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猪定点屠宰“瘦肉精”监督抽检技术要求
生猪屠宰肉品品质检验规程
生猪屠宰肉品品质检验规程
(征求意见稿)
1适用范围
本规程规定了生猪屠宰过程中肉品品质检验的内容、程序、方法及处理。
本规程适用于生猪屠宰的肉品品质检验。
2引用标准
GB/T17236畜禽屠宰操作规程生猪
GB18394畜禽肉水分限量
NY/T3227屠宰企业畜禽及其产品抽样操作规范
当上述标准被修订时,应使用其最新版本。
3肉品品质检验内容
3.1生猪健康状况。
3.2传染病和寄生虫病以外的疾病的检验及处理。
3.3有害腺体(甲状腺、肾上腺)和病变淋巴结、病变组织的摘除与修割。
3.4注水或注入其他物质的检验及处理。
3.5食品动物中禁止使用的药品及其他化合物等有毒有害非食品原料的检验及处理。
3.6白肌肉、黑干肉、黄脂、种猪及晚阉猪等的检验及处理。
3.7肉品卫生状况的检查及处理。
3.8国家规定的其他内容。
4检验岗位设置及职责
4.1人员要求
从事肉品品质检验的兽医卫生检验人员应经考核合格。患有人畜共患病的,不得从事肉品品质检验工作。
兽医卫生检验人员应协助官方兽医开展屠宰检疫工作。
4.2检验岗位
4.2.1宰前检验岗
设置在生猪接收区和待宰区;负责宰前接收检验、待宰检验、送宰检验、急宰检验和信息登记等。
4.2.2宰后检验岗
4.2.2.1头蹄检验岗:设置在放血之后、烫毛之前;负责屠体的头、蹄检验。
4.222内脏检验岗:设置在屠体挑胸剖腹之后;负责检验心脏、肺脏、肝脏、大肠、小肠、胃、脾脏等。
4.223胴体检验岗:设置在胴体劈半之前或之后;负责检验体表、胴体肌肉、脂肪、体腔、肾脏。
422.4复验岗:设置在胴体检验之后;负责对胴体品质进行全
生猪屠宰场“瘦肉精”的检测与监管
: 点屠 军 贤 裕 等措 施 。要
饱满并且 突出, 有 明显瘫痪症状的生猪 , 因怀疑其食 用含瘦 肉精 的饲料 , 收集其尿样进行检测 , 并做好标
记, 检测合格的方可屠宰。一般健康的瘦猪 肉是淡红
色, 肉质 弹性好 , 瘦 肉与脂 肪问没有任何 液体流出 。 生猪屠宰后 , 对 肉色较深 , 色泽 鲜艳 , 后臀部肌 肉饱
升 。这种快速检测卡应用 了竞争抑制免疫层析 的原 理, 样本 中的 “ 瘦 肉精 ” 在流动 的过程 中与胶 体金 ( 或胶体硒 ) 标记的特异性单克隆抗体结合 , 抑制 了 抗体和硝酸纤维素膜检测线上 “ 瘦 肉精”一 蛋 白偶
联物的结合。 如果样本渗出液 中 “ 瘦肉精” 含量大于 l
容完整 , 真正形成完善的畜产品质量可追溯体系。 加强对生猪收购、贩运 、定点屠宰环节 “ 瘦肉 精” 监管工作的督导检查 , 采取明查 、 暗访 、 定期与不 定期相结合的方式 , 对辖 区内 “ 瘦肉精” 监管措施和
抽检检测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对监管 中的失职渎职
顾农业部的规定 , 为了使猪 肉不长肥膘 , 在饲料 中掺 入“ 瘦肉精” 。猪食用后在代谢过程中促进蛋白质合 成, 加速脂肪的转 化和分解 , 提高 了猪 肉的瘦 肉率 ,
2 0 世纪 8 0 年代初 , 美 国一家公 司开始将其添加 到饲料 中, 增加瘦 肉率 , 但如果作为饲料添加剂 , 使 用剂量是人用药剂量 的 1 O 倍 以上 , 才能达到提高瘦 肉率的效果 。 “ 瘦肉精” 用量大 , 使用的时间长 , 代谢 慢 ,所以在屠宰前到上市 ,在猪体 内的残留量都很 大 。这个残留量通过食物进入人体 , 就使人体渐渐地
(瘦肉精)检测制度
第十节屠宰企业违禁药物(瘦肉精)检测制度(适用实行瘦肉精企业自检的地区)
一、为规范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待宰生猪尿样违禁药物“瘦肉精”的日常检验工作,制定本制度。
二、定点屠宰厂(场)必须有满足日常检测需要的工作场所及实验室,并应保持光线充足,通风良好,室内环境整洁,基本设施齐全。
实验室必须配备能满足检测工作需要的检测人员和审核人员。
三、检测人员必须经过有关单位的培训,能独立操作,包括样本的采取和检测。
四、定点屠宰厂(场)必须建立瘦肉精检测台帐,并建立人员岗位责任制,所有检测设施、器材、记录等都要专人妥善保管。
