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治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治市创建本质安全型煤矿规划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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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治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治市煤矿安全生产监督包矿执法等四项安全生产责任制度的通知

长治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治市煤矿安全生产监督包矿执法等四项安全生产责任制度的通知

长治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治市煤矿安全生产监督包矿执法等四项安全生产责任制度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长治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05.17•【字号】长政办发[2011]42号•【施行日期】2011.05.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安综合规定正文长治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治市煤矿安全生产监督包矿执法等四项安全生产责任制度的通知(长政办发[2011]42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部门,各煤矿企业:为认真贯彻落实王君省长关于煤矿安全生产“一要善始善终地完成好煤炭资源整合、煤矿兼并重组各项任务,进一步整顿和规范采矿秩序;二要持之以恒地抓好煤矿安全生产,进一步整顿和规范煤矿安全生产秩序;三要落实监管责任,发挥好兼并重组主体企业的作用,进一步整顿和规范煤矿基本建设秩序;四要理顺体制机制,加强行业管理,进一步整顿和规范煤炭生产经营秩序”指示要求,进一步做好全市煤矿兼并重组后续各项工作,落实政府部门安全监管责任,加强建设矿井管理,夯实煤矿安全生产基础,确保全市煤矿安全生产形势平稳健康发展。

市政府制定了《长治市煤矿安全生产监督包矿执法责任制》、《长治市整合煤矿关闭工作责任制》、《长治市建设矿井管理责任制》、《长治市煤矿主体企业整合工作责任制》,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五月十七日长治市煤矿安全生产监督包矿执法责任制为进一步完善全市煤矿安全监管机制,将煤矿安全监管的责任落实到具体部门、具体人员的身上,确保全市煤矿安全生产形势稳定好转,为全市社会经济转型跨越发展提供坚强的安全保障,特制订本责任制。

一、实施方式1、原则上采取分级负责、全面覆盖,2人一组、一包三年的办法进行包矿执法。

全市所有煤矿确定包矿执法小组,责任到人。

如因人事变动,要及时对包矿执法小组人员进行调整,并报市煤炭局备案。

2、三元煤业、经坊煤业、王庄煤业,由市煤炭局直接派员包矿执法。

长治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治市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长治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治市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长治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治市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长治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07.17•【字号】长政发[2012]65号•【施行日期】2012.07.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家安全正文长治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治市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长政发[2012]65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单位,各煤矿主体企业:《长治市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已经2012年7 月 10日第3次市政府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一二年七月十七日长治市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强化全市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明确各级安全生产监管责任,确保煤矿安全生产,根据国务院关于煤矿安全工作实行“国家监察、地方监管、企业负责”的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活动的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煤矿主体企业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监管内容第三条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内容包括:(一)国家、省、市关于煤矿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政策和决定的贯彻执行情况。

(二)各级政府及部门、煤矿主体企业及煤矿安全生产责任制的建立、执行情况。

(三)各级政府及部门、煤矿主体企业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情况。

(四)各级政府、煤矿主体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队伍的建设运行情况。

(五)各级政府及部门、煤矿主体企业对挂牌包保煤矿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

(六)煤矿企业重大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情况。

(七)煤矿企业安措费用的提取使用情况。

(八)煤矿企业图纸资料和相关证照建立持有情况。

(九)煤矿企业安全培训及持证上岗情况。

(十)煤矿企业安全结构工资制度执行情况。

(十一)煤矿领导跟班下井情况。

(十二)对煤矿企业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行为的查处情况。

(十三)对煤矿企业超层越界开采等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情况。

(十四)火工品监督管理情况。

长治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全市地方煤矿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长治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全市地方煤矿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长治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全市地方煤矿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长治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3.16•【字号】长政办发[2009]32号•【施行日期】2009.03.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安综合规定正文长治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全市地方煤矿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长政办发[2009]32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单位:根据《长治市人民政府关于在全市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整治的通知》(长政办发[2009]7号)精神,市煤炭局、长治煤监分局、市国土资源局组织制定了《全市地方煤矿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00九年三月十六日全市地方煤矿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方案为了进一步加强全市煤矿安全生产工作,促进本质安全型矿井建设,根据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在全省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整治的通知》(晋政发[2008]35号)、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全省煤矿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晋政办发[2009]1号)及长治市人民政府《关于在全市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整治的通知》(长政办发[2009]7号)精神,市政府决定在全市地方煤矿开展为期一年的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

特制订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加强对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深化煤矿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严格按照《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在全省开展严厉打击非法开采煤炭专项行动的通知》(晋政办发[2008]60号)要求,对列入关闭的煤矿,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加大关闭力度,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安全无保证的矿井一律停产整顿;对证照齐全、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加强安全监管,依法组织生产。

通过专项整治,进一步推动政府监管主体责任和企业安全主体责任的落实;使全市煤矿的安全生产秩序得到改善,安全生产水平明显提高,促进全市地方煤矿安全生产状况稳定好转。

长治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治市煤矿企业劳动用工管理办法的通知-长政办发[2011]58号

