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尔多斯市财政国库支付管理局代理记账实施细则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鄂尔多斯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鄂府发〔2015〕134号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鄂尔多斯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鄂尔多斯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鄂府发〔2015〕134号各旗区人民政府,康巴什新区管理委员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各大企事业单位:《鄂尔多斯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2015年第8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予公布。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2015年7月14日鄂尔多斯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切实加强对市人民政府投资项目的管理,规范市人民政府投资行为,强化投资责任和风险约束机制,提高投资效益,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市人民政府投资项目是使用下列资金进行的固定资产投资建设项目。
(一)财政一般公共预算安排的建设资金。
(二)政府性基金收入安排的建设资金。
(三)国有企业用于公益性项目的借贷资金。
(四)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赠款。
(五)其它政府性资金。
第三条市人民政府投资应遵循科学民主、公开透明、量入为出、综合平衡和保障重点的原则。
投资项目主要用于关系国家安全和市场不能有效配置资源的经济、社会和生态等领域。
第四条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作为市人民政府投资项目的综合管理部门,负责编制市人民政府投资项目规划和计划、审批项目、协调监督等综合管理工作。
其它市直各有关职能部门在各自职责内对市人民政府投资项目进行行业管理和监督。
第五条市人民政府投资项目在审批和建设过程中,应符合国家有关建设标准和规范。
党政机关办公楼建设项目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规定。
代理记账业务操作规范2024版
编号:__________代理记账业务操作规范2024版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签订日期:_____年_____月_____日代理记账业务操作规范2024版合同编号_________一、合同主体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人: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人: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二、合同前言2.1 背景和目的鉴于甲方是一家拥有专业代理记账资质的企业,乙方需进行记账相关业务的外包,为明确双方在代理记账业务过程中的权利与义务,确保代理记账业务的顺利进行,特制定本合同。
2.2 合同依据本合同的签订依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包括但不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
三、定义与解释3.1 专业术语(1)代理记账:指乙方将其记账业务委托给甲方,由甲方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会计准则,为乙方提供记账、算账、报账等服务。
(2)会计周期:指甲方为乙方提供代理记账服务的周期,一般为一个月。
3.2 关键词解释(1)2024版:指甲方根据我国最新法律法规和会计准则,制定的代理记账业务操作规范,适用于2024年度。
(2)记账业务:包括但不限于收入、支出、成本、费用、利润等各项会计科目的核算、登记、汇总、编制财务报表等工作。
四、权利与义务4.1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1)甲方应按照本合同约定,为乙方提供专业的代理记账服务。
(2)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提供真实、完整、准确的财务资料,以便于甲方进行记账工作。
(3)甲方应保证乙方财务信息的保密性,不得泄露给第三方。
(4)甲方应按时完成记账工作,保证财务报表的准确性和及时性。
代理记账管理办法及制度
代理记账管理办法及制度篇1全体财务人员应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财政法规及会计制度,敬业爱岗,不做有损于公司的事。
严格按照公司财务制度做好自己的本职工作。
对待工作认真踏实,树立为客户服务意识。
一、财务部职责范围:1、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财务管理的法律法规,确保财务工作的合法性。
2、建立健全公司各种财务管理制度,严格按照财务工作程序执行。
3、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保证公司资金和财产的安全,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
4、编制和执行财务收支计划,督促有关部门加强资金回流,确保资金的有效供应。
5、进行成本、费用核算、考核和控制,督促有关部门降低消耗、节约费用,提高经济效益。
6、建立健全各种财务帐目,编制财务报表。
7、参与公司工程承包合同和采购合同的评审工作。
8、及时核算和上缴各种税金。
9、参与业务项目结算,参与采供部与材料供应商结算。
10、会计档案资料的收集、整理,确保档案资料的完整、安全、有效。
11、完成公司工作程序规定的其他工作,完成领导布置的其他任务。
12、加强本部门人员的培训,提高本部门工作人员素质。
二、借款和各种费用开支标准及审批制度:借款审批及标准:1、出差借款:出差人员应先到财务部领取“借款单”,详细填写借款日期、资金性质、部门、出差地、出差事由、预计出差天数及金额,经本部门主管签字后报总经理签批;持已批“借款单”至财务处领款。
前次借支出差返回时间超过5天无故未报销者,不得再借款。
2、出差在外人员借款:已出差在外或者从一出差地转另一出差地人员借款,先请一代理人到财务部部领取“借款单”,详细填写借款日期、资金性质、部门、出差地、出差事由、预计出差天数及金额,经本部门主管签字后报总经理签批;持已批“借款单”至财务处领款。
