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农地融资授信主体的法律定位_彭虹
财政与农村冲刺串讲冲刺串讲四
财政与农村金融
主讲:许洪凯
串讲 第四章 财政投融资及国债
第一部分 财政投融资与相关构成
一 、财政投融资
国家信用:财政部门参与信用活动 定义:国家信用:以政府为债务人或债权人,按照信用
原则筹集财政收入和运用财政支出,又叫财政信用。 类型:是以国家为主体(中央财政投融资以中央政府为
一、国债
概念:国债又称国家公债,是国家凭其信誉,以政府的 名义采用信用方式筹集财政资金的形式。
特征:区别于税收 1、有偿性:政府作为债务必须如期偿还。 2、自愿性:发行或认购建立在认购者自愿承购基础上
二、国债类型
(一)国债种类
1.以国家举债的形式为标准,分为国家借款和发行债券。
2.以时间为标准,分为短期(一般1年以内)、中期和长期(一般指10年 以上)国债。
债券价格=债券面额* (1+期限*利率)* (1-贴现率*代偿期限)
二、国债的内容
(二)国外债务 1.政府借款收入 2.国际金融组织借款收入 3.其他国外借款收入 4.地方政府向国外借款收入 5.发行国外债券
三、国债的作用
国债的作用 筹集资金,弥补财政赤字,平衡财政收支。 有利于增强财政的宏观调控能力 有利于激励人民的爱国精神。
(二)编制程序及审批: (1)自下而上的编制程序。从执行预算的基层单位开始,自下而上
的逐级进行编制、审核与汇总。 (2)国家决算的审批权归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所有。国家决算的审批
一般是和下一年度国家预算的审批同时进行,地方各级总决算由地方同 级人民代表大会审批。
需要由全国统一管理、影响全国性的商品流通和税源集中、收入较 大的税种划为中央税;
适合地方征管的税种划分为地方税; 与经济发展直接相关的税种划为中央和地方共享税。
浅谈对我国农地信托关系之主体的认识
【 摘 要 】 文章通过 分析 实践 中农地信 托改革的典型范例 ,发现其主体 法律 关系构造 与信托 法上规定相去甚远。
再 造 真 正 法 律 意 义 上 的 农 地 信托 主体 , 须 认 清几 个 问 题 : 地 信 托 的 委托 人 应 该 是 农 村 承 包 经 营 户 ; 力 培 育 ,司 型 必 农 大 厶 \
【 收稿 E期 】 0 0 0 — 3 t 2 1— 8 2 【 基金项 目 】 江苏科 技大学人文社科基 金资助项 目(0 8 W10 ) 20R 9J 【 作者简介 】叶朋( 97 )女, 1 7一 , 湖北鄂州人 , 南京大学法学院经济法博 士研 究生 , 江苏科技大学人文社科学院讲师, 究方 向: 研 民商法与经济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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者, 是信 托法律关 系外的第 三人 , 是与受 托人进行法 律行为 的
第三人 。
使 双 方 签 订 租赁 合 同 。 在 订 立 的 租 赁 合 同 中 , 出租 方 是 委 托 人
村合作 组织 , 租方是种植 大户或农 业公 司 , 不到“ 托人 ” 承 看 受 法 律 地 位 。从 中可 以推 断 ,受 托 人 ” 际 上 并 不 是 以 自己 的 名 “ 实 义进行 “ 托 ” 为的 , 本无法 实现独立 、 信 行 根 自主 地 管 理 处 分 信 托财产 。
3村 经 济 合 作 社 将 反 租 整 理 后 的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土地 “ 托 ” 镇 土 地 信 托 . 信 给
服 务 站 。要 求 转 让 土 地 使 用 权 的村 经 济 合 作 社 可 递 交 . 使 上 , 寻找 到 愿 意 承 租 人 以 后 , 后 决 定 要 不 要 出 租 农 地 、 / 地 一 当 最 出租 用权委托流转 申请书》 向镇土地信托服务站或直接 向土地信托 多 长 时 间 等 问 题 还 是 由 委 托 人 说 了算 。 可 以 见 得 , 受 托 人 ” , “
农村土地经营权的法律性质及其客体之辨——兼评《民法典》物权编的土地经营权规则
(1) 有利于实现农村土地私权体系的完备性与
个焦点。 在这个问题上,债权本质说不应以物权效
科学性。 从立法明确性的角度看,设定用益物权性
力过强为由直接否定将农村土地经营权进行物权定
质的农村土地经营权,可以区分土地承包经营权物
性的意义与价值,而应在法权结构上实现预期利益
权性流转与债权性流转的法律后果,使农村土地经
业现代化和避免城镇无序扩张,无益于保障粮食安
全。 在新修订的《 土地管理法》 (2020 年 1 月 1 日起
施行) 下,城镇化扩张会继续侵蚀近郊农村土地,近
郊农业产业不得不转移至远郊农村。 如果确认农村
土地经营权的债权属性,更易造成自我保护心理较
村土地租赁权解释成农村土地经营权,就可能扰乱
强的远郊农户维持高比例的农地债权流转,从而拖
