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改增之不动产经营租赁(简易计税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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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租赁纳税申报示例

不动产租赁--经营租赁

老项目—简易计税方法(一般纳税人出租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动产)

案例一:某一般纳税人,机构所在地为合肥市庐阳区,将其2016年2月5日取得的位于肥东县的写字楼对外出租,7月取得房租105万元。购进消防设备,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上注明的金额为10万元,税额为1.7万元

相关政策:

一般纳税人出租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动产,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该案例中纳税人于2016年2月5日取得写字楼,适用于5%的征收率,且用于简易计税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

不动产所在地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市、区)的,纳税人应按照上述计税方法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预缴税款,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

不动产所在地与机构所在地在同一县(市、区)的,纳税人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

该纳税人机构所在地与不动产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市、区),应该在肥东县进行预缴。纳税人出租不动产,需要预缴税款的,应在取得租金的次月纳税申报期或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核定的纳税期限预缴税款。该纳税人2016年7月取得租金,应该于8月申报期

内在肥东县国家税务局预缴税款:

预缴税额=105÷(1+5%)×5%=5万元

向合肥市庐阳区国家税务局进行纳税申报时,应纳税额计算:

应纳税额=105÷(1+5%)×5%-5万元(已在肥东预缴税额)=0元

报表填写:

(一)纳税人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时

一般纳税人出租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市)的不动产时,应填写《增值税预缴税款表》,在肥东县进行预缴税款。纳税人在“预征项目和栏次”部分的第3栏“出租不动产”行次填写相关信息:1.第1列“销售额”:填写纳税人跨县(市)提供建筑服务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含税)。在此案例中该纳税人于7月取得租金为105万,因此第1列“销售额”应为105万;

2.第2列“扣除金额”无需填写;

3.本例中该纳税人应按照5%的预征率,因此第3列“预征率”填写为5%。

4.第4列预缴税额=105÷(1+5%)×5%=5万元

(二)申报期内申报表的填写

1、该一般纳税人出租不动产并且按规定预缴的增值税,应填写“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四)”第5行“出租不动产预征缴纳税款”。

2、如该纳税人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则填写“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一)”中9b行“5%征收率的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的1、2列:

附表一填写如下图所示:

3、主表

将不含税租金填入主表第5行(二)按简易办法计税销售额,相应的税额填入21行简易计税办法计算的应纳税额,预缴税额填入28行①分次预缴税额。

主表填写如下图所示:

案例二:某一般纳税人,机构所在地为合肥市庐阳区,将其2016年2月5日取得的位于庐阳区的写字楼对外出租,7月取得房租105万

元。购进消防设备,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上注明的销售额为10万元,税额为1.7万元。

相关政策:

不动产所在地与机构所在地在同一县(市、区)的,纳税人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

同时一般纳税人出租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动产,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该案例中纳税人于2016年2月5日取得写字楼,适用于5%的征收率且用于简易计税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

该纳税人应向庐阳区国家税务局申报时缴纳税款,应纳税额=105÷(1+5%)×5%=5万元。

报表填写:

(一)假设该纳税人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则填写“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一)”中9b行5%征收率的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的1、2列:

(二)主表

将不含税租金填入主表第5行(二)按简易办法计税销售额,相应的税额填入21行简易计税办法计算的应纳税额

主表填写如下图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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