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教育立法过程及相关因素之研究
《2024年我国地方立法公众参与问题研究》范文
《我国地方立法公众参与问题研究》篇一一、引言地方立法是构建法治国家的重要基石,公众参与地方立法的过程更是推动法治社会建设的关键环节。
随着中国法治建设的不断深入,公众参与地方立法的意识逐渐增强,但仍然存在一些问题亟待解决。
本文旨在探讨我国地方立法中公众参与的现状、问题及解决策略,以期为推动我国地方立法的民主化、科学化进程提供理论支持和实践指导。
二、我国地方立法公众参与的现状(一)参与范围不断扩大近年来,我国地方政府在立法过程中逐渐扩大了公众参与的范围,从单一的社区事务扩展到城市规划、环境保护、交通管理等多个领域。
这体现了我国地方政府对公众参与立法的重视,也反映了公众对自身权益的关注。
(二)参与方式日趋多元随着信息技术的不断发展,公众参与地方立法的方式也日趋多元。
例如,地方政府通过网上论坛、在线调查、听证会等多种方式收集公众意见,为公众提供了更为便捷的参与渠道。
三、我国地方立法公众参与存在的问题(一)公众参与意识有待提高尽管我国地方政府在立法过程中逐步扩大了公众参与的范围,但公众的参与意识仍需提高。
部分公众对立法过程及自身在立法中的角色缺乏认识,导致其无法有效地参与到立法过程中。
(二)参与机制不够完善当前,我国地方立法的公众参与机制仍不够完善,如缺乏有效的反馈机制、信息公幵程度不足等。
这些问题导致公众在参与立法过程中无法充分表达自己的意见和诉求。
四、完善我国地方立法公众参与的对策建议(一)加强宣传教育,提高公众参与意识地方政府应加大宣传力度,普及法律知识,提高公众对地方立法的认识和了解。
同时,通过举办讲座、培训等活动,增强公众的法治意识和参与意识。
(二)完善参与机制,提高参与效率地方政府应完善公众参与立法的机制,如建立有效的反馈机制、提高信息公幵程度等。
此外,还应创新参与方式,如利用互联网等信息技术手段,为公众提供更为便捷的参与渠道。
(三)保障公众权益,促进实质性参与在立法过程中,地方政府应充分保障公众的合法权益,确保其能够实质性地参与到立法过程中。
当前学前教育地方性法规体系建设的缺失及对策研究--以广东省为例
当前学前教育地方性法规体系 建设的缺失及对策研究
以广 东省 为例
口 陈书 昆 杨 宁
[ 摘
要 ] 完善 地 方 性 学 前教 育 法规 体 系建 设 是规 范地 方政 府 学前教 育管 理 的 重要 手
段 。 文章 分析 了广 东省 学前 教 育地 方性 法规 体 系建 设 中存在 的 问题 并提 出改革 对策 :提 高
市幼 儿 教育 管 理 规定 》 ,成 为 我 国最 早 颁 布学 前 教 意见 》等政 策性 文件 ,对 学前 教 育管 理工作 提 出 了 育综 合性 管理 制度 的城市 之一 。广东 省在 学前教 育 重要 的政 策意见 。但是 ,以上相关 文 件都 属于 地方 方 面的法规 和政 策制 定 工作 ,使学 前教 育 管理工 作 政策 性文 件 ,所 提 出 的政 策 意见 没有 法律 上 的强制 有 了一定 的法规 依据 ,在 一定 时期 内促 进 了全省 学 性保 障 。 由于缺 乏 有力 的 、全省性 的学前 教育 法规 前教 育事业 的发展 。
广 东省 学前教 育立 法层级 ;整合 广 东省 政 策性 文 件 中 的 学前教 育政 策 到 学前 教 育 法规 之 中 :清理各 市级 人 民政 府和教 育行政 部 门现 有的 学前 教 育 法规 :开展 0 3岁阶段 学前教 育 ~
法规制 定 工作 等
[ 键词 ]教 育立 法 学前教 育 关
幼儿 园教 育 指 南 ( 行 ) 和 《 东 省 幼 儿 园 督 导 试 》 广
前 教 育 、家 庭 教 育 等 法 律 ,加 强 教 育 行 政 法 规 建 评估 方案 》等 全 省性 的管理 规 章 ,对幼 儿 园 的 日常 设 。各 地根 据 当地 实 际 ,制定 促进 本 地 区教 育发 展 教育 教学 工作 进行 规 范 。二 是通 过 政策 性 文件对 学
《民族区域自治地方立法变通权研究》范文
《民族区域自治地方立法变通权研究》篇一一、引言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我国的一项基本政治制度,其实质是保障少数民族行使自治权,实现民族平等、团结和共同发展。
在民族区域自治地方,立法变通权是一项重要的自治权,它为各民族地区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制定符合地方特色的法律法规提供了法律依据。
本文旨在深入探讨民族区域自治地方立法变通权的内涵、意义、现状及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应的完善建议。
二、民族区域自治地方立法变通权的内涵与意义(一)内涵民族区域自治地方立法变通权,是指在国家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等上位法的基础上,民族自治地方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对上位法进行适当变通或补充的权力。
这种变通权主要体现在对法律法规的适用范围、内容、执行方式等方面进行适当的调整和修改。
(二)意义1. 保障民族平等与团结:通过立法变通权,各民族地区可以根据自身特点制定符合地方特色的法律法规,保障各民族在法律上的平等地位,促进民族团结。
2. 推动地方发展:各地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对法律法规进行适当变通,使其更加符合地方经济、社会、文化等发展的需要,推动地方经济社会发展。
3. 完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通过立法变通权,可以丰富和完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使其更加符合国情、更加具有中国特色。
三、民族区域自治地方立法变通权的现状及问题(一)现状目前,我国各民族区域自治地方在立法变通权方面取得了一定的成果。
例如,在土地管理、环境保护、文化教育等方面制定了一系列具有地方特色的法律法规。
这些法律法规充分体现了各民族地区的实际情况和需求,为推动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障。
(二)问题然而,在实施过程中也暴露出一些问题。
如部分地区在行使立法变通权时存在滥用、误用现象,导致法律法规的制定与上位法相违背或出现矛盾;此外,部分地区由于缺乏专业知识和经验,导致立法变通权的使用效果不佳等。
