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末法律制度的变革
曾宪义《中国法制史》笔记和课后习题(含考研真题)详解-第十一章 清末法律制度的变化【圣才出品】
第十一章 清末法律制度的变化11.1 复习笔记【知识框架】清末变法的社会背景清末法制变革概况 清末法律变革的指导思想 清末变法的经过 清末的“预备立宪” 清末变法修律的主要内容 “官制改革”与单行行政法规 清末刑律的修订清末民商律的修订清末司法制度的变化 外国在华领事裁判权制度 清末司法制度的改革 变法修律的特点及影响【重点难点归纳】一、清末法制变革概况1.清末变法的社会背景(1)“盛世”过后,潜藏在君主专制集权体制内部的种种矛盾,开始不断发展、激化,使清朝社会从18世纪中叶开始走上迅速衰败的道路。
(2)与此同时,以英国为代表的西方资本主义国家在取得资产阶级革命胜利后,却呈清末法律制度的变化现出蒸蒸日上的发展态势。
当时政治经济相对落后的中国成为西方列强侵略的目标。
(3)清政府一直奉行“闭关锁国”的封闭政策,西方国家为了打开中国的大门,一直通过非正当的途径向中国大量倾销鸦片,以达到掠夺中国财富,进而摧毁中国的政治、经济和军事力量的目的。
迫于各种社会压力和出于维护自身统治的需要,清朝政府在广东实施禁烟、销烟,并取得了一定的效果。
但是,这一行为导致了“鸦片战争”。
后清政府被迫与英国签订《中英南京条约》、《中英五口通商章程及其税则》、《虎门条约》等一系列丧权辱国的不平等条约。
(4)中国社会各阶层之间的矛盾日渐突出,出现了以推翻帝制、建立民主共和制度为宗旨的资产阶级民主革命运动和以“排满兴汉”为口号的民族解放运动。
在内外压力下,当时的统治集团希望在保持政权统治的前提下,进行某种程度的法律改革,以期通过外交途径收回领事裁判权和压制国内的资产阶级民主革命。
因此,自20世纪初叶开始,清政府被迫宣布进行政治改革,希望通过建立君主立宪制政体,实行法律改革,废除野蛮、残酷的刑罚制度,来继续维持清朝皇帝统治。
2.清末法律变革的指导思想“清末变法”主要是指20世纪初叶,清政府在内外压力之下,为了维护自身的统治,达到废除外国在华领事裁判权的目的,被迫推行的一次自上而下的重大法律变革。
法制史 清朝的法律制度(下)晚清的立宪修律
律 英国 关事
第二节清末修律的背景与指导思想
一、修律的背景 二、修律的指导思想 1.西法与中法结合,务期中外通行 2.修律与研核法理结合 3.修律与促进法制文明结合 三、贯彻修律指导思想中的斗争与妥协
第三节 预备立宪与宪法性文件
一、预备立宪与宪法大纲的制定 二、资政院和咨议局章程的制定 (一)《资政院院章》的制定与资政院的召 开 (二)《咨议局章程》的制定与各省咨议局 的召开 三、《重大信条十九条》的颁布
第四节 行政法律
一、则例与监察法的修订 (一)则例的增修 (二)监察法规的修订 二、颁布新官制法,草拟行政纲目 三、制定调整印刷物的法律——言论自由问题 (一)《大清印刷物专律》 (二)《大清报律》
第七节 刑 法
一、刑律的修订过程 (一)《现行刑律》 (二)《刑律草案》 二、《大清刑律》的主要内容 (一)“更定刑名” (二)“酌减死罪” (三)“死刑惟一” (四)“删除比附” (五)“惩治教育”
第八节 程序法的制定与司法改 革 一、程序法的制定
(一)《刑事诉讼律草案》的基本内容 (二)《民事诉讼律草案》的基本内容 1.审判衙门 2.当事人 3.普通诉讼程序 4.第一审诉讼程序 5.上诉程序 6.再审程序 7.特别诉讼程序 二、司法机关的改革
4、领事裁判权的影响: 、领事裁判权的影响: 中国丧失司法权, 中国丧失司法权,加深了中国社会 的半殖民地半封建化。直到 的半殖民地半封建化。直到1943年才在 年才在 法律上正式废除领事裁判权, 法律上正式废除领事裁判权,而中国人 民真正完全掌握自己的司法主权, 民真正完全掌握自己的司法主权,则是 在新中国诞生以后。 在新中国诞生以后。
清末时期的变法与修律
清末时期的变法与修律一、预备立宪与宪政改革★(一)历史背景1840年以后,中国逐渐陷入了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清政府被迫与西方帝国主义签订了丧权辱国的不平等条约,西方列强获取了领事裁判权,使清政府的司法主权遭到践踏。
1900年到1911年,清政府为了挽救危局,被迫进行自上而下的修律变革。
★★★(二)《钦定宪法大纲》《钦定宪法大纲》是清王朝于1908年颁布的宪法性文件。
由宪政编查馆编订,1908年8月公布。
制定“宪法大纲”是清政府“预备立宪”的一个步骤,《钦定宪法大纲》是中国历史上的第一个宪法性文件。
《钦定宪法大纲》无论在结构形式上还是在条文内容上,都体现了“大权统于朝廷”的精神。
其最突出的特点是皇帝专权,人民无权。
★★(三)十九信条《十九信条》全称《宪法重大信条十九条》,是清政府于辛亥革命武昌起义爆发后抛出的又一个宪法性文件,是清代统治者立宪骗局最后破产的记录。