的合理分成,构建成员权性质的农村土地承包权在
营权的权利形式和救济效果得到明确体现,符合农
新型农业经营模式中的利益分配机制。 将农村土地
村土地经营权是通过市场交易取得的完全去除农户
经营权定性为用益物权的法权架构,更有利于规范
承包身份的权利定位。 ⑦ 如此一来,就立法的顶层设
计而言,用益物权说既能避免农村土地经营权与债
地经营权以抵押融资担保等用益物权权能,有助于
者提出农村土地经营权的客体应当是农村土地。
渠道,难以满足农业生产的迫切需要。 ⑩ 赋予农村土
另外,少数学
经营权之上设立的次级承包经营权。
农业产业现代化。 一些地方的司法实践在确保农村
上述观点中,持债权本质说的学者没有注意到
土地集体所有和承包农户资格的基础上,支持权利
是取决于当事人的选择。 该观点与债权本质说在混
构建我国农村土地金融制度的可能性框架
一、引言2021年中央一号文件指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最艰巨最繁重的任务在农村,最广泛最深厚的基础在农村,解决好发展不平衡不充分问题,重点难点在“三农”,构建新发展格局,潜力后劲在“三农”,迫切需要扩大农村需求,畅通城乡经济循环。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社会快速发展,人口流动日益频繁,城乡二元结构日益强化,进城务工、异地打工的收入越来越高于务农收入,农民种植养殖的积极性越来越低,农业供给侧改革日益迫切。
目前,我国小而分散的农地耕种模式已经越来越不适应社会生产力和生产关系的发展变化,为此,国家审时度势地提出了乡村振兴战略。
实现乡村振兴产业兴旺是关键,金融作为实体经济的源头活水,在新时代背景下构建“三农”发展新格局,必须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创新体制机制将金融活水引入到农业生产的全领域,提升农业生产的集约化、规模化水平,提高专业农民和种养殖企业的收入水平,推动构建农业生产与金融体系健康可持续发展的良好发展局面。
二、发达国家农地金融体系的基本情况及启示19世纪中期,发达国家的农业发展普遍面临着资金匮乏、土地荒废与土地危机频发等诸多问题。
为了解决上述问题,各个国家相继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措施,采取自上而下和自下而上相结合的推动方式,探索构建并形成了各具特色的农地金融体系,经过百年的发展历史,发达国家的农地金融体系已经比较完善。
(一)德国的农地金融体系德国的农地金融体系历史悠久,功能健全,其核心体系是自下而上自发形成的“土地信用合作社”和自上而下推动成立的国营“农地抵押银行”。
18世纪中期,受战争的影响,德国农业生产体系遭到了极大的破坏,面对战后经济快速发展对农业的巨大需求,德国政府鼓励土地所有者联合起来成立“土地信用合作社”,政府授权“土地信用合作社”可以利用抵押的土地作为担保,向社会公众发行土地债券筹集资金,土地债券可以像货币一样在市场上进行流通。
18世纪后期,“土地信用合作社”已经遍布德国全境,80%以上的地主都成为了社员,贷款期限在10年至60年不等。
乡村振兴视野下农村土地经营权融资担保制度研究
12乡村振兴视野下农村土地经营权融资担保制度研究姜佳慧(江南大学)摘要:农村土地经营权融资担保制度随“三权分置”体系确立,但由于权利性质争议、担保客体不明、登记制度缺憾、权利实现困难等法律规范困境,以及价值评估体系缺失与风险保障体系缺位等制度机制困境,亟须探索制度完善进路以求破解,通过明确农地经营权融资担保客体范围、强化农地经营权融资担保登记制度、完善农地经营权融资担保实现方式、健全农地经营权价值评估体系、引入农业风险基金与保险制度等举措,切实有效发挥融资担保为农业农村发展增动力、添活力的制度目标,全面推进乡村振兴。
关键词:乡村振兴;农村土地经营权;农地融资担保;“三权分置”【作者简介】姜佳慧(1999—),女,硕士研究生在读,江南大学法学院,研究方向:刑法学、经济法。
长久以来,在“两权分离”这一制度设计下,因土地承包经营权所承载的鲜明的身份属性,造成了不可避免的土地经营权流转困境,一度制约着我国农业农村金融经济的发展。
随着“三权分置”政策的出台,“土地经营权”逐渐摆脱了其身份属性的束缚,其流转变得更加容易,由此催生了“放活土地经营权”的政策表达。
实现这一政策目标进而释放土地要素活力的重要支撑在于允许其以融资担保形式为农业生产注入资金,为此,《农村土地承包法》和《民法典》对各试点地区“三权分置”的改革成效做出了积极回应,将相关的政策表述上升为法律规范予以明确,实现了乡村振兴战略目标下农村土地经营权融资担保的法治化。
尽管如此,农村土地经营权融资担保仍存在法律规范困境和制度机制困境,亟须探索制度完善进路以求破解,切实有效发挥融资担保为农业农村发展增动力、添活力的制度目标,进而助力加快实现乡村振兴战略目标。
一、农村土地经营权融资担保的相关争议(一)农村土地经营权的性质我国一直贯彻物债二分的体例,一项财产权利不可能既是物权又是债权,只能归属二者其一。
