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视野中的诉讼法修改-最新文档
浅析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
浅析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是指在解决各种纠纷时,采用多种方式和途径进行调解、仲裁或者诉讼等手段,以期达到最终解决纠纷的目的。
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和变革,纠纷解决机制也在不断完善和创新,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越来越受到人们的重视和关注。
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出现和发展是与社会发展的需要密不可分的。
在过去,人们解决纠纷的方式主要是通过诉讼来解决,但是这种传统的诉讼方式存在效率低、周期长、成本高等问题,且在一些情况下并不能很好地解决纠纷。
为了更好地解决各种纠纷,并提高解决纠纷的效率和公正性,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应运而生。
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包括调解、仲裁和诉讼等方式。
调解是指通过权威人士或专业人员对纠纷进行调解,使双方达成和解。
仲裁是指由独立的第三方进行裁决,当事人受裁决结果的约束。
诉讼则是通过司法机关对纠纷进行审理和裁决。
这些方式都是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一部分,每种方式之间可以相互衔接和融合,以更好地解决不同类型的纠纷。
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好处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能够提高纠纷解决的效率,缩短解决纠纷的周期,降低解决纠纷的成本。
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能够更好地满足当事人的需求,采用不同的解决方式,更有利于解决各种不同类型的纠纷。
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能够提高解决纠纷的公正性,使双方在解决纠纷过程中更加公正和公平。
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有助于减轻法院的工作压力,提高司法资源的利用效率,更好地服务社会和人民。
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虽然有很多好处,但也存在一些问题和挑战。
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建设还不够完善,需要更多的法律、政策和系统上的支持。
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推进需要更多专业人才的支持,需要更多的专业人员来提供调解、仲裁和法律咨询等服务。
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需要更多的社会宣传和推广,让更多的人了解和接受这种新型的纠纷解决方式。
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需要更多的国际交流与合作,吸收国外先进经验和做法,进一步完善我国的纠纷解决机制。
在两级法院视角下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实践和展望
在两级法院视角下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实践和展望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是指在法院以外的其他机制和程序下,基于互动、协商、调解、仲裁和其他方式,解决在社会、商业以及其他领域中出现的纷争与争议,旨在化解矛盾、保障和增强交易双方的和谐利益关系。
在这个背景下,我们需要以两级法院视角来探究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实践和展望。
一、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实践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实践包括了仲裁、协商、调解等解决争议的方式,由此表现出多元和多样化的特点。
首先,仲裁是多元化解决争议的一种重要方式。
我国根据《仲裁法》规定,设立了行业和地区性的仲裁委员会,以较为灵活的仲裁程序、协助争议解决方快速解决问题。
比如说,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广东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等,在相关领域的解决纠纷上发挥了积极的作用。
其次,协商和调解在多元解决争议中也具有不可替代的地位。
协商和调解可以操纵双方平等协商,主动和深入了解双方的需求和意愿,并通过双方协商解决争议,以便更好地化解纠纷。
社会大众对调解和协商的积极性日益提高,这也使得协商和调解成为了解决纠纷的重要方式。
国家和区域设立的调解机构,如行业协会、企业之间等,已经成为了在不同领域中实际使用的有效工具,因为这些机构可以更专业、准确地处理一些带有细节问题和特殊复杂性质的问题。
另外,结合双方的意愿,律师介入争议解决过程,也是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一个实践。
律师是解决争议、保护合法权益的专业人士。
在解决争议过程中,律师可以为双方出具专业的法律意见,并提供适当的建议,使得争议解决过程更加科学、快速、可靠和准确,更好地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二、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展望通过对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实践进行分析,我们可以预见其在未来会继续发展壮大,具有可高度推广的应用场景和经验总结。
从以下角度进行展望。
1.社会化、网络化纠纷解决机制随着现代社会的发展,更多的企业和组织正在更广泛的途径中工作、合作和交流,这也导致了更大的商业、合同和隐私等方面的纠纷问题。
浅析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
浅析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摘要】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是指在纠纷解决过程中采取多种方式来解决争议。
本文首先从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概念和重要性进行了引言,然后详细分析了仲裁、调解和诉讼作为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形式。
接着探讨了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优势和局限性,强调了其在解决纠纷中的作用。
结论部分总结了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重要性,并展望了未来的发展方向,指出推广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重要意义。
