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我国刑法因果关系(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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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刑法中因果关系及其理论完善分析

我国刑法中因果关系及其理论完善分析

我国刑法中因果关系及其理论完善分析我国刑法中因果关系及其理论完善分析1 因果关系概说1.1 我国的因果关系学说理论刑法中的因果关系就是人所实施的造成了严重危害结果的行为与危害社会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

其中的原因并非人类的一切行为,而是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才能达到刑法规制的范畴,而其中的结果自然就是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所造成的结果。

作为刑事犯罪构成的客观方面的因果关系,在我国刑法领域中,主要争议的焦点有两种学说,即必然偶然因果关系说和必然因果关系说。

1.1.1 必然偶然因果关系说必然偶然因果关系说,是将因果关系分为必然因果关系和偶然因果关系。

必然性是合乎规律的,具有不可避免性,在结果的发生过程中处于支配地位。

必然因果关系是指行为a的发生可直接导致结果b 的出现;而偶然性是不确定的,对行为导致结果起到加速或是减缓的作用,使事物带有个性,是必然性的表现形式。

偶然因果关系则是指行为a的发生导致了结果a,而结果a又作为原因,或是与行为b相结合,这才导致了结果b的发生。

必然偶然因果关系是直接将哲学的必然性与偶然性应用到刑法中来,我国学者赵秉志对这一学说提出批判,认为:偶然性也是由于必然的原因起到作用之后形成的,否则,这种偶然性也就不能出现,作为因果关系来说,它还是必然的。

把因果关系分成必然的和偶然的,是与因果关系本身相矛盾的。

1.1.2 必然因果关系说该学说认为,偶然性并不包括因果发生的根据,认为刑法因果关系的必要前提是某种行为具有危害社会结果发生的实在可能性,且该行为必须合乎规律地产生结果,不为另一个具有实在可能性的行为切断。

这一学说提出的认定标准没有可操作性,人们很难判断行为中是否包含着结果产生的根据,很难断定行为导致结果是否合乎规律,因为许多规律还并没有被人们认识和掌握。

另外,必然因果关系说不当地限制了因果关系的范围,从而不正确地限定刑事责任的范围。

而且,必然因果关系说把因果关系定义为内在的必然的本质的联系,这样就把因果关系与规律等同起来了。

浅析我国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在实务中的适用

浅析我国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在实务中的适用

浅析我国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在实务中的适用在我国刑法中,因果关系是一个非常重要的概念,它在法律实务中的适用对于司法判决和司法实践具有重要意义。

因果关系的适用不仅涉及到对案件的认定和量刑,还涉及到对于被告人的罪责判定和对被害人的赔偿等问题。

深入浅出地分析我国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在实务中的适用是非常有必要的。

我们需要了解因果关系的含义和特点。

因果关系是指行为人的行为与其导致的结果之间的关系。

在刑法中,因果关系是刑责认定的重要依据之一。

刑法规定了一系列的犯罪行为,对于这些行为的惩罚必须建立在其与犯罪结果之间存在因果联系的基础上。

因果关系的主要特点包括:必然性、直接性和合法性。

必然性是指行为人的行为是否必然导致了结果的发生;直接性是指行为与结果之间的直接关系;合法性是指行为人的行为是否符合法定要求和规定。

在实务中,因果关系的适用需要根据具体案件的事实和证据进行分析和判断。

刑法中常见的因果关系包括直接因果关系、间接因果关系和嫁接因果关系。

直接因果关系是指行为人的直接行为导致了结果的发生,这种因果关系比较明显和直观;间接因果关系是指行为人的行为虽不是直接导致了结果的发生,但具有一定的因果连锁关系,一般需要结合证据进行推断和判断;嫁接因果关系是指一种行为通过其他行为或情节间接导致了结果的发生,这种因果关系需要较为细致的推理和分析。

在刑法实践中,我们需要特别关注的是因果关系的证明和认定。

因果关系的证明主要是通过事实和证据来论证行为与结果之间的联系。

具体来说,可以从行为的方式、时间、地点等方面的相关证据来推断与结果之间的因果联系。

而因果关系的认定则需要依据刑法规定和相关司法解释来确定,需要在事实基础上进行法律适用和认定。

在认定因果关系时应当综合考虑各种可能的因果推断,避免人为主观臆断和武断判断。

在实践中,因果关系的适用存在一些困难和争议。

因果关系的认定需要综合考虑各种可能的因果推断,因此在实际操作中容易出现证据不足、态度不一致、判断模糊等问题。

浅析我国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在实务中的适用

浅析我国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在实务中的适用

浅析我国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在实务中的适用因果关系是刑法中一个非常重要的概念,它在实践操作中经常用来判断犯罪的成立和量刑的判定。

本文就中国刑法中的因果关系进行分析,探讨其在实践中的适用。

一、因果关系的概念和类型因果关系是指行为与结果之间的因果联系,其中行为是原因,结果是结果。

在刑法中,因果关系是犯罪成立的必要条件。

根据因果关系的不同类型,可分为直接因果关系和间接因果关系。

直接因果关系是指行为与结果之间是直接的或近三步的关系。

例如,A用刀子捅了B,B因失血过多而死亡,A对B的死亡负有直接的责任。

间接因果关系是指行为和结果之间不是直接或近三步的联系。

例如,A与B发生抢劫,B试图逃跑,但不慎跌落致死,A对B的死亡负有间接的责任。

1.因果关系的成立要看行为和结果是否存在直接或者间接的因果关系。

在司法实践中,法院需要通过审查证据来确定是否存在因果关系。

例如,A驾驶汽车发生车祸,导致B受伤,法院需要查明事故原因,确定A是否存在过错行为,如酒驾、超速等,并进一步明确此过错行为是否直接或间接导致了B的伤害来判断因果关系的成立。

3.因果关系在量刑上的适用。

刑法中规定了因果关系是犯罪成立的必要条件。

因此,在量刑上,检察机关和法院会参考因果关系的成立程度,来确定犯罪者的罪行轻重。

如果因果关系存在,犯罪者的刑期可能会更长;如果因果关系不存在或者责任小,犯罪者的刑期可能较轻。

总之,因果关系在刑法实践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特别是在审查证据、犯罪量刑方面。

严谨地理解和运用因果关系对于维护司法公正、保障公民权益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浅谈刑法中的因果关系 2

浅谈刑法中的因果关系 2

浅谈刑法中的因果关系一、刑法中的因果关系的概念我国刑法上的因果关系是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一种引起与被引起的关系。

在发生了某种危害结果时,司法机关首先要确定谁的行为造成了该危害结果,然后进一步判断该行为是否符合犯罪构成,最后得出是否构成犯罪的结论。

研究因果关系,显然不是研究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本身,而是研究如何确定某种危害结果是由某种危害行为造成的。