因而学界普遍的观点为:明确农村土地经营权的权利性质是确定土地经营权融资担保方式及构建融资担保制度的基础,如果认其为物权,则设立其上的担保物权为抵押权,而如果认其为债权,则设立其上的担保物权应为质权。
从土地融资看农村土地产权制度
果 农 民能 用 土 地 作 抵 押 物 进 行 抵 押 贷 款 。 可 以 从 银 行 获 得 一 定 民 进 城 购 房 落 户 ,也 允 许 城 镇 人 口进 村 购 房 。 既 能 缓 解城 市 人 也
数 额 的 经济 发 展 资 金 。 而 现 实 情 况 却 是 银 行 不 仅 不 允 许 农 业 用 口的 住 房 压 力 ,也 能 有 效 的 利 用 农 村 的 闲 置 土 地 。建 立 农 村 宅 然 地 和宅 基 地 使 用 权 作 抵 押 进 行 贷 款 , 不 愿 意 接 受 用 集 体 建 设 用 基 地 转 让 制 度 ,对 促 进 农村 经 济 发 展 , 缩 小 城 乡 差 别 ,加 快 中 也
要 建 立 一 流 的 农 业 , 要加 大工 业 和 工 商 业 的 比重 , 底 的 改 变 相 关 规 定 办 理 土 地 流 转 。 是 上 述 模 式 基 本 上 只 解 决 了 部分 宅基 还 彻 但 农 村 的 产 业 结 构 ,建 立 农 工商 一 体 的农 村 经 济
一
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
地 , 就 是 城 郊 结 合 部 农 村 宅 基 地 的 流 转 问 题 。其 实 质 也就 是头 也
解 决 资 金短 缺 问题 ,招 商 引 资 无 一 是 一 个 很 好 的 办 法 。但 是 ,招 地 国 有 化 是 符 合 中 国 国 情 的 , 是 将 中 国 土地 二 元 产权 制 度 转 变 也
土地 的所有权 商引资不能从根 本上解决现 在中国农村普遍存 在的融资 困难问 为一元产权制度的最佳途径 。集体 土地 国有化 后 , 由政 府 行 使 , 仅 从 根 本 上 解 决 了 农 民 集体 土地 所 有权 主 体 虚 空 不 题 。现 阶 段 中国 农 村 金 融 制 度 建 设 还 不 健 全 ,乡镇 企 业 、农 村 家
土地经营权融资担保法律问题研究
土地经营权融资担保法律问题研究作者:龚鹏程孙佳媛来源:《湖北农业科学》2020年第09期摘要:对新修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土地经营权融资担保相关法律问题进行研究,认为土地经营权性质应该被区分看待,流转期限五年及以下的土地经营权体现债权性质,流转期限五年以上的应当认定为用益物权属性。
新法的实施为土地经营权融资担保提供了法律支撑,但是仍面临着担保主体不明、担保权实现方式单一、价值评估体系不健全、风险防控机制不到位等现实问题。
通过完善立法规范,加强风险防控机制和价值评估体系建设,从而实现放活农村土地经营权、促进农业生产现代化的目标。
关键词:土地经营权;融资担保;风险防范;法律问题中图分类号:F301.2;D922.3 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0439-8114(2020)09-0186-06DOI:10.14088/ki.issn0439-8114.2020.09.0402020年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决胜期,“三农”问题作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重要一环,能否完成好“三农”领域的硬任务对于城乡高质量发展和社会经济稳定持续发展意义重大。
2016年,中共中央、国务院下发文件,首次提出农村土地所有权、承包权以及经营权“三权分置”的概念;2019年1月1日正式施行的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以下简称新《土地承包法》)将“三权分置”以法律形式正式确立下来。
“三权分置”从政策走向法律,迈出了农村承包土地法制改革的重要一步,为经营权融资担保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律支持和理论保障。
但是,新法对于土地融资担保制度规范非常模糊,这给实践操作和法律适用带来了很多阻碍,仍有很多现实问题需要解决。
本研究旨在通过对土地经营权融资担保制度存在的现实困境进行分析,进而尝试提出相应的改善措施。
1 土地经营权融资担保概况1.1 土地经营权的权利基础土地经营权概念最早出现于《关于完善农村土地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分置办法的意见》这一文件中,其具体表述为将土地承包经营权分为承包权与经营权,土地经营权是在土地承包经营权基础上派生而来,目的在于顺应农民在保留土地承包权的前提下自由流转土地经营权的意愿,从而实现放活土地经营权的预期目标。
彭冰-中国资本市场的法律结构.
