引发群体性事件,给当地社会稳定带来极大的风险。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统一思想,从构建和谐社会、保护好群体利益的高度出发,切实提高对非法集资危害性的认识,克服畏难情绪和等待观望的思想,加强对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的统一领导,建立专门的工作班子,果断处置非法集资活动,坚决把非法集资猖獗的势头压下去。
淮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淮北市人民政府重大事项决策公众参与办法》等12项办法及规程的通知
淮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淮北市人民政府重大事项决策公众参与办法》等12项办法及规程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淮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5.06.15•【字号】淮政办秘〔2015〕65号•【施行日期】2015.06.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淮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淮北市人民政府重大事项决策公众参与办法》等12项办法及规程的通知淮政办秘〔2015〕65号濉溪县、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淮北市人民政府重大事项决策公众参与办法》、《淮北市人民政府重大事项决策专家论证办法》、《淮北市人民政府重大事项决策风险评估办法》、《淮北市人民政府重大事项决策合法性审查办法》、《淮北市人民政府重大事项决策集体讨论决定办法》、《淮北市人民政府重大事项决策效果评估办法》、《淮北市人民政府重大事项决策信息公开办法》、《淮北市人民政府重大事项决策责任追究办法》、《淮北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工作规程》、《淮北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工作规程》、《淮北市人民政府市长办公会议工作规程》、《淮北市人民政府专题会议工作规程》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2015年6月15日淮北市人民政府重大事项决策公众参与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市政府重大事项决策公众参与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国发〔2010〕33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系统重大事项决策行为的意见》(皖政〔2014〕72号)和《淮北市人民政府重大事项决策程序规定》(市政府令第51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重大事项决策公众参与(以下简称公众参与),是指市政府在做出涉及本市经济社会发展全局,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益密切相关的重大事项决策前,安排有关行政机关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对重大事项决策草案听取、征求公众意见的行为。
淮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淮北市工业经济发展专项资金使用暂
淮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淮北市工业经济发展专项资金使用暂行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专项资金管理【发文字号】淮政办[2009]36号【发布部门】淮北市政府【发布日期】2009.07.02【实施日期】2009.07.02【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失效依据】淮北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淮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淮北市工业经济发展专项资金使用暂行办法的通知(淮政办〔2009〕36号)濉溪县、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淮北市工业经济发展专项资金使用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七月二日淮北市工业经济发展专项资金使用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市工业经济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为专项资金)是优化产业结构,推进园区发展,加速产业集聚,促进技术进步,培育规模企业,实现新型工业化的引导资金。
为进一步规范专项资金的使用,根据《淮北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新型工业化进程的决定》(淮政〔2006〕35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专项资金实行预算管理,由市财政部门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二章专项资金使用范围第三条支持重大工业投资项目,鼓励和引导企业推进技术进步,实施名牌战略,推进产业发展。
(一)支持重大工业项目。
实际完成固定资产投资额在 2 亿元及以上新建工业项目,给予前期费用补助。
(二)引导工业企业推进技术进步,每年优选部分重大工业技术改造、技术创新、工业领域生产服务业项目给予补助。
(三)优化产业结构。
对符合工业经济结构优化升级的重大装备制造、电子信息、精细化工、新材料、新医药、生物工程、高档纺织品及服装和农副产品深加工等产业中带动作用大、成长性强的企业给予贴息。
(四)鼓励企业建立技术中心。
对新获省级以上技术中心的企业,给予一次性补助。
(五)鼓励企业加快信息化建设。
对新列入国家级、省级企业信息化试点并获得资助的项目给予补助。
(六)新主持制定行业标准、国家标准并获得认可和实施的企业,给予一次性的奖励。
淮北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的实施意见-淮政〔2016〕23号
淮北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的实施意见正文:----------------------------------------------------------------------------------------------------------------------------------------------------淮北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的实施意见淮政〔2016〕23号濉溪县、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的意见》(国发〔2015〕59号)和《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的实施意见》(皖政〔2016〕4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一、充分认识当前做好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近年来,在各级党委、政府和相关单位的共同努力下,我市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取得了积极进展。
但受经济下行压力加大、企业资金链趋紧、群众防范意识不足等多种因素影响,不规范民间融资介入较深的行业领域非法集资风险凸显。
因非法集资问题引发的社会群体性事件时有发生,已经成为影响社会稳定的重要因素。
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是一项长期、复杂、艰巨的系统性工程。
各级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从保持经济平稳发展和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大局出发,切实增强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的紧迫感、责任感和使命感,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中央决策部署上来,把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作为一项事关全局的重要工作,进一步加大力度,最大限度地防范和化解风险,切实保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坚决遏制非法集资活动高发蔓延势头,坚决守住不发生区域性、系统性金融风险的底线,为全市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提供有力保障。
二、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的决策部署,主动适应经济发展新常态,坚持系统治理、依法治理、综合治理、源头治理,进一步健全责任明确、上下联动、齐抓共管、配合有力的工作格局,加大防范预警、案件处置、宣传教育等工作力度,开正门、堵邪路,逐步建立防打结合、打早打小、综合施策、标本兼治的综合治理长效机制。
淮北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淮北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正文:----------------------------------------------------------------------------------------------------------------------------------------------------淮北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濉溪县、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经市政府研究决定,确认市政府规范性文件有效的136件,需修订的40件,废止的25件,失效的17件。
需修订的,市政府相关部门应当在2018年12月31日前完成。
届时未能完成的,该规范性文件自动失效。
附件:1. 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2. 需修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3. 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4. 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2017年12月29日附件1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序号规范性文件名称、文号1淮北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41号2淮北市国有土地储备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43号3淮北市城市散体物料运输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45号4关于印发淮北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市级统筹实施方案的通知淮政〔2003〕99号5淮北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的决定淮政〔2004〕39号6淮北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农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意见淮政〔2004〕99号7淮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淮北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的通知淮政〔2005〕25号8淮北市城市湿地公园管理暂行办法淮政〔2005〕35号9淮北市城市绿线管理办法淮政〔2005〕56号10关于印发淮北市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淮政〔2006〕67号11淮政〔2006〕70号12淮北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畜牧业发展的意见淮政〔2007〕38号13淮北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林业产业发展的意见淮政〔2007〕42号14淮北市人民政府关于失业保险市级统筹的实施意见(试行)淮政〔2010〕16号15淮北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若干实施意见淮政〔2010〕21号16淮北市人民政府关于依法依规节约集约用地的实施意见淮政〔2011〕60号17淮北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商标战略促进经济发展的意见淮政〔2012〕59号18淮北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森林增长工程推进生态强市建设的意见淮政﹝2012﹞71号19淮北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安置房建设的意见淮政〔2013〕29号20淮北市人民政府关于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实施意见淮政〔2013〕46 