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海市文化闻出版广电局行政处罚裁量权执行标准细化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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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版权局公告2022年第2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版权局公告2022年第2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版权局公告2022年第2号【法规标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版权局公告2022年第2号【颁布单位】国家版权局【发文字号】公告2022年第2号【颁布时间】2022-3-1【失效时间】【全文】国家版权局国家版权局现行有效规范性文件目录为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工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规章清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22]28号)的要求,国家版权局对著作权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集中清理。

截至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国家版权局负责实施的现行有效的规范性文件共44件,现将规范性文件目录公布。

特此公告。

国家版权局二〇一一年三月一日附件:国家版权局现行有效规范性文件目录序号发布机关文件名称文号发布日期1国家版权局关于报刊社声明对所发表的作品享有专有出版权的意见(91)权字第25号1991-8-92国家版权局关于对复制境外音像制品委托合同进行登记的通知国权[1994]59号1994-9-303国家版权局关于《录音法定许可付酬标准暂行规定》的补充通知国权[1994]65号1994-10-74国家版权局关于以IC和CD-ROM等方式使用音乐作品制作电脑卡拉OK 付酬问题的通知国权[1994]75号1994-12-65国家版权局关于下发复制境外音像制品委托合同登记表的通知附:登记表之一、之二,合同登记章规格和样式权办[1994]65号1994-12-126国家版权局关于对出版外国图书进行合同登记的通知国权[1995]1号1995-1-157国家版权局关于对出版境外音像制品合同进行登记的通知国权[1995]2号1995-1-158国家版权局关于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工作由机械电子工业部移交给国家版权局管理的公告国家版权局第3号公告1995-5-2910国家版权局关于不得使用非法复制的计算机软件的通知国权[1995]30号1995-8-2311国家版权局关于对复制境外音像制品委托合同进行登记的补充通知国权[1995]33号1995-9-512国家版权局关于台湾居民在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保护方面与祖国大陆居民享有同等权利的公告国家版权局第4号公告1995-9-1113国家版权局对《关于以少数民族文字翻译使用外国作品中有关著作权问题的报告》的答复权办[1996]35号1996-4-814国家版权局关于对出版和复制境外电子出版物和计算机软件进行著作权授权合同登记和认证的通知国权[1996]28号1996-8-815国家版权局关于作品自愿登记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权办[1997]41号1997-5-416国家版权局关于启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版权局局长签发的“计算机软件登记证书”的公告国家版权局第6号公告1998-11-2517国家版权局关于出版境外音像制品著作权合同登记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权[1999]15号1999-6-818国家版权局关于贯彻实施《出版文字作品报酬规定》的意见国权[1999]28号1999-8-319国家版权局关于印发《著作权行政处罚文书示范格式》的通知国权[1999]39号1999-10-921国家版权局关于加强对国外著作权认证机构中国常驻代表机构进行管理的意见国权[2000]24号2000-7-2022国家版权局关于复制发行境外录音制品向著作权人付酬有关问题的通知国权[2000]38号2000-9-1323国家版权局关于同意试行《使用音乐作品进行表演著作权许可使用费标准》和《使用音乐作品制作数字化制品著作权许可使用费标准》的批复国权[2000]44号2000-9-2124国家版权局关于市、县级(含县级市)著作权行政管理机关是否具有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的请示的答复国权[2000]47号2000-11-2825国家版权局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的意见国权[2001]1号2001-1-226国家版权局计算机软件登记证书更换国家版权局第8号公告2001-2-2627国家版权局关于政府部门应带头使用正版软件的通知国权联[2001]1号2001-8-2928国家版权局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机构国家版权局第9号公告2002-1-129国家版权局关于使用新的计算机软件登记证书的公告国家版权局第10号公告2002-5-2030国家版权局关于指定中国版权保护中心为软件著作权登记和其他作品著作权质押合同登记机构国家版权局第11号公告2002-8-931国家版权局关于对查处涉嫌侵权MP3制品有关问题的意见国权办[2002]12号2002-8-2132国家版权局关于制止未经批准从事集体管理活动的通知国权办[2005]49号2005-12-3033国家版权局、信息产业部、财政部、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政府部门购置计算机办公设备必须采购已预装正版操作系统软件产品的通知国权联[2006]1号2006-3-3034国家版权局关于查处著作权侵权案件如何理解适用损害公共利益有关问题的复函国权办[2006]43号2006-11-235国家版权局关于适用《出版文字作品报酬规定》的复函国权办[2007]27号2007-4-236国家版权局对《关于卡拉OK歌厅使用音乐作品和音乐电视作品涉及著作权问题的请示》的复函国权办[2007]33号2007-5-1437国家版权局关于发布《举报、查处侵权盗版行为奖励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国权办[2007]53号2007-9-2038国家版权局举报、查处侵权盗版行为奖励暂行办法国家版权局第2号公告2007-9-2039国家版权局关于认定点歌系统数字化复制影音音乐作品数量的回函国权办[2007]69号2007-12-2740国家版权局关于向网络服务提供者发通知有关问题的意见国权办[2022]10号2022-4-2541国家版权局关于互联网有关版权问题的答复国权办[2022]18号2022-6-242国家版权局关于出版外国图书进行合同登记有关问题的意见国权办[2022]22号2022-6-1743国家版权局关于《出版文字作品报酬规定》第16条适用问题的复函国权办[2022]36号2022-8-544国家版权局关于印发《全国版权示范城市、示范单位和示范园区(基地)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版字[2022]18号2022-12-29。

