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析最高法院大法官的独立与制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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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最高法院位法官

美国最高法院位法官

美国最高法院位法官美国最高法院是美国最高的法律司法机构,由首席大法官和八名法官组成,负责对各级法院所判决的案件进行复审和裁决。

而在这个过程中,作为法官的人员自然是至关重要的。

本文将会探讨关于美国最高法院位法官的相关话题,其职责、任命和作用等。

一、美国最高法院位法官的职责美国最高法院的法官承担着非常重要的职责。

除了审理案件外,他们还有以下职责:1. 制定司法规则。

值得一提的是,最高法院在美国司法体系中是扮演着“司法制定者”的角色。

这就意味着,法官们可以根据自己的判决,制定出具有法律效力的规则,如刑事程序规则、民事诉讼规则、证据规则等。

2. 维护美国宪法的权威。

作为保障美国宪法的最高法院,其法官也有必要保卫和恪守宪法精神。

在这个过程中,法官们可以根据日常判例来保护和提升宪法对美国政府以及个人的约束力。

3. 对美国法律做出解释。

在美国法律系统中,最高法院的角色是对其它法律机构和法院所采取的法律做出解释与解决争端。

这种解释在后来的判例中都被认为是很有权威性的,一直保持至今。

二、美国最高法院位法官的任命美国最高法院的法官不仅需要知识渊博,还需要充分了解美国宪法的精神以及历史渊源。

他们通常都是曾经担任过法官、律师等职位,其素质和才华还要达到一定程度。

而对于位法官的任命,制度非常严格。

一般而言,任命的程序与程序规则如下:1. 提名者:法官的提名由美国总统提出。

正常而言,总统会选择有经验的法官人选,比如说曾经担任过联邦法官或者曾经参与过高等法院的判决工作等等。

2. 参议院审查:提名之后,候选人需要参加美国参议院的听证会。

这些听证会非常重要,因为候选人可以在会上谈及自己的观点、立场以及人民生活等话题。

3. 参议院投票:提名者经过听证会后,将会由参议院进行投票。

即使被提名者获得参议院的通过,总统也需要正式授权,然后任命该法官。

由此可见,美国最高法院位法官是至关重要的政治和司法领导角色。

他们的任命不仅需要经历很复杂的过程,而且需要在自己的职位上发挥最大的作用和影响。

西方分权制衡理论探析

西方分权制衡理论探析

西方分权制衡理论探析摘要:分权制衡理论是西方政治思想的重要命题,也是“三权分立”的基础,本文对该理论进行了简要的探讨。

文中先是从洛克的社会契约等理论着手解释何为分权制衡理论,而后在此基础上进一步说明了各种制衡权力的方式。

关键词:分权制衡三权分立一、什么是分权制衡:分权制衡原则的理论基点(一)洛克的社会契约理论与孟德斯鸠的分权理论近代西方分权学说是由洛克所倡导,由孟德斯鸠加以发展和完成的。

洛克的天赋人权和社会契约理论认为:权利是天赋的,在未出现政府之前存在一种自然状态。

“那是一种完备无缺的自由状态,他们在自然法的范围内,按照他们认为合适的办法,决定他们的行动和处理他们的财产和人身,而毋需得到任何人的许可或听命于任何人的意志。

”但他又认为,并非所有自然状态下的人都是理性及无私的,因此并不都能自觉遵守自然法,尽管他们是平等自由的,但人们的权利并不能因而免于他人的侵犯。

于是,为了使自己的权利和财产得到更好的保障,人们便通过协议或默认的方式将自己置于政府的权力之下。

将自己在自然状态中所享有的部分权力交由政府代为行使,“这就是公民社会立法权和执行权的起源。

”即自然状态下人们将执法权让渡。

但是,如果政府权力并未完成它保障权利的使命,则公民们也应有权取回自己原先托付给政府的权力,另立新的政府。

也就是说,权力来源于权利,权力是为保障权利而存在的。

(二)黑格尔的“国家高于市民社会”理论黑格尔的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的理论与启蒙思想家们正相反。

他认为,所谓的市民社会是由非道德的因果规律所支配的,是个人私利欲望驱动的非理性力量所致的状态,而不是由理性人构成的完满的状态。

而国家作为“伦理理念的现实”和“绝对自在自为的理性”垄断了一切道义资源。

这样,对市民社会这种不自足状况的救济甚或干预,只能诉诸于整个社会进程中唯一真正的道义力量,即国家。

因此,国家是绝对的,它体现而且只有它才体现伦理的价值准则。

国家是目的,是相对于市民社会而言的一个更高的新阶段。

如何看待美国三权分立制度

如何看待美国三权分立制度

如何看待美国三权分立制度大纲:一、引言:介绍美国三权分立制度的背景及意义。

二、美国三权分立制度的构成及分工:1. 立法机关:美国国会的构成及职责。

2. 行政机关:美国总统及行政部门的职责和权力。

3. 司法机关: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及其他联邦法院的职责以及司法独立性的保障。

三、美国三权分立制度的制衡机制:1. 三权分立与制衡:三权分立制度如何通过相互制衡确保各个机关的权力不被滥用。

2. 检察权: 美国检察机关如何实现三权制衡,保障公平公正的审判。

四、美国三权分立制度的现实应用:1. 行政权力的滥用及反制措施:以特朗普总统时期为例,探讨行政权力的滥用及其他机构对其反制的措施。

2. 司法制度改革:如何进一步加强美国司法部门的独立性和公正性。

五、结论:总结美国三权分立制度的优缺点,对该制度的未来发展做出展望。

摘要:美国三权分立制度是美国政治制度的核心之一,旨在确保政府的权力不被滥用。

该制度将政府权力分为三个部分:立法、行政和司法,分别由国会、总统和最高法院行使。

这种制度是美国政治民主化的重要标志之一,也是美国政治制度的重要特点之一。

从行业专业角度来看,美国三权分立制度应该被视为一种有效的政治控制机制。

它确保了政府机构的互相制衡,防止了任何一个政治机构的滥权和专制,从而保护了公民的权利和自由。

例如,立法机构和行政机构之间的权力分配可以确保立法机构在监督和平衡行政机构时有足够的能力。

同时,司法系统则可以审核政治机构的合法性和合规性,确保这些机构在行使权力时不违反宪法和法律。

然而,美国三权分立制度也存在一些局限性和挑战。

首先,三权分立制度并不能保证政治过程的完全公正和民主。

政治利益和势力的影响可能会导致某些政治机构或人员能够获得更多的权力和掌控更多的资源。

其次,三权分立制度可能会导致政治机构之间的僵局和无效。

例如,在美国国会被分裂的情况下,政治决策可能会失去效果,阻碍政府的运作。

此外,美国三权分立制度也可能受到国内和国际环境的影响。

托马斯·杰斐逊和美国宪法 - 探索权力分立的原则

托马斯·杰斐逊和美国宪法 - 探索权力分立的原则

托马斯·杰斐逊和美国宪法- 探索权力分立的原则1. 引言1.1 概述在美国历史上,托马斯·杰斐逊是一位重要的政治家和哲学家,他对权力分立原则的思考对于美国宪法的制定和发展起到了重要的影响。