二、刑法上因果关系的特点1、都具有客观性。

因果关系是事物之间的一种引起与被引起的关系,这种关系本身是客观的,不依任何人的主观意志为转移,因果关系的有无,只能根据事物之间的客观联系进行判断。

2、都具有顺序性,即在客观事物不断更替的运动中,一般表现为原因在先,结果在后,结果不可能在原因之前就存在。

3、都具有相对性。

一种现象相对于被它引起的结果而言是原因,而它本身又是被某种现象引起的结果。

所以,在认定因果关系时,一方面要善于从无数因果链条中抽出行为与结果这对现象;另一方面又要防止割断事物之间的联系。

4、都具有规律性。

不管是刑法上的因果关系还是哲学上的因果关系,所指的都是原因与结果之间的引起与被引起的关系。

5、都具有复杂性。

哲学上所讲的一因一果、多因一果、一因多果、多因多果、同因异果、异因同果等现象,在刑法上同样存在。

三、在认定因果关系时一定要注意以下几点:1、因果关系只是研究某种行为是否是某种结果的原因,即所研究的是行为与结果之间的引起与被引起的关系,而不是对行为与结果本身的研究;由于危害行为本身具有法定性,故不能以因果关系的认定取代对危害行为本身的认定。

2、因果关系是一种客观联系,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行为人是否认识到了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结果,不影响对因果关系的认定;因果关系又是一种特定条件下的客观联系,不能离开客观条件认定因果关系,行为人是否认识到了特定条件,不能左右对因果关系的认定。

3、一个危害结果完全可能由数个危害行为造成,因此,在认定某种行为是某种危害结果的原因时,不能轻易否认其他行为同时也是该结果发生的原因;反之,一个危害行为可能造成数个危害结果,所以,在认定某种行为造成了某一危害结果时,也不要轻易否认该行为同时造成了其他危害结果。

试论刑法因果关系

试论刑法因果关系

试论刑法因果关系一、概述在刑法中,因果关系是非常重要的一个概念。

因为刑法规定的犯罪行为必须要有一定的因果关系,才能构成犯罪。

因此,探讨刑法因果关系的含义、作用和适用方法等问题具有重要实践意义。

二、因果关系的含义所谓因果关系,是指行为与结果之间的必然联系。

在刑法中,所说的因果关系一般指犯罪行为与犯罪结果之间的联系。

犯罪行为是导致犯罪结果发生的必要条件,必须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才能构成犯罪。

三、因果关系的作用刑法规定了行为与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是为了确定犯罪的实质内容,防止司法机关滥用权利。

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确定犯罪的实质内容刑法规定的犯罪,不仅包括行为,还包括结果。

行为人因其行为而导致的结果,才是真正构成犯罪的实质内容。

因此,必须确定行为与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

2. 防止司法机关滥用权力司法机关在审判中,必须严格依据刑法规定的因果关系来确定犯罪事实。

如果没有明确的因果关系,法官就可能会依据个人主观认识对犯罪事实加以扩大或减少,导致司法机关滥用权力。

四、因果关系的适用方法在刑法适用中,因果关系是一个比较复杂的问题,需要分析具体情况来定性。

关于因果关系的适用方法,大致可分为以下几种:1. 因果关系的直接性因果关系的直接性是指犯罪行为与结果之间存在直接的联系。

一般情况下,行为人的行为导致的结果与其行为之间的因果关系比较明显,这种情况下的因果关系属于直接因果。

2. 因果关系的间接性因果关系的间接性是指犯罪行为与结果之间存在一定的间接联系。

这种情况下的因果关系,需要从若干个环节分析其相关性,然后结合事实情况与定罪标准来确定。

3. 因果关系的追溯性因果关系的追溯性是指行为发生后,时间上可能存在某些因素的介入,影响了犯罪结果的发生。

这种情况下的因果关系,需要追溯并分析相关因素从而定性。

五、结论因果关系是刑法的基础概念之一,是判断犯罪行为与结果之间的必要联系的重要途径。

因为犯罪行为与结果之间存在直接或间接联系,必须掌握因果关系的相关知识,才能准确地应用到刑法适用中。

浅析我国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在实务中的适用

浅析我国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在实务中的适用

浅析我国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在实务中的适用因果关系在刑法实务中的适用是一个复杂而又重要的问题。

在刑法领域,因果关系是判断犯罪行为是否构成犯罪要素的重要依据之一。

对于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在实务中的适用,我们有必要进行深入的分析和探讨。

一、我国刑法对因果关系的规定在我国刑法中,因果关系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在罪刑法定、罪刑相适应原则中,规定了因果关系与犯罪行为的关系;二是在各类刑事犯罪的具体规定中,也对因果关系进行了细致的规定。

在罪刑法定、罪刑相适应原则中,根据刑法第一条,任何刑事犯罪都必须有明确的犯罪行为和相应的法定刑。

对于犯罪行为和犯罪结果的因果关系,刑法明确规定了必须有因果关系才能认定犯罪。

也就是说,犯罪行为和犯罪结果之间必须存在直接因果关系,才能认定犯罪构成。

否则,即使存在犯罪行为,也不能认定为犯罪。

在各类刑事犯罪的具体规定中,对于因果关系也进行了具体的规定。

在故意伤害罪中,规定了“造成轻伤、重伤或者死亡”;在过失致人死亡罪中,规定了“因过失致人死亡”等等。

这些规定对于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在实务中的适用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二、因果关系在刑法实务中的适用在刑法实务中,对于因果关系的适用需要遵循科学、公正、客观的原则,进行具体的分析和判断。

具体来说,有以下几个方面需要注意:要注意审时度势,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因果关系在刑法上的适用并非一成不变的,而是需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在实际办案中,应当结合案件具体情况,对因果关系进行具体的分析和判断。

