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纠纷案例案例
22个经典物业案例,从各种角度着手教你处理物业纠纷
22个经典物业案例,从各种角度着手教你处理物业纠纷22个经典物业案例,从各种角度着手教你处理物业纠纷法眼观筑PPP+建筑+房产普法专家案例1:物业要求刷卡进出小区不买车位车就难回家法眼观筑案例介绍:不买停车位,就不让业主的车进小区。
一小区物业管理公司要求有车业主刷卡进出小区,但没有购买车位的业主不能办理出入卡,也就不能进入小区。
十多天来,没有购买车位的业主们只能将车停在小区外。
高女士就遭遇了这样的规定。
高女士去年搬进了新买的商品房,私家车一直就随意停放在小区里。
从上个月开始,情况出现了变化,物业公司贴出告示说小区内停车得交车位费。
每月交了120元停车费后,物业就给一张门禁卡,业主开车进小区直接打卡进门。
如果不交钱,从10月1日起就不让开车进小区了。
高女士对物业的做法非常生气,她认为,物业公司只是进行一些职责范围内的管理工作,物业不让业主开车进小区就是“行为越位”。
自己作为小区的业主,王女士有进出小区的自由和权利,物业公司的做法严重侵害了自己的合法权利。
物业公司辩称:此举主要是为了维护小区的环境,制止车辆乱停乱放。
案例分析:让不让业主开车进小区和业主买不买车位是两个完全不同的法律问题。
物业不让业主开车进小区,这种做法肯定是不对的。
这侵犯了业主的自由出入权。
业主购买了商品房,对小区院落内的处地享有共同使用权,车位只是商品房的附属物,业主有商品房就是物权所有人。
该物业公司以不购买车位为由不让业主开车进入小区的做法侵犯了业主的物权。
如果小区内要收取车位费首先应由业委会通过,按照物价部门的价格标准,并报街道办、派出所等有关部门备案。
如果小区内没有业主的合法组织,则需由全体业主协商通过。
在业主不知情的情况下,物业公司擅自定价的做法是不合法的。
案例2:在小区内摔伤物业公司是否承担责任?法眼观筑案例介绍:徐某去厂房上班,在通往厂房载货电梯的台阶上走,因当天厂房三楼漏水正好滴在台阶上,由于天气寒冷出现结冰。
徐某走上台阶滑倒摔伤。
8种拒交物业费胜诉案例
8种拒交物业费胜诉案例引言:物业费是指住宅小区或商业综合体中的业主按照共有部分的面积或比例支付给物业管理公司的费用。
然而,由于物业费的数额较高,一些业主不愿支付或拒绝支付物业费,导致与物业管理公司产生纠纷。
今天我们将介绍8个拒交物业费成功胜诉的案例,以了解在此类纠纷中,业主赢得胜诉的原因。
案例一:A小区业主成功拒绝支付物业费背景:A小区由多栋住宅楼组成,物业公司要求业主按照比例缴纳物业费,但A小区内部的服务并不到位,且物业公司没有提供合理的费用明细。
诉讼过程:A小区的一位业主提出了起诉,认为物业公司收费不合理。
法院判决物业管理公司提供相关的费用明细,并认定物业公司在服务方面存在瑕疵。
最终,法院裁定业主可以暂停支付物业费直至物业公司提供合理的费用明细和改善服务。
案例二:B商业综合体业主降低物业费用背景:B商业综合体的业主认为物业公司提供的服务不符合合同约定的标准,并且物业费过高。
诉讼过程:B商业综合体的多位业主联合起诉物业公司,要求降低物业费用并改善服务质量。
法院调查发现物业公司确实存在服务不到位的问题,并认为物业费的数额过高。
最终,法院判决物业公司降低物业费用并提升服务质量。
案例三:C小区成功终止与物业公司的合同背景:C小区的业主长期以来对物业公司的管理方式和服务质量持有异议,多次与物业公司沟通未果。
诉讼过程:C小区的业主向法院申请解除与物业公司的合同,理由是物业公司严重违反了合同约定的管理方式和服务质量。
法院审理后认为业主提供了充分的证据,判决解除合同并返还部分已支付的物业费用。
案例四:D住宅小区追回被多收物业费背景:D小区内的业主发现物业公司多次重复收取物业费,并且收费标准不符合合同约定。
诉讼过程:D小区的一位业主提起诉讼,要求物业公司返还多收的物业费用。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物业公司在收费方面存在失误,判决物业公司返还多收的物业费用,并要求物业公司合理调整收费标准。
案例五:E商业综合体业主成功要求退回物业费背景:E商业综合体的多位业主发现物业公司未能按时提供卫生保洁等服务,且服务质量明显下降。
物业管理纠纷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原告:某小区业主委员会被告:某物业管理公司案由:物业管理纠纷二、事实与理由(一)事实某小区业主委员会成立于2010年,由小区业主选举产生。
物业管理公司自2009年起开始负责该小区的物业管理。
2019年,业主委员会与物业管理公司签订了一份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物业管理公司负责小区的物业管理,包括环境卫生、安全保障、设施设备维修等方面。
然而,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产生了纠纷。
1. 纠纷一:物业管理公司未按照合同约定履行环境卫生保洁义务。
业主委员会反映,物业管理公司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对小区进行定期保洁,导致小区环境卫生状况恶化。
2. 纠纷二:物业管理公司未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安全保障义务。
业主委员会反映,物业管理公司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加强对小区的安全巡逻,导致小区发生多起盗窃案件。
3. 纠纷三:物业管理公司未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设施设备维修义务。
业主委员会反映,物业管理公司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对小区内的设施设备进行定期检查和维修,导致部分设施设备损坏。
(二)理由1. 关于纠纷一,物业管理公司未按照合同约定履行环境卫生保洁义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物业管理公司作为合同一方,有义务按照合同约定履行环境卫生保洁义务。
物业管理公司未能履行该项义务,已构成违约。
2. 关于纠纷二,物业管理公司未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安全保障义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一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合同义务,保证合同目的的实现。
”物业管理公司作为合同一方,有义务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安全保障义务。
物业管理公司未能履行该项义务,已构成违约。
3. 关于纠纷三,物业管理公司未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设施设备维修义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合同义务,保证合同目的的实现。
”物业管理公司作为合同一方,有义务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设施设备维修义务。
物业合同纠纷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原告:张某某,某小区业主被告:某物业公司,某小区物业管理方案由: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二、案情经过张某某系某小区业主,与某物业公司签订了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由某物业公司对小区提供物业管理服务。
合同期限自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服务内容包括小区绿化、保洁、安保等。
合同中明确约定了物业费的标准、缴纳方式及违约责任。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张某某发现某物业公司存在以下问题:1. 小区绿化维护不到位,绿化带杂草丛生,影响小区环境;2. 小区保洁工作不彻底,公共区域存在垃圾;3. 小区安保措施不严,外来人员随意进出;4. 物业公司未按照合同约定收取物业费,且未提供相应的收费依据。
张某某多次与物业公司协商,要求其整改上述问题,但物业公司未予理睬。
无奈之下,张某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解除与某物业公司的物业服务合同,并要求物业公司退还已缴纳的物业费。
