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文章-建筑市场责任主体继续、连续和徐行违法状态的认定与处理
建设部印发《关于进一步整顿和规范建筑市场秩序的意见》的通知
建设部印发《关于进一步整顿和规范建筑市场秩序的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建设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01.05.09•【文号】建建[2001]94号•【施行日期】2001.05.0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建设正文建设部印发《关于进一步整顿和规范建筑市场秩序的意见》的通知(建建〔2001〕94号)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计划单列市建委(建设局):现将《建设部关于进一步整顿和规范建筑市场秩序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附件:各地查处建筑市场违法违规行为月报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二00一年五月九日建设部关于进一步整顿和规范建筑市场秩序的意见为认真贯彻国务院召开的全国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抓好整顿规范建筑市场秩序工作,现提出如下意见:一、充分认清进一步整顿规范建筑市场秩序的重要性、紧迫性,明确目标,突出重点1、近几年来,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监察等部门的支持和配合下,持续开展了整顿规范建筑市场和建设工程项目执法监察工作,使建筑市场秩序有了一定好转,建筑市场开始逐步走上依法管理的轨道。
但是,建筑市场秩序混乱的问题还没有得到根本解决,有些方面的问题还相当严重。
建筑市场秩序的混乱,不仅严重危害及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影响投资效益的发挥,而且腐蚀了干部队伍,败坏了社会风气。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一定要从保证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顺利进行的高度,深刻认识整顿和规范建筑市场的重要意义,增强做好这项工作的政治责任心和紧迫感,把进一步整顿规范建筑市场秩序,作为实践江泽民总书记“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重要工作来抓紧抓好。
2、要通过进一步整顿和规范建筑市场秩序,加强制度建设,加大监管力度,努力解决一些危害性大、社会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使工程建设各方主体的法制意识明显增强;规避招标、招投标弄虚作假以及转包、违法分包和恶性压价等问题得到有效整治;不履行法定建设程序和不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状况得到基本扭转;违法设置建筑市场障碍的地区封锁问题得到基本解决;违法案件特别是大案要案得到清查,有关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依法受到严惩。
对建筑工程行业中违规违法问题的整改措施与监管
对建筑工程行业中违规违法问题的整改措施与监管一、引言建筑工程行业作为我国重要的战略性支柱产业,在推动经济发展,改善民生条件方面起着不可忽视的作用。
然而,由于监管不到位和个别企业的违规行为,建筑工程中出现了一些严重的违规违法问题,给社会造成了负面影响。
面对这种情况,政府和相关部门采取了一系列整改措施来解决这些问题,并加强监管力度以确保建筑工程的安全与可持续发展。
二、整改措施1.加强制度建设为了解决建筑工程行业中存在的违法行为,政府和相关部门出台了一系列法律法规和制度文件,如《建设项目审批管理办法》、《招标投标法》等。
同时,还制定了相应的管理细则和操作规范,规定了各参与方在建设项目中应遵守的规定和责任。
2.严格执法力度为保证整改措施能够有效落实,政府加强了对建筑工程行业的执法力度。
首先是加大检查力度,通过增加检查人员数量、提高检查频次等手段,确保对建筑工程项目的全面监督。
其次是严惩违法行为,对涉嫌违规违法的企业和个人进行严厉处罚,并及时公示,形成警示效果。
3.加强行业自律整改措施还包括加强建筑工程行业的自律性,倡导企业主动遵守法律法规和行业规范,树立良好的职业道德和社会责任感。
同时,各行业协会也发挥了重要作用,通过制定行业标准、推动行业内部交流与学习等方式推动整体素质提升。
三、监管力度加强政府意识到单一的整改措施无法解决问题,于是开始加强建筑工程行业的监管力度。
首先是强化监督机制,在全国范围内建立健全的建筑工程监管平台,实现信息共享和资源互通。
其次是完善信用评价机制,引入第三方评估机构对企业和个人进行评分,并将不良记录纳入信用档案,限制其参与新项目。
四、成效与展望经过一段时间的努力,在整改措施和监管力度的共同作用下,建筑工程行业中的违规违法问题得到了一定程度的解决。
企业和个人更加重视法律法规的遵守,建筑工程项目的质量和安全性得到了明显提升。
然而,整改措施与监管仍然面临一些挑战。
首先是需要加大对重点领域、特定项目的监管力度,进一步深化改革,增强监管部门的执法能力和专业水平。
建造师违规行为处理细则及处罚解读
建造师违规行为处理细则及处罚解读随着建筑业的快速发展,建造师成为了建筑工程中不可或缺的重要角色。
然而,由于各种原因,建造师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可能会存在违规行为。
为了维护建筑市场的正常秩序,保障工程质量与安全,各级建设管理部门都出台了一系列的违规行为处理细则及处罚机制。
一、定义与分类1. 违规行为定义违规行为是指建造师在执业过程中违反相关法规、规章等行为准则的行为。
这些违规行为可能包括但不限于:工程质量违规、安全生产违规、技术规范违规、执业行为违规等。
2. 违规行为分类根据建筑市场监管部门的规定,违规行为分为轻微违规、一般违规和重大违规三个等级。
轻微违规通常对工程质量、安全产生轻微影响,一般违规则对工程质量、安全产生一定影响,重大违规对工程质量、安全产生严重影响。
二、违规行为处理细则1. 轻微违规处罚对于轻微违规行为,建筑市场监管部门通常采取警示教育、口头警告等方式进行处理。
建造师需及时整改,并接受相关部门的指导。
2. 一般违规处罚一般违规行为会产生一定的不良影响,因此处理力度相对较大。
一般处理方式包括:警示教育、书面批评、限期整改等。
建造师应当积极配合相关部门的检查,按要求整改,并尽快消除隐患。
3. 重大违规处罚重大违规行为对工程质量与安全带来严重威胁,因此处罚力度更大。
重大处罚内容包括:吊销执业资格证书、暂停执业、撤销执业资格等。
此外,涉及违法行为的建造师还可能面临法律责任与经济损失。
三、违规行为处罚解读1. 违规行为的认定建筑市场监管部门在处理违规行为时,通常会进行相关调查与取证工作,确保事实的准确与合法。
建造师有权提供相关证据和解释,但必须遵守事实真相的原则。
2. 处罚的公正与公平在建筑市场监管部门对违规行为进行处罚时,应坚持公正、公平的原则,确保处罚不偏袒、不滥用权力。
同时,建造师也有权对处罚结果提出申诉,保障自身权益。
3. 处罚与教育相结合为了提高建造师的执业水平和职业道德,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是非常重要的。
建筑市场执法情况汇报
建筑市场执法情况汇报
近年来,建筑市场执法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但也面临着一些挑战和问题。