美国宪法作为全球最古老且高度尊崇的宪法之一,奠定了美国政府权力分立和平衡的基础。

1.2 文章结构本文将以托马斯·杰斐逊及其对美国宪法和权力分立原则的贡献为主线,探讨他对这些问题的观点、思想及其意义。

文章将从杰斐逊早年经历开始阐述,然后介绍他在美国独立运动中的作用,接着以详细描述美国宪法的起源和架构,并分析其中关于权力分立原则的表达与实施。

紧接着将探讨杰斐逊在制宪会议中所发挥的角色、他主张权力分立原则理论依据及其对宪法修正案的影响,并提供其对权力分立原则在实践中应用方面的见解与建议。

最后,我们将研究杰斐逊的思想对后世美国政治制度的影响,以及他对权力分立原则在现代社会中的重要性和普遍适用性的见解。

最终,本文将总结讨论并展望这些问题的未来发展。

1.3 目的本文旨在通过托马斯·杰斐逊和美国宪法这两个突出的主题,探索权力分立原则作为一种理念和制度安排如何成为现代民主国家最基本、关键的组成部分。

同时,本文也将尝试回答以下问题:杰斐逊对美国宪法及权力分立原则的贡献是什么?他的思想如何塑造了美国政治体系?以及这些观点和理念如何对现代社会产生影响和启示?通过深入研究和分析,我们希望能够更加全面地理解托马斯·杰斐逊、美国宪法以及权力分立原则之间错综复杂的关系。

2. 托马斯·杰斐逊的背景和影响:2.1 杰斐逊的早年经历托马斯·杰斐逊于1743年出生在美国弗吉尼亚州一个富裕家庭中。

他接受了严格的教育,学习了自然科学、数学、哲学和文学等多个领域的知识。

这些知识使他成为一位卓越的科学家和人文主义者。

2.2 杰斐逊对美国独立运动的贡献作为美国的开国元勋之一,杰斐逊在美国独立运动中发挥了重要作用。

三权分立制度

三权分立制度

三权分立制度三权分立制度就是国家的立法、行政、司法三权分别由三个机关独立行使,并相互制衡的制度。

三权分立制度是根据近代分权学说建立起来的。

近代分权学说由英国的J.洛克倡导,由法国的孟德斯鸠完成。

它建立的根据是英国的君主立宪制,理论基础是与社会契约论相结合的近代自然法学说。

三权分立制度为绝大多数的资本主义国家所采用,是资本主义国家的国家机关组织与活动的基本制度。

但因各国国情不同而有不同的形式。

简介三权分立是美国的一项重要制度。

三权分为立法、行政、司法三部分,这三权各司其职,相对独立,但又保持制衡。

三权分立经过亚里士多德、洛克、孟德斯鸠等人的发展,已经初具雏形。

美国1787年联邦宪法在三权分立思想的影响下,对其进一步发展,设定了三权分立的宪法模式,成为美国政治生活的一大特色。

三权分立的思想最早应追溯到亚里士多德。

他认为国家的职能分为议事、行政和审判三个方面,这就是他的“政体三要素”论,为分权理论奠定了思想基础。

古希腊的波里比阿在亚里士多德思想的基础上,进一步指出国家的这三种权力在分工的基础上又互相牵制,以维护政体的平衡。

权力制衡的思想开始出现。

17世纪,英国人洛克则创立了资产阶级分权思想的先河。

他认为,政治权力应分为立法、执行和外交三个方面。

对美国三权分立体制的产生有直接深远影响的应是孟德斯鸠。

他在《论法的精神》中详细系统地阐释了三权分立思想。

这个思想取得了反对封建专制政权的胜利。

孟德斯鸠认为:“从事物的性质来说,要防止滥用权力,就必须以权力约束权力”。

他把国家权力三分化:立法权是制定、修改或废止法律的权力,这项权力应体现公意,应由全体人民来行使;行政权是用以媾和或宣战,派遣或接受使节,维护公共安全,防御侵略,应当由国王行使;司法权是惩罚犯罪、解决私人争诉的权力,由法院行使。

同时,他进一步指出了分权的必要性:“当立法权力、行政权力集中在同一个人或同一个机关之手,自由便不复存在了;如果司法权力不同立法权力行政权力分立,自由也就不复存在了。

两大法系法官制度之比较

两大法系法官制度之比较

两大法系法官制度之比较作为法制运行的人力基础,法官是司法体制中最核心的部分。

由于“法律制度与社会价值之间存在着密切的关系,因而大致上,法律专家(包括法官——引者注)的价值尺度只能是社会通行的价值体系的一部分:他们的遴选、训练以及社会化都将产生出这种一致性。

法律专家在任何地方并且几乎是依其性质乃是……流行价值的体现者……”。

发端于80年代后期,以诉讼制度为切入口的中国司法改革发展到九十年代末已进入了“瓶颈”时期,体现对抗制精神的诉讼制度的改革在司法实践中遇到了与传统职权主义诉讼模式相适应的司法体制的越来越激烈的摩擦和对抗。

司法体制,特别是法官制度的改革已成为中国司法改革能否深入的关键之一。

因而,全面深入地分析当代有代表性的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法官制度的差异,分析形成这种差异的深层原因,探求法官制度发展的一般规律,对重构我国司法体制,深化司法改革,将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

一、两大法系法官制度的差异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法官制度的差异首先表现为法官选任制度的不同。