《十九信条》在形式上被迫缩小了皇帝的权力,相对扩大了国会和总理的权力,但它仍然强调“大清帝国皇统万世不易”,“皇帝神圣不可侵犯”。
尤其是它完全着眼于皇帝和国会的关系,对人民的权利只字未提。
★★(四)咨议局与咨政院1.咨议局。
咨议局是清末“预备立宪”时期清朝政府设立的地方咨议机关,并非真正的民意机构,只不过是在各省督抚严格控制之下的附属品。
★★2.资政院。
资政院是清末“预备立宪”时期清政府设立的中央咨询机构。
二、主要修律内容★★★(一)《大清现行刑律》这是清政府于1910年5月15日颁行的一部过渡性法典。
其主要内容有:1.改律名为“刑律”。
2.取消了《大清律例》中按吏、户、礼、兵、刑、工六部名称而分的总目,将法典各条按其性质分属30门。
3.对于继承、析产、婚姻、田宅、钱债等纯属民事性质的条款不再科刑。
4.废除一些残酷刑罚手段,如删除了凌迟、枭首、戮尸、刺字等刑罚和连坐制度,将主要刑罚确定为死刑(斩、绞)、遣刑、流刑、徒刑、罚金等五种。
5.增加一些新罪名,如妨害国交罪、妨害选举罪、私铸银元罪及破坏交通、电讯的犯罪等。
10.清末法制的变革
二、领事裁判权与会审公廨
领事裁判权,是外国侵略者强迫清政 府缔结的不平等条约中所规定的一种特权。 内容是:凡在中国享有领事裁判权 的国家,其在中国的侨民不受中国法律和 司法机关的管辖。他们如成为刑事、民事 诉讼的被告时,中国法庭无权审理,只能 由各该国的领事按其本国的法律制裁。 这是中国丧失独立司法主权,司法 制度半殖民地化的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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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中国,单独规定司法机关组织的法 律也始于清末。为了配合清末司法制度的 改革,清政府陆续颁布了《大理院审判编 制法》、《法院编制法》等有关法院组织 的法律。 《大理院审判编制法》共5节,45条, 于光绪三十二年,即1906年颁行。它只是 有关中央大理院和京师地区审判组织的法 规。 《法院编制法》系仿照日本的《裁判所 构成法》拟成,共16章,164条,于宣统元 年,1910年2月颁行,适用于全国法院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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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统一释法 律学独秀 (一)中国古代律学的发 展历程 (二)清代律学的成就 (三)中国古代律学的基 本特点 (四)中西法文化的比较 十一、诸法并存 民刑有 分 (一)法典体例上的沿袭 与保守 (二)法律体系上的“诸 法并存,民刑有分”
十二、立法修律 比附判例 (一)制定法在传统法律中 的地位 (二)判例法的发展及其作 用 (三)制定法与判例法的相 互,立即受到猛烈攻 击。以张之洞、劳乃萱为代表的坚持封建 的纲常伦理的“礼治派”与以沈家本为代 表的主张效仿资产阶级法制的“法理派” 展开了激烈的论争。即“礼法之争”。 在“礼治派”强大的压力下,“法 理派”被迫妥协,同意在新刑律后增加充 满封建性内容的《暂行章程》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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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民 商 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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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设立咨议局和资政院 1.1907年9月,清廷发布上谕筹设 咨议局和资政院。 2.1908年7月,颁布了《咨议局章 程》,确定了咨议局为“各省采取舆论之 地,以指陈通省利病,筹计地方治安为宗 旨”。1909年9月,除新疆外,各省都成 立了咨议局。 3.1909年8月,颁布了《资政院院 章》,确定了资政院“以取决公论,预立 上下议院基础为宗旨”。1910年9月,资 政院正式成立。
第十一章:清末的法律制度的变化
第三节 清末司法制度的变化
一、外国在华领事裁判权制度 (一)外国在华领事裁判权制度的确立 外国在华领事裁判权,是以英国为首的西 方列强在强迫中国与之订立的不平等条约中规 定的一种司法特权。依照这种特权,凡是在中 国享有领事裁判权的国家,其在中国的侨民不 受中国法律的管辖,不论发生何种违背中国法 律的违法或犯罪行为,或成为民事刑事诉讼当 事人时,中国司法机关无权裁判,只能由该国 领事,或设在中国的司法机构依据其本国法律 裁判。也称“治外法权”。