禁止内幕交易的理论基础
如何理解公平:
3、操纵市场
第七十七条 禁止任何人以下列手段操纵证券市场: (一)单独或者通过合谋,集中资金优势、持股优势 或者利用信息优势联合或者连续买卖,操纵证券交易 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 (二)与他人串通,以事先约定的时间、价格和方式 相互进行证券交易,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 量; (三)在自己实际控制的账户之间进行证券交易,影 响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 (四)以其他手段操纵证券市场。 操纵证券市场行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行为人应当 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案例:邓军、曲丽内幕交易案
辽宁中期公司(目标公司)——捷利股 份(收购公司,上市公司) 邓军通过接待捷利股份的尽职调查人员、 配合尽职调查工作、上网搜索尽职调查 人员真实身份等途径,获知了捷利股份 准备收购辽宁中期的消息,并在其办公 室将这一消息告诉了曲丽。
邓军是否构成内幕信息知情人?
截至2010年4月30日 两市筹资2299亿元,2009年全年筹资 5603亿元; 金融机构各类贷款总额47.4万亿元
银行贷款为主 直接融资不发达 股权融资比债券融资要发达
股票市场的结构
1、股权集中:第一大股东平均持股比例 为46%; 2、股权集中在国家手中:80%左右上市 公司的控制股东为国家——其中55%左 右为地方政府,25%左右为中央政府
《关于审理证券市场虚假陈述引发的民 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2003年)
因果关系推定
A:虚假陈述发生日 B:虚假陈述揭露日 C:基准日
B
A
C
案例:杭萧钢构虚假陈述案
交易商协会对于债务融资工具发行主体的分类标准
交易商协会对于债务融资工具发行主体的分类标准一、债务融资工具发行主体的分类标准债务融资工具发行主体的分类标准可以从多个角度进行划分,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根据法律地位划分根据法律地位的不同,债务融资工具发行主体可以分为政府主体、金融机构主体和企业主体三大类。
政府主体包括中央政府、地方政府及其下属部门和机构;金融机构主体包括商业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企业主体包括国有企业、民营企业、外资企业等企业。
2. 根据融资用途划分根据融资用途的不同,债务融资工具发行主体可以分为项目融资主体和一般融资主体两大类。
项目融资主体是为特定项目或用途发行债务融资工具的主体,一般融资主体是为一般经营活动或企业发展需要发行债务融资工具的主体。
3. 根据融资方式划分根据融资方式的不同,债务融资工具发行主体可以分为公开融资主体和私募融资主体两大类。
公开融资主体是通过公开发行债务融资工具进行融资的主体,私募融资主体是通过私募发行债务融资工具进行融资的主体。
二、交易商协会的监管职责交易商协会作为债务融资工具市场的行业自律组织,其监管职责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监督债务融资工具发行主体的行为交易商协会应当监督债务融资工具发行主体的发行活动,包括发行程序、发行文件、发行方式等,确保债务融资工具的发行活动合法、合规。
2. 审核债务融资工具发行主体的资质交易商协会应当审核债务融资工具发行主体的资质,包括资信状况、财务状况、经营状况等,确保债务融资工具发行主体具有良好的信用和偿债能力。
3. 核查债务融资工具发行主体的信息披露交易商协会应当核查债务融资工具发行主体的信息披露,包括发行文件、财务报告、经营情况报告等,确保债务融资工具发行主体的信息披露真实、完整、准确。
4. 维护市场秩序交易商协会应当维护债务融资工具市场的正常秩序,预防和抑制市场操纵、内幕交易、欺诈发行等违法违规行为。
5. 提升行业标准交易商协会应当提升债务融资工具市场的行业标准,包括发行程序、发行文件、投资者适当性、交易制度等,促进市场的健康发展。
多主体参与乡村振兴私法制度的建构
2023年12月 山西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Dec.,2023 第36卷 第4期 JournalofShanxiPoliticsandLawInstituteforAdministrators Vol.36 No.4【法学纵横】收稿日期:2023-09-06基金项目:国家社科基金项目“武陵山特困连片地区多中心参与扶贫的法律制度创新研究”(项目编号:15XMZ072)的阶段性成果。
作者简介:彭清燕(1970-),女,湖南龙山人,吉首大学法学与公共管理学院教授,研究方向:法理学。
多主体参与乡村振兴私法制度的建构彭清燕(吉首大学法学与公共管理学院,湖南吉首416000)〔摘 要〕 乡村振兴中市场主体、社会主体、农户是非隶属关系的平权主体,多主体参与乡村振兴面临平权主体私法制度自主性建构的关键问题。
参与权制度是多主体参与乡村振兴私法权利制度的核心,私法领域构建统一的农地制度是多主体参与乡村振兴私法制度的重心,多主体合作的有效秩序只有依赖私法制度体系才能实现。
〔关键词〕 多主体;乡村振兴;私法制度〔中图分类号〕DF45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1500(2023)04-0006-04 近年来,乡村振兴朝着政府、市场主体、社会主体、农户多主体参与方向运动,一个多元因素共存的乡村振兴治理体系已经显露出来。
其中,市场主体、社会主体、农户是非隶属关系的平权主体,多主体参与乡村振兴面临平权主体私法制度自主性建构的关键问题。
一、平权主体参与乡村振兴私权利的赋予乡村振兴与权利有着天然的联系,多主体参与乡村振兴本身就意味着政府权力的“减权”与参与主体的“赋权”。
“权利系私法的中心概念,且为多样性法律生活的最终抽象。
”[1]多主体参与乡村振兴的私法权利是规定多主体乡村振兴中的私人利益,体现多主体平权关系的权利。