五、严格执行省政府的有关要求,生猪宰前必须进行瘦肉精检测,并实行每批必检制度(一个检疫证号为一批)。
六、检测结果应在屠宰厂(场)内固定场所以醒目方式对外公示。
七、若检测出现阳性结果,屠宰厂(场)必须将检测结果立即报送当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处理。
八、检测方法按照《动物组织中盐酸克伦特罗的测定气相色谱/质谱法》NY/T 468-2006的规定执行。
九、屠宰厂(场)应自觉接受屠宰管理机构和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对检测工作开展监督检查、指导。
XX区2023年养殖环节“瘦肉精”专项监测实施方案
XX区2023年养殖环节〃瘦肉精”专项监测
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加强“瘦肉精”监管,确保畜产品质量安全,保障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在全区范围内开展养殖环节“瘦肉精”专项监测,结合工作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监测方式
各乡(镇、街道)农业服务中心对辖区内肉牛、肉羊、生猪养殖场进行“瘦肉精”专项监测,发现“瘦肉精”疑似阳性样品,立即送XX省兽药饲料检测所确证。
二、监测范围
以年出栏10-100头肉牛、20-200只肉羊的养殖场(户)为重点,兼顾部分生猪养殖场(户),每个场(户)随机抽取2-3份活畜尿液样品。
三、监测样品
活畜(肉牛、肉羊和生猪)尿液。
四、监测项目
克伦特罗、莱克多巴胺、沙丁胺醇。
五、监测任务
全区计划完成养殖环节猪(牛、羊)尿中盐酸克伦特罗、莱克多
巴胺和沙丁胺醇快速监测共100O批次;食槽料50批次(由兽药饲料监察站完成)。各乡(镇、街道)要按照任务要求进行检测(检测任务具体安排详见附表2)。
六、监测要求
(一)抽样要求。尿液的抽样工作参照《猪肉、猪肝、猪尿抽样方法》(NY/T763-2004)执行,样品应低温(4℃)保存和运输。疑似阳性样品按照方法分成3份,封样并填写《尿液抽样单》(详见附件1份留受检单位(严密封样,并提示储存条件),另2份送省兽药饲料检测所确证。
(一)检测方法。现场采用酶联免疫法(或胶体金法)对采集的尿液样品进行克仑特罗、莱克多巴胺、沙丁胺醇的快速筛查。筛查发现的疑似阳性样品由省兽药饲料检测所依据标准《动物尿液中11种B-受体激动剂的检测液相色谱-串联质谱法》(农业部公告1063号-3-2008)进行确证检测。
2017年屠宰环节“瘦肉精”等风险监测方案
2 0 1 7 年屠 宰环节“ 瘦 肉精” 等 风险监测方案
一
、
任 务分 工
第1 0 2 5 号一 1 8 — 2 0 0 8 ) 进行检测。9 种“ 瘦肉精 ” 类物质在肝
脏 样 品 中的判 定值 均 为 ≤0 . 5 p  ̄ g / k g 。
中国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 中国动物卫生与流行病
风险监测 , 并于 6 月3 0日前和 1 1 月3 0日前完成样 品检测
工作。
( 二) 结果汇总时间要求 。请 中国动物卫生与流行病
学 中心 、 中 国农 业 科学 院农 产 品加 工所 在 7 月1 0日、 1 2 月
1 0日前分别将上半年 、 下半年风险监测报告和监测结果
汇 总表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 附件2 ) 送 中国动 物疫 病 预 防控 制 中心 , 中 国动物 疫病 预 防控 制 中心分 别 于 7 月2 0日 和l 2 月2 0日前将 风 险 监测 总结 报告 报 我部兽 医局 。
于6 家 屠 宰企 业 。其 中 , 河北 、 辽宁、 黑龙江 、 江西、 山东 、
( 四) 肾上腺 素类 药 物 。参 照 相关 科研 方法 进行 检 测 。 ( 一) 风 险 监 测 时 间 要 求 。 中 国动 物 疫 病 预 防控 制 中心 、 中 国动 物 卫 生 与 流 行 病 学 中心 和 中国农 业 科 学 院 农产 品加工所应 在 2 0 1 7 年上半 年和下半 年各开展 1 次