深圳文化系统小微权力清单39条

深圳文化系统小微权力清单39条

深圳文化系统小微权力清单39条第一章:综合管理权力1. 负责制定和实施本部门的各项管理制度和规章制度。

2. 负责本部门的预算编制和执行。

3. 负责本部门人员的管理和组织机构的调整。

4. 参与相关文化活动的策划和组织工作。

5. 监督和评估本部门工作的进展和效果。

6. 维护本部门的形象和声誉,代表本部门与外部联络和合作。

第二章:文化遗产保护权力7. 负责文物及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调查、保护、修复和传承。

8. 组织文化遗产的展览、展示和推广活动。

9. 协调相关部门开展文化遗产保护与利用的合作。

第三章:文化市场管理权力10. 负责文化市场的监管和管理。

11. 制定并执行文化市场经营者的准入和退出制度。

12. 组织文化市场的竞争性交易和招标活动。

13. 监督文化市场经营者的经营行为,防范市场不正当竞争。

第四章:文艺创作权力14. 组织文艺作品的创作和创作团队的培养。

15. 推荐和评选优秀文艺作品和艺术家。

16. 组织文艺演出和展览。

第五章:图书出版权力17. 负责图书的出版和发行工作。

18. 鼓励优秀图书的编写和出版。

19. 监管图书市场,打击盗版和侵权行为。

第六章:群众文化权力20. 组织文化惠民活动,推动群众文艺创作和参与。

21. 建设和管理文化设施,提供丰富多样的文化服务。

22. 组织文化志愿者的培训和活动。

第七章:国际交流与合作权力23. 参与国际文化交流和合作,组织文化代表团访问和交流活动。

24. 组织国际文化节、展览等重要文化活动。

25. 开展国际文化交流项目,促进文化产业的发展和合作。

第八章:文化政策研究与规划权力26. 负责文化政策的研究、制定和评估。

27. 编制本部门的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

28. 监测和分析文化资源的流动和利用情况,提出合理化建议。

第九章:文化产业发展权力29. 支持文化产业的创新、创业和发展。

30. 组织文化产业的展览和交易活动。

31. 促进文化企业的技术创新和市场拓展。

文体广电和旅游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

文体广电和旅游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
第一次发生上述违法行为的
没收其使用的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给予警告;对单位处二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二千元以下罚款
《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第十一条第二款
一年内发生二次上述违法行为或违法行为影响较大
没收其使用的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给予警告;对单位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二千以上三千元罚款
一年内发生三次以上述违法行为的或拒不改正的或违法行为造成影响恶劣的
给予警告,没收其使用的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对单位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三千元以上五千以下罚款
文体广电和旅游局行政处罚自由裁罚标准
处罚分类
处罚标准或幅度
处罚依据
1
对擅自安装和使用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处罚
《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令 第129号, 1993年8月20日经第七次常务会议通过,1993年10月5日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第十一条第二款:违反本规定,擅自安装和使用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由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没收其安装和使用的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对个人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行政执法职责履行情况自查报告

行政执法职责履行情况自查报告

行政执法职责履行情况自查报告行政执法职责履行情况自查报告根据《关于开展xx市20××年行政执法职责履行情况自查工作的通知》(南依法行政办字〔20××〕8号)要求,我局高度重视行政执法职责履行的自查工作,对20××年10月1日起至20××年8月1日止的行政执法职责履行情况开展自查,现将行政执法职责履行自查情况报告如下:一、行政执法职责梳理情况我局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电影管理条例》《娱乐场所管理条例》、《音像制品管理条例》、《美术品经营管理办法》、《印刷业管理条例》、《出版管理条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图编制出版管理条例》、《广播电视管理条例》、《广播电视设施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的规定,经梳理,我局的行政执法职权包括行政许可审批13项,非行政许可审批5项,行政处罚125项,行政强制1项,行政确认3项,行政奖励2项,行政检查8项,其他行政权力12项。

其中,行政许可和非行政许可、行政强制、行政确认、行政奖励、其他行政权力事项由我局执行。

行政处罚事项委托局属二层单位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支队执行,行政检查事项同时由我局和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支队执行。

二、行政执法职责履行情况我局认真履行行政执法职责,具体落实情况如下:(一)行政处罚职权行使情况(共125项)在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工作中,受我局委托执法的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支队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开展执法工作,加强执法队伍建设,严格规范执法行为,20××年10月1日至20××年8月1日,已办结行政执法案件总计19件,执法案件结案率与准确率均达到100%,无一件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案件。

文化产业报表

文化产业报表

法人单位名称: 组织机构代码:—号:F370-2 表 文化服务企业财务 表 表 号: F101-1 制表机关:国 家 统 计 局 法人单位基本情况 制表机关:国 文 号:国 统 制(2012)178 家 号 状况表 2020 年年表 统 计 局 文 号:国 统 字(2010)187 号 有效期至:2013 年6月 有效期至:2013 年 6 月 计量单位:千元《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三条:国家 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组织和个体工商 01 组织机构代码 户等统计调查对象,必须依照本法和国家 规定,如实提供统计资料,不得虚报、瞒 02 单位名称: 报、拒报、迟报,不得伪造、篡改。