三、法院审理法院受理案件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案件进行了审理。
在审理过程中,法院依法调取了双方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物业费缴纳凭证等相关证据。
经审理,法院认为:1. 某物业公司作为物业管理方,未按照合同约定提供物业服务,存在违约行为;2. 张某某作为业主,有权要求物业公司履行合同义务,维护自身合法权益;3. 张某某与某物业公司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
法院判决:1. 解除张某某与某物业公司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2. 某物业公司退还张某某已缴纳的物业费;3. 某物业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四、案例分析本案是一起典型的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案件,主要涉及以下法律问题:1. 物业服务合同的法律性质:物业服务合同属于委托合同,是物业管理方与业主之间建立的一种民事法律关系。
物业管理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提供物业服务,业主应当按照约定支付物业费。
2. 物业服务合同的履行:物业管理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守合同约定,确保小区环境的整洁、安全。
物业服务费法律纠纷案例(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原告:某市XX小区业主委员会被告:某市XX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案由:物业服务费纠纷二、案件背景某市XX小区自2008年交付使用以来,由被告某市XX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负责物业管理。
根据双方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业主需按月缴纳物业服务费。
然而,从2015年开始,部分业主以物业服务不到位、物业费标准过高为由,拒绝缴纳物业服务费。
随着时间的推移,拒绝缴纳物业费的业主越来越多,导致物业公司无法正常运营。
为此,原告某市XX小区业主委员会向被告某市XX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发出催缴通知,但被告未能收到显著成效。
无奈之下,原告于2018年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支付拖欠的物业服务费。
三、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1. 业主拒绝缴纳物业服务费是否合法?2. 物业公司提供的物业服务是否符合合同约定?3. 物业服务费的标准是否合理?四、法院判决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业管理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物业服务合同是业主与物业公司之间的法律约束关系,业主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缴纳物业服务费。
以下为法院判决的主要内容:1. 业主拒绝缴纳物业服务费的行为违反了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损害了物业公司的合法权益。
因此,法院认定业主拒绝缴纳物业服务费的行为不合法。
2. 关于物业服务是否符合合同约定的问题,法院认为,物业公司应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为业主提供优质的物业服务。
虽然部分业主对物业公司提供的物业服务存在异议,但法院认为,物业公司已尽到合理的服务义务,且物业服务合同中并未对服务内容做出过于苛刻的要求。
3. 关于物业服务费的标准是否合理的问题,法院认为,物业服务费的标准应参照当地政府规定的收费标准,并结合小区实际情况进行合理调整。
在本案中,物业公司提供的物业服务费标准基本符合政府规定,且已得到业主大会的审议通过,因此,物业服务费的标准合理。
五、判决结果法院判决被告某市XX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胜诉,要求被告向原告支付拖欠的物业服务费。
9种典型物业纠纷典型案例
9种典型物业纠纷典型案例1.楼上楼下产生噪音纠纷:一户楼上居民常常在深夜放音乐,影响到楼下居民休息。
楼下居民多次上门要求楼上居民减少音乐声音,但未见改善。
最终,楼下居民向物业公司投诉并提供了相关证据,物业公司采取措施对楼上居民进行劝告,解决了纠纷。
2.小区停车位争夺纠纷:小区停车位数量有限,居民之间发生争抢停车位等纠纷。
物业公司组织业主开会商讨解决办法,最终决定对停车位进行划分,并制定了停车规则,减少了停车位争夺问题。
3.小区公共区域使用权纠纷:小区业主公共区域如花园、游泳池等使用权产生纠纷。
物业公司在小区内设置使用规则,并定期向业主发送使用须知,明确公共区域的所有权及使用方式,减少了相关纠纷的发生。
4.物业维修保养纠纷:物业公司未按时维修维护小区内的公共设施,导致业主生活质量下降。
业主联名投诉物业公司,要求尽快解决问题,并威胁要解除物业合同。
物业公司在业主的压力下积极解决问题,提升了维修保养的质量。
5.小区绿化和环境问题纠纷:小区内绿化不到位、环境脏乱等问题引起居民不满。
业主联名向物业公司提出投诉,要求改善小区环境。
物业公司加大了对小区的绿化和环境维护力度,使小区环境得到了有效的改善。
6.小区安全问题纠纷:小区内发生了多起入室盗窃案件,居民对小区的安全性提出质疑。
业主组织成立小区安保委员会,与物业公司合作,加强小区的安全管理,增加了安保人员的数量,并提高了小区的安全防范措施,降低了相关纠纷的发生。
7.物业费用纠纷:物业公司对收取的物业费用缺乏透明度,业主对物业费用的标准和使用不满。
业主联名要求物业公司公开物业费用的使用明细,物业公司配合并定期向业主发布物业费用使用情况报告,消除了纠纷。
8.小区电梯故障纠纷:小区电梯频繁故障,导致业主生活不便。
业主多次投诉并要求物业公司尽快修复电梯。
物业公司加大了对电梯的维护保养力度,增设了电梯维修专职人员,有效解决了电梯故障的纠纷。
9.小区违规建筑纠纷:有业主私自在小区内进行违规建筑,影响了小区整体形象。
恒泉物业法律诉讼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恒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泉物业”)成立于2000年,是一家从事物业管理服务的专业公司。
该公司承接了多个住宅小区、商业综合体等物业管理项目。
在某小区物业管理过程中,因物业管理服务不到位,导致业主与恒泉物业发生纠纷,进而引发法律诉讼。
二、案件起因某小区业主委员会(以下简称“业主委员会”)于2019年5月与恒泉物业签订了一份《物业管理服务合同》(以下简称“合同”)。
合同约定,恒泉物业对该小区进行物业管理服务,服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小区环境卫生、公共设施维护、安全保障等。
合同期限为三年,自2019年6月1日起至2022年5月31日止。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业主委员会发现恒泉物业存在以下问题:1. 小区环境卫生状况恶化,垃圾清运不及时,绿化带养护不到位;2. 公共设施损坏后维修不及时,影响业主正常生活;3. 小区安保措施不到位,存在安全隐患。
针对上述问题,业主委员会多次与恒泉物业沟通,要求其整改。
但恒泉物业以各种理由推脱,未采取有效措施解决问题。
无奈之下,业主委员会于2020年6月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解除合同,并要求恒泉物业赔偿因其违约行为给业主造成的损失。
三、诉讼过程1. 诉状递交2020年6月15日,业主委员会向某区人民法院递交了诉状,要求解除与恒泉物业签订的《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并要求恒泉物业赔偿因其违约行为给业主造成的损失。