号21淮政〔2013〕61号22淮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淮北市大气污染防治实施细则的通知淮政〔2014〕9 号23淮北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棚户区改造工作的实施意见淮政〔2014〕14号24淮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淮北市招商引资优惠政策的通知淮政〔2014〕16号25淮北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小型水利工程改造提升的实施意见淮政〔2014〕25号26淮北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意见淮政〔2014〕46号27淮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淮北市深化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试点方案的通知淮政〔2015〕13号28淮北市人民政府关于大力推进住房保障货币化的指导意见淮政〔2015〕21号29淮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淮北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淮政〔2015〕23号30淮北市人民政府关于充分发挥投资关键作用深入推进项目工作的意见淮政〔2015〕31号31淮北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淮政〔2015〕44号32淮北市人民政府关于金融支持服务实体经济发展的实施意见淮政〔2015〕56号33淮北市人民政府关于充分利用多层次资本市场着力调结构转方式促升级的实施意见淮政〔2015〕57号34淮北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的实施意见淮政﹝2015﹞60号35淮北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淮政﹝2015﹞61号36淮北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慈善事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淮政﹝2015﹞62号37淮北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的实施意见淮政〔2016〕3号38淮北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新时期爱国卫生工作的实施意见淮政〔2016〕9号39淮北市人民政府贯彻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经济持续健康较快发展的意见的实施意见淮政〔2016〕12号40淮北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体育产业促进体育消费的实施意见淮政〔2016〕21号41淮北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房地产去库存的若干意见淮政〔2016〕22号42淮北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的实施意见淮政〔2016〕23号43淮北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教师队伍建设的意见淮政〔2016〕24号44淮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推进简政放权优化服务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淮政〔2016〕27号45淮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淮北市补短板增强经济社会发展动力实施方案的通知淮政〔2016〕42 号46淮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淮北市去杠杆防风险促进经济社会稳定健康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淮政〔2016〕43号47淮北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普惠金融发展的实施意见淮政〔2016〕44号48淮北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建筑业发展的意见淮政〔2016〕47号49淮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淮北市降成本减轻实体经济企业负担工作方案的通知淮政〔2016〕49号50淮北市人民政府关于健康脱贫工程的实施意见淮政〔2016〕76号51关于进一步扩大基本医疗保险覆盖面的通知淮政办〔2002〕92号52淮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公园绿地管理工作的意见淮政办〔2005〕14号53淮北市市级储备粮管理办法淮政办〔2005〕39号54转发省劳动保障厅等部门关于建立企业年金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淮政办〔2005〕57号55淮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解决关闭破产企业和其他困难退休人员参加医疗保险的意见淮政办〔2006〕63号56淮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淮北市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办法(试行)的通知淮政办〔2007〕58号57淮北市采煤塌陷地综合治理实施办法淮政办〔2009〕2号58淮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耕地保护工作的实施意见淮政办〔2009〕4号59淮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淮北市征收集体所有土地办法的通知淮政办〔2009〕6号60淮北市矿山地质环境治理项目管理暂行办法淮政办〔2009〕10号61淮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人事局市财政局市教育局关于淮北市义务教育学校绩效工资实施办法的通知淮政办〔2009〕45号62淮北市采煤塌陷村庄搬迁管理暂行办法淮政办〔2009〕51号63淮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淮北市城市中水利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淮政办〔2009〕57号64淮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淮北市老工伤人员工伤保险待遇纳入基金统筹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淮政办〔2010〕72号65淮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淮北市市政园林工程移交管理办法的通知淮政办〔2010〕74号66淮北市雨水利用管理办法淮政办〔2010〕89 号67淮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淮北市小型农田水利设施管护暂行办法的通知淮政办〔2010〕94 号68淮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淮北市国有企业工资总额预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淮政办〔2010〕105号69淮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淮北市门前三包管理办法的通知淮政办〔2011〕23号70淮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淮北市重点中小企业助保金贷款管理办法的通知淮政办〔2011〕27号关于印发淮北市停车场管理工作方案的通知淮政办〔2011〕34号72淮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淮北市燃气管理办法的通知淮政办〔2011〕38号73淮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推进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的实施意见淮政办〔2011〕41号74淮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气象灾害监测预警及信息发布工作的实施意见淮政办〔2011〕56号75淮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淮北市其他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实施办法的通知淮政办〔2012〕35 号76淮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淮北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程序规定的通知淮政办〔2013〕13号77淮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淮北市林权抵押贷款暂行办法的通知淮政办〔2013〕17号78淮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林下经济发展的实施意见淮政办﹝2013﹞18号79淮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淮北市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淮政办〔2013〕34号80淮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淮北市房屋征收调查登记办法的通知淮政办〔2013〕35号淮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淮北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的通知淮政办〔2013〕36号82淮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淮北市招商引资优惠政策兑现办法的通知淮政办〔2014〕5号83淮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淮北市预防和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农民工工资办法的通知淮政办〔2014〕15号84淮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淮北市促进外贸发展奖励办法的通知淮政办〔2014〕16号85淮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淮北市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实施细则的通知淮政办〔2014〕22号86淮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推进邮政业发展的意见淮政办〔2014〕24号87淮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分解落实支持省属煤炭企业深化改革转型发展有关政策的通知淮政办〔2014〕27号88淮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淮北市建筑垃圾处置管理办法的通知淮政办〔2014〕28号89淮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