视同销售和进项税额不予抵扣账务处理辨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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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视同销售行为和进项税额转出的会计处理辨析

增值税视同销售行为和进项税额转出的会计处理辨析

增值税视同销售行为和进项税额转出的会计处理辨析易玉珏摘要:视同销售行为和进项税额转出在会计实务中不易区分,从而导致两种行为会计处理容易出错。

本文试图找到简便的方法来对两种行为进行判断,在此基础上对它们的会计处理加以辨析。

关键词:视同销售;进项税额转出;判断;会计处理《增值税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为《细则》)第四条规定了增值税视同销售的八种情况,都是指从税法的角度规定需要交纳增值税销项税额,但不一定都能产生增值额、现金流等,从会计角度出发不一定能确认销售收入。

《增值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为《条例》)第十条规定了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五种情况。

当企业购入货物或者接受应税劳务(以下统称外购货物)时已经按规定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了进项税额,而后改变了外购货物的一般经济用途时才涉及进项税额转出。

如果购进货物时即明确用途为不得抵扣的情形,那么所购货物或所接受的应税劳务所负担的进项税额直接计入所购货物或劳务的成本,不涉及进项税额转出的问题。

要对这两种业务做出准确的会计处理,关键在于对增值税原理的把握。

增值税是以商品(含应税劳务)在流转过程中生产的增值额作为计税依据而征收的一种流转税。

由此可见,需要通过“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计算缴纳增值税从而确认为税法上视同销售行为的重要依据首先是货物是否有增值额,其次结合货物是否向企业外部流转这一特征。

货物若是流向企业外部,其实也是货物增值的一个环节,否则就应该判断为进项税额转出行为。

一、增值税视同销售行为和进项税额转出的判断(一)从货物增值的角度考虑自产或委托加工货物都经过加工生产过程,都新增加了价值,根据计税原理应视同销售计算缴纳增值税销项税额,无论其是否实现对外流转。

因此,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都应该视同销售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外购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时,均实现了对外流转并且会有价格上的变动,也可以说是发生了增值,也应该确认为税法上的视同销售,计算缴纳销项税额。

视同销售行为涉税账务处理分析

视同销售行为涉税账务处理分析
会计 的实质重于形 式原则和税 法 的法定 性原则造成会计 和税法对待视 同销售这类业务 的处理上产生了一些差异 ,以上是笔者对视同 销售业务会计和税务处理的异 同和原因所作的 归纳 和总结。 参考文献 【《 1 中华人 民共和 国企业所得 税法》 2 o . ] (0 7 3中 华人 民共和 国主席4[0 76 "2 0 13号) . 『{ 2 中华人 民共和 国企业所 得税 法实施条 例》 1 (0 71 20 .2国务院令第 5 2号) 1 . 【】 3国家税务 总局 . 财务会计[ . M] 北京 : 人民 出版
社 . 0 97 20.
31 .会计核算和税法都作为销售处理 纳 税人将 自产、委托加 工或购进作 为投 资 , 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 ( 提供 非货币性 资产交换 具有商 业实质且公 允价 值能可 靠计 量 )委托代销 ; ; 代销商 品( 视同买断方式 )用于 ; 债务重组 ;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 ;以及将 自 产、 委托加工的货物用 于个人消费。 以上视 同销 售行 为实质是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用的流入 ( 或 阻止经济利益的流出)企业会计准则和增值税 , 法、 企业所得税法都作销售处理 , 税务处理与会 计处理是一致的。 3 会计核算不作销售处理 ,企业所得税 . 2 法和增值税法都作销售处理 纳税 人将 自 、 产 委托加工或者购进货物无 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 以及将 自产 、 委托加 工或购进作为投资 , 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 工商户( 不具有商业实质 、 资产公允价值不 能够 可靠计量 ) 自产 、 ; 委托 加工货物 用于市场推广 或销售 ; 用于交际应酬 ; 以上视同销售行 为不能
以 下 几种 情 况 :
给企业直接带来经济利益的流人 ,因此会计 核 算不作销售处 理,企业所得税法和增 值税法都 作视 同销售处 理。因为这些资产企业在取得时 产生 了“ 进项税 ” 并从当期 销项税 扣除 , 以及 为 了防止企业之间互赠行为发生而造成国家税收 流失 。 税务处理要按视同销售计算应交增值税 , 年终计算所得税时要调增应纳税所得。 3 企业会计核算和企业所得税 法不 作销 . 3 售处理 , 增值税法作视同销售处理 : 企业 将 自产或者委 托加 工的货 物用 于非 增值税应税项 目;将 自 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 用 于集体 福利; 非同一县( 将货物移送 他机 市) 构用 于销售 ; 代销商品( 收取手续费方式 )企业 。 会计核算和企业所得税法不作销售处理 ,增值 税法作视同销售处理。 从财务会计制度上分析 , 这些业务并非销售 ,但是 自 产或委托加工的货 物所 消耗的原材料 、支付 的加工费 中已有部分 “ 进项 税额” 销项税额” 从“ 中扣除 , 了防止增 为 值税款流失和增值税抵环节 的中断及使各项非 应税项 目成本便于 比较 , 上述业务从增值税法 方 面确定为视同销售行为 , 计算应交增值税。

