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务犯罪侦查中如何巧用再生证据
浅谈职务犯罪侦查中的取证工作
浅谈职务犯罪侦查中的取证工作[摘要]证据问题是刑事案件侦查和诉讼的核心问题,刑事案件的侦查和诉讼活动实际上都是围绕证据的搜集和运用进行。
文章针对职务犯罪侦查取证的特点,就其现状和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并提出一些解决方法,以求推动职务犯罪取证工作的科学发展。
[关键词]职务犯罪;证据问题;取证工作一、职务犯罪的概念及取证特点职务犯罪并非我国刑法上的专门术语,而是司法部门和法学理论界提出的一个概念,它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牟取经济利益,或者不履行职责、不正确履行职责,妨害国家对职务行为的管理活动,依法应受刑罚处罚的犯罪行为的总称。
①比如贪污贿赂、挪用公款等经济犯罪和渎职侵权犯罪等。
正因为职务犯罪的特殊性,所以其侦查中的取证工作也有别于一般的刑事案件:(一)犯罪嫌疑人口供、证人证言、书证的地位突出如银行交易明细、房产查询信息,受贿案件中受贿方的口供、行贿方的证人证言,渎职犯罪案件中规范职务行为的法律法规、会议纪要等等。
(二)取证工作阻力大,难度高职务犯罪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及其共犯,具有一定的社会关系并且具有较强的反侦查能力,尤其是腐败案件,都不是光天化日之下作案,一般是两个人或很少几个人进行极为秘密的犯罪活动,因此,取证工作阻力大,难度高。
二、职务犯罪证明要点任何一种犯罪的成立都必须具备四个方面的构成要件,即犯罪主体、犯罪主观方面、犯罪客体和犯罪客观方面。
职务犯罪的取证工作也围绕这四个方面展开。
对于犯罪主体的证明,主要是采取犯罪嫌疑人供述、书证与证人证言等办法,来证明犯罪嫌疑人具有职务犯罪主体即国家工作人员、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身份。
比如干部履历表、职务任命书、工资证明、考评材料、所在单位的法人执照等。
犯罪主观方面,是指行为人对自己的危害社会的行为及其危害社会的结果所持的心理态度,如故意或者过失。
职务犯罪主观方面的表现不同,其证明要点也不尽相同。
比如受贿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只有行为人是出于故意所实施的受贿犯罪行为才构成受贿罪,过失行为不构成本罪。
职务犯罪案件证据的原则和收集技巧
Legal Sys t em A nd Soci et yf叁箜!鱼塾垒三!!!!!三望堕耋鋈l■圈豳雹圈圈职务犯罪案件证据的原则和收集技巧梁智摘要收集证据是一项非常重要的诉讼活动,不能盲目地进行,而必须由法律规定的专门人员在一定的原则指导下有序地进行。
职务犯罪案件证据的收集也具有一定的技巧,本文主要围绕职务犯罪案件证据收集的基本原则及主要技巧展开叙述。
关键词职务犯罪证据收集法律事务中图分类号:D915文献标识码:A一、职务犯罪案件证据收集的基本原则收集证据是指在诉讼或非诉讼法律事务中证明的主体运用法律许可的方法和手段,发现、采集、提取证据的活动。
收集证据是查明案件事实、正确处理案件的前提和基础。
这里讲的证据收集指的是在职务犯罪案件的各个诉讼阶段,侦查、检察、审判人员依法收集证据的活动。
具体来讲,职务犯罪案件的证据收集必须遵循以下主要原则:(一)必须严格依照法定程序进行程序的非法性往往导致结果的错误,因此在我们现在既重实体又重程序的法治环境下,程序的合法性已成为我国司法实践中一个被高度重视的方面。
由此我国的《刑事诉讼法》、《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等法律、司法解释都对证据收集,尤其是侦查阶段侦查机关的证据收集规定了法定的程序,甚至还就每一证据收集行为规定了具体的方式方法。
比如讯问的时候,应当首先查明他的基本情况,讯问其是否有犯罪行为,让其陈述有罪的事实或者作无罪的辩解,然后向他提出问题。
对提出的反证要认真查核。
询问证人,检察人员应当出示人民检察院的询问证人通知书和工作证。
询问证人应当个别进行。
另外,关于勘验、、搜查、调取、扣押、鉴定等取证的手段和措施规定了相应的条件和程序,以保证取证工作的法定性。
我国法律法规不但规定了检察机关各项取证措施应遵循的条件和程序,而且还明确规定了执法人员违法取证所应受到的处罚。
《刑法》第247条规定了刑讯逼供罪和暴力取证罪,“司法工作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行刑讯逼供或者使用暴力逼取证认证言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浅析职务犯罪侦查中再生证据的运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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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年 己 ( ) O0 1 月 上
浅 析 职 务 犯 罪 侦 查 中 再 生 证 据 的 运 用
陈 容 钦
摘 要 作 为 一种 特殊 主体 犯 罪, 职务犯 罪 具有 隐 蔽性 高 、 害性 大等特 点 , 危 其侦 查与其他 普 通刑 事犯 罪相 比也有 自己的 特 征 , 突 出的就是 ‘ 最 ‘ 证据” 再生 的普遍 运 用 。本 文从 再 生证据 的界 定和特 征入 手 , 论述 现 阶段再 生证 据 的主要 运 用及其 存 在 的 不足 , 最后提 出对 改进再 生证 据运 用 的相 关 意见 。
