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加强计划生育基层基础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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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山西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加强基层卫生和计划生育工作融合发展的指导意见

山西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山西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加强基层卫生和计划生育工作融合发展的指导意见

山西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山西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加强基层卫生和计划生育工作融合发展的指导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公布日期】2017.03.16•【字号】晋卫指导发〔2017〕1号•【施行日期】2017.03.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爱国卫生正文山西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山西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加强基层卫生和计划生育工作融合发展的指导意见晋卫指导发〔2017〕1号各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为贯彻落实全国卫生与健康大会精神,切实加快全省卫生和计划生育事业改革发展步伐,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全面两孩政策改革完善计划生育服务管理的决定》(中发〔2015〕40号,以下简称中央《决定》)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坚持和完善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的意见》(厅字〔2016〕13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现就加强基层卫生和计划生育工作融合发展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准确把握“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坚持新形势下党的卫生与健康工作方针,坚持计划生育基本国策,以基层为重点,以改革创新为动力,深入推进全省基层卫生和计划生育机构改革和资源整合工作,合理配置卫生和计划生育资源,加强基层卫生和计划生育机构队伍建设,改革完善卫生和计划生育服务管理,着力提升基层卫生和计划生育服务能力和水平,构建卫生和计划生育工作融合发展新机制,为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和健康山西建设提供坚实基础和持久动力。

二、基本原则(一)坚持服务为先。

树立以人为本、服务为先的理念,以群众需求为出发点,为群众提供更加精细、精准的医疗卫生和计划生育服务,不断提高群众的满意度和获得感。

(二)坚持改革创新。

深入推进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和计划生育服务管理改革,破除习惯性的思维定势,通过改革创新,解决突出问题,补齐卫生和计划生育事业发展短板。

卫生部、财政部、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促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逐步均等化的意见

卫生部、财政部、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促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逐步均等化的意见

卫生部、财政部、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促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逐步均等化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卫生部(已撤销),财政部,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已撤销) •【公布日期】2009.07.09•【文号】卫妇社发[2009]70号•【施行日期】2009.07.0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爱国卫生正文卫生部、财政部、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促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逐步均等化的意见(卫妇社发〔2009〕7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财政厅局、人口计生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财政局、人口计生委: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09〕6号)和《国务院关于印发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近期重点实施方案(2009-2011年)的通知》(国发〔2009〕12号),现就促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逐步均等化提出以下意见。

一、工作目标通过实施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和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明确政府责任,对城乡居民健康问题实施干预措施,减少主要健康危险因素,有效预防和控制主要传染病及慢性病,提高公共卫生服务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能力,使城乡居民逐步享有均等化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

到2011年,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得到普及,城乡和地区间公共卫生服务差距明显缩小。

到2020年,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逐步均等化的机制基本完善,重大疾病和主要健康危险因素得到有效控制,城乡居民健康水平得到进一步提高。

二、主要任务(一)制定和实施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

国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状况、主要公共卫生问题和干预措施效果,确定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

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公共卫生服务需要和财政承受能力适时调整。

地方政府根据当地公共卫生问题、经济发展水平和财政承受能力等因素,可在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基础上增加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内容。

现阶段,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主要包括:建立居民健康档案,健康教育,预防接种,传染病防治,高血压、糖尿病等慢性病和重性精神疾病管理,儿童保健,孕产妇保健,老年人保健等。

河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加强计划生育基层基础工作的实施意见

河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加强计划生育基层基础工作的实施意见

河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加强计划生育基层基础工作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公布日期】2015.01.15•【字号】豫卫指导〔2015〕1号•【施行日期】2015.01.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计划生育正文河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加强计划生育基层基础工作的实施意见豫卫指导〔2015〕1号各省辖市、直管县、县(市、区)卫生计生委(卫生局、人口计生委):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以及《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调整完善生育政策的意见》(中发〔2013〕15号)要求,根据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加强计划生育基层基础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卫指导发〔2014〕37号)精神,坚持计划生育基本国策,做好机构改革和调整完善生育政策工作,全面加强计划生育基层基础工作,推进计划生育工作转型升级,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结合河南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强计划生育基层基础工作的重要意义实行计划生育以来,在省委、省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各地坚持计划生育基本国策,坚持党政一把手亲自抓、负总责,坚持实行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和“一票否决”制,重视和加强基层基础工作,贯彻宣传教育为主、避孕为主、经常性工作为主的方针,形成了行政管理、技术服务、群众工作“三位一体”的工作网络,建立了顾全大局、扎根基层、求真务实、无私奉献的工作队伍。

经过40多年的艰苦努力,计划生育工作取得了巨大成就,为加快中原崛起、河南振兴、富民强省创造了有利的人口环境。

虽然我省的人口增长长期稳定在低生育水平,但是,我们必须看到,当前,我省人口形势更加复杂:一是统筹解决人口问题任重道远。

进入二十一世纪以来,每年出生人口数量仍然较多,出生人口性别比长期在高位徘徊,出生人口素质令人堪忧,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服务异常困难,应对计生家庭老龄化迫在眉睫,促进计生家庭发展任重道远;二是人口自身发展的问题对经济社会发展的影响将更加直接和关键;三是人口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与资源环境可持续发展的矛盾没有得到根本的改善;四是机构改革和逐步调整完善生育政策对加强计划生育工作提出新的更高要求。

