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制和领导职数 严格控制人员
关于“三定”工作的实践与思考
关于“三定”工作的实践与思考“三定”规定是部门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简称,是具有法律效力的规范性文件,是部门履行职能的重要依据。
“三定”工作展开早与迟、内容实与虚,对实施机构改革方案,推进行政管理体制改革,规范政府部门职能履行都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要做好“三定”工作,“原则”是前提,“重点”是关键,“关口”是抓手。
要坚持“四条原则”坚持转变政府职能原则。
这是历次机构改革所强调的重要原则,离开这一条的机构改革终将黯然失色。
本轮改革仍是实行政企分开、政资分开、政事分开、政府与市场中介组织分开,使政府更好地扮演角色。
坚持依法行政原则。
按照建设法治政府的要求,依法依规确定职责,努力实现行政行为的法制化、规范化。
坚持权责一致原则。
突出政府经济社会事务管理和服务重点,明确和强化政府各机构的责任,做到有权必有责,权责对等。
坚持精简统一效能原则。
整合优化和规范设置机构,严格控制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提高行政效率。
要抓住“四个重点”转变政府职能。
无论是新组建机构或是调整机构,还是保留部门,我们都按照“四个分开”要求,梳理政府职能,把该由政府管理的事项界定清楚,把不该由政府管理的事项转移出去,把政府已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剔除,把微观管理事务和评比表彰等事项取消、下放,把辅助性、技术性、服务性的具体事务转移给事业单位和社会中介组织。
同时,加强宏观调控、能源管理、环境保护、食品安全、居民住房、社会保障等67项涉及群众切身利益、关系国计民生的经济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责,为政府准确行使职权、管好本行政区域的社会经济事务奠定良好基础。
理顺职责关系。
着力解决群众尚不满意的越位、缺位、错位问题,减少政府运行中职责交叉现象。
按照一件事情由一个部门负责的要求,厘清职责交叉和关系不顺问题。
相同或者相近的职责原则上由一个政府工作机构承担,确需多个工作机构管理的事项,要明确牵头和协办机构及其责任,分清主次。
“三定”中我们理顺了县级政府22个部门在宏观调控、能源管理、安全监管、食品安全、烟花爆竹、河道采砂、节能减排、医患纠纷等31项职责交叉关系,进而有利于建立健全部门间协调配合机制,形成工作合力。
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机构编制管理严格控制机构编制的实施意见
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机构编制管理严格控制机构编制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人民政府,中共浙江省委员会•【公布日期】2007.11.13•【字号】浙委办[2007]98号•【施行日期】2007.11.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机构编制管理严格控制机构编制的实施意见(浙委办〔2007〕98号)各市、县(市、区)党委和人民政府,省直属各单位: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机构编制管理严格控制机构编制的通知》(厅字〔2007)2号,以下简称《通知》)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86号,以下简称《管理条例》),现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加强机构设置管理各级行政机构应当以职责的科学配置为基础,综合设置,做到职责明确、分工合理、机构精简、权责一致,决策和执行相协调。
各地行政机构的设置要严格按照经批准的机构改革方案执行,并保持相对稳定。
因职能转变确需调整的,应在批准的机构限额内进行,并按规定程序办理,严禁自行增设机构和提高机构规格。
行政机构的内设机构要根据工作需要和精干的原则综合设置,保持相对稳定,因工作任务增加确需调整的,原则上按“撤一建一”的方法进行。
各部门不得自行变更内设机构的规格和名称。
行政机构一般不设置二级内设机构。
各地各部门要以法律法规为依据,严格按照“三定”规定和“权责一致”原则,切实理顺行政机构之间的职责关系,规范行政机构职能,明确其应承担的责任。
相同或者相近的职能原则上由一个行政机构承担;工作量较少的职能,可以归并到一个行政机构或者由相关行政机构归口管理;必须由两个或两个以上行政机构承担的同一项职能,应当分清主管和协办,明确职责分工和工作程序。
不得要求行政机构的具体职能上下完全对口。
关于进一步加强机构编制管理的若干规定
关于进⼀步加强机构编制管理的若⼲规定⽬录第⼀章总则第⼆章机构编制管理范围第三章机构管理第四章⼈员编制管理第五章制约机制第六章监督检查第七章附则第⼀章总则第⼀条为巩固机构改⾰和农村税费改⾰成果,进⼀步加强机构编制管理⼯作,实现机构编制⼯作程序的法定化,依法管理,依法监督。
根据《中华⼈民共和国地⽅各级⼈民代表⼤会和各级⼈民政府组织法》、《国务院⾏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步加强机构编制管理⼯作的通知》(厅字[2002]7号)精神,结合襄樊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条本规定适⽤于全市党的机关、国家机关、⼈民团体机关及其派出机构、所属事业机构和在机构改⾰中转体的⾏业协会。
第三条全市⾏政事业单位的机构设置和⼈员编制管理应当适应改⾰和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遵循精简、统⼀、效能的原则。
第⼆章机构编制管理范围第四条加强机构编制管理是巩固党的执政地位和完善政权建设的⼀项基础性⼯作。
机构编制管理的主要任务是通过调整职能配置、理顺职责关系、合理设置机构、核定⼈员编制及确定领导职数,逐步建⽴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民主法制建设相适应的⾏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效的党政管理体制和⼯作机制,促进社会进步和经济发展。