促 成 主体 也 同样只 能是这 些 人员 。 成 行为方 面 , 促 显然没有 反 侦 最 终 加 以正规 化 的重 要动 力 。它意 指 侦查 人 员在一 定 条件下 可
查 行为, 再生 证据 的产 生便 无 从谈起 , 促成 行为 便是 反 侦查 行 故 以根 据侦 查案 件需 要 , 客为 主 , 反 主动 运用 一定 侦查谋 略和手 段 为 。促 成 目的方面 ,基 于 再生 证据 与 反侦 查 行为之 间 的源 属关 促 使 犯罪嫌 疑人 、 告人及 其 利害 关系 人实 施反 侦查 活动 , 使 被 促 系 , 相对 于 侦查 行为 的“ 明事实 真相 ” 言 , 然 反侦 查 行为 某 些 再 生 证 据 的 形 成 。 而 查 而 目的在 于 “ 盖事 实真相 ” 从 而推 出促 成 目的 也在 于“ 掩 , 掩盖 事实 真 相” 。 综 合 以上 , 再 生证据 ” “ 的定 义便 是“ 犯罪 嫌疑 人 、 告人 及其 被
后方 得 以产生 , 谓“ 此 再生 ” 为 “ ” 之 再 。促 成主 体方 面 , 由于再 生 证据 旨在 证 明存在 掩盖 事实 真相 的 行 为, 此行 为主 休 从动机 、 而
职务犯罪侦查中如何巧用再生证据
职务犯罪侦查中如何巧用再生证据再生证据的概念是近年来处于职务犯罪侦查一线的检察人员率先提出的,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利害关系人在案发后,为了逃避法律制裁而进行各种反侦查活动时形成的能够证明犯罪情况的一切事实。
再生证据由于其生成方式和切入角度的特殊性,在职务犯罪侦查中有不可忽视的价值和作用。
■再生证据的特征和分类再生证据是相对于原生证据而言的,是人们根据证据形成时间及形成目的而对证据所作的一种学理上的分类。
它只是对特定范围的一类证据的总称,而不是一种新的证据种类。
再生证据作为证据的一种,除了具有证据的一般特征即合法性、相关性及客观性外,还具有其他证据所没有的特性,具体如下:(1)再生证据形成的时间在案发后。
再生证据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相关利害关系人针对侦查机关的侦查活动实施有关反侦查活动而形成的证据,所以再生证据只会形成于案发后。
对于虽具有再生证据特征而形成于案发前或案发中的证据,不是再生证据。
(2)再生证据形成的目的具有违法性。
一般来讲,再生证据都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相关利害关系人在案发后采取的隐藏、毁灭罪证,探听案情以及贿买证人等一系列的反侦查活动中形成的,其行为本身具有违法性,其行为目的是为了掩盖犯罪事实,逃避法律处罚,所以再生证据形成的目的具有违法性。
(3)再生证据具有依附性。
相对于原生证据来讲,再生证据是不具有独立性的,没有原生证据的存在,也就谈不上再生证据。
因为没有案件的发生,也就不存在案件相关利害关系人采取反侦查活动的必要。
(4)再生证据具有反证性。
再生证据是在反侦查活动中形成的证据,因此其证明力相当强,特别是在贿赂案件中,当事人不承认实施了行贿受贿行为的情况下,若能收集到有关再生证据,关键时就能揭穿当事人的谎言,起到“一证九鼎”的作用。
(5)再生证据具有不稳定性。
当事人在进行反侦查活动中,其行为是隐蔽而迅速的,一些再生证据在瞬息之间就可能灭失,例如犯罪分子毁灭的证据,如果不能在第一时间拿到,就会永远丧失掉该份证据,因此再生证据具有不稳定性。
利用再生证据侦破贪污贿赂案件的几点体会
再 生证 据产 生 的 时 间 并 不 以 司 法 机 关 是 否 立 案 并 正 式 介 入 侦 查 为标 准, 而是看其实质 内容是否具有 再生证据 特征, 即作案后, 以 掩 盖罪 行为 目的进行有关 活动 而形 成 。犯罪 嫌疑人 、 被告 人及 相 关利 害关 系人所 实施 的有关 反侦查 活动, 针对 的是 侦查机 关可 能 启 动或 正在进行的侦查活 动, 也就 是说再 生证据 只形成 于案发后 , 形 成于案发前或案发 中的证据, 不 是再 生证据 。由此 , 再生 证据 对 案 件 事 实 的证 明 便 具 有 逆 向 性 和 间 接 性 , 即要 通 过 与 原 生 证 据 的 配合使 用才能“ 复原 ” 和“ 重现” 既往 的犯 罪事实, 从证 明过程上 看 具 有逆 向 反 证 与 推 定 的 性 质 。
( 三) 隐 蔽 性 和 难 以 收 集 性
再生证据基于实施犯罪行为后, 犯 罪嫌疑人 、 被 告 人 及 其 利 害 关 系 人 的 反 侦 查 及 反 追 诉 活 动 而 产 生 。这 些 活 动 诸 如 串供 、 订 立 攻 守同盟; 隐藏 、 毁 灭罪证 , 转移赃款赃物; 贿买 、 威胁证 人, 以及 阻碍 侦查 、 探 听案情 等都 不同程度 地具 有违 法性 , 因而, 行为人采取行 动 时总是隐蔽而迅速' 由此 形 成 的再 生证 据 很 可 能 只 是 “ 昙花 一现 ” , 取 证 时 机 往 往 稍 纵 即逝 , 因此, 有 关 再 生 证 据 的 收 集 具 有 相 当大 的 难度。 二、 再 生证 据 的 证 明 作 用 ( 一) 补 强 证 据 的 作 用 补强规则是指, 对 于 那 些 司 法 经 验 表 明 虚 假 可 能 性 较 大 的 言 词证据, 为 了防 止 误 认 或 发 生 其 它 危 险 性 , 而 在 运 用 这 些 证 明 力 明 显薄弱的言词证据认定案情时, 必须存 在其它证据 补强 、 支 持其证 明力的证据运用规则 。 再生证据对于原生证 据具 有依 附性, 正是 由于两者 这种 紧 密
浅析贪污贿赂案件中再生证据的提取技巧
浅析贪污贿赂案件中再生证据的提取技巧作者:王国强李永来源:《中国检察官》2014年第10期再生犯罪证据是经过滋发、培养而出现的再生的能够证明犯罪的线索,即再生的犯罪线索,是犯罪嫌疑人及其利害关系人在犯罪行为实施完毕后,为掩护罪行,逃避惩罚所进行的一系列反侦查活动的过程中所形成的,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犯罪线索。