03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04 单位所在地及行政区划行政区划代码(普查机构填写): — 省(自治区、直辖市) 县(区、市、旗) 街(村) 、门牌号 单位位于: 街道办事处 社区(居委会) — 地(区、市、州、盟) 乡(镇)—05 联系方式区 号电话号码 分 机 号 传真号码 邮政编码 电子信箱 网 址06 行业类别主要业务活动(或主要产品)行业代码 1 ;2 ;3(普查机构填写)08 登记注册类型内资 110 国有 120 集体 130 股份合作 141 国有联营 142 集体联营 143 国有与集体联营 149 其他联营 151 国有独资公司 159 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160 股份有限公司 171 私营独资 172 私营合伙 173 私营有限责任公司 174 私营股份有限公司 190 其他 港澳台商投资 210 与港澳台商合资经营 220 与港澳台商合作经营 230 港澳台商独资 240 港澳台商投资股份 有限公司 外商投资 310 中外合资经营 320 中外合作经营 330 外资企业 340 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13 执行会计制度类别 14 机构类型1 企业会计制度 2 事业单位会计制度 3 行政单位会计制度 4 民间非营利组织 会计制度 9 其他 10 20 30 40 51 52 53 54 90 企业 事业单位 机关 社会团体 民办非企业单位 基金会 居委会 村委会 其他组织机构□ □□单位负责人: 联系电话: 审表人: 统计负责人: 填 表 日 期 : 20 年 月 日 填表人:□□□(法人单位在此盖章) 审表日期:20 年 月 日指标 名 称甲代码乙 01 02 03 04 05 06 07 08 0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填表人: 联系电话:本年实际1.固定资产原价 2.本年折旧 3.营业收入 其中:主营业务收入 4.营业成本 其中:主营业务成本 5.营业税金及附加 其中: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 6.其他业务利润 7.销售费用 8.管理费用 其中:税金 差旅费 9.财务费用 其中:利息支出 10.公允价值变动收益(损失以“-”号记) 11.投资收益(损失以“-”号记) 12.营业利润 13.本年应付职工薪酬 14.本年应交增值税 15.年末资产 16.全部从业人员平均人数(人) 单位负责人: 统计负责人:报出日期:20年月日。

河南省文化和旅游厅、河南省新闻出版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的通知

河南省文化和旅游厅、河南省新闻出版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的通知

河南省文化和旅游厅、河南省新闻出版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的通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河南省文化和旅游厅,河南省新闻出版局
•【公布日期】2021.11.24
•【字号】豫文旅综执〔2021〕38号
•【施行日期】2021.11.24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行政处罚
正文
河南省文化和旅游厅、河南省新闻出版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的通知
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省直管县(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新闻出版局: 为进一步规范文化市场综合执法行政处罚行为,推进依法行政,根据相关规定,河南省文化和旅游厅、河南省新闻出版局联合修订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现印发给你们,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原相关文件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依照本通知执行。

河南省文化和旅游厅河南省新闻出版局
2021年11月24日。

征订、储存、运输、邮寄、投递、散发、附送非法出版物案(温文综罚字〔2021〕62号)

征订、储存、运输、邮寄、投递、散发、附送非法出版物案(温文综罚字〔2021〕62号)

征订、储存、运输、邮寄、投递、散发、附送非法出版物案(温文综罚字〔2021〕62号)【主题分类】公共文化与传媒【发文案号】温文综罚字〔2021〕62号【处罚依据】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2016)271600290000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2016)271600390000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2016)271600320000出版管理条例(2020修订)348785650000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修订)351831510110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15370146838871075000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15370154838871048000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2016)271600200000出版管理条例(2020修订)348785620000出版管理条例(2020修订)348785630000【处罚日期】2021.09.14【处罚机关类型】广播电视总局/局【处罚机关】【浙江省温州市】温州市文化广电旅游局【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暂扣许可证件、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件限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执法级别】市级【执法地域】温州市【处罚对象】陈宣君【处罚对象分类】个人【更新时间】2021.12.29 14:09:47本机关于2021年8月11日对当事人征订、储存、运输、邮寄、投递、散发、附送非法出版物立案调查。

现已查明,2021年8月9日下午15时20分,经由大南街道扫黄打非基层站点提供线索,温州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队林彬、彭艳荷等4名执法人员在依法亮证、表明身份后对位于温州市新世界庄园1-A幢506室的住户进行检查。

执法人员在检查中发现,该住户房内的衣柜内存放有《新生命》、《新生活》等6种共计104册宗教类出版物,疑似为非法出版物。

据现场负责人陈XX称,其在上述地址为流浪人员提供救助并传教,以上出版物均是其为了传教免费提供给流浪人员的。

文化和旅游部关于印发《文化市场综合执法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办法》的通知

文化和旅游部关于印发《文化市场综合执法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办法》的通知

文化和旅游部关于印发《文化市场综合执法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文化和旅游部•【公布日期】2021.02.09•【文号】文旅综执发〔2021〕11号•【施行日期】2021.07.1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处罚正文文化和旅游部关于印发《文化市场综合执法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办法》的通知文旅综执发〔2021〕1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和旅游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文化体育广电和旅游局: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指导意见》,健全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制度机制,强化行政执法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文化和旅游部对《文化市场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办法(试行)》进行了修订。