英美法系国家的法官一般都是从律师中选任的,取得律师资格并具有一定期限的律师从业经验是担任法官的必要条件,即所谓法官选任制度上的一元制。

英国法律规定,除治安法官以外的所有法官都只能从参加全国四个高级律师公会或初级律师协会的律师中任命,且至少有7年的出庭律师的经历。

美国法律没有明文规定法官的任职资格,但在司法实践中,联邦法院系统的法官除要求取得竞争极其激烈,难度很大的J.D.学位以外,还必须通过严格的考试取得律师资格,且已从事律师工作若干年。

而在德国、法国以及意大利等欧洲大陆法系国家,法官是作为法律职业者(通常称为法律人、法律家或法曹)之一专门培养的,法官一般不从律师中选任,即所谓法官选任制度的二元制,又称生涯制或官僚法官制。

在德国,法科毕业生通过国家第一次考试合格以后,便开始为期三年半的实习训练。

实习训练期间,要分别到民事法院、刑事法院、检察官办公室、某种类型的行政部门及私人开设的律师事务所担任工作,实习结束后,法官便有资格终身任职。

美国联邦最高法院的权力平衡功能分析——以美国尼克松案为例

美国联邦最高法院的权力平衡功能分析——以美国尼克松案为例

美国联邦最高法院的权力平衡功能分析——以美国尼克松案为例李岭梅【摘要】美国是典型的实行三权分立制度的国家,总统与国会相互独立且相互制衡。

具有国家权力平衡功能的联邦最高法院居于其中,对二者关系进行调节。

凡是越过自身权力界限侵犯另一方的权力,就要被联邦最高法院制止,从而保证国家机关依法定的权力界限行事。

美国诉尼克松案就是阐释联邦最高法院的权力平衡功能的最佳案例。

%The United States is a typical nation which implements the separation of powers.President and Congress are independent of each other,each of them serves as checks and balances to each other.The Federal Supreme Court,with the function of balancing the statepower,adjusts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them.Once they overstep their authorities and infringe upon the power of the other,the Federal Supreme Court will bring an end to that,ensuring that they act within the competence of their own.The United States v.Nixon case is the best one to illustrate the function of the Federal Supreme Court to balance the state power.【期刊名称】《郑州航空工业管理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年(卷),期】2012(031)002【总页数】4页(P98-100,166)【关键词】美国诉尼克松案;联邦最高法院;权力平衡功能【作者】李岭梅【作者单位】河南检察职业学院,河南郑州450000【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D971.2水门事件引发的美国诉尼克松案是美国宪政史上一个里程碑式的案件。

三权分立学说

三权分立学说

三权分立学说三权分立学说三权分立是由法国资产阶级启蒙学者孟德斯鸠提出的关于资产阶级政权设置的思想。

主要内容是,立法权、行政权和司法权分别由国会、总统、联邦法院行使,“三权”相互独立、互相制衡,并保持平衡。

这一学说基于这样一个理论前提,即绝对的权力导致绝对的腐败,所以,国家权力应该分立,互相制衡。

分权的目的在于避免独裁者的产生。

古代的皇帝以至地方官员均集立法、执法(行政)、司法三大权于一身,容易造成权力的滥用。

资产阶级的思想家们希望据此建立一个民主、法治的国家。

英法资产阶级革命和美国独立战争以后,三权分立成为资产阶级建立国家制度的根本原则。

在当代,尽管西方国家的政治制度发生了很大变化,但三权分立仍然是它的一个根本特点。

对于这种制度,西方的政治家和思想家非常推崇,认为只有实行三权分立,才是民主和法治的标志;不实行这种制度,就是专制。

三权分立的历史沿革三权分立制度在西方各国的具体模式不尽相同,但体现的基本精神是一致的,即立法、行政和司法三个国家职能部门分别拥有其特定的权利,并在相互牵制中达到权力的平衡。

现在,不少国家根据自己国情,积极吸取三权分立制度中的合理因素,努力建成高效、廉价的国家政治体制。

在中世纪的欧洲,出现了议会的雏形。

与此同时,最高法庭等司法机构的职能不断强化。

议会和法庭等政治权力机构的存在,对王权起到了一定的制约作用。

随着资本主义文明的发展,资产阶级需要议会进一步制约王权,为自己的利益服务。

英国光荣革命后第二年,洛克发表《政府论》,率先提出对不同权力机构进行全力限制的设想,为英国确立君主立宪制奠定了理论基础。

法国启蒙思想家孟德斯鸠在总结前人思想和历史经验的基础上,对三权分立作了系统的阐述。

启蒙思想家的主权在民和三权分立理论,在18世纪的西方引起重大的社会反响。

美国首先实践了这些启蒙思想,法国大革命同样贯彻了上述政治主张。

三权分立的实行美国的立国者对政府普遍采取不信任的态度。

为了保障公民自由和限制政府的权力,他们接纳了孟德斯鸠的想法,在美国宪法之内清楚地把行政、司法、立法分开,而且让它们互相制衡。

三权分立

三权分立

美国的三权分立制度三权分立制度是资本主义国家的国家机关组织与活动的基本制度,为绝大多数的资本主义国家所采用,。

该机制自建立300多年来,经过较长时间的历史演变,在当代社会形成了四种具有典型代表性的模式:以美国为典型代表的总统制模式;以英国、日本、德国为典型代表的议会内阁制模式;以法国为典型代表的半总统制半议会内阁制模式;以瑞士为典型代表的委员会制模式。

而美国的总统制被认为是最彻底、最典型的三权分立制度。

本文章以美国的三权分立制度为例子,探讨西方的分权制衡机制。

一、三权分立制度的概念三权分立制度是指把国家的立法、行政、司法三种权力分别由议会、政府、法院独立行使,三者互相平行,相互制约,以期保持权力制衡,防止权力的滥用和集权专制的政治制度。

这是体现资产阶级国家机关的分工形式的资产阶级政治制度。

三权分立制度是根据近代分权学说建立起来的,是与西方国家的阶级关系、政党制度、私有制经济基础相适应的一种政权组织形式。

从理论上说,三权分立萌芽于英国资产阶级分权学说的创立者约翰·洛克提出的立法权、行政权与外交权三权分立、制衡的主张,形成于法国孟德斯鸠的“三权分立”思想。

其后,美国的潘恩、杰斐逊等人进一步发展和完善了这一理论。

二、美国“三权分立”制度的创立的背景任何一种制度都不是凭空诞生的,都因为旧的制度已经不适应该国的发展,因国情的需要而发展的。

对于美国“三权分立“制度建立的背景,将从美国建国初的经济、政治、思想这三方面浅议。

经济上,美国建国之初实行邦联制,但是由于分散的邦联在经济上无法统一国内市场,统一货币,促进贸易,也没法建立完善的关税体系保护邦联国贸等缺陷,使美国当时的经济止步不前。