2. 被告答辩恒泉物业收到起诉状后,于2020年7月10日向法院递交了答辩状,辩称:(1)合同签订后,恒泉物业已经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了物业管理服务,不存在违约行为;(2)业主委员会提出的部分问题,系因小区业主违规使用公共设施等原因导致,与恒泉物业无关;(3)业主委员会提出的违约赔偿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
3. 证据交换双方在诉讼过程中,就各自提交的证据进行了交换。
业主委员会提交了以下证据:(1)合同原件;(2)小区环境卫生、公共设施损坏、安保措施等方面的照片及视频;(3)与恒泉物业沟通记录;(4)其他相关证据。
物业法律责任纠纷案例(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某小区业主李某与物业管理公司(以下简称“物业”)因物业管理服务费用问题产生纠纷。
李某认为物业未提供与其支付费用相对应的服务,要求物业退还部分费用。
物业则认为其已按照合同约定提供服务,拒绝退还费用。
双方协商未果,李某遂将物业诉至法院。
二、争议焦点1. 物业是否按照合同约定提供了相应服务;2. 李某是否可以要求物业退还部分费用。
三、案件事实1. 业主李某于2018年购买了某小区一套住宅,并与物业签订了《物业管理服务合同》。
合同约定,物业负责小区的物业管理服务,包括但不限于环境卫生、绿化养护、公共设施维修等。
物业管理服务费用为每月每平方米1.5元。
2. 李某入住后,发现小区内部分公共设施存在损坏,如路灯不亮、电梯故障等。
同时,小区内环境卫生状况不佳,绿化带杂草丛生,垃圾清理不及时。
3. 李某多次与物业沟通,要求其及时维修损坏的公共设施,清理环境卫生。
物业在收到李某的投诉后,虽进行了部分维修和清理工作,但效果并不理想。
4. 李某认为物业未按照合同约定提供相应服务,要求物业退还部分费用。
物业则认为其已按照合同约定提供服务,拒绝退还费用。
四、法院判决1. 法院经审理认为,物业在收到李某的投诉后,虽进行了部分维修和清理工作,但未能完全满足合同约定的服务标准。
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物业管理企业应当按照合同约定,为业主提供物业管理服务,保证物业管理服务质量。
”故物业未完全履行合同义务。
2. 关于李某要求物业退还部分费用的请求,法院认为,李某与物业之间的合同约定物业管理服务费用为每月每平方米1.5元。
根据李某提供的证据,物业未能按照合同约定提供相应服务,导致李某的生活质量受到影响。
因此,法院判决物业退还李某部分物业管理服务费用。
五、案例启示1. 业主在签订物业管理服务合同时,应仔细阅读合同条款,明确约定物业管理服务的具体内容和标准。
2. 业主在入住后,如发现物业未按照合同约定提供服务,应及时与物业沟通,要求其履行合同义务。
物业方面矛盾纠纷案例
物业方面矛盾纠纷案例
案例一:住户与物业公司之间的维修责任纠纷
某小区的业主们投诉物业公司未能及时处理小区内一处漏水问题,导致多户业主的家庭财产受损。
业主们要求物业公司承担维修责任并赔偿受损财产的损失。
然而,物业公司却宣称责任并不在他们身上,而是由开发商承担。
开发商则辩称,小区保修期已过,责任应由物业公司承担。
双方意见不一,无法达成一致。
案例二:业主委员会与物业公司之间的收费权益纠纷
某小区的业主委员会对物业公司的收费标准和费用使用不满意,认为物业公司存在滥用职权和乱收费等问题。
业主委员会要求物业公司重新制定合理的收费标准,并对费用使用进行公开透明。
然而,物业公司认为自己的收费标准已经合理并符合相关法规规定,不同意修改。
业主委员会认为物业公司拒不配合,导致双方无法解决收费问题。
案例三:住户与物业公司之间的安全管理纠纷
某小区的住户对物业公司的安全管理工作不满意,认为物业公司在小区内安全管理不到位,导致小偷频繁出没。
住户要求物业公司加强安全巡逻和安装监控设备等措施,以提升小区的安全性。
然而,物业公司认为自己已经按照相关要求进行了安全管理工作,但住户方面的意见坚决。
两方对安全管理的要求存在差异,难以达成共识。
物业纠纷的法律法规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某小区位于我国东部沿海地区,是一个拥有1000多户居民的中高档住宅小区。
小区物业公司成立于2010年,主要负责小区的物业管理和服务。
近年来,随着小区入住率的不断提高,停车难、停车费收取等问题逐渐凸显,引发了业主与物业公司之间的纠纷。
二、纠纷起因2019年,物业公司为了解决停车难问题,在小区内增设了多个临时停车位,并开始收取停车费。
收费标准为每小时5元,每月最高限价为200元。
部分业主认为,物业公司增设停车位并未经过业主大会讨论,且收费标准过高,侵犯了他们的合法权益。
因此,部分业主拒绝支付停车费,与物业公司发生了多次冲突。
三、法律法规分析1.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根据《物权法》第七十四条规定:“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主体,享有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和共有权的,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行使权利,履行义务。
”在本案中,小区业主作为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主体,有权对小区内的公共区域行使权利,包括对停车位的设置和使用。
2.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业管理条例》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共设施、公共区域的维护、管理、使用,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物业服务合同的规定,由物业服务企业负责。
”在本案中,物业公司作为物业服务企业,有责任对小区内的公共区域进行维护和管理,包括停车位的设置和使用。
3.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根据《价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经营者不得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
”在本案中,物业公司未经过业主大会讨论即设定停车费标准,可能存在误导消费者的行为。
四、案例经过1. 业主维权部分业主通过小区业主委员会向物业公司提出抗议,要求其停止收取停车费,并重新讨论停车费标准。
然而,物业公司以停车费收入用于小区公共设施的维护和维修为由,拒绝降低停车费标准。
2. 诉讼过程部分业主在协商无果的情况下,决定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他们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物业公司退还已收取的停车费,并停止收取停车费。
9种典型物业纠纷典型案例
9种典型物业纠纷典型案例类型一、物业公司不是“第二警力案例:2004年5月;陈某与某物业公司签订了入住协议书..某日;陈某晚上下班后将自己的摩托车未加防盗装置就停放在了小区内;等第二天上班时;陈某发现自己的摩托车已不在停放点了;便立即报了警;但至今未破案..今年10月;陈某起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物业公司赔偿摩托车的损失..分析:陈某在入住后;与物业公司签订了入住协议书;该合同是物业公司对陈某提供物业管理服务的承诺和陈某愿意接受服务和物业管理的明确表示..双方并未就陈某的财产由物业公司保管签订过保管合同或有其他约定;物业公司无保管陈某摩托车的义务..尽管物业公司对小区的安全负有日常管理的义务;但其所承担的小区安全防范的义务只是协助义务..点评当前;业主与物业公司的纠纷不少已经开始转移到家庭财产的失窃方面..由于业主家里的财产被盗事件经常发生;于是许多业主片面理解物业公司就是小区的“第二警力”;一旦自己家庭财产遭遇损失动辄就将物业公司推上被告席;然而这并不代表物业公司必须承担业主失窃的后果..类型二、业主与业主直接对簿公堂案例:王某与李某是邻居关系;2004年7月中旬;王某未将其空调室外机安装在物业指定位置;而安装在正对李某房门的位置;空调机启动后;热风从窗户吹进邻居房内;加之噪音影响;扰乱了李某的休息..所以李某就一纸诉状将邻居王某告上了法庭;要求王某拆除空调室外机并赔偿精神损失..分析:王某作为小区业主对自有房屋依法享有权利;但必须接受相应的限制..