国家计生委关于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意见

国家计生委关于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意见

国家计生委关于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已更名)•【公布日期】2002.01.11•【文号】•【施行日期】2002.01.1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计划生育正文国家计生委关于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意见(2002年1月1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以下简称《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经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江泽民颁布第63号令予以公布,于2002年9月1日起施行。

现就做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贯彻落实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人口与计划生育法》颁布实施的重大意义《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是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领域的一部基本法律。

它首次以国家法律的形式确立了计划生育基本国策的地位,将具有中国特色综合治理人口问题的成功经验上升为国家的法律制度,把国家推行计划生育的基本方针、政策、制度、措施用法律形式固定下来,为进一步做好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综合治理人口问题,为地方人口与计划生育立法提供了法律依据。

它的颁布实施是我国人口与计划生育事业发展史上一个重要的里程碑,是做好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最根本的保障和最有力的推动,对于加快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制建设,全面提高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管理和服务水平,促进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协调发展和可持续发展必将产生重大而深远的影响。

《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颁布实施顺应了我国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加强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的客观要求,通过依法规范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行政行为,明确规定公民实行计划生育的权利和义务,为构建以《宪法》为依据、以《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为基本法律、以行政法规、地方法规为主体、以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相配套的具有中国特色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制体系框架奠定了坚实基础,为依法治理人口与计划生育,稳定低生育水平,维护、实现和发展广大群众计划生育、生殖保健的合法权益开辟了广阔的道路。

计划生育基层基础工作实施方案

计划生育基层基础工作实施方案

计划生育基层基础工作实施方案一、前言计划生育是我国早期推行的一项重要政策,其目的是控制人口数量,解决人口增长对资源的消耗和环境的负面影响。

随着社会发展,计划生育政策也逐步发生变化,从过去的一胎化、二孩化,到如今的全面二孩,政策层面的调整为基层工作带来了新的挑战和机遇。

因此,本文旨在探讨如何加强计划生育基层基础工作,提高计划生育政策的实施效果。

二、随着计划生育政策的调整,如何加强基层工作1. 宣传和教育工作的加强宣传和教育是计划生育基层工作至关重要的一环,可以通过宣传的形式增强公众的计划生育意识,提高受众对计划生育政策的理解和认同,从而更好地推广和实施计划生育政策。

这里我们提出以下建议:(1)加强宣传力度。

可以借助新媒体平台,如微信公众号、抖音等社交媒体上的短视频等形式,增加宣传的娱乐性和时效性,吸引受众的关注,传达计划生育政策趋势和精神。

(2)推动知识普及。

可以针对不同的受众,如女性、夫妻和老人等群体,制定不同的宣传和教育方案,加强对社会大众的知识普及,让更多的人了解计划生育政策的基本知识。

2. 建立完善的档案管理制度基层工作的难点之一是应对高峰期人员的管理和统计工作,建立完善的档案管理制度可以方便工作人员及时,准确完成数据管理任务,实现计划生育政策的落实。

具体的建议如下:(1)严格执行计划生育档案管理制度。

通过建立收集、审核、统计、报档案管理制度,确保计划生育政策实施过程中各个环节的数据准确、完整和规范。

(2)建立便捷有效的信息系统。

利用信息技术手段建立计划生育信息系统,完善计划生育数据的整合和管理,更好地保障计划生育政策的实施效果。

3. 加强家庭措施的落实家庭措施的落实直接关系到夫妻双方的生育意愿和计划生育政策的实施效果。

为此,我们认为有以下工作需要优先加强:(1)婚育家庭规划辅导。

通过开展婚育家庭规划辅导,教育夫妻双方了解母婴健康知识,提高育儿意识和技能,有助于合理分配家庭资源和照顾好新生儿。

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2015年卫生计生工作要点的通知

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2015年卫生计生工作要点的通知

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2015年卫生计生工作要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2015.01.14•【文号】国卫办发〔2015〕3号•【施行日期】2015.01.1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综合规定,计划生育正文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2015年卫生计生工作要点的通知国卫办发〔2015〕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计生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及计划单列市卫生计生委(卫生局、人口计生委),委机关各司局,委直属和联系单位:《2015年卫生计生工作要点》已由国家卫生计生委第43次委主任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

请结合实际,研究制定本地区、本司局和本单位的工作要点,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责任,强化督促督办和考核问责,确保完成各项任务。

国家卫生计生委2015年1月14日2015年卫生计生工作要点2015年是全面深化改革的关键一年,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开局之年,是全面完成“十二五”规划的收官之年,也是推动卫生计生事业改革发展的重要一年。

卫生计生工作总的要求是: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推进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向纵深发展,推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均等化和重大疾病防控,推进单独两孩政策稳妥扎实有序实施,加强顶层设计和规划引领,加强依法行政和优质服务,着力提高卫生计生治理能力,加快建设人民满意的卫生计生事业。

重点做好以下工作:一、全面推进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向纵深发展坚持用中国式办法解决医改这个世界性难题,坚持问题导向,更加注重改革的系统性、整体性、协同性,在巩固完善保基本、强基层成果的基础上,更加突出建机制,迎难而上,敢啃硬骨头,打好深化医改攻坚战。

(一)全力推进公立医院改革。

【计生意见】关于加强生育全程基本医疗保健服务的若干意见

【计生意见】关于加强生育全程基本医疗保健服务的若干意见

【计生意见】关于加强生育全程基本医疗保健服务的若干意见关于加强生育全程基本医疗保健服务的若干意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计生委(卫生局)、发展改革委、教育厅(局)、财政(务)厅(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全面两孩政策改革完善计划生育服务管理的决定》(中发〔2015〕40号)和“十三五”时期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纲要精神,进一步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加强生育全程基本医疗保健服务,提升妇女儿童健康水平,保障全面两孩政策顺利实施,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优化妇幼健康服务资源配置(一)尽快调整扩增妇幼健康服务资源。

