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运输部公告2011年第58号――关于进一步规范货主投资国内航运业的公告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开展2019年国内水路运输及其辅助业和国际船舶运输业核查工作的通知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开展2019年国内水路运输及其辅助业和国际船舶运输业核查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公布日期】2019.04.25•【文号】交办水函〔2019〕581号•【施行日期】2019.04.2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水运正文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开展2019年国内水路运输及其辅助业和国际船舶运输业核查工作的通知交办水函〔2019〕58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运输厅(局、委),长江、珠江航务管理局:为依法有效履职尽责,加强国内、国际水路运输市场监管,全面掌握行业发展情况,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国际海运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19年交通运输部市场秩序与服务质量检查工作方案>的通知》(交办公路函〔2019〕547号)有关部署安排,决定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至2019年6月15日,集中开展2019年国内水路运输及其辅助业和国际船舶运输业核查工作。
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核查工作安排(一)国内水路运输及其辅助业核查工作。
1.核查依据。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79号)、《国内水路运输辅助业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4年第3号)、《老旧运输船舶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7年第16号)、《交通运输部关于实施国内水路运输及辅助业管理规定有关事项的通知》(交水发〔2014〕141号)、《交通运输部关于国内水路运输企业自有船舶运力达标问题的通知》(交水发〔2017〕125号)等有关法规和文件规定。
2.核查对象。
核查对象为截至2018年12月31日取得经营资格的国内水路运输及其辅助业务经营者(包括国内水路运输、船舶管理、船舶代理、水路旅客运输代理、水路货物运输代理业务经营者)及运输船舶。
3.核查内容。
(1)国内水路运输、船舶管理业务经营者的经营资质保持情况;(2)国内船舶代理、水路旅客运输代理、水路货物运输代理经营者备案情况;(3)营运船舶的经营资格条件和相关证书有效性;(4)外商投资国内水路运输及船舶代理企业情况(包括外商直接投资、境外上市发行外资股、引进境外战略投资者以及母公司通过前述三种方式引入外资等情况);(5)上次核查以来经营者及其经营、管理的船舶生产经营状况、市场经营行为以及违规违章记录;(6)了解、收集经营者的意见和建议。
交通部关于印发《关于航运业结构调整的意见》的通知
交通部关于印发《关于航运业结构调整的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交通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01.02.22•【文号】交水发[2001]74号•【施行日期】2001.02.2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水运正文交通部关于印发《关于航运业结构调整的意见》的通知(交水发[2001]74号)各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厅(局、委),长江、珠江航务管理局:党的十五届五中全会提出“今年五到十年是进行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的重要时期,实现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必须以提高经济效益为中心,对经济结构进行战略性调整。
”航运业在当前经济发展和产业结构调整的新形势下,迫切需要调整结构以适应新形势的要求。
针对我国航运业的现状和存在的问题,为加快航运业结构调整,促进航运业持续、健康、快速发展,我部提出了《关于航运结构调整的意见》,现印发给你们。
请各级交通主管部门根据该意见并结合当地实际认真研究落实,进一步促进航运业结构调整。
附件:关于航运业结构调整的意见二00一年二月二十二日关于航运业结构调整的意见为加快航运业结构调整,促进航运业持续、健康、快速发展,满足经济发展和结构调整的需要,根据国务院对交通部、财政部《关于加快航运业结构调整的请示》的批复精神,提出加快航运结构调整的意见。
一、航运业结构调整的重要性和迫切性中国是世界航运大国,航运业在国民经济、对外贸易、促进经济可持续发展、加强国防力量、支援国家重点建设、保障国家重点战略物资运输、促进西部大开发、节约土地和能源等方面具有极其重要和不可替代的作用。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航运业快速发展。
目前拥有船舶24万余艘,6000多万载重吨,航运企业6000多家9种运力规模比改革开放前增加了3倍多。
1999年完成水路货运周转量2.1万亿吨公里,比改革开放初期增长4.6倍,占各种运输方式的53%。
我国外贸进出口货物的84%是通过航运完成的。
航运业对促进国民经济增长和对外贸易发展作出了很大的贡献,在我国的外贸运输中有着支配地位。
交通运输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港口收费计费办法》的通知-国家规范性文件
交通运输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港口收费计费办法》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运输厅(委)、发展改革委、物价局,中国船东协会、港口协会、船舶代理及无船承运人协会、引航协会、理货协会,交通运输部长江航务管理局:为贯彻落实国家全面深化改革、清理规范进出口环节收费总体部署,顺应港口收费政策改革变化,更好地服务国民经济、对外贸易和航运事业发展,依据《港口法》《价格法》和《中央定价目录》等法律法规规定,交通运输部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制定了《港口收费计费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港口收费改革事关政府职能转变、外贸稳定增长和港航事业健康发展。
