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邵阳市遏制与防治艾滋病“十二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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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遏制与防治艾滋病“十二五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遏制与防治艾滋病“十二五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遏制与防治艾滋病“十二五”行动计划》的通知【法规类别】艾滋病监测管理【发文字号】湘政办发[2012]93号【发布部门】湖南省政府【发布日期】2012.09.23【实施日期】2012.09.23【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XP10【失效依据】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2016)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遏制与防治艾滋病“十二五”行动计划》的通知(湘政办法【2012】93号)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湖南省遏制与防治艾滋病“十二五”行动计划》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二年九月二十三日湖南省遏制与防治艾滋病“十二五”行动计划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艾滋病防治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48号)、《中国遏制与防治艾滋病“十二五”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办发〔2012〕4号)、《湖南省实施<艾滋病防治条例>办法》,结合我省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和艾滋病防治工作实际,制定本行动计划。

一、工作目标和原则(一)工作目标。

减少艾滋病新发感染,降低艾滋病病死率,减少对受艾滋病影响人群的歧视,提高艾滋病感染者和病人生存质量。

到2015年底,重点地区和重点人群艾滋病疫情快速上升的势头得到基本遏制,艾滋病、性病新发感染人数和死亡人数低于全国同期水平。

1. 艾滋病综合防治知识(包括艾滋病、性病、丙肝防治知识和无偿献血知识)知晓率,15-60岁城镇居民达到85%以上,农村居民达到80%以上,出入境人群、流动人口和15-49岁妇女达到85%以上;高危行为人群和青少年达到90%以上;监管场所的被监管人员达到95%以上。

所有普通中学、中等职业学校、普通高等学校每学年按照要求开展艾滋病综合防治知识专题宣传教育或宣传教育活动;各级主要新闻媒体刊播艾滋病综合防治知识公益广告占公益广告的比例达到5%以上;人口献血率达到10/千人口,各地献血量和献血人次的增长水平不低于当地医疗服务需求的增长水平。

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邵阳市人民政府及其各部门任命的

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邵阳市人民政府及其各部门任命的

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邵阳市人民政府及其各部门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宪法宣誓组织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宪法
【发文字号】市政办发[2017]27号
【发布部门】邵阳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7.11.14
【实施日期】2017.11.14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邵阳市人民政府及其各部门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宪法
宣誓组织办法》的通知
(市政办发〔2017〕2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副处以上行政事业单位:
《邵阳市人民政府及其各部门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宪法宣誓组织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11月14日
邵阳市人民政府及其各部门任命的
国家工作人员宪法
宣誓组织办法
为推进和规范我市国家工作人员的管理,进一步彰显宪法权威,激励和教育政府工作人员忠于宪法、遵守宪法、维护宪法,依法履职尽责,推进法治政府建设,根据《国务院及其各部门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宪法宣誓组织办法》、《湖南省人民政府及其各部门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宪法宣誓组织办法》,制定本办法。

一、市人民政府任命的市人民政府副秘书长、市人民政府组成部门的副职,市人民政府直属特设机构、直属机构、市政府驻外办事处、局级事业单位的正、副职,部门管理机构的正职等国家工作人员,在任命后进行宪法宣誓。

由市人民政府任命的其他人员的宪法宣誓,有。

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市政发〔2017〕23号

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市政发〔2017〕23号

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正文:----------------------------------------------------------------------------------------------------------------------------------------------------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市政发〔2017〕23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邵阳经开区,市直各单位:为进一步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加快建设法治政府,维护市政府文件的权威性和严肃性,根据《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放管服”改革涉及的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湘政办函〔2017〕52号)、《湖南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做好地方性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全面清理工作的函》(湘政法函〔2017〕350号)等要求,市政府在2016年12月市本级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基础上,再次对以市政府和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制定的现行有效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

经清理,市政府决定,对与法律、法规及其他上位依据不一致的1件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对情况发生变化,个别内容不符合要求的3件规范性文件予以修改。

对拟修改的规范性文件,文件起草单位要抓紧修改,报市政府审定后公布。

各县市区各部门要高度重视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认真组织对本地本部门印发的规范性文件进行全面清理。

要加强规范性文件管理,严格按照《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和《湖南省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执行规范性文件有效期制度,落实规范性文件统一登记、统一编号、统一公布要求。

有效期未满予以废止或宣布失效的规范性文件,自废止或宣布失效之日起一律停止执行;有效期已满的规范性文件,自有效期届满之日起自动失效,失效的规范性文件不再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