王某将空调器的室外机移至房屋的北侧外立面;违反了《民法通则》的关于相邻关系的有关规定;李某得到法院的支持也在情理之中..目前;业主与业主之间因相邻关系而引发的纠纷正呈逐步增多的趋势;其现象不外乎业主违章搭建或擅自改变房屋结构和使用功能以及侵占公共区域等方面..以前;有的业主不了解;有的业主出于私心或碍于邻居的情面一般不愿直接与邻居对簿公堂;而是选择由物业公司出面处理;如物业公司不肯协调;则大多以拒付物业服务费相要挟;无形中物业公司做了他们的“替罪羊”..类型三、物业管理费要明示去年4月;某物业公司正式进驻某高档小区;行使前期物业管理权..根据商品房预售合同附件约定;物业公司每月应收取每平方米4.5元的物业管理费;当业主入住该小区后;就发生有的业主以隔壁相近楼盘每平方米只收2.4元为由;拒付物业费并投诉到物价管理部门..物价管理部门接到投诉后;经过调查作出了处罚通知书;某物业公司不服;提出行政复议..分析: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新建商品房物业管理费的收取标准应由建设单位与购房人协商确定;并应在预售合同的附件中予以明示;物价管理部门只是登记备案而已..点评当前;有关因物业管理收费标准问题而发生的纠纷成为了老生常谈的话题..这当中既有物价管理等政府部门如何转换角色的问题;又有物业公司如何规范收费服务以及业主如何适应市场规律;遵守市场游戏规则的问题..总的来说;物业管理作为市场化的产物则应完全由市场来决定价格..类型四、业委会擅自打官司案例:本市东部某小区业委会今年共打了5起官司;四输一赢..赢的是夺得了一间业委会办公用房;业委会委员们再也不用到小区隔壁的咖啡馆碰头开会了..输的官司里有一个是侵害了物业公司的商誉;须赔偿几万元;业委会希望每家每户分摊几百元钱;但遭到绝大多数业主的反对;理由是这5起官司中没有一起征得过业主大会的表决通过..因此;业主表示该由业委会成员本人承担诉讼风险;业委会准备将拒付诉讼费的业主告上法庭;由法院替业委会做主;讨回公道..分析: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规定;谁拥有房地产权证谁就是业主;业主大会是广大业主的权利机构;而业委会则是一个执行机构;它既不是企业法人;也不是群众自治组织;它无权作出任何重大决议;包括物业公司的选聘以及诉讼等有关广大业主切身利益的决定;必须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得到管理区域有投票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并明确授权才能生效..点评目前;在本市一些小区;有的业委会擅自自作主张的现象比较严重..有的业委会动不动就提起诉讼;有一个小区业委会一年里共打了8起官司;输了官司业委会就辞职不干了..有的业委会虽然形式上通过了书面投票表决;而大多在征询意见时往往写上这么一句话:如果你未在规定的时间里将征询意见表寄回业委会;则视为业主同意诉讼云云..这种做法其实是法律本身所禁止的..法律明确规定:投票表决有3种;即同意、反对、弃权..既不能将弃权票加在反对票身上;更不能将弃权票强加到同意票的头上..类型五、物业公司截留物业管理费案例:虹桥开发区某广场业委会与物业公司签订了一份《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合同约定业委会将广场全权委托物业公司进行管理;物业公司可按市场有关规定提取12%的管理酬金;物业管理费若有节余则归业委会所有..2004年8月;合同期满;物业公司拒绝将多余的物业管理费归还业委会;于是东家就将物业公司请到法院讲道理去了..分析: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物业公司进行物业管理服务可以按照酬金制或包干制的方式收取劳务报酬;但若采取酬金制的;则节余的物业管理费应属于业主大会所有;物业公司不得截留、挪用..点评该物业公司在管理期限届满后;拒绝将物业管理费结余款交付给广场业委会;显然与双方的约定相悖;侵害了广场业委会的合法权益..目前;业主通过业主大会表决由业委会追诉物业公司业委会用房、停车费等官司越来越多;业主的维权意识普遍增强..类型六前物业公司拒绝“退场”案例:徐汇某小区今年物业管理服务合同正到期;业委会出钱请了专业物业咨询公司做招投标工作;原物业公司也参加了投标;结果由本市一家知名物业公司夺标..原物业公司不肯退出;僵持了3个月;这家中标物业公司一举将原物业公司和业委会推上了被告席;要求赔偿不能履行合同的经济损失..分析: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到期;原物业公司应做考试吧好将物业管理资料的移交给新物业公司的工作;并及时撤离管理区域..点评当前;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到期或未到期更换物业公司而引发的老物业不走;新物业进不来的窘境经常上演..有的物业公司一旦落选;就感觉脸上无光;拒绝退场;不遵守游戏规则;给本市规范的物业管理服务市场平添了几分不和谐的声音..类型七、物业成楼盘营销手段案例:今年3月;本市某知名物业管理公司从媒体上获悉某开发商欲将40万平方米建筑量的小区前期物业管理委托给一家有实力、有品牌的物业公司管理..于是;这家物业公司经过精心准备;在几十家投标单位中一举夺魁;接下来草签协议;将该物业公司进行前期管理写入了商品房预售合同的附件里;吸引了不少买家..到了10月;开发商开出了非常苛刻的条款;逼中标物业公司自动退出;将自己下属的物业公司隆重推出;于是;物业公司与开发商对簿公堂在所难免..分析: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的规定;住宅物业的建设单位;应当通过招投标的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管理公司..点评目前;物业公司因前期物业管理费以及空置房管理费问题与开发商闹上法庭的并不少见;但像在媒体公开实行招投标中标而遭开发商毁标的则是首例..可见;目前仍有部分开发商为了有利销售;可以采取一切手段来达到其目的;因此;政府主管部门的监督与管理应该时刻不能放松监管..类型八业委会换届选举案例:2004年6月;闵行某小区因业委会任期即将终止;部分业主在当地居委会的主持下成立了选举新一届业委会的筹备组;前任业委会业主认为自己应当是下一届业委会筹备组的成员;于是不去报名登记参加业委会委员的选举;又不满新一届业委会的选举结果;于是将给予他们登记备案的房地办告上了法院;指责房地办人员违法行政..分析:由于新的《上海市物业管理规定》对业委会到期后如何选举下一届业委会没有作出相关的明确规定..它不是换届选举;因此根本不需要上一届业委会成员以业委会委员的身份参与新一届业委会的选举工作;而应是以一个业主的身份重新到筹备组登记参加选举..目前;在本市某些小区的选举过程中;由于该类问题而引发的诉讼正在逐步增多..业委会委员或主任的逐步“吃香”;与我国房地产物业管理的发展与进步是分不开的..相反;相关的有关业委会的选举程序、标准等规定几乎是空白;给纠纷的产生埋下了伏笔..类型九、维修基金“大挪窝”案例:2004年2月;浦东某小区的业委会主任擅自主张;将小区的物业维修基金由原来存在某银行账户上的钱;来了个“乾坤大挪移”;寄放到了自己亲戚朋友工作的银行账户上;而且其利息大大低于以前的银行;结果引发了业委会委员与委员之间的严重冲突.. 分析: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小区的物业维修基金的动用、续筹以及影响到其利益的;应由业主大会三分之二以上有投票权的业主决定..点评对于新建商品房维修基金的管理与使用;目前存在较大问题的主要考试吧是维修基金的管理缺乏监督机制..虽然法规明确由业主大会行使监督权;但对如何监督却没有明确的说法..有的小区少则几百万元、多则上亿元的维修基金;吸引着小区里个别本身财产并不丰裕的业主..因此;在有些小区;业委会委员一职成了某些人追逐的“香饽饽”..。
物业管理案例法律纠纷(3篇)
第1篇一、背景随着我国城市化进程的加快,物业管理逐渐成为人们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然而,物业管理纠纷也日益增多,其中业主与物业公司之间的权责纷争尤为突出。
本文以某小区业主与物业公司之间的法律纠纷为例,分析纠纷产生的原因、过程及解决方法。
二、案例简介某小区业主李某,因物业公司未能按照合同约定提供优质服务,导致其家中水管爆裂,造成财产损失。
李某与物业公司协商未果,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物业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三、纠纷原因分析1. 合同约定不明确物业公司与业主签订的物业管理合同中,关于物业服务内容、标准、费用等方面的约定不够详细,导致双方对合同内容理解不一致。