乡村振兴横向主体包括政府、市场主体、社会主体及农户自身,多元主体参与本来是要改变政府“一手操办”的单中心乡村振兴模式,以克服自上而下指令性乡村振兴对市场主体、社会主体及农户主体作用的束缚。
普惠金融视角下的农村信用体系建设研究
普惠金融视角下的农村信用体系建设研究作者:姜呈凯来源:《中国经贸导刊》2021年第21期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乡村振兴战略规划(2018—2022)年》明确提出,“发展乡村普惠金融”“建立健全农村信用体系”。
一段时期以来,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三农”工作和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决策部署,各地方、各有关部门扎实推进农村信用体系建设,农村信用环境显著改善,乡村普惠金融不断深化,为农业增产、农民增收提供了资金保障。
“十四五”时期,全面推进乡村振兴为农村信用体系建设赋予了新的内涵和使命。
有关方面应当在认真总结前期成效的基础上,深入研究当前农村信用体系仍然存在的问题和短板,以改进工作组织方式、加强信息归集共享、优化信用评级机制为切入点,进一步发挥农村信用体系的基础性作用,推动乡村普惠金融走向纵深。
一、农村信用体系对发展乡村普惠金融的重要意义普惠金融(Inclusive Finance)是指立足机会平等要求和商业可持续原则,以可负担的成本为有金融服务需求的社会各阶层和群体提供适当、有效的金融服务。
由于农户和农业经营主体信息不对称、信用不充分等原因,我国长期存在农村金融供给不足的现象,农村地区成为普惠金融的主战场和主阵地。
“尤努斯”模式的本土试验表明,我国农村地区并不缺乏信用,农户和农业经营主体有着迫切的借贷需求且具有良好的还贷意愿,农村金融生态欠佳的根本原因是缺少一个健全的信用体系。
二、当前我国农村信用体系存在的问题和短板(一)农村信用体系与农村经济社会特征不匹配当前,我国农村正处在从“圈层社会”向契约社会转轨的过程中,二元结构下的农村经济和信用形式存在着明显有别于城市的特征。
这些特征加大了农村信用体系建设的难度,对普惠金融的深化形成了掣肘。
首先,我国农村地区的市场化程度相对较低,信用体系建设更多地依赖于政府的引导和推动。
而部分地方政府未能充分认识农村信用体系对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性,在政策支持、资金投入、人员配置等方面的支持力度严重不足。
法阈约束视角下农地产权抵押融资的路径探讨
法阈约束视角下农地产权抵押融资的路径探讨罗永明;罗荷花【摘要】The farmland property rights mortgage financing is an important research direction in the current rural financial reform, from the point of the current rural financial development path; lag of economy law is the obstacle that hinders the development of land property right mortgage financing. To explore the way of rural land property mortgage financing, analyzes the path of China's rural land system reform and the legal perspective of property mortgage financing constraints of rural land property rights, put forward to build and perfect the special law to amend the relevant laws, the establishment of specialized agencies to assess the standard value of land ownership, strengthen the bank enterprise cooperation, promote counterpoising truly work and regulate the circulation of farmland management system, increase agricultural insurance coverage of the four aspects of the proposal.%农地产权抵押融资是当前农村金融改革中的重要研究方向,从我国当前农村金融发展路径来看,经济法律的滞后性是阻碍农地产权抵押融资开展的掣肘.为探索农地产权抵押融资的出路,分析了产权视角下我国农村土地改革路径和现行法律对农地产权抵押融资的约束,提出了建立专门法律和完善修改相关法律,规范建立专业化农地产权价值评估机构,银企加强协同合作,推动确权工作开展,规范农地流转经营制度,加大农业保险覆盖范围等四方面的建议.【期刊名称】《湖南农业科学》【年(卷),期】2017(000)008【总页数】3页(P106-108)【关键词】农村金融;产权抵押融资;法律约束【作者】罗永明;罗荷花【作者单位】湖南农业大学经济学院, 湖南长沙 410128;湖南农业大学经济学院,湖南长沙 410128【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F830.58农村金融是农村经济发展的核心,是促进新农村发展建设的关键所在。
浅议金融机构的举证责任
浅议金融机构的举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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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流转信托: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融资方式的新探索
