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刑诉法对职务犯罪侦查工作的影响及应对
刑事诉讼法修改对检察工作的影响与应对
刑事诉讼法修改对检察工作的影响与应对作者:林长申来源:《法制博览》2013年第09期【摘要】基于检察机关贯彻实施修改后刑事诉讼法所面临的机遇与挑战,对此,认真反省与思考历次刑事诉讼法变革对检察工作的影响,梳理总结检察实践与改革奋进过程中凝结的宝贵经验,从刑事诉讼解释、刑事政策与法律适用、检察管理模式与刑事司法、民意与刑事司法等方面研究,分析可能影响检察机关贯彻实施修改后刑诉法的主要因素,针对性地提出应对修改后刑诉法实施的意见和对策,不断推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刑事司法制度的完善与发展。
【关键词】刑事诉讼;检察工作;对策本文基于检察机关贯彻实施修改后刑事诉讼法所面临的机遇与挑战,认真反省与思考历次刑诉法变革对检察工作的影响,梳理总结检察实践与改革奋进过程中凝结的宝贵经验,从刑事诉讼解释、刑事政策与法律适用、检察管理模式与刑事司法、民意与刑事司法等方面研究,分析可能影响检察机关贯彻实施修改后刑诉法的主要因素,针对性地提出应对修改后刑诉法实施的意见和对策,不断推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刑事司法制度的完善与发展。
一、反省与思考:历次刑事诉讼法变革对检察工作的影响新中国成立初期,我国既无刑法典,也无刑事诉讼法典,虽然1957年、1963年曾形成《刑事诉讼法草案(初稿)》,但却都未曾提交审议,只有在《宪法》和若干单行法规中对司法机关体系以及一些刑事诉讼原则和程序作出规定。
1979年7月1日通过、1980年1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1996年3月17日通过、1997年1月1日起实施的《关于修改的决定》,共修改了110多处,新增条文61条。
2012年3月14日通过、2013年1月1日起实施的《关于修改的决定》,共修改了110多处、补充140多处,增加1篇、新增条文65条。
1998年1月《关于刑事诉讼法实施中若干问题的规定》、1998年4月《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1998年12月《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1998年6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1998年12月《关于走私犯罪侦查机关办理走私犯罪案件适用刑事诉讼程序若干问题的通知》、《律师办理刑事案件规范》、《关于军队执行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以及最高法院、高检院、公安部等机关制定的关于实施刑诉法的司法解释、规定、通知,等等,基本形成了比较完备的刑事程序法体系。
新刑事诉讼法对职务犯罪侦查工作的影响
新刑事诉讼法对职务犯罪侦查工作的影响[摘要]新刑事诉讼法的修改对检察机关的职务犯罪侦查工作有很大的影响,既是机遇也是挑战。
其中,关于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技术侦查措施等方面的规定与改革,对检察职务犯罪侦查工作的影响尤为重大,这些制度变革既给检察工作带来了新的机遇,也提出了一系列重大的挑战,需要检察机关调整观念、创新方法、积极应对。
[关键词]刑事诉讼法修改;非法证据排除;技术侦查一、新刑事诉讼法涉及职务犯罪侦查工作的规定(一)技术侦查措施的入法这次刑诉法修改对侦查工作做了比较大的调整,最大的一项变化就是将技术侦查措施正式写入我国刑诉法。
这不纯粹是一个刑事诉讼问题,而应该站在政治高度上看待这个问题。
这为检察机关今后的侦查工作提供了更多的选择证据的机会,有利于帮助办案人员摆脱对口供的依赖。
有了技术侦查,办案人员今后就有可能获取大量的音像资料、电子数据等证据,这也为获取更多的物证、书证创造了条件。
(二)预审讯问程序的完善侦查程序中的另一重大变化是预审讯问程序的完善。
新刑诉法规定逮捕拘留犯罪嫌疑人后要将其立即送到看守所,减少在看守所以外的羁押,减少侦查人员单独控制嫌疑人的时间(最长不超过二十四小时),这一规定意义重大。
此外,将犯罪嫌疑人送到看守所以后,所有的预审讯问一律在看守所内进行,把嫌疑人提出看守所进行预审讯问就属于违法的行为、无效的行为。
这将给侦查工作带来实质性的变革。
以前,预审讯问人员一般都是从看守所把人带出去讯问后再送回来,这样获取口供相对比较便利,而且效率比较高。
如今要求一律在看守所内审讯,还要同步录音录像,这确实是一个很大的挑战。
(三)辩护律师权利的扩大侦查过程中面临的另外一个难题是律师权力的扩大。
辩护律师介入范围的扩大,无疑会给侦查工作带来一定的困难。
新刑事诉讼法规定,在侦查阶段,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不需要侦查机关的批准,并且不允许侦查人员在场,会谈的过程也不被监听。
这意味着会谈的内容不受限制,既可以讨论案情也可以讨论辩护策略,辩护的立场观点、辩护思路的形成都不受限制。
浅议新刑事诉讼法的修改对职务犯罪侦查工作的影响
浅议新刑事诉讼法的修改对职务犯罪侦查工作的影响[摘要]3月14日,第十一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表决通过关于修改刑事诉讼法的决定。
此次刑诉法修改幅度很大,修改内容涉及到100多处,修改比例超过总条文的50%,涉及刑事侦查方面的修改也很多。
当前,我国正处于政治体制转型、经济结构调整和社会变革的重要时期,职务犯罪处于一个“相对高发期”,同时相较传统的职务犯罪,也呈现出新的特点。
基于此,文章拟从制约检察系统侦查水平提升的原因出发,结合新刑事诉讼法的修改情况,就职务犯罪侦查部门如何转变侦查方式,提高侦查能力谈一些肤浅之见,以期能抛砖引玉。
[关键词]刑事诉讼法修改;职务犯罪侦查;侦查方式;侦查能力;经验主义3月14日,第十一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表决通过关于修改刑事诉讼法的决定,新刑事诉讼法修改将“尊重和保障人权”写进刑事诉讼法总则是本次刑诉法修改一个最突出的亮点,并在多项具体规定和制度完善中加以贯彻和体现。
具体到职务犯罪侦查领域,在完善证据制度中,明确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确立非法证据排除制度;在完善强制措施制度中,完善了逮捕条件和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的程序,强调检察机关在批准逮捕后对羁押必要性的审查,严格限制采取强制措施后不通知家属的例外规定;在完善辩护制度中,明确犯罪嫌疑人在侦查阶段可以委托辩护人,完善辩护律师会见和阅卷的程序,扩大法律援助的适用范围;在完善侦查程序中,完善了讯问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规定,对讯问时限提出具体严格的要求,强化对侦查活动的监督,等等。
尊重和保障人权是我国宪法确立的一项重要原则,体现了社会主义制度的本质要求。
此次修改刑事诉讼法,坚持统筹处理好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的关系,既要有利于保证准确及时地查明犯罪事实,正确应用法律,惩罚犯罪分子,又要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尊重和保障人权,保证公民的诉讼权利和其他合法权利。