2、资政院——中央咨询机关 筹建于1907年,设立于1910年 权限:决议国家预算决算、税收及公债, 议定宪法以外的新法典及法律修改事件 及其他“奉特旨交议事件”。 但资政院一切决议,须会同军机大 臣或各部行政大臣具奏,“请旨裁夺”。 而且,皇帝可以以特旨谕令形式令资政 院停会,乃至解散。 人员:“钦选”与“民选”
(四)礼法之争 1、关于“干名犯义”条存废问题 2、关于“存留养亲”制度 3、关于“无夫奸”及“亲属相奸”等问题 4、关于“子孙违反教令”问题 5、关于子孙卑幼能否对尊长行使正当防卫 权问题
四、清末民商律的修订 (一)《大清民律草案》 1907年正式着手编撰,一方面聘请 法律学堂教习、日本法学家松冈义正等 外国法律专家参与起草工作,另一方面 则派员赴全国各省进行民事习惯的调查。 经过两年多时间的起草工作,修订法律 馆于1911年8月完成全部草案。
(三)“咨议局”和“资政院” 1、咨议局——地方咨询机构 筹建于1907年,设立于1909年。 权限:讨论本省兴革事宜、预算决算、税 收、公债及选举资政院议员、申复资政 院或本省督抚的咨询等等。但咨议局所 议定事项,可决权全在本省督抚。 督抚不仅有监督、裁决的权力,还有停会 及奏请解散咨议局的权力。
简述清末法制改革的原因
简述清末法制改革的原因
1. 传统律制的弊端,需要通过改革来消除。
2. 慈禧太后在权力危机后,为了重获支持,扭转自身形象,进行了“增改”《大清律例》的改革。
3. 列强扩大殖民利益的需求,清政府被迫进行相应的改革,以适应日益发展的民族资本主义的经济需要。
4. 清末新政的推行,需要改革法律制度。
5. 统治阶级逐渐意识到制定经济法规的重要性,并进行相关改革。
6. 晚清经济政策的改变以及民族资本主义的迅速发展,需要相应的法律制度调整。
7. 庚子赔款给清政府带来了严重经济危机,迫使清政府转向农工商并举的经济政策,并进行相应的法律制度改革。
总的来说,1902年清朝进行法治改革的原因是复杂的,既包括内部因素,也包括外部因素。
这一改革在一定程度上适应了当时的历史发展需要,为中国的法律制度现代化进程奠定了基础。
清末修律的主要内容与历史意义
清末修律的主要内容与历史意义
清末修律是指在清朝末期,为了维护摇摇欲坠的统治,开始进行的法律改革。
一、修律的主要内容如下
1. 立法指导思想:提出了“参酌各国法律”、“务期中外通行”的立法指导思想,并制定了既要维护封建制度,又要满足洋人要求的修律方针。
2. 法律内容:修律的法律内容表现为封建主义传统和资本主义法律新成果的混合。
一方面,它坚持“首重尊王”及封建纲常“不可率行变革”,肯定君主专制统治和家族主义;另一方面,它又标榜“注重世界最普通之法则”和“原本后出最精确之法理”。
3. 法律体系:改变了沿用两千年的“诸法合体”的基本法典的编制原则,明确了实体法与程序法、刑法与民法、商法的分工,编订了法院组织法,制颁了若干行政法规,形成了近代法律体系的雏形。
4. 审议程序:清末修律后期规定的主要法典由资政院加以审议的程序,与独裁擅断的封建立法程序相比,已经有所不同。
二、清末修律的历史意义在于
1. 修律实质是为维护清王朝摇摇欲坠的统治。
2. 清末修律改变了沿用两千年的“诸法合体”的基本法典的编制原则,明确了实体法与程序法、刑法与民法、商法的分工,编订了法院组织法,制颁了若干行政法规,形成了近代法律体系的雏形。
3. 清末修律后期规定的主要法典由资政院加以审议的程序,与独裁擅断的封建立法程序相比,已经有所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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晚清法律制度的变革
二、晚清的修律活动(一)
(一)修律的背景 清末修律的指导思想: 中外通行” (二)清末修律的指导思想:“中外通行” (三)清末修律的主要内容 1、刑法的修订: 、刑法的修订: 1)《大清现行刑律》:过渡性。 ) 大清现行刑律》 过渡性。 2)《大清新刑律》:中国历史上第一部专门刑法典。 ) 大清新刑律》 中国历史上第一部专门刑法典。 2、民法的修订:1911年9月《大清民律草案》,中国历 、民法的修订: 年 月 大清民律草案》 史上第一部民法草案。 史上第一部民法草案。 3、商法的修订:确立民商分立的体制 、商法的修订: 4、诉讼法的修订: 、诉讼法的修订: 1906年《大清刑事民事诉讼法》草案告成,是旧中国第 年 大清刑事民事诉讼法》草案告成, 一部独立的诉讼法典。 年又起草了《 一部独立的诉讼法典。1908年又起草了《大清刑事诉讼律》 年又起草了 大清刑事诉讼律》 大清民事诉讼律》 均为草案。 和《大清民事诉讼律》,均为草案。
二、晚清的修律活动(二)