起草单位要加强规范性文件评估工作,于有效期届满前6个月内进行评估,需要继续沿用的,应当依照相关规定及时重新公布。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遏制与防治艾滋病行动计划(2006-2010年)》的通知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遏制与防治艾滋病行动计划(2006-2010年)》的通知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遏制与防治艾滋病行动计划(2006-2010年)》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6.10.11•【字号】湘政办发[2006]44号•【施行日期】2006.10.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艾滋病防控正文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遏制与防治艾滋病行动计划(2006-2010年)》的通知(湘政办发〔2006〕44号)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湖南省遏制与防治艾滋病行动计划(2006-2010年)》已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六年十月十一日湖南省遏制与防治艾滋病行动计划(2006-2010年)自1992年我省发现首例艾滋病病毒感染者以来,艾滋病在我省正从高危人群向普通人群扩散,防治形势相当严峻。

预防控制艾滋病的进一步流行已成为我省公共卫生的重点工作之一。

为认真落实好《艾滋病防治条例》和“四免一关怀”等政策,大力开展宣传教育和疫情监测,积极推行有效的行为干预措施,巩固防治艾滋病成果,尽早实现《湖南省预防与控制艾滋病中长期规划(2000-2010年)》目标,切实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根据国务院《中国遏制与防治艾滋病行动计划(2006-2010年)》,结合我省艾滋病防治工作的实际,特制定本计划。

一、工作原则(一)政府组织领导、部门各负其责、全社会共同参与。

(二)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治理。

(三)依法防治、科学防治、综合评估。

(四)突出重点、分类指导、注重实效。

(五)分级管理、分工负责、加强监督。

二、目标和工作指标(一)总目标。

进一步强化政府组织领导、部门各负其责、全社会共同参与的防治工作机制,全面落实各项预防、控制和治疗措施,减少艾滋病对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及其家庭和广大人民群众的危害。

到2010年,全省实际艾滋病病毒感染人数控制在5万人以内。

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邵阳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有关职责和机构编制调整的通知

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邵阳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有关职责和机构编制调整的通知

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邵阳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有关职责和机构编制调整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5.11.05•【字号】市政办发〔2015〕33号•【施行日期】2015.11.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邵阳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有关职责和机构编制调整的通知市政办发〔2015〕33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根据《中共邵阳市委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邵阳市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邵市发〔2015〕4号),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有关职责和机构编制调整事项通知如下:一、关于职责调整(一)行政审批事项取消、下放、调整、增加由市人民政府公布予以变动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下放的职责1.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服务许可下放到各县市区城管执法局。

2.宝庆工业集中区区域内临时占用、挖掘城市道路审批及恢复验收,依附于城市道路建设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审批及恢复验收,辖区内建筑垃圾处置及审批,从事辖区内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运及服务审批,临时占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许可及恢复验收,辖区内道路照明及环卫设施拆迁审批及恢复验收,辖区内大型户外广告设置审核报批(城区户外广告的最终审批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户外广告场地管理办公室负责)等下放到宝庆工业集中区管理委员会。

(三)整合的职责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授权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支队、市城市道路占用挖掘管理办公室、市城区户外广告场地管理办公室、市环境卫生管理办公室、市渣土管理办公室等承担的相关行政职责划入局机关。

(四)增加的职责1.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餐厨垃圾处置、大型垃圾中转站、城区建筑垃圾和固体废弃物处置的监督管理。

2.市城区数字城管平台的建设、营运、维护和管理。

3.市城区公共自行车系统和摩托车停靠点的建设、营运和管理。

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邵阳市行政机关行政处罚行使自由

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邵阳市行政机关行政处罚行使自由

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邵阳市行政机关行政处罚行使自由裁量权暂行规定》的通知【法规类别】行政处罚与行政复议【发文字号】市政办发[2007]24号【发布部门】邵阳市政府【发布日期】2007.09.08【实施日期】2007.10.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邵阳市行政机关行政处罚行使自由裁量权暂行规定》的通知(市政办发[2007]24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邵阳市行政机关行政处罚行使自由裁量权暂行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OO七年九月八日邵阳市行政机关行政处罚行使自由裁量权蛰行规定第一条为确保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以下简称行政执法主体)依法实施行政处罚,正确行使自由裁量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省、市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有关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自由裁量权,是指行政处罚实施主体在法律、法规、规章所规定的行政处罚行为、种类和幅度内,对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时自主确定与违法行为、违法特点相适应的处罚和使用行政处罚实施保证措施的权限。

第三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在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时适用本规定。

同时各行政执法主体应根据其所执行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规定制订具体规则,并报同级人民政府法制晨门审核确认。