生猪屠宰厂场监督检查规范
生猪屠宰厂(场)监督检查规范
为加强生猪屠宰管理,规范生猪屠宰监督检查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制定本规范。
1.适用范围
1.1本规范规定了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对生猪屠宰厂(场)进行监督检查的内容和要求。
1.2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依照法律、法规和本单位职能,适用本规范对生猪屠宰厂(场)进行监督检查。
2.监督检查事项
2.1屠宰资质
2.1.1取得生猪定点屠宰证书、生猪屠宰标志牌情况。
2.1.2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情况。
2.2布局及设施设备
2.2.1布局
2.2.1.1厂区是否分为生产区和非生产区,生产区是否分为清洁区与非清洁区。
2.2.1.2生产区是否设置生猪与废弃物的出入口,是否设置人员和生猪产品出入口。
2.2.1.3是否在场内设置生猪产品与生猪、废弃物通道。
2.2.2设施设备
2.2.2.1屠宰设施设备能否正常运行。
2.2.2.2检验检疫设施设备能否正常使用。
2.2.2.3无害化处理设施设备能否正常运转。
2.2.2.4是否配备与生产规模和产品种类相适应的冷库,是否配备符合要求的运输车辆,且正常使用。
2.2.2.5是否配备与屠宰生产相适应的供排水、照明等设备。
2.2.2.6是否有充足的冷、热水源。
2.2.2.7是否对设施设备进行检修、保养。
2.3进场
2.3.1 是否查验《动物检疫合格证明》。
2.3.2是否对进场生猪进行临床健康检查、畜禽标识佩戴情况检查。
2.4 待宰
2.4.1是否按要求分圈编号。
2.4.2是否及时对生猪体表进行清洁。
生猪屠宰厂场监督检查规范
省、自治区、直辖市畜牧兽医〔农业、农牧〕厅〔局、委、办〕,**生产建立兵团畜牧兽医局:
为加强生猪屠宰监视管理,规*生猪屠宰监视检查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国动物防疫法""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标准,我部制定了"生猪屠宰厂〔场〕监视检查规*"。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农业部
2016年4月13日
生猪屠宰厂〔场〕监视检查规*
为加强生猪屠宰管理,规*生猪屠宰监视检查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国动物防疫法""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及有关
法律、法规和标准制定本规*。
1.适用*围
1.1本规*规定了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动物卫生监视机构对生猪屠宰厂〔场〕进展监视检查的内容和要求。
1.2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动物卫生监视机构依照法律、法规和本单位职能,适用本规*对生猪屠宰厂〔场〕进展监视检查。
2.监视检查事项
2.1屠宰资质
2.1.1取得生猪定点屠宰证书、生猪屠宰标志牌情况。
2.1.2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情况。
2.2布局及设施设备
2.2.1布局
2.2.1.1厂区是否分为生产区和非生产区,生产区是否分为清洁区与非清洁区。
2.2.1.2生产区是否设置生猪与废弃物的出入口,是否设置人员和生猪产品出入口。
2.2.1.3是否在场内设置生猪产品与生猪、废弃物通道。
2.2.2设施设备
2.2.2.1屠宰设施设备能否正常运行。
2.2.2.2检验检疫设施设备能否正常使用。
2.2.2.3无害化处理设施设备能否正常运转。