第五条机构编制管理范围是:全市⾏政机关(含党委政府直属事业单位,下同)、事业单位的机构设置、职能配置和⾏政级别、⼈员编制、领导职数、经费保障形式的核定和确定;⾏政事业单位内设机构的设置、调整和更名;事业单位的登记和年检等。
第六条机构编制⼯作⼀律由机构编制委员会及其办公室统⼀管理、分级负责,严格执⾏“三个⼀”制度,即凡是机构编制事宜,必须由机构编制委员会及其办公室⼀个部门承办,主管机构编制⼯作的领导“⼀⽀笔”审批,机构编制委员会⼀家⾏⽂。
第七条机构编制审批权限(⼀)下列机构编制事宜由市机构编制委员会提请市委、市政府讨论同意后,报省编委或省委、省政府审批:1、全市党政机构改⾰⽅案;2、市级⾏政机关和副县级以上事业单位的机构设⽴、撤销、合并和更名;3、全市⾏政编制总额及各专项⾏政编制的核定;4、省编委要求上报审批的机构编制事宜。
酒泉机构编制网―中共酒泉市委办公室酒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严肃机构编制纪律严控总量的通知
酒泉机构编制网―中共酒泉市委办公室酒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严肃机构编制纪律严控总量的通知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要严格控制人员编制,严格控制财政供养人员总量,减少机构数量和领导职数,降低行政成本。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央编办严控总量创新机构编制管理交流推进会精神和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严肃机构编制纪律严控总量的通知》(甘办字〔2016〕86号)要求,进一步加强机构编制管理,严肃机构编制纪律,严控机构编制总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严格控制机构个数1.严控机构审批。
除中央和省委、省政府有明确规定或落实市委、市政府中心工作、重大民生保障、社会安全稳定和公共服务等涉及的重点机构编制事项外,一律不新设机构、不提高机构规格,市、县机构编制部门不再受理和研究新增机构和人员编制事项。
对新增工作任务确需设立机构及部门新增内设机构,坚持机构“撤一建一、撤二建一、多撤少建”原则办理,所需编制从现有编制总量内调剂解决。
2.规范机构设置。
严禁超机构限额设置机构或变相增设机构,擅自设置、提高机构规格,严禁将自收自支、差额补贴事业单位直接转为财政全额拨款事业单位。
进一步理顺行政事业单位管理机制,行政机构不得加挂事业单位的牌子或与事业单位合署办公,事业单位不得“借壳”行政机构转换“身份”,不得承担行政职能。
因工作需要成立的各类领导小组,不设置常设办事机构,不增加人员编制,职能由相关部门承担。
3.优化资源配置。
按照“控总量、优结构、保重点、促发展、增活力”的要求,加大动态调整力度,优化机构编制资源配置。
借助“放管服”改革、事业单位分类改革、行政执法体制改革等各项改革,撤并整合职责相近、设置重复分散、规模过小、任务不饱满和职能职责消失的事业单位,撤并收回编制资源,充实到新设立机构和职能增加或涉及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的部门单位中。
二、用足用活现有编制1.严控人员编制总量。
要按照“总量控制、动态调整、有增有减、增减平衡”的要求,新设立机构原则上不新核增编制,确需增加编制的,一律从单位、系统、行业内部现有编制中调剂解决,彻底改变新增一项业务、开展一项工作,就要新设立一个机构、增加人员编制的做法。
关于创新和加强机构编制管理的意见
关于创新和加强机构编制管理的意见机构编制是党的重要执政资源,加强和完善机构编制管理,是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和国家政权建设的重要基础性工作。
为科学配置机构编制资源,提高机构编制运行效率和使用效益,规范和严格机构编制管理,更好地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根据中央、省有关控制总量、盘活存量和改进管理、优化服务、促进发展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就创新和加强机构编制管理提出以下意见。
一、控制总量,严守底线1.严格控制增长。
除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以及上级机构编制部门有明确要求和批复的机构编制事项外,不得突破上级核定的机构编制总量。
工作确需增加的,党政机构在规定的限额内调整设置,探索对职能相近的党政机关合并设立或合署办公;公益类事业单位原则上按照综合设置或“撤一建一”“撤多建一”的方式进行组建;机关事业单位内设机构原则上在现有内设机构数额内优化调整;所需编制在总量内调剂,从严从紧核定。
严禁新设立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事业单位。
严格控制设立议事协调机构,凡工作任务可以由相应职能部门承担的,或工作任务与已设立的议事协调机构职责相近的,一般不再新设议事协调机构,或可由已设立的议事协调机构就某方面工作在内部设立工作小组;议事协调机构不单独设立办事机构、不单独核定编制、不明确机构规格,具体工作由相关职能部门承担。
2.推进机构编制法定化。
严格执行机构编制政策法规和纪律,坚持机构编制集中统一管理。
除机构编制部门明确实行备案管理的事项外,其他机构编制事项要向机构编制部门提出申请,由机构编制部门按规定的权限和程序统一研究办理。
对无专题申报、违反程序和制度的机构编制送审事项,机构编制部门不予受理。
对未经机构编制部门研究的机构编制问题,党委、政府不将其列入会议议题。
除专项机构编制法规外,各地各部门拟定的法规草案不得就机构编制事项作出具体规定;除机构编制部门外,其他部门为党委、政府代拟文件和制定规范性文件或出台部门文件、为领导同志起草讲话时,不得就机构编制事项提出具体意见。
国务院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27号]