一
方面,市场主体日益增多,建筑活动日益频繁,建筑市场执法面临着更加复杂的形势;另一方面,一些违法违规行为仍然存在,执法力度和效果有待进一步加强和提升。
下面,就建筑市场执法情况进行汇报。
首先,建筑市场执法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
通过加大执法力度,加强巡查检查,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有效维护了建筑市场秩序。
同时,加强了市场监管和风险防范,提升了市场主体的合规意识,有效净化了建筑市场环境。
其次,建筑市场执法工作还存在一些问题和挑战。
一方面,一些违法违规行为
仍然顽固存在,尤其是一些违法成本较低、收益较高的违法行为,给执法工作带来了一定的压力。
另一方面,市场主体众多,执法资源有限,执法难度较大,需要进一步加强执法力量和技术手段的支持。
针对上述问题和挑战,我们将采取以下措施,一是加强执法力度,严厉打击违
法违规行为,提高违法成本,减少违法行为发生;二是加强执法技术手段的支持,利用现代科技手段,提升执法效率和水平;三是加强市场主体的合规教育和指导,提升市场主体的合规意识和能力,减少违法违规行为发生。
综上所述,建筑市场执法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但也面临着一些问题和挑战。
我们将进一步加大执法力度,加强执法技术手段的支持,加强市场主体的合规教育和指导,努力提升建筑市场执法工作的水平和效果,为建筑市场的健康发展提供有力保障。
建筑市场不良行为记录制度
建筑市场不良行为记录制度背景建筑市场是国民经济紧要构成部分之一,也是人民群众生产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一环。
然而,在建筑市场中,难免显现一些不良行为,例如:以次充好、捏造虚假材料、躲避保险责任、恶意拖延工期等等,这些行为给市场秩序和消费者利益带来了巨大损害。
为了规范建筑市场秩序,捍卫消费者利益,现有一项紧要制度——建筑市场不良行为记录制度。
定义建筑市场不良行为记录制度是指,记录和公示建筑市场中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及相关部门规定,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扰乱市场秩序的主体单位和个人不良行为的制度。
记录内容包括案件信息、违法违规行为情形、行政执法结果等。
实施记录对象建筑市场不良行为记录制度适用于建筑市场相关主体单位及个人,包括但不限于:建筑施工企业、工程咨询机构、招标代理机构、监理机构、建材厂商、建筑设计院及相关从业人员等。
记录部门建筑市场不良行为记录制度由国家发改委、住房城乡建设部、市场监管总局等有关部门实施,各地市、县级行政区域内实施部门应当依据实际情况确定。
记录方式建筑市场不良行为记录制度重要通过以下两种方式进行记录:1.政府官方网站公示。
有关部门应当建立不良记录信息公示网站,适时公布记录内容,并依据公示范围和期限,公示涉事主体单位和个人的违法违规情形和处理结果。
2.纸质记录和档案管理。
对于企业和个人的不良违规行为记录,有关部门应当依照规定和程序进行纸质或电子档案管理,定期更新记录信息。
影响建筑市场不良行为记录制度的实施,有以下几个方面的积极影响:1.强化了市场管束力。
违法违规行为记录可以对涉事主体单位和个人产生猛烈的社会责任感和舆论压力,避开不良企业混迹市场,维护公正竞争的市场秩序。
2.提高了行业规范性。
不良行为记录制度的实施,要求各主体单位和个人在行业活动中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行业准则和规范,推动行业规范化水平的提高。
3.保障了消费者利益。
不良行为记录能够提高消费者的知情权和自我保护本领,加添购房、购材等环节的透亮度,削减消费者被诳骗和误导的可能性。
建筑企业施工安全事故责任追究与处罚制度
建筑企业施工安全事故责任追究与处罚制度随着建筑业的快速发展,施工安全事故频繁发生,给人们的生命和财产带来了极大的损失。
为了保障公众安全,维护社会秩序,建立健全的施工安全事故责任追究与处罚制度势在必行。
本文将探讨建筑企业在施工安全事故中的责任追究与相应处罚措施。
一、责任追究1. 建筑企业主体责任建筑企业是承担施工责任的主要组织,应对施工安全负有直接的责任。
建筑企业要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标准规范进行施工操作,确保施工过程中各项安全措施的落实。
若发生安全事故,建筑企业要承担主体责任并积极配合相关部门进行调查和处理。
2. 监理单位责任监理单位作为施工过程的监督者,对建筑企业的施工行为有着重要的监督职责。
监理单位应当加强对施工过程的监管,及时发现和纠正不符合安全要求的行为,保证施工质量和安全性。
如果监理单位未能尽到监督职责,导致施工安全事故,应追究其相应的法律责任。
3. 设计单位责任设计单位在工程设计中应充分考虑施工的安全性,确保设计合理且符合相关标准规范。
设计单位应向建筑企业提供详细的施工图纸和相关技术要求,并对施工过程进行必要的指导和监督。
如设计单位的设计存在缺陷,导致安全事故,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4. 个人责任建筑企业的管理人员和施工人员在施工现场承担着具体的职责和任务。
管理人员应当严格按照工程进度和施工方案组织施工,并对施工人员进行必要的安全教育和培训。
施工人员应遵守相关规定,严格遵守操作规程,保证施工安全。
个人在施工过程中的违规行为或疏忽大意导致安全事故发生,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处罚制度1. 罚款根据安全事故的性质和严重程度,建筑企业可能面临的处罚包括罚款。
罚款的数额将根据企业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测算,以对其造成一定的经济压力,促使企业重视施工安全。
2. 暂停工程严重的施工安全事故可能导致建筑企业的工程被暂停。
暂停工程的时间将根据事故的后果和原因进行衡量,以确保建筑企业彻底整改并提高管理水平。
建筑施工企业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与处理机制
建筑施工企业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与处理机制建筑施工企业是国家经济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然而,一些建筑施工企业在追求利润最大化的同时,往往忽视了法律法规的约束,从而产生了一系列违法行为。
这些违法行为不仅损害了建筑市场的公平竞争环境,还给社会带来了安全隐患。
因此,建筑施工企业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与处理机制显得尤为重要。
首先,建筑施工企业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应该由相关法律法规明确规定。
建筑施工企业作为市场主体,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例如,在建筑施工过程中,如果企业存在违反安全生产法规的行为,导致事故发生,企业应当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同时,建筑施工企业还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赔偿因违法行为造成的损失。
只有明确规定了法律责任,才能有效地约束建筑施工企业的违法行为。
其次,建筑施工企业违法行为的处理机制应当健全完善。
一方面,政府部门应当加强对建筑施工企业的监管力度,及时发现并处理违法行为。