土地流转信托: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融资方式的新探索解红;侯瑞【期刊名称】《西部金融》【年(卷),期】2014(000)010【摘要】It was brought forward to speed up the building of new agricultural management system and give farmers more property rights in the 3rd Plenary Session of 18th CPC Central Committee. Under the background, the rural land circulation trust has been fo-cused by the parties concerned. Compared with other financing modes like the mortgage loans by means of the right to the contracted management of rural land, land circulation trust plays the role in financing of the right to the contracted management of rural land ad-hering to the premise thatthe rural land ownership and contracted management have kept unchanged, and finds a mode which can let farmers get stable revenues and help those get enough financial support and realize the efficient useof land after the circulation of rural land. Farmers, agricultural operators and trust companies rely on the land circulation trust project as the platform, which combines manufacture with finance, realizes the intensified, specialized and scaled operation of rural land, and promotes the increase of the land value, agricultural efficiency and farmers’income.%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要加快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赋予农民更多财产权利。
论农村集体土地权利实现的法律解决机制
作者: 彭春凝
作者机构: 西南民族大学,四川成都610041
出版物刊名: 西南民族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
页码: 111-115页
年卷期: 2010年 第7期
主题词: 农村集体土地权利;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农地转让
摘要:从历史的角度出发看,农村集体土地权利的性质是国有制。
我国目前的土地所有制的性质有一定的历史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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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法学视角考察如何在公有制框架内对土地资源进行有效的配置呢?一是物权化实现的方式;二是转让市场的设立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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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土地承包经营权信托中农户权益之保障
论土地承包经营权信托中农户权益之保障
王斌
【期刊名称】《《中国不动产法研究》》
【年(卷),期】2015(000)001
【摘要】随着土地承包经营权信托在我国农村地区的广泛开展,农户作为信托受益人,在该类信托中的保障制度逐渐走进学者的研究视野。
然而,在信托法律制度体系中亦没有形成统一认识。
而在我国目前土地承包经营权信托实践中,保障农户权益的方式亦千差万别,从早期的政府财政资金支持,到后期的信托公司支付固定收益与浮动收益相结合的模式。
【总页数】21页(P177-197)
【作者】王斌
【作者单位】[1]西南政法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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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D922.2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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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农地融资授信主体的法律定位o彭虹[摘要]在当前农地融资的试点实践以及各地的地方性立法中,农地融资授信主体的法律定位不够清晰。
因此,从法律关系的视角思考与界定农地融资授信主体的法律性质与法律形式实有必要。
农地融资授信主体是兼具债权人和抵押权人性质的金融机构,其法律形式的选择应区别与衡量不同的农地融资业务,即林地林权抵押贷款、农村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以及宅基地使用权抵押贷款业务,采用不同的政策性或专业性金融机构的形式。
