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向纳税人赠阅《中国税务报》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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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国家税务局印发《海南省国家税务局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海南省国家税务局印发《海南省国家税务局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海南省国家税务局印发《海南省国家税务局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海南省国家税务局•【公布日期】2003.12.22•【字号】琼国税发[2003]419号•【施行日期】2003.12.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海南省国家税务局印发《海南省国家税务局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琼国税发〔2003〕419号)各市、县国家税务局,洋浦国家税务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省局制定了《海南省国家税务局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对执行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请及时向省局(征管处)报告。

二○○三年十二月二十二日海南省国家税务局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印发的《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试行办法》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已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

第三条税务机关依据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负责纳税人纳税信用等级的评定工作。

纳税信用等级的评定,坚持依法、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按照统一的标准、方法和程序进行。

第二章评定标准第四条纳税信用等级的评定标准为纳税人遵守税收法律、行政法规以及接受税务机关依据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进行管理的情况。

具体指标为:(一)税务登记情况1.开业登记;2.扣缴税款登记;3.税务变更登记;4.登记证件使用;5.年检和换证;6.银行帐号报告;7.纳税认定情况。

(二)纳税申报情况1.按期纳税申报;2.按期纳税申报准确率;3.代扣代缴按期申报;4.代扣代缴按期申报准确率;5.报送财务会计报表和其他纳税资料。

(三)帐簿、凭证管理情况1.报送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和会计核算软件;2.按照规定设置、保管帐簿、凭证,根据合法、有效凭证记账,进行核算;3.发票的领购、保管、开具、取得;4.税控装置的安装、保管、使用;5.防伪税控系统的安装、保管、使用。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目录(2010年至2017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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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1号2010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号2010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3号2010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4号2010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5号2010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6号2010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7号2010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8号2010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9号2010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10号2010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11号2010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12号2010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13号2010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14号2010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15号2010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16号2010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17号2010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18号2010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19号2010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0号2010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1号2010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2号2010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3号2010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4号2010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5号2010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6号2010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7号2010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8号2010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9号2010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30号2010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31号2011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1号2011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号2011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号2011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号2011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5号2011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6号2011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7号2011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8号2011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9号2011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10号2011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11号2011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12号2011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13号2011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14号2011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15号2011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16号2011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17号2011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18号2011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19号2011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0号2011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1号2011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2号2011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3号2011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4号2011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2011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6号2011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7号2011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8号2012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号2012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告2012年第1号2012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7号201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2012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8号2012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9号2012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0号2012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1号2012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2号2012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3号2012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4号2012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2012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6号2013国家税务总局、交通运输部公告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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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2016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9号2016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0号2016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1号2016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2号2016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2016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4号2016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5号2016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6号2016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7号2016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8号2016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9号2016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30号2016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31号2016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32号2016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33号2016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34号2016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35号2016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36号2016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1号2016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2号2016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3号2016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4号2016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5号2016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6号2016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7号2016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8号2016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9号2016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0号2016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1号2016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2号2016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3号2016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4号2016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5号2016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6号2016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7号2016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8号2016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9号2016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60号2016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61号2016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62号2016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63号2016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64号2016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65号2016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66号2016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67号2016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68号2016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69号2016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0号2016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1号2016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2号2016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3号2016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4号2016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5号2016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6号2016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7号2016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8号2016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9号2016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80号2016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81号2016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82号2016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83号2016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84号2016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85号2016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86号2016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87号2016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88号2016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89号2016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90号2016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91号2017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号2017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2号2017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3号2017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号2017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5号2017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6号2017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7号2017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8号2017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9号2017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4号2017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5号2017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6号2017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7号2017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8号2017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9号2017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20号2017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21号2017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22号2017