通过本文的探讨,可以更好地认识和了解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为促进纠纷解决提供参考依据。
【关键词】关键词: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仲裁、调解、诉讼、优势、局限性、重要性、发展、推广。
1. 引言1.1 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概念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是指在传统的诉讼方式之外,利用多种形式的方式和机制来解决纠纷的方法。
在现代社会,纠纷种类繁多,纠纷解决的方式也需要多样化,于是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应运而生。
通过采用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可以更加灵活地应对各种不同类型的纠纷,满足当事人的不同需求。
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可以包括仲裁、调解、协商等方式,旨在通过当事人自主选择和自愿协商达成一致,从而达到快速解决纠纷、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目的。
与传统的诉讼方式相比,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更加注重当事人的合作和参与,更加灵活和效率高。
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也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减轻法院的负担,提高司法效率。
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是一种更加符合现代社会需求的纠纷解决方式,有助于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通过引入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可以更好地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高纠纷解决的效率和质量。
1.2 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重要性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注重当事人的主体地位,更加尊重当事人的意愿和选择,使纠纷解决更加符合当事人的实际情况,提高解决的公正性和客观性。
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还能够培养当事人的协商能力和沟通能力,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发展。
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重要性不仅在于其能够更好地解决各类矛盾纠纷,还在于其能够促进社会的和谐稳定发展,提高法治建设水平,使社会更加公平公正。
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视野中的诉讼法修改——以提高纠纷解决效率为视角
强。 通过诉讼途径解决纠纷是整个机制的最后一个环节。多 元 化的纠纷解决方式是 一个 开放 的体系, 任何能够有效 化解 纠纷 的方式 都可 以被 纳入到这一体系 当中。
二、 多元化纠纷解 决机 制中诉讼解 决机制与非诉讼 解决
机 制的关系
用, 包括诉讼费、 鉴定费、 律师费以及其它用于诉讼的实际支
易性和灵活性。 这主要是针对诉讼程序的复杂性和高成本及 延迟等问题而强调非诉讼解决机制的程序利益。第二, 纠纷
解决 基准上 的非法律化 。即在不违反法律的基本原 则与强行
性规 定的前提 下 . 以不 必教条化 的适用法律条 文 . 而给 可 从
共 同存 在所结成的一种互补 的、 满足社会主体的多样需求 的
程序体系和动态的调整系统。在这一体系当中, 纠纷解决的
途 径被分 为若干个 层次 , 层次越靠 上 , 就越强调 纠纷解决 的 合 意性与非 对抗性 , 层次越往下 , 执主体间 的对 抗性 就越 争
裁判 者 , 当事人的处分权与合意具有决定意义 。 第六 。 纠纷解 决过 程和结果 的互利性 、 平和性 和非对抗 性。这是人们对 非 诉讼 纠纷解决机制最为认同之处。 三、 通过诉讼机制解决纠纷的局限性 1 . 成本 高昂。“ 诉讼 不是所有 的司法判 决都能产生正义 . 但是每一个司法判决都会消耗资源。 粥 ” 即使仅就直接成本 中的私人 成本而 言 ,当事人在诉讼 中必须 支 出各 种诉讼 费
业 化特征 。通过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解决 的纠纷 , 非在法 并 官 等具有 职业身份的主体主持下化解 , 而更多的是在非 法律 职业 者的主持下 完成 。 四, 第 性质 和形式 的民间化 、 社会化 和
多元化 纠纷解决 机制是指在一个社会 中。 在不违背 强行 法规定的前提下. 民事、 对 行政、 刑事等各种案件争端的解
浅析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
浅析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随着社会的不断进步和发展,各种多元化纠纷也随之增多。
多元化纠纷是指在不同领域和不同层面上出现的各种纠纷,包括但不限于民事纠纷、商业纠纷、劳动纠纷、环境纠纷等等。
这些纠纷的产生给社会和个人带来了诸多不便和损失,因此如何有效地解决这些纠纷成为了当下亟待解决的问题。
为了有效地解决多元化纠纷,各个国家和地区都建立了一套纠纷解决的机制,本文将浅析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一些基本情况。
一、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基本形式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包括了诸多形式,主要可以分为法律途径和非法律途径两类。
1.法律途径法律途径是指通过司法和仲裁等法律程序来解决纠纷。
在这方面,各个国家和地区都建立了相应的司法体系和仲裁机构来处理纠纷。
当纠纷发生时,当事人可以选择将纠纷提交给法院审理,或者选择采用仲裁的方式来解决。
法律途径的优势在于具有强制执行力,一旦经过法律程序解决后,当事人都需遵守裁决结果,确保了公正和稳定。
非法律途径是指通过调解、谈判等非正式途径来解决纠纷。
这种途径更加灵活和便捷,当事人可以自行协商达成一致,从而解决纠纷。
非法律途径的优势在于减少了司法程序的耗时和成本,更能够保持当事人之间的关系和谐。
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具有多样性和灵活性的特点,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面向多元化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不仅仅是针对特定领域的纠纷,而是覆盖了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包括了经济、社会、文化、环境等多个领域。
各个机制在解决纠纷时需要考虑纠纷的具体情况和属于的领域特点。