规章以上对行政处罚行使自由裁量权有具体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行政处罚行使自由裁量权必须符合立法精神和相关的法律原则,并严格遵循程序规则,兼顾公共利益、他人利益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行政处罚行使自由裁量权应基于过错与处罚相当的原则,并遵循事物的客观规律,注重行政效率和行政成本,切实体现行政处罚的公平、公正及合理性。

第六条行政处罚行使自由裁量权应实行公开制度和建立程序公示制度、集体讨论决定制度,并在行政处罚法律文书中说明自由裁量的依据及理由。

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邵阳市结核病防治规划(2011―2015年

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邵阳市结核病防治规划(2011―2015年

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邵阳市结核病防治规划(2011―2015年)》的通知【法规类别】传染病防治【发文字号】市政办发[2013]7号【发布部门】邵阳市政府【发布日期】2013.07.17【实施日期】2013.07.17【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邵阳市结核病防治规划(2011-2015年)》的通知(市政办发〔2013〕7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邵阳市结核病防治规划(2011-2015年)》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2013年7月17日邵阳市结核病防治规划(2011~2015年)为进一步加强全市结核病防治工作,有效遏制结核病的流行,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湖南省结核病防治规划(2011-2015年)》的要求,结合我市结核病流行与防治工作现状,制定本规划。

一、防治现状结核病是严重危害人民群众健康的呼吸道传染病,被列为全国重大传染病之一。

市委、市政府历来高度重视结核病防治工作,从1992年以来,相继实施了2个结核病防治十年规划。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积极履行承诺,不断加大工作力度,全市结核病防治工作取得显著成就,结核病疫情上升势头得到了有效遏制。

2001~2010年,全市共发现并治疗活动性肺结核患者4.2万例,其中涂阳肺结核患者3.1万例,避免了20万健康人感染结核菌和2万人发病,减少了1万例结核病患者因结核病过早死亡。

虽然我市结核病防治工作取得了明显进展,但还面临着诸多的问题与挑战。

近年来,全市每年报告肺结核发病人数近6千例,肺结核的报告发病人数和死亡人数始终位居全市甲乙类传染病的第1位。

耐多药肺结核危害日益凸显,每年新发耐多药患者人数约3百余例,未来数年内可能出现以耐药菌为主的结核病流行态势。

结核菌、艾滋病病毒双重感染患者人数持续增加,防治工作严厉凸显,防治工作亟待加强;我市偏远地区、农村地区结核病防治形势仍很严峻,防治工作亟待加强。

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邵阳市医疗救助实施细则》的通知

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邵阳市医疗救助实施细则》的通知

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邵阳市医疗救助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2.02.25•【字号】邵市政办发〔2022〕5号•【施行日期】2022.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其他规定正文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邵阳市医疗救助实施细则》的通知邵市政办发〔2022〕5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邵阳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邵阳市医疗救助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2年2月25日邵阳市医疗救助实施细则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医疗救助对象范围第三章医疗救助方式和标准第四章医疗救助的申请、确认和结算支付第五章资金筹集与管理第六章保障措施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健全完善医疗救助制度,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的意见》(国办发〔2021〕42号)和《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医疗救助办法〉的通知》(湘政办发〔2021〕62号)要求,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医疗救助是基本医疗三重保障的兜底保障制度,通过政府资助困难群众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住院医疗救助和门诊医疗救助,最大限度防止困难群众因病返贫、因病致贫。

第三条医疗救助遵循下列基本原则:(一)政府主导、部门协作;(二)救助水平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三)与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补充医疗保险、商业健康保险有效衔接、形成合力;(四)坚持公开、公平、公正、便民。

第二章医疗救助对象范围第四条医疗救助对象分为三类:(一)一类救助对象为特困供养人员、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以下统称一类救助对象);(二)二类救助对象为最低生活保障对象、重度残疾人、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成员和纳入监测范围的防止返贫监测对象(以下统称二类救助对象);(三)三类救助对象为不符合一类、二类救助对象条件,但因高额医疗费用支出导致家庭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的因病致贫大病患者(以下统称三类救助对象)。

《市十二五艾滋病防治行动计划》终期评估方案【模板】

《市十二五艾滋病防治行动计划》终期评估方案【模板】

《市十二五艾滋病防治行动计划》终期评估方案【模板】附件:《**市“十二五”艾滋病防治行动计划》终期评估方案为做好《**市“十二五”艾滋病防治行动计划》(连政办发〔2012〕191号)(以下简称《“十二五”行动计划》)终期评估工作,特制定本方案。