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23号2017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24号2017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25号2017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26号2017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27号2017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28号2017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29号2017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30号2017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31号2017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32号2017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33号2017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34号2017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35号2017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36号2017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37号2017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38号2017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39号2017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0号2017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1号关于发布《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操作指南》的公告关于“公司+农户”经营模式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公告关于发布《网上纳税申报软件管理规范(试行)》的公告关于发布《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关于肉桂油、桉油香茅油增值税适用税率问题的公告关于企业股权投资损失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关于取消合并纳税后以前年度尚未弥补亏损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公告关于项目运营方利用信托资金融资过程中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公告关于干姜、姜黄增值税适用税率问题的公告关于发行2010年印花税票的公告关于发布《出口货物税收函调管理办法》的公告关于绝缘油类产品不征收消费税问题的公告关于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方出售资产行为有关税收问题的公告关于发布《税务师事务所职业风险基金管理办法》的公告关于《内地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安排》议定书生效执行的公告关于农用拖拉机收割机和手扶拖拉机专用轮胎不征收消费税问题的公告关于制种行业增值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关于发布试点物流企业名单(第六批)的公告关于企业取得财产转让等所得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关于查增应纳税所得额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处理问题的公告关于印发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等企业所属二级分支机构名单的公告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芬兰共和国政府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及议定书生效执行的公告关于金融企业贷款利息收入确认问题的公告关于工会经费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据问题的公告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关于支持和促进就业有关税收政策具体实施问题的公告关于公布现行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关于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计税依据核定问题的公告关于发布《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海南试点管理办法》的公告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注销前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关于电网企业输电线路部分报废损失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关于中外合作开采石油资源适用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有关事宜的公告关于《内地和香港特别行政区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安排》第三议定书生效执行的公告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新加坡共和国政府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第三议定书生效执行的公告关于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复审期间企业所得税预缴问题的公告关于飞机维修业务增值税处理方式的公告 [全文废止]关于个人提前退休取得补贴收入个人所得税问题的公告关于发票专用章式样有关问题的公告关于纳税人销售伴生金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关于企业年金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补充规定的公告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土库曼斯坦政府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及议定书生效执行的公告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尼泊尔王国政府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及议定书生效执行的公告关于代理出口货物相关税收问题的公告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巴哈马国政府关于税收情报交换的协议》生效执行的公告关于增值税防伪税控一机多票系统开具普通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全文废止]关于《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美利坚合众国政府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第十九条解释的主管当局协议》生效关于发布《网上纳税申报软件业务标准》的公告关于扩大适用免抵退税管理办法企业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关于执行中英等双边税收协定技术服务费条款有关问题的公告关于皂脚适用增值税税率问题的公告关于进一步完善税务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关于发布《海上油气生产设施弃置费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关于纳税人销售自产货物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有关税收问题的公告关于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管理若干问题的公告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关于煤矿企业维简费和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关于雇主为雇员承担全年一次性奖金部分税款有关个人所得税计算方法问题的公告关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增值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外汇管理局、海关总署、关于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制度改革的公告关于第五届黄汲清青年地质科学技术奖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问题的公告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根西岛政府关于税收情报交换的协定》及谅解备忘录生效执行的公告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马恩岛政府关于税收情报交换的协定》生效执行的公告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泽西岛政府关于税收情报交换的协定》及谅解备忘录生效执行的公告关于节约能源、使用新能源车辆减免车船税的车型目录(第一批)的公告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百慕大群岛政府关于税收情报交换的协定》及谅解备忘录生效执行的公告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阿根廷共和国政府关于税收情报交换的协定》生效执行的公告关于部分产品增值税适用税率问题的公告关于部分玉米深加工产品增值税税率问题的公告关于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公告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地区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免抵退税管理办法(暂行)关于小型微利企业预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关于执行内地与港澳间税收安排涉及个人受雇所得有关问题的公告交通运输部关于发布《船舶车船税委托代征管理办法》的公告关于国寿投资控股有限公司相关税收问题的公告关于中央财政补贴增值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埃塞俄比亚联邦民主共和国政府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及议定书生效执行的公告关于直销企业增值税销售额确定有关问题的公告关于发布《熊猫普制金币免征增值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关于发布《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期间航空运输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关于纳税人采取“公司+农户”经营模式销售畜禽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中非居民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关于承印境外图书增值税适用税率问题的公告关于企业政策性搬迁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公告关于金融机构销售贵金属增值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丹麦王国政府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及议定书生效执行的公告关于纳税人投资政府土地改造项目有关营业税问题的公告关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等4家企业二级分支机构名单的公告关于旅店业和饮食业纳税人销售非现场消费食品增值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关于发布《定点联系企业名册管理办法》的公告关于非居民企业派遣人员在中国境内提供劳务征收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关于中澳税收协定适用于澳大利亚新增税种的公告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申报表的公告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总分机构试点纳税人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关于个人投资者收购企业股权后将原盈余积累转增股本个人所得税问题的公告关于发布《委托代征管理办法》的公告关于苏州工业园区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法人合伙人企业所得税政策试点有关征收管理问题的公告关于电网企业电网新建项目享受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公告关于下放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审批权限有关事项的公告关于纳税人开发回迁安置用房有关营业税问题的公告关于商业零售企业存货损失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政府对所得和财产收益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及议定书生效执行的关于发布《邮政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关于发布《铁路运输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关于铁路运输和邮政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比利时王国政府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及议定书生效执行的公告关于依据实际管理机构标准实施居民企业认定有关问题的公告关于公开行政审批事项等相关工作的公告关于发布《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退(免)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关于农用挖掘机、养鸡设备系列、养猪设备系列产品增值税适用税率问题的公告关于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出口货物退(免)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关于发布第一批取消进户执法项目清单的公告关于发布第二批取消进户执法项目清单的公告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厄瓜多尔共和国政府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及议定书生效执行的公告关于发布增值税发票税控开票软件数据接口规范的公告关于企业因国务院决定事项形成的资产损失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关于简化增值税发票领用和使用程序有关问题的公告关于逾期未办理的出口退[免]税可延期办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关于发布取消简并涉税文书报表的公告关于杏仁油、葡萄籽油增值税适用税率问题的公告关于扩大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关于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个人所得税问题的公告关于发布《电信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关于调整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票面内容的公告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瑞士联邦委员会对所得和财产避免双重征税的协定》及议定书生效执行的公告关于发布《出口退(免)税企业分类管理办法》的公告关于成品油消费税纳税申报有关问题的公告财政部关于实施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政策的公告关于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关于电池、涂料消费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目录[2014年版]关于3项企业所得税事项取消审批后加强后续管理的公告关于非居民企业间接转让财产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关于部分税务行政审批事项取消后有关管理问题的公告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调整海南离岛旅客免税购物政策的公告关于发布适用启运港退(免)税政策的运输企业及运输工具名单的公告关于发布第一批税务行政处罚权力清单的公告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法兰西共和国政府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及议定书生效执行的公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教育部、民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具体实施问题的补关于中日税收协定适用于日本新开征地方法人税的公告关于执行《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公告关于修订《葡萄酒消费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关于企业向境外关联方支付费用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公告关于贯彻落实扩大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关于调整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关于全面推行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有关问题的公告关于个人非货币性资产投资有关个人所得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关于进一步加强出口退(免)税事中事后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关于发布《耕地占用税管理规程(试行)》的公告关于修改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4年版)部分申报表的公告关于《多边税收征管互助公约》生效执行的公告关于3项个人所得税事项取消审批实施后续管理的公告关于合理简并纳税人申报缴税次数的公告关于纳税信用A级纳税人取消增值税发票认证有关问题的公告关于兽用药品经营企业销售兽用生物制品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关于完善纳税信用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关于更新税务行政许可事项目录的公告关于税务行政许可若干问题的公告关于《内地和香港特别行政区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安排》第四议定书生效执行的公告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后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关于发布《纳税人转让不动产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关于发布《不动产进项税额分期抵扣暂行办法》的公告关于发布《纳税人提供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关于发布《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关于发布《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旅游局关于口岸进境免税店政策的公告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委托地税机关代征税款和代开增值税发票的公告关于融资融券业务营业税问题的公告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印度尼西亚共和国政府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议定书生效执行的公告关于延长2016年出口退(免)税相关业务申报期限的公告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关于修订《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公布办法(试行)》的公告关于发布增值税发票税控开票软件数据接口规范的公告关于明确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关于修改按经费支出换算收入方式核定非居民企业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公式的公告关于发布《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跨境应税行为增值税免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部分试点纳税人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调整的公告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巴林王国政府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议定书生效执行的公告关于优化完善增值税发票查询平台功能有关事项的公告关于发布《促进残疾人就业增值税优惠政策管理办法》的公告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关于在内地使用香港居民身份证明有关问题的公告关于公布符合条件的销售熊猫普制金币纳税人名单(第六批)的公告。