长治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治市煤矿企业劳动用工管理办法的通知-长政办发[2011]58号

长治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治市煤矿企业劳动用工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长治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治市煤矿企业劳动用工管理办法的通知(长政办发[2011]58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单位:《长治市煤矿企业劳动用工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六月二十七日长治市煤矿企业劳动用工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全市煤矿企业劳动用工管理,推动煤矿企业用工管理规范化、制度化,根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山西省劳动合同条例》、《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明确煤炭行业企业劳动用工监督管理职责的通知》(晋政办发[2010]61号)和《山西省煤炭工业厅关于切实加强全省煤矿用工管理的通知》(晋煤劳发[2010]1499号)精神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煤矿企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长治市行政区域内属地监管的所有煤矿、煤矿主体企业和各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劳动用工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市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负责全市煤炭行业企业劳动用工的指导、监督和管理工作,并接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的指导、监督和监察。

市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直接对三元、经坊、王庄煤矿企业劳动用工进行指导、监督和管理。

县(市、区)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负责本区域属地监管煤矿企业劳动用工的监督管理。

市、县煤炭行业管理部门承担煤矿用工监督管理责任;煤矿主体企业负责日常煤矿用工管理责任;煤矿企业是煤矿用工的主体,承担煤矿用工主体责任。

第四条市、县(市、区)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必须设置或明确专门的机构或部门(以下简称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煤矿用工管理机构),负责煤矿用工监督管理日常工作,按照监督管理权限对煤矿企业统一履行煤矿用工的日常监督管理服务职能。

长治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治市规范煤矿复工复产验收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长治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治市规范煤矿复工复产验收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长治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治市规范煤矿复工复产验收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长治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02.19•【字号】长政办发[2008]19号•【施行日期】2008.02.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矿产资源正文长治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治市规范煤矿复工复产验收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长政办发〔2008〕19号)各产煤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部门:《长治市规范煤矿复工复产验收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00八年二月十九日长治市规范煤矿复工复产验收工作实施方案为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及省委、省人民政府有关煤矿安全生产的一系列方针、政府、措施,进一步规范我市煤矿复工复产验收工作,强化煤矿安全生产监管和安全基础管理,促进煤矿安全生产长效机制的建立,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组织领导煤矿复工复产验收工作由市、县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市、县煤炭局牵头组织,煤监、国土、安监、公安、劳动保障部门参加,根据各部门的职责分工,按照“谁监管、谁检查、谁验收、谁签字、谁负责”的原则组织验收。

二、验收标准及适用范围根据《煤矿安全规程》、《煤矿安全生产基本条件规定》、《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认定办法(试行)》(安监总煤矿字〔2005〕133号)、《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安监局山西煤监局关于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报告和监管监察办法暨关于煤矿安全生产许可工作有关规定的通知》(晋政办发〔2005〕100号)和《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煤炭局关于规范煤矿复工复产验收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晋政办发〔2008〕9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煤矿实际情况,制定了基本建设矿井复工、生产矿井复产验收统一标准(见附件)。

本方案适用于在我市范围内开办的各类地方煤矿的节假日停产、区域性停产、监管监察部门责令停产矿井等的复工、复产验收工作。

长治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治市推进煤矿两化融合提升安全基础管理水平实施方案的通知

长治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治市推进煤矿两化融合提升安全基础管理水平实施方案的通知

长治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治市推进煤矿两化融合提升安全基础管理水平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长治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12.13•【字号】长政发[2012]109号•【施行日期】2012.12.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煤炭及煤炭工业正文长治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治市推进煤矿两化融合提升安全基础管理水平实施方案的通知(长政发[2012]109号)各有关县、市、区人民政府,各煤矿企业:现将《长治市推进煤矿“两化”融合,提升安全基础管理水平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长治市人民政府2012年12月13日长治市推进煤矿两化融合提升安全基础管理水平实施方案为进一步推进全市煤矿机械化、信息化高度融合,加快煤矿现代化建设步伐,推动煤矿安全发展,全面提升煤矿现代化的安全管理水平,促进全市煤炭工业转型跨越发展。

根据上级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本着“着眼长远、利于管理、高水平建设”的精神,面向科技前沿和煤矿安全基础设施发展高端,大力推广自动化、信息化技术,努力提高全市煤炭工业整体现代化装备水平和现代化管理能力,依靠科技手段,抓好综合治理,全面加快本质安全型煤矿建设步伐,促进全市煤矿安全生产形势稳定好转。

二、总体目标通过推进煤矿机械化、信息化“两化融合”建设,大幅度提高煤矿开采的现代化程度,充分利用生产现场的自动化数据,达到井下瓦斯、水、火等安全隐患实时监控,对各类异常情况能及时预测、预判、预警、预控,进一步夯实全市煤矿安全生产管理基础。

三、实施重点(一)煤矿安全监测监控系统升级改造我市煤矿安全监测监控系统在全市煤炭行业发展和安全生产中发挥了重要作用,但随着煤炭兼并重组的深入和煤炭科技的飞速进步,现有的煤矿安全监测监控系统与我市建设本质安全型煤矿的形势要求存在一定差距。