国务院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正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27号)现发布《国务院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总理李鹏1997年8月3日国务院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国务院行政机构的设置,加强编制管理,提高行政效率,根据宪法和国务院组织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国务院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应当适应国家政治、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遵循精简、统一、高效的原则。
第三条国务院根据宪法和国务院组织法的规定,行使国务院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职权。
国务院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在国务院领导下,负责国务院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的具体工作。
第二章机构设置管理第四条国务院行政机构的设置以职能的科学配置为基础,做到职能明确、分工合理、机构精简,有利于提高行政效能。
国务院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适时调整国务院行政机构;但是,在一届政府任期内,国务院组成部门应当保持相对稳定。
第五条国务院行政机构的设立、撤销或者合并,由国务院机构编制管理机关事先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进行评估和论证。
第六条国务院行政机构根据职能分为国务院办公厅、国务院组成部门、国务院直属机构、国务院办事机构、国务院组成部门管理的国家行政机构和国务院议事协调机构。
国务院办公厅协助国务院领导处理国务院日常工作。
国务院组成部门依法分别履行国务院基本的行政管理职能。
国务院组成部门包括各部、各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和审计署。
国务院直属机构主管国务院的某项专门业务,具有独立的行政管理职能。
国务院办事机构协助国务院总理办理专门事项,不具有独立的行政管理职能。
关于制定部门“三定”规定有关事项的通知
关于制定部门“三定”规定有关事项的通知尉犁县人民政府各委、办、局:根据自治州党委、自治州人民政府《关于州县市政府、乡镇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巴党发〔2011〕2号)精神,这次尉犁县政府机构改革,制定“三定”规定的部门范围是尉犁县政府各工作部门、县委信访局、编办。
为切实做好政府各工作部门(各部门一般不设内设机构)“定职能、定岗位、定编制”(以下简称三定)工作,顺利完成机构改革工作任务,现对部门“三定”工作中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定职责定职责是“三定”工作的重点,是转变政府职能、提高行政效能的关键环节。
(一)按照改革对转变政府职能的总体要求,以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为主要依据,参照自治区、自治州各部门“三定”规定的职能配置,对部门现有职能进行梳理和分析,提出调整、转变和界定职能的意见。
(二)在改善经济调节、严格市场监管的同时,加强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强化执行和执法监管职责,增强处置突发公共事件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能力。
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减少行政许可。
将一些技术性和具体事务性工作交给事业单位或中介组织。
(三)在确定职权的同时,明确承担的责任。
按照权责一致、有权必有责的要求,明确和强化责任。
二、定内设机构本着精干高效、综合设置的原则设置内设机构。
县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原则上不设内设机构。
1、严格控制内设机构设置,注重内设机构职能的整合、调整和优化,重点加强业务科室,归并职责相近、职能弱化的科室。
2、政府工作部门内设机构名称规范为股、室。
三、定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1、严格控制人员编制增长,人员编制要按照中共尉犁县委员会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批准编制数进行核定。
2、严格按规定核定部门领导职数。
政府工作部门领导职数原则按3名配备。
四、部门“三定”规定内容、时间和审批程序各部门上报“三定”规定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部门职责调整,包括取消、划出、划入和增加、加强的职责具体内容;部门主要职责;人员编制、部门领导职数;其他有关事项;附则。
机构编制工作制度
机构编制工作制度一、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机构编制工作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机构编制工作是指对党和国家机构设置、职能配置、人员编制、领导职数等进行管理的工作。
第三条机构编制工作应当坚持党的全面领导,遵循法治原则、优化配置、精简高效、激励约束、公开透明的原则。
第四条机构编制工作应当服从和服务于国家经济社会发展大局,适应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
第五条机构编制管理机关负责全国机构编制工作的统一管理,指导、协调和监督各地区、各部门的机构编制工作。
二、机构设置第六条党和国家机构的设置应当根据国家经济社会发展需要,遵循职能明确、分工合理、精简高效的原则。
第七条党和国家机构的设置和调整,应当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报批。
第八条禁止擅自设立或者调整党和国家机构,禁止擅自设置或者变相设置事业单位。