现将修订后的《文化市场综合执法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办法》印发你单位,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文化和旅游部2021年2月9日文化市场综合执法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文化市场综合执法行政处罚裁量权的适用和监督,保障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和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以下合并简称“执法部门”)合法、合理地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以及国务院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文化市场综合执法行政处罚裁量权(以下简称“行政处罚裁量权”),是指执法部门对文化市场综合执法领域发生的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时,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处罚种类和幅度内,综合考量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决定是否给予处罚、给予何种种类和幅度的处罚的权限。

第三条执法部门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本办法。

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与违法行为发生地的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

新闻出版行政管理和行政检查权事项

新闻出版行政管理和行政检查权事项

新闻出版行政管理和行政检查权事项1、涉及新闻出版行业的检查监督项目名称:涉及新闻出版行业的检查监督承办机构:市文广新局实施对象:新闻出版行业权力性质:法定实施依据:《新闻出版行政处罚实施办法》(新闻出版总署署长令第12号,1997年12月30日发布,1998年1月1日起实施)第四条新闻出版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负责对下列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一)《出版管理条例》规定的违法行为;(二)《音像制品管理条例》规定的违法行为;(三)《印刷业管理条例》规定的违法行为;(四)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应当由新闻出版行政机关给予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新闻出版行政机关是指新闻出版署,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局,计划单列市新闻出版局,地市级和县级新闻出版局,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行使新闻出版行政管理职能的行政机关。

第十七条新闻出版行政机关在执法检查中,发现正在印刷、复制、批发、零售、出租违禁出版物或者非法出版物,情况紧急来不及立案的,执法人员可以采取以下措施:(一)对违法行为予以制止或者纠正;(二)对违禁出版物或者非法出版物、专用于违法行为的工具、设备依法查封或扣押;(三)收集、提取有关证据。

2、有关涉及著作权、版权行业的检查监督项目名称:涉及著作权、版权行业的检查监督承办机构:市文广新局实施对象:著作权、版权行业权力性质:法定实施依据:《著作权行政处罚实施办法》(国家版权局令第6号,2009年5月7日公布,自2009年6月15日起施行)第二条国家版权局以及地方人民政府享有著作权行政执法权的有关部门(以下称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就本办法列举的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违法行为是指:(一)著作权法第四十七条列举的侵权行为,同时损害公共利益的;(二)《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二十四条列举的侵权行为,同时损害公共利益的;(三)《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十八条列举的侵权行为,同时损害公共利益的;第十九条、第二十五条列举的侵权行为;(四)《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第四十四条规定的应予行政处罚的行为;(五)其他有关著作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应给予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

2024年文化市场行政执法检查工作方案

2024年文化市场行政执法检查工作方案

2024年文化市场行政执法检查工作方案一、背景随着国家文化产业的逐步发展, 文化市场管理工作愈发重要。

为了加强文化市场行政执法工作, 确保文化市场良好秩序的维护, 制定本方案, 明确2024年的文化市场行政执法检查工作。

二、工作目标1.提高文化市场行政执法效能, 促进文化市场的健康发展;2.加强对重点领域和重点市场的监管, 确保文化市场秩序的稳定;3.完善文化市场行政执法的制度体系, 提升执法水平和效能;4.增加行政执法力量,加强执法人员的培训和队伍建设。

三、工作内容1.制定执法计划和年度工作计划, 明确检查重点和目标;2.深入互联网文化领域, 加强对网络文化产品的监管, 打击网络盗版、淫秽色情等违法行为;3.加大对演艺市场的监管力度, 抓捕非法演出、违规收费、侵权抄袭等违法行为;4.组织对文化市场从业人员的资质审核和管理, 严禁非法从业;5.加强对文化艺术机构和教育机构的检查, 确保他们合法经营, 对违规操作进行严厉处罚;6.完善文化市场执法的信息化建设, 提高执法工作的效率和规范化水平;7.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合作, 共同打击文化市场违法行为;8.定期统计、分析和汇报文化市场的执法情况, 及时发现问题并加以解决;9.运用大数据和人工智能等技术手段,提升执法能力和效果。

四、工作措施1.高度重视培训和人才队伍建设, 提高执法人员的专业素质和业务水平;2.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协调与配合, 形成合力, 共同维护文化市场秩序;3.深化执法手段和方法改革, 注重技术手段的应用, 提高检查质量和效率;4.加强舆情监测和应对, 做好公众监督和投诉处理工作;5.建立文化市场行政执法信息化管理系统, 提高信息共享和协同执法能力;6.完善奖惩机制, 加强对执法人员的激励, 并加大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7.加强国际合作,借鉴他国经验,加强我国文化市场行政执法的国际交流与合作。

五、工作保障1.加强资金支持, 确保文化市场行政执法工作正常进行;2.提供必要的技术设备和信息化平台, 提高执法工作的效能和准确性;3.完善制度建设, 建立健全行政执法的标准化操作流程和工作规范;4.组建专门的执法检查组和行政执法保障组织, 提供有力的技术和人力支持;5.建立健全考核评估制度,对文化市场行政执法工作进行全面评估和监督。

