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BA-L-005 RBA(原EICC)反强迫劳动管理程序
RBA(原EICC)社会责任程序文件.禁止使用强迫劳动管理程序
禁止使用强迫劳动管理程序1、目的为保障公司所有员工人身自由,确保本公司所雇用之员工均属自愿受雇,禁止非法的招聘、运输、移送、暴力威胁人口而获利的行为,避免奴役人口、贩卖人口等事件的发生。
2、范围公司所有员工。
3、职责与权限3.1公司行政部负责本程序的制定并监督执行。
3.2公司各部门配合行政部落实本程序及公司有关规定。
4、定义4.1强迫劳动即是强迫职工劳动罪,是指用人单位违反劳动管理法规,以限制人身自由方法强迫职工劳动,情节严重的行为。
5、工作程序5.1招聘员工时,行政部需向应聘人员介绍公司基本情况及相关政策和管理程序,尤其是有关工作时间、薪酬福利等信息。
5.2制订政策和程序并传达给所有员工和其它利益相关者,禁止使用及不支持任何劳役或契约式劳工、监禁、体罚、暴力威胁。
5.3所有员工都需自愿被雇用,禁止以任何强迫或欺骗手段招聘员工。
不得使用囚工、监狱工、抵债工、被拐卖工等。
5.4员工入厂及离职不须缴纳任何押金或培训费用。
5.5公司任何部门、任何人不得向进厂员工收取货币﹑实物等作为“入厂押金”,也不得扣留或者抵押员工的居民身份证﹑暂住证和其它证明个人身份的证件。
所有证件交行政部复印留底即可,原件返还给员工。
5.6公司为到场的应聘者提供面试后回程交通方式及工具。
5.7严禁任何部门、任何人对员工进行体罚、殴打、搜身和侮辱,以及锁闭工作场所和员工集体宿舍限制员工人身自由。
5.8严禁任何部门、任何人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员工劳动。
5.8.1在生产过程中,员工须通过必要的培训,须详细地了解产品要求、工艺程序及安全操作规程等,合理安排生产(适当的劳动时间和劳动强度)。
5.8.2在未完成上述要求而指示员工生产导致产品不合格而返工时,不得以强迫手段延长工作时间作无偿返工或进行惩罚。
5.8.3员工因身体不适应时需请假就医,凭医生出具的证明可以请假休息。
5.8.4确实因生产需要而加班的,须与员工代表和员工协商并不得超过法定时间。
最新最全面RBA(原EICC)程序文件-E部份(14个程序+相关表格,109页)
5.1《RBA文件管理程序》
5.2《能力、意识和培训管理程序》
5.3《供应商/分包商实施RBA管理程序》
6、相关记录
6.1《法律法规及其他要求清单》
6.2《法律法规和其它要求获取评价表》
附件1:
法律法规和其他要求获取评价表
部门:
制成日:年月日
类别
区分
NO
登录号
名称
实施日
发布机构
适用条款
主要合规性证明
2、适用范围
适用于公司适用的EHS&SA有关法律、法规和其它要求的获取、评价、管理、实施的管理。
3、职责
3.1行政部负责获取识别、收集与更新与EHS&SA有关的法律、法规、标准和其它要求,并汇总法律、法规和其它要求。
3.2其它部门负责追踪业务管理范围内新颁布或修改的法律法规及其它要求的信息,并及时传递给行政部。
生效日期
对应条款
评价结果
符合
不符合
N/A
一、劳工部分
国际
1
国际劳工组织公约第29号《强迫劳动公约》(1930年)
1930年
全文
√
2
国际劳工组织公约第105号《废除强迫劳动公约》(1957年)
1957年
全文
√
3
国际劳工组织公约第138号《最低就业年龄公约》(1973年)
1973年
全文
√
4
国际劳工组织公约第182号《恶劣形式童工劳动公约》(1999年)
4.1.3从相关方获取有关EHS&SA的其它要求。
4.1.4行政部负责将获取到的法律法规及其他要求登录在《法律法规及其它要求清单》。
4.2确认适用性
RBA防止强迫劳工管理程序
防止强迫劳工管理程序(EICC/RBA6.0)1.0目的为保障本公司员工能够在一个健康、安全、和平、稳定、愉快、自愿的环境中工作,从而营造一个良好的工作气氛。
2.0适用范围公司所有在职员工以及公司供应商、劳务派遣公司的用工管理3.0定义无4.0权责人事负责制定、修改、审查、宣导此程序。
用人部门负责执行本程序。
5.0程序5.1制订政策和程序并传达给所有在职员工,禁止使用及不支持任何劳役或契约式、抵债、或非自愿性监狱劳工,不奴役和贩卖劳工;包括以剥削为目的通过威胁、强迫、压制、诱拐、或欺诈的手段来运输、窝藏、招聘、转让、或接受非自愿性人士。
所有的工作必须是自愿的,工人拥有随时离职或终止劳动合同权利。
不得以上缴有效证件或资格证、不得收押金、介绍费用等方式限制员工非自由选择工作。
5.2公司在招聘时,招聘人员向应聘人员介绍公司基本情况及相关政策和管理规定,尤其是有关时间、工资福利待遇等信息。
并了解应聘人员是否是自愿应聘。
