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2016年 未制成或不完整的船舶,包括船舶分段(HS89069030 )进出口分析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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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十五”期间内销远洋船用设备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十五”期间内销远洋船用设备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十五”期间内销远洋船用设备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公布日期】2002.02.28•【文号】财税[2002]9号•【施行日期】2002.02.2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关税,增值税,税收征管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批)的决定》(发布日期:2008年1月31日实施日期:2008年1月31日)宣布失效财政部关于“十五”期间内销远洋船用设备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2002年2月28日财税[2002]9号)海关总署:经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第四次全体会议审议通过,并报国务院批准,对生产国家计委批准建造的内销远洋船所需进口的国内不能生产或性能不能满足要求的关键部件及设备按1%计征进口税(低于1%的,按实际税率计征),进口环节增值税照章征收。

具体管理办法按《“十五”期间减免内销远洋船关键设备及部件进口税收的暂行规定》(见附件)执行,其中,2002年全年进口总金额为15070万美元。

请通知有关海关遵照执行。

附件:“十五”期间减免内销远洋船关键设备及部件进口税收的暂行规定附件:“十五”期间减免内销远洋船关键设备及部件进口税收的暂行规定一、根据国务院关于“十五”期间内销远洋船进口税收政策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规定。

二、本规定所指内销远洋船为:经国家计委批准,中国远洋运输(集团)总公司、中国海运(集团)总公司、中国对外贸易运输(集团)总公司在国内订造的远洋船舶。

三、承造内销远洋船的中国航船工业集团公司和中国船舶重工集团公司所属企业(以下简称企业)进口国内不能生产或性能不能满足要求的关键部件和设备(见附),按1%计征进口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照征。

四、附表所列设备及部件包括税号和设备及部件名称,其中,设备及部件实际用途作为执行政策的主要依据。

如上述设备及部件税号遇税则税目调整,以调整后的税号为准。

五、附表所列关键设备及部件清单及进口金额原则上每年确定一次。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和海上设施检验条例(2019年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09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和海上设施检验条例(2019年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09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和海上设施检验条例(2019年修订)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和海上设施检验条例(1993年2月1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09号发布根据2019年3月2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证船舶、海上设施和船运货物集装箱具备安全航行、安全作业的技术条件,保障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和防止水域环境污染,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登记或者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登记的船舶(以下简称中国籍船舶);(二)根据本条例或者国家有关规定申请检验的外国籍船舶;(三)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沿海水域内设置或者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沿海水域内设置的海上设施(以下简称海上设施);(四)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登记的企业法人所拥有的船运货物集装箱(以下简称集装箱)。

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检验局(以下简称船检局)是依照本条例规定实施各项检验工作的主管机构。

经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批准,船检局可以在主要港口和工业区设置船舶检验机构。

经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可以在所辖港口设置地方船舶检验机构。

第四条中国船级社是社会团体性质的船舶检验机构,承办国内外船舶、海上设施和集装箱的入级检验、鉴证检验和公证检验业务;经船检局授权,可以代行法定检验。

第五条实施本条例规定的各项检验,应当贯彻安全第一、质量第一的原则,鼓励新技术的开发和应用。

第二章船舶检验第六条船舶检验分别由下列机构实施:(一)船检局设置的船舶检验机构;(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设置的地方船舶检验机构;(三)船检局委托、指定或者认可的检验机构。

海关HS编码对照表

海关HS编码对照表
适用各类汽车和挂车87012000半挂车用的公路牵引车同左18190其他牵引车不包括编号8709的牵引车同左1828702109130座及以上大型客车柴油型指装有柴油发动机的30座及以上的客运车同左1831120座22柴油客车装有柴油或半柴油发动机的中型客车排气量2000cc同左1841920座22柴油客车装有柴油或半柴油发动机的中型客车排气量2000cc同左18590其他23座30柴油型中型客车装有柴油或半柴油发动机的客车同左18610排气量2000cc的10座19客车装有柴油或半柴油发动机的中型客车同左18790排气量2000cc的10座19客车装有柴油或半柴油发动机的中型客车同左18830座及以上大型客车其他型指装有其他发动机的30座及以上的客运车同左1891120座22非柴油客车指装有其他发动机的中型客车排气量2000cc同左1901920座22非柴油客车指装有其他发动机的中型客车排气量2000cc同左19190其他23座30的非柴油客车指装有其他发动机的中型客车同左19210排气量2000cc的10座19客车装有其他发动机的中型客车同左19390排气量2000cc的10座19客车装有其他发动机的中型客车同左19411汽油型微马力小轿车指有点燃往复式活塞内燃机微马力指排气量1000cc同左19519汽油型微马力小轿车指装有点燃往复式活塞内燃机微马力指排气量1000cc同左19611汽油型超微马力小轿车越野车指装有点燃往复式活塞内燃机的排气量1000cc同左19719汽油型微马力轿车越野车指装有点燃往复式活塞内燃机的排气量1000cc同左19810汽油型小马力小轿车装点燃往复式活塞内燃机小马力指1千排气量1500cc同左19910汽油型小马力四轮驱动越野车装点燃往复式活塞内燃机小马力指1千排气量1500cc同左20010汽油型小马力小客车9座装点燃往复式活塞内燃机小马力指1千排气量1500cc同左20111汽油型小马力其他小客车9座装点燃往复式活塞内燃机小马力指1千排气量1500cc同左20219汽油型小马力其他车装点燃往复式活塞内燃机小马力指1千排气量1500cc同左203111500cc排气量2200cc的小轿车指汽油型装点燃往复式活塞内燃机同左204192200cc排气量2500cc的小轿车指汽油型装点燃往复式活塞内燃机同左205111500排量2400cc四轮驱动越野车指汽油型装点燃往复式活塞内燃机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际海运税收问题一览表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际海运税收问题一览表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际海运税收问题一览表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1994.05.31•【文号】国税函发[1994]237号•【施行日期】1994.05.3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关税正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际海运税收问题一览表的通知(1994年5月31日国税函发[1994]237号)天津、上海市税务局,山东、辽宁、河北、江苏、浙江、福建、广东、海南省税务局,广西自治区税务局,大连、宁波、厦门、深圳市税务局:根据我国对外签订的避免双重征税协定、海运协定及其他有关协议,我局对外国轮船公司海运税收减免情况重新进行了清理界定,现将清理情况下发你局,请参照执行。

