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项目收购并购的法律问题详细讲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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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收并购常见模式及风险防范

房地产收并购常见模式及风险防范

房地产收并购常见模式及风险防范以房地产收并购常见模式及风险防范为题,本文将介绍房地产收并购的常见模式,并探讨其中存在的风险,并提出相应的防范措施。

房地产收并购是指企业通过购买、兼并或合作方式,获取其他房地产企业的资产、股权或经营权益的行为。

这种方式可以帮助企业快速扩大规模、优化资源配置、提高市场竞争力。

下面将介绍几种常见的房地产收并购模式。

1. 股权收购模式:即通过购买目标企业的股权来实现收购。

这种模式相对简单,且能够快速掌控目标企业的经营权益。

但需要注意的是,股权收购往往需要支付高额的收购成本,并且可能面临法律法规的限制。

2. 资产收购模式:即通过购买目标企业的资产来实现收购。

这种模式相对于股权收购而言,对于收购方而言风险较小,因为可以选择性地购买目标企业的优质资产,同时也可以避免潜在的法律风险。

但需要注意的是,在资产收购过程中,需要对目标企业的资产进行充分的尽职调查,以确保所购买的资产真实有效。

3. 合作开发模式:即通过与目标企业合作共同开发房地产项目。

这种模式能够充分发挥各方的优势,实现资源共享和风险分担。

但需要注意的是,合作开发模式需要明确各方的权益和责任,并建立良好的合作机制,以避免合作过程中的纠纷和风险。

除了常见的收并购模式,房地产收并购还存在一些风险,需要加以防范。

1. 法律风险:在收并购过程中,可能面临法律法规的限制和约束。

因此,在进行收并购前,需要进行充分的法律尽职调查,了解目标企业的法律风险,并制定相应的风险防范措施。

2. 资金风险:房地产收并购通常需要大量的资金支持,如果资金链出现问题,可能导致收购计划的中断或失败。

因此,在进行收并购前,需要确保自身具备足够的资金实力,并制定合理的资金筹措计划。

3. 经营风险:收并购后,可能需要对目标企业进行重组和整合,这涉及到管理层的能力和经验。

如果管理层无法有效地实施整合计划,可能导致企业经营不善,进而影响收购的效果。

因此,在进行收并购前,需要评估目标企业的管理层能力,并制定相应的整合计划。

关于我国房地产公司并购的分析

关于我国房地产公司并购的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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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经 纵横
单 一 且 土 地 供 应 数 量 少 的 客 观 情
况 下 , 过 公 开 招 拍 挂 方 式 拿 地 的 通
势 的 竞 争 ,缺 乏 管 理 能 力 及 品 牌 认 知 度 的企 业 将成 为逐 年 下 降 趋 势 , 相 对 比例 也逐 年 缩小 。 ( )市 场 竞 争 加 剧 , 地 产 企 业 开 二 房
发 能 力 的 提 高 客 观 上 有 赖于 兼 并 重 组 。
业 重 新 确 定 主 业 和 主 辅 分 离 . 导 房 地 引
产 业 积极 并 购重 组 。国 家宏 观 战略 层面
月 , 资 委 发 出 了 《 于 中 央 企 业 房 地 国 关 产 业 重 组 有 关 事 项 的通 报 》 ,建 议 那 些 不 以 房 地 产 为 主 业 的 企 业 尽 快 剥 离 房 地 产业 务 , 极 与 中建 ( 海 ) 中房 、 积 中 、 招
产 的 宏 观调 控 政 策 . 要 从 资 金 和 土 地 主
瓶 颈 和 产 业 约 束 的 制 约 。 了 给 自 身 发 为
展 寻 求合 适 的 出路 , 地 产 企 业 加 快 了 房
兼 并 和 收 购 的 步 伐 。 也 就 决 定 了 我 国 这 房 地 产 企 业 的 并 购 热 潮 具 有 政 策 主 导 特征。
( )国 资 委 主 导 的 房 地 产 中 央 企 一
用 , 并 开 始 制 定 相 应 的 政 策 来 引 导
以 并 购 为 主 的 房 地 产 企 业 资 产 重 组 活 动 ,进 而 调 整 房 地 产 产 业 结
通 过 强 强 合 作 式 的 并 购 和 吞 并 弱 小 企业 收购 式 的扩 张 是一 条 捷径 。

并购贷款法律审查要点

并购贷款法律审查要点

一、房地产企业并购尽职调查关注(guānzhù)要点(一)适用法律《城乡规划法》等(二)关注(guānzhù)要点1、目标(mùbiāo)企业是否持有与其项目开发(kāifā)规模相适应的《房地产开发(kāifā)资质证书》。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凭资质证书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

2、目标企业名下房地产开发项目是否取得相关审批手续。

(1)投资核准手续建设房地产开发项目须就其项目建议书或可研报告取得投资主管部门核准文件。

(2)环境影响评价及审批手续:房地产开发项目应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并就其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取得环保主管部门批准文件。

(3)规划审批手续:建设项目应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4)建设用地审批:建设项目用地由其核准机关同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进行预审。

3、核查目标企业名下房地产开发项目用地是否已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如尚未取得,应关注取得是否存在障碍。

4、目标(mùbiāo)企业所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取得方式。

房地产开发用地的土地(tǔdì)使用权出让,可以采取拍卖、招标(zhāo bi āo)或者双方协议的方式。

5、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缴付(jiǎo fù)情况;关注(guānzhù)《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对出让金缴付的约定。