涉及到派遣公司用工,公司需与派遣公司签订协议要求其遵守公司的用工制度,并实施考核。
5.3 员工录用时,公司依照《劳动合同法》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合同签订是自愿原则,具体参照《员工手册》。
员工需参加必要的培训,管理人员必须为职员工介绍产品要求、工艺程序及安全操作规程、福利制度等。
5. 4 为确保公司履行承诺,公司向员工提供必要的教育培训和劳动保障、以及相应的福利待遇等,具体参照《劳动合同管理程序》。
5.4.1公司遵循加班自愿的原则。
自愿加班者,需提前填写《加班申请单》经批准后,方可加班。
为了便于组织、安排生产,员工如不参加预计的加班工作,需提前通知本部门主管。
工作中造成产品不合格而返工时,不得以强迫手段延长工作时间作无偿返工或不人道惩罚。
5.4.2上班工作期间,允许有合理理由时离开工作岗位(如上卫生间、饮水身体不适等),但需要告知负责人。
下班休息时间,职员工可以自由进出厂门。
5.4.3员工请假具体参照《员工手册》5.4.4员工身体不适时需请假就医,凭医生出具的证明可以请假休息。
RBA(原EICC)能源消耗和温室气体排放管理程序+表格
0.0000
0.0000
4月
577105.0000
13575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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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
76108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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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
7月
8月
9月
10月
11月
12月
总计
2102325.0000
1079250.0000
4.8.2.1直接温室气体排放,出现在公司持有或者控制的排放源,例如公司车辆等产生的燃烧排放;
4.8.2.2电力间接温室气体排放,核算公司消耗的采购电力产生的温室气体排放;
4.8.2.3其他间接温室气体排放,例如生产采购的原材料,以及使用出售的产品和服务所产生的排放。
4.8.3控制措施
4.8.3.1制定合理的运行规程,使用清洁能源,减低能源设备能源消耗,达到减低温室气体排放的目的;
柴油平均低位发热值=42.705MJ/kg*0.835kg/L
4.4.6定期统计电能消耗,检查节俭措施落实情况。
4.5水资源消耗的控制
4.5.1管理部负责在公司主要用水处张贴标语和提示语,对公司员工进行节约用水的意识教育;
4.5.2加强供水管道的保养和维护,杜绝跑冒滴漏,管理部负责日常监督。
4.6复印纸及办公用品消耗的控制
4.6.1复印机、传真机等办公设备用纸应注意节约,尽量减少不必要的浪费,降低使用量。如:可行时,复印纸应双面使用。
实际消耗
实际消耗
实际消耗
实际消耗
实际消耗
实际消耗
1月
222280.000055 Nhomakorabea100.0000
RBA(原EICC)员工利益冲突管理程序+表格
5.4.4由列入利益冲突调查对象的员工填写《利益冲突申报表》,行政部负责人应对员工填写的《利益冲突申报表》进行审核,如有疑问应及时与当事人核实。
5.5利益冲突处理
5.5.1对存在潜在利益冲突的人员,行政部应当与其所在部门共同制定预防措施(包括回避、调离等),报单位负责人批准执行。
3.2内部利益冲突:是指二个或以上的员工在公司相互检查或制约的岗位上或存在直接报告关系的岗位上有亲属或其他特殊利害关系,这些关系可能在员工履行职责时影响员工对事件判断的公正性、客观性,导致产生实际的或潜在的利益冲突的情况。
4、权责
4.1行政部负责编制和修订本程序,组织实施利益冲突的调查和分析,监督公司各单位的利益冲突管理情况,并对潜在的或实际发生的利益冲突提出处理建议。
5.5.2对于已经发生利益冲突给公司造成损失者,由行政部进行调查,并根据情节的轻重和公司有关规定处理,可扣发奖金或作为违纪辞退处理,对严重损害公司利益者须追究其相应法律责任。
5.5.3对于故意瞒报利益冲突调查信息者,一经查出或被他人举报后,公司将对当事人采取包括调离岗位、扣发奖金或以违纪辞退的处理。
5.6数据管理
5.6.1利益冲突调查资料和分析报告属于公司机密文件,非行政部负责人、单位负责人及其授权人不得查阅有关资料。
6、控制重点
(无)
7、参考文件
(无)
8、使用表格
8.1利益冲突调查表
8.2利益冲突申报表
附件1:
利益冲突调查表
员工姓名:员工编号:
岗位(职位及级别):工作地点:
作为公司的一个员工,公司希望你避免利益冲突。公司将利益冲突分为外部利益冲突和内部利益冲突两类,其定义为:
原创最完美RBA(原EICC)反垄断管理程序+表格
无
6、相关记录
6.1《违反商业道德行为调查表》
违反商业道德行为调查表
事件编号:
调查部门填写
调查事件
调查部门
协查部门
调查时间
从年月日
到年月日
调查员
责任部门
责任人
事件基本
情况描述
(可另附纸张)
违纪依据
(可另附纸张)
违纪损失
经济损失,金额:_____________
声誉损失,说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4.1.5公司接受行业协会的监督,引导本行业的同行依法竞争,维护市场竞争秩序。
4.2垄断协议
4.2.1公司禁止与其他同行达成下列垄断协议:
4.2.1.1固定或者变更商品价格;
4.2.1.2限制商品的生产数量或者销售数量;
4.2.1.3分割销售市场或者原材料采购市场;
4.2.1.4限制购买新技术、新设备或者限制开发新技术、新产品;
4.3对涉嫌垄断行为的调查
4.3.1公司工会负责对涉嫌垄断行为进行调查。
4.3.2对涉嫌垄断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工会或国家国务院反垄断机构举报。反垄断执法机构应当为举报人保密。
4.3.3举报采用书面形式并提供相关事实和证据的,反垄断执法机构应当进行必要的调查。
4.3.4反垄断执法机构调查涉嫌垄断行为,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文件名称:反垄断管理程序
文件编号:
版本:A/0
1、目的
为了预防和制止垄断行为,维护市场公平竞争,维护消费者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制定本程序。
2、范围
公司在国内外经济活动中的垄断行为,适用本程序。
RBA(原EICC)社会责任程序文件.禁止使用童工和误用童工补救管理程序
禁止使用童工和误用童工补救管理程序1、目的为确保禁止使用童工及其保护儿童补救措施,特制定本程序。
2、适用范围适用于公司禁止使用童工及其保护儿童补救措施的管理。
3、职责3.1 总经理:3.1.1 负责批准并确保公司人事制度得到有效执行。
3.1.2 负责确保本公司人事制度符合国际公约、法律法规以及客户要求;3.2.人事部:3.2.1 负责在招聘过程中童工的识别;3.2.2 负责在招聘时避免使用童工或已招童工的保护和安全返回等工作;3.2.3 负责协助童工员工完成国家规定的义务教育训练。
3.3.各部门:3.3.1 负责按照公司制度,执行儿童保护及其补救措施。
3.3.2 负责在日常管理工作中了解是否有童工在本部门工作;4、工作程序4.1 相关定义4.1.1 童工:是指任何年龄未满16 周岁从事劳动工作的未成年人;4.1.2 拯救儿童:采取所有必要的支持和行动,以保障儿童(年龄未满16 周岁)不从事任何形式的劳动;或保障已识别的童工的安全、健康。
4.2 禁止使用童工和补救政策4.2.1 公司承诺:无论在工作地点内外,公司不得将儿童或青少年工人置于对他们的身心健康和发展不安全或危险的环境中;4.2.2 公司承诺遵守法律法规和国际劳动公约的规定,绝对禁止以任何方式聘用年龄未满16 岁周岁的未成年人作为雇员从事劳动工作;4.2.3 公司有义务将禁止使用童工和补救政策向员工及利益相关方有效传达;4.2.4 人事部门应向劳务中介机构传达公司禁止使用童工等相关政策,拒绝接收童工。
4.3 童工的识别4.3.1 招聘过程的识别4.3.1.1在招聘时应聘员工应如实填写《履历表》,人事部需要查核应聘员工的身份信息(包含目视/仪器识别/身份证件的真伪/询问家庭信息/确认户口簿/联系监护人等方式)了解应聘员工的年龄信息;4.3.1.2如在招聘过程中对应聘员工年龄信息经过查核没有问题但仍然有疑虑的需列入调查名单备注可作为后续在工作过程中追踪调查的资料依据;4.3.1.3人事部负责建立公司《员工花名册》,所有被本公司招聘的员工由人事部统一保存身份证复印件;4.3.1.4人事部负责将所有被本公司招聘的员工履历表》、《劳动合同》、体检报告以及个人身份证明、学历证明、资质证明的复印件的相关资料纳入员工档案。
RBA(原EICC)关于贩卖劳工和强迫劳动—“费用定义”
外来务工人员指的是因特定用工需求从劳务输出国家/地区[招聘]并迁移到其他国家/地区的劳动者。
[注:以下第I.A、I.B、II、III节中所示的费用指导原则均适用]专业员工主要指从事智力工作的劳动者,其性质与一般性的脑力、劳动、手工作业、机械作业或体力劳动不同;其工作内容包括持续行使酌处权和判断力,并且其工作的产出或成效无法在一定时间内标准化。