另一方面,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的违法行为处理机制,加强自律和自查。
同时,社会各界也应当积极参与监督,加强舆论监督力度,形成对违法行为的共同抵制之势。
在处理机制方面,应当注重对违法行为的惩罚力度。
对于一些严重违法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严惩不贷。
对于轻微违法行为,可以采取行政处罚措施,如罚款、吊销执照等,以起到警示作用。
此外,还可以考虑建立黑名单制度,将严重违法行为的企业列入黑名单,限制其参与招投标等活动,从而形成更加严密的违法行为防范机制。
除了对违法行为的惩罚,还应当注重对建筑施工企业的规范引导。
政府部门可以加强对建筑施工企业的培训和指导,提高企业的法律意识和规范意识。
同时,建筑行业协会等组织也可以发挥作用,加强对企业的行业自律,引导企业遵守法律法规,推动行业的健康发展。
最后,建筑施工企业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与处理机制需要与社会公众的知情权和参与权相结合。
政府部门应当加强信息公开,及时向社会公布建筑施工企业的违法行为及其处理结果,让公众了解到相关情况。
违法建筑后续处置方案
违法建筑后续处置方案违法建筑是指未经合法审批、未取得相应建设手续或违反法律法规而建造的建筑物。
这些建筑物的存在不仅违反了城市规划和建设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还可能对环境造成污染,危及人们的生命财产安全。
因此,对于违法建筑的后续处置方案非常重要。
违法建筑的后续处置方案应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考虑:一、法律法规的完善和强化要想彻底解决违法建筑问题,首先需要完善和强化相关的法律法规。
应加大对违法建筑的处罚力度,明确违法建筑的拆除程序和责任主体,规定违法建筑的违法收益的处置方式,以及对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等相关责任人的处罚措施,以确保法律法规的有效执行。
二、加强监管和执法要想有效解决违法建筑问题,需要加强对城市规划和建设管理的监管和执法力度。
应建立健全违法建筑的排查和监测机制,加强对违法建筑的日常巡查和监管,及时发现和处理违法建筑案件。
同时,要加强执法力度,对发现的违法建筑进行强制拆除,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三、加强宣传和教育违法建筑的存在不仅对城市形象造成负面影响,也给居民的生活带来了很多问题。
因此,要加强对居民的宣传和教育,加强居民的法律意识和文明素质,让他们认识到违法建筑的危害性和不合法性,自觉遵守法律法规,不再参与违法建筑的建设和购买。
四、拆除和修复工作的合理安排针对违法建筑的拆除和修复工作,应合理安排拆除的时间和方式,确保减少对居民生活的影响。
同时,还要合理安排被拆除的违法建筑的修复工作,以减少资源浪费和环境污染。
五、加强政府间的协调合作解决违法建筑问题需要各相关部门之间的协调合作。
要促进政府间的合作,加强信息共享和交流,形成合力,共同解决违法建筑问题。
同时,还应加强与社会组织和专业咨询机构的合作,共同制定完善的违法建筑治理方案。
总之,解决违法建筑问题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需要从法律法规的完善和强化、监管和执法的加强、宣传和教育的加强、拆除和修复工作的合理安排、政府间的协调合作等多个方面进行综合施策。
整顿和规范建筑市场秩序工作总结范文_秩序工作总结
整顿和规范建筑市场秩序工作总结范文_秩序工作总结近年来,建筑市场发展迅猛,但也存在着一些乱象和不规范的现象。
为了进一步整顿和规范建筑市场秩序,提高建筑行业的发展质量和效益,市建委认真组织开展了整顿和规范建筑市场秩序工作。
一、工作目标明确,取得明显成效为了整顿和规范建筑市场秩序,市建委制定了工作目标,确保了整顿工作的方向和目标。
我们深入调研,摸清了建筑市场的乱象和不规范现象,制定了相应的整改措施和工作计划。
经过一段时间的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
在整顿和规范建筑市场秩序方面,我们成功解决了一批突出问题,有效提高了市场秩序。
二、强化监管,加大整治力度为了整顿和规范建筑市场秩序,我们加大了对建筑市场的监管力度,提高了监管水平。
我们组织开展了大规模的执法行动,打击了一批违法违规行为。
我们还细化了监管措施,建立健全了监管体系,确保了监管工作的有效实施。
通过强力整治,执法部门对一些违法违规的建筑企业进行了严厉打击,有效震慑了不法分子。
三、加强宣传,提高监管意识为了整顿和规范建筑市场秩序,我们加强了宣传工作,提高了建筑企业和从业人员的监管意识。
我们广泛开展了宣传活动,通过多种渠道广泛传播相关法律法规和市场秩序整改情况。
我们还加大了对建筑企业和从业人员的培训力度,提高了他们的法律法规意识和规范意识。
通过宣传工作的开展,建筑企业和从业人员的监管意识得到了明显提升。
四、严肃查处,保障市场公平竞争为了整顿和规范建筑市场秩序,我们坚决查处了一批涉嫌违法违规行为,保障了市场公平竞争的环境。
我们组织开展了大规模的查处行动,对涉嫌违法违规的建筑企业进行了严厉打击。
我们还建立了投诉举报机制,鼓励广大市民积极参与到市场秩序整顿工作中。
通过查处行动和举报机制的有效运行,建筑市场的违法违规现象得到了有效遏制,市场公平竞争的环境得到了保障。
五、加强配套措施,确保整改工作的有效实施为了整顿和规范建筑市场秩序,我们加强了配套措施,确保整改工作的有效实施。
整顿和规范建筑市场秩序工作总结范文_秩序工作总结
整顿和规范建筑市场秩序工作总结范文_秩序工作总结近年来,我市建筑市场发展迅速,但同时也出现了一些乱象,如违规施工、工程质量不达标等问题,严重影响了市场的健康发展。
为了整顿和规范建筑市场秩序,我市采取了一系列措施,并取得了一定的成效。
一、加强监管力度:1. 建立健全了监管体系,对建筑市场进行全方位监管,包括施工许可、工程验收等环节。
2. 加大执法力度,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对一些违规施工行为进行了取缔和处罚,形成了强烈的震慑力。
3. 定期开展建筑市场专项检查,加强对建筑工地、建筑材料市场等重点领域的监管。
二、加强宣传教育:1. 制作宣传材料,广泛宣传建筑市场秩序整治的重要性,进一步提高市民的法律意识和自觉遵守市场规范。
2. 举办专题讲座、培训班等活动,提高从事建筑行业人员的专业素质和职业道德水平。
三、加强行业自律:1. 成立建筑行业协会,制定行业规范和行为准则,并组织行业人员进行自律。
2. 推行建筑工地信用制度,对符合规范要求的企业予以奖励,对违规企业进行处罚。
四、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协作:1. 与公安、质监、城管等相关部门建立密切合作关系,共同推进建筑市场秩序整治工作。
2. 加强与消防部门的沟通,严格落实消防安全要求,确保建筑工地的消防安全。
通过以上措施的采取,我市建筑市场秩序整治工作取得了明显的成效:1. 违法违规行为得到了有效遏制,建筑市场秩序有了明显改善,市民的安全感得到了提升。
2. 工程质量得到有效提升,出现了一批质量过硬的建筑工程,为城市的发展贡献了力量。
3. 建筑市场的权益得到了有效保护,市场规则得到了更好的遵守,建筑行业的正常运营秩序得到了恢复。
我市建筑市场秩序整治工作还存在一些问题和不足之处:1. 建筑市场黑市仍然存在,一些违规施工行为仍无法完全杜绝。
2. 一些企业虚假宣传、夸大工程质量,误导消费者。
3. 建筑市场监管力量有限,对一些偏远地区和小企业的监管还不够到位。
下一步我们需要进一步加大建筑市场秩序整治力度,采取有效的措施解决上述问题:1. 进一步加强监管力度,强化对建筑市场黑市的打击力度,加大对偏远地区和小企业的监管力度。
