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手机短信可否作为证据
谈手机短信作为证据使用的效力
两 客 观存在 。任何想 象 、 揣测 或臆 造 , 都不 能正 确反 下 , 个特 定 的手 机号 码 之 间 的短 信 收 发行 为 可 映案件 的 客观 真实 , 都不 能成 为证 据 。手机 短 信 认 定 为 两 个 特 定 的用 户 之 间 在 特定 的 时 间 发 生 作 为 移 动通 讯 营运 商 信 号 网 络 连 接 的 一 种 新 型 的通讯 行为 。只要 提 供证据 的一方 能够证 明手 机
方发出 , 即在 接 收 方 的 手机 上 有 直 观显 示 , 在 经过 合 法途 径 取 得 的证 据 才 能作 为 定 案 的根 据 , 并
移动通 讯 营运商 的服 务器 上有 相应 的记 录 。而 能 而 取 得 的证 据 是 通 过 非 法 的 途 径 或 未 经 允 许 而
够 作 为证 据 的手 机 短 信 是 储 存 在 其 手 机 上 的 信 取得 是不 具有 证据 能 力 的。二是 与待 证事 实有关
1 证 据 的 客 观 性 . 1
“ 明性 ” 证 。手 机短 信 的另一 个显 著特 点就 是对 应 性 。手 机 短信 的收 发 只能在 特定 的手 机用 户之 间
证 据 的 客 观 性 指 证 据 作 为 已发 生 的 案 件 事 进行 , 种 对 应关 系可 以 由通讯 营 运 商 与用 户 的 这 实 的客 观遗 留 , 不 以人 们 的 主观 意 志 为转 移 的 服 务 协 议 来 证 明 。在 没 有 其 他相 反 证 据 的情 况 是
通 讯方 式 , 主要 工 作原 理 是把 人 们 所 表达 的意 短 信 的 内容 是 与案 件 相关 , 其 并且 是 从 对 方 的手 机 就可 以说 明是 具备 关联 性 的。 思 转化 为 数字 信 号 , 并通 过 信 号 网络 传 输 至对 方 号 码 内发 出的 ,
浅议手机短信的证据效力及其法律保障
L ega l Sy st e m A n d So ci e t y2009.2(中)浅议手机短信的证据效力及其法律保障沈金锋徐敏摘要手机短信作为一种新兴证据正逐渐被社会接受,但在当前司法实践中,如何认定手机短信证据效力仍存在分歧。
本文分析了手机短信证据属性,并对如何保障手机短信证据效力提出了相关见解。
关键词手机短信证据属性法律保障中图分类号:D91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09)02-057-02手机是20世纪人类最伟大的发明之一,当代社会人类已经离不开手机通信,手机短信更是被人们称为继报纸、广播、电视、互联网之后的“第五媒体”,而由此引发的手机短信纠纷却日趋普遍,重复发送“垃圾”短信、发送侮辱性短信、发布假中奖甚至是传授犯罪方法、销售赃物等涉嫌违法犯罪短信等问题也日益突出。
手机短信作为一种新兴证据正逐渐被社会接受,并得到司法实践的认可。
在现行民事诉讼司法实践中,对手机短信证据效力的认定仍存在分歧,只有客观分析这种证据的效力,才能使其在诉讼中真正发挥作用。
一、基本案情在本人所居住的城市,在2003年9月曾审结一起全国首例以发送手机短信侵犯名誉权的案件。
吴先生和惠小姐都年龄近30岁,均未婚,两人于2001年通过互联网聊天后相识相恋。
交往半年有余,惠某因故欲与吴某终止交往,吴某顿生报复心理,以手机短信的方式向惠某的同事、朋友发送多条涉及两人隐私的短消息,给惠某造成一定的负面影响和心理压力。
2003年5月下旬,惠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吴某为其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偿精神损失1万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吴某采用发手机短信的方式,使用侮辱性的言词,向惠某的同事及朋友公开涉及惠某隐私的内容,使他人对惠某的评价降低,在客观上对惠某的精神健康造成了一定损害,已构成名誉侵权。
法院判令吴某应在侵权范围内为惠某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偿惠某精神损害赔偿金人民币5000元。
该案最终是以手机短信作为证据而审结的,司法实践表明,手机短信已被法院作为审结案件的有效证据,证据效力得到了司法实务的认可。
试析民事诉讼中手机短信的证明力
பைடு நூலகம்
二 、手机 短信的 含义
手机短信 ,简称 S S M ,是用户通过手机或其 他电信终端直接发送或接收的文字或数 字信息。 短信发送人将编辑好的短 信发 送出去,通过 S P ( 短信服务提供商) 的短信平 台,将我们可识别
你。 ”此后被告搬 离合租公寓对原 告躲避不见。
庭审中,被告否认与原告之间存在借款关系,对 原告提供的手机短信辩称不是其本人所发 ,因双 ’
21 0 1年第 1期
武汉公安干部学院学报
2 1 N .1 01 o
试 析 民事诉 讼 中手 机短信 的证 明 力
荣 荣
( 苏州农 业职 业技 术 学院 ,江 苏 苏州 25 0 ) 10 0
[ 摘 要 】 随着现代通信技术 的高速发展 ,手机 已成 为人 们联络 的重要 工具 ,手机短 信作 为一种数 字化通讯