三、职能配置第九条党和国家机构的职能配置应当根据国家经济社会发展需要,遵循职能明确、分工合理、高效运转的原则。
第十条党和国家机构的职能配置和调整,应当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报批。
第十一条禁止擅自调整党和国家机构的职能配置,禁止擅自设置或者变相设置具有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
四、人员编制第十二条人员编制是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人员数额、结构和领导职数。
第十三条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人员编制,应当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审批。
第十四条人员编制管理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竞争、择优的原则。
第十五条禁止擅自增加人员编制,禁止擅自提高领导职数。
五、领导职数第十六条领导职数是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领导职务数额。
第十七条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领导职数,应当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报批。
第十八条领导职数管理应当遵循精简、高效、合理的原则。
第十九条禁止擅自增加领导职数,禁止擅自提高职务层次。
六、监督检查第二十条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应当加强对各地区、各部门机构编制工作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镇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市政府机构改革“三定”工作实施意见-镇政办发[2010]30号
镇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市政府机构改革“三定”工作实施意见正文:---------------------------------------------------------------------------------------------------------------------------------------------------- 镇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市政府机构改革“三定”工作实施意见(镇政办发〔2010〕30号)市政府各部门:定职责、定内设机构、定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的“三定”工作,是机构改革的中心内容和实施过程中的关键环节,是改革方案在市级机关各部门的具体落实。
为贯彻落实《镇江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意见》(镇发〔2010〕11号)精神,确保这次机构改革顺利进行,现就市政府机关各部门“三定”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三定”工作的实施范围市政府所有工作部门。
二、“三定”工作的程序“三定”工作分三步进行:第一步:拟定上报。
各部门根据这次机构改革的要求和统一部署,对本部门的职能和机构编制现状进行认真分析研究,拟定本部门的“三定”规定草案。
新组建部门于动员大会之后20个工作日内、其他部门于15个工作日内完成“三定”规定草案的研究制订和上报工作。
第二步:审核审批。
市编办用一个月左右的时间基本完成对各部门方案的审核修改,报市编委审核批准。
4月底前基本完成对各部门“三定”规定的批复工作。
第三步:组织实施。
各部门根据批复下达的“三定”规定在一个月内完成人员定编定岗工作。
三、“三定”规定草案的内容“三定”规定草案主要内容包括:职责调整,即提出新增、取消和加强的职责;主要职责,即全面、准确地提出本部门的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即提出部门内设机构的名称、数量和职责;人员编制,即在部门编制总额内提出编制分配、部门领导职数和中层领导职数方案;其他事项,即需要特别说明的事项;附则。
四、“三定”工作的具体要求1.以政府职能转变为核心,理顺职责关系一是坚持转变政府职能,准确界定部门职责。
机构编制_工作制度
机构编制工作制度一、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机构编制管理,优化机构设置,提高工作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机构编制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机构编制工作应当坚持党的全面领导,遵循法治原则、优化配置、分类管理、动态调整、公开透明的原则。
第三条机构编制管理范围包括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和事业单位的机构设置、职数配备、人员编制等方面。
第四条机构编制工作由各级机构编制委员会(以下简称编委)负责,日常工作由编委办公室(以下简称编办)承担。
二、机构设置第五条机构设置应当根据党和国家事业发展需要,遵循职能明确、精简高效、上下对应、权责一致的原则。
第六条新设机构应当严格控制,确需新设的,应当进行充分论证,报请上级编委审批。
第七条机构撤销、合并、更名或者职能调整,应当充分论证,报请上级编委审批。
第八条机构设置应当根据实际需要,合理确定层级和规模,避免重复设置和职能重叠。
三、职数配备第九条职数配备应当根据机构设置、职能和工作需要,合理确定。
第十条领导职数应当根据机构层级和规模,合理配置,严格控制。
第十一条职数配备调整应当充分论证,报请上级编委审批。
四、人员编制第十二条人员编制应当根据机构设置、职能和工作需要,合理确定。
第十三条编制使用应当遵循实名制管理原则,确保编制资源合理分配、有效利用。
第十四条人员编制调整应当充分论证,报请上级编委审批。
五、动态调整第十五条机构编制工作应当实行动态管理,根据事业发展需要和实际情况,适时进行调整。
