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行政检察指令出庭通知书(送达再审该案的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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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苏省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民事抗诉、检察建议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苏省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民事抗诉、检察建议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苏省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民事抗诉、检察建议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正文:----------------------------------------------------------------------------------------------------------------------------------------------------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苏省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民事抗诉、检察建议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为正确适用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进一步规范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办理民事抗诉、检察建议案件程序,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受理申诉第一条人民检察院受理的申诉案件,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申诉人为案件当事人或原判决、裁定内容损害其利益的案外人;(二)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三)申诉人有具体的申诉理由和请求;(四)申诉自人民法院裁判生效之日起两年内提出。

两年后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以及发现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三个月内提出。

人民检察院受理申诉时,知道当事人已经向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且人民法院已经立案受理的,可以中止审查。

第二条申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不予受理:(一)人民法院已经裁定再审的;(二)解除婚姻关系或者收养关系的案件(涉及财产分割的部分除外);(三)当事人已经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已执行完毕的;(四)当事人对人民检察院所作的终止审查、不提请抗诉或者不抗诉决定不服,再次向该院提出申诉的案件;(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解释中明确不适用抗诉程序处理的其他案件。

一审裁判后当事人放弃上诉权而申诉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受理时应从严掌握,依法慎重审查。

第三条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的民事判决或裁定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依职权进行审查:(一)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可能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二)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时有收受贿赂、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三)其他利害关系人的重大权益受到损害,又不能自行依法救济的。

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2021年)-高检发释字〔2021〕1号

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2021年)-高检发释字〔2021〕1号

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2021年)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告《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已经2021年2月9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三届检察委员会第六十二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8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检察院2021年6月26日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2021年2月9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三届检察委员会第六十二次会议通过,2021年6月26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告公布,自2021年8月1日起施行)高检发释字〔2021〕1号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回避第三章受理第四章审查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听证第三节调查核实第四节中止审查和终结审查第五章对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的监督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再审检察建议和提请抗诉第三节抗诉第四节出庭第六章对审判程序中审判人员违法行为的监督第七章对执行活动的监督第八章案件管理第九章其他规定第十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和规范人民检察院依法履行民事检察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和其他有关规定,结合人民检察院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通过办理民事诉讼监督案件,维护司法公正和司法权威,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维护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国家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

第三条人民检察院通过抗诉、检察建议等方式,对民事诉讼活动实行法律监督。

第四条人民检察院办理民事诉讼监督案件,应当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尊重和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监督和支持人民法院依法行使审判权和执行权。

民事行政检察撤回抗诉决定书(送达受理抗诉的人民法院) - 法律文书

民事行政检察撤回抗诉决定书(送达受理抗诉的人民法院) - 法律文书

民事行政检察撤回抗诉决定书(送达受理抗诉的人民法院) -法律文书
检民行撤抗[]号
________________人民法院:
本院于__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日以_______________号民事(行政)抗诉书对____________人民法院_________号民事(行政)判决(裁定)提出抗诉,现经本院复查认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决定撤回对该案的抗诉原____________号民事(行政)抗诉书作废请予以注销。

并请将该案的检察卷退回。

年月日
(院印)__________第三联送达受理抗诉的人民法院
附:
一、本文书依据最高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抗诉案件办案规则》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制作。

为人民检察院发现已提出抗诉的民事行政
案件抗诉不当,从人民法院撤回抗诉时使用。

二、“本院复查认为________”后填写撤回抗诉的原因、理由。

三、本文书共四联,第一联统一保存备查,第二联存检察附卷,第三联送达接受抗议的人民法院,第四联报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备案。

仲裁公司不承认有劳动关系怎么办

仲裁公司不承认有劳动关系怎么办

遇到法律纠纷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仲裁公司不承认有劳动关系怎么办劳动仲裁是解决劳动关系最重要的方式之一,劳动者申请劳动仲裁时,要提交与用人单位劳动关系的证明,如果用人单位没和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可能不承认劳动关系,那么仲裁公司不承认有劳动关系怎么办?下面由赢了网小编为读者进行相关知识的解答。

一、仲裁公司不承认有劳动关系怎么办以下是证明劳动关系的方法:1、入职时要求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是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权利义务关系的最重要的法律文件。