在没有其他相反证据的情况下 ,两个特定的手机
信的内容是与案件相关,并且是从对方 的手机号 码内发出的,就可以说明该手机短信与案件是具 备关联性的。
号码之间的短信收发行 为可认定为两个特定的用
户之间在特定 的时间发生的通讯行为 ,其内容能
证据的合法性指证据须具备法定形式、具有 合法的来源 、依法定程序予以收集。手机短信 的
书证是指以文字 、符号、图画等所表达的思 想内容来证明案件事实的书面文件或其他物品。 基于书证所表达的思想 内容必须以反映一定的物 质材料作为其存在的客观载体,作为这种客观载 体 ,书证以纸张最 为常 见,也可 以是竹 木、布 匹、塑料 、泥土等 ,随着高科技的更新 ,书证载 体的范围逐步扩大。而有些学者提出短信是通过
器中的记录,可以反映在手机屏幕 ,在网络信号 正常的情况下 ,手机短信一旦由发出方发出,即
民事案例分析:短信可否作为债权债务纠纷的证据
[案情介绍]张某与李某系同学关系,关系也十分要好。
2008年7月,李某在电话中向张某借款5000元,并用手机短信告知汇款帐户。
次日,张某将5000元汇入该帐户,借款到期后,原告多次催收未果,其中一次,张偶发短信催款时,李某回短信说,“过几天一定还!”庭审中,李某辨称,已经还款,只不过因为没写欠条,所以,也没让原告打收条。
[案情分析]第一种意见认为,手机短信具有易灭失、易修改、易编辑等特性,与证据“三性”相抵触,手机短信内容不应作为证据,故应判决驳回原告诉请;第二种意见认为,短信内可应作为直接证据使用,因为,依据民事证据的高度盖然性原则,短信内容能够说明案件的原、被告之间的借贷事实,故应判决支持原告诉请。
[判决结果]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1、本案中,手机短信能够作为定案证据,关键是要看该短信是否具有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
手机短信是一种社会实践主体思想内容的载体,在与待证案件事实存在客观联系的情况下,此短信便具有关联性,当短信的取得符合法律规定的程序时,则短信具有合法性,并因此成为法庭证据。
2005年4月1日生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第七条规定,“数据电文不得仅因为其是以电子、光学、磁或者类似手段生成、发送、接收或者储存的而被拒绝作为证据使用。
”笔者认为,手机短信成为证据还要符合以下条件:一、能够明确知悉或查明相应手机的真实使用人或信息接发主体。
否则,无法确定短信息的客观性及其与待证事实的关联性。
二、短信息内容必须是与传递信息主体相关的事实行为或法律行为的思想内容的表述。
三、短信息的内容必须是能够固定并为他人知悉。
本案手机短信无论是从其所载内容,还是短信的提取都符合以上特征,能够作为书证使用。
2、直接证据和间接证据是刑事诉讼中经常采用的一种证据分类理论,以证据与案件的主要事实的客观联系和证明方式为划分标准,在实践中逐渐向民事诉讼领域渗透。
凡是单独一个证据所包含的信息内容,能够直接指出案件的主要事实的,就是直接证据。
手机短信可以作为证据使用吗
⼿机短信可以作为证据使⽤吗⼿机短信作为证据是在诉讼中经常有的事情,那⼿机短信具备什么条件可以作为证据呢?接下来由店铺的⼩编为⼤家整理了⼀些关于⼿机短信可以作为证据使⽤吗⽅⾯的知识,欢迎⼤家阅读!⼿机短信可以作为证据使⽤吗可以作为证据使⽤,但是经过公证的效⼒更⼤。
⼀、⼿机短信的证据能⼒⼿机短信是⼿机短信息服务(SMS)的简称。
因为这样的消息长度很短,故称之为短信、短信息、短消息、短讯息。
从法律⾓度出发,收发短信过程中的法律关系涉及到三⽅,即短信发送⼈、短信服务提供商(SP)和短信收件⼈。
另外,增强型短信(EMS)和近来兴起的多媒体短信(MMS,也称彩信)都是SMS的升级版本,它们同样也是使⽤控制信道,并通过短信服务提供商的短信平台存储和转发消息,仅是在个别功能及传输上要⽐普通短信复杂⼀些。
本⽂所定义的⼿机短信也包括了EMS和MMS。
论述⼿机短信的证据能⼒,有必要先看⼀下什么是证据能⼒。
证据能⼒是指某⼀项材料能够⽤于严格的证明的能⼒或者资格,亦即能够被允许作为证据加以调查并得以采纳的能⼒或者资格。
对于⼀项材料要达到⼀个什么样的标准才可以具备证据能⼒,我国学界和实务界的通说认为,应同时具备“客观性”、“关联性”和“合法性”。
那么,⼿机短信是否具备这“三性”要求呢?下⽂⼀⼀予以分析:1.客观性。
证据的客观性是指证据本⾝必须是客观的、真实的,⽽不是虚构的、想象的、捏造的。
客观性包括两个⽅⾯:⾸先,证据内容具有客观性,也就是说证据内容必须是对客观事物的反映,即便是这种反映可能存在偏差甚⾄是错误,但它必须要以客观事实为基础和前提。
其次,证据的形式具有客观性,即证据本⾝具有存在的形式,是⼀种客观存在的东西,是得以让其他⼈感知的。
笔-者认为,⼿机短信均满⾜以上两⽅⾯的要求。
⼿机短信的传递过程虽然是数字信号的发射与接收,但是最终它可以在收件⼈的⼿机上显现成为⼈们可以识别的⽂字、声⾳和图像,它的形式客观性不容怀疑。
⽽⼀项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机短信的内容显然是客观存在的,虽然这些内容并⽆“真迹”,⽽且很容易被删除或者更改,⽽且还不留痕迹,但并不能因此⽽否定⼿机短信的客观性。
民事诉讼案件中手机短信送达的效力问题