一、评估目的评价《“十二五”行动计划》的执行情况和艾滋病防治工作效果,总结经验,查找问题,为制定“十三五”艾滋病防治行动计划提供依据和参考。

二、评估内容围绕《“十二五”行动计划》的策略、措施和目标,回顾和分析工作进展情况和目标实现程度。

(一)防治工作任务和目标完成情况。

1.扩大宣传教育覆盖面情况。

各地、各部门在社会公众宣传教育,公共场所、社区、边远贫困地区宣传教育,流动人口、青少年、妇女、被监管人群等重点人群宣传教育的工作情况。

2.扩大综合干预覆盖面情况。

各地、各部门在预防艾滋病经性途径传播、经吸毒传播,以及预防母婴传播等方面的综合干预工作情况。

3.扩大监测检测覆盖面情况。

各地、各部门在加强监测检测工作,最大限度发现感染者等方面的工作情况。

4.扩大治疗覆盖面情况。

各地、各部门在开展艾滋病抗病毒治疗、中医药治疗等方面的工作情况。

5.加强血液安全管理情况。

各地、各部门在加强采供血机构和血液管理,预防医源性传播等方面的工作情况。

6.加强对感染者和病人的服务管理情况。

各地、各部门在落实“四免一关怀”政策,提高艾滋病救治的保障水平,增强感染者和病人法制观念等方面的工作情况。

7.实现艾滋病新发感染和病死率降低情况。

各地结合实际,评价减少艾滋病新发感染,降低艾滋病病死率等目标的实现程度。

各地可利用全国艾滋病综合防治数据信息系统、预防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管理信息系统、艾滋病哨点监测系统等信息系统,对本地主要防治工作目标和任务实现程度和完成情况进行评价(具体见附件1);没有相关信息系统数据的地区可利用相关调查或其它数据进行分析。

同时,根据需要开展专项调查收集艾滋病防治工作数据,对本地其他方面的防治目标和任务完成情况进行评价(具体见附件2)。

市人民政府确认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市人民政府确认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附3
邵阳市人民政府确认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附3
邵阳市人民政府确认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附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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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3
邵阳市人民政府确认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5.12.31•【字号】邵市政办发〔2015〕46号•【施行日期】2015.12.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邵市政办发〔2015〕46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审核、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5年12月31日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邵阳市委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邵阳市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实施意见》(邵市发〔2015〕4号)和《中共邵阳市委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邵阳市人民政府机构设置的通知》(邵市发〔2015〕2号),设立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加挂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市政府研究室、市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牌子,为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能转变(一)行政审批事项取消、下放、调整、增加由市人民政府公布予以变动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划转的职责1.将市处理山林纠纷办公室的职责划入市林业局。

2.将市政府办公室专家顾问办职责划入市商务局。

(三)整合的职责将市政府法制办公室职责划入市政府办公室。

(四)进一步明确和加强的职责1.加强法制建设职责,建设法治政府。

2.加强政策研究工作职责,提高政府决策的科学性。

3.加强金融工作职责,提升政府对金融市场的宏观指导能力。

二、主要职责(一)协助市政府领导同志审核或组织起草以市政府、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发布的公文。

(二)研究市政府各部门和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请示市政府的事项,提出审核意见,报市政府领导同志审批。

(三)负责市政府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及市政府授权召开会议的准备工作,协助市政府领导同志组织实施会议决定事项。

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邵阳市“12345”政府服务热线运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邵阳市“12345”政府服务热线运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邵阳市“12345”政府服务热线运行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邵阳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3.10.29•【字号】市政办发[2013]17号•【施行日期】2013.10.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服务贸易正文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邵阳市“12345”政府服务热线运行管理办法》的通知(市政办发〔2013〕17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单位:《邵阳市“12345”政府服务热线运行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2013年10月29日邵阳市“12345”政府服务热线运行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政府服务热线制度化、科学化、规范化管理,提高政府服务热线工作效率和水平,根据《湖南省政府服务规定》有关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政府服务热线是市委、市政府与群众联系的重要窗口,其宗旨是“为民、便民、利民”,目的是推进政务公开,提高行政效率,促进科学决策,构建和谐邵阳。

第三条政府服务热线是市政府利用电子政务平台和政府门户网站,采取“集中受理、归口办理、统一协调、部门联动、限时办理、全面反馈”的方式,实行全天(含节假日)24小时受理群众投诉、求助、建议的专用平台。

第四条“12345”平台服务范围适用于本市行政区。

第二章工作机构职责第五条政府服务热线是由各县市区政府、市直各部门、各有关单位共同组成的联动工作系统。

市政务公开政务服务领导小组办公室是“12345”政府服务热线的领导机关,负责领导、协调政府服务热线的日常工作,以及综合考评的审定。

各县市区政府、市直各部门(单位)是“12345”政府服务热线的责任单位,负责对政府服务热线的“工单”进行办理、回复。

各成员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政府服务热线交办事项办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并要明确具体分管负责人和联络员。