建筑行业的安全责任追究与处罚
建筑行业的安全责任追究与处罚建筑行业作为一个重要的基础产业,对于社会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然而,由于工程复杂性、人力资源管理等因素,建筑工地安全问题被普遍关注。
为了保障建筑工地的安全,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了建筑行业安全责任的追究与处罚措施,以建立起严格的安全管理体系,保护工人与公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一、建筑行业的安全责任追究机制为了保障建筑工地的安全,建筑行业实施了安全责任追究制度。
该制度以相关法律法规为依据,规定了施工单位、管理单位以及工人个人等在建筑工地安全方面应承担的责任。
施工单位作为建筑工地的主体,对于工程项目的安全负有直接责任。
施工单位应制定和实施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并确保工程施工符合安全要求。
如果施工单位未能履行安全责任,导致安全事故发生,其将承担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责任并接受相应的处罚。
管理单位在建筑工地管理方面扮演着重要角色。
管理单位应对施工单位进行安全监督,并及时发现和排除安全隐患。
如果管理单位未能履行好安全监督职责,使得安全事故发生,其也将被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工人个人在建筑工地中也要承担一定的安全责任。
工人个人应遵守工程安全规章制度,注意自身安全,同时举报和阻止他人的违规行为。
一旦工人个人违反安全规定导致安全事故,其也可能被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建筑行业的安全责任处罚措施为了保障建筑工地的安全,建筑行业实施了严格的安全责任处罚措施。
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了施工单位、管理单位以及工人个人等在安全违法行为中可能受到的处罚措施。
对于施工单位而言,如果施工单位违反安全要求,导致安全事故发生,将面临严厉的罚款和行政处罚。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罚款数额将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和后果进行评定,同时,违法行为严重的施工单位还将面临停工整改的处罚。
对于管理单位而言,如果管理单位未能履行好安全监督职责,导致安全事故发生,也将受到相应的处罚。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管理单位可能面临罚款、行政处罚,以及暂停或撤销安全生产许可证等处罚措施。
建筑市场监督管理条例
建筑市场监督管理条例第一条为了加强建筑市场监督管理,规范建筑市场秩序,维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建设工程的质量和安全,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建设工程新建、改建、扩建,订立并履行相关合同,提供相关中介服务等建设工程实施活动及其监督管理,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
第三条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建设工程实施活动的监督管理。
国务院交通运输、水利等有关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全国的有关专业建设工程实施活动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实施活动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水利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有关专业建设工程实施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建设工程实施活动应当遵循依法、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
从事建设工程实施活动以及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标准。
建设工程实施活动不受地区、部门的限制。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涉,不得强迫违反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标准从事工程建设。
第五条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造价咨询、招标代理机构等单位及其专业技术人员,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或者执业资格证书,并在其资质或者执业资格证书许可的范围内承接业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对不符合条件的单位和人员核发资质、资格证书的,明示或者暗示建设单位将建设工程承包给其指定的单位或者个人的,明示或者暗示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购买其指定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六条在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活动中,注册执业人员应当依法履行职责,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相关技术文件上签字和盖章,并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注册执业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一)允许他人以本人名义在相关技术文件上签字和盖章;(二)在不符合规定要求、虚假、非本人负责完成的技术文件上签字和盖章;(三)同时受聘于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从事执业活动。
建筑行业违规行为的行政处罚与法律规定
建筑行业违规行为的行政处罚与法律规定建筑行业作为国民经济重要支柱产业之一,一直以来扮演着推动经济发展的重要角色。
然而,在建设过程中,也存在着一些违规行为,严重影响着建筑质量和社会稳定。
为了保证建筑行业的健康有序发展,政府采取了一系列行政处罚措施,并对此进行了严格的法律规定。
一、违规行为的种类在建筑行业中,常见的违规行为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施工违规:包括违法建设、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开工、使用不符合标准的建筑材料等行为。
2.安全隐患:建筑工地存在危险条件,如操作人员无证上岗、施工现场缺乏安全设施、施工过程中无组织、无计划等。
3.环境污染:工地施工过程中未按照环保要求进行排放控制,导致大气、水体、土壤等环境受到污染。
4.工程质量问题:工程施工存在严重质量问题,如使用假冒伪劣材料、施工不规范等。