省、地市、县各级要迅速摸清区域内现有产科服务资源底数,预估新增生育峰值,合理测算需求缺口。

根据全面两孩政策实施后群众新增需求,以“调整存量、做优增量、补齐短板、提升能力”为原则,争取达到每千分娩量产科床位数17张。

充分利用各级各类医疗机构现有资源,通过科室间、科室内床位调整等方式,尽快扩增产科床位,缓解部分地区“一床难求”的突出问题。

生育服务需求大的重点地区可探索分级建档制度,合理分流,引导孕妇根据风险评估结果合理选择建档机构;设立孕妇建档服务中心,协调解决孕妇建档问题,让每位孕妇都能得到及时、安全、有效的孕产期保健服务。

加快实施妇幼健康和计划生育服务保障工程,加强省、地市、县三级妇幼保健机构建设,在县级医院建设项目中着力提高产科服务能力,新增产科床位8.9万张,力争在“十三五”前期解决妇幼健康服务资源总体不足和结构性短缺的供需矛盾。

(二)积极推进优质妇幼健康服务资源下沉。

通过组建妇幼健康服务联合体、远程医疗、对口支援等方式,促进优质妇幼健康服务资源下沉,提高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服务能力。

鼓励提供妇幼健康服务的省、地市级医疗机构与县级医疗机构、县级医疗机构与基层医疗机构纵向联合,联合体内部可通过项目合作、联合病房、学科帮扶、远程会诊等形式加强合作,形成分工协作、上下联动的工作机制,共建共享,提升整体服务能力和效能。

计划生育基层基础工作实施方案

计划生育基层基础工作实施方案

计划生育基层基础工作实施方案清晨的阳光透过窗帘,洒在办公室的角落,我泡了一杯清茶,坐在电脑前,开始构思这个方案。

计划生育,这个曾经牵动无数家庭神经的话题,如今依然承载着基层工作的重任。

我闭上眼睛,让思绪自由流淌,一点一滴地勾勒出这份实施方案。

一、工作背景计划生育基层基础工作,是国家人口发展战略的重要组成部分。

在新时代背景下,我国人口结构发生变化,计划生育工作也面临新的挑战。

基层基础工作作为计划生育工作的根基,必须加强和改进,以适应新形势下的需求。

二、工作目标1.提高基层计划生育工作人员的业务素质和服务能力。

2.完善计划生育基层基础工作制度,确保工作有序开展。

3.提升计划生育服务质量,满足群众需求。

4.促进基层计划生育工作与经济社会发展的紧密结合。

三、工作措施1.加强基层计划生育队伍建设(1)开展业务培训,提高工作人员的业务素质。

(2)优化人员配置,确保基层计划生育工作有人抓、有人管。

(3)建立健全激励机制,激发工作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

2.完善计划生育基层基础工作制度(1)建立健全计划生育工作责任制,明确工作目标和任务。

(2)制定计划生育工作考核办法,加强对基层工作的监督检查。

(3)完善计划生育工作信息管理系统,提高工作效率。

3.提升计划生育服务质量(1)加强宣传教育,提高群众的计划生育意识。

(2)优化服务流程,提高服务质量。

(3)开展个性化服务,满足不同群体的需求。

4.促进基层计划生育工作与经济社会发展的紧密结合(1)加强与相关部门的沟通协作,形成工作合力。

(2)开展计划生育与经济社会发展的调研,为政策制定提供依据。

(3)推广计划生育工作与经济社会发展的成功经验,发挥示范带动作用。

四、工作保障1.加强组织领导,确保计划生育基层基础工作落到实处。

2.加大投入,保障基层计划生育工作的经费和物资需求。

3.建立健全计划生育工作激励机制,调动基层工作人员的积极性。

4.加强计划生育工作队伍建设,提高整体素质。

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印发“十三五”全国卫生计生人才发展规划的通知

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印发“十三五”全国卫生计生人才发展规划的通知

国家卫生计生委公报2016·12- 28 -一、规划背景“十二五”期间,我国卫生计生人才工作取得显著成效,人才队伍规模不断扩大,2015年底,我国卫生计生人员总量达到1069.5万人,其中卫生技术人员800.7万人。

人才结构得到优化,卫生技术人员中本科及以上学历人员比例由2010年24.9%提高到2015年30.6%,医护比由1:0.85提高到1:1.07。

人才效能稳步提高,医师日均负担诊疗人次由2010年7.5提高到2015年8.4,日均负担住院床日数由1.6提高到1.9。

同时,卫生计生人才发展的一些结构性、制度性矛盾仍然突出,人才结构和分布尚不合理,基层人才、公共卫生人才以及健康服务人才短缺,人才发展的政策环境还有待完善,需要加强体制机制创新,进一步增强人才活力。

党的十八大提出了2020年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宏伟目标,卫生计生事业发展面临新的历史任务。