(四)清末修律的特点、实质和影响 清末修律的特点、 1、特点: 、特点: ①打破了以刑为主、诸法合体的封建旧律传统; 打破了以刑为主、诸法合体的封建旧律传统; ②更新法律制度和原则; 更新法律制度和原则; ③改变重农抑商的传统; 改变重农抑商的传统; ④确认和维护列强在华权益,又保留了部分封建 确认和维护列强在华权益, 法律传统。 法律传统。 2、实质:具有明显的半殖民地半封建性质。 、实质:具有明显的半殖民地半封建性质。 3、影响:开了中国法制近代化的先河。 、影响:开了中国法制近代化的先河。
第十三章
晚清法律制度的变革
(1840-1911)
学习要求:学习本章, 学习要求:学习本章,要知道清末中国法制发生了重大 变化,中华法系逐渐解体,外国法不断引进中国, 变化,中华法系逐渐解体,外国法不断引进中国,中国 法制开始走向近代化。 法制开始走向近代化。
第11章 清末法律制度的变化
政体:二元君主体制
《钦定宪法大纲》中关于臣民权利义务的部分, 主要是规定人民有当兵、纳税和服从清政府法律 的义务,虽虚伪地规定了人民有言论、出版集会、 结社和人身等自由权利,但又规定必要时皇帝 “得以用令限制臣民之自由”。
《钦定宪法大纲》是中国历史上第一个有宪法 字样的宪法性文件。 《钦定宪法大纲》赤裸裸地表明清政府以仿行 西方君主立宪制,维护君主专制集权。
2.《大清新刑律》 《大清新刑律》是清政府于1911年1月25 公布的一部专门刑法典,也是中国历史上第 一部近代意义上的专门刑法典。 1)《大清新刑律》抛弃了以往旧律“诸法合 体”的编纂形式,以罪名和刑罚等专属刑法 范畴的条文作为法典的惟一内容,成为一部 纯粹的专门刑法典。 2)《大清新刑律》在体例上抛弃了以往旧律 的结构形式,采用近代西方刑法典体例,将 整部法典分为总则和分则两部分。
(四)司法体制变革
1.司法机关的变化 改刑部为法部,专掌全国司法行政事务,不再承 担任何审判职能,以示将行政与司法分立。同时 改按察使司为提法使司,负责地方司法行政工作 及地方司法监督。 改大理寺为大理院,作为全国最高审判机关, “专掌审判”。同时,在地方分别设立高等审判 厅、地方审判厅、初级审判厅等审判机构。 在各级审判厅内设臵相应的检察厅,实行审检合 署制度。检察厅负责对刑事案件进行侦查、提起 公诉、实行审判监督,同时还可以参与民事案件 的审理,充当诉讼当事人或公益代表人。
宪法与宪法性性文件 公民的基本权利与义务 国体 政体形式(国家机构)、国家结构形式 国家的领土与疆域 国旗、国徽、国歌、首都
政体形式
君主制 专制君主制 有限君主制
二元君主制 君主立宪制
共和制
议会共和制
清末法制变革评价与启示
第四章清末法制变革评价与启示第一节清末法制变革结果及评价一、法制变革的先进性清末法制变革是清末新政的一部分,是清政府为了挽救行将就木的专制统治而被迫做出的一次自上而下的变革。
虽然在变革开始后不久,清王朝就灭亡了,法制变革对清王朝而言,所起的作用十分有限,但是,它对后世的影响却是十分深远的,它是中国法律近代化的开始,被誉为世纪法律变革之里程碑。
从这个角度看,清末法制变革颇具进步意义。
(一)法制变革引进西方先进的法律制度,改变了中国传统法律“诸法合体”的状况,初步形成了中国近代法律体系与法律制度。
中国的历代法典发展到清朝,虽然“体例复杂,体系详备”但是一直遵守“以刑为主、诸法合体”的原则,不存在独立的法律体系,公法和私法、实体法与诉讼法相互交织在一起,缺乏一个科学的结构。
这次变革在所修订法典的外在形式上移植了西方法律体系和制度,不仅建立了一个相对比较完备的法律体系,还引进了西方法律编纂的某些原则和制度。
1、西方的法典编纂体例。
彻底废除了中国两千多年以来“诸法合体”的法典编纂体例,并且在很大程度上采用了大陆法系的编订体例,如《大清新刑律》正式以总则、分则分篇,《大清民律草案》仿德国民法,分总则、债权、物权、亲属、继承5篇,这些都体现了近代法律体例。
此外,还把实体法、程序法分开,民法、商法等从刑律中剥离出来,各自单独成篇,并制定了一系列相关的法律、法规。
这些法律、法规构成了一个全新的、基本符合近代法制规范的法律体系。
从此中国有了实体法和程序法、刑法和民法、商法、行政法的明确分工。
尽管这些法律、法规主要是为封建专制统治服务的,但是,在客观上全面突破了原有的“诸法合体”的法律体系。
这样的法律体系就为中国建立完全近代意义上的法律制度奠定了基础,成为南京临时政府、北洋政府、南京国民政府法律制度的基石,并且,它也影响到了在此之后的中国法律体系的形成和发展。
通过这次法制变革,中国基本上形成了近代法律体系。
2、西方的宪政制度。
司法资格考试(试卷一)真题练习试卷A卷 含答案
省(市区) 姓名 准考证号 ………密……….…………封…………………线…………………内……..………………不……………………. 准…………………答…. …………题…司法资格考试(试卷一)真题练习试卷A 卷 含答案考试须知:1、考试时间:120分钟,本卷满分为100分。
2、请首先按要求在试卷的指定位置填写您的姓名、准考证号等信息。
3、请仔细阅读各种题目的回答要求,在密封线内答题,否则不予评分。
一、单选题(本大题共50题,每题1分,共50分)1、鸦片战争后,清朝统治者迫于内外压力,对原有的法律制度进行了不同程度的修改与变革。