6、关注土地未按期开工、竣工可能导致的风险。

关注《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对项目开工、竣工期限的约定。

二、矿业企业并购尽职调查关注要点(一)适用法律《矿产资源法》等(二)关注要点1、关注目标企业是否已具备生产经营所必须的资质。

(1)勘察许可证从事矿产勘查的企业应取得《勘查许可证》。

(2)采矿许可证从事矿产开采的企业应取得《采矿许可证》。

提示:煤炭生产企业的特殊规定开采(kāicǎi)煤炭资源的煤矿企业(qǐyè),还须取得(qǔdé)《煤炭(méitàn)生产许可证》。

房地产企业并购法律模式分析

房地产企业并购法律模式分析

维普资讯
上海 房地
担风 险的原则 避免 出现 不承担 亏损 的保底条款 ; .合 6
件 ;( ) 4 工程规划许可证的一系列文件 . 据此明确规划 实
作开发协议应就增加投资数额分担 比例 建筑面积减 少或
增加的分 配处理 利润分 配比例 等方面作出具体 的约 定 ,
权 涵盖 了转让方所取得之立项批准 , 建设 用地规 划许可 证、 建设 工程规划许 可证和 施工许可证等一 系列行政许可
的建设开发权
人应 于在建 工程转让合同签订生效后 3 O日内 向上海市 房地产交易中心或区县 房地产 交易中心办 理在建工程转让
过 户手续 。
根 据我国有关 法律规定 , 房地产开发项 目的转 让应具
的 ,房屋建设开发投 资应达到 2 %以上 。 5
转让 管理部门提 出申请 , 对符合条件 的 房产转让管理 门发给批准证 明: 对不符合转让条件 的 , 出不予转让 作
决定 ,并书面通知 申请 人。
而项 目转让需要办理 的法律手 续包括 :1 +项 目土地 使用权的变更登记手续 ;2 房地产 开发 项 目转让 的备案
融资 的一系列文件 ;()房地产项 目预 售的一系列文件 8
股权转让 , 包括 全部股权转让和部分股权转让 , 指开
发项 目所有人 ( 房地产开发项 目所有人是房地产开发企业
情况 (0 1)转受让双方的资信状况 (1 1)转受让双方开 发 资质情况 。
2 .法律 意见书。律 师应就 并购方案 的合 法性 向客户
符合 以下条件 。 . 1 在建工程所 占土地使用权为 出让取得 , 并已支付全部 土地使 用权 出让金 .或属在 1g 年底前 以 4 g

房地产项目并购

房地产项目并购

房地产项目并购在当今的房地产市场中,项目并购已经成为了一种常见的商业行为。

房地产项目并购,简单来说,就是一家企业购买另一家企业的房地产项目,以实现自身的发展战略或获取更多的资源和利益。

这一过程涉及到众多复杂的环节和因素,需要谨慎对待和妥善处理。

房地产项目并购的原因多种多样。

对于一些大型房地产企业来说,通过并购可以迅速扩大市场份额,进入新的区域市场,或者获取优质的土地资源。

例如,一家在一线城市发展成熟的房企,可能希望通过并购在二三线城市的项目,实现业务的拓展和布局优化。

对于一些小型或资金紧张的房企,出售项目则可能是为了缓解资金压力,避免项目烂尾。

在房地产项目并购中,尽职调查是至关重要的一环。

这就像是给房子做一个全面的“体检”,需要对目标项目的方方面面进行深入了解和评估。

包括土地权属、规划许可、项目建设进度、财务状况、法律纠纷等等。

如果尽职调查做得不充分,很可能会在并购后发现隐藏的问题,给收购方带来巨大的损失。

比如,土地权属是否清晰,有没有存在争议或纠纷;规划许可是否符合当地的政策和法规,有没有违规的风险;项目建设进度是否与预期相符,有没有拖延或质量问题;财务状况是否健康,有没有债务黑洞或资金挪用的情况;法律纠纷是否能够妥善解决,会不会影响项目的后续开发和销售。

这些都是尽职调查需要关注的重点。

评估目标项目的价值也是并购中的关键步骤。

这不仅要考虑项目的有形资产,如土地、建筑物等,还要考虑无形资产,如品牌、市场声誉、客户资源等。

同时,还要对市场前景进行分析和预测,判断项目在未来的盈利能力和增值潜力。

在确定了项目的价值和风险后,接下来就是并购的交易结构设计。

这包括选择合适的并购方式,如资产收购、股权收购还是合并;确定交易价格和支付方式,是一次性支付还是分期支付;设定交易的条件和保障措施,如业绩承诺、担保条款等。

一个合理的交易结构可以有效地降低并购风险,保障双方的利益。

并购后的整合也是一个不容忽视的环节。

这包括人员的整合、管理体系的整合、企业文化的整合等。

房地产并购融资政策深度分析

房地产并购融资政策深度分析

房地产并购融资政策深度分析1月31日,一份标题为《上海银监局关于规范开展并购贷款业务的通知》(沪银监通[2018]4号)的内部文件流传在网络。

随即,网络上有关该通知的解读“呼之欲出”,一些标题为“突发!房企变相融资彻底围堵”、“刚刚,房企融资最后漏洞终结”等文章相继流出。

笔者看了下这些网络解读文章,并研究了上海银监的通知全文,发现大多数网络解读文章与通知的深层次内容相去甚远,甚至片面化、扩大化和曲解通知旨意,大多数网络解读文章以博眼球为主。

以下是笔者对《上海银监局关于规范开展并购贷款业务的通知》解读:笔者将通知的核心内容总结为“两个穿透”。

第一个是“房地产并购贷款投向须穿透”,第二个“房地产并购贷款合规须穿透”,以下分别进行分析。

一、房地产并购贷款投向须穿透(一)这里的穿透,是指房地产项目公司股权并购须穿透。

如何穿透?房地产项目公司股权并购,尤其是以土地为主要资产的项目公司股权并购,实质是土地使用权转让,须穿透至主要资产!(二)因此,以土地为主要资产的项目公司股权并购,受该通知的管制程度非常深。

换言之,如果房地产项目公司的主要资产不仅包括土地,还包括在建工程和长期股权投资等资产,则受该通知的管制程度一般。

(三)穿透后,以土地为主要资产的房地产项目公司股权并购须遵守《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

第三十九条“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时,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按照出让合同约定已经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二)按照出让合同约定进行投资开发,属于房屋建设工程的,完成开发投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属于成片开发土地的,形成工业用地或者其他建设用地条件。

”(四)注意,《城市房地产管理法》里适用25%转让规定的,是“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而出让包括协议出让、招标出让、挂牌出让和拍卖出让四种。

换言之,如果土地取得方式不属于招拍挂,例如深圳的城市更新项目,不适用25%转让的规定。

房地产投资并购中土地权属存在争议的风险及应对

房地产投资并购中土地权属存在争议的风险及应对

房地产投资并购中土地权属存在争议的风险及应对陈朋辉随着一级土地市场拿地成本的不断增加,通过并购获得土地成为大多数房地产巨头快速扩张的手段。

收并购项目在实操过程中要比招拍挂项目复杂的多,每一个项目都有各自的特征,稍有疏忽遗漏都有可能引起法律纠纷,甚至导致项目亏损,得不偿失。

通过对房地产企业的并购而间接获得开发用地是并购的真实意图,本文结合房地产企业并购的法律实务,对目标公司土地权属存在争议、被占用的风险及土地权属审查中的几个法律问题进行了探讨。

图片一、土地权属争议概述根据《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第二条之规定,土地权属争议,是指土地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归属争议。

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发布的国土资厅函(2007)60号《关于土地登记发证后提出的争议能否按权属争议处理问题的复函》关于“土地登记发证后已经明确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土地登记发证后提出的争议不属于土地权属争议”根据上述规定,并不意味着土地登记发证后的争议一律不属土地权属争议。

根据《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第十四条所列举的排除土地权属争议的案件并不包括已经颁发土地证的案件。