目前涉及海运收入和利润对外减免税的国家共计50个,其中全免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的35个;仅免征企业所得税的14个;对泰国营业税全免,企业所得税减半征收。

我国同扎伊尔、加纳、刚果、孟加拉和印度尼西亚等五国的海运协定,虽有最惠国待遇的规定,但均无明确的减免税条款,且上述国家一直对我船舶征税。

鉴此,对扎伊尔、加纳、刚果、孟加拉和印尼等五国的船舶从我国取得的运输收入,在未达成新的协议前,应按我国税法有关规定征税。

对附表中所列尚未生效执行的协定国家,请待我局正式通知生效执行后,再予执行。

有关执行中的问题,请及时报告我局。

附件:1.通过协定、协议或换文解决国际海运税收问题一览表及附表2.海运全免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国家简表3.免除部分海运收入税收国家简表附件1通过协定、协议或换文解决国际海运税收问题一览表┌─┬─┬────┬─────┬────┬────┬─────────┐│││││││征免税情况││序│国│海运协定│海运税收协│避免双重│国内有关├───┬──┬──┤│││或条约│定或换文│征税协定│文件规定│营业税│企业│个人││号│别││││││所得│所得│││││││││税│税│├─┼─┼────┼─────┼────┼────┼───┼──┼──┤│││通商航海│财政部换文││(74)财税││││││朝│条约│77.12.31││字第55号│││││1 ││62.11.5 │(D)││(F)│免│免│征│││鲜│62.12.15││││││││││(A)│││││││├─┼─┼────┼─────┼────┼────┼───┼──┼──┤││越│(同上)││││││││2 ││62.12.5 │││(同上)│免│免│征│││南│63.2.15 │││││││├─┼─┼────┼─────┼────┼────┼───┼──┼──┤││斯│海运协定│使馆换文││(75)财税│││││3 │里│63.7.25 │75.4.18││字33号│免│免│征│││兰│63.7.25 │(B)││(C)││││││卡│(B)│││││││├─┼─┼────┼─────┼────┼────┼───┼──┼──┤││巴│海运协定││89.11.15│(90)国税│││││4 │基│88.10.21││89.12.27│发10号│免│免│征│││斯│88.10.21││90.1.1│(B)││││││坦│(D)││(B)│││││├─┼─┼────┼─────┼────┼────┼───┼──┼──┤││日│海运协定│外交部协定│83.9.6│(85)财税│││││5 ││74.11.13│换文│84.6.26 │协字016 │免│免│征││││75.6.4│82.12.9│85.1.1│号││││││本│(B)│(F)│(D、E)│(B)││││├─┼─┼────┼─────┼────┼────┼───┼──┼──┤││马│海运协定││85.11.23│(87)财税││││││来│87.9.9││86.9.14 │协字11号│││││6 │西│87.9.9││87.1.1│(B)│免│免│征│││亚│(G)││(F、I、J││││││││││)│││││├─┼─┼────┼─────┼────┼────┼───┼──┼──┤│││海运协定││86.4.18 │(89)国税││││││新│89.1.24 ││86.12.11│外字88号│││││7 │加│89.1.24 ││88.1.1│(B)│免│免│征│││坡│(B)││(D、J)│││││││││││││││├─┼─┼────┼─────┼────┼────┼───┼──┼──┤│││海运协定│海运免税协│86.10.27│(90)国税││││││泰│79.3.23 │定│86.12.29│函发951 │││││8 ││79.3.23 │90.3.28│87.1.1│号│免│减半│征│││国│(H)│90.7.27│(F)│(C)││征││││││(H)││││││├─┼─┼────┼─────┼────┼────┼───┼──┼──┤││科│││89.12.25│(90)国税│││││9 │威│││90.7.20 │函发002 │征│ 免│征│││特│││89.1.1│号│││││││││(C)│(B)││││├─┼─┼────┼─────┼────┼────┼───┼──┼──┤││蒙│││91.8.28 ││││││10││││92.6.23 ││征│免│征││││││83.1.1│││││││古│││(A)│││││├─┼─┼────┼─────┼────┼────┼───┼──┼──┤││阿│││93.7.1││││││11│联│││尚未生效││征│免│征│││酋│││执行││││││││││(A)│││││├─┼─┼────┼─────┼────┼────┼───┼──┼──┤││韩│海运协定││94.3.28 ││││││12││93.5.27 ││尚未生效││免│免│征││││93.6.27 ││执行│││││││国│(B)││(C、K)│││││├─┼─┼────┼─────┼────┼────┼───┼──┼──┤││土│││草签││││││13│耳│││尚未生效││征│免│征│││其│││执行││││││││││(D)│││││├─┼─┼────┼─────┼────┼────┼───┼──┼──┤││印│││草签││││││14││││尚未生效││免│免│征││││││执行│││││││度│││(D、K)│││││├─┼─┼────┼─────┼────┼────┼───┼──┼──┤││阿│通商航海│││(74)财税││││││尔│条约│││字55号│││││15│巴│61.2.2│││(F)│免│免│征│││尼│61.7.22 │││││││││亚│(A)│││││││├─┼─┼────┼─────┼────┼────┼───┼──┼──┤││希│海运协定│交通部换文││(74)财税│││││16││73.5.23 │74.9.20││字33号│免│免│征││││73.5.23 │(C)││(C)││││││腊│(K)│││││││├─┼─┼────┼─────┼────┼────┼───┼──┼──┤│││通商航海│││1.