美国经济的进一步发展,要求消除邦联制的缺陷,调整原有的统治秩序,建立强而有力的中央政府,维护国家的统一。

政治上,1775-1783年美国独立战争的胜利,为美国的“三权分立”制度的创立提供了政治前提。

思想上,北美大陆是新大陆,受到封建思想影响少,地区内封建势力较弱;再者与之相对应的是启蒙运动在北美殖民地广泛传播,为美国政体的创新提供了思想理论上的来源。

试论中国法官独立地位的实现

试论中国法官独立地位的实现

试论中国法官独立地位的实现作者:李智龙来源:《科教导刊·电子版》2013年第02期摘要当今中国,法官的独立地位还没有相对完善的制度保障,这不仅影响了司法公正和司法权威,还影响了国家公权力相互制衡。

就此,本文首先分析了法官独立及其在中国的现况、法官的位置独立需司法独立的保障、实现法官地位独立的现实意义,进而探讨实现法官地位独立的具体措施,分析如何在制度上对法官的独立予以保障。

关键词制度保障司法公正法官独立中图分类号:D926.2 文献标识码:A1法官独立及其在中国现况法官所谓的独立地位是指法官这一社会角色在国家权力结构中以及在审判过程中所处的不受干涉的一种社会地位。

法官独立的对象不仅仅是社会政治生活的干涉,还应当包括社会生活其他方面对法官职业活动的干涉。

法官的独立包括两个方面:其一是法官身份的独立,法官身份的独立事实上也就是司法权的独立;其二是法官在审判活动中的独立,法官在审判活动中的独立是指法官在司法过程中,除受法律和其良知的拘束外,不受任何干涉。

它的独立对象包括立法机关、行政机关、法院内部及社会舆论等。

中国的法官无论是在历史上还是在近现代社会都并不独立。

在中国传统社会,由于长期处于封建专制集权的制度下,法官的不独立是理所当然的。

中国古代法律不仅民刑不分,而且司法和行政长期合一,司法权从属于行政权,司法活动完全被行政化了。

而进入近现代后,中国的司法制度表面上大部分是西化了的,但中国实际上仍是沿用传统的机制。

就法官而言,其编制、录用、考核及内部管理机制无不行政化,法官的薪金也由同级政府划拨。

从上述分析可以看出,在当今中国亟需实现法官的独立地位,这对我国的法治建设是极为重要的。

2法官的位置独立需司法独立的保障司法独立可以“先走一步”,同时尽可能地寻求制度与实务的真正而又确有成效的改善,并为进一步的改革提供基础,创造条件。

这种独立性保障,最基本的有三点:2.1改革法院体制,摆脱或限制地方保护主义的影响在我国,因司法不独立而严重损害司法公正的一个重要原因是地方保护和部门保护。

美国政治制度

美国政治制度

美国政治制度
美国政治制度是一种联邦制制度,由立法、行政和司法三
个分支构成。

核心原则是权力分立和制衡。

立法分支由国会组成,包括参议院和众议院。

国会负责制
定和通过法律,并对行政部门进行监督。

参议院代表各州,每州两名参议员,共100名;众议院由各州按人口比例选
举产生,共435名。

行政分支由总统和内阁组成。

总统是国家元首和政府首脑,负责执行和实施国会通过的法律,并具有外交和国防职责。

内阁由总统任命的部长组成,负责各个部门的管理和运作。

司法分支由最高法院和其他联邦法院组成。

最高法院由九
名大法官组成,负责解释和审理法律的合宪性。

其他联邦
法院则处理各种案件,包括刑事和民事案件。

美国政治制度还有一些特殊机构和程序,如选举制度、州
权和地方自治等。

选举制度采用间接选举,即公民通过选
举团选举总统和副总统。

州权则赋予各州一定的自治权利,使其在一些事务上可以独立决策。

总的来说,美国政治制度注重权力分散和权力制衡,旨在
保护个人自由和维护公民的权利。

不过,美国政治制度也
存在一些争议和问题,如选举制度的公正性和政治金钱化等。

美国政党的轮流执政与司法独立

美国政党的轮流执政与司法独立

海外事一个现代国家的政治架构中,司法独立是其支柱之一。

美国政治发展的历史表明,司法独立,对美国政治制度的稳固,对竞争激烈却从未失序的政治权力交接,进而对社会公正和正义的促进,都起到了关键性的作用。

在美国的制度框架下,司法独立最重要的体现,就是美国最高法院所具有的司法审查权。

这种权力,既是美国司法体系制衡行政当局和立法机构的根本所在,也是其保持独立性的根据所在。

然而,说到独立性,美国最高法院的那些大法官们,从来就不是上帝派来的怀揣着一颗公正之心而降临世上的天使。

相反,他们都是食五谷杂粮、现喜怒哀乐、受经历影响和有利益倾向的普通人。

尤其是在美国的政治制度下,美国最高法院的大法官由出自政党的、担任联邦最高行政长官的总统提名,而由最高立法机构听证通过的程序,更是对法官、对司法机构的独立性构成了制约。

由此,人们完全可以发问,在这种政党、权力和机构的相互制衡中,法官和司法机构的独立性还能存在吗?或曰:在这种相互制衡所给定的独立性下,法官和司法机构做出的裁决还能称得上是公正的吗?从美国最高法院的历史看,正是在政党政治趋向极化的进程中,其独立性也在日益强化,同时对行政当局和立法机构的制衡也在加强。

大体而言,历任美国总统,如果在其任上能够得到任命最高法院大法官的机会,大都会选择与本党政治倾向一致的人作为候选人。

并且一般而言,最终被任命为最高法院大法官的人,也都会不负“党望”,在相关法律决定中,采取与其政党相一致的立场。

但是,大法官的司法决定,并非只是其政治倾向的法律化,而其实是受制于法官本人的专业知识以及职业操守的;社会公正和正义,始终是牵制和制约大法官的个人党派倾向的最重要力量。

