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极理事会科学合作新规则的法律解析
对北极问题的国际法分析和思考
对北极问题的国际法分析和思考摘要:全球变暖使北极在资源、交通、军事等方面的重要性不断凸显,这一地区的法律地位和相关制度却仍然存在很多不确定性,从而为有关国家争夺的加剧埋下了隐患。
俄罗斯等国对于200 海里以外大陆架的主张充分表明了这一点。
应尽快在联合国主持下,就缔结一份全面的《北极条约》进行谈判,冻结或者取消《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有关外大陆架规定在北极海域的适用,确立各国管辖范围之外的北极海域作为“人类共同继承财产”的法律地位,明确北极科考、环保、资源开发等方面的法律制度并冻结该地区的军事化使用。
关键词:北极;国际法;北极条约;联合国海洋法公约20XX 年8 月2 日,俄罗斯“和平1 号”深海潜水器在4261 米深的北冰洋底罗蒙诺索夫海岭插上俄罗斯国旗,此后,国际社会对北极的关注不断升温。
其实,“冰冷”的北极成为世界各国的关注热点并非偶然。
简言之,该地区资源、交通、军事等方面重要性的不断凸显和法律地位上若干不确定性的持续存在, 使其早已成为有关国家明争暗斗的对象。
进入新世纪以来, 国际关系的种种迹象尤其表明, 北极问题已经来到一个不同前途命运何去何从的抉择关口:它既可能随着有关国家争夺的加剧,成为国际冲突新的“火药桶”,也可能通过合理协调国家间利益, 成为国际合作和造福人类的典范。
北极问题背后,既有错综复杂的政治和外交因素,也涉及很多鲜明和独特的国际法问题。
长期以来, 学界对于北极问题的讨论, 主要是着眼于国际关系和双(多) 边外交对该问题的缘起和影响加以分析, 而对其中的主要国际法问题却涉猎不多,如:北极地区目前在国际法上处于何种地位? 有关国家关于北极海域200海里以外大陆架的主张在国际法上是否具有合法性,对北极法律地位有何影响? 等等。
本文的目的, 首先在于通过对上述问题的分析和回答, 探索如何运用国际法妥善解决北极地位问题, 即是否可能通过某种国际法机制的设计和适用, 在国家间弥合分歧、促成合作。
北极问题的国际法分析和思考
北极问题的国际法分析和思考【摘要】北极是全球气候变化最为显著的地区之一,各国对北极地区的治理与开发日益引起关注。
本文围绕现有国际法框架对北极地区的划分、航道开放政策、资源开发冲突、环境保护和国际合作机制展开分析。
在强调国际社会应加强北极地区的国际法治理,促进和平与可持续发展,并推动治理体系的完善。
北极问题不仅涉及地区国家利益,也关乎全球环境和安全,需要国际社会共同努力,建立有效的法律机制和合作框架,以维护北极地区的和平与稳定,实现可持续发展。
【关键词】北极问题、国际法、地区划分、航道开放、资源开发、环境保护、国际合作、治理机制、社会责任、和平发展、可持续发展。
1. 引言1.1 北极问题的国际法分析和思考北极地区是全球变暖效应最为显著的地区之一,其在全球气候变化和国际关系中具有重要地位。
北极地区的治理面临着诸多挑战和争议,其中国际法的作用尤为重要。
北极地区的国际法问题涉及到地区划分、航道开放、资源开发、环境保护等多个方面,需要通过国际法的规范和协调来解决。
北极地区的国际法分析和思考是一个复杂而又令人关注的议题。
在北极地区的国际法治理中,需要权衡各国的利益和责任,寻求可持续发展和和平共处的路径。
国际社会需要加强对北极地区的国际法治理,促进地区的可持续发展和环境保护。
北极地区的国际法问题也需要引起国际社会更多的关注和重视,共同应对挑战并推动治理体系的完善。
通过对北极问题的国际法分析和思考,可以为北极地区的可持续发展和和平稳定提供重要的参考和支持。
只有通过国际法的规范和协调,才能解决北极地区面临的诸多挑战和问题,实现地区的共同发展和繁荣。
2. 正文2.1 现有国际法框架下的北极地区划分在国际法框架下,北极地区的划分主要受到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和相关国际条约的约束。
根据这些法律规定,北极地区被划分为五个国家的领土:俄罗斯、加拿大、丹麦(通过格陵兰岛控制)、挪威和美国。
这些国家划分的边界主要基于陆地和海洋之间的自然地理特征,如岛屿、大陆架等。
论北极海域环境法律原则的适用
论北极海域环境法律原则的适用摘要高温使得北极海域的冰层急剧融化,北极通航成为可能。
航行不可避免的会加剧北极海域的环境污染问题。
在此背景下,北极海域的环境法律原则适用问题受到各国关注。
目前,仍没有一个关于专门针对北极海域环境保护的全球性条约,软法模式缺乏强制性的法律约束力,法律冲突问题,简言之,现有的条约难以有效应对北极海域的环境问题。
在此基础下,不妨从法律原则的角度入手,海洋法的海洋环境保护与可持续开发原则有助于解决北极海域环境保护和持续开发的问题,国际环境法中的预防损害原则突出了源头预防的重要性;共同但有区别原则明确了各国在破坏北极环境后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国际合作原则可以高效地处理北极地区海上事故。
关键词北极环境保护;软法;法律适用冲突;共同但有区别近年来,随着各国越来越关注北极事务,学者们对北极海域的环境保护问题进行了广泛的研究。
北极地区的气候变暖速度几乎是其他区域的两倍,出现了大面积的海冰和冰川消融现象,无疑加剧了北极海域的环境危机。
北极海域的环境污染不但威胁着北极地区的生态,还会对全球环境产生巨大影响。
已有的北极海域环境保护的法律规范散见于国际公约和国内法,存在着许多不足之处,例如缺乏专门性的环境保护法律、软法缺乏法律强制力、法律冲突问题。
要想解决这些法律问题,不是一朝一夕之功,可以以海洋法、国际环境法基本原则为基点,以《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下称《公约》)为出发点,探求适用于北极海域环境保护的法律原则。
一、北极海域环境保护的法律问题(一)缺乏专门性的环境保护法律北极海域环境保护相关的法律以《公约》为核心。
《公约》是国际海洋环境保护的宪章性文件,建立了一套相对完善的关于海洋事务的体系,是众多海洋国际条约中最具权威性和影响力的国际条约,其中也规定了北极的环境保护问题。
《公约》的第12部分是关于海洋环境保护的专章,共有11节,包括一般规定,全球性和区域性合作,冰封区域条款等规则。