为此,本次刑诉法修改将“尊重和保障人权”写入刑事诉讼法总则第2条,既有利于彰显我国司法制度的社会主义性质,也有利于侦查机关在刑事侦查过程中更好地遵循和贯彻这一宪法原则。
《刑事诉讼法》修改对职务犯罪侦查工作影响及应对之策
《刑事诉讼法》修改对职务犯罪侦查工作影响及应对之策[摘要]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更加注重人权保护和程序合法规范化,对检察机关职务犯罪侦查工作势必产生巨大而深远的影响。
其中既带来了有利条件,又带来了严峻挑战。
文章浅谈新《刑事诉讼法》下职务犯罪侦查工作面临的发展机遇、严峻挑战以及应对的措施等方面问题。
[关键词]职务犯罪侦查;影响;应对一、职务犯罪侦查工作面临的挑战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将“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宪法原则贯穿始终,强化和完善了辩护权,使“权利”博弈于“权力”,以实现“控辩平衡”;规范了侦查行为,明确规定不得自证其罪,明确对“非法证据”的排除规则。
这些新的规定对职务犯罪侦查现行的办案模式带来了重大挑战。
(一)律师提前介入刑事诉讼将对当前职务犯罪侦查带来较大冲击本次修订吸收了《律师法》中的关于律师介入刑事诉讼的时间,由原来的侦查机关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聘请律师改为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即可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
不难看出,在不被监听的会见中,辩护人可能会从罪名、犯罪构成要件、证明标准等诸多方面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咨询和帮助,在供述和辩解方面提出有针对性的意见和建议。
甚至会慢慢出现个别律师会为犯罪嫌疑人出谋划策应对侦查、逃脱罪责的情况,这势必导致一些犯罪嫌疑人可能会在到案后拒不交代问题,或者交代问题后,会见了律师,口供出现反复。
此外,律师会见后,犯罪嫌疑人检举揭发的犯罪线索有可能被透漏出去,这对查处窝案串案极为不利。
换言之,职务犯罪的侦查工作既要面对犯罪嫌疑人,又要面对具有专业法律知识和丰富执业经验的律师。
这虽有利于保障犯罪嫌疑人在侦查阶段的合法权益,但又不能不说这对打击职务犯罪带来了不少的冲击。
因此,很多关键性证据要在辩护律师介入以前就达到证据链完整,对职务犯罪提出更高的要求。
(二)犯罪嫌疑人不被强迫“自证其罪”的权利有可能被滥用《刑事诉讼法》修订后,根据第5 0条和 1 1 8 条之规定,实际同时存在犯罪嫌疑人享有回避回答证明自己有罪提问的权利和承担如实回答侦查人员提问的义务,该项权利和义务有一定的冲突。
职务犯罪侦查工作应对《刑事诉讼法》修改的方略探讨
职务犯罪侦查工作应对《刑事诉讼法》修改的方略探讨[摘要]2012年3月14日公布的新《刑事诉讼法》(下简称“新刑诉法”),对职务犯罪侦查工作作出了新的规定,提出了新的要求,文章拟对此进行一个梳理和总结,并提出笔者个人关于职务犯罪侦查工作调整应对新刑诉法实施的见解。
[关键词]职务犯罪侦查;新刑诉法;人权一、新刑诉法修改关于职务犯罪侦查工作的内容(一)关于人权保障保障人权是宪法和法律的一个重要价值和功能,这次新《刑事诉讼法》修改的一个突出亮点就是增加了人权保障的内容,体现在职务犯罪侦查工作的规定有:1.确立了人权保障的总原则:在该法第2条明确刑事诉讼法的任务包括“尊重和保障人权”。
2.完善了律师辩护权:在该法第36条明确“辩护律师在侦查期间可以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
3.增加犯罪嫌疑人的基本健康权益保障:在该法第117条明确“传唤、拘传犯罪嫌疑人,应当保证犯罪嫌疑人的饮食和必要的休息时间”。
4.通过录音录像规定,遏制刑讯逼供,保障犯罪嫌疑人的人身安全:在该法第121条明确“侦查人员在讯问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可以对讯问过程进行录音或者录像;对于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或者其他重大犯罪案件,应当对讯问过程进行录音或者录像。
录音或者录像应当全程进行,保持完整性”。
5.增加了逮捕后羁押必要性的继续审查程序,尽可能降低监禁率和监禁期限:在该法第93条明确“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逮捕后,人民检察院仍应当对羁押的必要性进行审查。
对不需要继续羁押的,应当建议予以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
有关机关应当在十日以内将处理情况通知人民检察院”。
(二)关于证据及证明问题1.明确了证据的种类:在该法第48条规定“证据包括:(一)物证;(二)书证;(三)证人证言;(四)被害人陈述;(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六)鉴定意见;(七)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八)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2.确立了自由心证原则:在该法第50条中明确“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
《律师法》修改对职务犯罪侦查工作的影响和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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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 改 律师 对职务犯罪 侦查工作的 和对策 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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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修 改后 的《 中华人 民共和 国律 师法》 20 年 6月 1日正 式施行 。 从 08 因为此次 修改对 律师在 刑事诉 讼 中的权 利进行 了大幅度 的扩张 , 以新 ( 所 ( 法》自 过之 日 , 律师 通 起 就为检 察机 关的 工作特 别是职 务侦 查工作提 出了新的课题 。本 文 以律 师 法 的修 改 内容为切 入 点, 结合 检察 工作 实践分析修 改后的 ( 师法》 能对 职务犯 罪侦 查工作 带来 的影响 , 《 律 可 并据此提 出在 职 务犯 罪侦 查工作 中可 以采取 的积极应对 之策和应 当完善 之处 . 关键词 律 师法 职 务犯 罪 侦 查工作
浅谈新刑诉法修正案对反贪侦查工作的影响
浅谈新刑诉法修正案对反贪侦查工作的影响【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修正案》将于2013年1月1日正式实施。