3、日常费用借款:各部门因办理业务需要借款,到财务部领取借款单,填写好资金性质(支票或现金)、部门、借款事由,所借金额,审批程序同第1条。
4、其他临时借款:如业务费、招待费、周转金等,审批程序同第1条。
财政国库集中支付管理实施细则
财政国库集中支付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财政性资金的管理与监督,提高资金运行效率和使用效益,根据《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资金支付管理暂行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县级下列财政性资金管理。
主要包括:(一)财政预算内资金;(二)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政府性基金;(三)纳入财政专户管理的预算外资金;(四)其他财政性资金。
第三条财政性资金通过国库单一账户体系存储、支付和清算。
第四条国库单一账户体系由下列银行账户构成:(一)县财政局在县人行开设的国库单一账户;(二)县财政局在代理银行开设的财政零余额账户,本账户用于财政直接支付并与国库单一账户进行资金清算;(三)县财政局为预算单位在代理银行开设的零余额账户,本账户用于财政授权支付并与国库单一账户进行资金清算;(四)县财政局在代理银行开设的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五)经县人民政府批准或县人民政府授权县财政局批准开设的特设专户。
特设专户包括由县财政局在代理银行开设的财政特设专户、县财政局为预算单位在代理银行开设的特设专户。
国库单一账户体系中的国库单一账户、特设专户和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按专用存款账户管理。
第五条建立国库单一账户体系后,相应取消各类过渡性账户,预算单位的财政性资金全部纳入国库单一账户体系管理。
为保证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过渡期预算单位往来资金的核算,县财政局暂为预算单位保留一个基本存款账户。
第六条县财政局是负责和管理县级国库单一账户体系的职能部门,任何单位不得擅自设立、变更或撤销国库单一账户体系中的各类银行账户。
县人行要按照有关规定,加强对国库单一账户体系中的账户和代理银行的监督管理。
第七条预算内财政性资金的支付通过代理银行与国库单一账户进行资金清算,具体清算办法按照县国库集中支付的有关规定执行。
预算外资金的清算通过代理银行与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进行清算,清算办法参照预算内资金银行清算办法执行。
第八条财政性资金的支付实行财政直接支付和财政授权支付两种方式。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鄂尔多斯市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的通知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鄂尔多斯市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3.11.21•【字号】鄂府发〔2023〕72号•【施行日期】2024.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综合规定正文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鄂尔多斯市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的通知鄂府发〔2023〕72号各旗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各大企事业单位:《鄂尔多斯市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2023年第2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2023年11月21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资产配置第三章资产使用第四章资产处置第五章预算管理第六章基础管理第七章资产报告与监督管理第八章责任追究第九章附则鄂尔多斯市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健全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与监督体制机制,维护国有资产安全和完整,建立健全资产盘活机制,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保障行政事业单位高效履职,推进国有资产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根据《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38号,下称《管理条例》)、《内蒙古自治区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257号,下称《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鄂尔多斯市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是指行政单位、事业单位通过使用财政资金形成的资产,接受调拨或者划转、置换形成的资产,接受捐赠并确认为国有的资产和其它依法确认为国有的资产等。
具体包括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在建工程、对外投资、公共基础设施、政府储备物资、文物文化资产、保障性住房等。
第四条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应当遵循安全规范、节约高效、公开透明、权责一致的原则,科学配置、保障需求、合理使用、提高效益,实现实物管理与价值管理相统一,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财务管理、绩效管理相结合。
代理记账财务管理制度范文(3篇)
代理记账财务管理制度范文一、目的和适用范围本制度的目的是为了规范代理记账公司的财务管理行为,保证财务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提高财务管理的效率和合规性。
本制度适用于代理记账公司全部财务管理工作。
二、财务管理职责1. 代理记账公司财务管理职责的主体是财务部门,具体职责如下:(1)负责编制、执行财务管理制度,并及时修订和完善。
(2)负责编制年度财务预算,并进行动态管理和调整。
(3)负责编制月度、季度和年度财务报表,并按时向上级机构报送。
