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制民事诉讼证人出庭制度初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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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证人出庭作证制度探析

强制证人出庭作证制度探析

强制证人出庭作证制度探析【摘要】我国《刑事诉讼法修正案》于2013年1月1日起施行,本次修订在证人作证制度上有了新的突破,使得证人作证制度体系更趋完善。

但从实践来看,在强制出庭证人范围、证人强制出庭豁免制度及拒绝出庭时书面证言的效力等问题上仍有进步的空间。

【关键词】强制证人出庭;豁免制度;证据效力一、新刑诉法的相关规定(一)证人保护的范围依据新《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一及六十二条的规定,司法机关应当保障证人及其家属的安全。

对于特定的犯罪行为,证人因在诉讼中作证,本人或者其近亲属的人身安全面临危险的,公安、司法机关应当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

可见,新法明确规定了司法机关对出庭作证证人安全的保护责任,同时还将适用的案件范围明确规定为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毒品犯罪四种重大的刑事犯罪。

这样的规定可有效地提高对证人的保护力度,降低证人出庭作证的顾虑,缓解我国证人出庭率低的现状。

(二)证人出庭作证的条件从新刑诉法第一百八十七条的规定来看,新刑诉法将证人出庭作证的条件限定为以下三个方面:一是双方当事人及代理人对证人证言提出异议;二是该证人证言对案件有重大影响;三是人民法院通过综合的考量仍旧无法确认书面证言真实性,认为确有必要让证人出庭作证的。

事实上,让证人出庭作证完全符合直接言词原则的要求,而且证人出庭作证使得控辩双方可以对出庭证人的证言进行质证,有效保障被告人的公平质证权。

[1](三)证人出庭的强制措施及豁免新刑诉法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除被告人的配偶、父母、子女外,经人民法院通知,证人没有正当理由不出庭作证的,人民法院可以强制其到庭。

本条赋予了法院强制证人出庭作证及采取相应强制措施的权力。

但出于亲情伦理的考虑,新刑诉法给与了部分证人(此处仅限于配偶、父母、子女)以免证权,法院无权对其采取强制措施,强制其到庭作证。

[1](四)拒绝出庭证人书面证言的效力新刑诉法第五十九条规定,证人证言必须通过质证才能作为定案根据。

关于完善民事诉讼证人出庭作证制度的思

关于完善民事诉讼证人出庭作证制度的思
定义
证人出庭作证制度是指在民事诉讼中,证人亲自出庭,向法 庭陈述事实,为当事人提供证词证据的制度。
目的
保障法庭审理案件的公正性和透明度,确保证人证词的真实 性和可信度,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证人出庭作证制度的法律地位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中对证人出庭作证制度的规 定。
地位
学术研究方面
加强学术研究,深入探讨民事诉讼证人出庭作证 制度的理论和实践问题,为完善该制度提供更加 科学、合理的理论指导和实践参考。
THANKS
诚实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信原则
证人应当诚实守信,遵守法庭纪律 ,不得作假陈述或伪造证据。
保障安全原则
法庭应当保障证人的合法权益和人 身安全,对于存在危险因素的证人 ,应当采取必要的保护措施。
02
民事诉讼证人出庭作证制度 的价值及意义
保障实体正义
实体正义保障
证人出庭作证可以更准确地还原案件事实,帮助法庭做出正确的裁判,从而保障 实体正义。
主要结论
本文得出以下结论:首先,证人出庭作证制度是我国民 事诉讼中一项非常重要的制度,对于保障当事人合法权 益、维护社会公正和促进司法公正具有重要意义。其次 ,我国民事诉讼证人出庭作证制度存在一些问题,如证 人出庭率低、证人作证不规范、证人保护不足等。最后 ,完善我国民事诉讼证人出庭作证制度需要从立法、司 法和学术等多个方面入手,加强理论研究和实践探索, 不断完善该制度。
研究主要内容
本文首先从理论和实证两个角度,对民事诉讼证人出庭 作证制度进行了全面的研究。在理论方面,本文重点探 讨了证人出庭作证制度的法律基础、基本原则、基本制 度等问题。在实证方面,本文通过对大量案例的分析, 深入研究了我国民事诉讼证人出庭作证制度的现状、问 题和原因,并提出了完善该制度的对策建议。

对证人出庭制度的几点思考

对证人出庭制度的几点思考

对证人出庭制度的几点思考证人出庭在刑事、民事诉讼中有着非常重要的地位,其作为证据的重要性不可替代。

但是对于证人出庭制度,我们是否应该重视其合理性、便利性和人性化?在这篇文章中,我们将从几个方面对证人出庭制度进行思考。

1. 证人出庭的必要性首先,我们需要思考证人出庭制度的必要性。

证人出庭的目的是为了让法庭可以通过对证人的口述来理解一些关键的事实和事件。

这对于判决案件来说是非常重要的,因为这些口述可以帮助法官们更好地分析、判断案件,给出更准确、更公正的结论。

同时,证人出庭也有助于保证证据的真实性和可靠性。

在现代社会中,伪造证据和出现假证言的可能性都很高,因此需要加强对证据的审查以确保其真实性。

证人出庭可以帮助法庭更好地判断证人的信誉和可靠性,从而保证证据的真实性。

2. 证人出庭制度的问题然而,证人出庭制度也存在一些问题。

首先是证人的安全问题。

在某些情况下,证人可能涉及到敏感信息,其出庭可能会引起不必要的风险和麻烦。

此外,证人有可能受到精神上的压力,比如所谓的“传票恐惧症”,这会对证人的作证有很大的影响。

另外,证人出庭也会增加法庭的工作量和费用,比如证人的交通费、住宿费等。

在一些国家/地区,法庭可以为证人提供交通和住宿等补贴,但是这也需要一定的预算和资源。

3. 改革证人出庭制度的建议为了解决以上问题,我们对现行证人出庭制度的改革有以下几点建议:1. 应当尽可能地允许书面证言对于一些不涉及涉密信息和敏感个人信息的案件,可以尝试让证人提供书面证言,而不需要出庭作证。

