抢夺罪转化抢劫罪的情形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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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化型抢劫罪适用前提条件

转化型抢劫罪适用前提条件

转化型抢劫罪适用的前提条件摘要: 转化型抢劫是抢劫的一种特殊类型。

作为转化型抢劫罪,行为人必须实施盗窃、诈骗、夺行为,并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暴力、胁迫必须达到一定严重程度方能以抢劫罪处。

关键词:转化型抢劫罪;盗窃;诈骗;抢夺;当场;暴力。

我国《刑法》第269 条规定“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依照本法第263 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刑法理论界称之为转化型抢劫罪。

抢劫罪是一种严重侵犯人身权利、财产权利的犯罪,历来为我国刑法重点打击。

而随着侵犯财产违法犯罪案件的增加,转化型抢劫罪现象也日趋严重。

正确区分典型抢劫罪与转化型抢劫罪之间的界限,不仅有利于正确定罪,而且也是对犯罪分子正确量刑的前提。

一、转化型抢劫罪适用的前提条件我国刑法学界一般认为《刑法》第269 条规定的犯罪情况,是由盗窃、诈骗、抢夺转化为抢劫性质,最终要以抢劫罪处理,可以说是一种特殊形式的抢劫罪,这是适用第269 条必须具备的前提条件。

与德、日等大陆法系国家的规定不同,我国刑法要求盗窃、诈骗、抢夺“数额较大”,才能构成犯罪。

依照《刑法》第269 条的规定,作为转化型抢劫罪,行为人必须是先“犯盗窃、诈骗、抢夺罪”,这是适用该条的前提条件。

那么对于成立前提条件的“犯盗窃、诈骗、抢夺罪”,是否也应该作严格解释,理解为是指盗窃、诈骗、抢夺财物数额较大构成犯罪的情形呢? 对此理论界存有三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行为人实施的盗窃、诈骗、抢夺行为必须达到“数额较大”构成犯罪的程度;〔1〕另一种观点认为,不要求行为人的盗窃、诈骗、抢夺行为达到“数额较大”构成犯罪的程度,但也不能是数额很小的小偷小摸行为;如果财物数额虽未达到“较大”,但暴力行为严重甚至造成严重后果的,应适用《刑法》第269 条;〔2〕还有一种观点认为,不要求盗窃、诈骗、抢夺达到“数额较大”构成犯罪的程度,也不宜排除数额过小的情况。

论转化型抢劫之认定

论转化型抢劫之认定

论转化型抢劫之认定转化型抢劫是指在实施抢劫行为时,由于被害人的抵抗或其他原因,将抢劫过程中的意图转变为故意伤害或者故意杀人的犯罪行为。

对于转化型抢劫的认定,涉及到认定罪名和量刑等问题,因此需对其进行深入的论述和研究。

认定转化型抢劫的关键是确定犯罪行为的转变过程。

一般而言,转化型抢劫包括两个阶段:抢劫阶段和转变阶段。

在抢劫阶段,犯罪嫌疑人使用暴力或者威胁暴力手段,通过威逼或者实施暴力对被害人进行控制,以达到抢劫财物的目的。

当被害人抵抗或者其他原因导致作案计划受阻时,犯罪嫌疑人可能发生心理变化,将原本的抢劫意图转变为故意伤害或者故意杀人。

这种转变阶段表明犯罪嫌疑人的主观意图和犯罪目的已经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其行为性质也由抢劫罪转变为故意伤害罪或故意杀人罪。

认定转化型抢劫还需考察犯罪嫌疑人是否存在预谋。

预谋是指作案前经过一段时间的计划和准备,并采取了相应的措施以便在作案时实现其犯罪目的。

对于转化型抢劫,预谋的存在与否直接关系到犯罪嫌疑人是否具有转化型抢劫的恶意和故意。

如果犯罪嫌疑人在作案前没有经过充分的思考和准备,并没有明确的转化意图,那么其行为就难以认定为转化型抢劫。

反之,如果犯罪嫌疑人在作案前就已经考虑到可能发生的情况,并有明确的转变意图,那么就能够认定为转化型抢劫。

认定转化型抢劫还需考虑行为人的主观恶意和犯罪动机。

主观恶意是指行为人对自己的行为结果是有所预见的,并对行为造成的后果表示赞赏或者接受。

在转化型抢劫中,行为人的主观恶意是指其在抢劫过程中发生转化后,对于犯罪行为的故意伤害或故意杀人表示赞赏或接受。

犯罪动机是指行为人实施犯罪的根本目的和动机,通常与其处境、经济、心理等因素密切相关。

对于转化型抢劫,犯罪动机在抢劫阶段和转变阶段可能存在不同的原因和动机,研究和认定犯罪动机有助于揭示犯罪的背后原因和社会问题。

转化型抢劫的认定既需要考虑犯罪嫌疑人的主观意图和恶意,也需要考虑其具体的犯罪行为和社会危害程度。

论刑法第269条转化型抢劫罪适用的前提条件

论刑法第269条转化型抢劫罪适用的前提条件

论刑法第269条转化型抢劫罪适用的前提条件内容摘要] 我国刑法第269条规定“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依照本法第263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虽然刑法理论界对其有不同的理解,有的学者称之为转化犯;有的学者认为本条规定的不是标准的转化犯,应为拟制的转化犯,或准犯;还有的学者从法律拟制和注意规定区别的角度,把刑法269条的规定称为法律拟制;但在司法实践中,一般认为刑法第269条规定的是转化型抢劫罪或准抢劫罪。

笔者旨在根据司法实践中出现的问题,对适用转化型抢劫罪的前提条件作一些探讨。

[关键词] 刑法第269条转化型抢劫罪前提条件相对于大陆法系国家对事后抢劫罪(转化型抢劫罪)规定只限于盗窃犯,且其盗窃罪并无“数额较大”之限制,我国刑第269条的规定,作为转化型抢劫罪,行为人必须是先“犯盗窃、诈骗、抢夺罪”,这是适用该条件的前提条件。