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发布的国土资厅函(2007)60号《关于土地登记发证后提出的争议能否按权属争议处理问题的复函》关于“土地登记发证后已经明确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土地登记发证后提出的争议不属于土地权属争议”的规定,是指已经发证的土地登记对土地权属、四至范围界定清楚明确,无需进行土地权属确权的情形。

如果根据已经核发的土地证无法确定争议地权属,当事人申请确权的,仍应当属于土地权属确权争议。

二、土地权属存在争议的解决方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四条:“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

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

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浅论房地产企业并购风险与防范

浅论房地产企业并购风险与防范

浅论房地产企业并购风险与防范房地产企业并购是指一家房地产企业通过购买、收购其他房地产企业的资产、股权等手段来扩大规模、增强实力、提升竞争力的行为。

并购可以快速扩大市场份额、优化产业链布局、提高经济效益,但同时也伴随着一定的风险。

本文将浅论房地产企业并购风险与防范。

一、并购风险1.风险资产的风险转移。

一些企业可能会在并购中转移风险资产,例如传统业务的有毒资产、高风险的投资等。

在这些资产上的亏损可能会引发财务困难,从而影响新的并购业务。

2.合并后的员工问题。

合并时,人员的重组和离职可能会导致员工的抵抗和不满,从而导致合并前的业务和企业文化的矛盾。

这可能对企业的员工稳定性和业务发展产生负面影响。

3,审核和监管问题。

并购可能涉及审计和监管问题,特别是对于交易双方跨国并购的情况。

这可能会导致过程延迟或交易失败,影响企业的时间成本和收益预期。

二、防范措施L把握整合人才的政策。

一些国家为了提高经济效益,特别是吸收外来并购,推出了一系列的人才政策,以改善员工的体验和适应性。

企业需要关注这些政策,并利用这些政策来整合和留住人才。

4.审慎的评估和筛选。

在并购前,企业需要通过尽职调查和评估,了解另一个企业的状况和财务状况,以及市场空间等关键数据。

企业需要在合并之前制定一个细致的合并计划,以充分评估其不同的环节,从而更好地监控并购过程。

5.多方面考虑。

企业需要充分考虑对市场、供应链和销售渠道等方面的影响,以避免产生业务漏洞和长期的负面影响。

企业还需要在并购前进行风险评估,并根据所得出的结果制定合适的防范措施,以最大限度地降]氐风险。

6.建立合并跟踪机制。

为了更好地掌握并购企业的状况,企业应该建立一套涵盖整个并购过程的合并跟踪机制。

企业应当确定一个负责人和多个分管部门,监控合并过程中的财务和人资等重要事项,及时发现问题和解决问题。

三、结论总体而言,房地产企业并购可能会带来很多好处,但同时也伴随着一定的风险。

企业应该通过审慎的评估和筛选、多方面考虑、建立合并跟踪机制来最大程度地降低风险。

房地产项目并购的涉税分析

房地产项目并购的涉税分析

房地产项目并购属重大涉税交易,在整个交易成本中,税收成本占据很大的比例,而不同的交易模式对后续税收负担有着重大的影响。

因此,在前期交易模式的策划阶段,税收策划是十分必要的。

2016年5月1日我国实施全行业营改增之后,原本作为营业税征税范围的土地使用权转让和不动产销售行为改征增值税,相应的,房地产项目并购涉税事项也将随之调整。

本文拟在此背景下,对房地产项目并购最主要的两种模式——资产收购与股权收购的涉税问题进行专门分析。

一、资产收购模式下的涉税分析3 2016.5.1后取得按差额5%预征率,11%清算征收管理暂行办法》4 2016.5.1后自建按销售额5%预征率,11%清算2、土地增值税。

对被收购方而言,土地增值税是最大的一个税种,根据增值的比例,承担增值额30%~60%的重税。

3、企业所得税按照财税2009[59]号文,资产并购属于企业重组的类型之一,在符合特定条件下,可以选择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

即,对交易中各方接受的股权支付部分,暂不确认转让所得或损失,其非股权支付仍应在交易当期确认相应的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并调整相应资产的计税基础。

非股权支付对应的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被转让资产的公允价值-被转让资产的计税基础)×(非股权支付金额÷被转让资产的公允价值)二、股权收购模式下的涉税分析营改增之前,依据财税[2002]191号文,股权转让不征税营业税,营改增之后,该文件不能直接适用增值税。

根据营改增的相关原理和政策,2016年5月1日起,产品(动产)、劳务、无形资产、不动产的销售都变成增值税的课税对象。

但股权并没有纳入营改增的征税范围,这也是国家一贯鼓励投资的政策延续。

因此,本文认为,股权转让下不应征收增值税。

2、土地增值税关于股权转让模式下,尤其是100%股权转让的模式下,是否应征收土地增值税的问题,实践中存有争议,主要原因是国税函【2000】687号文的存在。

本文认为股权转让模式下,不应当征收土地增值税,另外,实践中为避免个别税务机关适用【2000】687号文,也可以采取一定的方式避免该条文的适用,比如先转让99%的股权。

收并购项目“潜藏”风险最全列举,以及风控措施汇总

收并购项目“潜藏”风险最全列举,以及风控措施汇总

收并购项目“潜藏”风险最全列举,以及风控措施汇总小广播:我最新写的纸质书印刷了,400页,内容丰富包括:收并购、谈判技巧、联合拿地、测算、强排、财税、勾地,案例等。

投资岗入门到精通必备,圈内数千人在学习的爆款。

详细介绍请戳链接☛☛《400页23万字,超丰富的投资拿地专业知识》(点书名号内蓝色字体,可跳页浏览)原文作者:上海建伟律所刘宁芳律师房地产项目法律尽职调查过程中面临的风险多种多样,不一而足,笔者根据以往参与房地产尽职调查项目的实操经验,将项目公司或有负债的法律问题及风险、以及相应的法律建议做一些简单分享,以供同道相互交流。

或有负债是股权收购的重大风险,本文中所称或有负债是指目标公司基于过去的交易或事项形成的潜在的或未披露的现时义务。

转让方为了“提高”股权价值进而获得较高的股权转让款、增加合作机会获得融资及或有债务本身的不确定性、隐蔽性等原因,导致存在目标公司故意隐瞒或遗漏或有负债的风险,由此造成收购方对企业的负债情况分析出现误差,无法准确把控交易风险,从而产生更高的合作开发成本,甚至影响项目合作开发的风险。

一、或有负债的形式(一)借贷房地产开发前期需要大量资金,但小开发商通常难以通过正规融资渠道取得投资,因此在开发过程中为了解决资金问题,通过各种民间渠道获取资金比较常见,如民间借贷、小额贷、收取预售款等。