这可以降低证人的风险和精神上的压力,也可以节约费用和工作量。

2. 开展远程出庭在现代技术的辅助下,可以考虑开展远程出庭。

例如,可以通过视频会议等方式实现证人出庭,这样可以大大降低证人的风险和精神上的压力,也可以节省法庭的工作量和费用。

3. 为证人提供更好的保护为了解决证人出庭可能面临的安全问题,可以考虑加强对证人的保护。

例如,可以提高警卫级别、增加证人出庭时的安保措施等,在可行的情况下尽可能保证证人的安全。

对强制证人出庭作证的再思考

对强制证人出庭作证的再思考

对强制证人出庭作证的再思考证人证言作为法定证据之一,在认定事实方面起着重要作用。

然而在司法实践中,证人出庭率低、甚至拒绝作证等现象日益严重,已影响到人民法院审判活动的公正和顺利进行。

证人出庭作证问题已成为诉讼庭审制度改革中最突出、最难以解决的问题之一。

在目前的社会实际状态下,强制证人出庭作证不仅不可能提高证人出庭作证率,反而会导致证人出庭作证关系的恶化发展。

从人的本性、社会环境传统、人权保障以及法理等层面对强制证人出庭作证制度展开思考,以期纠正当前一味强制证人出庭作证之风。

标签:强制出庭;证人保护;传统伦理;人权保障;法理缺失证据是诉讼活动最重要的环节。

是诉讼得以提起、发展和终结的重要因素。

没有证据,刑事诉讼就不可能提起,诉讼活动就不能展开并得到有效的处理。

而证人证言又是证据中的关键一项,从目前各地司法机关的司法实践中可以明显得出一个结论,证人制度出现的最大问题在于证人不出庭作证。

证人不出庭作证,法庭审理中普遍使用的是书面证言,这一现象被称为中国作证制度的三大怪现状之一[1]。

而这一现象的直接后果是给控辩双方的质证增加了难度,法官也失去了根据证人当庭的证言直接查证证言真实性的机会,最终导致直接言词原则被“架空”。

基于此,最新刑事诉讼法在其第188条规定:“经人民法院通知,证人没有正当理由不出庭作证的,人民法院可以强制其到庭”,“证人没有正当理由拒绝出庭或者出庭后拒绝作证的,予以训诫,情节严重的,经院长批准,处十日以下的拘留”。

实际上就是确立了强制作证及拒绝作证的责任承担。

在笔者看来,强制证人出庭作证是不正当的。

一、强制证人出庭作证不符合人的本性趋利避害是人性本能。

理性的人在做出某项选择之前都会仔细权衡利益得失。

只有在收益大于或等于付出成本时才会采取行动。

证人尽管具有稀缺性,但在人们的思想境界、法律意识等还尚未达到非常高的程度下,没有任何保障或奖励,证人都不会出庭作证的。

尤其是出庭作证将会给自身,给家庭成员、亲朋好友带来不利后果时,证人一般都会退避三舍,不愿出庭。

强制证人出庭作证问题探究

强制证人出庭作证问题探究
强制 证人 出庭作 证 问题 探 究
李正强
( 浙江省平 阳县人 民法院
郑 永建
浙江 平 阳 3 2 5 4 0 0)
摘 要:当前我国刑事证人出庭状况不理想, 这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到了案件定罪量刑。尤其当前冤假错案发生迫使刑事司法改革 必须作 出有效改变 , 面对公众的 司法质疑 ,司法领域 必须 完善 以往 薄弱环 节有 效提 升司法公信力 。 证人 出庭作证制度是全面落 实庭审 中心的关键 一环 , 证人证言 的不可替代性 决定 了 其在 定罪量刑 中 发挥 了重 大作用 。因此 , 推 进强制证人 出 庭作证 工作 十分紧迫。但 实 践中强制证人 出庭 仍存在不少 问题及 阻力 , 笔者从 强制证人 出庭 制度 立法缘 由出发 , 分析 当前 强制证人 出庭现状及域外相 关先进借鉴 , 多角度 阐析 实行强制证人 出庭 的存在 的现 实问题 并提 出相应对 策,以期更好地促进强制证人 出庭作证工作 。
证人 出庭作证前 明确告知其虚假作证应承担 的责任 。 对查证属实 的证人虚假作证 的,公诉机关可 以建议人 民法 院根据具体情节 , 依法予 以训诫或处 以十 日以下拘 留;证人作伪证或者 隐匿罪证 , 构成犯罪的 ,应 当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 ( 二 )完善证人 出庭保护制度 ( I )建立证人经济补偿制度 ,证人 因出庭 作证而支出的交


三 、强制证人 出庭作证之举措 完菩 ( 一) 加大拒证和作伪证 的惩处 以及探索悬赏 出庭作证激励 模式 ( 1 )加大证人拒不 出庭 的刑事责任,即赋予办案法官 的强 制拘传权及处罚权 。 强制证人 出庭 比以往 的改进之处必须体现在 “ 强制 ”上 ,新 《 刑事诉讼法》第 1 8 8条规定证人拒绝 出庭或 出 庭后拒绝作证时 ,可予 以训诫或拘 留。笔者认为法条规定未能有 效体现 “ 强制性 ” ,而在英美法系 国家,对 于无正当理 由拒不 出 庭作证的可 以藐视法庭罪论处 。 ( 2 ) 明确证人虚假作证 的责任 。