[1]但《公约》仅作出了一般性规定,并没有考虑到北极海域环境的特殊性而制定专门的、全面的法律制度规范。
从国际法视野浅析北极问题
从国际法视野浅析北极问题复杂的北极争端问题想要在现有的国际法框架下找出一个合理的解决方案困难重重。
这既有现有法律自身的缺陷问题,也有北极问题中所反映出来的而国际法涉及的问题。
从整个北极的历史发展脉络来看,目前问题的核心在于《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下各国的外大陆架权利争端问题。
国际社会中大国在北极问题上的政治角逐使得本来就模糊不清的北极问题的解决之路异常的渺茫。
国际大陆架界定委员会对俄罗斯北冰洋外大陆架权利申请的驳回,似乎预示着这一问题的解决将更多的取决于科学考察得到的地质证据(用以证明该国提出的外大陆架申请),但从目前的情况看,没有任何一个国家能够提供令委员会信服的足够科考证据。
北极问题也不得不再次回到《联合国海洋公约》下的国际谈判的轨道上来,这也是目前北极问题最为光明的解决出路。
标签:领土主权北极问题原因解决2007年8月2日,俄罗斯科考队员乘坐“和平1号”深海潜水器将一面钛合金制造的俄罗斯国旗插到北极点下4261m深的北冰洋海床。
事发仅4天,美国即派“希利”号重型破冰船火速开往北冰洋海域开始北极科考。
随后加拿大、丹麦、挪威等国的科考队也先后奔赴北极。
虽然各国宣称北极之行的目的是进行科学考察,但媒体却将他们的行动定性为“争夺北极主权”、“宣誓对北极的主权”等。
进入新世纪的以来,国际关系的种种迹象尤其表明,北極问题已经来到一个不同前途命运何去何从的择决关口:它既可能随着争端的加剧,成为国际冲突成为新的“导火索”,也有可能通过调解国家间的关系利益,成为国际合作和造福人类的典范。
北极问题背后,既有错综复杂的政治和外交因素,也涉及很多鲜明和典型的国际法问题。
一、北极地区的地理优势及重要性北极地区陆地面积大约有800万平方公里,有居民700多万。
北极地区是以北极点为中心、北极圈以内的广阔地区,总面积为2100万平方公里。
北极地区有重要的经济、交通和战略意义,这点大多数人们已经认识到。
首先,北极地区是自然资源的“宝库”之一,蕴含着丰富的石油、天然气、矿产和渔业资源。
中国实现在北极地区国家利益的法律保障
中国实现在北极地区国家利益的法律保障作者:袁爱想来源:《今日湖北·下旬刊》2015年第04期摘要进入新世纪以来,随着北极地区冰川面积减少,海平面上升,北极航线和北极海底资源开发成为可能,北极地区的战略位置日益重要。
中国作为近北极国家在北极地区有重要的国家利益。
然而在目前北极地区缺少重要国际公约规制北极治理的情况下,利用《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为我国参与北极治理,实现中国在北极的国家利益寻找法律依据显得十分重要。
本文从空间资源利益、物质资源利益、环境资源利益、科学考察利益四个方面分析了公约提供的法律保障。
同时,本文指出公约自形成就不是针对北极地区问题的,因而在为中国提供实现北极地区国家利益方面有着先天的缺陷。
最后指出,应当充分利用北极理事会这一平台,积极参与北极治理。
关键词北极国家利益法律保障《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一、北极地区概况北极地区由临近北冰洋的边缘陆地和北冰洋组成。
陆地部分分别是北冰洋沿岸各国的领土,各国分别对各自管辖范围内的领土行使主权。
北冰洋部分主要适用《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相关规定。
北极地区的边缘陆地分属于北冰洋沿岸八国。
虽然历史上曾有争议,目前大部分领土划分问题已经解决。
只有少数仍待解决的棘手问题,比如,加拿大和丹麦之间关于汉斯岛主权归属之争、美国和加拿大关于西北航道法律地位之争、美国和加拿大关于波弗特海划界之争、加拿大和丹麦在北冰洋地区的海洋边界之争、冰岛和丹麦法罗群岛之间的海洋边界之争等。
①在这些确定的领土范围内,各国行使完全的和排他的主权权利。
北极地区的主要部分是北冰洋。
北冰洋的法律地位问题主要依据一般国际法,特别是《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有关规定。
根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规定,北冰洋沿岸国家可以据此主张以下主权或管辖权:(1)一国测量领海宽度的基线和本国陆地之间的水域是本国的内水;(2)从测量领海宽度的基线起,向外划定不超过12海里的领海;(3)从测量领海宽度的基线起,向外划定不超过200海里的专属经济区;(4)一国陆地向海洋的自然延伸部分构成本国的大陆架。
北极地区的环境保护政策研究
北极地区的环境保护政策研究北极地区环境保护政策研究随着全球气候变化导致的极地冰雪消融加剧,北极地区的资源开发和航运日益频繁。
然而,这些活动会给当地生态环境造成危害,加速全球变暖,对人类的生存造成威胁。
因此,为了保护北极地区的环境,各国纷纷出台了相关政策。
一、北极理事会北极理事会(Arctic Council)成立于1996年,由北极地区的8个国家及其原住民组成。
其主要职责是制定并实施北极地区的政策和计划,包括环境、能源、科学等方面。
北极理事会已经制定了三项地区性协定,分别是《北极环保战略行动计划》、《北极海洋油污应急处理协定》和《北极探险和旅游协定》。
这些协定通过国际合作,协调各国关于北极环境保护方面的政策和行动,推动北极地区的可持续发展。
二、禁止捕捞和环保区北极夏季有大量的浮游生物和小型鱼类,是鲸鱼、北极熊等洄游和栖息的环境,同时也是重要的渔场。
为保护北极地区的生物多样性和渔业资源,一些国家开始实行禁止捕捞政策,同时设立了一些环保区,限制人类活动的范围。
例如,挪威禁止在斯瓦尔巴群岛周围的部分海域捕鱼,俄罗斯大部分北极海域禁止捕鱼和工业活动。
三、减少温室气体排放全球变暖是北极地区冰雪消融的主要原因之一。
为了减缓全球变暖速度,各国需要减少温室气体排放。
北极地区的主要温室气体排放来源是船舶和燃料。
因此,各国通过调整航线、使用清洁燃料、限制船舶速度等一系列措施减少船舶排放,同时也鼓励采用可再生能源,减少燃料的使用。