2. 物业公司服务质量不高物业公司未能按照合同约定提供优质服务,如绿化维护、清洁保洁、安保巡逻等方面存在问题,导致业主不满。
3. 业主与物业公司沟通不畅业主与物业公司之间缺乏有效的沟通渠道,导致问题难以得到及时解决。
四、纠纷过程及解决方法1. 案件审理法院受理李某的诉讼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案件进行了审理。
在审理过程中,法院查明了以下事实:(1)物业公司未能按照合同约定提供优质服务,导致李某家中水管爆裂,造成财产损失。
(2)物业公司对李某的损失负有赔偿责任。
2. 法院判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二百七十八条的规定,法院判决物业公司赔偿李某损失。
3. 案件执行判决生效后,物业公司未按期履行赔偿义务。
李某依法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法院依法对物业公司财产进行查封、扣押,迫使物业公司履行赔偿义务。
4. 案件后续在案件执行过程中,物业公司认识到自身存在的问题,主动与业主沟通,承诺提高服务质量,并采取了一系列整改措施。
业主对物业公司的工作表示满意,纠纷得到圆满解决。
五、案例分析1. 合同约定的重要性本案例中,物业公司与业主之间的纠纷主要源于合同约定不明确。
因此,物业管理合同中应明确约定物业服务内容、标准、费用等方面,以避免纠纷发生。
物业纠纷案例法律讲座(3篇)
第1篇一、引言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物业纠纷日益增多,成为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
物业纠纷涉及业主、物业公司、开发商等多方利益,处理不当可能引发一系列社会问题。
为了提高公众对物业纠纷法律知识的了解,本讲座将通过分析典型案例,讲解相关法律法规,帮助大家更好地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二、案例一:业主委员会选举纠纷【案情简介】某小区业主在选举业主委员会时,因候选人资格、选举程序等问题发生争议,导致选举结果无效。
部分业主认为选举程序存在违规,要求重新选举;而另一部分业主则认为选举结果已经产生,不应重新进行。
【法律分析】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业主委员会由业主大会选举产生,候选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二)在本物业管理区域内拥有房屋所有权;(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具有良好的品行;(四)热心公益事业,有责任心。
针对本案例,部分业主认为候选人资格存在问题,要求重新选举。
根据上述规定,候选人应当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在本物业管理区域内拥有房屋所有权等条件。
若候选人资格不符合规定,选举结果无效。
因此,业主委员会选举应重新进行。
【结论】业主委员会选举纠纷中,若候选人资格存在问题,应重新进行选举,以维护业主合法权益。
三、案例二:物业公司擅自调整物业费纠纷【案情简介】某小区物业公司未经过业主大会同意,擅自调整物业费标准,导致部分业主不满。
业主们认为物业公司侵犯了自己的知情权和表决权,要求物业公司撤销调整决定。
【法律分析】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合理的原则,由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与物业服务企业协商确定。
物业服务企业不得擅自调整物业服务收费标准。
针对本案例,物业公司未经过业主大会同意,擅自调整物业费标准,违反了上述规定。
业主有权要求物业公司撤销调整决定,并恢复原收费标准。
【结论】物业公司擅自调整物业费,侵犯了业主的知情权和表决权,业主有权要求物业公司撤销调整决定。
物业纠纷法律咨询案例(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原告:张先生,男,35岁,某小区业主。
被告:某物业管理公司,住所地:某市某区某街道。
纠纷事由:张先生居住在某小区,因物业管理服务不到位,导致其房屋存在安全隐患,故与物业管理公司产生纠纷。
二、事实与理由1.事实张先生于2016年购买某小区一套住宅,入住后不久发现,其房屋存在漏水、墙体裂缝等问题。
张先生多次向物业管理公司反映,但物业管理公司始终未予以解决。
2018年,张先生房屋漏水问题愈发严重,墙体裂缝也不断扩大,给其日常生活带来极大困扰。
张先生无奈之下,向物业管理公司提出赔偿请求,但遭到拒绝。
于是,张先生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物业管理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2.理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七十二条规定:“业主对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物业管理公司作为小区的物业管理单位,有义务为业主提供优质的物业管理服务,确保业主的合法权益。
然而,物业管理公司在本案中未履行其职责,导致张先生房屋存在安全隐患,给其日常生活带来极大困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九条规定:“因物业服务人违反物业服务合同约定,造成业主损害的,物业服务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因此,物业管理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三、诉讼请求1.要求物业管理公司承担房屋维修费用及赔偿损失;2.要求物业管理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四、被告答辩被告物业管理公司认为,张先生房屋存在漏水、墙体裂缝等问题,并非由物业管理公司造成。
物业管理公司在接到张先生的反映后,已经积极进行处理,但张先生房屋的问题仍未得到解决。
物业管理公司已经尽到了物业管理职责,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五、法院判决经审理,法院认为,物业管理公司作为小区的物业管理单位,有义务为业主提供优质的物业管理服务。
在本案中,物业管理公司在接到张先生反映房屋存在问题时,未及时进行维修,导致张先生房屋问题愈发严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九条规定,物业管理公司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物业法律纠纷仲裁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某市某小区于2005年竣工,共有业主500户。
小区自交付使用以来,一直由A物业管理公司负责物业管理。
由于A物业管理公司在服务过程中存在诸多问题,如环境卫生维护不力、公共设施损坏维修不及时等,引发了业主的不满。
2018年,小区业主开始筹备成立业主委员会,以改善小区的居住环境。
在筹备过程中,业主们对业主委员会的选举产生了争议。
部分业主认为,应严格按照《物业管理条例》和相关法律法规进行选举,确保选举的公平、公正、公开;而另一部分业主则认为,选举应充分发扬民主,允许业主自行推荐候选人。
双方各执一词,矛盾逐渐升级。
二、争议焦点1. 业主委员会选举是否符合《物业管理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2. 业主自行推荐的候选人是否具备选举资格?3. 业主委员会选举程序是否合法?三、仲裁过程1. 仲裁申请2018年12月,部分业主联名向市物业管理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要求确认业主委员会选举程序违法,并要求重新选举。
2. 仲裁调查仲裁委员会受理案件后,依法进行了调查。
调查内容包括:(1)查阅了小区业主委员会选举的相关文件、记录;(2)对参与选举的业主进行了访谈;(3)对A物业管理公司进行了调查。
3. 仲裁审理在审理过程中,仲裁委员会对以下问题进行了重点审理:(1)业主委员会选举是否符合《物业管理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2)业主自行推荐的候选人是否具备选举资格;(3)业主委员会选举程序是否合法。