“强制证人出庭作证”之制度解析

“强制证人出庭作证”之制度解析

“强制证人出庭作证”之制度解析强制证人出庭作证也被称为“召唤证人出庭作证”,是一种法律制度,用于保障司法公正、证据充分的原则。

在司法过程中,有时候需要调查证据和敲定事实,这就需要证人出庭作证。

但是,在现实生活中,有些证人不愿意出庭作证,这就需要用到强制证人出庭作证的制度。

强制证人出庭作证制度的理论基础在一个民主法制国家里,司法公正是一个核心的原则。

而证据是审判案件的关键,没有证据想要做出正确的判断是不可能的。

在司法的过程中,往往需要调取证人的证言或者其他证据来裁定案件,而证人出庭作证义务是既来之则安之的事情。

另一方面,强制证人出庭作证的制度也保护了证人,让他们不会成为司法系统的牺牲品。

这种制度还增强了法庭的权威,如果没有强制证人出庭作证制度,有些证人可能会义务性地拒绝出庭作证,法庭可能就无法调查其证言的真实性。

强制证人出庭作证制度的实施在许多国家,选择强制证人出庭作证的解决方案通常包括传票证人、拘留证人以及负罪处罚证人等等。

警察或其他相关机构可以向证人发送传票,迫使他们出庭作证。

如果证人不出庭,就会发出拘留证人的指令。

如果被判定为惡意不配合司法过程,证人可能面临罚款或监禁。

在一些国家,证人出庭作证不仅是法律的义务,而且是全体公民的义务。

当法庭要求证人出庭时,证人必须出席并出示证据。

如果证人拒绝出庭作证,就会视为藐视了法庭,面临刑事惩罚。

强制证人出庭作证制度的局限性强制让证人出庭作证的做法并不总是得到所有人的支持。

这种做法可能会受到某些人、政客、或诈骗者的滥用,来达成不正当的目的。

此外,强制证人出庭作证同样可能会为证人带来额外的压力和心理负担,他们可能害怕因为作证而遭到报复或骚扰。

最后,与证人作证有关的人员如律师、翻译以及提问者在选择问题或分析答案时,可能造成对证人影响和干扰。

结论在一个民主法制国家里,强制证人出庭作证制度是保护司法公正,保证证据真实性的必要手段。

虽然与此类制度相关的实施限制和局限性不可以忽视,但这个措施仍然是保障司法公正的重要保障。

对民事诉讼中证人出庭作证制度的几点思考

对民事诉讼中证人出庭作证制度的几点思考

对民事诉讼中证人出庭作证制度的几点思考论文导读:证人作为最主要的提供证据的主体之一。

证人当庭作证与不出庭作证仅提供书面证人证言。

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知道案件情况”的含义是不明确的,“怎么知道”也没有明确规定。

完善,对民事诉讼中证人出庭作证制度的几点思考。

关键词:证人,出庭作证,民事诉讼,完善证人作为最主要的提供证据的主体之一。

其能否在法庭上直接面对法官与双方当事人进行陈述,有时候能够直接决定案件的走向。

证人当庭作证与不出庭作证仅提供书面证人证言,两者之间的效力不言而喻。

而目前我国面临的证人出庭率低的状况愈发严重,并且一直未得到有效的改善,在一些法院,证人出庭率甚至不到10%,会导致当事人可能得不到公正的判决。

一、我国民事诉讼中证人出庭作证现状1.证人出庭作证率低,书面证言适用普遍。

综观近几年来法院开庭审判的各类案件,出庭作证的证人越来越少,法院传唤证人出庭越来越困难。

如据云南省大理州法院提供的材料证实,在2008年本州两级法院刑事、民事、经济案件的证人出庭率不足10%;剑川、洱源两县法院2009年1—5月,在审结的196件民事经济案件中,出庭作证的一件都没有[1]。

2.证人拒证、伪证相当普遍。

我国历史上长期受儒家思想影响,人们愿意以和为贵,不愿对簿公堂,轻诉、厌诉的传统风气使人们对法庭“敬而远之”;而民事案件大多数是邻里与熟人之间的民事纠纷,彼此都很熟悉,出庭怕得罪一方,影响相互关系。

同时,在当前的市场经济条件下,受各种利益驱动,证人作伪证的现象也相当普遍。

二、完善我国证人出庭作证制度的基本构想(一)建立证人适格制度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知道案件情况”的含义是不明确的,“怎么知道”也没有明确规定。

为保证证言的可靠性,在立法上应明确规定证人需对待证事具有亲身体验并且只能就亲身感知的事实作出陈述,以排除传闻证据。

众所周知,传闻类信息可能被人歪曲,从而具有误导性。

此外,应删除单位作为证人的主体资格。

对民事诉讼中证人出庭作证制度的几点思考

对民事诉讼中证人出庭作证制度的几点思考

对民事诉讼中证人出庭作证制度的几点思考论文导读:证人作为最主要的提供证据的主体之一。

证人当庭作证与不出庭作证仅提供书面证人证言。

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知道案件情况”的含义是不明确的,“怎么知道”也没有明确规定。

完善,对民事诉讼中证人出庭作证制度的几点思考。

关键词:证人,出庭作证,民事诉讼,完善证人作为最主要的提供证据的主体之一。

其能否在法庭上直接面对法官与双方当事人进行陈述,有时候能够直接决定案件的走向。

证人当庭作证与不出庭作证仅提供书面证人证言,两者之间的效力不言而喻。

而目前我国面临的证人出庭率低的状况愈发严重,并且一直未得到有效的改善,在一些法院,证人出庭率甚至不到10%,会导致当事人可能得不到公正的判决。

一、我国民事诉讼中证人出庭作证现状1.证人出庭作证率低,书面证言适用普遍。

综观近几年来法院开庭审判的各类案件,出庭作证的证人越来越少,法院传唤证人出庭越来越困难。

如据云南省大理州法院提供的材料证实,在2008年本州两级法院刑事、民事、经济案件的证人出庭率不足10%;剑川、洱源两县法院2009年1—5月,在审结的196件民事经济案件中,出庭作证的一件都没有[1]。

2.证人拒证、伪证相当普遍。

我国历史上长期受儒家思想影响,人们愿意以和为贵,不愿对簿公堂,轻诉、厌诉的传统风气使人们对法庭“敬而远之”;而民事案件大多数是邻里与熟人之间的民事纠纷,彼此都很熟悉,出庭怕得罪一方,影响相互关系。