(4)负责代理记账公司的每日现金管理与控制。
(5)负责代理记账公司的往来款项的准确核对与管理。
2. 其他部门的财务管理职责如下:(1)各部门负责人应按照公司财务制度的规定,做好本部门的财务管理工作。
(2)各部门负责人应配合财务部门进行财务信息的统计和报告工作。
三、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保障1. 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是财务管理的基础和前提,财务部门应采取以下措施保障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1)及时记录和核对业务数据,确保数据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2)建立合理的核算制度和流程,确保账务的正确性和完整性。
(3)定期进行财务核算,确保财务数据的准确性。
2. 其他部门应按照财务部门的要求提供相关业务数据和资料,确保财务信息的真实和准确。
四、费用管理1. 费用管理是代理记账公司财务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需要做到费用的合理控制和使用。
2. 财务部门应设置费用管理制度,包括费用预算、费用审批、费用核销等环节。
3. 各部门负责人应按照费用管理制度的规定,提出合理的费用预算,并在费用发生前向财务部门提出费用申请。
4. 财务部门应对费用申请进行审核,并根据预算进行调整。
5. 费用发生后,各部门应及时向财务部门提供相关费用凭证,确保费用的准确核销。
五、资金管理1. 资金管理是代理记账公司财务管理的核心内容之一,需要做到资金的合理使用和控制。
2. 财务部门应制定资金管理制度,包括资金调度、资金使用、资金风险评估等环节。
鄂尔多斯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及收入管理办法
鄂尔多斯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及收入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鄂尔多斯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行为,加强资产处置收入管理,有效利用和盘活国有资产,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保障国家所有者权益,根据《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38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意见》(国发〔2021〕5号)、《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财政部关于修改〈/事业单位国有资产(财政部令第100号)、《内蒙古自治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管理暂行办法的决定》(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81号)和《内蒙古自治区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及收入管理办法》(内财资〔2020〕1216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鄂尔多斯市本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监察机关、各民主党派机关、社会团体和其他各类事业单位(以下简称行政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处置及收入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资产处置,是指行政事业单位对其占有、使用的资产,进行产权转移或核销的行为。
资产处置方式包括无偿转让、有偿转让、置换、报废、报损等。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收入,包括各类资产的出售收入、置换收入、报废报损变价收入、征收补偿收入、保险理赔收入和责任人赔偿收入等。
第五条行政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属国家所有,单位依法享有占有权、使用权,行政事业单位处置国有资产应当严格履行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自行处置。
第六条鄂尔多斯市财政局和鄂尔多斯市行政事业单位主管部门批复的国有资产处置文件是编制资产配置预算的重要依据,是单位进行相关资产和会计账务处理、相关部门办理资产产权变更和登记手续的依据。
第二章管理机构和职责第七条鄂尔多斯市财政局对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及收入实施综合管理,其主要职责是:(一)根据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资产处置及收入管理的规定,制定鄂尔多斯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及收入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二)按照规定权限对鄂尔多斯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事项进行审核、批复或备案;(三)根据业务需要对鄂尔多斯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及收入实施监督和工作指导,可定期或不定期组织对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处置及收入情况开展专项检查。
代理记账管理实施办法
代理记账管理实施办法代理记账是指会计事务所、企事业单位等机构为委托人(客户)提供税务、会计、财务等服务,在法律规定和委托协议范围内,代理委托人进行财务记账、报税等活动的一种服务形式。
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和税收政策的不断完善,代理记账业务已经成为企业财会工作中的重要部分。
对于代理记账机构而言,制定科学合理的代理记账管理实施办法,对于规范代理记账服务质量、提升服务水平、稳定合作关系具有重要意义。
一、代理记账机构的组织管理代理记账机构应具备稳定的组织架构,明确各级职责和权限,确保业务的高效运作。
机构应建立健全各类委托合同、国家税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备案及联系方式,定期进行风险评估及内部管理自查,发现问题进行及时处理。
二、代账人员的管理代理记账机构应建立健全代账人员管理制度,明确代账人员的职责及权限,要求有一定的财务、税务计算和分析能力,能够独立承担委托人(客户)提供的财务、簿记、税务等服务。