那么对于成立前提条件的“犯盗窃、诈骗、抢夺罪”,应如何理解。

笔者认为有以下问题需要探讨:1、盗窃、诈骗、抢夺是否需要达到财物数额较大,并且是构成犯罪的情形?对此理论界有两种不同的观点:一种观点认为,行为人实施的盗窃、诈骗、抢夺行为必须达到“数额较大”构成犯罪的程度;另一种观点认为,不要求行为人的盗窃、诈骗、抢夺行为达到“数额较大”构成犯罪的程度。

如果财物数额虽未达到“较大”,但暴力行为严重甚至造成严重后果的,应适用刑法第269条。

与此相对应针对实践中的案件,也有针锋相对的两种意见。

例如笔者办理的徐某,2003年7月至邻居家,盗窃人民币70元,正欲离开时,被主人的碰见,徐某随手持啤酒瓶照被害人头部打击一下致被害人轻微伤,并趁机逃离,后徐某被抓获。

此案在定性上就存在两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徐某的行为不构成犯罪,理由是:徐某盗窃价值达不到数额较大,其行为构不成盗窃罪。

第二种意见认为,徐某的行为构成转化型抢劫罪,因为徐某使用了暴力手段。

转化型抢劫罪研究

转化型抢劫罪研究

转化型抢劫罪研究转化型抢劫罪研究摘要:转化型抢劫罪是一种特殊的抢劫罪,现行《刑法》第269条对转化型抢劫罪进行了明确规定,但是,关于转化型抢劫罪的适用方面仍然存在许多争议。

本文针对转化型抢劫罪的构成条件、犯罪形态和共同犯罪三大方面进行深入研究,希望能够对我国转化型抢劫罪的司法实践提供帮助。

关键词:转化型抢劫罪行为条件刑法转化型抢劫罪是一种特殊的抢劫罪,关键之处在于“转化”二字,涉及到前后两种犯罪行为。

所以,转化型抢劫罪的构成要件也比一般犯罪行为复杂,历来成为理论界和实务界重要的研究对象。

一、转化型抢劫罪的构成条件我国现行《刑法》在第269条中对转化型抢劫罪进行了规定。

关于转化型抢劫罪又可以称为准抢劫罪事后抢劫罪。

有史以来,关于“先盗后抢”的犯罪案件经常发生,古代法律也对其作出了不同的规定。

由于现实中,关于盗窃、抢夺和诈骗等转化为抢劫的案例比较复杂,形式多样,所以,有必要对其构成条件进行分析。

(1)转化型抢劫罪的前提条件在《刑法》中认为盗窃、抢夺和诈骗罪是构成转化型抢劫罪的前提条件,并且从司法实践中可以发现盗窃罪是转化型抢劫罪最常见的前提犯罪行为。

然而,目前我国司法实践中,关于转化型抢劫罪的前提条件例如有关“暴力”程度的确定等还存在很大争议。

1、实施盗窃、诈骗、抢夺行为。

依据现行《刑法》规定,实施盗窃、诈骗、抢夺行为是构成转化型抢劫罪的前提条件,有的学者认为实施盗窃、诈骗、抢夺行为不要求构成犯罪,只要实施了以上三种行为就可以进行认定。

有的学者提出前提条件必须是行为人实施盗窃、诈骗、抢夺的行为达到犯罪标准,也就是必须符合犯罪数额较大的情形。

并且,罪的转化只能在罪与罪之间进行,不能在违法行为与犯罪之间进行。

笔者比较倾向于前者,认为只要存在盗窃、诈骗、抢夺罪的实施行为,不需要对其犯罪数额是否较大进行严格要求。

由于转化型抢劫罪社会危害性较大,需要对其进行严厉惩罚,但是在司法实践中可以从量刑情节上进行综合考虑。

2020军转干公共基础知识法律常识:浅析《刑法》269条事后转化抢劫

2020军转干公共基础知识法律常识:浅析《刑法》269条事后转化抢劫

公共基础知识法律常识:浅析《刑法》269条事后转化抢劫《刑法》第269条,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脏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该条是法律拟制,也即原本应定盗窃罪(诈骗罪、抢夺罪)+故意伤害罪(以暴力致人轻伤为前提),但法条拟制为抢劫罪。

1.三个轻罪:实施了盗窃罪、诈骗罪、抢夺罪。

(1)三罪范围。

由于抢劫罪属于财产犯罪,只要一个行为具有财产犯罪的属性,符合盗窃罪、诈骗罪、抢夺罪这三个财产犯罪的构成要件,即可转化为抢劫罪。

例:1.盗伐林木的行为符合盗窃罪的构成要件,可以转化为抢劫罪。

2. 盗窃尸体罪,由于不具有保护财产法益的性质,不具有财产犯罪的属性,所以不能转化为抢劫罪。

(2)三罪要求着手实行,但不要求既遂。

即三罪在预备阶段不转化为抢劫,但在未遂时或者取得财物数额不大时可以转化为抢劫。

(3)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能否构成转化型抢劫罪?司法解释规定: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盗窃、诈骗、抢夺他人财物为窝藏脏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当场使用暴力,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或者故意杀人的,应当以故意伤害罪或者故意杀人罪论处。