(74)财│││││││条约│││税字55号││││││原│59.4.23 │││(F)│││││17│苏│58.7.25 │││2.(92)国│免│免│征│││联│(A)│││税函发││││││││││1454号││││││││││(G)││││├─┼─┼────┼─────┼────┼────┼───┼──┼──┤││格│海运协定│││(92)国税││││││鲁│93.6.3│││函发1454│││││18│吉│(尚未生│││号│免│免│征│││亚│效执行) │││(G)│││││││(C)│││││││├─┼─┼────┼─────┼────┼────┼───┼──┼──┤│││海运协定│海运免税协│88.12.1 │1.(81)财│││││││80.11.8 │定│89.12.16│税字第23││││││原│81.2.21 │79.3.2│90.1.1│号││││││南│(B)│81.2.13│(C)│(C)│││││19│斯││(A、I)││2.(92)国│免│免│免│││拉││││税函发││││││夫││││1454号││││││││││(G)││││├─┼─┼────┼─────┼────┼────┼───┼──┼──┤││克│海运协定││(草签)│(92)国税││││││罗│93.6.7│││函发1454│││││20│地│尚未生效││(D、G、K│号│免│免│免│││亚│执行││)│(G)│││││││(I、L)│││││││├─┼─┼────┼─────┼────┼────┼───┼──┼──┤││保│海运协定││89.11.8 │(74)财税│││││21│加│74.6.4││90.5.25 │字38号│免│免│征│││利│74.6.4││91.1.1│(A)││││││亚│(H)││(A、H)│││││├─┼─┼────┼─────┼────┼────┼───┼──┼──┤│││海运协定││86.2.25 │1.(同上)││││││挪│74.8.2││86.12.21│2.(87)财│││││22││74.8.2││87.1.1│税协字│免│免│征│││威│(C)││(C)│012号││││││││││(B)││││├─┼─┼────┼─────┼────┼────┼───┼──┼──┤│││海运协定││86.3.26 │1.(74)财│││││││74.10.21││86.10.22│税字60号││││││丹│74.10.21││87.1.1│(A)│││││23││(F)││(B、H)│2.(86)财│免│免│征│││麦││││税字325 ││││││││││号││││││││││(B)││││├─┼─┼────┼─────┼────┼────┼───┼──┼──┤│││海运协定││86.5.16 │1.(75)财│││││││75.1.18 ││87.1.3│税字5号││││││瑞│75.1.18 ││87.1.1│(A)│││││24││(C)││(A、H)│2.(86)财│免│免│征│││典││││税字353 ││││││││││号││││││││││(B)││││├─┼─┼────┼─────┼────┼────┼───┼──┼──┤││比│海运协定││85.4.18 │(75)财税│││││25│利│75.4.20 ││87.9.11 │字18号│免│免│征│││时│80.4.8││88.1.1│(A)│││││││(C)││(A、H)│││││├─┼─┼────┼─────┼────┼────┼───┼──┼──┤││卢│(同上)│中比海运协│94.3.12 ││││││26│森││定换文:适│尚未生效││免│免│征│││堡││用中比海运│执行│││││││││协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开展未持有有效国籍证书船舶专项清查工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开展未持有有效国籍证书船舶专项清查工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开展未持有有效国籍证书船舶专
项清查工作的通知
【法规类别】船舶
【发文字号】海便函[2016]114号
【发布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
【发布日期】2016.02.02
【实施日期】2016.02.02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E0303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开展未持有有效国籍证书船舶专项清查工作的通知
(海便函〔2016〕11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海事局,各直属海事局:
当前,船舶登记系统中存在大量未持有有效国籍证书的船舶信息,严重干扰了船舶数据的统计分析工作,对水上交通安全监管决策也带来了不利影响。

为掌握未持有有效国籍证书船舶的成因及现状,我局抽选个别海事管理机构开展了船舶登记状况评估分析工作,并提出了初步处理意见。

为全面掌握船舶的基本状况,保证船舶数据完整准确,实施船舶登记状态分类管理,我局决定开展未持有有效国籍证书船舶专项清查工作。

现将《未持有有效国籍证书船舶专项清查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
2016年2月2日
未持有有效国籍证书船舶专项清查工作方案
一、目的和意义
通过开展未持有有效国籍证书船舶专项清查工作,掌握国籍证书失效及仅办理所有权登记但未办理国籍登记船舶的现状及成因,加强未持有有效国籍证书船舶的监管,确保船舶数据完整准确,为水上交通安全监管决策提供可靠数据分析支撑,提高海事监管水平,保障水上交通安全。