第十六条机构编制调整应当及时上报,经上级编委审批后实施。
六、监督检查第十七条各级编委应当加强对机构编制工作的监督检查,确保机构编制管理制度的贯彻落实。
第十八条机构编制违规行为应当依法依规追究责任,严肃查处。
七、附则第十九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条本制度的解释权归中共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
关于进一步规范领导职数管理的实施意见(2017)
关于进一步规范领导职数管理的实施意见(2017)各设区市党委组织部、编办,省委各部门、省直各单位、各人民团体组织人事部门,各省直管县(市)党委组织部、编办:为进一步规范领导职数设置,严格按照规定的职数配备领导干部,根据中共中央组织部、中央编办《关于进一步规范领导职数管理的意见》(中央编办发〔2016〕82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基本原则1.坚持依法依规。
领导职数管理以法律法规,党中央、国务院、中央编委及中央机构编制、组织部门文件和省委、省政府、省编委文件为依据。
上级业务部门印发的文件不得作为领导职数管理的依据。
2.坚持从严管理。
以部门职责为核心,综合机构性质、机构规格、编制规模和管理幅度等因素严格核定领导职数。
强化领导职数的刚性约束,严格按核定的职数配备领导干部。
3.坚持稳妥推进。
统筹兼顾、结合实际,逐步规范领导职数管理,不搞“一刀切”,确保党政群机关和事业单位各项工作有序运转。
二、管理范围4.纳入本实施意见管理的领导职数是指领导职务的名称、层次和数量。
具体范围是: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政府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民主党派和工商联机关、群众团体机关(以下简称“党政群机关”)的部门领导职数,包括部门正副职及相当于部门副职的其他领导职数;各级党政群机关的内设机构、派出机构和直属机构领导职数,包括内设机构、派出机构和直属机构正副职及相当于内设机构、派出机构和直属机构正副职的其他领导职数;各级事业单位领导成员及其内设机构领导职数。
三、设置标准5.领导职务名称。
领导职务的名称和设置范围由法律、行政法规,党中央、国务院、中央编委文件及中央机构编制、组织部门文件明确规定,各级党政群机关和事业单位不得自行设置领导职务名称并配备相应干部。
各级党政机关领导职务的名称应当与机构的名称、规格相对应。
6.领导职务层次。
全省党政机关领导职务设厅局级正职、厅局级副职、县处级正职、县处级副职、乡科级正职、乡科级副职六个层次。
益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益阳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益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益阳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益阳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6.03.31•【字号】益政办发[2006]5号•【施行日期】2006.03.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益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益阳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益政办发〔2006〕5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大通湖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局委、各直属机构:《益阳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审核,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六年三月三十一日益阳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益阳市委、益阳市人民政府《关于益阳市人民政府机构设置的通知》(益发〔2004〕18号)精神,设立益阳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简称“市城管执法局”)。
市城管执法局是市人民政府直接领导的独立行政执法的工作部门,主要负责市城市规划区域内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组织实施工作。
一、划入的职能(一)原市城市建设管理局相关部门承担的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城市绿化管理、市政管理执法职能和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二)原市房管局承担的房地产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执法及行政处罚权。
(三)原市规划建设局承担的建筑市场和施工管理等方面的行政执法及行政处罚权。
二、主要职责(一)宣传贯彻国家、省、市有关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并承担其行政处罚权;组织起草有关地方性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的法规、规章,经法定程序颁布后组织实施。
(二)负责参与市城市规划区域城市建设整体规划工作;负责对全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进行统一领导,组织全市性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专项活动和重大活动。
(三)负责在市城市规划区执行房地产管理、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市政设施和公用事业管理、建筑市场和施工管理等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机构编制管理规定