四、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地方立法变通权的建议(一)加强法律法规的宣传与培训加大对民族区域自治地方的法律宣传力度,提高各地区对立法变通权的认识和理解。
我国职业教育依法治教历程回顾与分析
我国职业教育依法治教历程回顾与分析作者:荣国丞张祺午来源:《职业技术教育》2022年第15期作者简介荣国丞(1982- ),男,吉林工程技术师范学院职业技术教育研究院助理研究员,研究方向:职业教育(长春,130052);张祺午(1978- ),男,吉林工程技术师范学院职业技术教育研究院副院长,研究员,研究方向:职业教育基金项目2018年教育部人文社科青年基金项目“我国新型职业农民财政投入保障机制研究”(18YTC027),主持人:张祺午;中华职业教育社第一届黄炎培职业教育思想研究规划课题“黄炎培职业教育质量观指引下的我国县级职教中心高质量发展路径研究”(ZJS2022Zd32),主持人:张祺午;2021年吉林省职业与成人教育教学改革课题“社区教育教师队伍建设研究”(2021ZCZ055),主持人:荣国丞摘要回顾《职业教育法》颁行以来的26年,中国职业教育发生了巨大变化。
从推进依法治教的角度看,在《职业教育法》的引领下,我国职业教育的法律体系经历了从无到有、加快建设、全面完善三个阶段。
1996年《职业教育法》的颁布实施,全面开启了我国职业教育法制体系建设的进程,我国职业教育正式进入有法可依、依法治教的新阶段。
在党和国家的大力推动下,以《宪法》为立法依据,以《职业教育法》为核心,其他相关平行法律为支撑,以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教育部制定的部门规章、省级人大制定的地方性法规、省级人民政府制定的地方规章,以及地方教育行政部门制定的落实政策为配套的职业教育法律制度体系加快建设,促进职业教育沿着依法治教的道路稳步前行。
党的十八大以来我国进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时代。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对全面依法治国作出顶层设计。
在此背景下,全国人大常委会加大了对《职业教育法》的执法监督,开展了首次《职业教育法》的执法检查工作,总结职业教育发展经验和成绩,也诊断职业教育存在的各种问题与不足,并经过专题询问,督促“一府两院”解决问题、改进工作。
《2024年我国地方立法公众参与问题研究》范文
《我国地方立法公众参与问题研究》篇一一、引言随着我国民主法制建设的不断推进,公众参与地方立法已成为一个重要的现象。
地方立法公众参与不仅是公众参与社会治理的一种体现,更是促进地方立法公正、科学、民主的重要途径。
本文旨在研究我国地方立法公众参与的现状、问题及解决路径,以期为推动我国地方立法公众参与的进一步发展提供参考。
二、我国地方立法公众参与的现状1. 公众参与的制度基础近年来,我国地方政府为加强立法工作的透明度,逐渐推行公众参与立法制度。
例如,各地政府纷纷建立公众参与立法平台,鼓励公众提出立法建议、参与立法听证等。
2. 公众参与的实践情况在实践过程中,越来越多的公众开始关注并参与到地方立法中。
例如,通过网络平台、听证会等形式,公众对地方立法的议题进行讨论、表达意见。
然而,由于种种原因,公众参与的程度和范围仍有待提高。
三、我国地方立法公众参与存在的问题1. 参与程度和范围有限尽管公众参与地方立法的制度基础已经建立,但由于宣传力度不够、参与渠道不畅等原因,导致公众参与的程度和范围有限。
2. 参与机制不完善当前,我国地方立法的公众参与机制仍存在诸多不足。
例如,听证会制度在实施过程中存在形式主义倾向,公众的发言权和意见表达权得不到充分保障。
3. 法律责任不明确在公众参与地方立法的过程中,如果发生违法行为或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情况,相关责任主体和法律责任不明确,导致问题难以得到有效解决。
四、解决路径1. 完善立法制度应进一步完善地方立法的制度体系,建立健全公众参与立法的机制和程序,为公众提供更多、更便捷的参与渠道。
同时,应加强宣传力度,提高公众对地方立法的关注度和参与度。
2. 加强培训教育应加强公众的法制意识和民主意识教育,提高公众的法律素养和民主素质。
通过开展培训、宣传等活动,增强公众的法治观念和法治意识。
3. 强化监督与责任追究应建立健全监督机制和责任追究制度,对违反法律规定或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进行严厉打击和惩处。
特殊教育高级研修班学习心得体会
特殊教育高级研修班学习心得体会特殊教育高级研修班学习心得体会特殊教育高级研修班学习心得体会1这次非常幸运,有机会参加了广州市教师培训中心在北京师范大学举办的“广州市特殊教育学校校长高级研修班”,十分感谢市教育局教师培训中心给予我这次学习培训的机会。
本次培训让我开阔了眼界,拓宽了思维,明确了使命,与同行交流了经验。
本次培训邀请了多名特教专家进行授课。
专家们的教育理念、人格魅力和治学精神深深地印在我的心中。
他们讲授的内容深刻独到、旁征博引、通俗易懂、生动有趣。
在授课的过程中,专家们特别注重和学员之间的互动交流。
培训内容安排非常紧凑、课程内容十分丰富。
中残联教就部唐淑芬副主任讲授了《中国残疾人事业发展和残疾人教育工作》,介绍了中国特殊教育规模和总体水平、残疾人事业发展以及教育面临的形势和挑战。
让我对我国特殊教育事业状况有了一个大概的了解。
北师大肖非教授《当前世界特殊教育发展潮流》,讲述了美国特殊教育的发展历程、联邦特殊教育立法的程序、以及美国以人为本的融合教育理念。
李天顺司长《特殊教育形势和我们的任务》讲解了目前特殊教育政策及今年出台的“特殊教育提升计划”。
中国教育研究院的彭霞光研究员《特殊教育科学研究结果如何为特殊教育政策服务》,讲述了特殊教育科研的重要性,及如何做好特殊教育科研,特殊教育科研研究结果作用:理论创新、服务政策、指导实践。
北师大教授王雁《融洽教育背景下的特殊学校职能转变》。
北京联合大学的许家成教授《特殊教育学校的课程管理——以个别化课程管理为例》,许教授认为首先要改变课程理念,要从传统的教书育人转变为育人为本(全人概念);课程计划为广域课程;课程实施以IEP+班级教学计划,教学活动设计,教学活动实施;课程评价是纵向评估(教学成效评价及课程评价)。
北师大张志祯教授《教育技术在特殊教育中的应用》,让我了解到教育技术对特教学生的重要性。
北师大钱志亮教授以幽默风趣的授课风格讲授了《特殊教育的理论基础》。
科学立法的具体措施
科学立法的具体措施全文共四篇示例,供读者参考第一篇示例:科学立法是指在立法过程中充分考虑科学理论、科学技术和科学方法,并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合理、科学的法律法规。