海南省国家税务局系统2012年国家公务员公示公告

海南省国家税务局系统2012年国家公务员公示公告

根据中共中央组织部、⼈⼒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公务员局关于中央机关及其直属机构2012年度考试录⽤公务员有关⼯作要求,经过笔试、⾯试、体检、考察等程序,海南省国家税务局系统拟录⽤陈⾬等同志为公务员,现将拟录⽤⼈员名单予以公⽰。

公⽰期为7天(⾃公告发布之⽇起),如有异议,请向海南省国家税务局⼈事处反映。

监督电话:*************。

T D w i d t h = 2 3 5 > p > wm WS 'Y f[ / p > / T D > / T R > T R > T D w i d t h = 6 6 > P a l i g n = c e n t e r > 6 2 / p > / T D > T D w i d t h = 9 2 >序号姓名性别准考证号毕业院校或⼯作单位1陈⾬男340234089206安徽建筑⼯业学院2⽂虹岚⼥348245180107⼤连民族学院3张豪男349141214012河南城建学院4赵青叶⼥349143294728湘潭⼤学5彭兰⼥349143332408湖北襄樊学院6莫华怡⼥349146010304华东政法⼤学7莫婉珍⼥349146011012西南政法⼤学8吴海莹⼥349212101903天津⼤学9李帅男349212121907天津财经⼤学10仇⽅建男349213042717温州⼤学11李道旭男349214172810⼭西财经⼤学12赵⽂婷⼥349221611030辽宁⼤学13张超男349223020629哈尔滨⼯业⼤学14赵浩男349223032019⿊龙江省委党校15王优⼥349231210830上海理⼯⼤学16徐明倩⼥349231210903上海外国语⼤学17刘翼⼥349231210904上海海事⼤学18孙⼼茹⼥349231210910中国计量学院19张⼒男349232372101湖南商学院20蓝丽春⼥349233034506浙江⼯业⼤学之江学院21祝秀琴⼥349235522903华侨⼤学22徐奎男349235540512华中科技⼤学23刘超男349236090301上海理⼯⼤学24凌宇翔男349236112619九江学院25赖娟⼥349236132612华北科技学院26李靖⼥349236183315南昌⼤学27易绍仲男349236222318南昌⼤学28邓鹏男349236271904景德镇陶瓷学院29张翔宇男349236295610江西师范⼤学30黄丽莎⼥349236302220南昌⼤学31王伟⼒男349237112305济南⼤学32陆艳平男349237190522海南⼤学33李佳颖⼥349237261312西北⼤学34陈千鹏男349239431813集美⼤学35刘宝娟⼥349239440123烟台⼤学⽂经学院36李峰男349239683623⼭东⼤学37王强辉男349241050818郑州⼤学38缑聪娜⼥349241061327河南财经政法⼤学39刘畅男349241185711西藏民族学院40孙丽丽⼥349242067501武汉⼯业⼤学41李娟⼥349242100713武汉⼤学42李卉⼥349242122122中南财经政法⼤学43马原男349242122415中南民族⼤学44陈芳⼥349242142408武汉⼤学45付建廷男349242152520中南民族⼤学45付建廷男34924215252047熊婧怡⼥349242201828 48何晶⼥34924322302550谢晓⽂男349243250518 51杨新辉男349243259317 52曾郁男349243276118 53欧彬男349243286225 54邹剑平⼥349243312826 55郑⽉理男34924417652557李海萍⼥349246020111 58肖云旭⼥349246020230 60王静⼥349246021008 61苏⼩雪⼥349246021017。

海南国税:营改增试点纳税人涉税事项告知书[税务筹划优质文档]

海南国税:营改增试点纳税人涉税事项告知书[税务筹划优质文档]

海南国税:营改增试点纳税人涉税事项告知书[税务筹划优质文档] 尊敬的营改增纳税人:经国务院批准,从2016年5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以下简称营改增)试点,建筑业、房地产、金融业、生活服务业等全部营业税纳税人,纳入试点范围,由缴纳营业税改为缴纳增值税。