劳动合同的签订,可以在劳动争议过程中有效维护劳动者的权益,故而在入职时劳动者务必要求和单位签订劳动合同。

2、在公司规章允许情况下,尽量保留能证明提供劳动的材料原件在用人单位否认劳动关系的情况下,类似加盖公司公章的业务授权委托书、代签的业务合同、申办贷款、信用卡的工资证明、暂住证以及单位评定员工等级的证明等,都可能被作为确认劳动关系的依据,所以劳动者应尽量保存这些资料原件。

3、申请法院向有关单位、部门调查取证为保护劳动者的诉讼权益,法律赋予当事人申请法院调查取证的权利。

在目前情况下,有些社会单位是不接待公民个人调查取证的,比如各大商业银行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等。

如果用人单位为劳动者缴纳了社会保险费或者委托银行向劳动者代发工资,那么劳动者可以申请法院向这些部门调取相关的文件。

社会保险缴费证明以及代发工资协议都可以视为证明劳动关系存在的有力证据。

4、请在职期间的同事提供证人证言证人证言的提供需要注意以下事项:首先,证人要能够证明其本身和用人单位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其次,证人和用人单位之间不能存在劳动争议,否则会被视为和案件有利害关系;再次,证人开庭时一定要出庭作证,单纯的书面证言一般不为法院采信。

二、劳动仲裁的程序(一)案件受理当事人向仲裁委员会提交申诉书,经审查,仲裁委员会收到申诉书之日起七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

决定不予受理的,应自作出决定之日起七日内制作不予受理通知书,送达申诉人;决定立案的,应自作出决定之日起,七日内向申诉人和被诉人发出书面通知,同时将申诉书副本送达被诉人,并要求其在十五日内提交答辩书和证据。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文书样式(试行)》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文书样式(试行)》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文书样式(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03.01.09•【文号】法发[2003]2号•【施行日期】2003.01.09•【效力等级】司法政务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民事诉讼综合规定正文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文书样式(试行)》的通知(2003年1月9日法发[2003]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为推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贯彻施行,进一步规范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于2002年11月25日第1258次会议讨论通过《<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文书样式(试行)》。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如存在问题,望及时报告我院。

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文书样式(试行)目录1.应诉通知书2.举证通知书3.准许延长举证期限申请通知书4.不予准许延长举证期限申请通知书5.准许/不予准许变更举证期限申请通知书6.因公告送达变更举证期限通知书7.因追加当事人或第三人参加诉讼变更举证期限通知书8.二审指定举证期限通知书9.重新指定举证期限通知书10.人民法院依当事人申请组织证据交换通知书11.人民法院依职权组织交换证据通知书12.不予准许交换证据申请通知书13.准许当事人调查收集证据申请通知书14.不予准许当事人调查收集证据申请决定书15.复议决定书(驳回当事人申请法院调查收集证据的复议申请) 16.复议决定书(撤销原决定)17.证据保全担保通知书18.证据保全裁定书19.驳回证据保全申请通知书20.准许重新鉴定申请通知书21.不予准许重新鉴定申请通知书22.准许证人出庭作证申请通知书23.不予准许证人出庭作证申请通知书24.人民法院依当事人申请通知证人出庭作证通知书25.人民法院依职权通知证人出庭作证通知书26.人民法院准许具有专门知识人员出庭协助质证的申请通知书27.人民法院不予准许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员出庭申请通知书28.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员出庭通知书29.对新的证据提出意见或举证通知书30.程序转换通知书。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诉讼文书样式:制作规范与法律依据》读书笔记模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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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许当事人申
请法院调查收
集证据决定用)
01
53.复议决 定书(停止 执行或驳回 停止执行的 申请复议决 定用)
02
54.决定书 (不予准许 一并审理民 事争议用)
03
55.复议决 定书(不予 准许一并审 理民事争议 用)
04
56.罚款决 定书(妨害 行政诉讼用)
06
58.决定书 (提前解除 拘留用)
127.延期举证申请 书(申请延期举证用)
128.停止执行申请 书(申请停止执行用)
129.先予执行申请 书(申请先予执行用)
131.重新鉴定申请 书(申请重新鉴定
用)
130.证人出庭申请 书(申请证人出庭
用)
132.重新勘验申请 书(申请重新勘验
用)
一、人民法院 制作民事公益 诉讼文书样式
二、人民法院 制作行政公益 诉讼文书样式
116.代表人明书 (共同诉讼的当事人 推选的代表人用)
117.授权委托书 (公民个人用)
118.授权委托书 (法人单位用)
119.公民财产保全 申请书(申请财产保 全用)
120.保全证据申请 书(申请保全证据用)
121.缓(或减、 免)交诉讼费
1
申请书(申请
缓交、减交或
免交诉讼费用)
122.参加诉讼 2
出处理建议用)
103.司法建议书 (人民法院提出书
面建议用)
105.委托调查函 (委托其他法院协
助调查用)
106.委托宣判函 (委托其他法院宣判
用)
107.案件移送函
108.调卷函 109.送卷函
111.行政起诉状
110.退卷函
112.行政诉讼答辩 状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案件再审程序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案件再审程序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案件再审程序的若干意见状态:有效发布日期:2003-06-09 生效日期: 2003-06-09发布部门: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文号: 皖高法[2003]173号(2003年6月2日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25次会议通过) 为规范民事再审案件审理程序,深化庭审方式改革,提高办案质量与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有关司法解释,结合我省审判监督实践,制定本意见。