增值税视同销售与进项税额转出的税会剖析

增值税视同销售与进项税额转出的税会剖析

增值税视同销售与进项税额转出的税会剖析[摘要]视同销售行为和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在税务和会计处理上存在着相似之处,又有着本质的区别,二者往往容易混淆,文章从二者在税务和会计的处理和本质区别进行剖析,以期对读者更好地运用有所裨益[关键词]视同销售行为;进项税额转出;区别;税会处理一、视同销售行为的涵义和类型(一)视同销售行为的涵义视同销售行为是税法中常常提到的一个术语,指在会计上不作为销售核算,而在税收上作为销售,确认收入计缴税金的商品或劳务的转移行为。

(二)视同销售行为的类型根据现行《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发生下列八种行为,属于视同销售:一是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二是销售代销货物;三是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至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四是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五是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体经营者;六是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用于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七是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八是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

八种视同销售行为可以将其归纳为四类:即一和二是同一行为的两个方面;三是移动货物问题,看移出地和移入地是否为同一税务机构监管,如果是同一个税务机构监管则移出时不作为视同销售,否则就作为视同销售;四至八是自产、委托加工和外购的货物,改变原用途作视同销售行为,对于外购的货物流出本企业,所有权发生变化就作视同销售行为,否则外购的货物用于对内,不作为视同销售行为。

但是如果购入时就知道用于对内,将购入时负担的进项税额直接进入“在建工程”、“应付职工薪酬”等有关科目;如果购入以后又改变用途的直接将购入时已经抵扣了的“应缴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通过“应缴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科目转出。

对于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无论是对内还是对外一律作为视同销售处理。

视同销售的会计处理和税务处理差异探讨

视同销售的会计处理和税务处理差异探讨

视同销售是税收概念用于规范企业纳税行为,会计准则对视同销售并未形成明确规定,其会计处理也没有具体规定,使得在实际的处理中存在很大不同。

视同销售行为是从会计和税法两方面来讲的,会计上认为其行为结果不符合常规收入定义,税法上认为其行为类似销售行为,应缴纳相关税收。

视同销售的业务范围差异较大,不同税种对视同销售行为进行了不同的规定,并且其容易同一些非视同销售的业务相混淆,增加了会计工作难度。

一、视同销售业务税务和会计规定差异若业务在税法上确认需缴纳相应税款并且在会计上也符合收入标准,则将这项业务作为销售业务处理,若其不符合会计收入标准但税法视为视同销售,则在会计核算时需进行仔细处理,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所得税等其视同销售业务税法和会计规定皆有很大差异。

(一)消费税方面的视同销售业务《消费税暂行条例》中规定纳税人生产应税消费品要在销售时纳税,纳税人自产并用于连续生产的应税消费品则不纳税,而用于其他方面,则需在移送使用时纳税。

同时《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规定其他方面即为视同销售,是指在纳税人自产应税消费品并自用到生产非应税消费品或是用于非生产机构、在建工程、管理部门以及提供劳务、赞助、集资、样品、广告、职工福利、馈赠、投资入股、抵偿债务等。

会计方面对消费税视同销售的相关规定是在企业产生不符合收入标准业务时,不确认收入且不计算损益,不会影响到会计利润;在企业发生符合收入条件业务时,则在会计上进行销售处理,计算销售收入和损益,按照销售行为计算各项税费。

(二)增值税方面的视同销售业务在《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将以下八项规定为销售行为;销售代销货物及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设有两个以上机构且实施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在将货物从其中一个机构转移至其他机构并用于销售,将相关机构在同一县或市除外;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在非增值应税项目,或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将自产、委托加工、购进货物用作投资,将其提供于其他单位或个体工商户,或无偿赠送于其他单位或个人。