请广大试点纳税人及时办理营改增试点涉税事项,以享受营改增改革红利。

一、相关涉税事项办理流程我们在对省地税移交征管信息进行清分的基础上,按照平稳过渡的原则,已从后台为您做了税务登记、税(费)种认定、普通发票票种核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个体定税、税收优惠资格确认等业务。

请您登录海南省国家税务局门户网站,在主页面“试点纳税人涉税事项办理情况查询系统”模块输入纳税人识别号进入系统查询确认,并根据系统提示信息进行下列相关业务的后续办理。

(一)一般纳税人登记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的相关文件规定,我们已为营改增前年销售额(2015年年营业税销售额/1.03)大于500万的试点纳税人,办理了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请您下载填写《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表》,并于4月25日前交至主管国税机关办税服务厅。

(如您是国地税共管户并已在国税局办理过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则无需重复办理此项业务)(二)发票领用如果系统中核定的普通发票信息已满足您的日常经营需求,您可携带地税发放的《发票领用簿》到当地主管国税机关领取发票,并于2016年12月31日前领取国税发票领用簿。

(三)普通发票票种核定或调整如系统中没有您的普通发票信息或已有信息不能满足您的需求,请携带税务登记证件、经办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并下载填写《纳税人领用发票票种核定表》(2份)于4月25日前到主管国税机关办税服务厅办理申请或调整手续。

(四)增值税专用发票核定及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审批如果您是一般纳税人且需要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 请携带税务登记证件、经办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并下载填写《纳税人领用发票票种核定表》(2份)、《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1份)、《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申请单》(1 份),于4月25日前前往主管国税机关办税服务厅办理发票票种核定和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审批手续。

赠送礼品、物品是否视同销售的问题(地方口径)-财税法规解读获奖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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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实务类价值文档首发!赠送礼品、物品是否视同销售的问题(地方口径)-财税法规解读
获奖文档
银行、保险机构赠送礼品是否视同销售的问题
各地国税
地区口径
河北国税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全面推开营改增有关政策问题的解答(之五)
十三、关于保险公司销售保险时赠送促销品征收增值税问题保险公司销售保险时,附带赠送客户的促销品,如刀具、加油卡等货物,不按视同销售处理。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全面推开营改增有关政策问题的解答(之七)
四、关于银行在提供金融服务的同时,赠送给客户的礼品是否要做视同销售问题银行在提供金融服务时,赠送给客户的礼品不做视同销售处理。

其他企业同类行为照此办理。

标注:河北国税在解释的时候,大家可以关注,是在提供服务的同时,这是前提。

不过我们知道,保险公司是销售保险服务的,银行是提供金融服务的,比如贷款。

那此时如果是客户来办理存款时,是不是提供金融服务呢?有的人士认为存款并没有产生收入,只是产生了成本,我们认为产生的成本是基于取得的资金价值,可以间接产生收入,因此我们理解也宜属于提供服务的过程,大家可以看看,因为竞争的存在,存款人在银行得到的待遇往往是比较高的,这当然是属于服务的竞争表现。

山东国税
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政策指引(七-八)5月24日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政。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海南省地方税务局税收违法行为检举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海南省地方税务局税收违法行为检举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海南省地方税务局税收违法行为检举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布日期】2010.12.10•【字号】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0年第4号•【施行日期】2011.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海南省地方税务局税收违法行为检举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2010年第4号)现将《海南省地方税务局税收违法行为检举管理暂行办法》予以发布,自2011年1月1日起执行。

1999年4月8日印发的《海南省地方税务局税务违法案件举报管理办法》(琼地税发[1999]113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二○一○年十二月十日海南省地方税务局税收违法行为检举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单位、个人依法检举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行为(以下简称税收违法行为)的权利,规范税收违法行为检举管理工作(以下简称检举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国家税务总局《税务违法案件举报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地税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税收违法行为检举是指单位、个人采用书信、互联网、传真、电话、来访等形式,向我省地税机关提供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税收违法行为线索的行为。

采用前款所述的形式,检举税收违法行为的单位、个人称检举人;被检举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称被检举人。

检举人使用与其营业执照、身份证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的身份证件上一致的名称、姓名检举的,为实名检举;否则为匿名检举。

第三条检举管理工作坚持依法行政、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属地管理、严格保密的原则。

第四条设在各稽查局的税收违法案件举报中心(以下简称举报中心),负责税收违法行为的检举管理工作,各直属稽查局驻点检查科协助做好本局举报中心受理管理工作。

第五条举报中心主要负责检举管理工作。

举报中心的主要职责是:(一)受理、处理、管理检举材料;(二)转办、交办、督办、催办检举案件;(三)跟踪、了解、掌握检举案件的查办情况;(四)上报、通报、报送举报中心工作开展情况及检举事项的查办情况;(五)统计、分析检举管理工作的数据情况;(六)负责本级检举奖金的发放和对检举人的答复工作;(七)省局举报中心负责指导、监督、检查各直属稽查局的检举管理工作。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5号国家税务总局进一步简化和规范个人无偿赠与或受赠不动产免征营业税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5号国家税务总局进一步简化和规范个人无偿赠与或受赠不动产免征营业税

关于印发《新旧财政总预算会计制度有关衔接问题的处理规定》的通知财库〔2015〕205 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修订后的《财政总预算会计制度》(财库〔2015〕192 号,以下简称新制度)自2016年1 月1 日起施行。