与侧重小时工生产量的VAP方法一致,外来务工人员的定义已将具有永久居留权的工人和/或短期或长期外派到国外的专业员工排除在外。
首要原则:工人不必支付就业费用辅助原则:1. 所有符合要求的工人在任何时候都不必支付申请费、招聘费、录用费、安置费或手续费(即第I.A节所示费用)。
2. 所有符合要求的工人一经录用不必支付任何费用(即第I.A、I.B、III节所示费用)。
◎例外情况1:如果工人在出国之前回家,则需自行支付相关费用。
◎例外情况2:如果工人提出申请,并自行前往公司所在工作地,则需自行支付第I.B 节所示部分费用,如护照费、签证费、居住证费用、交通费,且不应指望得到相应补偿,因为雇主并未在工人原籍国家/地区、州省或地区招聘工人。
3. 如果某项费用并未在“费用定义”中明示或不符合任何类别,则外来务工人员不必支付当地工人也无须支付的任何费用。
4. 工人可能需要支付面试所需的基本项目的费用,如准备简历、照片、现有文件和证书复印件所产生的费用,以及其他杂费。
I. 本指导原则于2016 年1月1日起生效,工人不必为获得或保留工作而支付相关费用。
如有法律规定,要求工人直接支付相关费用,则在工人就业后应尽快予以补偿,但不得迟于就业开始之日的30天后。
工人应提供付款凭证,但并不是所有报销都要求提供此类凭证。
A. 不得要求包括临时工、外来务工人员、学生、合同工、直属雇员和其他任何类型工人在内的所有工人支付以下招聘及服务费:任何阶段下的任何种类的申请费、推荐费、招聘费、录用费、安置费、手续费,包括代理费、副代理费、中介费,或与招聘有关的雇主营运费、行政及管理费用,以及挑选、雇用和安置工人的费用。
RBA(原EICC)RBA廉洁经营及贿赂指控调查管理程序+表格
RBA(原EICC)RBA廉洁经营及贿赂指控调查管理程序+表格能拒绝的,应当遵守相关规定,不准接受超出合理范围的宴请和礼物。
5.2贿赂指控调查管理5.2.1公司内部对于可能存在贿赂行为的情况,应当及时启动调查程序,对于涉及的人员和事XXX进行核实,确保调查结果真实可靠。
5.2.2调查程序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同时保护公司的利益,确保调查程序的公正性和客观性。
5.2.3对于调查结果确认存在贿赂行为的,应当按照公司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同时应当依法向有关部门报告,配合有关部门进行调查和处理。
6、责任追究:6.1对于违反本程序规定的公司员工,应当按照公司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包括但不限于警告、记过、降职、辞退等处理措施。
6.2对于因违反本程序规定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法追究其责任,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7、附则:7.1本程序由公司道德高级经理负责解释和修订。
7.2本程序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同时废止公司现行的相关管理制度和规定。
7.3本程序未尽事宜,由公司道德高级经理负责解释并报总经理批准后实施。
c.配合公司开展反贿赂调查,提供必要的资料和信息;d.在公司发起的反贿赂培训中积极参与,提高反贿赂意识和能力;e.如发现有违反反贿赂规定的行为,应及时向公司报告。
5.2.5公司将建立反贿赂调查管理制度,对涉嫌商业贿赂的情况进行调查,并根据调查结果采取相应的纠正措施和处罚措施。
公司将保护举报人和提供线索的人员的合法权益。
并对违反反贿赂规定的人员进行严肃处理。
5.2.6公司将定期开展反贿赂培训,提高员工反贿赂意识和能力,加强公司反贿赂工作的有效性和可持续性。
5.2.7公司将在年度报告中公布反贿赂工作的情况和成效,接受社会监督。
同时,公司将不断完善反贿赂工作的制度和机制,确保公司的经营活动廉洁从业,保护公司和员工的合法权益。
司法机关处理。
同时,公司也将对举报人进行保护,保障其合法权益。
5.3.4公司将建立贿赂指控调查管理机制,设立专门的调查小组,对涉嫌贿赂行为进行调查。
最新RBA(原EICC)社会责任程序文件:女工(孕妇)保护管理程序
女工(孕妇)保护管理程序1、目的为了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维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保护女职工的健康及安全。
2、范围适用于公司全体女员工。
3、职责3.1总经理或其指定代理人负责对女工及孕妇保护办法及资源提供的审批。