对代账人员进行定期培训,提高业务水平和服务质量。
三、业务流程的管理代理记账机构应建立完善的业务流程管理制度,规范代理记账业务的操作流程,确保业务过程中的合规性、准确性和及时性。
建立财务制度,规范会计核算、报税等流程,每月及季度对财务报表进行审核和检查。
四、电子化信息管理代理记账机构应通过信息化和自动化手段,提高工作效率和质量,建立和完善客户数据信息系统、纳税人信息库和档案管理系统。
确保数据安全和隐私保护,并建立健全数据备份和恢复机制,保证资料完整性和可排序性。
五、服务质量管理代理记账机构应从委托人(客户)角度,建立客户投诉、意见反馈体系,通过问卷调查等方式,收集客户需求和意见,以提升服务质量和客户满意度。
同时,对于客户有特殊要求或紧急需求,及时反馈并做出合理解决方案。
六、诚信经营代理记账机构应坚持诚信经营宗旨,重视企业社会责任,保护委托人(客户)和税务机构的利益,依法合规经营,并制定行业准则和自律规定,在市场竞争中树立公司形象和信誉。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批转鄂尔多斯市财政局关于调整和完善旗级基本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批转鄂尔多斯市财政局关于调整和完善旗级基本财力保障机制实施意见的通知
【法规类别】财务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鄂府发[2017]22号
【发布部门】鄂尔多斯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7.03.01
【实施日期】2017.03.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批转鄂尔多斯市财政局关于调整和完善旗级基本财力保障机制实施
意见的通知
(鄂府发〔2017〕22号)
各旗区人民政府,康巴什新区管理委员会,市直各有关部门:
市人民政府同意《鄂尔多斯市财政局关于调整和完善旗级基本财力保障机制的实施意见》,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
2017年3月1日
鄂尔多斯市财政局关于调整和完善旗级基本财力保障机制的实施意见
为进一步完善市以下财政体制,增强基层人民政府提供公共服务能力,根据《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财政厅关于调整和完善旗县级基本财力保障机制意见的通知》(内政办发〔2014〕33号),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调整和完善我市旗级基本财力保障机制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目标
以基层人民政府实现“保工资、保运转、保民生”为目标,保障旗区、苏木乡镇人民政府实施公共管理、提供基本公共服务以及落实自治区和我市各项民生政策基本财力需要,逐步提高旗级基本财力保障水平和旗级财力均衡度,不断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切实加强旗级财政管理,在控制财政供养人员规模、提高财政收入质量、优化财政支出结构等方面取得明显成效,不断改善人民群众生活水平,促进县域经济持续健康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
二、基本原则
(一)明确责任主体。
按照财政分级管理的原则,落实旗级财。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运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化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运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化解存量政府性债务实施方案的通知【法规类别】地方债务【发文字号】鄂府办发[2017]155号【发布部门】鄂尔多斯市政府【发布日期】2017.11.13【实施日期】2017.11.13【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运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化解存量政府性债务实施方案的通知(鄂府办发〔2017〕155号)各旗区人民政府,康巴什新区管理委员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各大企事业单位: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鄂尔多斯市运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化解存量政府性债务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7年11月13日鄂尔多斯市运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化解存量政府性债务实施方案近年来,我市在地方财力有限、建设发展任务繁重的情况下,通过多渠道筹措建设资金,加大对基础设施、城市建设和民生事业等方面投入,弥补了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领域的历史欠账,有效改善了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环境,形成了大量优质资产,但同时也相应形成了一定的政府性债务。
为有效运用PPP(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化解存量政府性债务,减轻政府债务压力,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国发〔2014〕43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关于在公共服务领域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5〕42号)、《财政部关于在公共服务领域深入推进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工作的通知》(财金〔2016〕90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加快运用PPP模式盘活基础设施存量资产有关工作的通知》(发改投资〔2017〕1266号)精神,结合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各级行业主管部门通过在能源、交通运输、市政工程、农业、林业、水利、环境保护、保障性安居工程、医疗卫生、养老、教育、科技、文化、体育、旅游等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领域,选择纳入政府债务管理的存量项目,通过PPP模式,将项目的资产所有权、股权、经营权、收费权等部分或全部转让给社会资本方,达到化解存量政府性债务、缓解财政支出压力、提升经营管理水平、改善公共服务质量的目的。