民事诉讼案件中手机短信送达的效力问题民事诉讼案件中,通常是通过传票、律师函等正式文件的送达方式告知被告方起诉事宜。
然而,在一些情况下,手机短信也可能被法院视为有效的送达方式,从而对案件产生影响。
本文将就手机短信送达的效力问题进行讨论,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法律规定中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法院应当向被告送达起诉状和应诉通知书;法院认为需要通知第三人参加诉讼的,也应当通知。
”该条规定了诉讼文件的送达对象和方式,其中提到了“送达”,但没有具体规定送达方式。
因此,在法律上,通常情况下,送达方式并没有限定,只需确保被告方真实收到起诉状和应诉通知书即可。
在此基础上,中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八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
书面形式应当采用起诉状,其内容应当包括原告的姓名或名称和住所或者经常居所、被告的姓名或名称及其住所或者经常居所、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证据。
起诉状由原告或者代理人签名;委托代理人签名的,应当有委托状。
”上述规定表明,无论是书面或者口头形式提起诉讼,原告方需要提交起诉状,由此可见,原告方必须要采取某种形式向法院提交,才能视为正式开启诉讼程序。
二、案例分析在实践中,法院处理案件时常会面对手机短信送达的情形。
这时,法院通常会对短信的发件人、短信内容等进行核查,以确保其真实性和合法性。
以下是一些有关手机短信送达的案例:1、江苏省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中,原告向被告出借一定金额,并在截至日未还,故以短信方式告知被告还款,但被告不予理睬。
法院认为,在该案中,原告所提供的短信记录具有真实性和全面性,可以视为合法有效的送达方式。
2、湖南省岳阳市云溪区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离婚案中,原告以短信方式向被告提出离婚请求,被告没有正面回应,法院认为,原告方所提供的短信记录并未得到被告方的确认,不具备送达的效力。
3、贵州省贵阳市白云区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涉及产权纠纷的案件中,原告方向被告方发出过多次短信、微信等通知并告知,但因被告方长期无回应,法院认为短信、微信等通知未得到被告方收到,不具备送达的效力。
电子数据作为证据使用规则及注意事项(2020.5.1实施)
电子数据作为证据使用规则及注意事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2019年12月26日公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决定》将于2020年5月1日起生效。
该决定进一步细化并扩大了电子数据的范围。
根据该决定电子数据包括:一、手机短信如何在法庭上出示手机短信应当庭出示,并将短信内容、发(收)件人、发(收)时间、保存位置等相关信息予以书面摘录,作为庭审笔录的一部分。
举证方也可自愿申请短信公证,并将公证文书作为证据出示,此时手机短信可以不予出示。
审查手机短信应注意哪些情况经过法院审查核实符合证据“三性”要求的手机短信,可以作为定案依据。
但因手机短信存在删改的特性,一般情况下不宜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应结合其他证据予以补强,短信证据应该注意以下几点:(1)审查发、收件人(姓名及手机号码)以及发送、接收的时间;发、收件人与案件当事人之间的关系,确定双方属于案涉当事人;(2)审查手机短信的位置是否出现变动,有无中间删减的情况;(3)审查手机短信的内容是否完整,与其他证据是否有矛盾,与待证事实是否有关联;(4)必要时可申请鉴定或向电信运营商作调查。
已删除的短信哪里找?(1)搜索APP“手机数据恢复精灵”(2)打开APP,点击“短信恢复”(3)APP会对手机进行扫描(4)扫描完成后可以恢复查看了。
二、传真件由于传真件的真实性较难判断,采用某些技术性手段可以编造内容,同时传真件的保存时间不长,经过两三年时间,其字迹就会变淡、模糊,纸质泛黄,故对其真实性及证明力应注意审查。
所以重要的传真,一定要记得复印备份!1、核实传真的收件人、发件人,发、收传真的号码、传真时间,以判断传真收、发人与案件当事人之间的关系,传真过程,传真内容是否真实。
在核实双方当事人身份的时候,应当注意双方的名片上或合同约定中是否留有传真号码;2、存在多份传真件的,应审查各传真件之是否相互衔接,与其他证据能否印证。
如何收集夫妻感情破裂的证据
本文主要介绍夫妻感情破裂证据的收集。
审理离婚案件主要是围绕案件争议的焦点进行举证、质证,所以在离婚案件中,不管是原告还是被告,都要针对争议的焦点提供对自己有利的证据。
普通离婚诉讼中的争议焦点是夫妻感情是否破裂、孩子归谁抚养、财产的分割以及一方有无过错责任等。
随着网络信息的发展,网络已成为人们生活和工作中不可少的一部分,与此同时,因网络引起的民事纠纷和计算机犯罪也不断增加。