由于民间借贷和小额贷或认购房屋无需办理登记公示手续,故难以通过一般法律尽职调查手段完全排除目标公司存在未予披露债务情况。

(二)担保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六条之规定,公司可以为他人提供担保。

担保分人保和物保。

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可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或按照约定要求保证人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

尽管目标公司承担担保责任后享有追偿权,但通常为了实现该追偿权需付出大量的时间、金钱成本,也存在无法成功追偿的风险。

2、尽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企业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但若目标公司未就担保的股东会决议进行工商备案登记,目标公司若不主动披露,收购方也难以通过尽职调查获取目标公司担保的情况。

房地产开发企业收并购在建工程!在增值税清算时仅允许对开发成本的增量部分加计扣除土地增值税 (2)

房地产开发企业收并购在建工程!在增值税清算时仅允许对开发成本的增量部分加计扣除土地增值税 (2)

房地产开发企业接盘侠注意了!仅允许对开发成本的增量部分加计扣除土地增值税问题内容房地产企业收购另一家房地产企业的在建工程后再进行开发,完工后土地增值税清算时,收购原先在建工程的价款是否可以加计扣除?答复内容您好!您所咨询的问题收悉。

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的通知》(国税发〔2009〕91号)规定:第九条纳税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进行土地增值税的清算。

(一)房地产开发项目全部竣工、完成销售的;(二)整体转让未竣工决算房地产开发项目的;(三)直接转让土地使用权的。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38号)第六条规定:计算增值额的扣除项目:(一)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二)开发土地的成本、费用;(三)新建房及配套设施的成本、费用,或者旧房及建筑物的评估价格;(四)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五)财政部规定的其他扣除项目。

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法字〔1995〕6号)第七条规定:条例第六条所列的计算增值额的扣除项目,具体为:(一)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是指纳税人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地价款和按国家统一规定交纳的有关费用。

(二)开发土地和新建房及配套设施(以下简称房地产开发)的成本,是指纳税人房地产开发项目实际发生的成本(以下简称房地产开发成本),包括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前期工程费、建筑安装工程费、基础设施费、公共配套设施费、开发间接费用。

......(三)开发土地和新建房及配套设施的费用(以下简称房地产开发费用),是指与房地产开发项目有关的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

......(四)旧房及建筑物的评估价格,是指在转让已使用的房屋及建筑物时,由政府批准设立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定的重置成本价乘以成新度折扣率后的价格。

评估价格须经当地税务机关确认。

(五)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是指在转让房地产时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印花税。

资产并购法律案例分析(3篇)

资产并购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甲公司(以下简称“甲”)是一家从事房地产开发业务的企业,乙公司(以下简称“乙”)是一家从事建筑工程的企业。

由于市场环境的变化和公司战略调整,甲公司决定将旗下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出售给乙公司。

双方经过协商,于2021年5月1日签订了《资产并购协议》(以下简称“协议”)。

协议约定,甲公司将其持有的房地产开发项目100%的股权以及相关土地使用权、在建工程等资产出售给乙公司,交易价格为人民币5亿元。

协议签订后,甲、乙双方按照协议约定履行了相应的义务。

二、法律问题分析1. 资产并购的法律适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公司合并、分立、增资、减资以及转让、受让股权等事项,应当依法进行。

本案中,甲公司将其持有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出售给乙公司,属于股权转让行为,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相关法律法规。

2. 资产并购合同的效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

本案中,甲、乙双方签订的《资产并购协议》符合法律规定,且双方均具备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故该协议合法有效。

3. 资产评估与定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第三十二条规定,资产评估机构应当根据委托人的要求,按照法定程序和方法,对资产进行评估。

本案中,甲、乙双方在签订协议前,委托了具有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对房地产开发项目进行了评估,并确定了交易价格。

因此,资产评估与定价符合法律规定。

4. 股权转让的登记手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二条规定,股东转让股权,应当依法办理变更登记。

本案中,甲、乙双方在签订协议后,按照法律规定办理了股权转让的变更登记手续。

5. 资产过户与交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二十四条规定,权利人取得不动产物权的,应当依法办理登记。

本案中,甲、乙双方在签订协议后,按照法律规定办理了相关资产的过户手续,并完成了资产交付。

三、案例分析1. 资产并购的法律风险(1)合同风险:在签订《资产并购协议》过程中,甲、乙双方应关注合同条款的完善,避免因合同条款不明确或存在漏洞而引发法律纠纷。

地产收并购基础知识

地产收并购基础知识

地产收并购基础知识一、股权收购和资产收购地产收并购,一般分为资产收购和股权收购两种收购方式。

资产收购,是指直接收购目标资产的所有权或使用权,此种收购方式可以最为快捷的方式直接取得目标资产,同时又可以与资产所在的公司划清关系。

股权收购,是指收购目标资产所在公司的股权或股份,从而间接获得目标资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未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期限和条件投资开发、利用土地的,土地使用权不得转让。

可见,土地使用权不是随意转让的,必须达到一定的条件才可转让。

通常情况下,需要完成开发投资总额达25%以上,才能转让土地使用权。

因此,对于土地的收并购,大多数是通过股权收购的方式进行。

二、承债收购与非承债收购承债式收购,是指在股权交易过程中,收购方负责承担或清偿目标公司的债务,作为交易对价的部分。

非承债式收购,则是收购方不承担债务,仅支付股权转让价款,目标公司债务仍然由原目标公司承担或是原股东豁免解决。

三、股权对价和交易总对价很多人容易把股权对价和交易总对价混淆,两者不是一回事。

股权对价,就是股权的转让价格,是收购方为了获得目标公司的股权而支付的价格。

对于承债式收购,交易总对价还包括债权转让对价。

即,交易总对价= 股权转让对价+债权转让对价债权转让对价= 偿还原股东借款+归还或承接第三方负债通常情况下,第三方负债会由项目公司继续承担,股权交易完成后由新股东通过股东借款的方式进行偿还,并不包含在股权交易过程中。

即,交易总对价= 股权转让对价+原股东借款因此,在与土地方接洽时,需要与对方明确其报价是否包含第三方负债。

四、股权溢价和有票成本收购方通过支付股权转让款而获得目标公司股权,相对应的,得到的是公司的净资产。

而股权溢价,就是原股东取得股权对价中超过目标公司净资产的部分。

即,股权溢价=股权对价-净资产净资产=资产总额-负债总额=所有者权益因此,股权溢价=股权对价-所有者权益=(交易总对价-原股东借款)-(资产总额-原股东借款-第三方借款)= 交易总对价+第三方借款-资产总额在做收并购的时,经常会听到有人问土地方有票成本是多少。