关于清末法律制度的变革,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 A 、《大清现行刑律》废除了一些残酷的刑罚手段,如凌迟 B 、《大清新刑律》打破了旧律维护专制制度和封建伦理的传统 C 、改刑部为法部,职权未变 D 、改四级四审制为四级两审制2、下列关于注册安全工程师的说法,错误的是( )A 、并非所有生产经营单位都必须聘用注册安全工程师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B 、危险物品的生产单位应当有注册安全工程师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C 、危险物品的生产单位可以没有注册安全工程师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D 、注册安全工程师按专业分类管理3、建设单位未依法提交建设项目( ),擅自开工建设的,由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 职责的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处以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
A 、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者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批准 B 、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报告表 C 、环境影响评价文件D 、环境影响报告书或者报告书未经批复 4、下列说法错误的是( )A 、执政党带头守法是党的先进性决定的,中国共产党作为中华民族的先锋队和中国工人阶级的先锋队,在法治国家建设中发挥着决定性的作用。
B 、执政党在全民守法建设中仅仅是监督者而不是参与者。
C 、是党在社会主义法治建设中的领导地位的体现 D 、执政党带头守法是国家治理现代化的时代要求。
第十一章清末法律制度的变化
辛亥革命爆发后,任中华民国军政府外交 总长,主持南北议和。南京临时政府成立 后,出任司法总长。1917年赴广州参加 护法运动,任护法军政府外交总长、财政 总长、广东省长。陈炯明叛变时,因惊愤 成疾,逝世于广州。
修
修 订 法 律 馆 刊 印 的 《 瑞 士 刑 法
八国联军进北京
2、辛丑条约
清华大学的前身为游美学务处
二、“参考古今,博稽中外”的修律方针
光绪上谕(1902年5月 13日)
“现在通商交涉事益烦 多,著派沈家本、伍廷芳 将一切现行律例,按照交 涉情形,参酌各国法律, 悉心考订,妥为拟议,务 期中外通行,有裨治理。”
按照光绪的谕旨,修订法律大臣沈家本等人 提出了“参考古今,博稽中外”,“专以模范列强 为宗旨”的具体修律方针,得到清廷批准。
第十一章 清末法律制度 的变化
本章概述
清末是中国法律制度发生重大变革的时 期。西方列强通过众多的不平等条约破坏 中国的主权和独立。 在这种历史背景下, 清廷于二十世纪的前十年里进行了变法修 律。这种变法修律使得延续了两千多年的 中华法系解体,中国逐渐向大陆法系靠拢。
学习建议
鸦片战争后,中国法律制度的发展主 要围绕着法律近代化为中心展开。法律近 代化表现在法律体系上,就是要建立以近 代宪法为中心的部门法体系。清末的法律 变化主要是在立宪和修律两方面,其中的 历史背景和发展过程是我们学习的重点, 同时对晚清修律的内容和过程及司法制度 上的变化,也是我们需要掌握的。由于本 章是重点章,名词概念较多,需要仔细理 解掌握。
修订法律馆
清末修律活动始于清光绪二十六年十二月十 日(1901年1月29日)清廷所颁布的变法上谕。 1902年5月13日,清廷再次发布修律上谕,并下 令设立了主持修律的专门机构--修订法律馆,以 沈家本、伍廷芳为修订法律大臣。在修订法律馆 成立以后近十年间,是清末立法修律活动频繁、 法律制度大幅度变革时期。
清朝末年法制改革
论述清朝末年的法制改革清朝我中国封建社会的末代王朝,统治了全国达268之久。
以鸦片战争为界,它可分为前期和后期.清朝的前期,经过康、雍、乾三朝100余年相对稳定的统治,无论是经济、政治、文化都取得了超越前朝的明显的发展;而后期,即1840年鸦片战争以后,外国侵略者凭借着不平等条约攫取了中国的经济、政治、司法大权,使中国社会发生巨变-—由一个封建专制国家逐渐变成了半殖民地半封建国家。
与此相对应,前后期的法律制度也显现出不同的特色。
前朝前期,继承发展了汉唐宋明等历代法律制度的成就;清朝后期,由于西方法文化的影响和冲击,使得以儒家伦理为核心的传统法制观念开始更新,中国法律制度开始改革。