中国海事局关于发布《重点跟踪船舶监督检查管理规定》的通知

中国海事局关于发布《重点跟踪船舶监督检查管理规定》的通知

中国海事局关于发布《重点跟踪船舶监督检查管理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公布日期】2001.05.23•【文号】海船舶字[2001]273号•【施行日期】2001.05.2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水运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海事局公告2009年第9号――关于废止169件海事规范性文件的公告(发布日期:2009年12月30日,实施日期:2009年12月30日)废止中国海事局关于发布《重点跟踪船舶监督检查管理规定》的通知(海船舶字[2001]273号2001年5月23日)各直属海事局、各省交通厅:为进一步加强国内航行船舶的安全监督管理,改善国内航行船舶的安全状况,我局制定了《重点跟踪船舶监督检查管理规定》。

现将该《规定》发给你们,各单位接到本通知后尽快落实此项工作,建立相应的工作制度,保证此项工作的顺利开展。

附件:重点跟踪船舶监督检查管理规定附件:重点跟踪船舶监督检查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国内航行船舶的安全管理,协调、统一各级海事机构船舶安全监督检查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检查规则(1997)》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国籍200总吨或750千瓦以上国内航行海船、50总吨或36.8千瓦以上内河船舶。

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统一管理、协调全国重点跟踪船舶监督检查工作,负责重点跟踪船舶名单的公XXX更新。

各直属海事局和省级地方海事机构负责本辖区内的重点跟踪船舶监督检查的管理和本辖区内重点跟踪船舶所属船公司的安全监督指导工作,并负责及时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报告确定的重点跟踪船舶的名单。

各分支海事机构负责重点跟踪船舶的检查工作,并负责及时向直属海事局或省级地方海事机构报告所确定的重点跟踪船舶名单。

第四条下列船舶为重点跟踪船舶:1.在船舶安全检查中被禁止离港的;2.发生重大水上交通和污染事故,负有全部或主要责任的;3.发生违章,不服从主管部门管理或逃避的;4.持假证书或证书与实际状况严重不符的;5.1/3及以上的船舶被列为重点跟踪船舶的船公司的所有船舶;6.海事机构认为需要重点跟踪检查或协查的。

船舶安全检查所依据的主要国内海船法定检验技术规则及修改通报介绍

船舶安全检查所依据的主要国内海船法定检验技术规则及修改通报介绍

船舶安全检查所依据的国内海船法定检验技术规则及修改通报介绍1、简要介绍各规则及修改通报2、侧重介绍“08修改通报”涉及散货船的主要内容和条款理解国内海船法定检验技术规则及修改通报的相继出台,是国际公约国内化的过程,先后出台了“92规则”及其“94、96修改通报”、“99规则”、“04规则”及其“06、08修改通报”。

1、《海船法定检验技术(1992)》,是以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检验局的名义发布,自1992年10月1日起施行,是国内第一部具有系统性的法定检验规则,包括国际、国内二部分。

2、《海船法定检验技术(1992)》(1994年修改通报),以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检验局的名义发布,自1994年4月1日起施行,新增了GMDSS内容。

3、《海船法定检验技术(1992)》(1995年修改通报),以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检验局的名义发布,自1996年5月1日起施行。

对“92规则”部分内容进行了改动。

4、《国内航行海船法定检验技术(1999)》,是以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检验局的名义发布,自1999年9月1日起施行。

主要新增内容:1、将《国内航行海船法定检验技术规则(1994)修改通报》第十三篇无线电通信设备(GMDSS)全部内容纳入至《国内航行海船法定检验技术(1999)》第4章无线电通信设备。

2、需要说明的是根据交通部交海发〔2000〕614号(关于执行吨位丈量有关问题的通知)要求,不允许按《国内航行海船法定检验技术(1999)》第二篇吨位丈量的规定,对沿海船舶进行吨位丈量。

5、《国内航行海船法定检验技术(2004)》,是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的名义发布,自2004年3月1日起施行,除另有明文规定外,本法规仅适用于2004年3月1日及以后安放龙骨或处于相应建造阶段的船舶。

“04规则”基本沿用了“99规则”大部分内容。

新增主要内容:1、第2-1章构造——分舱与稳性、机电设备2 .5操舵装置 2.5.2(4) 驾驶室与舵机舱之间应设有通信设施;2.5.2(6) 需设置舵机液压油贮存柜的低位报警装置和储存柜再充液管系;2.5.2(7) 应设置包括扶手栏杆和防滑措施的工作通道。

2012-2016年 未制成或不完整的船舶,包括船舶分段(HS89069030 )进出口分析报告

2012-2016年 未制成或不完整的船舶,包括船舶分段(HS89069030 )进出口分析报告

2012-2016 年 未制成或不完整的船舶,包括船舶分段进口金额统计
一、 未制成或不完整的船舶,包括船舶分段(HS89069030 )进口数据分析
从进口数量方面来看,千数网数据显示,2016年我国 未制成或不完整的船舶,包括船舶分段进口量达到13艘。与去年同 期相比增长了0.00%。
2012-2016 年 未制成或不完整包括船舶分段(HS89069030 )出口数据分析
从出口数量方面来看,千数网数据显示,2016年我国 未制成或不完整的船舶,包括船舶分段出口数量达到1721艘。与去 年同期相比增长了150.15%。
2012-2016 年 未制成或不完整的船舶,包括船舶分段出口数量统计
二、 未制成或不完整的船舶,包括船舶分段(HS89069030 )出口数据分析
从出口金额方面来看,千数网数据显示,2016年我国 未制成或不完整的船舶,包括船舶分段出口金额达到1472.82万美元。 与去年同期相比增长了6.72%。
2012-2016 年 未制成或不完整的船舶,包括船舶分段出口金额统计
未制成或不完整的船舶,包括船舶分段(HS89069030 )
进出口分析报告 2012-2016年
一、 未制成或不完整的船舶,包括船舶分段(HS89069030 )进口数据分析
从进口金额方面来看,千数网数据显示,2016年我国 未制成或不完整的船舶,包括船舶分段进口金额达到40060.31万美 元。与去年同期相比增长了36.72%。