一是随着经济发展、居民生活方式以及环境的变化,对公共卫生与健康服务的需求越来越多。

二是随着老龄化和人口政策的调整,康复、老年护理、妇幼保健等相关服务需求更为迫切。

三是随着社会保障制度的逐步完善,医疗服务需求进一步释放。

四是随着分级诊疗制度的建立,互联网与信息技术的快速发展,对医疗卫生服务模式和服务水平必将产生深刻影响。

五是随着全面两孩政策实施,妇幼健康、儿科等专业人才的需求将大幅增加。

这些变化对卫生计生人才的服务内容和服务质量均提出了新的要求,加强卫生计生人才队伍建设十分迫切。

二、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印发“十三五”全国卫生计生人才发展规划的通知国卫人发〔2016〕6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计生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16〕9号),进一步加强卫生计生人才队伍建设,为健康中国建设提供有力的人才支撑,我委制定了《“十三五”全国卫生计生人才发展规划》(可从国家卫生计生委网站下载)。

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深化城乡医院对口支援工作的意见

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深化城乡医院对口支援工作的意见

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深化城乡医院对口支援工作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已撤销),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公布日期】2014.02.09•【文号】国卫医发[2014]7号•【施行日期】2014.02.0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医疗安全与血液正文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深化城乡医院对口支援工作的意见(国卫医发〔2014〕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计生委(卫生厅局)、中医药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城乡医院对口支援工作是加强县乡两级医疗机构建设,提升整体服务能力的战略举措,是缓解农村居民看病就医问题的一项民生工程,是深入开展党的群众路线教育的重要措施。

自2005年实施“万名医师支援农村卫生工程”以来,县乡两级医疗机构服务能力显著提升,人才队伍得到加强,为推动我国医疗卫生事业发展和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作出了积极贡献。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进一步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09〕6号)、《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和《卫生事业发展“十二五”规划》(国发〔2012〕57号),现就深化城乡医院对口支援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按照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总体要求,坚持为人民健康服务的方向,以满足农村居民看病就医需求为落脚点,以新型城镇化建设对县域医疗资源的要求为导向,紧紧抓住加强县医院(含中医院,下同)、乡镇卫生院能力建设和人才队伍建设的核心,将城乡医院对口支援提升县乡医疗机构服务能力作为加强医疗服务体系建设,提升我国整体医疗服务能力的战略举措,作为推动我国卫生计生事业科学发展全局的战略安排,在重点领域创新工作内容,在传统领域巩固工作成果,开创对口支援工作新局面。

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印发深化城乡医院对口支援工作方案(2013―2015年)的通知

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印发深化城乡医院对口支援工作方案(2013―2015年)的通知

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印发深化城乡医院对口支援工作方案(2013―2015年)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2013.09.25•【文号】国卫医发[2013]21号•【施行日期】2013.09.2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医疗机构与医师正文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印发深化城乡医院对口支援工作方案(2013-2015年)的通知(国卫医发〔2013〕2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卫生计生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精神,落实国务院印发的《卫生事业发展“十二五”规划》、《“十二五”期间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规划暨实施方案》和《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试点意见》等文件要求,有效加强以人才、技术、重点专科为核心的县医院能力建设,在总结前期城乡医院对口支援工作经验的基础上,经研究,我委决定在2013-2015年进一步深化城乡医院对口支援工作。

现将《深化城乡医院对口支援工作方案(2013-2015年)》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落实。

实施过程中的有关问题、建议和工作情况请及时反馈到我委医政医管局。

联系人:国家卫生计生委医政医管局王斐、焦雅辉联系电话:************、68792097传真:************电子邮箱:****************国家卫生计生委2013年9月25日深化城乡医院对口支援工作方案(2013-2015年)在总结2005-2012年实施“万名医师支援农村卫生工程”、“东西部地区医院省际对口支援”、“县级医院骨干医师培训”和“国家医疗队巡回医疗”等城乡医院对口支援工作的基础上,结合县级医院功能定位和有关工作要求,制定《深化城乡医院对口支援工作方案(2013-2015年)》(以下简称《方案》)。

一、指导思想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精神,落实国务院印发的《卫生事业发展“十二五”规划》、《“十二五”期间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规划暨实施方案》和《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试点意见》等文件要求,按照“保基本、强基层、建机制”的原则,以提升县医院服务能力为主线,统筹安排城乡医院对口支援工作,集中发挥各项目的作用和优势,有序、有效、深入推进城乡医院对口支援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10号——医疗质量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10号——医疗质量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10号——医疗质量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2016.09.25•【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10号•【施行日期】2016.11.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医疗管理,医疗质量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10号《医疗质量管理办法》已于2016年7月26日经国家卫生计生委委主任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16年11月1日起施行。

主任:李斌2016年9月25日医疗质量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医疗质量管理,规范医疗服务行为,保障医疗安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以及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医疗质量管理工作。

第三条国家卫生计生委负责全国医疗机构医疗质量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医疗质量管理工作。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和军队卫生主管部门分别在职责范围内负责中医和军队医疗机构医疗质量管理工作。

第四条医疗质量管理是医疗管理的核心,各级各类医疗机构是医疗质量管理的第一责任主体,应当全面加强医疗质量管理,持续改进医疗质量,保障医疗安全。

第五条医疗质量管理应当充分发挥卫生行业组织的作用,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为卫生行业组织参与医疗质量管理创造条件。

第二章组织机构和职责第六条国家卫生计生委负责组织或者委托专业机构、行业组织(以下称专业机构)制订医疗质量管理相关制度、规范、标准和指南,指导地方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和医疗机构开展医疗质量管理与控制工作。

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可以根据本地区实际,制订行政区域医疗质量管理相关制度、规范和具体实施方案。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在职责范围内负责监督、指导医疗机构落实医疗质量管理有关规章制度。