清末法制改革是中国法制近代化的开端,也是传统法制向近代化转型的重要标志.一、清末法律变革的主要内容根据慈禧发布的“务期中外通行”的方针,清政府确定了所谓“参考古今,博辑中外"、“折冲樽俎,模范列强”的基本原则,对法制进行了以下几方面的改革:(一)“预备立宪"与宪法文件为了抵制势不可遏的革命运动的历史潮流,敷衍和拉拢要求改革政体的资产阶级立宪派,并进一步取得帝国主义的支持,以巩固清朝的封建专制主义政权,清朝统治者实行了预备立宪的改革活动.可以这样说,“预备立宪”是清政府在20世纪初进行的以预备“仿行宪政”为名的政治欺骗活动。
作为清政府“预备立宪"的一个步骤,光绪三十四年颁布了中国历史上第一部宪法性文件—-《钦定宪法大纲》。
《钦定宪法大纲》共计23条,由“君上大权”和作为附则的“臣民权利义务”两部分构成。
《大纲》规定“君上神圣尊严,不可侵犯“,大量规定了君主的权利,基本的立法权、司法权、解散议会权统率海陆军等权利都掌握在君主手中.至于臣民权利、自由的规定,十分狭窄,根据《大纲》,凡合乎法定“资格”之臣民,有言论、著作、出版及集会结社的自由,有呈诉权、财产权、居住权,臣民只受“法律所定审判衙门之审判". 《大纲》体现了“大权统于朝廷”的精神,突出了皇帝专权,人民无权的特点,给封建专制披上宪法的外衣.但是,这毕竟是在中国法律史上第一次明确规定了臣民的权利义务,这对于启发民智,培养近代的法律意识具有一定的意义;光绪三十三年,清朝设立了资政院、咨议局和议事会,同时拟定了《资政院院章》和《咨议院章程》。
清末变法刑律的修订
清末变法刑律的修订
清末,在面临巨大的社会变革压力下,清政府开始了一系列法律制度的修订工作。
其中,刑法的修订是这一时期法律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
以下是对清末变法刑律修订内容的概述,主要包括:修订罪名体系、引进西方刑罚制度、规定刑事责任年龄、确立刑事管辖原则、完善保释制度、废除酷刑和残忍的刑罚手段、规定律师辩护制度、强化司法独立原则、建立刑事上诉制度和完善刑事证据制度。
一、修订罪名体系
在清末变法刑律的修订中,首先进行了罪名体系的修订。
通过对原有刑法的梳理,对不适应当时社会的罪名进行了修改或删除,同时新增了一些罪名,以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
这些罪名主要涉及政治、经济、文化等领域,为后来的法律体系奠定了基础。
二、引进西方刑罚制度
为了更好地与国际接轨,清政府在刑法的修订中引进了西方的刑罚制度。
这包括将原有的笞、杖、徒、流、死五刑改为死刑、监禁刑、劳役刑、罚金刑等,使得刑罚制度更加多样化,同时也更加注重人权保障。
此外,还引进了西方的缓刑制度,对于一些犯罪情节较轻的罪犯,可以判处缓刑,以更好地帮助他们回归社会。
三、规定刑事责任年龄
在刑法的修订中,还规定了刑事责任年龄。
根据规定,未满14岁的人和已满70岁的人不承担刑事责任。
这一规定对于保护未成年人和老年人的权益具有重要意义,也是我国刑法中一直沿用至今的规
定。
四、确立刑事管辖原则
在刑法的修订中,确立了刑事管辖原则。
根据规定,刑事案件的管辖权属于国家,私人不得对他人进行司法追究。
这一原则的确定对于保障国家司法权具有重要意义。
清末法律制度
清朝:古代(1840年前)
1840——1901,被动变法
清末(晚清):近代
(1840——1911)
1901——1911,主动变法
变化:中华法系解体(诸法合体——诸法分立)
1
第一节 清末变法旳指导思想
一、变法修律旳原因、目旳和实质 1、原因:挨打亡国旳风险
经济上,自然经济受到破坏 政治上,主权独立遭到重创 司法上,治外法权得以确立(领事裁判权) 文化上,西学(西法)大肆涌入
其三、变法修律旳内容上,中法与西法、古法与今 法、保守与先进、中国特色与国际接轨旳结合
这其实是渐进式改革旳常态,比西化派、国粹派可行,是古 为今用、洋为中用
其四、变法修律旳成果上, 难免灭亡与铺垫后世旳结合
被国民政府、台湾地域政府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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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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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民事立法
《大清民律草案》(1569条) (1923年)
只是草案,未予颁布
总则
前三编 债权 修订法律馆起草,代表法理派,体现西法
物权 亲属
——较先进 中西合璧
后两编
礼学馆起草,代表礼教派,体现中法
继承
——较保守
洋果 泊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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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