区政府要明确热线管理机构,负责承办对“工单”的办理、回复。

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颁发《邵阳市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第二个五年规划(2010年―2014年)》的通知

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颁发《邵阳市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第二个五年规划(2010年―2014年)》的通知

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颁发《邵阳市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第二个五年规划(2010年―2014年)》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邵阳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5.28•【字号】市政发[2010]11号•【施行日期】2010.05.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颁发《邵阳市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第二个五年规划(2010年-2014年)》的通知(市政发〔2010〕11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邵阳市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第二个五年规划(2010年-2014年)》已经2010年市人民政府第4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颁发。

请各级各部门在调查研究基础上,结合实际,抓紧制定本地本部门全面推进依法行政规划,并认真组织实施。

二O一O年五月二十八日邵阳市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第二个五年规划(2010年-2014年)为进一步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根据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以下简称《纲要》)、《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和《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结合《邵阳市全面推进依法行政五年规划(2005年-2009年)》实施情况,制定本规划。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纲要》、《决定》和《规定》的要求,忠实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切实提高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为实现富民强市提供良好的法制环境。

(二)工作目标。

经过五年的努力,逐步形成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行政管理体制。

逐步建立权责明确、行为规范、监督有效、保障有力的行政执法体制。

各县市区政府及其工作部门依法行政的能力明显提高,能够依法管理经济、文化和社会事务,妥善处理各种社会矛盾;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特别是各级领导干部依法行政的观念明显增强。

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卫生局等部门《邵阳市地方病防治“十二五”规划》的通知

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卫生局等部门《邵阳市地方病防治“十二五”规划》的通知

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卫生局等部门《邵阳市地方病防治“十二五”规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邵阳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3.07.18•【字号】市政办发[2013]9号•【施行日期】2013.07.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血吸虫与地方病防控正文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卫生局等部门《邵阳市地方病防治“十二五”规划》的通知(市政办发〔2013〕9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市卫生局、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制定的《邵阳市地方病防治“十二五”规划》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2013年7月18日邵阳市地方病防治“十二五”规划(市卫生局、市发改委、市财政局2013年7月18日)为有效预防和控制地方病的流行,维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根据《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卫生厅等部门〈湖南省地方病防治“十二五”规划〉的通知》(湘政办发〔2012〕95号)要求,结合我市地方病流行趋势与防治工作需要,制定本规划。

一、防治现状我市是碘缺乏病和地方性氟中毒等地方病流行较为严重的地区。

多年来,特别是2005年以来,我市加大了综合防治力度,进一步健全了地方病防治监测体系,地方病严重流行趋势总体得到控制,防治工作取得了显著成绩。

截至2011年底,全市12个县市区连续11年保持消除碘缺乏病状态,全市平均碘盐覆盖率、碘盐合格率、居民合格碘盐食用率均持续保持在95%以上;饮水型地方性氟中毒病区村已全部完成改水工程建设,连续多年保持正常运行状态,水质稳定,未出现水氟含量超标现象,病区8-12岁学生氟斑牙患病率均已降至非流行区水平;燃煤污染型地方性氟中毒病区改炉改灶率达到95.60%;中小学生、家庭主妇的碘缺乏病防治知识知晓率均达90%以上,地方性氟中毒病区中小学生、家庭主妇的防治知识知晓率分别达到90%和85%以上。

但是,我市地方病防治工作距实现消除地方病危害目标仍有较大差距。

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邵阳市国家卫生城市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邵阳市国家卫生城市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邵阳市国家卫生城市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邵阳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9.04.22•【字号】邵市政发〔2019〕5号•【施行日期】2019.04.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管理正文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邵阳市国家卫生城市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邵市政发〔2019〕5号大祥、双清、北塔区人民政府,邵阳经开区,市直和部、省属驻邵各单位:现将《邵阳市国家卫生城市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邵阳市人民政府2019年4月22日邵阳市国家卫生城市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巩固和提升我市国家卫生城市创建成果,建立城市卫生管理长效机制,促进城市卫生管理制度化、规范化、法制化,提升城市建设和管理的档次和水平,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新时期爱国卫生工作的意见》(国发〔2014〕66号)、《湖南省爱国卫生条例》、《国家卫生城市标准(2014版)》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暂行办法适用于邵阳市中心城区范围内的爱国卫生组织管理、健康教育和健康促进、市容环境卫生、环境保护、重点场所卫生、食品安全、公共卫生、生活饮用水与医疗服务、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等国家卫生城市八个方面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组织机构第三条成立邵阳市国家卫生城市管理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和七个专业组。