2.三大目的:使用暴力主观上是为“窝藏脏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

窝藏脏物的目的,要求行为人已取得财物。

抗拒抓捕的目的,要求被害人或其他人已经实施了抓捕行为。

例:甲在公交车上扒窃到妇女钱包后到站下车,妇女发现后对已下车的甲破口大驾,驾得很难听,甲实在受不了便又跳上车,扇了妇女一耳光后下车。

甲打妇女不是出于三大目的,而是为了泄愤。

不转化为抢动罪。

3.当场使用象力或以暴力相威胁。

(1)当场。

当场是个时间概念。

这是要求三个轻罪和使用暴力之间具有时间上的紧密联系。

考试主要考时间(当场)与空间(现场)的错位。

例:甲晚上在乙家盗窃到财物后,在乙家睡觉。

早上,乙回家发现甲,便抓甲。

甲将乙打倒在地。

该案例中虽然在空间上盗窃行为与暴力行为是同一现场,但二者在时间上已经不是当场,不转化为抢劫。

我国《刑法》第269条转化型抢劫罪若干问题研究

我国《刑法》第269条转化型抢劫罪若干问题研究

中存 在 争 议 。 有观点称 , 作 为 一 种抢 劫 罪 , 既 然抢 劫 罪作 为 财
产 型犯 罪 . 以非 法 占 有 他 人 财 产 为 目 的 . 犯 罪 形 态存 在 既 未
遂. 那 么未 遂 问题 也 不 例 外 地 的存 在 于 转 化 型抢 劫 罪 有 观
点称 . 只要暴力或 以暴力相威胁被行 为人实施 . 那 么 就 是 既 遂的抢劫犯罪 . 即没 有 未 遂 的转 化 型 抢 劫 罪 。 也有观点称 , 从 刑法理论上来看 . 一 个 犯 罪 向 另一 个 犯 罪 的转 化 是 转 化 型 犯
用《 刑法 》 第1 3条 的 “ 情节显著轻微 , 危 害不 大 的 ” 规定 , 并 依
法 认 定 非 犯 罪 考 虑 到 第 2 6 9条 的 犯罪 的危 害程 度 和 其 立 法 原意 , 同时 以法 益保 护 为 原 则 , 在适 用《 刑法》 第 2 6 9条 定 罪 的 时候 . 对 先 行 行 为 的 数 额 不 应 做 出任 何 限 制 . 无 关 数 额 的
法 律 平 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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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 刑法 第2 6 9 条转化型抢劫罪若干问题研究
石建军
《 刑 法》 第 2 6 9条转 化型 抢劫 罪 的规
— _一 定 及 适 用
在《 刑法》 第 2 6 9条 中 : “ 犯 盗窃 、 诈骗、 抢 夺 罪. 为窝藏赃物 、 抗 拒 抓 捕 或 者 毁 灭 罪 证 而暴 力 相 威 胁 或 使 用 暴 力 的 . 并 以 特 定 财 物 为对 象 的其 他 犯 罪 . 就 应 转 化 并 定 性 为抢 劫 罪 从 犯 罪 预 备 行 为 可 否 构 成 转 化 型 抢 劫 罪 的 前 提 条 件 从 逻 辑层次 出发 , 对 于盗窃 、 诈骗 、 抢 夺 行 为 达 不 到 犯 罪 程 度 的. 尚且 可 以 当 作 “ 转 化型抢劫 罪” 的前提条件 . 而 不 以 预 备 犯 罪 为 前 提 条 件 的说 法 不 通 理 : 与此 同时 . 法 律 规 定 排 除 犯 罪 的 预 备 行 为 在 转 化 型 抢 劫 罪 的 前 提 条 件 之 外 也 不 存 在 法 律依据 。

什么是转化型抢劫罪

什么是转化型抢劫罪

什么是转化型抢劫罪转化型抢劫罪,又称“文化财富抢劫罪”,是指在抢劫、盗窃或掠夺文化财富时,破坏、毁灭或非法转移到他人手中的行为。

这些文化财富包括但不限于艺术品、历史建筑、古董、手稿、文物等。

转化型抢劫罪属于“故意罪”,是指作为犯罪主体的人是有意识地进行这种活动的。

这种犯罪的行为人通常是为了获得钱财或满足自己的自私欲望,犯罪的对象通常是国家或私人收藏家和博物馆。

由于文化财富具有极高的历史、文化和经济价值,因此转化型抢劫罪的犯罪成本也随之增加。

转化型抢劫罪的犯罪形式很多,其中最主要的就是抢劫和盗窃。

抢劫是指使用暴力手段夺取文化财富,包括强制、威胁、伤害等手段,目的在于让目标投降或者直接夺取财富。

盗窃则是指在发现艺术品、文物、古董等文化财富后非法入侵其所在的场所,进行窃取的行为。

另外还有一些更加狡猾的转化型抢劫罪行形式,如化名出售、非法买卖、走私、贩卖伪造艺术品、伪造博物馆文物等。

在全球范围内,转化型抢劫罪已经成为重要的犯罪问题。

由于文化财富不可替代性和不能复制性,使得它们成为了具有极高价值的资产。

在国际上,各种组织和机构已经开始广泛的开展打击文化财富犯罪的行动。

各国政府也在逐步完善对文化遗产的保护体系,加大对转化型抢劫罪的打击力度。

在中国,文化财富的数量和价值都非常高,也在一定程度上成为了贪污腐败的温床。

国家加强文化遗产的保护,是维系文化的积极行动。

中国将文化和经济相结合,通过艺术品展览及拍卖等形式,带动文化项目的发展,留住“圈内”资源。

此外也需要社会各界共同参与文化财富的保护工作,警民联动,加强监管和执法,切实保障文化遗产的安全。

总之,转化型抢劫罪是一种威胁世界文化瑰宝的罪行,需要全球共同打击。

只有加强维护文化财富的安全,才能保证人类文明不断发展和进步。

转化型抢劫罪不仅是对文化财富的犯罪行为,也是对整个社会的破坏。

文化财富经过长时间的沉淀和积累,拥有无法复制和替代的重要价值,它们的保护和传承是全人类的历史责任。

盗窃罪、抢夺罪、诈骗罪转化为抢劫罪的条件有哪些

盗窃罪、抢夺罪、诈骗罪转化为抢劫罪的条件有哪些

盗窃罪、抢夺罪、诈骗罪转化为抢劫罪的条件有哪些盗窃、诈骗、抢夺罪转化为抢劫罪的必须符合三个条件:1、行为人必须首先实施了盗窃、诈骗、抢夺行为。

2、行为人必须是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

3、行为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目的是为了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

法律中规定盗窃罪、诈骗罪以及抢夺罪在满足一定条件的时候,就会转化为抢劫罪,此时自然就会按照抢劫罪的量刑标准来追究刑事责任。

那一般盗窃罪、抢夺罪、诈骗罪转化为抢劫罪的条件有哪些呢?这个是比较重要的问题,下面就让小编来为你做详细解答吧。

▲一、盗窃罪、抢夺罪、诈骗罪转化为抢劫罪的条件有哪些所谓转化型抢劫罪,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的规定: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以抢劫罪论处。

同时我国刑法第十七条还规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二、抢劫负刑事责任的年龄因此在司法实践中,普遍认为已满十四周岁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对转化型抢劫行为应以抢劫罪承担刑事责任。