四、资源开发可持续性北极地区拥有丰富的石油、天然气、矿产等资源,各国为了开发这些资源,制定了一系列关于资源开发可持续性的政策。
例如,加拿大和挪威规定,开发前必须进行环境评估,并建立相应的监测和应对措施,同时要求企业采用最佳的可持续发展工艺,减少环境影响。
总之,北极地区的环境保护政策正在不断完善和调整,各国也在积极探索采取更多的措施保护北极地区的生态环境。
在全球化、区域化和部分专业化背景下,跨国合作愈发成为必要和普遍。
论北极地区之国际法治理
论北极地区之国际法治理随着全球气候变暖和北极地区开发活动的增加,北极地区之国际法治理问题逐渐引起国际社会的。
本文将围绕北极地区之国际法治理展开论述,探讨治理的重要性、现状、解决方案以及案例分析。
北极地区之国际法治理的重要性不言而喻。
北极地区拥有丰富的自然资源和生物多样性,治理有助于保护这些资源免受非法开采和破坏。
北极地区还具有极高的战略价值,治理有助于确保各国在和平、友好的前提下开展合作,避免军事冲突。
当前,北极地区之国际法治理已经取得了一定的进展。
例如,北极理事会是北极地区最重要的国际合作平台,其成员包括加拿大、丹麦、芬兰、冰岛、挪威、俄罗斯和美国等八个国家。
北极理事会通过制定《北极环境保护战略》等文件,为北极地区的环保和可持续发展提供了指导。
然而,北极地区之国际法治理仍存在诸多问题。
现有法律条款难以完全覆盖北极地区的所有活动,例如海底资源开发和旅游等新兴领域。
实践案例中存在不少争议和纠纷,例如沿岸国在划界和资源开发方面的争端。
为了解决这些问题,本文提出以下解决方案:加强国际合作。
各国应共同参与制定和完善北极地区的法律体系,确保相关法律条款能够全面覆盖北极地区的各种活动。
建立共同监管机制。
通过建立多边合作机制和监管机构,加强对北极地区的环保、资源开发和旅游等方面的监管。
采取强制措施。
对于违反相关法律条款的行为,应采取严厉的惩罚措施,以维护北极地区的和谐稳定。
以加拿大的“西北航道案”为例,该案涉及加拿大对西北航道的领土主张,但相关法律条款存在争议。
在此背景下,加拿大通过与美国等国开展外交谈判和合作,最终达成共识并共同开发西北航道。
这一案例说明,通过国际合作和共同监管,可以在一定程度上解决北极地区之国际法治理存在的问题。
北极地区之国际法治理是当前国际社会面临的重要议题之一。
只有加强国际合作、建立共同监管机制并采取强制措施,才能有效解决治理中存在的问题,确保北极地区的和平、稳定和可持续发展。
因此,各国应重视北极地区之国际法治理的重要性,积极参与相关合作和谈判,为北极地区的未来发展贡献力量。
中国的北极政策法文版
中国的北极政策法文版简介随着全球气候变化以及北极地区的冰层减少,北极地区的战略和经济价值显著增加。
中国作为全球最大的发展中国家之一,也开始制定北极政策,以应对北极地区的变化,并争取在这一地区的合作和资源开发中发挥积极的作用。
本文旨在探讨中国的北极政策,分析其目标、策略以及对国际关系的影响。
中国北极政策的目标中国的北极政策旨在实现以下目标:1.探索北极地区的科学研究和研究能力的提升:中国积极参与北极科学考察和研究,加强对北极地区环境、气候变化等方面的认知,提升国家的科学研究能力。
2.开展北极资源勘探与开发:中国致力于合法、合规地参与北极地区的资源开发,包括矿产资源、石油和天然气等。
中国旨在确保资源的可持续开发和利用,并为国家的经济发展提供支持。
3.构建北极航道:随着北冰洋的冰层减少,北极航道成为连接亚洲、欧洲和北美洲的更短、更便利的航运通道。
中国计划参与北极航道的建设,促进海上贸易和合作,提高海运效率。
4.加强国际合作与治理:中国重视维护北极地区的和平与稳定,积极推动国际社会就北极事务进行合作和协商。
中国呼吁建立公平、公正、包容的北极治理机制,共同维护北极地区的利益。
中国北极政策的策略为实现上述目标,中国采取了以下策略:1. 科学研究与技术创新中国将加强北极地区的科学研究能力,提升技术创新水平。
通过投资并建设研究基地和设施,提供资源支持,吸引优秀科学家参与北极研究。
同时,中国将加强与其他国家的合作,共享数据和研究成果,促进北极科学的发展。
2. 参与国际合作与治理中国积极参与国际北极事务的合作与协商。
通过加强与北极理事会、北极河流委员会等国际组织的合作,推动建立起适应北极地区需求的治理机制。
中国还积极参与《北极航道规则》等国际法律框架的制定,为航道安全和环境保护提供指导。
3. 资源开发与利用中国致力于可持续开发和利用北极地区的自然资源。
中国企业将遵守国际法律和国际行业标准,通过与当地政府和企业的合作,推动资源的开发和利用。
国际法中的国际科学技术合作法律制度
国际法中的国际科学技术合作法律制度在当今全球化的时代,科学技术的发展日新月异,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已成为推动世界进步的重要力量。
为了规范和保障这种合作的顺利进行,国际法中的国际科学技术合作法律制度应运而生。
这一法律制度涵盖了众多方面,对于促进国际科技交流、保护各方权益以及维护国际秩序都具有至关重要的意义。
国际科学技术合作法律制度的形成并非一蹴而就,而是随着科技的发展和国际交往的日益频繁逐步建立和完善的。
在过去,各国之间的科技交流相对较少,法律规范也较为零散。
然而,随着科技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作用日益凸显,国际社会逐渐认识到需要建立一套统一的法律规则来规范国际科学技术合作。
这一法律制度的核心目标在于促进科学技术的跨境交流与合作,同时确保合作的公平、公正和可持续性。
它涉及到知识产权的保护、技术转让的规则、合作项目中的责任分担、科研成果的共享等多个关键领域。
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国际科学技术合作法律制度明确了在跨国合作中知识产权的归属和使用规则。
例如,当一项科研成果是由多个国家的科研团队共同完成时,如何确定知识产权的归属以及各方在使用和商业化过程中的权利和义务,都需要有清晰的法律规定。
这不仅能够激励创新,还能避免因知识产权纠纷而阻碍合作的进行。
技术转让是国际科学技术合作中的一个重要环节。
法律制度对于技术转让的条件、方式以及限制都进行了规范。
一方面,要保障技术拥有方的合法权益,确保其在转让技术时能够获得合理的回报;另一方面,也要防止技术转让过程中的垄断行为和不公平竞争,促进技术在全球范围内的广泛传播和应用。