前三编 总则:自然人、法人、权利能力、行为能力、时效等 债权:契约、无因管理、不当得利、侵权等 物权:全部权、用益物权(地上权、地役权、永佃
第一部:《商人惯例》《企业律》两编 表面旳民商分立
第三部:《总则》《企业》两编
实为单行企业法
第二部:企业、票据、海商、海运、保险、行纪、经纪等,
无所不包——原则旳民商分立
第二部:不合国情也未完毕 , 第三部:中华民国北洋政府继承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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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末法制制度转型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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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地方,清政府从1907年开始,设立三级审 判厅,在京师和各省设立高等审判厅,在府(直隶 州)设地方审判厅,在州县设立初级审判厅。改变 了沿袭已久的地方行政长官兼理司法的封建传统, 有一定的进步意义。 此外,清政府还在各级审判厅内,相应地设 置了各级检察厅。检察厅负责对刑事案件提起公 诉,并有权监督审判之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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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会审公廨”,即是清政府在租界内 设置的中外法官共同审案的法院。这种法院名义 上是中国的司法机关,但实际上完全被外国领事 所把持,是帝国主义进一步直接干涉中国司法权 的表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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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在华领事裁判权制度是帝国主义统治和 奴役中国人民的司法工具,是套在中国人民身上 的一副沉重的枷锁。自1843年确立之后,经历了 清末政府,北洋政府,国民党政府时期,在中国 存在了百年之久。直到中国共产党领导中国人民, 推翻了帝国主义、封建主义、官僚资本主义的统 治,建立起中华人民共和国,才真正废除了给中 国人民带来苦难和耻辱的领事裁判权制度,获得 了司法主权的独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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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礼法之争”: 以张之洞为代表的坚持封建的纲常伦理的“礼治派” 与以沈家本为代表的主张效仿资产阶级法制的“法理 派”展开激烈的论争。 焦点: 全盘肯定封建的伦理纲常,用新的形式包容旧律本质; 吸取西方法律精神,对法律进行改造。
在“礼治派”强大的压力下,“法理派”被迫妥协, 同意在新刑律后增加充满封建性内容的《暂行章程》 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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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大纲突出地表观出皇帝专权,人民无权的特点。 其根本目的在于维护封建专制主义统治。
其实质是用根本法的形式再一次确认满清封建君主专制 的绝对权力,使臣民的“自由”形同虚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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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颁布《十九信条》 武昌起义爆发,各省纷纷响应,宣布独立,清朝的专 制统治面临土崩瓦解的局面。 清朝政府继续进行政治欺骗,由资政院在三天之内匆 忙拼凑《宪法重大信条十九条》,颁布于1911年l1月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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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司法机构的变革