为了确保新旧制度顺利衔接、平稳过渡,促进新制度的有效贯彻实施,我部制定了《新旧财政总预算会计制度有关衔接问题的处理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我部。

附件:新旧财政总预算会计制度有关衔接问题的处理规定财政部2015年10月30日附件新旧财政总预算会计制度有关衔接问题的处理规定修订后的《财政总预算会计制度》(财库〔2015〕192 号,以下简称新制度)自2016年1 月1 日起施行。

为了确保新旧制度顺利过渡,现对财政总预算会计新旧制度衔接问题规定如下:一、新旧制度衔接总要求(一)2015年年终结账采用按原制度办理年终转账和结账,按新制度记入新账的办法。

自2016年1 月1 日起,各级财政总预算会计应当严格按照新制度的规定进行会计核算和编报会计报表。

(二)各级财政总预算会计应当按照本规定做好新旧制度的衔接。

相关工作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根据原账编制2015年年终转账后的科目余额表。

2.按照新制度设立2016年1 月1 日的新账。

3. 2015 年年度终了后,原账中各会计科目余额按照本规定进行调整,按调整后的科目余额编制科目余额表,作为新账各会计科目的期初余额。

原账中各会计科目是指原制度规定的会计科目,以及按照财政部印发的有关财政总预算会计核算补充规定增设的会计科目。

新旧会计科目对应关系参见本规定附表。

4.根据新账各会计科目期初余额,按照新制度编制2016年1 月1 日期初资产负债表。

(三)相关资产、债务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新制度规定,于2015年12月20日前向财政总预算会计提供核算反映股权、债权、债务等所需的相关资料。

(四)及时调整会计信息系统。

海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的通知

海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的通知

海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海南省国家税务局•【公布日期】2004.06.28•【字号】琼国税发[2004]218号•【施行日期】2004.06.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增值税,税收征管正文海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的通知(琼国税发〔2004〕218号)各市、县国家税务局,洋浦国家税务局:为防范利用税务机关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代开发票)进行偷骗税的违法犯罪活动,强化增值税监管,堵塞税收漏洞,总局近日下发了《关于加强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4〕68号),现结合我省实际,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自2004年7月份申报期起,代开发票的税务机关应指定专人负责对上月代开的专用发票逐票填录《代开发票开具清单》(以下简称《开具清单》,见附件1),并利用“代开专用发票开具清单采集软件”生成《开具清单》电子信息。

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使用代开发票抵扣税款的,在2004年7月份申报期内应报送税款所属期为5月份的《代开发票抵扣清单》(以下简称《抵扣清单》,见附件2)纸质资料、税款所属期为6月份的《抵扣清单》纸质资料和电子数据,以后各月申报期内均应报送税款所属期为上月的《抵扣清单》纸质资料和电子数据。

三、《开具清单》、《抵扣清单》信息采集软件及数据检查、汇总软件由国家税务总局统一开发,税务机关和纳税人免费使用。

自收文之日起,各市、县局可从总局网站直接下载或从省局FTP网下载“代开专用发票开具清单采集系统”和“数据检查、汇总软件”,省局FTP网下载路径:FTP://hngs/信息中心/四种发票/软件下载/ 。

纳税人可直接从国家税务总局网站(http://)下载“代开专用发票抵扣清单采集系统”;纳税人无法上网的,由当地税务机关下载后提供。

不具备独自使用信息采集软件条件的纳税人,可委托税务代理等中介机构代为采集,也可由税务机关代为录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促销展业赠送礼品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促销展业赠送礼品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促销展业赠送礼品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50号成文日期:2011-06-09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西藏、宁夏、青海省(自治区)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现对企业和单位(包括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等,以下简称企业)在营销活动中以折扣折让、赠品、抽奖等方式,向个人赠送现金、消费券、物品、服务等(以下简称礼品)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通知如下:一、企业在销售商品(产品)和提供服务过程中向个人赠送礼品,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征收个人所得税:1.企业通过价格折扣、折让方式向个人销售商品(产品)和提供服务;2.企业在向个人销售商品(产品)和提供服务的同时给予赠品,如通信企业对个人购买手机赠话费、入网费,或者购话费赠手机等;3.企业对累积消费达到一定额度的个人按消费积分反馈礼品。

二、企业向个人赠送礼品,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取得该项所得的个人应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税款由赠送礼品的企业代扣代缴:1.企业在业务宣传、广告等活动中,随机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对个人取得的礼品所得,按照“其他所得”项目,全额适用20%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

2.企业在年会、座谈会、庆典以及其他活动中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对个人取得的礼品所得,按照“其他所得”项目,全额适用20%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

3.企业对累积消费达到一定额度的顾客,给予额外抽奖机会,个人的获奖所得,按照“偶然所得”项目,全额适用20%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

三、企业赠送的礼品是自产产品(服务)的,按该产品(服务)的市场销售价格确定个人的应税所得;是外购商品(服务)的,按该商品(服务)的实际购置价格确定个人的应税所得。

四、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0]5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2]629号)第二条同时废止。

2023年海南省税务系统-纳税服务典型题汇编(含答案)

2023年海南省税务系统-纳税服务典型题汇编(含答案)

2023年海南省税务系统-纳税服务典型题汇编(含答案)学校:________ 班级:________ 姓名:________ 考号:________一、单选题(20题)1.纳税人享有主动了解,全面、准确、适时知晓税收法律法规的权利,这种权利属于纳税人的()A.税收政策知情权B.涉税程序知情权C.应纳税额核定知情权D.救济方式知情权2.纳税人新购置的固定资产,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方法的,最低折旧年限不得低于法律规定折旧年限的()。