在合作项目中,责任分担是一个不容忽视的问题。
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往往涉及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财力投入,当出现风险或失败时,如何合理地分担责任,是法律制度需要解决的重要问题。
通过明确各方的责任范围和承担方式,可以减少合作中的不确定性和纠纷,提高合作的效率和稳定性。
科研成果的共享也是国际科学技术合作法律制度的重要内容。
北极理事会议事规则
北极理事会议事规则1.引言1.1 概述概述:北极理事会是一个包括八个北极国家的政府间国际组织,旨在促进北极地区的合作与协调。
随着北极地区的战略地位逐渐提升,北极理事会的作用也日益重要。
为了保证北极理事会的有效运作,议事规则被视为至关重要的因素之一。
本文将详细探讨北极理事会议事规则的背景、意义以及具体内容与实施方式。
北极理事会的议事规则是指在进行会议、讨论和决策过程中所遵守的规范和程序。
它确保了北极理事会的成员国在一致的框架下进行交流和合作。
议事规则的制定和实施能够为北极理事会提供一个有效的工作机制,使得各国能够在平等和公正的原则下发表意见并作出决策。
同时,议事规则还能够确保北极理事会的活动透明、开放和负责任,有效应对全球气候变化和生态环境问题,维护北极地区的和平稳定与可持续发展。
本文将首先介绍北极理事会的背景,探讨北极理事会的成立与发展过程,以及其在全球事务中的地位和作用。
随后,将对北极理事会议事规则的重要性进行详细剖析,阐述其对北极地区合作的推动和规范作用。
在论述议事规则的内容与实施方式时,将详细介绍包括会议组织、议程安排、决策程序和信息共享等方面的具体规定。
北极理事会作为一个跨国合作组织,在各国共同努力下取得了显著的成就。
然而,随着北极地区问题的日益复杂化和敏感性的增加,议事规则的进一步完善和实施将面临新的挑战。
本文旨在为相关方面提供一些思考和建议,以促进北极理事会议事规则的进一步发展和完善。
只有通过加强合作,确保议事规则的有效实施,北极地区的和平稳定与可持续发展才能得以实现。
1.2 文章结构本文将按照以下结构展开对北极理事会议事规则的分析与探讨。
首先,引言部分将提供关于北极理事会议事规则的概述,介绍北极理事会议事规则的背景和目的。
通过这些内容,读者可以了解到为什么北极理事会需要制定一套具体的议事规则,以及这些规则的重要性。
接着,正文部分将重点探讨北极理事会的背景和成立与发展的过程。
在2.1节中,将介绍北极理事会的背景,包括其成立的背景、成员国特点以及机构设置等。
构建北极区域治理制度性框架的法律问题研究
构建北极区域治理制度性框架的法律问题研究随着全球气候变暖加剧,北极地区的资源开发和环境保护问题备受关注。
北极地区的治理问题不仅涉及国际法和国内法的适用,还涉及多个国家和地区的利益协调和共同管理。
构建北极区域治理制度性框架的法律问题成为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
本文将从国际法、区域合作和国内法等角度讨论构建北极区域治理制度性框架的法律问题,并提出相应的建议。
一、国际法层面的法律问题1.《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适用问题《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规定了海洋权益的划分和管理原则,包括经济专属区、大陆架和公海等概念。
北极地区的部分海域位于大陆架之上,因此《海洋法公约》的相关规定适用于该地区。
由于北极地区的特殊性,一些规定的适用存在争议,如大陆架的划定问题、公海自由航行权和国家主权权益等。
需要对《海洋法公约》的适用问题进行深入研究,并在此基础上制定相应的法律政策。
2. 北极理事会的作用与规范问题北极理事会是处理北极地区事务的国际组织,其成员包括八个北极国家和若干观察员国家。
北极理事会在资源开发、环境保护和科学研究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由于北极理事会并非正式国际法机构,其规范性文件和决议具有一定的约束力。
如何进一步规范北极理事会的作用和权力,以及其与其他国际组织的合作问题,都成为一个亟待解决的法律问题。
1.跨国合作与资源开发问题北极地区的资源开发涉及多个国家和地区的利益,如石油、天然气、矿产和渔业资源等。
在跨国合作方面,如何协调各方利益,确立资源开发的权责和利益分配机制,是一个重要的法律问题。
当前,虽然北极理事会制定了一些相关规范,但其具体的法律效力和操作机制尚不明确,因此需要深入研究制定相应的法律政策。
2. 环境保护与生态平衡问题北极地区的环境保护问题牵涉到全球气候变化和生物多样性保护等方面的问题。
在跨国合作层面,如何确立北极地区的生态平衡和环境保护原则,并落实相关的法律政策,是一个亟待解决的法律问题。
北极地区的环境监测和监管问题也需要进一步完善和规范。
北极理事会与北极国际合作研究
北极能源和资源开发方面的合作研究为推动北极地区的可持续发展做出贡献。
北极生态系统的研究有助于保护和维护北极生态环境。
北极社会文化和安全领域的研究为促进北极地区的和谐稳定与繁荣提供了科学依据。
1
北极国际合作研究的挑战
2
3
北极气候和环境变化异常复杂,对其研究仍面临很大挑战。
北极理事会的组织结构
北极国际合作研究现状
02
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
北极国际合作研究的主要领域
研究北极地区气候变化、生态环境等问题。
环境科学
可持续性发展
社会科学
安全合作
探讨北极地区的资源开发、能源利用等可持续发展方案。
研究北极地区的社会发展、文化保护等问题。
加强北极地区的安全合作,应对突发事件。
北极国际合作研究的成果
加强北极地区的科学研究与合作
北极地区的环境和资源变化对全球和地区经济发展具有重要影响,加强北极地区的科学研究与合作有助于提高对该地区的认识和保护能力。
展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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观察员