机构编制管理规定机构编制管理规定机构编制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机构设置,加强编制管理,明确机构编制管理权限,规范审批程序,严格控制机构编制和人员增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省各级机关、事业单位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应当适应政治、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遵循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
第四条省机构编制委员会是省委的高层次议事协调机构,在省委、省政府领导下负责全省机构改革和机构编制管理的日常领导工作。
设区市、县(市、区)机构编制委员会负责本行政区域机构改革和机构编制管理的日常领导工作。
县(市、区)以上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统称机构编制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机构编制的具体管理工作。
第二章机关机构设置第五条机关机构的设置以职责的科学配置为基础,做到职责明确、分工合理、机构精干。
第六条各级机关机构,在上级党委、人民政府规定的限额内根据工作需要设置和调整。
第七条省人民政府设立的工作部门,一般称委员会、厅、局、办公室,机构规格为正厅级、副厅级;工作部门内设处、室,机构规格为正处级。
设区市人民政府设立的工作部门,一般称委员会、局、办公室,机构规格为正处级、副处级;工作部门内设科、室,机构规格为正科级。
县(市、区)人民政府设立的工作部门,一般称局、办公室,机构规格为正科级、副科级;工作部门内设股、室,机构规格为股级。
乡(镇)人民政府设立的综合工作机构称室,机构规格为股级。
第八条县(市、区)以上党委的工作部门称部、委、局、办,机构规格与同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相同,其内设机构的名称、规格与同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内设机构相同。
其他机关工作机构规格、内设机构规格参照同级党委、人民政府工作部门机构规格和内设机构规格确定。
第九条县(市、区)以上机关在必要的时候,按照机构编制管理权限,经批准可以设置派出机构。
日照市出台文件严格控制机构编制
日照市出台文件严格控制机构编制作者:来源:《机构与行政》2013年第02期近日,日照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印发了《关于严格控制机构编制的通知》,从六个方面对严格控制机构编制提出明确要求。
一是严格控制机构编制总量。
各级党政机关及纳入机构编制管理范围的机构,一律不得突破核定的行政编制总额和各类专项编制员额。
各级各部门要严格按照规定使用行政编制,不得自定用于党政机关的编制和各类专项编制,不得以任何借口和理由变相增加或占用下级行政编制。
事业编制以编制总量为基数,只减不增。
调整事业单位机构编制,按照“撤一建一、总量控制”的原则从严控制,不再设立承担行政职能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事业单位。
二是完善动态调整机制,用好用活现有编制资源。
按照控制总量、盘活存量、优化结构、有减有增的基本要求,充分挖掘现有人员编制潜力,实现人员编制效用最大化。
对职能弱化或消失的部门、单位,要适时撤销机构、缩减编制;对涉及社会管理和保障改善民生等需要重点加强的领域,所需编制要按照先减后增的原则,通过调整整合机构或事业单位改革等途径,在本地本部门或同一行政层级现有编制中调剂解决。
三是严格遵守机构编制管理权限和程序。
严格执行机构编制审批制度和程序,凡涉及职能调整以及机构、编制和领导职数增减的,统一由机构编制部门按规定程序办理。
各级各部门单位在制定规范性文件、起草领导同志讲话以及拟定向上级党委、政府汇报材料时,原则上不得涉及机构编制事项;确需涉及的,不得明确具体事项,并应事先征求机构编制部门的意见。
各区县事业单位以及副科级以上行政机构的设立、合并、撤销,须按程序报市机构编制部门按管理权限予以审批。
不同层级行政编制的调整要逐级上报,由市编办审核后按程序上报审批。
四是坚决遏制机构编制违纪违规问题。
严格执行中央和省委、省政府提出的“四个严禁”的要求,严禁自定机构类别、越权审批机构、超机构限额设置机构或变相增设机构、擅自提高机构规格。
严禁擅自改变编制使用范围、混用行政编制和事业编制。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机构编制管理严格控制机构编制的通知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机构编制管理严格控制机构编制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公布日期】2007.03.15•【文号】厅字[2007]2号•【施行日期】2007.03.15•【效力等级】党内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编制工作正文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机构编制管理严格控制机构编制的通知(厅字〔2007〕2号2007年3月15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和人民政府,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各人民团体:加强和完善机构编制管理,是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和国家政权建设的重要基础性工作。
党的十六大以来,各地区各部门按照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采取多种措施加强和完善机构编制管理,做了大量工作。
但是,目前一些地方和部门仍然存在擅自增设机构、在机关使用事业编制、超编制配备人员、超职数配备领导干部等问题,上级业务部门干预下级机构编制的情况也时有发生。