2.2.2.4是否配备与生产规模和产品种类相适应的冷库,是否配备符合要求的运输车辆,且正常使用。
生猪屠宰检疫技术
生猪屠宰检疫技术
摘要:近几年市场对生猪产品需求越来越高,公众越来越重视生猪产品的质
量安全问题,为保证生猪产品的质量安全,进而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动物
卫生监督部门对生猪及生猪产品的检疫要求越来越高。为此,文章详细论述了生
猪屠宰检疫技术,旨在可为行业人士提供借鉴和参考,进而更好的为行业的健康
持续发展助力。
关键词:生猪;屠宰检疫技术;
前言:为保证流入市场的生猪产品的质量安全,严格按照生猪定点屠宰的检
疫流程全方位检疫十分必要。只有严格按照生猪定点屠宰的检疫流程操作,才能
及时发现生猪传染病和不符合要求的生猪产品,有效地对不合格生猪及生猪产品
进行无害化处理,杜绝动物疾病特别是人畜共患的传染病,也可以让市民买着放心、吃着舒心,促进我国经济良好发展。
1生猪屠宰前检疫技术
1.1验收检验
首先,活猪在进人屠宰场后,相关检疫人员应向输送人要求出具原产地动物
防疫监督机构开出的检疫合格证明和车辆消毒,对活猪数量及耳标进行严格检查,询问运输人员在运输过程中是否有发病情况和处置方式以及处置情况。逐个观察
生猪的健康状况,包括皮肤、精神和排泄物等,检查是否有异常状况的个体,如
有可疑症状个体,将可疑病猪赶入隔离圈,病猪和伤残猪送往急宰车间处理,健
康猪则赶人待宰圈。可疑病猪在经过正常饮食和充分休息后,恢复正常的可赶人
待宰圈,症状仍不缓解或加重的应送往急宰车间。伤残猪屠宰后:无异常情况可
正常销售。对于病猪应根据其临床症状进行初步诊断,如果是传染病应立刻进行
无害化处理和场所消毒,并对同一批次的活猪进行隔离观察以及诊断;非传染病
生猪屠宰环节“瘦肉精”检测的意义和处理措施
28
喂后 1h可在尿液中检出,3~5h可达到高峰。在宰前检疫 时,按照屠宰数量进行抽检,可以尽早地发现哪些猪群被饲喂 过“瘦肉精”,追 根 溯 源,可 从 源 头 抓 起,动 物 卫 生 监 督 机 构 可 对养殖场(区、户)进行有效地监 管,最 大限 度 地防 止 添加 过 “瘦肉精”的生猪流入屠宰环节,保证肉品质量[5]。 2.2 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盐酸克伦特罗被动物内服后吸收速率非常快,并且存在积 累现象,大部分会以原形形式从尿液中排出,因此检疫过程中 多采集活体猪的尿液进行检测。在生猪宰前检疫中,广泛应用 的是快速检测 试 纸 条 法,其 实 际 是 利 用 了 胶 体 金 免 疫 标 记 技 术,属于快速定性检测法。市场上能买到的胶体金试纸条有针 对盐酸克伦特罗、莱克多巴胺和沙丁胺醇 3种药物,检测原理 相同,都是采用可竞争抑制免疫层析技术,如果样本中含有上 述药物,在扩散过程中能与被胶体金标记的特异性单抗体发生 结合,抑制抗体和 硝 酸 纤 维 素 膜 检 测 线 上 “瘦 肉 精 ”-蛋 白 偶 联物的结合,如 果 所 采 集 的 样 本 中 所 含 药 物 浓 度 超 过 规 定 浓 度,检测线不显色,即为阳性,反之线呈红色为阴性。这种检测 操作十分简单,样本为生猪尿液,加让加样孔中,静置 3~5min 可得到结果,便于生猪宰前进行大规模的现场检疫,通过检疫 能有效遏制问题产品流向市场 。 [3-4] 检测“瘦肉精”的意义 2.1 杜绝饲养过程中添加瘦肉精
生猪屠宰检疫技术-最新年文档
生猪屠宰检疫技术
生猪屠宰检疫是由官方兽医对待宰的生猪实施的宰前检疫
和宰后同步检疫。屠宰检疫对防止动物疫病的传播,保证人民肉食品卫生安全和保护畜牧业的健康发展起着重要的作用。农业部2010 年颁布实施的《生猪屠宰检疫规程》为官方兽医搞好生猪屠宰检疫工作提供了法律依据。将相关的法律法规与兽医知识结合起来,在生猪屠宰检疫工作中抓住操作要点,做到判断快速准确,处理及时得当,则需要有丰富的经验和技巧。
、入场监督查验
1、查证验物
对送宰的生猪应检查其是否佩戴耳标及核查生猪数量,并查验入场生猪《动物检疫合格证明》,验证耳标,并询问生猪在运输途中有无发病及死亡情况,对证物不符,手续不全的一律严禁入场。
2、临床检查
对生猪群体的精神状态、排泄物及呼吸状态等进行检查,发现疑似染疫病猪,要进行隔离观察,并按个体临床检查要求作进