第七条国家卫生计生委建立国家医疗质量管理与控制体系,完善医疗质量控制与持续改进的制度和工作机制。

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印发基层医疗机构医院感染管理基本要求的通知

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印发基层医疗机构医院感染管理基本要求的通知

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印发基层医疗机构医院感染管理基本要求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2013.12.23•【文号】国卫办医发[2013]40号•【施行日期】2013.12.2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医疗安全与血液正文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印发基层医疗机构医院感染管理基本要求的通知(国卫办医发〔2013〕4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计生委(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为加强基层医疗机构医院感染管理工作,提高医疗质量,保障医疗安全,结合基层医疗机构医院感染管理的现状,我委组织制定了《基层医疗机构医院感染管理基本要求》(可以从国家卫生计生委网站医政医管局主页下载)。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2013年12月23日基层医疗机构医院感染管理基本要求为加强基层医疗机构医院感染管理工作,提高基层医疗机构医院感染预防与控制水平,落实《传染病防治法》、《医院感染管理办法》和相关标准、规范,制定本要求。

本要求适用于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诊所、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等基层医疗机构。

一、组织管理(一)健全医疗机构医院感染管理体系,实行主要负责人负责制,配备医院感染管理专(兼)职人员,承担医院感染管理和业务技术咨询、指导工作。

相关人员应当经过上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或医疗机构组织的医院感染管理知识岗位培训并经考核合格。

(二)制定符合本单位实际的医院感染管理规章制度,内容包括:清洁消毒与灭菌、隔离、手卫生、医源性感染预防与控制措施、医源性感染监测、医源性感染暴发报告制度、一次性使用无菌医疗器械管理、医务人员职业卫生安全防护、医疗废物管理等。

(三)医院感染管理专(兼)职人员负责对全体职员开展医院感染管理知识培训。

医疗机构工作人员应当学习、掌握与本职工作相关的医院感染预防与控制知识。

二、基础措施(一)布局流程应遵循洁污分开的原则,诊疗区、污物处理区、生活区等区域相对独立,布局合理,标识清楚,通风良好。

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印发2017年卫生计生工作要点的通知

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印发2017年卫生计生工作要点的通知

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印发2017年卫生计生工作要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2017.01.13•【文号】国卫办函〔2016〕11号•【施行日期】2017.01.1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综合规定正文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印发2017年卫生计生工作要点的通知国卫办函〔2016〕1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计生委,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计生委(卫生局、人口计生委),委机关各司局,委直属和联系单位:《2017年卫生计生工作要点》已由国家卫生计生委党组第35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可从国家卫生计生委网站下载)。

请结合实际,研究制定本地区、本司局和本单位的工作要点,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建立任务清单和责任清单,严肃考核问责,确保完成各项任务。

国家卫生计生委2017年1月13日2017年卫生计生工作要点2017年卫生计生工作的总体要求是: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紧紧围绕“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全面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贯彻落实全国卫生与健康大会精神,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以新形势下党的卫生与健康工作方针为指引,以促进人口均衡发展、推进健康中国建设为主线,以抓落实为主旋律,持续深化医改,加快建立基本医疗卫生制度框架,推进计划生育服务管理改革,优化生育全程服务管理,进一步提高基本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服务质量和水平,大力发展中医药,促进健康产业发展,全面加强党的建设,采取针对性更强、覆盖面更大、作用更直接、效果更明显的举措,努力全方位、全周期维护人民健康,以优异成绩迎接党的十九大胜利召开。

一、坚持预防为主,提升人民群众健康素质(一)大力推进健康促进。

倡导健康生活方式,继续开展全民健康素养促进行动、健康中国行等品牌活动。

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委机关各司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的通知

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委机关各司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的通知

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委机关各司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2013.10.23•【文号】国卫人发[2013]27号•【施行日期】2013.10.2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委机关各司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的通知(国卫人发[2013]27号)委机关各司局:根据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批准的《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和《国务院关于机构设置的通知》(国发[2013]14号),设立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为国务院组成部门。

经委党组研究,对委机关各司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情况进行设置,具体如下:一、办公厅主要职责:综合协调卫生计生政务和机关事务,负责文电、会务、机要、档案、督查等机关日常运转工作;负责秘书事务、印章管理、电子政务、政务公开和值班工作;负责承担重大问题调研、重要文稿起草工作;负责协调全国人大代表建议、全国政协委员提案办理;负责安全保密和信访等工作;承担兼职委员单位的具体工作。

编制及处室设置:行政编制45名,设委主任办公室(总值班室)、综合处(保卫处)、研究室、文档处、政务信息处、秘书联络处、信访一处、信访二处。

二、人事司主要职责:拟订卫生计生人才发展规划、管理干部岗位培训规划和政策并指导实施;指导卫生计生系统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机构编制标准、收入分配政策和全国性表彰工作;拟订各类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资格标准并组织实施;承担机关和直属、联系单位人事管理、机构编制、队伍建设和干部监督等工作;负责推荐国际职员和选派驻外机构人员。

编制及处室设置:行政编制23名,设综合处、干部一处、干部二处(干部监督处)、专业人才管理处、劳动工资处。

三、规划与信息司主要职责:拟订卫生和计划生育事业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统筹规划卫生和计划生育服务资源配置,指导区域规划的编制和实施,拟订基本建设和医学装备管理办法及配置标准,指导服务体系基础设施建设,负责大型医用设备配置管理,负责委预算管理单位基本建设管理,负责卫生和计划生育信息化建设和统计工作,拟订健康产业规划。