2. 灵活多样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具有灵活多样的特点,即根据纠纷的不同情况和当事人的意愿,可以选择不同的解决途径,如法院诉讼、仲裁、调解、谈判等等。
这种灵活性可以满足当事人的个性化需求,更能够提高解决纠纷的成功率。
3. 倾向和谐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倾向于保持当事人之间的关系和谐,尽可能避免造成不可挽回的破裂。
在解决纠纷时,各种机制都会考虑到当事人的利益和关系,尽量达成双赢的结果,保持关系的和谐。
纠纷解决机制的多元化与创新
纠纷解决机制的多元化与创新纠纷不可避免地存在于人的日常生活中。
无论是在个人家庭关系中,还是在社会、商业领域中,纠纷都可能会发生。
在过去,解决纠纷通常依赖于法庭的诉讼程序,这种方式相对较为正式,耗时且代价高昂。
然而,随着社会的进步和人们对效率和公正的追求,纠纷解决机制正经历着多元化与创新的转变。
首先,仲裁机构的发展为纠纷解决提供了另一种选择。
仲裁是指当事人通过自愿协议将纠纷提交给仲裁员进行裁决的一种方式。
与传统的法院诉讼程序相比,仲裁更加迅速、高效。
当事人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愿选择仲裁人,并能够灵活安排庭审时间和地点。
此外,仲裁的裁决结果通常是终局性的,受法院的强制执行,具有相对较高的可信度。
因此,仲裁机构的出现为各方当事人提供了一种便捷而有效的纠纷解决方式。
其次,调解成为纠纷解决的新途径。
调解是通过第三方的介入,帮助当事人达成协议的一种纠纷解决方式。
相比于诉讼或仲裁,调解更注重当事人之间的沟通与合作,从而避免了由诉讼程序引发的激化矛盾。
调解的成功与否往往依赖于调解员的独立、中立和专业能力。
因此,培养和推广专业的调解员成为了这一纠纷解决方式的重要保证。
另外,随着科技的发展,线上纠纷解决平台应运而生。
以互联网为基础的线上纠纷解决平台通过将纠纷在线上解决,为当事人提供了更加快捷、便利的选择。
线上纠纷解决平台通常包括在线调解、在线裁决等功能。
当事人可以通过在线平台提交纠纷,并在平台上与对方当事人进行线上沟通。
平台上的专业调解员或仲裁员将根据当事人提供的协议或证据作出裁决。
与传统的纠纷解决方式相比,线上纠纷解决平台具有时效性强,成本较低等优势。
除此之外,社区法庭的兴起也为纠纷解决机制的多元化与创新做出了贡献。
社区法庭是指在社区层面上为当事人提供纠纷解决服务的法庭。
社区法庭通常由当地居民组成,他们通过了解社区的情况,能够更好地理解和解决社区纠纷。
社区法庭强调参与正义,注重当事人之间的和解与调和,通过对话和协商解决纠纷,减少了纠纷激化的可能性。
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建构与完善的分析(最新)
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建构与完善的分析(最新)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是指一个社会中各种纠纷解决方式、程序或制度(包括诉讼与非诉讼两大类)共同存在、相互协调所构成的纠纷解决系统。
一、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概述。
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简单地说,就是由于当前矛盾纠纷主体的多元化、类型的多元化、诉求的多元化,化解矛盾纠纷的思路、方法、措施、途径等也应多元化。
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是一套以诉讼为核心,各种非诉讼方式为补充,相互配合,相互衔接,综合运用政治、经济、法律、行政、教育等多种手段来协调处理社会矛盾纠纷的机制。
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大致可以分为诉讼和非诉讼两类方式,非诉讼方式通常包括调解、和解、斡旋、行政裁决、行政复议、仲裁、信访等。
在我国,以非诉讼方式解决纠纷也不是一个新生事物。
中国传统文化深受儒家学说影响,孔子的著名政治理想“听诉,吾犹人也,必也使无讼乎”,被古代统治者所推崇,“无讼”被视为社会治理的一种理想境界,“息诉”成为封建社会小官吏的重要施政目标。
同时,厌诉、息诉的观念在社会公众之中普遍存在,普通老百姓只有万不得已时才对簿公堂或“告御状”。
因此,用调解等非诉讼方式解决纠纷,奉行“以和为贵”一直是我国社会在纠纷解决方式上的主要价值选择。
早在延安时期,边区人民在党的领导下,发扬我国民间调解的传统,建立和发展人民调解制度,通过人民群众自我组织起来,用调解的方式解决民间矛盾纠纷。
新中国成立后,人民调解制度被依法确立并不断发扬光大,对于妥善化解人民内部矛盾,促进社会和谐,发挥了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被国际上称为“东方一枝花”。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在继续发展和完善人民调解制度的同时,大力推行行政调解、司法调解,逐步形成了以人民调解为基础,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相互衔接配合的矛盾纠纷调解工作体系。
与此同时,仲裁作为一种纠纷解决方式也迅速发展起来,商事仲裁、劳动争议仲裁等各类仲裁制度不断健全完善。
应当看到,尽管当前我国解决社会矛盾纠纷的方式已经十分丰富,但总体上看各种方式的发展程度不尽相同,一些方式的制度化、法制化水平不高,各种方式之间相互衔接配合尚不科学、完善。
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精选文档
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文献标识码:A无论从理论上还是从纠纷解决实践来说,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都是一个不争的事实。
对于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研究也有众多的成果,但这些研究更多是从不同纠纷解决机制不同功能联系上进行分析,很少对每一种纠纷解决方式所处的社会结构进行分析,也就难以深入揭示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深层次的决定因素。
本文就借助于格兰诺维特所提出的镶嵌这一分析工具,试着对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运行进行一个框架性分析,以提供对于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运行理解的基础。
并为我国现阶段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建立提供理论的解释。
一、镶嵌理论与纠纷解决在传统的纠纷解决理论中,要么侧重于宏观的统计性的衡量。
寻找一般性的纠纷解决方式的分布规律;要么用法经济学中的理性人假设,将所有的纠纷解决当事人都划归为一个抽象的符号;或者是归结为文化等结构功能的结果。
无论哪一种,都没有将纠纷解决真正置于现实的社会结构中进行分析。
最为突出的问题是,纠纷解决理论为了追求自身的理论完整性。
而将纠纷解决当事人以及纠纷和纠纷解决方式的运行予以高度的理想化,一定程度上偏离了纠纷解决运行的实践。
对于当事人来说,并不是完全如经典的假设一样可以完全脱离整个社会背景。
事实上,纠纷当事人必然处在特定的社会背景下。
具有独特的个人生活史,并由此形成自己独特的心理结构、价值观和生活方式,这些因素从内在和微观的层面上影响到纠纷当事人对于自己利益的认识。
一个具有特定内在结构的当事人决定了多大程度上会认为某一利益能够构成冲突,并采取相应的纠纷解决方式。
如果是一个对于个人利益看得很淡的人,同样的利益受损可能根本不会构成冲突,也就谈不上纠纷以及解决的问题。