此次对素有“小宪法”之称的刑事诉讼法的修改,不仅把“尊重和保障人权”写进了立法目的,还完善了非法证据排除制度、明确了“技术侦查”措施和“秘密侦查”措施,对于行使追究国家职务犯罪侦查权的反贪部门来说无疑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在新形势下履行好反贪污贿赂职能面临着哪些挑战,又应该采取哪些措施积极应对,是基层检察院反贪部门应当关注和研究的问题。
本文正是基于此,探讨新刑诉法修正案对基层院反贪工作的影响以及应对方式。
【关键词】新刑诉法;反贪侦查工作;修订一、应对非法证据排除制度的挑战法学理论通说认为有效的证据应同时兼具“三性”,即客观性、合法性和关联性,三性缺一不可。
修改后的刑诉法针对证据的合法性明确规定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突出强调证据的收集方法、收集程序要合法,否则将予以排除。
这就使得转变观念,全面推进侦查观念和侦查模式改革,破除对口供过度依赖的局面变得尤为重要。
在今后的侦查工作中要全面收集、固定和完善证据,摒弃以获取犯罪嫌疑人口供为主要目标的侦查观念和“由人到事”的侦查模式,全面树立侦查取证“零口供”和“由事到人”的侦查模式。
对案件的查处,要长期经营,全面收集和掌握与案件有关的一切材料和信息,这就要求要加大初查力度,放宽初查时间,为立案和侦查做好充分准备。
这一系列的规定有利于强化证据意识,防止刑讯逼供等违法收集证据的行为发生,同时也对反贪部门干警的取证能力提出了更严格的要求。
在修改后的侦查工作中,反贪干警应当兼顾好实体与程序,将重心转向犯罪嫌疑人供述以外的其他证据的搜集和整理上,全方位保证证据的合法性。
在初查时,应收集好下列材料:(1)犯罪嫌疑人的基本情况,包括家庭关系、社会关系和背景;(2)犯罪嫌疑人的主要职责和工作情况,单位的性质,有关犯罪嫌疑人的工作制度和工作流程,涉及的工作范围和工程项目等;(3)犯罪嫌疑人的兴趣、爱好、社交圈、朋友圈,个人的私生活等;(4)社会各界、人民群众对犯罪嫌疑人的看法和评价,有关涉嫌贪污贿赂犯罪的举报、反映等;(5)与犯罪嫌疑人职务密切相联的一些工作、工程项目,涉案其他当事人的情况等;(6)犯罪嫌疑人家庭的主要经济来源和日常消费等,家庭财产状况和投资情况等。
刑事诉讼法修改对检察机关职务犯罪侦查工作的影响及其应对
刑事诉讼法修改对检察机关职务犯罪侦查工作的影响及其应对摘要刑事诉讼法修改涉及到了许多方面,对检察机关职务犯罪侦查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本文着重分析此次刑事诉讼法修改对职务犯罪侦查工作的影响,并在此基础上提出如何按照刑事诉讼法的要求完善和改进职务犯罪侦查工作。
关键词刑事诉讼法修改职务犯罪侦查检察机关作者简介:谢志远,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反渎局助理检察员;李春林,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反渎局局长。
中图分类号:d918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3)03-206-022012年3月14日,十一届全国人大第五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决定》,对我国刑事诉讼法律制度作出了重要补充和完善。
此次刑事诉讼法的修改内容庞杂,涉及条文众多,对职务犯罪侦查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因此,检察机关自侦部门应当拓展工作思路,改进工作方法,积极应对,将新刑事诉讼法落实到实处。
一、“尊重和保障人权”写入新刑事诉讼法(一)“尊重和保障人权”对职务犯罪侦查工作带来的影响新刑事诉讼法第二条明确规定了“尊重和保障人权”,而且在许多条文中体现了这一原则。
这是《宪法》第33条第3款规定的“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在刑事法律制度中的体现。
人权,简言之是指作为人就应当享有的权利。
现实的刑事司法理念中,“保障人权”不仅要保障人民群众的人权,也包括保障犯罪嫌疑人和受到刑罚处罚的罪犯的人权。
在刑事诉讼中,犯罪嫌疑人的权利最容易被侵犯。
反渎工作中常见刑讯逼供案件就是犯罪嫌疑人权利受到侵犯的典型。
(二)如何做到“尊重和保障人权”首先,职务犯罪侦查人员要注重树立“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并重的”理念,既要依法惩罚犯罪,又要增强人权保障意识,尤其是要保障处于被追诉地位的犯罪嫌疑人的人权。
其次,在自侦工作中,侦查人员要通过严格履行法定程序来体现“尊重和保障人权”。
侦查过程中,从证据收集工作的规范性到如何对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皆应如此。
《刑事诉讼法》修改后职务犯罪侦查面临的挑战和应对的措施
《刑事诉讼法》修改后职务犯罪侦查面临的挑战和应对的措施[摘要]《刑事诉讼法》的修改,对仍旧实行“由供到证”的传统侦查模式的我国职务犯罪侦查工作提出的巨大的挑战。
在职务犯罪侦查中,新《刑事诉讼法》在辩护制度、证据制度、强制措施等方面有哪些新规定?这些规定又对现行的职务犯罪侦查产生什么样的影响?我国职务犯罪侦查工作应如何应对《刑事诉讼法》的修改?文章将就这方面内容进行阐述,以供实践参考。
[关键词]刑事诉讼法;修改;辩护;证据;强制措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决定》已于2012年3月14日公布,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此次修改,是16年来的首次,条文数量增加了65个,字数增加了1.1万字,涉及到100多处内容,修改条文比例超过总条文的50%,可以说是一次名副其实的大修。
与职务犯罪侦查相关的内容也进行了不少的修改,涉及到证据制度、强制措施、辩护制度、侦查措施、侦查活动等多方面的内容。
此次修改,对仍旧实行由供到证的我国传统侦查模式①的职务犯罪侦查工作来说,是一次巨大的挑战。
一、挑战的体现(一)在辩护方面,加强了对辩护人正当权益的保障新《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主要表现在:一是律师介入刑事案件的时间提前,并且明确犯罪嫌疑人在侦查阶段可以委托辩护人。
现行刑事诉讼法规定为犯罪嫌疑人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后,而新刑事诉讼法则规定,犯罪嫌疑人自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
律师可以介入的时间明显提前了。
同时规定,犯罪嫌疑人在侦查阶段有权委托辩护人,辩护律师在侦查期间可以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代理申诉、控告;申请变更强制措施;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和案件有关情况,提出意见。
二是会见程序简化,会见的内容方面得到扩大。
新刑事诉讼法规定,辩护律师可以向看守所提出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要求,看守所应当及时安排会见,至迟不得超过四十八小时。
浅议新修改的刑诉法之律师提前介入对职务犯罪侦查的影响