这样的犯罪线索是派生出来的,也就是我们所说的再生的犯罪线索。
其主体是犯罪嫌疑人与利害关系人,产生的原因是为逃避法律追究进行的反侦查活动,针对的是侦查机关可能启动或者正在启动的侦查活动,也就是说再生的犯罪证据形成于案发后,由此,再生的犯罪线索对案件事实的证明具有逆向证明和推定的作用。
再生犯罪线索在反侦查活动中的重要表现:串供、订立攻守同盟;隐匿、毁灭罪证,转移赃款赃物;贿买、威胁证人阻碍侦查、探听案情等。
犯罪嫌疑人由于实施了犯罪行为而感到“心虚”,在侦查机关进行外围初查时,常常闻风而动,不动声色地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或是制造工作程序上“正当”借口,阻碍、延缓调查进程;或是巧妙移花接木,应付调查,为侦查机关提供无关紧要的材料,企图蒙混过关,尤其是在行贿案件中,一般情况下都是“一对一”的秘密“交易”,犯罪嫌疑人一旦闻听自己的行径暴露,总是要千方百计地与关系人联系、沟通,共同编造虚假事实,订立攻守同盟,期望以此掩盖犯罪事实。
有的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的过程中,常会动用各种社会关系四处打探消息,通过有关的人进行上下“打点”。
这样便形成了再生的犯罪线索。
再生证据产生的基础是再生的犯罪情景对案件事实的证明,它是以犯罪事实存在和证明犯罪事实的直接证据存在为前提的,再生证据不具有独立性,因为没有贪污贿赂案件的发生,犯罪嫌疑人及其利害关系人就没有必要采取相关的反侦查活动,再生证据也就无从产生。
根据再生证据的产生原因和重要表现方式,提取的方式大致分为以下几种:第一,“设定情节”获取再生证据。
根据犯罪嫌疑人的心理需要,推定犯罪嫌疑人可能采取的反侦查行为,根据犯罪嫌疑人可能出现的行为进行设定,然后让出空间提供环境,让犯罪嫌疑人充分的实施反侦查行为,从而产生再生证据。
浅析职务犯罪侦查中再生证据的运用
Legal Sys t em A r i d Soci et yf叁垒!圭塾金三!!!堡!!望坐...:二....盏豳邃翁露浅析职务犯罪侦查中再生证据的运用陈容钦摘要作为一种特殊主体犯罪,职务犯罪具有隐蔽性高、危害性大等特点,其侦查与其他普通刑事犯罪相比也有自己的特征,最突出的就是‘‘再生证据”的普遍运用。
本文从再生证据的界定和特征入手,论述现阶段再生证据的主要运用及其存在的不足,最后提出对改进再生证据运用的相关意见。
关键词再生证据原生证据反侦查行为中图分类号:D918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0)12-015-02在当今职务犯罪侦查中,随着犯罪智能化程度的日渐提高和有关反侦查行为的不断成熟,获取在案件原发事实基础上产生和形成的证据即“原生证据”来证明案件事实显得越来越困难。
在此背景下,通过逆向思维证明其存在掩盖事实真相的行为即反侦查行为,从而通过“否定之否定”来达到肯定事实存在的结果,就凸显出强烈的有效性与重要性;业内根据此类证据的特点称其为“再生证据”。
下文将对再生证据的界定、特征及其应用进行详细阐述,分析其不足,并给出笔者对于改进再生证据运用的一些意见。
一、再生证据的界定及特征(一)再生证据的界定关于坷谓“再生证据”,学界众说纷纭。
笔者以为,需从其字面上作出两重界定,即首先确定其为“证据”,其次再确认其性质为“再生”。
对“证据”的确定由于有法律明文规定而显得简单。
《刑事诉讼法》第42条第1款明确规定:“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都是证据。
”对“再生”的定义是重点,其界定具体又分为促成“再生”的时间、主体、行为和目的。
促成时间方面,鉴于“再生”是相对于“原生”而言在其后产生的,而再生证据所证明的反侦查行为亦是在主体案件事实发生后实施,因而再生证据必然是在犯罪行为实施后方得以产生,此谓“再生”之为“再”。
促成主体方面,由于再生证据旨在证明存在掩盖事实真相的行为,而此行为主体从动机、能力等方面考虑只能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利害关系人,敞促成主体也同样只能是这些人员。
职务犯罪侦查中“再生证据”研究
职务犯罪侦查中“再生证据”研究作者:杨奕萍来源:《法制与社会》2012年第11期摘要再生证据是指犯罪嫌疑人及其利益相关人为逃避法律制裁,而进行的掩盖事实,隐藏、销毁犯罪证据,收买证人,串供,包庇犯罪嫌疑人等各种反侦查行为,并在这些行为中形成并经侦查机关固定下来的证据。
本文拟对再生证据的特征、运用、收集以及在运用收集中应注意的问题等作一阐述,以期有助于检察机关职务犯罪侦查工作。
关键词再生证据原生证据职务犯罪侦查侦查谋略作者简介:杨奕萍,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检察院助理检察员。
一、再生证据区别于原生证据的特征再生证据是指犯罪嫌疑人及其利益相关人为逃避法律制裁,而进行的掩盖事实,隐藏、销毁犯罪证据,收买证人,串供,包庇犯罪嫌疑人等各种反侦查行为,并在这些行为中形成并经侦查机关固定下来的证据。
再生证据作为证据,必然具备了证据的客观性、关联性和合法性这些性质,下面笔者就再生证据与原生证据相比具备的一些特性作出总结和比较。
(一)再生证据是以原生证据的存在为前提的,因此再生证据依附和从属于原生证据再生证据存在的基础是犯罪事实和证明该犯罪事实的原生证据,因此,相对于原生证据来说,再生证据不是独立存在的,而是原生证据的依附和从属。
如果没有案件的发生,犯罪嫌疑人就不用进行反侦查活动,也就没有再生证据;如果没有证明犯罪事实存在的原生证据,犯罪嫌疑人就不用隐藏、销毁证据,因此,再生证据是以原生证据的存在为前提的,再生证据具有依附性和从属性。