科学立法的重要性不言而喻,只有科学立法,才能保障法律的公正、合理和有效执行,确保社会的稳定和可持续发展。
为了实现科学立法的目标,需要采取一系列具体措施来提高法律制定的科学性和规范性。
一、科学研究支持科学立法需要依托科学研究提供的科学依据,因此需要加大对科研项目的支持力度,鼓励科研机构积极开展与立法相关的研究工作,提供可靠的科学数据和理论支持。
同时,还可以建立健全的科学研究评价体系,确保研究成果的科学性和可信度,为立法工作提供有力支持。
二、专家咨询参与在立法过程中,应当充分发挥专家的作用,建立健全的专家咨询机制,邀请相关领域的专家学者参与立法讨论和决策过程,提出专业意见和建议。
通过专家的介入,可以确保立法的科学性和全面性,避免因立法过程中的盲点和错误导致的法律漏洞。
三、公众参与倡导科学立法不仅需要专家的参与,还需要广泛征求民意,听取公众的意见和建议。
可以通过举办听证会、公开征求意见等方式,邀请社会各界人士就重大法律议题提出看法,为立法决策提供更多元的视角和参考。
同时,还可以加强公众教育,提高公众对立法工作的理解和支持度。
四、法律评估机制为了确保法律制定的科学性和合理性,可以建立法律评估机制,对即将出台的法律法规进行全面评估和检验。
评估内容可以包括法律的立法目的、法律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法律的实施效果等方面,从而确保法律的科学性和有效性。
同时,还可以对已经实施的法律进行评估,及时调整和完善现有法律体系。
五、信息公开透明为了保障立法过程的透明和公正,可以建立信息公开制度,向社会公开立法活动的相关信息和数据。
通过信息公开,可以让公众了解立法的进展和决策过程,提高立法的公信力和可信度。
同时,也可以促进公众与立法者之间的互动和沟通,建立和谐的立法环境。
总之,科学立法是现代社会法治建设的重要内容,需要各方共同努力,通过科学研究支持、专家咨询参与、公众参与倡导、法律评估机制和信息公开透明等具体措施,不断提高法律制定的科学性和规范性,为社会的发展和进步提供坚实的法治保障。
基于AGIL模型的地方人大立法辩论研究——以浙江丽水市人大为例
基金项目:国家社科基金项目“地方人大立法协商制度化的程序与保障机制研究”(项目号:20BZZ016)的成果。
作者简介:吴雨欣,浙江工商大学公共管理学院副教授、法学博士;陈姜羽,浙江工商大学公共管理学院学生。
立法辩论起源于最早实行议会制度的英国,后被很多国家借鉴和模仿,是国外议会立法的必经程序。
我国对立法辩论的认识较晚,地方人大的立法辩论仍处于理论探索阶段,运用到实际立法过程当中的还比较少。
因此,现阶段对我国地方人大立法辩论进行研究具有重大的理论与实践意义。
一、文献述评从学术界已有研究来看,立法辩论的成果并不丰富,总计不过百余篇,而且研究重点也各有不同。
当前有两种主要的研究方向:一种是对立法机构内部成员之间的辩论所作的研究;另一种是对由立法机构所组织的公众参与的辩论的研究。
把立法辩论看作是立法机构内部成员辩论的学者有李店标、孙洁等。
李店标等指出“立法辩论一般是指在法案审议的过程中,立法机关成员依据议事规则就一项立法动议的内容进行正式讨论、争辩和表决的活动”[1]。
孙洁认为“立法辩论即指享有立法权的主体,在审议法律案的过程中,依据一定的规则和程序进行论证与辩驳的活动”[2]。
除此之外,也有学者把立法辩论看作是由立法机构所组织的公众参与的辩论。
李艳波认为“立法辩论是指由立法者选出不同权力来源的、代表不同利益群体的代表在立法会议上地位平等地发表对拟制定的法案进行支持或反对或表明其他态度的陈述和辩论”[3]。
魏顺光认为“立法辩论是指在立法活动中,持不同立场的民意代表就法案中争议较大的内容进行直接、平等和充分的对话”[4]。
总体来看,立法机构内部辩论和公众参与的立法辩论最显著的区别就是参加辩论的主体身份不同。
本文研究的浙江丽水市人大的立法辩论属于后一种情况,即丽水市人大的立法辩论不是人大内部立法机关成员或立法权主体之间的内部辩论,而是指立法机关在制定或者审议法案时,依据既定的规则和程序,组织代表不同利益的各方代表在地位平等的基础上对立法内容进行的讨论、争辩,并试图影响最终立法结果的活动。
立法技术在地方立法中的运用研究(正式稿)
立法技术在地方立法中的运用研究以北京市地方立法为例北京市人大常委会教科文卫体办公室朱文杰立法技术与立法活动相伴而生,在很大程度上影响着立法质量,对立法、法制乃至整个社会的发展有着弥足珍贵的价值。
与西方国家自19世纪起就开始了立法技术问题的研究相比,我国的相关研究起步较晚,特别是立法技术在地方立法中的运用研究至今仍然处于不断探索和总结的阶段,相关理论著作和研究成果凤毛麟角。
作者在多年的地方立法工作实践中,深切感受到立法技术的必要性和重要性,因此试图结合工作经验和理论知识,通过理论与实践结合的方式,对立法技术在地方立法中的运用进行研究,以求教于大方之家。
一、立法技术概述(一)立法技术的内涵立法是由特定的主体,依据一定的职权和程序,运用一定技术制定、修改和废止法律的活动。
立法者在立法活动中,是通过特定的逻辑、语言和一系列技术操作,将经济社会发展规律、客观规律和自己的价值判断抽象为法律规范的。
从本质上讲,立法技术属于技术范畴,就是一定的方法和技巧。
因此,作者认为,立法技术就是指制定、修改和废止规范性法律文件等活动中所遵循的方法和操作技巧的总称。
(二)立法技术的功能1、立法技术是立法质量的重要影响因素。
可以说,立法既是一个科学发现的过程,也是一个技术设计的过程。
技术设计是否科学合理直接关系到以文本形式存在的法律、法规、规章的质量。
立法技术是一个中性词,它本身并无优劣之分,无褒贬之意。
一般来讲,立法技术水平越高,立法的质量越高,反之亦然。
纵观立法发展史,古今中外的卓越立法,无不是充分运用立法技术的结果。
中国唐朝的《唐律疏议》确定了总则在前、分则在后、实体在前、程序在后的体例结构,具有很强的的科学性、系统性和规范性,体现了中国封建立法的最高成就,成为了其后各朝代立法以及当时亚洲国家立法的楷模和蓝本。
《法国民法典》文字简单明了、逻辑严谨、体系完整,内容和谐严密,涵盖了商品经济社会及其运作的主要方面,对世界各国民事立法产生了重要影响。
2021-2022年全国教育学专业硕士研究生入学考试综合练习试卷A卷 附答案
2021-2022年全国教育学专业硕士研究生入学考试综合练习试卷A卷附答案考试须知:1、考试时间:180分钟,本卷满分为300分。
2、请首先按要求在试卷的指定位置填写您的姓名、准考证号等信息。
3、请仔细阅读各种题目的回答要求,在密封线内答题,否则不予评分。
姓名:______考号:______一、单项选择题(共45小题,每题2分,共90分)1、20世纪30年代联共(布)中央颁布实施《关于小学和中学的决定》,确定该时期苏联教育发展的主要任务是()A.实施综合教学大纲B.恢复班级授课制度C.建立统一劳动学校制度D.加强教学与生产劳动的联系2、受身心发展水平的制约,幼儿的语言表达能力和理解能力转弱,行为随意性强,自我控制水平低,在对其进行研究时,较适宜采用()A.实验法B.访谈法C.观察法D.问卷法3、在职业选择的问题上,法国教育家卢梭反对的是()A.选择适合儿童禀赋的职业B.选择对社会有用的职业C.选择为法国政府服务的职业D.选择有教育意义的职业4、有的学生愿意为他所喜欢的老师努力学习,而面对不喜欢的老师则不愿意努力学习。