财政部、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远洋渔业企业进口渔用设备和运回自捕水产品税收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远洋渔业企业进口渔用设备和运回自捕水产品税收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远洋渔业企业进口渔用设备和运回自捕水产品税收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公布日期】1997.03.10•【文号】财税字[1997]64号•【施行日期】1997.03.1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关税,其他税种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八批)的决定》(发布日期:2003年1月30日实施日期:2003年1月30日)宣布失效财政部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远洋渔业企业进口渔用设备和运回自捕水产品税收问题的通知(1997年3月10日财税字[1997]64号)海关总署:为支持我国远洋渔业的发展,经国务院批准,现对远洋渔业企业进口渔用设备和运回国内的自捕水产品税收政策规定如下:一、从1996年4月1日至1998年12月31日,对远洋渔业企业进口自用、国内不能生产的远洋渔船、轮机及甲板设备、冷冻设备、船用加工机械设备、船用通讯设备等直接渔用物资(具体品种见附表一)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

远洋渔业企业进口上述物资及其零部件,需事先向农业部提出申请,经农业部渔业局审核后,汇总上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审批。

海关总署凭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的批准文件通知企业所在地海关办理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手续,并作好后续监管工作。

二、远洋渔业企业的渔船在公海或按有关协议规定的国外海域捕获、并运回国内销售的自捕水产品(包括自捕水产品的加工制品),视同为非进口的国内产品,不征收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国内销售环节增值税按现行规定执行。

远洋渔业企业在上述海域捕获需运回国内的自捕水产品,应向农业部提出申请,经农业部渔业局审核汇总,集中编制《远洋渔业企业自捕水产品运回国内年度计划表》(见附表二),报送海关总署,由海关总署会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审批后,直接下达远洋渔业企业所在地海关,抄送远洋渔业企业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海关总署关于“十五”期间内销远洋船用设备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海关总署关于“十五”期间内销远洋船用设备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海关总署关于“十五”期间内销远洋船用设备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布日期】2002.06.13•【文号】署税发[2002]153号•【施行日期】2002.06.1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关税正文海关总署关于“十五”期间内销远洋船用设备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2002年6月13日署税发[2002]153号)广东分署、天津、上海、特派办,各直属海关:经国务院批准,“十五”期间对生产国家计委批准建造的内销远洋船所需进口的国内不能生产或性能不能满足要求的关键部件及设备(详见附件1)按1%计征进口关税(关税税率低于1%的,按实际税率计征),进口环节增值税照章征收,执行期限为2002年1月至2005年12月31日。

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国家计委批准建造的内销远洋船是指:中国远洋运输(集团)总公司、中国海运(集团)总公司、中国对外贸易远输(集团)总公司在国内订造的远洋船舶。

对每艘国内承造船舶,由国防科工委民品发展司和海关总署关税司审核确认后出具《内销远洋船进口关键设备和部件减免税通知单》(详见附件2,以下简称《通知单》);进口的船用设备和关键部件,由船舶集团公司机电产品进出口办公室和国防科工委民品发展司在附件1清单规定的限量内审核,分批出具《内销远洋船进口关键设备和部件减免税办理证》(详见附件3,以下简称《办理证》)。