(二)原生证据是直接证明犯罪事实的,而再生证据形成于案发后,是逆向证明犯罪事实的再生证据的产生并不以侦查机关开展的具体侦查活动为标准,而只要是为了掩盖犯罪事实、逃避法律制裁而进行的活动形成的证据,都可以是再生证据。
由此可见,再生证据只能发生在犯罪行为发生之后,再生证据要通过与原生证据的配合使用才能重现被掩盖的犯罪事实,其与原生证据直接证明的作用相比,是反向推定和证明犯罪事实存在的。
(三)再生证据的目的在于掩盖隐藏犯罪事实从而逃避法律制裁一般来讲,再生证据是犯罪嫌疑人及其利益相关人在案发后所进行的掩盖事实,隐藏、销毁犯罪证据,串供、收买证人、包庇犯罪嫌疑人等反侦查活动从而形成的证据,其进行的反侦查行为本身就是违法行为,具有掩盖犯罪事实、逃避法律制裁的目的。
浅谈再生证据的利用
作者: 汪涛
作者机构: 辽宁省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检察院
出版物刊名: 中国检察官
页码: 48-48页
摘要:自侦部门在对案件进行侦查过程中,有时会遇到个别案件的犯罪嫌疑人或证人在开始就串供、串证,给案件的侦查工作设置了障碍.但笔者认为,在适当的条件下,犯罪嫌疑人或证人的这种做法往往是好事,只要办案人能及时调查并充分利用,那么对整个案件的侦破工作就能起到事半功倍的作用. 犯罪嫌疑人、证人串证,目的是隐瞒事实真相,转移侦查人员的视线,给侦查工作设置障碍.。
谈如何运用视听技术获取贿赂犯罪案件的再生证据
谈如何运用视听技术获取贿赂犯罪案件的再生证据【摘要】本文介绍了如何运用视听技术获取贿赂犯罪案件的再生证据。
在我们分别介绍了视听技术在犯罪案件中的重要性和贿赂犯罪案件中再生证据的意义。
在我们详细探讨了监控摄像头、音频录音技术、视频编辑技术、数字取证技术以及司法审查下视听技术的应用和影响。
结论部分指出视听技术的应用对贿赂犯罪案件的打击效果,并强调加强司法机制、提高取证效率的必要性。
通过本文,读者能够了解如何利用视听技术有效获取再生证据,从而更加有效地打击贿赂犯罪行为。
【关键词】视听技术、贿赂犯罪、再生证据、监控摄像头、音频录音、视频编辑、数字取证、司法审查、合法性、有效性、打击犯罪、司法机制、取证效率。
1. 引言1.1 介绍视听技术在犯罪案件中的重要性视听技术在犯罪案件中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
随着科技的不断进步,监控摄像头、音频录音技术、视频编辑技术和数字取证技术等工具被广泛运用于取证和调查工作中。
这些技术不仅可以帮助警方和执法机构获取案件的关键证据,还能够在犯罪现场获取的证据不足或不清晰时提供重要的补充。
视听技术的使用可以在很大程度上提高案件调查的效率和准确性,为司法审判提供可靠的支持。
在贿赂犯罪案件中,视听技术的应用尤为重要。
贿赂犯罪往往涉及交易过程中的现金或其他价值,而这些交易往往难以直接证明。
通过监控摄像头能够记录下交易过程的实时情况,拍摄到参与者的行为和言论,为案件提供直接的证据。
音频录音技术能够记录下交易双方的谈话内容,揭露其真实意图和讨价还价的过程。
视频编辑技术则可以通过编辑录像,对案件证据进行提炼和还原,展现出真相。
数字取证技术可以在电子交易中获取相关信息,以数字形式保存并作为法庭证据。
视听技术在贿赂犯罪案件中的运用不仅可以帮助取证和还原案件真相,更可以加大对犯罪行为的打击力度,提高司法审判的效率和公正性。
视听技术的发展和应用必将对贿赂犯罪案件的调查和审判产生积极的影响。
1.2 阐述贿赂犯罪案件中再生证据的意义贿赂犯罪案件中再生证据的意义在于可以帮助揭露案件真相,确保制裁真凶。
职务犯罪案件证据的原则和收集技巧
集 行为 规定 了具 体 的方式 方法 。 比如 讯 问的时 候 , 当 首先 查 明 应
他 的基本 情 况 , 问其 是否 有犯 罪 行为 , 其陈 述有 罪 的事 实或 讯 让 者 作无 罪 的辩解 ,然 后 向他 提 出 问题 。对提 出 的反证 要 认真 查
一
我 国 《 事诉 讼法》 依 靠群 众 明确规 定为 我 国刑事 诉讼 的 刑 将 项 基本 原 则 。《 事诉讼 法》 4 刑 第 3条规 定: 审判 人 员 、 “ 检察 人
遵 循 以下主 要 原则 :
过 程 中 以及 犯罪 得 逞 以后 , 难免 会露 出一 些蛛 丝马 迹 , 一些 都 有
( ) 须严 格依 照 法定程 序进 行 一 必
程 序的 非法性 往往 导致结 果的错 误 , 因此在 我们现 在既 重 实
异 常现 象而 彼人 民群众 看在 眼里 , 于心上 。 以人 民群众 当 中 记 所
叙述。
关键 词
职务 犯罪
证 据收 集
法律 事 务
文献 标识 码 : A
文 章编 号 : 0 90 9 (0 o l -2 -2 10 —5 22 1)2 0 10
中图 分类 号 : 9 5 D l
一
、
职 务犯 罪 案件证 据收 集 的基 本原 则
人 民群众 的拥 护 和支持 , 都很 难顺 利进 行 , 以达 到预 期 的 目的 难 和效 果 。 检察 机关 的取 证 活动 作为 一项涉 及面 广 、 极其 复杂 的工
收集 证据 是指 在 诉讼 或非 诉 讼法 律事 务 中证 明 的主体 运 用
法律 许可 的方法 和手 段 , 发现 、 集 、 采 提取 证据 的活 动 。 收集 证 据 是查 明案件 事 实 、 确处 理案 件 的前提 和基 础 。 里讲 的证 据 收 正 这
再生证据在反贪案件中的运用
4再 生 证 据 具 有 反 证 性 。再 生 证 据 .
是 在 反 侦 查 活 动 中 形 成 的 证 据 . 因此 其
证 明力 相 当强 。 别 是 在 贿 赂 案 件 中 , 特 办 案人员 可以在 当事 人不承 认的情 况下 , 收 将 集 到 的有 关 再 生 证 据 ,在 关 键 时 击 穿 当 事 人 的谎 言 , 到 “ 证 九 鼎 ” 起 一 的作 用 。 5再 生 证 据 具 有 不 稳 定 性 。 当 事 人 .