1、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不能构成转化型抢劫犯的原罪,根据刑法第十七条规定,已满十四周岁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只有实施重大恶性犯罪才负刑事责任。

实施盗窃、诈骗、抢夺行为的,由于受刑事责任年龄的限制不能构成犯罪。

因此,该类主体实施盗窃、诈骗、抢夺行为的,没有转化为抢劫罪的前提条件,不能转化为抢劫罪,故不应承担刑事责任。

2、对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实施的转化型抢劫行为不追究刑事责任,有利于对未成年人的教育和改造。

在大多数情况下,未成年人实施转化型抢劫行为多属初犯,主观恶性较小。

从对青少年矫正与改造的角度来看,对已满十四周岁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也是比较有利的。

3、对于未满十六周岁的人在实施转化型抢劫行为时造成重大人身伤亡的,可以根据牵连犯的理论以故意杀人或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死亡定罪,即根据结果行为吸收实施行为的办法来定罪,而不能以转化型抢劫罪论处。

试论抢夺罪转化为抢劫罪的条件及法律适用

试论抢夺罪转化为抢劫罪的条件及法律适用

(内容摘要)新刑法补充规定了抢夺罪转化为抢劫罪的条件,这就是《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携带凶器抢夺的,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抢劫罪,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强行夺取财物的目的,本罪侵犯的是复杂客体,它不仅侵犯公私财产的所有权,同时也侵犯了被害人的人身权利,是一种严重侵犯人身权利、财产权利的犯罪,历来为我国刑法重点打击。

抢夺罪,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乘人不备、公然夺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表现为乘人不备,公然夺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

公然夺取,一般理解为行为人当着公私财物所有人或保管人的面,乘其不备,公然夺取其财物。

上述两罪的共同点是:都以非法占有公私财物为目的,都侵犯财产所有权。

两者的区别在于:1、侵犯的客体不同。

抢劫罪不仅侵犯财物所有权,还侵犯人身权利,其胁迫手段是当面以暴力相威胁,如遇抵抗力立即施以暴力;抢夺罪不侵犯人身权利。

2、犯罪手段不同。

抢夺罪通常是乘人不备,公然不施用暴力。

如果以暴力劫财,则构成抢劫罪。

3、对财物数额要求不同,由于抢劫罪的社会危害性严重,刑法没有规定构成犯罪的财物数额,但对抢夺罪,则是规定以侵犯的财物“数额较大”为必要条件。

〔关键词〕抢夺罪抢劫罪携带凶器转化条件法律适用1997年《刑法》补充规定了抢夺罪转化为抢劫罪的条件,这就是《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携带凶器抢夺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即以抢劫罪论处)。

该规定在刑法修订时曾引起法学界强烈的争论,但终于规定在刑法之中。

立法者的意见是,携带凶器抢夺较一般单纯的抢夺犯罪社会危害性大,如此规定可达到从重打击之效。

如在修订过程中有人所担心的该项较笼统的规定对司法实践已造成一定的混乱,反映较突出的有“凶器”范围难以界定,“携带”的认定标准不易掌握,还有依照第二百六十三条处罚可能导致的轻罪重罚问题等等,这些问题等待解决。

关于“转化抢劫”的几个问题,必看!

关于“转化抢劫”的几个问题,必看!

目录关于“转化型抢劫”的几个问题,必看!张明楷常考热点及其主要观点司考出题人考倒大家的诀窍强烈推荐!司法考试刑法总则体系考点总结关于“转化型抢劫”的几个问题,必看!我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规定:“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即抢劫罪)的规定定罪处罚。

”这就是我国《刑法》对“转化型抢劫”的规定。

“转化型抢劫”是我国刑法体系中一个特殊现象,从立法确立时起,就引起法学理论界很多争议,在司法实践中也遇到一些问题。

笔者谨以此文谈谈个人看法,以求教于各位同仁。

(一)“转化型抢劫”有无存在的必要?有人认为,“转化型抢劫”没有存在的必要。

对于《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所规定的情形,应认定行为人构成盗窃、诈骗、抢夺罪;行为人当场所实施的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行为,应当视为盗窃、诈骗、抢夺犯罪的从重情节;如果暴力行为造成他人受到伤害甚至死亡,可认定其构成伤害罪、杀人罪,实行数罪并罚。

笔者不同意这种看法,就当前形势而言,“转化型抢劫”有其存在的必要性。

首先,这种犯罪现象较为普遍,危害很大,为有力地打击这类犯罪,有必要通过立法形式加以单独确立;其次,“转化型抢劫”存在敛财与暴力两种行为、两个阶段,两种行为、两个阶段又组成一个整体,若定性为“盗窃、诈骗、抢夺罪”,不能包涵行为人的暴力行为,失之以宽;若对两种行为分别定罪,实行并罚,则割裂了两种行为的联系性、统一性。

唯有将两种行为、两个阶段联系起来,确立为一个“转化型抢劫”,才能解决这个矛盾。

(二)“转化型抢劫”的前提罪名是否可以增加?现有“转化型抢劫”的前提罪名仅限于“盗窃、诈骗、抢夺”这三个罪名,有人指出,“转化型抢劫”的前提罪名不应仅限于这三个罪名,其他涉财类犯罪,如侵占、敲诈勒索甚至贪污等犯罪也应纳入“转化型抢劫”的前提罪名。

笔者认为,“转化型抢劫”的前提罪名不宜增加,因为从立法本意来看,“转化型抢劫”是针对盗窃、诈骗、抢夺这三种常见犯罪而确立的,这三种犯罪发案率高,而且常常出现犯罪后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情况,转化为抢劫罪的机率高,而其他涉财犯罪不属多发犯罪,转化机率很低,就立法效率、精简原则而言,没有必要将其纳入“转化型抢劫”之列。