进口企业(指承造内销远洋船的造船企业,下同)。

船用设备配套生产企业进口关键部件统一由使用该配套产品的造船企业办理手续)凭《通知单》和《办理证》以及其他进口所需的单证到企业所在地直属海关办理备案及减税手续。

直属海关在每艘船进口设备及部件依照主管部门核发的《办理证》金额额度内对照附件1清单,对税则税目、商品名称、数量等进行审核和核减,出具《进出口货物征免税证明》。

二、附件1清单所列设备及部件包括税则税目、设备和部件名称。

(交通运输)船舶检验计费标准湖北省交通运输厅

(交通运输)船舶检验计费标准湖北省交通运输厅

(交通运输)船舶检验计费标准湖北省交通运输厅船舶检验计费标准本规定由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计价费[1998]800号文批准颁布自1998年6月1日起执行目录1. 总则...........................................................................2. 设计图纸和技术文件的审查........................................................3. 建造检验........................................................................3.1 一般规定........................................................................3.2 船舶构造........................................................................3.3 轮机............................................................................3.4 电气装置........................................................................3.5 轮机自动化......................................................................3.6 货物冷藏置......................................................................3.7 锅炉...........................................................................3.8 载重线.........................................................................3.9 吨位丈量.......................................................................3.10稳性批准.......................................................................3.11散装谷物稳性批准................................................................3.12消防...........................................................................3.13救生设备.......................................................................3.14 航行设备.......................................................................3.16无线电通讯设备..................................................................3.17防止油类污染....................................................................3.18控制散装有毒液体物质污染.........................................................3.19防止船舶生活污水污染.............................................................3.20防止船舶垃圾污染................................................................. 3.21起重设备........................................................................3.22船员舱室设备....................................................................3.23乘客定额及舱室设备...............................................................4. 营运船舶检验.....................................................................4.1 一般规定.........................................................................4.2 船舶构造.........................................................................4.3 轮机.............................................................................4.4 电气装置.........................................................................4.5 轮机自动化.......................................................................4.6 货物冷藏装置.....................................................................4.7 重载线...........................................................................4.8 吨位丈量.........................................................................4.9 稳性批准.........................................................................4.10散装谷物稳性批准................................................................. 4.11消防.............................................................................4.12救生设备.........................................................................4.13航行设备..........................................................................4.15无线电通讯设备.....................................................................4.16防止油类污染.......................................................................4.17控制散装有毒液体物质污染...........................................................4.18防止船舶生活污水污染...............................................................4.19防止船舶垃圾污染...................................................................4.20起重设备...........................................................................4.21船员舱室设备.......................................................................4.22乘客定额及舱室设备.................................................................4.23坞内检验...........................................................................4.24艉轴抽出...........................................................................4.25锅炉...............................................................................4.26修理检验...........................................................................5. 拖航检验.......................................................................6. 临时检验及其他.....................................................................7. 证书费...............................................................................1总则1.1本规定适用于我国船舶检验机构对船舶检验的计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发布《需布设围油栏或签订船舶污染清除协议的散装液体污染危害性货物名录》的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发布《需布设围油栏或签订船舶污染清除协议的散装液体污染危害性货物名录》的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发布《需布设围油栏或签订船舶污染清除协议的散装液体污染危害性货物名录》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公布日期】2019.05.30•【文号】•【施行日期】2019.05.3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运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发布《需布设围油栏或签订船舶污染清除协议的散装液体污染危害性货物名录》的公告为贯彻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关于进一步降低物流成本和国务院关于优化口岸营商环境的工作部署,规范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防治行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国际公约、规则及通函等文件,我局制定了《需布设围油栏或签订船舶污染清除协议的散装液体污染危害性货物名录》(以下简称《名录》),现予以发布。

载运《名录》内货物的船舶从事装卸和过驳作业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防治管理规定》第四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船舶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规定,采取包括布设围油栏在内的防污染措施。

载运《名录》内货物的船舶,以及载运未列入《名录》货物的1万总吨以上的船舶(主推进动力装置使用LNG等清洁能源的除外),应当按照《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在作业前或者进出港口前与符合国家有关技术规范的船舶污染清除作业单位签订船舶污染清除作业协议。

《名录》共收录263种货物,包括:《经1978年议定书修订的1973年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附则Ⅰ中列明的散装持久性油类16种,《国际散装运输危险化学品船舶构造与设备规则》第17章、18章以及国际海事组织通函MEPC.2/Circ.24表1中、表5中比重小于1(相对于水)、溶解度小于0.1%的散装有毒液体物质247种。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发布〈船舶装卸过驳作业应布设围油栏散装液体货物名录〉的公告》(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公告〔2019〕2号)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废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发布国际航行船舶配备《连续概要记录》补充规定的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发布国际航行船舶配备《连续概要记录》补充规定的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发布国际航行船舶配备《连续概要记录》补充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公布日期】2009.01.08•【文号】海船舶[2008]621号•【施行日期】2009.01.0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运正文关于发布国际航行船舶配备《连续概要记录》补充规定的通知海船舶[2008]621号各直属海事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海事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海事局:为进一步规范国际航行船舶配备《连续概要记录》的管理工作,有效履行相关国际公约修正案的要求,现对原《国际航行船舶配备<连续概要记录>规定》(海船舶〔2004〕245号)以下简称“原《规定》”予以修订,并就《连续概要记录》申请签发、补发等工作补充规定如下:一、根据《经修正的<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修正案(MSC.194(80)号决议)以下简称“194(80)号决议”和《保持连续概要记录(CSR)的格式和导则》修正案(MSC.198(80)号决议)以下简称“198(80)号决议”的要求,将原《规定》所附《表格1》和《表格2》进行修订。

194(80)号决议和198(80)号决议原文参见附件1和附件2。

经修订的《表格1》和《表格2》参见附件3和附件4。

二、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194(80)号决议适用的船舶已根据该决议要求申请获取公司和登记船东识别号的,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以下简称“船舶登记机关”)签发或补发的《连续概要记录》应符合经修订的《表格1》的要求。

船舶所有人、船舶光船承租人、船舶管理人或船长依原《规定》第十二条要求向登记机关提交的中英文《表格2》也相应符合经修订的《表格2》的要求。

船舶尚未获取公司和登记船东识别号的,船舶登记机关仍然按照原《规定》签发或补发《连续概要记录》,并将本通知精神及时传达给船方。

三、自2009年1月1日起,船舶登记机关向194(80)号决议适用的所有船舶签发或补发的《连续概要记录》均应符合经修订的《表格1》要求。

海关总署关于加强对来往港澳小型船舶监管问题的补充通知-

海关总署关于加强对来往港澳小型船舶监管问题的补充通知-

海关总署关于加强对来往港澳小型船舶监管问题的补充通知
正文:
---------------------------------------------------------------------------------------------------------------------------------------------------- 海关总署关于加强对来往港澳小型船舶监管问题的补充通知
广东分署,天津、大连、上海、南京、杭州、宁波、合肥、福州、厦门、青岛、武汉、广州、深圳、拱北、汕头、黄埔、江门、湛江、南宁、海口、重庆海关:
为加强海关对来往港澳小型船舶的监管,总署于2000年3月下发了《海关总署关于加强对来往港澳小型船舶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署监[2000]133号,以下简称《通知》)。