下一步,要对全市煤矿安全监测监控系统升级改造,达到各设备间通信联络全部采用通用的标准协议,可兼容多种自动化控制系统。

长治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治市遏制煤矿重特大事故实施细则的通知-长政办发[2016]56号

长治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治市遏制煤矿重特大事故实施细则的通知-长政办发[2016]56号

长治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治市遏制煤矿重特大事故实施细则的通知正文:----------------------------------------------------------------------------------------------------------------------------------------------------长治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治市遏制煤矿重特大事故实施细则的通知长政办发[2016]56号各产煤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部门:《长治市遏制煤矿重特大事故实施细则》已经长治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长治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6年8月4日长治市遏制煤矿重特大事故实施细则为切实强化安全风险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有效防范和遏制我市煤矿重特大事故发生,根据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遏制煤矿重特大事故工作方案的通知》(晋政办发〔2016〕80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一、工作目标(一)事故总量持续下降。

到2020年杜绝重大以上事故,遏制较大事故,95%以上的煤矿实现生产安全长周期,煤矿百万吨死亡率控制在0.05以内。

(二)瓦斯事故有效控制。

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瓦斯综合治理体系进一步巩固完善,瓦斯实验室规范运行,瓦斯抽采能力全面提升,抽掘采平衡,实现作业“零超限”、管理无盲区。

(三)水害事故有效控制。

煤矿防治水体系基本建立,资源整合矿井实现水文地质条件清楚、防治水图件完善、基础台账规范。

依法退出在现有技术条件下难以有效治理的水文地质类型复杂、极复杂矿井。

(四)整合矿井有效管控。

所有整合煤矿全部纳入一级主体统一管控,实现“真控股、真投资、真管理”;以法人财产权为核心,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努力成为治理有效、经营合规、管理规范、守法诚信的法治企业。

(五)重大隐患及时治理。

全面建立安全风险预防控制体系,煤矿企业对照《煤矿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85号)细化分解、落实责任、强化监督、准确辨识,有效治理重大隐患。

创建本质安全型矿井的1

创建本质安全型矿井的1

创建本质安全型矿井的实施方案山西大平煤业有限公司创建本质安全型矿井的实施方案安全生产是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是以人为本的基本要求,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前提基础,是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的重要载体,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保障,是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重要内容。

创建本质安全型矿井,将加快我矿“122380”系统安全工程的建设和标准化矿井的建设,促进我矿安全生产稳步发展、安全发展、和谐发展。

为保障我矿安全生产和广大职工人身安全,根据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县委、县政府关于安全生产的部署,按照《长治市创建本质安全型城市试点行动纲要(2009——2013)》和《襄垣县创建本质安全型县试点纲要(2009——2013)》,结合我矿实际,制定《山西大平煤业有限公司创建本质安全型矿井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主要目标(一)指导思想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为宗旨,以创建本质安全型矿井为核心,以建设标准化矿井为先导,以提高技术装备水平为基础,以提高全员安全素质为根本,以创新安全生产监管体制为手段,以积极创建本质安全型矿井活动为载体,全面提升我矿事故预防能力、抵御灾害能力和应急救援能力,提高安全生产整体水平,提前7年实现国家提出的安全生产状况根本好转的目标,总体上达到接近中等发达国家水平。

(二)基本原则1、坚持以人为本,安全发展;2、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3、坚持集中指挥,统一调度,层层负责,全员参与。

(三)总体目标在相对先进可靠的技术、设备及环境下,通过有效的管理机制与方法,消除导致矿井各系统不安全的主要因素(人的不安全行为),进而使影响矿井安全的各因素处于被约束与可控制状态,最大化提升系统的可靠性,使矿井灾害与事故发生率降至极低的、可接受的程度。

具体为下列三项目标:——杜绝重大恶性事故和重大非人身伤亡事故;——杜绝重伤以上事故,有效控制零敲碎打事故;——隐患整改率达到100%;——全员培训率达到100%。

长治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治市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惩处与奖励办法的通知

长治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治市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惩处与奖励办法的通知

长治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治市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惩处与奖励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长治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07.17•【字号】长政发[2012]64号•【施行日期】2012.07.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家安全正文长治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治市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惩处与奖励办法的通知(长政发[2012]64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单位,驻市有关单位:《长治市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惩处与奖励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2012年7月10日第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二年七月十七日长治市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惩处与奖励办法第一条为有效治理整改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防止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促进全市煤矿安全生产形势的根本好转,根据有关煤矿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我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煤矿安全生产活动的单位和个人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对煤矿企业重大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实行重奖重罚机制。

第四条煤矿企业是重大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的责任主体,煤矿主体企业的挂牌责任人董事长(总经理)是本单位重大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的第一责任人。

第五条各级政府负责煤矿安全监管职能部门是煤矿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监管责任主体。

(一)县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负责辖区内煤矿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监督管理;(二)市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负责市直煤矿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监督管理,并对县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进行监督。