在交通事故案件中,就需要根据具体的交通规则、交通环境、车辆状态等因素,来判断事故的因果关系。

要重视证据的收集和分析。

因果关系的判断需要依据充分、确凿的证据。

在办案过程中,应当重视对证据的收集和分析,确保对因果关系的判断有充分的依据。

只有在有充分的证据支持下,才能做出客观、公正的判断。

要遵循法律的规定,做到严谨、慎重。

在刑法实务中,对于因果关系的适用需要遵循法律的规定,严谨、慎重地进行分析和判断。

我国刑法因果关系说

我国刑法因果关系说

该双层分析理论通过对事实原因的认定,先基于经验法则判断的一般自然意义上的因果联系甄别出具有刑法意义的事实,然后通过对法律原因的筛选,实现最终将结果归属于行为的目的。从事实到法律的分析方法受到了许多学者的赞同。但是,笔者认为源于英美法系的双层因果关系理论由于其产生的背景不同,并不适用于我国。第一,就犯罪构成的模式来看,我国的犯罪构成是一系列主客观要件的总和,各要件之间彼此联系,相互依存,形成了犯罪构成的有机统一体。任何要件脱离了这一整体都将不再成为犯罪构成要件的意义[17]。作为客观要件的要素的因果关系必须与整个构成要件协调一致。而英美法系国家深受英国经验主义哲学传统的影响,缺乏严格系统的理论体系,刑法中的各个问题都是独立存在的。因此,将英美法系因果关系理论全盘接纳,有所不妥。其次,在双层因果关系理论中,法律原因的判断标准众说纷纭,他们认为,因果关系判断是个非常复杂的问题,它在一定程度尚涉及到法学、社会学、甚至政治学的内容,判断方法和过程比较复杂,不可能在此详细研究,只能作此粗线条的分析,提出一些基本思路的方法[18]。然而并没有形成通说。
该理论认识到传统理论的缺陷,试图跳出原来必然性、偶然性的哲学概念进行一种创新是值得肯定的,但是由于其仍然完全以抽象的哲学理论为依托,因此在认定刑法因果关系上难免会陷入与传统因果理论一样的困境。
2.新条件说
新条件说构建一种开放性的条件说,认为在采取条件说时应注意以下几点:第一,作为条件的行为必须是有导致结果发生的可能性的行为,否则不能承认有条件关系;第二,条件定式中的结果是具体的、特定形态、特定规模与特定发生时期的结果;第三,条件关系是一种客观联系,与行为人预想的发展过程是否符合,并不影响条件关系的成否;第四,行为是结果发生的条件之一时,便可认定条件关系,并非唯一条件时才肯定条件关系;第五,与前“条件”无关的后条件直接导致结果发生,而且即使没有前条件结果也发生时,前“条件”与结果之间没有因果关系;第六,在因果关系发生的进程中,如果介入了第三者的行为或特殊自然事实,那么前行为与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中断[14]。

浅谈刑法中的因果关系

浅谈刑法中的因果关系

浅谈刑法中的因果关系一、刑法因果关系的概念及特征因果关系本来是一个哲学上的概念,后来被引入刑法中。

哲学上的因果关系是一种引起和被引起的关系。

引起别的现象产生的现象是原因,被引起的现象则是结果,即外因与结果之间的关系。

具体到刑法中是指危害结果的产生首先在于客体事物内部具有在这种外在力量作用下产生有害变化的可能性,但这种可能性是一种抽象可能性,本来事物存在的实在可能性是朝着有利于社会的方向发展的,由于外部危害行为的干扰,影响原来实在可能性的继续发展,而是原来处于抽象可能性位置的危害可能性变成了新的实在可能性,成为事物发展新的必然趋势,并在一定条件下转变成现实性,就产生了危害结果。

其特征主要有:(一)刑法因果关系的客观性辩证唯物主义认为,因果关系作为客观现象之间引起与被引起的关系,是客观存在的,并不以人们主观是否认识到为准。

当发生了一个刑事案件时,我们首先要从客观性这一点着手,看危害结果的发生是否由犯罪嫌疑人的危害行为造成,如果之间存在引起和被引起的关系,即存在刑法因果关系,我们再去考虑犯罪构成要件,因为一个人只对自己的行为负责,而不对他人的行为负责。

如果两者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案件到此为止就不必再去考虑其它。

坚持刑法因果关系的客观性,可以少走弯路,为迅速的解决刑事责任奠定基础。

(二)刑法因果关系的相对性原因和结果是相对的,不是绝对的。

在辩证唯物主义因果论看来,引起一定现象发生的现象是原因;被一定现象引起的现象是结果。

两者对立统一于因果关系之中。

由于世界是普遍联系的,原因在一个案件中是原因,但在另一个案件中却是结果,因此要灵活运用。

理解刑法因果关系的相对性要注意以下两点:1.刑法因果关系中的原因是指危害社会的行为。

2.作为刑法因果关系中的结果,是指法律所要求的已经造成的、能被查明和确定的现象。

在行为犯、犯罪的预备、未遂和中止等犯罪的未完成形态中一般不存在解决刑法因果关系的问题。

(三)刑法因果关系的时间序列性从唯物辨证主义的角度出发,原因和结果是有先后顺序的,原因必定在先结果只能在后,顺序不能颠倒。

浅析我国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在实务中的适用

浅析我国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在实务中的适用

浅析我国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在实务中的适用因果关系是刑法中一个重要的概念,它涉及到罪行的形成和判定。

在刑法实务中,对于罪行的认定、证明和定罪,都要涉及到因果关系的适用。

因此,本文将从我国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入手,分析其在实务中应用的情况。

一、我国刑法上关于因果关系的规定我国刑法第十一条规定:“犯罪必须具备下列要件:一是犯罪主体的行为;二是违法的客观结果;三是犯罪的主观上的有罪的精神状态。

行为和客观结果之间必须有因果关系。

”从刑法的规定中可以看出,因果关系是构成犯罪的必要要件之一。

也就是说,在刑法的判断中,行为与客观结果之间必须有因果关系才能成为犯罪。

在实践中,因果关系的形成包括直接因果关系和间接因果关系。

直接因果关系是指行为直接导致的后果,而间接因果关系是指在行为和后果之间确实有因果关系,但是行为和后果之间存在其他因素的干扰,从而导致后果的发生。

二、因果关系在刑事案件中的适用1、管辖权划分在刑事诉讼中,由于地域或身份等原因,经常涉及到管辖权的问题。

如果犯罪的行为在某个地方发生,导致的危害后果在其他地方发生,这时候就需要考虑行为和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

只有在行为和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的情况下,才能够确定合适的管辖权,以便能够有效地追究犯罪行为的责任人。

2、定罪量刑在定罪的过程中,因果关系的适用也非常重要。

如果犯罪主体的行为没有直接或间接导致后果发生,那么不能成立定罪的条件,其法律责任也不能得到认定,最终导致定罪的失效。

而在确定犯罪主体的犯罪行为时,如果后果比较严重,应根据后果的危害程度,对罪犯量刑处罚,这也体现了因果关系在刑法实践中的执行。

3、事故责任认定在交通事故和其他意外事故中,因果关系的适用同样重要。

在事故中,如果可以证明事故的发生与犯罪主体的行为有直接或间接的因果关系,那么就可以确定责任人的责任范围,从而依据法律规定,对责任人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4、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因果关系的适用依然非常重要。

浅析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浅析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浅析刑法上的因果关系作者:王森来源:《法制与社会》2013年第31期摘要刑法上的因果关系是指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引起与被引起的合乎规律的联系。

罪责自负是我国刑法的一项基本原则,所以一个人只对自己的危害行为所造成的危害结果承担刑事责任,故查明某一危害结果与某一危害行为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是决定行为人对该结果是否承担刑事责任的客观依据。