此外,在美国建国200多年的历史中,最高法院历任大法官的总人数仍在屈指可数的范围内,大法官的声誉及其法律地位,是每一个有幸获得这个职位的人所首要顾及的问题。

这种出自于“自私”的考虑,也同样是促使大法官尽可能地最少偏见、最多公正的动力来源。

美国的权力制度

美国的权力制度

美国的权力制度美国的权力制度是基于宪法所确立的三权分立原则。

这个系统使得行政、立法和司法权力相互制衡,旨在保障公民的自由和权利,并限制政府的滥权行为。

美国的权力制度是建立在底层原则之上的一个复杂体系,确保了政府的透明度和负责任性。

首先,美国的权力制度首要权力是国会,由参议院和众议院组成。

参议院拥有平等代表体系,每个州派出两名参议员。

众议院则依据各州人口数量派出代表。

国会的主要职责是立法,通过通过法案、制定预算和监督政府活动来确保政府的公正运行。

国会还负责审查和批准总统提名的高级职位和国际协议。

其次,美国的行政权力归属于总统。

总统是联邦政府的最高负责人,负责执行国会通过的法律,并领导国家军队。

总统还有权签署行政令来指导政府机构的运作。

尽管总统在执行一些特定的决策时具有一定的自由裁量权,但总统的行为可以受到司法部门和国会的监督。

最后,美国的司法权力由最高法院及其下属联邦法院组成。

最高法院是美国联邦司法系统的最高级别法院,负责解释宪法、审理联邦法律争议和处理宪法上的争议。

最高法院的九名大法官由总统提名,并由参议院批准。

这些大法官的提名和批准过程经过充分的辩论和审查,以确保司法部门的独立性。

美国的权力制度的一项重要原则是权力制衡,意味着没有一个机构可以独霸所有的权力。

每个机构都有其独立性和特定的职责,同时可以限制和制衡其他机构的权力。

这种制衡确保了公正和透明的决策过程,防止了专制和滥权。

美国的权力制度也允许公民对政府的行为提出质询和诉讼。

美国宪法确认了公民的权利和自由,包括言论、宗教、组织和集会的自由。

公民可以通过游说议员、参与选举、请愿政府以及通过司法程序来保护这些权利。

然而,美国的权力制度并非没有缺陷。

一些人认为,权力制衡可能导致决策的滞后和行政效率低下。

此外,政府行政机构的巨大规模和政治利益集团对民主决策产生了压力。

这些因素使得公民对政府的不满情绪上升,并促使人们呼吁进行政府改革和加强民主参与。

总而言之,美国的权力制度是一个旨在保障公民自由和权利的复杂体系。

美国宪政历程读后感

美国宪政历程读后感

美国宪政历程读后感篇一:读《美国宪政历程》有感读《美国宪政历程》有感《美国宪政历程:影响美国的25个司法大案》(以下简称《美国宪政历程》),由三位非法学专业人士所著。

主笔者任东来博士系历史学家,陈伟系在美国工作的一位数据库高级技术主管,白雪峰是位历史学博士。

搬出作者的“出身”是为了说明,三位“非法”作者所著并非像传统的法学家著作那般因循于法律思维,就法律谈法律。

而是用生动的笔触,翔实的史料,将二十五个司法大案背后所村子的社会境况、各种利益的博弈尽相展现出来,以政治的、历史的、多维度的方向描述法治在美国社会的各个方面从生根到开花的历程。

联邦最高法院的二十五个故事所揭示的,是一以贯之而不断发展的一种观念,一种精神。

美国宪政的酸甜苦辣尽在其中,让读者去细细品味。

正如作者所企望的那样“此书能溶学术著作的准确性和通俗读物的可读性于一体”。

读罢此书,掩卷遐思。

《美利坚合众国宪法》只有短短七条,且历经二百年之沧桑,各种政治力量、团体利益间的博弈争斗,却也只通过了二十七条修正案。

正是在这一极其简单(Brief)的宪法,却让美国成为当今世界民主、法治的典范,而反观当下之中国,虽制定了一百三十多条的“鸿篇巨制”般的宪法,却无不辛酸地被嘲讽为“有宪法无宪政”,宪政的理想,何其远忽?由此,不得不让人生发出更大的疑问:美国宪法究竟有何特质,是一个国家如此良好地运行?“三权分立”为法国著名启蒙思想家孟德斯鸠所创,其渊源则可溯至于洛克的“分权”学说。

在《论法的精神》中,孟德斯鸠指出:“如果司法权不与立法权和行政权分立,自由也就不存在了。

如果将司法权与立法权合而为一,则将对公民施行专断的权利,因为法官就是立法者,如果将司法权与行政权合而为一,法官便具有压迫者的力量。

”概言之,三权分立即立法、司法、行政三种权力相互分离,而且要相互制约。

这一伟大的学说在1789年的制宪会议中被写入了宪法,其制度构建十分精妙:国会有权弹劾总统;总统有权批准国会所通过的议案;最高法院的法官上任须由总统任命,经参议院批准。

资料:美国的宪政历程(02)

资料:美国的宪政历程(02)