步检查。
3、消毒工作
消毒的主要目的是将外界环境中的病原体消灭,并减少生猪体表携带的病原体继续蔓延。通常屠宰场应做好以下消毒工作:
①对运输车辆出入口消毒池进行消毒。②生猪卸车前进行消毒。
③生猪卸车后对空车进行消毒。
4、盐酸克伦特罗等“瘦肉精”抽样检测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抽样检查,生猪必须经“瘦肉精” 抽样检测,待检测合格后再进入待宰间进行屠宰。屠宰场卸猪时间段规定为每天8: 00〜19: 00,有利于确保足够的检测时间和肉品的及时上市。通常选择金标快速检测方法对待宰生猪按不低
于5%的比例进行筛查,筛查呈阳性样本进一步用ELISA 检测法进行复检,要求22:00前完成检测工作,确保生猪在24:00屠宰前全部检测完毕。
四川省生猪流通环节“瘦肉精”监督管理工作规范(暂行)
四川省生猪流通环节“瘦肉精”监督管理工
作规范(暂行)
第一条为规范“瘦肉精”监督管理,保障动物源性食品安全,促进畜牧业健康发展,保护消费者健康,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及中编办、省编委文件精神,特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应在商品肉猪及生猪产品收购、贩运、定点屠宰环节实施“瘦肉精”检测、认定、查处等,并做好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瘦肉精”,是指畜禽饲养过程中,国家禁止使用的——肾上腺素受体激动剂类化合物质。
第四条本规范所称生猪是指经饲养育肥,屠宰后供人们食用的商品猪。生猪产品,是指生猪的肉、脏器、脂、血液、骨、蹄、头、筋,以及经过加工后的生鲜制品。
第五条各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应通过行政告知措施,明确生猪收购者、贩运者、定点屠宰场(厂)是生猪和生猪产品质量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对其生产经营的生猪及生猪产品质量安全负责,并监督屠宰企业履行自检义务。
对从事生猪收购贩运企业、合作社、经纪人(含临时贩运者)应进行登记备案,明确生猪收购、贩运、屠宰的动物卫生执业要求,并对生猪收购者、贩运者、定点屠宰场(厂)一律实行无“瘦肉精”承诺书管理。
第六条畜牧兽医部门要切实加强“瘦肉精”监管工作的领
导,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保障。要加强部门协作,形成监管合力,要面向社会加大“瘦肉精”危害和监管工作的宣传力度,为监管工作创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第七条“瘦肉精”的监管工作遵循依法、公正原则和制度化、规范化工作要求。
第八条检疫人员对申报检疫的用于屠宰的生猪或猪肉产品,在产地检疫(收购)、检查站(贩运)、屠宰检疫(屠宰)环节应抽取活畜尿样或产品样本实施监督检测。
生猪定点屠宰检疫的目的及要点
生猪定点屠宰检疫的目的及要点
作者:赵海峰
来源:《现代畜牧科技》 2016年第9期
赵海峰
(黑龙江省农垦宝泉岭管局绥滨农场畜牧公司,黑龙江鹤岗156203)
摘要:随着生活水平的提高,食品安全备受重视,尤其是生猪肉品的安全和质量。确保猪肉食品安全的关键环节是采取生猪定点屠宰,并加强定点检疫工作。通过多年在定点屠宰场进行生猪屠宰检疫工作经验,本文对该操作的目的、原则以及要点进行总结,为同行提供一定的参考,确保供给市场安全且优质的猪肉。
关键词:生猪;定点屠宰检疫;目的;要点
中图分类号:S851. 34
文献标识码:B
文章编号:2095-9737(2016)09-0175-01
1 检疫目的
防止猪只疫病大范围传播:生猪采取定点屠宰检疫能够及时检出病猪和带菌或带毒猪肉,以及被病原污染的其他产品,并对病猪以及带菌、带毒产品采取检疫监督等强制手段进行无害化处理,并采取有效的消毒,减少传染源。同时,能够切断传播途径,确保其他易感猪只以及人类保持健康。