[关键词]农地融资;授信主体;法律定位[中图分类号]F3011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6)012X(2011))02)0085(07)[作者]彭虹,教授,广东商学院法学院,广东广州510320授信,本指商业银行业务的基本构成,包括发放贷款、担保、贸易融资等债务或者具有债务后果的信用方式。
[1]信用的授受是相对而言的,提供授信者为授信主体,接受授信者为受信主体。
本文所指农地融资法律关系的授信主体指接受受信主体以农地为融资工具,并向其提供信用的金融机构。
农地融资法律关系的受信主体特指以农地为融资工具,接受授信主体提供信用的农民或农村经济组织。
一、农地融资授信主体在我国试点实践与地方立法中的现状1.农地融资授信主体的界定农地是农地融资的担保工具,同时也是确定农地融资主体的构成要素。
农地的概念按照不同的标准可以进行不同的界定。
首先,按照地域标准,指农村土地即非城市土地,包括农村土地、城市郊区的土地以及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自然资源。
其次,按照用途标准,指农用地,即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土地,包括耕地、林地、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等。
我国实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国家通过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规定土地用途,将土地分为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
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严格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使用土地。
严格限制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控制建设用地总量,对耕地实行特殊保护。
再次,按照所有制标准,主要指集体所有的土地,包括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的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属于集体所有的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以及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森林和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承包经营,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
土地的使用权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转让。
现行立法对农地范围的界定虽比较宽泛,但实践中可供融资的农地及相关权益主要限于林地与林权、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等三大类。
已出台的农地融资的地方性法规也主要是关于林权、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流转融资的规定。
例如,5山东省林权抵押贷款管理办法(试行)6、5四川省林权抵押贷款管理办法6、5河北省农村信用社林权抵押贷款管理办法(试行)6、5黑龙江省农村信用社集体或非公有制林权抵押贷款管理办法(试行)6、5辽宁省农村信用社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管理暂行办法6、5成都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融资管理办法(试行)6、5湖州市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管理指导意见6、5重庆农村土地交易所管理暂行办法6、5上海市关于鼓励本市村民宅基地让出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实施细则(试行)6,等等。
故此,林地与林权、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的主体构成农地融资法律关系的受信主体。
虽然各试点地区的地方法规对农地融资特别是农地抵押贷款有较为具体的规定,但是,对于农地融资的授信主体的性质及其种类仍缺乏准确的规定。
从已有的规定来看,有的限定为农村信用社或农村合作金融机构,例如,5河北省农村信用社林权抵押贷款管理办法(试行)6、5黑龙江省农村信用社集体或非公有制林权抵押贷款管理办法(试行)6和5辽宁省农村信用社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管理暂行办法6;有的则泛指开展农地融资业务的金融机构,例如,5山东省林权抵押贷款管理办法(试行)6,5四川省林权抵押贷款管理办法6,5成都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融资管理办法(试行)6。
农地融资关系中的授信主体的本质是民商事主体,享民商事主体的权利,承担民商事主体的义务及其风险。
从宏观看,农地融资关系中的授信主体是我国金融体系中银行业金融机构,受银监会监管;从微观看,农地融资关系中的授信主体是农地融资合同的相对人,受到农地融资合同权利义务的约束。
因此,一般意义的农地融资关系,农地作为融资担保工具,农地融资关系中的授信主体本质为资金流转的中介。
2.农地融资试点实践中的农地流转的中介由于我国5物权法6和5担保法6对农地流转的禁止性或限制性规定,而农地流转的实践通过试点的形式展开,使得农地融资法律关系主体的确定体现浓厚的政策导向与国家行政干预,农地融资主体不单纯作为资金流转的中介,更表现为受政府政策主导的农地流转的中介。