四、仲裁结果1. 仲裁委员会认为,业主委员会选举过程中,部分业主自行推荐的候选人未按照《物业管理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资格审核,存在程序违法的情况。
2. 仲裁委员会认为,业主委员会选举过程中,部分业主对选举程序提出了异议,但未能在规定时间内提出书面申请,导致选举程序无法及时纠正。
3. 综合以上情况,仲裁委员会裁决:(1)撤销原业主委员会选举结果;(2)要求小区业主大会在一个月内重新选举业主委员会;(3)要求A物业管理公司在规定时间内整改存在的问题。
物业相关的法律调解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某小区位于我国一座繁华城市,由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开发建设。
小区共有业主3000户,入住率较高。
近年来,随着业主对物业管理服务的需求不断提高,物业管理纠纷逐渐增多。
本案例选取了一起典型的物业管理纠纷,通过法律调解的方式,成功化解了双方矛盾。
二、案情简介业主王某居住在某小区B栋,2018年3月,王某发现家中厨房管道漏水,经排查发现是楼上邻居李某家管道老化所致。
王某多次与李某协商,要求李某赔偿损失,但李某以各种理由推脱。
无奈之下,王某向物业管理处投诉,要求其进行调解。
物业管理处受理后,因李某拒绝调解,遂将案件移交至当地法律援助中心。
三、调解过程1. 收集证据调解员在接到案件后,首先与王某取得联系,了解案件详情。
随后,调解员前往李某家进行调查,收集了以下证据:(1)王某家厨房管道维修费用单据;(2)王某与李某的通话录音,证明李某曾表示愿意赔偿,但后又反悔;(3)物业管理处对李某家的管道进行检查的报告,证明管道老化严重。
2. 沟通协商调解员将收集到的证据向双方展示,并告知相关法律规定。
经过多次沟通协商,双方均表示愿意接受调解。
3. 制定调解方案调解员根据双方意愿和法律规定,制定了以下调解方案:(1)李某赔偿王某家厨房管道维修费用5000元;(2)李某承担王某家因漏水造成的其他损失;(3)李某支付物业管理处案件调解费用1000元。
4. 调解协议双方在调解员见证下,签订了调解协议。
协议内容包括:李某同意支付王某家厨房管道维修费用、其他损失赔偿,以及支付物业管理处案件调解费用。
协议签订后,双方均表示满意。
四、案例分析本案中,物业管理纠纷主要涉及以下几个方面:1. 业主权益保护:根据《物业管理条例》规定,物业管理处有责任调解业主之间的纠纷。
在本案中,物业管理处及时介入,保障了业主王某的合法权益。
2. 证据收集:调解员在案件调解过程中,认真收集证据,为调解工作提供了有力支持。
3. 沟通协商:调解员通过多次沟通协商,促使双方达成一致意见,成功化解了纠纷。
物业费法律诉讼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本案涉及某小区业主委员会与物业管理公司之间的物业费纠纷。
该小区位于我国某大城市,共有业主2000余户。
2015年,该小区业主委员会成立,负责小区的日常管理工作。
然而,在2016年,业主委员会与物业管理公司就物业费问题产生了分歧,导致双方关系紧张,最终诉诸法律。
二、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1. 物业费标准是否符合相关规定;2. 物业管理公司是否履行了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义务;3. 业主委员会是否有权对物业管理公司的服务进行监督和评价。
三、案件事实1. 物业费标准问题:根据《物业管理条例》和《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物业费标准应根据物业服务的内容、服务质量、收费标准等因素确定。
本案中,物业管理公司制定的物业费标准为每月每平方米1.5元,而业主委员会认为该标准过高,不符合市场行情和小区实际情况。
2. 物业服务合同履行问题:物业管理公司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中明确约定了服务内容和标准,包括小区的清洁、绿化、安保、维修等。
然而,在实际服务过程中,物业管理公司未能完全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如小区绿化带杂草丛生、安保人员不足、公共设施损坏维修不及时等。
3. 业主委员会监督权问题:根据《物业管理条例》,业主委员会有权对物业管理公司的服务进行监督和评价。
本案中,业主委员会对物业管理公司的服务进行了多次监督和评价,但物业管理公司并未给予足够重视。
四、法院判决法院经审理认为,物业管理公司制定的物业费标准过高,不符合市场行情和小区实际情况,故判决物业管理公司降低物业费标准。
同时,法院认为物业管理公司未能完全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判决物业管理公司在一定期限内整改,提高服务质量。
关于业主委员会的监督权问题,法院认为业主委员会有权对物业管理公司的服务进行监督和评价,物业管理公司应予以配合。
五、案例分析本案是一起典型的物业费法律诉讼案例,具有以下特点:1. 争议焦点明确: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物业费标准、物业服务合同履行和业主委员会监督权等方面,有利于法院准确把握案件核心问题。
蓟城物业法律纠纷案件(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蓟城物业成立于2005年,是一家专注于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的公司。
多年来,蓟城物业以其专业的服务赢得了广大业主的认可。
然而,在2019年,蓟城物业因一桩法律纠纷案件备受关注。
本文将对该案件进行详细解析。
二、案件起因2019年3月,蓟城物业在小区内开展绿化改造工程,部分业主对此表示反对。
他们认为,绿化改造工程影响了小区的整体景观,且改造过程中产生的噪音和尘土严重影响了他们的日常生活。
在多次与物业沟通无果后,部分业主决定向法院提起诉讼。
三、案件争议焦点1. 绿化改造工程是否合法?2. 物业公司在改造过程中是否存在侵权行为?3. 业主的损失是否应由物业公司承担?四、案件审理过程1. 一审法院判决一审法院认为,绿化改造工程属于小区公共设施建设,需要经过业主大会讨论通过。
然而,在该案中,物业公司未召开业主大会,也未取得业主的同意,因此该工程存在程序违法。
同时,改造过程中产生的噪音和尘土对业主的生活造成了影响,物业公司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2. 二审法院判决二审法院维持了一审法院的判决,认为绿化改造工程确实存在程序违法,物业公司应承担侵权责任。
此外,二审法院还认为,物业公司未在改造前充分征求业主意见,导致业主权益受损,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五、案件结果根据二审法院的判决,蓟城物业需承担以下责任:1. 取消绿化改造工程。
2. 向业主支付因改造工程造成的损失赔偿。
3. 对改造过程中产生的噪音和尘土造成的损失进行赔偿。
六、案件启示1. 物业公司在进行小区公共设施建设时,应充分尊重业主的知情权和参与权,严格按照程序进行。
2. 业主在遇到类似问题时,应通过合法途径维护自身权益,如向物业提出书面建议、申请召开业主大会等。
3. 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应充分考虑业主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七、总结蓟城物业法律纠纷案件是一起典型的物业管理纠纷案件。
通过该案件,我们看到了物业管理中存在的问题,以及业主权益保护的重要性。
物业法律事民案例(3篇)
第1篇案情简介:某小区业主委员会(以下简称“业主委员会”)于2018年3月成立,负责小区的物业管理事务。
同年4月,业主委员会与某物业管理公司(以下简称“物业管理公司”)签订了《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约定物业管理公司负责小区的日常物业管理服务,合同期限为三年。
合同中明确规定了物业管理公司的服务内容、收费标准、违约责任等条款。
合同签订后,物业管理公司按照约定开始了小区的物业管理服务。