视同销售的会计处理和税务处理差异探讨

视同销售的会计处理和税务处理差异探讨

视同销售的会计处理和税务处理差异探讨
企业的利润是由销售产生的,销售同样也是企业重要的财务活动之一。

在销售环节中,视同销售作为一种特殊的销售方式,也被广泛使用。

但是,视同销售在会计处理和税务处理上与传统的销售方式存在一定的差异。

本文将探讨视同销售的会计处理和税务处理差异,以此为公司决策提供参考。

一、视同销售的定义和特点
视同销售是指企业在与买卖方发生业务关系时,将其纳税价格的一部分转移给非定价企业的一种销售方式。

也就是说,企业在视同销售中并未真正向非定价企业出售产品,而是在企业与非定价企业之间建立一种虚拟的业务关系。

视同销售的主要特点是不涉及实际的产品销售和库存增减,而是依赖于虚拟的计价机制来进行。

二、视同销售的会计处理
视同销售的会计处理主要涉及几个方面:视同销售费用的确认、相关凭证的制作以及凭证的会计分录。

视同销售费用的确认应该以协议中规定的转移金额为基础进行核算,即将转移金额视为企业实际发生的销售费用。

而凭证的制作和会计。

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与视同销售行为会计处理的区别

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与视同销售行为会计处理的区别

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与视同销售行为会计处理的区别【摘要】由于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与视同销售业务较难区分以及会计核算上收入确认的条件与增值税法上的销售规定存在着差异,笔者认为,在处理此类业务时,应根据业务的不同特点及增值税法设计原理规定,分别进行会计处理。

【关键词】增值税;视同销售;会计处理一、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的会计处理(一)企业从外部购进的货物改变用途,用于非应税项目如:用于职工福利、用于在建工程、用于固定资产的改建、扩建、改良支出等,应将已经抵扣的进项税额转出,将其金额计入非应税项目——所服务对象的成本或费用之中,如果不将这部分进项税额转出,就会导致增值税抵扣环节的中断,企业将少缴这部分增值税。

会计处理如下:借:应付职工薪酬在建工程—XX工程长期待摊费用贷:原材料、周转材料等相关存货账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二)企业从外部购进的货物被领用,用于应税项目,但最终其价值未被确认如企业的在产品、产成品发生毁损、被盗、非常损失等,由于这部分存货将永久退出企业正常的生产经营过程,不会产生相应的销项税额,导致增值税抵扣环节的中断,因此其进项税额不能抵扣,应将产品生产中耗费的外购货物的进项税额转出,计入“待处理财产损溢”账户。

会计处理如下:借:待处理财产损溢借:其它应收款——XXX贷:生产成本—XX产品库存商品—XX产品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二、外购货物视同销售业务增值税的会计处理(一)外购货物在企业内部未用于应税项目、改变实物形态,但货物出了本企业,其价值应重新确认,税法上规定应视同销售行为按计税价格计算销项税额,如:1.将外购货物用于对外投资;2.用于对外捐赠等业务。

会计处理如下:借:长期股权投资—其他股权投资营业外支出—捐赠支出贷:原材料、周转材料等相关存货账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二)外购货物在企业内部被领用,改变实物形态,形成新的另一种货物,并将新的货物用于企业内部有关项目如1.将自产的货物、劳务用于在建工程;2.用于管理部门;3.用于非生产性机构;4.用于改建、扩建、修缮装饰固定资产;5.用于修理固定资产改良支出等,由于价值已被企业确认,增值已经实现,税法上规定应视同销售行为。

增值税视同销售与进项税额转出的判定与会计处理

增值税视同销售与进项税额转出的判定与会计处理

增值税视同销售与进项税额转出的判定与会计处理作者:姚琼来源:《外语学法教法研究》2015年第01期随着“营改增”的推广,不少会计实务者对增值税中视同销售与进项税额转出,是应确认“销项税额”还是计入“进项税额转出”;是确认“收入”还是结转“成本”难以区分。

本文结合税法相关规定,联系实际工作中的典型例子,进行简要分析。

一、增值税视同销售及进项税额转出的本质增值税是国家对商品在流通环节的价值增值部分征收的一种流转税,其征税对象主要是进口货物以及商品生产、销售、加工、修理与修配等过程中的价值增值部分。

增值税的直接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应纳税增值额×税率”。

但实践中对某一纳税人,商品的增值额的计算缺乏直接确认依据,而确认其采购成本与销售收入的金额是较容易的。

因此,实践中计算某一纳税人应纳增值税额时,往往采用“销售收入×税率-采购成本×税率”来进行间接计算,即应缴纳的增值税税额则等于销项税额扣除进项税额后的余额。

大多数正常情况下,商品的加工生产与销售环节不中断,商品流通环节是完整的,商品的销项税额扣除进项税额后的余额便是该商品应缴纳的增值税额。

但某些特殊情况,比如企业有时未发生商品销售,也可能因为其他原因使商品增值,如把低价商品作价较高对外投资、对外捐赠等。

在这种情况下,虽然企业未发生销售,但税法上仍需确认销项税额,以确保商品的价值增值部分足额缴纳税款。

这样,增值税的视同销售业务就产生了。

因为税法对视同销售业务的判断不是以会计上对收入的确认为前提,而是考虑商品是否实现增值。

再有,如果企业商品在生产加工与销售环节中出现中断,如商品出现损毁等,则商品无法销售,即增值环节中断,该商品的“销项税额”无法产生。

此时,如不对“进项税额”进行转出处理,便会出现该商品的“进项税额”与其他商品的“销项税额”进行抵消的情况,导致企业的“销项税额”与“进项税额”的对应关系发生错位。