比如有关启功的一个趣事,在北京潘家园书画市场有很多仿冒启功的书法作品,友人告诉启功后,启功则一笑而过,说“人家用我的名字是看得起我,他学的这手字一定花了不少功夫,再者,他是缺钱用,才干了这种事,他要是向我伸手借钱,我不是也得借给他吗?”纠纷当事人的内在结构决定了会否将利益变动认为是利益的冲突,一旦认定为是利益冲突的话,就会转入下一个环节,就是以何种方式去加以解决。
法治视野下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
法治视野下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目前,中国社会正处于急剧变革的时期,经济、政治和文化等各方面都面临着转型;与之相适应,各种社会利益格局也发生了变化,包括城乡差距、社会保障等在内的一系列问题势必会引发一些社会矛盾。
如果这些矛盾不能得到及时、公正地解决,就会对中国的法治建设与和谐社会产生不利影响。
目前,我国已经建立了一定的社会纠纷解决机制,但是随着改革的不断深入和社会利益的多元化,各种社会矛盾和纠纷也不断增加,原有的纠纷解决机制已不能完全适应新的社会形势的发展需要。
基于此,为了解决社会矛盾,探索建立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已为当下形势所必需,也是中国法治发展的必要环节。
一、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概念界定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是一种相对于某一单一性解决机制而言的,“是指在一个社会中,多种多样的纠纷解决方式以其特定的功能和运作方式相互协调共同存在、所结成的一种互补的、满足社会主体的多样需求的程序体系和动态的调整系统”。
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以人类社会价值和手段的多元化为基本理念,避免把纠纷的解决寄托于某种单一的程序,目的在于为解决社会矛盾提供多种选择和可能性。
在现代法治社会,司法裁判被认为是最正式、最公平的纠纷解决的常规机制,仍然是解决社会冲突、达成社会会和谐的重要手段。
但是,目前,司法在社会纠纷解决中压力过大,发展各种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已成为社会治理的重要路径。
因此,建立一个多层次、多元化的社会矛盾纠纷解决机制,已成为在法治视野下保障和实现社会成员多元化的权利诉求,促进社会和谐发展的客观需要。
二、现有纠纷解决机制的缺失在一定意义上讲,我国的纠纷解决机制并不完全是单一的,但是从总体来看,我国目前的纠纷解决机制还存在明显的不足,不能满足社会发展对解纷制度多元化、多层次的总体需求,造成社会矛盾的解决在一定范围内产生阻滞。
我国纠纷解决机制的缺陷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纠纷解决过分依赖司法手段众所周知,司法作为一种权威性和普适性的纠纷解决方式,被认为是现代社会实现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
试论我国多元化的民事纠纷解决机制研
试论我国多元化的民事纠纷解决机制研试论我国多元化的民事纠纷解决机制研究论文摘要我国目前民事纠纷解决方式并不单一,多种多样,已经建立起了包括调解、仲裁等多种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以及行政裁决、诉讼等纠纷解决方式,但是各种纠纷解决机制相互之间未形成一个有机协调和良性对接的有机体系。
简而言之,当前的问题不是要创造更多的纠纷解决方式,而在于有效整合各类纠纷解决机制。
因此,当务之急便是建立一个协调、互动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通过必要的立法或者制度建设对各种纠纷解决机制之间的关系进行调整和衔接,以更好地发挥各自的功能和整体效益,实现效益的最大化。
论文关键词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ADR一、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概述(一)“纠纷解决机制”的界定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是指在一个社会中,多种多样的纠纷解决方式以其特定的功能和特点,相互协调的共同存在,所结成的一种互补、满足社会主体多样性需求的程序体系和动态的运作调整系统。
“由于情感恩怨,利益归属及价值取向等因素的存在,人类社会从其产生的那一天开始,便伴随着不同的纠纷和冲突。
”纠纷的产生具有不可避免的必然性,马克斯·韦伯曾经把纠纷产生的根本原因归结于社会资源的稀缺性。
对于纠纷这一人类社会无可避免的社会事实,人们在漫长的历史发展进程和司法制度的探索中采取了很多种不同的解决方式,如协商、和解、调解、仲裁等方式,直到诉讼制度的出现,对人类社会纠纷的解决有着里程碑式的重要意义。
本文所称的纠纷解决机制主要是指包括诉讼制度和法院以外的各种非诉讼纠纷解决方式在内的各种制度的总称。
(二)我国主要民事纠纷解决机制的内容民事诉讼在纠纷解决机制中具有独特的功能和地位,其主要功能是解决民事案件纠纷。
尽管在其成本、效率等方面可能不及和解、调解或仲裁,但在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法律秩序和司法尊严方面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
与诉讼程序一样,替代性纠纷解决机制(ADR)的宗旨也是通过为社会主体提供一种在公平程序上对话和协商的渠道来解决纠纷,二者一样都属于程序范畴。
关于对多元化解决纠纷机制的几点思考
关于对多元化解决纠纷机制的几点思考
在当今社会,纠纷不可避免地出现着,并且因为各种因素的影响,纠纷的种类也越来越多样化。
因此,我们需要更加多元化的解决纠纷机制来应对这些纠纷。
下面是对多元化解决纠纷机制的几点思考:
1. 法律制度的完善:法律制度是解决纠纷的重要基础。
在当前的法律制度下,我们需要继续完善法律规范和法律程序,以便更加有效地解决各类纠纷。
同时,我们还需要建立更加完备的法律保护机制,为广大群众提供更加全面和优质的法律服务。
2. 多元解决机制的建立:除了法律制度外,我们还需要建立更多的多元化解决纠纷机制。
比如,调解、仲裁、调解委员会等等。
这些机制可以帮助当事人迅速解决纠纷,而且在某些情况下,这些机制的效果可能会更好。
3. 多元化解决纠纷机制的普及化:建立多元化解决纠纷机制不仅仅是政府的责任,个人和组织往往也可以发挥积极作用。
我们需要加强对解决纠纷机制的推广和普及,以鼓励更多的人利用多元化解纷机制来解决自己所面临的问题。
4. 多元化解决纠纷机制的专业化:除了要建立多元化解决纠纷的机制
外,我们还需要注重机制的专业化。
专业的仲裁、调解人员,以及专业的调解、仲裁机构,可以更加有效地为当事人提供专业的服务。
5. 提高公众意识:最后,我们需要提高公众对多元化解决纠纷机制的认识和意识。
只有当公众意识到这些机制的重要性,才能有效地利用这些机制,并且促进机制的进一步发展。
总之,多元化解决纠纷机制的建立和完善是一个长期而繁琐的过程,需要政府和社会各界的积极参与。
只有通过不断地努力,才能为广大群众解决好各类纠纷问题,并且推动中国社会的稳定与发展。
浅析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
浅析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是指在纠纷发生时,采用不同的方式和方法进行解决的机制。
这种机制的出现是为了应对社会多元化和纠纷多样化的现实需求,以及传统的单一解决方式的不足之处。
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包括了传统法庭诉讼、调解、仲裁等多种方法。
传统法庭诉讼是指通过司法机关来解决纠纷的方式,它具有公正、公平的特点,但也有诉讼周期长、费用高等问题。