巫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计划生育工作的通知-巫山府办发〔2015〕62号

巫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计划生育工作的通知-巫山府办发〔2015〕62号

巫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计划生育工作的通知正文:----------------------------------------------------------------------------------------------------------------------------------------------------巫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计划生育工作的通知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为全面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调整完善生育政策的意见》(中发〔2013〕15号)、《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加强计划生育基层基础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卫指导发〔2014〕37号)精神,坚持计划生育基本国策,做好机构改革和调整完善生育政策工作,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

现就做好我县计划生育工作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做好计划生育工作的重要意义人口问题始终是关系我国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重大问题,是影响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因素。

党中央、国务院坚持人口与发展综合决策,将计划生育确立为基本国策,积极探索符合我国实际的人口发展道路。

实践证明,从我国基本国情出发,坚定不移地推行计划生育,既符合国家长远发展要求,又符合群众根本利益,是完全正确的,必须长期坚持。

当前,全县人口形势发生了重大变化,低生育水平保持稳定,人口质量明显提高,老龄化进程加快,出生人口性别比偏高,流动人口群体增大,家庭规模缩小。

面对新形势,坚持计划生育基本国策,进一步做好计划生育工作,是实现计划生育工作转型发展、更好地为群众服务、让群众满意的迫切需要;是加快推进机构改革、转变政府职能的客观要求;是稳妥扎实有序落实“单独两孩”政策、稳定适度低生育水平、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根本保障。

坚持计划生育基本国策,进一步做好计划生育工作,有利于经济持续健康发展,有利于家庭幸福与社会和谐,有利于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在全面建成小康社会进程中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卫生计生系统行风建设的意见

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卫生计生系统行风建设的意见

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卫生计生系统行风建设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已撤销),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公布日期】2015.05.12•【文号】国卫纠发〔2015〕1号•【施行日期】2015.05.1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综合规定正文关于进一步加强卫生计生系统行风建设的意见国卫纠发〔2015〕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计生委、中医药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委(局)直属和联系单位,委(局)属(管)医院:行风建设工作关系到卫生计生系统工作面貌,关系到卫生计生行业的服务水平和服务质量,同时也关系到广大人民群众基本健康权益。

行风建设是卫生计生部门落实主体责任,促进行业发展的重要保障。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和十八届中央纪委五次全体会议精神,结合卫生计生系统行风建设的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总体思路以“四个全面”治国理政总纲要为指导,坚持“管行业必须管行风”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围绕中心、服务大局、标本兼治、纠建并举。

通过不断加强行风建设,使卫生计生系统队伍宗旨意识有新的增强,工作作风有新的改进,服务水平有新的提高,行风建设的长效机制更加完善,群众反映强烈的行风问题得到有效整治。

二、主要任务(一)教育先行,筑牢思想防线。

切实加强理想信念教育、党性党风党纪教育和政治理论教育,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

有针对性地开展法律法规、政策理论、业务知识培训,引导本系统广大党员干部和从业人员自觉遵守党的纪律规章。

大力开展诚信教育和社会公德、职业道德教育,树立良好的职业操守。

积极推进廉政文化建设,为行风建设营造良好的文化氛围。

加强违纪违法案件的警示教育,构筑抵御不正之风的底线。

(二)建立并完善用制度管人、管事、管权的制度体系和工作机制,切实提高制度的执行力。

贯彻落实行风建设“九不准”和公立医院药品集中采购等工作要求,完善重大案件问责、违规事件通报、不良执业行为记录等制度。

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计划生育特殊家庭优先便利医疗服务工作的通知

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计划生育特殊家庭优先便利医疗服务工作的通知

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计划生育特殊家庭优先便利医疗服务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2017.11.08•【文号】•【施行日期】2017.11.0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计划生育正文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计划生育特殊家庭优先便利医疗服务工作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卫生计生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人口计生委: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全面两孩政策改革完善计划生育服务管理的决定》(中发〔2015〕40号)、国家卫生计生委等5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扶助工作的通知》(国卫家庭发〔2013〕41号)以及国务院医改办等7部门《关于推进家庭医生签约服务的指导意见》(国医改办发〔2016〕1号)精神,切实帮助解决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以下简称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成员在就医方面的实际困难,现就进一步做好计划生育特殊家庭优先便利医疗服务工作通知如下:一、服务对象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成员,即纳入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的独生子女伤残或死亡家庭的夫妻。

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成员持《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证》等相关凭证享受优先便利医疗服务。

二、服务内容(一)优先纳入家庭医生签约服务。

要将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成员作为重点对象,优先纳入签约服务。

要充分发挥基层计划生育组织网络的作用,做好家庭医生签约服务的政策宣传和组织发动。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要为签约对象提供约定的基本医疗、基本公共卫生和个性化健康管理服务。

多措并举,不断提高签约服务的吸引力,使有意愿的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成员应签尽签,实现签约服务全覆盖。

(二)提供优先便利的医疗服务。

省、地市、县三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分别指定本级至少一家综合性公立医院,作为向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成员提供优先便利医疗服务的定点医疗机构。

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成员持相关凭证在定点医疗机构普通门诊就诊时,定点医疗机构应当为其开通优先便利就医“绿色通道”,提供挂号、就诊、转诊、取药、收费、综合诊疗等优先便利服务;对需要紧急救治的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成员,应当开通急诊“绿色通道”。