电子证据的证据形式也随之进入司法领域,对我国传统的证据体系提出了新的挑战。
像手机短信、SQ邮件、录音录像等在一定条件下都可以作证据适用,那么,如何让这些信息作为证据使用呢?1、手机短信手机短信作为证据适用,已经逐渐被司法实践所认可。
因为手机短信具备证据的三性,即客观真实性、合法性及关联性。
因为每个手机用户的手机号码和入网证号都是惟一的,短信发出后,接受者手机又能显示对方的手机号码。
这样就可以确定发送者是谁,起到证实案件事实的作用。
目前,手机短信不仅在民事案件中起着证明事实的作用,在侦破刑事案件上也起到了关键性的作用。
可见,手机短信的频繁适用,不仅给当事人日常沟通交流带来方便,也给人们留下了可以保留的记录。
在离婚案件中,短信已经被越来越多的当事人作为收集对方存有过错的证据。
比如,一方当事人与第三者的暧昧短信、第三者给您的短信等,在收集该类证据时,可以采取以下方法:一是在接受信息者未将短信删除的情况下,直接将此信息予以储存,并将手机封存。
然后,最好到公证处进行书面公证,经过公证的证据效力比较高,一般会被法官采纳。
二是在与案件有关的短信被删除情况下,可以通过手机短信运行商来调取短信内容。
在收集时,可以通过运行商的储存信息将对应的手机短信的发送时间、双方手机号及内容打印出来,并由在场的工作人员签字盖章证实出处,以供审判中使用。
2、电子邮件目前,电子邮件作为证据使用在民事诉讼中已经得到确认,如我国《合同法》规定合同的书面形式包括电子数据邮件形式。
手机短信证据分析
手机短信证据分析摘要:随着信息技术的迅速发展,手机作为一种必不可少的通讯工具进入了人们的生活。
手机短信甚至被人称为继报纸、广播、电视和互联网之后的“第五媒体”。
手机短信作为一种新兴证据逐渐在司法领域被使用,然而由此引发的一系列问题还值得我们思考。
关键词:手机短信证据类型构成要件证明力保全何谓手机短信证据?似乎每个人都能讲出个所以然,但是都无法明确概括。
手机短信证据不仅仅指手机上收到的短信或者手机发送到电脑上的短信,还包括基于手机短信传输而生成的电子信息资料、通过特定的手机软件对手机短信进行复制而生成的电子信息资料、通过其他能复制手机短信的相应技术对手机短信进行复制而生成的电子信息资料等其生成于该手机短信的附属电子信息资料。
①而手机短信证据中的信息主要表现为文字、数字、图画、声音等。
近几年的案件中,逐渐开始以手机短信作为证据。
例如,2003年6月10日,上海市虹口区法院主持调解结案的袁某向乌某发出侮辱性手机短信案,就把手机短信作为证据之一。
②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判决的李皋兰诉陈铭强借款合同纠纷案,也引入了手机短信证据。
③手机短信证据不属于传统意义上的证据类型,但是却受到司法的青睐,也是有一定原因的。
涉案的手机短信一般会显示出如下信息:1、表露发信者思想意志的文字和符号信息;2、发信手机的号码;3、发送的日期、时间。
从这些信息中,我们可以推测出发送者当时的主观想法,反映案件的某些客观事实等等,对案件的解决是有一定帮助的。
一、手机短信证据属于何种证据类型鉴于手机短信证据的作用如此之大,将其利用于司法领域也是大势所趋。
但是,这种新兴的证据属于何种类型呢?《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规定:“证据有下列几种:(一)书证;(二)物证;(三)视听资料;(四)证人证言;(五)当事人的陈述;(六)鉴定结论;(七)勘验笔录。
以上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证据。
”手机短信证据似乎不属于任何一种证据类型,难道要作为第八种证据来使用?目前,学界大概有以下三种观点。
手机短信能否作为证据--从一起敲诈勒索案角度探讨
从 一起 敲诈勒联 系 。 作为 证 据 内 容 的事 实 与 案 件 事 实之 间存 在 某 种 联 系 。 关联 性 是 实 质性 和 证 明性 的 结合 。关 联 性 不 涉 及 证据 的 真 假和 证 明价 值 , 其侧 重 的 是证 据 与证 明 对象 之 间 的形 式 性 关 系, 即证 据 相 对于 证 明对 象 是否 具 有 实质 性 , 以及 证 据 对 于证 明对 象 是 否具 有 证 明 性 。本 案 中 手 机 短信 正 是被 告 敲 诈 勒 索 意 思 表示 的 载体 , 这具 有 实 质性 , 而 同时 也证 明了 犯罪 事 实 的
~
证据 内容事 实 与案 件 待 证事 实具 有 客观 联 系 。 构成 一 条 完整 而 有 效 的证据 锁 链 , 明被 告 敲 诈勒 索 的 法律 事 实 。手 机 短 信 可 证