这些问题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党政机关自身建设,影响了党和政府的形象,不利于加快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
为严格执行中央有关机构编制工作的方针政策,进一步加强和完善机构编制管理,严格控制机构编制,经党中央、国务院领导同志同意,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严格行政机构编制管理行政编制的审批权限在中央,中央机构编制部门审核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门、有关群众团体机关的行政编制和地方各级行政编制总额,各地区各部门不得在中央批准的行政编制总额外越权审批行政编制或自行确定用于党政机关的编制。
各地区各部门可根据工作需要调整行政编制,但必须在批准的总额内进行;地方不同层级之间行政编制的调整由省级机构编制部门报中央机构编制部门审批。
各地区各部门要严格按照规定使用行政编制,不得擅自改变行政编制的使用范围。
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门、有关群众团体机关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政机关副厅(局)级以上机构设置的审批权限在中央。
三定方案不需要调整的说明
三定方案不需要调整的说明一.定职责定职责是“三定”工作的重点,是转变政府职能、提高行政效能的关键环节。
(一)按照改革对转变政府职能的总体要求,以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为主要依据,参照自治区、自治州各部门“三定”规定的职能配置,对部门现有职能进行梳理和分析,提出调整、转变和界定职能的意见。
(二)在改善经济调节、严格市场监管的同时,加强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强化执行和执法监管职责,增强处置突发公共事件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能力。
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减少行政许可。
将一些技术性和具体事务性工作交给事业单位或中介组织。
(三)在确定职权的同时,明确承担的责任。
按照权责一致、有权必有责的要求,明确和强化责定内设机构二.本着精干高效、综合设置的原则设置内设机构。
县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原则上不设内设机构。
1、严格控制内设机构设置,注重内设机构职能的整合、调整和优化,重点加强业务科室,归并职责相近、职能弱化的科室。
2、政府工作部门内设机构名称规范为股、室。
三、定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1、严格控制人员编制增长,人员编制要按照中共尉型县委员会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批准编制数进行核定。
2、严格按规定核定部门领导职数。
政府工作部门领导职数原则按3名配备。
任。
四、部门“三定”规定内容、时间和审批程序各部门上报“三定”规定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部门职责调整,包括取消、划出、划入和增加、加强的职责具体内容;部门主要职责;人员编制、部门领导职数;其他有关事项;附则。
各部门在上报“三定”规定的同时,还要上报“三定”规定有关情况的说明,即:对职能转变的情况,特别是职责调整变化情况;对理顺部门职责关系,特别是理顺部门职能交叉的情况;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配备情况等做出明确具体的说明。
各部门务必于2011年12月25日前将“三定”规定(草案)一式两份上报县委编办进行初审。
“三定”规定的审批程序:1、各部门依据·尉犁县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和本通知,提出“三定”规定的初步意见,与县委编办进行沟通协商。
中国共产党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控制机构编制的通知-厅字[2001]40号
中国共产党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控制机构编制的通知正文:---------------------------------------------------------------------------------------------------------------------------------------------------- 中国共产党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控制机构编制的通知(厅字[2001]40号)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位,各人民团体:自1998年以来,在党中央、国务院的领导下,全国机构改革工作进展顺利,取得了预期的效果。
通过机构改革,政府职能进一步转变,机构和人员编制进一步精简,工作效率进一步提高,机构改革对经济和社会发展所产生的积极作用正在逐步得到体现。
但是,由于职能、任务的调整,又有一些部门要求提高机构规格、增加内设机构、增加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个别部门甚至未经批准自行增设机构、增加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
这种现象必须引起高度重视。
否则,已经精简的机构编制又将重新膨胀起来,已经取得的改革成果也难以巩固。
经党中央、国务院领导同志同意,现就严格控制机构编制问题通知如下:一、坚决执行“三定”规定。
经党中央、国务院批准的各部门的“三定”规定,具有权威性和法律效力,各部门必须严格执行。
未经批准,任何部门不得自行调整“三定”规定中关于主要职责、内设机构、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的规定;已经擅自增设机构或增加人员编制的,要立即纠正。