本文以姜某某故意伤害案为例为例,简要分析了刑法上的因果关系,是以案说法。

关键词故意伤害因果关系罪责自负作者简介:王森,中国海洋大学在职法律硕士。

中图分类号:D92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3)11-069-02一、首部1.判决书字号一审判决书: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2005)延刑初字第336号。

2.案由:故意伤害。

3.诉讼双方公诉机关延吉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姜某某,男,1970年11月23日生,汉族,出生于吉林省永吉县,文盲,农民。

无前科。

辩护人王某,吉林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一审法院: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

二、一审情况张某某(一)一审诉辩主张1.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姜某某于2004年8月9日21时30分许,在延吉市河南街州公安局指挥中心工地民工宿舍前,以与他人斗殴时张某某劝架为由,殴打张某某的面部、胸部等部位。

张某某被送往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经法医鉴定,张某某的死因为心源性休克,外伤是心源性休克的诱因。

公诉机关对指控的事实提供了相应的证据。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姜某某构成故意伤害罪,而且致人死亡,请求依法应予惩处。

2.被告人辩解及辩护人认为:被害人的死因为心源性休克,本次外伤只是引发心源性休克的诱因。

被告人不知道被害人本身有病,他的殴打行为仅仅造成了被害人两处轻伤,被告人不应对被害人的死亡结果负责,只能对轻伤承担刑事责任,应依据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对被告人量刑。

本案的被害人在起因上有过错,对被告人量刑时应酌情从轻处罚。

有关我国刑法中因果关系的探讨

有关我国刑法中因果关系的探讨

的 因果 关 系指 的是行为与 危害结 果之间存 在客观 的联系, 就是 说
第二种 观 点认 为, 犯罪 构成 的选 择要件 是 因果关系 。 下面 说
在犯罪 构 成的客 观方面 ,对 于危 害行 为需要 承担 相应 的法律 责 的三 种状 态可 以对 犯罪 构成 的客观要 件和 要素进 行解 释。首 先 任, 这就会 导致 该行为 产生危 害 的结果 , 成引起 与被 引起的客 是在过 失犯 罪 的情 况下 : 形 其次是 在间接 故意犯 罪的情 况下 : 第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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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刑 法的 因果 关系并 不是 犯 罪构成 的要 件 , 因是 : 果关 系不是 以构成要 件强 须的犯 罪活动 为主 的主客观 事 实情 原 因 况, 所以 不具备犯 罪构成要 件 的性质 ; 因果 关系不 能确 切的判 断危 害行 为与危 害结 果是 否属于犯 罪构成要 件 ; 法 中的 因 刑 果 关系没有构 成客观 方面 的外在 的犯 罪事 实特征 ; 因果 关系在 断定 某个行为 是 否属 于犯 罪 时, 到 工具 性 的作 用 。 起
系 , 以并不 能以此 来作 为客观要 件 。 所
三、 对各种 意见 的评述
果关 系没有 明 显的犯 罪构 成客观 事实 。单纯 的把 因果关 系作 为
犯 罪构 成 的要素要 件 , 只能 归于犯 罪构成 的客观方 面 。 国在 也 我
第一 种观 点 中认 为犯 罪构成 必备 的一 个要件 要素 就是刑 法 对犯 罪构 成客观 方面上 的定义 比较 细致 , 在定 义上对刑法 保护 的

我国刑法中因果关系及其理论完善分析论文

我国刑法中因果关系及其理论完善分析论文

我国刑法中因果关系及其理论完善分析论文我国刑法中因果关系及其理论完善分析论文1.因果关系1.1我国因果关系理论在刑法中因果关系之间的因果关系是一种严重危害结果的行为,损害了社会的结果。

所有的行为是不是人与人之间,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从而实现刑法,结果造成自然是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的结果。

由于刑事罪客观方面之间的因果关系,在我国刑法学界,有两种学说的争议焦点,即“因果必然性”和“因果关系”。

1.1.1因果必然性说因果必然性,是因果关系是必要的,或然的因果关系。

必要性是有规律的,是不可避免的,在的结果的过程中占有主导地位。

因果关系是指的可以是B的出现直接导致行为;和应急是不确定的,该行为导致加速或减速的动作,把事情与个性,是必然的一种形式。

偶然因果关系指的是导致了A,A的结果和原因和结果,或结合B的行为,导致B.因果必然性的发生,是哲学和应变的应用的必要性的行为刑法规定,中国学者就提出的理论,赵秉志的批评,说:“不然应急是因为此前的必然原因的形成起到一定的作用,这种偶然性,不会出现,作为一个因果关系,这是不可避免的的因果关系为必然和偶然的,因果关系本身就是矛盾的。

“1.1.2因果关系根据这一理论,权变不包括因果按照必要的前提下发生,即在刑法的因果关系是一种行为是危害社会的结果是可能的,而且这种行为必须与结果的规律,不切断一个现实的可能性的行为。

提出的理论的标准是不具有可操作性,“这是很难判断该行为是否包含下,这是很难判断的结果符合行为的规则,因为许多规则尚未知道和掌握所产生的结果”。

此外,因果关系,过分限制的因果关系,量程范围,因此没有正确定义的刑事责任。

此外,因果关系,因果关系被定义为“接触的内在本质”,所以因果关系和法律等同起来。

大陆法系的刑法1.2的因果理论刑法中的因果关系是因果关系的哲学的一部分,二是特殊性和普遍性的关系,是个性与共性之间的关系。

在刑法在大陆法系,因果关系的研究,以绕过偶然的战争不可避免的理念,但“条件”,“因果关系”和“客观归责理论”领域。

刑法中的因果关系探讨

刑法中的因果关系探讨

民事责任:行为 人因行为导致结 果发生可能性减 少,可能承担民 事责任
侵权责任:行为 人因行为导致结 果发生可能性增 加,可能承担侵 权责任
合同责任:行为 人因行为导致结 果发生可能性减 少,可能承担合 同责任
因果关系是刑事责任承担的基础 因果关系决定了行为人的责任大小 因果关系与行为人的主观意图有关 因果关系与行为人的客观行为有关
犯罪未遂:行为人已经着手实施犯罪,但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得逞 犯罪中止:行为人在犯罪过程中自动停止犯罪或者有效防止犯罪结果发生 犯罪既遂:行为人已经着手实施犯罪,并且已经造成犯罪结果 犯罪预备:行为人为了实施犯罪而进行准备活动,但尚未着手实施犯罪
刑事责任:行为 人因行为导致结 果发生可能性增 加,可能承担刑 事责任
证明责任的分配原则: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控方承担证明责任, 辩方不承担证明责任。
证明责任的转移:在某些情况下,如控方提出证据证明辩方主张的事 实存在,辩方需要承担证明责任。
证明责任的分配原则在刑法中的重要性:证明责任的分配原则是刑 法中因果关系证明的关键,直接影响到案件的判决结果。
转移:在特定 情况下,证明 责任由一方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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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果关系是指一个事件(原因)导致另一个事件(结果)发生的关系。 在刑法中,因果关系是判断行为人是否需要对犯罪结果负责的重要依据。 因果关系的判断需要考虑行为与结果之间的时间、空间、条件等因素。 因果关系的判断需要遵循客观性、合理性和可预测性原则。
间接因果关系的特点:行为与结果之间存在间接的、偶然的联系,行为人主观上可能没 有故意或过失。
必然因果关系:指在特定条件下,某一事 件必然导致另一事件的发生,如犯罪行为 必然导致犯罪结果。