浅议新修改的刑诉法之律师提前介入对职务犯罪侦查的影响[摘要]新修刑事诉讼法关于律师提前介入制度,使职务犯罪侦查面临着机遇和挑战。
因此,检察机关要转变职务犯罪的侦查模式,确保反腐败、反渎职工作的顺利开展。
[关键词]职务犯罪侦查;审讯;影响;对策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二条第一项规定,侦查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在办理案件过程中,依照法律进行的专门调查工作和有关的强制措施。
所谓职务犯罪侦查,就是指检察机关及其检察人员依法对《刑事诉讼法》第十八条第二款所规定的犯罪进行的专门调查工作和强制措施两方面。
因为犯罪嫌疑人最清楚有关犯罪客观事实,所以,职务犯罪侦查尤其是贪污贿赂犯罪侦查的中心便是获取犯罪嫌疑人的口供,有关的专门调查和强制措施都是围绕最终获取犯罪嫌疑人口供——审讯开展。
新修改的刑事诉讼法对职务犯罪侦查的影响也主要是对获取口供——审讯的影响。
一、新修改刑诉法有关律师提前介入对传统职务犯罪侦查模式的影响“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不得自证其罪”及赋予律师在侦查阶段辩护人地位,将彻底颠覆传统的职务犯罪侦查模式。
在新刑诉法框架下,传统的办案模式获取犯罪嫌疑人口供理论上将成为不可能。
(一)传统模式下之审讯相比于一般的刑事犯罪,职务犯罪收集和固定证据都极为困难,对口供的依赖程度极大。
职务犯罪多发生在一对一的环境里,损害的又为国家利益,没有受害人提供直接的犯罪证据,少有可供勘查的现场,而且从实施行为到开展侦查之间的间隔往往很长,主要依赖行受贿双方的言词证据和其他间接证据的佐证。
传统的职务犯罪破案方式是审讯突破,总结为一句话就是“撬开他的嘴巴”,侦查手段基本上是靠“一支笔、一张纸、一张嘴(今天是一个手提电脑、一个微型打印机、A4纸打印纸),目的就是获取犯罪嫌疑人口供,再根据口供获取其他证据,即”由供到证”。
(二)传统模式下之犯罪嫌疑人供述我们知道,犯罪成立如构成贿赂犯罪,三个必要条件是:1.行贿人口供、2.受贿人口供、3.行贿人和受贿人口供的主要要素如时间地点手段数额等基本吻合并相互印证,就认为证据确实充分了。
当前职务犯罪侦查工作面临的问题、困难和对策
当前职务犯罪侦查工作面临的问题、困难和对策依法查办贪污贿赂、渎职等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是法律赋予检察机关的重要职能,也是反腐败斗争的重要组成部分。
加强对职务犯罪侦查工作的研究,实现“强化监督、公正执法”主题,是发展检察工作的迫切需要。
为此,笔者结合我院开展职务犯罪工作的实际,对新形势下职务犯罪侦查工作面临的问题、困难和对策进行了初浅的研究。
一、职务犯罪侦查工作面临的新问题当前,我国正处在社会转型时期,在这个新旧体制衔接过程中,管理制度方面的漏洞大量存在,法制仍然不够健全,权力缺乏充分的制约和监督。
加入世贸组织后,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一方面是诱导腐败的因素大量存在,一方面是反腐败斗争的力度不断加大,在这种扩张力和抑制力的相互作用下,职务犯罪也出现了许多新的变化。
1、职务犯罪手段翻新、科技含量提高随着资讯科技以及互联网的迅速普及,职务犯罪的手段日益翻新,专业化、智能化的趋势明显,也出现了许多新型的职务犯罪。
我院查处的蛇口港某售票员贪污公款案,犯罪嫌疑人通过电脑修改售票数据实行贪污;蛇口工业区某公司证券部主管王某某受贿案,犯罪嫌疑人则动用公司资金高价从庄家手中接货,从而接受庄家的巨额回扣。
2、犯罪分子的自我保护意识和反侦查能力增强随着检察机关职务犯罪侦查水平的提高,犯罪分子的反侦查水平也在“水涨船高”,犯罪表现形式更加隐蔽,难以发现和认定。
以贿赂犯罪为例,犯罪嫌疑人把收受贿赂与谋取利益的间隔时间拉长,收钱后不马上办事,或者办事后不马上收钱,甚至是在职时办事,离职后再收钱,故意制造一种二者之间没有联系的假象。
还有的犯罪嫌疑人收了钱不办事,或不违反程序和规定办事,使得犯罪查证困难,有时甚至难以认定。
3、钻法律空子,打擦边球的现象十分普遍犯罪嫌疑人为了逃避法律制裁,挖空心思规避法律,以各种公开的、合法的(或者轻微违法的)旗号掩盖犯罪之实。
如行贿人以信息费、咨询费、劳务费、顾问费、分红的名义行贿;有的以借贷为名,所谓的借,其实是有借无还;还有一些变相贿赂,如提供免费出国、免费旅游、免费劳务,提供营利机会;送给对方大件耐用商品如住房、汽车的长期使用权,而所有权仍在行贿者手中。
检察机关职务犯罪侦查工作新挑战——谈刑诉法修订后存在的问题与对策
侦 查 பைடு நூலகம்
关职务犯罪 侦查工作主要 面临 以 畅。 检察机关进行职务犯罪侦查离 不开有关机关的协助 , 没有有关部 第一 , 初查制度落后 。初查是 门的支持 、 配合, 职务犯罪侦查 将
【 中图分类号 : D F 8 4 【 文献标识码 A 【 文章编号 : 1 0 0 9 —1 4 1 6 ( 2 0 1 4 ) 0 1 — 5 0 — 0 2 【 收稿 日 期: 2 0 1 3 — 1 2 — 2 0 【 作 者 简介 : 佟立群( 1 9 8 3 一) , 女( 蒙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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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犯罪 侦查的开端 ,是 必经程 寸步难行 。但是 , 我国法律虽然赋 序, 但却没被纳入刑诉法调整 的轨 予检察机关 以职务犯罪侦查权 , 却 道, 只靠最高检颁 布的《 人 民检察 没有赋 予其强制性权 力 以保证 侦 院直接受 理侦查案件初查 工作规 查权的正常行使 , 这就导致检察机 定( 试行) 》 ( 以下简称《 初查规定》 ) 关行使 职务犯罪侦查 权时处 于弱
查工作的影 响, 阐述 了司法实践 中存在的
初查制度 落后、 侦 查方式单 一、 侦 查协调
国有 的办案机制所 带来 的弊端与 证据形式 , 由“ 口供模式 ” 转为 “ 证 查 办职 务犯 罪 难 度 据模 式 ” 只能是 一纸 空话 。 不畅 、 人权保 障条款容 易被滥用等现 实问 缺 陷 日益 明显 , 不断加大 。在新法框架下 , 检察机 第 三 ,职务犯罪侦 查协调 不 题, 并提 出了相应的解决对策和建议 。
浅谈新刑诉法对职务犯罪侦查的影响
度和广 度上完善和 创新 了我 国刑事诉讼制度 ,对于 建设公正 高 效权 威的刑事 司法制度具有 重要 而深远 的意义 。对职 务犯 罪侦 查而言 ,新刑 事诉讼法延 长了传唤、拘传 的时限,赋予 了检察 机关采取技 术侦查措施 的权 力,确立 了侦 查讯问全程 同步录音录 像制 度,增设了侦查终结听取律师意见程 序。
是国家追究和 惩罚犯罪这一活动 的形 式和 内容 、方法与 任务
的统一。
地 完善 ,我 国的刑事诉讼法亦不例外 。19 9 6年 3月 l 7日对我 国的刑 事诉 讼法 进行 了修正, 自 19 9 7年 1 1日起 施行 。时 月
隔将近 l 6年 ,我 国的刑事诉讼法继 19 9 6年之后进行 了又一 次 重大 修订 :2 1 0 2年 3月 l 4日,十一届全 国人大五次会议审
关 键词 :新刑诉法 ;检察工作 ;职务犯罪 ;侦查
17 9 9年 7月 1日,第五 届全 国人 民代表大会第 二次 会议 在 北京召开 。 此次会议通过 了 《 中华人 民共和 国刑事诉讼法 》 , 于 18 9 o年 1月 1日起施行 。都说 ,社会在 不断地 发展,不断