对最高法院的作用,法国贵族托克维尔有精彩的评论。19世纪30年代初,他用9个月的时间考察了美国的政治民情,撰写了政治学的传世名著《论美国的民主》。他写到:“联邦的安定、繁荣和生存本身全系于七位联邦法官之手,没有他们,宪法只是一纸空文。行政权依靠他们去抵制立法机构的侵犯,而立法机构则依靠他们使自己不受行政权的进攻。联邦依靠他们使各州服从,而各州则依靠他们抵制联邦的过份要求。公共利益依靠他们去抵制私人利益,而私人利益则依靠他们去抵制公共利益。保守派依靠他们去抵制民主派的放纵,民主派则依靠他们去抵制保守派的顽固。他们的权力是巨大的,但这是受到舆论支持的权力。只要人民同意服从法律,他们就力大无穷;而如果人民忽视法律,他们就无能为力。”
1937-1939年间,由于老法官退休和辞职,富兰克林愣是获得了7次机会任命自己的人担任大法官。其中一位大法官叫威廉·道格拉斯(William O.Douglas),年仅41岁,和富兰克林一样是小儿麻痹症患者,但后遗症较轻。他在大法官的位置一呆就是36年零7个月,创美国历史上大法官任期之最。此公出身贫寒,对弱者充满同情,在一些民权案子中永远是站在弱者的一边。不过,他贪财好色的人品常为人诟病。66岁时他第4次结婚,新娘子才22岁,气得国会内的卫道士要弹劾他。1966年,《洛杉矶时报》(Los Angeles Times)揭露威廉违法在一家基金会兼职,年薪12000美元,累计所得近10万美元,而这家基金会又在赌城拉斯维加斯(Las Vegas)投资赌场。这还了得!国会内的保守派议员听说后如获至宝,在国会再次提出弹劾他的议案。无奈,当时国会两院是民主党的天下,在他辞掉兼职后国会便放了他一马。1975年威廉突然中风,无法上班,理应退休,但是当时的总统正好是当年积极主张弹劾他的众议院共和党(少数党)领袖福特(Gerald Ford,是美国历史上唯一一位没有经过民选的美国总统。他成为总统完全是个偶然。1973年12月,由总统尼克松[Nixon]提名、经国会两院批准,福特就任副总统,接替因逃税和受贿而辞职的副总统阿格纽(Spiro Agnew)。次年9月,他接替因水门事件而辞职的尼克松总统,成为美国第38任总统),为了不让福特总统有机会任命一个保守派法官接替他的位置,更是报当年的一箭之仇,威廉坐着轮椅、带着尿袋出庭,硬撑十个月,最后还是前功尽弃,在同事和舆论的压力下不得不提出辞职。

三权分立制度(分立,制度)

三权分立制度(分立,制度)

三权分立制度(分立,制度)第一篇:美国三权分立制度的特点美国三权分立制度的特点三权分立的思想最初是由洛克、孟德斯鸠等人提出的,尤其是孟德斯鸠系统地对其内容进行了阐述。

他的三权分立思想中既强调权力的分工,又强调权力的制衡,这对美国三权分立的确立产生了深远影响。

美国的三权分立制度是独立战争后,为适应资本主义发展的需求,在1787年美国宪法中所确立的政权组织形式。

其主要内涵是指把国家权力分为立法权、行政权与司法权,分别由国会、总统与法院行使,三权彼此独立,但又互相制约、保持均衡的一项政治制度,所以美国的三权分立制度是三权既分工又互相牵制的综合体。

美国200多年的历史也已经证明:三权分立制度对于维护美国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发展功不可没。

美国的三权分立制度有以下几方面的特点:1、美国三权分立制度从权力的来源上保障各自的独立性,使三种权力保持平行,是一种严格的三权分立模式。

三大部门权力来源不同,相互平行。

根据这个原则所设计的体制,国会参议院议员由各州选民选举(最初是由各州议会选举产生,1913年第十七条修正案生效后改为现制),众议员由各选区选民选举产生;总统由选民选出的选举人组成的选举团选出;联邦各级法院的法官由总统经参议院同意后任命,但一旦被任命,如无失职行为就终身任职。

因此,三个机关的地位是平行的,其中没有一个是最高权力机关。

2、三权分立体制下的立法权、行政权与司法权在动态的运作过程中维持彼此之间的制衡关系。

三权的分立与制衡不是简单的权力分配,也不是简单的权力制约,而是在动态的权力运作过程中体现各自的价值,展现各自的权威,实现相互的协作。

这也是三权分立的资产阶级政治制度与封建君主专制制度的重要区别。

君主专制的集权统治下,国家权力是僵化的,没有真正意义上的权力分工,君主是绝对权威。

而在美国制宪者的设定下,国家权力的任何一方均不拥有绝对权。

宪法根据各自特点赋予每种权力以威力的同时,又为每种权力戴上了“紧箍咒”。

论美国司法独立的政党困境及其制衡之道

论美国司法独立的政党困境及其制衡之道
况 下 ,法 官 保 留他 们 的 职 位 直 到辞 职 、 犯 。” 归 根 结 底 , 自由 的威 胁 , 不 虑 “ 对 既 死亡 、 劾和定 罪 , 者 被更 有争 议 的 弹 或 告 知 令 状 免 职 。不 仅 如 此 , 法 禁 止 国 宪 单 独 来 自司法 部 门 , 司 法 部 门 与其 他 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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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 会 均 无权 将 其 免 职 或 撤 职 。在任 何 情 使 它 能 以 自保 ,免 受 其 他 两 方 面 的 侵
权、 族、 种 宗教 、 刑 、 胎 、 草 与 枪 支 管 制 , 死 堕 烟 以及 联 邦 与 州 权 划 分 等 政 治 问 题 , 院不 可 能 完 全 超 然 于 政 党 政 法 治 之 外 。但 政 党政 治 给 司法 带 来 的 困境 并 没 有 吞 噬 司法 的独 立 性 , 法独 立 依 然 是 美 国公 民追 求 社 会 正 义 的 司
基本 架 构 司 法 独 立 理 论 是 在 两 方 权 力 分 立
学 说 中逐 渐 形 成 的 。中世 纪意 大 利 思 想 家 马 西利 在 反 对 教 会 专制 斗 争 中 , 早 最 提 出立 法 权 与行 政 权 相 区别 的 思 想 。随
二 者 任 一 方 的联 合 乃 最 堪 虑 之 事 ; 然 纵 会 减 少联 邦 法 官 的薪 水 。联 邦最 高 法 院 仍 有 分 权 之 名 , 经 联 合 则 必 置 前 者 于 一
还 有 权 判 决 国 会 通 过 的 法 律 和 各 级 政 后 者 庇 护 之 下 ; 司法 部 门 的 软 弱 必 然 因

美国第一位女性法官桑德拉戴奥康纳的历史故事

美国第一位女性法官桑德拉戴奥康纳的历史故事

美国第一位女性法官桑德拉戴奥康纳的历史故事桑德拉·戴奥康纳(Sandra Day O'Connor)是美国历史上第一位女性联邦最高法院大法官,她的职业生涯充满了挑战和突破。

