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贯彻落实自治区人民政府取消非行政许

合集下载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贯彻落实自治区人民政府取消
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决定的通知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乌政发[2016]22号
【发布部门】乌鲁木齐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6.03.09
【实施日期】2016.03.09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贯彻落实自治区人民政府取消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决定的
通知
(乌政发〔2016〕22号)
乌鲁木齐县、各区人民政府,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头屯河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市区)、甘泉堡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属各委、局、办:《贯彻落实自治区人民政府取消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决定的通知》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6年3月9日
贯彻落实自治区人民政府取消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决定的通知
2015年1月15日,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决定》(乌政发〔2015〕2号)对市本级非行政许可清理结果进行了公布,并明确“本次清理结束后,各部门不再保留非行政许可审批这一审批类别”。

2016年2月18日,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取消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决定》(新政发〔2016〕30号)公布取消34项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并将41项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调整为政府内部审批事项。

为贯彻落实《关于取消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决定》(新政发〔2016〕30号),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区(县)、各部门要认真做好自治区取消事项的衔接落实工作,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大力推广随机抽查,规范监管行为,创新管理方式,强化市场主体自律和社会监督,着力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提高监管效能,激发市场活力。

二、自治区已调整为政府内部审批的事项,各区(县)、各部门不得面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实施审批;同时,具体实施部门要根据精简效能的原则,对政府内部审批事项加强规范管理。

要优化审批流程,简化办事程序,提高办事效率。

要明确政府内部审批的权限、范围、条件、程序、时限等,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切实加强机关效能建设,提高审批效率。

三、各区(县)、各部门要进一步深化行政体制改革,深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加快政府职能转变,不断提高政府管理科学化、规范化、法治化水平。

附件1
自治区决定取消的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目录
(共计34项)。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