第一条审理民事再审案件遵循依法纠错原则,维护人民法院生效裁判的稳定性、权威性,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第二条当事人在原审庭审过程中自愿处分实体权利、诉讼权利的行为,其效力及于再审诉讼。

第三条审理民事再审案件适用普通程序,不得适用简易程序。

第四条下列案件应当依法开庭审理:(一)依照第一审程序审理的;(二)依照第二审程序审理,当事人对认定事实有异议的;(三)申请再审人提供了新的证据,其他当事人有异议的;(四)人民检察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就事实问题抗诉的;(五)有其他应当开庭审理情形的。

第五条下列案件可以不开庭审理:(一)原审认定事实清楚,当事人没有提供新的证据的;(二)仅就适用法律问题进行再审的;(三)原审违反法定程序,应当发回重审的;(四)对不予受理、驳回起诉、驳回破产申请、管辖权异议的裁定进行再审的;(五)有其他可以不开庭审理情形的。

第六条开庭审理前,应当进行下列工作:(一)确定合议庭组成人员,并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告知各方当事人;(二)受理后七日内将再审申请书或抗诉书副本、决定再审的裁定书、再审案件受理通知书、应诉通知书送达各方当事人;(三)案情复杂、证据材料较多的案件,组织当事人进行庭前证据交换。

对有争议的事实、证据,应告之提供证据目录。

对无争议的事实、证据,应由各方当事人签字确认。

(四)调查收集应当由人民法院调查收集的证据材料。

需要人民法院委托鉴定的,征询各方当事人意见后委托有关部门鉴定。

需要当事人补充证据的,告知当事人举证期限;(五)在开庭3日前,将开庭传票送达各方当事人,并将出庭通知书送达证人、鉴定人员等;(六)公开开庭审理的案件,在开庭3日前书面公告当事人姓名(名称)、案由、开庭时间和地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审判监督程序严格依法适用指令再审和发回重审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5〕7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审判监督程序严格依法适用指令再审和发回重审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5〕7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审判监督程序严格依法适用指令再审和发回重审若干问题的规定正文:----------------------------------------------------------------------------------------------------------------------------------------------------最高人民法院公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审判监督程序严格依法适用指令再审和发回重审若干问题的规定》已于2015年2月2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43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3月15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2015年2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审判监督程序严格依法适用指令再审和发回重审若干问题的规定(2015年2月2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43次会议通过)法释〔2015〕7号为了及时有效维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司法公正,进一步规范民事案件指令再审和再审发回重审,提高审判监督质量和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结合审判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上级人民法院应当严格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等规定审查当事人的再审申请,符合法定条件的,裁定再审。

不得因指令再审而降低再审启动标准,也不得因当事人反复申诉将依法不应当再审的案件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

第二条因当事人申请裁定再审的案件一般应当由裁定再审的人民法院审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最高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指令原审人民法院再审:(一)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四)项、第(五)项或者第(九)项裁定再审的;(二)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是由第一审法院作出的;(三)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或者当事人双方为公民的;(四)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的其他情形。