淮北市房屋征收补偿信息公开办法的通知淮政办〔2014〕29号90淮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淮北市全面推进气象现代化实施方案的通知淮政办〔2014〕31号淮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淮北市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管理办法的通知淮政办〔2014〕32号92淮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深化流通体制改革加快流通产业发展的实施意见淮政办〔2015〕2号93淮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淮北市审计机关审计结果公开暂行办法的通知淮政办〔2015〕3号94淮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林业有害生物防控工作的实施意见淮政办﹝2015﹞5号95淮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淮北市扶助残疾人暂行规定的通知淮政办〔2015〕6号96淮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扶持家庭农场快速健康发展的意见淮政办〔2015〕12号97淮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深化商事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淮政办﹝2015﹞30号98淮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淮北市中小企业利用纳税信用申请担保贷款暂行办法的通知淮政办〔2015〕32号99淮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淮北市爱国卫生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淮政办〔2015〕38号100淮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淮北市临时救助实施办法的通知淮政办〔2015〕40号淮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推进电子商务发展的实施意见淮政办〔2016〕1号102淮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市教育局关于淮北市学校食堂食品安全管理规定的通知淮政办〔2016〕4号103淮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推进全市城乡社区网格化服务管理的意见淮政办﹝2016﹞7号104淮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淮北市加快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淮政办〔2016〕9号105淮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光伏发电应用促进光伏产业发展的意见淮政办〔2016〕10号106淮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促进融资担保行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淮政办〔2016〕11号107淮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政府投资建设工程实施阶段全过程造价管理办法的通知淮政办〔2016〕12号108淮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财政支持脱贫攻坚的实施方案等五个脱贫攻坚配套文件的通知淮政办〔2016〕14号109淮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促进快递业发展的实施意见淮政办〔2016〕19号110淮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淮政办〔2016〕22号淮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推进医疗卫生与养老服务相结合的实施办法的通知淮政办﹝2016﹞34号112淮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淮北市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淮政办﹝2016﹞40号113淮北市人民政府关于在全市开展绿地认养活动的意见淮政秘〔2005〕21号114关于印发淮北市市属国有企业财务决算报告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淮政秘〔2010〕171号115关于印发淮北市市属国有企业审计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淮政秘〔2010〕172号116关于印发淮北市国有企业老工伤人员等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实施方案的通知淮政秘〔2011〕48号117关于印发淮北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实施方案的通知淮政秘〔2011〕206号118淮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淮北市出租汽车运价与燃料价格联动机制方案的通知淮政秘〔2012〕39号119淮北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主食产业化的实施意见淮政秘〔2013〕138号120淮北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防震减灾工作的通知淮政秘〔2015〕34号淮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实施新工伤保险条例有关问题的通知淮政办秘〔2011〕132号122淮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淮北市国家知识产权示范城市培育市工作方案的通知淮政办秘〔2014〕35号123淮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淮北市实施城乡规划督察员制度办法的通知淮政办秘〔2014〕41号124淮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淮北市招商引资现代服务业项目优惠政策兑现办法的通知淮政办秘〔2014〕89号125淮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淮北市基本公共气象服务均等化实施方案的通知淮政办秘〔2014〕99号126淮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淮北市企业信贷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办法的通知淮政办秘〔2014〕136号127淮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淮北市公立医疗机构药品耗材带量采购指导意见的通知淮政办秘〔2015〕33号128淮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淮北市黄标车淘汰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淮政办秘〔2015〕44号129淮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淮北市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实施方案的通知淮政办秘〔2015〕63号130淮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构建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及监管长效机制的实施意见淮政办秘〔2015〕76号131淮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淮北市百名金融顾问服务百家企业工作方案的通知淮政办秘〔2015〕97号132淮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统计工作的通知淮政办秘〔2015〕102号133淮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提高村卫生室服务能力的通知淮政办秘﹝2015﹞104号134淮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淮北市绿色建筑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淮政办秘﹝2015﹞124号135淮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淮北市创建省级卫生城市实施方案的通知淮政办秘〔2015〕134号136淮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淮北市市场主体简易注销登记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淮政办秘﹝2016﹞106号附件2需修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序号规范性文件名称、文号1淮北市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市政府令第37号2淮北市水资源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42 号3淮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淮北市相山林区管理办法的通知淮政﹝2003﹞58号4淮北市人民政府关于提高我市基本医疗保险筹资比例的通知淮政〔2004〕28号5淮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淮北市城市绿化办法的通知淮政〔2005〕22号6淮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淮北市节约用水管理办法的通知淮政〔2007〕52 号7淮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淮北市水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淮政〔2008〕45号8淮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淮北市城市建筑物配套设施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淮政〔2009〕44号9淮北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意见淮政〔2011〕19号10淮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淮北市农村村民住房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淮政〔2011〕61号11淮北市人民政府关于完善人口和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政策体系的意见淮政〔2013〕49号12淮北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物业管理工作的意见淮政〔2014〕60号13淮北市人民政府关于推广运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的实施意见(试行)淮政〔2015〕20号14关于印发淮北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制度改革方案实施细则的通知淮政办〔1999〕42号15淮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淮北市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参保登记和费用缴纳管理细则的通知淮政办〔2007〕16号16淮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野生动物资源保护和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淮政办﹝2007﹞43号17淮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淮北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和管理办法的通知淮政办〔2008〕55号18淮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淮北市全民义务植树管理办法的通知淮政办﹝2008﹞96号19淮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我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政策和待遇的通知淮政办〔2008〕98号20淮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淮北市河道及水工程管理办法的通知淮政办〔2008〕108 