北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海市进一步优化政务服务提升行政效能推动“高效办成一件事”工作方案》的通知

北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海市进一步优化政务服务提升行政效能推动“高效办成一件事”工作方案》的通知

北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海市进一步优化政务服务提升行政效能推动“高效办成一件事”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海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4.07.11•【字号】北政发〔2024〕9号•【施行日期】2024.07.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综合规定正文北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海市进一步优化政务服务提升行政效能推动“高效办成一件事”工作方案》的通知各县、区人民政府,涠洲岛旅游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园区管委会,各有关单位:现将《北海市进一步优化政务服务提升行政效能推动“高效办成一件事”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

北海市人民政府2024年7月11日北海市进一步优化政务服务提升行政效能推动“高效办成一件事”工作方案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优化政务服务提升行政效能推动“高效办成一件事”的指导意见》(国发〔2024〕3号)、《广西进一步优化政务服务提升行政效能推动“高效办成一件事”实施方案》(桂政发〔2024〕16号)等文件精神,加快推动我市政务服务提质增效,在更多领域更大范围实现“高效办成一件事”,持续擦亮“珠事易办”政务服务品牌,进一步提升企业和群众获得感,结合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以及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广西工作论述的重要要求,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坚持问题导向和目标导向相结合,聚焦企业群众办事需求和办事场景,注重改革引领和数字赋能双轮驱动,推动线上线下深度融合。

全面加强政务服务渠道建设,深化模式创新,推动扩面增效,夯实工作基础,推出更多“高效办成一件事”的好做法,实现办事方式多元化、办事流程最优化、办事材料最简化、办事成本最小化,激发经济社会发展内生动力。

2024年,推动线上线下政务服务能力整体提升,实现“高效办成一件事”重点事项清单化管理和常态化推进,高质量实施13个国家“高效办成一件事”重点事项和26个自治区“高效办成一件事”重点事项,探索创新北海市“高效办成一件事”重点事项。

文化市场行政处罚案卷文书样本

文化市场行政处罚案卷文书样本

卷内文件目录行政处罚决定书(上)文罚字〔2012〕第029号当事人:青河市上山区明日花咖啡厅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陈运霞住所(住址):青河市上山区华夏街9号首层及二层2012年9月29日22时00分至9月30日01时05分,青河市上山区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执法人员刘一(1)、王从(2)根据群众举报,在出示执法证件后,依法对位于青河市上山区华夏街9号首层及二层的青河市上山区明日花咖啡厅进行执法检查。

执法人员发现该场所持有《个人独资企业营业执照》,注册号为0695774,经营范围及方式:餐饮业,零售酒类。

该场所正在营业,场所使用面积约260平方米。

执法人员在检查中发现该场所的二楼有6间设置点歌服务设备的包间,其中“福岗”包间有2名消费者正在点唱《有多少爱可以重来》、“富士山”包间有1名消费者正在点唱《纤夫的爱》。

该场所的现场负责人黄冬梅现场不能出示《娱乐经营许可证》,而该场所《个人独资企业营业执照》核准的范围未包含卡拉OK点歌服务。

该场所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违反了《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九条第一款的规定。

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执法人员将该场所内的点歌目录本、点歌服务器进行了证据先行登记保存。

并发出《责令改正通知书》,《调查询问通知书》,要求该场所立印停止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的行为,通知当事人到本机关作进一步调查处理。

执法人员提取了当日“福岗”、“富士山”两个包间的收款卡复印件,并对现场负责人黄冬梅及服务员姜丽娟现场进行了调查询问,制作了两份《调查询问笔录。

执法人员对现场检查情况进行了拍照取证。

2012年10月2日,青河市上山区明日花咖啡厅的投资人陈运霞前来接受调查询问,对执法人员在其经营场所的执法情况予以确认,承认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的事实。

现查明,青河市上山区明日花咖啡厅的投资人为陈运霞,企业类型为个人独资企业,工商注册号为0695774,经营范围及方式为餐饮业,零售酒类。

当事人没有取得《娱乐经营许可证》,已取得的工商营业执照核准经营范围未包含卡拉OK点歌服务。

台州市行政处罚裁量权执行标准(网络文化)

台州市行政处罚裁量权执行标准(网络文化)