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重大安全生产隐患:(一)超能力、超强度或者超定员组织生产的;(二)瓦斯超限作业的;(三)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未依照规定实施防突出措施的;(四)高瓦斯矿井未按规定建立地面永久瓦斯抽放系统、矿井未建立安全监测监控系统或者安全监测监控系统不能正常运行的;(五)通风系统不完善、不可靠的;(六)采掘区域内未采取“物探先行、化探跟进、钻探验证”综合探测手段、未执行“有掘必探、先探后掘”的防治水原则和探掘分离、有严重水患未采取有效措施的;(七)超层越界开采的;(八)自然发火严重,未采取有效措施的;(九)使用明令禁止或者淘汰设备、工艺的;(十)生产矿井没有双回路供电系统或有两个回路但取自一个区域变电所同一母线端的;(十一)新建煤矿边建设边生产;煤矿改扩建期间,在改扩建的区域生产,或者在其他区域的生产超出安全设计规定的范围和规模的;(十二)煤矿兼并重组后主体企业未重新任命“七长”、未实质性接管或主体企业未设立煤矿安全专门管理机构并配备专业人员的;(十三)图纸、作业规程不能指挥生产或弄虚作假的;(十四)矿井安全监控等“六大系统”运行不正常的;(十五)有其它重大安全生产隐患的。

长治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治市进一步落实煤矿安全生产挂牌责任制实施细则的通知-长政发[2013]34号

长治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治市进一步落实煤矿安全生产挂牌责任制实施细则的通知-长政发[2013]34号

长治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治市进一步落实煤矿安全生产挂牌责任制实施细则的通知正文:---------------------------------------------------------------------------------------------------------------------------------------------------- 长治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治市进一步落实煤矿安全生产挂牌责任制实施细则的通知(长政发[2013]34号)市直有关单位,驻市有关单位:根据晋政办发电〔2013〕74号通知精神,经市政府第15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将《长治市进一步落实煤矿安全生产挂牌责任制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长治市人民政府2013年6月9日长治市进一步落实煤矿安全生产挂牌责任制实施细则为进一步加强对全市煤矿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加强煤矿安全生产挂牌责任制实施落实和监督考核,根据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的《煤矿安全生产挂牌责任制实施方案》(晋政办发〔2012〕37号)和《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生产挂牌责任制实施落实和监督考核工作的通知》(晋政办发电〔2013〕74号)精神,制订本实施细则。

一、挂牌责任制实施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监管的所有煤矿,包括生产矿井、建设矿井和技改矿井,各类煤矿企业都要以矿井为单位逐一进行挂牌。

二、挂牌责任人及挂牌煤矿数量从工作和实际出发,科学合理确定挂牌责任人和挂牌矿井数,原则上每位挂牌责任人的挂牌矿井数量不超过12座。

(一)煤矿主体企业的挂牌责任人煤矿主体企业的董事长、总经理、副董事长、副总经理是所属煤矿企业的挂牌责任人,煤矿主体企业相关业务科室负责人为具体包矿挂牌责任人。

(二)市、县两级煤炭管理部门的挂牌责任人1、市、县两级煤炭局局长、副局长等领导班子成员及相关业务科室负责人是市级监管煤矿企业的部门挂牌责任人。

2、市、县两级煤炭部门应从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和其他负责人以及相关业务科室负责人依次开始,按照煤与瓦斯突出矿井、高瓦斯矿井、瓦斯矿井和露天矿井的顺序,对煤矿逐一进行挂牌。

长治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治市创建安全乡村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长治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治市创建安全乡村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长治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治市创建安全乡村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长治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05.25•【字号】长政办发[2011]46号•【施行日期】2011.05.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安综合规定正文长治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治市创建安全乡村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长政办发[2011]46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各有关单位:《长治市创建安全乡村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〇一一年五月二十五日长治市创建安全乡村工作实施方案为了强化全市安全生产基层基础工作,加快推进本质安全型城市创建工作,根据《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创建安全乡村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晋安办发〔2011〕21号)精神,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牢固树立以人为本、安全发展的理念,全面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以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为重点,进一步夯实安全生产基层基础工作,创新体制机制、延伸安全监管功能,逐步建立四级监管、五级网络的安全生产监管格局,促进全市安全生产形势根本好转。

二、目标任务通过创建安全乡村,建立健全全市乡村安全生产监管体系,增强基层安全监管能力和安全监管保障能力,促进行政区内企业安全生产水平不断提高,生产安全事故防范能力不断增强,安全生产状况不断改善。

力争到2011年底,全市乡村监管体系建设达到基本标准,完成基层安全监管网络建设;力争到2012年底,全市乡村60%以上建成安全乡村;到2013年底,全市乡村基本建成安全乡村;“十二五”期间,全市5%以上乡镇(街道)建设成为国家级安全社区。

三、安全乡村监管体系建设基本标准(一)安全监管部门和人员落实乡镇人民政府(包括街道办事处,以下同)成立由行政正职任主任,其他副职任副主任,有关部门为成员单位的安全生产委员会,研究部署、指导本行政区内安全生产工作,协调解决安全生产重大问题。