浅析我国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在实务中的适用

浅析我国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在实务中的适用

浅析我国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在实务中的适用因果关系是刑法中的重要概念之一,被认为是构成犯罪要件的核心之一。

在我国刑法中,对因果关系的适用有着明确的规定,但在实务中,由于案件的复杂性和多样性,对因果关系的实际适用存在一定的困难。

本文将就我国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在实务中的适用进行浅析。

根据我国刑法第七十五条的规定,造成危害后果的行为,应当具备两个基本要件:一是因果关系,即该行为是危害后果发生的条件;二是法律上追究,即该行为依法应当承担犯罪责任。

因果关系是构成犯罪要件的核心,也是犯罪责任的重要依据。

具体来看,我国刑法第一百五十八条规定,被告人犯罪是因其犯罪行为与犯罪结果有因果关系的,即有间接因果关系和直接因果关系之分。

对于间接因果关系,我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九条规定,是指被告人的行为虽然不能直接导致犯罪结果,但犯罪结果与被告人的行为之间具有因果关系的,应当认定为犯罪责任。

而对于直接因果关系,我国刑法第一百六十条规定,是指被告人的行为导致了犯罪结果,应当认定为犯罪责任。

在实务中,对因果关系的适用存在一定的困难。

一方面,因果关系的判断需要进行科学论证,需要依据犯罪学、法医学等专业知识进行分析。

造成危害后果的行为往往存在多个环节和多个原因,不同环节和原因之间的因果关系可能比较复杂,需要进一步分析和确定。

对于间接因果关系的适用,在司法实践中较为常见的是通过鉴定方法进行判断。

在交通肇事案件中,根据车辆碰撞的力学原理、事故现场的标记痕迹等,可以判断出交通事故的发生与被告人的行为具有因果关系。

在此基础上,还需要进一步考虑其他因素对因果关系的影响,如被告人的主观故意、违规驾驶行为等。

对于直接因果关系的适用,一般来说比较容易判断。

在杀人案件中,被告人使用刀具对被害人进行刺击,导致被害人死亡,这种直接的因果关系较为明确。

但即便是这种直接因果关系,也需要进一步考虑其他因素对因果关系的影响,如被告人是否具有杀人的主观故意、行为是否符合犯罪构成要件等。

浅谈我国刑法中因果关系的学说评析

浅谈我国刑法中因果关系的学说评析

浅谈我国刑法中因果关系的学说评析[论文摘要]刑法中的因果关系不但是刑法理论中的一个很有争议的知识点,而且在司法实践中,关于如何确定犯罪事实中的因果关系也很难。

对此,笔者作了大量的理论探索,对大陆法系中出现的条件说、原因说、相当因果说和我国刑法中的必然因果关系说及偶然因果关系说进行评析。

[论文关键词]刑法因果关系评析一、刑法中的因果关系概述(一)刑法中因果关系概念的争论什么是因果关系呢?因果关系首先是一个哲学概念,其次才是一个刑法学上的概念。

此处就不对其哲学概念专门阐述,但是哲学上的因果关系理论给刑法中因果关系首先提供了一个概念,更重要是:哲学上因果关系的研究给刑法中因果关系的研究提供了方法论的指导。

刑法中的因果关系是哲学上的因果关系在刑法领域的具体体现,哲学上的因果关系与刑法中的因果关系是一般和个别、共性与个性、普遍和特殊的关系。

但是我们知道,这种一般、共性、普遍都是在个别的抽象基础上形成的,由个别、个性和特殊来体现的,一般包含个别,共性包含个性,普遍包含特殊性。

但一般不能完全包含个别,它只是包含个别的共性,个别的个性是无法包括的。

所以列宁说:”任何一般只是大致的包括一切个别事物。

任何个别都不能完全的包括在一般之中。

”由于刑法中因果关系的个性,学者们关于什么是刑法中的因果关系可谓是众说纷纭。

分歧的焦点集中于究竟什么是刑法因果关系的个性。

由于对个性的理解不同,便形成了对刑法因果关系理解不同。

关于这个问题,目前在刑法学界“价值评判说”比较被认可,该说内容大致如下:1.刑法因果关系是指构成要件该当性行为同发生构成要件结果之间的决定与被决定的关系。

此说认为,法律上因果关系是在事实因果关系的基础上,确定刑法上因果关系。

这种观点认为刑法中的因果关系不仅是一个事实问题,更为重要的是一个法律问题。

在这种情况下,对于刑法中的因果关系,应当从事实和法律这两个方面加以考察。

事实上的因果关系,作为一种事实的性质而存在。

浅析我国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在实务中的适用

浅析我国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在实务中的适用

浅析我国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在实务中的适用关于我国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在实务中的适用,是一个涉及法律逻辑和具体案例分析的复杂问题。

因果关系在刑法中的适用,是判断犯罪行为和刑事责任的重要依据之一。

在实践中,由于案件的具体情况和证据的不确定性,因果关系的确定往往成为审判中的争议焦点。

本文将从我国刑法中因果关系的理论基础出发,结合具体案例分析,浅析因果关系在实务中的适用情况及其相关问题。

一、我国刑法中的因果关系理论基础在我国刑法中,因果关系是衡量犯罪行为和刑事责任的一个重要标准。

根据刑法的规定,犯罪行为成立需要具备法定的客观方面和主观方面的要件,其中客观方面的要件之一就是因果关系。

因果关系的确立需要具备三个要素:因果必然性、直接性和违法性。

具体来说,就是要求犯罪行为对于结果的发生具有必然性的因果关系,而且是直接引起结果的因果关系,并且这种因果关系是违法的。

在实践中,因果关系的确定需要根据具体案件的情况和证据的充分性来判断。

刑法理论中对于因果关系的适用也存在一些争议,比如在一些特殊情况下,比如自然灾害、合法抗救援等,因果关系的判断会受到一些干扰因素的影响,需要结合具体的证据来判断。

二、因果关系在实务中的适用情况在实践中,因果关系的确定是一个非常复杂的过程,需要结合具体案例和证据来进行适用。

一般来说,在刑事案件审判中,因果关系的判断主要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对于行为和结果之间的直接因果关系的判断,二是对于行为和结果之间的违法因果关系的判断。