责令改正,并处 2000 元的罚款
化单位经营国产 条,经营国产互联网文化产品逾期未报文化
互联网文化产品 行政部门备案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 情节一般的
责令改正,并处 1 万元的罚款
逾期未报文化行 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责令
政部门备案
改正,并可根据情节轻重处 20000 元以下罚 情节严重的 款。
《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第二十八条: 情节较轻的
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提供含有本规定第 经营性互联网文
十六条禁止内容的互联网文化产品,或者提 化单位提供未经
供未经文化部批准进口的互联网文化产品 12 文化部批准进口
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或者 的互联网文化产 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责令停止提供,没收 情节一般的 品
条,擅自变更进口互联网文化产品的名称或 化单位擅自变更
者增删内容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 9 进口互联网文化
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责令停 产品的名称或者 止提供,没收违法所得,并处 10000 元以上 情节一般的 增删内容
30000 元 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 整顿直至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构
2 年内同类违法 责令停止提供,没收违法所得,并处 2 万元 行为累计 2 次被 的罚款
—5—
序号
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
适用情形
裁量标准
产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 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责令停止提供,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 10000 元以上 30000 元 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 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裁量标准 责令停止经营性互联网文化活动,警告,并 处 1 万元的罚款;拒不停止经营活动的,依 法列入文化市场黑名单,予以信用惩戒 责令停止经营性互联网文化活动,警告,并 处 2 万元的罚款;拒不停止经营活动的,依 法列入文化市场黑名单,予以信用惩戒 责令停止经营性互联网文化活动,警告,并 处 3 万元的罚款;拒不停止经营活动的,依 法列入文化市场黑名单,予以信用惩戒

杭州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行政许可、行政处罚听证办法

杭州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行政许可、行政处罚听证办法

杭州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行政许可、行政处罚听证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05.10.01•【字号】杭文广新政[2005]6号•【施行日期】2005.10.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新闻出版正文杭州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行政许可、行政处罚听证办法(杭文广新政[2005]6号2005年10月1日)第一条为了规范本局行政执法工作中的听证程序,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依法实施行政执法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局实施行政许可、行政处罚听证,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实施行政执法听证,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便民的原则。

第四条本局行政执法听证由政策法规处负责办理。

第五条本局应当依法进行听证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事项未组织听证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决定无效。

第六条下列事项应当组织听证:(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听证的行政许可;(二)本局认为需要听证的其他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行政许可;(三)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依法提出听证申请的行政许可;(四)行政处罚决定前,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

第七条听证人员包括:听证主持人、听证员和记录员。

听证主持人由本局负责人指定本机关政策法规处的工作人员担任,或者指定审查该行政执法事项以外的其他人员担任。

听证主持人认为与该行政执法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自行提出回避。

听证员由本局政策法规处负责人指定,协助听证主持人工作。

听证员由一至两人担任。

记录员由听证主持人指定,负责听证笔录的制作和其他相关事务。

第八条听证参加人包括:审查、检查、实施、执行该事项的工作人员和行政相对人、利害关系人。

第九条本局决定举行听证前,应当进行公告,并按期举行听证。

公告的内容包括:听证事项、听证时间和地点、听证人员组成、听证参加人条件等。

第十条本局在作出行政许可、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行政相对人、利害关系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

12对发行单位擅自更改出版物版权页的处罚

12对发行单位擅自更改出版物版权页的处罚

职权编号职权名称对违反出版物发行管理规定的处罚子项名称12.对发行单位擅自更改出版物版权页的处罚行使主体随县文化体育新闻出版广电局职权依据【规章】 《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新闻出版总署、商务部第52号令2011年3月25日实施)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予以警告,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四)擅自更改出版物版权页的。

违法违规行为发行单位擅自更改出版物版权页处罚种类1、警告;2、罚款。

细化量化自由裁量权标准警告,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职权运行流程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告知→决定→送达→执行→结案责任事项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巡查、上级及其他部门移送的违法案件等,发现涉嫌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违法违规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

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

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

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擅自从事印刷经营活动案((温)文综罚字〔2022〕6号)

擅自从事印刷经营活动案((温)文综罚字〔2022〕6号)

擅自从事印刷经营活动案((温)文综罚字〔2022〕6号)【主题分类】文化和旅游【发文案号】(温)文综罚字〔2022〕6号【处罚依据】印刷业管理条例(2020修订)34878200000印刷业管理条例(2020修订)34878280000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修订)35183100000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修订)351831320000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修订)351831320130印刷业管理条例(2020修订)348782360000印刷业管理条例(2020修订)348782360100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修订)351831720000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修订)351831720100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修订)351831720110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153****0000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15370146838871075000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15370154838871048000【处罚日期】2022.05.20【处罚机关类型】文化部/厅/局【处罚机关】【浙江省台州市温岭市】温岭市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执法级别】市级【执法地域】台州市【处罚对象】叶建华【处罚对象分类】个人【更新时间】2022.07.28 17:49:11处罚名称擅自从事印刷经营活动案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温)文综罚字〔2022〕6号被处罚对象叶建华处罚结果温岭市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温)文综罚字〔2022〕6号当事人:叶建华身份证号:3****************9住所:温岭市你未经批准,擅自从事印刷经营活动现已查明:2022年4月19日9时40分,温岭市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执法人员依法亮证对位于温岭市叶建华经营的君豪纸箱加工厂进行执法检查。

在告知当事人应享有的权利和义务后,执法人员发现该纸箱厂内架设1台“烁奇”牌水墨印刷开槽机和1台纸箱装订机,员工韩某某正在操纵水墨印刷开槽机生产名称为“DIRTY LAUNDRY”的纸箱,且库存已完成该印刷品460只。

东莞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美术品)