以上违规行为在建筑行业中时有发生,严重影响着建筑行业的信誉和社会稳定。
二、行政处罚措施为了打击和惩治建筑行业的违规行为,相关政府部门采取了一系列行政处罚措施,包括:1.罚款:对于违法建设行为,政府会根据违法程度和影响范围,对违规企业处以一定数额的罚款,以此来警示和惩罚违法行为。
2.责令停工整改:针对存在安全隐患的工地,政府会责令立即停工整改,直到问题解决之后才允许继续施工。
3.吊销许可证:对于严重违规行为,政府有权吊销施工许可证,禁止违规企业在一定期限内从事建筑施工活动。
4.行政拘留:在一些严重违法建设行为中,政府有权对相关责任人进行行政拘留,以起到震慑作用。
以上行政处罚措施旨在通过经济和行政手段,使建筑企业遵守法律规定,履行社会责任,切实保障建筑工程的质量和人员的安全。
三、法律规定为了维护建筑行业良好秩序,我国制定了一系列法律法规,明确了建筑行业违规行为的法律责任: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法》:该法规定了建筑行业的基本原则、目标和管理制度,对违法建设行为作出了明确的法律规定。
2.《建筑市场管理条例》:该条例针对建筑市场管理的各个环节,明确了各方的责任和义务,并对违规行为进行了详细描述,规定了相应的处罚措施。
建筑文章建筑市场责任主体继续连续和徐行违法状态的认定与处理
建筑市场责任主体继续、连续和徐行违法状态的认定与处理《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规定:“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
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前款规定的期限,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这条规定主要是规定了行政处罚的时效、时效的期间起算和违法行为所呈现的连续或者继续的状态。
众所周知,工程建筑从勘察、设计、施工到竣工是一个相对较长的过程,少则几个月,多则几年。
在各地工程建设处于不断进行的境况下,建筑市场责任主体违法行为也可能相应而生。
违法行为的发生,产生了违法状态,继而违法状态可分为:即成状态、继续状态、连续状态和徐行(接续)状态等。
根据建筑行业的特点,笔者认为有必要对建筑主体违法行为状态进行研究,这对于建筑行政执法机关对违法行为状态的界定、行政处罚追究时效期间的起算和行政处罚的法律适用都具有重要意义。
一、借鉴刑法理论对建筑主体继续、连续和徐行违法状态的认定刑法理论界对犯罪的继续犯、连续犯和徐行犯的研究成果颇丰。
笔者试图借鉴其理论来对建筑主体违法行为的继续、连续和徐行状态作一比较探讨。
(一)为厘清建筑主体继续、连续和徐行违状态的含义,先了解一下刑法上继续犯、连续犯和徐行犯的概念。
1.继续犯:“继续犯又称持续犯。
即成犯的对称。
指犯罪行为(作为或不作为)实行后,其行为与违法状态在时间上仍处于延续之中的犯罪”。
2.连续犯:“连续犯是指对数个可独立构成犯罪的行为,由基于一个概括的故意,又属同种行为反复连续地实施,触犯同一罪名,故以一罪论处的犯罪”。
3.徐行犯:“徐行犯又称'接续犯'.行为人基于一个犯罪故意,连续实施数个在刑法上无独立意义的举动(动作)或者危害行为,这些举动或者危害行为的总和构成在刑法上具有一个独立意义的犯罪行为,因而触犯一个罪名的犯罪形态”。
(二)引用刑法上继续犯、连续犯和徐行犯的概念及所具有的特征结合行政法界对继续、连续和徐行等违法行为的理论观点融会贯通地对建筑主体违法行为的继续、连续和徐行等状态作出认定。
建筑工程违法行为处理的法律程序
建筑工程违法行为处理的法律程序引言建筑工程是社会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但在实施过程中,也难免会出现违法行为。
为了维护建筑工程的合法性和社会公平,法律对于建筑工程违法行为的处理制定了一系列的程序。
本文将就建筑工程违法行为的法律程序进行探讨。
一、建筑工程违法行为的定义建筑工程违法行为是指在建筑工程实施过程中,违反了建筑法律法规、建筑工程质量标准、建设项目批准文件等规定的行为。
这些违法行为可能包括未经审批擅自施工、偷工减料、超标准建设、违反安全规定等。
二、建筑工程违法行为的发现建筑工程违法行为的发现可以通过多种途径,如政府部门的巡查、群众的举报、媒体的曝光等。
一旦发现违法行为,相关部门将采取相应的调查措施,以确保违法行为的真实性和事实的准确性。
三、建筑工程违法行为的责任追究对于建筑工程违法行为,依法应当追究相关责任。
追究责任的主体包括施工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建设单位等。
责任追究的方式有行政处罚、刑事追究和民事赔偿等。
1. 行政处罚行政处罚是对建筑工程违法行为的常见处理方式。
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和情节,行政处罚可以包括罚款、责令停工整改、吊销执照等。
行政处罚的程序包括事先告知、听证、行政处罚决定等环节。
2. 刑事追究对于严重的建筑工程违法行为,可以构成犯罪,需要进行刑事追究。
刑事追究的程序包括立案侦查、审查起诉、开庭审理等环节。
刑事追究的结果可能会导致被告人被判刑或罚款等。
3. 民事赔偿建筑工程违法行为可能会给他人造成损失,相关责任人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民事赔偿的程序包括索赔、调解、诉讼等环节。
赔偿的方式可以是经济赔偿、修复损失等。
四、建筑工程违法行为的整改为了纠正违法行为,保障建筑工程的合法性和质量,相关责任单位应当及时进行整改。
整改的内容包括停工整改、恢复原状、补救措施等。
整改完成后,相关部门将进行验收,确保整改达到要求。
五、建筑工程违法行为的预防为了减少建筑工程违法行为的发生,需要加强预防工作。
建筑施工安全责任追究与处罚
建筑施工安全责任追究与处罚随着城市的发展和建设进程的加快,建筑施工行业作为一个重要的支柱产业,承担着巨大的责任和义务。
然而,由于种种原因,建筑施工中的安全问题时有发生,给工人的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带来严重威胁。
为了确保建筑施工过程的安全,保障工人们的生命和财产安全,建筑施工安全责任的追究与处罚变得尤为重要。
本文将对建筑施工安全责任的追究与处罚进行探讨与分析。
一、建筑施工安全责任的追究1. 法律法规的约束建筑施工安全责任追究首先依据的是我国现行的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明确规定了建筑施工单位和相关人员的安全责任。
按照该法律,建筑施工单位需要建立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并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确保施工过程中的安全。
同时,相关人员也需要全面负责地履行自己的安全职责。
一旦发生安全事故,涉事单位和相关人员都将被追究相应的责任。
2. 安全评估和监督为了加强对建筑施工安全责任的追究,建筑行业常常会对工程进行安全评估和监督。
安全评估主要是通过对施工过程中潜在的安全风险进行识别和评估,预防事故的发生。
而监督则是指对建筑施工现场的日常检查和监管,确保施工单位和个人严格按照安全规范进行操作。
通过这些措施,可以及时发现和纠正存在的安全问题,并追究相关责任。
二、建筑施工安全责任的处罚1. 行政处罚在建筑施工安全责任追究中,行政处罚是常见的一种方式。
对于违反安全规定的建筑单位和相关人员,政府相关部门有权利对其进行行政处罚。
根据违规的情节和后果严重程度,行政处罚可以包括警告、罚款、停工整顿、责令停业等不同的措施。
行政处罚的目的是惩罚违规行为,同时也起到了警示作用,引起其他建筑单位的重视,增强安全意识。
2. 刑事责任追究在严重的安全事故中,如果涉嫌犯罪行为,相关建筑单位和责任人将面临刑事责任的追究。