最近,交通部致函我署,反映港澳航线拖带船与被拖带船配对编号运输的问题,该部建议对《通知》的第二条规定进行修改,即只要是拖船或驳船经交通部或其授权部门批准即可投入港澳航线营运,不再要求固定配对编号营运。

经研究,考虑到运输生产实际情况,拖船或驳船的配对需要经常变更,为保证船舶运输事业的正常开展,总署同意交通部的意见,现对《通知》中第二条规定修改为:拖带船舶和被拖带船舶应按交通部或其授权部门批准的编号进行运输。

在运营过程中,不再要求对港澳航线拖带船与被拖带船固定配对编号,但必须在《海关监管薄》上填报注明驳船数量及编号。

以上请遵照执行并对外公告。

二00一年十月十五日
——结束——。

渤海海域船舶排污设备铅封程序规定

渤海海域船舶排污设备铅封程序规定

渤海海域船舶排污设备铅封程序规定(交通部交海发[2021]32号2021年2月8日)第一条为贯彻实施国务院批准的《渤海碧海行动计划》,规范渤海海域船舶排污行为,防止船舶油污水排入渤海海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止船舶污染海域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中渤海海域是指从辽东半岛的大连、丹东两市海岸线交界处与山东半岛的烟台、威海两市海岸线交界处之间连线为界以西的海域(含整个渤海及大连市和烟台市毗邻的黄海海域,以下统称渤海海域)。

第三条本规定中渤海海域船舶系指:在渤海海域内航行、停泊、作业,且一个月内不驶离渤海海域的各类船舶(以下简称船舶),但不包括军事船舶和渔业船舶。

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是本规定的主管机关,渤海海域各海事管理机构负责监督实施本规定。

第五条在渤海海域内船舶禁止直接向水体排放油污水,排污设备实施铅封管理。

第六条除机舱通岸接头(接收出口)管系外,油污水系统的排放阀以及能够替代该系统工作的其他系统与油污水管路直接相连的阀门应予以铅封。

第七条铅封前,船舶应提供与实际情况相符的机舱管系布置图,并派人员配合海事人员做好铅封准备,使有关人员能迅速掌握情况。

第八条铅封中,船舶和海事人员应: (一)认真核查图纸与机舱管系是否一致; (二)核实拟铅封的阀门的作用;(三)确认相关管系中无油污水存在; (四)确认拟铅封的阀门已经关闭紧;(五)停止一切与油污水有关的油类活动。

第九条铅封时船舶轮机长应全程陪同铅封人员,确认铅封的位置。

铅封完毕之后,海事人员按照“船舶排污管系铅封检查表”(附后)的要求填写相关的内容,最后由双方签字盖章确认,并各自保留一份以备查。

第十条船舶油污水排污设备一经铅封之后,船舶应对铅封的位置予以标识,并有责任使船员了解相应的注意事项,始终保持铅封完好。

如果发现铅封有损,应及时向海事管理机关报告。

第十一条在危及船舶、人命和财产安全的紧急情况下,船舶必须启封被铅封的阀门时,船舶可自行启封,事后应尽快向实施铅封的或就近的海事管理机构报告,并在《轮机日志》及《油类记录簿》中作相应的记载。

渔业船舶船名规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

渔业船舶船名规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

渔业船舶船名规定(1998年3月2日农渔发〔1998〕1号公布,2007年11月8日农业部令第6号、2010年11月26日农业部令2010年第11号、2013年12月31日农业部令2013年第5号修订)第一条为加强渔业船舶的监督管理工作,规范渔业船舶船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登记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渔业船舶均应依照本规定标写船名、船籍港和悬挂船名牌。

第三条渔业船舶船名由以下4部分依次组成:(一)省(自治区、直辖市)名称的规范化简称。

(二)渔业船舶所在县(市、区)名称的规范化简称,取第一个汉字,如果第一个汉字与本省其他县(市、区)名称相同,则取前两个汉字。

(三)船舶种类(或用途)的代称:1.捕捞船用“渔”;2.养殖船用“渔养”;3.渔业指导船用“渔指”;4.供油船用“渔油”;5.供水船用“渔水”;6.渔业运输船用“渔运”;7.渔业冷藏船用“渔冷”;其他种类的渔业船舶由各省级渔业船舶登记机关规定,报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政局备案。

(四)顺序号由5位数的数码组成。

第四条国有渔业企业的渔业船舶的船名,可以用本企业名称的简称代替省、自治区、直辖市名称的简称和本企业所在县(市、区)名称的简称。

第五条远洋渔业船舶、科研船和教学实习船的船名,由简体汉字或‘简体汉字’和‘数字’依次组成。

前款规定的船名不得与登记在先的船舶同名或同音。

国内现有捕捞渔船依法从事远洋作业的,船名保持不变。

第六条渔政船、渔监船等国家公务船的船名,由其主管机关规定。

第七条渔业船舶取得船名后,应当在船首两舷和船尾部标写船名和船籍港名称。

船首两侧的船名从左至右横向标写;船籍港名称应在船尾部中央从左至右水平标写。

第八条船名和船籍港名称的标写颜色为黑底白字,如果船体漆的颜色与白色反差较大,也可以以船体漆的颜色为底色。

标写字型均为仿宋体,字迹必须工整、清晰。

字体大小视船型而定,但船名字体尺寸不应小于300毫米×300毫米,船籍港的字体尺寸不应小于200毫米×200毫米。

船舶检验的种类和内容

船舶检验的种类和内容

船舶检验的种类和内容船舶检验验船机构对船舶进行的技术监督检验。

其目的是促使船舶具备安全航行的技术条件。

船舶检验一般分为:船舶制造检验、初次检验、特别检验、定期检验、年度检验、临时检验、船舶入级检验、船用产品检验以及其他公证检验等。

各种检验的范围和内容在验船机构的有关规定、规则和规程中均有具体规定。

制造检验为使船舶在各方面满足船舶规范及有关规定的要求,验船机构对新建船舶,从审查设计图纸和技术文件开始,以及在船舶建造过程中进行检验、试验和试航,直至签发各种船舶证书为止的一系列工作。