号21淮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推进农业规模经营的意见淮政办〔2009〕9号22淮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淮北市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淮政办〔2009〕69 号23关于印发淮北市集体土地确权登记暂行规定的通知淮政办〔2009〕73号24淮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淮北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淮政办〔2010〕34号25淮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淮北市治理车辆超限超载实施办法的通知淮政办〔2010〕53 号26淮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淮北市城市排水管理办法的通知淮政办〔2010〕83号27淮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淮政办〔2010〕84号28淮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淮北市岩溶地下水开采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淮政办〔2010〕93 号29淮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淮北市国有资产损失认定核销办法的通知淮政办〔2010〕98号30淮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淮北市城市园林绿化补偿和赔偿办法(试行)的通知淮政办〔2012〕11号31淮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淮北市控制和查处违法建设办法的通知淮政办〔2012〕17号32淮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淮北市城乡建设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淮政办〔2013〕15号33淮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通知淮政办〔2013〕19号34淮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淮北市高层住宅二次供水设施管理意见的通知淮政办〔2014〕7号35淮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淮北市餐厨垃圾管理办法的通知淮政办〔2014〕8号36淮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淮北市城市户外广告位使用权出让管理办法的通知淮政办〔2014〕18号37淮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房地产去库存实施方案的通知淮政办〔2016〕18号38关于开展采石矿山治理整顿的通知淮政秘〔2014〕84号39淮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淮北市招商引资“一事一议”项目政策导则的通知淮政办秘〔2014〕45号40淮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扶助工作的通知淮政办秘〔2014〕111号附件3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序号规范性文件名称、文号说明1淮北市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暂行办法市政府令第6号被新文件替代2淮北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淮北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的决定>市政府令第48号主要内容与上级文件相抵触3淮北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淮北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淮政〔2003〕104号被新文件替代4淮北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淮政〔2004〕66号被新文件替代5关于印发淮北市出租汽车管理办法的通知淮政〔2009〕46号被新文件替代6淮北市人民政府关于扶持蔬菜产业发展的意见淮政〔2011〕48号被新文件替代7淮北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安置房建设的若干意见淮政〔2011〕69号主要内容已不符合淮北经济社会发展实际8淮北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实施办法(试行)淮政〔2012〕12 号被新文件替代9淮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扶持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的若干意见淮政办〔2005〕37号被新文件替代10淮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农委等部门关于淮北市扶持畜禽养殖小区实施办法的通知淮政办〔2007〕52号被新文件替代11淮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新增蔬菜栽培小区和畜禽养殖小区项目建设管理的通知淮政办〔2008〕107号被新文件替代12淮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淮北市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办法的通知淮政办〔2009〕3号被新文件替代13淮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淮北市建设工程规划核实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淮政办〔2010〕20号主要内容与上位法相抵触14淮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淮北市建设用地性质变更和容积率调整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淮政办〔2011〕24号被新文件替代15淮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淮北市雷击风险评估管理办法的通知淮政办〔2011〕51号主要内容与上级文件相抵触16淮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招标采购管理局关于淮北市招标工程合同备案审查管理规定的通知淮政办〔2011〕57号主要内容与上位法相抵触17淮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招标采购管理局关于淮北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工程服务招标投标管理规定的通知淮政办〔2012〕15号主要内容与上位法相抵触18淮北市政府投资建设工程变更和造价调整管理办法淮政办〔2012〕33号被新文件替代19淮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淮北市居住证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淮政办〔2013〕6号被新文件替代20淮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淮北市招商引资优惠政策兑现办法的通知淮政办〔2013〕7号被新文件替代21淮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淮北市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淮政办﹝2014﹞35号被新文件替代22淮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深化“三证合一”企业登记改革的实施意见淮政办﹝2015﹞7号主要内容与上级文件相抵触淮北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采石矿山开发式治理的意见淮政秘〔2014〕17号主要内容已不符合淮北经济社会发展实际24转发市物价局关于淮北市民办教育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淮政办秘〔2011〕75号被新文件替代25淮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科技局等部门关于淮北市专利权质押贷款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淮政办秘〔2013〕120号被新文件替代附件4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序号规范性文件名称、文号说明1淮北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审计工作的若干实施意见淮政〔2010〕58 号所依据的上级文件失效2关于印发建筑企业缴纳农民工工资保障金工作程序规定的通知淮政办〔2006〕35号所依据的上级文件失效3淮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劳动保障局市建委关于淮北市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淮政办〔2008〕59号所依据的上级文件失效。
淮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淮北市加强和规范事中事后监管计划任务清单的通知
淮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淮北市加强和规范事中事后监管计划任务清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淮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0.06.12•【字号】淮政办﹝2020﹞14号•【施行日期】2020.06.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淮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淮北市加强和规范事中事后监管计划任务清单的通知濉溪县、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为深化“放管服”改革,加快政府职能深刻转变,推动营商环境持续优化,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淮北市加强和规范事中事后监管计划任务清单。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任务清单印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明确监管事项清单,落实监管职责各级行政执法部门要按照法律法规和“三定”规定,全面梳理职责范围内监管事项,明确各监管事项的监管主体、监管对象、监管措施、设定依据、处理方式等,将所有监管事项纳入安徽省“互联网+监管”系统统一管理,实现监管全覆盖。
全面梳理部门审批、备案事项,对取消审批、下放审批权、审批改备案的事项实行清单管理。
二、明确工作重点,确保任务落实对直接涉及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健康等特殊重点领域,依法依规实行全覆盖重点监管,严格落实生产、经营、使用、监测、监管等各环节质量和安全责任,守住质量和安全底线。
深入推进“互联网+监管”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强化信用监管,拓展移动监管和非现场监管能力,不断提升监管规范化、标准化水平和监管效能。
三、加强组织领导,强化监管能力建设各县、区政府和各有关单位要切实加强对事中事后监管工作组织领导,进一步压实责任,要以提高监管履职能力为核心,加强干部教育培训,提高基层干部执法办案、调解纠纷、监管服务能力,建设高素质、职业化、专业化的监管执法队伍。