A.50%B.60%C.70%D.80%3.税收宣传月宣传属于税收宣传中的( ) 。

A.日常宣传B.专题宣传C.专项宣传D.纳税咨询4.以下属于发票发放事项基本规范的是()。

A.实现网上登记、网上核对、网上反馈办理结果,并提供邮寄发票服务B.提供自助办税终端服务,实现纳税人自助领取发票C.纳税信用为D级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领用按辅导期一般纳税人政策办理,增值税普通发票领用实行交(验)旧供新,严格限量供应D.提供同城通办服务E.通过比对开票信息,提示纳税人及时调整发票版别和用量5.因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计算错误等失误,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可以追征。

A.3年内B.5年内C.10年内D.无限期6.《国家公务员行为规范》颁布的时间是:()。

A.2001年2月B.2002年2月C.2003年2月D.2004年2月7.下列纳税人依申请业务事项中,不属于条件即办事项的有()。

A.设立登记B.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C.外贸企业免退税办理D.海关完税凭证数据采集8.纳税人委托个体经营者加工应税消费品,消费税应()。

A.由受托方代收代缴B.由委托方在受托方所在地缴纳C.由委托方收回后在委托方所在地缴纳D.由委托方在受托方或委托方所在地缴纳9.根据税收和税法的概念,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A.税法的调整对象是税务机关与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之间的关系B.税收是国家与纳税人之间形成的以国家为主体的社会剩余产品分配关系C.从法律性质来看,税法属于授权性法规D.税收分配的客体是社会剩余产品,税收不能课及E.但可以课及V部分10.接打公务电话时,时间应当控制在()分钟之内。

2023年度海南省税务系统-纳税服务评估试题(含答案)

2023年度海南省税务系统-纳税服务评估试题(含答案)

2023年度海南省税务系统-纳税服务评估试题(含答案)学校:________ 班级:________ 姓名:________ 考号:________一、单选题(20题)1.对认证不符或密文有误的专用发票,主管税务机关应()。

A.退还纳税人B.立即销毁C.通知纳税人重新开具D.当即扣留2.突发事件发生时,首先发现的税务工作人员为第一知情人,( )为第一处置人。

A.办税服务厅负责人B.办税服务厅值班领导C.办税服务厅分管领导D.应急处置小组负责人3.税收宣传月宣传属于税收宣传中的( ) 。

A.日常宣传B.专题宣传C.专项宣传D.纳税咨询4.纳税人新购置的固定资产,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方法的,最低折旧年限不得低于法律规定折旧年限的()。

A.50%B.60%C.70%D.80%5.花生果仁出口免征增值税()。

A.是B.否6.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发生的真实出口货物劳务,因符合规定的原因造成在规定期限内未收齐单证无法申报出口退(免)的,应在退(免)税申报期限截止之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关举证资料,经税务机关批准后进行出口退(免)税申报。

A.延期申报的核准B.逾期申报退(免)税C.延期申报的审批D.延期缴纳税款审批E免抵退税审批7.下列有关会计基础的说法中不正确的是()。

A.基本准则规定我国所有单位的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应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B.基本准则规定我国企业的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应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C.事业单位会计除经营业务可采用权责发生制外,其他大部分业务采用收付实现制D.权责发生制要求,凡是当期已经实现的收入和应当负担的费用,无论款项是否收付,都应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计入利润表;凡是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在当期收付,也不应当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8.纳税服务的宗旨是()。

A.聚财为国,严格执法B.严格执法,以人为本C.聚财为国,以人为本D.聚财为国,执法为民9.按照绩效管理“三步走”总布局,2015年是()。

海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

海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

海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
【法规类别】税收征收管理
【发文字号】琼国税发[2003]217号
【发布部门】海南省国家税务局
【发布日期】2003.06.18
【实施日期】2003.06.1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海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
实施细则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
(琼国税发〔2003〕217号)
各市、县国家税务局,洋浦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2003〕47号文)和《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若干具体问题规定的说明》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关于简易申报问题
1.实行定期定额缴纳税款的纳税人,从2003年7月1日起实行简易申报方式纳税。

即:纳税人按照税务机关核定的纳税收入额、确定的限期、地点缴纳税款的,税务机关视同申报纳税,纳税人不必再。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报送“2009年度全国税收好新闻”参评作品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报送“2009年度全国税收好新闻”参评作品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报送“2009年度全国税收好新闻”参评作品的通知【法规类别】税收综合规定【发文字号】国税办发[2010]29号【发布部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日期】2010.04.15【实施日期】2010.04.15【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E0303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报送“2009年度全国税收好新闻”参评作品的通知(国税办发[2010]29号2010年4月15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局内各单位:为促进和引导全国税收新闻宣传工作,及时准确地宣传国家税收法律法规和政策,反映税收工作新进展、新成就,营造税收事业健康发展的良好环境,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税收宣传工作管理暂行规定》及2010年全国税收新闻宣传工作安排,税务总局拟组织评选“2009年度全国税收好新闻”。

现将《“2009年度全国税收好新闻”评选方案》印发你们,请各单位按照评选方案的要求,积极组织报送优秀税收新闻作品参加“2009年度全国税收好新闻”评选。

附件:“2009年度全国税收好新闻”评选方案一、活动组织时间参赛作品发表时间:2009年1月1日--2009年12月31日作品征集时间:2010年4月20日-2010年6月30日二、参选范围符合参评资格的单位在2009年1月1日-2009年12月31日刊播的以下新闻作品均可以参评:(一)发表在有正式刊号、公开发行的报纸、杂志上的新闻、图片、专题和发表在有正式书号的图书上的新闻、图片,可参加报刊好新闻、报刊好专题、图片好新闻评选;(二)在经正式批准的广播电台、电视台播出的新闻,可参加电视广播好新闻类的评选;(三)在经正式批准的电视台播出的涉税专题性新闻,可参加电视专题好新闻类的评选。