正确实施。本法和刑法 ,同是国家与犯罪 作斗争 的有力武器 ,
限 意 识 ,坚 持 理 性 、 平 和 、 文 明 、规 范执 法 , 特 别 是 要 牢 固
的正确 实施 ,惩 罚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罪 ,保护 人民,保障 国家安全 和社会公 共安全 ,维护社会主 义社 会秩 序,根据宪法 ,制定本法 。 ”据
此 ,我 国刑事诉讼 法 的立法宗 旨包含 以下相互联系 的三个方
是指 国家制定刑事 诉讼法律 ,建立 刑事诉讼制度 ,规范刑事
诉 讼程 序 ,进 行刑事 诉讼活 动所要达 到 的预 期 目标 或结 果。
刑事诉讼法修改对检察机关查办职务犯罪的影响与实践
刑事诉讼法修改对检察机关查办职务犯罪的影响与实践《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决定》已于2012年3月14日公布,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此次刑事诉讼法修改,是1996年修订的刑诉法实施以来的首次修改,在证据制度、辩护制度、强制措施、侦查措施等方面都有重要完善,更好的适应了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形势,妥善解决了司法实践中迫切需要解决的一些现实问题,对于更加有效地惩治犯罪、保障人权、切实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具有重大现实意义和深远历史意义。
刑诉法的修改也给检察机关自侦工作带来了新的机遇和挑战。
基于修改后的刑诉法相关规定给检察机关自侦工作带来的影响,联系到自侦办案实践中,必然对自侦部门传统办案理念和办案模式提出新的挑战:(一) 自侦部门侦查难度大大增加。
修改后的刑诉法关于律师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等活动的规定,相比较修改之前的刑诉法,最显著的特征是律师在侦查阶段就可取得辩护人身份,律师参与诉讼、了解犯罪嫌疑人涉案情况的程序极大地前置,而现阶段部分自侦人员的办案思维还停留在刑诉法修改之前,对律师提前介入侦查的准备工作不足,导致工作陷入被动。
通常绝大多数律师能恪守职业道德,但亦不能排除少数律师为犯罪嫌疑人出谋划策,应付侦查、逃脱罪责。
律师在侦查阶段作为辩护人,其可以根据犯罪嫌疑人的供述,从职务犯罪罪名、犯罪构成要件、刑罚处罚规定、沉默权的运用等诸多方面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咨询和帮助,甚至教唆犯罪嫌疑人翻供,给自侦工作带来极大的干扰和阻力。
(二)关于非法证据排除的相关规定,对自侦部门的侦查取证工作提出新的更高的要求。
在传统“重口供、重实体、轻程序”侦查理念的支配下,部分自侦办案人员习惯于采取“由供到证”的办案方法,把突破案件的期望寄于“突破口供”的“十二小时”上,并力求在立案后利用强制措施取得的时间优势求得新的进展。
侦查过程中,部分办案人员程序意识淡薄,过度关注实体内容而忽视办案的程序要求,影响了证据的客观性、合法性,甚至最终被认定为非法证据而不予采信,苦心经营的线索以及大量初查工作,皆因程序瑕疵被否定。
浅析刑事诉讼法修正案对职务犯罪侦查的影响及对策
浅析刑事诉讼法修正案对职务犯罪侦查的影响及对策[摘要]新《刑事诉讼法》完善了证据制度、辩护制度、强制措施、侦查措施及其监督等四个方面的内容,给检察机关职务犯罪侦查工作带来挑战的同时,也带来了机遇。
文章将对此次刑事诉讼法的修改,给检察机关职务犯罪侦查工作的影响和检察机关自侦部门应如何应对进行探讨。
[关键词]刑事诉讼;修正案;职务犯罪侦查;影响;对策一、引言2012年3月14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的决定》,修改后的刑诉法将于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修改后的刑诉法体现了当前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变化的新形势、新要求和新期待,是我国法律工作者不断研究、实践、总结的智慧结晶。
侦查阶段是刑事诉讼的重要组成部分。
在侦查阶段,侦查机关依法对涉嫌犯罪的犯罪嫌疑人采取相应的侦查措施以及强制措施,而在这过程当中往往会涉及公民人身权利以及财产权利的侵害与剥夺。
因此,在侦查活动的开展过程中稍有不慎就会侵害犯罪嫌疑人的正当权益。
另一方面,刑事诉讼法的任务又要求侦查机关要及时准确地打击犯罪,不放纵犯罪分子。
针对我国侦查机关长期以来形成的重打击、轻保护,重实体、轻程序的执法理念,此次刑事诉讼法的修改秉着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并重的理念,对原先的条文进行了大面积的修改,具体到侦查工作,修改的内容主要涉及辩护制度、证据制度,强制措施、侦查措施等四方面,修改后的刑诉法首次在部门法中明确强调尊重和保障人权,不仅有利于实现刑事诉讼中的控辩平衡,还有利于维护各方诉讼参与人的权益。
在强化侦查机关打击犯罪力度的同时更加注重对犯罪嫌疑人人权的保障,必将有力促进社会主义法治社会的建设的步伐。
而修改后的刑诉法实施后,必然对广大检察干警在司法理念、办案意识等方面带来一定程度的冲击,尤其对检察机关自侦部门原有侦查模式和侦查理念的影响更为深远,这要求检察机关自侦部门必须提前谋划,积极行动,增强本领,才能出色地完成宪法赋予的法律监督使命,也才能更好地保障国家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
刑事诉讼法修改对检察机关职务犯罪侦查工作的影响及其应对
。 这 需要 从 贪污 、 贿 赂案 件 的数 额 、 侵 犯 公 民人 身权 利 的严 2 0 1 2 年 3月 1 4日, 十一 届全 国人 大 第五 次会 议通 过 了 《 关 案件 ” 其次, 要 确定 什 么情 于修改 < 中华 人 民共 和 国刑事 诉讼 法) 的 决定》 , 对我 国刑 事诉 讼 重程 度 以及社 会危 害性 这 几 个方面 来 确定 。 侦查 犯罪 的需 要 。 这 应 当从 犯罪 方法 、 犯罪 手段 以及 犯 法 律 制度 作 出 了重要 补 充和 完善 。此 次 刑事 诉讼 法 的修 改 内容 况属 于“ 罪行 为 的隐蔽 程度 等方 面 来综 合考 虑 。 再次, 应 授 予省级 以上检 庞杂, 涉及 条文 众 多 , 对职 务 犯罪侦 查 工作 提 出了更 高 的要 求 。 以便 灵 活应对 侦查 过程 中出现 的具体 困难 因此 , 检察 机关 自侦部 门应当拓 展工 作思路 , 改进 工作 方法 , 积极 察机 关一 定的 决定权 , 和特 殊情 况 。 应对 , 将 新刑 事诉 讼法 落 实到 实处 。 关 于技术 侦查 手段 的适 用程 序 , 首先, 应 当确立“ 严格 的批准 “ 尊 重和 保 障人权 ” 写入新 刑事 诉讼 法 手 续” 。 批准 手 续既 要考 虑 侦 查工 作需要 及 时取得 证据 的现 实 需 ( 一) “ 尊重和 保 障人 权’ ’ 时 职 务犯 罪侦 查工 作 带来 的影 响 又要 方便 对 侦查工 作 的监 督 。其 次 , 是确 定 技术 侦查执 行 机 新 刑事诉 讼法 第 二条 明确 规 定了“ 尊 重和 保障人 权” , 而且 在 要 , 关 。 本文 认 为检 察 机关 应 当 同其他 侦 查机关 一样 , 具 有执 行技 术 许 多条 文 中体 现 了这一 原 则 。 这是《 宪法 》 第3 3条第 3款 规 定的 侦 查措 施 的权 力 。 原 因有二 : 一是职 务 犯罪 侦查 工作 的高 度保 密 “ 国家 尊重 和保 障 人权 ” 在刑 事 法律制 度 中的 体现 。