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案件,由接受抗诉的人民法院审理,具有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至第(五)项规定情形之一的,可以指令原审人民法院再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法院诉讼文书样式(试行)》若干问题的解答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法院诉讼文书样式(试行)》若干问题的解答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法院诉讼文书样式(试行)》若干问题的解答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1993.04.21•【文号】法办发〔1993〕3号•【施行日期】1993.04.21•【效力等级】司法解释•【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民事诉讼综合规定正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法院诉讼文书样式(试行)》若干问题的解答(1993年4月21日)一、问:样式要求在县人民法院名称前冠以省、自治区名,那么市辖区的人民法院是否也需冠以省、自治区名?答:对县、县级市的人民法院要冠以省、自治区名;对市辖区的基层人民法院,可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制发的印章冠名。

二、问:样式46诉讼财产保全用“民初字”,样式47解除时用“民×字”,“×”是否可填“解”字?答:诉讼财产保全解除时仍用“初”字。

如是二审的解除,用二审的案号。

三、问:样式194、195的案号用“×刑减字”,与样式37的减刑假释裁定书用“×刑执字”不同,是否应统一起来?答:应统一用“×刑执字”。

四、问:林业法院编案号时可否加“林”字?地区代字相同的,编号时如何处理?答:林业法院可以加“林”字。

地区代字相同的,编号时可参照当地党政部门和行政公文的做法。

五、问:各庭在编号时能否加“刑一、刑二、申”等字?裁定书编号时是否可加“裁”字?中级法院可否加“中”字?答:应根据案件的性质、审级编号,不能按法院内部分工增加“刑一、刑二、申”等字。

裁定书编号时不加“裁”字。

直辖市的中级人民法院或中级、基层人民法院地名相同的,为了区别地名,中级人民法院可加“中”字。

六、问:请示案件如何编号?答:具体案件的请示,应编诉讼文号,即“刑他”、“民他”等字。

七、问:上一年未结的案件,下一年制作法律文书时是否要重新编案号?答:仍用原编的立案顺序号,不应按新年度重新编案号。

八、问:各类通知书,是否用案卷号?一、二审是否均用?答:按照一案一号的原则,均用本案案号。

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抗诉案件办案规则

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抗诉案件办案规则

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抗诉案件办案规则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日期】2001.09.30•【文号】•【施行日期】2001.09.30•【效力等级】司法指导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检察机关正文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抗诉案件办案规则(2001年9月30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九届检察委员会第九十七次会议讨论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人民检察院依法对民事审判活动和行政诉讼活动实行法律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和其他有关法律,结合检察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通过办理民事、行政抗诉案件,对人民法院的民事审判活动和行政诉讼活动进行法律监督,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维护司法公正和司法权威,保障国家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

第三条人民检察院办理民事、行政抗诉案件,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合法的原则。

第二章受理第四条人民检察院受理的民事、行政案件,主要有以下来源:(一)当事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申诉的;(二)国家权力机关或者其他机关转办的;(三)上级人民检察院交办的;(四)人民检察院自行发现的。

第五条不服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的申诉符合下列条件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受理:(一)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二)有具体的申诉理由和请求。

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诉,人民检察院不予受理:(一)判决、裁定尚未发生法律效力的;(二)判决解除婚姻关系或者收养关系的;(三)人民法院已经裁定再审的;(四)当事人对人民检察院所作的终止审查或者不抗诉决定不服,再次提出申诉的;(五)不属于人民检察院主管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人民检察院控告申诉检察部门受理民事、行政申诉案件。

第八条当事人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应当提交申诉书、人民法院生效的裁判文书,以及证明其申诉主张的证据材料。

第九条对民事、行政申诉案件,人民检察院控告申诉检察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七日内分别情况作出处理:(一)不服同级或者下一级人民法院生效民事、行政判决、裁定的,移送本院民事行政检察部门审查处理;(二)下级人民检察院有抗诉权的,转下级人民检察院审查处理;(三)依法属于人民法院或者其他机关主管范围的,移送人民法院或者其他机关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印发《关于民事执行活动法律监督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印发《关于民事执行活动法律监督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印发《关于民事执行活动法律监督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日期】2016.11.02•【文号】法发〔2016〕30号•【施行日期】2017.01.01•【效力等级】司法指导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执行程序正文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印发《关于民事执行活动法律监督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法发〔2016〕3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军事法院、军事检察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为促进人民法院依法执行,规范人民检察院民事执行法律监督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制定了《关于民事执行活动法律监督若干问题的规定》。