同时,在当前的市场经济条件下,受各种利益驱动,证人作伪证的现象也相当普遍。

二、完善我国证人出庭作证制度的基本构想(一)建立证人适格制度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知道案件情况”的含义是不明确的,“怎么知道”也没有明确规定。

为保证证言的可靠性,在立法上应明确规定证人需对待证事具有亲身体验并且只能就亲身感知的事实作出陈述,以排除传闻证据。

众所周知,传闻类信息可能被人歪曲,从而具有误导性。

此外,应删除单位作为证人的主体资格。

民事诉讼中的证人出庭

民事诉讼中的证人出庭

民事诉讼中的证人出庭在民事诉讼中,证人出庭对于案件的审理和事实的查明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作为案件的重要证据来源,证人出庭需要依照一定的程序和规定,确保证言不抵观,真实可信。

下面将围绕证人出庭在民事诉讼中的重要性、证人出庭的程序和注意事项等方面进行探讨。

一、证人出庭的重要性证人作为法庭审理的重要参与者,其出庭作证对于案件真相的查明具有重要的推动作用。

证人的证言可以提供第一手的证据材料,为法官进行客观公正的判断提供依据。

同时,证人出庭还可以增强诉讼的公正性和平等性,确保案件得以公正、公开地审理。

证人出庭的重要性还体现在其可以协助法庭在案件中了解当事人的主张和相关事实。

通过与当事人、其他证人的对话和交流,法庭可以更加全面地获取案件相关信息,有助于审判机关做出公正合理的裁决。

因此,在民事诉讼中,对于必要的证人,法庭通常会要求其出庭作证。

二、证人出庭的程序1. 传唤证人在民事诉讼案件中,一般由法院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或者自行决定,传唤必要的证人出庭作证。

法院会在合适的时间提前将传唤证人的通知书送达证人,告知其出庭时间和地点等相关事项,并指明责任和义务,要求其按时出庭。

2. 证人出庭作证证人在出庭时需遵守法庭的秩序和规定,接受由法官或者庭长主持的庭审程序。

证人在进入法庭后,首先需要进行宣誓,保证依法真实作证。

随后,证人应当接受询问,回答法庭提出的问题,依法提供与案件事实相关的证词。

证人在出庭作证时,应当注意保持客观、真实、准确的原则。

应当实事求是地提供自己所知的事实,并不得故意隐瞒或歪曲真相。

对于无法回答或者不清楚的问题,证人应当如实说明,不得虚构或者胡乱臆断,以免影响案件的正常审理。

3. 交叉询问在证人出庭作证结束后,其他当事人或者法庭可能对证人作进一步的交叉询问。

交叉询问是一种审判方式,用于进一步核实证人证言的真实性和可靠性。

在交叉询问时,证人需要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协助法庭对证言进行核实,准确表达自己所了解的情况。

对证人出庭制度的几点思考

对证人出庭制度的几点思考

对证人出庭制度的几点思考作为法律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证人出庭制度在司法实践中扮演着非常关键的角色。

然而,这一制度还存在着一些问题和争议。

在本文中,我们将探讨证人出庭制度的几个关键问题,并提出一些思考和建议。

一、证人出庭制度的意义和作用证人出庭制度是确保司法公正和保护当事人诉讼权利的重要保障。

在法庭上,证人可以提供关于案件事实的证言,帮助法官和陪审团做出正确的判断。

此外,证人的出庭还能够保证当事人的公正程序权利,避免单方面证据过重,导致当事人权益受到侵害。

此外,证人出庭制度也是促进司法透明和公开的手段之一。

通过证人出庭,公众可以了解到案件的真相和过程,监督司法机关的工作,维护司法公正和权威。

二、证人出庭制度存在的问题虽然证人出庭制度有诸多优点,但是也存在一些问题和争议。

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证人出庭成本高证人出庭需要耗费时间和金钱,特别是对于跨地区或跨国的证人,成本更高。

这对于弱势当事人来说尤为困难,可能会导致诉讼权益受到侵害。

2. 证人出庭不利于证据保全证人出庭需要在法庭上进行口头证言,这使得证人的证言容易受到影响和篡改。

而且,证人出庭需要一定的时间和准备,可能会减弱证人的证言可信度。

因此,在某些情况下,证人出庭可能会降低案件的证据保全程度。

3. 证人出庭可能引起怀疑和争议证人出庭的证言不一定是客观和准确的,可能存在主观臆断、记忆模糊等情况。

而且,有些证人可能会为了自身利益而作伪证或不作证,使得案件判断结果产生偏差。

因此,有些人认为证人出庭制度需要进行改革,采用更科学、客观的证据形式。

三、重视证人出庭制度并提出改革建议证人出庭制度在司法实践中发挥着重要作用,但是也需要重视一些存在的问题和缺陷,采取相应的改革措施。

在这方面,我们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考虑:1. 降低证人出庭成本针对证人出庭成本较高的问题,可以考虑出台相关的发票报销政策,减少证人出庭的负担和成本。

此外,可以利用现代化科技手段,比如网络视频等形式进行证人出庭,对于跨地区或跨国的证人来说,也可以节省时间和资金。

民事诉讼中证人作证权之

民事诉讼中证人作证权之

民事诉讼中证人作证权之初探摘要民事证人作为一般民事纠纷的见证人,他们出庭作证有利于提高案件的解决的效率,但是作为证人,他们的权利也受宪法的保护,强制证人出庭作证是没有法理依据的。

惟有重视证人的自由和权利,采取有效的激励措施;尊重作证证人的劳动,保障他们的劳动所得极其人身安全,才能真正体现证人作证的价值和司法公正关键词民事诉讼证人作证权人权保障我国民事诉讼法第70条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出庭作证。

有关单位的负责人应当支持证人作证。

证人确有困难不能出庭的,经人民法院许可,可以提交书面证言。

”义务从何而来?民事法律关系属于私法范畴,强调当事人自治。

西方有句法谚:“不因诉讼而影响他人生活的安宁”。

别人的纠纷与案外人有什么关系呢?也许绝大多数学者会从不同的理论视角进行论证证人有作证义务的理论依据。

诚然证人作证对查明案件事实真相的价值是毫无争议的,证人可以直接面对法官、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接受询问和陈述自己所知晓的案件情况,使事实真相大白,有利于法官断案,提高诉讼效率。