房地产项目收并购模式简介

房地产项目收并购模式简介

房地产项目收并购模式简介房地产项目收并购模式简介随着经济的发展和城市化的推进,房地产行业成为了经济发展的重要支柱产业。

在这个快速发展的行业中,房地产项目的收并购成为了一个重要的发展趋势。

本文将对房地产项目收并购模式进行简要介绍。

一、收购模式1. 目标收购目标收购是指购买方以购买目标公司全部或大部分股权的方式进行收购。

目标收购可以是跨行业的,即购买方并不在房地产行业;也可以是同业收购,即购买方与目标公司属于同一行业。

目标收购可以帮助购买方迅速获得规模化的产业布局,扩大市场份额,提高市场竞争力。

2. 并购重组并购重组是指购买方通过并购目标公司的方式,实现合并、重组或转型。

并购重组可以是两个同等实力的公司之间的合作,也可以是一家大型公司收购一家小型公司的方式。

并购重组可以通过整合资源、优化产业链、提高经营效益等方式,提高企业的综合实力。

3. 资产收购资产收购是指购买方通过购买目标公司的房地产资产,来实现对房地产项目的收购。

资产收购一般涉及到项目的土地、楼盘、房产等资产的转让。

通过资产收购,购买方可以快速获取房地产项目的实物资产,并将其整合到自己的项目中。

二、收购过程1. 尽职调查尽职调查是收购过程的第一步,主要包括对目标公司的资产、财务、经营、市场等方面进行调查和评估。

尽职调查的目的是确认目标公司的真实情况,为收购决策提供依据。

2. 谈判协议在尽职调查之后,双方将开始进行谈判并签订收购协议。

收购协议将明确双方的权益、义务和责任,并规定了交易的条件和方式。

3. 审批程序在收购协议签订之后,购买方需要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审批程序。

审批程序包括向相关政府部门申请、获得相关批文和证明文件,以便正式完成收购程序。

4. 正式收购在完成审批程序之后,购买方将正式进行收购。

收购方式一般包括公开收购和私下收购两种方式。

公开收购是指通过向目标公司的股东广泛发出购买要约的方式进行收购;私下收购是指通过与目标公司的股东进行私下协商的方式进行收购。

重组并购法律案例分析题(3篇)

重组并购法律案例分析题(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某上市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成立于1990年,主要从事房地产开发业务,业务范围涵盖住宅、商业地产、物业管理等。

经过多年的发展,A公司已成为业内知名企业,具有较强的市场竞争力。

然而,随着房地产行业的饱和和调控政策的实施,A公司面临着业务增长放缓、市场份额下降等问题。

为寻求新的业务增长点,A公司决定进行并购重组。

经过前期调研和筛选,A公司最终确定了对一家拥有先进技术和管理经验的科技公司(以下简称“B公司”)进行并购。

B公司成立于2005年,主要从事软件开发和信息技术服务,拥有多项自主知识产权。

近年来,B公司在行业内取得了显著的成绩,市场前景广阔。

二、案例分析1. 并购动机分析A公司并购B公司的动机主要包括以下几点:(1)拓展业务领域:通过并购B公司,A公司可以进入软件开发和信息技术服务领域,实现多元化发展,降低对房地产行业的依赖。

(2)提升核心竞争力:B公司拥有先进的技术和管理经验,并购后可以提升A公司的整体竞争力,提高市场占有率。

(3)实现资源整合:A公司可以通过并购B公司,实现产业链上下游资源的整合,降低成本,提高效率。

2. 并购方案设计(1)并购方式:A公司拟采用现金收购的方式并购B公司,以保障并购的顺利进行。

(2)并购价格:根据B公司的净资产、盈利能力、市场份额等因素,A公司拟以10亿元的价格收购B公司100%的股权。

(3)并购资金来源:A公司将通过自有资金、银行贷款等方式筹集并购资金。

(4)并购流程:A公司将与B公司进行谈判,签订并购协议,完成股权转让,并办理相关工商变更手续。

3. 法律风险分析(1)并购过程中的法律风险:- 合同风险:A公司与B公司签订的并购协议可能存在条款不明确、权责不清等问题,导致后续纠纷。

- 知识产权风险:B公司拥有的知识产权可能存在权属争议,影响并购效果。

- 员工安置风险:并购过程中可能涉及员工安置问题,处理不当可能引发劳动争议。

(2)并购后的法律风险:- 法律合规风险:A公司并购B公司后,需要确保业务合规,避免因违规操作而承担法律责任。

房地产投资与企业并购法律合规

房地产投资与企业并购法律合规

房地产投资与企业并购法律合规房地产投资与企业并购是当今经济活动中常见的两种重要形式。

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的发展,房地产投资与企业并购之间的联系越来越密切,而法律合规则成为保证这些活动顺利进行的关键因素。

本文将从房地产投资与企业并购的特点、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合规要素等方面进行探讨。

一、房地产投资的法律合规房地产投资的法律合规包括对土地使用权、房地产开发、房产买卖等方面的合规。

在房地产开发过程中,开发商需要遵守相关的土地使用权规定,确保土地使用权的合法性。

此外,在房产买卖时,保障购房者的合法权益也是法律合规的重要方面。

在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对房地产投资进行了规范。

房地产企业在进行投资活动时,必须遵守土地使用权的申请、取得和转让等规定,确保其土地使用权的合法性。

此外,开发商在开发房地产项目时,需要履行相关的审批手续,确保开发过程合法合规。

二、企业并购的法律合规企业并购是指一家企业通过收购、合并等方式,实现对另一家企业的控制或参股。

在企业并购过程中,合规尤为重要,因为合规的处理能够降低法律风险、保护各方合法权益、确保交易的顺利进行。

在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对企业并购进行了明确的规定。

企业在进行并购时,需要进行反垄断审查,并遵守相关的合并审批程序。

此外,对目标企业的尽职调查也是法律合规的重要环节,确保并购交易的透明度和合法性。

三、房地产投资与企业并购法律合规的关联房地产投资与企业并购作为两种独立的经济活动,存在一定的联系。

首先,在房地产开发过程中,企业并购可能涉及到土地使用权的转让等问题,因此,需遵守企业并购的法律合规程序。

另外,企业并购活动中,企业可能会涉及到房地产资产的收购与管理,此时需遵守房地产投资的法律合规要求。

在房地产投资与企业并购中,法律合规的关键要素包括政策法规的遵守、尽职调查的深入、审批程序的规范等。

房地产项目收购法务尽调主要内容和流程

房地产项目收购法务尽调主要内容和流程

房地产项目收购法务尽调主要内容和流程房地产项目收购法务尽调主要内容和流程1.房地产项目并购中,需要关注的法律法规有:土地管理法、房地产开发经营条例、房地产法、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建筑法、质量保证条例、竣工验收相关法律。