讨 论 短 信能 否作 为 证据 , 主要 从证 据 的客 观 性 , 合法 性 , 关 方 面 都 有待 于 立法 的进 一 步规 范 与 明确 , 以适 应 信息 时代 高速 联性 三 方 面考 虑 。 发展 的 需要 。 证据 的 客观 性 , 证据 作 为证据 内容 的 事实 是客观 存在 的 , 指 在 我 国法 律规 定 中 , 合 同法》 十 一条 规 定 : 面 形 式是 《 第 书 即证 据 必 须真 实 可靠 , 作 为 证据 内容 的事 实与 案件 的 待证 事 且 指合 同书、 信件和数据电文( 包括 电报、 电传 、 传真、 电子数据交 实 之 间 的联 系 是 客 观 的 。手 机 短 信 是发 送 者 把 自己 的真 实 意 换和 电子 邮件 ) 可 以有 形 地 表现 所 载 内容 的 形 式 。该 法 条第 等 思表 示 用 文 字 形 式表 达 后 通 过 短信 发 送 平 台 发送 到 接 受 者手 次在 法 律上 确 定 了数 据 电文 的 书面 形 式 的地 位 , 际上 确 立 实 机 上 。短信 内容表 达 的 是客 观 存 在 的事 实 , 是当 事人 主 观臆 了 电子证 据 ( 括手 机 短信 ) 不 包 的合 法性 。这 是 《 同法 》 新 形 合 在 想 。在这 起 敲诈 勒 索 案 件 中 , 短信 内容正 是 员工 表 达其 敲 诈勒 势 下 对 书面 形 式 作 出 扩 张解 释 的 突 破 。刑 事 诉 讼 法 第 四十 二 索 意 图 的 内容 并 且 已付 诸实 践 , 向当 事人 发 出勒 索 的信 息 。从 条 规 定 : 明 案件 真 实情 况 的 一切 事 实 , 是证 据 。2 0 证 都 02年 4 这 两 方 面看 , 机 短信 的 内容 符 合 证据 的 客观 性 , 手 具有 和 待证 月 1日生 效 的 《 高人 民法 院关 于 民事 诉 讼 证据 的若 干 规 定》 最 事 实 之 间 的客观 联 系 以及 本 身 的 客观 存在 性 。 第 二十 二 条 规 定亦 规 定 了视 听资 料 的证 据 效 力 。由此 , 电子 证 证 据 的合 法 性 , 叫证 据 的许 可 性 、 据 的法 律 性 。合 法 也 证 据 ( 括 手 机短 信 ) 为 一种 法 定可 接 受 证据 己成 为 定 论 。 包 作 性, 是指 证据 只 能 由审 判人 员 、 察人 员 、 察 人 员和 当 事人 依 检 侦
手机短信作为证据的审查与认定
手机短信作为证据的审查与认定随着时代的不断发展,手机短信已经成为人们日常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它不仅仅是一种沟通工具,更是证明事实、解释问题的重要证据。
在如今的法制社会中,手机短信作为电子证据被广泛应用于各种案件中,但同时也因其易伪造、易篡改、易丢失等缺点,引发了很多争议和困扰。
因此,如何正确审查和认定手机短信作为证据的真实性与可信度,成为了检察机关和法院在审判中亟待解决的问题。
一、认定短信真实性的要求为了保证短信作为证据能够真实地反映当事人在某一时刻的真实意愿,法律对于认定短信真实性提出了以下要求:1.短信是否与事实一致是判断其真实性的重要标准之一。
短信内容必须与正常人的思考、口吻和行为习惯一致,才会受到法庭的认可。
同时,判断短信是否真实还需考虑其时间、地点、人物等方面的相关性。
2.发件人的身份认证是判断短信真实性的另一个重要依据。
首先,需要判断发送短信的号码是否可追溯;其次,需要核实短信发送者的真实身份。
如果有必要,应当对短信发送者进行电话、视频或当面核实身份,以确保证据真实可靠。
3.短信格式、字体、语言、标点等方面是否存在异常,也是判断短信真实性的重要标准之一。
因为伪造者往往会出现拼音错误、词汇不当、标点符号使用不规范等情况。
法庭应当对这些异常情况进行综合分析评判,判断短信是否可信。
二、短信电子证据的审查和认定要点在判断短信作为电子证据的可信度和适格性时,需要注意以下要点:1.判断短信的原始形态是否稳定。
在判断短信是否具有证据价值时,必须要考虑短信的原始形态是否完整、稳定和一致。
如果短信被篡改、删除、伪造等,则短信将失去证据的可信度。
2.采用科技手段鉴定短信的真实性。
因为伪造验证短信的技术不断更新,为了更好地保证短信的真实性,可以采用科技手段进行鉴定。
例如将该手机短信导入电脑进行鉴定是否有修改和篡改痕迹。
3.对短信内容的推敲也是判断其真实性的重要环节之一。
除了必须确定发送人和发送时间,同时也需要对短信内容进行全文推敲,注意其逻辑性、合理性、真实性,如果在全文推敲过程中存在语言不通顺、内容矛盾等问题,就需要考虑短信中的真实性。
短信可否作为定案的唯一证据
围绕 本 案 的 审 理 , 以下几 个 方 面 存 在 在很 大争 议 : 是 手 机 短 信 可 否作 为 定 案 一 证据。一种观点认 为, 信易删改 、 短 易复 制, 内容上常表现为祝愿 、 问候 、 笑话等 , 不 能 作 为定 案 依 据 。另 一种 观 点 认 为 , 短 信 具 有 信 息 传 递 功 能 ,可 以 作 为 定 案 依 据 。二是 手 机 短 信 属 于何 种 证 据 形 式 。 一 种 观 点认 为 , 短信 需 要 借 助 一 定 的设 备 并 运 用 一 定 的科 技 手 段 制 作 、 播 、 知 , 传 感 应 属 于 视 听 资料 。 另一 种 观 点 认 为 短信 是 以 所 表 达 的 思 想 内容 证 明 问题 , 应 属 于 书 证 。 是短信作为证据的条件 。 三 一种观 点 手机等, 以便 送达 人 员 联系 , 达诉 讼 文书 送 时 , 过查 找 , 经 仍无 法 送 达 的 , 公 告送 达 除 外 , 可告 知 原告 , 还 让其 协 助法 院送 达 。() 2 明确 告知 由原 告承 担 因 其提 供 的被 告 地址 错 误 而 导 致 重 复送 达 的 费用 由原 告 承 担 。 根 据 法 院诉讼 收 费 办法 的规 定 ,诉 讼 费用 的收 费范 围包 括法 院认 为应 当 由当事 人 负 担 的其他 诉讼 费用 ; 因此 , 由于 原告 提供 的 送达地址错误而导致重复送达的费用应计 ‘ 他诉 讼 费用 ” 由提 供错 误 送 达 地 址 其 , 的 原告承 担 。