北极理事会还邀请了一些非北极地区国家、国际组织和非政府组织作为观察员,参与北极事务的讨论和合作。
北极理事会的主要成员
秘书处
北极理事会设立了常设秘书处,负责日常事务处理和国际合作项目的协调工作。
工作组
北极理事会下设多个工作组,包括环境监测、气候变化、生态系统保护、海事运输、石油和天然气开发等领域的专业工作组。
角色定位
中国在北极理事会与北极国际合作研究中的角色与贡献
结论与展望
05
北极理事会在国际合作中扮演重要角色
国际法角度说明中国参与北极事务必要性
国际法角度说明中国参与北极事务必要性
北极是全球的共同财产。
根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北冰洋的海床和海床以下的资
源属于全人类的共同遗产。
所有国家都有权利在北极地区展开科研和开发活动,而且对于
有关资源的开采和利用都应该遵循国际法的规定和程序。
作为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签署国,中国有权利在北极地区从事科研和资源开发。
中国积极参与北极事务,既是符合国际法的
规定,也是对全球共同财产的负责任表现。
北极地区的全球变暖和资源开发对全球环境和全球治理都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随着气
候变暖,北极冰盖的融化速度越来越快,冰层的减少不仅会导致海平面上升,还会对全球
气候系统产生重大影响。
北极地区蕴藏着丰富的石油、天然气等资源,这对全球能源安全
和资源供应也具有重要意义。
北极事务不仅仅是北极周边国家的事务,而是全球事务。
中
国作为全球最大的碳排放国和最大的能源消费国,对北极地区的气候变化和资源开发具有
重要的影响。
如果中国不参与北极事务,将无法有效地应对北极地区的环境问题和资源管
理问题,这也将影响北极地区的稳定和全球环境的治理。
中国参与北极事务是积极履行全
球环境责任的必然选择。
在总体上,从国际法的角度看,中国参与北极事务是合法和必要的。
中国的参与不仅
是对北极地区的全球共同财产负责任,也是履行全球环境责任、推动北极国际法治建设和
维护国际秩序与平衡的重要举措。
中国愿意与北极周边国家和国际社会一道,共同合作,
共同参与,共同分享北极地区的资源和环境,促进北极地区的和平、稳定和可持续发展。
构建北极区域治理制度性框架的法律问题研究
构建北极区域治理制度性框架的法律问题研究随着全球气候变化加剧,北极海域的利用和开发日益突出,北极区域治理也成为了国内外学术界关注的焦点。
构建北极区域治理制度性框架,是保障北极区域环境、资源和安全的重要举措。
然而,在构建北极区域治理制度性框架的过程中,法律问题是必然会面临的难题。
首先,北极区域划界问题。
北极地区涉及多个国家的海洋权益,各国之间的主权争议非常复杂,这是南极地区所不具备的特征。
同时,跨国公司和国际组织也涌入北极地区,使得法律治理体系的建立面临着一系列困难和挑战。
因此,北极区域治理制度性框架要在强调各国主权和海洋权益的基础上,实现共同合作、对话协商等国际合作机制,为不同国家的利益提供保障。
其次,北极区域的环境保护问题。
由于北极地区自然环境的特殊性,如气候条件恶劣、动植物稀少、物种多样性低等,环境保护成为构建北极区域治理制度性框架时的重点问题。
因此,各国政府需要协商制定出一系列环保政策和法律法规,通过国际公约等方式加强统筹、整合和管理。
这将使得在北极地区开发活动更具可持续性和生态友好性。
再次,社会和文化问题在北极地区也面临着重要的挑战。
如极夜、极昼等自然地理条件对人们的身心健康产生的影响、少数民族的生活和文化传承等问题都需要得到重视。
这要求在构建北极区域治理制度性框架的过程中,必须考虑社会和文化因素的影响,并以尊重和维护少数民族文化、传统和习俗为基础,保障当地居民的权益。
最后,北极区域的安全问题。
由于北极地区的战略价值和地缘政治位置,各国间的安全竞争和合作也日益复杂和深刻。
加强北极地区的安全治理成为保障区域稳定和发展的关键,这需要各国政府通过实际合作构建安全机制,加强协调和合作,保护北极地区的安全与稳定。
总之,构建北极区域治理制度性框架的法律问题研究是一个重要的课题,要实现对北极地区的全面管理和维护,需要各国政府加强协作,共同营建北极可持续发展的良好环境。
北极地区开发与资源管理的法律问题研究
北极地区开发与资源管理的法律问题研究北极地区是全球最后一个尚未完全开发和利用的地区之一。
其中包含了极具价值的油气、矿物、渔业和航运资源,吸引了越来越多的国家和跨国公司前往开发。
然而,开发和利用北极地区的过程中面临着众多法律问题,涉及领土主权、资源管理、环境保护和民族自治等方面。
本文将重点探讨北极地区开发与资源管理的法律问题,并提出相应的解决方案。
领土主权问题北极地区的领土主权问题一直备受关注,尤其是在目前气候变化导致北极冰层逐渐消融的情况下。
加拿大、丹麦、挪威、俄罗斯和美国都声称拥有该地区部分领土主权。
他们之间的争端既涉及到国际法,也涉及到领土和人民的自主权。
如何保障领土主权和相关权益,是北极地区开发与管理的基础问题。
解决方案:推动国际合作、加强协商。
在加强与各方的外交协商和谈判的基础上,应当最大限度地推动国际合作,探索新的解决方案并制定相关国际法规,以应对北极地区复杂多变的环境和军事问题。
此外,各国应该加强区域经济合作和文化交流,共同促进地区的经济发展和民族和睦。
资源管理问题北极地区被认为是未来最有潜力的矿物资源之一,同时,还具有很高的渔业和航运价值。
然而,高质量的资源在开发利用过程中可能因为无序开采和过度开发而被浪费或破坏,造成生态环境的破坏,甚至影响到地区居民的生存和生活。
解决方案:加强环保监管、保护生态环境。
重视资源管理,强化环保意识。
各国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加强对北极地区的环境保护和管理,建立完整的法律体系和监管机制。
尽量避免有害的采矿和开发行为,协调资源的开采和保护,保持探矿、能源和渔业开发的平衡。
为了实现可持续性,还可以加强能源转型,倡导新的清洁能源体系,减少对燃煤、石油等非可再生资源的需求。
民族自治问题北极地区涉及到不同的土著民族和少数民族。
例如,加拿大和丹麦的因纽特人、美国的爱斯基摩人、俄罗斯的楚科奇人和萨米人等。
这些民族的利益、文化和传统习俗应该得到尊重和保护,在发展北极地区时应该充分考虑他们的需要和意愿。
构建北极区域治理制度性框架的法律问题研究