长治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创建本质安全型城市工作的指导意见

长治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创建本质安全型城市工作的指导意见

长治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创建本质安全型城市工作的指导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长治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12.03•【字号】长政发[2010]112号•【施行日期】2010.12.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安综合规定正文长治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创建本质安全型城市工作的指导意见(长政发〔2010〕112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局、办,各有关单位:我市创建本质安全型城市试点工作启动以来,全市各级、各部门、各企业紧紧围绕全市创建本质安全型城市总体工作部署,扎实有序推进各项工作,组织领导体系逐步建立,重点工作任务深入开展,体制机制保障能力有所提高,第一批试点单位(企业)创建工作稳步推进,取得初步成效。

但是,在工作实践中,也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困难和问题,主要是:如机构和队伍不健全,一些地方和单位对创建工作重视不够,企业创建的积极性不高,本质安全氛围不浓,创建评价考核体系不够完善等。

为进一步推进创建本质安全型城市工作,全面提升全市安全生产水平,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和《中共长治市委长治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治市创建本质安全型城市试点行动纲要的通知〉》(长发〔2009〕8号)精神,结合我市当前创建本质安全型城市工作实际,提出如下指导意见:一、建立和完善创建本质安全型城市各项评价指标体系和考核体系,把创建本质安全型城市纳入地方经济社会发展规划。

(一)建立和完善创建本质安全型城市各项评价指标体系。

各县市区政府要根据《中共长治市委长治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治市创建本质安全型城市评价指标体系〉的通知》(长发〔2010〕17号)精神,建立健全创建本质安全型县(市、区)、本质安全型乡镇、本质安全型企业和本质安全型社区的评价指标体系;市安监、煤炭、公安、交警、交通、经信、质监、电力、国土、消防、住建、旅游、商务、农机、教育、卫生、供销、劳动等市政府安委会主要成员单位,要结合部门特点,制定创建本质安全型煤矿、非煤矿山、化工、交通、社区、园区、学校等各行业的评价标准体系。

长治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治市“十四五”应急管理体系和本质安全能力建设规划的通知

长治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治市“十四五”应急管理体系和本质安全能力建设规划的通知

长治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治市“十四五”应急管理体系和本质安全能力建设规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长治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2.01.28•【字号】长政发〔2022〕12号•【施行日期】2022.01.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突发事件应对正文长治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治市“十四五”应急管理体系和本质安全能力建设规划的通知各县、区人民政府,长治高新区、经开区管委会,市直各单位:现将《长治市“十四五”应急管理体系和本质安全能力建设规划》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长治市人民政府2022年1月28日长治市“十四五”应急管理体系和本质安全能力建设规划目录一、规划背景和面临的形势(一)取得的主要成效(二)面临的新挑战(三)发展的新机遇二、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主要目标(一)指导思想(二)基本原则(三)规划目标三、重点任务(一)推进应急管理体制机制建设1.完善领导指挥体制2.健全应急管理机构3.建立联防联控机制4.严格考核评价和责任追究(二)加强本质安全能力建设5.落实企业主体责任6.严格安全准入7.推进产业结构调整8.强化风险管控与隐患治理(三)加强灾害事故预防体系建设9.全面普查自然灾害综合风险10.强化事前风险评估11.有效管控灾害风险12.加强灾害监测预警预报13.强化城市运行安全管理14.提高城乡基础保障能力(四)加强应急救援力量体系建设15.强化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建设16.健全行业专业救援队伍17.加强应急救援军地联动18.发展社会应急救援队伍19.提升队伍协同应对能力(五)加强科技创新能力建设20.强化理论技术创新21.建设科技创新团队22.推行应急管理信息化(六)加强应急综合保障体系建设23.强化应急预案管理24.强化应急物资保障25.强化应急资金保障26.强化应急运输保障27.强化应急机制保障28.强化应急信息保障29.强化灾后救助保障30.推行安全责任保险(七)加强应急管理法治及制度体系建设31.加强法规规章建设32.强化应急标准化管理33.完善监管执法机制34.提升执法人员水平(八)加强共建共治共享体系建设35.提高公众参与能力36.提升基层治理能力37.提升社会服务能力38.强化产业支撑能力四、重点工程(一)实施企业安全生产基础管理升级工程(二)实施安全执法检查规范化建设工程(三)实施灾害风险调查和重点隐患排查(四)实施灾害综合防治工程(五)实施事故灾害监测预警信息化工程(六)实施应急救援中心建设工程(七)应急救援能力提升工程(八)实施全民安全素质提升工程五、保障措施(一)加强组织领导(二)加大经费投入(三)强化监督评估“十四五”时期是国家机构改革“大安全、大应急”格局确立后,全力构建统一领导、权责一致、权威高效的应急能力体系的关键时期。

长治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治市贯彻落实国家及省安全生产“十三五”规划实施方案的通知

长治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治市贯彻落实国家及省安全生产“十三五”规划实施方案的通知