各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港口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全面提高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健全工作机制,切实履行职责,形成工作合力,确保《办法》落到实处。
特别是要加快落实港口收费目录清单和公示制度,督促、指导港口经营人和引航机构将收费项目全部纳入公示范围,主动公开、及时更新收费公示内容,接受社会监督。
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价格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法违规价格行为,维护市场秩序。
本通知自2016年3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为5年。
交通运输部国家发展改革委2015年12月29日港口收费计费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按照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全面深化改革的总体部署,为规范港口经营服务性收费行为,完善港口价格形成机制,维护港口经营、使用、管理各方的合法权益,促进港口事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央定价目录》《中央涉企经营服务收费目录清单》《中央涉企进出口环节经营服务收费目录清单》和《港口经营管理规定》等,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沿海、长江干线主要港口及其他所有对外开放港口,提供船舶进出、停泊、靠泊,旅客上下,货物装卸、驳运、储存和港口保安等服务,由港口经营人和引航机构等单位向船方、货方或其代理人等计收港口经营服务性费用,适用于本办法。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发布国际航行船舶保税油港口供应服务标准的通知-厅水字[2011]226号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发布国际航行船舶保税油港口供应服务标准的通知正文:----------------------------------------------------------------------------------------------------------------------------------------------------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发布国际航行船舶保税油港口供应服务标准的通知(厅水字[2011]226号)各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运输厅(委),天津市、上海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主要港口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各直属海事局,中国船舶燃料有限责任公司,中石化中海船舶燃料供应有限公司,中石化长江燃料有限公司,深圳光汇石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中石化浙江舟山石油有限公司,中远、中海、中外运长航集团,主要港口集团公司:为加强港口保税油供应市场管理,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国际航行船舶港口供应市场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9]57号),我部制定了《国际航行船舶保税油港口供应服务标准》,现予发布,请认真贯彻执行。
国内航行船舶油料供应服务参照本标准执行。
附件:国际航行船舶保税油港口供应服务标准交通运输部办公厅二〇一一年十月二十一日附件:国际航行船舶保税油港口供应服务标准1 总则1.1为加强船舶港口供应服务管理,提升服务效率服务水平,保证港口生产安全,促进保税油港口供应服务管理系统化、规范化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港口经营管理规定》、《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防治管理规定》及有关文件规定,特制定本标准。
1.2本标准规定了保税油港口供应单位(以下简称供油单位)和从业人员的服务要求以及保税油港口供应服务监督和改进的基本方法。
1.3本标准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为国际航行船舶提供保税油港口供应服务的单位和人员,是供油单位和从业人员在从事保税油供应业务时应当达到的服务标准,是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和海事管理机构对保税油供应服务质量实行监督的基本依据。
交通运输部关于实施国内水路运输及辅助业管理规定有关事项的通知
交通运输部关于实施国内水路运输及辅助业管理规定有关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公布日期】2014.07.15•【文号】交水发[2014]141号•【施行日期】2014.07.1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运正文交通运输部关于实施国内水路运输及辅助业管理规定有关事项的通知(交水发〔2014〕14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运输厅(委),天津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各中央国有航运企业集团总公司:《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和《国内水路运输辅助业管理规定》(以下简称两个《规定》)已于2014年1月3日分别以交通运输部令第2号和第3号发布,自2014年3月1日起施行。