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做好2021年代理记账行业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做好2021年代理记账行业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正文:----------------------------------------------------------------------------------------------------------------------------------------------------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做好2021年代理记账行业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各盟市财政局,满洲里、二连浩特市财政局:按照《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21年代理记账行业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财办会〔2021〕1号)要求,为深化代理记账行业“放管服”改革,持续转变政府职能、加强行业监管、优化营商环境,现就做好我区2021年代理记账行业管理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2021年代理记账机构年度备案工作(一)备案方法:代理记账机构通过“全国代理记账机构管理系统”向其审批机关进行年度备案,备案审核通过后向审批机关报送带签章的纸质版《代理记账机构基本情况表》。
此项工作2021年4月30日之前完成。
(二)备案范围:2020年12月31日前已取得代理记账资格且处于存续状态的代理记账机构及已办理备案登记的分支机构,应按照本通知要求向其审批机关进行年度备案。
2021年1月1日及以后取得资格的机构属于下年度参加备案范围。
(三)备案审核:代理记账机构按网上备案要求提交备案所需材料。
对不符合要求的,审批机关应及时退回并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对于未按要求进行年度备案的,审批机关应责令其限期整改;拒不整改的,列入重点关注名单并向社会公示,提醒其履行有关义务;对于未能持续符合代理记账资格条件的,审批机关应当责令其在60日内整改。
逾期仍达不到规定条件的,由审批机关撤销其代理记账资格。
二、加强对代理记账机构的事中事后监管各盟市财政部门要坚持放管结合、简化流程与加强监督并重,进一步推动所属各旗县区审批机构政府管理职能从事前审批更多转向事中事后监管,切实承担监管责任,建立以日常检查为基础、以行政执法为手段、以信用监管为核心的新型监管模式,督促指导各审批机构重点抓好以下工作:(一)完善“双随机、一公开”检查、承诺内容核查、重点专项检查等方式,利用“互联网+”、大数据等信息技术手段,推动部门间监管信息互联互通和行业动态实时监管,实施更加有效更加精准的监管。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做好代理记账机构管理工作的通知-内财会〔2021〕954号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做好代理记账机构管理工作的通知正文:----------------------------------------------------------------------------------------------------------------------------------------------------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做好代理记账机构管理工作的通知各盟市财政局,满洲里市财政局、二连浩特市财政局:为贯彻《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国发〔2021〕7号),按照《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自治区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实施方案的通知》(内政发〔2021〕4号)精神,根据《财政部办公厅关于深化代理记账行业“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财办会〔2021〕20号)的具体要求,现将有关代理记账机构管理工作通知如下:一、旗(县)财政部门可以根据当地政府的要求,将代理记账机构行政许可审批事项有序移交给政务服务或行政审批部门移交的办法是在“全国代理记账管理系统”中新增设一个与财政部门同等权限的后台管理账号移交有关部门专门用于代理记账机构行政许可审批。
旗(县)财政局要做好移交记录、指导系统使用和纸质证书数量清查移交工作。
移交代理记账机构行政许可审批事项要力争做到无缝对接,不影响审批事项的办理。
二、移交审批事项之后,盟(市)、旗(县)财政部门要以年度备案和代理记账行业执业质量检查为抓手,摸清监管对象的底数,加强行业监管要按照财政部的具体要求,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财政部门与审批部门等部门分工合作、密切配合,利用互联网、大数据等信息技术手段,与市场监管、税收监管、社会诚信体系联合发力,做到监管无盲点、没死角,助力代理记账行业健康良性发展。
三、代理记账行业实施“电子证照”的有关事项财政部对代理记账行业实施“电子证照”工作正在进行中,试点省市2021年底前上线运行。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做好2020年代理记账行业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做好2020年代理记账行业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正文:----------------------------------------------------------------------------------------------------------------------------------------------------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做好2020年代理记账行业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各盟市财政局,满洲里市、二连浩特市财政局: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工作部署,深入推进代理记账行业“放管服”改革,持续转变政府职能、优化营商环境,根据财政部的部署,现就做好我区2020年代理记账行业管理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组织做好2020年代理记账机构年度备案工作各盟市财政部门要严格按照《代理记账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98号)第十六条“代理记账机构应当于每年的4月30日之前,向审批机关报送代理记账机构基本情况表、专职从业人员变动情况”的有关规定,组织本地区财政部门代理记账资格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审批机关)认真做好2020年代理记账机构网上年度备案审核工作。