然而,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物业管理公司未能履行部分合同义务,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事项:1. 小区绿化带养护不及时,导致部分植物枯死;2. 小区公共设施维修不及时,影响业主正常使用;3. 物业管理费收取不规范,部分业主反映费用收取存在疑问;4. 物业管理公司未按规定召开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多次催促无果。
2019年10月,业主委员会认为物业管理公司严重违约,影响了小区业主的正常生活,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物业管理公司继续履行合同、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等。
法院审理:法院受理案件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案件进行了审理。
首先,法院对物业管理公司是否违约进行了认定。
根据《物业管理条例》及相关法律规定,物业管理公司作为物业管理服务的提供方,有义务按照合同约定提供符合标准的物业管理服务。
本案中,物业管理公司在绿化带养护、公共设施维修、费用收取等方面存在违约行为,法院认定物业管理公司违约。
其次,法院对业主委员会提出的各项诉讼请求进行了审理。
对于物业管理公司继续履行合同的要求,由于物业管理公司已违约,且违约行为对业主生活造成严重影响,法院认为继续履行合同已无实际意义,故不支持业主委员会的该项请求。
对于赔偿损失和支付违约金的要求,法院认为物业管理公司的违约行为给业主委员会和业主造成了实际损失,物业管理公司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根据《物业管理条例》及相关法律规定,物业管理公司应赔偿业主委员会和业主因违约行为造成的损失,并支付相应的违约金。
判决结果:法院判决物业管理公司赔偿业主委员会和业主因违约行为造成的损失共计人民币10万元,并支付违约金人民币5万元。
关于物业的法律纠纷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某小区位于我国某大城市,于2010年正式交付使用。
小区由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开发,物业管理由某物业公司负责。
然而,在物业管理的实践中,物业公司因服务不到位、管理不善等原因,与业主之间产生了诸多纠纷。
本文将以一起物业管理纠纷案例为切入点,分析物业管理纠纷的成因、处理方式以及法律适用等问题。
二、案例经过1. 纠纷起因某小区业主李先生(以下简称业主)入住小区后,发现物业公司存在以下问题:(1)小区绿化带养护不到位,杂草丛生,影响居住环境;(2)小区停车位不足,业主出行困难;(3)物业公司收费不规范,存在乱收费现象;(4)物业公司对小区安全隐患处理不及时,导致业主财产受损。
2. 业主维权业主李先生在发现上述问题后,多次与物业公司沟通,要求物业公司整改。
然而,物业公司对此置若罔闻,甚至对业主进行威胁。
无奈之下,业主李先生向当地消费者协会投诉,并寻求法律援助。
3. 案件审理消费者协会受理了业主李先生的投诉,并向物业公司发出整改通知。
物业公司收到通知后,仍未采取有效措施解决问题。
随后,业主李先生将物业公司诉至法院,要求物业公司承担相应责任。
法院审理过程中,业主李先生提供了以下证据:(1)与物业公司沟通的录音、短信等;(2)消费者协会发出的整改通知;(3)物业公司收费不规范的相关证据;(4)小区安全隐患的相关证据。
法院审理后认为,物业公司存在以下违法行为:(1)未履行物业管理职责,导致小区环境恶化;(2)收费不规范,损害业主权益;(3)对小区安全隐患处理不及时,造成业主财产损失。
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法院判决物业公司:(1)在判决生效后30日内,对小区绿化带进行整改;(2)退还业主乱收费部分费用;(3)赔偿业主因安全隐患造成的财产损失。
三、案例分析1. 纠纷成因本案中,物业管理纠纷的成因主要有以下几点:(1)物业公司管理不善:物业公司未按照《物业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履行物业管理职责,导致小区环境恶化、安全隐患等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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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 年 4 月 8 日,某封闭式管理的小区内发生一起交通事故:一老人在小区内散步。
当其行至道路拐角处时,被一辆蓦地浮现的转弯车辆撞翻。
当时车辆时速明显超过小区明文规定的限速要求(现场有限速 15 公里/小时的标识牌),后来老人因抢救无效死亡。
事发后物业管理单位迅速展开了救助、报警、保护现场、拍照并记录、协助调查等措施,肇事业主也很配合,表示愿意承担责任。
可是,事情并没有就此结束。
被撞老人的女儿 (业主) 在处理完交通事故和老人后事以后。
于 4 月 19 日找到物业管理公司,要求物业管理公司就管理不善和未能采取有效措施防范事故发生,使业主在公共场所受到人身伤害的事实承担责任,赔偿人民币 1 万元。
并声称已掌握了小区交通标识设置不合理、不规范且年久失修,已不能起到警示作用的证据。
经法院审理查明,物业公司在小区内已设置合理的限速标志,已有监控设施,且事发后及时采取了救助措施,没有过错,故物业管理公司不承担责任。
分析: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中关于道路的定义,未包括住宅小区内的道路。
实际上在各地类似案件的处理过程中,通常由辖区公安派出所民警行使属地管辖权。
从本案例情节看,肇事者没有主观故意但有车速过快的过失行为,应当属于民事侵权行为。
根据《民法通则》有关规定,肇事司机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而物业管理公司虽然不是直接侵权人,并且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了小区内交通秩序管理的义务,设置的交通标识也并无不妥。
交通事故发生后物业管理企业积极依法(条例)履行义务。
但如果有证据表明物业公司设置的小区交通标识设置不符合相关规定并年久失修使标识失效(履行合同义务有瑕疵),同时证据证明该行为与事故发生有因果关系,则物管公司应当承担一定的管理责任。
反之则物管公司不应当承担责任;2、此外需要说明的是,此案是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可以视为两个债务:肇事者与原告之间是侵权民事责任(因侵权所生之债);业主向物业管理公司主张的是违约责任(因合同所生之债)。
所以,交通事故的处理,不影响当事人追究物业公司的责任(如果物业公司有违约或者违法行为)。
固然这个赔偿的范围与侵权赔偿是一致的,不能超出实际损失。
如果在实际损失之内,就不算额外赔偿。
3、在物业管理的过程中,物业区域内的交通标识设置须符合国家或者相关主管部门的强制性规定,除在道路拐弯处加装限速标识牌外,还应加装反光镜、限速路埂、减速带等物防设施,并在物业区域内应做好相关交通、消防知识的宣传;对物业区域内的交通标识等公共设施设备及时巡检、修缮,确保其正常使用。
4、物业管理企业在发生恶性突发事件后,物业管理企业要作好现场抢救、保护,在采取应急措施的同时应及时报告、联系相关事故处理部门或者通知责任人,以最大限度降低损失。
另外,通过购买相关责任保险的方式可以有效地转移风险。
一颗李子从高空飞下,砸到了高女士。
高女士在索赔不满意的情况下,一纸状书将深圳市某物业管理处告到了法院。
而该物业公司连呼冤枉,并请来律师与高女士对簿公堂。
据了解,某年 5 月 28 日下午 4 时摆布,高女士带女儿从一幢大厦下的一家超市买东西出来后坐在超市外面的休闲椅上歇息。
蓦地从大厦上面掉下一个东西,刚好砸在她的右脑和右耳朵上面。
她当场被砸得晕晕乎乎的,两眼直冒金星。
当她醒过神来时,右耳朵已经红肿,这时路人拿着一颗烂李子告诉她,正是这颗从楼上掉下来的李子砸到了她,路人提醒她去找大厦管理处。
于是,她便拿着这颗李子到了大厦管理处。
当即,管理处值班人员彭小姐一边安排护管员到事发现场去查找原因 (没有任何线索和迹象表明是楼上抛物 )边安排人员到药店购买药油(活络油)给高女士擦拭。
高女士与随同她前来的一位男土(后了解该男士姓熊)均表示此药对其这种情况无效,熊先生进一步要求与管理处进行协商。
后来,高女士报警,巡警也建议事主到医院检查,如有任何纠纷可通过正常途径解决。
5 月 29 日,高女士将诊断书拿到管理处,管理处工作人员将其诊断书进行了复印,管理处的经理考虑到服务行业需注重行业影响,为息事宁人,他个人赋予补偿费用 200 元,但高女士坚持所有医疗费用分文不少。