此时影响学习的主要因素是()A.成就动机B.认知动机C.交往动机D.自我提高动机5、按照美国学者古德莱德的观点,课程可以分为五个层面,除理想的课程、正式的课程、领悟的课程之外,还有()A.生活的课程和经验的课程B.运作的课程和经验的课程C.隐性的课程和运作的课程D.隐性的课程和生活的课程6、西方在近现代教育发展中逐渐形成了不同类型的教育行政管理体制,其中以地方教育当局为主体、中央教育行政机构与地方教育相结合的教育行政领导体制形成于()A.英国B.法国C.美国D.德国7、为了对民众进行思想启蒙,维新教育所采取的区别于洋务教育的一项重要举措是()A.改革科举B.发行报刊C.兴办学堂D.译介西书8、美国宪法修订案第10条规定:“凡是宪法未曾给予联邦而又未曾限制给予各州的权力,都是保留给各州或人民的。
教育法 解读
教育法解读《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是教育的根本大法,是教育法律法规体系中的“母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权威。
本节介绍《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的立法过程、法律地位;对其立法宗旨、立法原则、适用范围、教育体制等主要的法律条文进行解读;同时对具体案例进行分析,在案例解读中明确法律责任,了解法律效力。
制定过程:从1994年1月,国家教委广泛征求各界专家、学者的意见,对《教育法》草案进行再次仔细修改,于1994年5月将《教育法(草案)》提交国务院审议。
议。
1995年3月18日《教育法(草案)》获得八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的通过。
至此,《教育法》正式出台。
立法宗旨:《教育法》总则第一条明确了教育法的立法宗旨:“为了发展教育事业,提高全民族的素质,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其含义如下:(一)发展教育事业(二)提高全民族素质(三)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适用范围:《教育法》总则第2条指出了本法的适用范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各级各类教育,适用本法。
”这里所称的“各级各类教育”,是指国家教育制度内的各级各类教育。
其中的各级教育,包括学前教育、初等教育、中等教育和高等教育。
各类教育包括根据不同的教育分类标准所划分的不同类别的教育。
考虑到军事学校教育和宗教学校教育的特殊性,《教育法》在附件中第82条分别进行规定:“军事学校教育由中央军事委员会根据本法的原则规定。
宗教学校教育由国务院另行规定。
”教育性质与方针:《教育法》总则第3条规定了我国教育性质:“国家坚持以马克思主义、毛泽东思想和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理论为指导,遵循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发展社会主义教育事业。
”《教育法》总则第5条又明确规定了我国的教育方针:“教育必须为社会主义现代化服务,必须与生产劳动相结合,培养德、智、体等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
”教育的基本原则(一)对受教育者进行政治思想道德教育的原则(二)继承和吸收优秀文化成果的原则(三)教育公益性原则教育的公共性、公益性,是现代教育的特征。
比较教育2021年10月历年真题及答案
比较教育2021年10月历年真题及答案答题时间:150分钟总题数:30 题总分:100分1【单选】(总分1分)学习比较教育的最终目的是()A为本国的教育实践服务B了解各国不同的教育现象C深化对教育规律的认识D多学科地思考教育问题.[结果]正确答案是:A[解析]最终目的是要为本国的教育实践服务。
2【单选】(总分1分)比较教育的“史前阶段”,又被诺亚和埃克斯坦称为()A前科学阶段B旅行者见闻C启蒙阶段D描述时期[结果]正确答案是:B[解析]美国比较教育学家诺亚和埃克斯坦将这一时期的教育比较称为“旅行者见闻”。
3【单选】(总分1分)在比较教育的“借鉴时代”,其研究透露出“因素分析时代”端倪的比较教育学家是()A阿诺德B霍勒斯·曼C库森D朱利安[结果]正确答案是:A[解析]阿诺德的研究和巴纳德一样,都透露除了比较教育发展的第三格阶段--因素分析时代的端倪。
4【单选】(总分1分)诺亚和埃克斯坦提出的比较教育研究方法是()A问题法B比较四步法C历史分析法D科学与量化方法[结果]正确答案是:D[解析]诺亚与埃克斯坦的科学与量化方法。
5【单选】(总分1分)埃德蒙·金认为比较教育的研究者有必要进行的研究是()A区域研究B专门问题的跨文化研究C跨学科的集体研究D教育决策研究[结果]正确答案是:C[解析]埃德蒙·金认为比较教育的研究者有必要进行的研究是对某一问题进行跨学科的集体研究。
6【单选】(总分1分)英国第一部专门关注早期儿童和保育的法律是()A《幼儿保育税案》B《儿童保育法案》C《早期基础阶段法定框架》D《每个儿童都重要》[结果]正确答案是:B[解析]《儿童保育法案》是第一部专门关注早期儿童和保育的法律。
7【单选】(总分1分)当前世界各国基础教育改革的总体趋势是()A提供高质量的学校教育B改革课程内容体系C进行教育监测与评估D保障教育公平权利[结果]正确答案是:A[解析]当前世界各国基础教育改革的总体趋势是提供高质量的学校教育8【单选】(总分1分)大学创立之初的主要目标是()A学术自由B服务社会C科学研究D传递知识和培养人[结果]正确答案是:D[解析]大学创立之初的主要目标是传授知识和培养人9【单选】(总分1分)在德国,享有教育立法和行政管理最高权限的是()A联邦教育和研究部B州教育部C教育厅D市、县教育局[结果]正确答案是:B[解析]原则上各州享有教育立法和行政管理的最高权限。
教育法的遵守及相关问题研究
教育法的遵守及相关问题研究作者:李宁来源:《知识力量·教育理论与教学研究》2013年第11期[摘要]法的实施主要是提出实施的原则、要求和标准,而法的遵守则是社会对这些准则和要求的具体落实。
教育法也不例外,教育法的实施有赖于教育法的遵守。
遵守教育法是教育法实施的逻辑起点。
因此,在某种程度上讲,教育法的遵守也就成了教育法实施的关键。