2019年12月31日前已取得代理记账资格的代理记账机构及已办理备案登记的分支机构,应于2020年4月30日前通过“全国代理记账机构管理系统”向其审批机关进行年度备案。
代理记账机构及分支机构于2019年12月31日前跨原审批机关管辖地迁移办公地点的,应向其迁入地审批机关进行年度备案。
对于代理记账机构提交的备案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审批机关应予以退回,并一次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对于未按要求进行年度备案的,审批机关应责令其限期整改,拒不整改的,列入重点关注名单并向社会公示,提醒其履行有关义务;对于未能持续符合代理记账资格条件的,审批机关应当责令其在60日内整改,逾期仍达不到规定条件的,由审批机关撤销其代理记账资格。
二、扎实推进“一网通办”系统对接改造工作根据自治区政务服务局《关于做好全区统一政务服务门户和“蒙速办”移动端建设工作的通知》安排,?自治区统一建设覆盖自治区、盟市、旗县(市、区)、苏木乡镇、嘎查村(社区)的五级政务服务门户,提供网上政务服务的全区总入口。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市本级财政支出审批程序的通知-鄂府发〔2015〕90号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市本级财政支出审批程序的通知正文:----------------------------------------------------------------------------------------------------------------------------------------------------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市本级财政支出审批程序的通知鄂府发〔2015〕90号各旗区人民政府,康巴什新区管理委员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各大企事业单位:为全面规范财政预算管理,加快财政预算执行进度,确保财政资金安全、高效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自治区相关规定,结合实际,现就进一步完善市本级财政支出审批程序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关于年初预算和自治区专款的审批程序(一)经市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并由市财政局批复下达的部门支出预算,由项目主管部门和市财政局共同提出意见按进度拨付。
对年度预算执行中收到已明确具体项目的自治区专款,由市财政局或市财政局会同市直各有关部门按规定及时分配下达。
(二)经市人民代表大会批准但受财力所限未细化到具体项目的支出预算,年度预算执行中收到未明确具体项目的自治区专项资金,其分配使用要严格按照相关资金管理规定和“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由市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并报市人大常委会审查批准。
二、关于调整预算的审批权限及程序(一)年度预算执行中,原则上不安排超预算支出,确因工作需要追加支出的,统一由市财政局提出意见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金额在200万元以内的,由分管副市长与分管财政的副市长审批;200—1000万元的,由分管副市长与分管财政的副市长提出意见后报市长审批;1000万元以上的,由市长办公会议研究确定。
上述追加预算支出同时提交市人大常委会审查批准。
(二)对年度中间拟动用总预备费解决的事项,由市长审批。
(三)市直各有关部门(单位)申请列收列支的项目资金,由市财政局根据规定报分管副市长和分管财政的副市长审批办理。
内蒙古财政厅国库集中支付系统实施小组关于内蒙古财政厅财政国库集中支付有关事宜的通知
内蒙古财政厅国库集中支付系统实施小组关于内蒙古财政厅财政国库集中支付有关事宜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公布日期】2004.12.24
•【字号】
•【施行日期】2004.12.24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财政综合规定
正文
内蒙古财政厅国库集中支付系统实施小组关于内蒙古财政厅财政国库集中支付有关事宜的通知
自治区本级各财政国库集中支付试点预算单位:
一、由于基础数据有变化,请在接收或上报数据前先进行“数据同步”操作,具体操作步骤如下:
1、进入系统管理、弹出密文生成器主界面,选中相应的数据库连接后,该数据库连接底色变为蓝黑色,点击下面的确认“按钮”,进入系统管理;弹出“用户登录界面”,需要选择业务年度“2005”,用户名不变,密码为“1”;输入完毕点击下面“确定”按钮;弹出“国库集中支付系统管理程序—Access本地版”。
2、点击“用户注册”,进行“地址本下载”。
3、点击“基础数据管理”,进行“基础数据同步”,点击“基础数据同步”,弹出“更新数据”界面,对下面“当前数据下载”全部勾选,点击“确定”,开始进行基础数据同步,期间需要点击三次“确定”。
二、为方便预算单位,2005年一月一日前,财政国库集中支付技术支持热线电话(4613764、4613597)星期六、日照常工作,每日工作时间为上午8:30到
12:30;下午2:00到6:00;晚上7:30到11:00。
三、此通知已放在内蒙古财政信息网站,网址为:http:
//。
内蒙古财政厅国库集中支付系统实施小组
二00四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代理记账管理制度范文
代理记账管理制度范文一、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代理记账机构的管理,提高代理记账服务的质量和效率,保护委托人和代理记账机构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代理记账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在我国境内从事代理记账业务的中介机构及其从业人员。