如果自愿作证,并且如实陈述自己所知的事实,那么无论从实体上还是从程序上来说,诉讼正义无可厚非。

但是如果证人并非情愿或者有作伪证之嫌时,我们的司法公证如何保障?证人的自由如何体现呢?此时的价值取向又落脚何处?等等一些问题就值得我们商榷了。

笔者将对证人作证权作一个全新的构建,并试图对其可操作性作尝试性论述。

一、对建立强制证人出庭作证制度的批判有些学者认为出庭作证是证人的法定义务,拒不履行义务就应该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并且认为“我国证据规则应该明确规定证人必须以言词方式在法庭作证。

对于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作证的证人,可适用罚款、拘传等强制措施”。

①他们认为西方多数国家都确立了强制证人出庭作证的制度,如美国、英国以及德国等。

我们认为在我国不应该建立强制证人出庭作证制度,理由如下:(一)强制证人出庭作证不利于对证人人权的保障《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35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的自由”。

论强制证人出庭作证

论强制证人出庭作证

论强制证人出庭作证民事审判方式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是强化庭审功能,而强化庭审功能的一个重要方面是强化质证,这必然要求所有的证据材料包括证人证言都应当在开庭时出示并经两边当事人质证、辩论。

但是,在我国司法实践中,证人不出庭作证的现象不足为奇,如何解决证人不出庭作证问题是司法实务界的一大难题。

证人不出庭作证致使当事人无法对证人证言进行质证,法官不能在庭上接触证人,从而使当事人的质证、辩论权受到限制和减弱,现代司法的直接言词原那么落空,最终阻碍司法公正、效率价值的实现。

为改变证人不出庭作证的现状,有必要借鉴吸收其他国家和地域的立法体会,结合我国国情,提出可行的法律计谋。

一、两大法系强制证人出庭的立法及理论基础在英美法系国家,证人一般是指在诉讼进程中通过宣誓或庄重的声明对案件有关事实口头作证的人。

证人有两类:一类是非专家证人,他们是就其亲躯体验感知的事实陈述作证的人;另一类是专家证人,他们是基于专门知识对争点事实作出判定而提出意见的人。

在大陆法系国家,证人一般是指就其五官感受到的有关争议的事实向法院陈述的第三人。

在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国家或地域,证人出庭作证并非象我国那么困难,有的乃至已成为公民的自觉行动,即便如此,为保证证人出庭作证,大多数国家和地域仍然有强制证人出庭[1]的法律规定,固然,法律在规定强制证人出庭的同时,还详细规定了证人的权利。

在英美国家,依照一般法的一样原那么,任何一个具有证人资格的人都负有出庭作证的义务,如证人拒不出庭作证,他将被指控犯有鄙视法庭罪。

在美国,在所有的开庭审判中,除非联邦议会的法律或联邦民事诉讼规那么、联邦证据规那么或美国最高法院采纳的其他规那么还有规定,证人证言应该在公布法庭上以口头方式取得。

《联邦民事诉讼规那么》第53条第4款规定,“当事人能够依照本规那么第45条的规定发出并送达传唤令状,促使证人在主事官眼前作证。

若是没有充分的理由,证人不出庭或不提供证言,那么将被处以鄙视法庭罪,而且服从本规那么第37条和第45条规定的诸种后果、制裁及救济方式。

浅谈民事诉讼中证人出庭作证制度研究

浅谈民事诉讼中证人出庭作证制度研究

浅谈民事诉讼中证人出庭作证制度研究摘要证人出庭作证制度是世界司法之传统,它强调法院在审查事实时,要以公开举行的方式听取证人的陈述,并加以充分论证,确保审判的公正。

我国司法实践中,民事证人出庭作证呈现出庭率低的现象,这就使庭审方式流于形式,不能充分发挥当事人双方当庭质证的作用,严重困扰着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

对司法机关而言,则是徒增了法官查证的负担,影响了案件事实的认定,降低了诉讼效率和办案质量。

为了切实解决证人不出庭作证的问题,落实诉讼法律中关于公民作证义务的规定,必须进一步从多个方面完善证人出庭作证制度。

关键词证人出庭作证民事诉讼中图分类号:D925.13 文献标识码:A1证人出庭作证制度概述1.1 证人出庭作证的概念民事诉讼中的证人,是指了解案件情况而又有义务到法庭作证的人。

在民事案件庭审过程中,证人是非常重要的诉讼参与人,他接受诉、辩、审三方交叉询问,在诉辩双方的对抗中求证,从而使法庭调查更加客观、真实、严肃。

证人出庭作证是指任何知悉案件情况的人都可以作为证人,并负有出庭如实作证的义务。

1.2 证人出庭作证的意义证人是构筑司法公正的有益力量。

证人证言作为重要的证据形式,其对案件事实的认定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

在民事、经济案件中,证人证词有时往往是原被告胜诉或是败诉的重要证据;对于法院审理案件来讲,这是体现司法公正的重要一环。

证人出庭作证的意义主要有以下几方面:(1)证人出庭作证是现代庭审制度的要求。

在现代庭审制度下,要求当事人双方在诉讼中建立形式上平等的关系,证人只有出庭作证接受双方当事人的质证,才能充分保证双方当事人诉讼权利的实现。

(2)证人出庭作证有利于查明事实真相。

由于证人证言往往带有一定的主观性。

因此只有在庄严、神圣的法庭上,在双方当事人及法官面对面的询问或交叉询问下,证人才有可能如实陈述案件事实真相,从而有利于法官查清案件事实,做出正确裁判。

(3)证人出庭作证是保障司法公正的基本措施。

对证人出庭制度的几点思考

对证人出庭制度的几点思考

对证人出庭制度的几点思考随着现代社会的不断发展,对证人出庭制度成为了一个日益热门的话题。

对于当下的司法制度来说,证人出庭是一个不可或缺的环节。

然而在实际操作中,该制度也面临着一些困难和挑战。

本文将对这些问题进行分析和思考,同时提出一些解决方案以提高证人出庭制度的效率。

一、对证人出庭的必要性证人作为现代司法制度中不可或缺的一环,具有证实案件关键证据的责任和义务。

证人出庭作为坐在证人席上面对法官、检察官和律师等司法人员就案件事实提供证词的过程,其重要性不言而喻。

证人出庭制度有助于保证证言的真实性、公正性和权威性,对确认案件事实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