为了避免此种情况的出现,现行企业会计准则规定了进项税额转出的处理规则。

视同销售和进项税额不予抵扣账务处理辨析

视同销售和进项税额不予抵扣账务处理辨析
视同销售和增值税进项税额不予抵扣是会计实务及课堂教学中都极 易混淆的两项内清晰。
一、增值税纳税原理解析
增值税是以销售货物和应税劳务的增值额为征税对象的一种流转 税。从概念可以看出,产生增值税最重要的两个要素即有增值或有流转, 而且增值税强调“谁消费谁买单”,即增值税流转末端主体承担真正的增 值税纳税义务。
举例说明,如图所示:假 设 A 企业从海关进口 10 万 元货物(假定关税为 0),那么 A 需要向海关缴纳 1.7 万元 的增值税进项税额,A 对货 物生产加工后以 20 万元价 格出售给 B,从 B 企业收取 3.4 万元的增值税销项税额, A 企业销项税额 3.4 万元抵 减进项税额 1.7 万元之后,差 额 1.7 万元缴纳给国税局;同 理,B 企业从 A 企业购进货 物负担进项税额 3.4 万元,生产加工后以 30 万元销售给 C 企业,收取 5.1 万元销项税额,进销差额 1.7 万元缴纳给国税局;C 销项税额抵减进项税 额之后缴纳 1.7 万元给国税局;而 D 企业是增值税末端环节,是消费者, 那么其负担的 6.8 万元增值税其实质即为整个增值税纳税链条中 4 个 1.7 万元。 增值税纳税原理实质的深入解析,为理解视同销售和进项税额不予 抵扣的账务处理异同做了一个理论铺垫。
四、总结
从增值税纳税实质来分析视同销售和进项税额不予抵扣,相关情形 可以总结为下表:
综上所述,符合增值税纳税原理实质“有流转,有增值”之一即可认定 视同销售,相关账务处理要结合企业是否有利润实现来判定是否需要确认 收入结转成本;无增值无流转为进项税额不予抵扣,做进项税额转出即可。
【参考文献】 [1]许太谊,最新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法规应用指南(2015)[M]、北京,中国市场出版社. [2]企业会计准则编审委员会,企业会计准则案例讲解(2015 年版)[M],上海,立信会 计出版社. [3]童德元,浅谈如何区分“视同销售”和“进项税额转出”,网友世界 2014 年第 15 期. [4]刘涛,视同销售与进项税额转出会计处理区分,财会月刊 2014 年第 1 期. [5]李森林,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和视同销售行为的比较分析,商业会计 2014 年第 1 期.

增值税“视同销售及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相关问题探讨

增值税“视同销售及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相关问题探讨

增值税“视同销售及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相关问题探讨张淑淇(长沙理工大学,湖南省长沙市410114)【摘要】按照《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规定,增值税征税范围包括一般及特殊两类规定,同时,并非所有的增值税进项税额都可以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本文从增值税特殊规定的征税范围中视同销售行为和不得将增值税进项税额从销项税额中进行抵扣两种情况出发,就视同销售行为的核算内容及目的、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的核算内容及解释、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的具体处理方法、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与视同销售容易混淆部分的比较这四个方面进行深入探讨。

【关键词】增值税;视同销售;进项税额转出【中图分类号】F812.4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2066(2018)11-0277-02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和外购的货物在用于个人消费、职工福利及非增值税应税项目时,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要视同销售而外购的货物不能视同销售并且要做进项税额转出处理,但无论是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还是外购的货物在用于对外投资、分配给投资者或者无偿对外赠送时却都视同销售产生相应的增值税销项税额。

以上规定容易让我们在学习过程中产生疑问,为何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个人消费、职工福利及非增值税应税项目时要视同销售计算增值税销项税额,而外购的货物用于个人消费、职工福利及非增值税应税项目时就不能视同销售并且要做进项税额转出处理呢?本文以此疑问为出发点对“视同销售”与“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的相关内容、目的以及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的具体处理方法等问题进行探析。

1视同销售行为的核算内容及目的在核算增值税时,有的行为并不是销售行为,但仍要视为销售行为进行增值税销项税额的核算。

对视同销售主要行为进行归纳可以得到表1。

那么,将以上行为视同销售并征收增值税销项税的目的是什么,怎样才能有效地进行理解与记忆呢?(1)我们可以这样来理解:无论是企业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还是从企业外购进货物,当将其用于对外投资、分配给投资者或者无偿对外赠送时,都是将货物的所有权转移到了企业外部。