尽调流程贯彻于项目始终----从招拍挂方式从政府那获取土地、签订土地出让合同、缴纳土地出让金、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及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审批发放、总体规划方案报批,到规划许可证的发放、施工开始后预售许可证的审批及发放、竣工验收后办理的大产证、大产证办下来后进行分割办理的小产证、到最后将项目委托给第三方进行管理的物业管理中,所涉及的法律关系及原始文件都要进行细致的调查。

2.法律尽职调查的流程及前期准备工作法律尽职调查的流程主要有:①高管访谈,最主要要对以下人员进行点对点、面对面的访谈: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工程负责人、营销总监;访谈提纲中,需要着重考虑以下问题:财务报表中的长期借款、应收账款,项目招投标、是否存在阴阳合同、合同履行中工程逾期情况、逾期原因及双方是否对此达成一致。

②尽职调查清单的制定,要根据客户需求、不同的交易模式的侧重点及特殊类资产作调整③搜集资料——相关部门调查,比如去国土部门核实土地出让金、是否存在闲置土地、土地抵押查封、在建工程的抵押、工商部门的内档及公司历史沿革、股权变更、出资及股权质押查封进行调查,出具尽职调查报告。

④根据客户需求及双方谈判,确定不同的交易架构。

交易架构主要有:股权转让、资产转让、贷款管理输出。

尤其对于国资背景的公司并购,股权转让时,需要符合进场交易所进行交易,以及需要特别注意项目清算以后股权退出问题。

3.法律尽职调查涉及的主要法律问题①目标公司及股权转让方的基本情况:比如目标公司合法设立存续情况、目标公司需要有开发资质、目标公司股权结构、股东出资情况:②是否资本抽逃(结合财务报表中股东的应收账款、土地款的支付-影响项目估值)目标公司章程表决权(2/3表决事项范围是否扩大)③分红、公司控制权、法定代表人及公章问题(小股东是否存在一票否决的情况、董事会表决中董事是否有一票否决权、董事的任命权、现有股东是否有其他投资事宜及其他约定)④其他投资协议(如股东中有某某投资中心、某某有限合伙的投资,是否存在名股实债的问题)⑤涉及国资的特殊问题(股权回购进场交易合法性问题、股权转让方的相关问题。

房地产收并购的风险及防范措施

房地产收并购的风险及防范措施

房地产收并购的风险及防范措施⽂章转载⾃公众号:陌爷地产圈作者:陌爷房地产收并购是个系统⼯程,内部需要各专业线的相互配合,外部需要借助律所、审计等机构。

收并购的核⼼逻辑还是在于风险的识别与防范,关键在于识别项⽬或股权的转让动机。

许多刚开始做收并购的投资⼈员如果不能系统地掌握和了解系列风险,很容易掉到坑⾥且试错成本极⾼,甚⾄关乎职业⽣涯。

总结⼀下,收并购项⽬的主要风险⼤抵可以分为以下⼏类:(1)拟转让⽬标公司或项⽬公司的合规性风险;(2)⽬标公司的股权是否存在法律瑕疵;(3)拟收购项⽬本⾝的风险;(4)或有债务与潜在风险。

Part.01主要风险分类我们再逐⼀⽽看与理解:⼀、拟转让⽬标公司或项⽬公司的合规性风险常见的风险形式包括:未⾜额缴纳出资或原股东的出资形式不符合法律规定等,以及⾮常规的形式,如股东抽逃出资等。

这⼀类风险⽐较容易识别,在常规尽职调查中很容易发现,但是也需要引起⾜够的重视。

⼆、⽬标公司的股权是否存在法律瑕疵⽐如在项⽬公司股权收购前,需要额外关注项⽬公司是否存在股权质押、⼟地抵押、对外担保等情况。

尤其对于政府重⼤项⽬,政府对于开发主体资质往往有明确的限制和要求,这时候需要确定转让公司股权的限制性约定。

甚⾄需要仔细翻阅原公司章程及协议⽂本,以确定表决权、分红权、委派董事和管理⼈员的权利等⽅⾯的限制。

这⼀类风险⽐⽬标公司的合规性风险更难发现,需要更加详尽的尽职调查,实操层⾯主要是指受让了项⽬公司股权,但是对项⽬公司却没有完整的股东权利。

三、项⽬本⾝的风险项⽬本⾝的风险往往⽐较显性,投资⼈员需要结合⼯程、设计、前期等的专业意见。

1.⼟地使⽤权风险:出让⾦是否⽀付、⼟地出让合同中有⽆股转限制、⼟地使⽤权权属是否清晰等。

2.规划风险:规划有⽆调整,是否需要重新申报等,以及需要政府审批的各类证照是否已批等。

3.项⽬建设中各类合同的风险:尤其是在建项⽬,需要关注是否有合同违约或纠纷,是否有因建设⼯程进度监管不严给予施⼯单位的惩处。

房地产收并购常见模式及风险防范

房地产收并购常见模式及风险防范

房地产收并购常见模式及风险防范以房地产收并购常见模式及风险防范为标题,本文将探讨房地产收并购的常见模式以及相应的风险防范措施。

一、常见模式1. 资产收购模式:指企业通过购买目标公司的资产或股权来实现收并购。

在房地产领域,资产收购模式常见于企业收购具有优质物业资产的开发商或运营商。

这种方式可通过购买物业项目或股权来获取目标公司的资产,从而实现扩大市场份额或优化资产配置的目的。

2. 合资合作模式:指企业通过与目标公司合资或合作的方式来实现收并购。

在房地产领域,合资合作模式常见于企业与开发商、投资方或物业管理公司等合作共同开发项目,共享资源和风险。

这种方式可以通过合资合作来实现资源整合、风险分担和业务互补等目标。

3. 并购重组模式:指企业通过并购和重组目标公司来实现收并购。

在房地产领域,并购重组模式常见于企业通过收购具有相似业务或地域优势的公司来实现规模扩张或提高竞争力。

这种方式可以通过并购与目标公司实现业务整合和资源整合,从而实现协同效应和降低成本。

二、风险防范措施1. 尽职调查:在进行房地产收并购时,进行充分的尽职调查是至关重要的。

尽职调查包括对目标公司的财务状况、法律风险、经营状况等方面进行全面的调查和评估。

通过尽职调查,可以及时发现潜在的风险和问题,并采取相应的措施进行防范。

2. 合同约束:在进行房地产收并购时,签订合同是保障双方权益的重要手段。

合同应明确约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明确收购方式、价格、条件等重要条款。

同时,还应对违约责任和争议解决进行规定,以保障双方的权益。

3. 风险评估:在进行房地产收并购时,进行全面的风险评估是必要的。

风险评估应包括对宏观经济环境、行业发展趋势、政策风险、市场竞争等方面进行分析和评估。

通过风险评估,可以及时发现潜在的风险和问题,并采取相应的措施进行防范。

4. 资金安全:在进行房地产收并购时,确保资金安全是非常重要的。

资金安全包括对资金来源的合法性和可靠性进行评估,避免因资金问题导致的风险。

股权收购房地产项目的法律风险及防范

股权收购房地产项目的法律风险及防范

股权收购房地产项目的法律风险及防范(一)风险种类一、项目公司的设立风险在项目公司设立方面,涉及对项目公司合法权益会产生实质性重大影响的法律风险归纳起来主要有:1、股东未足额缴纳出资;2、股东出资形式不符合法律规定;3、非货币财产出资作价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4、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未办理财产权属转移手续;5、抽逃出资;6、未依法年检。