本文将为您讲述桑德拉·戴奥康纳的历史故事,展现她在美国司法领域的重要贡献。

一、早年经历桑德拉·戴奥康纳于1930年出生在亚利桑那州的埃尔帕索。

她成长在一个传统的农场家庭,从小就展现出聪明才智和独立精神。

在高中毕业后,她进入斯坦福大学攻读经济学,并在1950年毕业时获得了学士学位。

二、从律师到联邦最高法院在进入斯坦福法学院攻读法学之前,戴奥康纳曾面临许多挑战。

当时法学院的招生机构一直是男性主导,女性律师非常罕见。

然而,她坚持自己的梦想,并于1952年获得了法学硕士学位。

毕业后,她遇到了婚姻问题,但戴奥康纳并没有因此放弃职业发展。

在律师事务所工作几年后,戴奥康纳出色的表现和专业素养引起了人们的关注。

在1965年至1969年间,她担任亚利桑那州参议院的成员,并成为第一位担任该职位的女性。

此后,她在亚利桑那州任职法官,并逐渐在法律界拥有了良好的声誉。

1981年,时任美国总统罗纳德·里根任命桑德拉·戴奥康纳担任联邦最高法院大法官,这一任命创造了历史。

她成为首位女性在联邦最高法院任职,并开创了一个新时代,为平等和女性权益争取了更多的机会。

三、戴奥康纳的影响与贡献桑德拉·戴奥康纳在担任联邦最高法院大法官期间,为美国司法体系做出了重要贡献。

她以公正、独立和坚定的态度处理各种案件,并将重要的法律原则融入到判决中。

戴奥康纳在议会表达和决策中也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她在许多个案中支持个人权利和自由,例如在妇女权益、少数族裔权益和同性恋权益方面的问题上持进步立场。

她的决策和观点促进了社会的公平和平等发展。

此外,她还为法律教育做出了重要贡献。

戴奥康纳积极参与法学院和法学教育的改革,并通过写作、演讲和讲座传授她的经验和知识。

法官独立的具体制度

法官独立的具体制度

法官独立的具体制度
法官独立是司法领域的基本原则之一,它旨在保证法官能够在审判过程中独立、无偏地行使职权,避免受到外界的干涉和压力。

具体的制度安排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任命程序:法官应当经过透明、公正的程序进行任命,确保其独立性。

具体程序可以包括公开选拔、面试、考试等环节。

2. 任期制度:法官的任期应当有限,以防止长期任职导致权力腐败、失去独立性。

一般情况下,法官的任期应当固定,并且不能被随意延长或中途罢免。

3. 薪酬保障:法官应当享有相对较高的薪酬,以确保其独立地履行职责,不受贪腐和外部利益的干扰。

4. 院内独立:法官在审判过程中应当独立行使职权,不受其他法官、同行或上级机构的干涉。

法官不应当受到内部或外部的压力、威胁或操纵。

5. 法官制度的独立性:法官应当独立于其他政府部门和政治势力,不能受其干涉或指示。

法官需要拥有专业知识和独立裁决的权力,以确保他们能够公正地解释和适用法律。

这些具体制度安排有助于确保法官在司法实践中能够独立行使职权,保护公民和社会的权益。

同时,也需要配以有效的监督机制,以防止滥用职权、贪污和腐败等问题的发生,维护司法公正和权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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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摘要最高法院大法官的独立与制衡在不同的国家存在很大的区别,特别是不同的法系的国家,有着完全不一样的法律界限。

本文试对此进行分析论证。

论文关键词法官独立制衡
2010年1月27日,美国总统奥巴马在国会发表了国情咨文,再次充分展示了他的雄辩才华——在七十分钟的演说中,他共获得八十次掌声,其中大部分还包括听众的起立致敬。

不过,令人关注的不是掌声,而是大厅里一群永远不鼓掌、不起立的人。

永远不起立、不鼓掌的人之一:军人。

美国参谋长联席会议成员——军人不干政,除了有关军队之外的事务,不鼓掌。

永远不起立、不鼓掌的人之二:美国最高法院的大法官。

总统的卓越政绩不曾让大法官们激动欢呼,总统对最高法院在Citizens United v. Federal Election Commission一案中的判决提出的批评也不曾让大法官们有所动摇。

几位大法官看上去一派老弱病残,但在掌声和人群的暴风骤雨中,我自岿然不动。

他们从不鼓掌,因为他们代表国家权力的另一端:司法独立、公正;他们从不鼓掌,也因为他们对自身所拥有的巨大权威和独立性所抱持的谨慎和克制的态度。

最高法院作为美国联邦最高司法机构所具有的巨大权威和独立性,一直是美国人心目中民主制度的标志之一。

处于联邦法院的顶点,最高法院有权作出最终决定且不受审查。

从这个角度来说,最高法院大法官在司法审查权上所享有的巨大独立性,应该为世界上任何一个法官所艳羡。

然而,司法独立又不是放任自流,美国人包括大法官本身都深深地认识到人性的复杂和个人智识的有限性:“一个有权作下最终决定且不受审查的法院,比任何其他法院需要我们更详细的监督。

不受审查的权力可能使我们纵容自己,而不致力于冷静地自我分析……” 。

美国宪法中的制衡原则对最高法院的权力依然有效,这种制衡来自于其他权力部门,也来自于最高法院内部,甚至来自于大法官本人。

一、法官PK总统:独立和权力的角力
2009年7月13日,美国联邦参议院将开始就索托玛约(Sonia Sotomayor)的大法官提名案举行听证会。

而提名这位历史上第一个拉美裔大法官候选人的奥巴马总统12日从白宫打电话给索托玛约,预祝她顺利过关。

是的,对大法官独立性的第一层考验就是:总统的提名权和参议院的确认权。

虽然每个总统心目中对于最高法院大法官都有自己的评判标准,然而总统挑选被提名者的决定性因素必然是他或她过去对公共政策的立场和政治倾向性。

所有的总统都曾试图通过大法官提名权来操控最高法院的倾向性。

在历史上,这样的情况也确实出现过,如1870年,格兰特总统任命了两个大法官,立刻使当时有关联邦政府的货币权力之关键性裁决发生逆转。

不过,总的来说最高法院的变化并不是突然的,独立性和连续性依然是最高法院首要的关注点。

这主要根源于大法官制度中另外一个重要的规定:大法官任期无限制和严格的弹劾程序。

大法官的任期几乎是无限制的,“大法官非依弹劾不得罢免”,严格的弹劾程序和苛刻的弹劾理由又使得这一程序甚少启用。

历史上,大部分大法官是在身体条件无法胜任的情况下才选择退休,职业生涯基本上长达十几甚至几十年。

而总统的任期只有四年,至多连任一次,在这八年的任期内,有的总统甚至来不及任命一位大法官。

哈里·杜鲁门总统曾经说过:“最高法院的人事安排这种事简直无法干……我试过,但是没有用……无论什么时候,只要你把一个人送到最高法院,他就不再是你的朋友了。

我敢肯定这一点。

”一个人穿上法官长袍就变得不一样了吗?对这样的议论,法官弗兰克福特先生的回答是,“如果他是一个好人,他就会变!”1969年厄尔·沃伦大法官在回顾他十六年的首席法官的生涯时指出,我个人从来没有“见过一个身在最高法院若干年而不在实质上改变他的观点的人……如果你要在最高法院忠于职守,你就必须改变自己”。