后在派出所民警的调解下,管理处表示出于人道主义,愿意承担 300 元的安抚费用,但高女士仍不退让,要管理处承担全部责任。
最终派出所调解无效,高女士选择通过司法程序解决此事。
6 月 2 日,高女士一纸诉状把这家管理处告到了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并追加管理处所隶属的深圳市某物业公司为该案被告。
高女士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赔偿她医药费 620 元、误工费 150 元、交通费 17 元、精神损失费 1500 元、工商登记费60 元,并承担该案受理费以及资料和证件复印费。
分析:一颗不知从何处飞来的李子,就把深圳市某物业管理处以及该公司送上了被告席,该管理处的经理连呼冤枉这件案子的基本事实不清,虽然高女士称自己被李子砸伤,但是到目前为止,她都找不出目睹这一事实的证人。
而最重要的一点就是,物业公司和业主签订的协议合同里,物业公司管理的是物,业主们的行为不在其管理范围内,也无权管理。
所以从合同义务来讲,物业公司不应成为这个案子的责任承担人和赔偿义务人,也就是说被告的主体不适格。
最终,罗湖区人民法院下达了该案的民事判决书。
法院判决认为,高女士在大厦附近被坠下的水果伤及头部及耳朵,实施侵权行为的侵权人是抛物者,而非被告深圳市某物业公司某大厦管理处。
管理处作为物业管理者,无法预知侵权行为发生的时间,也无法对该侵权行为进行预防和制止。
因此,管理处在物业管理过程中,不存在过错,对原告不承担赔偿责任。
典型案例:业主不满物业服务拒交物业费败诉7 月20 日,北京世纪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业主欠缴物业费一案一审宣判。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复兴法庭判令被告曹女士向原告交纳物业管理费2.9 万元、供暖费6076.2 元、车位管理费1500 元。
原告世纪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称,业主曹女士于2000 年先后购买了世纪城的房子,至起诉前拖欠物业公司物业费 2.9 万余元、供暖费6000 余元及车位管理费1500 元,请求法院判令业主交纳欠费。
被告曹女士辩称,被告拒交物业费的理由是因为房屋质量存在问题长期得不到解决、物业服务不能令人满意,以及电梯使用费计算不合理。
被告曹女士的律师则认为,《物业管理条例》第67 条规定: “违反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业主逾期不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业主委员会应当催促其限期交纳;逾期仍不交纳的,物业管理企业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也就是说,对于欠费业主应先由业委会催促交费,这是一个强制性条款,在没有业委会催促交费的前置程序下,物业公司无权直接起诉欠费业主。
法院经审理认为,北京世纪金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曹女士就物业管理事项签订了《物业管理公约》,在《物业管理公约》中双方对于物业费标准及服务内容等均做出了约定,同时,也约定了如何追究违约责任。
双方所签订的上述《物业管理公约》,应视为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故上述合同对于双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
双方当事人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
《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规定:“违反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业主逾期不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业主委员会应当催促其限期交纳;逾期仍不交纳的,物业管理企业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曹女士根据上述规定认为物业管理公司在没有要求业主委员会催促其交纳物业费的情况下,无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而曹女士与物业公司之间所签订的《物业管理公约》的时间早于《物业管理条例》发布、施行的时间,在公约中已经明确约定当一方违约时相对方可以申请调解,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双方的上述约定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在发生纠纷时应当根据法律规定及双方约定履行。
现世纪城物业公司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符合双方约定,亦符合法律规定,故曹女士提出的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应当驳回世纪城物业公司的起诉的抗辩理由,法院不予采信。
曹女士提出世纪城物业公司向其收取的物业费不合理,并具体指出电梯的相关收费不合理。
如上所述,双方约定了物业管理费的标准,但其中每项费用如何计算、世纪城物业公司所收取的相关费用是否合理等问题,不是人民法院所能依法确定的。
曹女士对收费标准如有异议,可向相关的主管机关提出投诉,由有权机关对此予以审查决定。
在相关的主管机关没有对世纪城物业公司与业主之间约定的物业费的计算是否违法予以认定前,曹女士的上述主张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
案例解析:《物业管理条例》第七条规定业主有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义务,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规定,公民,法人违反合同或者不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因此,物业公司依约提供了物业服务后,业主负有按约缴纳物业管理费的义务。
至于收费标准,业主委员会与原告在物业管理服务合同中已有明确约定并且只要已经物价局批准,根据自治原则,被告应按照约定的计价方式缴纳物业管理费用,否则就要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②以无人居住为由拒不交纳物业费的典型案例:柳先生及其夫人居住在广州市某小区8 栋701 室.老两口在澳大利亚女儿家住了半年,最近回到自己家.物业管理员上门收取物业管理费,黄先生讲:我们半年都不在家,不应该交物业管理费,于是跟物业公司产生了纠纷,为了收取物业费,物业公司将柳先生告上法院。
法院判决:柳先生应交物业费案例解析:第一,所拥有的空置房仅仅是区分所有建造物的专有部份空置,并不意味着整个所有建造物在空置着.实际上虽然区分所有建造物的专有部份在空置,但区分所有建造物的共用部份仍然在运行,使用之中,而物业管理费的支出目的就是要维持、保证区分所有建造物的共用部份的正常运行,使用,维修和保养,如果物业管理费用缺乏来源或者减少,就不能使区分所有建造物的共用部份的正常运行,使用,维修和保养得到维持和保证.第二, 当部份业主将物业建造物空置后,并不意味着就可以减少物业管理公司的物业管理服务的工作量.并不意味着可以减少维持,保证区分所有建造物的共用部份的正常运行,使用,维修和保养的工作量, 电梯,高低压配电设备,共用照明,水泵,消防设施等共用设备,设施仍然要投入正常运行,仍然需要维修和保养;保安的值勤,巡逻,安全检查等工作量也不会减少;清洁卫生,环境绿化等等物业管理的管理服务工作量一样也不会因部份业主的物业建造物空置而有所减少.第三,造成业主的物业建造物的空置责任在于业主本身,而并非物业管理公司无理阻挠不让业主投入使用, 因此,空置房的责任不在于物业管理公司.第四,减免物业管理费用对未空置物业建造物的业主来说是不公平的.虽然物业建造物空置,但空置房的业主仍然在享受着因物业管理的优质服务而带来的物业建造的保值和增值的经济成果.典型案例:某女士购买了一套期房,在办理入住手续时,对房屋内部提出了不少细部质量问题,认为该房没有达到入住条件,但因要举家出国,就在入住交接单上提出了自己的意见,并收了房门钥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