三、评奖标准和要求。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税务干部开会期间接受企业赞助到境外观光旅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税务干部开会期间接受企业赞助到境外观光旅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税务干部开会期间接受企业赞助到境外观光旅游问题的通报【法规类别】税收综合规定【发文字号】国税发[2004]104号【发布部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日期】2004.08.12【实施日期】2004.08.12【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E030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税务干部开会期间接受企业赞助到境外观光旅游问题的通报(国税发[2004]104号2004年8月12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扬州税务进修学院:最近,总局对部分税务干部在深圳市开会期间接受企业赞助,到境外旅游观光一事进行了调查。

经调查核实,这是一起违反《税务人员廉洁自律若干规定》的典型事件。

现将有关情况通报如下:自1999年始,由云南省国税局印刷厂、内蒙古金岁印刷厂(区国税局印刷厂)、黑龙江国税票站、陕西省兴瑞印务有限公司(省国税局印刷厂)发起,每年召开“全国税务系统票据印刷工作协作会”(以下简称“协作会”)。

2003年由深圳市地税局东鹏印刷厂承办,深圳市地税局邀请深圳市国税局共同成立了会务组。

2003年10月,东鹏印刷厂以会务组的名义向各地税务机关及票证印刷企业和印刷机械、材料生产厂商发出了邀请函。

广东省与会的印刷材料生产厂商冠豪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提出邀请参会税务人员出境旅游,会务组未将此情况向深圳市地税局、国税局领导汇报,也未反对制止,该厂商即向准备参加会议的税务人员发函,请有意参加出境旅游的人员准备好护照和相片。

2003年11月19日开会,20日会议结束后,总局征管司调研员胡静竹和山西省、吉林省、江西省、湖北省、深圳市、海南省、陕西省国税局以及北京市、内蒙古自治区、吉林省、安徽省、山东省、湖北省、深圳市地税局37名税务。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个人取得偶然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管理工作的紧急通知-琼地税发[2000]79号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个人取得偶然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管理工作的紧急通知-琼地税发[2000]79号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个人取得偶然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管理工作的紧急通知正文:----------------------------------------------------------------------------------------------------------------------------------------------------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个人取得偶然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管理工作的紧急通知(琼地税发[2000]79号)据了解,我省个别地方税务部门对个人取得偶然所得没有完全按照《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征收个人所得税,特别是对个人购买私人发售的彩票取得的中奖所得,有的没有按税法规定全额征税,有的只对一等奖征税,而对其他等次的奖金却没有征税,造成税款流失。

为了维护税法的严肃性、统一性,避免税款流失,增加财政收入,现就个人取得的偶然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的问题通知如下:一、对个人取得偶然所得必须严格按照《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征收个人所得税。

二、对个人购买中国福利彩票和中国体育彩票,一次中奖所得不超过1万元的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对一次中奖所得超过1万元的,应按中奖所得全额按20%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

三、对个人购买其它彩票取得中奖所得及个人参加其它有奖活动取得中奖、得奖所得,不论金额大小都应就一次取得中奖、得奖所得全额按20%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

四、个人取得的中奖、得奖所得由支付中奖、得奖所得的单位和个人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凡未代扣代缴的,由支付中奖、得奖的单位和个人缴纳应扣未扣的税款并按《征管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五、各级地方税务机关要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克服各种困难,采取积极有效措施,强化征管,堵塞漏洞,应收尽收。

各级地方税务机关,必须不折不扣地按照上述规定执行,不能以各种借口变通或不执行上述政策规定。

凡与上述政策不相符的做法,应立即改正过来。

省局将对上述政策执行情况进行突击抽查并对抽查结果进行通报。

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个人所得税减征有关问题的公告-琼府〔2020〕57号

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个人所得税减征有关问题的公告-琼府〔2020〕57号

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个人所得税减征有关问题的公告
正文:
---------------------------------------------------------------------------------------------------------------------------------------------------- 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个人所得税减征有关问题的公告
琼府〔2020〕57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现将在海南省内取得应税所得的残疾人、孤老人员、烈属及因自然灾害遭受重大损失的个人,减征个人所得税规定公告如下:
一、残疾人、孤老人员和烈属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经营所得,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

二、因风、火、水、地震等自然灾害造成生产、生活设施严重毁损的个人,可在遭灾后两年内(包括遭灾当年,但不包括遭灾前的时间),以扣除保险赔款后的实际损失额为限,给予减征个人所得税照顾,具体减征幅度为:第一年减征不超过应纳个人所得税税款的70%,第二年减征不超过应纳个人所得税税款的50%。

三、个人所得税减征办理流程及其他事项由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确定。

四、本公告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海南省人民政府
2020年12月15日
——结束——。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进一步优化纳税服务,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40条措施的通知-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进一步优化纳税服务,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40条措施的通知-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进一步优化纳税服务,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40条措施的通知正文:----------------------------------------------------------------------------------------------------------------------------------------------------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进一步优化纳税服务,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40条措施的通知各直属地方税务局,省局各部门:现将《进一步优化纳税服务,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40条措施》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六年四月十三日海南省地方税务局进一步优化纳税服务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40条措施为了深入贯彻落实省委《关于加强投资环境建设若干问题的决定》,进一步强化纳税人意识,优化纳税服务,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构建和谐税收环境,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决定推出以下40条措施。