第三条代理记账机构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坚持诚信、公正、公平的原则,为客户提供专业、高效的代理记账服务。
第四条代理记账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加强内部控制,确保代理记账工作的规范化和制度化。
二、代理记账机构的职责和义务第五条代理记账机构应当依法取得代理记账许可证,并在其业务范围内开展代理记账业务。
第六条代理记账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包括业务承接、资料交接、账务处理、财务报告编制、档案管理等制度。
第七条代理记账机构应当对委托人的财务状况进行了解,并根据委托人的要求,为其提供相应的代理记账服务。
第八条代理记账机构应当对委托人提供的原始凭证和其他资料进行审核,确保其真实、合法、完整。
第九条代理记账机构应当根据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对委托人的财务状况进行会计核算,包括审核原始凭证、填制记账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编制财务会计报告等。
第十条代理记账机构应当对委托人的财务报告进行审查,确保其真实、准确、完整。
第十一条代理记账机构应当对委托人的税务事项进行管理,包括编制税务报表、办理税务申报等。
第十二条代理记账机构应当对委托人的会计档案进行管理,包括档案的保管、查阅、销毁等。
第十三条代理记账机构应当对委托人的商业秘密进行保密,不得泄露给任何第三方。
第十四条代理记账机构应当对委托人的财务状况进行定期检查和评估,为其提供财务咨询和建议。
第十五条代理记账机构应当接受财政、税务等部门的监督管理,配合其进行审计、检查等工作。
三、代理记账从业人员的职责和义务第十六条代理记账从业人员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从业资格证书,并在其业务范围内开展代理记账业务。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强化财政预算执行管理的通知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强化财政预算执行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6.11.10•【字号】鄂府办发〔2016〕129号•【施行日期】2016.11.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预算、决算正文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强化财政预算执行管理的通知鄂府办发〔2016〕129号各旗区人民政府,康巴什新区管理委员会:2016年以来,各旗区积极组织财政收入,始终坚守“四保两压”支出预算原则,持续优化财政支出结构,“保工资、保运转、保基本民生”及各级党委、政府确定的重点支出得到了有效保障。
但个别旗区财政运行中还存在收支进度缓慢、对外借款较多、盘活存量资金不力、债务化解十分缓慢等突出问题。
为进一步强化财政预算执行管理,有效防范财政运行风险,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加强财政预算执行管理的重要性财政预算执行关系到中央、自治区和我市重大决策部署的贯彻落实,关系到财政政策效能的有效发挥,对于稳增长、促改革、调结构、惠民生、防风险具有重大意义。
截至2016年10月底,我市公共财政预算支出完成调整预算支出进度排名后三位的分别是东胜区63.3%、康巴什新区66.3%、达拉特旗67.3%,财政对外借款余额最多的前三位分别是东胜区45.9亿元、康巴什新区34.3亿元、伊金霍洛旗10亿元;2015年末政府债务化解超限额最多的前三位分别是康巴什新区超8.2亿元、东胜区超6.4亿元、伊金霍洛旗超5.4亿元;2016年政府债务净化解额最慢的前三位分别是杭锦旗(未化解)、康巴什新区化解100万元、鄂托克前旗化解477万元;盘活财政存量资金进度最慢的分别是东胜区、达拉特旗和准格尔旗,2015年底前应收回财政存量资金分别为16112万元、29548万元、745万元,截至2016年10月底仍未收回。
对此,各旗区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严格遵守新《预算法》等有关规定,从依法治国和依法理财的高度出发,把依法组织财政收入、加快财政支出进度、清理财政对外借款、盘活财政存量资金和加快政府置换债券资金兑付进度等财政预算执行工作全面落实到位,及早发挥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鄂尔多斯市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鄂尔多斯市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国有资产综合规定预算管理【发文字号】鄂府发[2016]3号【发布部门】鄂尔多斯市政府【发布日期】2016.01.11【实施日期】2016.02.1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鄂尔多斯市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鄂府发〔2016〕3号)各旗区人民政府,康巴什新区管理委员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各大企事业单位:《鄂尔多斯市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2015年第15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予公布。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2016年1月11日鄂尔多斯市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市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关于试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实施意见》(鄂府发〔2014〕7号),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下称预算资金)是指市本级国有资本经营收益,专项用于支持市本级直属国有企业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提高企业核心竞争力等方面的支出。
第三条预算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应符合国家、自治区和我市宏观政策,遵循规范透明、突出重点、公平公正、科学管理、讲求实效的原则,充分体现财政资金的引导和带动作用,确保资金使用规范、安全和高效。