关于增值税“视同销售”和“不予抵扣”情形的会计处理探讨

关于增值税“视同销售”和“不予抵扣”情形的会计处理探讨

关于增值税“视同销售”和“不予抵扣”情形的会计处理探讨【摘要】企业可以将自产产品、外购产品等用于非应税项目、免税项目、投资、分给股东等,根据税法的规定,可作为“视同销售”或“不予抵扣”处理,但会计上,可能作为销售处理,也可能按成本转账。

本文从税法和会计两方面分析、探讨对“视同销售”或“不予抵扣”不同情形的会计处理。

【关键词】增值税;视同销售;不予抵扣;会计处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列举了八种“视同销售”情形:一是将货物交于他人代销;二是销售代销货物;三是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在同一县(市)的除外;四是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五是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体经营者;六是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七是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八是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予他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列举了不予抵扣的六种情形:一是购进固定资产;二是用于非应税项目的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三是用于免税项目的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四是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五是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六是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

作文/zuowen/一、增值税“视同销售”和“不予抵扣”的情形分析增值税是指对从事销售货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取得的增值额为计税依据征收的一种流转税,这里的“增值额”是指纳税人在生产、经营或者劳务服务中创造的新增价值。

另外,增值税是流转税的一种,流转税是以商品生产、商品流通和劳务服务的流转额为征收对象的一类税收,以商品流转额或非商品流转额为计税依据。

以自产、购买的产品为例对增值税“视同销售”和“不予抵扣”的情形进行分析:以自产产品用于企业非应税项目、集体福利和个人消费,自产产品在本企业消耗掉了,没有流转到另外企业,虽然终止流转,但是自产产品存在创造的新增价值,依据税法的规定,对新增价值征税。

增值税中视同销售行为与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的会计处理

增值税中视同销售行为与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的会计处理

增值税中视同销售行为与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的会计处理一、视同销售行为与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的解读《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单位或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销售代销货物;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至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除外;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个人。

以上视同销售行为按货物的来源和用途不同又可以划分为以下两大类:一是将货物(有形动产)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职工福利、个人消费等方面,要考虑货物的来源。

如果货物是外购的,即为进项税额不得抵扣的行为;如果货物是自产或者委托加工收回的,则为视同销售行为。

二是将货物用于投资、偿债、捐赠、利润分配,包括总公司将货物移送分公司销售等,无论货物的来源如何,均为增值税的视同销售行为。

本文以自产、外购产品为例对增值税“视同销售”和“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的情形进行具体分析:一是以自产产品用于集体福利、个人消费、非应税项目或免税项目的,即使产品没有流转到其他企业或个人,其也存在着新创造的价值,依据税法的规定,对新增价值要征收增值税;以外购产品用于集体福利、个人消费、非应税项目或免税项目,购买产品本身不存在新增价值,也不存在流转额,不征收增值税。

二是以自产或外购产品用于投资、分配给股东或无偿赠予他人,产品不仅具有新增价值,而且存在流转额,依据税法规定,应征收增值税;以外购产品无偿赠予他人,购买产品本身不具有新增价值,但存在流转额,依据税法规定,应计征增值税。

总之,无论是外购产品还是自产产品,只要存在流转额或新增价值,那么就应当征收增值税。

二、视同销售行为的会计处理企业会计准则并没有对视同销售行为的会计处理进行明确的规范,在具体进行会计处理时,要根据税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收入准则关于收人确认的基本原则进行会计处理。

进项税额不抵扣原来账外销售作祟的案例分析

进项税额不抵扣原来账外销售作祟的案例分析

进项税额不抵扣原来账外销售作祟的案例分析摘要:进项税额不抵扣是纳税人常遇到的问题之一,而其原因通常是因为账外销售导致的。

本文将通过一个案例分析来探讨进项税额不抵扣的原因,并提出相应的解决措施和建议,以帮助纳税人更好地理解和处理这一问题。

一、案例背景某电子科技公司是一家正在经营的中型企业,主要从事电子产品的研发、生产和销售业务。

该公司的销售额稳定增长,但在纳税申报时发现进项税额无法完全抵扣,导致纳税额度增加。

经过一番调查和核对发现,原来是公司账外销售导致的进项税不抵扣问题。

二、问题分析1. 账外销售的定义账外销售是指在纳税人的账簿中没有记账或者记账不完整的销售交易。

这些销售交易未能完整记录在企业的正式账簿中,导致纳税申报时无法准确反映实际销售额。

2. 进项税额不抵扣的原因进项税额不抵扣的原因通常有两点:(1)销售未及时记账:账外销售导致销售额未能及时记账,进而无法得到企业正常申报。

(2)销售未开具发票:账外销售也可能是销售方未按规定开具发票,导致企业无法获取合法发票,从而进项税无法抵扣。

3. 进项税额不抵扣的后果进项税额不抵扣带来的后果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1)纳税额增加:进项税无法抵扣意味着纳税额度的增加,对企业经营形成一定的负面影响。