对于直接因果关系的判断,主要是要求犯罪行为对于结果的发生具有直接的因果关系。

在刑法实践中,这种因果关系的判断需要结合具体的案件事实和现场证据来进行分析。

在故意杀人案件中,犯罪嫌疑人使用刀具刺伤被害人,导致被害人死亡,这种情况下可以认定犯罪嫌疑人的行为与被害人死亡之间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

因果关系在实务中的适用还存在一些具体的问题和争议,比如因果连接的中断和因果关系的推定等。

在实际审判中,对于因果关系的判断需要综合考虑各种可能的情形,不能片面地追求形式逻辑的严谨,而忽略了实际情况下的复杂性和不确定性。

浅析我国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在实务中的适用

浅析我国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在实务中的适用

浅析我国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在实务中的适用在我国刑法实务中,因果关系是一个非常重要的概念,它在判断犯罪行为及量刑上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本文将从三个方面来浅析因果关系在我国刑法实务中的适用。

一、因果关系的概念及其在刑法中的重要性因果关系是指事物之间的因果关系,也就是说,事件A是事件B的因果结果。

在刑法中,因果关系是指犯罪行为与其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

如果一起犯罪行为的结果是可以预见的,并且这个结果是由犯罪行为直接或间接引起的,那么犯罪的主体应当对其行为的结果负责,并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因果关系对于判定犯罪责任及量刑来说十分重要。

在判定犯罪责任方面,如果因果关系成立,那么犯罪主体就可以被认定为犯罪,否则不能被认定为犯罪。

而在量刑方面,因果关系的大小决定了犯罪主体的刑事责任的大小,也就是说,如果因果关系越密切,那么犯罪主体的刑事责任也就越大,反之则越小。

二、因果关系的适用原则1、因果关系必须是直接的。

直接因果关系是指犯罪行为和其结果之间存在直接的、必然的联系。

如果是间接因果关系,应当依照法律规定来判定其刑事责任。

2、因果关系必须是客观可证的。

也就是说,必须有足够的证据来证明犯罪主体的行为与其结果存在因果关系。

3、因果关系必须是合法的。

也就是说,犯罪主体的行为必须是合法的,如果其行为不合法的话,那么其行为与其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也就不成立。

三、因果关系的举证责任分配在因果关系的适用中,举证责任是十分重要的。

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举证责任应当由公诉机关承担,但在实际操作中,往往需要被告方或其律师来举证,以证明犯罪主体的行为与其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

总之,在我国刑法实务中,因果关系是一个十分重要的概念,它在犯罪责任的判定及量刑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此外,在因果关系的适用中,还需要遵循一些原则并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以判定犯罪主体的刑事责任。

浅析我国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在实务中的适用

浅析我国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在实务中的适用

浅析我国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在实务中的适用因果关系是指一件事情发生的原因与结果之间的联系,是刑法上重要的概念。

刑法的因果关系主要由“因果关系的判断方法”和“因果的程度问题”两个方面来考虑。

一、因果关系的判断方法判定因果关系是刑法犯罪认定的核心问题之一,因此需要明确一个准确的因果关系判断方法。

我国刑法规定了直接因果关系和间接因果关系这两种判断方法。

1. 直接因果关系直接因果关系的判断是指,事件的结果是由行为的直接原因所造成的。

在实践中,如果可以证明被告人的行为与事故发生的因素有直接关联性,那么就可以认定为直接因果关系。

例如,人为在制造爆炸物使其爆炸后,后果是引起了损坏或死亡,那么这种行为就可以被认为是直接因果关系。

例如,一名醉酒驾车司机行驶时因疏忽大意导致发生车祸,虽然直接原因是疏忽大意,但间接原因是醉驾,从而引发了事故,这种行为在刑法上就是间接因果关系。

二、因果的程度问题在判断因果关系的合法性之外,另一个重要考虑因素是因果的程度问题。

程度问题涵盖的是因果之间的相对关系,包括直接因果、间接因果关系的程度等。

要判断直接因果关系的程度问题,需要考虑是否存在多个直接原因并列导致结果的发生,以及是否发生了“减脱”现象。

“减脱”现象是指,结果发生后,甲方的行为既不是预测结果的原因,也不是结果发生的条件,且结果发生前乙方的行为可以导致结果,因此甲方行为与结果间的导因关系已被减脱或消除。

在这种情况下,甲方的行为一般不被认为是直接原因。

例如,一名司机醉酒后驾驶汽车,导致车祸的发生,但车祸起因是由于路况极差。

那么,醉酒司机的行为已被减脱,其与车祸之间的直接因果关系已被稀释。

在判断间接因果关系的程度问题时,需要关注的是因与果之间的连锁反应所涉及的步骤。

例如,一名醉酒司机行驶过程中因直接原因为醉酒而导致车祸的发生,这是一个典型的间接因果关系。

如果造成的后果严重,很可能存在一连串的后续步骤,如救援和治疗,其中可能包含其他因素干扰诸如这些步骤的药物反应等,这些因素是间接的,但仍連繫著因與果。

浅析我国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在实务中的适用

浅析我国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在实务中的适用

浅析我国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在实务中的适用刑法上的因果关系是指由前因而发生后果的关联。

这种关联构成了行为与结果之间不可割裂的联系。

当一个人的行为违反了刑法规定,并且导致了某一具体的后果,那么在刑法上,将会确立该行为与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

因果关系的建立是一个重要的法律基础,而在实务中,因果关系的适用也是一个具有挑战性的过程。

在刑事诉讼实践中,法院需要根据证据的证明来确定行为与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

常见的证据包括现场勘验、侦查笔录、证人证言、物证等。

在适用过程中,法院需要全面评估相关证据的证明力度,在最大程度上充分利用已有的证据,来确定被告人责任的成因,从而判断提起的罪名是否成立。

在确立因果关系时,行为与结果之间必须存在因果关联。

这种关联需要可以被证据证明。

要建立行为与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在行为和结果之间必须存在直接或间接的联系。

直接因果联系是指行为导致结果的直接影响。

例如,一个人喝了酒后,酒驾造成了车祸事件。

在此例中,酒后驾车行为直接导致了车祸结果的发生。

而间接因果关系则是指一个事件导致的后果和最初行为存在间接联系。

例如,假设有一种情况,某个人将一扇门打开,导致门框发生了变形,使得门不能正常关闭,随之而来的是小偷的闯入。

在这种情况下,门打开和小偷闯入形成了间接因果关系。

虽然直接因果关系更为明确,但间接因果关系在刑法中也是被允许的。

在适用中,法院会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来判断因果关系的存在。

例如,某人的车辆失控在糖果厂门口造成严重后果,假设该地区正好并没有任何糖果厂。

在这种情况下,即便车辆失控和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但因为后果非常奇怪和不寻常,法院可能会认为这种因果关系是间接的或不成立的。

在刑法实践中,因果关系的建立往往是一项十分关键的判定标准。

行为与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的建立,是判定被告人是否有罪的重要依据。

因此,法院需要根据实际情况认真评估证据,评判因果给定具体的含义和法律后果。

同时,对于被告人而言,应该在诉讼过程中积极证明自己的无罪。

浅析我国刑法因果关系(完成).