七个专业组分别为:爱国卫生组织管理和病媒生物预防控制专业组(牵头单位:市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办公室),市容环境卫生专业组(牵头单位: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农贸市场专业组(牵头单位:市商务局),环境保护专业组(牵头单位:市生态环境局),食品安全专业组(牵头单位: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健康教育和健康促进、生活饮用水安全、公共卫生与医疗服务专业组(牵头单位: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基础设施专业组[牵头单位: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人防办)]。

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邵阳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邵阳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邵阳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邵阳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3.05.16•【字号】市政发[2013]9号•【施行日期】2013.05.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邵阳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市政发〔2013〕9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邵阳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已经2013年4月27日市人民政府第一次全体会议通过,现予印发。

2013年5月16日邵阳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第一章总则一、邵阳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产生的新一届邵阳市人民政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参照《国务院工作规则》和《湖南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按照省委、市委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二、市人民政府工作的指导思想是,在中共邵阳市委的领导下,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严格遵守宪法和法律,认真贯彻市委决策部署,全面正确履行政府职能,着力建设职能科学、结构优化、廉洁高效、人民满意的服务型政府。

三、市人民政府工作的准则是,坚持以人为本、执政为民,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坚持依法行政、民主公开,坚持廉洁从政、务实高效。

第二章组成人员职责四、市人民政府由下列人员组成:市长、副市长、秘书长、各局局长、各委员会主任。

五、市人民政府组成人员要模范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省人民政府规章,认真履行职责,为民务实,严守纪律,勤勉廉洁。

六、市人民政府实行市长负责制,市长领导市人民政府的工作。

副市长协助市长工作。

七、副市长按分工负责处理分管工作。

受市长委托,负责其他方面的工作或专项任务。

八、秘书长在市长领导下,负责处理市人民政府的日常工作。

九、市长离邵期间,受市长委托,由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市长主持市人民政府工作。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预防与控制艾滋病工作实施意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预防与控制艾滋病工作实施意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预防与控制艾滋病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法规类别】艾滋病监测管理【发文字号】湘政办发[2002]11号【发布部门】湖南省政府【发布日期】2002.03.20【实施日期】2002.03.20【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预防与控制艾滋病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湘政办发[2002]11号)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湖南省预防与控制艾滋病工作实施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00二年三月二十日湖南省预防与控制艾滋病工作实施意见为了贯彻落实《中国预防与控制艾滋病中长期规划(1998-2010年)》(国发[1998]38号)。

《中国遏制与防治艾滋病行动计划(2001-2005年)》(国办发[2001]40号)和《湖南省预防与控制艾滋病中长期规划(1999--2010年)》(湘政发[2000]1号,以下简称《规划》),特制定《湖南省预防与控制艾滋病工作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

一、目标和工作指标(一)目标。

到2005年底,将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性病发病人数年增幅控制在10%以内;艾滋病病毒经临床输血传播的平均水平控制在1/10万以下;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病人控制在40000例以内。

(二)主要工作指标。

到2002年底要达到的主要工作指标:1.健康教育。

力争全民预防艾滋病性病和无偿献血知识知晓率在城市达到70%,在农村达到40%,其中高等院校、中等职业学校、高级中学的在校生达到90%;在高危行为人群和戒毒所。

收容教育所、监狱、劳教所等被监管教育的人群中达到80%。

各市、州完成一个预防控制艾滋病性病健康促进示范社区的建设。

2.血液及血液制品管理。

查禁一切违法采供血液和原料血浆行为;临床用血由合法的采供血机构提供,并全部实行艾滋病病毒抗体检测,特殊情况下经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医疗单位自采自供的用血不超过5%。

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邵阳市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管理办法》的通知-市政办发[2013]15号

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邵阳市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管理办法》的通知-市政办发[2013]15号

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邵阳市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邵阳市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管理办法》的通知(市政办发〔2013〕15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邵阳市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13年8月30日邵阳市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爱国卫生工作,预防控制病媒生物的孳生和扩散,防止鼠虫传媒疾病传播,改善城乡环境卫生状况,提高人民群众生活质量和健康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湖南省爱国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病媒生物的预防控制、监督管理等活动,所在本市行政区域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防范和杀灭有害生物的义务和责任。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病媒生物,是指能够将病原体从人或者其它动物传播给人的,危害人类健康的鼠、蚊、蝇、蟑螂、螨等。

第四条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管理工作必须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坚持“政府组织、部门协作、单位负责、全民参与”的工作方针。