而这种改变更令人意味深长之处在于,其一方面源于法官本人的主动性,表明其在职业生涯中的思考和判断独立于任命者,另一方面是因为美国最高法院大法官们的独立并不是绝对的,有的时候牵制来自于同事,有的时候约束甚至来源于大法官们奉之为圣经的宪法和法律,也就是说,“被改变”这种现象同样存在于充分享有司法独立权的大法官身上。

二、法官PK法官:个人独立对个人独立的制约
最高法院审查的每一宗案件都会让其成为暴风雨的中心,相对于法庭上的唇枪舌剑和社会舆论的夹枪带棒,最高法院内部法官之间的博弈显然要绅士得多,却同样充满你来我往的对抗。

现任9位大法官中,有2位女性、2名纽约客、6位罗马天主教徒、1位新教徒、2位犹太人、2位意大利裔人,以及非洲裔、西班牙
裔各1人,充分体现了地域、宗教、种族、性别的多元。

九个法官,每个法官都拥有独立平等的司法裁决权,每个法官可能基于自己的社会见识、司法观念、公共立场形成了自己的意见,每个法官都希望自己的意见成为最后公诸于世的判决文件,九个人便形成了相互制约的关系,谁也不能独断专行。

大家在激烈的言语冲突、思想碰撞中修正自己的意见、妥协、平衡,最后所形成的法庭意见(opinion of the court)往往已经脱离了大法官们自己的预设判断。

幸而,这份法庭意见即使代表了多数法官的意志,但并不剥夺其他法官发表其见解的权利。

有些法官尽管同意判决结果,但可能不同意判决的根据和逻辑,他们可以另外提出补充意见。

有些法官根本不同意判决结果,他们也有权利发表自己的意见,称之为少数意见,所有这些意见都一一记录在案。

补充意见和少数意见尽管不能改变案件的判决结果,但是它在形式上保证了每个法官独立思考和判断的权利。

每个法官都是精挑细选出来的法学精英,他的意见可能是为弱者不同凡响的呐喊,迫使多数派考虑和应对少数派对判决理由和后果的有力质疑,引起社会对弱势群体和少数力量的关注;他的意见可能是一种超越时代的远见卓识,正如约翰·哈兰大法官在种族歧视色彩浓重的1896年写下的著名异议:“我们的宪法是不承认肤色差别的,它不承认、也不容忍公民中间出现等级……在涉及国家最高法律所保障的人权时,法律不分环境和肤色,对所有人一视同仁。


三、法官PK法律:精神独立对法律独立的尊重
那么,大法官本人呢,他如何看待自己手上所拥有的巨大司法独立权?在法律领域浸淫多年后终于踏入了那个至高无上的司法殿堂,他会如何充分行使宪法赋予的司法独立权?出乎意料之外又在情理之中,美国最高法院的大法官几乎都是有意识或本能地选择了自我限制于正常人所看不到的壁垒之中——这一壁垒来源于法律遗产;来源于长期以来发挥作用的案件的影响;来源于对判例的尊重;来源于司法自我约束习惯做法的重大作用和对立法程序的尊重;一言以蔽之,来源于这样一种法律传统。

奠定了宪法至高无上地位和最高法院巨大权力基础的首席大法官约翰·马歇尔曾经比较过两者的权威:“司法的权力,同法律的权力相比,是不存在的。

最高法院是法律的唯一工具,它别无企求。


因为,他们虽然是认真钻研过法律并受过严格法律训练的人,通过学习、思考和历练在这个领域享有权威的话语权并得到了世人的普遍认可,可是他们仍然是人,“不是看不见、摸不着的幽灵,他们与人类的感情是相通的。

”法官卡多佐先生曾经用优美生动的语言描述道:“淹没其他人的潮流,不会偏转流向,把法官们闲置在一边。

”为了独立于自我偏好、偏见和人情琐事,他们求助于唯一的上司——法律。

小奥利弗·温德尔·霍姆斯大法官为最高法院提供了三十年的热忱服务,直到九十一岁高龄时才告老退休。

他为最高法院问题观察家所称道的是正他对法律程序的尊重和立法裁决的坚决拥护,纵使他不止一次毫不客气地说立法裁决使他“作呕”。

他曾对同事斯通说过一段话被人们频繁引证:“年轻人,大约在七十五年前,我得知我不是上帝。

因此,当人们想要做某些宪法并没有明确予以禁止的事情的时候,我就说,无论我喜欢与否,…妈的,反正得让他们干!”
正因如此,如果说世界上还存在着那么一种制衡享有巨大司法独立权的大法官们的终极因素,那么这无疑就是法律。

对他们来说,相信民主意味着“忠实于整个法律,是每天而不是时有时无;不仅忠实于那些限制了其他人的权力的法律,而且也忠实于那限制了自己的权力的法律。


行文至此,我仍在思考,究竟是什么铸就了美国人引以为傲的司法独立,让它在坚持法院权力和权威的同时又不致放任自流?美国人的答案来源于英国学者夏普洛的那句名言:“司法独立是程序方面精心的设计。

”对于代表美国司法制高点的最高法院,美国人永远在独立和制衡之间寻求平衡点,通过精心设计将这种平衡固定为一套客观可行的制度。

自然,没有任何一套社会制度是完美不变的,然而,只要“法律、公正、独立”的理念长在,而行使权力的人——大法官本人——愿意以尊重和克制的态度对待这一“不受审查的权力”,那么,最高法院就会与尊重司法独立、追求司法公正的精神一道,永远具有鲜活的生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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