3.2 人事部负责确保本文件得到有效实施并及时更新;负责完善并实施女工及孕妇保护办法,提供相关设施和劳动保护措施,并监督各部门落实。
3.3 各部门负责具体执行对女工及孕妇的保护措施。
4、程序4.1 本公司禁止一切歧视行为,在制定和执行有关招聘、工资福利、培训、晋升、解雇政策时,坚持公平、平等原则,凡适合妇女从事的岗位,禁止在招工时加入性别歧视。
4.2 员工进厂后,人事部负责登记编制女员工名册,公司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对女工及孕妇实施特别保护。
4.3公司不得在女工孕期、产期、哺乳期(以下简称“三期”)降低工资或解除劳动关系,但女工主动要求解除劳动关系的除外。
4.4公司禁止对女工或孕妇采取任何形式的骚扰、威胁和非人道的待遇。
4.5 各部门应统计上报“三期”女工名单给人事部,由人事部制定相关的劳动保护措施,对“三期”女工进行特别保护,保护内容如下:4.5.1 女工在怀孕期间不得安排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不得安排加班。
4.5.2 女工怀孕期间不能从事原岗位工作的,根据医疗机构证明,应减轻劳动量或调换岗位。
4.5.3 对怀孕7 个月以上(含7 个月)的女工不得上夜班,正常劳动时间内应安排适当休息时间。
4.5.4 女职工若顺产生育单胎,可享有128 天的产假。
难产者增加15 天产假;多胞胎生育者,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15 天产假。
产假期间工资照发,给予男方护理假15 天。
产假、护理假期间视为有薪假。
4.5.5 女工生育享受98 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 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 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 个婴儿,增加产假15 天。
4.5.6 对哺乳未满1 周岁婴儿的女职工,不得安排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和哺乳禁忌从事的劳动,不得安排加班和上夜班。
2018RBA程序文件-禁止强迫劳动管理程序
2018RBA程序文件-禁止强迫劳动管理程序2018RBA 程序文件禁止强迫劳动管理程序一、目的本程序旨在建立和维护一个禁止强迫劳动的工作环境,确保公司的运营活动符合道德和法律标准,保障员工的合法权益。
二、适用范围本程序适用于公司所有员工,包括全职、兼职、临时和派遣员工。
三、定义1、强迫劳动:指在任何威胁、惩罚、限制人身自由或其他形式的胁迫下,要求员工从事非自愿的劳动。
2、债务质役:指员工因债务而被迫劳动,且劳动所得不足以偿还债务,导致其陷入长期的劳动奴役状态。
四、政策声明公司坚决反对和禁止任何形式的强迫劳动,包括但不限于奴役、抵押劳动、契约劳动、人口贩卖等。
公司尊重员工的自由和权利,确保员工在自愿的基础上选择工作,并能够自由离职。
五、管理措施1、招聘与入职(1)公司的招聘流程应透明、公正,不得通过欺骗、胁迫或其他不正当手段招募员工。
(2)在招聘过程中,应向求职者提供真实、准确的工作信息,包括工作内容、工作时间、工资待遇、劳动条件等。
(3)入职手续应合法合规,不得扣押员工的身份证、护照或其他个人证件,不得要求员工缴纳押金或其他形式的保证金。
2、劳动合同(1)公司应与员工签订合法有效的劳动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2)劳动合同应遵循当地法律法规,包含工作时间、工资福利、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重要条款。
(3)劳动合同的签订应基于双方自愿的原则,不得强迫员工签订不平等或不合理的合同条款。
3、工作时间与休息休假(1)公司应遵守当地法律法规规定的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制度,确保员工有足够的休息时间。
(2)加班应遵循自愿原则,并按照法律规定支付加班工资。
(3)严禁以任何形式强迫员工加班,或限制员工的休息休假权利。
4、工资与福利(1)公司应按照劳动合同和当地法律法规的规定,按时、足额支付员工工资。
(2)工资支付方式应合法、透明,不得通过扣押、罚款或其他形式变相克扣员工工资。
(3)公司应为员工提供法定的福利待遇,如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等。