(2)税务风险增加:如果企业长期存在进项税额不抵扣的问题,有可能引起税务机关的关注,从而增加了企业的税务风险。

三、解决方案和建议针对进项税额不抵扣的问题,以下是一些建议和解决方案,供纳税人参考:1. 建立规范的账务管理制度企业应建立规范的账务管理制度,确保销售交易都能及时准确地记录在正式账簿中。

这样可以避免账外销售的发生,并确保进项税能够正常抵扣。

2. 强化内部控制企业应加强内部控制,确保销售交易必须开具发票。

制定明确的发票开具流程和审批制度,明确销售人员的职责和权责,降低账外销售的风险。

3. 定期进行内部审计和核对企业应定期进行内部审计和核对,确保销售额和进项税的准确性。

浅析4种不同情况的视同销售和进项税额转出

浅析4种不同情况的视同销售和进项税额转出

浅析4种不同情况的视同销售和进项税额转出视同销售和进项税额转出是增值税制度中重要的税收政策,用于纠正税收征收过程中的不合理性和避税行为。

本文将从四种不同情况进行浅析,以期对这一税收政策有一个全面的了解。

在增值税制度中,对于一些特定的行为,即使没有真实的货物或服务的销售,也可以视为销售行为。

例如企业内部的自用固定资产转为生产或经营用固定资产,或者企业自主开展的建设工程项目的自用资产转为委托进行施工。

对于这类不是实际销售行为的情况,根据税法规定,企业需要按照货物或服务交易的规定,依法计算和转出增值税。

同时,企业还需要将增值税税款计入进项税额,以充当转出税款的凭证。

这样,既确保了税费的正常征收,也减少了企业的税负。

企业从营业性活动转为非营业性活动时,应当将其自购的货物或服务视为销售行为,依法计算和转出增值税。

企业在转出增值税的同时,还要将增值税税款计入进项税额,并进行相应的抵扣。

这样,既保证了税收的正常征收,也减少了企业的税负。

企业从增值税纳税人转为非增值税纳税人时,原则上不再进行增值税计算和转出。

但对于停止增值税纳税的企业,如存在未按规定销售的原材料、低值易耗品等货物,应按视同销售处理,在转出税款的同时,将增值税税款计入进项税额并进行抵扣。

这样,既保证了税收的合理化,也减少了企业由于停止增值税纳税而造成的损失。

增值税制度中的视同销售和进项税额转出还可以用于纠正税收征收过程中的不合理性。

例如,一些企业可能存在虚开发票等避税行为,通过虚增流转货物、采取溢价等手段进行非实际销售行为来逃避税款的缴纳。

对于这些行为,税务机关有权进行调查和核实,对虚开发票的企业进行处罚并要求其进行视同销售和进项税额转出。

这样,既减少了企业的违法行为,也促进了税收的规范化和公正性。

综上所述,视同销售和进项税额转出是增值税制度中的一个重要政策,用于纠正税收征收过程中的不合理性和避税行为。

通过对四种不同情况的浅析,我们可以看到,视同销售和进项税额转出的实施是为了保证税收的正常征收,促进税收的合理化和规范化,减少企业的税负,维护税收制度的公正性和公平性。

“营改增”后视同销售与进项税额转出的会计处理辨析

“营改增”后视同销售与进项税额转出的会计处理辨析

税务筹划“营改增”后视同销售与进项税额转出的会计处理辨析张海珍(咸阳师范学院,陕西咸阳712000)摘要:按照增值税条例和企业所得税税法的规定,工业企业将外购的材料、货物,商业企业将外购的商品改用于企业内部集体福利、个人消费以及非正常损失的购进存货,应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外购货物用于企业外部的对外投资、分配股利、捐赠、偿债、交换非货币资产等,应当视为销售来进行处理。

工业企业将生产的产品及委托加工的产品用于本企业内部职工福利、个人消费及非应税项目,或者用于企业外部的对外投资、分配股利、捐赠、偿债、交换非货币性资产等方面的,视同销售进行处理。

关键词:进项税额转出;视同销售;会计账务处理1引言依据国家增值税条例的有关规定,企业的存货用于非正常销售的情况下,有的应视同销售要缴纳增值税销项税额;有的进项税额不能从销项税额中抵扣,要转出,有的进项税额不一定转出。

按照税法规定,会计账务处理也各不相同,在实务操作中比较复杂,容易混淆。

为此,本文将对这些会计处理进行辨析,以对会计实务工作和会计教学有所帮助。

第一,如何区分是“视同销售”还是“进项税额转出”,主要从两方面来看:一是看是否增值,若是,就可视同销售行为,企业自产的产品及委托加工的产品都属于增值,所以产品不论对内(消费、作为集体福利还是用于非应税项目),对外(投资、分配、捐赠)等,都作为销售处理,缴纳销项税额。