[关键词]教育法的遵守问题策略一、教育法的遵守之涵义教育法的遵守是指在该法适用范围内的一切组织和个人都必须自觉遵守教育法的规定,严格依法办事,正确享有法律权利,切实履行法律义务。
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没有超越法律的特权,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教育法的遵守有两个问题需要搞清:一是守法主体。
守法主体不仅包含教育法律关系的参加者,还包括一切法人、公民和有关的国家机关;二是守法内容。
只要是符合教育法法律规范规定的行为,都被视为教育法的遵守,即被看作是应当遵守的。
教育法的遵守从类型上看从可以说是多种多样,从守法形式上看:不论是行使教育法规定的合法权利或是积极履行教育法所规定的义务,还是遵守教育法规定的禁令都属于教育法的遵守。
从守法的实施过程与方式来考察,包括“消极守法”和“积极守法”①。
在特征上教育法遵守主要表现为,一切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个人都是守法的主体。
在这一点上,教育法遵守不同于教育法的适用。
教育法适用的主体是专门的、特定的主体。
教育法遵守是守法主体做法律要求或许可的行为,不为法律不许可和禁止的行为,即主体要准确地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二、教育法的遵守之意义在依法治国、依法治教日益走向成熟的今天,重视和研究教育法遵守具有重要意义:首先,教育法的遵守是国家对全社会主体的普遍要求。
国家立法的直接意图便是通过大众守法而有效地实现对社会教育关系和教育秩序的控制。
任何违法行为包括国家机关自身违法都在客观上削弱国家的权威。
因此,遵守教育法是国家为全体社会成员设定的义务,是法的权威性和法的价值与尊严得到体现的必要环节。
地方教育立法与教育体制创新研究
济发展过程 中不断涌现的教育问题。它确定 了今后 教 育改 革发 展 的方 向 , 扩大 了学 校办 学 自主权 , 解 决 了教育主体过于单一、 教育效率低下 等问题 。到 了 2 0 世纪 9 o年 代 后 中央 教 育 投 入 不 足 、 义 务 教 育 发
【 作者 简介 】 罗许 生 ( 1 9 r 7 9 _ - ) , 男, 江西省 宜春 学院政 法学院讲师 , 硕士。研 究方向 : 行政 法 , 法律教 育与 改革 。
新 的进程 。新 中国成 立后 私立教 育 面临难 以为继 的 局面, 中央 在 1 9 5 2年 作 出批 示 “ 全 面接 管 中小 学 ” ,
手, 以地方教育立法为主进行教育体制的创新改革。 二、 地方 教 育体 制创 新 的合 法性和 可 能性
( 一) 地 方教 育创 新3 3 6 o 0 o )
【 摘 要】 6 o 年来中国教育事业发展的进程, 就是教育体制不断改革创新的进程。中国教育的继续发展 离不开教育体
制 的改革 , 如果 囿于现有体制 , 那么中国教 育体制 改革之 路 必然艰难 。但是 可 以从 地方 入手 , 以地 方教 育立 法为主进行 教 育
一
、
体 制 改革 是教 育发 展的 关键
回顾 6 0年 中 国教 育事 业 的发展 , 我们 会 发 现 新
群众接受高等教育的需求 。中国教育的继续发展离 不开教育体制的改革 , 如果囿于现有体制, 那么中国 教育体制改革之路必 然艰难。但 是可 以从地方 人
中国教育事业的发展进程就是教育体制不断改革创
1 9 5 6 年基本完成中小学 的公有化 , 到1 9 7 8 年改革开
社会科学普及地方立法生成路径研究——以安徽省为例
第31卷第1期2021年1月长春大学学报JOURNAL OF CHANGCHUN UNIVERSITYVol.31No.1Jan.2021社会科学普及地方立法生成路径研究——以安徽省为例姚明,郑伟(铜陵学院法学院,安徽铜陵244061)摘要:安徽需尽快出台《安徽省社会科学普及条例》,以提升人口素质。
该《条例》在属性定位上应明确其在省內社会科学普及工作中的基本法、主干法和综合法地位,在立法要求上要立足于安徽的客观实际,在立法內容上应将社会科学普及力量薄弱、各类软硬件要素投入保障不足等问题作为核心规制对象,在立法框架上可安排总则、內容与形式等七个章节。
同时,立法中还要注意立法配套、立法民主化和区域立法协作等问题。
关键词:安徽省;社会科学普及;法治化;立法规制中图分类号:D920.4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009-3907(2021)01-0085-06所谓社会科学普及,是指采用公众易于理解、能够接受和便于参与的方式,传播社会科学知识,弘扬和倡导科学人文思想的活动。
社会科学普及工作质量的好坏直接关系公民的素质素养,是地区地域的重要软实力指标。
当前,安徽省作为长三角区域一体化的“新晋级者”,既迎来了难得的发展机遇,亦面临着激烈的“省域竞争”,要想抢抓机遇并在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加大社会科学普及工作力度,打造高素质的人才劳动力队伍不可或缺。
“地方立法是特定的地方国家政权机关,依法制定和变动效力不超出本行政区域范围的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总称”⑴。
在新时代法治安徽建设战略擘画的时代背景下,安徽省应当积极借鉴兄弟省市的做法和经验,加快社会科学普及的地方立法建设进程,尽快出台《安徽省社会科学普及条例》。
一、出台《安徽省社会科学普及条例》的必要性探讨尽快制订出台《安徽省社会科学普及条例》,并非为安徽省社会科学普及工作“抢占立法阵地”,而是有其现实的必要性。
具体如下:一是尽快提升安徽地方社会对社会科学普及工作重要性认识的需要。
《呼和浩特市基层立法联系点参与地方立法的现状、评价及对策研究》范文
《呼和浩特市基层立法联系点参与地方立法的现状、评价及对策研究》篇一一、引言随着法治建设的不断深入,基层立法联系点在地方立法工作中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
呼和浩特市作为内蒙古自治区的重要城市,其基层立法联系点的建设与发展对于推动地方立法工作的民主化、科学化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旨在探讨呼和浩特市基层立法联系点参与地方立法的现状、评价以及提出相应的对策建议。
二、呼和浩特市基层立法联系点参与地方立法的现状(一)基本情况呼和浩特市基层立法联系点是连接政府与民众、决策与执行的重要桥梁。
这些联系点分布在各区县,并建立了相对完善的组织架构和运作机制。
通过立法联系点,广大基层群众能够参与到地方立法的各个环节中,有效提高了立法的民主性和科学性。