此外,证人出庭还能够让当事人、律师、法官、检察官等相关人员进一步了解案件的情况和性质,从而有助于司法决策的公正性和合理性。

二、对证人出庭制度面临的问题虽然证人出庭制度具有不可替代的价值和作用,但在现实中还存在一些问题和挑战。

其中最常见的问题包括:1.证人出庭的便利性不足:由于证人出庭需要消耗时间和精力,很多证人可能会选择退缩或者被劝退。

这会导致很多证词无法得到确认和使用。

2.证人出庭的成本高昂:证人出庭可能需要受到住宿、交通费等各种花费的影响。

对于义务性证人而言,这些费用可能会成为他们出庭的负担之一,这也可能会对目击者出庭作证的积极性产生不利影响。

3.证人作证的秘密性:有一些证人因为顾及自身的安全和利益,不愿意公开自己的身份或者证言。

这导致了司法机关难以找到和动员证人出庭,从而给证人出庭制度带来阻碍。

三、优化对证人出庭制度的措施为了解决上述问题,进一步提高证人出庭制度的效率和公正性,我们可以尝试采取以下措施:1.简化证人出庭的过程:为减少证人出庭过程中的时间和成本消耗,司法机关可以将证人出庭的过程简化或者改善,例如适时提供免费的交通和住宿等服务。

2.加强对证人利益的保护:为了增加证人出庭积极性,司法机关应该采用一些措施来帮助证人解决经济和安全等方面的困难。

浅析强制证人出庭作证制度的设立

浅析强制证人出庭作证制度的设立

浅析强制证人出庭作证制度的设立强制证人出庭作证制度是指在诉讼活动中,法庭可以根据需要要求证人出庭作证。

这项制度的目的在于确保证据的真实可靠性,防止证人在不被监督下随意编造证言,同时也是为了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

该制度在现代法律制度中得以广泛实行。

本文将从法律的角度来分析强制证人出庭作证制度的设立。

首先,强制证人出庭作证制度是法律原则的体现。

贯穿法律的一条原则就是证据原则,即诉讼双方必须通过举证来支持其主张或抗辩。

因此,证据的真实性和可靠性极为重要。

而强制证人出庭作证制度正是为了确保证据的真实性和可靠性而设立的。

法庭可以通过询问、追问等方式来透彻了解证人的证言,这对于斟酌证据证明问题,判断权益的法律匹配度都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其次,强制证人出庭作证制度是公正审判的保证。

在司法活动中,主持审判的判断者应当完全中立,绝不能受到任何干扰和影响。

法庭能够调查证人自然是因为证人知晓的事实可能对案件的解决有重要价值。

而如果证人故意逃避出庭作证或制造假证,会极大地损害审判程序的公正性和可信度,影响法院的司法公信力。

通过强制证人出庭作证制度可以促使证人出示在法庭上真实可靠的证言,进而维护审判的公正。

再次,强制证人出庭作证制度对保护当事人权利也很有帮助。

在一个民主国家,每个人都享有自由和权利,包括当事人提供证据的权利。

如果证人不出庭作证,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和公平竞争的机会会受到很大损失。

而强制证人出庭作证制度确保了证人出庭作证,以更好地保护当事人的权利。

最后,强制证人出庭作证制度有助于维护司法制度的尊严。

司法制度的权威和尊严是要建立在所有法庭审判都遵循法律程序的基础上的。

证人出庭作证的过程是深入探究事实真相的必要过程,是诉讼双方证明其权利的过程,是法庭做出判断的基本前提。

因此,强制证人出庭作证制度不仅能够保证法庭能够得到必要的事实信息,更重要的是,能够保持司法制度在公众心目中的良好形象。

总之,强制证人出庭作证制度是司法制度中必不可少的一部分。

民事诉讼中的证人出庭权保障研究

民事诉讼中的证人出庭权保障研究

民事诉讼中的证人出庭权保障研究一、引言在民事诉讼中,证人作为提供证据的重要角色,其出庭作证是保证案件正常进行和真实查明事实的关键环节。

然而,随着社会的发展和法治理念的深入,如何更好地保障证人的出庭权成为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