为做好两个《规定》的实施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两个《规定》的重要意义两个《规定》是依据《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水条》)的有关规定,在调整和完善《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资质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08年第2号)、《国内船舶管理业规定》(交通部令2001年第3号)等规定的基础上制订的,充分体现了转变政府职能、简化行政审批、提高行政效能的要求,对加强水路运输市场准入管理、规范水路运输经营行为、维护水路运输市场秩序、促进水路运输行业健康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两个《规定》进一步落实了国内水路运输的经营资质条件,在《水条》取消和下放了一些行政许可事项的基础上,简化了行政审批程序,完善了对经营资质和经营行为的监督检查制度,强化了对水路运输经营活动的监管措施,是实施国内水路运输市场管理的重要依据,为促进经营者依法经营、诚信守信提供了制度保障。
各级水路运输管理部门要准确把握两个《规定》的主要内容,积极组织开展宣传,做好两个《规定》的实施工作。
二、明确职责,强化管理(一)明确水路运输管理职责。
各级水路运输管理部门要严格履行《水条》和两个《规定》赋予的管理职责。
各省级水路运输管理部门根据《水条》和两个《规定》确定的原则并结合当地实际,明确省、市、县级水路运输管理部门的职责。
交通运输部实施国内水路运输及辅助业管理规定有关事项.doc
交通运输部关于实施国内水路运输及辅助业管理规定有关事项的通知发文单位:交通运输部文号:交水发〔2014〕141号发布日期:2014-7-15执行日期:2014-7-15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运输厅(委),天津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各中央国有航运企业集团总公司:《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和《国内水路运输辅助业管理规定》(以下简称两个《规定》)已于2014年1月3日分别以交通运输部令第2号和第3号发布,自2014年3月1日起施行。
为做好两个《规定》的实施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两个《规定》的重要意义两个《规定》是依据《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水条》)的有关规定,在调整和完善《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资质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08年第2号)、《国内船舶管理业规定》(交通部令2001年第3号)等规定的基础上制订的,充分体现了转变政府职能、简化行政审批、提高行政效能的要求,对加强水路运输市场准入管理、规范水路运输经营行为、维护水路运输市场秩序、促进水路运输行业健康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两个《规定》进一步落实了国内水路运输的经营资质条件,在《水条》取消和下放了一些行政许可事项的基础上,简化了行政审批程序,完善了对经营资质和经营行为的监督检查制度,强化了对水路运输经营活动的监管措施,是实施国内水路运输市场管理的重要依据,为促进经营者依法经营、诚信守信提供了制度保障。
各级水路运输管理部门要准确把握两个《规定》的主要内容,积极组织开展宣传,做好两个《规定》的实施工作。
二、明确职责,强化管理(一)明确水路运输管理职责。
各级水路运输管理部门要严格履行《水条》和两个《规定》赋予的管理职责。
各省级水路运输管理部门根据《水条》和两个《规定》确定的原则并结合当地实际,明确省、市、县级水路运输管理部门的职责。
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按照一个管理事项由一个部门或机构负责的原则,明确本级具体负责水路运输管理的部门和职责,向社会公布,并向上一级水路运输管理部门备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44号——航道工程建设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44号——航道工程建设管理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公布日期】2019.12.06•【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44号•【施行日期】2020.02.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程质量安全监管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44号《航道工程建设管理规定》已于2019年5月29日经第10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0年2月1日起施行。
部长李小鹏2019年12月6日航道工程建设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航道工程建设管理,规范航道工程建设活动,提高建设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航道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政府投资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航道工程建设活动,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航道工程建设,是指新建航道以及为改善航道条件而进行的航道整治、航道疏浚工程和航运枢纽、通航建筑物等工程及其配套设施的工程建设。
第三条交通运输部主管全国航道工程建设的行业管理工作,并具体负责中央财政事权航道的建设管理。