3证 明 原 生 证 据 。 当原 生 证 据 灭 失 .
应 注 意的 几 个 问题 1 生 证 据 的 收 集 、 用 一 定 要 依 . 再 运
性 。 般 来 讲 , 生 证 据 都 是 行 为 人 在 案 一 再
发 后 采 取 的 隐 藏 、 灭 罪 证 , 听 案 情 以 毁 探 及 贿 买 证 人 等 反 侦 查 活 动 ,其 行 为本 身 具 有 违 法 性 , 的是 为 了掩 盖 犯 罪 事 实 , 目
3再 生 证 据 具 有 依 附 性 。相 对 于 原 .
生 证 据 , 生 证 据 不 具 有 独 立性 。 再
的 , 严 格 保 密 制 度 , 则 , 使 收 集 到 要 否 即
再 生 证 据 , 不 能 起 到指 控 犯 罪 的 作 用 。 也 2 .再 生 证 据 的 收 集 一 定 要 及 时 。 运 用 要 适 时 。 生 证 据 具有 易变 性 , 旦 错 再 一
攻 守 同盟 的信 件 、 电话 等 再 生 证 据 。 生 再
证 据 的 补 充 作 用 使 原 本 比较 零 乱 的原 生
证据形成完整的紧密的证据链条 。
后 。 些 虽 具 有 再 生 证 据 特 征 , 形 成 于 有 但 案发 前 或 案 发 中 的证 据 . 是 再 生 证 据 。 不 2 .再 生 证 据 形 成 的 目 的 具 有 违 法
再生证据在反贪查案中的运用
的 特 殊 性 , 在 反 贪 查 案 中 有 着 不 可 忽 原 则等作 一阐述 ,以期有助于 反贪查
视 的 价 值 和 作 用 ,往 往 会 使 案 件 出现 “ 暗 花 明 又一 村 ”的 转 机 。本 文结 合 柳 办 案 实 例 ,对 再 生 证 据 的特 征 、种 类 、
一
法律制裁 , 在进行各种反侦查活动中形 法 性
一
( 一)伪证性再生证据
再生证据在 反贪查 案 中的运用
徐 民 泰
( 溪市桓 仁满族 自治县人 民检察 院 ,辽宁 本溪 17 0 ) 本 12 0
辽 公 司 管 干 学 学\ 宁安 法理 部 院 报 {
|
。
即犯罪嫌疑人在 串供 、 翻供 、 订立 中 , 感到其可能串供 , 即通过 电话 局查 特点 ,因此 , 再 生证据 的收集和运 攻守 同盟 、胁迫利诱 证人作 伪证过程 出来 电系某私营企 业经理 。经传 唤询 用 ,应遵循一定 的原则和方法 。
由于其生成方式和切八角度的特殊性 , 在案发后采取 的隐藏 、 毁灭罪证 , 探听
在反 贪查 案中有着不 可忽视的价值 和 案情以及贿买证人等反侦查活动 , 其行
一
逃 避 法律 制 裁 ,在 进 行 各 种 反 侦 查活 作用 , 往往 会使 案件出现 “ 柳暗花明又 为本身具有违法性 , 目的是为了掩盖犯
查Hale Waihona Puke 证 不 是 一 种 新 的 证 据 种 类 。 再 生 证 据 除 在贿赂案件中 , 办案人员可以在当事人
将收集到 的有关再生 了具有合法性 、相关性 及客观性等 一 不承认的情况下,
【 图 分 类 号 :D 7 5 中 F 1 【 文献 标 识 码 :A 【 章 编 号 :10—46( 0)0— 00 文 9 11 2 9 4 4— 2 0 0
我国职务犯罪侦查中再生证据制度之立法完善
业务论文论我国职务犯罪侦查中再生证据制度之立法完善李孔晶随着社会的发展,刑事犯罪分子作案的手段日益隐蔽狡猾,反侦查能力的不断增强,造成作案时留下的具有直接证明力的原始证据和直接证据数量越来越少,有些重要的原始证据虽然当时留存,但经过一段时间以后由于各种主客观原因而灭失和毁损,成为刑事犯罪侦查所面临的一大困境。
而在这种困境下,侦查人员如果及时收集到较为充分的再生证据并将其合理运用到侦查过程中,往往对一些疑难案件的犯罪事实认定能起到抽丝剥茧、柳暗花明的作用。
刑事再生证据作为证据学理论上的一种特殊的证据类别,其概念的最早形成应当在上个世纪90年代末。
当时处于职务犯罪侦查一线的办案人员经过大量的经济犯罪案件办理,在积累了丰富的实践经验基础上率先提出来的。
近十余年来,对再生证据的研究逐渐引起法学理论界和实务界的广泛关注,对再生证据的运用也不再局限于职务犯罪侦查领域,在诸多疑难复杂刑事案件的侦查中再生证据都起到关键的作用。
尽管再生证据的诉讼价值日益彰显,但我国至今立法上对再生证据制度尚无明文规定,导致在司法实践中对再生证据的适用范围、运用方式和法律效力等认识上存在很大分歧。
因此,笔者认为我国应当尽早制定完备的刑事再生证据制度来指导和规范刑事犯罪侦查工作,以利于更加及时有效地打击犯罪,发挥其在刑事诉讼中的积极作用,同时也有促进我国形成完整的证据制度体系的进程。
下面,我从理论结合实践的角度分析一下再生证据的制度完善以及在司法实践中的运用。
目前实践和理论界对于“再生证据”的概念界定不一。
通说认为,刑事再生证据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利害关系人在犯罪行为实施完毕后,为掩盖罪行,规避法律逃避法律追究所进行的一系列反侦查、反追诉活动的过程中所形成的,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事实材料。
从我国现有法律规定和司法实践看,还未形成完整的证据规则体系,对再生证据也无专门的证据规则。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理论,证据是能够证明案件一切真实情况的客观事实。
职务犯罪公诉意见书中的犯罪手段还原
职务犯罪公诉意见书中的犯罪手段还原职务犯罪是指担任或曾经担任国家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社会组织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违法犯罪的行为。
职务犯罪的犯罪手段多样,包括贪污受贿、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等行为。
本篇文章将深入探讨职务犯罪公诉意见书中的犯罪手段。
一、贪污受贿贪污受贿是职务犯罪中较为常见的犯罪手段。