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对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分别及时报告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局和最高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检察厅。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2016年11月2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民事执行活动法律监督若干问题的规定为促进人民法院依法执行,规范人民检察院民事执行法律监督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规定,结合人民法院民事执行和人民检察院民事执行法律监督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人民检察院依法对民事执行活动实施法律监督。

人民法院依法接受人民检察院的法律监督。

第二条人民检察院办理民事执行监督案件,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尊重和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监督和支持人民法院依法行使执行权。

第三条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执行生效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支付令、仲裁裁决以及公证债权文书等法律文书的活动实施法律监督。

第四条对民事执行活动的监督案件,由执行法院所在地同级人民检察院管辖。

上级人民检察院认为确有必要的,可以办理下级人民检察院管辖的民事执行监督案件。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加强对民事诉讼和执行活动法律监督工作情况的报告-国家规范性文件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加强对民事诉讼和执行活动法律监督工作情况的报告-国家规范性文件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加强对民事诉讼和执行活动法律监督工作情况的报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本次会议安排,我代表最高人民检察院报告检察机关加强民事诉讼和执行活动法律监督工作情况,请予审议。

人民检察院依法对民事诉讼和执行活动实行法律监督,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检察制度的重要内容,也是我国司法制度的鲜明特色。

2012年民事诉讼法修改,进一步完善了检察机关民事诉讼法律监督内容,将审判人员违法行为、执行活动和调解书等纳入检察监督范围,并新增检察建议、调查核实等监督方式和措施,规范了当事人申请监督的条件,对加强民事检察工作提出了更高要求。

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坚强领导下,在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有力监督下,全国检察机关紧紧围绕经济社会发展大局,深入贯彻民事诉讼法,忠实履行对民事诉讼和执行活动的法律监督职责,努力维护司法公正和权威,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民事检察监督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一、准确把握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司法需求,民事诉讼和执行活动法律监督取得积极进展民事诉讼和执行活动事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案件量大、涉及面广。

民事检察工作在化解矛盾纠纷、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等方面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我国社会主要矛盾转化,人民群众对民主、法治、公平、正义、安全、环境等方面的更高需求,不仅体现在刑事案件中,而且更多体现在民事案件里。

近年来,检察机关受理的民事申诉信访案件持续高位运行,超过刑事申诉信访案件量,在信访案件总量中的占比上升趋势明显。

2013年1月至2017年12月,全国检察机关共受理涉法涉诉信访172万件次,其中民事申诉信访65万件次,占37.8%;刑事申诉信访59.7万件次,占34.7%。

2018年1-9月,受理民事申诉信访9.5万件次,占各类涉法涉诉信访总数的40.4%,比2012年高出18.6个百分点。

各级检察机关牢记宪法法律赋予的职责,顺应人民群众新期待,坚持以司法办案为中心,全面加强对生效民事裁判、调解书和审判、执行活动的法律监督,构建起多元化民事检察监督格局。

检察院民事行政抗诉规则 文档

检察院民事行政抗诉规则 文档

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抗诉案件办案规则百科名片2001年9月30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九届检察委员会第九十七次会议讨论通过,为保障人民检察院依法对民事审判活动和行政诉讼活动实行法律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和其他有关法律,结合检察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全文共九章五十一条。

目录相关文件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受理第三章立案第四章审查第五章提请抗诉第六章抗诉第七章出庭相关文件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抗诉案件办案规则(2001年9月30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九届检察委员会第九十七次会议讨论通过)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人民检察院依法对民事审判活动和行政诉讼活动实行法律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和其他有关法律,结合检察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通过办理民事、行政抗诉案件,对人民法院的民事审判活动和行政诉讼活动进行法律监督,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维护司法公正和司法权威,保障国家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

第三条人民检察院办理民事、行政抗诉案件,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合法的原则。

第二章受理第四条人民检察院受理的民事、行政案件,主要有以下来源:(一)当事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申诉的;(二)国家权力机关或者其他机关转办的;(三)上级人民检察院交办的;(四)人民检察院自行发现的。

第五条不服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的申诉符合下列条件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受理:(一)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二)有具体的申诉理由和请求。