根据我国的刑法,涉及生产安全事故的犯罪行为包括过失致人死亡罪、过失致人重伤罪等。
如果被认定犯罪行为成立,相应的刑事处罚将会依法给予。
建筑工程违法违规处罚规定
建筑工程违法违规处罚规定建筑工程是社会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它不仅直接关系到人们的生活、工作环境,还与社会经济的发展密切相关。
然而,由于一些不法分子的存在,建筑工程中的违法违规行为时有发生,给工程质量和社会稳定带来了极大的隐患。
为了维护建筑工程的质量与安全,保障人民群众的利益,相关部门制定了建筑工程违法违规处罚规定,以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惩处。
一、建筑工程违法违规行为种类建筑工程违法违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情况:1. 未经相关部门批准或备案擅自开工的行为;2. 未按照规定程序进行施工、施工过程中无计划更改的行为;3. 违反建筑工程的设计要求、施工工艺或使用材料的行为;4. 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就投入使用的行为;5. 违反国家关于建筑工程环境保护和安全防护的法律法规的行为;6. 违反职业道德、工程质量标准的行为;7. 违反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的行为。
以上只是建筑工程违法违规行为中的部分内容,具体的违法违规行为还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和相关法律法规进行补充和完善。
二、建筑工程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根据建筑法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于建筑工程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将给予相应的处罚。
常见的处罚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1. 责令停工整改:对于未经批准或备案擅自开工的行为以及未按程序施工的行为,相关主管部门可以责令停工整改,直到问题得到彻底解决为止。
2. 惩罚性罚款:对于违反法律法规要求的建筑工程行为,相关主管部门可以依法处以罚款,并根据违法违规行为的严重程度来确定罚款数额。
3. 限期整改:对于违反建筑工程质量要求或安全生产管理的行为,相关主管部门可以要求责任单位限期整改,确保工程质量和工人的安全。
4. 撤销资质:对于多次违法违规的建筑施工企业或个人,相关主管部门可以依法撤销其建筑工程施工资质,并予以相应的行政处罚。
5. 追究刑事责任:对于故意违反法律法规,导致严重后果或引发事故的建筑工程违法违规行为,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以维护社会秩序和人民群众的安全利益。
建筑市场行为执法检查及违法违规行为认定要点
检查内容:投标文件;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专业承 包合同;分包工程施工合同;工程分包同意书
(7)主体工程、关键性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 设备、大中型施工机械的购买或租赁主体非施工总 承包单位或专业承包单位的。
检查内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或专业承包合同、劳 务分包合同;建设单位支付工程款、施工总承包单 位或专业承包单位支付劳务分包工程款凭证;
(8)施工总承包单位或专业承包单位支付给劳务分 包单位的劳务价款,是建设单位支付其工程款扣除 “管理费”或“管理费含税金”后的全部工程款的。
检查内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或协议;工程款支付凭 证
(1)施工合同或协议的施工方是以个人签订、无单 位印章的;建设单位将工程款支付给个人的; (2)无施工合同或建设单位、施工方拒不提供施工 合同的。
检查内容:施工合同;专业承包合同;施工总承包 单位及专业承包单位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书; 施工图设计文件;
• 一.建设单位违法发包工程 • 二.施工单位转包工程 • 三.施工单位违法分包工程 • 四.施工单位挂靠承揽工程 • 五.监理单位转让工程监理业务 • 六.监理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担
工程监理业务
三、施工单位违法分包工程的认定
(一)施工单位将工程分包给个人 (二)施工单位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或安全生产 许可的单位 (三)施工合同中没有约定,又未经建设单位认可,施工 单位将其承包的部分工程交由其他单位施工 (四)施工总承包单位将房屋建筑工程的主体结构的施工 分包给其他单位 (五)专业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专业工程中非劳务作业部 分再分包 (六)劳务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劳务再分包 (七)劳务分包单位除计取劳务作业费用外,还计取主要 建筑材料款、周转材料款和大中型施工机械设备费用
施工质量问题的责任追究与处理
施工质量问题的责任追究与处理近年来,随着城市建设的快速发展,施工质量问题成为一个日益突出的社会问题。
因此,在建筑行业中对施工质量问题的责任追究与处理显得尤为重要。
本文将从责任主体、责任追究范围以及处理措施等方面进行探讨,以期提高建筑行业的施工质量。
一、责任主体在施工质量问题的责任追究过程中,存在着多个责任主体。
首先是建筑设计单位,他们在建筑方案设计中应保证其科学性和可行性,并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其次是监理单位,他们应对现场进行全程监督与检查,并且及时发现并纠正施工过程中出现的不合规问题。
最后是施工单位,他们承担着实际操作的职责,在按照设计图纸进行施工时应确保质量标准得到真正落实。
二、责任追究范围对于施工质量问题的责任追究范围需要明确界定。
首先,设计单位对自身存在设计缺陷导致质量问题的情况要负有一定的责任。
设计单位应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设计,确保设计方案的科学性、合理性和可行性。
其次,监理单位在施工过程中未能对施工现场进行全程监督和检查,也需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最后,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存在违反规范或者不符合设计要求导致质量问题的情况下,也应当追究其责任。
三、处理措施在发现施工质量问题之后,需要采取相应的处理措施来解决问题,并确保类似问题不再出现。
首先,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是必不可少的一步。
建议建筑行业加强对整个生产流程的管理,制定并完善相关质量标准与规范,在各个环节上加大质量监管力度。
其次,在追究责任过程中要注重公正与公平原则。
通过明确违规主体以及相关责任人员,并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处罚和整改措施,以示惩戒并遏制类似现象的再次发生。