加强监管执法与司法衔接,完善监管部门、公安机关、检察机关之间案情通报机制,实现跨部门、跨区域执法联动响应和协作机制,实现违法线索互联、监管标准互通、处理结果互认。
淮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淮北市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
淮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淮北市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淮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8.10.12•【字号】淮政办秘〔2018〕151号•【施行日期】2018.10.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稽查执法正文淮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淮北市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濉溪县、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淮北市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8年10月12日淮北市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实施方案为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7〕14号)和省相关部署,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2018年底前,全市各级各部门全面完成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推行工作,实现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确认、行政检查等行政执法行为公开透明运行,行政执法程序规范,过程记录真实完整,行政执法决定合法合理,行政执法规范化、信息化、科技化水平显著提升,行政执法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明显改善。
二、主要任务(一)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
1. 制定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具体办法。
各级行政执法部门要结合各自实际,制定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具体办法,明确行政执法信息公示的范围、内容、载体、程序、时限要求、审查机制、监督方式和保障措施等,构建分工明确、职责明晰、便捷高效的行政执法信息公示运行机制。
2. 编制行政执法事项清单。
各级行政执法部门要结合行政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编制本部门《行政执法事项清单》,明确行政执法类别、事项名称、执法依据、裁量基准、承办机构和办理时限等,并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淮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行政审批项目清理结果的通知
淮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行政审批项目清理结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淮北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6.07.04•【字号】淮政办[2006]29号•【施行日期】2006.07.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淮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行政审批项目清理结果的通知(淮政办[2006]29号)濉溪县、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有关规定,市政府对市有关部门和机构的行政审批项目进行了全面清理。
清理结果经市政府第55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
各地、各部门要认真做好部分行政审批项目中止办理、下放或调整后的衔接和后续监管工作。
中止办理的行政审批项目是指暂时停止办理,一旦中止办理的条件消失或者重新出现管理必要,即时恢复办理。
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要进一步减少程序,简化手续,公开、规范实施。
本次清理调整的行政审批项目,涉及到的相关规范性文件要及时修改。
附件:1.市政府保留的行政许可事项目录2.市政府下放县区办理的行政许可事项目录3.市政府中止办理的行政许可事项目录4.市政府调整的行政许可事项目录5.市政府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目录6.在淮省直部门行政许可和非许可审批事项目录二○○六年七月四日附件1:市政府保留的行政许可事项目录(共135项)┌───┬───────────────────────────┬────────┐│ 序号│项目名称│实施主体│├───┼───────────────────────────┼────────┤│1│开发50公顷以下未确定使用权的国有荒山、荒地、荒滩从事种│市人民政府│││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审批(不含县域内20公顷以下│(13项)│││的项目)││├───┼───────────────────────────┤││2│使用国有建设用地审批(包括划拨、出让及其他法定有偿使用││││方式)││├───┼───────────────────────────┤││3│改变国有土地建设用途审批││├───┼───────────────────────────┤││4│使用农民集体建设用地审批(含农村村民宅基地)││├───┼───────────────────────────┤││5│建设项目占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国有未利用地审批││├───┼───────────────────────────┤││6│转让划拨土地上的房地产审批││├───┼───────────────────────────┤││7│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收回集体土地使用权审批││├───┼───────────────────────────┤││8│确需占用(含临时)城市道路设立商品交易市场、集贸市场、││││机动车停车场许可││├───┼───────────────────────────┤││9│迁移古树名木审批││├───┼───────────────────────────┤││10│建设殡仪馆、火葬场审批││├───┼───────────────────────────┤││11│居民住宅区和具有地名意义的大型建筑物的命名、更名审批││├───┼───────────────────────────┤││12│职业技能鉴定机构设立审批││├───┼───────────────────────────┤││13│市政设施建设项目审批││├───┼───────────────────────────┼────────┤│14│建筑工程施工许可│市建设委员会│├───┼───────────────────────────┤(12项)││15│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16│城市道路临时破占、挖掘审批││├───┼───────────────────────────┤││17│特种车辆通行的审批││├───┼───────────────────────────┤││18│城市排水许可证核发││├───┼───────────────────────────┤││19│占用、拆除、改动、迁移城市照明设施的审批││├───┼───────────────────────────┤││20│城市树木、风景名胜区内林木砍伐审批││├───┼───────────────────────────┤││21│占用城市绿化用地许可││├───┼───────────────────────────┤││22│绿色图章审批(城市绿化工程的设计方案及设计方案变更许可││││)││├───┼───────────────────────────┤││23│燃气设备改动审批││├───┼───────────────────────────┤││24│改装、拆除和迁移城市供水设施审批││├───┼───────────────────────────┤││25│新建燃气企业审批││├───┼───────────────────────────┼────────┤│26│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和服务人员执业许可证│市人口和计划生育│├───┼───────────────────────────┤ 委员会(2项)││27│生育病残儿要求再生育医学鉴定││├───┼───────────────────────────┼────────┤│28│新建民用建筑项目修建防空地下室及易地建设许可│市人民防空│├───┼───────────────────────────┤办公室││29│拆除人防工程、改变人防工程设计许可│(4项)│├───┼───────────────────────────┤││30│开发利用人防工程审批││├───┼───────────────────────────┤││31│人防工程竣工验收││└───┴───────────────────────────┴────────┘┌────┬──────────────────────────┬─────────┐│ 32│社会力量举办职业培训许可│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3项)││ 33│职业介绍机构资格认定││├────┼──────────────────────────┤││ 34│劳动保障事务代理审批││├────┼──────────────────────────┼─────────┤│ 35│成立宗教团体审查│ 市民族事务委员会│├────┼──────────────────────────┤(3项)││ 36│举办宗教教职人员、义工培训班的审批││├────┼──────────────────────────┤││ 37│宗教活动场所设立初审││├────┼──────────────────────────┼─────────┤│ 38│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核,开业、举办或使用前消防安全检查│市消防支队│││审批│(2项)│├────┼──────────────────────────┤││ 39│具有火灾危险的大型群众性活动举办前和公共聚集场所使用││││或开业前消防安全检查││├────┼──────────────────────────┼─────────┤│ 40│从事涉及人身安全或公共安全的体育经营项目审查│市体育局││││(1项)│├────┼──────────────────────────┼─────────┤│ 41│野生动物驯养繁殖、经营利用及运输许可│市林业局│├────┼──────────────────────────┤(4项)││ 42│木材运输证核发││├────┼──────────────────────────┤││ 43│征占用林地许可││├────┼──────────────────────────┤││ 44│森林植物检疫许可││├────┼──────────────────────────┼─────────┤│ 45│演出经营许可│市文化局│├────┼──────────────────────────┤(7项)││ 46│出版物经营许可││├────┼──────────────────────────┤││ 47│在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建设工程、││││爆破、钻探、挖掘等审批││├────┼──────────────────────────┤││ 48│网络经营许可││├────┼──────────────────────────┤││ 49│音像制品经营许可││├────┼──────────────────────────┤││ 50│文化经营许可││├────┼──────────────────────────┤││ 51│印刷经营许可││├────┼──────────────────────────┼─────────┤│ 52│爆炸物品购买、运输、使用、储存许可证核发│市公安局│├────┼──────────────────────────┤(12项)││ 53│剧毒化学品准购、购买、运输许可证核发││├────┼──────────────────────────┤││ 54│集会游行、示威许可││├────┼──────────────────────────┤││ 