第二章预算资金支持范围、内容和方式第四条预算资金重点支持市本级直属国有企业(下称市直属企业)的改革和发展。
第五条预算资金按照资金的使用性质划分。
主要包括:(一)资本性支出。
根据市产业发展规划、工业经济布局和结构调整、国有企业发展要求,以及全市战略和安全等需要安排的支出,即向新成立的企业注入国有资本金,向现有企业增加资本性投入,向公司制企业认购股权、股份等方面的资本性支出。
(二)费用性支出。
用于弥补国有企业改革成本方面的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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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尔多斯市财政国库支付管理局代理记账实施细则【字体:大中小】【颜色:黑色红色灰色】【打印页面】【关闭页面】
为了加强会计核算与监督,明确支付局与各预算单位职责,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同时简化手续,提高工作效率,满足市直各预算单位公务业务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内蒙古自治区有关会计集中核算向国库集中支付转轨精神、《市直单位会计集中核算向国库集中支付转轨实施方案》及有关财务会计制度规定,特制定本细则。
一、代理记账职责划分
(一)预算单位作为预算执行主体,具有财政性资金支配权和资金使用权,应依法履行财务管理职责。
(二)预算单位必须严格按预算确定的资金使用方向、项目开支计划和资金支付程序使用资金。
(三)预算单位对每笔经济业务及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含发票真伪鉴别)、准确性、合理性、合规性(含财经制度、规定及开支标准等)、完整性负完全责任。
(四)代理记账中心依据与预算单位签订的《代理记账协议》开展凭证复核、记账凭证编制、账簿登记、会计报表编制等无偿代理服务。
(五)代理记账中心依据《会计法》的规定履行会计监督职能,主要履行会计数据复核,开展集中支付、公共资源交易、政府采购、公务卡结算等程序性审核,控制大额提现,并对违反有关规定的支出提出会计建议。
二、代理记账中心复核内容
(一)复核原始凭证内容的完整性、金额的正确性。
各预算单位提供的会计凭证内容必须符合《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票据管理办法》及有关财经法规的规定和要求,项目(含发票)真实完整、用途清楚、时间准确、摘要简明、大小写金额相符、合计准确,经办人签名、财务负责人审批、报账员签字等相关手续齐全。
(二)复核支出报销单、差旅费报销单、报账汇总单等单据内容填写是否完备,金额是否准确,有关签章是否与预留中心印鉴相符,是否与所附原始单据的经济业务相符。
对于差旅费支出报销单,各单位报账员必须认真审核原始单据的合规合法性、金额的正确性,同时按照我市差旅费管理办法严格审核出差人员住宿费标准、城市间交通费标准及伙食补助费公杂费标准,代理记账中心只复核差旅费汇总数与报账汇总单金额是否相符,不再对差旅费的其他经济内容进行复核。
(三)复核应实行财政直接支付的项目是否违规转为财政授权支付;
(四)复核应在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交易的项目是否履行合法合规交易程序;复核应实行政府采购的项目,是否履行了政府采购程序,手续是否完备;
(五)复核列入《鄂尔多斯市本级预算单位公务卡结算目录》中“强制结算项目”的资金支付是否使用“公务卡”结算;
(六)复核现金结算方式是否符合《现金管理条例》规定,控制大额提现;对于违反有关规定的支出,以“会计建议书”的形式对预算单位做出告知。
三、复核、审查确认及审批权限
实行代理记账中心各部复核会计、部长、支付局分管领导三级复核、审查控制,稽核科监督检查的制度。
(一)预算单位交来会计凭证时,由复核会计接单复核,复核无误后,单笔业务金额款超壹万元以上的报部长审查签字,超过伍万元同时报支付局分管领导审查签字。
复核、审查无误后在《财政授权支付凭证》签章;统管账户资金填写“内部付款通知单”并签字,同时填开支票。
(二)各代理记账业务部对业务有疑问的,应及时报代理记账中心主任审查确认,必要时报支付局分管领导审查确认。
(三)对于特殊支出项目以及财政国库资金紧张等特殊时期的支出,由代理记账中心主任商支付局分管领导或主要领导审批。
(四)对于不合法、金额不正确的会计凭证,代理记账中心复核会计可不予接受。
(五)对于不合规的会计凭证或超标准开支凭证,代理记账中心各业务部可在提示报账员的情况下出具“会计建议书”,由单位报账员报和财务负责人签字。
(六)推行“公务卡”结算制度改革后,预算单位原则上不再借付现金。
特殊情况需借支现金,2万元以下由支付局分管领导审批,2万元以上由支付局主要领导审批。
(七)稽核科定期或不定期抽查各代理记账业务部会计资料,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整改并向支付局领导汇报。
四、报账程序
代理记账中心实行预算单位报账员及时或定期报账办法,各预算单位都要指定专人负责到代理记账中心报账。
(一)支出报账
预算单位的报账员按照内地税发[2012]15号文件要求鉴别发票的真伪,确认是真发票后,单位有关分管财务人员签字后的原始凭证经过整理、归类、汇总,到代理记账中心负责本单位业务的业务部办理报账手续。
具体报账程序如下:
1.各单位报销人员按单笔经济业务,每笔经济业务填写一张“支出报销单”或“差旅费报销单”等,经报销人、财务负责人签字后交单位报账员。
2.报账员按照已整理、粘贴好的原始凭证,逐一填写代理记账中心统一格式的“报账汇总单”。
“报账汇总单”应载明分类经济业务内容,列支款、项、金额,所附原始凭证张数以及报账员签名等内容。
3.报账员将整理好的会计凭证交代理记账中心相应业务部复核,复核后复核会计将不合法的单据张数和金额剔除后在“报账汇总单”填入核准数并签字。
对于不合规的会计凭证或超标准开支提示单位报账员。
单位坚持报支的支出记账中心开据“会计建议书”通知报账单位,经单位报账员和财务负责人同意签字后报支。
4.复核后由业务部复核会计在《财政授权支付凭证》上签章或填写“内部付款通知单”并签字、打印支票(或填写其他付款凭证)交报账员。
5.报账员持支票等相关凭证到代理银行办理付款(统管账户资金须先到资金结算科办理用印手续)。
(二)收入进账
1.对收到所属部门上交款项、收回借款、外借款进账等进账业务,由资金结算科会计按收款单位填写(打印)“内部进账通知单”,转代理记账中心各业务部记账;
2.对于预算拨款资金,代理记账中心各业务部根据“财政直接支付入账通知书”、“财政授权支付额度到账通知书”作为收入及用款额度记账的依据。
五、对于基本建设资金和财政专项(政府采购)资金中财政直接支付资金的报账审核办法,按照财政国库支付管理局专门制定的《市直预算单位财政直接支付资金报账审核办法》执行。
六、本办法自二0一三年元月一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