(二)参与方式与程度呼和浩特市基层立法联系点通过多种方式参与地方立法,包括座谈会、听证会、问卷调查等。
在立法过程中,联系点积极收集基层群众的意见和建议,为立法决策提供重要参考。
此外,联系点还负责宣传法律法规,提高基层群众的法律意识。
三、评价(一)积极成效1. 提高了立法的民主性和科学性。
通过基层立法联系点的参与,广大基层群众能够直接参与到地方立法的各个环节中,为立法决策提供了更加全面、客观的信息。
2. 促进了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
基层立法联系点在宣传法律法规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提高了基层群众的法律意识,促进了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
3. 增强了政府的公信力。
基层立法联系点的建立使得政府与民众的沟通更加畅通,提高了政府的公信力,为政府的形象建设奠定了良好的基础。
(二)存在问题及原因1. 制度不够完善。
目前,呼和浩特市基层立法联系点的制度建设还存在一些不足,如运行机制不够规范、参与渠道不够畅通等。
这些问题影响了联系点的有效运作和参与立法的质量。
2. 参与度不均。
尽管基层立法联系点已经建立起较为完善的运作机制,但由于宣传不足、基层群众对立法知识了解不够等原因,部分基层群众的参与度仍不高,导致部分意见和建议未能得到充分表达。
《2024年地方性法规立法前评估制度研究》范文
《地方性法规立法前评估制度研究》篇一一、引言随着社会的进步和法治建设的推进,地方性法规的立法工作日益受到重视。
立法前评估制度作为保障地方性法规科学、合理、有效的重要环节,其作用愈发凸显。
本文旨在深入探讨地方性法规立法前评估制度的理论基础、实施现状及改进策略,以期为完善该制度提供参考。
二、地方性法规立法前评估制度的理论基础地方性法规立法前评估制度是指在制定地方性法规前,对相关政策、措施、社会影响等因素进行全面、系统的分析和评估,以确保法规的科学性、合理性和有效性。
该制度基于以下理论基础:1. 法治原则:遵循宪法和法律的规定,确保地方性法规的合法性和权威性。
2. 科学决策原则:通过科学的方法和程序,对法规进行全面、系统的分析和评估,为决策提供依据。
3. 民主原则:广泛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和建议,确保法规的公正性和民意基础。
三、地方性法规立法前评估制度的实施现状目前,我国地方性法规立法前评估制度已得到广泛应用。
各地在实施过程中,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评估:1. 政策评估:对相关政策进行全面分析,包括政策目标、实施条件、预期效果等。
2. 社会影响评估:分析法规对社会各方面的影响,包括经济、文化、环境等方面。
3. 法律冲突评估:检查法规是否与上位法冲突,确保其合法性和协调性。
4. 民意调查:通过问卷调查、座谈会等方式,广泛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和建议。
四、地方性法规立法前评估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分析尽管地方性法规立法前评估制度在实施过程中取得了一定成效,但仍存在以下问题:1. 评估程序不规范:部分地区在评估过程中存在程序不透明、操作不规范等问题。
2. 评估标准不统一:各地在评估过程中采用的评估标准不统一,导致评估结果存在差异。
3. 民意参与不足:部分地区在民意调查方面存在不足,导致法规的民意基础不牢固。
原因分析如下:1. 制度建设不完善:地方性法规立法前评估制度建设尚处于初级阶段,需要进一步完善。
2. 人员素质参差不齐:部分地区缺乏专业的评估人员,导致评估质量不高。
《2024年呼和浩特市基层立法联系点参与地方立法的现状、评价及对策研究》范文
《呼和浩特市基层立法联系点参与地方立法的现状、评价及对策研究》篇一一、引言随着法治建设的不断推进,基层立法联系点在地方立法中的角色日益凸显。
呼和浩特市作为内蒙古自治区的重要城市,其基层立法联系点在地方立法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
本文旨在探讨呼和浩特市基层立法联系点参与地方立法的现状、评价以及应对策略,以期为提升基层立法工作的质量和效率提供参考。
二、呼和浩特市基层立法联系点参与地方立法的现状(一)基本情况呼和浩特市基层立法联系点主要分布在各区县、乡镇(街道)等基层单位,其职责是收集和反映基层群众对地方立法的意见和建议,为地方立法提供基础性材料。
近年来,随着法治建设的深入推进,基层立法联系点的数量不断增加,参与立法的范围和深度也在不断扩大。
(二)参与方式基层立法联系点主要通过组织座谈会、听证会、问卷调查等方式,收集基层群众对地方立法的意见和建议。
同时,还通过建立信息反馈机制,及时将基层群众的诉求反映给立法机关,为立法决策提供参考。
(三)参与成效基层立法联系点的参与,使得地方立法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更强,更好地反映了基层群众的利益诉求。
同时,也提高了立法的透明度和公众参与度,增强了立法的民主性和科学性。
三、呼和浩特市基层立法联系点参与地方立法的评价(一)积极意义1. 提高了立法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基层立法联系点的参与,使得立法更加贴近基层实际,更好地反映了基层群众的利益诉求。
2. 增强了立法的民主性和科学性。
通过基层立法联系点的参与,提高了立法的透明度和公众参与度,使得立法决策更加科学、民主。
3. 推动了法治建设的深入发展。
基层立法联系点的建立和运行,为法治建设提供了坚实的基础,推动了法治建设的深入发展。
(二)存在问题1. 参与度不够高。
部分基层群众对地方立法的关注度不高,参与度不够高。
2. 信息反馈机制不够完善。
部分基层立法联系点的信息反馈机制不够完善,导致基层群众的诉求无法及时反映给立法机关。
3. 立法资源分配不均。
地方立法相关问题研究
地方立法相关问题研究【摘要】在我国立法体制中,地方立法是重要的组成部分,是国家立法的必要条件并且在社会主义明主政治的建设中占有重要的地位。
本文主要对地方立法中存在的问题、注意的事项进行了探讨,并提出了相关的对策。
【关键词】地方立法;相关问题;对策地方立法是相对于中央立法而言的立法,是构成国家整个立法的一个重要方面。
地方立法是我国立法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国家立法的必要补充,在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中具有重要地位和作用。