东莞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美术品)
《传统工艺美术保护条例》第18条:制作传统工艺美术产品的企业应当建立、健全传统工艺美术技艺保护或者保密制度,切实加强对传统工艺美术技艺的管理,其工作人员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泄露在制作传统工艺美术产品过程中知悉的技术秘密和其他商业秘密。第20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部门依照有关部门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轻微
造成轻微影响的
按照权利人的实际损失给予赔偿
一般
实际损失难以估算的
按照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严重
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不能确定的
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细节,判决给予五十万元以下的赔偿。
特别严重
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
(1)窃取或者泄露传统工艺美术技艺
经检查,情节轻微的
责令改正
一般
经检查,发现情节比较严重的
责令改正,并处2000元罚款
严重
经检查,发现造成严重影响的
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并处5000元罚款
特别严重
被处罚后再次实施同一性质违法行为,或阻碍执法的
责令改正,予以严重警告,并处以9000元罚款
4
有美术品经营单位的经营活动有侵犯他人著作权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47条: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1、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发表其作品的;2、未经合作作者许可,将与他人合作创作的作品当作自己单独创作的作品发表的;3、没有参加创作,为谋取个人名利,在他人作品上署名的;4、歪曲、篡改他人作品的;5、剽窃他人作品的;6、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以展览、摄制电影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使用作品,或者以改编、翻译、注释等方式使用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7、使用他人作品,应当支付报酬而未支付的;8、未经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计算机软件、录音录像制品的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出租其作品或者录音录像制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9、未经出版者许可,使用其出版的图书、期刊的版式设计的;10、未经表演者许可,从现场直播或者公开传送其现场表演,或者录制其表演的;11、其他侵犯著作权以及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的行为。《美术品经营管理办法》第19条:美术品经营单位的经营活动有侵犯他人著作权行为的,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莆田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意见( 新.

莆田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意见( 新.
莆田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意见(新闻出版)


处罚依据
违法行为
法定罚则
违法情形
违法情节
处罚标准
57
新闻出版总署《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管理办法》第十二条
(一)委印单位未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局批准委印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的;(二)委印单位委托非出版物印刷企业印刷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的;(三)委印单位违反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规定,委印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的;(四)委印本办法第七条禁止内容的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的。
处1000元正的罚款
C
违反规定,赢利在5000元以下的
处5000元正的罚款
一般
违法情形一般,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A
违反规定,赢利在5000元—10000元的
处8000元正的罚款
B
违反规定,赢利在10000元—15000元的
处10000元正的罚款
C
违反规定,赢利在15000元—20000元的
处15000元正的罚款
严重
违法情形一般,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A
违反规定,赢利在20000元—30000元的
处20000元正的罚款
B
违反规定,赢利在30000元—40000元的
处25000元正的罚款
C
违反规定,赢利在40000元—50000元以下的
处30000元正的罚款
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新闻出版的行政部门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者处1千元以下的罚款;以营利为目的从事下列行为的,处3万元以下罚款
轻微
法情形轻微,未造成后果的。
A
违反规定,但不以赢利为目的且能及时改正的
警告并罚款500元BFra bibliotek违反规定,虽不以赢利为目的但不能及时改正的

广州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关于印发广州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总队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的通知

广州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关于印发广州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总队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的通知