调解是指通过第三方的协调、沟通来解决纠纷的方式,它具有快捷、灵活的特点,但在一些复杂纠纷中可能难以达成解决。
仲裁是指通过仲裁机构来解决纠纷的方式,它具有较高的法律效力,但由于仲裁结果不公开,社会监督有限。
除了传统的纠纷解决方式外,还出现了一些新兴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
专业调解,是指通过具有专业知识的人员来解决特定领域的纠纷的方式,它具有针对性强、效果好的特点,但在一些领域可能难以找到合适的专业调解员。
网络纠纷解决平台,则是通过互联网技术来解决纠纷的方式,它具有便捷、高效的特点,但需要保障网络信息的安全和公正性。
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出现,能够更好地满足社会多元化和纠纷多样化的需求。
通过选择不同的解决方式和方法,可以更好地解决各种类型的纠纷。
在一些简单的纠纷中,可以选择调解的方式解决,可以快速达成双方都能接受的解决方案;在一些复杂的纠纷中,可以选择仲裁的方式解决,可以由专业的仲裁机构来进行裁决。
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也存在一些问题和挑战。
不同的纠纷解决方式和方法之间可能存在竞争关系,难以平衡各方利益。
一些新兴的纠纷解决机制可能存在监管不足的问题,容易引发一些非法活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一些纠纷解决机制在实践中可能存在效果不佳的情况,需要进一步完善和改进。
在面对多元化纠纷的挑战时,我们应该积极推进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发展和创新。
要提高纠纷解决机制的专业化水平,培养更多的专业调解员和仲裁员,提高解决纠纷的能力和效果。
要加强纠纷解决机制的监管和评估工作,保障其公正性和公正性。
浅析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
浅析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是一种通过多种途径和方法解决纠纷的方式。
在现代社会中,由于人们生活方式的多样性和观念的差异,纠纷问题也呈现出多元化的趋势。
为了更好地解决这些纠纷,人们提出了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
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包括法律途径、和解、调解、仲裁以及其他非正式方式等。
这些方式可以根据不同情况和需求灵活运用,有效解决各类纠纷。
法律途径是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中的重要方式。
通过法律途径可以保障公正和平等的原则,对纠纷问题进行客观公正的审理,判决最终结果。
法律途径是一种有力的手段,可以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秩序。
和解是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中的一种方式。
和解是指当事人在纠纷解决的过程中通过协商达成一致,避免进一步的争议和纠纷。
和解可以减少纠纷解决的成本和时间,保护双方的关系,增强社会和谐。
调解是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中的一种方式。
调解是指通过一个中立的第三方来帮助当事人解决纠纷。
调解具有灵活性和高效性的特点,可以根据双方的需求和利益进行协商和调解,达到双方满意的结果。
仲裁是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中的一种方式。
仲裁是指通过由当事人自愿选择的仲裁员对纠纷进行裁决。
仲裁具有快速、高效和保密的特点,可以减少法律程序带来的时间和成本,同时也保护了双方的商业秘密。
还有其他非正式方式可以作为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手段,比如协商、调解以及其他形式的多方面谈判等。
这些方式的特点是灵活性、高效性和公平性,可以更好地适应纠纷的多样性和复杂性,为双方提供双赢的结果。
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是一种适应现代社会纠纷多样化的需求,通过法律途径、和解、调解、仲裁以及其他非正式方式来解决纠纷。
这种机制可以提供更多样化和综合化的解决方案,为双方提供公正、高效和双赢的结果,维护社会的稳定和和谐。
关于对多元化解决纠纷机制的几点思考
关于对多元化解决纠纷机制的几点思考1. 引言现代社会面临着各种各样的纠纷,如商业争端、家庭矛盾、劳动纠纷等。
为了解决这些纠纷,传统的法院诉讼途径已经显示出一些不足之处。
因此,多元化解决纠纷机制应运而生。
本文将探讨多元化解决纠纷机制的重要性及其在不同领域中的应用。
2. 多元化解决纠纷机制的重要性多元化解决纠纷机制是指采用非诉讼方式解决纠纷的一种方式。
它较为灵活、高效,并能在一定程度上保护当事人的隐私。
以下是多元化解决纠纷机制的几点重要性:2.1 保护当事人权益在传统的法院诉讼中,当事人需要公开诉讼,公开陈述案情。
这可能导致当事人在个人隐私方面的权益受到损害。
而多元化解决纠纷机制则能够提供更为私密的解决环境,有效保护当事人的权益。
2.2 提高解决效率传统的法院诉讼往往需要较长的时间才能达成最终判决。
而多元化解决纠纷机制通过采用更加高效的解决方式,如调解、仲裁等,能够大大提升解决纠纷的效率。
2.3 缓解法院负担法院的负担往往非常沉重,案件积压是一个普遍存在的问题。
多元化解决纠纷机制的应用能够将一些纠纷转移到非法院诉讼渠道,减轻法院工作压力,提高司法资源的利用效率。
3. 多元化解决纠纷机制的应用领域多元化解决纠纷机制在各个领域中均有广泛应用。
以下将分别探讨其在商业领域、家庭领域和劳动领域中的应用。
3.1 商业领域商业领域中纠纷的解决对于企业间的良好合作非常重要。
多元化解决纠纷机制在商业领域的应用主要包括调解、仲裁和协商等方式。
这些方式不仅能够快速高效地解决纠纷,还能够维护商业关系的稳定和可持续发展。
3.2 家庭领域家庭纠纷往往影响着家庭成员的身心健康,因此解决家庭纠纷显得尤为重要。
多元化解决纠纷机制在家庭领域的应用主要包括调解、和解和婚姻中介等。
这些方法能够为家庭成员提供一个相对独立和温馨的解决环境,有利于家庭关系的重建和和谐的维护。
3.3 劳动领域劳动纠纷在现代社会中非常常见,如工资争议、雇佣合同纠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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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质文档】论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word范文模板本文部分内容来自网络整理,本司不为其真实性负责,如有异议或侵权请及时联系,本司将立即删除!== 本文为word格式,下载后可方便编辑和修改! ==论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课件 5论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在最高人民法院2月26日发布的《关于全面深化人民法院改革的意见》中,有一条关于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建设的规定。
这个词语的来源应是西方国家所谓的ADR,也即是可选争端解决方案,最初使用这种方式,是为了诉讼爆炸的问题,以ADR方式为不堪重负的诉讼分流,高效专业的解决部分法律问题。