交通运输部具体负责的中央财政事权航道的建设管理工作,可以按照规定委托交通运输部设置的负责航道管理的机构、省级人民政府确定的负责航道管理的部门或者机构承担。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规定主管所辖航道工程建设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航道工程建设应当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关于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安全管理和生态环境保护的规定,符合航道规划,执行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技术规范,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第五条鼓励航道工程建设采用新技术、新设备、新工艺、新材料,推行施工质量和安全标准化管理,加强施工安全风险管控和应急能力配备,科学组织建设。
交通运输部通告2011年第4号--关于贯彻实施《船舶交易管理规定》有关事项的通告
交通运输部通告2011年第4号--关于贯彻实施《船舶交易管理规定》有关事项的通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公布日期】2011.08.08•【文号】交通运输部通告2011年第4号•【施行日期】2011.08.0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运正文交通运输部通告(2011年第4号)关于贯彻实施《船舶交易管理规定》有关事项的通告《船舶交易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自2010年4月1日实施以来,船舶交易行为总体上得到规范,对保障船舶运输安全、维护船舶交易市场秩序发挥了积极作用。
为更好地贯彻实施《规定》,进一步明确船舶交易管理工作要求,推进船舶交易市场健康有序发展,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一、船舶交易市场布局的备案要求为合理做好全国船船交易市场的布局安排,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根据航运发展水平、登记船舶情况以及船舶交易市场需求等因素,按照适度集中、便利交易,公平有序的原则,抓紧研究确定本地区船舶交易市场的布局安排方案,尚未提交布局安排方案的,应于2011年8月30日前报交通运输部水运局备案。
二、船舶交易服务机构的备案及发布程序申请设立船舶交易服务机构的,应按规定向当地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
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根据经交通运输部备案的区域船舶交易市场布局安排,将符合条件的船舶交易服务机构名单及材料报交通运输部汇总。
经审核后,交通运输部将统一公布船舶交易服务机构名单。
名单公布媒介为交通运输部政府网站和全国船舶交易信息平台。
列入交通运输部公布名单的船舶交易服务机构,由各有关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向其颁发《船舶交易服务机构备案证书》(样式见附件1)。
未列入交通运输部公布名单的船舶交易服务机构,各有关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不得颁发《船舶交易服务机构备案证书》。
《船舶交易服务机构备案证书》由交通运输部统一印制,证书有效期三年。
三、船舶交易服务机构的申报材料申请设立船舶交易服务机构的,应符合《规定》相关条件要求,提交以下申报材料:(一)营业执照、营业场所房产证明或租赁合同、办公设施说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20年第4号——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的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20年第4号——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公布日期】2020.02.24•【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20年第4号•【施行日期】2020.05.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20年第4号《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的决定》已于2020年2月20日经第5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0年5月1日起施行。
交通运输部部长李小鹏2020年2月24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的决定交通运输部决定对《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79号)作如下修改:一、将第六条中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修改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二、删去第八条第三项,并增加两款,作为第二款和第三款:“根据船舶最低安全配员标准,水路运输经营者经营的均为不需要配备船长、轮机长或者大副、大管轮的船舶,其配备的海务、机务管理人员应当具有不低于其所管理船舶船员的从业资历。
水路运输经营者委托船舶管理企业为其提供船舶海务、机务管理等服务的,按照《国内水路运输辅助业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将第十条修改为:“交通运输部实施省际危险品船运输、沿海省际客船运输、长江干线和西江航运干线水上运输距离60公里以上省际客船运输的经营许可。
其他内河省际客船运输的经营许可,由水路旅客运输业务经营者所在地省级水路运输管理部门实施,作出许可决定前应当与航线始发港、挂靠港、目的港所在地省级水路运输管理部门协商,协商不成的,应当报交通运输部决定。
省际普通货船运输、省内水路运输经营许可应当由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路运输管理部门具体实施,具体权限由省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决定,向社会公布。