上述法律风险对于收购方进入项目公司后的合法权益以及项目公司的合法权益均会产生重大影响,如股东未足额缴纳出资或抽逃出资行为构成了对项目公司财产权益的损害,该行为不仅对项目公司的项目开发建设资金投入带来影响,影响项目开发建设的正常进程,更为严重的是,由于未足额出资或抽逃出资导致项目公司实收资本未达到项目公司房地产开发资质等级相对应的实收资本要求,从而致使项目公司可能遭受被取消开发资质的重大法律风险;再如,股东以土地使用权作价入股出资后但未依法将该土地使用权过户至项目公司名下,这就会使得项目公司在对该土地使用权进行项目开发建设时因项目用地存在权属瑕疵而影响项目的合法性问题。

二、项目本身的风险由于土地性质、取得方式、规划用途、使用期限以及房地产开发建设的复杂关系,尤其是久拖未建或停建的项目公司,在股权收购时,涉及房地产领域中具体专业问题的风险比较多。

归纳起来主要有:1、土地使用权风险:包括出让金支付与否、土地出让合同中有无股权转让的限制、开发条件限定、有无带征地情况、土地使用权权属不清、项目用地是否存在被征收或征用等风险;2、项目主体的风险:包括开发主体与审批主体是否一致、实际建设项目与审批项目是否一致的风险;3、动拆迁风险:尚未完成拆迁安置的,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的权利义务随之转让给受让人,所有的拆迁风险转移给受让人,尤其是物权法实施后,动拆迁个人住宅的,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被拆迁人享有法定优先权安置房;4、规划风险:规划有无调整,调整的是否符合受让方的开发需求,规划有无超过期限,需要重新申报的能否获得批准;5、项目相邻关系的危机风险:物权法规定,建造建筑物,不得违反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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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项目收购的法律分析随着经济的发展,企业间的并购重组已成为一种常态,并成为优化资源配置的一种有效方式。

房地产行业作为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随着经济周期的轮转,也上演着收购与被收购、重组与被重组的剧幕。

本文试就房地产项目收购涉及的相关法律问题,进行介绍和分析。

一•房地产项目收购的模式本文所指的房地产项目收购,泛指涉及房产、土地使用权的交易,既包括对房地产公司的房地产和开发项目的收购,也包括对一般企业的已建房屋建筑物、土地使用权、在建工程的收购;既包括整体收购,也包括部分收购。

从大体上来说,房地产项目的收购模式主要有两种,一种是股权收购,一种是资产收购。

股权收购模式,主要是收购方购买持有该房地产项目的公司(以下简称“目标公司”)的股权,通过持有目标公司股权间接持有该房地产项目;资产收购模式,主要是指收购方直接购买该房地产项目,购买后收购方直接持有该房地产项目。

两种收购模式虽然涉及的直接交易标的不同,但目的同样是持有和控制该房地产项目。

两种收购模式涉及的法律关系和交易成本各不相同,这就需要在房地产项目收购的实际操作过程中,根据拟收购房地产项目的具体情况,采取合适的收购模式,使得收购的风险可控和交易成本尽可能降低。

下文拟以房地产开发项目的收购为基础蓝本,对房地产项目收购展开介绍和分析。

二•股权收购模式的法律分析实践中,房地产开发一般都是以项目公司的形式进行,即在进行房地产项目开发前,投资方先设立一家公司实体,然后再以该公司的名义去拿地和进行开发。

该公司除了持有该房地产开发项目外,一般不再持有其他经营性资产,在项目开发完成并销售完毕后,该项目公司将予以注销。

在以项目公司作为开发载体的模式下,对房地产项目的收购,多数以股权收购的模式进行。

股权收购,既包括全资和绝对控股型的收购,又包括非控股的参股型收购。

基于此,股权收购模式又可细分为股权转让方式收购和增资扩股方式收购。

(一)股权转让方式在股权转让方式下进行的股权收购,应着重关注以下几点:1•收购前的资产剥离如目标公司仅持有房地产项目资产,而不持有其他经营性资产,一般情况下,收购这样的目标公司不需在收购前进行资产剥离、重组。

但如果目标公司除持有房地产项目资产外,还经营其他实业和持有其他经营性资产,如果收购方的目的仅是想获得目标公司的房地产项目资产,在这种情况下如要采取股权收购的模式,则需在收购前对目标公司持有的其他经营性资产和业务进行剥离、重组,使得目标公司在资产剥离和重组后,仅持有房地产项目资产。

例如要收购一家同时从事工业品生产和房地产开发的公司,收购方的目的仅是想取得目标公司的房地产开发项目,而不想目标公司被收购后仍从事工业品生产业务。

在这种情况下,如要采取股权收购的模式,则需对目标公司从事工业品生产的经营性资产进行剥离,可考虑由目标公司的股东或其关联方或其他有意收购的第三方,收购该经营性资产。

在目标公司转让该经营性资产后,收购方再收购目标公司的股权,这样收购后目标公司除持有房地产项目资产外,不再持有其他经营性资产。

2.交易主体在不同的收购模式下,交易主体即合同的签约主体是不同的。

在股权转让的交易模式下,交易的双方应是收购方和目标公司的原股东,而非目标公司。

在收购时,收购方可能基于某种考虑,不想或不能直接以自己的名义去收购,而是先设立一家壳公司,然后再以壳公司的名义去收购项目公司。

例如目标公司是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境内自然人不能成为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股东,如果收购方是境内自然人,且收购仅是部分收购而非全资收购,则不能直接以该境内自然人的名义去收购,这将违反法律的相关规定。

在这种情况下,就需要通过一种变通的方法,来规避法律的这个限制性规定,可考虑由该境内自然人先设立一家壳公司,然后再以该壳公司的名义,收购目标公司的股权,从而实现该境内自然人对目标公司的间接控股或参股。