在我国目前法院案件数量日益增多,法官办案压力愈趋增大的情况下,完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是情理之中,然而真正落实好这一机制的建设,使其能够在纠纷解决体制中实际发挥不看可替代的作用,笔者认为至少应该从三个方面去理解该制度的重要性。
首先,以提高相关机制的专业化建设为抓手,要进一步发展调解、仲裁等已经存在的纠纷解决机制,使其成为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重要一环。
特别是调解这一形式,历来是中国法治路上重要手段,在新时期下,将调解的程序更加规范化、制度化,并对调解人员的选任规定相应法律硬杆条件,做好民间调解与法院工作的对接,承认调解协议的效力,真正让民间调解为诉讼分忧。
司法改革的推进,法官员额制的施行,必将带来法官精英化,能够直接从事案件审理的法官人数将不出所料的减少,此时推动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建设,不失为司法改革铺好道路。
其次,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建立有利于重塑法院形象。
法院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独角兽,然而这并不是说社会的公平正义只能由法院独家来主持。
有时候做一个监督者,更胜于直接做管理者。
常规而小额的案件由民间机构、行政机关妥善处理再由法院监督保障,可以省去诉讼程序中冗长的诉讼期间和复杂的诉讼程序,使案件尽快解决,法院也可以将更多的时间用于解决复杂困难的案件,用更多的时间去调查去说理。
不但案件处理更平滑,法院也会更受人民尊重。
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视野下的诉讼法修改问题探索
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视野下的诉讼法修改问题探索徐硕;周峰【摘要】历史地看,任何社会的纠纷解决机制都不是单一的,因此,现代民主社会的纠纷解决机制必然是多元化的,解决方式多种多样,典型的有非诉讼与诉讼解决机制。
毋庸置疑,诉讼解决机制具有权威性与终极性的特征,对于解决纠纷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但是,其也存在高成本、低效率的缺陷。
而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的良性运行,可以使大量的社会纷争得以高效便捷的解决,能够有效弥补诉讼解决机制的缺陷。
因此,构建多元化的纠纷解决机制,将多种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与诉讼解决机制有机结合,可以极大提高整个社会的纠纷化解能力及效率。
【期刊名称】《产业与科技论坛》【年(卷),期】2016(015)004【总页数】2页(P28-29)【关键词】纠纷解决机制;司法权威;诉讼法修改【作者】徐硕;周峰【作者单位】湖南警察学院;湖南警察学院【正文语种】中文历史地看,任何社会的纠纷解决方式都不唯一,虽然诉讼方式以其权威性和终极性成为定纷止争的重要措施,但是生活中很多的纠纷最后还需要诉讼外的手段解决。
进一步探析,当代法治社会中解决纠纷的措施的最大特点是,诉讼和非诉手段相辅相成、互为补充,也是纠纷解决机制的最符合社会发展要求的良性系统。
目前,在我国纠纷解决机制的体系中,非诉手段广泛应用,已成为定纷止争必不可少的重要手段之一,能够有效解决大多数的社会争端与民间纠纷,另一方面,其有效的减轻司法系统的压力。
随着诉讼方式的发展与完善,在各国中其不失为最具权威的解决手段,在中国亦是如此。
但是,诉讼方式并非定纷止争最理想、最经济的手段。
显而易见,诉讼方式的要求严格且程序冗杂,启动的频率和追求公平结果的效率低,是法治社会中大多数国家定纷止争的最后关卡。
在我国,非诉讼方式是定纷止争、追求社会公平正义、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发展的重要手段,其社会价值不可小觑,具体有五点:一是非诉讼的程序非常简易、灵活,且其启动的原因和主体的要求低,其设置的首要目标就是克服诉讼程序的繁杂、高成本以及低效率的不足。
改革开放四十年来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成就问题及完善对策
改革开放四十年来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成就问题及完善对策改革开放四十年来,我国社会发展取得了巨大的成就,但同时也伴随着各种多元化的纠纷问题。
在这样的背景下,建立健全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就显得尤为重要。
本文将从多个角度分析改革开放四十年来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成就问题及完善对策。
我们来看一下改革开放四十年来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所取得的成就。
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人民生活水平大幅提升,人们对权益的维护意识不断增强,因此各种类型的纠纷层出不穷。
为了有效解决这些纠纷,我国在改革开放初期就开始探索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通过法庭诉讼、仲裁、调解等途径进行解决。
在四十年的改革开放进程中,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逐渐完善,形成了一套比较完善的纠纷解决体系,使得社会纠纷得以及时合理地解决,为社会稳定和发展提供了有力保障。
我们也要看到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还存在一些不足之处。
由于我国的法律法规体系和法治观念的不断提升,人们对于司法程序和法律规定的了解和认同也在不断加深。
这就要求法律体系和纠纷解决机制不断与时俱进,以满足社会需求。
目前我国纠纷解决机制的专业化和效率还有待提高,仲裁和调解机构的专业化水平相对较低,很多纠纷得不到及时有效的解决。
社会舆论也普遍认为在一些案件中,司法公正和公平存在争议,审判权的独立性和公正性还有待进一步提升。
对于一些新兴领域的纠纷如网络纠纷、知识产权纠纷等,传统的解决方式已经不再适用,需要建立新的纠纷解决机制来满足社会需求。
针对以上问题,我们提出一些完善对策。
要不断完善法律体系,保障司法公正和公平。
在立法和司法实践中,要树立司法独立和公正的理念,保障审判权的独立性,严格执行法律法规,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和正义。
要加强纠纷解决机构的建设和专业化水平提升。
加大对仲裁和调解机构的投入力度,提高工作人员的专业素养和办案效率,改善纠纷解决机构的服务质量和效率,形成专业化、高效的解决机制。
要推动创新纠纷解决机制,满足社会发展的新需求。
浅析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
浅析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在当今全球化的背景下,多元化纠纷已成为企业、组织和国家面临的重要挑战之一。
为了有效地解决多元化纠纷,需要建立一种综合性的解决机制。
本文将探讨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原则、类型和实践方法。
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原则包括:公正性、公开性、合法性、快速性和可预测性。
首先,公正性是指解决方案不偏袒任何一方,并对所有当事人公平透明。