转化型抢劫罪司法解释

转化型抢劫罪司法解释

转化型抢劫罪司法解释转化型抢劫,是抢劫罪的⼀种特殊形式。

是盗窃罪、诈骗罪、抢劫罪因当场实施暴⼒⾏为转化⽽来的。

那么,转化型抢劫罪的司法解释是怎样的呢?下⾯,店铺⼩编详细为您介绍具体内容。

跟着店铺⼩编⼀起往下⾯看看吧。

转化型抢劫罪司法解释我国刑法第⼆百六⼗九条规定: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当场使⽤暴⼒或者以暴⼒相威胁的,依照本法第⼆百六⼗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先,⾏为⼈必须实施了盗窃,诈骗,抢夺的犯罪⾏为,这是构成转化型抢劫罪的前提条件。

⾏为⼈如果没有盗窃,诈骗,抢夺的⾏为,直接对被害⼈实施暴⼒或者以暴⼒相威胁的⼿段强⾏索取财物的,就可以直接认定为抢劫罪,就不适⽤刑法的⼆百六⼗九条的定罪处罚。

转化型抢劫罪的认定必须有盗窃,诈骗抢夺的⾏为为前提。

⾏为⼈实施盗窃,诈骗,抢夺的⾏为。

并不必须够成犯罪,也就是说即使没有达到数额较⼤,不构成盗窃,诈骗,抢夺罪的但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毁灭罪证⽽当场使⽤暴⼒或以暴⼒相威胁的,情节严重的就可以按照抢劫罪论处。

但是如果使⽤当场暴⼒或以暴⼒相威胁,情节轻微危害不⼤的,则不认为是犯罪。

⼆、其次,⾏为⼈必须当场使⽤暴⼒或者以暴⼒相威胁,这是构成转化型抢劫罪的客观条件。

⾏为⼈的暴⼒或者暴⼒威胁的⾏为必须是“当场”使⽤,这⾥的“当场”是指⾏为⼈在盗窃,诈骗,抢夺⾏为的现场或虽离开现场但尚被追逐的过程中。

⾏为⼈在盗窃,诈骗,抢夺的⾏为中,没有达到⽬的,未取得财务⽽被⼈发现当场使⽤暴⼒或以暴⼒相威胁,强取财物的⾏为就应当⼈定为转化⾏抢劫罪。

或者取得财物后被⼈发现,在逃跑被追逐的过程中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毁灭罪证⽽当场使⽤暴⼒或以暴⼒相威胁的,也应当⼈定为转化型抢劫罪,适⽤刑法的第⼆百六⼗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如果⾏为⼈作案以后,在其他的时间地点对被害⼈使⽤暴⼒或以暴⼒相威胁的,则就不能认定为转化型抢劫罪,也就不能适⽤刑法的第⼆百六⼗九条进⾏处罚,其⾏为构成犯罪的应按其他的刑法条款论处。

浅析抢夺罪转化为抢劫罪的条件及法律适用

浅析抢夺罪转化为抢劫罪的条件及法律适用

预等 ,仍 然 公 然 用 强 力 夺 走 或 拿 走 被 害
人财 物 .但 是 未 对 被 害 人 的 身 体 使 用 暴 力或 以暴 力 相 威 胁 ,这 些 夺 取 财 物 的 行
很 难 判 断 其 在 主 观 上 事 先 是 否 有抗 拒 抓 捕 的 故 意 . 有 当行 为 人 犯 盗 窃 、 骗 、 只 诈 或 抢 夺 犯 罪 被 发 现 后 , 为窝 藏 赃 物 、 其 抗 拒 抓 捕 而 当场 使 用 暴 力 或 以 暴 力 相威 胁
见 是 .携 带 凶 器 抢 夺 较 一般 单 纯 的抢 夺 犯 罪 社 会 危 害 性 大 .如 此 规 定可 达 到 从
为 就 是 “ 人 不 备 ” 由于 行 为 人 主 观 上 乘 , 有夺 取 财 物 的故 意 及 非 法 占有 他 人 财 产 的 目的 . 观 上 实 施 的 是 “ 然 抢 夺 ” 但 客 公 . 是并 未 侵 犯 他 人 人 身 的行 为 .仍 然 应 当
即 在这 种 抢 夺 过 程 中根 本 看 不 出抢 劫 犯
罪 所必 备 的人 身 强 制 特 征 .所 以也 不 能 以抢 劫 罪 定 罪 处 罚 。而 携 带 凶 器 也 只 有 在 被外 界 感 知 的情 况 下 ,行 为 人 才 表 现 出暴 力 性 或 抢 劫 罪 的人 身 强 制 性 。 由于 携带凶器抢 夺毕竟 只是实施抢夺 行为 , 很 难确 定 被 害人 身 心 是 否 受 到 实 际 的 强
见 。

凶器 的 行 为 可 以认 定 行 为 人 或 者 有 实施
抢 劫 犯 罪 的 故 意 ,或 者 有 使 用 凶 器抗 拒 抓 捕 的故 意 。 论 是 哪 一 种 情 形 , 可 以 无 均 认 定 . 为 人携 带 凶 器抢 夺 的 . 先 有抢 行 事 劫 犯 罪 的准 备 。 2行 为 人 在 客 观 上 表 现 出意 欲 排 除 .

刘某的抢夺行为能否转化为抢劫罪

刘某的抢夺行为能否转化为抢劫罪

文 宋 ◎

行政拘留期间如实交代犯罪事实 不可认定为 自首
下 自首 书 的 时 间是 在 9月 2 0日 .时 间晚 于 其 被确 定 为 犯 罪
[ 情] 案 某年 9月 8 日, 地 发 生 凶 杀案 后 , 方 立 即展 某 警
联 系人 的 梳 理 和 调
转化 而 言 , 意 升高 者 , 犯 从新 意 , 行文 至 此 , 以看 出刘某 之 故 可 行 为 属于 抢夺 到抢 劫 之转 化 。 构成抢 劫 罪 。 ( 者单位 : 作 重庆 市 江 津 区人 民检 察 院[ 0 2 0 ) 4 2 6 ]
本 案 涉 及争 议 的 罪名 有 抢 劫 罪 、 夺 罪 。 抢
提 包 . 然 未 予 取 得 并 被 赵 某 发 现 后 用 力拉 住提 包 , 竟 于是 ,
文 王 安 胜 ◎
成被害人伤害后果 , 由于 并 无 手 段 行 为 与 目的行 为 之 分 , 只 能按 处 理 想 象 竞 合 犯 的原 理 在 抢 夺 罪 和 故 意 伤 害 罪 ( 过 或 失 致 人 重 伤 罪 ) 间 择 一 重 罪处 断 。 之
行 为— — 手 段 行 为 与 目的行 为 : 段 行 为是 侵犯 人身 的 “ 手 暴 力 、 迫或其他方法 ” 胁 的行 为 , 目的 行 为 是 侵 犯 财 产 的 非 法 夺 财行 为 。 言之 , 人 身 权 利 和 财产 权 利 的侵 犯 是 由 同一 换 对
行 为造 成 。 不 能 认 定 抢 劫 罪 。对 于 抢 夺 行 为 而 言 , 则 即使 造
[ 速解 1 文认 为刘 某 的行 为 构 成 抢 劫 罪 。 本 抢 劫 罪 与 抢 夺 罪 的 区分 主 要 体 现 在 : 、 为 的 暴 力 程 一 行 度 。抢 劫 罪 的 暴 力 是 最 狭 义 的暴 力 ,即是 指 对 人 行 使 有 形 力 . 达 到 了足 以抑 制 对 方 反 抗 的 程 度 。 夺 罪 的 暴 力 则 并 并 抢