最新最全面RBA(原EICC)社会责任程序文件(77个程序+相关表格)
编号:RBA-D-OP-03
版本:A/0
文件名称:信息公开管理程序
编号:RBA-D-OP-04
版本:A/0
文件名称:知识产权保护管理程序
编号:RBA-D-OP-05
版本:A/0
文件名称:公司知识产权保护管理程序
编号:RBA-D-OP-06
版本:A/0
文件名称:公平交易、广告和竞争管理程序
文件名称:青少年工保护管理程序
编号:RBA-L-OP-04
版本:A/0
文件名称:实习生/学徒工保护管理程序
编号:RBA-L-OP-05
版本:A/0
文件名称:劳务派遣管理程序
编号:RBA-L-OP-06
版本:A/0
文件名称:女工(孕妇)保护管理程序
编号:RBA-L-OP-07
版本:A/0
文件名称:考勤管理程序
编号:RBA-L-OP-17
版本:A/0
文件名称:员工代表选举管理程序
编号:RBA-L-OP-18
版本:A/0
文件名称:员工满意度管理程序
编号:RBA-L-OP-19
版本:A/0
文件名称:危险源辨识、风险评价管理程序
编号:RBA-HS-OP-01
版本:A/0
文件名称:危险化学品管理程序
编号:RBA-HS-OP-02
版本:A/0
文件名称:能源消耗和温室气体排放管理程序
编号:RBA-E-OP-08
版本:A/0
文件名称:温室气体核算管理程序
编号:RBA-E-OP-09
版本:A/0
文件名称:商业道德管理程序
编号:RBA-D-OP-01
版本:A/0
文件名称:鼓励员工申报利益冲突管理程序
RBA(原EICC)RBA廉洁经营及贿赂指控调查管理程序+表格
5.2.5在开展治理商业贿赂工作中,公司高级经理与相关部门应加强信息沟通、互相配合。
5.2.6开展反贿赂活动主要做好以下工作:
a.建立治理商业贿赂领导机构,开展治理商业贿赂工作;
b.设立预防商业贿赂工作举报箱,并公布举报电话。
c.在落实反贿赂的过程中,由公司高级经理门到其它部门进行明查暗访,及时了解预防商业贿赂的苗头,研究开展预防商业贿赂的对策和措施;
5.1.6公司员工对分管的工作,应按程序办事,不得滥用职权、假公济私、徇私舞弊,不准拉帮结派,搞“私人关系”、“人情关系”。不准利用职权从事各种个人有偿中介活动和安排个人利益活动。
5.1.7严把质量关、价格关,严禁利用采购牟取私利,以次品充优品,以高价采购低价产品。
5.1.8公司员工不得以任何理由向供货商、承包商等相关方等单位推荐分包单位或推销材料,不得要求供货商、承包商等相关方购买合同规定外的材料和设备。
5.2.8公司各单位应当加强对重要岗位人员的管理,并将其执行《承诺书》的情况作为考察、考核的重要内容和任免的重要依据。
5.2.9公司总务部门依据职责权限,对本办法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对不履行重要岗位人员《承诺书》的行为进行处理或者提出处理建议。
5.2.10对公司重要岗位的人员违反本程序的,应当根据违反行为的情节轻重,依照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处理。
5.1.1公司员工在工作活动中要廉洁奉公,遵纪守法,不准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贪污公司财物、挪用公款,不准收受贿赂以及行贿或介绍贿络。
5.1.2公司员工在公务交往活动中,必须厉行节俭,不准违反规定公款吃喝;不准用公款接待与公务无关活动的人员。
5.1.3公司员工在外出公务活动中,应当有明确的公务目的,一切从简,不准超标报销差旅费用;不准借公务之机绕道旅游。
RBA(原EICC)用工派遣管理规定
RBA(原EICC)用工派遣管理规定1. 引言该文档旨在规范和管理RBA(原EICC)成员企业在用工派遣方面的行为。
通过遵守这些规定,企业可以确保派遣工人的权益得到保护,降低用工风险,促进可持续发展。
2. 定义2.1 用工派遣:指企业与派遣机构合作,从派遣机构获得劳动力资源,以满足企业的用工需求。
2.2 RBA(原EICC)成员企业:指加入RBA(原EICC)组织并遵守其规范的企业。
2.3 派遣工人:指由派遣机构雇佣,以派遣形式被RBA(原EICC)成员企业使用的工人。
3. 派遣机构选择和筛选3.1 RBA(原EICC)成员企业应遵循公正、公平和透明的原则选择和筛选派遣机构。
3.2 派遣机构应具备合法经营资格,且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3.3 派遣机构应具备一定的规模和经验,并有良好的声誉和信誉。
3.4 派遣机构应具备完善的用工管理制度和人力资源管理能力。
4. 劳动权益保护4.1 派遣机构应遵守国家劳动法律法规,确保派遣工人的基本劳动权益得到保护。