❖ 刑部改为法部,负责司法行政;大理寺改为大理院,是全国最高 审判机关。
❖ 地方设置高度审判厅、地方审判厅、初级审判厅;同时,把省按 察院使司改为提法使司,负责地方司法行政。
❖ 在刑事诉讼和民事诉讼 ❖ 实行四级三审制 ❖ 采取资产阶级的司法审判原则、制度,如回避、辩护、公开审判
❖ 成立皇室内阁:1911年5月,清政府颁布内阁官制,取消了军机处, 规定了内阁为君主立宪政体的最高行政机关。由于清政府任命的 内阁成员多为皇族,因此,该内阁被称为皇族内阁。
2、“宪法大纲”和“十九信条” (1) “宪法大纲” ❖ 1908年8月27日,清政府颁布《钦定宪法大纲》,共23条,包括正
共53章,411条。其主要内容有: 第一,仿效资产阶级刑法体例。
第二,实行罪刑法定主义及缓刑、假释等资本主义国家的刑法制度。
第三,改革刑罚制度,分主刑和从刑。主刑:死刑、无期徒刑、有期 徒刑、拘役和罚金;从刑:褫夺公权和没收财产。
第四,减少死刑条款,减轻刑罚。
第五,取消“十恶”、“八议”等封建刑法制度。
19世纪60年代以后,随着西方文明的渐入,中国一些先进的 知识分子产生了维新思想。1905年,同盟会成立以后,广泛宣传 资产阶级民主自由思想,资产阶级革命运动又进入了一个新的阶 段。
2 预备立宪
1、预备立宪的主要活动 ❖ 五大臣出洋考察 ❖ 颁布“仿行宪政”上谕,基本原则为“大权统于朝廷,庶政公诸
等。
为修律大臣,开始修律。修律的指导思想是“参考古今、博稽中外” 和“汇通中西”。
2、修订的主要法律 修订的主要法律
刑法
民法
商法
《大清现行刑律》 《大清新刑律》
《大清民律草案》
《商人通例》 《公司律》 《破产律》
诉讼法 法院组织法
各级审判厅试办章程 大清刑事、民事诉讼法
大理院审判编制法 法院编制法
(1)《大清新刑律》 1906年, 《大清新刑律》制定完成。新刑律分总则和分则两篇,
(2) “十九信条”
❖ 1911年11月3日,清政府颁布《十九信条》,《十九信条》模仿英 国宪法,限制了君权,扩大了国会和总理的权力。
❖ 但却只字未提人民的民主权利,其基本精神仍然是企图以君主立 宪的形式继续保持清朝皇帝的统治地位。
3 修订法律
1.修律的指导思想 清政府于1902年2月发布了变法修律的诏谕,任命沈家本和伍廷芳
文“君上大权”14条,附录“臣民权利义务”9条。 ❖ 《钦定宪法大纲》的基本内容:规定皇帝神圣不可侵犯;皇帝职
掌国家各种大权;人民有当兵、纳税、服从法律的义务,有言论、 出版、集会、结社和人身等自由权利,但皇帝得以诏令限制。 ❖ 《钦定宪法大纲》根本没有限制皇帝的任何权利,不过是用宪法 的形式把皇帝至尊的地位和无上的权力加以确认而已;是皇帝专 权、人民无权的“宪法”。
清末法律制度的变革
内容
1 清末法律制度变革的历史原因 2 预备立宪 3 修订法律 4 司法变革
1 清末法律制度变革的历史原因
1、社会原因
1840年,鸦片战争后,中国沦为半封建、半殖民地社会,整 个社会经济结构和阶级结构发生重大变化。在这种历史条件下, 进行法制变革成为一种历史的必然
2、思想原因
舆论。” ❖ 改革官制:对中央各部院进行了一些调整,但未根本触动封建官
僚机构的核心。地方管制改革,则把各省督抚的军权收归陆军部, 财权收归度支部,同时采取名升暗降的方法消弱了地方督抚的实 权。
❖ 设立咨议局和资政院:咨议局是地方咨议机关,而资政院则是中 央咨询机构。但无论是咨议局还是资政院实质上都不具备资产阶 级国家议会性质的性质。
《大清新刑律》引起了“礼法之争”。
(2)《大清民律草案》
《大清民律草案》于1911年起草完成,分总则、债权、物权、亲 属、继承五篇,36章,1569条。该法典未颁布施行,但其对中国以 后的民事立法产生了影响。
4 司法变革
1、领事裁判权与会审公廨 (1)领事裁判权
领事裁判权指外国在中国的侨民成为民刑事诉讼的被告时, 如其本国与中国订有不平等条约,则中国法庭无权裁判,只能由 其本国领事按其本国法律裁判。领事裁判权严重地破坏了中国的 司法主权。
领事裁判权最早确立于1943年签订的《中英五口通商章程》, 又通过1876年的《中英烟台条约》和1880年的《中美续约附款》 设立的“观审”制度而得以发展。
(2)会审公廨
会审公廨是清政府设置在租界内的审判机关,管理各国租界 内的各种案件。凡牵涉有约国洋人的洋华诉讼,无约国洋人与华 人的互相诉讼以及被外国人雇佣和延请的中国人的诉讼,外国领 事均有权参加会审。会审公廨名义上是中国的司法机关,但实际 上完全别外国领事所把持。会审公廨制度的确立是外国在华领事 裁判权的进一步扩大和延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