盗窃转化抢劫的司法解释是什么

盗窃转化抢劫的司法解释是什么

盗窃转化抢劫的司法解释是什么推荐文章抢劫罪的构成要件都有哪些热度:法律上对抢劫罪的刑期是如何规定的热度:入室抢劫的构成要件有哪些热度:防盗防骗的安全知识热度:诉讼时效司法解释全文热度:在我国法律中,不论是盗窃还是抢劫都是属于犯罪的行为,但有的是是盗窃要是转为抢劫是怎么规定的,这是很多朋友有的疑问,以下是店铺为你整理的盗窃转化抢劫的司法解释相关资料,希望大家喜欢!盗窃转化抢劫的司法解释我国刑法第269条规定,转化型抢劫犯罪的行为人必须先“犯盗窃、诈骗、抢夺罪”,由此引出两个相关问题。

一是转化前的行为是否必须构成独立的犯罪;二是转化前的行为是否包括采用盗窃、诈骗、抢夺方法实施的其他犯罪行为。

对于后一问题,笔者认为,要视以盗窃、诈骗、抢夺方法实施的其他犯罪行为是否侵犯财产权而定。

如果先前行为没有侵犯财产权的,如盗窃、诈骗、抢夺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品,盗窃、抢夺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等行为,就不具备转化型抢劫罪的前提条件。

若构成独立犯罪的,则应实行数罪并罚。

如果先前行为侵犯的是包括财产权在内的双重客体的,如金融诈骗、合同诈骗等行为,就具备了转化型抢劫罪的前提条件。

对刑法第269条规定的转化型抢劫罪的先前行为,即盗窃、诈骗和抢夺财物是否要求达到“数额较大”的问题,在刑法理论与司法实践中意见分歧很大。

笔者认为盗窃、诈骗、抢夺的财物必须达到“数额较大”,才能适用刑法第269条。

理由如下:1、相关立法原意要求先前行为构成犯罪。

从1979年刑法与1997年刑法对转化型抢劫罪的表述差异看,我们不难发现,后者表述更准确、严谨。

理论界与司法实践部门提出过将“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修改为“实施盗窃、诈骗、抢夺行为”的意见,但未被立法部门接受。

可见现行刑法中转化型抢劫罪前提条件的立法本意就是要求先前行为必须构成盗窃、诈骗、抢夺罪,即非法占有他人财物必须达到“数额较大”的要求。

2、有关司法解释与法律规定相悖,不能成为“否定说”的依据。

抢夺罪转化为抢劫罪有哪些

抢夺罪转化为抢劫罪有哪些

A great company will always be cautious about its achievements, like a thin layer of ice.精品模板助您成功(页眉可删)抢夺罪转化为抢劫罪有哪些根据刑法相关规定,以下三种情形可构成转化型的抢劫罪:一、携带凶器抢夺的情形。

二、事后抢劫的情形。

三、聚众打砸抢中的抢劫罪。

抢夺罪与抢劫罪虽然只有一字之差,但却有很多不同,比如在刑罚量刑,犯罪构成等,但在一定特殊的情形下,抢夺罪可以转化为抢劫罪。

那具体有哪些情形呢?现在的将在下面的文章中为您详细的解答疑问,帮助您更好的了解抢劫罪的相关问题。

根据刑法相关规定,以下三种情形可构成转化型的抢劫罪:一、携带凶器抢夺的情形。

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携带凶器抢夺的以抢劫罪论处。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携带凶器抢夺”,是指行为人随身携带枪支、爆炸物、管制刀具等国家禁止个人携带的器械进行抢夺或者为了实施犯罪而携带其他器械进行抢夺的行为。

如果行为人随身携带国家禁止个人携带的器械以外的其他器械抢夺,但有证据证明该器械确实不是为了实施犯罪而准备的,不以抢劫罪定罪。

如果行为人将随身携带的凶器有意加以显示、能为被害人察觉到的,直接以抢劫罪定罪处罚。

二、事后抢劫的情形。

《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规定,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以抢劫罪论处。

适用本条规定,必须具备以下条件:前提条件是行为人的先前行为必须触犯了“盗窃、诈骗、抢夺罪”,而不能是先犯其他罪行。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行为人实施盗窃、诈骗、抢夺行为,未达到“数额较大”,但情节严重的,如盗窃、诈骗、抢夺接近“数额较大”标准的,入户或在公共交通工具上盗窃、诈骗、抢夺后在户外或交通工具外实施上述行为的,使用暴力致人轻微伤以上后果的,使用凶器或以凶器相威胁的等情形,以抢劫罪定罪处罚。

分析抢夺转化为抢劫的问题

分析抢夺转化为抢劫的问题

分析抢夺转化为抢劫的问题抢夺罪和抢劫罪的主要区别是客体要件不同、犯罪客观方面不同。

抢夺罪侵犯的是公私财产的所有权,客体单一:抢劫罪侵犯的是公民的人身权利和公私财产所有权,客体复杂。

抢夺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公然夺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抢劫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通过胁迫、暴力等方法夺取公私财物,数额不限。