遵循预防为主、标本兼治,群众治理与专业治理相结合、集中治理与日常治理相结合的科学防制方法。

采取以环境治理消除病媒生物孳生条件为主,药物或物理杀灭为辅的综合预防控制措施。

第五条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制定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规划,将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管理工作经费和公共地段病媒生物防制经费,列入同级人民政府财政预算。

单位和居民的病媒生物预防经费由各自承担。

第六条市、县(市、区)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以下简称爱卫会)在同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负责组织、协调、监督、检查本行政区域内的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

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邵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有关职责和机构编制调整的通知

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邵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有关职责和机构编制调整的通知

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邵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有关职责和机构编制调整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5.12.31•【字号】邵市政办发〔2015〕52号•【施行日期】2015.12.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邵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有关职责和机构编制调整的通知邵市政办发〔2015〕52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根据《中共邵阳市委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邵阳市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邵市发〔2015〕4号),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有关职责和机构编制调整事项通知如下:一、关于职责调整(一)行政审批事项取消、下放、调整、增加由市人民政府公布予以变动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取消的职责1.建立专业技术资格制度。

2.拟订全市机关事业单位工勤人员岗位等级规范及技术等级岗位考核政策并组织实施。

3.负责市直机关事业单位工龄更改的审批工作。

4.负责社会保险内部审计人员资格认证。

5.指导市人才研究会的工作。

分别承担以上职责的专业技术人员管理科、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科、工资福利科、社会保险基金监督科、人才开发与人力资源市场管理科职责相应取消。

(三)调整的职责1.法规科增加“负责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政策研究工作”职责。

2.将人才开发与人力资源市场管理科“拟订机关事业单位人员调配有关政策规定”职责,调整为“会同有关部门拟订机关事业单位人员调配的有关政策规定”;将“负责审核和办理中央、省属在邵和市直机关事业单位有关人员的调配工作”职责,调整为“会同办理市直行政机关公务员及相关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工作人员调配的有关工作,承办市直机关事业单位有关人员调配的有关工作”;将“负责全市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基地工作”职责划入就业促进与失业保险科;将“承办随军随调家属安置等有关工作”职责划入军官转业安置科(邵阳市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小组办公室)。

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邵阳市12345政府服务热线工作责任追究办法》的通知

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邵阳市12345政府服务热线工作责任追究办法》的通知

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邵阳市12345政府服务热线工作责任追究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6.07.27•【字号】市政办发〔2016〕14号•【施行日期】2016.07.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邵阳市12345政府服务热线工作责任追究办法》的通知市政办发〔2016〕14号大祥、双清、北塔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邵阳市12345政府服务热线工作责任追究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6年7月27日邵阳市12345政府服务热线工作责任追究办法一、为进一步规范我市12345政府服务热线(以下简称“热线”)的运行,保证热线成员单位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提高热线的办件效率,根据《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和《邵阳市12345政府服务热线运行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综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本办法适用于全市所有热线成员单位及其工作人员。

三、凡有下列行为情形之一的,予以通报批评;1.热线分管领导或联络员变更而未向市热线管理办公室及时上报有关信息,造成热线工单(以下简称“工单”)办理延期的;2.对群众反映的问题不按时办理的;3.不按要求向当事人反馈办理结果的;4.工单办理反馈结果与实际办理情况不一致的;5.工单回复内容与诉求内容不一致造成退回重办的;6.未按热线办要求及时上报热线平台数据库信息和其他有关资料的。

四、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诫勉谈话:1.经核实,属于本部门本单位职责,但推诿搪塞、拒不接单的;2.未按要求向诉求人反馈办理结果,一月内被市民投诉达3次及以上的;3.工单办理反馈结果与实际办理情况不一致,一月内被市民投诉达3次及以上的;4.同一诉求事项重复立单3次,事情仍未处理好的;5.拒接电话,导致工单交办不顺畅,影响工单办理的;6.热线工作在年度考核排名倒数第一名且满意率低于96%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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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邵阳市遏制与防治艾滋病
“十二五”行动计划》的通知
【法规类别】艾滋病监测管理
【发文字号】市政办发[2013]8号
【发布部门】邵阳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3.07.17
【实施日期】2013.07.17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邵阳市遏制与防治艾滋病“十二五”行动计划》的通

(市政办发〔2013〕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邵阳市遏制与防治艾滋病“十二五”行动计划》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3年7月17日邵阳市遏制与防治艾滋病“十二五”行动计划
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艾滋病防治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48号)、《湖南省实施〈艾滋病防治条例〉办法》和《湖南省遏制与防治艾滋病“十二五”行动计划》(湘政办发〔2012〕93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和艾滋病防治工作实际,制定本行动计划。