浅析我国刑法因果关系(完成).

成人本科生毕业论文(设计)题目:浅析我国刑法因果关系√□□□□夜大学函授脱产高自考学号(准考证号): 010*********姓名:王小刚专业:法律年级(高自考不填):学院:法学院完成日期: 2012年10月指导教师:张逢太浅析我国刑法因果关系王小刚(天津师范大学法学院)摘要:刑法因果关系是我国刑法理论体系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也是一个难点部分,在我国刑法理论中,刑法因果关系是作为刑事犯罪构成客观方面的一个选择性要件以及作为刑事责任的客观判定标准的作用而存在的。

刑法因果关系指刑法规定的——实施的犯罪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有因果关系。

刑法因果关系是在因果关系的基础上对其进行具有法律意义的主观价值选择而产生的。

因此因果关系是刑法因果关系的本源性基础,两者之间既有联系又有各自的独特性。

就因果关系与刑法因果关系各自的独特性而言:因果关系与刑法因果关系属于不同范畴领域内的研究对象,因果关系属于哲学领域的研究对象,而刑法因果关系则属于刑法学领域的研究对象。

关键词:刑法因果关系法律性,因果关系,刑事责任,复杂性,范畴英文翻译以上内容目录一、刑法因果关系本体论 (1)(一)因果关系概述 (1)1、刑法因果关系概念………………………………………………………………2、刑法因果关系自身的主要特点…………………………………………………①刑法因果关系具有独立性………………………………………………………②刑法因果关系具有法律性………………………………………………………③刑法因果关系具有复杂性………………………………………………………④刑法因果关系与刑事责任有关联性……………………………………………(二)刑法因果关系概述 (2)二、刑法因果关系方法论 (1)(一)刑法因果关系认定中的基本指导思想 (1)1、哲学在刑法因果关系认定中的指导性作用……………………………………参考文献 (8)第一部分刑法因果关系本体论(一)、因果关系概述世界上普遍存在着的“因果关系”通常是指万事万物之间所存在的一种引起与被引起的客观的、普遍的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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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人本科生毕业论文(设计)题目:浅析我国刑法因果关系√□□□□夜大学函授脱产高自考学号(准考证号): *************名:***专业:法律年级(高自考不填):学院:法学院完成日期: 2012年10月指导教师:***浅析我国刑法因果关系王小刚(天津师范大学法学院)摘要:刑法因果关系是我国刑法理论体系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也是一个难点部分,在我国刑法理论中,刑法因果关系是作为刑事犯罪构成客观方面的一个选择性要件以及作为刑事责任的客观判定标准的作用而存在的。

刑法因果关系指刑法规定的——实施的犯罪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有因果关系。

刑法因果关系是在因果关系的基础上对其进行具有法律意义的主观价值选择而产生的。

因此因果关系是刑法因果关系的本源性基础,两者之间既有联系又有各自的独特性。

就因果关系与刑法因果关系各自的独特性而言:因果关系与刑法因果关系属于不同范畴领域内的研究对象,因果关系属于哲学领域的研究对象,而刑法因果关系则属于刑法学领域的研究对象。

关键词:刑法因果关系法律性,因果关系,刑事责任,复杂性,范畴英文翻译以上内容目录一、刑法因果关系本体论 (1)(一)因果关系概述 (1)1、刑法因果关系概念………………………………………………………………2、刑法因果关系自身的主要特点…………………………………………………①刑法因果关系具有独立性………………………………………………………②刑法因果关系具有法律性………………………………………………………③刑法因果关系具有复杂性………………………………………………………④刑法因果关系与刑事责任有关联性……………………………………………(二)刑法因果关系概述 (2)二、刑法因果关系方法论 (1)(一)刑法因果关系认定中的基本指导思想 (1)1、哲学在刑法因果关系认定中的指导性作用……………………………………参考文献 (8)第一部分刑法因果关系本体论(一)、因果关系概述世界上普遍存在着的“因果关系”通常是指万事万物之间所存在的一种引起与被引起的客观的、普遍的联系。

引起另一现象的现象叫做原因,被某种现象引起的现象叫做结果。

就其本质而言,“因果关系”是原因与结果之间的一种联系纽带,承载着原因与结果之间相互作用和影响的规律①即因果律。

“因果关系”本身不是原因或结果的物质承载者,所以它既非原因本身,也非结果本身,它既不能归化②到原因中去,也不能归化到结果中去,而是有别于原因和结果的一种客观的独立存在 (见图1中,①与②之间的连线代表“因果关系”)。

综上可见,对原因、“因果关系”、结果这三者本身而言,它们均是客观的独立存在,但由于它们之问存在相对应的关系,所以连结成了一种关系范畴系统即“因果关系系统”(如图1中,①“一②”所表示的即一个“因果关系系统”。

“因果关系系统”与“因果关系”既有区别又有联系:“因果关系”不是原因本身也非结果本身而是一种原因与结果之问的联系,它既是原因与结果之间引起与被引起的关系,又是原因与结果之间相互作用与影响的规律的承载者,因此“因果关系”是既是一种关系范畴概念,又是一种客观的独立存在。

但是关系是需要关系对象的相应存在才能存在的,“因果关系”的存在和原因与结果的存在是密不可分的,故而三者连结成一个整体的关系系统。

从关系系统这一宏观的角度上讲,研究“因果关系”的实际上是以研究作为整体的“因果关系系统”为背景的,研究“因果关系”不免会涉及“因果关系系统”这一范围的相关内容。

就内容而言,由于“因果关系”的这种不可归化地联系着原因与结果的不同变化而影响着结果存在的特点,显现出由“因果关系”所组成的“因果关系系统”是一种具有层次性结构的事物。

“复杂系统”①。

根据现代科学复杂性科学研究所揭示的事实表明,大凡具有层次的事物,都不可以被还原或归化到一个单独的平面部分上去。

因此“因果关系系统”作为一个“复杂系统”,它也不能归化到原因、结果或“因果关系”中去,它整体地展示着原因和结果之间原因力作用的时空关系和结构层次。

(图1) “因果关系系统”的结构图①:系②的原因②:系①的结果③:系与②没有“因果关系”的“因果关系系统”之外的他事物一:系①与②之间的“因果关系”①一②:系一个“因果关系系统”,包括原因①、结果②和“因果关系”圆圈:系原因、结果分别所处的时问顺序和结构关系的层次,离结果②距离越近表示时间越近。