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诉,人民检察院不予受理:(一)判决、裁定尚未发生法律效力的;(二)判决解除婚姻关系或者收养关系的;(三)人民法院已经裁定再审的;(四)当事人对人民检察院所作的终止审查或者不抗诉决定不服,再次提出申诉的;(五)不属于人民检察院主管的其他情形。

最高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检察厅关于人民检察院办理民事行政案件撤

最高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检察厅关于人民检察院办理民事行政案件撤

最高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检察厅关于人民检察院办理民事行
政案件撤回抗诉的若干意见
【法规类别】审判程序行政案件受理与审理
【发文字号】[2003]高检民发第7号
【发布部门】最高人民检察院
【发布日期】2003.05.22
【实施日期】2003.05.22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司法解释性质文件
最高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检察厅关于人民检察院办理民事行政案件撤回抗诉的若干意见(2003年5月22日[2003]高检民发第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检察处,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检察处:
最近,随着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抗诉工作的进展,越来越多的民事行政抗诉案件进入了审判监督程序,在民事行政案件抗诉之后及再审期间,或因诉讼当事人情况的变化,或应再审人民法院的要求,部分人民检察院出现了随意撤回或执意不撤回抗诉等情形。

一些地方人民检察院也就此问题向最高人民检察院提出书面或口头请示。

为此,我们也与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审判庭进行了协商,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人民检察院向人民法院提出抗诉后,发现本院抗诉不当或下级人民检察院抗诉
不当的,应当在人民法院裁定再审之前,按照《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抗诉案件办案规则》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之规定,决定撤回抗诉或者撤销抗诉。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印发《关于规范办理行政再审检察建议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印发《关于规范办理行政再审检察建议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印发《关于规范办理行政再审检察建议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日期】2024.08.20•【文号】•【施行日期】2024.08.20•【效力等级】司法指导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诉讼其他规定正文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印发《关于规范办理行政再审检察建议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解放军军事法院、解放军军事检察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为全面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规范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办理行政再审检察建议案件程序,推进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意见》,提升法律监督质效和司法公信力,促进司法公正和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和相关法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制定了《关于规范办理行政再审检察建议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现予印发,请结合实际贯彻执行。

在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分别层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2024年8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规范办理行政再审检察建议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为规范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办理行政再审检察建议案件程序,推进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意见》,提升法律监督质效和司法公信力,促进司法公正和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等法律规定,结合司法实践,制定本意见。

第一条行政再审检察建议是人民检察院对生效行政判决、裁定、调解书实施法律监督的重要方式。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应当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有关再审检察建议的规定,依法规范履行审判和法律监督职责。

人民检察院要坚持法定性与必要性相结合的监督标准,增强监督的及时性与实效性,规范适用再审检察建议;人民法院要坚持依法接受监督,增强接受监督的主动性与自觉性,及时办理行政再审检察建议案件,共同维护司法公正。

民事开庭通知书

民事开庭通知书
(三)不得鼓掌、喧哗、哄闹和实施其他妨害审判活动的行为。
(四)不得使用传呼机、手提电话、对讲机等,带有传呼机、手提电话、对讲机的应立即关机。
(五)未经法庭允许,不准发言或提问。
(六)不得吸烟和随地吐痰。
(七)对法庭审判活动有意见,可以在闭庭后书面扣人民法院提出。
(八)支于违反法庭纪律的人,人民法院可以予以训诫、责令退出法庭、罚款或者拘留。对于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需要委托代理人代为诉讼的应当提交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九条规定的授权委托书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以及港澳台地区的当事人的授权委托书还需办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手续
民事开庭通知书
篇一:第一审民事案件开庭程序
第一审民事案件开庭程序
一、宣布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入庭。
5、如当事人对审判人员提出回避申请,应在宣布休庭请示院长,院长认为申请回避没有理由的,可委托庭长或审判长宣布:经院长决定,***对审判人员***申请回避无事实依据和正当理由,予以驳回,记录在案。
6、如当事人申请回避有理,则由庭长或审判长宣布:准予***的回避申请,本案将另行组成合议庭或者将更换书记员、鉴定人员、勘验人员、翻译人员后、继续开庭审理,开庭日期另行通知。
2.应诉通知书...............................................................................................-6-
3.告知合议庭成员通知书..........................................................................-8-
14.不计入审限期间通知书......................................................................-22-