其次,公开性是指解决机制要公开透明,方便当事人提出诉讼,并确保解决方案公开公正。
第三,合法性是指解决方案必须基于法律法规,并评估诉讼双方的权益。
快速性是指纠纷得以及时解决,以便当事人继续工作。
最后,可预测性是指通过建立规则和程序,对结果进行预测,以便各方更好地准备。
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包括:谈判协商、调解、仲裁和诉讼。
在谈判协商中,双方会坐下来一起讨论和谈判,就有争议的事项达成一致意见。
调解是由第三方介入纠纷并帮助各方达成协议。
仲裁是在第三人的管理下,由仲裁员决定有争议的问题。
诉讼是通过法庭,获得法律判决。
在实践中,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实践方法包括:预防、本地化、透明化和协作。
首先,通过预防纠纷,可以降低冲突发生的可能性。
其次,通过本地化,利用当地的法律、文化和语言等资源,更好地解决纠纷。
第三,通过透明化,将决策过程公开。
最后,通过协作,减少当事人之间的摩擦和冲突。
综上所述,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需要建立在公正、公开、合法、快速和可预测的基础之上。
解决方法包括谈判协商、调解、仲裁和诉讼。
在实践中,可以采取预防、本地化、透明化和协作等方法来解决多元化纠纷。
通过这些方法,有争议的方可以更好地进行决策,并以一种公正、公开、合法、快速和可预测的方式来解决纠纷。
01-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反思与完善
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反思与完善——基于徐州地区改革实践的思考前言:构建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并不是一个新鲜的话题,早在2004年其就作为一项重要的改革项目列入最高人民法院“二五”改革纲要。
经过十多年的探索,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日渐成熟,已经从法院缓解办案压力的“权宜之计”,升级为“国家治理体系和能力现代化的战略行动”。
任何改革都会与原有社会运行模式产生碰撞和磨合,本课题即从改革实践出发,对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中的问题与不适进行反思,以期对进一步深化改革有所推动。
一、求变: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初步探索近年来,由于社会转型和变迁加剧,社会矛盾纠纷呈现出复合型、多样化和易激化等特点,加之越来越多的人将提高法治意识简单等同于“有纠纷打官司”,一时间所有的矛盾纠纷都涌入司法渠道,诉讼俨然从化解社会矛盾纠纷的最后防线转变为前沿阵地。
然而,诉讼并不是万能的,诉讼也并不绝对是定纷止争的最佳方式。
过多的诉讼不但加剧了社会关系的对抗和紧张,增加了经济生活和市场运行的成本,也破坏了道德诚信、自治协商、家庭温情、社会宽容和责任、传统习俗等重要的价值观念和社会规范。
大量纠纷涌入法院,同时加剧了司法需求与司法资源之间的矛盾,导致审判执行工作难以良性循环,司法效率降低,解纷渠道阻滞,给司法社会认同和司法公信力带来挑战。
面对法律的局限性和诉讼机制的高成本、高风险,人们越来越认识到,有限的司法资源难以满足社会无限增长的解纷需求,部分社会矛盾亟需还原到社会范畴内解决,激活沉寂已久的社会矛盾纠纷解决机制势在必行。
在这种背景下,各地法院开始积极推动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探索诉讼与非诉讼的纠纷解决机制的相互衔接。
早在2009年,徐州法院就开始构建“人民法庭+巡回审判点+驻村(社区)法官”的涉诉矛盾纠纷预防化解组织网络,在每个深入基层的“触角”上配置联系法官,在每个行政村(社区)聘任司法协理员,通过定期的联合排查走访、联合化解纠纷等活动将纠纷解决在基层,解决在萌芽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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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视野中的诉讼法修改[文献标识码]A一、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界定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是指在一个社会中。
在不违背强行法规定的前提下。
对民事、行政、刑事等各种案件争端的解决,并不局限于诉讼这一种方式,而是包括了诉讼、调解、仲裁、行政裁决等多种方式的多途径纠纷解决体系的合成。
多种多样的纠纷解决方式以其特定的功能和特点,相互协调地共同存在所结成的一种互补的、满足社会主体的多样需求的程序体系和动态的调整系统。
在这一体系当中,纠纷解决的途径被分为若干个层次,层次越靠上,就越强调纠纷解决的合意性与非对抗性,层次越往下,争执主体间的对抗性就越强。
通过诉讼途径解决纠纷是整个机制的最后一个环节。
多元化的纠纷解决方式是一个开放的体系,任何能够有效化解纠纷的方式都可以被纳入到这一体系当中。
二、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中诉讼解决机制与非诉讼解决机制的关系在任何社会。
以诉讼方式解决纠纷从来都不是纠纷解决的唯一方式,绝大多数的纠纷还是以非官方参与的方式解决了。
在此一问题上,现代法治社会与以往社会形态的差别就在于:规范体系中纠纷的非诉讼解决方式与诉讼解决方式的互补、互动。
构成了一国纠纷解决机制的良性体系。
诉讼方式与非诉讼方式良性互补。
二者不会产生体制上的冲突。
非诉讼方式的有效运行,是纠纷解决的常态,能够分流绝大多数的争端。
从而大大减轻司法系统的压力。
通过诉讼方式对纠纷的解决成为一国纠纷解决体制中对纠纷最具权威性的评断。
也是对纠纷的最终裁断。
然而又因为诉讼方式并非是最理想、最经济的方式,因此其启动频率比较低。
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的基本原理、价值、目标与美国等国家理论与实践当中的ADR(Alternative Dispute Resolution)基本相同。
其有如下特征与价值:第一,程序的非正式性、简易性和灵活性。
这主要是针对诉讼程序的复杂性和高成本及延迟等问题而强调非诉讼解决机制的程序利益。
第二,纠纷解决基准上的非法律化。
即在不违反法律的基本原则与强行性规定的前提下,可以不必教条化的适用法律条文,从而给当事人“合意”留下较大空间。
第三。
纠纷解决主体具有非职业化特征。
通过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解决的纠纷,并非在法官等具有职业身份的主体主持下化解。
而更多的是在非法律职业者的主持下完成。
第四。
性质和形式的民间化、社会化和多样化。
即以民间性为主,以司法、行政性为辅。
第五,纠纷解决者与当事人之间的关系属于非权力化的水平或平等性构造。
参与纠纷解决的中立第三人并不是具有司法裁判职权的裁判者。
当事人的处分权与合意具有决定意义。
第六,纠纷解决过程和结果的互利性、平和性和非对抗性。
这是人们对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最为认同之处。
三、通过诉讼机制解决纠纷的局限性1.诉讼成本高昂。
“不是所有的司法判决都能产生正义。
但是每一个司法判决都会消耗资源。
”即使仅就直接成本中的私人成本而言。
当事人在诉讼中必须支出各种诉讼费用,包括诉讼费、鉴定费、律师费以及其它用于诉讼的实际支出。
必要的诉讼费用虽然不仅是维持司法活动所必需,而且还是抑制滥诉现象的调节器,但这就意味着某些贫困公民的法定权利得不到保护,而法律援助制度客观上增加了国家的财政负担,并且呈现需求远大于供给的局面,使国家在此问题上进退两难。