”四、将第十三条修改为:“具有许可权限的部门,对符合条件的,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作出许可决定,向申请人颁发《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向其投入运营的船舶配发《船舶营业运输证》。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内航运统计报表制度和海上国际运输业统计报表制度的通知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内航运统计报表制度和海上国际运输业统计报表制度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公布日期】2010.12.07•【文号】厅水字[2010]234号•【施行日期】2010.12.0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统计,民航,水运正文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内航运统计报表制度和海上国际运输业统计报表制度的通知(厅水字[2010]23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运输厅(委),天津市、上海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中海、中远、中外运长航集团,部救助打捞局:《国内航运统计报表制度》和《海上国际运输业统计报表制度》已经国家统计局批准,现印发给你们。
请按照要求组织相关经营人填报,汇总后报送至我部水运局。
《国内航运统计报表制度》联系人:钮荣嵘、姚飞,电话:************、65292619;《海上国际运输业统计报表制度》联系人:叶宇海,电话:010-********。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办公厅(章)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七日国内航运统计报表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统计局批准2010年9月本报表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的有关规定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七条规定: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个体工商户和个人等统计调查对象,必须依照本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提供统计调查所需的资料,不得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不得迟报、拒报统计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九条规定: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对在统计工作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信息,应当予以保密。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统计调查中获得的能够识别或者推断单个统计调查对象身份的资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外提供、泄露,不得用于统计以外的目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水路运输企业和其他从事营业性运输的单位、个人以及石油、煤炭、冶金、商业、供销、外贸、林业、电力、化工、水产部门,必须按规定向交通主管部门和统计主管部门提供营业性和非营业性运输统计表。
交通运输部关于加强和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指导意见
交通运输部关于加强和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指导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公布日期】2020.08.25•【文号】交法发〔2020〕79号•【施行日期】2020.08.2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交通运输综合规定正文交通运输部关于加强和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指导意见交法发〔2020〕79号为贯彻落实《优化营商环境条例》,深化交通运输领域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加强和规范事中事后监管,切实优化交通运输营商环境,结合交通运输工作实际,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用深化改革的办法优化营商环境,持续推进交通运输领域“放管服”改革,大力保护和激发交通运输市场主体活力。
切实转变“重审批、轻监管”的观念,着力解决交通运输领域监管存在的不会管、不敢管、不愿管等突出问题,形成市场自律、政府监管、社会监督互为支撑的协同监管格局,提升企业和群众获得感、满意度。
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履行监管职能、落实监管责任、健全监管规则、创新监管方式,构建以“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为基本手段、以重点监管为补充、以信息化监管为支撑、以信用监管为基础的新型监管体系,着力打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的交通运输营商环境,服务加快形成新发展格局,助力加快建设交通强国。
二、工作措施(一)全面夯实监管责任。
1.明确监管对象和范围。
要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章明确的监管职责和监管事项,依法对交通运输市场主体、从业人员及有关交通运输活动相关方进行监管。
对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部内相关司局按要求编制中央层面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清单,逐项明确许可条件、申请材料、审批时限、许可证件等具体要素。