一、工作目标和原则
(一)工作目标。

减少艾滋病新发感染,降低艾滋病病死率,减少对受艾滋病影响人群的歧视,提高艾滋病感染者和病人生存质量。

到2015年底,重点地区和重点人群艾滋病疫情迅速上升的势头得到基本遏制,艾滋病、性病新发感染人数和死亡人数低于全省同期水平。

1.艾滋病综合防治知识(包括艾滋病、性病、丙肝防治知识和无偿献血知识)知晓率,15-60岁城镇居民达到85%以上,农村居民达到80%以上;出入境人群、流动人口和15-49岁妇女达到85%以上;高危行为人群和青少年达到90%以上;监管场所的被监管人员达到95%以上。

所有普通中学、中等职业学校、普通高等学校每年按规定要求开展艾滋病综合防治知识专题教育或宣传教育活动;各级主要新闻媒体刊播艾滋病综合防治知识公益广告占公益广告的比例达到5%以上;人口献血率达到1%,各县市区献血量和献血人次的增长水平不低于当地医疗服务需求的增长水平。

2.高危行为人群有效干预措施覆盖率达到90%以上,接受艾滋病检测并知晓检测结果的比例达到70%以上;95%的宾馆等公共场所摆放安全套或设置自动售套机;高危行为人群安全套使用率达到90%以上;登记在册阿片类物质(主要指海洛因)成瘾者500人以上的县市区建立戒毒药物维持治疗门诊及其延伸服药点,为70%以上符合条件的成瘾者提供戒毒药物维持治疗服务;参加戒毒药物维持治疗人员艾滋病年新发感染率控制在1%以下;静脉注射吸毒人群共用注射器具比例控制在15%以下。

3.孕产妇艾滋病病毒抗体检测率达到95%以上;感染艾滋病病毒的孕产妇及所生婴儿抗艾滋病病毒药物应用比例达到90%以上,接受综合干预服务的孕产妇艾滋病母婴传播率降低到5%以下;孕产妇梅毒检测率达到90%以上。

县级及以上医疗卫生机构主动为有艾滋病感染风险的就诊者提供必要的艾滋病和梅毒检测咨询服务,70%以上感染者和病人的配偶每年至少接受一次艾滋病检测,所有监管场所将艾滋病检测列为新进被监管人员常规检查内容。

4.符合治疗标准的感染者和病人接受规范抗艾滋病病毒治疗比例达到80%以上,治疗持续12个月的比例达到85%以上;90%以上的感染者和病人每年至少接受一次结核病相关检查,符合治疗条件的双重感染者接受抗结核菌和抗艾滋病病毒治疗比例达到80%以上;符合标准的病人服用预防机会性感染病物的比例达到80%以上;累计接受中医药治疗的人数比2010年增加70%。

梅毒患者和感染梅毒的孕产妇接受规范诊疗的比例均达到80%以上,全市一期和二期梅毒年报告发病率增长幅度控制在5%以下,先天梅毒年报告发病率降至30/10万活产数以下。

(二)工作原则。

坚持政府组织领导、部门各负其责、全社会共同参与;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依法防治、科学防治;坚持突出重点、分类指导、扩大覆盖、提高质量。

二、工作措施
(一)建立健全宣传教育工作机制,扩大宣传教育覆盖面,营造良好社会氛围。

1.加强对社会公众的宣传教育。

宣传部门协调指导广播影视、新闻出版等部门,将宣传艾滋病综合防治知识作为各级各类新闻媒体的重要任务,加大刊播艾滋病综合防治和公益广告力度,结合每年的“12·1”世界艾滋病日开展宣传活动,不断扩大宣传教育覆盖面。

充分发挥有社会影响的公众人物作用,鼓励和动员受艾滋病影响人群参与宣传教育工作,营造反对社会歧视的良好氛围。

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个体经济组织等要
将艾滋病综合防治知识教育纳入本单位从业人员的岗前或岗位培训,支持员工参与艾滋病综合防治宣传活动。

各县市区政府要高度重视艾滋病的防治工作,要将艾滋病综合防治知识和政策纳入行政机构的培训内容,并将防治知识和政策掌握情况、宣传教育工作力度等纳入领导干部年度工作考核内容。

2.加强公共场所、社区、边远贫困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的宣传教育。

交通运输、铁路、卫生、检验检疫、住房和城乡建设等部门要继续在车站、码头、公园等公共场所以及旅客列车、长途(公交)客车等公共交通工具的显著位置,设立艾滋病综合防治公益广告宣传栏,放置宣传材料或播放宣传信息。

各级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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