如果犯罪分子出于夺取财物的目的,在夺取过程中被受害者觉察,遇到对抗,犯罪分子继续用胁迫、暴力方法进行抢夺财产,就会由暗抢转化为明抢,由抢夺转化为抢劫。

一、抢夺转化为抢劫罪的条件(一)抢夺转化为抢劫罪的前提条件抢夺转化为抢劫罪的前提条件是行为人实施抢夺行为。

抢夺转化为抢劫罪仅限于侵犯财产罪的范围内,犯罪的对象必须是公私财物,犯罪的目的必须是非法占有。

犯抢夺罪的行为人不能因为数额较大或己经既遂认定构成抢夺罪,而是说明行为人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和成心行为。

因此不管是抢夺未遂或既遂,只要行为人己经着手抢夺,存在成心抢夺心理,都可以认定为犯抢夺罪的条件。

(二)抢夺转化为抢劫罪的客观条件抢夺转化为抢劫罪的客观条件有两个,使用暴力和携带凶器。

抢夺转化为抢劫罪必须是行为人当场对公私财物所有人实施暴力或用暴力方式威胁,实施时间必须在抢劫当场,实施对象不一定是被抢夺的受害人,可以是目击行为人犯罪行为和事后追捕的警察、周围群众等。

在抢夺转化型抢劫罪中,行为人对受害者成心伤害、杀害等都是暴力行为,不再评价为成心伤害罪和成心杀人罪。

(三)抢夺转化为抢劫罪的主观条件抢夺转化为抢劫罪的主观条件是行为人消灭罪证、抗拒抓捕、窝藏赃物和抢夺时携带凶器。

消灭罪证是指犯罪行为人为了掩盖罪行,消灭被定罪的证据,如销毁作案现场的遗留痕迹,湮灭其他书证物证等。

抗拒抓捕是指行为人对追捕公民或公安机关人员使用暴力,从而抗拒抓捕,特别是对其扭送、抓捕的受害人实施暴力。

窝藏赃物是指行为人护住己经非法获得的赃物,不让其他追捕者或受害人夺回去。

行为人为了到达抢夺目的携带凶器分为三种情况:(1)行为人在抢夺过程中携带凶器,但没有对受害者造成伤害,在行为过程中也没有显露出。

抢夺罪转化为抢劫罪的情形有哪些

抢夺罪转化为抢劫罪的情形有哪些

The reason why a great man is great is that he resolves to be a great man.整合汇编简单易用(页眉可删)抢夺罪转化为抢劫罪的情形有哪些根据刑法相关规定,以下三种情形可构成转化型的抢劫罪:一、携带凶器抢夺的情形。

二、事后抢劫的情形。

三、聚众打砸抢中的抢劫罪。

找专长律师:债权债务律师劳动工伤律师交通事故律师医疗纠纷律师刑事辩护律师社会上经常会发生一些抢夺他人财物的行为,这样的行为在满足规定立案标准的时候,一般是构成抢夺罪的,那么就要按照抢夺罪的量刑标准进行处罚。

但也有转化为抢劫罪的可能。

那么抢夺罪转化为抢劫罪的情形有哪些呢?我们一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

一、抢夺罪转化为抢劫罪的情形有哪些在抢夺过程中,如以下几种情形,使用了暴力或者致人伤亡的,都将以抢劫罪论处。

1、驾驶车辆,逼挤、撞击或强行逼倒他人以排除他人反抗,乘机夺取财物的。

2、驾驶车辆强抢财物时,因被害人不放手而采取强拉硬拽方法劫取财物的。

3、行为人明知其驾驶车辆强行夺取他人财物的手段会造成他人伤亡的后果,仍然强行夺取并放任造成财物持有人轻伤以上后果的。

4、驾驶车辆夺取财物过程中将被害人拖倒或拖拉着行驶的。

5、携带凶器并驾驶车辆抢夺的。

6、驾驶车辆夺取财物后,使用暴力或胁迫手段抗拒抓捕的。

7、驾驶车辆夺取财物后,行为人为掩护同案人而使用暴力或胁迫手段的。

此外,为了避免因“证据”认识不一的问题而影响打击效率,《意见》明确规定,对以下3种情形可以依法定罪处罚:虽未缴到赃物,犯罪嫌疑人也否认犯罪行为,但有被害人的指认,目击证人指证,且目击证人与犯罪嫌疑人、被害人没有利害关系,指认与指证相吻合的;犯罪嫌疑人虽否认作案,但从现场或其身上、住所搜缴到赃物,且有被害人、证人对犯罪嫌疑人指证,与物证相吻合的;团伙犯罪案件中,虽部分犯罪嫌疑人在逃,但根据现有证据可认定犯罪,且能分清罪责的,可先行追究已归案犯罪嫌疑人刑事责任等三种情形,可以依法定罪处罚。

盗窃、诈骗、抢夺转化为抢劫的认定

盗窃、诈骗、抢夺转化为抢劫的认定

来源: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编辑:张智勇—赵红霞辩护律师(重庆市律师协会刑事委员会副主任)刑事知名律师张智勇释义盗窃、诈骗、抢夺转化为抢劫的认定由盗窃、诈骗、抢夺转化为抢劫性质,最终以抢劫罪处理,这可以说是一种特殊形式的抢劫罪,在理论上又称为转化型抢劫罪或准抢劫罪。

这一特殊形式的抢劫罪在认定上往往会出现一些不一致的做法,导致一些案件在定性上的争议或错误。

我们认为,认定这一转化型抢劫罪,关键在于正确理解《刑法》第269条规定的转化的条件。

这一转化适用条件包括转化的前提条件、客观条件和主观条件。

盗窃、诈骗、抢夺转化为抢劫的认定依照《刑法》第269条的规定,行为人必须是先犯盗窃、诈骗、抢夺罪,而不能是先犯其他犯罪,这是适用该条的前提条件。

以上三种行为构成犯罪均须数额较大,数额较小不能构成上述三种犯罪。

一般来说,行为人必须先构成了盗窃、诈骗、抢夺罪,才具备转化为抢劫罪的条件。

行为人的盗窃、诈骗、抢夺行为,除已构成犯罪的可以转化为抢劫罪外,末构成犯罪的也可以在特殊情况下转化为抢劫罪。

盗窃、诈骗、抢夺转化为抢劫的认定依照法律规定,行为人在先实施盗窃、诈骗、抢夺行为后,还必须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这是适用刑法第269条的客观条件,也是决定先行的盗窃、诈骗、抢夺发展为转化的抢劫罪的关键所在。