加强和改进地方立法,对于促进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等具有重大意义。
一、地方立法的地位与作用(一)地方立法中的地位地方立法中的地位主要根据立法法规进行确立,其中政府和地方人大可被给予一定的立法权力。
用根本大法及基本法律形式对地方立法的合法地位进行确立。
既有合法性,又低于中央立法,这是现行中国地方立法的法定地位的主要特点。
(二)地方立法的作用地方立法主要指对国家、公民及社会生活所具备的效用及功能。
我国目前地方立法的主要作用包括:1)使得我国法律、宪法及国家政策方针有效地实施。
在一般地方行政区,地方立法要统一实施;在一些特区和民族自治区内,一些法律要根据政治机关或当地政府进行有效地实施。
2)能够对中央立法暂时不能或不能独立解决的问题。
在立法上,有的时候存在地方和中央分权的情况,所以中央和地方立法应进行各自的分工对其范围进行调整。
二、地方立法的可操作性问题研究对地方立法的可操作性的研究就是指所立条文法规的研究。
通过研究可以适用性、针对性、实用性的对实际的问题进行解决。
所以说,对法律及行政法规细化的补充和说明是地方立法的主要功能,同时也是立法质量要求的原则。
(一)可操作性不强是地方立法的普遍缺陷地方立法在1979年确立以来,其主要的缺点是可操作性差,虽然立法的质量在不断的提高改善,但是针对性很强,很管用的法规很少。
也就是说,操作性差的问题没有得到解决,已经成为地方立法普遍存在的缺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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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教育立法过程及相关因素之研究作者:罗许生来源:《基础教育研究》2013年第16期【摘要】地方教育立法过程一般分为提案、审议讨论、表决通过、公布等几个阶段。
每个阶段都应遵守相应的程序,考虑各方面的利益。
在地方教育立法过程中,除了地方政府、地方人大、教育机构及学校团体,其他新闻媒介、利益团体、利害关系人、专家学者及民众意见等都可能对教育立法过程产生影响。
除此之外,还应注意各个省市之间教育立法的协调问题。
区域间的立法协调可以通过两个途径加以解决,一是进行联合立法,二是联合制定规章。
【关键词】立法过程利益主体立法协调一、研究目的与缘起国内有关教育法规政策的研究尚属新兴领域,教育法规的研究学者主要有两部分,一部分是教育学者,如劳凯声、郑良信、杨颖秀、王悦群等。
另一部分是行政法学者,如马怀德、湛中乐、龚向和等。
检索这些学者的研究成果,发现大多集中于中央教育立法的研究,对于地方教育立法尚未有人进行深入研究。
此外,我国教育立法,大多集中于中央层面,地方很少通过地方教育立法来推动地方教育事业的发展。
在民主法治社会,地方教育立法的过程、立法满意度日益受到重视。
合理而公正的程序是区别健全的民主制度与偏执的群众专政的分水岭,因为民主的真正价值显然不是取决于多数人的偏好,而是取决于多数人的理性。
在众口难调的状况下,程序可以实现和保障理性。
[1] 我国正处于民主法治社会的转型发展中,公民法治意识日益增强,对自身权益日益关注,参与公共事务的热情日益高涨,对教育改革的参与度也日益提高。
再者,由于社会日益开放,人们价值之多元化更彰显出教育立法之复杂性。
因此,探讨影响地方教育立法过程的相关因素,以促进地方教育立法工作,是一个重要课题。
二、地方教育立法过程从哲学上来看,过程是事物发展转化的时空表现,即时间上的持续性和空间上的广延性。
立法过程,不仅包括过程的普遍含义,更有作为法过程的特殊含义——法的意义。
“立法过程是以法律的确定为目标连续发展的一个统一的程序”。
[2] 根据我国《立法法》的规定,中央立法过程一般分为提案、审议讨论、表决通过、公布几个阶段。
至于地方立法过程到底如何未作规定,但大致都包含这样的几个阶段。
下面以《江西省立法条例》《江西省人民政府拟订地方性法规草案和制定规章程序规定》的相关规定为例来说明地方教育立法的过程。
1.提案提案就是指由有立法提案权的主体依据法定的程序向立法机关提出的关于制定、认可、修改、废止法律法规的提议的专门活动。
立法提案为立法过程的第一步。
提案者应当是有提案权的主体。
根据《江西省立法条例》第十一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的规定,有权向省人大提案的主体有四类:一是省人大主席团。
二是省人大常委会和省人大各专门委员会。
三是省人民政府、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
四是10名以上人大代表联名。
根据《江西省立法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有权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议案的主体为省人大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省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省人民政府、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省人大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5人以上联名。
通常在议案起草前,由有关机关或者部门向省人大常委会提出立法建议,常委会根据各方面的建议和意见决定是否将其纳入本年度立法规划。
一般来说地方教育法规的立法建议提出者为地方教育厅。
2.审议讨论就是在由法案到法的阶段,由有权主体对列入大会议程的各项议案进行阅读、讨论、研究和审查,并经过审议后决定是否列入议事日程、是否修改及如何修改的专门活动。
由于一次会议审议的法案有限,地方人大在收到教育法案后由有关委员会或领导机构审查决定是否列入议程。
专门委员会审议的时候,可以邀请提案人列席会议,发表意见。
根据《江西省立法条例》第二十条及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审议程序分代表大会审议和常委会审议。
一般先由工作人员把议案文本宣读一遍,然后由代表进行初步讨论,听取法律委员会关于草案修改情况和主要问题的汇报。
对重要的不同意见,在每次的审议结果报告中应当予以说明。
如果没有大的意见分歧,即可交付表决。
根据我国《立法法》之规定列入常委会议程的议案,应当经三次会议审议才能交付表决。
而《江西省立法条例》简化为经过两次审议即可交付表决。
3.表决、通过表决程序是法案审议阶段的最后环节,表决的结果直接关涉此议案究竟能否成为法。