避免发生人畜共患传染病:很多人畜共患传染病都是经由肉用动物及其产品而导致人类发生感染。采取生猪定点屠宰检疫手段能够及时检出患病猪只以及带病产品,并及早进行有效处理,从而减少发生人畜共患传染病,进行避免人类发生疫病,对于公共环境卫生非常重要。
确保动物及其产品的质量安全,保证人体健康:动物检疫工作,不仅对控制动物疫病方面非常重要,还对于保证进入市场销售的肉及其他畜产品等的安全、生产以及消费,从而保证人们的生活水平不断提高。
2 检疫原则
必须采取有宰必检,有肉必验,禁止病害猪肉进入市场销售,避免对社会造成危害。所有即将进入屠宰场的生猪,检疫员必须提前对“三证”进行检查,即非疫区证明书、动物运输工具消毒证以及动物产地检疫合格证,只有三证齐全才能够进入屠宰场。生猪宰前,检疫员还要进行一定的检疫,并详细登记签证。如果发现病猪要采取隔离观察或者及时采取有效处理,并采取一定的卫生防疫措施,如加强消毒等。必须加强生猪宰前检疫以及宰后检验工作,保证猪肉产品的卫生质量以及安全。宰前检疫主要是对生猪的静态、动态、食欲以及生理状况进行观察,宰后检疫主要是依序对猪只的头部、胴体以及内脏等进行检验。
生猪屠宰厂(场)监督检查规范
生猪屠宰厂(场)监督检查规范省、自治
区、直辖市畜牧兽医(农业、农牧)厅(局、委、办),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畜牧兽医局:
为加强生猪屠宰监督管理,规范生猪屠宰监督检查行
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生猪屠宰管理条
例》及有关法律、法规、标准,我部制定了《生猪屠宰厂(场)监督检查规范》。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农业部
2016 年4月13日
生猪屠宰厂(场)监督检查规范
为加强生猪屠宰管理,规范生猪屠宰监督检查行为,依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及
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制定本规范。
1.适用范围
1.1本规范规定了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动物卫生监
督机构对生猪屠宰厂(场)进行监督检查的内容和要求。
1.2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依照法
律、法规和本单位职能,适用本规范对生猪屠宰厂(场)进行监督检查。
2.监督检查事项
2.1屠宰资质
2.1.1取得生猪定点屠宰证书、生猪屠宰标志牌情况。
2.1.2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情况。
2.2布局及设施设备
2.2.1布局
2.2.1.1厂区是否分为生产区和非生产区,生产区是否分为清洁区与非清洁区。
2.2.1.2生产区是否设置生猪与废弃物的出入口,是否设置人员和生猪产品出入口。
2.2.1.3是否在场内设置生猪产品与生猪、废弃物通道。
2.2.2设施设备
2.2.2.1屠宰设施设备能否正常运行。
2.2.2.2检验检疫设施设备能否正常使用。
2.2.2.3无害化处理设施设备能否正常运转。
2.2.2.4是否配备与生产规模和产品种类相适应的冷库,是否配备符合
生猪屠宰及肉品品质检测要点
国畜禽业
中种2019.02
作者简介:陈光胜(1976.9-),男,山东省蓬莱市人,大学本科,初级畜牧师,主要从事生猪定点屠宰稽查工作,打击私屠滥宰违法行为。
生猪屠宰及肉品品质检测要点
陈光胜
(山东省烟台市蓬莱市综合行政执法大队265600)
摘要:生猪定点屠宰检疫与肉品品质检验是畜禽质量安全监管中重要的组成部分,两者密不可分,相互配合。本文依据相关资料及多年来工作经验,对生猪定点屠宰检疫与肉品品质检验的联系进行简单阐述,并详述生猪屠宰及肉品品质检测要点。关键词:生猪屠宰;肉品品质检测;要点动态
综合征模型大鼠中的表达[J].军事科学,2013,37(8):604-608.[11]卿晓红,李先方,赵全跃,等.应激所致动物腹泻及动物血清5-羟色胺
含量的变化[J].中国兽医科技,2003,33(3):57-59.