本文将就民事诉讼中的证人出庭权保障展开探讨,并提出相关建议。

二、证人出庭权的法律地位民事诉讼法对证人出庭权进行了相应规定,明确规定证人有权拒绝作伪证等行为。

然而,证人出庭权的保障并非仅仅停留在法律的条文层面,还需要从实际操作中予以重视。

三、证人出庭权的保障实践1. 高度重视证人出庭权司法机关应高度重视证人出庭权,尊重证人的权益,确保其能够充分行使出庭权。

如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应将证人的身份信息保密,防止泄露。

2. 完善证人出庭程序为保障证人的出庭权,应建立一套完善的证人出庭程序。

包括向证人解释其权利和义务,提前通知证人出庭时间和地点等,确保其能够便捷地履行出庭义务。

3. 提供证人费用补偿在某些情况下,证人需要支付相应费用才能出庭,这对一些经济困难的证人来说可能存在一定的困难。

因此,为了更好地保障证人的出庭权,可以考虑提供证人费用补偿制度,减轻证人的经济负担。

四、证人出庭权的问题与挑战1. 证人面临的压力与恐惧部分证人由于身份特殊或涉及重大案件,往往会承受较大的压力和恐惧,可能会影响其出庭作证的意愿。

对于这些证人,司法机关需要提供相应的保护和支持措施,确保其权益不受侵害。

2. 证人出庭程序的复杂性由于证人出庭程序的复杂性,有时可能会存在证人无法进行有效出庭的情况。

例如,证人需赶往远离居住地的法院出庭,时间和花费都会成为问题。

司法机关可以通过简化出庭程序、提供便捷的交通和住宿安排等方式,解决这些问题。

五、加强证人出庭权的保障1. 完善立法规定在立法上,有关部门可以结合国际惯例和相关研究成果,进一步规范证人出庭权的保障。

具体可以明确规定证人的隐私保护、出庭费用承担、证人保护措施等。

2. 加强司法人员培训司法人员是保障证人出庭权的主要执法者,因此,加强司法人员对证人权益保护的培训十分重要。

浅析强制证人出庭作证制度

浅析强制证人出庭作证制度

浅析强制证人出庭作证制度随着科技的发展,实物证据已经取代言词证据成为了新的“证据之王”,但是各种各样的言辞证据,尤其是证人证言,依然是发现案件事实,尽可能的还原案件发生时场景的重要材料,成为许多刑事案件中对被告人定罪量刑的根据。

一、证人出庭作证的必要性证人出庭作证,而不是以书面证言的形式作证,有以下几方面的重要性。

(1)这是直接言词原则的要求直接言词原则是直接原则和言词原则的合称。

直接原则是指,各诉讼主体必须亲自到庭,并且从精神上和体力上自始至终参与审判全过程。

它要求参与制作案件的裁判的法官必须亲自参与案件的审理;法庭审判应该尽可能的采用原件,证人应当出庭作证;只有法官在直接审理过程中,直接调查所得的证据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言词原则是指,法庭所有的审判活动都必须采用言词陈述的形式进行,法庭判决只能以言词陈述形式调查的材料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2)有利于发现案件真实对抗制诉讼的基本思路就是“沉默的法官,争斗的当事人”,法官通过控诉方和辩护方双方的举证、质证、辩论来发现案件事实。

这其中重要的一环就是控辩双方对对方证人的交叉询问,有学者称交叉询问是英美法系发现的最好的案件事实发现机制。

但是,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证人经常不出庭作证,而是以书面证言的形式作证。

这样,交叉询问就无法进行了,辩护人如果对检察机关宣读的证言有异议要求当面询问对方证人,而证人不愿意出庭作证,法院又没有强制证人出庭作证的权力,证人最后可能还是没有出庭作证。

(3)是实现程序公正的要求关于程序公正最通俗的表达就是,“公正不仅应当实现,而且应当以看得见的方式实现”。

证人出庭作证,接受对方的询问,不仅仅是发现案件真实的需要,也是实现程序正义的要求。

程序公正要求程序公开,不公开就没有办法获得公众的信任。

同样,以书面形式提供给法院的证言同样会遭受诉讼对方的质疑和猜测,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的证人,其证言的真实性显然要大打折扣。

二、证人出庭作证率低的原因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证人出庭作证率低的原因是多方面的。

强制证人出庭作证制度探讨

强制证人出庭作证制度探讨

强制证人出庭作证制度探讨【摘要】为了解决我国刑事诉讼中证人出庭作证率低的问题,新刑诉法对证人出庭作证制度作出了较大的修改和补充,对促进和保障证人出庭作证有相当大的积极作用,同时也推动了我国证据制度的完善和发展。

但这些方面的规定仍需进一步改进和完善。

笔者尝试以此文对证人出庭制度的相关问题进行探讨。

【关键词】证人;强制证人出庭制度;制度完善在法治先进国家,强制证人出庭作证制度是刑事证据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例如,德国规定被依法传唤而不到场的证人要承担由于应传不到造成的费用,同时还要对其科处秩序罚款和不能交纳罚款时的易科秩序拘留,除非其能够及时地说明自己不到庭的合理理由,或者有一定的事实证明自己对延误出庭没有过失。

①英国规定任何一个有资格作证的人都有出庭作证的义务,如果证人拒不出庭,将被指控犯有藐视法庭罪而受到监禁注。

②因而,在这些国家的刑事诉讼中,证人接到法院通知后,一般会主动出庭作证,并不需要法院的强制。

证人主动出庭作证是法治国家先进性的重要标志之一。

在我国的刑事诉讼中,证人出庭作证率低成为长期严重困扰我国刑事司法的一个重要问题。

为解决这一问题,新刑诉法设定了我国的强制证人出庭作证制度,对促进和保障证人出庭作证有相当大的积极作用,同时也推动了我国证据制度的完善和发展。

但这些方面的规定仍然不够合理、完整,还需要进一步改进和完善。

笔者尝试以此文对证人出庭制度的相关问题进行探讨。

一、证人出庭作证的必要性在我国刑事诉讼中,证人是指除当事人以外的了解案件情况并向司法机关作证的诉讼参与人。

③证人就自己所感知的与待证事实有关的情况向公安、检察、审判机关所作的陈述是极为重要的证据,很多案件如果缺乏证人证言,尤其是案发现场的目击证人的证言,仅靠被告人供述或者简单的物证,是无法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的。