构建北极区域治理制度性框架的法律问题研究北极地区的治理问题涉及到多个法律问题,包括国际法、环境法、海洋法等方面。
以下是关于构建北极区域治理制度性框架的法律问题的研究。
北极地区的主权归属是一个核心问题。
北极地区的国家主权争议主要集中在五个北极沿岸国家,即俄罗斯、加拿大、丹麦(代表格陵兰)、挪威和美国。
这些国家针对北极地区的主权划界进行了一系列的海洋划界谈判和协议,例如北极冰盖板块划界问题。
在国际法领域,包括《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以及其他国际条约和协议都给予了沿岸国家在其专属经济区内的资源开发和管理的权力。
北极地区的资源开发和利用需遵循国际法规定,并且需要相关国家之间达成共识。
北极地区的环境保护是一个重要的法律问题。
北极地区是全球最为脆弱和敏感的生态系统之一,其生态环境和生物多样性面临着严重的威胁。
制定和执行相关的环境保护法律和政策尤为重要。
涉及到北极地区的环境保护的国际法律框架主要包括《北极环境保护战略》、《北极航行准则》以及《北极海洋油污损害赔偿公约》等。
这些法律规定了北极地区的环境保护原则、措施和监管机构。
北极地区的海洋权益也是一个研究的焦点。
北极地区虽然被冰层覆盖,但是其地下潜在的石油和天然气资源以及海洋生物资源仍然具有巨大的经济潜力。
由于北极地区的特殊性,涉及到北极海域的开发和利用存在一系列的法律问题,例如对海洋生态系统的保护、海洋航行的安全和海洋资源的开发权利等。
相关国际法律框架包括《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北极海洋环境保护公约》以及各自国家的法律法规。
北极地区的气候变化和冰层消融也涉及到一系列法律问题。
随着气候变暖和冰层消融的加剧,北极地区的航运、资源开发、环境保护等面临着新的挑战。
相关国家需要就气候变化和冰层消融的影响以及应对采取行动,并制定相应的法律和政策措施。
构建北极区域治理制度性框架涉及到许多法律问题,包括主权归属、环境保护、海洋权益和气候变化等。
相关国家应该在国际法律框架下加强合作,共同制定适用于北极地区的法律和政策措施,以实现北极地区的可持续发展和保护。
以善治为目标的北极合作法律规则体系研究——中国有效参与的视角
2017年第2期 学习与探索N〇.2,2017 (总第 259 期)Stuffy&Exploration Serial.No.259•国际视野中的中国学术话语•以善治为目标的北极合作法律规则体系研究---中国有效参与的视角白佳玉,王辰星(中国海洋大学法政学院,山东青岛266100)摘要:善治作为北极治理的最高标准,对未来北极合作法律规则体系的发展具有重要的指导作用。
根 据善治的应然要求,各国在北极地区的海洋权益将逐渐从对立走向统一,北极域内外国家的合作将更加普遍,未来北极合作法律规则将呈现出软硬法混合的治理模式。
而实然状态的北极合作法律规则体系对全人类共 同利益维护不足,合作虽具有广泛性但缺乏有效实施,未能全面解决北极问题,北极善治任重道远。
中国作为 北极重要的利益攸关国,需要在北极合作法律规则体系从实然到应然的发展过程中不断寻求机遇,拓展与北 极国家的双边和多边合作,提高参与北极治理的话语权,从而促进北极善治的实现。
关键词:北极合作;法律规则;软法;北极利益攸关国;善治中图分类号:D990 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002-462X(2017)02-0007-20冷战结束后,和平与发展成为世界性主题,北 极地区开始进人合作时代。
进人21世纪之后,北 极地区的政治、经济和自然环境都发生了深刻的 变化。
新世纪的经济全球化带动了各国科学技术 的发展,北极科学考察活动变得更加频繁,北极资 源开发和航道利用逐渐成为各国关注的焦点。
同时,随着全球气候变暖的加剧,北极地区的资源养 护和环境保护逐渐超出区域治理范围成为全球性 问题。
在此背景下,仅依靠北极国家的单边和区 域治理已不能有效应对上述北极问题,北极的全 球治理特征已经显现。
中国不仅在地理位置上属于“近北极国家”,①而且在自然环境、经济发展等方面也与北①北极地区通常指北纬60度以北的地区,而中国领土的最北端在黑龙江省漠河县境内,为北纬53度33.5分,所以从地理上看,中国通常被界定为“近北极国家”。
北极理事会与北极国际合作
北极理事会与北极国际合作的未来发展趋势
加强政治对话
未来,北极理事会将进一步加强各国之间的政治对话,深化在环保 、经济、安全等领域的合作。
拓展合作领域
随着北极地区的发展,各国将拓展在环保、经济、安全等领域的合 作,推动北极地区的可持续发展。
加强与全球的互动
北极理事会将进一步发挥其在全球治理中的作用,为解决全球性问题 提供经验和智慧。
中国应继续加强在北极 理事会和北极国际合作 中的参与和合作,提高 中国在北极事务中的影 响力和话语权。
推动可持续发展
中国应积极推动北极地 区的可持续发展,加强 与其他国家的合作,实 现互利共赢。
05
结论
总结北极理事会与北极国际合作的现状与趋势
北极理事会与北极国际合作日益加强,围绕北极治理、可持续发展、环境保护等议 题展开合作,取得一定成效。
北极国际合作机制
北极国际合作机制概述
北极国际合作机制是指多个国家和地区之间在北极事务中建立的合 作框架和协议,旨在促进北极地区的可持续发展和国际合作。
北极理事会
北极理事会是北极国际合作机制的重要组成部分,负责协调和推动 北极地区的环境保护、科研合作、经济发展等事务。
其他合作机制
除北极理事会外,北极国际合作机制还包括北欧部长级会议、北欧 环境部长会议等区域性合作机制。
中国在北极国际合作中发挥建设性作用,致力 于推动北极可持续发展、促进区域合作、维护 地区和平稳定。
中国在北极国际合作中的影响力逐渐提升,但 与部分北极国家在领土、资源等议题上存在分 歧和争议,需要加强沟通和协调。
对未来中国参与北极事务的建议与展望
继续深化对北极地区气候变化、 生态环境、资源等方面的科学研 究,提高参与北极国际合作的能
国际法角度说明中国参与北极事务必要性
国际法角度说明中国参与北极事务必要性根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所有国家均有权利和义务参与北极事务。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将北极地区划定为全球共管区,要求各国根据“国际合作、让利益平衡、以及保护环境”的原则,在北极地区开展科研、资源开发和保护环境等活动。