55│机动车驾驶许可││├────┼──────────────────────────┤││ 56│因工程建设需要占用、挖掘道路或者跨越、穿越道路架设、││││增设管线设施(影响交通安全的)审批││├────┼──────────────────────────┤││ 57│设立临时停车场审批││├────┼──────────────────────────┤││ 58│中国公民因私出国及往来港澳台地区出入境证件核发││├────┼──────────────────────────┤││ 59│外国人、台湾居民、华侨居留、旅行等出入境证件核发││├────┼──────────────────────────┤││ 60│边境管理区通行证核发││├────┼──────────────────────────┤││ 61│机动车延缓报废许可││├────┼──────────────────────────┤││ 62│大型群众文化体育活动安全许可││├────┼──────────────────────────┤││ 63│烟花爆竹运输许可证核发││├────┼──────────────────────────┼─────────┤│ 64│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市国土资源局│├────┼──────────────────────────┤(4项)││ 65│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审批││├────┼──────────────────────────┤││ 66│临时用地审批││├────┼──────────────────────────┤││ 67│采矿权设立、变更、延续、注销审批││├────┼──────────────────────────┼─────────┤│ 68│危运上岗资格证│市交通局│├────┼──────────────────────────┤(4项)││ 69│公路建设项目施工许可││├────┼──────────────────────────┤││ 70│新增客船、危险品船投入营运审批││├────┼──────────────────────────┤││ 71│专用公路规划编制审核││├────┼──────────────────────────┼─────────┤│ 72│道路运输及相关业务经营许可(机动车维修;机动车驾驶员│市运管处│││培训;道路运输站场经营许可;搬运装卸;道路货物运输营│(3项)│││运许可;区内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许可;出租汽车经营资格)││├────┼──────────────────────────┤││ 73│配发道路运输证牌许可││├────┼──────────────────────────┤││ 74│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上岗许可(营业性道路运输驾驶员考试许││││可;出租汽车驾驶员服务资格证)││├────┼──────────────────────────┼─────────┤│ 75│建设工程需要占用、挖掘公路或者使公路改线行为的同意;│市公路局│││跨越、穿越公路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线等设施│(4项)│││以及在公路用地、公路建筑控制区范围内架设、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行为的同意││├────┼──────────────────────────┤││ 76│铁轮车、履带车和其他可能损害公路路面的机具行驶公路的││││行为的同意;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或者汽车渡船││││的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准的车辆行驶行为的批准││├────┼──────────────────────────┤││ 77│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公路标志以外的其他标志行为的批准││││及在公路上增设平面交叉道口行为的批准││├────┼──────────────────────────┤││ 78│公路用地范围内树木更新砍伐行为的批准││├────┼──────────────────────────┼─────────┤│ 79│建设项目一书二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市城市规划局│││可证、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的审批│(2项)│├────┼──────────────────────────┤││ 80│大型户外广告规划审批││├────┼──────────────────────────┼─────────┤│ 81│社会团体及其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成立、变更、注销登记│市民政局│├────┼──────────────────────────┤(2项)││ 82│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成立、变更、注销登记││├────┼──────────────────────────┼─────────┤│ 83│河道及水工程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规划审批│市水务局│├────┼──────────────────────────┤(10项)││ 84│在河道、湖泊、塌陷区开发利用规划审批(含旅游)││├────┼──────────────────────────┤││ 85│在河道管理范围内(1)取土、弃置淤泥(2)爆破、钻探、││││挖鱼塘(3)在河道滩地存放物料,修建厂房或者其他建筑││││设施(4)在河道滩地开采地下资源及进行考古发掘审批││├────┼──────────────────────────┤││ 86│向河道、湖泊排污的排污口设置和扩大审批││├────┼──────────────────────────┤││ 87│取水许可审批││├────┼──────────────────────────┤││ 88│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审批(含方案和设施竣工验收)││├────┼──────────────────────────┤││ 89│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审批││├────┼──────────────────────────┤││ 90│工矿建设项目占用防洪规划保留区内的土地核准││├────┼──────────────────────────┤││ 91│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审批││├────┼──────────────────────────┤││ 92│水利基建项目初步设计文件及水利工程开工审批││├────┼──────────────────────────┼─────────┤│ 93│加工贸易业务审批│市商务局││││(1项)│├────┼──────────────────────────┼─────────┤│ 94│生猪定点屠宰│市商业联合会││││(1项)│├────┼──────────────────────────┼─────────┤│ 95│城市房屋拆迁及拆迁延长暂停期限审批│市房地产管理局│├────┼──────────────────────────┤(3项)││ 96│商品房预售许可││├────┼──────────────────────────┤││ 97│未完成拆迁补偿安置的建设项目转让核准││└────┴──────────────────────────┴─────────┘┌────┬──────────────────────────┬─────────┐│ 98│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6项)││ 99│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设立审批││├────┼──────────────────────────┤││100│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资格及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认证││├────┼──────────────────────────┤││101│建设工程项目安全设施初步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102│烟花爆竹生产经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103│非煤矿山安全生产许可证││├────┼──────────────────────────┼─────────┤│104│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表、登记表)的审批│市环境保护局│├────┼──────────────────────────┤(8项)││105│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106│污染治理设施竣工验收││├────┼──────────────────────────┤││107│污染物排放许可证││├────┼──────────────────────────┤││108│建筑工地夜间施工作业许可证││├────┼──────────────────────────┤││109│关闭、闲置或拆除污染防治设施许可││├────┼──────────────────────────┤││110│收集、贮存、处置危险废物经营许可││├────┼──────────────────────────┤││111│转移危险废物许可││├────┼──────────────────────────┼─────────┤│112│粮食收购许可证│市粮食局││││(1项)│├────┼──────────────────────────┼─────────┤│113│医疗机构设置审批(含医疗机构执业类许可)│市卫生局│├────┼──────────────────────────┤(5项)││114│医护人员执业注册││├────┼──────────────────────────┤││115│公共场所卫生许可││├────┼──────────────────────────┤││116│食品生产经营卫生许可││├────┼──────────────────────────┤││117│供水单位卫生许可││├────┼──────────────────────────┼─────────┤│118│水产苗种生产销售许可证│市农业委员会│├────┼──────────────────────────┤(5项)││119│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120│兽药经营许可││├────┼──────────────────────────┤││121│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122│动物防疫合格证││├────┼──────────────────────────┼─────────┤│123│农机行驶证、驾驶证核发与年审(含变形拖拉机)│市农机监理所││││(1项)│├────┼──────────────────────────┼─────────┤│124│设置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接收境内电视节目审批│市广播电视局│├────┼──────────────────────────┤(2项)││125│建立城市社区有线电视系统审批││├────┼──────────────────────────┼─────────┤│126│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核定│市地震局││││(1项)│├────┼──────────────────────────┼─────────┤│127│在城市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上悬挂、张贴宣传品、户│市市容管理局│││外广告审批│(4项)│├────┼──────────────────────────┤││128│在城市道路范围内和公共场地搭建非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或其他设施或者临时摆摊设点堆放物料审批││├────┼──────────────────────────┤││129│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130│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理服务审批││├────┼──────────────────────────┼─────────┤│131│档案出卖审批│ 市档案局(1项)│├────┼──────────────────────────┼─────────┤│132│社会力量办学审批│ 