现向社会郑重公告。

一、建立纳税服务长效机制(一)实行公开办税1、坚持公开办税制度。

公开内容主要有:纳税人的权利和义务;税收法律、法规和政策;管理服务规范;税务检查程序;税务违法处罚标准;税务干部廉洁自律有关规定;受理纳税人投诉部门和监督举报电话;税务人员违反规定的责任追究;税务行政许可项目和非许可行政审批项目;税务行政收费标准;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的程序、标准;实行定期定额征收的纳税人税额核定情况等。

2、依法公开、公平、公正核定定期定额纳税人税负,严格民主评税管理,定期张榜公布定期定额纳税人税负及纳税情况。

3、创新税收宣传的内容与形式,优化网站和12366纳税服务热线功能,有条件的办税服务厅设置统一的电子显示屏、触摸屏,定期召开税收政策答疑会、税企座谈会、办税员培训会,不断扩大宣传渠道,努力实现征纳双方的信息对称。

(二)优化办税服务4、前移服务平台,对有投资意向的创业者,及时提供多种形式的政策咨询与纳税辅导。

税收政策服务重要性

税收政策服务重要性

姓名:XXX 部门: XX部YOUR LOGO Your company name2 0 X X税收政策服务重要性税收政策服务重要性纳税服务的实质是征税人为方便纳税人纳税所提供的活劳动,它贯穿于税收立法、执法的全过程。

在纳税服务的全过程中税收政策服务是一个重要的方面,但是在目前的征纳体系中这个环节往往容易被税务部门忽视,从而形成阻碍税务部门纳税服务工作以及纳税人经营活动良性发展的瓶颈。

本文通过分析税收政策服务在当前征纳体系中的现状以及对其规范和完善的必要性,提出了优化和完善税收政策服务的建议,供大家参考。

一、税收政策服务在当前税收征纳体系中的现状所谓税收政策服务在我国的税收法律中并没有一个明确的定义,新《征管法》第七条规定:税务机关应当广泛宣传税收法律、行政法规,普及纳税知识,无偿地为纳税人提供咨询服务。

本条是对税务机关税法宣传和为纳税人服务的原则规定,我们也可以把它看作是税收政策服务的一个概括性的总结,即:税收政策服务就是税务部门向纳税人传达税收政策,帮助纳税人运用、享受税收政策的活动。

在当前的税收征纳体系中,税务机关在税收政策服务上主要采取以下几种方式:(一)利用税法宣传月提供政策服务。

利用每年4月的税法宣传月和11月份的个人所得税税法宣传月,采取发放税收政策法规资料、知识竞答等形式宣传国家税收政策,接受纳税人的咨询。

(二)在办税大厅进行相关法规公开。

随着办公条件的日益提高,很多税务部门都在办税大厅设置了政策公开栏、电子显示屏、电子触摸第 2 页共 10 页屏等服务设施,滚动宣传税收法规政策,或在办税大厅设立税务咨询窗口,为纳税人解答税收政策。

(三)通过新闻媒体传递税收政策。

《中国税务报》、《政策法规公报》等报刊是国家总局和各级地方税务机关编篡的税收知识方面的期刊,纳税人以自愿的方式征订,从中了解与税务有关的法律知识。

有的税务机关内部也编写了政策汇编向纳税人赠阅,或通过电台、电视台等新闻媒体传达税收政策。

海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变职能、改进作风更好为广大纳税人服务的公告

海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变职能、改进作风更好为广大纳税人服务的公告

海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变职能、改进作风更好为广大纳税
人服务的公告
【法规类别】税收综合规定
【发布部门】海南省国家税务局
【发布日期】2013.11.01
【实施日期】2013.11.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海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变职能、改进作风更好为广大纳税人服务的公告
为了认真落实中央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入开展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转变职能、改进作风的各项要求,更好为广大纳税人服务,切实方便纳税人履行纳税义务,构建和谐的税收征纳关系,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以纳税人需求为导向,结合工作实际,海南省国家税务局制定了如下措施,现予公告。

一、税收宣传服务
--为纳税人提供了解掌握自身权利义务宣传服务;
--为纳税人提供及时掌握税收法律、法规和政策及变化情况宣传服务;
--为纳税人提供税务机关鼓励税法遵从导向和举措的宣传服务;
--为纳税人提供及时知晓税收优惠政策宣传服务;
二、办税培训服务
--为纳税人提供了解掌握办税前提、条件和方法的培训服务;
--为纳税人提供重大政策变动及新政策出台相关知识的培训服务; --为新办纳税人提供办税技能的培训服务;
三、涉税咨询服务
--为纳税人提供税收政策咨询服务;
--为纳税人提供办税规程咨询服务;
--为纳税人提供涉税咨询限时回复服务;
四、登记申请服务
--为纳税人提供税务登记、涉税证明等服务业务即时办理服务; --为纳税人提供不予受理一次性告知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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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向纳税人赠阅《中国税务报》的通告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布部门】海南省国家税务局
【发布日期】2014.07.01
【实施日期】2014.07.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海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向纳税人赠阅《中国税务报》的通告为帮助纳税人更加方便、快捷地了解税收政策法规、税收基本知识和税收动态信息,增强纳税人对税收工作的认识、理解和支持,构建和谐融洽的征纳关系,营造依法诚信纳税的良好氛围,海南省国家税务局从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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