通过法案,指法案经表决取得法定多数的支持或同意所形成的一种立法结果。
经过复杂的审议过程,法案的结局可能有三种:一是不予表决。
二是表决通过。
三是表决未通过。
列入立法议程的议案,在审议过程中发现议案尚不成熟或者对于制定该教育法规的必要性、可行性还存在较大分歧时,常委会委员长会议将决定暂不列入下次会议议程。
如根据《江西省立法条例》第三十七条之规定,经常委会两次审议,仍存在重大问题需要研究时,可以暂不付表决。
法案能否最终成为法律法规,必须经过全体代表或常委会全体会议表决,过半数通过即可。
表决的方式是采取整体表决的方式,即就整个法律法规草案文本采用无记名方式进行表决,而不是逐条进行表决。
4.公布所谓法的公布是指由有权主体在特定时间内,采用特定方法将法公布于众。
[3] 法的公布是立法的一个重要程序与环节,其程序看似简单,但却十分重要,关系到立法系统的质量。
未经公布的法律不能作为执法依据。
法律的一个普遍特征是公开性,法律只有经过宣告和公开后才能生效。
法的公布其目的与其说在于法律文本的宣示,毋宁说是接受人民的检验,从而使其获得普遍承认。
根据《江西省立法条例》第二十七条与第四十五条的规定,省人大及其常委会通过的地方性法规应当由主席团、常委会发布公告予以公布。
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公布后,应当及时在《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和《江西日报》上刊登。
三、地方教育立法相关因素及时变革是所有面临不可抗拒变革压力的法律制度获得生命力的关键。
法律的目的是维护秩序与实现正义,作为实现正义的法律为推翻维护既存秩序的法律提供了合理的依据。
[4] 不同的机构、社会团体、个人都可能会对立法过程产生一定的影响,公平地对待个人与政府机构是法律的题中之义。
在市场经济机制的刺激下,将进一步凸显利益主体、利益结构的多元化,多元化的利益必然要求在立法上有所反应和体现。
然而现实中我们经常可以看到“法律部门主义”盛行,部门的一己私利被堂而皇之地法律化了,法律成为维护、增加部门利益的工具,出现了所谓“立法中的腐败”。
因此,对教育立法进程中的相关因素进行深入考察是十分必要的。
笔者以为影响教育立法的因素有几个方面:行政机关、地方人大、利益团体、学校团体、利害关系人、大众传播媒介。
1.行政机关地方政府在教育立法中的作用日渐重要,它不仅仅是执行者的角色,往往还扮演着重要决策者的角色。
在地方教育立法过程中,政府首长、教育部门负责人占有举足轻重的地位。
一方面,在实际工作中地方政府首长一般由同级党委副书记担任。
而人大常委会主任及副主任通常不是副书记也不是党委常委,给人造成这样一种感觉:人大常委会主任地位要低于政府首长。
另一方面,很多地方的人大常委会主任由本省党委书记兼任,其对地方人大立法的影响是显而易见的。
在地方教育立法过程中地方政府首长的影响可能会左右一部立法的生命。
因此在地方教育立法过程中必须考虑地方政府的因素,防止工作将部门利益合法化,防止地方政府借机扩大行政管理权。
同时,又要注意行政机关的执行力问题。
立法最终需要行政机关去执行,如果没有行政机关的支持,执法将会失去生命力,最终成为一纸空文。
2.地方人大代议制是现代民主政治的重要组成部分,一个大型的民主社会,首先需要一个公正的充分反映人民意志的代表制度,窳劣的代表机构甚至会阻碍、挫伤既有智力又关心国事的公民。
[5] 日本学者岩井奉信曾指出:“议会是一种制度性的存在,但既然构成议会的最小单位是议员,即个人,那么议会所具有的现实机能归根结底是在制度的制约与议员的行为这一关系中被决定的。
”[6] 人民代表有权利和义务将自己所代表的选民的意志和利益在代表大会上表达出来。
人大代表在立法过程中最重要的利益表达方式是提出法律议案、意见和建议。
目前法规提案的主体主要还是政府,导致实践中“政府提什么,人大审什么”,人大不是主动“选米下锅”,而是被动“等米下锅”,人大代表的立法作用没有得到充分发挥。
要改变这种状况,一是实行代表制改革,实行人大代表专职化,密切人大代表与选民之间的联系。
二是积极搭建人大代表参与立法工作的平台。
确保涉及人民切身利益的议题能进入大会议程,最大限度地反映和表达人民的利益。
三是可以考虑对人大代表规定一些量化的立法义务。
3.利益团体“在代议制民主政治制度下,发挥利益集团在选举代表和立法决策过程中的功能和作用,使公民的利益诉求通过集团这一渠道反映到立法者,最终以法律的形式得以体现是实践民主的有益途径。
”[7] 就立法来看,利益集团对立法的影响方式主要有以下几种:第一,通过选举使利益集团代表进入代议机关,提出有关法律议案。
第二,通过出资赞助候选人等方式,获得更多议员的支持。
第三,在立法机关起草法案或制定规章过程中进行游说,表达自己的利益诉求。
可以通过相关部门施加影响,也可以主动向决策层或有关领导人陈议,抑或是通过人大代表或政协委员反映诉求。
第四,通过广播、电视、报刊广告等媒体制造社会舆论影响立法,积极参与立法和立法听证等形式表达利益诉求。
[8] 作为地方教育立法参与者的利益团体主要是投资者。
在我国,教育总体上还是以公办为主,但近年来民办教育力量发展迅猛。
民办教育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保护对于民办教育事业的发展至关重要。
投资人有权在立法过程中将自己的利益诉求通过正当渠道予以表达。
利益团体参与立法有助于推进立法的民主化和法治秩序的形成,但是也应看到其所引发的复杂后果。
4.学校团体我国《立法法》第五条规定:“立法应当体现人民的意志,发扬社会主义民主,保障人民通过多种途径参与立法活动。
”这就要求立法者在立法进程中必须广泛听取民众意见,召开各种形式的听证会、论证会,让社会大众的利益诉求能够有效传达。
根据《江西省立法条例》规定,省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和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在起草、修改法规草案过程中,应当广泛听取各方面的意见。
这里所指的“各方面”既包括相关机关、组织、社会团体、专家,当然也包括作为教育行政相对人的学校。
学校作为教育管理对象,对教育立法应该有相应的发言权。
5.利害关系人只有让人们切实参与立法进程,充分反映其利益诉求,才能形成立法中的利益竞争机制,才能造就一大批自觉的守法者。
[9] 然而在实践中,立法论证会的组成人员一般有政府法制部门的人员、法学专家、社会名流、知名律师或者负责起草该法规的相关机构人员,至于利害关系人的代表则鲜有被邀请参加。
例如学生家长作为教育管理中的利益相关人,在教育立法进程中其利益诉求却难以通过合理渠道传达至立法者,这不能不说是一大遗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