市教育局(2项)│├────┼──────────────────────────┤││133│教师资格认定││├────┼──────────────────────────┼─────────┤│134│设立人才中介服务机构及其业务范围审批│ 市人事局(2项)│├────┼──────────────────────────┤││135│事业单位成立、变更、注销登记││└────┴──────────────────────────┴─────────┘附件2:市政府下放县区办理的行政许可事项目录(共16项)┌────┬────────────────────────┬──────┬────┐│序号│项目名称│实施主体│备注│├────┼────────────────────────┼──────┼────┤│ 1│在宗教活动场所内设立商业、服务业网点或者举办展览│ 市民族事务│下放县区│││、拍摄电影、电视片等审批│委员会│办理│├────┼────────────────────────┤│││ 2│改建、扩建宗教活动场所的审批│││├────┼────────────────────────┼──────┤││ 3│林木采伐许可│市林业局││├────┼────────────────────────┤│││ 4│木材经营加工许可│││├────┼────────────────────────┼──────┤││ 5│涉及国家安全事项的建设项目审批│市公安局││├────┼────────────────────────┤│││ 6│典当业特种行业许可证│││├────┼────────────────────────┤│││ 7│公章刻制业特种行业许可证│││├────┼────────────────────────┤│││ 8│旅馆业特种行业许可证│││├────┼────────────────────────┤│││ 9│金融机构营业场所、金库安全防范设施设计审核及工程│││││验收│││├────┼────────────────────────┤│││ 10│邮政局(所)安全防范设施设计审核及工程验收│││├────┼────────────────────────┤│││ 11│易制毒化学品购用证明核发│││├────┼────────────────────────┼──────┤││ 12│填堵、占用或者拆毁江河矿道、旧堤、原有工程设施等│市水务局││││审批│││├────┼────────────────────────┤│││ 13│开垦禁止开垦土地坡度以下五度以上荒坡地审批│││├────┼────────────────────────┤│││ 14│临时占用河滩地批准│││├────┼────────────────────────┼──────┤││ 15│恢复生育手术审批│市人口和计划││├────┼────────────────────────┤ 生育委员会│││ 16│生育二胎审批│││└────┴────────────────────────┴──────┴────┘附件3:市政府中止办理的行政许可事项目录(共63项)┌───┬────────────────────────┬───────┬────┐│ 序号│项目名称│实施主体│备注│├───┼────────────────────────┼───────┼────┤│1│供水企业因工程施工、设备维修等原因确需停供水的审│ 市建设委员会│中止│││批││办理│├───┼────────────────────────┤│││2│风景名胜区建设项目选址审批│││├───┼────────────────────────┼───────┤││3│计划生育统计调查审批│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4│特殊工时审批│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5│设立高等教育自考助学中心审批│市教育局││├───┼────────────────────────┤│││6│民办高校聘任校长的核准│││├───┼────────────────────────┤│││7│利用互联网实施远程学历教育的教育网校审批│││├───┼────────────────────────┼───────┤││8│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核准│市司法局││├───┼────────────────────────┼───────┤││9│举办健身气功活动及设立站点审批│市体育局││├───┼────────────────────────┤│││10│开办少年儿童体育学校审批│││├───┼────────────────────────┼───────┤││11│林木种子生产许可│市林业局││├───┼────────────────────────┤│││12│林木种子经营许可│││├───┼────────────────────────┤│││13│狩猎许可│││├───┼────────────────────────┤│││14│特许猎捕许可│││├───┼────────────────────────┤│││15│投资造林营林林地利用设计书批准│││├───┼────────────────────────┼───────┤││16│电影放映许可证│市文化局││├───┼────────────────────────┤│││17│改建、拆除电影院和放映设施审批│││├───┼────────────────────────┤│││18│占用非营业性演出场所演出营业活动许可│││├───┼────────────────────────┤│││19│单位内部设立印刷厂(所)登记│││├───┼────────────────────────┤│││20│文物保护单位修缮审批│││├───┼────────────────────────┤│││21│借用馆藏文物审批│││├───┼────────────────────────┤│││22│在古建筑内安装电器设备审批│││├───┼────────────────────────┤│││23│在古建筑内设置生产用火审批│││├───┼────────────────────────┤│││24│博物馆处理不够入藏标准、无保存价值的文物或标本审│││││批│││├───┼────────────────────────┤│││25│营业性演出内容核准│││├───┼────────────────────────┼───────┤││26│社会力量设奖登记│ 市科学技术局││└───┴────────────────────────┴───────┴────┘┌────┬────────────────────────┬─────┬─────┐│ 27│拍卖业特种行业许可证│ 市公安局││├────┼────────────────────────┤│││ 28│在古建筑物内安装电器设备审批│││├────┼────────────────────────┤│││ 29│在古建筑物内设置生产用火审批│││├────┼────────────────────────┼─────┤││ 30│运营班车停开批准│ 市运管处││├────┼────────────────────────┼─────┤││ 31│处置土地资产(涉及省属单位)初审│市国土││├────┼────────────────────────┤资源局│││ 32│大中型建设项目和供水水源地的地下水取水许可│││├────┼────────────────────────┤│││ 33│消耗矿产报销审批│││├────┼────────────────────────┤│││ 34│国家基础测绘成果资料提供、使用审批│││├────┼────────────────────────┤│││ 35│大中城市、矿区和大型建设项目以外的城市和建设项目│││││建立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审批││中止│├────┼────────────────────────┼─────┤办理││ 36│城镇国有土地使用者改变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土│市城市││││地用途许可│规划局││├────┼────────────────────────┤│││ 37│城市规划编制单位资质认定│││├────┼────────────────────────┼─────┤││ 38│统计检查证核发│ 市统计局││├────┼────────────────────────┤│││ 39│各地方、各部门、各单位公布统计资料审批│││├────┼────────────────────────┼─────┤│。
淮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淮北市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
淮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淮北市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淮北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12.31•【字号】淮政秘[2010]206号•【施行日期】2010.12.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知识产权综合规定正文淮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淮北市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淮政秘〔2010〕206号)濉溪县、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现将《淮北市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专项行动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淮北市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专项行动方案为贯彻落实全省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专项行动电视电话会议精神,有效遏制侵犯知识产权等各类侵权假冒行为,增强全社会知识产权保护意识,营造良好的发展环境,促进我市经济又好又快发展。
按照《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皖政办〔2010〕63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经市政府同意,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认真贯彻落实全省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专项行动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深入开展保护知识产权、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专项行动,推进我市建设创新型城市,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提升外向型经济发展水平。
加强知识产权行政执法,服务于市场经济,服务于营造良好的投资与技术创新环境,服务于提高社会各界知识产权法律意识,维护公平有序的市场环境。
二、总体目标及工作重点通过开展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专项行动,严肃查处我市涉及侵犯知识产权、食品药品安全大案要案,曝光一批违法违规企业,形成打击侵犯知识产权行为的高压态势,使侵犯知识产权行为得到有效遏制;增强企业诚信守法意识,提高消费者识假辨假能力,形成自觉抵制假冒伪劣商品、重视知识产权保护的社会氛围;充分发挥行政保护和司法保护作用,提高执法效能,全面提升保护知识产权和规范市场秩序水平。