中国作为《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缔约国之一,在北极事务中享有平等的权利和义务,因此参与北极事务是中国在国际法上的合法权利。
中国参与北极事务也符合中国的国家利益和区域利益。
随着全球气候变暖和资源短缺的问题日益凸显,北极地区的战略地位和资源价值逐渐得到重视。
北极地区拥有丰富的石油、天然气、矿产等资源,而这些资源对于中国的能源供应和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北极地区也是中国“一带一路”倡议的重要组成部分,参与北极事务有助于扩大中国在全球范围内的影响力和地缘政治地位。
中国参与北极事务也是为了保护北极地区的环境和生态系统。
随着全球气候变暖的加剧,北极地区的冰雪融化速度加快,生态环境受到严重威胁。
中国作为世界上最大的发展中国家之一,对于保护全球环境和应对气候变化具有重要责任。
中国积极参与北极事务,旨在推动国际社会加强环境监测、科学研究和环境保护,共同维护北极地区的生态平衡和可持续发展。
中国参与北极事务符合国际社会的期望和需要。
随着北极地区的战略重要性不断提升,国际社会对北极事务的关注度也在增加。
作为全球第二大经济体和最大渔业大国,中国在北极事务中的参与将对全球合作和安全稳定产生积极影响。
中国积极参与北极事务,将为促进北极地区的和平与合作、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和环境的可持续保护贡献中国智慧和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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彳祺珞峰大嗲学报聽縣I 北极理事会科学合作新规则的法律解析白佳玉W王琳祥1(1.中国海洋大学法政学院,山东青岛266100;2.中国海洋大学海洋发展研究院,山东青岛266100)摘要:北极地区的环境保护、资源的可持续利用、经济的有序发展有赖于对北极的科学认知。
广泛开展北极科学合作已成为北极囯家的共识。
2017年北极理事会部长级会议上,北极国家签订《加强北极科学合作国际协 定》。
该协定对科学活动采用广义的解释,对适用的地域范围则模糊化处理。
依据条约的相对效力,其仅约束缔约囯的科学活动,但该协定可在第三囯同意的前提下为其设定权利,扩大了北极科学合作的主体范围。
适用地域范围的模糊化处理有利于未完成海洋划界的重叠区域及未明确外部界限外大陆架上的科学合作,但科学活动不构成对任何权利主张的法律依据。
那些关乎全人类共同利益的科学合作也为北极利益攸关囯的参与带来机遇,为共建可持续发展的北极提供科学交流与合作的契机。
关键词:北极合作;科学活动;海洋科学研究;条约相对效力中图分类号:D815 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2-335X(20l8)04-0042-08北极地区蕴藏着丰富的矿产、油气等资源能源,这些资 源在带来经济、航运、军事价值的同时,也会对北极地区的环 境、可持续发展以及政治局势产生一定影响。
开展于北极地 区的科学活动是有效且可持续利用北极资源、保护环境、促 进经济发展以及维护北极地区和平稳定的优选途径。
随着 北极国家逐渐认识到国际科学合作在共同应对诸如“全球气 候变暖”等全人类共同关注事项中的关键作用,北极国家对 涉北极事项的国际科学合作渐持开放包容态度,并积极通过 签署相关协定来拓展涉北极国际科学合作。
《加强北极国际 科学合作协定》在北极理事会第十届部长级会议上由北极国 家签署,系加强并促进北极国家间的科学合作进程并具有法 律拘束力的区域性协定。
该协定将有助于为北极地区相关 科学活动提供便利条件。
此外,协定呼吁各方为研究北极问 题的学生和科学家提供教育、职业发展和培训机会,对北极 科学发展具有重要价值。
—、《加强北极科学合作国际协定》适用范围与规制对象适用范围的界定关涉到北极域内国家开展科学活动的 地理区域,并影响到协定外第三方主体参与科学活动的区域 界线。
《加强北极科学合作国际协定》将其适用范围作模糊 化处理,该科学活动范围的模糊化处理有其内在因由。
《加强北极科学合作国际协定》的签署主要为促进北极国际科学合作,协定适用范围内的“科学活动”构成该协定的规制对 象。
本部分将首先阐释协定适用范围,之后分析协定规制对 象的本质属性和表现形式。
(一)新规则下科学活动范围模糊化处理的分析了解《加强北极国际科学合作协定》中有关北极科学活 动范围的规定是分析该规则有关科学活动规制的前提。
该 协定对科学活动适用范围的规定比较模糊,海上科学活动界 限亦然。
北极国家存在未完成海洋划界的重叠区域,外大陆 架界限也未予明确,这或许是协定作此模糊化处理的原因所 在。
1、科学活动界限协定附件1规定了适用的地理区域,包括各缔约方行使 主权、主权权利和管辖权的区域,即各缔约方的领陆、内水、相邻的领海、专属经济区以及大陆架。
其中,只有挪威、瑞典 的地理区域界线精确到具体的纬度,其他北极国家适用该协 定的地理区域界线并不明确,只列举了相对模糊化的地区范 围。
®如附件1提到:加拿大适用该协定的海域范围包括育 空地区(The territories 〇£Yukon)、西北地区(Northwest Territories)和努纳武特地区(Nunavut)以及加拿大相邻海域(the adjacent marine areas of Canada)。
未明确指出加拿大*收稿日期=2017-09-06基金项目:国家社会科学基金一般项目:“中国参与北极治理的国际合作法律规则构建研究’’(16B F X188)作者简介:白佳玉(1981-),女,辽宁辽中人,中国海洋大学法政学院教授,法学博士,主要从事海洋法和北极法律问题研究。