[12]王鲁,吴立夫.电针的抗应激性腹泻作用及其与5-HT 关系[J].畜牧
兽医学报,2003,3(3):285-287.
[13]迟雁,刘新光,李江.5-羟色胺4受体在调节应激大鼠内脏敏感性中
的作用[J].中华消化杂志,2004,24(9):533-536.
[14]Fiebich BL,Akundi RS,Lieb K,et al.Antiinflammatory effects of 5-HT3receptor antagonists in lipopolysaccharide stimulated primary hu⁃man monocytes[J].Scand J Rheumatol Suppl,2004,33(s119):28-32.[15]Khan NA,Hichami A.Ionotrophic 5-hydroxytryptamine type 3re⁃
生猪宰前_瘦肉精_的检测与体会_李小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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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猪定点屠宰“瘦肉精”监督抽检技术要求
一、职责分工
2014年生猪定点屠宰“瘦肉精”监督抽检工作在省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组织项目单位承担的同时,农业部有关单位继续对重点省份开展监督抽检。
(一)省级监督抽检。县级项目承担单位在监督抽检过程中筛选出阳性样品时,要及时向县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报告,并送至省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指定的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确证检测。各确证检测机构应及时将确证检测结果反馈送样单位并报省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经确证检测判定为阳性的样品,省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要立即组织开展溯源调查,并将涉嫌犯罪的相关人员移送公安机关调查处理。
(二)部级监督抽检。中国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中国动物卫生与流行病学中心分别承担河北、江苏、福建、广东等四省和辽宁、浙江、安徽、江西、山东、河南、湖北、湖南、四川、陕西等十省生猪屠宰“瘦肉精”监督抽检工作。每省至少选择30家生猪定点屠宰场作为采样点,总采样检测量不低于1500份。请上述各省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协助做好采样工作。
二、检测范围
(一)快速检测。各地要根据实际情况,以省为单位选择生猪定点屠宰企业,采样点要涵盖自营、代宰、混合经营
等不同经营模式的屠宰企业。现场快速检测可采集待宰生猪尿样或在屠宰线上采集生猪膀胱尿样。
(二)确证检测。现场快速检测为阳性或疑似阳性的,经再次检测仍为同样结果时,检测单位应当将样本送至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确证检测。
三、检测品种
每份样品(猪尿或猪肝)检测盐酸克伦特罗、莱克多巴胺和沙丁胺醇等三种“瘦肉精”类物质。各省使用的“瘦肉精”快速检测试纸条/盒可从农业部备案产品中选择,也可根据各省组织的试纸条/盒比对试验结果,从中选择优质产品。省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负责将本省中标的试纸条/盒厂家名单和中标数量报农业部兽医局。
四、样品采集
(一)样品采集人员:驻场官方兽医负责样品采集,且不少于2人。采集样品后,填写《“瘦肉精”监督检测抽样单》(见附表1),填写信息应完整、齐全,并做好留样。