长治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治市贯彻落实国家及省安全生产“十三五”规划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长治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7.10.12•【字号】长政办发[2017]130号•【施行日期】2017.10.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劳动安全保护正文长治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治市贯彻落实国家及省安全生产“十三五”规划实施方案的通知长政办发[2017]130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局、办,各有关单位:《长治市贯彻落实国家及省安全生产“十三五”规划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长治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7年10月12日长治市贯彻落实国家及省安全生产“十三五”规划实施方案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全生产“十三五”规划的通知》(国办发〔2017〕3号)精神,顺利完成《山西省“十三五”安全生产规划》(晋发改规划发〔2016〕599号,与国家规划统称《规划》)确定的目标指标、主要任务、重点工程,有效防范遏制各类生产安全事故,提升全市安全生产整体水平,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创造良好稳定的安全生产环境,根据《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贯彻落实国家及省安全生产“十三五”规划实施方案的通知》(晋政办发〔2017〕86号)和《中共长治市委办公厅长治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治市安全生产工作职责分工>的通知》(长办发〔2016〕2号)职责分工要求,制定如下实施方案:一、基本原则(一)明晰主体,压实责任。

实施《规划》是市县政府及有关部门的重要责任。

要坚持正确履行职责,合理配置公共资源,推动和引导生产经营单位加大安全生产投入,夯实安全管理基础,全面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对需要政府履职的目标和任务进行分解,对依靠市场主体行为实现的目标和任务不作分解。

(二)突出重点,有序推进。

结合各地、各有关部门实际,统筹安排好事关安全生产长远发展的各项工作。

长治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治市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长治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治市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长治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治市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长治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03.09•【字号】长政办发[2008]25号•【施行日期】2008.03.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安综合规定正文长治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治市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长政办发[2008]25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部门:《长治市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00八年三月九日长治市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实施方案为了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巩固近年来我市安全生产的工作成果,保障全市经济社会稳定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08]15号)和省政府《关于在全省进一步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通知》(晋政办发电[2008]30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指导思想:以党的十七大精神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的理念,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在2007年开展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的基础上,全面排查治理各县市区、各行业(领域)事故隐患,进一步推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的落实,完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建立健全隐患排查治理及重大危险源监控的长效机制,实现隐患排查治理的经常化、规范化、制度化,这实现到2009年全市安全生产状况明显好转的目标奠定基础。

工作目标:通过“隐患排查年”工作的深入开展,要达到四个100%。

即隐患排查治理各项制度的建立达到100%;隐患排查率达到100%;重大隐患的公告公示达到100%;重大隐患的整改监控率达到100%。

二、排查范围1、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生产经营企业、建筑施工、民爆器材、电力等工矿企业及其生产、储运等各类设备设施;2、道路交通、水运等行业(领域)的企业、单位、站点、场所及设施等;3、农机、水利等行业(领域)的企业、单位、场所及设施;4、商(市)场、公共娱乐场所(含水上游览场所)、旅游景点、学校、医院、宾馆、饭店、网吧、公园、劳动密集型企业等人员密集场所;5、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大型游乐设施、厂(场)内机动车辆等特种设备;6、易受自然灾害影响的企业、单位和场所;7、近年来发生较大以上事故的单位。

长治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治市创建本质安全型城市工作201

长治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治市创建本质安全型城市工作201

长治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治市创建本质安全型城市工作2011年度验收方案》的通知
【法规类别】劳动安全与劳动保护
【发文字号】长政办发[2011]121号
【发布部门】长治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1.12.26
【实施日期】2011.12.26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长治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治市创建本质安全型城市工作2011年度验收方案》
的通知
(长政办发[2011]12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直各有关部门:
《长治市创建本质安全型城市工作2011年度验收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一一年十二月二十六日长治市创建本质安全型城市工作2011年度验收方案
为了加快我市创建本质安全型城市的各项工作,根据《长治市创建本质安全型城市试点单位验收暂行办法》(长政办发〔2011〕8号)等文件精神,市政府决定对我市2011年度本质安全型城市创建工作进行验收。

现制定验收方案如下:
一、验收时间
本次验收从2012年1月5日开始, 2012年 1月20日结束,为期16天。

二、验收范围
本次验收的范围为《长治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治市创建本质安全型企业和社区工作方案〉的通知》(长政办发[2011]41号)下达的创建达标单位,具体包括: 1、企业(145个),。

长治市人民政府关于创建本质安全型城市2011―2013年工作任务的分解意见

长治市人民政府关于创建本质安全型城市2011―2013年工作任务的分解意见

长治市人民政府关于创建本质安全型城市2011―2013年工作任务的分解意见【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发文字号】长政办发[2011]44号【发布部门】长治市政府【发布日期】2011.05.18【实施日期】2011.05.18【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长治市人民政府关于创建本质安全型城市2011-2013年工作任务的分解意见(长政办发[2011]44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各有关单位:为加快推进我市创建本质安全型城市工作,落实各级各部门创建工作责任,推动全市安全形势持续稳定好转,根据《长治市创建本质安全型城市试点行动纲要》,现将创建本质安全型城市2011-2013年工作任务分解如下:一、开展高危行业结构优化升级行动(一)编制《长治市工业企业结构调整和转型发展2011-2013年规划》,对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布局不合理、生产方式落后、破坏资源、污染环境的企业限期予以淘汰,全面提升产业素质。