新时期计划生育工作的主要任务

新时期计划生育工作的主要任务
新时期计划生育工作的主要任务
新时期计划生育工作的主要任务
一、 扎实、稳妥、有序地实施全面两孩政策 二、强化计划生育基层基础工作 三、提升妇幼健康计划生育服务水平 四、综合治理出生人口性别比偏高问题 五、完善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机制 六、加强信息化建设和战略政策研究
学习目标
知识目标: 了解新时期计划生育工作的主要任务。
2015年12月27日, 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 口和计划生育法》: 实施全面两孩政策。
新时期计划生育工作的主要任务
二、强化计划生育基层基础工作
完善宣传倡导、依法管理、优质服务、政策推动、综合 治理的计划生育长效工作机制。 优化整合卫生计生资源,巩固计划生育行政管理、技术服 务、群众工作相结合的网络。 健全乡级计生办或卫出口管鼓管理职能。 加强村级专干队伍建设,协助落实计划生育政策、做好人 口信息统计以及承担健康教育等相关公共卫生计生服务 工作。
五、完善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机制
新时期计划生育工作的主要任务
六、加强信息化建设和战略政策研究
加快推进计划生育信息化,依托国家、省、地市、县 四级人口业健康信息平台,完善全员人口数据库,实现国 家与省级人口和计划生育信息互联互通。建立健全计 划生育业务信息系统,围绕群众需求推进“互联网+计划 生育服务”,增强服务的及时性、精准性、便捷性。加 强计划生育监督信息化建设,增强监督业务系统应用能 力。强化信息化标准体系和安全保障体系建设,做好公 民个人隐私保护。
技能目标:能向服务对象介绍新时期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思路,能为服务对 象介绍新时期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主要任务。
素质目标:尊重保护服务对象当地的文化习俗,与服务对象建立平等友好的咨 询关系。
新时期计划生育工作的主要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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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加强计划生育基层基础工作的指导意见 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加强计划生育基层基础工作的指导意见 国卫指导发〔2014〕3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计生委(人口计生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口计生委: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以及《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调整完善生育政策的意见》(中发〔2013〕15号,以下简称中央《意见》),坚持计划生育基本国策,做好机构改革和调整完善生育政策工作,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现就加强计划生育基层基础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强基层基础工作的重要意义 实行计划生育以来,在党中央、国务院的正确领导下,各地坚持党政一把手亲自抓、负总责,坚持实行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和“一票否决”制,重视和加强基层基础工作,贯彻宣传教育为主、避孕为主、经常性工作为主的方针,形成了行政管理、技术服务、群众工作“三位一体”的工作网络,建立了顾全大局、扎根基层、求真务实、无私奉献的工作队伍。经过40多年的艰苦努力,计划生育工作取得了巨大成就,为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创造了有利的人口环境。 进入新世纪,我国人口形势更加复杂,人口众多仍然是长期面临的基本国情,人口结构性问题日益成为影响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因素。党的十八大明确提出,坚持计划生育的基本国策,提高出生人口素质,逐步完善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党的十八届二中全会决定整合卫生和计划生育部门,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启动实施单独两孩政策,中央《意见》对全面做好新时期计划生育工作进行了部署。落实好中央的重大决策,必须全面加强计划生育基层基础工作。这是实现计划生育工作转型发展、更好地为群众服务、让群众满意的迫切需要;是加快推进机构改革、转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政府职能的客观要求;是稳妥扎实有序落实单独两孩政策、稳定适度低生育水平、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根本保障。各地要提高认识,改革创新,切实加强计划生育基层基础工作,努力开创事业发展的新局面。 二、基本原则和工作目标 (一)基本原则。 一是坚持以人为本。尊重群众计划生育主体地位,寓管理于服务之中,切实维护群众实行计划生育的合法权益,提高人民群众的满意度。 二是坚持重心下移。稳定和健全基层工作网络和队伍,完善制度,加大投入,加强培训,提高待遇,保证基层有人管事、有钱办事、照章理事。 三是坚持资源整合。充分发挥基层卫生和计划生育的优势,促进资源整合、信息共享,加强与相关部门沟通协调,形成齐抓共管、综合治理的格局。 四是坚持改革创新。更加注重人文关怀,更加注重利益导向,更加注重宣传引导,全面推进依法行政,改革基层服务管理模式,实现工作思路和工作方法的根本转变。 (二)工作目标。 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以全面深化改革为动力,协调推进计划生育体制机制、政策制度、方式方法的改革,健全管理科学、服务优质、运行规范的计划生育工作网络,建设结构合理、素质优良、保障有力的计划生育基层工作队伍,完善宣传教育、依法管理、群众自治、优质服务、政策推动、综合治理的基层工作长效机制,加快推进计划生育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全面提高基层计划生育服务管理水平,为落实计划生育基本国策、逐步调整完善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奠定坚实的基础,提供有力的保障。 三、切实巩固和加强基层工作网络 (一)稳定行政管理机构和队伍。在卫生计生机构改革中,确保基层计划生育工作只能加强,不能削弱。