二、严格控制机构编制数量。
除党中央、国务院有明确要求外,各部门不再增设司局级机构和增加行政编制;职能调整和任务增加的部门,也不再增加机构编制,由部门内部调剂解决。
财政补贴的事业单位原则上不再增加机构编制,对个别确因工作需要而调整机构编制的,要从严控制;对自收自支事业单位的机构编制,也要从严掌握,在控制总量的前提下,根据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进行适当调整。
局机构编制工作报告7篇
局机构编制工作报告7篇(经典版)编制人:__________________审核人:__________________审批人:__________________编制单位:__________________编制时间:____年____月____日序言下载提示:该文档是本店铺精心编制而成的,希望大家下载后,能够帮助大家解决实际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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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格把住人 员
“
进口
’
关
,
坚
决杜绝超编进人现象 ; 要根据 有关 规定和职 数限额设置
、
三定
”
工 作提 出了 明确
配备预 导职
规定 了各级领导班子职数 和
。
机关人员编制总数
近些 年来
、
,
随
口
中 组 部 研究 室
务及非领导职务 ; 对确因 工 作 需要 增加人员的
,
应严格按 ( 国家 公务
,
着 《 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
。
, ,
没有 采取 切 实措施及时
,
造成人浮 于
纠正 和处理
以致不良 现象愈演愈
,
领 导职严重干扰 和
破坏了党政机构 改革和干部宏观 管 理 工 作的正 常进行 和单位 机构 臃 肿 班子人员过多 耗 影 晌团结
, , ,
昆 剑 检 么 粗 释
烈
。
为了巩 固机 构改 革成果
充分认
、
党 中央和国务院 都作出过
。
超 绮进人
超配
明确 规 定
199 3 年
党的十四 届
严格执 行中央关
二 中全会通过的
( 关于党 政机 构改
于 人 员 编制 和 领 导 职 数 的有 关 规 定
,
革的方案) 和 ( 关于党政机 构改革 的实 施意见 》 对 各级 党政 机关 和 各部 门的 要求
, “ ,
人员必须在编制限 额 内按照 所需 职位 的要 求进行
选
,
革和干部宏观管 理 工 作 进一 步 走上 制度化 和法 制 化的 轨道
,
拔任 用领 导 干部 必 须在 国 家规 定 的职 数 限额 内进 行 决不允许有章不 循 路线 方针
, 、 、 , , ,
机构编制和领 导职 数的 设置 有了 明确统 一 的法
( 中国 共产党机 关参 照试
,
员暂行条例 ) 的有 关规 定办事 : 增 设编制和 变更职位 应当按照规 定程 序 重新 确定 ; 根据 确 定的职 位
,
行 < 国家公务员暂 行条 例> 的实施 意 见 ) 和 ( 党 政领 导干部选拔任 用 工 作 暂行 条例 ) 的实 施 党 政机 构改
新增
,
。
各 行其 是 ; 要 严格 执行 党 的干部 加强检 查 监督
,
律依据
员编制 法规
、
十分清楚 在 机 构改 革和 干部 管理 特 别是 人
领导职 数 管理 中
, ,
,
政策
对 违反 政策 规定
,
、
必 须严 格遵 守 中央 的有 关
。
随意增 加人 员编制 和领 导职 数的 教育
要 进行 严肃 的批评 从而 切实
必引起 高度 重视
采 取有 效 措施
。
造成机 构改革和干部管理
。
及时加以纠正 和制止
工 作的混乱
各 级党委
、
政府一 定
关于加强干部队伍建 设宏观管 理以及如何 设置机构蝠 制 导职数
, , 、
要加强领导
,
组 织人 事和编制管理
,
配备领
部门要切实发挥职能作用 识搜 自扩 大编制 领导职数 的危害
、 ,
下有
在着手进行
目前
要注意的一 个 问题就是严格控制人 以保证机构改革的顺利进行
。
随意增加领 导职 数
,
变 相使 违反 政策 行 为合 法
,
员编制和领导职数 近些年来
,
,
由于上述原 因
再加上某 些党组 织宏 观管 理不 力
,
绝大多数地方在控制人员缅制和领导职
,
在下 放干部 管理 权 限时
对 下 属单位
,
加强
干部队伍 宏观管理 编制和领导职 数
,
严格控制人 员
。
已经刻不容 缓
导 致 一 些地 方 办 事效 率 低 下 ;
,
机构改革和干部管理是一 项 事 关全 局 地方
、 、
政策性很强的工 作
。
任何
互相扯皮 对此
, ,
增加 内
部门和 单位都不得违背中央
,
。
各级 党委 务
,
有关规定 导职 数
,
随意增加人员编制和 领
于是超编 制进 人
,
超职 数配 备领 导 干部 ; 也 有的 安排 一 些超 职数 的
” “
必 须通 盘考 虑
。
”
组 织 专 门力 里
,
用职级待 遇奖励干 部 还有的以 干部 对策 化
。
, “
安傲 官 ;
、
’
积极推 进
。
按 照十五 大报 告的 要求
,
,
机 构改 革 正
先进后 出
,
为由
,
搞 上 有政 策
江泽民同志在党的十五 大报告中指出
“
机构庞 大
,
政策
、
制度不严
,
。
有的强 调现 在 是改 革 开放 和经 济建
,
人员臃肿
,
,
政企不分
,
,
官僚主义严重
,
直接阻碍改 革的
。
设新时 期 导
,
工作忙
人手 少
,
,
需 要增 加 力 ,
,
加 强领
深入和经济的发展 待解决 案
,
影响党和群众的关 系
,
这个 问题亚 抓 紧制 定方
、
管好
。
,
、
严肃性
本刹 特 稿
、
条例
不 得各行其是
问题严重的要 给 予必 要 的纪律 处 分
机构编制膨 胀和领 导职 数失控 的 原因 些上级组织宏观 管理 力度不 够和某 些 地方
,
主 要是 一 单 位执 行
党建 与 人才
把本地 区本 部 门 的人 员 编制 和 领导 职 数管 住 维 护机构改革和千部管理 工 作的统一 性
1 99 8 4
,
、
部 门的人 员编
,
数方面总的说是好的
部管理权限下放后
,
但是也要看到
一 些地方 和单
,
在机构改革和干
制和领导职 数情 况不 明
疏 于 管理
,
缺 乏检 查
对已
经出现的人员超编和领导职数过多 过滥问题
,
位 出 现 了人 员 编制 和 领 导职 数 膨 胀 : 有的超 编制进人 事; 有的乱设职 位 过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