另外,对于涉及到损失赔偿的问题,则需要遵循适用法律的相关规定来进行处理。
建议在法律层面上对施工质量问题的责任追究与赔偿机制进行修订和完善,保护受损方的合法权益。
四、相关经验借鉴国内外对施工质量问题的责任追究与处理已有不少实践经验可以借鉴。
例如,一些国家在建筑领域设立了专门的监管机构,加强对企业与个人从业者的准入资质审核,并加大对违规行为的惩罚力度。
建筑工程违法行为处理的法律流程
建筑工程违法行为处理的法律流程建筑工程是国家经济发展的重要支柱之一,然而,由于一些不法分子的存在,建筑工程中也存在一些违法行为。
为了维护建筑行业的正常秩序,保障公众的人身财产安全,我国制定了一系列法律法规来规范和处理建筑工程违法行为。
本文将从违法行为的定义、违法行为的种类以及处理流程等方面进行探讨。
一、违法行为的定义建筑工程违法行为是指在建筑工程活动中,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制度以及建筑工程的相关规定,造成或可能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等不良后果的行为。
违法行为的形式多样,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1. 未经批准擅自开工:在建筑工程开始前,未经有关部门批准擅自开工,或者超过规定的开工时间,属于违法行为。
2. 使用假冒伪劣建材:在建筑工程过程中,使用假冒伪劣建材,不仅会影响工程质量,还会对人身和财产安全造成威胁。
3. 擅自改变建筑设计:未经设计单位和有关部门批准,擅自改变建筑设计方案,超出规定的建筑范围和高度,属于违法行为。
4. 违规施工:在建筑工程施工过程中,违反相关规定,如无资质从事特定工种施工、超载施工等,都属于违法行为。
5. 拖欠工程款项:建筑工程涉及多方合作,如主体施工单位拖欠分包单位工程款项,属于违法行为。
二、违法行为的处理流程1. 发现违法行为:违法行为可以通过巡查、检查、举报等方式发现。
相关部门可以委托专业机构进行检测、鉴定,以确定是否存在违法行为。
2. 立案调查:一旦发现违法行为,相关部门会立即进行立案调查。
调查人员会对违法行为进行现场勘查、取证,收集相关证据。
3. 制定处理方案:在调查结束后,相关部门会根据调查结果制定相应的处理方案。
处理方案应当依法依规,公正合理。
4. 行政处罚:对于建筑工程违法行为,行政处罚是常见的处理方式。
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和情节,行政处罚可以包括罚款、责令停工整改、吊销执照等。
5. 民事赔偿:对于因建筑工程违法行为造成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等损害,受害者可以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获得相应的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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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市场责任主体继续、连续和徐行违法状态的认定与处理《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规定:“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
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前款规定的期限,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这条规定主要是规定了行政处罚的时效、时效的期间起算和违法行为所呈现的连续或者继续的状态。
众所周知,工程建筑从勘察、设计、施工到竣工是一个相对较长的过程,少则几个月,多则几年。
在各地工程建设处于不断进行的境况下,建筑市场责任主体违法行为也可能相应而生。
违法行为的发生,产生了违法状态,继而违法状态可分为:即成状态、继续状态、连续状态和徐行(接续)状态等。
根据建筑行业的特点,笔者认为有必要对建筑主体违法行为状态进行研究,这对于建筑行政执法机关对违法行为状态的界定、行政处罚追究时效期间的起算和行政处罚的法律适用都具有重要意义。
一、借鉴刑法理论对建筑主体继续、连续和徐行违法状态的认定刑法理论界对犯罪的继续犯、连续犯和徐行犯的研究成果颇丰。
笔者试图借鉴其理论来对建筑主体违法行为的继续、连续和徐行状态作一比较探讨。
(一)为厘清建筑主体继续、连续和徐行违状态的含义,先了解一下刑法上继续犯、连续犯和徐行犯的概念。
1.继续犯:“继续犯又称持续犯。
即成犯的对称。
指犯罪行为(作为或不作为)实行后,其行为与违法状态在时间上仍处于延续之中的犯罪”。
2.连续犯:“连续犯是指对数个可独立构成犯罪的行为,由基于一个概括的故意,又属同种行为反复连续地实施,触犯同一罪名,故以一罪论处的犯罪”。
3.徐行犯:“徐行犯又称'接续犯'.行为人基于一个犯罪故意,连续实施数个在刑法上无独立意义的举动(动作)或者危害行为,这些举动或者危害行为的总和构成在刑法上具有一个独立意义的犯罪行为,因而触犯一个罪名的犯罪形态”。
(二)引用刑法上继续犯、连续犯和徐行犯的概念及所具有的特征结合行政法界对继续、连续和徐行等违法行为的理论观点融会贯通地对建筑主体违法行为的继续、连续和徐行等状态作出认定。
1.关于继续违法行为的认定。
“继续违法行为,指违法行为(作为或不作为)实行后,其行为与违法状态在时间上仍处于延续之中的违法”。
其特征需具备以下几点:(1)继续违法行为必须具有持续性。
即自违法行为着手实行至违法行为实施终了的过程中,违法行为一直处于正在实施,不断进行的状态。
(2)继续违法行为及其所引发的不法状态必须同时处于持续状态。
继续违法行为与其所引起的不法状态的发生、延续和完结,必须是同步的。
(3)继续违法行为必须具有时间持续性。
即自违法行为着手实行起直至违法行为结束之时的一定时间的延续状态。
2.关于连续违法行为的认定。
“连续违法行为,是指对数个可以独立构成违法的行为,又属于同种的行为反复连续地实施,违反了同一的制裁性的法律条文规定的违法形态”。
连续违法行为构成特征应具备以下几点:(1)连续实施数个足以单独构成违法的危害行为。
连续违法是实质的数个违法行为,其实施的数个行为必须足以独立构成违法行为。
(2)连续违法行为所构成的数个违法之间必须具有连续性。
在一定时期之内连续实施了性质相同的数个足以单独构成违法的行为,数个违法行为之间存在连续性。
(3)连续所实施的数个违法行为必须违反同一制裁性法律条文规定。
3.关于徐行违法行为的认定。
徐行违法行为在《行政处罚法》中没有规定。
但建筑主体的某些违法行为是以徐行的状态出现的。
根据刑法理论观点结合实际给其作出如此定义:“徐行违法行为又称接续违法行为。
行为人在连续实施数个在行政法上无独立意义的举动或危害行为,这些举动或者危害行为的总和构成在行政法上具有一个独立意义的违法行为,而只能违反一个制裁性法律条文规定的状态”。
构成徐行违法行为究其原因可作这样分析:一种是行为人有意将本可一次性完成的违法行为分解为数个在行政法上无独立意义的举动,其总和构成一个违法行为。
其特征为:(1)行为人可以即时完成,这是构成徐行违法的前提条件。
(2)行为人有意将一个违法行为分为多次陆续实施。
(3)较多时间或者多次举动完成一个违法行为。
另一种从法律规定看,某些特定违法行为只能以徐行违法的状态构成,实际只能由一系列在行政法上无独立意义的举动或者危害行为的总和构成。
其特征为:(1)必须从法律规定的角度去看违法行为所发生的状态。
(2)某些特定违法只能以徐行违法的状态构成,这是客观上的反映。
(3)较长时间或者多次举动(行为)完成一个违法行为。
徐行违法的两种状态不同之处是前一种强调构成徐行违法行为,行为人故意将可以一次性完成的违法行为分解为数个在行政法上无独立意义的举动。