二是如果没有增值,就要看是对内使用还是对外使用。

若外购的材料货物改变用途,作为对内消费福利等,没有增值,不能产生销项税额,使已抵扣的进项税额失去了抵扣来源,所以要作为进项税额转出处理;如果这些外购物品用于对外投资捐赠分配等,就要作为销售来纳税。

也可以这样来理解判断:(1)凡是自产的、委托加工的产品,不论对内对外,都一律看作销售。

(2)凡是外购的货物,只要用作企业外部就按照销售做账务处理,用于企业内部,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营改增”后,进项税额不得抵扣与能否转出的关系错综复杂,不得抵扣但不一定转出,要分清进项税发生时间及物品转移时间,及进项税额有没有抵扣来分析判断。

增值税视同销售、进项税额不得抵扣与进项税额转出之辨析

增值税视同销售、进项税额不得抵扣与进项税额转出之辨析

增值税视同销售、进项税额不得抵扣与进项税额转出之辨析【摘要】增值税视同销售、进项税额不得抵扣与进项税额转出这几部分的内容是增值税会计学习中的重点和难点,实际工作中,也常令会计人员感到困惑。

“视同销售”是一个税收概念而非真正意义上的会计销售,对它的处理涉及的是主体纳税义务的发生和当期销项税额的计算。

“进项税额不得抵扣”和“进项税额转出”也是增值税计算中的两个重要名词,它们均涉及进项税额的计算,分别是主体在当期或者日后发生了税法规定不得抵扣进项税的情形,需要从当期或者日后购进货物或劳务用途发生改变时的进项税中给予抵减并计入相应时期所购货物或劳务的成本。

为何要作此处理?三者的本质区别何在?文章将从内涵规定、税法解读、形式界定和会计处理几个方面对增值税视同销售、进项税额不得抵扣和进项税额转出这三个税收上的重要概念进行逐层辨析,以帮助读者更好地理解和运用。

【关键词】增值税;视同销售;进项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转出;区别增值税是对在我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就其取得的货物或应税劳务销售额以及进口货物金额计算税款,并实行税款抵扣制的一种流转税。

因其征税对象是增值额,理论上的增值额即货物或劳务价值中的V+M部分,故而取名为“增值税”,但增值税一般不直接以增值额作为计税依据,纯理论的增值额对计算税款并没有实际意义,而仅仅是对增值税本质的一种理论抽象,各国都是根据法定增值额计算增值税的,具体计算时采用购进扣税法,即从销售总额的应纳税款中扣除外购项目已纳税款,以此体现对增值额的课税。

为了方便税收征管,我国按照一定的标准将增值税纳税人划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并实行不同的征管办法:一般纳税人凭增值税专用发票实行严格的购进扣税法,当期应纳增值税额等于当期的销项税额减去当期允许抵扣的进项税额;小规模纳税人则实行简易征收法,当期应纳税额等于当期不含税销售额乘以征收率,不能抵扣进项税。

增值税视同销售行为与不得抵扣进项税额项目辨析

增值税视同销售行为与不得抵扣进项税额项目辨析

增值税视同销售行为与不得抵扣进项税额项目辨析
雷晓艳
【期刊名称】《《中国证券期货》》
【年(卷),期】2012(000)006
【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销售或进口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是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同时规定有应征增值税的特殊项目,如视同销售货物行为。

而要计算一般纳税人应纳增值税税额还须准确计算出进项税额,条例中又特别提到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的项目,这两类项目对当期应纳税额的影响至关重要,本文详细分析了两者税务处理与会计处理的不同,以期准确的识别区分两类业务,保证税款的足额缴纳,进行准确的会计核算。

【总页数】1页(P154)
【作者】雷晓艳
【作者单位】兰州工业学院甘肃兰州730030
【正文语种】中文
【相关文献】
1.兼营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非增值税应税劳务、免征增值税项目而无法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应如何处理 [J], 简生仁;
2.巧学增值税核算中视同销售行为和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的账务处理 [J], 赵健
3.增值税视同销售、进项税额不得抵扣与进项税额转出之辨析 [J], 王俊
4.巧学增值税核算中视同销售行为和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的账务处理 [J], 赵健
5.增值税中视同销售行为与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的会计处理 [J], 张晓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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视同销售和进项税额不予抵扣账务处理辨析作者:蒋智霞
来源:《智富时代》2016年第01期
【摘要】视同销售和增值税进项税额不予抵扣既有相似性又有实质区别,本文从增值税纳税原理角度深度解析了二者的异同并列示了相关账务处理。

【关键词】增值税;视同销售;进项税额不予抵扣
视同销售和增值税进项税额不予抵扣是会计实务及课堂教学中都极易混淆的两项内容,若站在增值税纳税原理角度解析,其账务处理就会更加清晰。