贪污指的是国家工作人员挪用公款或者其他财物的行为,受贿则是指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接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利益。
在职务犯罪公诉意见书中,对于贪污受贿的犯罪手段,往往会详细还原犯罪嫌疑人的作案过程。
例如,在某地政府机关的公诉意见书中,揭示了一名公务员利用职务之便,通过虚假报销、以权谋私等手段贪污公款的案例。
该公务员虽然只是一个小职务,但通过虚报差旅费、餐费等财务支出,滥用公款达到了个人谋利的目的。
另外,他还接受了某公司经理的贿赂,向该公司提供不正当的帮助。
通过详细还原这些犯罪手段,可以更加清晰地展现犯罪嫌疑人的犯罪动机和犯罪过程。
二、滥用职权滥用职权是指职务犯罪中的一种常见手段,即利用职务之便,超出职权范围或者不履行职责,谋取私利或者给他人造成损失。
滥用职权的犯罪手段也常常在职务犯罪公诉意见书中得到还原。
例如,在某法院的公诉意见书中,透露了一名法官滥用职权的案件。
该法官在审理一起与某地权益相关的案件时,明知自己利益受损,却通过偏袒一方、篡改判决结果等手段,给合法权益造成了巨大损失,同时也牵涉到了贪污受贿的问题。
通过还原这些滥用职权的手段,可以更加客观地展现犯罪嫌疑人滥用职权的程度和后果。
三、玩忽职守玩忽职守是指职务犯罪中的一种犯罪手段,即国家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中故意不履行或者不认真履行职责,导致严重后果的行为。
在职务犯罪公诉意见书中,对于玩忽职守的犯罪手段也会有所反映。
举例来说,在某地公安局的公诉意见书中,揭示了一名民警因玩忽职守而导致严重后果的案件。
该民警接到报警后,未及时介入调查,导致案件被拖延,使受害人的权益无法得到及时保护。
职务犯罪案件突破与取证的实践与思考
职务犯罪案件突破与取证的实践与思考收集证据是职务犯罪侦查工作的核心内容。
证据是刑事诉讼的基石,整个刑事诉讼的过程实际上就是发现、收集、审查、判断和运用证据的过程。
《刑事诉讼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可以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
取证思路是侦查思路的核心,直接形成办案的思维定势和侦查工作模式。
侦查的目的在于查明案件事实,侦查的任务主要表现为发现、收集和固定证据。
所以,取证思路决定侦查套路。
一个好的侦查思路是我们更有效率的查明职务犯罪事实真相的保证。
问题一:为什么要调整取证思路?(一)职务犯罪的证据显现出与普通刑事案件不同的特点1.犯罪构成的特殊性主体的特定性——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客体的多元性——危害公共利益玷污职务廉洁性;行为的标识性——利用职务之便;情节的法定性——定罪量刑与数额、后果相适应。
2.侦查方式的特殊立案前初查已能确定有罪;立案时可以判定罪名;侦查起点是由人到事;3.证据形态的特殊性主观证据多于客观证据;证据总量少;证据变化多;(二)刑事证据新规则对职务犯罪证据体系提出新要求1.证据裁判原则的确立。
从证据标准上对职务犯罪案件证据的质(确实)和量(充分)提出了更为严格的要求。
证据标准: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所谓的“犯罪事实清楚”:就是要求对定罪量刑有意义的事实(基本、关键)查清楚。
——所谓的“证据确实充分”:就是要求利用确实的证据构成一个完整的证据体系,对被害人实施了犯罪行为的证明达到了唯一性和排他性。
《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三条规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有证据证明;(二)据以定案的证据均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三)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事实已排除合理怀疑。
”2.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确定。
证据合法性举证责任的明晰;法庭对取证行为的程序性审查和侦查人员出庭作证义务的明确,对规范化办案提出了更严格的要求。
3.量刑规范化对证据的新要求。
不仅细化了取证内容,而且使取证活动扩展到案件事实以外。
人文社科-职务犯罪案件证据收集
职务犯罪案件证据收集浅述职务犯罪案件证据收集技巧马进2009211168 应用法学院2009级试点班(二学位)职务犯罪做为一种权力型、智能型犯罪,其犯罪主体都具有一定的职务、权力、社会地位和影响,他们不仅可以利用职权实施犯罪,还能够利用职权与司法机关相对抗。
对于此类案件的侦查,是检察机关侦查人员运用法律、侦查手段与之博弈的过程。
因为职务犯罪本身所具有如隐蔽性、反侦查能力强的特点,对职务犯罪侦查人员的能力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作为职务犯罪侦查人员,除应具备较高的业务知识外,还应熟练的掌握各种职务犯罪案件证据的收集技巧,以便准确的还原犯罪事实,将犯罪分子绳之以法。
一、侧重初查工作,及时有效发现和挖掘犯罪证据修订后的律师法规定,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其委托律师可以会见,律师凭证可以自行调查取证,修改后即将出台的刑诉法,更加注重保障人权,遏制刑讯逼供,即有可能将“任何人不得强迫自证其罪”写入修改后的刑诉法中。
由此看来,律师不仅提前介入侦查活动的时间提前,其调查取证工作与检察机关的侦查工作几乎在同一起跑线上,而且检察机关通过讯问犯罪嫌疑人获取关键证据或主要证据或有价值证据的可能性将大大降低,这对检察机关的侦查工作尤其是贿赂犯罪的侦查工作带来不小的影响,与律师法等相关法律修订前相比,检察机关的侦查工作明显被动。