淮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淮北市推行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淮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淮北市推行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淮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7.06.20•【字号】淮政办秘〔2017〕81号•【施行日期】2017.06.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淮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淮北市推行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淮政办秘〔2017〕81号濉溪县、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淮北市推行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7年6月20日淮北市推行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工作实施方案根据《安徽省推行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皖政办〔2017〕22号)的要求,为做好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试点工作,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贯彻落实《安徽省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规定》和《安徽省推行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试点工作实施方案》,推行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总结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做法,充分发挥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监督纠错功能,提升执法规范化水平,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二、主要任务各行政机关作出重大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行政征收等执法决定前,必须进行法制审核,未经法制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的,不得作出决定。
(一)加强审核主体建设。
各行政机关的法制机构负责本单位法制审核工作,没有法制机构的,指定专门机构负责审核工作。
各单位要配备和充实政治素质高、业务能力强、具有法律专业背景并与法制审核工作任务相适应的法制审核人员。
要发挥县区政府和市各部门、各单位法律顾问在法制审核工作中的作用。
(二)明确法制审核范围。
省级行政执法机关已制定本系统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范围标准的,相关行政执法机关结合实际,进一步细化审核范围。
淮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淮北市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专项行动领导小组的通知
淮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淮北市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专项行动领导小组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淮北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12.31•【字号】淮政办秘[2010]100号•【施行日期】2010.12.31•【效力等级】地方工作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知识产权综合规定正文淮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淮北市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专项行动领导小组的通知(淮政办秘〔2010〕100号)濉溪县、各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为保护知识产权,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维护公平有序的市场环境,经市政府同意,成立淮北市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专项行动领导小组。
组成人员如下:组长:朱斌(市政府)副组长:刘卫东(市政府)连宁(市商务局)成员:张李节(市发展改革委)吴书祥(市经信委)陈钦民(市公安局)尹建军(市监察局)马庆贺(市司法局)任士新(市财政局)姚玉桂(市农委)王家平(市商务局)陈忠新(市卫生局)李彬(市科技局)胡军(省检验检疫局淮北办事处)XXX(市国税局)孙秀荣(市地税局)郑文宝(市工商局)何汉翔(市质监局)刘云良(市文广新局)陶士军(市林业局)郭维权(市行管局)周荣辉(市政府法制办)赵海浩(市食品药品监管局)朱安杰(市贸促会)邀请市委宣传部刘政、市检察院杨开江为领导小组成员。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商务局,承担日常工作。
王家平兼任办公室主任。
二○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淮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淮北市加强个人诚信体系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淮政办秘〔2017〕205号
淮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淮北市加强个人诚信体系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正文:----------------------------------------------------------------------------------------------------------------------------------------------------淮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淮北市加强个人诚信体系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淮政办秘〔2017〕205号濉溪县、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淮北市加强个人诚信体系建设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17年12月7日淮北市加强个人诚信体系建设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加强个人诚信体系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皖政办秘〔2017〕55号)精神,加快推进我市个人诚信体系建设,增强社会成员诚信意识,提高全社会信用水平,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按照国家、省以及创建第二批国家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示范城市决策部署,坚持政府推动、社会共建,健全法制、规范发展,全面推进、重点突破,强化应用、奖惩联动的原则,大力弘扬诚信文化,加快个人诚信记录建设,建立个人公共信用信息数据库,完善个人信息安全、隐私保护与信用修复机制,构建跨地区、跨部门、跨领域的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使守信者受益、失信者受限,让诚信成为全社会共同的价值追求和行为准则,积极营造“守信光荣、失信可耻”的良好社会氛围,为加快淮北转型崛起提供支撑。
二、加强个人诚信教育(一)弘扬诚信文化。
将诚信文化建设摆在突出位置,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把公民诚信纳入公民公约、村民民约和行业规范等。
大力普及信用知识,将诚信教育贯穿公民道德建设和精神文明创建全过程。
大力弘扬“诚实、厚道、守信、担当”的诚信文化理念。
建好用好“好人馆”,大力宣传淮北好人、道德模范,选树和推介各类诚信典型,使社会学有榜样、赶有目标。
淮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淮北市防范金融风险优化金融服务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
淮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淮北市防范金融风险优化金融服务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淮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8.08.03•【字号】淮政办秘〔2018〕102号•【施行日期】2018.08.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金融综合规定正文淮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淮北市防范金融风险优化金融服务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濉溪县、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为防范金融风险,维护金融安全,强化金融监管部门与市直相关单位间的沟通合作,进一步优化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环境,经市政府同意,建立淮北市“防范金融风险、优化金融服务”协商联席会议制度(下简称联席会议)。
一、联席会议成员及召集单位联席会议由固定成员和非固定成员组成。
固定成员包括:市中级人民法院、市财政局(国资局)、市金融办、人民银行淮北中心支行、淮北银监分局。
非固定成员包括: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开发区管委会、煤化工基地管委会,市发改委(物价局)、市经信委、市公安局、市国土资源局、市房管局、市建投集团等有关单位,以及辖内银行、证券、保险、融资担保公司等。
联席会议由市金融办负责召集,具体负责组织协调和日常工作。
二、联席会议召开时间及参加人员联席会议原则上每季度召开一次,可根据具体情况需要调整。
如遇到重大突发性金融风险情况,可由成员单位提请,随时召开临时性专题会议。
联席会议参加人员:市中级人民法院、市财政局(国资局)、市金融办、人民银行淮北中心支行、淮北银监分局负责同志以及相关科室或职能部门人员;根据会议研究涉及的议题,邀请非固定单位负责同志参会。
联席会议设联络员,由各成员单位有关科室或职能部门负责人担任。
三、联席会议主要议题(一)传达贯彻中央和省市有关经济、金融发展的相关政策及重要工作部署,把防控风险放在首位,组织落实各项工作任务;(二)分析和研判当前全市金融业发展情况和趋势,及时总结金融发展中的经验和教训,提出工作建议和对策措施,为市委、市政府科学决策提供参考依据;(三)围绕防范金融风险、提升金融服务实体经济能力,加强各单位间的信息沟通,精准查找我市金融业发展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共同研究、集体协商、合力解决;(四)研讨金融案件审判中的热点难点问题;研究解决金融审判监管和金融业务办理中的风险化解、漏洞防范问题,以及重大金融纠纷案件的协同处置问题;(五)发生突发性金融风险、案件,组织联席会议各单位研判分析并及时启动预案、有效应对;(六)金融机构提出的涉及金融稳定和行业发展,需要联席会议共同商讨应对的其他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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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非法集资问题专项整治活动
的通知
【法规类别】市场管理
【发文字号】淮政办秘[2015]73号
【发布部门】淮北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5.07.07
【实施日期】2015.07.07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淮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非法集资问题专项整治活动的通知
(淮政办秘〔2015〕73号)
濉溪县、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保护好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维护经济金融秩序和社会稳定,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非法集资问题专项整治活动的通知》(皖政办秘〔2015〕79号)要求,经市政府同意,将于7月至8月在全市范围内开展非法集资问题专项整治活动。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整治内容
以投资理财、非融资性担保、网络借贷、私募股权投资、农民专业合作社、民办院校、养老机构、房地产及本地其他案件高发行业为重点整治行业和领域;以外流作案情
况突出地区户籍人员、非法集资高发地区户籍人员、非法集资高发行业从业人员、曾参与或从事非法集资人员及本地确定的高风险人群为重点排查群体;以涉嫌推介、发售非法理财产品的线上、线下公开宣传,尤其是在人群密集场所的摆摊设点、集会宣传及电话短信宣传,为重点清理对象。
二、职责分工
根据“分解任务、落实责任、同步实施、力求实效”的工作思路,坚持“谁审批、谁主管、谁负责”原则,由各行业主(监)管部门分别对各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