当场是指犯罪分子实施犯罪的现场、或者刚一离现场就被人发觉追捕的过程。

如果行为人在盗窃、诈骗、抢夺行为实施后,没有被及时发现或者抓获,而是隔了一段时间,在其他地方被发现,即使其行凶抗拒抓捕,也不适用《刑法》第269条的规定。

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是指犯罪分子对抓捕他的人实施殴打、伤害等足以危及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行为,或者以立即实施这种行为相威胁。

如果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情节不严重,危害不大或者没有伤害意图,只是为了挣脱抓捕而推撞他人,可以不认为是使用暴力,仍按原有的犯罪论处。

但是,如果有意以撞人的方法加害于他人而使其致伤或者致死的,则适用第269条,以抢劫罪论处。

对刑法第269条转化型抢劫罪的理解

对刑法第269条转化型抢劫罪的理解

对刑法第269条转化型抢劫罪的理解[摘要]早在古代刑法中就有对强盗罪的相关规定,旧中国第一部近代刑法典《大清新刑律》也作了相关规定,经过不断修改,从而确立了现行刑法典第269条的相关规定,刑法第263条规定的为标准形态的抢劫罪,此外确立了三种转化型的抢劫,刑法第269条作了相关规定,适用第269条处理的犯罪必须具备法定条件,转化型抢劫罪适用的前提条件是行为人必须是先犯盗窃罪、诈骗罪、抢夺罪,适用的客观条件是行为人当场使用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主观条件为行为人实施暴力以暴力相威胁的目的是为了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

但是,对于如何理解和执行刑法典第269条的适用条件,在刑法理论和司法实践中存在不尽一致甚至截然相反的见解和做法。

现行立法关于转化型抢劫罪,应进一步完善,刑法相关条文应作相应修改。

[关键词]转化型抢劫罪立法概况适用条件立法完善《刑法》第269条规定:“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依照本法第263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此条是对转化型抢劫罪的规定,因发生盗窃、诈骗、抢夺行为而转化为抢劫罪,故通常称为转化型抢劫罪,笔者试对转化型抢劫罪的立法概况、适用条件以及立法缺陷与完善问题作一些粗浅探讨。

一、立法概况(一)国外的立法在现代外国刑法中,对先行实施盗窃、抢夺财物的行为,为窝赃、拒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实施暴力相威胁的犯罪情况的处理,大致有几种做法:一是有些立法例虽未予明确规定,但从其刑法理论看是当然地将之包括在强盗罪(抢劫罪)之中。

如《苏俄刑法典》、《加拿大刑法典》都没有明确规定这种犯罪情况,其刑法理论却都认为,盗窃后为拒捕而对失主当场实施暴力或者暴力威胁的,应当构成强盗罪(抢劫罪)[1]。

二是有些立法例明确地把这种犯罪情况规定在抢劫罪里。

其中有的并不另设款项与抢劫罪区分,如罗马尼亚现行刑法典第211条第1款,保加利亚1951年通过的刑法典第184条第3款等;另有些立法例则在抢劫罪里另设款项对之加以规定,如巴西1940年颁布的刑法典第157(一),意大利1968年修正的刑法典第628条第2款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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抢夺罪转化抢劫罪的情形有哪些
根据刑法相关规定,以下三种情形可构成转化型的抢劫罪:一、携带凶器抢夺的情形。

二、事后抢劫的情形。

三、聚众打砸抢中的抢劫罪。

社会上经常会发生一些入户抢劫的事情,侵犯了受害者的人身以及财产权,那么如何情节该怎样认定呢?现实中有很多抢夺罪转化为抢劫罪的情形,那么抢夺罪转化抢劫罪的情形又有哪些?我们一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

▲一、入户抢劫怎么认定
入户抢劫是指行为人用各种非法手段进人公民家中实
施抢劫的行为。

入户抢劫是近年来抢劫罪中的常见多发情形。

这里所说户,应理解为居民住宅,并不包括其他场所,如单位的办公楼、学校、公共娱乐场所等,否则,有悖立法原意。

对入户不能仅理解为进入住宅房间或者室内。

对于抢劫独门独院居民住宅的,只要行为人进入了住宅院内,也应视为入户抢劫。

入户抢劫的犯罪分子的入户行为,在实践中往往是到居民住宅破门撬锁,危害非常严重,这种入户行为本身就已构成本法第245条规定的非法侵入住宅罪,只是由于抢劫罪的入户行为是其抢劫行为的手段行为的一部分,根据刑法处理牵连犯的一般原则,只以抢劫罪一罪从重处罚,不
必再以抢劫罪和非法侵入住宅罪实行并罚。

▲二、抢夺罪转化为抢劫罪的情形有哪些
在抢夺过程中,如以下几种情形,使用了暴力或者致人伤亡的,都将以抢劫罪论处。

1、驾驶车辆,逼挤、撞击或强行逼倒他人以排除他人反抗,乘机夺取财物的。

2、驾驶车辆强抢财物时,因被害人不放手而采取强拉硬拽方法劫取财物的。

3、行为人明知其驾驶车辆强行夺取他人财物的手段会造成他人伤亡的后果,仍然强行夺取并放任造成财物持有人轻伤以上后果的。

4、驾驶车辆夺取财物过程中将被害人拖倒或拖拉着行驶的。

5、携带凶器并驾驶车辆抢夺的。

6、驾驶车辆夺取财物后,使用暴力或胁迫手段抗拒抓捕的。

7、驾驶车辆夺取财物后,行为人为掩护同案人而使用暴力或胁迫手段的。

此外,为了避免因“证据”
认识不一的问题而影响打击效率,《意见》明确规定,对以下3种情形可以依法定罪处罚:虽未缴到赃物,犯罪嫌疑人也否认犯罪行为,但有被害人的指认,目击证人指证,且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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