(二)采样方法:参照《猪肉、猪肝、猪尿抽样方法》(NY/T 763-2004)执行。科学确定采样方式,年度内均匀采样,不得在某一时段内集中采样、集中或分期分批检测。除后续跟踪抽样外,不得在同一采样点重复采样。
(三)样品采集比例:同一批次生猪50头以下至少抽检1头,50头以上按照不少于3%进行抽检。同一批次生猪
来自多个养殖场(户)时,抽样样品应涵盖每个场(户),且每个场(户)抽样数量不能少于1头。
(四)样品采集数量:猪尿样品每份不少于60毫升,猪肝样品每份不少于600克。
(五)样品保存运输:不能在现场完成快速检测、或需要进行确证检测的样品,应当进行分装、封存后送检和保存。对屠宰线上膀胱尿样现场检测阳性或疑似阳性的,除分装猪尿样本外,应同时采集对应的猪肝样品进行分装。所有样本编号应当与生猪耳标号相对应。分装时将样品分作三份,按检测用样、检测单位留样、被抽检单位留样的要求进行标记,并粘贴加盖检测单位印鉴的封条,按照要求作进一步检测或保存。现场检测结果为阴性的样品不需要保存留样。样品运输、保存时,应在低温条件下(一般不超过4℃)进行;长期保存时,应在-20℃以下冻存。
五、检测方法
快速检测和确证检测试纸条或检测方法应分别满足以下要求:
(一)胶体金试纸条:
1. 灵敏度、稳定性、交叉反应等参数应满足要求;
2. 假阳性率应不高于5%,假阴性率为零;
3. 盐酸克伦特罗、莱克多巴胺检测限应不高于3μg/L,沙丁胺醇检测限应不高于5μg/L。
(二)酶联免疫试剂盒:
1. 灵敏度、回收率、变异系数、稳定性、交叉反应等参数应符合农业部《兽药残留酶联免疫试剂(盒)备案参考评判标准》的要求;
2. 假阳性率应不高于5%,假阴性率为零;
3. 检测限应不高于1μg/L(μg/kg)。
(三)确证检测方法:参照农业部相关标准(《动物源性食品中β-受体激动剂残留检测液相色谱-串联质谱法》(农业部1025号公告-18-2008)、《猪肝和猪尿中β-受体激动剂残留检测气相色谱-质谱法》(农业部1031号公告-3-2008))执行。
六、检测结果处理
现场快速检测为阳性或疑似阳性的,经再次检测仍为同样结果时,检测单位应于24小时内向当地畜牧兽医主管部门报告,并同时送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确证检测。
确证检测机构应在出具确证检测报告后2小时内告知送样单位。送样单位应在收到确证阳性结果后24小时内书面向当地畜牧兽医主管部门报告,同时告知被抽样单位。必要时,向当地公安机关通报。
被抽检屠宰企业和个人对确证检测结果有异议的,可在收到检测结果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组织实施监督抽检的业务主管部门或者其上级主管部门申请复检。接受异
议申诉的主管部门应在1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经认定有异议的,应指定其他有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复检。复检结果将作为依法处置的最终依据。
七、检测结果汇总分析
各省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应在2014年8月31日和11月30日前将已完成快速检测和确证检测的数据和结果(见附表2)报中国动物卫生与流行病学中心汇总分析,中心应分别于9月底、12月底前将分析报告报农业部兽医局。
附表:1. “瘦肉精”监督检测抽样单(样单)
2. 生猪定点屠宰“瘦肉精”监督检测结果报送表
附表1
“瘦肉精”监督检测抽样单(样单)
样本名称样本编号
抽样数量抽样基数
抽样日期检验类别
企业性质□自营□代宰□混合经营企业年屠宰规模样品包装签封标志
抽样场所□待宰圈□屠宰线
活畜产地
检疫证号耳标号
被抽检单位被抽样单位名称
通讯地址省(区)市县(市)镇(街道)村联系人手机
法人代表电话/传真
抽样单位单位名称
通讯地址
联系人联系电话邮箱传真
被抽检单位负责人签名:
被抽检单位盖章
年月日抽样人签名:
抽样单位盖章
年月日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