一、增值税纳税原理解析
增值税是以销售货物和应税劳务的增值额为征税对象的一种流转税。

从概念可以看出,产生增值税最重要的两个要素即有增值或有流转,而且增值税强调“谁消费谁买单”,即增值税流转末端主体承担真正的增值税纳税义务。

举例说明,如图所示:假设A企业从海关进口10万元货物(假定关税为0),那么A需要向海关缴纳1.7万元的增值税进项税额,A对货物生产加工后以20万元价格出售给B,从B 企业收取3.4万元的增值税销项税额,A企业销项税额3.4万元抵减进项税额1.7万元之后,差额1.7万元缴纳给国税局;同理,B企业从A企业购进货物负担进项税额3.4万元,生产加工后以30万元销售给C企业,收取5.1万元销项税额,进销差额1.7万元缴纳给国税局;C销项税额抵减进项税额之后缴纳1.7万元给国税局;而D企业是增值税末端环节,是消费者,那么其负担的6.8万元增值税其实质即为整个增值税纳税链条中4个1.7万元。

增值税纳税原理实质的深入解析,为理解视同销售和进项税额不予抵扣的账务处理异同做了一个理论铺垫。

二、视同销售
视同销售,顾名思义,就是站在会计的角度,这项销售不是真正意义的销售,而站在税法的角度,二者的纳税效果完全等同,所以必须把它当成真正意义上的销售进项纳税业务处理。

(一)将自产的、委托加工的物资和购买的物资用于分红。

如前所述,增值税有流转或有增值。

首先用于分红是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是本企业会计主体之外的,即有流转;其次,自产和委托加工环节商品实现增值。

会计上要确认收入、结转成本:
借:应付股利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借:主营业务成本
贷:库存商品
(二)将自产的、委托加工的物资和购买的物资用于对外投资。

对外投资有流转,自产和委托加工环节有增值,所以会计上要确认收入、结转成本:
借:长期股权投资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借:主营业务成本
贷:库存商品
(三)将自产的、委托加工的物资用于集体福利和个人消费。

自产和委托加工环节有增值,用于集体福利即发放非货币性职工薪酬,会计上要确认收入、结转成本:
借:应付职工薪酬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借:主营业务成本
贷:库存商品
(四)将自产的、委托加工的物资和购买的物资用于捐赠
自产和委托加工环节商品实现增值,符合增值税纳税实质,所以此业务视同销售,但由于捐赠对于企业而言不涉及利润实现,所以账务处理不确认收入,而以库存商品账面价值转出,同时以计税价格确认增值税销项税额:
借:营业外支出
贷:库存商品(账面价值)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按计税价计算销项税额)
(五)将自产的、委托加工的物资和购买的物资用于在建工程等非应税项目
自产和委托加工环节商品实现增值,视同销售,用于本企业在建工程是同一会计主体,不涉及利润实现,所以账务处理不确认收入,而以库存商品账面价值转出,同时以计税价格确认增值税销项税额:
借:在建工程
贷:库存商品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三、进项税额不予抵扣
增值税纳税原理表明,企业购买原材料等用于生产商品实现销售,其原材料匹配的进项税额可以在销售实现时用于抵减销项税额,而一旦原材料用途发生改变,不再用于生产商品,或者原材料发生了非正常损失,则其购进时匹配的进项税额需要转出,不予抵扣。

(一)将购买的物资或接受的劳务用于在建工程(非生产设备)、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
购买的物资或接受的劳务在本企业没有实现增值,用于在建工程又是在本企业内部没有实现流转,集体福利和个人消费亦为增值税末端环节不再流转,所以不符合增值税纳税实质,应做进项税额转出。

借:在建工程
应付职工薪酬
贷:库存商品(按账面成本结转)/或原材料等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二)非正常损失(人为、管理不善等原因)的产成品、半成品和购进物资所对应的进项税额处理
人为、管理不善等原因造成的存货损失,相当于原材料改变用途,购进时匹配的进项税额不能抵扣,应做进项税额转出。

借:待处理财产损溢
贷:库存商品(按账面成本结转)/或原材料等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四、总结
从增值税纳税实质来分析视同销售和进项税额不予抵扣,相关情形可以总结为下表:
综上所述,符合增值税纳税原理实质“有流转,有增值”之一即可认定视同销售,相关账务处理要结合企业是否有利润实现来判定是否需要确认收入结转成本;无增值无流转为进项税额不予抵扣,做进项税额转出即可。

【参考文献】
[1]许太谊,最新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法规应用指南(2015)[M]、北京,中国市场出版社.
[2]企业会计准则编审委员会,企业会计准则案例讲解(2015年版)[M],上海,立信会计出版社.
[3]童德元,浅谈如何区分“视同销售”和“进项税额转出”,网友世界2014年第15期.
[4]刘涛,视同销售与进项税额转出会计处理区分,财会月刊2014年第1期.
[5]李森林,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和视同销售行为的比较分析,商业会计2014年第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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