1 ﹑刑法因果关系概念刑法因果关系是“因果关系”的一种特殊表现形式,“因果关系”是刑法因果关系的基础。

对刑法因果关系的理论研究由来已久,大陆法系国家刑法因果关系理论研究通常被认为是肇始于18o5年tsubo1的《犯罪之构成要件》一书。

木村龟二教授在《刑法学词典》中指出:刑法学的因果关系意味着在结果犯中,作为实行行为和构成要件结果的法益侵害或危险之间。

要求有一定的原因和结果的关系。

在我国刑法学界,关于刑法因果关系的概念尚有不同的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刑法上的因果关系是指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存在的引起与被引起的关系①。

第二种观点认为刑法上的因果关系是研究违法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引起与被引起的关系⑦。

第三种观点认为刑法因果关系是刑事违法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引起与被引起的合乎规律的联系③。

第四种观点认为刑法上因果关系是指犯罪实行行为与对定罪量刑有价值的危害结果之间引起与被引起的合乎规律的联系④。

综上,第一种观点认为只有危害行为才能作为刑法因果关系的原因。

第二种观点认为刑法因果关系的原因包括违法行为和犯罪行为。

第三种观点认为刑法因果关系的原因只能是刑法规范的违反行为。

第四种观点认为刑法因果关系的原因是客观上违反刑法规定的符合犯罪客观要件的危害行为,这一观点不仅强调危害行为与结果要符合犯罪构成,而且强调对定罪量刑都有影响。

我认为,刑法因果关系是指刑法规定的犯罪实行行为与对定罪量刑有价值的危害结果之间引起与被引起的联系。

研究刑法因果关系的目的在于确定某一与刑法所规定结果的客观性质相同的事实是否是作为犯罪构成客观要件的危害结果,并在此基础上决定行为人应否对该事实的发生承担刑事责任。

(高铭暄、马克昌:《刑法学〔上))),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1999年版。

第 144页高铭暄主编《新中国刑法学研究综述》,北京:人民出版社 1986年版,第 159一160 页李光灿等:《刑法因果关系论》,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1986年版,第22页.马克昌主编:《犯罪通论》,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21娜页).正如马克昌教授所说:“刑法上的因果关系除了解决定罪问题之外,还要解决适当量刑的问题,非构成要件的危害结果对行为犯和未完成形态犯罪的刑事责任有一定影响,要使这类犯罪的行为人对该结果担负较重的刑事处罚,也要确认其行为与该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这种因果关系不能说不是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①2﹑刑法因果关系自身的主要特点1、刑法因果关系具有独立性刑法因果关系作为一种特殊的“因果关系”也是一种客观独立的存在。

承认刑法因果关系的独立性是研究刑法因果关系的起点。

具体地讲,刑法因果关系作为一种体现犯罪实行行为与广义的危害结果之间规律的关系范畴概念,它不是犯罪实行行为或广义的危害结果的物质承担者,它既不能归化到犯罪实行行为中去,也不能归化到广义的危害结果中去,它同“因果关系”的性质一样,是一种客观的独立存在。

2、刑法因果关系具有法律性“因果关系”是本源意义上的刑法因果关系的基础。

但是,“因果关系”不能直接替代刑法因果关系,它们不是同一事物,也不是对同一事物简单观察角度的转换。

认定刑法因果关系,首先要确定“因果关系”,这是所有刑法因果关系理论不可回避的前提。

但是,对刑法意义上原因的认定是在此基础上进行开法意义上的限制性评价,这种评价是一种主观价值性选择。

刑法因果关系的法律性主要表现之一就是,刑法意义上原因的认定是一种限制性的主观价值选择。

因此,自然科学上的“因果关系”的原因理论并不能最终决定法律上的因果认识。

没有这一点,刑法因果关系与“因果关系”就无从区别。

马克思主义刑法因果关系观认为,“因果关系”是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客观存在。

一方面要我们坚持马克思主义原理,认识到“因果关系”的客观性和以“因果关系”为基础的刑法因果关系的客观性,一方面也要认识到刑法因果关系的法律性及主观性。

因为,作为刑法因果关系的基础,“因果关系”是规律的承载者,规律本身的性质是客观的,“因果关系”的本质也是客观的。

但是规律可能会受到它自身的表面形式的限制而呈现出一定的非逻辑性。

由于对规律的认识是一种能动的主观反映,一种归纳性的总结,它会受到人的认识能力的限制,因此对于非逻辑性的规律的认识是随着人们的认识能力的发展而被不断揭示的。

规律可说是一种存在与认识、客观与主观相结合的事物。

同理,“因果关系”本身亦是主客观对立统一的事物,刑法因果关系亦复如是。

从这个角度上讲,刑法因果关系可以说是一个相对客观的概念。

刑法因果关系是法律性的,这意味着对刑法意义上的原因的法律选择是基于价值评价上的限制性的主观价值选择。

3、刑法因果关系具有复杂性和“因果关系系统”一样,刑法因果关系系统也是一个“复杂系统”,并且刑法因果关系系统处在犯罪论体系这一更宏观的“复杂系统”中。

刑法因果关系系统作为一个“复杂系统”,它内部具有层次结构,外部处在层次当中。

从内部来讲,刑法因果关系联系着各种不断运动变化着的主客观事物,包括作为原因事物的犯罪实行行为和作为结果事物的广义的危害结果。

这些主客观事物是刑法因果关系系统中一个层次上的关系对象,正是因为它们之间具有相互依存;和彼此约束的刑法因果关系,才共同形成了统一的有规律的世界运动中的一部分。

4、刑法因果关系与刑事责任有关联性刑法因果关系是作为刑事责任的客观根据而存在的。

对于刑法因果关系与刑事责任之间的关系,有不同的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当危害结果发生时,要使行为人对该结果负责任,就必须查明行为人所实施的危害行为与该结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这种因果关系是在危害结果发生时使行为人负刑事责任的必要条件。

解决了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只是确立了行为人对特定危害结果负刑事责任的客观基础,而按照主客观相统一的原则,虽有客观上的因果关系,但行为人主观上没有罪过,仍不能构成犯罪和使其负刑事责任②。

第二种观点认为,确定行为人刑事责任的客观基础,是由因果关系联系起来的犯罪行为与犯罪结果,而不是因果关系本身。

刑法上研究的因果关系,主要是为了解决已经发生的危害结果是谁的行为所造成的,这种因果关系只是在犯罪行为与犯罪结果之间起一种桥梁作用,或者说,它是为认定犯罪行为和犯罪结果服务的,一旦认定了犯罪行为和犯罪结果,因果关系本身便不再起作用。

而通说认为因果关系是刑事责任的客观基础,实质上是一种误解,表现在将因果关“系”与因、果混为一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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