因此,证人出庭接受询问是刑事审判程序公正的一项基本要求,其实质在于使控辩双方在向法庭提出本方证人以及向对方证人进行质证方面受到平等的对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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种公法上 的义务。证人应 当在案件 的庭 审时 向法庭提供 证 介入排斥原来圈子的纠纷解 Hale Waihona Puke 方式, 与官方合作并参诉的 民众
言, 除非有正当理由, 证人不能 以书面证言代替其出庭陈述 , 如 将被 原有人际圈边缘化 。参诉者将会受到与之熟知的民众的排
果 证 人 无 正 当 理 由拒 不 出庭 作 证 , 院可 强制 其 出庭 作 证并 对 挤, 法 将会在圈里被边缘化或受到孤立 、 排斥甚至受到打击。如果
法律效果 , 这样进一步加 重 了当事人 的举证责任 , 是符 合审判 人 情 无 疑 占有 较 重 的 分 量 , 个 人 都 身 不 有 己地 处 于 一 个 人 情 每 改革潮流 。笔者认为 : 证人 的作证行为首先体现 的是一种 义务 , 关系 的网中, 人们 不愿意 冒险地去破坏这张关 系之网 , 甚至有 因为在现代 国家 ,公 民作为 民事诉讼 中的证人的作证义务 , 是 可能在被告人“ 遇难 之时施 以援手 。 倘若官方裁决机构 的强行
【 关键词】证人制度; 强制证人 出庭制度 学术 界的主流观 点认 为中 国民事诉 讼证人制度 借鉴大 陆 与适用法律 由陪审团和法官分别进行 陪审团被要求依据 向它 法系及 英美法系 国家 先进 理念 ,应采 取强制证人 出庭 作证制 提交 的证据来裁判案 件; 收集证据并 非法官的责任 , 只考虑诉 度 ,证人 出庭作证是法律规定的义务, “ 那么违反 了义务就应 当 讼请求及陪审 团的裁决 ; 当事人为 自己收集 并提交证据 。律师 受到制裁, 对于证人拒绝作证 的, 应采 取强制作证 的措施 , 对于 负责收集证 据资料 、 过滤证据 资料 、 准备证据 资料并 以一种最 严重的拒证行 为, 就应 当追究刑事责任 ” 。另一种较为微弱 的声 能够促进其代理人利益的方式提供证据, 证据方法与 当事人 中 音认为, 民有拒绝作证 的义务 , 公 其理论构建基础为 : 民个体 的某一方有 密切 的联 系,特点可 以概括为证据 资料 的当事人 公 权利之上 的政 治理念是西 方法 治国家文 明的支柱, 我国“ 大一 化。证明方法与诉讼者联系越紧, 案件事实虚假性的可能性就 统” 的封建传统思想引起的高度集中的计划 观念 则使公民权利 越 大 。 该 特 点 诱 使 证 人 证 据 资 料 的虚 假性 程 度 很 高 , 据 法 对 证
经 济与法
强制 民事诉讼证人 出庭 制度 初探
王 菁
( 宝鸡职业技术学院, 陕西 宝鸡 7 1 1 ) 2 0 3 【 摘 要l 中国诉讼制度把证人作证行为视为一种义务 , 证人作证 目的是辅助 国家司法机 关发 现客 观真 实, 以便 最大程度再
现事物原本面 目, 促使 国家机 关形成最终确信裁决 。 证人应 当在案件的庭审时向法庭提供证言 , 除非有正 当理由, 证人 不能以 书面 证 言代替其 出庭 陈述 , 果证人无正 当理由拒 不出庭作证 , 如 法院可强制其出庭作证 并对 其施 以制 裁措施 。但在构建强制证人 出庭 制度时 , 不宜全盘照搬 大陆法 系和英美法系的强制证人 出庭制度 , 需辨析其运作的机理及 中国的现 实状况。
其施 以制裁措施 。但在构建强制证人出庭 制度 时, 我们不宜全 强制 证人 出庭 , 从大众 视野 中, 院以公权力为后盾查清 了事 法 盘照搬大陆法系和 英美 法系的强制证 人出庭制度 , 需辨析其运 实 , 法官据 以做出裁决的 自信心得到张扬 。但有此衍生 出当事
长 期 处 于“ 缘 化 ” 态 , 制 证 人 出庭 是 这 一观 念 在 诉 讼 证据 其检 测 证 据 材 料 的 各 种 手段 和 措 施 不 得 不 加 以重 视 。 司 法 运 边 状 强 在
上的反映。在折服于一项外 国规范 的魅力之前 , 改革 者们 首先 作中, 一方面在一定 限度 内赋予对方 当事人对证据资料的及时 应当认真思考这 项规范与本 国的整个规则系 统之间形成 良性 异议权和提 出反对 意见的机会 ; 另一方面通过当事人对证人进 互动关系的可能性 。改革 的成败主要取决于新规则与某一特 定 行交叉询 问, 通过激烈的对抗达 到事实越辩越明的客观效果。 国家的司法管理模 式所植根于其 中的文化和 制度背景 的兼容 到 中国的尝试就属于这种类 型。 2 .传统诉讼理念的制约性。在当代 中国法 律文 化整 体结 诉讼 中证人 出庭 的必要其实植 根于某种 当事人主义的诉讼结 性, 改革者们 必须对此保 持高度 的谨慎 , 将英 美程序理念移植 构中, 存在着两种不相协调、 相互冲突的文化现象和构成。民事 在我 国进行的审判方式中, 最突 出改变就是 引进英美法系 构 , 与当事人 自我决定 自我负责的归责机制密切联系 。这样一 的当事人主义诉讼模式的合 理因素, 以弱化我 国原有 的超职权 种纠 纷的基本结构及 其正 当性 的原理却来 自于西方近现代法 主义 的诉讼模式 。 在证据法上表现为逐 步加强 当事人的举证责 治。当证人 出庭作证的应然性研究及有关规范遇到我 国社会 中 任, 由最初的“ 民法院收集和调查证据” 18 人 (9 2年试 行的 《 民事 某些特殊 的固有的条件或因素时 , 出现难 以契合 的问题几乎是
诉讼法》 6条) 当事人提供 证据 ” 19 年 《 5 到“ (9 1 民事 诉讼法》 第 不 可 避 免 的 。
6 4条) 。在 证 人 制度 上 , 证人 由 当事 人 提 供 , 果 证 人 拒 不 出庭 如 3 熟 人 社 会 ” 参 诉 者 的 边 缘 性 。从 社 会 学角 度 看 , 国 .“ 对 中 作 证 , 证 言 不 被 采 用 , 由提 供 证 人 一 方 当 事 人 承 担 不 利 的 乃是一个高度熟人化的社会, 其 即 在这样 的社会交往中, 际关系 、 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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