() 3对拒 不 承担 有关 送达 费 用 又不 能提 供 正确 提 供被 告 地址 的 ,应 当 以 “ 没有 明确 的被告 ” 由 , 定驳 回起 诉 。 为 裁 因 为 原告起 诉 的条 件 之一 是 要求 “ 明确 的 有 被 告 ” 这包含 两层 含义 : 告 具有诉 讼 , 被 主 体 资 格 、 告 的 地 址 明确 , 下 落 不 明 被 但 的 除外; 因此 , 出 明 确 的 被 告 是 原 告 起 提 诉 时 应尽 的诉 讼 义 务 。 ◆ 作 者 单位 : 大庆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 区法院
哪些证据可以做为呈堂证供
哪些证据可以做为呈堂证供证据是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证据问题是诉讼的核⼼问题,全部诉讼活动实际上都是围绕证据的搜集和运⽤进⾏。
⼿机短信可以作为证据吗?有证明⼒吗?⼩编为您解答!1、⼿机短信可以作为证据吗?⽹友提问:结婚⼀年后,发现丈夫与某异性朋友有暧昧关系,他的⼿机短信中有⼀起开房、购物、约会等聊天记录。
我将这些记录截屏保存后,准备向法院起诉离婚,请问这些短信记录能否成为因他过错导致婚姻破裂的证据?律师回答:最新实施的最⾼法院关于《民事诉讼法》的司法解释第⼀百⼀⼗六条规定,电⼦数据是指通过电⼦邮件、电⼦数据交换、⽹上聊天记录、博客、微博客、⼿机短信、电⼦签名、域名等形成或者存储在电⼦介质中的信息。
按照上述法律规定,依据您的描述,在您起诉离婚时,可以将这些⼿机短信记录作为证据使⽤,证明您的丈夫存在过错。
2、⼿机短信能否作为证据起到证明效⼒?虽然对其归类为书证还是视听资料尚存争议,但是,在司法实践中,已经作为证据被采信。
因此,⼿机短信作为证据使⽤不可忽视,但应注意以下⼏点:(1)⼿机短信作为间接证据,可以对案情进⾏佐证,⽽不能孤证定案。
若要被法庭采信,要与其他间接证据保持⼀致,并形成完整、有效、严密的证据链。
(2)可依据《民事诉讼法》第74条规定,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诉讼参加⼈可以向⼈民法院申请证据保全,请求⼈民法院以勘验、制作笔录等⽅式将短信内容固定下来。
为避免⼿机短信灭失,故在提起诉讼后,便可⽴即向法院申请证据保全。
(3)依据《民事诉讼法》第67条的规定,当事⼈可以请公证机关对⼿机短信予以公证。
经过法定程序公证证明的法律⾏为、法律事实和⽂书,⼈民法院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但有相反证据⾜以推翻公证证明的除外。
如此,为防⽌⼿机短信灭失,在收到⼿机短信后、提起诉讼前,便可将⼿机短信进⾏公证,且这份公证具有法律强制⼒。
质证意见案例
质证意见案例标题:短信作为质证的可行性案情简介:在本案中,受害人被告人之一发送的短信内容被作为证据进行质证。
本文将探讨短信作为质证的可行性,并提供相关判例支持和法律依据。
正文:短信作为一种电子通信形式,其内容可以作为证据进行质证。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63条和第64条的规定,短信可以作为书证进行质证。
同时,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制定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五)》中明确指出:“对电子数据等可以复制的载有内容的物品,复制品与原件具有相同效力。
”因此,以短信形式记录的信息具有证据效力。
在相关判例中,我国法院已经多次认可并采纳了短信作为质证的可行性。
例如,某刑事案件中,被告人通过短信向自己的同谋发送指令,此短信被法院作为重要证据,对被告人进行了定罪判决。
另外,在一些民事纠纷中,法院也多次接受了短信作为质证来证明各方之间的协议、约定和沟通。
然而,作为质证的短信也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
首先,短信的发送方和接收方要能够确认并证实短信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其次,法院在处理短信作为证据时,需要结合其他证据进行综合判断,避免对短信内容的片面解读。
再次,对于短信的真实性存在争议的情况下,法院可以考虑借助技术手段进行技术鉴定,以确保短信内容的可信性。
因此,综合以上的法律依据和判例,我们可以得出结论,短信作为质证的可行性是存在的。
然而,在实际应用中,需要根据案件具体情况来判断短信的可信性和证据力量。
法院在评估短信作为证据时,应当充分考虑短信的整体可信性、与其他证据的协调性以及是否存在其他证据能够否定或支持短信内容的问题。
结论:短信作为质证的可行性已经得到法律法规和相关判例的支持。
在使用短信作为证据时,应当注意确认短信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并综合其他证据进行综合判断。
同时,法院在评估短信作为证据时,需要充分考虑短信的整体可信性以及与其他证据的协调性。
短信属于什么证据种类?