(DNORWAY-Marine areas north of 62 degrees north latitude, and land areas north of the Arctic Circle (66. 6 degrees north latitude). See Agreement on enhancing international Arctic scientific cooperation, signed at Fairbanks, Alaska May 11, 2017 ; SWEDEN-The territory of Sweden and its marine areas north of 60. 5 degrees north latitude. See Agreement on enhancing international Arctic scientific cooperation, signed at Fairbanks, Alaska May 11, 2017.适用该协定的具体海域范围,只笼统规定为“相邻海域”,这 种模糊化处理也见于北极其他国家的海域范围规定。
美国、俄罗斯同样将其本国适用该协定的海域范围确定为“相邻的 海域”,未明确协定适用海域的具体界限。
此外,丹麦、冰岛、芬兰也未明确指出协定适用的海域范围的具体界限,均对此 作出模糊化处理。
2、科学活动范围模糊化处理的原因分析外大陆架界限坐标的明确影响着北冰洋沿岸国管辖海 域范围的确定,在一定程度上成为北极国家签署无法明确协 定具体适用范围、只能作模糊化处理的因由。
此外,北极国 家间重叠海域划界争端的存在同样制约了缔约方明确其具 体适用协定的范围。
(1) 北冰洋沿岸国外大陆架界限的不明确协定对各国适用的具体海域范围的模糊化处理与北冰 洋沿岸国外大陆架界限的不确定或有一定关联。
[1]北冰洋沿 岸国200海里以外大陆架界限坐标的确定问题极为复杂且 进程缓慢,尚有多数北极国家的外大陆架申请未获得大陆架 界限委员会的确定,使得协定签署的各方在适用于本国的具 体海域范围上作此模糊化处理。
从北极国家向联合国大陆架界限委员会所提交的外大 陆架界限坐标确定申请案的情况来看,俄罗斯、挪威和丹麦 三个北极国家已提交了在北极海域200海里以外进行大陆 架划界的申请。
其中,俄罗斯于2001年向大陆架界限委员 会提交了位于北冰洋中部、鄂霍次克海和巴伦支海200海里 以外的大陆架外部界限坐标确定的正式申请,此后又分别于 2013年和2015年提交了鄂霍次克海、北冰洋中部部分修改 的补正申请;挪威则于2006年向大陆架界限委员会提交了 巴伦支海的环洞、北冰洋西南盆地、挪威海的香蕉洞作为其 三个北极地区的200海里外大陆架界限坐标基准线的申请;丹麦分别于2013年、2014年向大陆架界限委员会提交了格 陵兰东北部、北部的200海里外大陆架界限坐标确定的申 请。
但到目前为止,只有挪威2006年的外大陆架申请案在 2009年获得大陆架界限委员会审议通过。
美国因其非《联合 国海洋法公约》缔约国的限制,无法向大陆架界限委员会提 交外大陆架申请案。
(2) 北冰洋沿岸国重叠海域的划界情况除北冰洋沿岸国关于200海里外大陆架界限坐标难以 确定的因素外,北极各国未完成海洋划界的重叠海域也使得 协定对具体海域适用范围无法明确界定。
北极海域的五个 沿海国互有重叠的海洋权利主张,以俄罗斯、加拿大分别与 美国之间存在的重叠海域的划界主张为例,早在1990年,苏 联与美国即签订《苏联与美国的海洋边界协定》,依据该协定 北冰洋中原处于美国控制下的珍尼特岛、弗兰格尔岛、先驱 岛、汉瑞特岛和贝内特岛五个岛屿以及原来由美国控制的阿 留申岛链中的海獭岩、海狮岩和铜岛划在了苏联的海洋边界 一边。
[2]2009年,在美国发布的最新《北极地区安全指令》中,美国基于国家利益综合考量下承认1990年《苏联与美国的 海洋边界协定》的有效性,但俄罗斯一方至此还没有做出明确表态,所以美俄之间重叠海域的海洋划界问题仍有待进一 步解决。
[3]而加拿大与美国未完成划界的重叠海域主要集中 在波弗特海域,在该海域内两国宣称的200海里专属经济区 内,重叠的海域面积为6250平方海里。
且美加目前也并未 就该重叠海域采取有效的措施将划界问题予以解决。
毋庸 置疑,北极国家间在重叠海域存在的海洋划界争议是北极国 家对《加强北极科学合作国际协定》具体海域适用范围作模 糊化处理的关键因素之一。
此外,大陆架划界争议作为北冰洋沿岸国重叠海域的重 点争议,也对协定适用范围模糊化处理起到了不容忽视的关 键作用。
目前,北极国家间已完成大陆架划界不存在争议的 主要有:加拿大和丹麦就200海里外大陆架、林肯海及其以 北海区的大陆架已完成边界划定;俄罗斯和挪威于2010年 签署了关于北极巴伦支海海区的海洋划界条约,使得两国在 巴伦支海海区的200海里大陆架和外大陆架相邻边界的划 界问题得以解决;挪威和冰岛、挪威扬马延群岛与丹麦格陵 兰岛之间也已完成大陆架边界的划定工作,其中后者主要通 过1993年国际法院的司法判决的途径来进行边界的划定。
但尚有部分北极国家仍存在一些大陆架划界争议:美国和加 拿大在波弗特海的大陆架划界纠纷是目前北极地区200海 里以内主要的大陆架划界争议,并且该纠纷已延伸到美加两 国在波弗特海的200海里以外的大陆架相邻边界;加拿大和 丹麦(格陵兰)在林肯海以南包括巴芬湾在内的北极海域,迟 迟无法就外大陆架划界达成一致意见,因而只能通过两国在 1973年和2012年签订的两个海洋划界条约,根据单一边界 法进行200海里以内的海洋边界的划定;挪威斯瓦尔巴德群 岛和格陵兰岛之间也尚未进行大陆架的边界划定。
[4]由于这 些重叠海域划界争议的存在,协定将适用范围作模糊化处理 的设计也就不难理解。
但值得注意的是,根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241条的 规定,海洋科学研究活动不应构成对海洋环境任何部分或其 资源的任何权利主张的法律根据。
据此,海洋界限的模糊化 虽然可以为域外国家通过与域内北极国家合作开展海洋科 学活动提供契机与现实可能性,但其不构成对北极国家未明 确外大陆架外部界限的确定,也不构成对北极国家重叠海域 划界的认可。
(二)《加强北极国际科学合作协定》对“科学活动”概念界定有关“科学活动”概念的界定关系到缔约国之间权利的 享有和义务的承担,关系到协定能否得到实施以及贯彻的程 度,并最终决定协定的宗旨目标能否实现,下文具体阐释“科 学活动”的内在本质和表现形式。
1、《加强北极国际科学合作协定》项下“科学活动”的内 在本质根据协定的定义,“科学活动”指通过科学研究,监测和 评估提高对北极的了解的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