广州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关于印发广州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总队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的通知
广州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
【期刊名称】《广州政报》
【年(卷),期】2018(000)024
【摘要】GZ0320180150广州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文件穗文广新规字[2018]6号局机关各处室、直属各单位:《广州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总队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2018年8月8日广州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总队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一条为规范文化市场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促进依法合理行政,保护文化市场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总页数】5页(P45-49)
【作者】广州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
【作者单位】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922.16
【相关文献】
1.广州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广州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的通知 [J], ;
2.关于印发《广州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总队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及其实施标准的通知 [J], ;
3.广州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关于印发广州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总队行使行政强制自由裁量权规定的通知 [J], 广州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
4.广州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关于印发广州市国有建设用地供应前考古调查勘探程序规定的通知 [J], 广州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
5.广州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广州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的通知 [J], 广州市城市管理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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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擅自停止实施经营管理技术措施的;
(五)未悬挂《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或者未成年人禁入标志的。
在规定营业时间以外营业。
第一次被查处的,给予警告,并处3000元的罚款;第二次被查处的,责令停业整顿15天;被查处三次的,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接纳2名及以下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
依法责令停业整顿30日;一年内2次接纳2名及以下未成年人的网吧,依法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触犯刑律。
依法予以取缔。移送司机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无证经营行为规模较小、社会危害不大。
依法予以取缔,并处2万元罚款。
无证经营行为规模较大、社会危害严重。
依法予以取缔,并处5万罚款。
无证经营行为危害人体健康、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威胁公共安全、破坏环境资源。
依法予以取缔,没收专门用于从事无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材料、产品(商品)等财物,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六条 当事人擅自动用、调换、转移、损毁被查封、扣押财物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被动用、调换、转移、损毁财物价值5%以上20%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被动用、调换、转移、损毁财物价值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第十七条 许可审批部门查处本办法第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五)项规定的违法行为,应当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相关法律、法规对违法行为的处罚没有规定的,许可审批部门应当依照本办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的规定处罚。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依据各自职权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由文化行政部门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一)向上网消费者提供的计算机未通过局域网的方式接入互联网的;
责令改正,处被动用、调换、转移、损毁财物价值5%的罚款。
当事人擅自动用、调换、转移、损毁被查封、扣押财物,被责令改正后拒不改正。
处被动用、调换、转移、损毁财物价值2倍的罚款。
2
娱乐场所实施《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禁止的行为:(一)贩卖、提供毒品,或者组织、强迫、教唆、引诱、欺骗、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二)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嫖娼;(三)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四)提供或者从事以营利为目的的陪侍;(五)赌博;(六)从事邪教、迷信活动;(七)其他违法犯罪行为。
第十四条 对于无照经营行为,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重大责任事故罪、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危险物品肇事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无照经营行为规模较大、社会危害严重的,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无照经营行为危害人体健康、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威胁公共安全、破坏环境资源的,没收专门用于从事无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材料、产品(商品)等财物,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未按规定时间保存登记内容、记录备份,或者在保存期内修改、删除登记内容、记录备份。
给予警告,并处3000元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由文化行政部门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注册资本、网络地址或者终止经营活动,未向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办理有关手续或者备案。
为无证经营行为提供生产经营场所、运输、保管、仓储等条件。
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的罚款
为危害人体健康、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威胁公共安全、破坏环境资源的无证经营行为提供生产经营场所、运输、保管、仓储等条件。
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的罚款。
当事人擅自动用、调换、转移、损毁被查封、扣押财物。
对无照经营行为的处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五条 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属于本办法规定的无照经营行为而为其提供生产经营场所、运输、保管、仓储等条件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为危害人体健康、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威胁公共安全、破坏环境资源的无照经营行为提供生产经营场所、运输、保管、仓储等条件的,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次接纳3名以上(含3名)未成年人以及在规定的营业时间以外接纳未成年人,或由于接纳未成年人引发重大恶性案件。
依法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经营非法网络游戏。
第一次被查处的,给予警告;第二次被查处的,给予5000元罚款;被查处三次以上的,责令停业整顿7天,并处1万元罚款。
未按要求落实技术监管措施或擅自卸载、停止使用技术监管措施。
未悬挂《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或未成年人禁入标志。
第一次被查处的,责令整改,并处3000元的罚款;.第二次被查处的,责令停业整顿7天,并处5000元的罚款;被查处三次以上(含三次)的,责令停业整顿15天,并处15000元的罚款。
4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1、向上网消费者提供的计算机未通过局域网的方式接入互联网;
(二)未建立场内巡查制度,或者发现上网消费者的违法行为未予制止并向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举报的;
(三)未按规定核对、登记上网消费者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记录有关上网信息的;
(四)未按规定时间保存登记内容、记录备份,或者在保存期内修改、删除登记内容、记录备份的;
(五)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注册资本、网络地址或者终止经营活动,未向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办理有关手续或者备案的。
3
1、歌舞娱乐场所的歌曲点播系统与境外的曲库联接;
2、歌舞娱乐场所播放的曲目、屏幕画面或者游艺娱乐场所电子游戏机内的游戏项目含有本条例第十三条禁止内容;
3、歌舞娱乐场所接纳未成年人;
4、游艺娱乐场所设置的电子游戏机在国家法定节假日外向未成年人提供;
5、娱乐场所容纳的消费者超过核定人数。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6个月:
……
(五)超出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擅自从事应当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方可从事的经营活动的违法经营行为。
前款第(一)项、第(五)项规定的行为,公安、国土资源、建设、文化、卫生、质检、环保、新闻出版、药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许可审批部门(以下简称许可审批部门)亦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赋予的职责予以查处。但是,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一)在规定的营业时间以外营业的;
(二)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的;
(三)经营非网络游戏的;
触犯刑律。
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尚不够刑事处罚,违法经营额不足5000元。
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000元的罚款。
尚不够刑事处罚,违法经营额5000元以上。
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2倍的罚款。
3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在规定的营业时间以外营业;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经营非网络游戏;擅自停止实施经营管理技术措施;未悬挂《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或者未成年人禁入标志。
尚不够刑事处罚,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
依法予以取缔,查封其从事违法经营活动的场所,扣押从事违法经营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没收违法所得及其从事违法经营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并处1万元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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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涂改、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涂改、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文化行政部门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5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5000元的,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向上网消费者提供的计算机未通过局域网的方式接入互联网;未建立场内巡查制度,或者发现上网消费者的违法行为未予制止并向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举报。
给予警告,并处3000元的罚款。
未按规定核对、登记上网消费者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记录有关上网信息。
给予警告,并处5000元的罚款。对连续3次(含3次)未按规定核对登记上网消费者有效身份证件的网吧,依法责令停业整顿30日。一年内被责令停业整顿两次的,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触犯刑律。
依法予以取缔,查封其从事违法经营活动的场所,扣押从事违法经营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尚不够刑事处罚,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
依法予以取缔,查封其从事违法经营活动的场所,扣押从事违法经营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没收违法所得及其从事违法经营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的罚款。
责令限期整改,并处3000元的罚款;累计两次因此问题被查处的,责令停业整顿15天,并处5000元的罚款;累计三次(含三次)以上被查处的,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采取破解、屏蔽等技术手段逃避文化行政部门技术监管。
责令停业整顿15天,并处5000元的罚款;累计两次(含两次)因此问题被查处的,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的,由文化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取缔;公安部门在查处治安、刑事案件时,发现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的,应当依法予以取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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