新刑事诉讼法实施与职务犯罪侦查权优化配置
住 可 能有碍 侦 查的 , 经 上一 级检 察 院或者 公安 机关批 准 , 也 可 以 在 指定 的居 所执 行” 。新刑 诉 法的 这一规 定 , 明确 了在 职务 犯罪
长 期 以来 , 职务 犯罪 侦 查手段 较 为单一 , 只 能依靠 “ 一张 纸 、 侦 查 中对 于特 别重 大 的贿赂 案件 的 犯罪嫌 疑 人被羁 押 前可 实施
需, 又 是侦 查规 律发 展 所需 。新刑 事诉 讼法 第 1 4 8条 、 第1 4 9条 出了相应 的完 善 , 规定 了人 民法 院 、 人 民检察 院和 公安 机关 可 以
责 令被 取保 候审 的犯 罪嫌疑 人 、 被 告人 遵守 相应 规定 , “ 人 民检察 院在 立案后 对于 重大 的贪污 、 贿赂犯 罪案 件 以及 根 据案件 情 况 ,
件 侦破 提供 时限和 手段上 的保 障 , 进 一步提 高了职 务犯罪 侦查 的
一是 对拘 传和监 视居 住等 强制 新 刑事 诉讼 法 自 2 0 1 3 年 1月 1日开始 正式 实施 , 它 在 明确 效 能 。主要 体现 在 以下几 个方 面 : 新 刑诉 法 第 7 3条规 定 , “ …… 对于涉 嫌危 害 国家安 技 术侦 查手 段 、扩 大证 据来 源 及完 善强 制措 施 等方 面进 行 了优 措 施 的完善 。 化, 进 一 步保 障 了职务 犯罪 侦查 权的 使用 , 大大 提 高 了职 务犯 罪 全 犯罪 、 恐怖 活动犯 罪 、 特 别重 大的贿赂 犯罪 , 在住处 执行监 视居 侦 查的 效能 。 ( 一) 明 确 了技 术侦 查的合 法地位
局等。 关键 词 新刑 事诉 讼 法 职务犯 罪 侦 查 作 者 简介 : 张强 , 江西 省南 昌市人 民检 察 院 ; 张艺 , 讲 师, 江 西警察 学 院治安 系 。 中图 分类 号 : D9 2 4 文献 标识 码 : A
刑诉法修改对反贪侦查工作的影响及对策
【 关键词 】 刑诉法修改;反贪侦查
新刑诉讼法 的实施 ,是我 国社会主义民主法制 建设 的重 大成就 ,是我 国刑事司法改革取得突破进 展的重要标志 。新 修订 的刑诉讼法确立 了 “ 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原则 ,增加 了 系列新规定 ,在侦查措施 与手段 、证据制度 、强 制措施 、 辩 护制度等方 面都有新 的重要完善 ,体现了重视程序公 正的 现代诉讼理念 ,对检察机关侦查职务犯罪案件工作产生了重 大影响 ,为查办 职务犯罪案件 、开展反腐败斗争提供了更为 有力的法律武器 ,既有利 于充分发挥法律监督和惩治贪污腐 败 的职能 ,也对检察 机关查办职务犯罪案件提 出了新的更多 更高的要求。 修 改后 刑 诉 法 关 于侦 查工 作 规 定 的 特 点 ( 一 )完善 了各项侦 查手段 ,提 高了打击犯 罪的能力 根据检察机关侦查取证工作的实际需要 ,新规定 了口头 传唤犯罪嫌疑人的程序 , 延长了侦查特别重大复杂案件传唤 、
( 一 )侦 查 重 心 前 移
一
、
拘传 的时间,规定 了询问证人的地点 ,并根据侦查职务犯罪 工作 的实 际需要 ,增加 了关于技术侦查 措施 等规定 。明确检 察 机关在讯 问犯 罪嫌疑人时进行 全程 同步 录音 录像 的规定 , 明确赋予检察机关在侦查某些重大案件时有采取技术侦查措 施 的权 力 ,建立 了检察机关对继续羁押必要性进行审查的制 度。
证据 ,为突破案件证实犯罪提供技术 支持 。
参考文献
想准备 ,提高侦查水平 、 增强 思变 能力 ,为全面执行修改后 刑诉讼法做 好各项准备工作 。
( 二 )非法证据排 除规 则制定对证据 的收集提 出了更 高
的要 求
( 二 )严 防刑 讯 逼 供 ,将 保 障 人权 落到 实 处
新刑诉法视角下对侦查工作的影响及对策
新刑诉法视角下对侦查工作的影响及对策[摘要]新刑诉法在证据制度、辩护制度、强制措施以及侦查措施等方面的修改,做到了打击犯罪与保障人权的和谐统一。
这对于职务犯罪侦查工作来说机遇与挑战并存,只有充分利用机遇,合理化解压力,通过对这些新规定的梳理和分析,逐步转变侦查方式方法、优化侦查模式,才是明智之道。
[关键词]新刑诉法;侦查;影响;对应我国的刑事诉讼法于1979年制定,1996年第一次修正。
这部旨在打击犯罪、保障人权的基本法律,在历经16载的社会变迁和司法实践的积累之后,再一次做出了重要修改。
2012年3月14日,十一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刑事诉讼法的决定。
为确保新刑诉法的正确贯彻落实,配套的《刑诉规则》以及司法解释也相继出台。
新的《刑事诉讼法》从原来的225条增加到了290条,其修改内容涉及到证据制度、强制措施、辩护制度、侦查措施、审判程序、执行程序等,并增加规定特别程序。
司法机关做为法律的适用者,认真细致地研究法律的修改内容,探讨其对司法工作的影响,并根据新的法律做出正确的理解与应对无疑是十分必要的。
当然,各个司法机关及其内设部门在整体研究新的刑事诉讼法的基础上也应当有不同的侧重点,作为检察院的自侦部门,我们应当重点研究有关证据制度、强制措施、辩护制度、侦查措施等方面的修改内容,详细考量其对自身侦查工作的影响,并据此提出具体的应对方法,以便做到一方面能够适应法律及社会发展所提出的不断促进和保障人权的需要,同时又能够充分运用法律这把利剑去惩治职务犯罪,促进国家和社会的长治久安。
一、新刑诉法对侦查工作的影响新的刑事诉讼法对关于侦查的许多条文都进行了修改,同时也增设了一些条文,这势必会对职务犯罪侦查带来一定的影响,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律师提前介入新的刑事诉讼法规定,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有权委托辩护人。
旧的刑事诉讼法中律师是以“法律帮助人”的身份介入侦查的,新的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律师在侦查阶段的身份是“辩护人”,“辩护律师在侦查期间可以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代理申诉、控告,可以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和案件有关情况。
新刑诉法辩护制度对检察机关职务犯罪侦查工作的影响及对策
新刑诉法辩护制度对检察机关职务犯罪侦查工作的影响及对策2012年3月14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对刑事诉讼法典进行了第二次修正,进一步完善了证据制度、强制措施、辩护制度、侦查措施、技术侦查等规定,增设了特别程序,修改和增设的条文多达100余条。
辩护制度的规定主要集中在第四章“辩护与代理”一章,并从原来的10个条文增至16个条文。
新刑诉法对辩护权进行了突破性的规定与调整,辩护权得以扩张,这必将对检察机关职务犯罪侦查工作产生一定影响。
一、修改后刑诉法对辩护制度规定的变化(一)辩护权前移修改后刑诉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自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有权委托辩护人;在侦查期间,只能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