民事行政检察申请监督须知

民事行政检察申请监督须知

民事行政检察申请监督须知一、民事行政检察部门的职能民事行政检察监督是宪法、法律赋予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的重要组成部分。

人民检察院通过办理民事、行政检察案件,对人民法院的民事诉讼、行政诉讼和民事执行活动进行法律监督,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维护司法公正和司法权威,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宪法和法律的统一和正确实施。

人民检察院通过抗诉、检察建议、纠正违法通知等方式,对民事诉讼、行政诉讼和民事执行活动实行法律监督。

人民检察院对在履行诉讼监督职责过程中发现的行政违法行为,可以通过检察建议等方式实行法律监督。

二、民事行政检察案件的管辖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行政判决、裁定及民事调解书的监督案件,由作出该生效法律文书的人民法院所在地同级人民检察院管辖。

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行政判决、裁定、民事调解书的监督案件有管辖权。

对人民法院民事、行政审判程序中审判人员违法行为的监督案件,由审理案件的人民法院所在地同级人民检察院管辖。

对人民法院民事执行活动的监督案件,由执行法院所在地同级人民检察院管辖。

三、民事行政检察案件的受理条件(一)申请监督人是诉讼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并提出明确的申请监督理由。

(二)当事人认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1、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行政判决、裁定、民事调解书存在错误的;2、民事、行政审判程序中审判人员存在违法行为的;3、人民法院民事、行政执行活动存在违法情形的。

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申请监督的,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即已经向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人民法院裁定驳回再审申请,或者人民法院超过三个月未对申请人的申请作出裁定,或者人民法院作出再审判决、裁定、调解书后,申请人仍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

(三)当事人向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应当提交监督申请书、身份证明和相关法律文书,具体要求:1、监督申请书。

2021年检察官员额考试业务资料笔试

2021年检察官员额考试业务资料笔试

2021年检察官员额考试业务资料笔试1简述民事行政工作基本规定。

(1)公权监督公权;(2)依职权监督;(3)事后监督;(4)个案监督与类案监督相结合。

积极开展类案监督研究,使民事行政监察监督由个案监督向类案监督拓展,增进公正司法。

(5)对人监督与对事监督相结合。

2、如何解决不符合刑事补偿备案条件脸申请(补偿)?一是不具备成立补偿案件前提条件,告知,等具备链条件了在行申请补偿。

二是不符合管辖条件,告知;告知补偿祈求人向负有补偿义务人民检察院提出,或者移送负有补偿义务人民检察院,并告知补偿祈求人。

三是申请主体不适格,告知,其坚持申请,应当予以驳回。

四是申请已过祈求时效,告知已经丧失祈求补偿权,其坚持申请,应当予以驳回。

对不符合备案条件状况,填写《审查刑事补偿申请告知书》。

3、侦查活动监督发现和侦察那些违法行为?刑讯逼供、诱供;对被害人、证人体罚、威胁、诱骗;伪造、隐匿、销毁、调换或者擅自涂改证据;徇私舞弊、放纵、包庇犯罪分子;制造冤假错案;谋取非法利益;不应当撤案而撤案;贪污、挪用、调换所扣押、冻结款物及其孳息;违背刑事诉讼法关于决定、执行、变更、撤销强制办法规定;违背羁押和办案期限规定;在侦查中有其她违背刑事诉讼法关于规定行为。

4、起诉阶段证据的确充裕含义是甚么?(1)科罪量刑事实均有证据证明;(2)证据均已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3)证据与证据之间、证据与案件事实之间不存在冲突或者冲突得以合理排除;(4)共同犯罪案件中,被告人地位、作用均已查清;(5)证据认定案件事实过程中符合逻辑和经验规则,由证据得出结论为唯一结论。

5、转移送审查起诉案件必要对那些内容进行审查?(1)犯罪嫌疑人身份状况;(2)犯罪事实、情节与否清晰;共同犯罪案件责任认定与否恰当;(3)证据材料与否随案件移送;(4)证据与否的确、充裕;(5)有无漏掉恶行和其她应当追究刑事负责人;(6)不该当追究刑事责任;(7)有无附带民事诉讼;(8)强制办法与否恰当;(9)侦探活动与否合法;(10)财务及其孳息与否扣押、冻结并妥善保管,违禁品或者不适当长期保存物品解决与否妥当,移送证明文献与否完备。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浙江省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民事、行政抗诉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浙江省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民事、行政抗诉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浙江省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民事、行政抗诉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正文:----------------------------------------------------------------------------------------------------------------------------------------------------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浙江省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民事、行政抗诉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民事、行政抗诉案件的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并结合我省司法实践,制定本意见。