县级卫生和计划生育部门要合理设置相关机构,充实力量,明确职责,履行好计划生育服务管理职能。健全乡镇(街道)计划生育办公室,按常住人口比例合理配备工作人员,承担宣传计划生育法律法规、落实奖励优待政策、统计婚育和出生信息、指导开展技术服务、查处违法生育等任务,督促辖区内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落实计划生育责任,指导村(居)民委员会做好计划生育工作,履行基层公共卫生、卫生监督等职能。 (二)优化配置服务机构和队伍。认真贯彻国家卫生计生委、中央编办《关于优化整合妇幼保健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资源的指导意见》(国卫妇幼发〔2013〕44号),有效整合县、乡妇幼保健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资源,优势互补,增强基层计划生育技术服务能力,保障计划生育宣传教育、技术服务、优生指导、药具发放、信息咨询、随访服务、生殖保健、人员培训等职责的落实。 (三)加强村(居)计划生育队伍建设。村(居)党组织、村(居)民委员会要切实承担计划生育工作职责,健全计划生育领导小组或计划生育委员会,配强配齐专职工作人员,合理确定工资、福利待遇。村(居)计划生育专职工作人员经过培训可以兼任新农合监督、疾病防控、卫生监督信息员。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要配备计划生育专(兼)职工作人员。 (四)健全完善基层计划生育协会组织。充分发挥计生协生力军作用,加强领导班子建设,健全基层工作网络。通过政策引导、项目支持等方式,大力支持协会发展,增强协会的活力和能力。在新经济组织、新社会组织和流动人口集聚地普遍建立计划生育协会。 四、扎实做好基层经常性工作 (一)加强宣传引导。通过多种形式和渠道,宣传我国人口国情、计划生育基本国策和计划生育工作取得的巨大成就,增强全社会的国情、国策意识;宣传计划生育法律法规、调整完善生育政策措施,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大力推进“婚育新风进万家”活动,宣传避孕节育、优生优育、生殖健康知识,倡导科学、文明、进步的婚育观念。做好信息公开和政策解读,回应社会关切。 (二)加强依法管理。按照合法行政、合理行政、程序正当、高效便民、诚实守信、权责统一的要求,改进执法方式,推进基层依法管理规范化建设。规范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积极推进生育服务证制度改革,简化再生育审批。加大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推进流动人口卫生和计划生育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深入开展“关爱女孩行动”,依法查处“两非”案件,综合治理出生人口性别比偏高问题。深入开展阳光计生行动,做好信访维稳工作。 (三)加强技术服务。开展计划生育、优生优育、生殖健康服务,推进避孕方法知情选择,引导群众选择安全、适宜、长效为主的避孕措施。严格禁止非医学需要的大月份引产。全面实施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项目,开展出生缺陷综合防治,提高出生人口素质。落实国家免费计划生育基本技术服务项目,严格服务规程,确保服务质量。 (四)加强利益导向。落实法定奖励政策,实施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和西部地区“少生快富”工程等“三项制度”。做好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的经济扶助、养老保障、医疗保障、社会关怀等工作。鼓励社会力量为计划生育家庭提供服务。全面开展创建幸福家庭活动、新家庭计划和生育关怀行动。 (五)加强信息管理。依托村(居)工作网络和队伍,落实定期采集信息制度。协调建立孕期保健、住院分娩、免疫规划、户籍管理、迁移流动、婚姻登记、义务教育、社会保障等信息共享机制,做好出生人口统计与监测工作。深入开发利用全员人口信息资源,运用信息化手段,精简基层台账、报表。提高信息质量,保障信息安全。 (六)加强群众自治。充分发扬民主,依法制订计划生育群众自治章程和计划生育公约,明确村(居)民委员会的计划生育职责、计划生育协会的任务、群众应享有的权利和义务,结合实际制订计划生育奖励、制约措施,引导群众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监督。加大诚信计生推进力度,实行政府或村(居)民委员会与群众“双向承诺,互为守信”。 五、加强组织领导 (一)落实领导责任。继续坚持计划生育党政一把手亲自抓、负总责,坚持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坚持“一票否决”制。坚持和完善计划生育领导小组制度,着力研究解决制约基层计划生育发展的突出问题,确保责任到位、措施到位、投入到位、落实到位。 (二)加强综合治理。明确各部门计划生育工作职责,加强政策统筹,加强工作协调,加强信息共享,促进相关部门经济社会政策和服务管理措施与计划生育工作有机衔接,形成齐抓共管计划生育工作的政策环境和工作机制。综合治理措施不得与法律法规相抵触。 (三)加大投入力度。落实《财政部 人口计生委关于完善人口和计划生育投入保障机制的意见》(财教〔2011〕558号)精神,健全稳定增长的财政投入保障机制,确保计划生育财政投入增长幅度要高于经常性财政收入增长幅度,确保法律法规规定的各项奖励扶助和优惠政策、免费基本技术服务、基层机构和队伍建设、经常性工作等经费的落实。不得将计划生育财政投入与社会抚养费征收挂钩。 (四)提升队伍能力。研究制订基层计划生育工作队伍建设规划,合理配置人才资源,引进优秀人才,加大教育培训力度,提升学历层次,以能力建设为核心推进队伍职业化建设。强化宗旨意识、法治意识、服务意识,增强做好计划生育工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从政治、经济、生活上关心关爱基层工作者,对先进人物给予表彰和奖励。 (五)实行创建引领。深入开展计划生育优质服务先进单位创建活动,坚持改革创新,完善指标体系,改进评估方式,加强过程管理,实行定期复评,建立激励和退出机制,确保计划生育优质服务先进单位创建活动的示范性和导向性,带动整体服务管理水平的提高。 (六)改进考核评估。科学设定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指标,把党政重视、部门协同、群众参与、队伍建设、经费保障、依法行政、利益导向作为目标考核的重要内容。简化考核程序,减少考核频次,探索建立第三方评估机制。加强对考核结果的运用,严格兑现奖惩。 各地要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本意见精神,我委将适时组织督查。 国家卫生计生委 2014年7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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