2.诉讼迟延。
美国经济分析法学家理查德?A?波斯纳认为,法院迟延是以下事实的必然结果:即诉讼的需求是大量的,而法官的时间却是有限的。
由于“迟来的正义就是不正义”,诉讼的迟延不仅使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长期得不到有效保护,甚至会使那些身处困境的当事人面对无休止的诉累不得不降低赔偿请求,从而削弱了公民对司法的信赖,而且极有可能降低裁判的质量(比如证据可能由于迟延而灭失),使法院面临被指责的尴尬。
3.通过诉讼解决纠纷本身并不利于社会关系的修复。
因为典型的诉讼程序强调对抗,对峙,尽管这种对峙被模拟为一个特定场景下的角色,但其仍然被进一步的延续到了现实生活中,从而加剧了本已严重的紧张关系,很多情况下,纠纷可能已经得到了解决,但是当事人之间的关系可能更为恶化。
或许有人说:现代市场经济重在效率,纠纷解决了,当事人就有精力时间去投入新的经济关系中,也不会再和以前的纠纷当事人再有经济往来,从而考虑哪种方式更利于修复社会关系并无意义。
但是纠纷解决的社会效果是我们不得不考虑的问题,可能与自己打过官司的人再也不会和自己有什么往来,从此不再有任何瓜葛,但是经历了与这个人的紧张对峙之后,这种紧张关系的后果以及由此产生的看法(当然包括偏见)可能会被放大到其他社会成员的身上。
也就是说,很多情况下纠纷虽然已经通过诉讼程序得到了解决,但是经过诉讼的模式化塑造,当事人相互之间的偏见被放大到了诉讼外的与对方“同一类”人身上,从而增加日后产生纠纷的可能性,并且增加了交易成本。
而如果用非诉讼当事人合意的方式来化解矛盾,会更利于社会关系的修复。
4.诉讼程序复杂。
诉讼程序包括了大量繁冗复杂的司法礼仪与司法程序特有的形式化要素(比如诉讼中关于期日、期间的规定,还有大量要求严格的格式文书等等)。
诉讼程序的复杂性是由其正规性决定的。
虽然正规性正是诉讼的优越性所在。
但由此也不可避免地带来了复杂性的弊端。
复杂性又导致了诉讼成本的高昂和诉讼的迟延。
同时.诉讼程序的复杂性也使得当事人本人参加诉讼的权利难以成为现实,因为常识化和便利化才是当事人的利益所在。
5.诉讼本身并非是最便利的纠纷解决机制。
诉讼程序主要是以构建的方式生成的,而很多非诉讼解决机制。
更有着深刻的历史根源。
在《法治及其本土资源》一书中,苏力曾经说过,“一个民族的生活创造它的法制,而法学家创造的仅仅是法制的理论”。
经过长时间的沉积,社会自身内生出的矛盾排解机制往往是更为有效的。
法律制度中的很多规定均是对风俗习惯的认可就是一例证。
6.与裁判的权威性相伴的是,裁判结局的被迫接受。
与调解、仲裁等以一定程度的合意为前提的纠纷解决机制相比,诉讼程序更多地依靠法官的权威判断。
以裁判的方式解决纠纷,是法官基于对案件事实、证据的分析,自由裁量权对裁判的形成也起到了相当大的作用。
然而,排除了合意因素的裁判,不可能达到双方当事人合意的处理结果,有些案件中,即使是胜诉的当事人对裁判结果也不满意。
从立足于化解社会矛盾的角度来考虑,我们不能让诉讼程序这一种形式来消解所有的社会冲突,这样国家财力无法承受、司法机关不能负载、数量有限的法官与大量案件比例严重失调、当事人因成本过高而对诉讼望而生畏,构建良好的现代诉讼制度因为整个司法系统所面对的巨大压力而被扭曲异化为法治的对立物。
反倒使诉讼解决纠纷方式的权威性大打折扣。
四、构建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与诉讼法改革的关系基于案件数量激增与取得最佳案件处理效果的考虑,现代世界各个国家均开展建立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的尝试。
人们的注意力更多地转向了通过协商来实现社会关系的修复,尽量以利于社会、社区、当事人、刑事被害人、刑事被告人的方式来实现纠纷的解决。
通过协商实现的案件分流使各个国家能够将有限的司法资源投入到疑难、复杂、重大的领域与案件中去。
在民事、行政领域,调解、仲裁大量使用。
新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关于轻微交通事故“私了”方面的规定,使轻微交通事故“私了”第一次被法律所允许。
在民事、行政领域如此,在刑事领域也是如此。
在国外非常盛行的辩诉交易制度、认罪答辩制度,以及近来提出的恢复性司法这一新的司法理念与运作模式,为提高司法体系的效率开辟了新的、更为广阔的天地。
这些改革措施,增强了纠纷解决机制的柔性,使纠纷双方对争议的解决建立在了合意的基础之上,取得了很好的社会效果。
相比原本刚性有余的纷争裁决体制在案件处理的效果及效率上,均胜出一筹。
进入二十世纪九十年代以来,中国改革三大诉讼法的努力从来没有停止过,诉讼法也因此成为了法学研究领域里的热门话题。
在减少案件积压、提高审判效率方面,理论界与实务界都提出了很多建设性的方案,也做出了很多富有新意的尝试。
然而,这些努力大多都是在司法体系的框架内来构架与展开的。
当然对于法律改革来说,这本身并无可厚非。
但是从一个利用各种机制化解社会纠纷的视角来看。
这样的一种努力事实上是对诉讼体制给与了巨大的压力。
包括我们现在讨论的刑事审判案件分流机制,刑事简易程序,刑事普通程序简易审等等,均是把所有纠纷的解决寄希望于诉讼,并且又在司法的领域内来寻求案件的简易审理。
这样就在很大程度上限定了我们的视野。
其实,当我们站在解决纠纷的立场来审视一个社会纠纷解决体制时,诉讼只不过是其中的一条途径,这条途径在一个多元的纠纷解决体系当中,尽管是最终、最具权威性的,但并不是最主要的,也不是唯一的。
如果说每一种解决机制的目标是一致的,那么不同的纠纷解决方式之间的差别就在于其在解决纠纷的同时,实现着不同的价值。
调解、仲裁等非诉讼方式更注重当事人的合意,其成本较低,效率较高,执行比较顺利,纷争解决的效果较好。
而诉讼强调国家司法机关在做出裁判结论上的权威性、终结性,程式繁多,周期较长,耗费资源较多,效率一般不高,但却从规范的角度对争端做出了评断,往往更接近于事实的真相与本质。
事实上,当我们把诉讼法所提供的纠纷解决方式,与其他非诉讼的纠纷解决方式进行一个体系化的分析与重构时,我们会发现,以前在诉讼领域里旨在提高审判效率、节约司法资源而进行的种种制度设计,有了新的含义。
当大部分的纠纷通过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中的非诉讼方式所化解后,能够进入诉讼程序的已经很少了。
那么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在实际上起到了将案件分流机制前置的作用,为提高审判效率做好了充分的制度准备。
或许有人认为,那些非诉讼的解决方式是反司法的,反理性的,与法治理念不相融合。
但我们认为:司法的形式化与纠纷解决手段的多元化并不矛盾,无论是通过诉讼的方式还是非诉讼的方式解决纠纷,只要能利于社会纷争的解决,利于社会的和谐发展,我们都可以采用,在这一点上,我们不能因为现在讲法治就走向法律至上主义的极端。
一个真正健康和谐的社会从来都不是只存在一种治理模式与纠纷解决机制的,古今中外的理论与实践证明了这一点。
我想法治提供给我们的治理方式――司法救济的精髓在于诉讼的可用性,司法的可参与性以及司法救济的可能性,而非诉讼的唯一性。
法治理念并非指导我们开展一切活动的灵丹妙药,那些法治发达国家的经验也证明了这一点。
非诉讼的解决方式大都有着深刻的历史传统根源,本身就是实践经验的结晶,它们更容易被人们接受。
其实,法律本身在很大程度上也是实践理性的体现。
大法官霍姆斯说:“法律的生命从来就不是逻辑,而是经验。
”五、结论在一个和谐、健康的社会当中,纠纷解决机制应当是包含了调解、协商、仲裁、行政裁决等等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与诉讼解决机制的多元化体系。
规范有效的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的良性运行,可以有效化解大量社会纷争,这样经过层层过滤,能够通过诉讼方式解决的纠纷已是少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