农地及农地权益流转通过试点进行,探索区域性的农村土地经营机构成为普遍的做法。
实践中,以政府出面组织,把某一区域农民的承包地使用权、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以及/拆院并院0之后的农民宅基地使用权分类整合,成为一种促进农地流转、推动农业产业化和规模化的有效途径。
这种机构在很多试点地区采用了/农业资源经营合作社0或者/土地信用合作社0的形式。
2008年12月,成都彭州市首家农业资源经营合作社)))磁峰镇皇城农业资源经营专业合作社正式挂牌运营,这是在成都农村土地产权制度改革基础上组建的从事土地权属存贷经营业务的村级集体经济组织。
这种/农业资源经营合作社0,从事农地的/零存整贷0业务,就是最初由合作组织等根据地理位置、土地肥沃程度、升值潜力等,对农户的土地确定一个比较合理的储存价格;农户在自愿的基础上,将自己的土地定期存入/农业资源经营合作社0;/农业资源经营合作社0将农户存入的土地进行适当打包、整合或适度改造,在维持基本农业用途不变的前提下,/贷0给其他土地需求者,例如农业企业、种植、养殖大户等,土地需求者向/农业资源经营合作社0支付土地的储存价值、整理开发价值以及两者之和的同期贷款利息,/农业资源经营合作社0再把储存价值兑现给农户。
农民形象地称/农业资源经营合作社0为/土地银行0。
[2]除了成都,其他省市也有类似试点,也被视为/土地银行0。
例如,2006年5月18日成立的宁夏平罗县/小店子土地信用合作社0,也都采取相类似的运行模式。
2007年底,宁夏平罗县已成立了30个/土地信用合作社0。
[3]此外,浙江省绍兴县在县、镇、村三级分别设立了土地信托服务社,湖南浏阳成立的土地流转信托服务中心和服务站,被视为/准土地银行0。
3.农地融资授信主体在试点实践中存在的误区农地融资的本质是土地及不动产抵押融资,由于现行立法对农地流转的禁止性或限制性规定,而使农地融资具有特殊性。
然而,试点实践中的农地融资存在一些误区。
第一,将农地流转中介等同于资金流转中介。
/农业资源经营合作社0或者/土地信用合作社0是农地流转试点实践中的典型形式,将其视为/土地银行0存在认识上的误区,从农地融资法律关系的视角,/农业资源经营合作社0并不属于农地融资授信主体的范畴。
资金流转中介与农地流转中介,二者虽都是中介却具有不同的内涵与职能。
资金流转中介是具有较强专业性的金融服务,本质为民商事活动,为私法规范调整范畴。
农地流转中介体现国家农村土地政策职能,由经济管理的公法规范所调整和影响。
如果农地融资授信主体兼具农地流转和资金流转两种中介的职能,其未必有利于两种职能的有效发挥。
实践中将/农业资源经营合作社0视为/土地银行0,实为将农地流转的中介混同于资金流转的中介。
第二,将农村土地经营机构视为/土地银行0。
/农业资源经营合作社0之所以被称为/土地银行0,主要因为其运行模式类似于银行类金融机构。
它的具体运作模式为:农民自愿将零散的、小块的、产权界定清晰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存入/农业资源经营合作社0,/农业资源经营合作社0按照一定的价格给付出让土地使用权的农民以租金(作为土地存款利息),然后/农业资源经营合作社0再将土地划块后转贷给愿意种植的农户或企业,同时向他们收取租金(作为土地贷款利息),种植农户或企业则按照规划和/农业资源经营合作社0的要求进行种植,/农业资源经营合作社0在此过程中充当媒介,并且赚取差额利息用于自身的再发展以及建立风险资金等。
显然,/农业资源经营合作社0的业务并不同于农村金融机构。
作为土地流转中介组织,它所进行的农地/零存整贷0业务只在表面上看来类似于商业银行的存贷款业务。
而且,/农业资源经营合作社0的设立、变更及终止并不需要接受金融监管机构的审批,/农业资源经营合作社0的组建是由地方政府主导推动的,由村领导担任基层社的负责人,通过政府行政审批而设立。
可见,/农业资源经营合作社0不是一般意义上的银行类金融机构,冠以/银行0是不合适的。
第三,由合作制的土地流转中介承担部分政府土地部门的职能。
从各地设立的类似于/农业资源经营合作社0的实践来REFORM OF ECON OM IC SYST E MN O.2.2011看,它是农村土地流转改革过程中,由政府出面组织的,传导国家对土地流转的调节、控制的政策职能的组织,反映了国家对于促进农地流转,推动农业产业化和规模化的政策干预。
然而,国家干预并未采取对农村所有土地进行征收和征用等公法调整的方式,而是通过允许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的流转,探索和尝试财产用益权有偿转让的私法调整的方式。
实践中,需要将某一区域农民的承包地使用权、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以及/拆院并院0之后的农民宅基地使用权分类整合/零存整贷0。
或许这种/零存整贷0的运行采用合作制性质的/农业资源经营合作社0的方式是最贴近/三农0实际的,其本质也仅仅是土地流转的中介。
而且,不可否认的是,/农业资源经营合作社0的/零存整贷0活动依然是国家对于农村土地政策干预的末端。
一方面,国家仍然可以通过具有公法特征的价格指导对农地流转进行调节,通过专业的土地评估机构事先对土地面积、质量、类型以及期限内的租金利息进行公允的评价,承认土地的差异性,允许有不同的级差价格存在,建立合理的土地价格形成机制。
既不因农户要价而影响土地流转的适度规模经营,也不因农户现金急需而低价存入或出租。
而且,这种类似/农业资源经营合作社0的机构在部分地区还承担着土地的开发、整理、储备业务。
另一方面,国家可以通过具有私法特征的标准化的土地租金合约对农地流转的进程进行规制,从而使其具备较强的可推广性。
可见, /农业资源经营合作社0虽然是土地流转的中介机构,却具有极强的政策导向性和行政管理的特征。
由上可知,/农业资源经营合作社0或者/土地信用合作社0作为改革试点中的农地流转中介,其合作制性质与其承担的政策职能存在错位,具有合作制本质的农村经济组织自身应有独立的法律地位,其承担的行政职能扭曲了合作制的本质,当然,这也恰恰反映了改革过程中对于类似于/农业资源经营合作社0的机构的性质和宗旨在最初设计时的摇摆不定,是机构职能设定的错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