牵头单位:市经信委配合单位:市煤炭局、市安监局时限要求:2011年12月底前完成规划编制工作。

(二)制定长治市高危行业企业整合兼并重组工作方案,加大企业关闭力度,到2013年底全市铁矿企业减少至40家,石膏矿企业减少至30家,采石场减少至100家,在用尾矿库减少至15个,化工企业减少至120家,焦化企业减少至30家,钢铁企业减少至5家。

牵头单位:市经信委配合单位:市安监局时限要求:2011年6月底前完成焦化行业整合方案,12月底前完成其他行业方案制定工作。

二、开展技术装备现代化行动(一)制定长治市煤炭企业技术装备现代化改造提升(六大系统建设)方案,到2013年底,综合机械化采煤达到95%以上;大型固定在用设备完好率达到100%;机电设备完好率达到95%以上;电器设备、器材失爆率为零;瓦斯监控系统、产量监控系统、井下人员跟踪管理系统安装使用率达到100%,矿井集中监控系统安装率达到100%,区域联网率达到100%;高瓦斯矿井具备抽采条件的全部建立瓦斯抽放系统,达到抽、采、掘平衡。

长治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兼并重组整合矿井安全工作的通知

长治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兼并重组整合矿井安全工作的通知

长治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兼并重组整合矿井安全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长治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9.21•【字号】长政办发[2010]126号•【施行日期】2010.09.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家安全正文长治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兼并重组整合矿井安全工作的通知(长政办发〔2010〕126号)各产煤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部门: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兼并重组整合矿井安全工作,根据《山西省人民政府批转山西省煤矿企业兼并重组整合工作领导组办公室关于加强兼并重组整合矿井安全工作通知的通知》(晋政发〔2010〕21号)精神,现就我市过渡期煤矿关闭及安全管理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全市60座过渡期矿井分期分批实施关闭。

除设计改作他用的井筒外,其余矿井必须按照省政府21号文件“六项内容”严格实施到位,即:拆除主副井提升动力设备,遣退从业人员,公安部门停供并清缴火工品,供电部门切断电源,监管单位派专人24小时盯守,严禁非法擅自组织生产。

(一)对崔庄兴安等15座已实现机采或综采的过渡期矿井限期拆除打捞设备。

其中:机采矿井拆除打捞设备从2010年 9月21日开始,在2010年 9月30日前完成;综采矿井拆除打捞设备从2010年9月21日开始,在2010年 11月10日前完成。

(二)对中北等20座需利用井筒作为进、回风井、气井的过渡期矿井,由主体企业编制设计方案,报请有关部门批准后实施。

在设计方案批复之前,必须派专人监管,严禁违法违规生产。

(三)对未实现机采的28座过渡期矿井,严格按照省政府21号文件“六项内容”做好工作,在9月23日之前落实到位。

二、各县(市、区)政府和有关部门要严格按照省政府有关要求,积极稳妥做好过渡期矿井安全管理工作。

(一)对已经关闭的矿井,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加大巡查力度,以防死灰复燃,并尽快移交国土资源部门。

长治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治市煤矿安全生产岗位对标活动实

长治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治市煤矿安全生产岗位对标活动实

长治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治市煤矿安全生产岗位对标活动实施意见的通知【法规类别】煤矿安全生产【发文字号】长政办发[2011]99号【发布部门】长治市政府【发布日期】2011.10.24【实施日期】2011.10.24【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长治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治市煤矿安全生产岗位对标活动实施意见的通知(长政办发[2011]99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部门,各煤矿主体企业:现将《长治市煤矿安全生产岗位对标活动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十月二十四日长治市煤矿安全生产岗位对标活动实施意见为规范职工作业行为,提高职工安全自控能力,促进本质安全型煤矿建设,推动全市煤矿安全生产形势稳定好转,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发〔2010〕23号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晋政发〔2010〕24号)文件要求,特制定全市煤矿企业安全生产岗位对标活动实施意见。

一、目的和意义近年来,全市煤矿企业经过结构调整、产业升级改造,机械化程度显著提高,安全保障能力明显增强。

但是,人员素质、管理水平、工作效率等仍然不能完全适应煤矿现代化、信息化的要求,特别是岗位责任不明确,岗位标准不清晰,考核奖惩不严格,职工作业不规范,距本质安全型煤矿标准还有较大差距。