检察机关要化被动为主动,可以在检察机关查办职务犯罪工作中具有的初查环节上下足功夫。
职务犯罪案件线索初查,是指检察机关对案件线索在立案前依法进行的审查和必要的调查,也就是说,检察机关在初查环节不仅可以对相关的书面材料进行审查,还可以对相关的问题开展调查活动。
因此,检察机关立案前的初查环节是发现、挖掘、收集证据的黄金时期,从这个意义上来说初查工作的好坏决定着案件的成败。
因此重视初查工作,及时有效发现、挖掘犯罪证据非常重要。
一是初查前一定要对线索进行认真的评估分析,找准突破口;二是针对不同的案件线索,运用不同初查方式;三是初查路径要尽可能全方位辐射,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调动一切初查手段,利用一切可以利用的条件,对涉案信息材料进行收集,找举报人或者其他知情人谈话,进行相关的调查活动,也可适时介入有关部门的相关工作。
运用视听技术获取贿赂犯罪案件的再生证据的方法
运⽤视听技术获取贿赂犯罪案件的再⽣证据的⽅法贿赂罪包括三个罪名,即:受贿罪、⾏贿罪和介绍贿赂罪。
作为贿赂犯罪较之其它犯罪⽽⾔,是⼀种⾼智能的“隐形犯罪”。
此类犯罪证据种类少,加之犯罪分⼦⼤都具有较强的反侦查能⼒,因⽽取证难、定案难是当前检察机关⾯临的主要问题。
如何运⽤视听技术获取贿赂犯罪案件的再⽣证据根据我国《刑法》第⼀百⼋⼗五条规定,贿赂罪包括三个罪名,即:受贿罪、⾏贿罪和介绍贿赂罪。
作为贿赂犯罪较之其它犯罪⽽⾔,是⼀种⾼智能的“隐形犯罪”。
此类犯罪证据种类少,加之犯罪分⼦⼤都具有较强的反侦查能⼒,因⽽取证难、定案难是当前检察机关⾯临的主要问题,有⼈曾⼀度发出了“以后贿赂案件没法办”的感叹。
《中华⼈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条第⼆款规定: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最长不得超过⼗⼆⼩时,不得以连续传唤、拘传的形式变相拘禁犯罪嫌疑⼈。
《刑诉法》第九⼗六条⼜规定:犯罪嫌疑⼈有被侦查机关第⼀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起,可以聘请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
犯罪嫌疑⼈被逮捕的,聘请的律师可以为其申请取保候审。
在《刑诉法》的其它规定中也增加了很多保护犯罪嫌疑⼈、被告⼈利益的条款。
因此,以往单独靠突破犯罪分⼦⼝供办理贿赂案件的初查、侦查、预审⽅式,已远不适应当前⽃争的需要。
如何开辟新的取证渠道、拓宽查案思路,变以往突破犯罪分⼦⼝供为获取扎实可靠的犯罪证据,是当前摆在检察机关⾯前⼀个亟待解决的重要问题,店铺⼩编认为,研究如何运⽤视听技术获取贿赂案件的再⽣证据是开辟取证渠道,证实犯罪的有效途径,对当前乃⾄今后的贿赂案件查证⼯作具有⼗分重要的实践意义。
⼀、查办贿赂案件过程中犯罪分⼦的反侦查活动决定了证据的再⽣贿赂犯罪案件与其它犯罪案件⼀样,犯罪分⼦为了掩盖犯罪事实,逃脱法律追究和制裁,则极⼒进⾏串供、毁证等⼀系列反侦查活动。
反侦查活动是⼀种客观存在,它是基于犯罪分⼦的犯罪活动⽽展开的,⼆者之间存在着必然的联系,处于同⼀⽭盾体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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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犯罪侦查中如何巧用再生证据
再生证据的概念是近年来处于职务犯罪侦查一线的检察人员率先提出的,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利害关系人在案发后,为了逃避法律制裁而进行各种反侦查活动时形成的能够证明犯罪情况的一切事实。
再生证据由于其生成方式和切入角度的特殊性,在职务犯罪侦查中有不可忽视的价值和作用。
■再生证据的特征和分类
再生证据是相对于原生证据而言的,是人们根据证据形成时间及形成目的而对证据所作的一种学理上的分类。
它只是对特定范围的一类证据的总称,而不是一种新的证据种类。
再生证据作为证据的一种,除了具有证据的一般特征即合法性、相关性及客观性外,还具有其他证据所没有的特性,具体如下:
(1)再生证据形成的时间在案发后。
再生证据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相关利害关系人针对侦查机关的侦查活动实施有关反侦查活动而形成的证据,所以再生证据只会形成于案发后。
对于虽具有再生证据特征而形成于案发前或案发中的证据,不是再生证据。
(2)再生证据形成的目的具有违法性。
一般来讲,再生证据都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相关利害关系人在案发后采取的隐藏、毁灭罪证,探听案情以及贿买证人等一系列的反侦查活动中形成的,其行为本身具有违法性,其行为目的是为了掩盖犯罪事实,逃避法律处罚,所以再生证据形成的目的具有违法性。
(3)再生证据具有依附性。
相对于原生证据来讲,再生证据是不具有独立性的,没有原生证据的存在,也就谈不上再生证据。
因为没有案件的发生,也就不存在案件相关利害关系人采取反侦查活动的必要。
(4)再生证据具有反证性。
再生证据是在反侦查活动中形成的证据,因此其证明力相当强,特别是在贿赂案件中,当事人不承认实施了行贿受贿行为的情况下,若能收集到有关再生证据,关键时就能揭穿当事人的谎言,起到“一证九鼎”的作用。
(5)再生证据具有不稳定性。
当事人在进行反侦查活动中,其行为是隐蔽而迅速的,一些再生证据在瞬息之间就可能灭失,例如犯罪分子毁灭的证据,如果不能在第一时间拿到,就会永远丧失掉该份证据,因此再生证据具有不稳定性。
根据再生证据形成的具体目的不同,我们可以将再生证据分为以下几种:
(1)伪证性再生证据,即犯罪嫌疑人在串供、翻供、订立攻守同盟或胁迫、利诱证人作伪证过程中产生的再生证据。
特别是贿赂犯罪中,犯罪嫌疑人一旦意识到自己处于被侦查境地,多会竭尽所能,与关系人联系、沟通,采取串供、翻供、订立攻守同盟等形式干扰侦查,掩盖犯罪事实,形成伪证性再生证据。
(2)毁证性再生证据,即犯罪嫌疑人在隐蔽、转移、销毁罪证或转移赃款、赃物过程中产生的再生证据。
职务犯罪案件中,犯罪嫌疑人往往视赃款赃物等罪证为“定时炸弹”,为防止暴露自己的犯罪行为,在侦查人员与其接触后,多采取各种手段予以隐蔽、转移或销毁,形成毁证性再生证据。
(3)刺探性再生证据,即犯罪嫌疑人在询问举报人、知情人,刺探侦查秘密、情报过程中产生的证据线索。
■在实践中如何灵活运用再生证据
从理论上对再生证据的特征、类型进行研究,目的是为了更清楚地了解再生证据与原生证据的性质和不同点,从而提高司法人员发现、收集以及运用再生证据的意识,并正确运用这些证据来证明犯罪事实,将犯罪嫌疑人绳之以法。
1.运用伪证性再生证据发现犯罪分子新的犯罪线索,避免犯罪分子蒙混过
关。
如上海市某区检察院在办理某银行会计室主任于某挪用公款案中,办案人员抓住了利用再生证据的时机,使于某的犯罪金额由其自首时的500万元上升到3000万元。
在该案中,于某自己到检察机关自首,供述挪用公款500万元,在自首谈话过程中,侦查人员发现于某似乎还有隐情。
这时于某手机响了,侦查人员同意其接听,并故意起身去倒水。
回来后,侦查人员问于某电话是谁打来的,于某称是其姨妈打来的。
从于某紧张的神态中,侦查人员感到于某有串供的可能,立即抓住线索查出打电话的人为某证券公司经理。
办案人员迅速传唤了该经理,经询问,此人承认于某是与其串供,并交代于某另外挪用公款2500万元的犯罪事实。
在事实面前,于某终于认罪服法。
该案是办案人员及时合理运用行为人进行串供这一事实,即伪证性再生证据,发现并突破案件的一个典型案例。
从中我们不难发现当遇到犯罪嫌疑人进行反侦查活动时,办案人员要尽量在第一时间里获取犯罪嫌疑人串供、制作伪证等活动的证据,一旦掌握后,就要适时运用这些再生证据,使犯罪嫌疑人无法自圆其说,无法抵赖,从而达到揭露犯罪事实真相的目的。
2.运用毁证性再生证据,弥补案件中原生证据的不足,起到完全证明的作用。
在刑事诉讼当中,证据并不是孤立的,而是相互印证、相互联系的证据链。
因此,再生证据的收集运用,一方面可以增加证据的数量,验证原生证据的真实性,另一方面在职务犯罪案件中,特
别是在贿赂案件中“一对一”的情况下,一旦掌握了犯罪嫌疑人毁灭、篡改证据的事实,就可以利用再生证据的反证性反证犯罪嫌疑人狡辩和翻供的不真实性,从而提高原生证据的证明力,对案件起到完全证明的作用。
例如,上海市某区检察院在办理一起索贿人民币30万元的案件中,犯罪嫌疑人为了掩盖犯罪事实,曾在案发前先后叫被索贿人写过两张收据,一张10万元,另一张20万元,该局党委找其谈话时,其承认借过20万元并已还掉,但又担心办公桌里两张30万元的收条会露出马脚,遂借口上厕所,溜回办公室将两张收条撕掉,扔到窗外,然后才回到谈话地点。
这一切都没逃过侦查人员的眼睛,侦查人员迅速从窗台上找回被撕碎的纸片。
在讯问中,犯罪嫌疑人拒不承认是索贿,这时一直听其辩解的侦查人员突然向其出示了撕毁后粘贴好的收条,犯罪嫌疑人见到两张收条后无言以对,承认了自己索贿的犯罪事实。
突破该案前后不到8个小时。
该案是利用毁证性再生证据来证明犯罪事实的一个典型案例,侦查人员敏锐的侦查意识和及时收集再生证据的意识使该案在短时间内得以成功突破,提高了效率,并为在法庭上指证犯罪提供了充足的证据。
3.运用刺探性再生证据,搜集和发现新的线索,深挖犯罪。
每一个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怀疑或侦查时,都渴望了解侦查人员手中掌握的证据和犯罪情况,以便谋划反侦查对策,因此多会四处活动,打听有关消息。
侦查人员可以利用犯罪嫌疑人这一心理,将计就计,从而将犯罪分子一网打尽。
如上海市某集团公司原来效益相当好,但近几年来公司连续亏损,在接到有关举报后,检察机关对该公司总经理等三人立案审查。
在查案过程中,该公司一暂时负责工作的副经理对检察机关查案工作表现出异常的热情。
一开始侦查人员并未在意,但时间一长,侦查人员发现此人不但对查案异常支持,而且每次与侦查人员接触时,总喜欢打听案件进展情况。
在一次交谈中,其突然问起公司小金库有没有问题,侦查人员顿生疑问,当时没有回答,但侦查人员感觉未调查过的公司小金库肯定存在问题。
在稳住对方以后,侦查人员暗中调查该公司小金库情况,并将此人列入侦查对象范围,最终查实此人参与私分小金库数
十万元。
此案启发我们,侦查人员在侦查过程中,在避免他人打听案情的同时,还应注意打听案情者的真实目的,巧妙地利用这些打听者,收集相关信息,以利于办案。
■收集运用再生证据应注意三个问题
由于再生证据形成于案发之后,且具有依附性、隐蔽性和不稳定性等特点,因此对再生证据的收集应遵循一定的原则和方法。
首先,应树立较强的收集再生证据意识。
可以说,具备较强的证据意识是收集和运用再生证据的前提条件。
只有使侦查人员具备这种意识,才能将此意识转化为一种自觉性的侦查行为习惯。
其次,收集再生证据应注意及时原则,运用时要讲究适时原则。
由于再生证据具有依附性和不稳定性,因此收集此类证据一定要及时,否则错过时机,就可能永远无法收集到。
在运用时,也应讲究技巧。
开始讯问时,不要急于抛出证据,可由犯罪嫌疑人表白自己如何清廉公正,在其说完后再突然出示该证据,给犯罪嫌疑人迎头一击,使其没有任何狡辩的退路。
第三,收集和运用再生证据要注意合法原则。
合法性是证据的三大特性之一,刑事诉讼法第四十三条规定,严禁用违反法定程序的方式或以其他不正当方法收集证据。
由于再生证据是当事人在反侦查活动中形成的证据,具有隐蔽性,在收集这类证据时需要运用一定的方法和技巧,但所有行为均应该以合法为前提,防止运用诱供等不符合法律程序的做法收集再生证据。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检察院·夏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