4.2 派遣机构应提供合理的劳动合同,明确派遣工人的工作内容、薪酬、工时等条款。
4.3 派遣机构应建立有效的工资支付制度,确保派遣工人按时支付工资。
4.4 派遣机构应建立健全的工作安全制度,保障派遣工人的人身安全和健康。
4.5 派遣机构应建立投诉机制,及时处理派遣工人的投诉和纠纷。
5. 监督与评估5.1 RBA(原EICC)成员企业应定期对派遣机构进行评估,确保其用工派遣行为符合相关规定。
5.2 RBA(原EICC)成员企业应建立监督机制,监测派遣工人的劳动权益保护情况。
5.3 RBA(原EICC)成员企业应加强与派遣机构的沟通与合作,共同提高用工派遣管理水平。
6. 处罚措施6.1 如发现派遣机构存在违反法律法规或伤害派遣工人权益的行为,RBA(原EICC)成员企业有权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包括但不限于停止合作、终止合同等。
6.2 派遣机构应承担因违规行为造成的法律责任,并赔偿受害派遣工人的损失。
RBA(原EICC)实习生(学徒工)保护管理程序
11.3公司应根据公司的相关规定为学生工安排食宿。
12、学习的机会
12.1公司应根据学生工所学专业,安排与专业相关的工作活动。
12.2公司应根据学校的实习内容对学生工进行培训,以确保学生工的培训得到满足。
12.3公司应该根据学生工的需要,帮助、支持学生工完成学业,如安排考试所需时间等。
3.3学生工、学徒工如为未成年人,参照未成年工管理制度执行,本公司禁止录用童工。
4、责任及权限
4.1人事部针对学生工等采取必要的支持活动。
4.2人事部负责学生工的识别。
4.3管理者代表确保本厂行为符合本制度规定。
4.4职工代表代表劳动者就本制度执行情况与管理层沟通。
5、学生工管理要求
5.1对于本厂的学生工,必须对其合法权益进行保护,人事部在招聘时需辩识是否是学生工,如果录用学生工则保存其身份证明复印件及学生身份的证明材料于其档案中,识别学生工并通知用人部门,各部门学生工与成年工人同工同酬。
7.3为每个学生工建立一个完整的人力资源档案。
7.4公司应向学生工所在学校相关管理人员告知供应商有关禁止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用童工的政策。
8、合作学校及相关方
8.1公司需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要求,认证验证学生工所在学校的办学资质以确保符合符合法律规定。
8.2公司需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要求,认证验证学生工所在学校拥有当年度招收学生的资格。
6、学生工个人伤害的预防与处理
6.1公司要根据接收学生学生工的需要,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相关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为学生工工作场所配备必要的安全保障器材,为学生工提供必需的劳动防护用品,保障学生工作期间的人身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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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行政部在公司内建立员工意见箱及透过员工代表等申诉渠道,给员工制造机会反映其在工作上的意见及感受,包括强迫劳动方面的信息。
5.4强迫性劳动包括但不限于:
5.4.1在受雇期间以任何形式收取“押金”;
5.4.2扣押身份证或其它证件;
5.4.3以暴力、威胁或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等;
5.4.4保安监督工人工作;
者是否有涉及第一项所定义之人口贩运方式,皆不应排除前项之适用。在征募、
运输、转送、藏匿、接收过程中,遭遇剥削的个人为小孩,即使没有涉及第一项所
规定之方式,仍应视为人口贩运受害者未满18岁者皆为儿童。3.4囚工:也叫奴工,
是指失去人身自由的工人,他们像奴隶一样,没有工资,没有人身自由,甚至随时会
有生命危险。
5.6.3.7非自愿工作,未经工人同意就让工人工作、非法扣留工资或福利、以任何形式的奴役(例如,签证、住房、工作换取培训的谈判)致使工人工作、用保安(武装或非武装)强行留下工人.
5.6.3.8禁止招聘、窝藏、运送、提供或取得劳工者或服务者,通过使用武力、欺诈或胁迫,使他们
屈从于非自愿劳役、劳役偿债、债务质役,或奴役.