第二条人民检察院决定立案审查的案件,可向人民法院借用审判卷正卷。

借用案卷应当出具借卷函,案件审查结束后一个月内归还人民法院。

第三条人民检察院向人民法院提出抗诉时,卷宗应当规范,同时需附有下列材料:(一)申诉人的最新通讯地址(电话、具体地址、邮政编码);(二)申诉书及对方当事人同等人数的申诉书副本;(三)申诉人是法人或组织的,应附有有效的工商登记材料、最新年检材料;(四)申诉人收到抗诉书的送达回证(复印件)。

第四条人民检察院对一审生效的案件提出抗诉,经原审法院再审后,申诉方仍未上诉而向人民检察院申诉的,不予受理。

第五条人民检察院向人民法院提出抗诉后,发现抗诉不当的,应当在人民法院裁定再审之前,决定撤回抗诉或撤销抗诉。

第六条人民检察院向人民法院提出抗诉后,人民法院裁定再审之前,申诉人书面撤回申诉或者确认涉案当事人已达成和解协议并提交该协议,经人民检察院审查,认为涉案当事人达成的和解协议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利益的,人民检察院应当撤回抗诉。

第七条人民法院收到人民检察院的抗诉书后,发现就同一案件是否启动再审程序正在进行审查的,应当终止审查,按照抗诉案件处理。

人民法院裁定再审后,收到人民检察院抗诉书的,不作为抗诉案件审理,但应当通知提出抗诉的人民检察院,并在审理时将此情况告知各方当事人,案件审结后应将裁判文书送有关人民检察院。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做好民事申请再审案件受理工作的通知-辽高法[2020] 60号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做好民事申请再审案件受理工作的通知-辽高法[2020] 60号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做好民事申请再审案件受理工作的通知正文:----------------------------------------------------------------------------------------------------------------------------------------------------关于进一步做好民事申请再审案件受理工作的通知辽高法[2020]60号各中级、基层法院,大连海事法院:为适应民事申请再审案件审判工作新形势,不断满足人民群众新要求,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对进一步做好民事申请再审案件受理工作通知如下:一、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向省法院申请再审的,应通过原审法院提交申请再审材料。

原审法院应当认真做好申请再审材料的代收、审查、矛盾化解、地址确认、报送等工作。

当事人向原审法院提交申请再审材料的时间为其申请再审时间。

二、当事人申请再审时,原审法院应当积极做好法律释明工作,探索化解申请再审案件的新途径,引导各类纠纷高效、便捷、低成本解决,努力实现服判息诉,在再审立案阶段最大限度化解各类矛盾纠纷,切实减轻群众诉累。

三、对于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或者原告、被告均为公民的提出申请的再审案件,原审法院应当发挥贴近实际、掌握案情、便于开展疏导工作的优势,充分宣传在原审法院再审的优势,申请人同意向原审法院申请再审的,原审法院可以依法立案审理。

同时,尊重保护当事人的选择权,如经工作仍坚持向省法院申请再审的,可以报送省法院审理。

四、对以“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为理由申请再审的案件,经原审法院合议庭评议后,形成具体书面意见报送省法院,由省法院立案一庭再次审查是否符合“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情形,符合条件的编立“申”号案件移交立案二庭复查,不符合条件的由原审法院将申请材料退还当事人。

五、原审法院按照归口管理、分工协作的原则进一步完善申请再审案件受理的工作机制,明确诉讼材料代收、审查、法律释明、服判息诉、多元化解以及案件材料报送的主体责任和业务(部门)分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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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妞问答
民事行政检察指令出庭通知书(送达再审该案的人民法院)
正文
民事行政检察指令出庭通知书(送达再审该案的人民法院)
检民行指令[ ] 号
________________人民法院:
本院以______________号民事(行政)抗诉书对
___________________案向_____________人民法院提出抗诉,该案由你院再审,我院已指派____________检察院在你院对该案再审开庭时派员出席再审法庭,届时请你院直接通知该院。

年月日
(院印)第三联送达再审该案的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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