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结合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细化充实行政许可事项清单及具体要素。
各级交通运输管理部门要按照法定权限和职责对行政相对人履行法定义务、提供产品或服务质量等情况,以及许可的经营资质有效保持情况等进行监管;依法依规查处未经审批擅自从事相关活动的行为。
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
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公布日期】2011.06.29•【文号】交安监发[2011]322号•【施行日期】2011.06.2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道路交通管理正文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交安监发[2011]32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运输厅(局、委),天津、上海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长江航务管理局,部内各司局: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精神和《国务院安委会关于深入开展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指导意见》(安委﹝2011﹞4号)的总体要求,全面推进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部制定了《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二〇一一年六月二十九日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实施方案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牢固树立以人为本、安全发展的理念,全面贯彻国发﹝2010﹞23号和安委﹝2011﹞4号文件精神,以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为主线,以强化安全生产“双基” (基层、基础)为重点,通过开展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全面提升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水平,为构建便捷、安全、经济、高效的综合运输体系、发展现代交通运输业提供可靠的安全保障。
(二)工作目标。
1.企业安全生产水平明显提升。
通过开展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体制机制不断完善,主体责任进一步落实,员工素质稳步提高,科技装备水平和管理能力明显提升,突出问题有效解决,企业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
2.各类事故明显下降。
重大以上事故明显下降,到2015 年,营运车辆万车死亡事故件数和死亡人数平均每年下降3% ;运输船舶百万吨港口吞吐量水上交通事故件数和死亡人数平均每年下降5%;城市客运百万车公里死亡事故件数和死亡人数平均每年下降1%;公路水运工程建设百亿元投资死亡事故件数和死亡人数平均每年下降1%。
交通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国内船舶运输经营资质管理的通知-交水发[2006]91号
交通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国内船舶运输经营资质管理的通知正文:---------------------------------------------------------------------------------------------------------------------------------------------------- 交通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国内船舶运输经营资质管理的通知(交水发[2006]9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厅(委),上海市港口管理局,长江、珠江航务管理局,中远、中海、长航、中外运集团,部直属各打捞局:为加强国内水路运输市场准入管理,提高国内航运业发展水平,保障运输安全,我部于2001年颁布实施了《国内船舶运输经营资质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01年第1号,以下简称“1号令”)。
针对1号令实施以来的新情况,现就进一步加强国内船舶运输经营资质管理通知如下:一、建立航运企业经营资质动态管理制度1号令规定的国内船舶运输经营资质条件,不仅是取得国内船舶运输经营资格的准入条件,而且也是经营人在日常运输生产经营活动中必须具备的条件。
为加强企业经营资质管理,部决定从以下两方面建立企业经营资质动态管理制度。
(一)建立企业主要管理人员动态报备制度。
根据1号令的要求,从事国内船舶运输企业的有关从业人员,特别是主要管理人员应符合一定的条件,这对于提高企业管理水平,保障运输安全起到了十分重要的作用。
为进一步完善对企业主要管理人员的管理,我部将结合2006年年度核查,建立水运企业主要管理人员档案,实行动态管理。
从本文发布之日起,当1号令规定的企业海务、机务主管人员及液货危险品运输和客运企业的最高管理层持证人员发生变化时,企业应在1个月内填写《企业主要管理人员变动情况备案表》(见附件),并持相应资料(变更后管理人员的身份证、适任证书、任职文件及劳动合同)的原件及复印件,向所在地交通主管部门备案。
财政部、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港口建设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港口建设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财政部•【公布日期】2011.04.25•【文号】财综[2011]29号•【施行日期】2011.10.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水运正文财政部、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港口建设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11]2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交通厅(局):为加快港口基础设施建设,促进我国水运事业发展,根据国务院有关批示精神,财政部会同交通运输部共同制定了《港口建设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港口建设费征收办法》(国发[1985]124号)自《办法》施行之日起废止。