后一种不强调违法行为可以即时完成为前提条件,而是以某些违法状态只能由徐行违法构成为条件。
建筑行政执法认定徐行违法行为应视其具体状态而定。
二、以《建筑法》第六十四条为例解析建设单位的违法行为状态在《建筑法》制裁性条文中列举的违法行为,有些有可能产生继续、连续和徐行违法状态。
本文仅以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为例作一解析。
《建筑法》第六十四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未经批准擅自施工的,责令改正,对不符合开工条件的责令停止施工,可以处以罚款”。
下面是对以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的可能产生的违法行为状态的分析。
(一)假定一家建设单位的这一违法行为在经过施工一年后,工程竣工时才被执法机关发现。
我们可以发现这一违法行为有可能表现出继续和徐行两种状态。
1.继续状态。
建设单位从追求效益的角度出发,在将工程发包给施工单位时约定,工程施工必须实行三班制,即24小时不间断地施工。
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这一组织24小时不间断施工行为符合继续违法行为的构成。
(1)在违法行为具有持续性方面。
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是组织24小时不间断地施工,其违法行为没有停顿状态,而是呈持续不断地实施状态。
(2)在违法行为及其所引发的不法状态必须处于持续状态方面。
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擅自施工的违法行为一旦发生就必然引发施工的违法状态,且这种违法行为与其引发的违法状态的发生、延续和完结是完全同步的。
(3)在违法行为时间持续性方面。
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组织施工的行为从工程擅自开工起就24小时不间断施工,一直至一年后工程竣工,期间无任何间断状态。
2.徐行状态。
如施工单位因人员不足在承包工程时与建设单位约定,工程施工只能白天进行,晚上工人需要休息无法继续施工,即白天施工,晚上停工。
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这一行为,符合徐行违法第二种状态即某些特定违法只能以徐行违法状态构成。
属于特定违法之客观上违法行为,其只能由一系列无独立意义的施工举动的总和构成。
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组织实施的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的违法行为,行为人是在一个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的总体违法行为下,分为若干次施工行为,完成一项工程的施工。
(1)在具备违法行为方面。
徐行违法只具备一个违法行为,是数个无独立意义的举动或者危害行为呈现连续进行状态。
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组织的白天施工,晚上停工,在一年的施工工期中如此重复,其违法行为只有一个,即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
施工中的白天施工,晚上停工,中间具有间断性,只有白天之间具有接续的状态。
白天之间的接续行为不能单独构成对一项建筑工程发生许多个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的行为。
这些行为只能总体构成一个擅自施工违法行为。
(2)在违法对象方面。
徐行违法的对象是同一个。
即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组织擅自开工建设房屋,且在一年时间内始终是违法施工,使没有经过批准施工的房屋不合法地建设起来。
(二)连续违法状态。
仍以《建筑法》第六十四条规定:“……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的……”违法行为状态进行分析。
假定一家建设单位在一年的时间内需要建设三栋房屋,建设单位分别于一月、三月和六月与施工单位甲、乙、丙签订了施工合同。
建设单位建设上述三栋房屋都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这一违法行为在第三个行为实施后才被执法机关发现。
建设单位这一在一年时间内连续建设三栋房屋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的行为,符合连续违法状态的构成。
1.在实施违法行为方面。
连续违法者必须实施数个足以单独构成违法的行为。
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组织对三栋未取得施工许可证的房屋擅自施工。
这三个行为足以单独构成违法行为。
2.在数个违法行为连续方面。
连续违法所构成的数个违法行为之间必须具有连续性。
建设单位在一年时间内建设三栋房屋,都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且在最后一个违法行为实施后,才被执法机关发现,这三个违法行为在未查处前的时间内有着连续性。
3.在违法行为的同性质方面。
主体连续违法实施的数个违法行为必须为同一种违法行为。
建设单位一年内连续开工建设三栋房屋都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其三个违法行为为同一性质的违法行为。
三、建设执法对继续、连续和徐行违法行为的处理原则(一)行政处罚对继续、连续和徐行违法行为的时效期限计算。
《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所谓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就是指连续违法行为或者继续违法行为。
连续违法行为是指同一违法当事人在一定时间内连续两次以上实施性质相同的违法行为。
继续违法行为是指同一违法当事人在一定时间内所实施的处于继续状态的违法行为。
徐行违法是指同一违法当事人在一定时间内连续实施数个在行政法上无独意义的举动或者危害行为,这些举动和危害行为的总和构成在行政法上具有独立意义的违法行为。
对有连续、继续和徐行状态的违法行为,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行政处罚的时效,行为终了之日即最后违法的发生之日。
(二)行政处罚对继续、连续和徐行违法行为的处理原则。
继续违法行为是指违法行为在一定时间里处于继续状态的违法行为。
继续违法行为停止,违法状态的继续存在不是继续违法行为的存在。
继续违法行为不论继续时间多长都是一个违法行为。
只能按一个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
连续违法行为是连续数次实施违法行为,而违反同一制裁性法律条文规定的违法状态。
违法当事人在连续实施的每次行为都能独立构成违法行为,为实质的数个违法行为。
数个违法行为只有在行政执法机关没有作出处罚之前才具有连续性,一旦行政机关对违法行为作出了处罚,处罚前的数个违法行为与处罚后的同一违法行为就不具有连续性。
行政处罚的适用都不是对这些违法行为分别作出处罚,而是按照屡次实施违法行为从重处罚。
徐行违法行为是指违法当事人的行为单独不构成违法,只有把一定时期内的行为综合起来考虑,才能作为违法处理。
徐行违法为单纯的一个违法行为,只能按一个违法行为进行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