同时规定侦查机关在第一次讯问或采取强制措施的时候,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
修改后刑诉法将侦查阶段律师的地位由提供法律帮助者变更为辩护人,其变化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当事人的辩护权前置到侦查阶段;二是律师在此阶段拥有辩护权意味着律师享有为保障辩护而生出的权利,比如了解案情的权利、调查取证的权利(旧规定律师在此阶段无权调查取证)、提出辩护意见的权利。
(二)会见权放宽修改后刑诉法第三十七条规定,辩护律师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
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
同时修改后刑诉法还明确,除特别重大贿赂案件以外,律师会见不再受到侦查机关制约。
如,辩护律师持有效证件即可向看守所要求会见而不再向侦查机关申请,看守所应在48小时内安排会见;辩护律师同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通信同样适用。
同时修改后刑诉法明确规定,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不被监听。
(三)阅卷权扩大修改后刑诉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辩护律师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案卷材料。
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查阅、摘抄、复制上述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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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刑诉法对职务犯罪侦查工作的影响及应对作者:侯彦林来源:《法制与社会》2013年第22期摘要 2012年3月14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决定》。
本次刑诉法修改是继1996年刑诉法修改16年后的第二次修改,涉及条文多,修改幅度大,必将给检察机关尤其是职务犯罪侦查工作带来一系列影响,包括机遇和挑战。
对此,职务犯罪侦查工作应该从宏观和微观两个角度进行应对。
转变倚重口供的传统观念,修改刑事诉讼规则和出台司法解释,并且,充分保障律师的辩护权,严格执行讯问的相关规定。
关键词新刑诉法职务犯罪侦查保障人权口供技术侦查作者简介:侯彦林,贵州省黔西南州望谟县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法律硕士。
中图分类号:D92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3)08-264-03刑诉法素有“小宪法”之称,是一部仅次于宪法的十分重要的基本法,它的制定和修改历来都倍受关注。
我国刑诉法1979年制定,1996年第一次修正,2012年是第二次修正,这次修改从2003年12月开始,历时9年,总条文从1996年的225条增加到如今的290条,涉及条文多,修改幅度大,最引人注目的是把“尊重和保障人权”写入了新刑诉法总则第二条。
刑诉法第二次修正,是我国社会发展步入改革深水期、社会矛盾凸显期和犯罪高发期的必然结果,也是近十多年来我国司法改革成果的一次总结,必将进一步推动我国刑诉法的科学化、民主化和法制化进程。
检察机关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涉及刑事诉讼的整个过程,同刑诉法的关系最为密切。
因此,新刑诉法实施后,检察机关尤其是职务犯罪侦查工作必将面临一系列影响,包括机遇和挑战。
一、新刑诉法给职务犯罪侦查工作带来的机遇(一)证据制度的完善1.证据种类的增加原刑诉法规定了七种证据,把物证和书证并列为第一种。
新刑诉法把物证和书证分开,把物证单列出来作为一种证据种类放在了第一位,这样证据种类变为八种,物证在证据中的地位凸显出来。
同时,新刑诉法把鉴定结论改为鉴定意见,这也解决了多年来一直存在的问题。
以往把鉴定人运用科学技术或者专门知识对诉讼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并形成的文书称为鉴定结论,既然叫结论,法院判决时自然得以此为依据,鉴定人怎么下结论,法官就得依照判决。
有时在同一问题上,法官会面对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鉴定结论,而且多半结论相左,问题就更复杂了。
因此,这样修改意义重大,案件的判决不再完全由鉴定文书所左右,在有鉴定文书的案件中,物证等其他证据仍然有各自证明作用的空间。
2.行政执法证据性质的变化行政机关处于执法的第一线,司法实践中,部分刑事案件是从行政执法中转化而来的。
但由于行政机关不是司法机关,其掌握的大量违法犯罪第一手材料不能直接作为刑事案件的证据使用,需要侦查机关重新收集整理,造成办案资源的巨大浪费。
就这种情况,新刑诉法第52条规定“行政机关在行政执法和查办案件过程中收集的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证据材料,在刑事诉讼中可以作为证据使用”。
以后,行政机关在行政执法和查办案件过程中收集的证据材料,经过审查和辨别,只要符合客观性、关联性和合法性三个特征,就能直接作为证据使用,这样一来,为职务犯罪侦查获取了大量的第一手材料并为及时侦破案件打下了良好的基础。
(二)强制措施的完善1.拘传时间的延长原刑诉法第92条规定“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最长不得超过十二小时”。
一直以来,侦查人员对此多有抱怨,觉得“十二个小时”规定是不符合侦查规律的。
在以往,一种法律制度或者法律规定,如果被大多数人认为很不合理,那它的执行力就存在问题,效果就达不到预期,相反,“十二个小时”规定一旦成为虚设就有可能使软暴力讯问等违法行为得以滋长。
而且,严禁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的规定也变得不切实际。
考虑到这些情况,新刑诉法第117条增加规定,对案情特别重大、复杂,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可以达到二十四小时,同时,增加了口头传唤的制度性规定,这就考虑了司法工作的实际。
2.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入法新刑诉法第73条规定了指定居所监视居住。
很多人表示了担忧,认为可能黑监狱化,是倒退。
这种担心不无道理,因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后,自由受到很大限制。
有学者认为,据此,检察机关在侦查特别重大的贿赂犯罪案件时,就可以根据办案需要指定居所对涉案者实施监视居住,使其与外界隔离,以增强涉案者的心理压力,迫使其尽快交代犯罪事实。
不管怎样,我们必须承认,这是法治发展道路上的一个必经过程,是目前的一种最好选择。