附件:港口建设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财政部交通运输部二○一一年四月二十五日附件:港口建设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水运事业健康发展,规范港口建设费的征收、使用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及国务院有关批示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港口建设费的征收、解缴、使用、管理和监督。
第三条港口建设费属于政府性基金,收入全额上缴国库,纳入财政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四条港口建设费的征收、解缴、使用等,应当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章征收第五条港口建设费的征收对象为经对外开放口岸港口辖区范围内所有码头、浮筒、锚地、水域装卸(含过驳)的货物。
第六条港口建设费的义务缴纳人(以下简称缴费人)是货物的托运人(或其代理人)或收货人(或其代理人)。
第七条交通运输部负责港口建设费的征收管理工作。
港口所在地海事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本港口辖区内港口建设费的征收工作。
海事管理机构应建立健全征收港口建设费工作机制,直接向缴费人征收港口建设费。
根据征收工作需要,海事管理机构可以与船舶代理公司、货物承运人(仅限内贸货物)等单位签订委托代收协议代收港口建设费。
航道工程建设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44号)
航道工程建设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航道工程建设管理,规范航道工程建设活动,提高建设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航道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政府投资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航道工程建设活动,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航道工程建设,是指新建航道以及为改善航道条件而进行的航道整治、航道疏浚工程和航运枢纽、通航建筑物等工程及其配套设施的工程建设。
第三条交通运输部主管全国航道工程建设的行业管理工作,并具体负责中央财政事权航道的建设管理。
交通运输部具体负责的中央财政事权航道的建设管理工作,可以按照规定委托交通运输部设置的负责航道管理的机构、省级人民政府确定的负责航道管理的部门或者机构承担。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规定主管所辖航道工程建设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航道工程建设应当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关于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安全管理和生态环境保护的规定,符合航道规划,执行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技术规范,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第五条鼓励航道工程建设采用新技术、新设备、新工艺、新材料,推行施工质量和安全标准化管理,加强施工安全风险管控和应急能力配备,科学组织建设。
第二章建设程序管理第六条航道工程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建设程序进行。
除国家另有规定外,不得擅自简化基本建设程序。
第七条政府投资的航道工程建设项目,一般应当执行以下基本建设程序:(一)根据相关规划,开展预可行性研究,编制项目建议书;(二)根据批准的项目建议书,进行可行性研究,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三)根据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初步设计文件;(四)根据批准的初步设计文件,编制施工图设计文件;(五)办理施工图设计审批手续;(六)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依法办理开工前相关手续,具备开工条件后开工建设;(七)组织工程实施;(八)工程建成后,编制竣工资料,进行工程竣工验收的各项准备工作;(九)组织竣工验收。
关于进一步加强国内船舶运输经营资质管理的通知
不放过”的原则 . 彻底调查分析事故原
因 严 肃处理 相 关责任 人 并举 一反 三 ,
提 出切实 可行 的解决 措施 减少 和 预防
较多。各海亭机构要加大对各类水上作 业的安全监管力度 。 要督促施工单位按 照规定采取安全和防污染措施 特别是 使用符合安全条件的船舶进行施工。要
加大对 施工 现 场的监督 检查 力 度 , 严 从
用船 安全 主管 部 门的 ,当地交 通主 管部
而在沿 海参 与施 工 的内河船 舶 。
六、加强事故调查工作 各相关单位要加强事故调查工作 ,
依 法对水 上 交通事故 进行 调查 按 ” 四
门要主动与有关县乡地方政府联系 加
强 对农 用船 的管理 。
为加强 国 内水 路 运输 市场 准 入管 理 提 高 国内航运 业发 展 水平 保 障运 输安 全 我 部于 20 年颁 布实施 了 《 01 国 内船 舶 运输 经 营资 质 管理 规 定 》 ( 变通
进 行处 理 。
运输企业的有关从业人员,特别是主要 管理人员应符合一定 的条件 这对于提
高企 业管 理水 平 . 障 运输 安全起 到 了 保
船舶挂靠严重扰乱运输市场秩序.
影响运 输 安全 。 部 曾于 20 年对此进 我 01 行过 专项 整治 . 得 了一定 的效 果 。近 取
经营资格 . 接受船舶挂靠。无经营资格
接受船舶挂靠的危害和相关法律责任 .