开展煤矿安全生产岗位对标活动,其主要目的是解决职工在岗位“干什么”、“怎么干”以及“干成什么样”的问题。

通过规范岗位作业程序、作业标准和人的作业行为,实现岗位标准化作业,促进企业管理标准化、规范化、科学化,推动煤矿企业更快更好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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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治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治市创建本质安全型煤矿
规划的通知
【法规类别】公安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长政办发[2010]58号
【发布部门】长治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0.04.21
【实施日期】2010.04.2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长治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治市创建本质安全型煤矿规划的通知
(长政办发〔2010〕5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局、办,各煤矿企业:
《长治市创建本质安全型煤矿规划》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一○年四月二十一日
长治市创建本质安全型煤矿规划
为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进一步提高全市煤矿安全生产水平,将煤炭行业率先建成本质安全行业,实现全市煤矿安全形势根本好转,根据长治市创建本质安全型城市行动纲要,结合煤炭行业特点,特制定长治市创建本质安全型煤矿规划。

一、指导思想、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安全发展理念,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方针,坚持从人、机、环、管等要素和源头、过程、事后各环节全面加强风险管理,全面提升煤炭产业素质、人员素质、装备水平、管理水平、环境质量和应急救援能力,奋力创建本质安全型煤矿,推动全市煤矿安全生产形势根本好转。

(二)基本原则
以人为本,生命至上;预防为主,防治结合;标本兼治,重在治本;统筹规划,分步实施;因地制宜,分类指导。

二、工作目标、实施步骤
(一)工作目标
总体目标
到2013年,长治市80%以上的煤矿建成本质安全型煤矿,安全生产水平接近或达到中等发达国家水平。

具体目标
--煤矿死亡人数在2008年基础上到2013年下降58%以上;
--百万吨死亡率在2008年基础上到2013年下降到0.2以下,下降62%以上;
--煤矿尘肺病发病率减少50%以上;
--煤矿数量控制在110座以内;
--矿井生产规模原则不低于90万吨/年(薄煤层不低于30万吨/年);
--综合机械化采煤率达到95%以上;
--掘进装载机械化程度达到85%以上;
--隐患整改率达到100%;
--安全质量标准化达标率100%,国家级安全质量标准化达标率30%;
--全员培训率100%。

(二)实施步骤
创建试点阶段(2009年5月~2010年12月底)。

深入广泛开展创建本质安全型煤矿宣传发动工作,选择有条件的煤矿开展本质安全型煤矿试点创建工作。

2009年,在5座煤矿开展试点工作;2010年,在完成全市煤矿企业兼并重组、整顿关闭的基础上,试点矿井全部建成本质安全型煤矿。

全面推进阶段(2011年初~2011年底)。

总结交流试点经验,持续推进本质安全型煤矿建设。

全市60%生产矿井全部达到一级安全质量标准化,20%的生产矿井达到国家级安全质量标准化水平,20座以上煤矿建成本质安全型煤矿。

整体实现阶段(2012年初~2013年底)。

加强煤矿基础管理,建立以风险预控为核心的风险预控管理体系。

到2012年,60%以上煤矿企业建成本质安全型煤矿。

所有煤矿都建立起风险预控管理体系,开展体系认证工作;2013年,30%以上煤矿达到国家级安全质量标准化,80%以上煤矿建成本质安全型煤矿。

三、主要任务
(一)提升产业本质安全生产水平
淘汰落后产能。

制定关井计划,明确保留矿井数量、名单、井型规模及矿井布局,明确关闭矿井数量、名单及关闭期限,依法关闭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资源枯竭、浪费资源、污染环境、不符合产业政策的煤矿。

加快推进煤炭企业兼并重组。

按照总量适度、优化布局、产能置换、关小上大、提高
水平的原则,制定煤矿企业兼并重组整合关闭方案,兼并重组整合后的煤矿企业规模原则上不低于300万吨/年,所属煤矿单井规模原则上不低于90万吨/年(薄煤层不低于30万吨/年)。

新建煤矿企业原则上不低于120万吨/年。

整合后的矿井达到一级安全质量标准化验收标准,全市保留煤矿110座。

建立煤炭大企业、大集团。

研究制定和完善各项配套政策,科学确定煤炭资源价款,引导地方煤矿与大型煤矿企业的整合工作,支持整合后的煤矿进行产业升级和技术改造,实现煤炭生产规模化、技术装备现代化、安全生产信息化。

大力支持骨干煤炭企业重组整合中小煤矿、控股办大矿,提高生产规模,努力建成5家500万吨以上的煤炭企业集团,使办矿体制明显改善,办矿企业减少到22家,形成以股份制为主,国有、民营共同发展的办矿格局。

(二)提高从业人员本质安全素质
严格人员准入标准。

在全市所有煤矿推行劳动用工准入制度,对煤矿现有从业人员进行考核过渡,经考核合格持证上岗;变招工为招生,新招工人由煤炭管理部门统一培训发证,持证上岗。

对煤矿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其他作业人员的文化程度、工作经历、接受培训情况等准入条件做出规定,从源头上严把人员准入关,提高人员准入门槛。

煤矿矿长、技术人员必须达到大专以上学历。

煤矿采矿、通风安全、机电、地测等专业技术人员占在册职工中的比例要达到5%以上,高级技术工人占在册职工的10%以上。

煤矿企业要配备一定数量的注册安全工程师。

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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