Some things, slowly forgetting, may not be relief.悉心整理助您一臂(页眉可删)短信属于什么证据种类?《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证据种类包括: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鉴定结论、勘验笔录等七种。
所谓证据,是指依法定程序收集并审查核定,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根据。
手机短信只要符合证据属性,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就可以作为证据使用。
手机短信属于数据电文范畴,是证据中视听资料的一种。
随着手机的广泛应用,我们和他人之间一些重要资料的传输经常会以短信的形式。
如果后期一旦发生纠纷,那么短信是否可以作为证据使用,短信属于什么证据种类?整理总结了相关法律知识,下面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一、手机短信作为证据的法律依据《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证据种类包括: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鉴定结论、勘验笔录等七种。
所谓证据,是指依法定程序收集并审查核定,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根据。
手机短信只要符合证据属性,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就可以作为证据使用。
《合同法》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
”第十一条规定:“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电子签名法》第2条第2款规定,“数据电文是以电子、光学、磁或者类似手段生成、发送、接收或者储存的信息。
”第7条规定;“数据电文不得仅因为其是以电子、光学、磁或者类似手段生成、发送、接收或者储存的而被拒绝作为证据使用。
”第5条规定:“符合下列条件的数据电文,视为满足法律、法规规定的原件形式要求:(一)能够有效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供随时调取查用(二)能够可靠地保证自最终形成时起,内容保持完整、未被更改。
但是,在数据电文上增加背书以及数据交换、储存和赤示过程中发生的形式变化不影响数据电文的完整性。
”手机短信是以手机为信息传播终端与载体的文本或图片,其本质是一种数据信息流,属于数据电文的范畴。
电子签名法裁判第一案
电子签名法裁判第一案编者按:法官引用了电子签名法的有关规定裁判了本案,根据对本案的描述,依据电子签名法,本案中的手机短信可以作为证据。
基本案情2004年1月,杨先生结识了女孩韩某。
同年8月27日,韩某发短信给杨先生,向他借钱应急,短信中说:“我需要5000元,刚回北京做了眼睛手术,不能出门,你汇到我卡里。
”杨先生随即将钱汇给了韩某。
一个多星期后,杨先生再次收到韩某的短信,又借给韩某6000元。
因都是短信来往,两次汇款杨先生都没有索要借据。
此后,因韩某一直没提过借款的事,而且又再次向杨先生借款,杨先生产生了警惕,于是向韩某催要。
但一直索要未果,于是起诉至北京市海淀区法院,要求韩某归还其11000元钱,并提交了银行汇款单存单两张。
但韩某却称这是杨先生归还以前欠她的欠款。
为此,在庭审中,杨先生在向法院提交的证据中,除了提供银行汇款单存单两张外,还提交了自己使用的号码为“1391166xxxxx”的飞利浦移动电话一部,其中记载了部分短信息内容。
后经法官核实,杨先生提供的发送短信的手机号码拨打后接听者是韩某本人。
而韩某本人也承认,自己从04年七八月开始使用这个手机号码。
法院经审理认为,依据2005年4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中的规定,经法院对杨先生提供的移动电话短信息生成、储存、传递数据电文方法的可靠性;保持内容完整性方法的可靠性;用以鉴别发件人方法的可靠性进行审查,可以认定该移动电话短信息内容作为证据的真实性。
根据证据规则的相关规定,录音录像及数据电文可以作为证据使用,但数据电文直接作为认定事实的证据,还应有其它书面证据相佐证。
杨先生提供的通过韩女士使用的号码发送的移动电话短信息内容中载明的款项往来金额、时间与中国工商银行个人业务凭证中体现的杨先生给韩女士汇款的金额、时间相符,且移动电话短信息内容中亦载明了韩女士偿还借款的意思表示,两份证据之间相互印证,可以认定韩女士向杨先生借款的事实。
如何运用手机短信证据
如何运⽤⼿机短信证据凡事都讲求证据,为了证明⾃⼰所说的话,证据也显得⾮常的关键。
⼀些受害者在去警察局报案的时候,也会提供⾃⼰⼿机上的证据,希望⽤这些短信来证明对⽅犯罪事实、侵害⾃⼰权益的事实是存在的。
听⼀听店铺⼩编给出的详细讲解。
如何运⽤⼿机短信证据第⼀、⼿机短信可以作为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
根据《中华⼈民共和国电⼦签名法》第五条、第七条的规定“数据电⽂不得仅因为其是以电⼦、光学、磁或者类似⼿段⽣成、发送、接收或者储存的⽽被拒绝作为证据使⽤,凡是能够有效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供随时调取查⽤;能够可靠地保证⾃最终形成时起,内容保持完整、未被更改的都可以作为数据电⽂的原件使⽤”。
这部电⼦签名法为⼿机短信作为证据使⽤提供了法律依据。
第⼆、⼿机短信作为证据使⽤的形式要件。
⼿机短信作为证据最直接的办法就是当庭要求对⽅展⽰⼿机短信内容,但是在这之前需要向法庭提供其他证据佐证,凭什么要求对⽅出⽰私⼈物品及信息。
这需要有法律依据,在没有其他证据佐证的情况下,对⽅完全可以以涉及到商业秘密或者个⼈隐私为由拒绝将⾃⼰的⼿机短信当众公开。
第三、固定⼿机短信为证据最好的做法是事先到公证机关将⼿机短信内容进⾏公证,由公证⼈员现场将⼿机短信打开并将内容摘录下来,制作成书⾯⽂本的形式,这样由公证⼈员摘录的⼿机短信内容就具有可信性,会被法院采纳。
公证后,即使短信被对⽅删掉,法院凭公证机关的公证⽂件也可以认定。
在进⾏⼿机短信内容公证的时候,还要注意记录下⼿机的品牌和型号。
如何调取⾃⼰的⼿机短信⽤作证据1、应保留⾃⼰⼿机中的短信原件,并可以通过照相、联接电脑打印的⽅式取得短信的复制件。
2、应通过通讯运营商取得相应的短信通讯清单或记录,以证明短信的真实性和具体通讯时间、通讯对象等。
根据法律规定,⼿机短信作为电⼦数据的⼀种形式,在民事诉讼中可以作为证据予以使⽤。
《民事诉讼法》第六⼗三条证据包括:(⼀)当事⼈的陈述;(⼆)书证;(三)物证;(四)视听资料;(五)电⼦数据;(六)证⼈证⾔;(七)鉴定意见;(⼋)勘验笔录。