(三)侦查措施的完善虽然原刑诉法没有规定技术侦查措施,但在司法实践中检察机关根据行政法规借用公安机关的设备,对部分职务犯罪也在搞技术侦查,获取的证据也被认可,但这种做法毕竟没有诉讼法依据,是名不正言不顺。
更多的时候,我们只能采取传统的依靠外围调查与法律政策攻心相结合的取证模式,有时甚至还违法地实施疲劳战术且“行之有效”,这也是让社会诘难最多的地方。
经过修改,新刑诉法第148条明确规定对于重大的贪污、贿赂犯罪案件以及利用职权实施的严重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重大犯罪案件,根据侦查犯罪的需要,经过严格的批准手续,可以采取技术侦查措施。
技术侦查写入刑诉法,是本次刑诉法修改的一个最大亮点,使检察机关运用技术侦查手段查办职务犯罪案件变得合法化,极大提高了侦查效率,同时随着视听资料和电子数据等证据在数量上的增长,检察机关自侦部门对口供的依赖将会减少。
二、新刑诉法给职务犯罪侦查工作带来的挑战(一)强化了律师的辩护权2000年全国人大对刑诉法进行过一次执法大检查,总结了刑诉法实施过程中存在的四大问题,其中就有律师会见难,这也是多年来一直存在的问题,律师对此意见很大。
2007年全国人大修改律师法,听取了律师界和学界的意见,律师法第33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受委托的律师有权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并了解有关案件情况。
并且,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被监听。
但当时刑诉法没规定,执行效果就可想而知了。
此次刑诉法修改充分地吸收了律师法的修订成果,力求一并解决律师所面临的会见犯难、阅卷难、取证难“三难”问题。
新刑诉法第33条规定“侦查机关在第一次讯问犯罪嫌疑人或者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的时候,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
同时,第37条规定“辩护律师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要求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应当及时安排会见,至迟不得超过四十八小时”,“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不被监听”。
很明显,律师的诉讼权利在扩张,能随时要求会见犯罪嫌疑人,而且除了“特别重大贿赂犯罪案件”外,其他职务犯罪案件律师都能在“四十八小时”内会见,再加上规定“不被监听”。
律师一旦利用这些便利条件,想方设法给犯罪嫌疑人支招,千方百计对抗侦查,侦查机关想获取口供突破案件就更不可能。
而且,这些规定也将为个别律师帮助犯罪嫌疑人隐匿、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等提供可趁之机。
总之,职务犯罪案件的侦查将难上加难。
(二)限制了羁押后的讯问场所以往犯罪嫌疑人被送交看守所羁押以后,侦查机关如需讯问,可以提审,多半安排在专门的办案区进行,偶尔也会在临时的办案地点进行。
社会公众认为,这既不规范,弊端也多。
在新刑诉法中,讯问场所受到了严格的限制。
新刑诉法第83条规定“拘留后,应当立即将被拘留人送看守所羁押,至迟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
第116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送交看守所羁押以后,侦查人员对其进行讯问,应当在看守所内进行”。
有人认为,2009年的“躲猫猫”事件后,公安监管部门加强了看守所的安全管理,将所内发生的死亡、伤害等事件视作重大责任事故。
出于自身利益的维护,看守所方面自然不会容忍办案人员在自己的“地面”上,做出侵害犯罪嫌疑人人身权利的行为。
看守所俨然被赋予了预防刑讯逼供的重要功能,在刑诉法中的地位骤然提升。
事实上,以往提审完犯罪嫌疑人还押时,看守所要对还押的犯罪嫌疑人的身体进行检查,相互制约一直都存在。
新刑诉法实施后,犯罪嫌疑人被送交看守所羁押以后,讯问在看守所内进行,刑讯逼供是预防了,但是讯问也被防着了,隔着栏杆讯问不再像是以往的讯问。
讯问应有的心理对抗在这种格局下难以形成,讯问人如果不能对犯罪嫌疑人形成一种心理优势或者压力,是难以实现审讯突破的。
(三)设置了非法证据的排除规则新刑诉法第54条至第58条吸收了此前公布的“两个证据规则”的相关规定,对采用非法方法收集的证据予以排除,并且采用区分方法,对于非法言词证据,适用绝对排除的原则;对于非法实物证据,适用相对排除,即附条件排除的原则。
同时,还增加了有关侦查人员或者其他人员出庭说明情况的规定。
不过还有人认为,把非法证据排除中的“非法”界定为“刑讯逼供”和“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方法”,与我国参加并批准实施的一些国际条约对“非法”所规定的内容相比,仍不够明确。
应该说这种观点有一定道理,尤其是威胁、引诱和欺骗同政策教育之间到底如何区分还是一个问题,如侦查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讲:“请你老实交代!否则……”是威胁还是教育?而且大声讲和小声说,意味也不一样。
有些干警明确表示有点无所适从。
但是,不得不承认,非法证据排除规定仍不失是本次刑诉法修改中的一大亮点,给职务犯罪侦查带来了不小的冲击。
而且这种影响已经显现,举个例子:2012年上半年,铜仁就有两个职务犯罪案件,在法院遭遇非法证据排除,导致渎职罪名没被认定,幸有大量书证佐证,最终以贪贿罪名作了有罪判决。
(四)规定了讯问的同步录音录像《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144条规定:讯问犯罪嫌疑人,可以同时采用录音、录像的记录方式。
而2005年高检院下发的《人民检察院讯问职务犯罪嫌疑人实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的规定(试行)》则要求所有职务犯罪案件都应该实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
但在实践中,检察机关并没有完全做到全部,也没有完全做到全程,外界评价说是“录了不打”、“打了不录”。
新刑诉法第121条规定:侦查人员在讯问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可以对讯问过程进行录音或者录像,对于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或者其他重大犯罪案件,应当对讯问过程进行录音或者录像。
有了新刑诉法作依据,高检院再次明确要求对所有职务犯罪案件实行录音录像,并且提出了“全程、全部、全面”的“三全”原则。
这次是动了真格的了。
要做到“三全”原则,人力物力是个首先要解决的问题,包括录音录像设备的采购和安装,不但是检察机关专门的办案区得有,检察机关在看守所的专用讯问室也是由检察机关负责,也得有,同时要配备专业的技术人员。
这些一旦到位,侦查人员就得进入角色,以往习惯了“随意发挥”,现在要在“镜头下”进行,伴有诸多约束,能不能做好是一个不容忽视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