5.6.3.5严禁公司任何人以任何方式使人沦为奴隶而从事奴隶贩卖,包括以转卖或交换为目的取得奴隶的行为、以任何运送方式将奴隶贩卖或运输的行为,对该类行为有关公约当事国法律应规定为刑事罪,并对有关罪犯处以极严厉的刑罚。
5.6.3.6严禁拐骗贩卖妇女儿童和其他人口,包括以出卖为目的拐骗、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妇女儿童;诱骗强迫被拐卖的妇女卖淫或者被拐卖的妇女卖给他人迫使其卖淫;将被拐骗的妇女儿童卖往国外、境外等等。
工、非自愿或被剥削的狱中劳工、被奴役或被贩卖的劳工确保公司所有员工,都是在自愿的情况
下开展工作。
2.范围
适用于本公司受雇的所有员工。
3.定义
3.1反贩卖人口:《世界人权宣言》(1948)第4条规定,任何人不得使为奴隶或奴役,一切形式
的奴隶制和奴隶买卖,均应予以禁止。联合国大会1956年9月通过的《废止
3.3人口贩运:系指为剥削目的而通过暴力威胁或使用暴力手段,或通过其他形式的胁迫,通过诱
拐、欺诈、欺骗、滥用权力或滥用脆弱境况,或通过授受酬金或利益取得对另一
人有控制权的某人的同意等手段招募、运送、转移、窝藏或接收人员。剥削应至
少包括利用他人卖淫进行剥削或其他形式的性剥削、强迫劳动或服务、奴役或类
似奴役的做法、劳役或切除器官。不论人口贩运受害者同意与否,人口贩运加害
供商管理程序》。
5.6.2.3对不愿接受或遵守上述要求的供货商,资材部应控制不与其发生合作关系。
5.6.3禁止奴役和人口贩卖/人口贩运的管理:
5.6.3.1管理部人事需切实落实公司制定的人员招聘政策及劳动用工政策,在招聘过程中以尽量直接接触员工本人的方式进行招聘,尽量避免通过第三方(中介)来招聘员工;要求员工在入职前,在填写《面谈记录表》时需要注明学习及工作履历,以备核查;定期将员工花名册移送公安机关备案,稽查潜在的人口贩卖的非法分子。
4.职责
4.1员工代表负责收集及整理公司员工的意见,代表劳动者与管理层进行沟通。
4.2管理部负责了解强迫劳动的发生情况,并即时采取制止措施,同时在公司内部宣传禁止强迫劳动
的规定。
5.作业内容
5.1公司禁止任何形式的强迫劳动行为。
5.2行政部将公司禁止强迫劳动的管理原则写入招聘信息或其它文件,以供应聘者及本公司员工了
5.6.3.2所有外籍劳工雇佣前,必须进行身份核实和背景调查。确保不雇用被强迫或被抵押的劳工、非自愿或被剥削的狱中劳工、被贩卖或被奴役的劳工.
5.6.3.3定期举行全员培训,宣讲贩卖人口及奴役人口的利害关系,预防贩卖人口及奴役人口等事件发生;宣讲公司反贩卖人口政策,共同促进用工安全。
5.6.3.4资材部应积极向供应商传达本司反贩卖人口政策并要求供应商进行自我评估其安全政策,包括其反贩卖人口和奴役人口政策的状态;同时在对供应商进行评估时应考察其反贩卖人口和奴役人口政策的执行状况。
5.4.5侮辱、体罚、殴打、粗暴语言、精神虐待、非法搜查和拘禁劳动者等。
5.5如发现有任何形式的强迫性劳动情况时,行政部应立即进行调查,对确有强迫劳动的,应立即制止该情况的继续,并将调查到的情况及收集的意见及时向最高管理层进行沟通、讨论,共同寻求解决方法。
5.6禁止囚工/奴役/人口贩卖/人口贩运的管理:
5.6.3.9对贩卖人口的罪犯,国家法律将处以严厉的刑罚。
5.7学徒工/实习工/学生工的管理:
如果工厂有需要招聘学徒工/实习工/学生工,则学徒工/实习工/学生工的所有待遇必须符合当
地法律要求,且与工厂正式员工的福利待遇及管理一样。
6.相关文件
6.1供货商、分包商、分供商管理程序
7.使用表单
7.1面谈记录表
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反强迫劳动管理程序
文件编号:RBA-L-005
制订部门:管理部
文件版本:1
核准
审核
制定
修订历史
版次
次数
修订内容
日期
制订人
A
-
新发行
2016.11.10
A1
-
升级为RBA6.0.1.1
2019.7.1
1.目的
禁止任何形式的强迫劳动,不雇用任何类型的被强迫、被契约束缚或被抵押(包括被抵债)的劳
5.6.1对于囚工,将联系其所属单位或公安部门进行处理。
5.6.2禁止囚工的管理:
5.6.2.1公司不向使用囚工的工厂、监狱工厂发包任何产品/工序的供应采购。
5.6.2.2资材部对供货商进行调查,评估查核其是否使用有囚工的工厂、监狱工厂,并对其提出不使
用童工和囚工的要求,向其说明和施加影响以遵守要求,具体参照《供货商、分包商、分
奴隶制、奴隶贩卖及类似奴隶制的制度与习俗补充公约》,进一步界定了奴隶贩
卖的概念、范围、强调该犯罪的严重性,要求公约签约国的法律将奴隶贩卖规
定为犯罪,并处以严厉的刑罚。补充公约还规定,某些类似奴隶制的惯例,如
债务奴役、农奴制、买卖新娘和童工等均为违法行为。
3.2奴役:指使奴隶一样使唤别人;没有自由,由得别人使唤的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