手机短信的民事证据法考察
手机短信的民事证据法考察王继福,张亮(燕山大学文法学院,河北秦皇岛066004)摘要: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手机已成为现代人日常生活中不可或缺的工作和生活用品。
而手机短信凭借其便宜的资费和较强的互动性,被广大消费者所接受和认可。
同时手机短信已经以一种新的证据形式进入诉讼程序。
在司法实践中,涉及手机短信作为证据的案件不断出现。
如何看待手机短信在证据法上的性质、证据能力、证明力以及手机短信作为证据时如何举证、质证、认证,手机短信作为证据时的证据规则如何?是证据理论和实务上亟待解决的问题。
本文就这些问题做了一些探讨,希望能够对丰富我国的民事证据理论和促进民事司法公正有所助益。
关键词:手机短信;证据法;考察中图分类号:D915.1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2-3240(2010)07-0077-04收稿日期:2010-06-11作者简介:王继福(1967-),辽宁朝阳人,燕山大学文法学院副教授,诉讼法专业硕士生导师;张亮(1982-),河北邢台人,燕山大学文法学院诉讼法专业2008级硕士研究生。
社会科学家SOCIAL SCIENTIST 2010年7月(第7期,总第159期)Jul.,2010(No.7,General No.159)【法学与法制建设】一、手机短信的概念与特点(一)手机短信的概念短信(Short M essage)即短信息服务,最早是一种在GSM 网络上传送简短信息的增值服务,起源于欧洲。
世界上第一条短信息是1992年英国Vodafone 公司在GSM 网络上通过电脑传送到手机上的。
2000年,中国移动和中国联通手机短信业务相继推出。
具体来说,手机短信是一种基于Internet 网络连接而产生的新型通讯方式,它将个人意思转化为数字信号,通过移动梦网将信息发送出去,主要用来在用户之间传递信息。
每个短信息的信息量一般限制为140个字节即70个汉字。
EM S (增强型短信)是SM S 的增强版本,其可以在文本信息中加入铃声、简单图片和动画,它也使用控制信道,并通过短消息中心存储和转发消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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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手机短信可否作为证据
[案情
20XX年1月10日,被告王某立据向原告刘某借款15000元,未约定还款期限等。
20XX年1月13日和21日,被告王某手机上先后两次出现原告刘某发送的短信,内容分别为:“四万五千元以(已)还清,欠条放在我妈家你和朱欠条过两天一起还给你”,“欠条被我家人弄丢了,你放心钱已还清我不会跟你要了”。
20XX年2月26日,原告刘某以被告王某向其借款15000元,口头约定用期三个月,到期后经多次催要未果为由,遂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并提供的借条一份为证。
被告王某辩称,借款已还,由于原告说欠条丢了,就用手机发短信给我,并出示手机短信为证。
[评析
手机短信作为证据是否有法律依据,其证明效力如何?法庭能否采信?
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证据种类包括: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鉴定结论、勘验笔录等七种,其中是否包括手机短信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二条:“调查人员调查收集计算机数据或者录音、录像等视听资料的,应当要求被调查人提供有关资料的原始载体。
”视听资料是指利用图像、音响及电脑等贮存的数据资料等来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证据形式。
由此看来,应该理解为手机短信是一种视听资料,只要它符合证据属性,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就可以作为证据使用。
证据是否可以采信关键看它是否具备客观性、关联性和可采性。
证据的客观性,指证据作为证据内容的事实是客观存在的,即证据必须真实可靠,而不是主观想象、猜测和杜撰的,而且作为证据内容的事实与案件的待证事实之间的也是客观的。
手机短信作为一种新型通信方式,其主要工作原理是把人们所表达的意思转化为数字信号,并通过信号络传输至对方手机,呈现在对方的手机屏幕上,并在通信营运商的服务器上有相应的记录。
证据的关联性,指证据作为证据内容的事实必须与需要证明的案件事实或其他争议事实之间存在某种客观的。
手机短信的收发是发短信者占主动而收短信者处被动的关系,短信的收和发这种通信行为是一种对应关系。
可采性具体包括四方面的内容:即1、形式合法;2、提供、收集证据的主体合法;3、证据的内容必须合法;4、证据必须依照法定的程序收集,违反法律
规定的程序不具有合法性。
就本案来看,被告所提供的证据是自己的手机上贮存的信息,并在庭审时当庭展示,同时在法官的指导下将手机信息内容作书面摘录,作为庭审笔录的一部分。
原告亲眼目睹这一过程,当场未表示异议并在庭审笔录上签了名。
如果本案原告要推翻被告的证据,就必需提供被告手机上的短信是由被告借(或偷)用原告手机、或被告指使他人为“赖帐”而发出的信息的相关证据,否则就不能对被告的短信证据提出合理的怀疑。
由此来看,原告收集、提取证据的过程没有侵害他人权益,是正当、合法的。
法官采信手机短信的理由除了基于上述证据的“三性”外,还在于法官应当具备的科学知识和生活常识。
在当今社会,手机已成为人们信息沟通的主要通讯工具之一,手机收件箱中的信息是只读文件,只有在转发的情况下才能删改,转发后只要不删除,仍然恢复到接收时状态。
而且从手机短信的基本内容来看,打开手机收件箱,其信息均带有发信人的手机号码、发信时间和具体内容(文字、符号、图象)等具体资料,而且络操作系统中也有相应记录。
如果提供手机短信证据的对方提出异议,法官应当通过鉴定来解决。
在本案中,被告提供的手机短信与原告提供的借条符合证据的“三性”要求,且证据内容的事实与案件的待证事实之间的也是客观的,因而构成一条完整有效的证据锁链,证明了被告欠款已还的法律事实。
如果进一步分析本案手机短信证据的类型,笔者认为手机短信属言词证据。
手机的显示屏是言词证据的一种载体,正如言词证据有语言和书面的区别一样,书面语言记录到纸上,纸就成为语言的载体,把语言录制成音像制品,音像制品又成了视听资料。
本案中的手机短信是从原告手机直接发给被告手机的,其间没有经过第三人,而且短信的内容就是待证事实,因此,该短信应属原始证据、直接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