此外,以壳公司来运作收购项目,既方便经营管理,又有利于风险控制。

国际上很多大型的专业投资机构所进行的收购,一般都是采取杠杆收购,即其用很少的自有资金去收购很大标的额的资产,差额部分通过对外举债融资来解决,像这种收购一般都会以壳公司来运作。

由于公司是独立法人,公司对于自身的债务,独立承担法律责任,而公司的股东只在出资额内承担责任,即如果公司的股东已足额缴纳其所认缴的出资,则股东对公司的债务不需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基于此,在收购时以壳公司作为收购主体,并以壳公司的名义对外举债,如果未来发生壳公司不能偿还债务或壳公司破产的情况,其背后的股东通常也不需承担太大的法律风险。

因此,在进行收购时,要因应不同的情况,来确定以哪个主体作为收购主体,作为合同的签约方,以尽量控制潜在的法律风险和其他风险。

3.目标公司股权的权属状况股权收购很重要的一点,就是收购后收购方要确保能取得目标公司的股权,这就需要在收购前对目标公司股权的权属状况进行调查,查明目标公司股权是否存在质押和权属纠纷。

如果股权已被质押或存在权属纠纷,则在收购该等股权后,收购方可能会丧失该等股权或会引起权属纠纷,从而蒙受损失。

所以,在以股权转让的方式收购时,应关注目标公司股权的权属状况,以确保收购后的股权权属不发生争议。

4.目标公司债权债务状况股权转让方式进行的收购,仅涉及目标公司股东层面的变更,目标公司原有的债权债务关系,并不会因目标公司股东的变更而发生转移,该等债权债务仍由目标公司享有或承担,而目标公司的该等债权债务,最终会影响收购方在收购后对目标公司享有的利益。

虽然目标公司一般除持有房地产项目资产外,不再持有其他经营性资产业务,但为控制风险,亦需对目标公司的现存债权债务进行尽职调查,以明确目标公司是否存在数额较大的对外担保、对外借款或其他债务和纠纷。

只有完全查明目标公司的债权债务状况,才能避免潜在的财务风险和法律风险,以免掉进收购陷阱。

5.房地产项目资产的权属状况收购目标公司股权,最终目的是通过控制目标公司而间接持有房地产项目资产,并通过持有和经营该等资产而获得收益,而不仅仅是为收购而收购。

因此,房地产项目资产的权属状况如何,将影响目标公司的经营状况和盈利能力,从而影响收购方日后的收益。

因此,应关注房地产项目资产的权属状况,如是已建成的房地产,则应查明该等房产和土地使用权是否已抵押、土地出让金是否已足额缴纳;如是在建工程,则应查明该等在建工程是否已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建设工程是否已验收,日后办理产权证书是否存在障碍等。

基于收购目的的不同,对房地产项目资产权属状况的关注点也不尽相同,例如收购目的是为持有已建房地产自用,则除上述关注点外,还应关注该等房地产是否已租赁给第三方、租期多长、提前解除租约的成本是多少等。

只有进行全面的尽职调查后,才能做出正确的收购决策。

6.目标公司其他股东的优先购买权在全资收购或目标公司股东只有一人的情形下,不存在目标公司其他股东对转让方所转让股权的优先购买权问题。

在部分收购目标公司股权的情况下,如果目标公司的股东有两个或两个以上,则此时应注意目标公司其他股东享有的优先购买权,可能会对收购行为造成影响。

依据《公司法》的相关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在对外转让股权时,在同等条件下,公司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

如果损害目标公司其他股东的该等优先购买权,可能会导致收购行为被法院撤销。

因此,为避免目标公司的其他股东日后对收购行为的有效性提出异议,在进行股权收购时,应由目标公司股东会对该等股权转让作出决议,并由其他股东出具放弃优先购买权的声明,以确保股权转让的合法有效性,避免日后发生纠纷。

7.收购后对目标公司的控制和管理全资收购或控股型收购,收购后收购方在目标公司处于绝对控股的地位,收购方应及时通过改选目标公司董事会和高管人员,并修订目标公司章程,规定目标公司的所有重大事项,须经董事会或股东会决议通过,以实现对目标公司的有效控制和管理。

参股型收购,由于收购后收购方不处于控股地位,为维护收购方在目标公司的利益,需要在收购时,与目标公司的原股东就收购后目标公司的董事会成员人数和委任、目标公司重大事务的管理等,作出明确约定。

实际操作中,一般都会与目标公司原股东明确约定,收购后收购方在目标公司董事会占一定席位,收购方或其委派董事对目标公司的某些重大事项具有一票否决权等。

通过该等制度安排,尽量避免目标公司原股东作出有损目标公司利益的行为,从而保护收购方在目标公司中的利益。

8.收购后的手续办理除外商投资企业及其他相关法律另有规定外,股权转让一般不需相关政府机构的批准,双方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后即可发生股权转让的效力。

在股权转让协议生效后,双方还应及时到工商部门办理工商变更登记,如不及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或不办理工商变更登记,则可能会对收购方的利益可能会造成损害。

依据《公司法》的相关规定,公司股东名称属于工商登记事项,工商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向工商登记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手续,未经变更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根据该规定,在目标公司股权转让后,双方不及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或不办理工商变更登记,如果转让方再次将目标股权转让给其他第三方,并办理了工商变更登记,则第三人取得目标公司的股权,原收购方由于未办理工商变更登记,不得对抗该第三人,只能追究转让方的法律责任,而不能对该第三人提出任何抗辩和权利主张。

因此,在收购目标公司股权后,应及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此外,在全资收购目标公司股权后,还应及时作出股东会决议,对目标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董事、公司章程等做出变更、改选、修改,并及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或备案手续,以避免目标公司的原法定代表人、董事等在收购后,作出有损目标公司利益的行为。

9.收购环节所涉及的税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及其施行细则的相关规定,书立、领受产权转移书据和权利、许可证照的单位和个人,应按规定缴纳印花税。

股权转让合同属于产权转移书据,据此,采取股权转让方式来收购,收购方和被收购方应分别按股权转让价格的万分之五缴纳印花税。

此外,如果股权转让方为个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股权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9]285号)及其他相关规定,个人转让者应按应纳税所得额(转让收入额减除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的20%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增资扩股方式如非全资收购目标公司的股权,则除上述的股权转让方式外,还可以考虑以增资扩股的方式进行,即收购方以现金或其他资产对目标公司进行增资,增资后收购方持有目标公司的一定比例的股权。

具体来说,由收购方即增资方与目标公司原股东签订增资协议,对增资额和增资后各方所占股权比例作出约定,然后由会计师出具《验资报告》,并到工商部门办理工商变更登记。

如目标公司是外商投资企业,或增资后目标公司由内资企业变更为外商投资企业,则该等增资需经相关商务部门批准,然后再办理工商变更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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