增 强 船 舶 运 输 经 营 人 杜 绝 挂 靠 的 自 觉
性。
的答复。为切实加强企业经营资质管
理 . 护 良好 的市场 竞争 秩序 .各地 交 维
的船舶所有人应按照我部 ( 《 关于整顿和
交通运输部关于贯彻实施《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资质管理规定》有关工作的通知
交通运输部关于贯彻实施《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资质管理规定》有关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公布日期】2008.06.23•【文号】交水发[2008]141号•【施行日期】2008.06.2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水运正文交通运输部关于贯彻实施《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资质管理规定》有关工作的通知(交水发[2008]14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厅(委),上海市港口管理局,长江、珠江航务管理局,各直属海事局,各中央航运企业集团,部救捞局:《国内船舶运输经营资质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01年第1号)的发布实施,对规范国内水路运输市场准入管理,提高经营者的管理水平,保障水上运输安全,促进国内航运业健康有序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
该规定实施七年多来,国内水路运输市场的形势和环境发生了较大变化,原有规定已不适应新情况、新形势的要求,需要修改完善。
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我部于2008年5月25日重新修订发布了《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资质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08年第2号,以下简称《规定》),自2008年8月1日起施行。
为了保障《规定》的顺利实施,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认真学习,准确把握《规定》的主要内容《规定》在原规定的基础上作了较大修改,进一步提高了国内水路运输的经营资质条件,完善了后续监管措施,规范了行政审批程序,是实施国内水路运输市场准入管理的重要依据。
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及其航运管理机构,下同)要进一步提高对市场准入管理重要性的认识,积极组织水路运政管理人员认真学习《规定》,准确把握《规定》及本通知的主要内容。
经营者所在地交通主管部门要采取多种形式向本地经营者宣讲《规定》,要让广大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者熟悉《规定》,并自觉执行《规定》的各项要求。
为便于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和广大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者更好地理解和贯彻实施《规定》,我部已将《规定》的全文在交通运输部网站()和中国交通报、中国水运报等媒体登载,对《规定》的部分条文作了解释(见附件1),并拟于近期组织开展《规定》的宣贯和培训工作(另行通知);各省级交通主管部门也可根据需要组织开展《规定》的培训工作,使负责国内水路运输市场准入管理的有关人员全面、准确掌握《规定》的主要内容。
交通部关于整顿和规范个体运输船舶经营管理的通知-交水发[2001]360号
交通部关于整顿和规范个体运输船舶经营管理的通知正文:---------------------------------------------------------------------------------------------------------------------------------------------------- 交通部关于整顿和规范个体运输船舶经营管理的通知(交水发〔2001〕360号)各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厅(局、委),长江、珠江航务管理局,部直属各海事局:近年来,随着水运行业深化改革,扩大开放步伐的加快,个体运输船舶大量增加。
个体经营户从事船舶运输,拓宽了水运业的投资渠道,活跃了水运市场经济,对扩大就业,方便水上客货运输交流,促进经济发展等方面发挥了较为重要的作用。
但是,由于个体经营户素质不高,安全管理措施不到位,个体运输船舶,尤其是个体客船和液货危险品船已经成为水上运输安全的重大隐患之一。
同时,由于个体经营户为了逃避行业行政监管,普遍采取了“挂靠”经营的方式,导致了法律责任不清,造成市场不公平竞争。
为维护水运市场秩序,保障运输生产安全,促进水运业健康发展;根据我部《国内船舶运输经营资质管理规定》(2001年交通部1号令),部决定对个体经营运输船舶进行专项整顿,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专项整顿的时间要求:所有除经营内河普通货船外的个体运输船舶经营户(含已挂靠在航运企业经营的个体运输船舶经营户,下同)必须按以下规定的时间实现企业化经营。
(一)经营客运船舶、载货汽车滚装船(川江除外)、液货危险品船运输的个体经营户在2002年1月1日前;(二)经营沿海普通货船运输的个体经营户在2003年1月1日前。
二、个体运输船舶经营户实现企业化经营的方式:(一)个体船舶所有人按照《公司法》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通过合资、合作、股份制等方式,组建符合经营资质条件的船舶运输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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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运输部公告2011年第58号――关于进一步规范货主投
资国内航运业的公告
【法规类别】航空运输
【发文字号】交通运输部公告2011年第58号
【失效依据】交通运输部关于废止一批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发布部门】交通运输部
【发布日期】2011.10.08
【实施日期】2011.10.08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交通运输部公告
(2011年第58号)
关于进一步规范货主投资国内航运业的公告
为保障国内航运市场平稳发展,引导和优化社会资源合理配置,现就进一步规范货主投资国内航运业有关政策公告如下:
一、加强引导,本着优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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