对入级船舶,制造检验又称建造入级检验。

初次检验一般指未经我国验船机构监督下建造的国外船舶,为换发我国船舶证书所进行的检验。

其目的是检查船舶技术状况是否符合安全航行的要求。

对船舶入级的检验,又称为初次入级检验。

申请初次检验时,须将该船原有船舶证书、证明文件及有关技术资料提交验船机构审查。

对要求取得船级的船舶,初次检验的项目、内容和要求,验船机构将根据船舶的具体情况,按“海船入级规则”的规定办理。

《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和《1966年国际船舶载重线公约》规定,船舶投入营运以前的检验,也称初次检验。

上述检验合格后,应签发有关的船舶证书。

定期检验验船机构对营运中的船舶按规定的间隔期限对其有关航行安全的项目所进行的检验。

目的在于检查船舶的技术状况及主要部分的损耗程度,以确定是否保持安全航行所必需的技术条件。

根据《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和《1966年国际船舶载重线公约》的规定,除初次检验外,规定相隔-定期限的检验,均称为定期检验。

目前,在我国国内航行的船舶,机动船每隔四年进行一次的检验和非机动船每隔六年进行一次的检验,也称为定期检验。

上述检验合格后,应签发相应的船舶证书。

船舶入级检验对需要取得船级的船舶,验船机构按照《海船入级规则》的规定所进行的检验。

其目的是检查船舶是否符合入级条件。

船舶入级检验分为建造入级检验和初次入级检验。

(法规)渔业船舶报废规定

(法规)渔业船舶报废规定

渔业船舶报废规定(草案)日期:2006-04-17发布单位:农业部渔业局渔船渔港处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渔业船舶安全管理,保证渔业船舶航行作业安全,保障渔业船舶和渔民人身、财产安全,促进渔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港监督机构登记的渔业船舶。

第三条国家对渔业船舶实行报废制度。

第四条农业部主管全国渔业船舶报废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渔业船舶报废工作的组织领导。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渔政、渔港监督和渔业船舶检验机构负责渔业船舶报废工作的实施和监督管理。

第二章报废标准第五条渔业船舶达到下列规定船龄的,应当报废。

(一)海洋渔业生产船舶1.钢质船船长12米以下的,报废船龄为16年;船长12米以上、24米以下的,报废船龄为20年;船长24米以上的,报废船龄为24年。

但是,专门制造从事大洋性渔业和从事深水灯光围网作业的,报废船龄为30年;本规定实施前已经改造且从事大洋性渔业的,报废船龄为26年。

2.木质船船长12米以下的,报废船龄为13年;船长12米以上、24米以下的,报废船龄为18年;船长24米以上的,报废船龄为20年。

但是,使用气干密度超过0.8(克/立方厘米)的特种木材(包括重黄婆罗双(曾用名梢木)、坤甸铁樟木、稠木)制造的,报废船龄为23年。

3.钢丝网水泥船:报废船龄为20年。

4.玻璃钢船:报废船龄为30年。

(二)xx渔业生产船舶1.钢质船:报废船龄为21年;2.木质船:报废船龄为20年;3.钢丝网水泥船:报废船龄为20年;4.玻璃钢船:报废船龄为30年。

(三)其他1.水产品冷藏加工船、拖轮、驳船:报废船龄为29年;2.水产运销船、油船:报废船龄为26年;3.渔业指导船、科研调查船、教学实习船、供应船、交通船:报废船龄为30年;4.渔业行政执法船:报废船龄为3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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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制成或不完整的船舶,包括船舶分段(HS89069030 )
进出口分析报告 2012-2016年
一、 未制成或不完整的船舶,包括船舶分段(HS89069030 )进口数据分析
从进口金额方面来看,千数网数据显示,2016年我国 未制成或不完整的船舶,包括船舶分段进口金额达到40060.31万美 元。与去年同期相比增长了36.72%。
2012-2016 年 未制成或不完整的船舶,包括船舶分段进口金额统计
一、 未制成或不完整的船舶,包括船舶分段(HS89069030 )进口数据分析
从进口数量方面来看,千数网数据显示,2016年我国 未制成或不完整的船舶,包括船舶分段进口量达到13艘。与去年同 期相比增长了0.00%。
2012-2016 年 未制成或不完整的船舶,包括船舶分段进口数量统计
二、 未制成或不完整的船舶,包括船舶分段(HS89069030 )出口数据分析
从出口金额方面来看,千数网数据显示,2016年我国 未制成或不完整的船舶,包括船舶分段出口金额达到1472.82万美元。 与去年同期相比增长了6.72%。
2012-2016 年 未制成或பைடு நூலகம்完整的船舶,包括船舶分段出口金额统计
二、 未制成或不完整的船舶,包括船舶分段(HS89069030 )出口数据分析
从出口数量方面来看,千数网数据显示,2016年我国 未制成或不完整的船舶,包括船舶分段出口数量达到1721艘。与去 年同期相比增长了150.15%。
2012-2016 年 未制成或不完整的船舶,包括船舶分段出口数量统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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